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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赏析八篇

时间:2023-11-16 10:40:50

财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财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第1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我局《关于印发<2019年***市公安局执法活动财物专项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所实际,不断加大治理力度,完善各项措施,积极开展执法活动财务专项审计工作。

一、***派出所基本情况

***派出所1981年设立,现为二级执法单位。现***派出所座落于***大道**号,有民警9人,文职1人,局属协警4人,政府聘请协警及其它工作人员18人,合计32人,车辆2台,分别为***。辖区2个社区,22个行政村,共有人员五万余人。

二、2018年度执法活动财务基本情况汇总

1、2018年我所应处行政罚款70300元,已缴纳罚款66100元,未缴纳罚款5400元,收缴赌资13358.7元,收缴其他资金330元。

2、 2018年度全年收缴行政事业性费用为89910元,其中办理身份证2863个,身份证工本费收入为84660元,,户口本1500本,户口本工本费收入为5250元。

3、2018年涉案财物1084件,销毁221件,发还29件,上交692件,附案卷18件,130件目前在我所由专人保管。

4、2018年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共计接处警1319起,其中刑事案件190起,破案68起,行政案件259起,结案64起。

三、***派出所自查情况

1、执法活动财物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我所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办案与财物管理相分离制度,能做到财物管理审批程序合法、合规,财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并能得到严格执行。

2、票据管理使用情况。我所2018年度共计罚没款85188.7元,在办案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收缴(取)、退还、移交、转罚没涉案财物,在涉案财物领取、发放、保管和缴销等各环节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

3、执法活动财物的取得、控制、管理、处置情况。在案件办理中,能够做到涉案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2018年度共计扣押涉案财物1084件,经过逐一核对自查,程序全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扣押、收取涉案财物的法律文书齐全、审批手续完备、审批权限合规。涉案财物管理台账完备,账实相符,所有涉案财物均存放在按规定设立的保管室内,由专人保管并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在办案中,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财物退还、转罚没等程序,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在规定时间内解除扣押并及时退还。

4、保证金管理情况。我所2018年未收取保证金。

5、代保管物品、款项(非涉案)的管理情况。我所2018年无代保管物品和款项。

6、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情况。我所2018年收取身份证工本费84660元、收取户口本工本费5250元,2018年共计罚没款85188.7元,经认真梳理核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的收取、罚没全部依法依规执行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由于我所是报账单位,所有开支均由局行政承担,所以能做到“收支两条线”,不存在延缓入库、截留、挪用等行为。

7、长期挂账、长期存放未处理的涉案财物情况。经自查,未发现长期挂账、长期存放未处理的涉案财物。

财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第2篇

19**年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公布取消了一些涉及企业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涉及建筑企业的各种收费仍然过多、过滥,为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各地区现行涉及建筑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简称“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属于专项治理的范围。

二、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汁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也要进行归并和调整。国家明令公布取消涉及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换名目继续向建筑企业收取或者恢复征收,不得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取或者重复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各地区向建筑企业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区现行涉及建筑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三)政府性集资。各地区向建筑企业征收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均属于乱集资,应一律予以取消。

(四)各种摊派。严禁向建筑企业进行各种摊派。

(五)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区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嗣收费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依法查处。

三、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收费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一批涉及建筑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增容费、外省施工企业凋节金、出入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出省承包工程管理费、报建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费、建筑检测试验费、治安联防费、区外企业在我区室内装饰施工资质审验费、技术开发费、驻外联络机构劳动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项目,以及地方越权出台的不合法收费项目和各种乱摊派项目,具体项日详见附件。其他地区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参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取消。

对公布取消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项目,各地区应逐项贯彻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恢复征收,也不得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票据。

取消上述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全国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工作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治理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治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建设部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各地区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于20**年8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区分哪些是合法收费,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哪些收费属于重复设置需要归并或调整,哪些收费标准需要调整。

(二)审核处理阶段,于20**年9月底前完成。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对本地区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包括归并或调整)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备案。

(三)监督检查阶段,于20**年10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各市、县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同时,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于20**年11月底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20**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情况,包括落实取消涉及建筑企业收费项目情况、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状况等,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一式三份。

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工作,对于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第3篇

法务会计的职能

要求提高素质

法务会计的职能是舞弊审计和法律支持。在具体的法务会计实务中,法务会计对业务的调查分析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在法庭上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因此,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来解决经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案件中涉及的会计事项问题,就构成了法务会计的主要内涵。现代经济的渗透性使得对经济案件的处理需要运用大量交叉性、边缘性、混合性的会计和法律知识,单纯依靠一门知识或一种技术来分析和解决经济案件已显得力不从心。单纯会计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不足、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和证明程度的乏力、会计理论或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增多,单凭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都不能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单类知识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推动了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而法律实践如世界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税收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的产生,更进一步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主要地位。法务会计成为解决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语言之间的沟通关系的有利工具。

法务会计不再是单纯的财务会计,它是会计学理论与法律学理论的“混血儿”,这一点导致了它与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有明显的不同:法务会计主体扩大,不仅包括企、事业和行政机关的会计人员,还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一类的专业人员,包括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专业法律、审计人员;法务会计的服务领域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法务会计工作所解决的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具体可分为会计中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和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资料、会计知识的业务领域。对于这两方面问题,单纯依靠会计人员或律师是不能够很好地解决的,必须由具有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法务会计人员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务会计对今天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知识和能力要求,会计人员需进一步强化个人业务素质。

而法务会计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客体也对会计人员提出要求。法务会计审查、检查、鉴定的具体内容,是经济案件涉及的会计资料和通过法务会计查明的经济案件的会计事实。法务会计的对象是经济案件涉及的会计事实,是会计上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即会计事项的真相。这一对象具有以下特征:与经济案件有关;是一种案件事实;以会计资料为载体,并导致会计记录失实。法务会计的对象包括这些基本要素,通过对这些要素的揭示,查明经济活动的真相。需要具有会计、审计专门的人才解释问题,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来解决经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案件中涉及的会计事项问题。

法务会计的边缘性特点

要求掌握新的知识

我国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但很少有企事业单位专门配备法务会计人员。虽然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许多注册会计师都从事过法务会计业务,但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部门,没有设置法务会计岗位。我国的司法机关一直就有司法会计,但就其内涵来讲,司法会计本身并不属于会计范畴,是司法机关在经济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由于司法会计的工作对象和内容都与会计有密切的联系,其使用的手段也大都与会计方法有关,属于法务会计的组成部分。

法务会计属于边缘性会计学科。它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工作重点。针对经济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要能够运用会计、审计、法律知识进行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传统的财务会计领域,会计所进行的工作是对经济事实的货币性记录和计量;但是在法务会计领域,则是对案件线索的调查、收集证据以供司法部门使用。和司法调查不同,法务会计所有能掌握的线索都来自财务报表的数据。从专业人才的角度看,法务会计必须既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又精通会计业务,属于复合型、通用型的跨专业、跨领域人才。由于法务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因此,在鉴定过程中法务会计鉴定人员必须能够运用法务会计知识和技能,鉴定结论必须具有科学根据,能够作为认定案件性质、法庭判决的依据。我国法务会计的多种法律适应性也是法务会计的特点。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都属于法务会计范畴,呈多样性特点,对法务会计工作者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供司法部门作为法律鉴定、法庭作证的依据。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鉴证报告,报告对需要鉴证的经济事实进行描述、说明、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判决的依据。而鉴证报告本身就体现了对法务会计的复合型、通用型要求。

在这种背景和要求下,法务会计作为新型的复合型边缘学科,对法务会计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必然存在不同于传统财务会计的要求。法务会计的专业人才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必须具有相关技能,以有效地进行财务调查。相关技能不仅包括会计知识,还包括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以便能够熟练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并对舞弊及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

(2)必须精通会计和审计理论及业务,其中审计经验、审计技巧是法务会计的重要基础。会计和审计知识的培训不仅提供了会计和审计知识本身,同时可使法务会计人员对企业经营的一般情况有所了解。精通会计语言是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必备知识之一。

(3)必须熟悉相关法律,具备独立的调查分析能力。要了解刑法和民法,因为这些法律对法务会计所涉及的案件具有直接的影响。同时也有必要理解证据规则,以保证所有的报告都能上交法庭。

(4)必须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及其知识,具备针对舞弊的计算和进行舞弊分析的能力。能够运用经验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技术确认会计中的舞弊问题,并对调查的关键进行适当的定义,对其是如何损害企业经营进行评价。

(5)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掌握至关重要。

财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第4篇

(一)法务会计的产生及含义

根据李若山教授等人的考察,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注:李若山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载《会计研究》2000年第11期。),警察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人等受其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限制,无法及时查清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迫切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从而催生了一个新的引人注目的职业——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法务会计产生以来,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根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1996年的跟踪调查,法务会计位居21世纪20个最热门职业的首位(注:《参考消息》1996年11月15日。)。因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中财务专门问题的解决,我国检察院系统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注:参见武汉大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课题组:《司法会计鉴定有关问题探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10期。),从而产生了我国的司法会计(我国法务会计的起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其含义见后)。

可见,法务会计是在法制化进程中适应查办财务舞弊、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的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职业和学科。它实质上是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问题或事项提供的专业服务。这种专业服务按其性质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所谓专家证据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出庭就案件或法律事项的财会专门问题发表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中只能就法庭据以查明的案件事实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不能直接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所谓专家辅助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助理的身份作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身边助手,随时为其解答或处理相关的财务会计问题。所谓专业咨询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业顾问的身份受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会计调查、取证、评估损失、追踪财产、解答会计问题等服务。此外,按照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将法务会计服务区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两类。

总之,法务会计是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这里的法律事项,是指等待处理的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纠纷和未决事项。

(二)法务会计的作用环节、分类及内容

1.法务会计的作用环节。整个法律活动,可分为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四个环节。在立法过程中,会计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都可能作为立法者的成员、助手、参谋,就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或财会专门法律,或者参与制定、表决,或者提出意见等,这些都是立法活动,不具有职业服务性,因此不是或不需要法务会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于守法和执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和有关主体可通过自行协商、有关部门或个人主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就其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法务会计可提供相应的调查、取证、咨询等服务;如果这些问题直接或前述方式未能奏效而诉至法院,或者有关主体严重违法而触犯刑律,则应按司法程序解决,就其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法务会计可提供相应的专家证据服务。可见,在整个法律过程中,法务会计除立法环节无需参与外,在守法、执法和司法环节都能发挥作用,目前主要在司法环节,并已有向守法和执法环节大力推进之势。

2.法务会计的主要分类。根据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将法务会计区分为诉讼法务会计和非诉讼法务会计。所谓诉讼法务会计,是指对采用诉讼方式处理的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会计专业服务,它必须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法务会计人员常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所谓非诉讼法务会计,是指对采用非诉讼方式处理的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会计专业服务,它没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则,其内容主要是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服务,业务方式灵活多变,甚至由解决问题扩展到预防问题的发生,如舞弊预防、损失预防和改善公司内控制度等。

3.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从法律事项所涉及的经济内容来看,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包括税收法务会计、保险法务会计、海损法务会计、破产清算法务会计、资产重组法务会计、知识产权法务会计、反倾销法务会计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务会计以出现法律事项或问题为前提,它为解决争议服务,具有争议性。因此,所谓税收、保险、海损等法务会计,是指发生税收、保险、海损等法律事项或纠纷时由法务会计人员相应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它不同于正常情况下的纳税核算、保险业务核算等而形成的税务会计、保险会计等特殊业务会计,因为这些特殊业务会计不需要考虑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等,不具有争议性。

从委托人或顾客的需求项目来看,常见的服务项目主要有欺诈调查与预防、反洗钱、损失评估、资产追踪与恢复、保险理赔、专家证人、许可证管理、仲裁服务、有价证券诉讼、建筑工程争议、知识产权诉讼、反倾销诉讼、调查与法务服务等。

二、两大法系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比较

由于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不同,法律事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专门问题的解决方式也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专家证人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用鉴定人制度。相应地,法务会计协助解决案件或纠纷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的模式也就分为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模式和会计鉴定人制度模式。

(一)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它一般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案件有关专门事实或问题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的人。《布莱克法律辞典》对专家一词的定义是:“经过该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或女人),或者掌握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特别或专有知识的人。”专家证人提供的专业意见一般称为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也可称为专家证据。有关专家证人的资格、作证、质证、专家意见的采信与限制等规则构成的有机体系即为专家证人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尽管是提供意见证据的特殊证人,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与普通证人基本一致。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原被告或控辩双方均可委托),因而其从属于一方当事人,在作证方式上与普通证人一样都要接受严格的交叉询问,专家证言并非比普通的证人证言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专业化分工的日益精细,以熟练运用法律为职责的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案件有关技术性或专业性问题上将越来越依赖于专家的服务,因此专家证据的采用将是不可阻挡的潮流。但是,由当事人自行雇用并支付报酬的专家证人,难免成为当事人的“雇用”,其提供的专家意见一般都对委托人有利。美国证据法学家Langbein将专家证人比喻为“萨克斯风”,律师演奏主旋律,指挥专家证人这种乐器奏出令律师倍感和谐的曲调。(注:J.Langbein,The German Advantage in Civil Procedure,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85,52(4),p.835.)另外,专家证人的过度使用也将影响诉讼时效,增加诉讼费用。因而,有必要在实践中探求行之有效的专家证人规则。英国Cresswell大法官在National Justice Compania Naviera SA v.Prudential Assurance Co.Ltd一案中所作的探索,堪称经典之作。他在审理该案中提出了专家证人作证的七项著名规则(注:参见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117页,第379页。)。这七项规则提出后,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并在有关证据规则中得到体现。例如,反映独立性和公正性要求的第一、二条规则,在英国新的《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中确立为专家证人对法院的优先职责:(1)专家证人的职责在于以其专业知识帮助法院解决有关诉讼程序中的问题;(2)专家证人的责任优先于专家证人对向其作出指示的人或者支付其费用的人所负的任何责任。这说明,在英美国家专家证人的立场已被要求摆脱当事人一方,而成为独立的第三方,公正地提出有助于争议合理解决的专家意见。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发展趋势。

财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第5篇

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一是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上级审计和同级审计监督,对审计监督中提出的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认真研究并落实整改。二是通过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健全预算初审制度、严格预算执行报告制度、改进决算编报工作,积极配合区人大做好预算审批监督工作。三是贯彻执行《条例》,制定《**区财政局工作办法》、《**区财政局接待来访工作规范》,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一是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及其配套措施,着重[此文章由21秘书写作网/独家原创]抓好建立岗位执法责任制及对各业务股室行政执法情况的考评工作。二是实行内审制度,制定了《**市**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稽核暂行规定》,明确由内设财监法规股负责实施,对各股、所的财政性资金的拨付、业务经费收支和执行财会制度情况进行稽核,对大额资金、专项资金进行延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完善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

(一)规范业务工作行为。明确局内有关预算内外资金拨付的职责分工、拨付程序、拨付时间要求和经办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另外制定了有关政务管理、业务管理、部门管理、机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五大方面17类共37项管理规定,基本做到了各项工作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规范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对财政政策法规、会计、国有资产评估、财政票据等十大管理方面的业务工作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作了明文规定,全方位规范了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和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监督的业务操作程序。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了八项制度,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制度;岗位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的登记和存档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举报控告受理制度。上述制度明确了行政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及执法责任工作的分工,做到行政行为主体、内容、形式均合法,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认真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制度。一是根据预算法和省市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合理编制各年度区级财政收支计划,着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规定的重点支出需要。二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施部门预算,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增加预算透明度,提高预算约束力,维护区人大审批监督预算的地位和权威。三是在预算编制和报送审批过程中,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区人大经工委报送预算等资料,并按财经委提出的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在配合做好预算初审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定时间提交经区政府审议批准的预算草案报告及其他重要情况,努力为人代会审议预算草案提供相关资料。四是以规范超收安排和预算调整为重点,健全预算执行报告制度,协助区政府做好有关工作,认真按照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按进度安排支出,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五是改进决算编报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进行审批监督。

(二)贯彻执行财政改革法律制度。一是贯彻执行部门预算制度。按照预算法的要求,推进部门预算改革,选择民政局、卫生局2个部门为20**年编制部门预算试点单位,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编制范围,试行综合预算,具体编制到类、款、项级预算科目,人员、公用经费细化到目级预算科目,专项资金核定到具体项目,使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和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二是贯彻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我区是在2**0年开始实行财政性资金支出由国库集中支付的,主要是把个人工资纳入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即改变个人工资经费逐月拨给单位的做法,由财政部门直接把个人工资划入工资卡,我区从2**0年12月起实行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统发。三是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我区认真探索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去年完成4宗采购任务,平均节约率达17.4%,实现了对财政支出管理从分配到使用的[此文章由21秘书写作网/独家原创]全程监督和财政支出效益的最大化。四是贯彻执行财政管理信息化制度。全区已在各镇(办)成立了财政结算中心,对所属有经费补贴或由镇(办)直接管理的下属站、所、办和各行政村的财务收支活动,全部纳入财政结算中心集中管理,实行单位单独设账、分户核算、“非零户”的管理办法,强化对财政资金的统一管理和核算。

(三)贯彻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制度。我区开展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已有相当长的时间,早在1988年县区分设时即设立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开始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范围。1992年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颁发,我区预算外资金开始进入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新阶段。1997年颁行《**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核算。1999年起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委托银行代收;20**年春季起对城区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委托银行代收代扣,实行票款分离。另外,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票据,坚持实行“以票控款、以旧换新”制度,严肃查处违规使用票据的行为。加大预算外资金帐户的管理,按照“单位自报、财政确认、人行审批”的基本程序对单位的帐户进行清理,防止多头开户。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稽查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涉农、涉教、涉企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对涉农、涉企收费实行“两证一票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统一票据和企业、农民交费登记卡)管理办法,对中小学生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有效制止了乱收费,减轻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

财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第6篇

在《做焦裕禄式的县委书记》一文中指出:“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我身为一名国有企业分管财务的公司副职,虽然算不上什么“官”,但是作为一名党员,长期与钱打交道,做的工作都是围绕“钱”,廉洁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自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有了些许感悟和体会,在此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报告如下:

一、廉洁自律要防患于未然

要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就必须从源头抓起,从思想根源入手,以文化倡廉、以学习思廉、以警示促廉,使廉洁意识根植于自己的头脑中,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增强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贯彻“为民、清廉、务实”的要求,防患于未然,真正从思想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廉洁自律要与职业道德融为一体

“360行”,行行都有各自的规矩。财务人员的清正廉洁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既经手好公家的钱,又不沾手公家的钱”,体现在财务职业道德规范上就是:

1.爱岗敬业。要充分认识并珍惜、热爱财务工作,自觉主动履行岗位职责,以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全心全意为公司业务服务,正确处理责权利三者的关系。

2.熟悉法规。财务工作涉及面广,要熟悉财经方针政策和各种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财务处理的正确性。只有熟悉了准则并且具备了娴熟的会计技能,才能遵循准则、坚持准则,才会知道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

3.依法办事。财务工作以法律法规为指导,以会计处理为载体,涉及到具体每一项经济业务就是要处处依法行事,把好关口,依法理财,做到“不唯上、不唯情,只唯法”。

三、廉洁自律重在落实、贵在坚持

我出身于工人家庭,从小父母就教育我为人要本分,参加工作后又教育我公私要分明。从事了20多年的财务工作,也见过曾经熟悉的同事、朋友因为一时贪念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十八大以来各种媒体报道的许多警示案例触目惊心,,在工作中看到个别被巡察对象或有意或无意地违反财经纪律甚至廉洁纪律,让我深深感受到廉洁自律一刻也不能放松。

1.要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财务人员要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专业品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维护会计职业的尊严。一丝不苟地按财务制度办事认真进行核算和管理,忠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在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2.要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财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纪的问题,财务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坚持原则是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加强核算监督、管好用好各项资金的保障。

财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第7篇

[关键词] 税务风险 税法 风险控制

一般而言,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管理、计算和缴纳税款等方面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原因遭受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公司税务风险是指公司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公司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税务风险是公司不可忽视客观存在的风险之一,具体表现为公司某种涉税行为影响准确纳税的不确定因素, 如公司被税务机关检查、稽查, 承担过多的税务责任, 或是引发补税、缴交滞纳金和罚款的责任, 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虽然税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公司而言只是可能承担这种风险,并不一定必然承担这种风险。公司需对自身的税务风险水平有一个客观理性的认识, 树立依法纳税理念,做好风险防范与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分析影响公司税务风险的因素,以防范和控制公司税务风险。

一、影响公司税务风险的基本因素

公司要想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就必须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 减少自己的成本费用支出。在各类成本费用中, 税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纳税意味着公司可支配收入的减少。公司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之间天然存在矛盾,因此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降低税负是实现公司税后利益最大化的途径之一。 公司降低税负的动因及具体操作方式和行为, 一般会存在不确定因素, 这就是公司税务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 它涉及公司的经营、投资和理财等各项经济活动,因此“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已越来越得到公司的重视。

1.影响税务风险的公司内部因素

(1)公司及其经营管理者的纳税意识的影响

有些公司及其经营管理者的纳税意识不强,片面地强调少交纳税收,甚至不考虑减少纳税的方式和方法,如授意或唆使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非法手段以期达到减少公司税负的目的,一旦被发现,后果往往非常严重,如“古井贡酒”、“恩威”税案就是例证。

(2)公司及其经营管理者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的影响

有些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认为,只要不主动违法偷税,按期申报缴纳税收就不会存在税务风险。但事实并非如此,如公司将应收未收的销货款未及时入账, 挂在往来账上反映, 而购销双方又没有办理相应的结算协议,按税法的规定必须补缴税款, 并缴纳一定数量的罚款, 使公司面临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公司管理人员有较强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合理运用结算方式, 调整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样不仅可以为公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而且还可以有效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3)公司涉税人员业务素质的影响

公司的涉税事务管理能力、会计核算水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整体税务风险。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 由于财务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 以及税收法规、财务法规的复杂性可能会出现对有关税收法规的理解偏差, 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纳税行为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 或者在表面、局部上符合规定, 而在实质上、整体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造成事实上的偷税, 同样会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

(4)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影响

公司内部完整的制度体系是公司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财务制度、投资控制及担保制度、业绩考核及激励制度、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人才管理制度等。制度是否健全, 其制定是否合理、科学, 从根本上制约着公司防范税务风险的程度。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一旦成为现实,公司不仅要承担担保责任,而且承担的担保责任所产生的损失也不得再税前扣除。如果公司缺乏完整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 就不能从源头上控制防范税务风险。

2.影响税务风险的公司外部因素

(1)税法影响

对于公司而言,纳税是一种直接的现金支出, 意味着当期既得经济利益的损失,依法纳税是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我国现阶段,税法体系比较庞杂,相关的税收法规及实施法规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变动有比较大,相应的财务会计法规的变化也比较频繁,不同层次的税收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公司的涉税行为,加大了公司涉税行为效力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公司的税务风险。

(2)法际之间的冲突的影响

对于公司的涉税行为,不同的法律对行为的处理会有所不同,比如关于公司收入确认的问题,税收法规、财务会计法规和合同法的规定可能会不一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同的收入确认方式,对于纳税义务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期纳税金额等。虽然对于涉及的税务事项,其他法律法规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但以税法为准并不能解决相关法律间的冲突。由于我国税法目前的层级效力比较低,根据法律的层级效力原理,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比如法律效力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上会出现冲突,因此法际之间的冲突会对公司的税务风险产生影响。

(3)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我国税务行政管理体系复杂,公司的涉税行为可能会涉及国税、地税、海关等多个税务执法主体,不同的执法主体对同一涉税行为的理解和处理可能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往往享有自由裁量权,并且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税收法规的行政解释权,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了公司的税务风险。 另外,税务机关于公司在税收政策信息方面存在着不对称,也会加大公司的税务风险。

(4)税务救济的前置条件的风险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该规定表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不服时,必须先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即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是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如果税务机关对公司作出了征税决定,而公司又没有能力缴纳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担保,那么即使税务机关的决定违法,公司的权益也没有救济途径。

二、公司税务风险防范控制

公司面临的最大的涉税风险是“偷税”。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公司只有依法、按期、据实申报纳税,才可能避免“偷税”的风险。

由于公司的不当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存在“偷税”行为,则不仅产生了补缴税款的责任,同时会出现支付滞纳金、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除了上述有形责任外,还可能给公司的信誉造成损失,其他公司会因该公司的偷税而对其信用产生怀疑,不愿再与其合作,这种无形的损失可能会比有形的损失更为严重。

税务风险控制首先要防范公司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其次是防范公司承担不应承担的税收负担,第三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降低税负。从公司税务风险产生的途径不难看出, 它涉及到公司日常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 要想有效防范, 必须了解引起公司税务风险产生的关键因素, 从根本上排除税务风险产生的不确定性, 努力减少税务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减少税务风险引发的其他成本。

1.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公司税务风险已成为当今公司的常态风险, 这就要求每个公司在从事各项经济活动时必须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公司应做到依法诚信纳税, 依法办理涉税事务,如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减免税登记、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系统,准确计算税金, 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严格按照规定出具、索取发票和相应的凭据。在从事涉税业务活动时,如签订合同,要特别关注涉税合同条款及其法律效力,避免涉税条款违反税法而丧失法律效力,防止发生涉税歧义和误解, 尽量分散税务风险。

2.提高公司涉税人员业务素质

提高公司涉税人员业务素质是有效防范公司税务风险的基础,公司涉税人员不仅仅限于财务人员,还包括公司业务及其管理人员。公司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利用多种渠道, 帮助财务、业务等涉税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 了解、更新和掌握税法新知识, 提高运用税法武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避公司税务风险的能力, 为降低和防范公司税务风险奠定良好的基础。

3.制定系统的税务风险防范控制规程

税务风险控制与公司的具体业务活动密切相关,公司在制定系统的税务风险防范控制规程时,应当汇集纳税人涉税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并对其进行研究, 避免陷入法律的纠纷。当出现对政策的理解把握有偏差时, 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制定出不同的控制税务风险的防范控制规程后,除了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外, 还要对影响税务风险的各因素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动进行分析,防止公司内外因素的变化产生的不必要的风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涉税人员的培训与沟通,增进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防范控制税务风险规程内容的理解,并加强对税务风险控制效果进行检查、监督。

4.加强公司涉税业务的系统管理

一般而言,公司的税务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处理,如申报纳税、缴纳税款、购买开具发票等。但实质上财务部门不过是将业务部门产生的税收在账务上反映出来,并履行相应的纳税程序而已,因此不难发现:业务部门产生税收,财务部门核算和交纳税收。

目前大多数公司都认为公司的税收问题就应该是财务部门去解决,但财务部门往往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为税务处理的依据是业务、合同。税收有问题财务处理,当业务部门业务做完后,发现有多交税问题,或者出现税收风险,当财务发现问题后,只能通过调整账务来解决,在解决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税务风险。因此公司有必要规范公司的税务管理,加强公司业务与财务、税收上的系统衔接管理,慎重处理每一个涉税环节,防范和控制公司税务风险。

5.特别关注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

税收筹划是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但税收筹划中公司常常会忽视筹划的机会成本,同时筹划本身又需要成本支出,可能会产生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由于税收筹划的事先性特点,虽然税收筹划以不违法为前提,但现实中这种不违法即“合法”的认识往往还需要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如果不被确认而被认为是恶意偷税行为则会被处罚。因此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减少税收成本时,要特别关注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税务风险。

财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第8篇

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但是,我国学界关于法务会计的含义、特征、假设与原则等基本问题的看法,仍是众说纷纭。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本文是笔者近年来独立探索的初步成果,以期能把握法务会计的本质内涵,揭示其特征和发展方向,为今后制定法务会计准则提供理论支持。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评述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

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边缘学科或专业技能,这一点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取得共识。但是,法务会计的内涵是什么?它研究和解决什么问题?依旧是各持一词,差异甚大。归纳起来,各家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会计法律问题论、法律会计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

会计法律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它研究如何规范和保护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社会赋予它的角色作用,或者是以会计与法律知识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观点的代表主要是戴德明、周华 (2001) [1]和赵萍、付尧(2003)[2]等。

法律会计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它是将会计、审计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国内外学者持此观点的最多,其主要代表是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 G.Jack Bologna & Robert J. Lindquist,1995)[3]、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转引自盖地、张敬峰,2003)[4]、我国学者盖地(1999)[5]、喻景忠(1999)[6]、张秀梅(2002)[7]等。

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既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也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换言之,法务会计一方面要查明相关财会问题,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专家意见,并运用于法庭作证;另一方面还需分析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性质、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赔偿责任等。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李若山(2000a、2000b)[8][9]、冯萌、李若山等(2003)[10]、赵如兰(2001)[11]、李艳(2004)[12]等。

(二)三种观点的综合评述

笔者认为,研究和认识法务会计,应以法务会计工作为中心,将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三方面相结合。换言之,法务会计应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知道哪些人从事哪些工作才能在实务上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理论上才能进行系统的概括和总结,形成一定的理论或技能,并用于指导实践。目前,国内外有较多人仅从专业技能或工作等一方面去理解法务会计,故经常造成一些误解,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把握“三结合”这把钥匙。

以上三种观点都是从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来认识法务会计,都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新分支,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三结合”的角度看,会计法律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的缺限是十分明显的。在处理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时必须解决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根据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法律问题应由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解决,一般的事实问题也由法律工作者自己查清,只有较为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才交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如医学问题交法医,指纹、脚印问题交痕迹专家,会计资料交会计专家处理等。因此,作为会计专业人员的法务会计,只能处理事实问题当中的会计问题,而会计法律问题论未能理解这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要义,让会计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自然不合道理。另外,从理论或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应是探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而如何规范一般会计行为及保护会计职业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属于会计法学的范畴。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同时处理会计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除有违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外,加重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负担,混淆了两者的界限,有可能干扰法务会计人员做好其本职工作。由此可见,只有法律会计问题论把握了法务会计的基本方向,但是这种观点的学者多从法务会计的业务技能和特征上去理解法务会计,未能深刻认识到它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法律服务特性,更未能从“三结合”角度全面加以考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务会计的许多典型案例是会计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如安然事件、银广夏事件等,它们既是会计事件, 又是法律事件。国内许多学者就是从这种特殊事件的角度来观察和理解法务会计的,因此难以认识到法务会计的本质和全貌。实际上,即使是这些双重性质的案件或事项,其处理程序依然是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及其力所能及的一般性事实问题,法务会计工作者处理会计事实问题的分工协作关系。

二、法务会计的根本起因及内涵

二战期间,美国FBI雇用了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张苏彤,2004)[13],是一种早期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另据李若山等人的考察[8],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查办这些案件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从而产生了法务会计。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武汉大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课题组,2003)[14],改革开放初期的八十年代,因经济体制转换与法律制度不健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贪污受贿、经济诈骗等案件,为解决这类案件中的财会专门问题,我国检察院系统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从而产生了我国的司法会计(我国法务会计的起源和重要组成部分,此观点的阐述限于篇幅此处从略)。这是因为,查办或处理如上这类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离不开对会计资料的调查和验证,而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是对一系列经济业务的逐级汇总与概括,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与专业性,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人(如律师)等受其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限制难以理解和判断,以致无法查清、认定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不得不求助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这就是法务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此可见,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法务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专业服务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所谓专家证据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或法律事项的财会专门问题发表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中只能就法庭据以查明的案件事实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不能直接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因为,法律适用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所谓专家辅助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助理的身份作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身边助手,随时为其解答或处理相关的财会问题。所谓专业咨询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业顾问的身份受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会计调查、取证、评估损失、追踪财产、解答会计问题等服务。这里的关键是法务会计人员的身份,身份不同则业务性质也不同。另外,按照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将法务会计服务区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两类。

总之,法务会计的含义可概括为: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作为一门学科,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审计知识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理解以上定义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务会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不同的是,它是专为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或问题服务的。第二、法务会计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目的是查明法律案件或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提供专家证据等。第三、法务会计围绕法律事项开展工作,而不是针对会计实体、被审计单位或经济实体。换言之,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并且,这里的法律事项本质上是含有财产权益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具体的案件、纠纷和未决事项,分为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项两类。第四,法律事项必须具有财产权益的内容,如果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例如,污辱诽谤、名誉纠纷、行政处分等,因为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另外,一些财产权益内容较为简单、具有一定经济知识和经验的当事人和承办人能够自已处理的事项,如一般的交通事故、简单的借款纠纷、房地产交易纠纷等,也无需法务会计参与。只有那些涉及较为复杂的会计过程和会计资料的法律事项才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第五,定义中的法律事项不同于经济案件、经济纠纷或经济事项。因为离婚、继承、保险理赔等一般不称为经济案件或纠纷的事项越来越涉及复杂的财产问题,处理这类事项需要法务会计的专业支持。第六,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时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法律的标准和程序,只有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依照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行业规范,且不能与前者发生冲突或矛盾。

三、法务会计的基本特征

所谓特征是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内在属性与外在表征。也许是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目前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几乎空白,这无疑是个缺憾。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试图概括出法务会计的几个基本特征,希望能对人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法务会计有所助益。

(一)法律服务性

会计是一种服务性的活动,就是向有关各方提供定量的财务信息,帮助人们对企业或非企业实体中的资源安排和使用作出决策[15].同样,法务会计也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它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或解决服务,是会计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或当事人的专业支持,是将会计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以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因而具有法律服务性。需要注意的是,应当从前述“三结合”的角度来理解法务会计的法律服务性,它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技能或理论服务于法律事项的处理,因而不仅具有专业性、服务性,还具有职业性。

在财务会计中,会计为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其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表现为决策服务性;在独立审计中,审计师站在公正立场鉴证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以合理保证信息使用人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表现为社会服务性。只有法务会计是专为法律事项的处理而协助法律工作者查证相关的财会事实,表现为法律服务性。由此可见,法律服务性是法务会计的根本属性,了解这一点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 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本文在对法务会计的观点进行分类、评述基础上,探讨了法务会计的起因及其内涵,认为法务会计是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同时,指出了法务会计具有法律服务性、法律事项性、调查取证性、价值量化性、法律标准性和广泛应用性等六个基本特征。最后,简要阐述了法务会计的功能和内容。

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但是,我国学界关于法务会计的含义、特征、假设与原则等基本问题的看法,仍是众说纷纭。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本文是笔者近年来独立探索的初步成果,以期能把握法务会计的本质内涵,揭示其特征和发展方向,为今后制定法务会计准则提供理论支持。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评述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

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边缘学科或专业技能,这一点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取得共识。但是,法务会计的内涵是什么?它研究和解决什么问题?依旧是各持一词,差异甚大。归纳起来,各家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会计法律问题论、法律会计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

会计法律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它研究如何规范和保护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社会赋予它的角色作用,或者是以会计与法律知识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观点的代表主要是戴德明、周华 (2001) [1]和赵萍、付尧(2003)[2]等。

法律会计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它是将会计、审计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国内外学者持此观点的最多,其主要代表是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 G.Jack Bologna & Robert J. Lindquist,1995)[3]、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转引自盖地、张敬峰,2003)[4]、我国学者盖地(1999)[5]、喻景忠(1999)[6]、张秀梅(2002)[7]等。

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既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也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换言之,法务会计一方面要查明相关财会问题,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专家意见,并运用于法庭作证;另一方面还需分析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性质、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赔偿责任等。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李若山(2000a、2000b)[8][9]、冯萌、李若山等(2003)[10]、赵如兰(2001)[11]、李艳(2004)[12]等。

(二)三种观点的综合评述

笔者认为,研究和认识法务会计,应以法务会计工作为中心,将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三方面相结合。换言之,法务会计应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知道哪些人从事哪些工作才能在实务上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理论上才能进行系统的概括和总结,形成一定的理论或技能,并用于指导实践。目前,国内外有较多人仅从专业技能或工作等一方面去理解法务会计,故经常造成一些误解,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把握“三结合”这把钥匙。

以上三种观点都是从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来认识法务会计,都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新分支,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三结合”的角度看,会计法律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的缺限是十分明显的。在处理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时必须解决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根据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法律问题应由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解决,一般的事实问题也由法律工作者自己查清,只有较为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才交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如医学问题交法医,指纹、脚印问题交痕迹专家,会计资料交会计专家处理等。因此,作为会计专业人员的法务会计,只能处理事实问题当中的会计问题,而会计法律问题论未能理解这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要义,让会计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自然不合道理。另外,从理论或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应是探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而如何规范一般会计行为及保护会计职业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属于会计法学的范畴。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同时处理会计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除有违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外,加重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负担,混淆了两者的界限,有可能干扰法务会计人员做好其本职工作。由此可见,只有法律会计问题论把握了法务会计的基本方向,但是这种观点的学者多从法务会计的业务技能和特征上去理解法务会计,未能深刻认识到它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法律服务特性,更未能从“三结合”角度全面加以考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务会计的许多典型案例是会计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如安然事件、银广夏事件等,它们既是会计事件, 又是法律事件。国内许多学者就是从这种特殊事件的角度来观察和理解法务会计的,因此难以认识到法务会计的本质和全貌。实际上,即使是这些双重性质的案件或事项,其处理程序依然是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及其力所能及的一般性事实问题,法务会计工作者处理会计事实问题的分工协作关系。

二、法务会计的根本起因及内涵

二战期间,美国FBI雇用了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张苏彤,2004)[13],是一种早期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另据李若山等人的考察[8],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查办这些案件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从而产生了法务会计。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武汉大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课题组,2003)[14],改革开放初期的八十年代,因经济体制转换与法律制度不健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贪污受贿、经济诈骗等案件,为解决这类案件中的财会专门问题,我国检察院系统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从而产生了我国的司法会计(我国法务会计的起源和重要组成部分,此观点的阐述限于篇幅此处从略)。这是因为,查办或处理如上这类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离不开对会计资料的调查和验证,而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是对一系列经济业务的逐级汇总与概括,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与专业性,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人(如律师)等受其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限制难以理解和判断,以致无法查清、认定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不得不求助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这就是法务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此可见,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法务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专业服务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所谓专家证据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或法律事项的财会专门问题发表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中只能就法庭据以查明的案件事实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不能直接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因为,法律适用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所谓专家辅助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助理的身份作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身边助手,随时为其解答或处理相关的财会问题。所谓专业咨询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业顾问的身份受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会计调查、取证、评估损失、追踪财产、解答会计问题等服务。这里的关键是法务会计人员的身份,身份不同则业务性质也不同。另外,按照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将法务会计服务区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两类。

总之,法务会计的含义可概括为: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作为一门学科,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审计知识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理解以上定义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务会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不同的是,它是专为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或问题服务的。第二、法务会计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目的是查明法律案件或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提供专家证据等。第三、法务会计围绕法律事项开展工作,而不是针对会计实体、被审计单位或经济实体。换言之,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并且,这里的法律事项本质上是含有财产权益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具体的案件、纠纷和未决事项,分为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项两类。第四,法律事项必须具有财产权益的内容,如果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例如,污辱诽谤、名誉纠纷、行政处分等,因为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另外,一些财产权益内容较为简单、具有一定经济知识和经验的当事人和承办人能够自已处理的事项,如一般的交通事故、简单的借款纠纷、房地产交易纠纷等,也无需法务会计参与。只有那些涉及较为复杂的会计过程和会计资料的法律事项才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第五,定义中的法律事项不同于经济案件、经济纠纷或经济事项。因为离婚、继承、保险理赔等一般不称为经济案件或纠纷的事项越来越涉及复杂的财产问题,处理这类事项需要法务会计的专业支持。第六,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时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法律的标准和程序,只有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依照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行业规范,且不能与前者发生冲突或矛盾。

三、法务会计的基本特征

所谓特征是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内在属性与外在表征。也许是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目前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几乎空白,这无疑是个缺憾。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试图概括出法务会计的几个基本特征,希望能对人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法务会计有所助益。

(一)法律服务性

会计是一种服务性的活动,就是向有关各方提供定量的财务信息,帮助人们对企业或非企业实体中的资源安排和使用作出决策[15].同样,法务会计也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它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或解决服务,是会计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或当事人的专业支持,是将会计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以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因而具有法律服务性。需要注意的是,应当从前述“三结合”的角度来理解法务会计的法律服务性,它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技能或理论服务于法律事项的处理,因而不仅具有专业性、服务性,还具有职业性。

在财务会计中,会计为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其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表现为决策服务性;在独立审计中,审计师站在公正立场鉴证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以合理保证信息使用人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表现为社会服务性。只有法务会计是专为法律事项的处理而协助法律工作者查证相关的财会事实,表现为法律服务性。由此可见,法律服务性是法务会计的根本属性,了解这一点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事项性

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它围绕法律事项开展业务,因法律事项的发生而引起,并随着法律事项的解决而终结。不过,法务会计是协助而非直接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它是查明或认定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会事实。这是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的根本区别之一。实际上,这里的法律事项相当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实体,正像会计实体划定了财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一样,法律事项划定了法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可见,法务会计具有鲜明的法律事项性特征。并且,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务会计不适用财务会计的会计实体、会计分期与持续经营假设。因为,在法务会计中,凡是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都必须查清,并不局限于某一会计实体或某一会计期间,也不问该实体是否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事项是法务会计的核心概念之一。

(三)调查取证性

法务会计的核心内容就是对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进行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并据此形成结论性专家意见,用于法庭作证或供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处理未决事项。这是法务会计与其它会计、审计的最大、最明显的区别。国内外许多学者正是根据这一特征来对法务会计进行定义的。也许有人会说,审计也有此特征。这不完全正确。审计一般是对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基础上对有关项目和交易进行实质性测试,并收集相应的审计证据,它不如法务会计进行的是专项调查,深入而细致,并要与证据规则相结合,针对性地收集、固定证据。另外,审计报告与法务会计的专家意见的目的和用途完全不同。

(四)价值量化性

货币计量是财务会计的四个基本假设之一,因为只有通过货币或价值手段才能将各项具体的经济业务或财产进行汇总,从而得到会计实体的经济总量信息,以利于综合判断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在法务会计中,一方面法律事项所涉及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绝大多数都表现为货币计量信息;另一方面,为获得处理法律事项所需的犯罪金额、纠纷金额、损失金额等必须对该法律事项相关的财会事实进行价值量化、分类和汇总。可见,法务会计需要以价值量化手段汇总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情况(如占用公款一百万元等),以利于司法人员或当事人对案件或纠纷进行定性和处理,因而具有价值量化性特征。

(五)法律标准性

法务会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了查明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公司法》、《诉讼法》、《证据规则》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办事,而现实中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是依照会计准则与制度、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编制或形成的。这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进行检查与验证,如有冲突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当然,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度等行业规范作为政府规章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最低一级),司法人员办案一般是依照法律、参照规章。但是,由于司法人员及当事人等对专业性很强的会计行业规范知之甚少,往往难以或不予参照,有时还会造成其法律职业判断或当事人一般认识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产生分歧,这就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法务会计人员依照法律标准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六)广泛应用性

法务会计是会计界为法律界提供专业服务,是会计实务对法律实务的支持。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活动都要受到法律调整,当人们在处理经济纠纷等法律事项时只要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财会专门问题,就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门服务。因此,法务会计在行政、司法机关、银行、保险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他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将得到广泛应用。并且,法务会计服务的项目也十分广泛。正如(香港)德勤财务调查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黎嘉恩先生所说,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包括“洗黑钱”调查、公司内贪污调查、电子商务交易真实性调查、商标注册权调查、资产追踪、欺诈调查等,几乎涵盖了所有你能想到的与财务有关的问题[16].

此外,法务会计还具有争议性、一次性等特点。其意是说,法务会计出现于争议场合,为解决争议服务,随着争议的解决而结束,一事一处理,不具有重复性

四、法务会计的功能和内容

(一)法务会计的功能

法务会计的功能是指法务会计所固有并由其本质决定的查证财会事实与保障法律实施的潜在能力。查证财会事实是法务会计的技术功能,它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凭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接受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或其律师等的指派或委托,为其调查、验证相关的财会事实,收集、固定证据,并发表专家意见,作为他们认定案件事实、处理纠纷或未决事项的依据。保障法律实施是法务会计的社会功能,它是指通过法务会计人员的调查、取证及对案件、纠纷或未决事项解决的有效参与,及时查清事实真相,使这些法律事项得到正确处理,从而保障会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务会计的两项功能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互相依存,相互促进。离开了技术功能,其社会功能将无法实现;离开了社会功能,则其技术功能失去存在意义。因此,两项功能必须同时发挥作用,目前理论研究中广泛存在的只重视技术功能,而忽视社会功能的现象理应尽快得到纠正。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一项功能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另一项功能的实现。但是,从查证财会事实到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中间还需公安司法人员、律师等正确履行职责和当事人的有效配合。所以,法务会计功能的全面实现,需要各方的通力配合,法务会计业务及其管理应寻求各方力量相互推动与制衡的有效机制。

功能与作用都是对事物使用价值属性的反映。功能为事物内在的使用价值,指明其潜能;作用为事物实现的使用价值,指明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实际效果。换言之,作用为事物功能的实现状态。因此,法务会计的作用就是法务会计功能的实现状态或外在表现,即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发挥出来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法务会计的专家支持、检查监督、信息反馈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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