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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案例赏析八篇

时间:2023-11-29 11:10:57

生态环境保护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案例第1篇

巴西是一个自然地理分布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地区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从长期保护生态资源来看,多样式的生态补偿是最有效的方法。在近20年里,巴西联邦政府在制定生态补偿中遇到最大的挑战是:如何保证资金来源和把资金及时、准确、高效地服务于生态资源的保护中去。

多种补偿机制

在巴西,生态补偿是以政府为主导,各公共组织为辅的资金模式。巴西联邦政府的生态补偿资金逐年递增,公共投资也大踏步增长,层出不穷的新办法增加了资金来源,多方位资金投入的生态补偿为生态保护提供强有利的财政支撑。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政府行为,为各种生态破坏做了长期的规划安排。其目的是尽可能的减少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巴西联邦政府想到最好的办法就是把生态补偿和受影响地区连在一起,根据对资源破坏的范围和程度,让开发商缴纳相应的资金赔偿,由环境机构收取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直接投入保护区建设。经过多年摸索实践,巴西联邦政府探索出最为合理的资金补偿量,即开发商想要得到土地的准用权,至少要拿出总投资的0.5%作为赔偿资金。事实上,环境保护机构已经成为重要的赔偿资金媒介,为巴西扩张保护区系统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巴西有5.39万公顷联邦级保护区,建立了52个国家公园 、26个生态保护区、29个生态站、1个野生动物保护区、31个采掘储备区、63个国家森林保护区。

资源的再分配首先解决了现有地区和计划区域的土地保有期问题。生态补偿法案已经大大改善了巴西的瓶颈问题―在购买土地的过程中,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在此之前,巴西政府不接受大多数的双边和多边融资机构列入贷款协议中,从而导致许多保护生态的行为,由于长期缺乏资金而不能正常进行。

通过融资机构最大的好处是,保护地区的资金不再仅受限于政府投入资金,更多资金来自于开发商为得到开发许可而缴纳的环境补偿资金,这些资金比联邦政府提供的资金更具灵活性和有效性。到目前为止,巴西通过补偿机制获得了高达数亿美元的资金赔付,超过50个环境机构通过此方法有效解决了资金问题。

另外,国家环境基金会(FNMA)的加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资金问题。国家环境基金会依法于1989年7月成立,主要负责确保巴西本土涉及的所有保护环境的政策顺利进行。多年来,该基金会一直参与巴西本土的所有与环境有关的活动,支持民间社会倡议,提升政府自身的环保意识和提高巴西人们的生活质量。

国家环境基金会管理层致力于有效地高速地解决环境问题,决策层则考虑国家环境基金如何市场化运作。商协会、非政府机构和联邦政府联手,基于高质量的科学技术平台共同参与创建一个透明的民主的生态补偿系统。国家环境基金会从建立以来,已经扶持了来自25个州900多个不同的环境项目。

在过去三年里,国家环境基金会的行动主要集中在8个领域:林业的推广、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植物群和动物群的可持续管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管理、环境教育、亚马逊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的高质量、固体废物的综合管理,以及其他选定项目。

目前,国家环境基金会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巴西国家银行与国际发展银行签署的贷款,技术合作协议中规定的用于支持“气候改变和沙漠化的知识”的300万欧元,依据巴西环境犯罪法案规定,收取环境犯罪和违反环境条例造成的罚款总资金的10%。

完善立法

在巴西,当一个项目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时,需要拨出该项目总成本的一部分资金用作支付生态补偿。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生态补偿法案也在多年的摸索实践中不断完善。

1987年巴西首次提出生态补偿条例。但当时该规定只是初步想法,补偿内容相当模糊,仅涉及对森林损害及相关生态环境的小部分补偿,而大多数开发商是不服从这项生态补偿条例的。时至今日,生态补偿条例已成为保护区建设的重要的资金来源。

1989年,联邦政府环境团体与保护部门联合。1996年,国家理事会制定了更加符合当时形势的法案。此次法案最大的变化是扩大了保护单位的类别,更加宽泛、更加系统的规划了补偿种类及规定各种类的补偿资金,修改了先前补偿条例,同时也确立了新的保护区范围,生态补偿有了更加严格的生态补偿资金保障。

2000年,国家补偿系统通过国家审批。巴西法律规定每个开发项目,无论公私只要有明显的环境影响,必须先由联邦或州的环境机构负责实地调查后再授予开发权,例如公路、水坝输电线路、天然气和石油管道、水力发电厂、开采石油天然气、采矿等等,都需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办公室负责确定哪些保护面积受到该项目的影响,需要做出相应赔偿。一旦确定补偿,环境机构还要根据对环境实际的影响程度,确定具体确切的赔偿数额。

2000年7月,国会补充法案详细说明了申请许可权的条件,并设立了国家自然保护区制度。制度要求只要预计项目将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每个项目就要支付不低于该项目总成本0.5%的生态补偿资金。该项目所付的补偿资金依据环境办公室标准用于被损害保护区的建设或用做建立新的保护区。新保护区按世界自然保护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的规定分为1-4个级别,如公园、生物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因此,生态补偿的法案不断完善形成了一个越来越严格的补偿机制。

生态环境保护案例第2篇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生态环保的绿色发展新理念,围绕《2021年交通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以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全面落实全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重点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污染防治、扬尘治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以行促改、以改促效,进一步强化全州交通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高标准、高质量迎接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二、大排查大整治对象及方式

认真落实生态环保的绿色发展新理念,围绕《2021年交通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对标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通过“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全州交通建设项目和2021年全州交通运输重点工作进行全覆盖大排查大整治。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大排查发现的问题,实行现场挂牌整改,并实时跟踪督办确保相关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三、大排查大整治内容

对全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全覆盖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是对配套建设的商混站、砂石骨料系统、弃渣场、生活营地和施工作业点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项目用地、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林草地(涉及林草地的)、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二是施工弃渣倾倒至指定渣场情况,渣场落实先挡后弃措施情况。施工营地生活垃圾规范收集和处置情况。三是生产生活废水规范处置情况。四是施工创面落实扬尘覆盖措施,运输车辆落实防扬洒措施等情况。施工工地落实洒水降尘措施情况。

四、任务分工及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5月13日至5月31日)。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各交通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对照《2021年交通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和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或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要求,深入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任务清单,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切实抓好整改工作。同时,要注重正面宣传引导,强化先进典型案例发掘,充分带动各项目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性。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各交通建设项目业主自查情况、任务清单及典型案例(2000字内,图文并茂)于5月31日前报州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

(二)排查整治(5月13日至6月15日)。州交通运输局各包县(市)、包项目督导组根据各县(市)交通运输局、项目业主反馈的自查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全州交通建设项目生态保护工作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同时,对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各交通建设项目业主提供的典型案例进行核实核查,提出建议意见。各包县(市)、包项目督导组排查情况、任务清单于6月15日前报州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

(三)总结提升(6月16日至6月18日)。州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汇总各包县(市)、包项目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形成工作总结(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清单),于6月18日前报送州环境生态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不少于2000字的正面典型案例(图文并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业主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本次治污降尘绿色施工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案例第3篇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海陆兼顾,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环保优先方针,采取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投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生态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它有关海洋开发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政府管辖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六条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纳入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实行责任考核、追究制度。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区海洋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等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公益性活动。对举报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和保护、改善海洋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对各部门和沿海各地区的要求以及海洋生态建设项目的安排等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沿海开发总体规划、海域使用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及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近海和重点海域进行海洋资源与环境的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海洋化学、海洋生物与生态等近岸海洋环境状况、主要入海河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与规范,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加强监测监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统一管理,实行资源共享。

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有关的计量认证。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岸直接入海的排污口和入海河口上溯三十公里范围内的排污口的监测、监视、调查和评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岸直接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以及入海河口断面水质的监测和监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监视资料。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直接入海的排污口附近海域以及入海河口断面水质有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海洋灾害性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完善应急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和海洋灾害性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依法向社会信息。

沿海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赤潮的监测、监视和应急制度,重点加强对海州湾、长江口等易发赤潮海域的监测、监视,做好预警、预报和信息工作。

当发生赤潮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海洋、环保、渔业、工商、卫生等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轻赤潮危害。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赤潮及时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防灾减灾起到重要作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环保、海洋、渔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实行联合执法。

海洋、渔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海洋自然环境的状况和特点,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典型性生态系统加强保护,建设人工鱼礁、实施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整治、恢复和保护海洋生态。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与海洋特别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可以在沿海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对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下列重点海域,禁止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开挖海砂,并严格控制其他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珍品保护区;

(二)重点渔场及海洋生物种质资源繁育场;

(三)辐射沙洲海底沙脊群;

(四)牡蛎礁、贝壳堤、海蚀地貌等自然遗迹所在海域;

(五)重点增养殖区;

(六)海滨浴场;

(七)其他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重点海域。

第二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管理与保护,控制对滨海湿地的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滨海湿地的,应当符合本省海洋功能区划、湿地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入海河口等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以及加剧海洋演变速度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需要确需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海洋环境保护或者生态修复措施。

依法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地貌、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养殖规划,合理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控制养殖规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海洋增殖、养殖项目需要设置人工鱼礁等特殊设施的,应当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论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对所管辖海域、海岛和海岸带境外引进物种的调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制定管辖的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沿岸直接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口上溯三十公里范围内排污口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核准主要污染源排污量时,应当符合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数量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降耗减排的目标要求,对现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制定减排计划,并逐级分解到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减排计划实施方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

第二十六条 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入海河流,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

主要入海河流市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界断面水质的监测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中未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已建的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上述工业生产项目,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整顿期满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沿海陆域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未包括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污水离岸排放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十条 在沿海从事港口、码头作业和旅游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备防治污染的设备、设施,及时处理其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防止进入海域污染海洋环境。

第三十一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在报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有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停止建设或者运行,主动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原批准或者核准机关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有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改正等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沿海港口进行港内作业的船舶或者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应当对其污水排放设施采取铅封措施,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清理、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发生上述情形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清除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需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肇事船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承担的,船舶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者缴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海洋倾倒汞及汞化合物、强放射性物质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废弃物。

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氟化合物等国家规定的二、三类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进行预处理,依法申领倾倒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倾倒。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依法缴纳的海洋工程排污费、陆域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的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全部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滨海城市及沿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陆域排污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排污费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加大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海洋环境保护或者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地貌、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采取铅封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实施。

第四十四条 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违反规定或者越权批准、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三)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

生态环境保护案例第4篇

关键词:生态法益;刑法;法益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但环境保护的效果、生态建设的成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刑法对于生态法益的保护存在这样一种矛盾,即在对于生态法益保护的过程中存在执法严格却没有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前段时间,一则“大学生掏鸟”而被判十年重刑的新闻使得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事情的缘由是河南的一名大学生在暑期,因与他人共同猎捕16只鹰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判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被一审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①该案是因为本案是否刑罚过于太重而引起热议,认为就是因为捕猎了16只鹰隼就判处10年徒刑,但是该案却引发另一个问题就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因此生态文明建设迫切需要刑法对生态法益的有效保护,如何有效的利用刑法保护生态法益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二、生态法益概述

法益(Legal Interest,德文Rechtsgut),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刑法法益,是受刑法规范保护的利益和价值。②法益需要从三个方面去界定,一是现有法律条文有哪些? 二是这些法律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三是保护的利益是什么?③只有从这三方面去解释,才能得出法益的科学内涵。因此对于生态法益的界定我们需要从上诉三个方面对生态法益进行限定。对于保护法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资源环境为例,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保护环境资源。所以在保护资源环境中我国法律是有对该法益的保护的。对于保护的对象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首先要明确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对于上述法律来说保护的对象就是环境资源,如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最后法益利益的内涵。在使用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时,首先要分析保护生态环境的利益是什么。以环境资源为例,我们保护的利益就是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通过上述分析,生态环境法益是受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的利益,保护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大气、水和土壤等生态本身,保护的利益是维护生态环境在“时间、空间和承载”三维尺度上的自然规律免遭破坏。

三、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效果

(一)生态法益刑事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刑法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迈出了生态法益保护的重要一步,但与日益严重的生态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比,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的道路才刚刚开始,诸多侵害与威胁生态法益的行为还没有受到刑法的规制。生态遭受破坏与责任主体的责任还没有形成一个平衡,并且随着生态法益主体多元、内容丰富以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除“污染环境”外,其它类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也将凸显出来,比如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严重虐待或侵害动物的行为、严重破坏气候的行为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正在或已经建立起来的以“污染环境”行为规制为主、其它侵害生态法益行为的规制相配合的立体化生态法益刑事立法体系值得我们关注,也值得我们去关注。比如对于生态法益受侵害后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生态法益刑事立法的效果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益也处于变动之中,新的法益不断生成。对于良好生态环境需求的正当性越来越得到法律的认可,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享有的利益应被法律所保护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公民个人的法益中不仅包括财产法益、人身法益等传统法益,也还应包括生态法益。而刑法作为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其在保护生态法益中有着独特的效果。

刑法的目的是在于保护法益其本质就是法益保护法,并且刑法保护生态法益主要是对人的正当利益的保护。对人类而言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等多种属性,能满足其多种需要。但不同的利益或需求在实现时往往针对同一种环境要素或环境要素的同一种功能,致使环境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之间、生态功能相互之间发生冲突。而刑法以保护人之权益为首要出发,在法益保护上也以保护人的法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刑法手段保护生态法益是对人在生态领域的正当利益的保护,这既是刑法在法益保护上的正常逻辑,也是生态文明先进国家刑法已经或正在承担的使命。充分体现了刑法对生态法益保护的成效。④

四、完善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

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是实现生态文明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国家所必然经历的过程。加强生态法益的刑事保护,促进刑事立法的生态化是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的起点,也是生态法益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支点。

(一)完善生态保护的刑事立法

虽然我国刑法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迈出了生态法益保护的重要一步,但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的道路才刚刚开始,诸多侵害与威胁生态法益的行为还有待刑法规制。

(二)优化保护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规制

生态法益与其它类型法益既存在紧密联系也存在重大差别。作为一种新型法益,生态法益与传统的人身法益与财产法益具有紧密联系。⑤以上述“大学生掏鸟”案为例,刑法对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罚设置过重。刑法忽视了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侵犯的动物法益具有可修复性的特点。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犯罪,不能一味注重严厉的人身罚,而要注重添加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罚,并把这些财产用于动物法益的修复。”因此,在生态法益保护的法律资源配置上,我国刑法还存在着较大的优化空间。

(三)加强生态法益的刑法司法保护

我们知道刑法目的的实现不仅包括刑事立法对相关利益保护的法律设定,还包括通过有效的刑事司法使法益保护得以实现,因此有效的刑事司法对于生态法益的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是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生态法益的刑法司法保护也是生态法益刑事保护的重要一环。(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参见(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书

②参见杨春洗 苗生明:《论刑罚法益》,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第12页。

③参见陈珊利子平:《生态环境法益探微》,载《求索》2015年第5期,第82页。

④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第91页。

⑤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第94页。

参考文献:

[1]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学评论,2013(3).

[2]杨春洗 苗生明:论刑罚法益[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6).

生态环境保护案例第5篇

关键词 农村环保合作社;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支付;荷兰

文 郭鸿鹏 刘春霞

日益严峻的农业生态环境成为我国环境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权界定困难等原因,以政府强制力为基础的“命令一控制”治理方案和基于所有权的市场环境主义方案都不能很好地解决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出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尴尬局面。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把注意力转移到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生态环境自主治理模式中,其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组织载体的自治模式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尽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成长,但专注于农业生态环境治理的农村环保合作社数量极少,且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荷兰农村环保合作社在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中已经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成为荷兰农民参与农业环境政策制定的桥梁,重塑了当地农场、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的双赢。其实践经验为我国农村环保合作社的发展及农业生态环境的治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补偿支付:环保合作社的政策依据

荷兰政府为了保护农场草地鸟类和草地植物物种而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农业环境方案——与环境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充分调动了农场周围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规划的积极性。该方案主要依据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的结果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支付,即保护物种越稀缺,产出水平越高,农民得到的补偿支付也就越高;相反,如果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的农民在六年内未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其相应的补偿支付将会减少30%。农民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补贴项目具有严格的要求,比如,申请范围至少覆盖100公顷土地。荷兰农民平均农场规模大约为18公顷,因此,申请此项目的农民大多选择和邻近者联合提交申请。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对荷兰农民并不陌生,该方案最初应用于荷兰矿物系统环境管理中,即通过分配农民污染配额及未使用配额交易制度,根据每个农场污染水平赋予市场价值。与可交易配额制相比,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应用于农场生物物种的保护存在一些潜在困难。荷兰农业部仍把该方案融合于环境管理政策中,部分原因是农村环保合作社发挥的关键作用。

首先,农村环保合作社在组织社员联合申请和协调社员活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环保合作社通过影响和改变农民的态度,提供明确可信的选择信息,详细解释农业环境管理规划条款,帮助社员联合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克服了个人申请中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以此提高了农业环境管理规划中农民的参与率,并且一定程度上给未参与者施加了压力。其次,除了联合申请活动,农村环保合作社在帮助社员接收和重新分配补偿支付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荷兰政府引入了农业环境管理中的组织补贴支付,该补偿支付由环保合作社直接接收,且该支付项目中包含了环保合作社的管理成本,从而保障了支付信息公开透明。同时,为了支持组织发展,环保合作社还可以得到额外的补贴。为了保障补偿支付在参与农民之间的重新分配公平进行,环保合作社建立了内部重新分配系统比例池,根据参与农民签订的环境管理合同,环境管理输出结果较大的农民将获得较高比例的支付资金池。另外,参与农民如果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环境管理目标,其补偿支付将会减少。因此,农民非常注重对环境管理结果的实时监控。环保合作社通过直接参与或邀请感兴趣的群体参与的方式帮助合作社成员进行监测。为了保障监测结果的准确性,荷兰环保监测机构每年以5%的比例从联合申请合同中随机抽查。

农业部:环保合作社的政府支持

荷兰农业部并没有直接参与农村环保合作社的微观管理。正是由于缺乏中央政府机构的直接参与,才使得荷兰农村环保合作社遵循不同的发展轨迹。农业部为环保合作社提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用于合作社初期筹建和开展活动,并承认合作社的管理地位。此外,为了保障农村环保合作社在政府环境政策委员会中的话语权,农业部协助环保合作社成立了一个中间保护组织——荷兰乡村生态协会(Natuurli jk PlattelandNeder land,NPN),并给予财政支持。NPN通过介绍需要环境合作社参与的农业环保创新方案提高环保合作社地位,赋予环保合作社联合申请优先权。环保合作社提出了农业环境政策改革方面的诸多意见,推动了农村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了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的积极性,这些积极效应推动了农业部对环保合作社的进一步支持。一方面,合作社参与农业环境管理行政成本较低,从而节约了农业部参与环境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农业部支持发展环保合作社可以更积极有效地传达农业环境政策,进而影响农民参与环境管理行为。

环保合作社代替农业部角色成为农业环境政策的推行者,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建议,建立信息获取渠道,重新定义农民在农业环境管理中的角色,为改善农业环境出谋划策。农业部为环保合作社发展提供资源支持,成立服务支持部门NPN,吸收合作社实践经验,并将其用于农业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中。农业部赋予合作社更多的环保任务和环保政策建议权,展示出其对环保合作社的高度信任。

多个参与主体:环保合作社合作伙伴

当前,环保合作社在荷兰农业环境保护领域享有重要的话语权和组织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离不开合作社社员的知识和实际能力,同时也与其他参与主体的积极响应密切相关。这些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农业企业、自然环境机构以及科研院校。

最初,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在响应环保合作社提议方面是犹豫的,它们担心自己的农业地位遭到威胁。同时,环保合作社也担心被卷入专门提高农业生产力为主的行为模式中。然而事实上,环保合作社直接受益于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已经建立的沟通渠道;而传统农业组织的利益实现与环保合作社鼓励农民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密切相关。因此,传统农业组织乐意把这项环保任务交给环保合作社,并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农业企业不仅为环保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而且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知识服务,这些信息有助于环境友好型农产品准确找到合适市场。农业的再定位对农业企业无疑很重要,如服务于农业的牲畜饲料制造商已经认识到农业未来规划的重要性,并对从事这项活动的环保合作社提供资助。事实上,环保合作社已经收到约20家农业企业的资金支持。合作社与环境管理机构的关系因地而异,但寻求与环境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目的是一样的。以德皮尔环保合作社(Milieu CooperatieDe Peel,MCP)为例,多年来,当地农民与地方环境机构的关系充满了矛盾。MCP实施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自然环境保护政策得到了农业部的认可和支持,从而迫使当地环境机构必须沿着环保合作社的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计划,由以前的矛盾关系转为合作关系。大学和其他科研机构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为环保合作社提供可靠的专业意见,比如,在制定农业环境规划方面,瓦格宁根大学与多个环保合作社建立了合作关系。

环境和经济双赢:环保合作社的运营结果

农村环保合作社参与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了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既保护了农业生态环境,又增加了农民收入,减轻了政府监管成本。以伊斯特玛兰斯协会(VerenigingEastermar’s Lansdouwe, VEL)和阿赫特卡斯佩伦农业自然和景观管理协会(Vereniging AgrarischNatuur en LandschapbeheerAchtkarspelen,VANLA)合作社为例,与环境效益有关的两项主要活动是“环境记录”和“自然追踪”。“环境记录”涉及一系列合作社社员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活动,主要包括农业外部投入减少和内部资源有效利用策略。“自然追踪”项目主要包括合作社社员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景观管理方面的活动。“环境记录”项目显示,与地区平均水平相比,VEL和VANLA合作社社员土地氮流失处于较低水平,表明环保合作社可以有效管理现代农业生产活动,并与当地生态承载力相适应。“自然追踪”项目显示,当地自然景观管理项目参与率明显提高,保护边界明显延伸。当前,在保护农场草地鸟类和草地植物物种项目中,农场社员把保护边界延伸到了270公顷,事实上,达到80公顷的保护规模就可得到相应的补偿支付。毫无疑问,环保合作社已对农业生态环境管理项目的范围和质量产生了积极影响。

交易成本低和额外收益是农民加入环保合作社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荷兰政府为了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给予环境保护质量较好的合作社社员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同时该政策也鼓励了非合作社社员的积极加入。此外,环保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便于社员采取新的农村发展方案,从而实现新的农业收入,这方面在自然景观管理方案中最为明显。VEL和VANLA合作社社员,关于自然景观管理的补偿支付平均为5500欧元。有些合作社社员通过发展有机农业和农业旅游项目增加收入。另外,合作社帮助社员简化项目操作中不必要的程序,减少社员了解官方环境规划方面的支出,降低了交易成本。与一般政策框架相比,基于农民和政府信任关系组建的环保合作社还减少了政府监控成本。环保合作社联合其他参与主体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低外部投入方案,既减轻了环境负荷,又增加了农业收入。研究表明,相关成本减少约为每公顷135欧元,一个30公顷的农场意味着每年额外收益达4000欧元。

对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启示

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中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不能将单一的政府或者市场视为治理农村环境的灵丹妙药,需要特殊力量或者制度来解决。随着奥斯特罗姆自治理论与制度分析框架的出现,不少学者纷纷提出需要实行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才能有效地治理农村环境问题。荷兰的农村环保合作社正是这样一种农业环境自治组织,它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我国要积极借鉴荷兰成功经验,从以下方面努力,充分调动农村环保合作社解决农村内源性污染的积极性。

实施补偿激励措施调动环保合作社积极性

随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不断深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农村环境问题,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但未能调动农民的环保积极性,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补偿激励措施。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分布广、来源分散的特点决定了实施污染治理补偿措施的困难。因此,我国要借鉴荷兰补偿支付经验,实施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调动农民的环保积极性。以环保合作社为监管主体,对实施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行为和环境管理输出结果较大的合作社成员给予补偿奖励;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环境管理目标的成员,减少其补偿支付。环保合作社要积极帮助社员联合申请环保项目,设立补偿支付重新分配比例池,确保重新分配公平合理。此外,对于合作社中环境保护质量较好的社员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鼓励非合作社农户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转变政府环保角色发挥环保合作社主要作用

一直以来,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实践中较多地强调了政府的主体作用,实施的是“自上而下”的环保政策,尽管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环保效果甚微。以农作物秸秆燃烧为例,每年秋收季节政府都高度重视农村秸秆燃烧问题,派遣基层人员驻村蹲点,但仍然避免不了秸秆燃烧的局面。因此,政府要转变“一手抓”的环保角色,借鉴荷兰经验,赋予合作社更多的环保任务和环保政策建议权,充分发挥环保合作社的主体作用,为环保合作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保障农村环保合作社在政府环境政策制定中的话语权。此外,政府环保部门应以一定的比例对环保合作社的环保效果进行抽样检测,避免农村环保监管“真空”出现。

调动多方参与主体激发环保合作社活力

生态环境保护案例第6篇

千百年来,黄河孕育了古老而伟大的中华文明,哺育了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黄河是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现在,她仍在供养着1.4亿人口、160万公顷耕地、50多座大中城市。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作为一个炎黄子孙我们更应该保护我们的母亲河应在全社会提倡倡导、树立绿色文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社会各界的人士广泛认同和大力支持保护母亲河的行动。近年来,根据团中央及有关部委的统一部署,各省各级团组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动员社会力量,扎实推进保护母亲河行动,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省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肃处理,落实整改方案,监督恢复保护区生态环境。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要坚决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开矿、挖沙等《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禁止的活动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规资源开发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自然保护区内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二是要对自然保护区内造成的生态破坏,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恢复原有生态环境。对于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建设,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制定生态恢复和治理方案,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是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违规开发和建设,并造成自然保护区严重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将协调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总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重点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并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加快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建立自然保护区评估和升级降级制度,加强统一监管,促进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保护母亲河行动以保护黄河、长江等大大小小江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为主题,动员青少年,带动全社会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做贡献。近年来,保护母亲河行动组织动员3亿多人次青少年参与,面向海内外筹集资金2。5亿元人民币,建设了1103个面积达399万亩的造林工程,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生态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母亲河行动已经成为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与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途径,成为对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进行生态环境意识教育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已成为我们党、政府和全体人民的共识。今年3月,xx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奋斗目标,这些都为青少年生态环保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曾经创造了璀璨的华夏文明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黄河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取得了显着的成效。近年来,由于自然、社会等因素的影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保护黄河,保护母亲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次系列活动是围绕流域开展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活动,山东团组织在组织实施中积极主动,多方协调,成功整合社会资源,创造性的设计活动方案,为系列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的良好的基础。沿黄九省(区)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照料组织,密切协作,突出特色,开展好各项活动,形成强大的声势,取得扎实的成效,真正为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做些实实在在的事。

生态环境保护案例第7篇

各省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肃处理,落实整改方案,监督恢复保护区生态环境。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要坚决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开矿、挖沙等《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禁止的活动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规资源开发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自然保护区内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二是要对自然保护区内造成的生态破坏,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恢复原有生态环境。对于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进行资源开发和建设,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制定生态恢复和治理方案,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是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违规开发和建设,并造成自然保护区严重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将协调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总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重点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并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加快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建立自然保护区评估和升级降级制度,加强统一监管,促进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保护母亲河行动以保护黄河、长江等大大小小江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为主题,动员青少年,带动全社会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做贡献。近年来,保护母亲河行动组织动员3亿多人次青少年参与,面向海内外筹集资金2.5亿元人民币,建设了1103个面积达399万亩的造林工程,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生态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母亲河行动已经成为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参与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途径,成为对广大青少年和社会公众进行生态环境意识教育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已成为我们党、政府和全体人民的共识。今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奋斗目标,这些都为青少年生态环保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曾经创造了璀璨的华夏文明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黄河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近年来,由于自然、社会等因素的影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保护黄河,保护母亲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次系列活动是围绕流域开展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活动,山东团组织在组织实施中积极主动,多方协调,成功整合社会资源,创造性的设计活动方案,为系列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的良好的基础。沿黄九省(区)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照料组织,密切协作,突出特色,开展好各项活动,形成强大的声势,取得扎实的成效,真正为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做些实实在在的事。

生态环境保护案例第8篇

关键词:林业生态保护;建设;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地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森林是林业经济的重要载体,林业是生态保护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时,应树立正确的发展思路,并据此采取有效的发展策略,使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在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中更好地发挥效用,从而促进地区经济水平的大幅提升。

1 案例分析

选取洞口县的林业生态建设工作,对其展开案例分析。本林区总面积为3600hm2,建筑面积为1200m2。在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中,生态林建设面积为3600hm2。在生态林中引入各种兼具生态效用和经济价值的植物,包括食用菌类、中草药等多种作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大型鱼类养殖基地和生态型加工厂。该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于2012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分析这一地区的经济水平和生态效益水平。至2013年7月,本地区的人均GDP水平增幅为14.63%,由于林业生态工程而带来的经济增长占整个经济增长量的43%;森林覆盖率也从53.75%上升至57.03%,空气质量也有显著提高。林业生态工程对于本地经济水平的增长和生态效益的提高,均表现出明显的促进作用,为洞口县生态经济水平的提高作出了极大贡献。由此可见,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对于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构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对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作用分析

2.1 是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生态保障

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可在当地形成良好的森林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的形成,不仅能有效改善该地区的空气质量和小气候环境,还能很好地保护当地的生物多样性,使该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上述案例中,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后,本地区的水土流失现象得到明显改善,气候条件更加宜人,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得到大幅改善。同时,森林生态系统的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等功能,能为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有效改善田间小气候,使气候条件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发展。这一事实表明,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能够为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顺利构建提供生态保障。

2.2 是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资源供体

林业生态保护所形成的森林生态系统具有巨大的经济潜力,是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重要经济来源。森林生态系统中的木材资源、多种生态经济作物、动物养殖基地等资源,共同构成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重要资源基础。木材资源在我国的各项生产事业中应用广泛,在铁路建设、交通事业等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林业工程的有效建设不仅能为该地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还能为国民经济的建设提供木材来源。在上述林业生态工程案例中,林业工程中的植物资源和动物资源均具有充足储备。林业生态工程中的多种高经济效益植物和动物资源,不仅能大幅提升当地的农林经济收益,还能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真正形成生态环保型经济。此外,政府还可以在林业生态工程的基础上发展生态旅游,充分挖掘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经济潜力,使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更有效提升。

2.3 是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环境基础

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能够有效改善当地的空气质量和发展环境。绿化面积的不断增多,能够促进植物更好地发挥其净化空气、调节气候、降噪吸尘等多方面功能,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整体提升。上述案例的分析结果表明,随着林业生态工程的有效运行,本地区空气中的颗粒物含量、氮氧化物水平均表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与此同时,绿化面积的增多,也对这一地区的整体环境规划起到积极作用,使该地区呈现出良好的环境风貌。优质的生态环境是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能促进优质生态环境的形成,进而为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顺利构建提供有利的环境基础。

3 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发展思路

3.1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的中心指导思想,也是实现生态环保型经济的重要保障。因此,在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发展思路中,应始终秉承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将环境保护建设与经济发展建设相结合,使2者相互促进,进一步提高当地的整体经济效益。该地区在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过程中,可逐步扩大生态环境建设的范围,为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构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进而建立起优质的林业资源管理保护体系,真正实现环境、经济、资源及社会多方面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3.2 实现产品分类经营

当地政府在利用林业产品实现经济效益增长时,可将林业产品按照一定原则划分为不同类别,例如可按照经营目的的不同,将林业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在产品经营过程中,可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市场现状,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并根据前期的经营结果规划不同产品的种植面积,使林业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实现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经济效益的提高。另外,在产品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可实现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经济体系的有机结合,使2个林业体系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在提高林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的有效提升。

3.3 引入先进科学技术

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不仅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还应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工作效率。为此,要从林木良种选育入手,通过科学造林、科学营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来增强森林的生态能力,实现森林最佳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应鼓励工作人员将先进科技应用到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中,逐步提高科技技术在林业经济效益增长过程中的地位,使先进的科学技术更好地服务于林业工程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整体提升。

3.4 加强林业工程管理

良好的管理机制在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中,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地方政府在进行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时,应做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落实工作,例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有关工作人员应以相关法律为立足点,结合当地林业发展现状,建立科学有效的林业生态保护体系,做好林业生态工程的管理工作,使林业生态保护与建设在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中的效用得到更好体现。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工作效率,为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构建工作提供便利。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构建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是各地区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提升的有效途径。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使林业生态工程在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按照湖南林业发展新思路做好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健康森林”建设,打造出天蓝、地绿、水净、宜居的绿色城市,进一步促进生态环保型经济框架的形成,从而实现当地社会效益的整体提升。

参考文献

[1] 马文学.伊春国有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2.

[2] 王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产业生态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3.

[3] 刘志颐.内蒙古农牧交错带化德县生态经济模式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