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赏析八篇

时间:2023-11-21 11:14:34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务业;自主创新;完善路径

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发展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国际科技竞争的加剧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兴起,知识产权在国际科技、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已经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对于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价值解读: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产业自主创新的价值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转让与服务,著作权、软件的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商登记的服务,无形资产的评估服务,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咨询与检索服务,其他知识产权认证、与转让服务等。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是由20世纪80年代的科技服务业细分而来,其业界构成主体主要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评估中心、情报信息中心、技术市场以及其他科技咨询机构等。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发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技术产权交易所等一批新型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相继出现。另外,在逐步完善科技服务体系的同时,我国文化产业的配套服务机构也在逐步建立,如各类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版权贸易机构、版权保护协会、版权交易市场、文化和创意园区等版权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服务业以企业创新、研发、制造与营销等运营过程作为开展服务的客体,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交易,特别是加快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提供了必要平台,有利于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为促成区域产业集聚提供了有力支撑。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的社会需求旺盛,知识产权服务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发展潜力巨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

二、问题反思: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与理论研究的进步相对应,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稳步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规范发展,对产业自主创新起到了直接推进作用。然而,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详而述之如下。

(一)政府配套政策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不足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紧随其后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1〕58号)》中,多处提到了知识产权服务的问题,将知识产权服务业纳入高技术服务业范畴,强调要“建设产业创新支撑体系”,“发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支撑作用”。但是在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服务业发展的立法要明显滞后于产业的发展实际。我国政策法规体系仍不健全,导致市场秩序不规范,很多知识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还未明确。虽然各级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一些促进知识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比如近年来各级科技部门对知识服务业中的科技中介服务关注较多,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但是政策的出台与执行脱节,造成政策效果的打折。

(二)知识产权服务业区域发展不平衡

从区域布局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与区域经济发展呈正向分布。截至2009年,我国东部地区11省市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数量为2690家,占全国的76.7%,从业人员数为27917人,占全国的81.25%,拥有资产106.5亿元,占全国的76.7%,全年营业收入为59.7亿元,占全国的80.4%,全年营业利润为8.5亿元,占全国的70%。北京、广东、上海、江苏和浙江等5省市知识产权服务法人单位个数比例就已经超过全国总量的一半。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受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落后、专业服务人才能力和数量不足、政府对中介机构扶持政策力度不够等因素限制,一般的知识产权服务多局限在专利、商标登记等服务,能提供高附加值服务的机构数量少,这直接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利润率较低(行业人均利润仅有服务业总体水平的72.8%;处于亏损状态的法人单位有938家,占法人总数的26.8%)。另外,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以代企业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对低层次的服务内容为主。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及产品市场战略、风险评估和预警等高端信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服务业滞后于经济和科技的发展。

(三)从服务功能来看,平台化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挖掘

知识产权服务的典型体现就是直接针对产业及企业发展而开发运行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目前国内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种类繁多,国外主要有: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专利信息检索服务系统、美国HTTP/1.1 200 OK X-Powered-By: PHP/5.3.10-1ubuntu3.11 Content-type: text/html Connection: close Transfer-Encoding: chunked Date: Fri, 23 May 2014 12:19:54 GMT Server: lighttpd/1.4.28 33f ^_^{"User-Agent":"Mozilla\/4.0","Connection":"Keep-Alive","Host":"106.186.31.186","PATH":"\/sbin:\/bin:\/usr\/sbin:\/usr\/bin","PHP_FCGI_CHILDREN":"10","PHP_FCGI_MAX_REQUESTS":"10000","FCGI_ROLE":"RESPONDER","SERVER_SOFTWARE":"lighttpd\/1.4.28","SERVER_NAME":"106.186.31.186","GATEWAY_INTERFACE":"CGI\/1.1","SERVER_PORT":"80","SERVER_ADDR":"106.186.31.186","REMOTE_PORT":"59868","REMOTE_ADDR":"110.53.177.14","SCRIPT_NAME":"\/header.php","PATH_INFO":"","SCRIPT_FILENAME":"\/var\/www\/106.186.31.186\/header.php","DOCUMENT_ROOT":"\/var\/www\/106.186.31.186\/","REQUEST_URI":"\/header.php","QUERY_STRING":"","REQUEST_METHOD":"GET","REDIRECT_STATUS":"200","SERVER_PROTOCOL":"HTTP\/1.1","HTTP_USER_AGENT":"Mozilla\/4.0","HTTP_CONNECTION":"Keep-Alive","HTTP_HOST":"106.186.31.186","PHP_SELF":"\/header.php","REQUEST_TIME":1400847594}^_^ 0 专利与商标局(USPTO)专利数据库、日本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IPDL)、美国Dialog公司Innography专利分析平台、汤姆森科技信息集团(Thomson Scientific)Delphion专利信息平台等;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主要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服务平台试验系统、上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北京东方灵盾科技有限公司“中外专利检索及战略分析平台”等。以上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运作模式存在差异,有的是免费的,如各国/组织的专利数据库;有的是收费的,如一些商业机构开发的专利数据库。免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往往知识产权内容信息较全,更新及时,检索的权威性高,但是相关的检索功能、以及下载和分析功能也比较有限,通常只能提供逐页下载(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专利检索网站的下载功能),或者是全文逐份下载(如欧洲专利局官方检索网站的下载功能)。收费的知识产权数据库的检索功能相对较为强大,而且通常具有较好的下载和分析功能,如支持按各种顺序进行检索结果的自动排序,支持批量全文下载,支持专利检索结果的统计分析、支持引证分析等。我国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问题在于,目前尚缺乏以海量知识产权数据为基础、具备专业化检索、分析、预警及管理功能的综合平台,缺乏备案登记、成果转化、产权交易、价值评估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增值服务,不能有效满足用户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的需求,特别是无法满足专业化的检索分析需求,这一点对于我国区域产业集聚区的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尤其明显。

(四)从服务对象来看,知识产权服务的国际化视野有待提升

改革开放30年多年来,我国经济的总体规模和结构水平决定我国正处于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阶段,知识产权服务业也遭遇全球化这样一个深刻而宏观的发展背景。很多企业走向海外,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多。这其中,既包括开拓海外市场遇到的问题,也包括高技术到海外拓展和技术吸收引进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在海外遇到纠纷时,企业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把所有问题都解决好。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多以企业国内知识产权事务为服务对象,国际化视野不够宽广,其业务发展还不能适应当前需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必须有较强的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才能够帮助企业更快拓展海外市场,才能让我们的高新技术一方面在国内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推广。

三、路径选择:我国知识产权服务的完善建议

构建内容实、领域宽、质量高、效果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知识产权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有助于帮助企业了解、借鉴、利用知识产权掌握本行业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发展趋势及市场范围,并结合自身实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逐步打造区域、乃至全国范围的产业创新优势。对此,笔者提出以下五点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政策

知识产权是产业创新的基础和核心,产业自主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引导、激励和保护,应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利用和保护嵌入到产业自主创新整个过程,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和产业发展融合。产业自主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展开的,促进产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建设必须与区域产业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相适应,才能发挥制度的最大效用。“十二五”期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应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为目标,努力形成完备、有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在具体服务政策执行方面,应将知识产权服务有机融入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中,将知识产权服务质量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引导权利人主动寻求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服务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通过产学研联合,在若干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若干国际、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

(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体系

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支持各种所有制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创设与发展,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分级评价体系,制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标准,规范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服务行为,为知识产权服务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应完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与交易组织机构,充分利用全国范围内现有的17个部级专利技术交易展示中心资源,深入开展专利展示交易活动。加快培育专利技术交易的市场服务体系,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效应强的专利技术。对具有专利权、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产品,优先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支持和引导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融资和交易提供担保服务,探索建立社会化知识产权托管和权益担保机制。同时,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建立政府与企业、金融机构、社会各界的多方沟通与合作机制,鼓励优秀专利技术项目开展推介交易和参加国内外会展活动,支持国家专利技术推广展示交易中心开展优秀专利技术项目的国内外推介交易活动。

(三)构建多层次、复合型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队伍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缺乏懂知识产权、懂法律、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所以,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培训机构,聚集一批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家,高起点地开展知识产权理论和公共政策研究,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训,大力引导、促成专利人、知识产权律师等专业群体的形成和发展。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引导、促成专利人、知识产权律师等专业群体的形成和发展,促进宁波知识产权人才类型的多元化。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等资源,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和集聚人才的战略高地的作用,开展多形式、多样化培训活动,聚集一批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家,高起点地开展知识产权理论和公共政策研究,加强知识产权专业研究人才的培养。

(四)创新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和增值模式

应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多元化地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培育民间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涉外事务处理能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和品牌。鼓励知识产权民间服务机构拓展服务功能,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司法鉴定和许可转让等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综合性和专业性,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服务特色,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在适当的情况下,各级政府部门应制定出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引导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保证其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知识产权服务的发展,离不开区域知识产权平台的完善和发展。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加强区域内部及区域间各类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整合、系统集成和信息共享,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检索、统计分析、信息咨询、预警服务、信息管理、维权援助等内容,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向系统化、多元化和多功能化方向发展,使其具备为产业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和知识产权增值服务、以及为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提业或行业知识产权分析和预警咨询的功能。另外,除了建设完善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还应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介绍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技巧和分析方法,宣传技术开发过程中检索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合法规避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向企业介绍知识产权战略获得成功的国内外企业的有益经验,帮助企业建设自己的行业信息检索与分析系统。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涉外事务处理能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和品牌。加强标准信息分析和相关技术咨询等标准化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 张春莉.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01).

[2] 李欣博.动漫产业的困境与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体系构建[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

[3] 韩刚.知识产权制度的产业异质性假设[J].科学管理研究,2007(05).

[4] 蔡婉云,芦扬.创新外观包装设计和维护其知识产权[J].科教新报(教育科研),2011(15).

[5] 王宇红,贺瑶,殷昕.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8(09).

[6] 陈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及对策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1(03).

[7] 方红舟.试论我国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07).

[8] 杨为国,薛佳佳,李品娜.动画角色商品化权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6(06).

[9] 杨卓铭.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分析[J].安徽科技,2006(08).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交易机制;信托机制

[作者简介]李琴,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河南郑州450008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1-0123-0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品具有与物质产品同样的商品属性,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这样交易活动应是高效益的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的过程,市场经济中资源(包括知识、信息等资源)的有效配置,就是依靠交易来实现的。知识产权的利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行为。在微观经济学那里,对知识产权的利用进行制度选择与安排,其经济目标就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一、知识产权的单一非市场报酬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交易机制的建立

关于科学成果的非市场机制的报酬体系,在经济学家那里被称之为优先权报酬系统。这是一种与优先权有关的各类报酬奖励制度:首先是科学发现的命名权,即在某项科学成果上以完成该项科学发现的科学家来命名;其次是科学奖金的获得权,即从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那里领取奖励科学发明的科学奖金。优先权报酬系统的实质是确立科学发现者拿走的只是“命名”与奖金的报酬,作为这种收益的对价支出,社会获得了对该项科学成果的公有产权。

与科学成果相类似,某些技术成果也往往适用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这即是发明奖励制度。发明奖励制度通过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由国家给予奖励,即颁发发明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与此相对应的是,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国家,但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关于技术成果的产权界定有三类情形:(1)单一制的发明专利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私有;(2)单一制的奖励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公有;(3)双轨制的发明专利奖励制度,即对技术成果产权采取私有与公有两种形式。这里涉及制度的选择问题。

知识产品是公开的(公共产品属性),但知识产权是垄断的(私人产权属性)。西方法学家将这一现象解释为社会契约关系,即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同知识产品创造者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动因,在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

二、在知识产权交易的二元主体结构和二元市场情况下,亟待解决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问题

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以买方为中心的买方市场和以卖方为中心的卖方市场这样一个二元市场结构。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知识产品的转让方和购买方两个主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主体,知识产权的交易便无法进行。这种二元的主体结构决定了二元的市场结构,并显示出不同的市场特点。从知识产权交易的过程看,主体之间是围绕知识的所有权而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依附于知识的,知识产品是所有权的形式,所有权是知识产品的灵魂或内容。知识产权利用制度应充分鼓励交易,保障各种权利为使用人充分使用,这不仅意味知识产品有更多的利用价值,而且使得更多的资源流向有效率的使用者手中,从而带来更多的财产增值。

我国由于长期受到计划体制的影响,知识产权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大多是自然人和高校,而研究开发力量也大多集中在大学和科研院所。产学研脱钩导致的后果就是: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商标或知识产权却苦于找不到转化、流通途径;或者由于中介市场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大量知识产权的闲置,而企业有引进大量的专利推动技术创新以提升竞争力的需要却不知向何处寻找。

目前科技体制改革面临的任务:一是解决科研活动与生产活动相脱离的问题;另一是解决科研活动效率不高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涉及科研成果能否迅速向生产转移。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催化剂是科研成果商品化,其实质是知识产品转化为知识商品。知识产品只有进入交换领域才能转变为知识商品。知识生产源源不断地产出,知识产品通过交易源源不断地消费,这就体现为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环境状况是知识产权交易运作的最主要因素。

三、促使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的具体措施

知识产权的交易依赖于信息市场;信息市场的存在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的前提。建立面向市场经济的科技新体制,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便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市场。通过信息市场来调节知识的生产并将知识(信息)生产与社会物质生产连接起来。

(一)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功能

1、供求机制就是调节信息市场的知识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矛盾、使之趋于相互平衡的市场机制。供求机制最主要的功能是及时地、灵敏地反映知识生产的内在矛盾,为知识生产者和知识消费者的活动提供信号、指示方向,并通过其他市场机制的交互作用来实现社会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前面所分析的二元市场结构之平衡,便是由供求机制来进行调节的。但信息市场这种调节机制较之实物商品市场的供求调节机制困难得多,其原因在于信息商品的需求状况要通过实物商品的供给与需求,或者说实物商品的生产与消费的状况的折射间接反映出来。因而要使信息市场供求机制充分发挥其功能,便要使知识商品生产与实物商品生产紧密结合起来。

2、价格机制就是通过价格的涨落来调节商品的需求量与供给量,指导知识商品生产与消费的运行机制。当知识商品的供给大于需求量,价格便下跌,知识商品供给量便减少,知识商品需求量便增加,由此反复运动达到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在信息市场,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知识商品的价格比较复杂,而且知识商品的价格与价值之间背离性很大。由于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技术商品是以发明者的个别劳动量所决定的,知识商品的价格因素除了知识生产者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所消耗的体力、脑力和物质资料外,还与新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高额利润有关。而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实现情况往往与买方的技术吸收能力、市场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有关。另外,如果对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和对专有技术控制弱,使得先进技术易被复制,那么技术商品的价格也会大大低于它的价值量。

3、竞争机制是指在科技成果商品化条件下,反映知识商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为利益趋动而产生的行为特征和相互关系。它起着刺激知识生产和实现知识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动力的功能。在知识商品交易的信息市场上,一般存在着三种竞争机制。第一种是知识商品生产者在买方市场上

的相互竞争。由于知识商品的供过于求,促使知识生产者一方面生产出更适用于买方的知识商品,吸引买方更多地采用科技成果;另一方面降低知识商品的价格,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的转化。第二种是知识商品消费者在卖方市场上的相互竞争。由于以卖方为主导使得知识商品供不应求,买方之间为争夺有限资源展开竞争,竞争结果促使知识商品价格上扬,刺激知识生产,增加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投人,从而增加科技研究的产出。第三种是二元市场结构动态平衡时知识商品生产者与知识商品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知识商品生产者力图提高知识商品价格,知识商品消费者企图降低知识商品价格;同时,知识商品的买方与出低价的卖方相互吸引,知识商品的卖方与出高价的买方相吸引。竞争的结果是进一步扩大了知识生产和知识商品市场。

(二)建立知识产权交易的中介组织。知识产权转让双方属于不同的利益群体,中介机构的任务便是以生产为中心介入的具体组织者。一方面,中介机构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寻找最需要某项科技成果的企业;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又为企业提供能产生最大市场经济利益的科技成果,这就是中介机构的咨询功能。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具有担保功能并能及时回收对科技研究投入所消耗的成本。监督职能是监督转让双方履行转让协议或合同,特别是监督技术转让方对技术接受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能否及时实行,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和争议,中介机构能及时进行调解。在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比较落后和法制不完善、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下,特别需要这种中介机构。当前实际中的知识产权交易中介往往只具有咨询与设计服务的功能,而不具备担保与监督的功能,这可能是影响科技成果转让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建立科技成果的检索、评价、推广机制。由于科学技术知识具有累积的传统,在知识信息量呈几何指数增长的信息化时代,知识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面临着如何迅速获取对生产有用的有效信息的实际问题。当科技成果的转让涉及知识产权时,买方除需要了解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经济性之外,还需了解技术专利的时效性、地域性以及保护情况。特别涉及国际间技术贸易时,对国外科技成果信息的检索更具有实际意义。这就需要结合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战略来建立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检索系统,这个系统不单纯是信息检索,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评价功能。对科技成果的适用领域、工业应用前景,要有专家评价。为了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还需要有强有力的推广手段。除了某些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如某些能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应由政府强制推广外,大部分技术成果应由技术市场来组织实施推广。目前,我国技术市场主要采取科技信息交流会、技术交易会、通讯式技术网络、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技术成果拍卖会、技术难题招标会等形式。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大量科研成果未能普及应用,技术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四)建立规范的技术市场管理机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交易,通常是在技术市场中进行的。技术市场的行政管理是指政府管理机构通过制定各种技术商品交易的政策、法律、条例和规定作为市场规范,对技术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计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活动。我国目前在技术商品交易中大部分是使用权的交易活动,而所有权的交易不多。技术市场的经营管理规范主要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科技成果交易,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交易的管理显得比较弱。随着工业产权保护的深化,技术市场如何管理产权交易便是一个重要课题。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是个渐进过程,只有当市场规范逐渐完善起来,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买方和卖方进入市场交易,才会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进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知识产权交易不仅是知识商品的交换,还涉及资金的注入和知识生产者的流动。因此,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考虑包括技术市场、咨询市场、金融市场、人才市场在内的这样一个大市场的协调发展。

随着中国融入WTO的进程加快,可以预见,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会越来越强,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也会越来越多。建立均衡的二元主体结构,实现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迅速转化的重要条件。

四、知识产权交易机制方式创新

由于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不同于别的财产权,其利益实现过程中的高风险、高成本以及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缺乏理财能力或无暇管理的知识产权人往往举步维艰。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存在的情况下,应顺应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律,寻找知识产权交易的新方式、新途径,使知识产权快速转化为生产力。

(一)知识产权人可以利用信托机制实现利益最大化。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需负担管理之责,而且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流转的途径,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对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代信托业的兴起,使得知识产权信托成为利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型方式。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一方面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须负担管理之责;另一方面,信托制度因为兼具财产管理和中长期融资的功能而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进行知识产权信托的法律准备。2001年,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法》的相继出台,尤其是《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0条明文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使得有关知识产权信托的研究和发展开始有了法律依据,信托作为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工具,开始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新渠道。知识产权创造出来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那么便无法体现其价值,同时,因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转化,发明人付出的财力和精力得不到补偿,将会影响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国家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从2004年起,随着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从自身发展转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国家战略。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强化知识产权应用,大力扶持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化,换言之,也就是要加速知识产权向国民经济现实生产力转化。信托投资公司“受人之托,为人理财”的职能不仅能为知识产权的推广和应用找到良好的出路,而且由于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使它有别于传统的中介公司,知识产权人可以放心地将其知识产权交由信托公司管理。知识产权信托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为载体,以信托关系为纽带,把知识产权权利人、信托投资公司、社会投资者和受让人的利益结合起来进行知识产权转化的新机制,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利用的途径。

2、知识产权信托相比其他成果转化方式的优点。知识产权的转换模式,除了权利人自己实施外,不外乎两种模式,即知识产权的转让(也称为转让模式)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也称为契约模式)。知识产权的转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知识产权的许可实施,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就其所有专利、商标或著作权向受让方发出许可证,一般参与转让谈判的也只有买卖双方。这种方法往往能够直接带给权利人收益,所以看起来似乎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利用方式,但它同时也会产生诸多问题。

知识产权信托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受托人由于完全拥有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按照自己的判断力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另一方面受益人(往往也是委托人)不仅免去了管理之责,还能稳妥地享受其技术成果开发所带来的收益。因此,相比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转化模式,知识产权信托不仅具备传统知识产权转化方式的长处,还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应用,具体表现为信托方式能解决传统方式带来的问题。在信托方式下,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受托人对知识产权进行推广和转化时,由于受托人专业化的统一管理以及信息量获取渠道的广泛,受托人基于管理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费用就要远远小于权利人实施转让模式或许可模式所产生的费用,那么最终委托人即权利人所承担的费用将显著减少。对于自然人或者科研院所这样的权利人来说,这点尤为重要。除此之外,当受托人不能在信托期间内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的转化,即信托目的不能完成时,知识产权能够立即返还到委托人手中,委托人可以及时寻找别的转化途径,而不至于耽误知识产权转化的最佳时期,加之信托方式使得受益人和受托人的税务问题变得清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信托不失为最合适的知识产权转化模式。

知识产权能得到更为妥善和谨慎的管理。在信托制度设计下,受托人被要求遵守“谨慎投资人规则”,在这些规则的约束下,受托人会带给知识产权更合适的管理。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构想。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近些年来国际金融创新的课题。美国Pull-man Group于1997年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许使用权为支持发行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成为第一笔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知识产权能否成功的证券化,关键在于知识产权的特点与资本证券化的特点和需求能否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与其他可证券化的资产相比,知识产权具有自身的特点,除了其无形性、不稳定性以及其本身不会独立地带来收益、需要与其他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收益等特质之外,与证券化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的特性就是其差异性。但知识产权与此完全不同,同为知识产权,相互之间市场价值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重点关注每一项知识产权自身的市场价值,正确地进行选择。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第3篇

关键词:大数据;知识产权;管理;维护

0引言

全球进程加速,科学技术领域发展也随之加快。不少新技术引进的新概念进入群众生活范畴和视野。譬如,“物联网”“C2C”“B2B”“云端处理”“大数据”等。“大数据”(BigData)最早提出时间诞生于1980年,大数据被定义为集成数据库存储、处理、计算等多功能的复杂型结构、存储数据空间庞大的数据集合[1]。大数据出现是基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超前所需能够集成、处理大量数据的原因而研发的。国内意识到必须对大数据旗下的知识产权数据进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目前,大数据在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价值体现包括[2]:(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集成数据协同化、共享化管理,能够多层次整合数据,深化知识产权大数据管理工作的时效性;(2)升级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以及统一其执法标准。根据对一系列侵权行为的分析,编制出因地适宜的科学杜绝知识侵权行为的恰当惩罚标准机制;(3)加强了互联网上知识侵权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联合视频播放网站、电商平台等互联网企业,开展大数据技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活动,可以树立起侵权行为严厉打击,并对其处罚以警惕后者的侵权行为[3];(4)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情况。大数据技术实现知识产权的碎片式和独立式的产权衔接起来,实现信息共享交流的知识产权行业的新模式。如此可以有效降低资源重复率,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防御能力。

1我国知识产权大数据领域的缺陷和挑战

1.1技术落后造成管理知识产权大数据的能力低下

其一,数据连续不断增加;其二数据的生产、存储、管理、分析等工作活动进行速度非常慢[5]。传统的数据库系统可以存储的数据容量小且数据处理力度弱,导致频出数据整理工作难度大、数据处理速率慢、数据缺失等的诸多问题。为此,国内自主针对这一现象开展研发升级的数据处理工具少之又少,数据分析软件的研发数量和速度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国内匮乏自主研发的大数据化管理技术正是知识产权大数据化缓慢的根本原因。

1.2大数据管理化质量和效率低下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受损

专利处理和外观设计审查工作进度缓慢,大数据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从大数据中充分获取知识产权数据的难度大且要逐一剔除无关数据,筛选难度高、数据繁多,要求管理者工作仔细、谨慎[6]。正是基于国内大数据化技术约束下,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侵权行为难以及时迅速地被管理员审查发现,以及商标审查积压,给申请人带来不便,导致申请人耗费不必要时间和空间,为其造成损失。1.3人工审查强调主观性导致公信力不足国内大数据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工作,不能完全善用大数据技术抽出无关信息开展自动化信息分析处理工作时,需要依赖管理员的主观判断开展数据审查工作,此时因个体专业知识影响,导致审查工作结果的公正性受到从业者的质疑或不认同,从而降低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声誉,进一步诱发个体或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意愿下降,从而屡屡发生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国外知识产权大数据进程中的可借鉴之处

2.1国外大数据开放和共享程度高

欧盟成员国家间达成了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协同利用,并针对商标申请开展审查机制。以上机制对成员国家的数据共享化、处理化能力要求之高,但是在先进的大数据技术下解决了从庞大数据中根据规律和关联性,简易获得不同国家组织、公民的商标数据,从而高效预防了侵权人和被侵权者就商标侵权行为的案件发生[10]。欧盟成员国家间的知识产权数据的高度开发和高效处理、共享程度都是为欧盟商标申请提供了便利,所以欧盟国家的大数据开放程度和共享化的做法值得国内企业借鉴参考。

2.2发达国家大数据资源利用率高

日本大数据资源利用效率一直是走在世界前端,为此日本政府还推出“信息专利平台”方便对日本的知识产权等专利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和管理,用户可以在平台上查询往期日本本土出版的文献信息,除外日本还就中国、韩国两个的信息可以在平台进行检索搜寻,完成电子化商标申请处理机制等等[11]。

2.3发达国家大数据化管理制度以及体系日渐成熟

知识产权大数据化管理工作需要完善科学的体系支持,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和完备的体系是奠定知识产权数据化管理的基石。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的产权机制和管理体系下,发达国家各个部门协同运作,完善大数据化下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的管理工作,为大数据化机制提供创新动力。

3国内知识产权大数据的执行和完善

3.1完善知识产权大数据机制以及体系

第一,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机构的大数据意识浅薄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失的重要原因[13]。为此国内知识产权机构应当深入根植大数据意识,并以思想带动行为要求组织内外做到数据参与行动中,形成专项的大数据应用下的知识产权部门,为社会、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统一、双向交互的知识产权应用中心。第二,国内知识产权大数据管理工作是不同部门独立操作管理的,部门和部门间的管理工作缺乏联立,体系内结构散乱,导致无法达成高效统一、协调管理的知识产权大数据化管理机制。关于知识产权大数据管理工作的如何有效分配且部门和部门间工作的联立、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整合、统一联立的知识产权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构建、法律法规的完善等都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所需要改进的各项工作[15]。第三,综合国外大数据体系、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措施,联立国内实情由此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知识产权数据制度,务求成为协调国内知识产权数据无缝衔接发达国家经济实体的知识产权大数据机制。

3.2运用新兴技术保护各种的知识产权

(1)参考京东大数据管理评论功能保护专利权国内专业检索有两样包括IPC检索和字段检索。但是单凭这两种检索方式仍然很难实现大数据化信息的全面分析管理,容易出现信息遗漏导致侵权行为。所以参考京东大数据管理评论技术[16],将现有的专利申请说明书和正在申请的专利申请说明书开展词语切割,分析两者关键词相似度和两者关联性,根据关联程度大小向申请人罗列出相似区域,让申请人充分了解专利申请的机会成本。

(2)参考百度、谷歌的图像识别功能对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实行辨别判断。谷歌和百度两家企业所利用的图像识别技术推出后广受好评。这类技术基于深度学习中卷积审计网络技术下,通过多项重复计算法找出雷同图片,方便管理员对比两大图片的相似情况,找出相同数据,再根据在先权利判断申请人是否商标侵权或外观设计侵权[17]。图像识别技术从内在数据出发,可以快速甄别商标申请行为,提高商标申请速度和质量,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3)参考电影业数字水印技术保护版权数字水印技术利用既定计算方法实现标志性信息融入多媒体作品中。数字水印技术多用在多维动画、多媒体文件。软件等的数字作品中起到版权保护作用。通过鉴定数字水印信息可以判断内容始创者、购买者以及载体是否被恶意修改等内容。在大数据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下,引入数字水印技术保护产权的信息版权,有助于预防各种产品版权被侵权的行为。

4结语

在大数据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大数据管理是必然要求。所以,要求知识产权机构重视大数据化,并意识到知识产权大数据化的重要性,从自身工作做起,应用大数据技术,配套相关知识产权大数据维护、管理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同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数据化管理的成果,加以利用于国内大数据技术应用中,确保大数据知识产权应用上发挥有效功能和成果。

参考文献

[1]杨述兴,陈啸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会终结吗———对《转换的范式:反思知识产权理论》一文的评论[J].知识产权,2016,(11):3-12.

[2]陈少峰,陈晓燕.基于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趋势的商业模式构建[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2):64-69.

[3]杨德桥,韩弘力.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0-15.

[4]徐建华.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1):54-55+57.

[5]鞠晔.云计算环境下美国专利引诱侵权判定规则研究[J].知识产权,2014,(02):98-104.

[6]黄勤龙.云计算平台下数据安全与版权保护技术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4.

[7]牛巍.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3.

[8]丁文君.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D].武汉大学,2014.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企业核心竞争力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今各国及企业发展和博弈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状况及其发展态势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内涵

知识产权是指特定个人或机构对于其智慧成果在一定时间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是对企业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其权利源自于法律法规的赋予。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为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运营而进行的有计划的组织、协调、谋划和利用的活动。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一)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认为,知识产权包括:1、著作权及邻接权;2、专利权;3、工业品外观设计权;4、商标权;5、科学发现;6、防止不正当竞争。

(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认为,知识产权包括:1、著作权及邻接权;2、专利权;3、工业品外观设计权;4、商标权;5、地理标志权(巴黎公约表达为原产地信息);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信息: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信息,其包括的内容十分宽广,从技术秘密到经营的客户名单,主要涉及刑法的商业秘密;8、植物新品种。

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容

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是一定制度框架下,企业所拥有的、基于独特知识技术积累的一种竞争能力。一个成功的企业,总有一种能够使它赢得和维持竞争优势的核心竞争能力。这种竞争能力的表现是多层次的、多样化的,包括独特的技术、难以模仿的技术诀窍、合理的组织方式、良好的营销网络、与众不同的企业文化或管理模式、较强的已有资源重组能力或者融合能力、稳定的客户资源等。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一)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企业价值都直接取决于企业掌握多少知识产权和如何经营管理知识产权财富。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知识产权战略专项组根据调查的结果认为,一个国家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大体要经历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以出口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为主导,靠廉价劳动力成本和低成本原材料;第二阶段通过加大研发投资,推动技术含量较高产品出口;第三阶段遭遇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壁垒,被迫付出高价;第四阶段汲取教训,加大在收购、自主开发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投资力度;第五阶段则开始享受知识产权的互惠互利,有的企业甚至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最重要的是无形资产。

从整体上看,我国现在正处在第三阶段,并逐步开始向第四阶段过渡。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化竞争中的经验教训表明,一方面中国产品因缺乏知识产权资产而成为低档产品、“便宜货”的代表;另一方面具有技术含量的产品又往往遭到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无法进入关键的出口市场或者要为此付出可观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我国企业要摆脱目前的困境,出路只有一条,就是创造和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并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

(二)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所有权优势的重要体现。拥有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国际化经营的基础,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力和源泉。专利权的创立和发展,有利于企业产品差异化优势。科学技术作为当今时代的第一生产力,是现代企业发展的根本源泉之一,也是企业紧跟时展潮流、不断壮大自身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力量。专利权能够激发浓厚的企业自豪感,对于企业文化、制度等的进一步完善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拥有专利权意味着对该项技术的市场需求垄断。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占有专利技术,可以使企业占领更广泛的市场,形成垄断竞争优势,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第5篇

1 知识经济与知识管理

知识经济的发展依赖于对知识的有效管理,下面略作分析。

首先,从宏观上看,知识管理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知识的生产率取决于知识的开发与传播,而不论是知识的开发还是传播,都必须以一定的知识库、知识交流机制以及知识实际应用为基础;知识管理正是一种通过知识整序并鼓励知识共享而实现知识创新目标的组织过程,其根本目的是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并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相对完整的知识管理系统应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①知识信息管理,即建立知识库(专家库、经验库、研究成果库、方法库、相关新闻库等),用以固化知识。②知识应用管理,即如何获取知识并应用于具体实践。③知识交流机制管理,即鼓励知识创造与共享,这需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挖掘知识的制度和方法。④知识财产管理,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其次,从微观上看,知识管理通过一系列核心功能的发挥,切实优化企业的商业活动。根据OECD的观点,知识经济中的知识可以划分为四类:知道是什么的知识,知道为什么的知识,知道怎么做的知识,知道是谁的知识;在这四类知识中,后两类知识的重要性在增加,它们常常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权项,成为知识产业化的基点,也应是知识管理的重点。根据美国经济学博士、知识管理及有关商业和信息技术问题资深专家YogeshMalhotra的观点,知识管理揭示了观念的转变,即从“信息价值链”转向“知识价值链”。“知识价值链”认为人力系统是最关键的组成部分,只有人们不断地认识和评估技术系统提供的信息,才能够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没有人力的主动参与,所谓的“最佳方案”也不会被施行。由此可见,积极开发人力资源,掌握并运用第四类知识,是知识管理的核心功能与重要任务之一。实现知识共享则是知识管理的另一项核心任务与功能。当个人或小团体的知识转变成公司的知识后,共有的知识由这个企业共享并恰当地使用,才有可能创造出新的知识,形成知识生产的良性循环。

再次,知识管理既是一种策略和思想,又是一种可操作的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必须建立一定的机构,包括知识管理的负责人、知识库、负责知识管理和流转的知识中心、计算机网络及协同工作软件的技术基础、智力资本管理队伍、具备有利于知识共享和增值的文化氛围等。而作为一种技术,知识管理应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即在工程上和生产中把知识管理落实到技术层面。

2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知识经济是一种信息密集与智力密集的经济,它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着天然联系。知识的占有与法律确认,知识与信息的传播与管理,都可以说是知识经济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中心任务。因此,知识产权是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2 1 知识经济是知识产权变革与发展的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在一定的法制基础上,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共同决定着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内容和发展程度。西奥多罗斯扎克说:“法律试图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因此,知识产权法不能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障碍,而应当在适应知识经济发展中不断修改和完善。不仅如此,经济、技术的飞速发展还将导致知识产权制度的巨大变化,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已经给知识产权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技术进步尤其是以因特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引发了知识产权的巨大变革,如人们法律意识的转变、法律内容向深度和广度延伸、法律实践发生变革(如新的名词术语、新的司法手段等)及法律表现形式发生变化等。这一系列变化实际上是在知识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自我调整。也可以说,知识经济的发展使知识产权的客体日益丰富,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整个法律机制调整和规范的财产重心。

2 2 知识产权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经济的宏观发展和微观运行具有多种作用。一是引导作用。知识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与消费过程,为使人类的智力活动得以延续和良好激发,必须对智力活动成果的归属进行明确而合理的界定,引导知识的生产、应用和传播;如果不在法律上对知识的所有权加以界定,那么就不可能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场,竞争力也就大大下降。相对有形物品来说,知识与信息具有突出的无形性特点,更需要一种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来界定知识的归属及相关权益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就是界定知识的占有即知识归谁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会导致知识资产的生产缺乏动力,并导致整个知识资源的短缺,从而影响知识经济的发展。二是制约作用,即防止自发性、盲目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因素。三是调节作用。知识产权法在规范与调节知识经济微观运行方面的作用可以包括: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等。四是表现作用。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已成为衡量一国或一地区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明显感到,仅有知识创新成果还不足以发展本国和本地经济,只有将知识成果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后,才能成为自己独特的竞争发展优势。

另一方面,知识经济的发展必须以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制为保障。知识经济的发展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结构,包括理性化的文化、民主化的政治、市场化的经济、完备的科技法律、先进的科学技术、现代化的教育水平及高水平的国民素质。知识产权法即是一种重要的科技与经济法律。我们常说,知识经济应当是法制经济,其中包含两重含义:一是知识经济必须以法律体制作保障,因为知识要素转化为知识资本的实现手段之一,是知识要素生产传播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二是与工业经济相比,知识经济对调整 知识生产、利用关系的知识产权法制有着更高的要求。在知识经济的知识构成中,创新知识最为关键,而创新知识作用的发挥,必须以明确的产权为前提,这就要求建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一系列制度。此外,知识的扩散和利用是以交易为基础的,在知识的交易中,知识产权始终伴随着知识进行交易,并在产权主体之间进行传递,因而知识的扩散与利用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作保障。

2 3 知识与信息成为商品和竞争的关键要素

知识经济的重要特征在于知识与信息成为重要的商品和竞争要素,而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除商业秘密这种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外,知识成果尤其是技术发明都是以文献形式迅速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公众了解,这是知识产权制度所要求的。知识成果信息,对知识的创造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例如,在知识创造立项前如能充分利用相关的信息,就能准确地把握国内外的科研与技术发展现状,提高知识创造的起点。又如,在知识研究创造立项后,注重进行知识产权的信息检索与研究,就能及时调整自己的研究或生产方向。因此,有关知识成果及其产权的信息,已经成为现化企业乃至国家开展商业竞争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武器。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既要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为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切实保障;因此,应当全面实施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

3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不论是知识库的构建与知识共享,还是人力资源开发及知识管理技术的具体实施,都必须明确知识的拥有者、加工处理者、使用者、管理者、操作者等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也就是说,知识管理需要知识契约,我们应当关注知识管理的合法性。笔者试图从以下几方面分析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之间的互动关系。

3 1 二者以推动知识创新为共同目标

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知识,知识的核心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的核心是创新,因而知识经济的本质是知识创新,企业知识创新则构成国家知识创新的重要基础。不论是知识管理还是知识产权,都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因而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在法律上获得合法产权,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这既表现为知识管理过程实际上即是构造知识契约的过程,又可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

3 2 知识管理构造知识契约的过程

知识管理系统化过程事实上内含了构造知识契约的过程,而知识契约的确定,成为知识产权机制建立的重要基础。这一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明确企业的知识结构。首先应评价企业的商业环境、发展目标、员工状况,以确定企业知识管理的方向与知识储备的结构与水平;在明确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结构的基础上,寻找知识的主体、获取的方法和更新的内容。

(2)确定汲取知识的方法。知识可以划分为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企业知识管理者通常通过信息的搜寻、开发式的交流、逆向工程、竞争实战、项目反馈及外部参照等方法,系统地获取外部知识,并以文档、数据、表格等形式表示显性知识体系,以经验、体会和突破性的思想、观点等形式表示隐性知识体系。

(3)签订知识契约。在大多数企业中,知识的拥有、使用、传播等许多问题目前尚未明确。比如:员工的知识可否被企业拥有或租用?谁目前拥有或曾经拥有员工的知识使用权?当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他们的知识属于谁?一般认为,企业文件和信息系统中的知识属于企业,可以和员工共享;然而,当员工流向新的企业或临时员工使用这些知识时,这时知识又属于谁呢?知识作为企业中的一种宝贵资源,应当以一定的契约形式加以界定和明确,知识产权问题由此构成知识管理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4)共享知识。企业通过培训、通讯、媒体、交流、工作会议等方式进行知识的传递和共享,知识共享能够为组织节约开支,并创造巨大的财富;但知识共享必须建立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尤其应当重视对隐性知识的处置。许多企业管理者都认识到,知识共享是应该奖励的行为,而这种奖励的基础是对可以共享的知识资产的确认。至于对员工创造的知识资产给予知识产权还是其他形式的奖励,则可协商选择。

3 3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促进与相互协调

首先,知识管理对知识创新起着重要的激发作用,并推动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正如前面所述,知识共享是知识创新的加速器,但在实现知识共享时应注意权级限制问题,以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和公司的核心机密。如公司数据库目录可以全部开放,但如果需要详细资料则必须经过授权。

其次,人们的思考成果属于谁?是否有人有权迫使员工公开他们的思考成果呢?如果认为知识是一种“实物资产”,那么知识管理就非常容易。按照企业的知识是存储在企业界中的一切的认识,命令某一员工输出他的知识以便其他人能使用,似乎是合情合理的;与知识管理有关的绝大多数管理人员、咨询人员和研究人员都持这种观点,大多数知识管理的实际操作也以此为依据。但事实上,员工头脑中的知识只是个人认识过程的体现,而不是一种实物资产,难以套用实物管理方式。因此,应注重知识管理中的柔性管理、个性化管理,并结合一定的激励机制,既尊重个人的知识产权,又达到知识共享的目标。激励机制有利于稳定人才并鼓励企业员工的知识与技术创新,其中包括企业内部员工技术创新呈报制度、企业员工技术创新奖励(包括分配股权奖励)制度等。

3 4 知识管理中的知识产权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大致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知识管理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二是知识管理实施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知识资产)战略管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重点是理顺并解决企业知识产权归属关系,保管、收集界定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据,以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其任务包括:对知识产权项目系统化并分析其使用情况,确定主导知识产权项目,对知识产权实施法律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商业化等。在充分考虑企业营销战略、销售市场、竞争环境、活动领域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有必要建立以下几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企业出资,建立条件完善的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制度;企业的技术开发档案(资料、文件)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的保密、保安制度;企业使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奖惩制度;企业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和分销的许可证和保密制度等。知识管理机构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内容应包括:实施技术成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整理开发文档、资料文件,保管企业完成的知识产权存储介质;决定企业智力成果的保护方式;就企业智力成果办理专利、商标申请和软件版权登记;对企业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等。

(2)智力资本管理中的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本(如 知识技术诀窍、非编码信息等)已成为比物质资本更重要的企业资源;由于智力资本是“主动资本”,其输出和效率取决于主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因而不能强迫只能激励,以促进更多智力资本的产生。知识管理的目标之一是捕获和利用员工所知道的事情,即进行智力资本的收集与加工,以便利用。但这种捕获、利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涉及到员工的版权与隐私权?这些都是企业管理者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可以考虑采用一定的智力资本化运作手段(如按知识付酬等),变相地购买个人的知识产权;也可以考虑采取赋予智力资本拥有者一定的科学荣誉的办法,促使智力成果转移到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第6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西部;产业转移

[中图分类号]F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8-0021-02

1 自主知识产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工业、农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力。我国《民法通则》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定义为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以基本或原创性智力成果为对象,依法获得的、具有完整、独立自主支配该成果能力的专用权。非自主知识产权,是指在原创性智力成果基础上,做出的具有重大技术进步和显著经济效益的智力成果依法获得的、其实施受原创成果主体制约的专用权。因此自主知识产权更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长期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具有垄断性特征。

2 西部承接产业转移中的自主知识产权战略

2.1 重视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在承接产业转移的过程中,要注重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创新的过程,注重创立自主知识产权。在东部的发展过程中,“替代一落后一再替代一再落后”或“引进一落后一再引进一再落后”的局面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企业未把主要力量放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上;企业用于技术研发的投入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缺乏科研人员。从全国来看,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有几千家,仅占约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仅占40%。出口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只占10%。科技创新不足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使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无法获得创新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带来的垄断利润,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在国际竞争中不仅无法改变落后局面,而且与创新企业的差距还会加大。

2.2 合理选择承接产业,充分利用东部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

与东部地区改革开放初期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时大多是三来一补的加工贸易不同,西部地区可以更好地利用东部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出于竞争、垄断和国家安全等因素的考虑,很多跨国公司当初在转移产业时并未将其核心技术转移给我国东部地区,加上许多企业自主研发的主客观条件不具备,使得东部企业长期以来只是充当跨国公司的加工车间。而西部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中,却有更大的可能在实现产业升级的同时,分享或拥有东部转移企业的知识产权。首先,东西部的产业转移不仅不存在国际间的技术转移壁垒,反而有各级政府优惠政策的引导。其次,如今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制度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从而为知识产权的转移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再次,东部优势企业大多采取收购、兼并等并购投资及资产重组方式到中西部地区建立产业加工基地,加上是在本土转移,母公司更有可能把子公司当成“一家人”来对待。最后,一般来说,东西部转移企业间的竞争性要相对小于国际转移产业的企业间的竞争性。基于上述原因,西部地区具备利用东部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

2.3 注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

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总体上仍停留在申请项目管理、开发项目管理、获权项目管理、基本法律事务处理等较低层面上,远没有达到战略管理的高度。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够使企业在充分考虑自身经营管理状况和外部环境的条件下,制定与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并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将知识产权战略贯彻始终,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战略。西部企业要想发挥后发优势,拥有并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就应该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管理机构,从战略的角度策划并运营知识产权,培养企业发展的强力后劲。

2.4 规划品牌战略

许多学者对于企业应该选择贴牌生产还是坚持自我品牌战略进行了研究。有些学者认为贴牌生产的利润空间越发狭小,只有发展自我品牌才是企业的最终出路;而包括许多实业界人士在内的一些学者认为中小企业应该先走贴牌生产之路,等到做大后再将重点转向发展自我品牌。但多数学者都认同企业可以在贴牌生产的同时培育自我品牌。就目前东部地区的实际情况看,无论企业的规模如何,贴牌生产是绝大多数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例如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微波炉生产基地的广东格兰仕企业(集团)公司,其年自有品牌产量与贴牌产量之比从1:9到3:7,再到4:6。具有国内知名品牌的企业尚都如此,其他中小企业更可窥见一斑。并不是企业不愿做自我品牌,只是培养自我品牌是一个过程,需要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持续投入,需要对品牌进行战略管理,因此基础和实力都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走自我品牌之路少有成功的案例也就不足为奇了。对于经济相对不发达的西部地区来说,随着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加大,西部地区目前不具备当初东部地区大规模从事三来一补生产时的有利的国际环境,因此完全照搬东部地区大规模先发展贴牌生产的老路不是最佳选择。但是西部地区也有后发优势,首先,具备所承接的东部企业品牌发展的经验。其次,可以借助其所在产业集群的优势。在集群内,企业能够通过同行业的竞争和上、下游企业的优势互补,较快地提高竞争力和其品牌知名度。因此有实力的企业可以选择走自我品牌之路或在做贴牌的同时培育自我品牌。并且坚持品牌发展长远规划与目标分期推进,实行“有计划、有步骤”的阶梯式发展战略。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第7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叔信托 法律关系

一、知识产权信托概述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人本身资金缺乏、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中介服务市场不健全等原因,企业、个人手中拥有着大量的闲置专利而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我国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的转化急需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其实,中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状并不复杂,只要在知识产权中介市场做足功夫,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体制,产业化程度就会明显提高。这就是引入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但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负担管理之责。www..CoM

所谓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使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以实现其增值的目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运用或处分该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应用的价值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为何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的利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知识产权人缺乏专业的推广其知识产品的经验。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往往是作品或者发明的创造者,让他们抛弃创作或发明而从事专业的推广活动.这无疑会导致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不易确定性等特点会让其转让增加不少难度,并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于发明创造者而言,他们并不具有推广、宣传、谈判等市场经验,这也会让他们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信托乃是他们的最佳选择:由一个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完成交易,这既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何乐而不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制度。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对于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够实现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够为知识产权人防御风险。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然而,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权利人在保有、维持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许多风险:知识产权的维持成本高昂,使得权利人面临着经济枯竭的风险:知识产权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便得其权利人存在着评估失误风险:知识产权人在拥有其权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在其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方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这些风险就会随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财产转移后,风险即转移给受托人,由有经验和能力的信托机构来防御和处理管理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机构拥有一流的专家团队、评估系统和后续防御措施,能够专业化的为知识产权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识成果产出收益。

其次,信托制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信托制度具有保值与增值功能,其与知识产权结合后,不仅能够有效的防止知识成果价值的丧失与减少,还可以通过其专业化的运作流程将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实现成果增值,获得商业利润。

3.知识产权信托为知识产权转化提供了新途径。我国的知识产权人往往是自然人,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主要通过权利人与需求者单项交易的方式实现。这一交易方式必然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专利而苦于寻找实施途径或者造成知识产权的闲置,别一方而,许多企业需求专利等知识产权,却不知从何处得到。’引入信托制度后,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信托机构不仅具有较强的市场操作能力、丰富的推销经验、一流的专业团队,还掌握着大量的市场需求信息,与数量庞大的生产企业(即知识产权需求方)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信托机构能够轻松的实现供需之间的互通,这必将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需求知识产权的企业之间的桥梁。

三、信托在知识产权应用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2001年i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的表述就更为明确,该规定明确将知识产权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2007年i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该法第16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回到《信托法》的起点,用“财产权”概括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可见,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知识产权信托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视,但知识产权信托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2000年9月,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业务,为专利权人期待以久的专利信托机构终于诞生,但仅仅是昙花一现,不到两年的时间便宣告失败,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理论研究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各种配套设施的不健全都会使得知识产权信托这一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实施起来相当困难,这必将成为我们再次构建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的困难有:权属不明,这使得作为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人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不能够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权利期限,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间内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如专利无效、期限届满等,这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信托首当其冲的风险;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记机关不明确,登记制度的无章可循会使知识产权信托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胁。

钊对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对症下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 (一)明确权属

知识产权信托的运行机制应为,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转移到信托公司名下,信托公司即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继而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委托人即原权利人成为受益权人,签订信托合同后,应当在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这种割裂信托财产权的管理属性和利益属性的制度设计大大提高了信托管理的效率。武汉市专利信托业务开展时,我国还没有出台《信托法》,所以当时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并不明确。武汉市专利信托机构采取的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将此合同交由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来保证此信托行为生效。不难看出这种合同形式使专利“所有权”并没有在法律上予以转移,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受托人没有有效的专利处置权,所以在专利的转化实施中无法以专利权人的名义去谈判转让或许可实施事宜。另一方面委托人扔然拥有专利所有权。这使他们很难尊重信托投资公司对专利的经营管理,他们可以撇开信托公司,借助信托效应进行私下交易。这极大的影响了专利信托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体系

知识产权信托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问题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以及给受益人、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知识产权信托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被诉无效、知识产权不能转化等情况几乎难以杜绝,这些都会使信托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受托人也要承受巨大的诉讼费用。笔者认为,要防范各种风险,最重要的是提高受托人对知识产权的鉴别能力。知识产权就像金融资产一样,有时是价值大而风险小,有时却是价值诱人但风险更大,受托人在受理知识产权信托时,应谨慎选择、认真挑选知识产权项目。但是,百密一疏,谁都不可能是商场上的常胜将军,因此,有必要引进保险制度,也就是信托公司与保险机构共同设计知识产权信托保险,当知识产权信托遭遇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时,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进行承担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

〔三)完善信托登记,确立信托登记机关

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是困扰知识产权信托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一套完善的信托登记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是一种法律制度的构建,所涉及的内容也方方面面,如信托登记机关、登记范围、登记内容以及登记效力等,在这些内容当中,最核心的就是知识产权信托登记主管机关的确定。有不少学者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信托登记机关,但笔者更赞同在原有知识产权登记机关下进行信托登记。

首先,基于信托公示制度的需要。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包括知识产权财产的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在整个知识产权信托运行过程中,只有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是不够的,还需要向第三人表明其财产已信托的事实,即信托公示,与是信托登记应运而生。

知识产权管理的功能第8篇

论文摘要:我国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其利用和转化效率偏低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计划中的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知识产权人可以较为容易的取得知识产权,但其时商业和市场知之甚少,而且与其他时产权不同的是,它的利益实现过程中具有高风险性、高成本性以及极大的不确定性,这都使知识产权人在管理过程中举步维艰。学者们近年来提出了一个解决这一问题的新途径,即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与信托相结合,不仅可以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须负担管理之责,而且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流转的途径,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

一、知识产权信托概述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人本身资金缺乏、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中介服务市场不健全等原因,企业、个人手中拥有着大量的闲置专利而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我国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的转化急需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其实,中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状并不复杂,只要在知识产权中介市场做足功夫,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体制,产业化程度就会明显提高。这就是引入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但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负担管理之责。

所谓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使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以实现其增值的目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运用或处分该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应用的价值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为何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的利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知识产权人缺乏专业的推广其知识产品的经验。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往往是作品或者发明的创造者,让他们抛弃创作或发明而从事专业的推广活动.这无疑会导致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不易确定性等特点会让其转让增加不少难度,并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于发明创造者而言,他们并不具有推广、宣传、谈判等市场经验,这也会让他们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信托乃是他们的最佳选择:由一个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完成交易,这既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何乐而不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制度。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对于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够实现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够为知识产权人防御风险。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然而,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权利人在保有、维持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许多风险:知识产权的维持成本高昂,使得权利人面临着经济枯竭的风险:知识产权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便得其权利人存在着评估失误风险:知识产权人在拥有其权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在其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方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这些风险就会随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财产转移后,风险即转移给受托人,由有经验和能力的信托机构来防御和处理管理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机构拥有一流的专家团队、评估系统和后续防御措施,能够专业化的为知识产权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识成果产出收益。

其次,信托制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信托制度具有保值与增值功能,其与知识产权结合后,不仅能够有效的防止知识成果价值的丧失与减少,还可以通过其专业化的运作流程将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实现成果增值,获得商业利润。

3.知识产权信托为知识产权转化提供了新途径。我国的知识产权人往往是自然人,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主要通过权利人与需求者单项交易的方式实现。这一交易方式必然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专利而苦于寻找实施途径或者造成知识产权的闲置,别一方而,许多企业需求专利等知识产权,却不知从何处得到。’引入信托制度后,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信托机构不仅具有较强的市场操作能力、丰富的推销经验、一流的专业团队,还掌握着大量的市场需求信息,与数量庞大的生产企业(即知识产权需求方)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信托机构能够轻松的实现供需之间的互通,这必将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需求知识产权的企业之间的桥梁。

三、信托在知识产权应用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2001年I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的表述就更为明确,该规定明确将知识产权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2007年I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该法第16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回到《信托法》的起点,用“财产权”概括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可见,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知识产权信托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视,但知识产权信托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2000年9月,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业务,为专利权人期待以久的专利信托机构终于诞生,但仅仅是昙花一现,不到两年的时间便宣告失败,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理论研究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各种配套设施的不健全都会使得知识产权信托这一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实施起来相当困难,这必将成为我们再次构建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的困难有:权属不明,这使得作为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人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不能够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权利期限,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间内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如专利无效、期限届满等,这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信托首当其冲的风险;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记机关不明确,登记制度的无章可循会使知识产权信托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胁。

钊对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对症下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权属

知识产权信托的运行机制应为,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转移到信托公司名下,信托公司即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继而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委托人即原权利人成为受益权人,签订信托合同后,应当在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这种割裂信托财产权的管理属性和利益属性的制度设计大大提高了信托管理的效率。武汉市专利信托业务开展时,我国还没有出台《信托法》,所以当时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并不明确。武汉市专利信托机构采取的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将此合同交由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来保证此信托行为生效。不难看出这种合同形式使专利“所有权”并没有在法律上予以转移,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受托人没有有效的专利处置权,所以在专利的转化实施中无法以专利权人的名义去谈判转让或许可实施事宜。另一方面委托人扔然拥有专利所有权。这使他们很难尊重信托投资公司对专利的经营管理,他们可以撇开信托公司,借助信托效应进行私下交易。这极大的影响了专利信托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体系

知识产权信托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问题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以及给受益人、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知识产权信托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被诉无效、知识产权不能转化等情况几乎难以杜绝,这些都会使信托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受托人也要承受巨大的诉讼费用。笔者认为,要防范各种风险,最重要的是提高受托人对知识产权的鉴别能力。知识产权就像金融资产一样,有时是价值大而风险小,有时却是价值诱人但风险更大,受托人在受理知识产权信托时,应谨慎选择、认真挑选知识产权项目。但是,百密一疏,谁都不可能是商场上的常胜将军,因此,有必要引进保险制度,也就是信托公司与保险机构共同设计知识产权信托保险,当知识产权信托遭遇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时,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进行承担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

〔三)完善信托登记,确立信托登记机关

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是困扰知识产权信托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一套完善的信托登记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是一种法律制度的构建,所涉及的内容也方方面面,如信托登记机关、登记范围、登记内容以及登记效力等,在这些内容当中,最核心的就是知识产权信托登记主管机关的确定。有不少学者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信托登记机关,但笔者更赞同在原有知识产权登记机关下进行信托登记。

首先,基于信托公示制度的需要。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包括知识产权财产的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在整个知识产权信托运行过程中,只有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是不够的,还需要向第三人表明其财产已信托的事实,即信托公示,与是信托登记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