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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12 09:33:24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第1篇

一、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来源

第一,现有专利技术管理混乱而导致保护不力;第二,缺乏针对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内部保护机制而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第三,未能根据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定位核心技术,区分知识产权保护的轻重缓急,浪费了法务部资源;第四,缺少对同行业竞争对手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态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实时监控而使企业一直陷于被动状态;第五,不了解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而痛失商机甚至遭遇诉讼。这些知识产权风险会钳制企业的发展,甚至让企业苦心积累的成果毁于一旦。

二、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目标

企业进行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要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一)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创设、运用、保护、管理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确保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控制与企业经营目标相适应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确保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得以贯彻执行,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性,降低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四)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知识产权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制度,将企业因政策性风险、法律性风险、人为故意或失误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最小化。

二、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企业高层意识到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关键。 

法律问题不仅仅是律师或法律顾问所需要考虑的问题,而是整个管理团队在相关责任产生之前就必须考试的商业问题,领导人意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并管理该风险,是迈向法律预防性实践的关键,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属于法律风险的子项,同样不例外,因此如何建立建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必须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家必须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其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企业家和企业高管以及全体员工必须树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企业法律风险意识。

(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作用,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经营流程

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全流程,可以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的识别,及时提供前瞻性的法律支持,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例如,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研发流程,虽然由于企业规模与产品技术领域不同,相应的研发流程呈多样性,但是从创新技术方案形成到产品入市销售,都必然经过企业内部评审过程。在相关的研发流程评审决策点进行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便于在研发过程中及时处理相关知识产权事务,例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保密防范等。

(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评审机制。

知识产权评审包括研发项目立项阶段对相关的技术信息特别是专利的检索和分析评判;研发完成后对成果的保护形式进行评审,确定采取专利或技术秘密等不同保护方式;生产阶段工艺路线的评判,利用专利文献选择较好的工艺路线;采购阶段对供应商的知识产权状况的评价;产品销售阶段对营销方案、广告用语的知识产权调查,对欲注册商标的商标查询等。

(四)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企业建立的知识产权档案,包括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以及研发活动的研发记录,知识产权评审资料等。一般而言,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中专利内容应包括从技术研发、试制、申请专利的原始文件、修改过程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年费交费票据、专利变更文件等,商标内容应包括商标设计文件、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商标注册公告、注册商标证书、商标许可合同等。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应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的活动过程和特点进行整理和归纳,才能确保发挥原始的、直接的、完整的法律证据作用,作为防卫侵权诉讼的“盾牌”。这样既可以识别企业本身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属,也可以严格监控市场动态,了解竞争对手最新的产品开发情况和侵权发生现状。当企业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威胁时利用完备的知识产权档案,积极地参与起诉或应诉。

(五)采取对合作方和员工的合同约束措施

合作方的约束应根据合作的内容对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规范,利用设置知识产权保证条款来排除企业的侵权责任,减轻可能发生的侵权赔偿责任,这样即使在将来的诉讼中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诉后依据合同条款向合作方追偿,将侵权风险转移给合作方。在采购环节应明确要求供应商进行知识产权担保,确保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采购侵权产品。如在给他人做定牌产品时,合同中应明确商标保障条款即对方必须保证其商标合法有效,一旦发生商标侵权,由对方负完全责任。在委托他人为本企业做定牌产品时,合同中应明确专利保障条款,即对方必须保证其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的合法有效,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由对方负完全责任。同时在指定配套厂商或为主机厂商配套时,应在供货合同中,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使用,尤其应针对企业独家定制或自主开发的原料和设备等事宜,明确供方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限制主机厂商的知识产权权利。

(六)需要建立建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以应防范与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首先要建立建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的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其次,需要建立建全专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并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其中,并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

必须抓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管理、授权管理、注册与监测管理。 加强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合同管理,授权管理与注册与监测机制, 有利于提升品牌知名度与打击侵权。

(七)合资合作过程中需妥善保护好知识产权。 

目前合资过程中外方通常采取以下手段让中方的商标价值在合资合作中暗暗的流失: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第2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一、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和信息时代的来临,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也在不断变化,带给企业丰厚回报的同时,也让企业面临巨大的风险。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和自然风险等,其中法律风险的特征是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是可以控制的;商业风险的特征是受到市场因素影响,因此不能控制;而自然风险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因此也不能被控制。

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改变能使企业产生法律风险,同时,企业内部没有根据合同履行义务、行使权力或者违反法律,同样能使企业产生法律风险。换句话说,企业可能承担的关于法律方面的不利后果就是所谓的法律风险。

广义方面,任何一个法治社会,企业所存在的商业、财务、人事、决策等运行和管理方面的风险都是法律风险。这是因为在企业运行中所出现的运营风险最后都是依靠国家法律进行调整的。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所牵扯到的个人、企业自身、社会、国家等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些矛盾冲突和利益关系最终造成了企业的法律风险。目前,很多企业不能正确估计或处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因此造成了严重的法律后果,严重时甚至可以毁灭一个企业。

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措施

1.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大力支持法律事务

只有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法律风险意识,使其注意管理法律风险,才能使企业真正做到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的管理层和决策层是整个企业的核心所在,必须加强法律风险意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转变认为法律事务无关紧要且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错误观点,大力支持法律事务,在建设企业文化的过程中融入法律风险意识,使企业所有员工都能认识到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者,不只本人要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也就是拥有法律意识,还要求其能够主动寻求法律部门的帮助,也就是要拥有管理意识。企业高层管理者可以通过强化法务控制的方法加强对中间管理层和具体业务的控制,同时,企业要给予必要的法律成本投入,并且制定合理、明确的财务预算,确保法律控制环节能够正常运作。

2.加强建设内部规章制度和权力制约

企业内部是产生法律风险的关键所在,所以,要从企业自身做起防范法律风险。完善企业的内控机制,包括监督体系、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预警体系,重视监督部门和执行部门的建设,时刻关注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和监管措施,组织并监督各部门和各机构加强建设内部规章制度,并注意加强监督企业管理层,防止其滥用权力,最终实现企业内部自我约束和监督。同时,企业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能够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市场竞争的内外环境和企业自身特点,用企业规章制度对涉及法律风险的事项进行预防和控制,明确相关规定,同时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其合理合法性,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

3.加强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很多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和公司治理,公司管理者严重缺乏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能认真贯彻实行规章制度,同时不能重视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企业要加强合同管理就要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首先设立专门管理合同的部门,主要承担指导、检查、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其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对合同采用划块、分级的管理方法。通过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使管理层次更加清楚,使各部门各司其职,最终能够有效控制合同的签订、实行、考核以及纠纷处理等过程。

4.加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

首先,企业应该通过加强内部规章制度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害,例如:与技术人员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和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或采用其他的保密措施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采取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防止人才流动导致的企业损失。除此之外,企业要积极应对外部的侵权行为,可以向有关单位、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或提讼,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企业也应该遵纪守法,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学习知识产权法,避免对他人知识产权发生侵犯行为,最终避免法律风险。

5.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目前,主要有企业与职工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所签劳动合同存在问题、签订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企业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保密制度不完善等企业劳动制度的相关问题。还有一些案件是由于劳动者不满用人单位所做处理而引发的。因此,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保证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法律法规,建立内部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劳动合同制度顺利运行,并注意日常的管理工作,通过审查和修改当前规章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

6.确保企业法务人员履行职责

有些企业不能严格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事务机构,但是要有专业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同时要确保其切实履行职责,例如提供参考意见和法律咨询,提供相关调查报告,经济、民事纠纷并进行和解、调解,办理各类公证等。企业要确保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都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达到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目的。

三、总结

近年来,企业越来越重视法律风险问题,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同时越来越重视防范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关键是在企业的管理层,只有管理者给予大力支持和正确的引导全体职工参与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除此之外,企业要关注自身内外资源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企业内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使企业能够满足和适应新的形势。

参考文献:

[1]常玉霞.论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J].生产力研究,2009(24).

[2]马清彪.企业法律风险问题探析[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1(05).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第3篇

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相关法律价值的基本构成与实现途径。知识产权法具有其他法律价值的构成要素,又有其他法律的价值内容。当代社会,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体现存在许多缺陷,包括文化缺陷、利益失衡等因素,导致制度风险问题,我们要确立和谐发展的价值观,创新传统价值的发展。

一、探讨风险社会知识产权问题存在的弊端

知识产权的制度化风险。风险社会存在的现象,风险以决策作为前提。国内与国外对知识产权的决策的历史背景有所不同。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制度实际上是法律变革的一种方式,是自身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基础的传统文化[1]。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没有制度的传承,缺乏本土文化,强加的法律会带来实施效益不完善的风险。所有国家都要按照国际公约高水准的保护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相较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不足,没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逐步提升和过度的过程,没有给知识产权保护一个逐渐成长期,因此导致国家对构建知识产权制度准备的不够充足,其次社会不具备规则意识,导致规则运转失灵,最后演变成制度化风险。

知识产权的技术性风险。风险社会是技术化的社会,风险社会的典型特征就是社会科技的迅猛发展, 科技的迅猛发展也是风险社会形成的原因。当代社会所存在的风险是受我们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知识对社所产生的影响[2]。知识产权制度充分体现现代化的特征,立法者总是想要通过法律制度推动科学技术,从而实现现代化。风险与信任是相互依托的,它们都与现代性相关,知识技术本身的有限性就是一种风险。一是权利冲突所带来的风险,例如网络技术领域中,权利与公共领域的限定,文化内容与传播知识技术等,这些都是网络技术所存在的社会风险。二是技术的单独使用所带来的风险,例如专利领域,当代社会,人们自己发明创造出的产物都会申请国家专利,导致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发生变化,这是进步的表现,但同时也存在负面效应。

知识产权运行存在的全球性风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引发经济全球化。互联网的逐渐壮大,使中外友人都可以畅通无阻的交流,引发信息全球化,所以也不可避免的使知识产权制度风险呈现出全球化特征。全球性的制度风险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利益的不平衡,它明显是倾向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体制,导致了发展中国家智力产物搁置在公共领域,而发达国家的智力产物则掌握在私人手里[3]。

二、确立构成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成体系是由大众认可的构成体系,法律的价值就是法律的目的与法律的本质问题。法律本身的价值在于它不但可以作为目的的手段,法律本身也有自身的特定价值,法律与各类价值和同类价值之间会产生矛盾,因此就有对它们进行协调的问题。多种多样的法价值总结起来包括正义、平等、秩序等等。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体系中,既有普通价值,又有特别价值,这就是正义和创新。知识产权精神的实质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即法律在体现立法者对价值目标的追求,同时又要反应出价值结构所包含的社会客观规律。当今社会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是以理性主义为人文基础,理性主义突出法律的统一性,要想达到法律统一,基础前提是大众具备正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知识产权法包含一般法的价值构成要素,同时又具有特殊法律的价值内容。进而形成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体系。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主要包括终极价值与基础价值。终极价值是被法律化的最高价值追求,主要体现为正义与创新。

正义价值。正义价值是当今社会的首要价值,把实现正义作为创立知识产权的首要目标,正义观点与自然法理论同时存在。平等主体的前提是人格正义。法律人格即是在作为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又要具备承担义务的资格。正义的表现是平等,平等是政治制度的原则,知识产权法在体现出平等精神的同时也拥有自身的价值。

创新价值。知识产权是法律与科技结合的产物,实际上是解决“知识”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法律的自身是司法领域创新的结果,知识产权法的目标价值应该以创新为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就是创新价值,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观依据法律制度的各异,法律发展阶段不相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制度的价值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4]。创新在反应人与社会关系的同时,也能反映出人与人的关系。创新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法律活动之中,知识产权法已经通过了“保护期限制”规范,可以对权利人有必要的合理限制,使私人公司独霸知识适当的投放到公共领域中去,加以激励人们的创新能力。

三、当代知识产权法价值取向的构建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取向是大众对理想型法律的选择,就是评价主体对情感的体现,既包含对法律体系的认知和评价,又包含对法治体系未来的选择。了解法律的价值取向对知识产权法构建的重要意义,法的价值取向以完善法律为理想目标,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设定发展方向,为知识产权的运作打好统一思想基础。知识产权法是文明制度的典型模范,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体验,具有共通性。当今社会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已经不单单是一种法律制度,而是政策方略。在当代法律价值目标的实践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价值体系的构成,既有世界普遍适用的价值的采用,又有本土文化价值的考量。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构建目标,主要在于理念的更新,结构的调整。同时也要做到以人为本,人权保障是法律体系的最高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本身的主体地位,保护人的利益,从而调动创造积极性,以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知识产权法的最高价值就在于人本主义。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构建,应立足于传统价值的构成,着眼于当代法律价值取向的合理选择,知识是宏观的产物,没有特定的物体,所以知识产权法制度的构建要合理的采纳世界的法律文明,充分体现中国法治文化的特殊性。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第4篇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这种有利的宏观条件下,必将迎来责任保险迅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第5篇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

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

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第6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扩展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一、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来源

第一,现有专利技术管理混乱而导致保护不力;第二,缺乏针对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内部保护机制而造成无形资产流失;第三,未能根据市场优势和商业价值定位核心技术,区分知识产权保护的轻重缓急,浪费了法务部资源;第四,缺少对同行业竞争对手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态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实时监控而使企业一直陷于被动状态;第五,不了解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而痛失商机甚至遭遇诉讼。这些知识产权风险会钳制企业的发展,甚至让企业苦心积累的成果毁于一旦。

二、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目标

企业进行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要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一)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创设、运用、保护、管理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确保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控制与企业经营目标相适应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确保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得以贯彻执行,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性,降低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四)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知识产权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制度,将企业因政策性风险、法律性风险、人为故意或失误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最小化。

二、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企业高层意识到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关键。

法律问题不仅仅是律师或法律顾问所需要考虑的问题,而是整个管理团队在相关责任产生之前就必须考试的商业问题,领导人意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并管理该风险,是迈向法律预防性实践的关键,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属于法律风险的子项,同样不例外,因此如何建立建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必须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家必须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其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企业家和企业高管以及全体员工必须树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企业法律风险意识。

(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作用,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经营流程

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全流程,可以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的识别,及时提供前瞻性的法律支持,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例如,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研发流程,虽然由于企业规模与产品技术领域不同,相应的研发流程呈多样性,但是从创新技术方案形成到产品入市销售,都必然经过企业内部评审过程。在相关的研发流程评审决策点进行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便于在研发过程中及时处理相关知识产权事务,例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保密防范等。

(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评审机制。

知识产权评审包括研发项目立项阶段对相关的技术信息特别是专利的检索和分析评判;研发完成后对成果的保护形式进行评审,确定采取专利或技术秘密等不同保护方式;生产阶段工艺路线的评判,利用专利文献选择较好的工艺路线;采购阶段对供应商的知识产权状况的评价;产品销售阶段对营销方案、广告用语的知识产权调查,对欲注册商标的商标查询等。

(四)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企业建立的知识产权档案,包括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以及研发活动的研发记录,知识产权评审资料等。一般而言,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中专利内容应包括从技术研发、试制、申请专利的原始文件、修改过程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年费交费票据、专利变更文件等,商标内容应包括商标设计文件、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商标注册公告、注册商标证书、商标许可合同等。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应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的活动过程和特点进行整理和归纳,才能确保发挥原始的、直接的、完整的法律证据作用,作为防卫侵权诉讼的“盾牌”。这样既可以识别企业本身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属,也可以严格监控市场动态,了解竞争对手最新的产品开况和侵权发生现状。当企业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威胁时利用完备的知识产权档案,积极地参与或应诉。

(五)采取对合作方和员工的合同约束措施

合作方的约束应根据合作的内容对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规范,利用设置知识产权保证条款来排除企业的侵权责任,减轻可能发生的侵权赔偿责任,这样即使在将来的诉讼中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诉后依据合同条款向合作方追偿,将侵权风险转移给合作方。在采购环节应明确要求供应商进行知识产权担保,确保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采购侵权产品。如在给他人做定牌产品时,合同中应明确商标保障条款即对方必须保证其商标合法有效,一旦发生商标侵权,由对方负完全责任。在委托他人为本企业做定牌产品时,合同中应明确专利保障条款,即对方必须保证其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的合法有效,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由对方负完全责任。同时在指定配套厂商或为主机厂商配套时,应在供货合同中,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使用,尤其应针对企业独家定制或自主开发的原料和设备等事宜,明确供方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限制主机厂商的知识产权权利。

(六)需要建立建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以应防范与应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首先要建立建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的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其次,需要建立建全专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并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其中,并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

必须抓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管理、授权管理、注册与监测管理。 加强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合同管理,授权管理与注册与监测机制, 有利于提升品牌知名度与打击侵权。

(七)合资合作过程中需妥善保护好知识产权。

目前合资过程中外方通常采取以下手段让中方的商标价值在合资合作中暗暗的流失:

将中方商标有偿许可给合资公司使用,中方取得一定的利益,但合资过程中外方尽可能的减少中方商标使用频次或定位于低档商品上,久而久之商品的品牌价值流失,成为鸡肋。 在合资过程中直接放弃使用中方商标,直接使用外方商标,中方商标即没有用武之地,淡出市场。 合资过程中中方本可以将商标注册在自己名下,却实际注册在合资公司名下,将商标权益拱手让外方。

中国和世界经济的大环境表明,企业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能够在全球经济的大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的中国企业最终要得益于其自身的技术优势,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将成为企业未来发展过程中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知识产权私权论》,作者:金海军,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第7篇

健全和稳定的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在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进行设计之前,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现行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对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进行合理的设计,进而为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

1.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风险投资从萌芽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其间,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些与风险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办法》、《关于设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法规为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为高技术风险投资法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我国高技术风险投资的不断发展,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还缺乏风险投资的基本法,与其密切相关的辅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这种立法滞后的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运作和发展。

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法》为合伙企业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责任,又要双重征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式。这使得我国的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者来说毫无吸引力可言。目前在国际上已被证明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数掌握广泛专业知识的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内管理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享受高回报,能够有效地激发其工作热情;大多数提供风险资金绝大部分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内不参与管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亦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从而保证了风险投资基金的来源。可见,有限合伙制是组建风险投资公司最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另外,《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限制显然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资的组合,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允许“机构”充当合伙人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应是可行的立法方向。《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限制了风险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限制无疑将造成大量资金闲置,无法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基金的增值作用,限制了各种资金采用风险投资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3)关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成立。”这里对股东人数规定了上限,而“五十个”股东的上限显然不足以为风险投资公司筹集大量的风险投资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需要更多的股东参与。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虽然在股东人数上尚未规定上限,但是却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募集。”事实上,在国外发起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的大多为专业性人才,他们组建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是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风险投资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公司法》对于风险投资公司发起应认购股份的规定未免过高。

(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的限制。风险投资运作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本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风险投资多是以分散投资以降低风险,这就要求风险资本较为雄厚,渠道来源较为多样。在美国及欧洲其他国家,风险投资基金供给来源不仅包括个人和政府基金,更为重要的是诸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我国的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实力参与风险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规定》都不允许其参与风险投资活动。《保险法》对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所放开,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对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投资行业则缺乏合理的规范和指导,极有可能导致保险基金从事风险投资的盲目性和过度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量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5)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很显然,按照这条规定,风险投资家无法要求风险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这条规定是允许风险投资家采用邀约收购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同时又规定,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时要作出公告,且自该事实发生日起两日内不得购买该股票,当持股数达到30%时应当发出要约收购。由于初次公告时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购者目的过早暴露;持续购买的比例只有2%,当购买股数达到30%发出要约收购时,收购方要公告13次,这样必然会使收购目标的股票价格持续不断上涨,给收购方带来巨大的成本障碍。因而这显然是不利于风险投资家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从被投资企业退出风险资本。

(6)缺乏专门的税收优惠制度。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对风险投资有各种税收优惠,即向投资于风险投资行业的人倾斜,靠对个人所得的免税政策来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把资金投向风险投资领域,即使投资失败了还有税收减免来减少损失。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和政策,我国现行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是采用“独立核算”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风险投资公司要执行一般实业投资公司的税收规定,对投资公司的收入征一次税,同时对投资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税,这种重复征税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显然,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境外资金进入我国风险投资业。

(7)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继《公司法》之后,按照订立协议、区别处理出资方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场主体立法。它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理应提供一个有利健康的法制环境。该法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却完全没有考虑到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也没有估计到我国经济发展对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需求。所以,该法为普通合伙制量身定制,却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发展。该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第八条规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法性。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风险投资运作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没有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不可能有效保护风险投资的创新规律,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也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参加了若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相关制度上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以他人商标或商号抢注为域名、将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联网供公众阅览下载、擅自将他人在互联网上的信息收编成书、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身权、名誉权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问题,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风险投资的重要领域之一——软件业内,盗版猖獗,屡禁不止,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执法力度。另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配套法规尚显不足,应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设计构想

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扫除障碍。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由于新旧两种经济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的差异,使调整两种经济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经济的出现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巨大冲击,也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突破。现有法律体系由于时代局限,并为对新经济时代的风险投资加以调整,现有法律的许多内容甚至对风险投资的运行构成法律障碍。这已在上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为了培育我国风险投资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运行机制,指导、规范、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消除现行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设置的障碍。具体来说:

(1)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虽然为规范风险投资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础,但在某些具体规定上存在着不少与风险投资发展相冲突的地方,因此,应该对之进行修订。具体来说:修改关于我国现有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加入有限合伙这种公司形式,给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的条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的条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条件的条款。删除第十二条关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条款或者修改为由公司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对外投资的数额和比例;改统一资本金实收制为例外资本金承诺制;扩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的比重,以知识产权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资人协商确定,法律不作硬性规定;放宽风险企业上市的条件等等。

(2)修订《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作为一部规范投资者出资方式、协调投资者权利与责任的重要法律,理应为推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应该修订《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为我国合伙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以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在处理出资方和投资者责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从合伙制在美国的运作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所受的约束是合伙内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合伙内部约束的执行比法律更及时和有效。同时,这种约束的内容由合伙人之间讨价还价决定,有利于形成自发性的制度创新。所以,修订《合伙企业法》的目的应该在于明确社会对合伙的约束,同时明确合伙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对相关细节规定过细。

(3)修改有关限制风险投资供给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予以修改,适当放宽对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它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如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基金、保险金和商业银行存贷差额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同时规定只能通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这样做不仅可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费用长期保值增值和增强商业银行自身生存与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解决我国目前风险资本有效供给不足和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本规模偏小的现实难题。

2.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法》是指导我国未来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本法,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这部法律主要是调整投资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投资权益和义务关系,应该对风险投资主体、对象、运行机制、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从指导思想上应该是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和规范基金的运作为核心,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充分保障风险投资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以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高效发展。

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工具,通过专业人员的管理进行分散的组合投资,从而分散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基金是风险投资制度迅速发展的必要准备和关键。而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因此,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来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显得尤为必要。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时应充分赋予其对基金的发起、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基金法》应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监管作出尽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风险投资基金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内容:(1)投资主体;(2)基金的组织形态;(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资的监管,等等。

3.建立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风险投资业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风险投资保险等辅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加快发展。

(1)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首先,生产型增值税应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WTO成员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变。这意味着本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在本期凭发票全部抵扣,尽管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全部转化到当期的产品或服务中去。所以,尽管总的税额不会减少,但会减轻当期纳税负担,从而有利于鼓励高技术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消除增值税重复征收带来的弊端。另外还应该适度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加强增值税的税收征管等等。其次,应该将判断纳税人的标准由“独立核算”原则改为“独立法人”原则,以解决合伙的双重税负问题,引导民间资金流入风险资本市场。

(2)制定《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对于美、日等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在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较为落后。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高技术专家和法学家调查评估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对高技术保护的能力,发现存在的问题;对高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研究;探讨符合中国高技术发展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水平一致的保护模式。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而制定专门的《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

(3)制定新的《破产法》。在实践中,总会有一部分风险投资难免失败,其中一部分甚至是血本无归的,这就使得破产清算成为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一种明智决策。因为如果不及时将投资退出,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过于粗疏,因而应加紧制定新的《破产法》,其中对于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破产问题应做相应规定。

(4)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一是确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二是填补法律空白;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这是有关法律控制能落实到位的关键。

关于保险的法律知识第8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种主要风险。淮安市的企业中95%以上属于中小企业,它们必然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通过调查研究,笔者认为淮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主要有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大方面。淮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内部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经营者缺乏法律风险意识;第二,企业管理重人治忽视“法治”;第三,企业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第四,中小企业劳动者素质有待提高。

淮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外部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学教育与实际需要的脱节;第二,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

针对淮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具体成因,笔者从以下方面入手来防范法律风险。

一、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内部防控机制

通过对淮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成因的调查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绝大多数法律风险是由企业内部防控机制不健全甚至缺失而导致的。因此,要想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从建立健全内部防控机制入手。

(一)不断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管理层的法律风险意识,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淮安中小企业经营者法律风险意识普遍较低,这直接导致企业决策时不考虑至少是很少考虑法律风险的存在。在笔者有效调查的61家中小企业中,只有12家企业的经营者能够经常关注和学习法律知识,有25家企业的经营者从没有主动过学习法律知识,另有29家企业的经营者只是偶尔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或者只有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才学习法律知识。由于众多的中小企业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他们在决策时完全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只考虑速度和效率,往往给企业埋下了严重的隐患,一旦法律风险出现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笔者建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激励广大中小企业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逐步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在增强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意识的同时,我们还要不断增强广大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大量具体工作是由广大员工去完成的,如果他们的法律风险意识缺失,同样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实践中,中小企业主要抓住员工岗前培训的机会强化对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培训。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的法律培训来增强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只有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可能减少和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法治经济,是规则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必须依靠制度,制度是最好的风险防范措施。历史经验表明,大到国家,小到一个企业,如果人治盛行,必然国败企亡;反之,如果厉行法治,不但国家可以长治久安,而且企业也可以长盛不衰。然而现实之中,包括淮安中小企业在内的广大中小企业普遍缺乏依法治企意识,很多中小企业还保留着浓厚的人治传统和家族传统,企业管理主要依靠亲友以及所谓信得过的人,很少去发挥制度的管理作用。在笔者调研的61家中小企业中,没有制定工作计划的就有11家,没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有14家,没有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机构的多达22家,没有司法证据制度的更是多达31家。还有14家企业没有专门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甚至有7家企业竟然没有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不难想象,有如此众多的中小企业存在内部管理制度漏洞,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还能少吗?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主必须精心组织精干力量对企业发展必须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查漏补缺,没有的要及时科学制定,不完善的要及时修订补充。中小企业特别要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司法证据制度、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以及财务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如果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就无从体现,依靠制度防范法律风险的愿望也就会落空。

(三)突出防范重点

法律风险散布于企业的各个角落,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的人力和财力都是有限的,我们必须要把有限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到法律风险重点防范领域,避免平均用力。企业平常要在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各个法律风险点,在企业的研究、生产、管理、投资、交易、市场开拓等加强重点防范,尽量拓宽法律风险防范覆盖面,对同一性质的法律风险,重点防范,突出重点,避免均衡用力,这样既能够降低成本,更能够有效的预防企业的法律风险。企业有很多共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企业类型不同法律风险也会不同,如高科技企业的主要防范的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服务型企业的面临更多的是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风险,对外贸易主要是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等等。因此,企业法律险防范的措施应当贯穿于企的各个环节,力争做到环环相扣,贯穿始终,内外兼顾,层次分明。

二、充分发挥律师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方面既有深厚的理论素养,又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特别是担任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他们更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行家里手。实践中,充分发挥律师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来实现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起到如下作用。

(一)有助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如前所述,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内部防控机制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由于中小企业主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光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是很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这就必须借助于专业律师的作用。首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可以帮助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其次,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可以帮助企业经营者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针对当前实际,顾问律师可以在完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司法证据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帮助企业减少或者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二)有助于企业法律纠纷的顺利解决,有效保护企业利益

目前淮安中小企业法律纠纷的发生频率较高,对于已经发生的法律风险,企业只能去面对,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如果企业临时聘请律师,会存在如下不足:一是费用较高。因为顾问律师在具体案件时,其收费是有很大优惠的,最低收费可以降至标准收费的一半。与顾问律师相比较,临时聘请律师的收费肯定较高;二是效果较差。临时聘请的律师对企业情况不熟悉,而且多是“一锤子买卖”,他们在办理具体个案的业务方面往往难尽全力,多数是临场应付式的。由于顾问律师常年服务于企业,他们对企业情况比较熟悉,希望与企业长期合作,因此他们往往会尽心尽力帮助企业处理法律纠纷,期望赢得企业的长期信任,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

(三)有助于企业获得律师团队的综合服务

律师单位企业法律顾问是代表律师事务所的,因此企业聘请了某个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就等于聘请了整个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往往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的专业团队,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告诉我们法律风险治理必须是综合性和全面性的,律师行业提供的服务领域只有不断精细化和专业化,才能改变传统法律顾问模式无力应对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现状,通晓企业管理模式,将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结合起来,以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团队的方式开展新型的法律服务,才能全面的为企业建立法律风险体系。有了律师事务所组建的法律风险服务团队,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几率必然大大降低。

尽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好处很多,但淮安中小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意识还不到位,很多企业舍不得顾问费这笔投入。在笔者调查的61家企业中,只有9家企业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多达52家企业没有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占被调查企业数量的85.2%。面对此种局面,笔者强烈呼吁淮安中小企业主学会算一笔经济账,即聘请一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一年的顾问费也就5 000-10 000元,但一名法律顾问一年往往能帮助企业挽回几十万甚至数百万的经济损失。因此,淮安中小企业主应该积极聘请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这样做不为别的,只为避免企业法律风险,只为减少企业因法律风险而产生的损失。

三、保证必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