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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的特殊性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25 11:02:55

劳动力的特殊性

第1篇

关键词:女性 保护措施 权利

一、 我国女员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约占人口总数一半的妇女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但我国在女员工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突出问题。

(一) 女员工劳动保护范围过宽

为妇女提供特殊劳动保护,虽其本意是保护性的而非歧视性的,但如果保护的范围失当,过多过宽的话,反而会对妇女就业造成障碍,并在实际上产生一种对妇女的歧视作用。这类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造成了妇女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待遇而在实际上缺乏平等机会的矛盾状态。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些特殊劳动保护范围过宽的问题,比如,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要求女员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女员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女员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作为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设施确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关于要求企业建立托儿所和幼儿园的规定则属于不必要的劳动保护,应该予以取消。而且在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的今天,托儿所、幼儿园完全可以由专门的幼儿机构承办,这也是市场化的必然选择。

(二) 实行一刀切式的特殊劳动保护标准

当前《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将女员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基于她们的身体机能以及生理反映等特征设定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和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将女员工作为一个单一分析类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为它可能会忽视女员工之间的多样性,模糊女员工的内部差异,特别是女员工本身在从业领域方面的区别,而这些区别是应该加以考虑的。例如从事一线流水操作的女员工工作节奏极快,而且要求在工作中思想高度集中,但她们除工作用餐外,几乎没有休息时间。长期从事这样的流水线工作会影响孕期女员工及其胎儿的健康。这种一刀切方式不仅忽略了从事不同工种的女员工之间所面临的不同处境和保护诉求,同时还使女员工在现实中所遭受的不利后果抛之于法律考量范围之外。“一刀切”的保护标准是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最低限度,每一位在劳动领域中的职业妇女均有权享受这些特殊照顾和保护。在这样的底线之上,我们还应该为从事不同行业的女员工设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三) 对女员工保护不到位

在女员工经期保护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往往认为经期是妇女正常的生理现象,对女员工的身体健康影响不大,而疏于采取保护措施。甚至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女员工经期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女员工孕期保护方面,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以企业女员工较多、季节性突击生产任务较重、实行三班倒工作制、人员调配不过来等为由不为怀孕女工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任意安排孕期女员工加班加点,继续要求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上夜班。关于产期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产假时间达不到法定标准。一些企业将女员工产假硬性规定为两个月,个别企业甚至规定为一个半月,有的企业为了加快生产,往往在女员工产假尚未期满的情况下便通知女员工上班。关于哺乳期保护,有些企业根本不对女员工哺乳期给予保护,减少或者不给女员工法定的哺乳时间,甚至私定制度,任意侵害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某果品加工厂制定的《劳动管理办法》规定,女员工在哺乳期间,确需要在上班时间内给小孩喂奶的,不得超过一小时,并按事假对待,扣发相应的工资和奖金。在更年期保护方面,一些企业对更年期女员工的保护不够重视,没有为更年期的女员工提供定期的妇科疾病的查治。

(四) 女员工保健工作不落实

有些用人单位对有关女员工保健的法律法规置若罔闻,认为女员工保健工作可做可不做,做好做坏一个样。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后,一些单位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把女员工保健视为负担。女员工保健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往往被打了折扣,在有的单位中甚至是大大打了折扣。

(五)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设施普遍匮乏

在计划经济年代,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十分突出,企业中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机构一应俱全,使得企业不堪重负。在市场经济时期,许多企业通过改制等渠道甩掉了这些沉重的包袱,但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企业中普遍不设女员工劳动保护设施。有的女员工反映,企业有男员工吸烟室,却没有女员工卫生室。即便是简陋的女员工冲洗室、哺乳室也难见踪影,很多企业女员工只好到传达室哺乳。

二、现代社会下加强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

(一) 合理设定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

法律给予女员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不仅仅是出于对男女两性生理差异的考虑,还基于妇女在社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因此,在设定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时,我们需要同时兼顾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和特殊劳动权益的保障。第一,对女员工所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标准与其从事的工作具有合理联系。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确定该标准的目的是什么、工作的客观要求是什么、该目的与工作的客观要求有多大程度的联系。第二,善意的、真诚的相信这一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是完成上述目的所必需的。第三,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对雇主完成上述目的具有合理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只有让所有的雇员都满足单一的一个标准才能完成工作,而无法通过不同的标准达到共同的目的。

(二)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罚则的不力对法律的实际效力存在负面影响是一个基本的道理:如果某种行为仅被指为违法而不受相应程度的惩罚,那它的蔓延势必将难以控制。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应适当加大和健全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多种制裁方式,全面设定侵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议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增加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侵害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明确各级劳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保护女员工特殊权益的职责,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比如雇主如有违反本法关于女员工每月享有1天带工薪的经期例假的规定,应被判处1000元以下罚款。5年以下公民权利。

(三) 建立女员工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系统

生育保险费用从企业支付变为社会支付,意味着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成本转为社会成本。这一变化有利于促进社会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肯定,也有利于改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同时,这一变化也使女员工较多的企业受益不少。这些企业因此减轻了负担,能够与男员工较多的企业公平竞争,提高了用人单位抵御风险的能力。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层面来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影响。与生育保险费用相比,女员工其他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费用要少得多,但是,女员工在特殊生理时期要减少工作量、不上夜班或调换工种所造成的工时损失以及女员工妇科检查、保健设施的建设费用对企业而言,毕竟也是一种负担,尤其是女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

(四) 建立女员工的劳动监察检查机制

劳动监察是由国家公权介入,平衡和补救强弱主体内在矛盾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因为劳动监察制度正是基于雇主普遍违反劳动法规、漠视劳动者权利而产生的,从一开始就以雇主作为劳动监察相对人。检查机构应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尤其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企业,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对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手段严肃处理。坚决制止企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强迫女员工从事禁忌劳动和超强度劳动,保证女员工在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工作。对女员工、女员工亲属和其他人员和机构举报、控告用人单位侵犯女员工合法权益的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应认真调查,一经查证属实,应及时纠正。

(五) 充分发挥工会在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中的作用

第2篇

煤炭生产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有其特殊性:工作地点的特殊、劳动强度的特殊、工作环境的特殊、安全环境的特殊,导致了煤炭生产企业的用工也有其特殊性。煤炭生产企业的用工对象有以下特点:(1)文化程度相对不高;(2)能适应地下工作的环境;(3)相对较高的心理薪酬;(4)公平合理的薪酬期盼;(5)立竿见影的薪酬刺激。

该文从以下四方面陈述薪酬不公对员工队伍稳定产生的影响。

一、行业间薪酬差距影响队伍稳定

煤炭生产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有其特殊性,工作地点的特殊——井下,劳动强度的特殊——体力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的特殊——封闭、黑暗、寂寞,安全环境的特殊——安全隐患较多,导致了煤炭生产企业的用工也有其特殊性。

特殊的工作环境要求的薪酬相对较高。若企业无法给出相适应的薪酬待遇,必将导致人力资源的流失,尤其在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旺盛的时期,煤炭生产企业的人力资源流失速度必将加快。

二、行业内企业间薪酬不公影响队伍稳定

行业间不同企业的薪酬差别较大。煤炭生产企业的发展经历的时间较长,老矿井和新矿井长期并存,两者因装备技术水平的影响,生产效率有较大的差距。处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下,效率决定利润,较大的生产效率差距产生了较大的利润差。员工的薪酬来自于企业产生的毛利润,老旧矿井因毛利润的总额较新矿井小,自然带给员工的可分配利润也少,这就是行业内企业间薪酬不公产生的原因。薪酬的不公势必影响员工队伍的稳定,人力资源的流动性,是企业发展的双刃剑,优势人力资源的流失,是企业发展资源的最大流失。

三、企业内不同工种薪酬不公影响队伍稳定

煤炭生产企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大而全。企业内生产链条长,工序复杂,工种繁多,员工数量多。从采煤一线到巷道维护到运输到机电设备到安全保护,不同的岗位要求不同的劳动投入。不同的劳动投入要求的薪酬自然不同。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煤炭生产企业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工作环境复杂多变。由于地质构造的复杂,各种困难因素发挥的影响相互交叉,薪酬等级难以界定。例如:采煤工,影响其劳动强度、劳动效率的因素就有:支护种类、落煤方式、采煤工具、工作面长度、工作面倾斜角度、运输工具及方式等诸多因素。这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并存,作业难度系数随时变化,工作效率随之发生变动,在计件工资的基础上,采煤工的工资浮动相对较大,对比其他辅助工种,在条件困难时劳动强度大的采煤工与辅助工种获得薪酬往往无法有效体现其劳动付出。这种无法体现就表现为企业内不同工种的薪酬不公,不公往往导致员工产生各种异动,离职或要求调动岗位就是异动的表现。这种异动往往打破企业生产组织中各工种的合理比例,如果是采煤工流失,对煤炭生产企业来说就是小马拉大车,直接产生效益的发动机动力不足,而车辆载重没有有效减少,这是对企业健康发展的极大伤害。这种伤害直接来自于企业内部不同工种薪酬不公影响的队伍稳定。

四、企业内同工种考核落实不到位影响队伍稳定

一个企业内的相同工种一般情况下,承担的生产任务都是一样的,但相同的工种却是由不同员工来填充岗位。不同的员工具有不同的工作能力,不同的主观能动性,不同的工作方式。这些不同之处导致的工作结果或成果是不相同的。如果简单的用同工同酬来支付同岗位不同员工的薪酬,就无法体现技能强方法好效果好的员工的价值,势必导致略币驱逐良币,技能强、方法多、效率的优秀员工必将异动,离职或者改变原有的积极主动工作方式为平庸就是这种异动的表现形式。

同工种之间的劳动对比,就是考核,在这里不讨论考核内容是否全面科学,假定在一套科学而全面的考核办法的前提下来考核我们同工种的不同员工的工作绩效。有下面几种情况出现供对比:

1.无考核无兑现,即不看结果不看过程,只要参与付出劳动即获得相同的报酬。干好干坏一个样,大锅饭形式的劳动分配,必将导致优秀劳动力的积极性丧失,所有员工的劳动能力将维持较低水准。

2.有考核无兑现,按照考核办法实行了考核,按最终贡献对等考核,但因企业自身可分配利润不足原因,致员工分配完基本岗位工资后无法兑现绩效考核部分,那么将导致员工对企业未来信心不足,优秀员工流失,致平均劳动效率下降,人力资源成本上升,企业运营更为艰难。

3.有考核有兑现,按照考核办法实行考核,并在薪酬兑现时体现考核结果,员工的收入差距拉开必将刺激员工自发寻找差距原因。这种薪酬制度既体现我国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又能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使员工自发的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效率,更能吸引外部优秀人力资源的加盟,提高企业内人力资源质量。效率的提升就是成本的下降,成本的下降带来价格优势,价格优势就是竞争力提升,竞争力的提升就是市场的份额扩大及销售量的,量能变化的最终结果就是企业的可分配利润增加,员工的收入提高得到有力保障。只有严格的考核落实才能激发企业内部的潜力,尤其在煤炭生产这种劳动力密集行业,人力资源的发挥程度往往是企业能否生存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第3篇

一、研究的背景

1、国际上: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于1983年发布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将主题确定为“充分参与和平等”,其中强调了如下内容:一项关于残疾人的综合性世界行动计划在国际和国家级别上为实现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以及“平等”的目标而提供有效措施,并考虑到这些发展已使得宜于就此主题通过新的国际标准,这些新标准特别考虑到保障城市和农村地区各类残疾人在就业和与社会结合方面对机会和待遇均等的需要,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职业康复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三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第七条主管当局应采取措施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就业和其他有关服务项目并对之进行评估,以便使残疾人获得和保持职业并得以提升;现有为一般工人的服务项目,只要可能并且合适,均应经必要调整后加以利用。第八条应采取措施促进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建立及发展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

第九条各会员国应致力于保证提供培训和康复顾问以及负责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和就业的其他适当的合格工作人员。

2、国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3、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中指出:“在社区建立支持性、保护性的“手拉手”职业康复站,妥善安排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和职业康复劳动。”

4、研究的基本现状

中国教育学会特殊教育分会分别于xx年6月13日在深圳市、xx年年6月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召开了“全国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研讨会”。针对残障学生开展的就业岗位培训和职业康复教育在全国各省的特殊教育学校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起来。平谷区特教中心做为北京市18个郊区县中的其中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自1976年开展聋人教育到xx年接纳智力障碍学生入学,成为一所集聋、弱于一体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始终以培养学生掌握一技之长为己任,但是随着听力障碍学生和轻度智力障碍学生的逐年减少,曾经有过的一些优势培训项目如:剪纸、工艺品制作、钩织、修理、理发等课程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寻找新的突破点,摆在了我们特教人的面前。

xx年年,我校重新调整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思路。在校内,以低年级的“玩中学”、“美工制作”为基础;中高年级开展独具特色的“绢花制作”。在校外,我们根据平谷不但是北京,乃至全国的“桃乡”这一便利条件;其独特的水系、土壤还让我们的蔬菜养殖业得到了发展。为此,我们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于2010年3月建立了我们自己的劳动康复训练基地,让我们的聋、弱高年级学生能够在九年义务教育结束前接受较为系统的劳动教育和培训。另外,我们还于xx年年9月,与平谷区残疾人联合会合作,成立了平谷区第一家针对成年智力残疾人的职业康复劳动站,这所劳动站吸收了我校曾经毕业的但一直不能找到工作岗位且无一技之长的孩子,他们的年龄均在16周岁以上。正是因为我们有了自己的劳动康复训练实习基地,有了我们不同的来自社会、学校的研究对象,才使得我们能够确定自己的研究思路和方向。

二、 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我们的教育对象-智力上有残缺的人们,他们作为社会上的一员,和我们一样渴望着自己幸福的生活,同时他们也有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权利,他们也有和我们一样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的期盼。享有和正常人同样的权利和尊严,唯有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才能得到他人的认可。进入21世纪,我们同样面临着紧张激烈的竞争,“优胜劣汰”这一自然法则,无情的摆在这些需要人们扶持的特殊的群体。为他们提供可行的教育,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康复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以使他们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是我们这些从事特殊教育工作者的责任。

因此,本课题的意义就在于:1、丰富我国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术教育的新思路,完善我们的特殊教育体系。2、有助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就业前的岗位培训。3、把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内容扩充到全社会的需要扶助的成年障碍人的培养和教育,走与社会相结合之路。4、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运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实践活动中,对转变教师的思想观念,提高智力障碍者的生存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理论依据

(1)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开展对青年智力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训练的研究符合马列主义的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

在农村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劳动技能教育和职业康复培训教育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重要途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马克思的这一科学论断,指出了劳动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重要意义。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4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更好地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现代经济和技术的迅速发展,要求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率的迅速发展,要求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率的迅速提高,要求我们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上、方法上不断有新的发展”。xx同志在199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劳动教育是我国教育方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的一项基本措施。”

(2)农村培智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研究是落实党的教育法规的一项主要内容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在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实践环节不被重视,是我国现行教育体制的一大弊端”。“教育必须克服脱离实际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进而进一步指明了,开展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解决这一弊病的方法之一。1993年2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强调,“加强劳动观点和劳动技能的教育,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内容,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系列化”。

我们党的教育方针是“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提出了“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的新的奋斗目标,强调“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在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xx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再次强调,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3)在农村培智学校中开展职业教育的研究是新形势下特殊教育发展的新的需要。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学校生活智力丰富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能不能把智力活动与体力劳动紧密结合起来。”“劳动中的创造是发展学生智力最强有力的刺激之一。”这些都说明,智力是在知识技能的掌握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劳动教育对智力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我国的教育实践家陶行知先生早在20年代就十分重视劳动教育,注重学生劳动习惯的培养,把劳动教育作为学生的必修课,他认为“唯独贯彻在劳力上劳心的教育,才能造就在劳力上劳心的人类,才能征服自然势力,创造大同社会。”因而提出了伟大的“教学做合一”的生活教育理论,由此可见,通过实践活动,才是加强劳动教育的有效手段,劳动教育的实践活动更应该有目的、有内容、有方法、有阵地。

《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中规定劳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易的生产劳动,使学生初步掌握一些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良好的劳动习惯、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感情”。由此可见,加强学生劳动教育,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灵活性;扶持性

中图分类号:F2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6-0095-02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往往缺乏市场竞争优势,然而,大企业的成长必须历经中小企业环节,社会关注中小企业的成长是培植大企业的有效途径。从制度层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倾斜,使其借助外力增强竞争实力,规避一定的市场风险,提升一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成为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

一、中小企业特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所有中小企业都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通常在劳动及社会保障领域,中小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2.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具体规定。

3.职工劳动纪律制度: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奖励与惩罚等具体规定。

4.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具体制度规定。

5.其他附属规定。大部分关于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与大企业的规定相同,不具有特殊性,无法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制度倾斜。少数的规章制度与中小企业的特征联系紧密,进行有针对性地研究有利于发现制度的特殊价值。通常,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内容,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制度倾斜表现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几个领域,其中在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方面呈现灵活性、激励性、扶持性的特点。

(1)创业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创办中小企业的人员也是合法的劳动者,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关系中尤其要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是法律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2)劳动用工制度的特殊规定:关于职工招用和教育培训:《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中小企业并建立劳动关系,对企业人才进行高层次培训,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潜力;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从我国目前劳动领域的实际情况看,受到竞争和市场压力的影响,中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落实缓慢,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方面:目前,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处于盈利目的,随意降低制度落实门槛,违反制度规定,投机取巧,导致员工诸多劳动权益无法落实。

(3)对劳动关系进行支持的资金制度:根据创业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和政府对中小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特殊规定,基本体现了政府的倾斜性保护态度,要使制度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到位,需要资金进行配合,那么关于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各环节都需要进行制度规范。政府可以灵活运用经济手段,采取补贴、贷款、担保、减税免税、奖励等多种经济调节工具进行支持,开源节流,高效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的有效性。

二、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体系解读

如前所述,中小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基本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二是特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处于发展中小企业的需要,企业在建立起符合基本法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要力求构建符合政府引导、扶持意图的特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以适应中小企业特殊的外在市场环境。

(一)法律关系体系建立的中小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1.外在机会: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处于结构调整的重要阶段,向规范化、高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是未来长期的发展目标。根据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经济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培植大型企业占有市场份额,巩固市场优势地位,更需要大量的中小企业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同时促进就业,给予市场活跃的力量。依据我国目前的市场结构,大型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成为稳定国家经济命脉的根本,其发展的空间趋于稳定。而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的生产力尚未完全释放,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将成为未来发展的生力军。中小企业的市场机会将大大增长,同时也要接受规范化市场的要求,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进行约束的规范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法律体系自身的发展轨迹。

2.外在威胁:机会与威胁是同时存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机会,但同时应看到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优胜劣汰的法则始终是中小企业面临的第一压力。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无序的竞争与政府调控和服务的失败都可能使中小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任何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是呈直线发展的,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在曲折的发展轨迹下展开。

(二)法律关系体系建立的中小企业内部条件分析

1.优势:中小企业在经营上有灵活、迅速、转型容易、管理成本低等诸多特点,企业的结构多是直线职能制的形式,在决策的制定与执行上有较大的灵活性,管理层与下属之间的关系紧密,企业的制度规定相对简单,有较强的操作性。企业的特色经营战略和信息时代下的科技发展战略非常关键。

2.劣势:中小企业的灵活经营特点容易导致管理上的随意性,企业管理层利用强势地位在企业中专断决策,变通执行规范制度,危害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企业受到规模的限制,具有天然的竞争劣势。

三、自主创新与劳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的辨证关系

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是其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如前论述,中小企业面临外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限制,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信息时代自主创新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政府也将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进行了长期规划与部署。自主创新的条件下,中小企业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反映出三个层面的迫切需求:一是劳动用工制度的灵活性,为自主创新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供给;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为自主创新创造稳定的人力资源生存基础;三是政府扶持制度的贯彻性,为自主创新奠定良好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发展条件。

结合前述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体系,自主创新条件下的体系也要有其特殊的适应性:

1.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劳资融合之促进。企业是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契约型组织,而劳动合同是一项特殊的“不完全契约”,重在对事前的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激励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利润分享制、劳动管理的合作制等形式调动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在劳动用工制度方面实现突破。

2.辨证对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同属社会法,都调整社会保险关系,但两者在调整对象和方式上有差异。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首先应该在劳动关系领域遵守法律制度,其次在保证员工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员工待遇,为创新人才提供优越的物质和精神条件。

3.政府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进与退。长期以来,行政因素过重是我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调整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大量的行政审查存在影响了劳动关系的自主和平衡;同时,政府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需要到位的职责没有到位,致使法律制度无法贯彻。[6]政府在该领域职责的进位与退位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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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长生.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刚性约束及其超越[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4):44-49.

[4]沈长月,.论劳动法的经济伦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0(1)下:105.

[5]田俊双,聂媛媛.浅析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0(5):88-89.

[6]赵俊红.新角度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J].商场现代化,2010(4)中旬刊:103.

第5篇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服务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已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服务业和服务劳动的发展程度也是经济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无疑给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服务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目前国内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认识倾向:一种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坚持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服务业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另一种是把服务劳动的内涵加以扩大,并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劳动的定义为尺度,认为服务业的劳动能带来利润,因而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在于误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服务劳动理论的相关原理和结论。为此,深人探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服务价值思想,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理清,并对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有“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两个定义。“生产劳动一般”指的是人们在自然形态下从事的生产产品的劳动;“生产劳动特殊”指的是人们在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从事的反映该社会特性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在“生产劳动特殊”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判定服务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生产关系得出来的”。马克思判定服务是非生产劳动的条件是这些劳动“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人即工资或利润交换”,如果服务经营的方式改变了,服务“作为活的要素来代替可变资本价值合并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去”,服务劳动直接生产资本,那么,服务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特殊。他明确指出:“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歌唱,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的服务劳动,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从属于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生产方式。

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服务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一般则要进行具体分析。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物化的服务劳动,“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以运输服务为例对生产性服务进行了分析,认为生产性服务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伸,因此它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点大多数人都同意。另一种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服务本身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将官吏、艺术家、牧师、律师、教师等归人“纯粹的服务”。这些人的服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艺术家如演员、音乐家等,他们的表演服务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交换价值(通过服务取得报酬获取生存资料)。如果这些演出被录制成片,他们的劳动就物化了,若不被物化,他们的劳动一经提供随即消失。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马克思对纯粹服务的分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纯粹服务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则不是生产劳动,理由是这种劳动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物质规定性;也有人认为纯粹服务无论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还是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都是生产劳动,理由是马克思认为“以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为结果的一切劳动、一般地以某种成果为结果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我们认为物质规定性只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而生产劳动不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中,它还存在于非物质的生产领域如服务生产领域中。

二、服务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即《剩余价值理论》中对服务进行了原则性的分析和阐述,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他在分析非物质生产领域时,多次提到服务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都是以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物质或非物质的需要,都具有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就其形态而言包括两类,一类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的“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一类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的“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后者就是服务的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可见,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服务也具有交换价值,服务具有活动形式的特点。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可消费性,“在服务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与“在物品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一道构成社会消费品,服务消费品能够“满足个人某种想象的或实际的需要”,这点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不同。马克思分析了服务生产、交换和消费的特点,服务“只是在它们被购买时才被创造出来”,只能以“活动本身的形式”出售,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就完全消失了,这说明服务具有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因为服务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工人自己可以购买劳动,就是购买以服务形式提供的商品,他的工资花在这些服务上,同他的工资花在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工人作为买者,即作为同商品对立的货币的代表,同仅仅作为买者出现,即仅仅把货币换成商品的资本家,完全属于同一个范畴。同时马克思也认为“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马克思认为“服务”也和一般商品一样,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价值。马克思说:“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马克思并且指出:服务产品“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人某一商品。这种产品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都体现了具体服务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而对这些服务劳动的补偿,就形成了服务商品的价值。这就是说,服务产品的价值不需要凭借物质商品来表现,即其价值不需要加人到商品价值中,成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服务产品本身就可以利用非实物使用价值作为其价值的载体,体现服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服务产品既然是社会劳动的化身,它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商品。可知服务产品的存在形式不能作为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依据。

第6篇

一、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在职培训

虽然早期的经济学家,例如斯密(Smith,1776)和Pigou(王伟,2003),对培训已有所关注。但在职培训作为人力资本积累的重要手段,其广泛研究却是在贝克尔(1964)分析之后得以开展。

贝克尔分析了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下在职培训。按培训知识的专用程度,在职培训分为特殊培训和一般培训。特殊培训指培训获得的技能只能提高员工在本企业的生产率,在其它地方没有作用。特殊培训获得的人力资本叫特殊人力资本。而一般培训指的是能够等量、有效的提高培训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生产率。一般培训获得的人力资本叫一般人力资本。

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情况下,由于员工的特殊人力资本不具有外部性,员工离开企业不能够从中得到任何收益,因此员工将不会自觉进行特殊培训。也就是说,特殊人力资本投资应全部由企业承担,同时,企业也将享受由此带来的全部收益。反之,由于一般人力资本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在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工资必须等于员工的边际生产力,否则,员工将会离开企业。因此,企业实际上不能分享任何投资收益,所以也就不会对一般人力资本进行投资。员工由于获得了全部投资收益,也就必须自己承担所有的一般培训成本。

企业给员工提供了一般培训,员工就得支付培训费给企业,通常的支付方式是用员工培训期的部分工资对学费进行冲抵。按照这一逻辑,培训期员工的工资远低于培训后的工资。大量文献对贝克尔的这一论断进行了检验(Barron等,1999)。

二、非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中的一般培训

贝克尔的理论基于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假设,而现实中的劳动力市场却很少满足完全竞争这一条件。劳动经济学家们发现当信息不对称(Chang & 王,1996;Katz & Ziderman,1990;Acemoglu & Pischke,1998,2000;Autor,2001)、劳动力市场有匹配摩擦(Loewenstein & Spletzer,1998)和一般培训与特殊培训难以分开时(Booth & Chatterji,1995),企业都有可能投资一般培训并获益。

Katz & Ziderman(1990)认为培训信息的不对称性会使企业投资一般培训。一方面,外部企业了解员工在本企业的培训信息需要支付一定成本,这个成本使得员工在本企业的价值大于在外部企业的价值。另一方面,经过培训的员工到外企业需要面对长时间的磨合和低效率,也就不愿意接受外部企业提供的岗位安排。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限制了员工在企业之间的流动,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企业培训的有效性。

第7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析解读

一、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工会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也是女职工工作的主要内容,在这里主要讲以下四方面:

(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女职工应当享受的权益。由于女职工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种种原因,使女职工产生了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需要我们去维护,这就是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我们专门设立女职工工作部门的原因。

1、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和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妇女在政治上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妇女法》第二章政治权利中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首先企业和女职工工作部门要为女职工参政议政提供条件,如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占一定比例,对企业关于生产、生活和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请女职工参加讨论。在使用、提拔干部上坚持男女平等,注意培养女干部。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领导干部等等。使企业,在管理工作上能真正体现女职工的意愿。

2、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妇女法》第三章文化教育权利中特别强调了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各级人民政有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职业教育培训。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首先,企业和女工工作部门要积极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要从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和企业发展的前提出发,给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并针对女职工学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创办多种形式的生活福利设施,解决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3、强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法律和规定中作了详细规定。这将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进行专门介绍。

4、强调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法》第五章财产权利中强调: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5、强调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在《妇女法》第七章和《婚姻法》等法律和法规中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6、强调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妇女法》第六章人身权利中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污辱、损害妇女人格,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各级工会及女工组织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于侵害女职工人身权利的案件,要及时配合、督促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尽快合理解决,尽量满足女职工的合法要求。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妇女受污辱的,或者害怕犯罪分子的威胁、权势,为保全面子而吃哑巴亏。这样做,不仅受害者的冤屈得不到审诉,还会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妇女的人身权利不仅会受到男性的侵犯,有时也会受到来自女性的侵犯。如,在女性之间以辱骂、诬陷、诽谤为主要形式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

1、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简单地说,保护女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即为女职工劳动保护。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2、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首先,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和依靠对象,保护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女职工的阶级地位决定的。其次是,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别,决定了女职工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解剖生理学认为,男女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明显差异:(1)男性生长期较长,平均身高、胸围、体重都比女性高、宽、重。(2)男性肌肉发达。承重力大。(3)男性血液循环机能强,总血量、红、血细胞较女性数量多。(4)男性呼吸机能较女性强,肺活量大。第三,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四期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进行特殊保护。第四,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职业因素,对母体、胎儿及乳儿均可产生不良影响,有毒物质或放射线等物理因素可导致女性不孕、流产、早产或胎儿畸形。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也是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3、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从宏观上讲有两部分内容。一是保护女性的劳动权利。二是保护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国际劳工组织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母亲,即保护女性的母性机能(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2)工作时间方面的保护,即孕妇、乳母不允许加班加点及做夜班;

(3)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

(4)男女同工同酬,有同等就业机会。

(三)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很关心的。从建国初期制定的《宪法》、1956年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8年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同年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特别是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9号令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贯彻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1990年国家劳动部又以劳安[1990]2号文的形式,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同时还颁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4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建国40年多年来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全面地、综合性地保护妇女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对女性的保护步入法制化轨道。 1994年7月5日,我国颁布了《劳动法》,成为我国自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颁布,不仅使工会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还为工会工作确定了新的机制和格局。

第8篇

答:认识的主体和客体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具体说来,它们的关系表现如下:

(1)主体和客体的实践关系。

(2)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关系。

(3)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

2、简述社会基本矛盾的内容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基本矛盾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不是互相孤立、互相平行的,而是相互制约、有主次之分的。

(1)首先,由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的经济基础又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所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对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起着主导作用。

(2)其次,由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经济基础是联系上层建筑和生产力的中间环节,所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的解决,又有赖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的解决。

3、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形成后为什么还会存在超额利润?它的本质是什么?

答:平均利润形成以前,商品是按照它的价值销售,商品的市场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随着平均利润的形成,商品不再按价值销售,而是按生产价格销售,商品市场价格转而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生产价格是商品的生产成本和平均利润之和,它是价值的转化形式。用公式表示为:生产价格=生产成本+平均利润

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的形成,并不排斥个别企业的资本家可以获得超额利润。

个别企业的生产条件比较优越,劳动生产率比较高,其商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就能获得超过平均利润的利润,即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就是商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超额利润是超额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平均利润和超额利润所反映的具体经济关系不同。平均利润的产生是与部门之间的竞争相联系的,它反映的是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资本主义关系。而超额利润是与部门内部的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相联系的,它反映的是同一部门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资本主义关系。所以,超额利润并不会由于部门之间的竞争而平均化。

4、经济全球化是如何发展起来的?

答:从商业资本、借贷资本到产业资本的国际化,表明资本国际化的发展促使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向深度和广度扩展,导致经济全球化的到来。

5、简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含义。

答: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指每个社会成员的体力智力获得全面发展和自由运用,个人的全部智慧、力量和潜能素质都能全面自由地尽量发挥,每个社会成员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意愿以及社会的需要自由地选择职业。

6、试述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并说明这一原理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意义。

答: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也就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它们是辩证统一的。

1、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互相联结的。

2、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互相区别的。

3、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二、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矛盾问题的精髓。这一原理要求我们在普遍原理的指导下,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补充和丰富普遍原理。这一原理对我们有重要意义。

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

2、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我们面对的情况,既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也不完全相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照抄书本不行,照搬外国也不行,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把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开辟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7、试述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答:劳动力作为商品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劳动力是特殊商品,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特点。

一、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包括以下三部分生活资料的价值:一是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用以再生产他的劳动力。二是劳动者繁育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用以延续劳动力的供给。三是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用以培训适合资本主义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劳动力的价值决定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包括历史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