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关键词】 固定资产; 投资; 管理审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影响着一个经济组织资金的正常运转和效益的发挥。其中固定资产的投资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固定资产的投资是一种长期性的战略决策,与其他资产的投资相比,投资的数额大、周期长、收益风险难以预测和评估,为此在投资前必须通过审计的手段做好充分论证和科学评价。本文就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的内容、特点及采用方法作一讨论。
一、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审计与传统的财务审计有其相同的特征,就是审查和评价审计对象的公开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但在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的手段和方法等方面有其突出特点。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的对象是对投资行为的产生、行为的实施、行为的效果进行评价和鉴证。即查核投资是否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查核投资是否有经济性和效率性;查核投资的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当然这种行为的表现主要以“数量表示的信息”。审计的目的就是经济性、效益性及效果性;审计的时间贯穿于整个投资的全过程,重要的是在事前审计。事前审计时间上超前于投资行为,所以对投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性和指导性。在审计方法上主要是以数字为核心,以控制论、决策论、财务管理、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严格的逻辑推理。审计的主体是被单位内部“专职审计机构或专职的审计人员”。
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的内容和目的
(一)审计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从其审计的内容和目的上来说是一种经济效益审计,其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及其管理活动的经济效益情况及影响因素、途径等。主要是投资项目的提出;投资项目的评价;投资项目的决策;投资项目的执行;投资项目的再评价。这其中投资项目的评价是一个中心内容,它是作出科学决策的关键。评价注重考虑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估算投资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二是预期现金流量的风险;三是确定资金成本的一般水平;四是确定投资项目的收入现值;五是运用投资决策的方法对收入现值和所需资本支出进行比较。
(二)审计的目的
审计的目的就是以促进投资行为的经济效益,注重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的“三E”评价和监督。经济性就是考虑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投资的使用成本,也就是“花得少”。效率性就是在保证少花钱的前提下,取得最大的产出,即“花得好”。效果性就是投资能很好地达到预期即“花得值”。譬如,企业拟投资一套新设备,从经济性考虑就是投资是否能节约使用资金;从效率性考虑就是该投资是否具有较高的投入产出率;从效果性考虑就是该投资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或实现预期目标的程度。
(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必要性
由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审计在时间上超前于投资的决策和实施,与事后评价审计相比有其独特意义。
首先,可以规避高估冒算。在投资选项之前根据企业拟投资要求及达到的预期。审计时运用适当方法,计算分析,得出相对准确的投资成本、资金流量(流入量、流出量)及获利能力等,从量上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供选择方案、拟定计划。从源头控制成本,规避因高估冒算所带来的损失。
其次,规避与合同的冲突。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委托企业以外的组织实施,根据审计提供的信息及投资项目应达到的要求,与项目实施方签订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控制投资过程中由于随意变更而加大成本,并以此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再次,从源头上治腐。由于客观和主观原因,投资者对固定资产投资认识不足,方法不当,措施不力,监控失效,尤其是对投资项目拟定及预算没有科学的依据,导致项目实施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变更内容,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以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最后,提升审计在投资领域的地位。审计积极参与投资活动的全过程,不仅为投资决策提供了保证,而且拓展了审计服务的空间,改变了传统事后审计的被动性,审计主动参与管理、参与决策意识不断增强,地位不断提升。
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的常用方法
由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是事前审计,对于投资项目的选择和评价是整个投资审计的重要环节,审计时应视情况不同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估。常用的方法有:
1.等额年支出法。有些固定资产的投资是企业基础性对内投资,如设备、建筑物、厂房等,没有直接的营业收入,但要考虑投资的成本。一般采用等额年支出法,计算单位工程等额年支出额。
等额年支出=等额年投资支出+等额年经营 (1)
其中,等额年投资支出=[投资支出(含借款利息)-可收回残值×(P/F,i,n)]×(A/P,i,n)。 (2)
等额年投资支出是指包括建设期间借款利息在内的投资支出,按资金回收系数换算为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相等的投资支出。项目在经济寿命期结束时有残值收回的,应将其换算为现值从投资支出中减去。
公式(2)中,除了包括建设期间发生的投资支出外,还包括使用期间追加的投资支出。等额年经营支出是指不包括折旧、借款利息的年经营成本。
2.净现值法。净现值法是将投资期间发生的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都按折现系数换算成现值收入和现值支出;然后对比,来评价投资效益。此方法可用以从若干个可备选的方案中选取一次进行投资的决策。具体的做法是:首先,计算建设期和投资期内各年拟建项目的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求出净现值。当流入量大于流出量时,净现值流量用正值表示;当流入量小于流出量时用负值表示。其次,将各年净现值流量都按折现系数折算成现值,用下列公式算出净现值(NPV):
其中,NPV为净现值,n为投资涉及的年限,C为原始投资额,Ok为第k年的现金流出量,Ik为第k年的现金流入量,i为预期折现率,k为第k年,NCFk为总k年的净现金流量。
上述计算表明,甲、乙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为正数,丙为负数,说明甲、乙两方案的报酬率达到了8%,丙没有达到8%,只能从甲、乙两方案中选取;又由于甲方案的净现值大于乙方案,故选甲方案比乙方案更佳。
3.现值指数法(或现值比率法)。该方法是用未来现金流入现值与现金流出现值的比率,来评价方案的优劣。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PI为现金指数。若有n个备选方案时,比值较大者即为当选方案。
4.内含报酬率法。该种方法是根据已备选方案的资料计算其内含报酬率,以此来评价备选方案的优劣。所谓内含报酬率是指能够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贴现率。或者说是使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只要内含报酬率大于资金成本率,就认为该方案可行,在若干个可行方案中,内含报酬率最高的为最优方案。用此法时应注意两种情况,若方案中每年净现金流量相等,可按年金现值查表计算;若方案中每年净现金流量不相等,就用复利现值法逐次测试求得。具体做法是:
计算内含报酬率,选取若干个折现率,用内插法逐一比较其净现金流量,直到找到净现值等于零或接近零的那个折现率,即为所求的内含报酬率。
其次,根据计算结果,其中内含报酬大者所对应的方案就是可选方案。公式(4)中的IRR表示内含报酬率。需要说明的是同样资料,当用净现值法和现值指数法评价的结果往往不一定一致,当不一致时,再选用内含报酬率法评价备选方案的优劣将更为科学。
5.决策树法。主要用于风险型投资方案的评价。当投资的几个备选方案中,预期都存在风险,并且各状态风险的概念可以预先测定时,通常采用此种方法评价。具体做法是:将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及可能出现的状态、可能出现的风险概率及产生的后果简明地绘制在一张形同“树枝状”的图上,并计算各方案在各状况的条件损益及期望损益值,最后比较各方案的期望损益值,其中大者所对应的方案就是应选方案。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风险型投资决策受预测的概率影响最大,若不准或发生变化,其结果则不同,会导致决策失误。所以评价时应谨慎。
6.非确定型投资方案的评价方法。对于非确定型投资,决策者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采用不同标准,作出不同的抉择,常用的方法有:
一是坏中求好(或小中求大)标准。其基本思想是对投资环境持悲观态度,把不利因素看得较重,审慎从事,力求从最坏的环境寻找较好的方案。具体是先从每个方案中选出最小损益值,再从中选出最大值作为评价依据。
二是好中求好或大中求大的标准。其基本思想是对投资的环境持乐观态度,认为环境很好。先从各方案的各状态下选取最大损益值;然后再从中选其最大值,以此作为评价方案的依据。
三是务实标准法。其基本思想是对投资环境既不是完全乐观,也不是完全悲观,按自己估算一个乐观系数,运用公式计算各方案的务实期望值。
务实期望值=[该方案最大效益值
×乐观系数+该方案最小损益值×(1-乐观系数)]
四是推理标准法或称折中标准法。其基本思想是认为各方案在各状态下发生的可能性是相同的,求平均值来作为评价方案的依据。
五是最小后悔值标准法。决策常因失误而后悔。其基本思想是即使失误后悔,也尽可能把后悔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先用公式,后悔值=该自然状态下最优方案效益值-该自然状态下其他方案的效益值;然后,按每一方案取出其最大的后悔值;最后从最大后悔值中取出最小者作为最佳方案。
四、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熟悉资料,甄别方案,评价方案
审计时,首先应了解投资的目的、投资的方向(对内投资还是对外投资),掌握投资已有的各种资料,分析投资所能采用的可行性方案,甄别方案的类型。由于每种投资可供选择的方案不止一个,方案之间有的是排他型,有的是独立型,有的方案是确定型的,有的方案是风险型,有的方案是非确定型,应区分类型,从中筛选出几个可供选取的方案,并根据方案的类型,运用适当的方法,选出认为最佳的方案。
(二)审计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由于投资审计是一种事前审计,对实施投资有指导、约束作用,所采用的评价方法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为了提高审计质量,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审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熟悉审计所涉及到的学科的理论知识。
(三)管理审计是投资有效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
通过审计可以减少决策失误,但审计也不是万能的,审计所采用的方法也不一定是完全恰当的。所以,决策者在应用提供的数据信息时应该分析使用,审计仅是决策的因素之一,为了真正实现投资预期的效果,还必须有更多的管理者参与,从多个环节进行控制,为决策提供更有效的技术、理论上的支持。
固定资产的管理审计是一项重要的决策审计,贯穿于立项、评价、实施及效益鉴定的各个环节,要求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以达到规避风险、提高效益之目的。
【参考文献】
1.目的:为公司资产收购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总则:
3.1资产收购指用公司的资金进行的一种投资活动,包括购买无形资产,收购其它企业的股权、净资产或其它资产的活动。
3.2资产收购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决策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查。
3.2.1资产收购总额在公司当年规定的总经理审批权限以内的一般性资产收购,经有关部门论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2.2年度内拟用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资金收购资产,应经过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论证后提出议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进行;
3.2.3重大收购项目:拟用资金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或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应事先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经董事会进行可行性研究审议并形成决议再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实施。
4.资产收购工作必须按有关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
4.1收购单项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允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购价格。
4.2收购其它企业的净资产或股权,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收购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如属重大资产收购应对其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并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如果作为战略投资者购买其它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权,则不需进行审计和评估。
5.资产收购必须签有书面合同。合同书在未签订前应征求公司的法律顾问的意见或由其代拟。
6.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和财产交接手续。
7.资产收购要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产收购工作要按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有关信息。
8.附则:
8.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关键词】:经济效益审计 评价指标
经济效益审计作为一种高层次的审计活动,是未来企业审计发展的必然方向。现代企业的经济效益评价以价值形式的综合指标为第一层次,即以税后净利润和净增加值二个价值指标为主,同时考虑组成的基础指标为辅,组成网络状的评价指标体系。
一、经济效益审计的评价指标
1.综合指标
现代企业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必须以价值指标来综合。价值指标可以两个层次的价值增量,即企业的价值增量和对社会贡献价值增量来综合反映。
(1)税后净利润指标
税后净利润指标是绝对值指标,是第一层次的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它统率产量、产值、质量等各项第二层次及其逐级往下层的基础指标。这些基础指标非常重要,是优化税后净利润的基础,它们的经济效益通过价值形式综合反映在税后净利润这个价值指标里面。国际上常用的杜邦公式把利润指标分解为销售利润率和资金周转率,再进一步分解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次级层次的框图,基本上说明了综合反映的道理,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2)净增加值指标
这是企业对社会贡献的价值增量,即反映国民收入口径的VM的价值量指标。它从社会经济效益角度反映出企业为社会再生产和发展创造的价值增量,它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指标密切相关,可以作为衡量现代企业对社会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增加值指标也是绝对值指标,往上挂国民经济指标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指标,往下挂企业的税后净利润指标。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加上各种税负和各种工资、福利、利息、折旧等国民收入口径后形成国民收入的基础,即净增加值,代表了该企业为国民经济创造的经济效益,是第一层次的经济效益指标。
(3)用相对值反映的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本期税后利润÷本期平均净资产)100
人均净增加值=本期净增加值÷本期平均职工人数
2.基础指标
(1)收益性指标
收益性指标分析的目的在于观察了解企业一定时期内经济收益高低和盈利能力大小。通过收益性指标的分析,可进一步分析企业利润的构成,影响获利能力的重点产品以及产品结构调整的情况,分析产品质量治理状况和原料治理现状,综合评价企业盈利能力。因而,借助收益性指标是分析与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侧面。
收益性指标大体可以用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和资本收益率三个相对指标来比较。
(2)成长性指标
成长性指标分析的目的是观察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的增长情况和发展趋势。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要以较少投入取得较大产出,经济增长要讲求实效和可持续发展。
成长性指标大体可以用资本控制率、资本保值率、社会贡献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等指标反映。
(3)稳定性指标
稳定性指标分析的目的在于观察企业在一定时期能否有一个协调的顺畅的经营环境,使企业稳定地发展生产,扩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稳定性指标的分析,可进一步分析影响资产运行的重点产品。分析销售的增岳和应收账款回笼资金治理状况,分析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从而评价企业资产运行效率和资产质量状况。
(4)定性指标
定性指标用于对上述定量指标评价形成的基本结果进行定性分析验证,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基本评价结果。
定性指标可运用于对治理效益的评价,按照治理的六大职能分别进行评价。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人员需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和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审计,促使被审计单位更好地执行审计建议和改进措施。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现场观察等方法,检查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是否执行,效果如何。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或者提出更加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对于长期未进行整改的,应再次以专题报告形式反映。
3.计算综合实际分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实际值,然后加权平均计算评价指标体系的综合实际分数。
二、健全经济效益评价体系的建议
1.树立理念,明确审计目标。内部审计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的同时,应向审计监督与评价方向转变;从以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后、事中和事前审计相结合转变。
2.加快理论研究,用成熟的研究成果指导实践。目前,从事经济效益审计理论研究的人较少,有价值、相对成熟的理论成果也不多。建议集团统一组织,选定课题进行研讨,加大研究力度,取得符合集团的经济效益审计研究成果。
3.突出工作重点,选准切入点。经济效益审计的内容极其广泛,在目前开展经济效益审计的基础和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我们应根据审计部门现有的能力状况和在审计资源许可的情况下,选择一些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项目作为试点,明确审计目标,整合审计力量进行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为经济效益审计的逐步规范、全面开展做好准备。
其次,要合理选择开展经济效益审计最佳的切入点,选择中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难易程度。不能选择审计人员难以胜任的项目,应选择在人员素质、工作基础、审计资源等条件下能够做好的项目来试点。二是被审计单位的接受程度。开展经济效益审计需要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如果所审内容与现有工作跨度太大,被审计单位可能难以接受,审计难度将会加大,审计结论也不容易被接受,将不能达到促使被审计单位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三是企业的需要。要选择那些企业关注的热点、焦点的项目和领域去开展效益审计,这样才会得到企业的支持与通力合作,审计结果才能受到重视,审计成果才能发挥作用。
4.坚持常规审计与经济效益审计相结合。在具体的审计实践中,要把经济效益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不同种类的审计相结合,特别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引入经济效益审计内容,注重被审计单位对资源配置的评价和衡量,尤其是资金运用效益情况。在计划安排审计内容时,要增加经济效益审计的内容,将经济效益审计贯穿于每一个审计项目,提高这些审计的广度和深度,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同时,要克服旧习惯和方式的制约,实践中审计人员首先要制定好审计计划,作好审计调查。
5.尽快建立规范体系和标准。在审计实践中,应结合自身实际,对经济效益审计的理论做必要的探索,要认真总结经济责任和常规审计中取得的经验,制定系统化、操作性强的经济效益审计准则,准则中要对经济效益审计项目的选择基准、审计目的、审计程序与方法、审计报告形式等作出规定。同时,也应尽快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经济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一、资产重组委托审计的主体及目的
重组目的不同,资产重组形式也各不相同。资产重组形式一般有控股兼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参股投资等。股权收购实质上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为了解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盈利水平,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因此,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为股权收购方与转让方,并不一定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因目标公司原股东单方增资或目标公司吸收新股东,为新的出资价格而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审计,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当为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对合并各方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为合理确认合并各方净资产,作为计算合并各方原股东在新公司中股权结构的依据,所以其委托主体应为各合并主体董事会。
二、资产重组的审计范围及采用会计制度基准
1、审计范围
为准确反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和盈利状况,合理确认资产重组价格,一般应委托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分别进行评估和审计。资产重组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运用一定的评估确定目标公司某一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而资产重组审计并非只对目标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收购方为全面评估目标公司,准确进行效益和收购成本估算,更看重的是目标公司近几年的经营情况和未来资产价值,所以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以便决策层作出正确判断。另外,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和沪深两地交易所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在资产重组中应披露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和上一年度的损益表(利润表)。因此,资产重组审计的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
资产重组从目标公司性质上可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和非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我国除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外,其他企业执行的仍是行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对企业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的计算较大。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按五年摊销,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行业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资产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当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出现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另外,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或5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因各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如果收购方为股份有限公司,而目标公司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就必须明确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按收购企业的要求改为《企业会计制度》。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般由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当一个公司拟收购目标公司原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或目标公司通过吸收股份,使拟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制方时,收购成功与否尚不得知,故对目标公司应按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另外,收购方在受让国有股权时,按有关规定,目标公司要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故采用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较妥。
第二种做法:按拟收购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按财政部有关合并会计报表规定,若收购成功,目标公司将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执行拟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拟收购方在作投资战略决策、分析收购成本和收购效益时,若按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报表分析,由于与拟收购方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致使决策难度较大、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应按照拟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以便收购方进行相关的决策;若收购成功,则可及时准确地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目标公司也能及时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调账,不会造成重复的工作量。另外,在进行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重组审计时,为公允反映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平计算合并后各方股权结构,也需要一致的会计政策。该方法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审计所采用的方法。
上述两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考虑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第一种方法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真实性与客观性原则,也符合国家对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定,但是若收购方收购成功,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则与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算的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相比,可能会出现巨额差异,不利于收购方作出正确决策。第二种方法有利于收购方对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决策,能提供收购方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所要求的有关财务数据,但是该方法与目标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不一致,有擅自变更会计政策之嫌,是一种特定假设条件下的审计,不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原始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与委托审计的目的相配套,在资产重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资产重组形式建议委托方明确审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对收购股权或单方增资后达到控制程度、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资产重组审计,应建议按收购方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并出具特定用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收购方收购投资者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但未达到控制程度、受让国有股权的审计,应建议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资产重组的审计
由于资产重组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因此,在审计中应结合委托方确定的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在审计前期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与委托方明确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在按收购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时,由于与目标公司原会计制度基准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在一般年报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政策调整的审计,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模拟追溯调整。
四、审计报告形式
综上所述,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基础基准和审计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其审计报告形式应是专项审计报告形式。
1、收件人:资产重组审计收件人一般应为拟收购方与出让方;若收购方受让国有股权对目标公司达到控制程度、收购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则审计报告收件人一般应为目标公司董事会。
2、因资产重组的审计报告是特殊目的审计报告,故在报告引言段应说明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该基础进行公允表达。
3、应在报告的说明段说明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专项报告仅供委托方可能实行股权转让(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专项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五、资产重组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根据笔者的调研并结合主题,以下选择性的从3个方面来提炼出当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成本核算存在的财务审计问题目前,我国具备上市的服装企业大都具有较强的品牌效应。在推动公司集团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下,都会根据现阶段的网络化分工形式采取业务外包模式开展生产经营。因此,在成本核算领域就会面对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两大范畴。针对生产领域的成本核算,又会因技术的不可分性而导致重复计算;针对流通领域的成本核算,因“冰山原理”也促使成本核算面临着漏算的状况。这就在客观层面对服装业IPO财务审计带来了难题。考察服装集团公司组织资源来看,其不仅具有资本密集型的特点,也存有劳动密集型的特质。从而,在对资本折旧审计和劳动力成本财务审计上往往会面临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干扰。
(二)涉税项目存在的财务审计问题随着针对成本财务审计问题的出现,就必然会带来税项目在财务审计上的问题。其中,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现有资料反馈,服装集团公司可以在财务账面上调高成本项目的数额,以及通过增大债务的方式来压低所得税的交纳金额。从目前上市公司担保融资的业务状况来看,服装集团公司可以借助向分公司提供担保融资的事项,来进行内部化财务技术处理来拉高总公司的成本总额。增值税作为流转税是针对产品增值部分所征收的税种,但目前对产品增值额的确定存在着争议,且上市类服装公司一般具有一定的品牌价值,因此品牌溢价的确定也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
(三)资产产权存在的财务审计问题作为IPO公司都应具备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但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仍存在着股东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资产所有权混为一谈的情况。这样一来,在对服装集团公司进行资产类财务审计时,便会受到两类权利混搭所造成的干扰。在抬高股价的目的驱使下,服装集团公司可以借助股东资产所有权内部转移为法人资产所有权来实现。这样一来,所折估值就会出现虚高。在对净资产这个问题上,按照目前税法,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折股,视同股利分配,企业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然而,在财务审计上却会出现直接以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可折股净资产。当然,除了上述三个主要问题外,在票据处理上也会存在着财务审计问题。但就优化服装行业的IPO财务审计而言,需要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来着力破解以上三个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除了受到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影响外,还受到现有制度环境的干扰。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这些影响因素。
二、应对问题的思路
从本文开篇对IPO的定义中也可以知晓,针对首次公开募集股票的公司进行财务审计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因社会对该公司关注度不够高而会出现信息上缺失问题。再者,以服装类上市公司为财务审计对象,还会因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经营环境和特征不甚了解,而出现财务审计上的问题。由此可见,IPO财务审计是一项复杂且综合性较强的业务项目,通常项目周期很长,涉及到企业的改制以及上市申报的方方面面,尤其还要跟多方中介机构合作,因此,相关业务难度也较高。结合上文的问题分析,应对问题的思路可从以下4个方面来构建:
(一)了解行业背景我国服装行业从整体上看仍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类型,与国际知名品牌服装企业相比,我国服装公司仍处于品牌价值链的低端。同时,在价值转型原理下可以知晓,服装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是低于高科技行业的。这是基于这些经济原因,使得我国上市公司中鲜有服装企业的存在。为此,在开展服装行业的IPO财务审计事务之前,需要全面了解该行业的背景。包括:产成品的变现周期、技术系数、生产与流通特点等。了解行业背景的途径,可以在网络上来查询相关信息,还可以与企业方进行交流。
(二)掌握成本特点针对服装行业的IPO财务审计还面临着成本核算上的难题,从而就使得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来调整账面上的成本项目。为了减少因此而带来的财务审计难题,注册会计师需要深入把握服装行业的成本特点。根据从整体到局部的认知原理,首先应将成本项目轨迹为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等两大板块。然后,再分别深入把握这两大板块的成本特点。为了适应现阶段服装外包生产的现实状况,可以将外包费用作为一个独立的成本单元进行核算。
(三)规制涉税项目针对服装行业的IPO财务审计工作,其中一项便是监管企业的纳税事项。在与服装公司进行利益博弈时,需要规制涉税项目的成本调整行为。如,当审计调整涉及到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时,对原始报表与申报表的差异进行列报,在发现相关差异的当期进行调整,并补征入库。针对增值税项目,除非是金额特别重大,否则没有必要调整增值税,尤其是小额的进项税额或者销项税额,调整的结果会影响税金的账面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给纳税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带来不便。
(四)防范产权转移如果说,企业的股东是个人,那么用分红手段时得充分考虑其税收成本。但也有些操作人员认为,通过形成新的资产来隐藏旧的不良资产,在账面上会显得漂亮一些;个人并不提倡后一种作法。鉴于此,特别强调一点,审计调整不要也不能产生需要后期消化的资产,比如有些审计人员认为企业的部分票据不合规,将其已列支的费用或者成本调减,挂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但往往是事后仍然未能取得合规的票据,因此,实际上这种调整会给后续的审计带来更大的麻烦。以上从四个方面所做的应对思路仍有待商榷,但在问题导向下上述思路也是值得实践的。针对服装行业的IPO财务审计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深化,但只要在解决上述现实问题后才能为接下来的深化提供平台。
三、展望
一、认真做好审前法规的准备,做到有备而战。
在对改制企业进行审计之前,首先应充分熟悉了解国家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深入进展,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大量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方面的规定。为搞好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重点掌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办法》(财企〔2003〕233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备而战。审计人员既要熟知这些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充分理解文件精神,从三个有利于的角度思考发现的问题,用的眼光看待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的发展观指导审计实践。
二、审查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履行程序情况,从总体上把握改制全过程。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履行的程序主要有:制定改制方案、报经批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原企业经营者责任审计等。审计人员一要审查改制方案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复。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四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五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关注改制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做到突出重点。
审计人员在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审计中,既要从总体上把握改制的全过程,又要充分关注重点环节、关键部位,从而达到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的目的。审计人员一要关注企业改制方案是否齐全。改制方案应具备以下要素: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出让标的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如果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应当附送债权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决议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审计人员尤其是要关注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是否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是否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二要关注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有无任意核销企业资产、债权行为,在企业改制后再进入企业,从而降低国有股权。三要审查资产评估是否按照法规进行,有无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尤其是土地、无形资产、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标准应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四要审查资产评估日与企业设立登记日之间利润的归属。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2年7月27日财企〔2002〕313号)第八条规定:“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交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企业超过有效期为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据此,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经核准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自评估基准日起,到公司制企业注册登记,1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属于改制前(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基准日之间)净资产变动可分下列情况处理:(1)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原则上应上交原股东,转入“应付利润”科目,经原股东同意,也可列入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原股东股份。(2)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因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如由原股东承担的,应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由原股东当期或从以后分得的股利中补足。(3)企业因评估基准日与新企业注册登记日存在时间差,导致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的日期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日不一致的,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期间,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的,减少部分原评估确认的差额,不再调整账面价值;如资产价值增加,增加部分则按照取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确认其账面价值。
第一条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大公有资产从企业中退出的力度,进一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历史包袱和体制瓶颈,加快体制创新步伐,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条正确处理改革与规范的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经营运作机制;正确处理国家法律法规与改革的关系,在企业改制中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要盘活存量资产,利用企业现有的房产土地,通过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总量;落实好妥善安置职工的各项政策,确保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第三条企业改制要坚持“一企一策”、稳妥推进、不留后遗症的原则,尊重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意愿。全区集体企业改制主要采取三种形式。
一、能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要保持企业的相对稳定,净资产较大的,力争企业职工全员入股,经营者多持股,买断企业产权,按《公司法》要求,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规模小,净资产少的企业,提倡经营者或管理层一次出资买断企业产权。
二、鼓励社会自然人、法人成建制地兼并或承担债务式对企业进行合并重组。
三、对经营难以维系、严重资不抵债、职工长期不发工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多年拖欠的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实施依法破产。
第四条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第五条企业依据评估后的净资产状况严格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选择等。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必须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对企业资产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前,必须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替代离任审计。财务和离任审计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企业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评估后的净资产必须由主管部门下达资产确认书,企业对评估后的净资产按照以下原则和顺序处置。
(一)提留或支付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突出尊重历史贡献的原则。在改制过程中,可根据经营层作出的贡献情况,制定对经营层和经营者的奖励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对经营者和经营层的奖励比例不超过企业剩余净资产的20%。
(三)突出职工优先购买的原则。按照谁购买谁所有的原则,企业净资产在提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奖励经营层后,剩余的净资产原则上由经营者、经营层和职工全部买断。一次性买断的,可给予20%的价格优惠,不能一次买断的,可以分三年付清价款,但不享受20%的价格优惠。
(四)企业净资产在提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奖励经营层后,剩余的净资产职工不能购买的,可向社会法人或自然人转让,但不享受价格优惠。
企业净资产扣除(一)、(二)项后,剩余净资产按企业管理渠道上交主管部门。
第八条企业改革改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债权和劳动就业保障权。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企业改革改制涉及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理顺、离退休人员权益保障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改制企业承接在职职工要依法接续好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并不得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改制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备案手续。
(二)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职工个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实得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含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按企业改制时的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企业按照《公司法》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企业通过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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