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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应急管控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9 16:08:09

大气污染应急管控

大气污染应急管控第1篇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

(二)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市政府成立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职能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2.分级分区、注重成效。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建立不同级别的污染等级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划分不同的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优化应急预警与响应流程,提高时效性。

3.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预报预警应急体系,对潜在污染做到早预报、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

(四)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分级方法,结合深圳市空气质量状况,将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具体分级为:

Ⅲ级预警: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01-200范围,即空气质量达到轻度污染或中度污染时,启动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时,启动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

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时,启动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

(五)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

1.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

根据本市各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源分布情况,将本市划分为2个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按照不同分区的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启动不同的应急措施。具体分区为:

西部区:包括南山区、宝安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等4个区(新区);

中东部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等6个区(新区)。

2.分区执行要求。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机动车限行强制性措施全市执行;其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分区执行原则,依据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分区实施。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市人居环境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教育局、监察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城管局、气象局、建筑工务署、公安交警局、新闻办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

(二)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确定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督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监测预警工作组、专家会商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检查督导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组,各工作组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建。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应急措施实施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时组织实施。

(三)应急专家组。

为了保证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决策的科学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大气污染应急专家库,组成大气污染应急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机制。专家会商采取现场会商与视频会商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的分级,专家会商划分为三个层次: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Ⅲ级预警时,由会商工作组内专业人员会商形成结论;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至少需3位本地专家参加会商;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至少需3位本地专家和2位外地专家参加会商。

三、运行机制

(一)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

1.预警应急信息分析及专家会商。

监测预警工作组根据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市气象局对未来24小时天气形势研判,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可能达到100以上,由专家会商工作组组织专家会商,分析是否启动预警与应急响应,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应急指挥部报送会商结论和应急启动建议。

本市未达到相应级别,但由于珠三角区域应急联动需要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应急启动建议。

2.应急启动决策。

大气污染Ⅲ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及时健康提示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在12小时内将污染情况上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市长决定启动,并在12小时内将污染情况上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预警应急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及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手段,预警应急信息。

市人居环境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配合,联合机动车限行公告,并且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加强宣传。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为预警应急措施提供短信等通信保障。

4.应急措施实施。

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各自职责落实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措施,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检查督导工作组应及时组织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5.预警与应急响应解除。

监测预警工作组根据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市气象局对未来24小时天气形势研判,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回落至100以下且环境空气质量将明显好转时,由专家会商工作组组织专家会商,形成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应急指挥部。

大气污染Ⅲ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解除。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解除。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报经市长同意后解除。

(二)大气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级别分3个级别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应急措施。

1.大气污染Ⅲ级预警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市新闻办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委、新闻办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加大道路洒水降尘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市教育局、新闻办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委、新闻办负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市新闻办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大气污染达到Ⅱ级预警时,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责令停用(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全天24小时在全市范围对柴油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对其他机动车(电动车除外)采取按当天日期对应的车牌尾号(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限行。但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市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负责)。

除重大工程项目外,所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对工地周边及扬尘污染严重道路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未规范有机废气排污口或无后处理设施的,停产或停业(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3.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市教育局、新闻办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委、新闻办负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市新闻办负责)。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市新闻办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市新闻办配合)。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大气污染达到I级预警时,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责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污染燃料的锅炉停用(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全天24小时在全市范围对柴油车实施禁行,对其他机动车(电动车除外)采取单双号限行。但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市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负责)。

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以上(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停产或停业(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全市施工工地停止油漆喷涂和粉刷作业(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完善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预报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满足预警应急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预警应急基础平台建设,实现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天气形势预报信息资源共享,为政府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依托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降低大气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同时,确保大气污染预警应急信息有效传达,提醒市民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

(三)加强执法监督。

市人居环境委、城管局、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违法排污的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应急预案的减排措施。

市公安交警局加强冒黑烟车执法,在启动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机动车尾气路检组数量增加到10个;启动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机动车尾气路检组数量增加到20个。

(四)落实经费保障。

市、区财政对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予以保障。

(五)开展应急演练。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急演练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加强应急培训。

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大气污染应急预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应急培训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七)加强监督考核。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督考核各相关单位对本预案规定职责的落实情况。在应急行动期间加大对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的巡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问责。

(八)强化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职责。

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落实本预案启动时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措施,并配合做好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及机动车停驶工作。

(九)落实区域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深莞惠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合作协议》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大气污染应急管控第2篇

(区环保局 二九年三月)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成功举办后,首都发展进入新阶段的第一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十五阶段措施》)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落实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落实十五阶段措施方案》)精神,实现我区全年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66%的目标,在总结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我区大气环境管理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树立全区大气治理一盘棋的思想,坚持“指标共担、突出主责,治理为主、管理从严,创新机制、常抓不懈,加强会商、联动监管”原则,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全力抓好全年空气质量管理工作,争夺每一个二级天。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副区长吴会杰任组长,区环保局、区市政管委、区建委、区城管大队、房山交通支队以及拱辰街道办事处、西潞街道办事处、长阳镇、良乡镇、阎村镇、青龙湖镇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房山区空气质量联合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是2009年空气质量联合监管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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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十五阶段措施》及我区《落实十五阶段措施方案》;审定2009年房山区空气质量联合监管工作方案;组织空气质量形势会商分析,提出加强空气质量监管的指导意见;按照“预报-会商-启动-响应-反馈”的基本思路,负责指挥启动在空气质量指数二级与三级临界状态(API指数预计在90-110)和重污染(API指数预计在400以上)情况下全区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完成全年空气质量目标任务。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制定2009年房山区空气质量联合监管工作方案;负责分析空气质量状况、变化趋势及污染形成和主要贡献因素,并提出控制污染的指导性建议和意见;负责临界和重污染空气质量预报和信息发送;负责根据空气质量预报和气象条件及污染特征组织空气质量形势会商分析,提出加强空气质量应急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负责空气质量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的运行、组织实施空气质量联合监管工作方案;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和报送。

负责空气质量指数在二级与三级临界状态下,严厉查处工业和燃煤锅炉污染、严格控制进京车辆、严查机动车尾气、查处小煤炉;负责空气质量在重污染情况下,落实有关工业和燃煤重点污染源的减排措施。

2.区市政管委:负责良乡地区道路的日常吸尘和洒水;负责空气质量指数在二级与三级临界状态和重污染情况下,启动良乡地区道路吸尘和洒水压尘工作方案,增加吸尘和洒水频次,保证道路清洁和不见干;负责及时反馈落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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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建委:负责辖区内工地实施绿色施工;负责空气质量指数在二级与三级临界状态下,牵头启动对良乡地区及其周边工地检查,确保施工环保达标;负责空气质量在重污染情况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作业;负责及时反馈落实信息。

4.区城管大队:负责监察辖区内工地,确保环保达标;负责空气质量指数在二级与三级临界状态下,对良乡地区及其周边工地、道路遗撒和露天烧烤的执法检查;负责空气质量在重污染情况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作业的检查;负责及时反馈落实信息。

5.房山交通支队:负责空气质量指数在二级与三级临界状态下,配合区环保局上路检查冒烟车、无标车、黄标车等。

6.拱辰街道办事处、西潞街道办事处、长阳镇、良乡镇、阎村镇、青龙湖镇:负责本属地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和本区域空气质量的改善,实现2009年本属地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66%;按照区环保局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和领导小组的联动通知,在区环保局的具体要求下,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空气质量应急启动;负责及时反馈落实信息。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全力落实。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责任单位各司其责,全面落实。

(二)加强协调,快速反应。各责任单位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防治大气污染;对突发情况,监控管理工作要迅速、及时、有效反应,尽最大努力减轻污染,争夺二级天。

四、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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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计划制度。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大气污染控制“月计划”,明确工作内容、责任人和具体目标,每月25日前将下月“月计划”报区环保局综合管理科备案。

(二)空气质量会商制度。

加强空气质量未来趋势研究分析,正确指导空气质量监管。原则上,领导小组办公室每2周组织一次会商例会,重要情况及时会商,会商内容包括:历史同期空气质量回顾,现状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和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领导小组会商至少每季度一次,会商内容包括:目前的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当前的空气质量情况,现状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及问题,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

(三)决策信息联动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每日预报和市环保局启动空气质量联合监管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联动指令信息。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要求启动联动应急机制。联动指令分“超标临界应急状态(一般状态)”和“重度污染应急状态(特殊状态)”两种情况。“超标临界应急状态”是指当预报本市明日空气质量指数处于二级至三级临界状态的情况;“重度污染应急状态”是指当预报本市后三日空气质量指数可能达到四级以上,或连续多日出现较严重超标情况时的状态,主要是指大风扬尘天气或极端不利静态天气等状态。

(四)信息反馈报送制度。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明确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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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和传真,确保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畅通。特别是在每日16:00-18:00可能发出指令期间要有人值守,以便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之间保持密切畅通联系。

报送领导小组的信息包括日常监管信息动态和启动联动机制情况动态两个部分。各单位日常大气污染监管工作情况,每半月汇总上报(以下简称“半月报”)一次,每月15日、30日将“半月报”报区环保局综合管理科。重要活动信息及时上报。

五、组织实施

(一)根据季节特点重点抓好日常监管。

1.加强冬季及冬春之交季节监管。这一时段,区环保局要紧紧围绕工业与燃煤污染、机动车污染等重点污染对象展开各项监管。

2.加强春、夏以及秋冬之交季节监管。这一时段,要紧紧围绕各类施工工地、道路遗撒、大风沙尘等扬尘污染控制和机动车污染控制、常年运行锅炉监测、检查,以及夏秋季焚烧秸秆等重点方面展开监管。区建委、区城管大队、区环保局和房山交通支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日常监管。

(二)应急联动工作程序。

1.预报信息发送。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市监测中心和市空气质量联合监管小组的预报信息,于每日下午16:00-17:30将预报信息发送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人员。

2.会商。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提供的达到“应急状态”的空气质量预测信息后,根据区环境监控中心对子站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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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乡镇(街道)的在线监测情况,通知有关成员进行会商,并提出临时控制措施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时间17:30-18:00)。

3.启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区“应急状态”空气质量的会商结果和市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启动空气质量联合监管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单位发出短信(“超标临界应急状态”时的短信通知模板见附件3)通知,启动联合行动指令(时间18:00-19:00)。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启动联动应急机制。

4.响应。

各责任单位在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短信通知后,半小时内向领导小组值班室(区环保局值班室,联系电话:60342002)反馈是否收到通知,并将拟采取的应急措施等行动计划立即通报区环保局环境监察队(联系人:田贺斌、刘贻刚)。超时未反馈的,由区环保局环境监察队直接电话联络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通知。

当领导小组启动联动机制通知后,区环保监察队组织开展对重点工业和燃煤(包括小煤炉)污染进行检查和对各责任单位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指导。遇重度污染应急状态时,区环保局监察科要根据市环保局污管处的通知要求,落实有关工业和燃煤重点污染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

5.应急终止与信息反馈。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市空气质量领导小组的通知,及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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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相关单位停止执行应急机制。

各责任单位要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的次日9:30前将本次启动联动机制的情况书面反馈区环保局环境监察队。

附件:1.房山区空气质量联合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区环保局空气质量联合监管人员联络表

3.启动超标临界应急状态响应机制短信通知模板

大气污染应急管控第3篇

市环保局建立应急联动长效机制工作情况报告

市环保局建立应急联动长效机制工作情况报告**市环保局认真落实**副部长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协议签署仪式时讲话精神,以建立应急联动长效机制为核心,切实加强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环保局拓宽工作思路,从六个方面入手,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全面建立应急联动长效机制。一、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环境安全是一项事关全局、事关发展、事关长远的重要工作,是环保工作的最基本内容和最底线保障。**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环境安全防控工作,不断加大环境应急管理投入,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特别是今年,面对邳苍分洪道砷污染事件的严峻挑战,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环保系统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强化环境安全防控能力建设。截止目前,共排查企业10941家,存有环境风险隐患企业2856家,关闭取缔615家,限期治理442家,初步建立了环境风险防范机制。二、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数据库。在开展的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反复查、查反复,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切实做到排查整治“乡不漏村、村不漏巷、巷不漏户”,全面掌握环境风险隐患信息,建立隐患档案和数据库,并纳入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整治措施,切实按照“着力改造一批、重点监管一批、限期整改一批、清理取缔一批”的要求,坚决按照整改标准彻底进行治理。结合“12369”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管检查,对各类环境风险隐患发现一个、彻底整治一个。及时组织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落实后督察措施,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实行隐患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实行“排查—评估—审定—治理—验收—监管”的环境风险隐患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对涉重金属和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后督查,监督指导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对隐患突出而又不能有效整改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实行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三、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加强河流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污染源特征污染物监测,重点加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能力建设,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目前各县环境监测站都具备了29项基本水质指标的监测能力,市环境监测站具备了100项以上水质指标的监测能力,要进一步优化监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位,充分发挥监测预警作用。严格落实有毒有害物质三道监控防线的监测预警。督促所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开展企业排污监测,建立企业环境监测制度,实行企业排污超标预警机制。在增设的两条有毒有害物质监控防线上,认真执行每月监测三次的要求,严格落实监测预警制度。充分发挥在线监测作用,进一步扩大在线监控范围,将具备安装在线监控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在线监控,并与监控中心联网运行。严格执行数据会审制度和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分析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出境河流断面的实时监控数据,异常问题要立即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出现严重持续超标的、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立即上报。另外,冬季灰霾天气多发,容易对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要加强大气环境风险源集中区域的大气环境监测,建立大气环境监测预警网络,一旦出现连续污染情况及时启动大气污染预警,采取特殊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四、推进环境安全全过程管理。重点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继续严格控制和限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生产工艺。凡是存在严重环境风险而又不能有效落实管控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已经审批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必须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方可投入生产。还要把环境风险评估与落实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将企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作为环评验收的基础条件,具备相关要求方可通过验收。要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三级联动”制度,出现在线监控超标、违法排污等行为环境监察机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送,与省厅搞好衔接。要对号称“零排放”、“废水循环利用”的类似罗庄天正氨基酸厂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深入地查一查是否存在暗管偷排等违法排污行为。充分利用“12369”等群众渠道,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严厉打击土小污染企业。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修订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合作,制定分行业和分类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企业找准环境风险环节,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和水、大气、辐射等环境应急预案。实行预

案动态管理,建立企业、部门预案报备制度,规范预案编制、修订和执行工作,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研究制定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环境应急指挥调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应急防护等相关内容,不断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要积极协调,增设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增配人员,开展和参与环境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队伍培训,提高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科学决策水平和环境应急综合应对能力,不断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体制机制,认真筹备参加全市跨区环境应急演练活动,配齐配强环境应急设备,在演练中提高应急水平、在实战中增强处置能力。六、严格落实环境安全责任。环保部门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环保部门主要领导是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始终把环境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对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亲自抓,到一线去指挥、去督促、去落实。要明确环境安全防控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和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对不履行安全防控责任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深入开展环境安全警示教育,以案说法,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企业负责同志的环境安全意识。

大气污染应急管控第4篇

佛山天航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不锈钢制品生产项目,选址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园C区33号,年产不锈钢管1.2万吨,主要建筑包括生产车间、综合楼员工宿舍及食堂。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4月10日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为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项目生产废水完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后,进入工业园南部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三)项目退火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退火炉烟气及其他工艺废气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六)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七)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0.08吨/年、0.08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在省下达的指标内核拨。

佛冈达味特钢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热轧带肋钢筋项目,选址位于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莲溪村委飞鹅塘村58号,年产热轧带肋钢筋30万吨,主要建筑包括生产厂房、动力车间、生活服务综合楼、车间变电所、水泵房及配电房。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3月14日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为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项目生产废水完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后,进入佛冈县展扬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进一步处理。

(三)项目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烟气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和4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在厂区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大气污染应急管控第5篇

专家指出,由于我国呼吸系统疾病人数增加,人们对空气污染关注程度明显提升,特别是北方进入采暖季节,治污行动将面临更大挑战。

“应急预案”能应哪些急

“汽车只占20%,即使车不上路,也解决不了问题。各地联动或许能减缓北京的空气污染。”北京市民马燕说。

环保部数据显示,今年第三季度,全国74个城市有70个出现污染天气,15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不足50%。为了应对重度污染天气,华北多个城市出台《应急预案》,并且启动联防联控机制。

在北京,如遇“红色预警日”,将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有关企业停产等“六停”措施。河北、天津等地区也出台了类似措施。

据悉,目前的应急措施与民众期待“缓解污染”的目标可能相差较大。专家表示,有关应急预案只是极端气象条件下“减缓重污染恶化”的短期应急举措,并非雾霾治理的长远解决方案。

不少人担心,如果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带来新的不便。北京的单双号限行措施也引起部分市民担心。“在预测未来3天持续出现‘严重污染’时才会启动,限行信息将通过多种渠道提前。”北京市环保局发言人坦言:“天气预报很困难,大气预报建立在气象预报的基础上,可能会更加困难。”

污染源若不控制,限行难以奏效

调查显示,机动车、燃煤、扬尘是当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三大重要污染源。

此番应急方案,机动车总量控制成为重要一环。如北京提出今后遇上空气重度污染时,将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到2017年,机动车总量控制在600万辆内;又如山西省提出在2017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

不过,专家认为,除了机动车污染等因素之外,工业产能对空气污染的贡献率可能更大,大气污染治理实质上是能源结构的改革,应急预案只能解决一部分污染问题。

“从总体上看,大气污染必须进行综合治理,涉及工业、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等污染问题也要同时治理,不能仅仅是应急措施。”武汉大学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传江说。

环保部与京津冀等六省区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确定“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等六方面任务。

据环保部统计,第三季度京津冀地区空气质量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62.5%,全国74城市中污染最重的前10位城市,有7个位于河北省,此外还有济南、天津和郑州。调查发现,上述城市分布着电力、钢铁、焦炭、水泥等大量工业企业。

据分析,京津冀区域燃煤总量一年超过3.5亿吨,尽管北京占比不足7%,但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为每平方公里8.5吨,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7倍。

专家指出,防治大气污染不能仅仅依赖限行、收拥堵费等措施,如果周边污染源控制不住,一阵风就会吹过来。

是被雾霾窒息,还是止息雾霾

调查发现,当前的环境承载与污染排放的矛盾是任何一个城市都不能回避的问题,而环境污染的原因也十分复杂。

专家认为,只有重塑公民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和消费观,以及完善环保监督和惩罚机制,才能改变人们对环境污染的主观无意识及行为不自觉。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文军表示,在越来越多的环保污染事件中,缺乏环保意识的公众既是环境受害者,又是环境加害者。不仅对雾霾危害的认知和主动防范显得漠然,而且不愿意停止破坏环境的消费行为。

在许多城市,常住人口纪录不断刷新。例如北京,人口数量年均增加60万,污染排放更加集中,日复一日,势必加剧雾霾的严重性和持续性。

“中国传统‘天人合一’价值观和对自然的敬畏之心,这些年经济发展过程中被一些人遗忘了。”文军说,必须提高公民在环保事务中的参与度,鼓励环保类社会组织的发展。

大气污染应急管控第6篇

1.1目的

为有效做好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1.4适应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市辖区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的事故。

2.应急组织机构

2.1应急处理指挥部

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环保局的建议和破坏程度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主管环保工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事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信息产业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工商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气象局、卫生局、质监局、消防大队、物价局、水利局、司法局、科技局、**海事处、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第一把手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府办分管环保工作副主任及市环保局局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承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理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处理的指示和批示。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能

市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事故应急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2.2.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排除、减害工作;

2.2.2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排险减害(救助)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界定

3.1一般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

3.2较大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2.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3.2.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2.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3.2.4对环境造成危害。

3.3重大环境污染与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3.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3.3.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3.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3.3.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3.3.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3.3.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3.4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4.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3.4.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4.3人员中毒死亡;

3.4.5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4.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3.5事故的确认

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确认;属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省环境保护局确认。

4.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报告程序

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省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市环保局应立即向江门和省环保局报告。

应急办公室根据环境事故的污染与破坏程度,向市人民政府速报,并及时向江门市和省环保局报告。

4.2报告时限及形式

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和确报可通过电话、电报、传真,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3报告内容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5.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通报和信息

5.1事故通报

应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游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城市通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情况,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5.2信息

应急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

信息须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应急办公室协调组织。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6.应急处理程序

6.1信息处理程序

6.1.1环境污染举报电话

本市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处理举报电话5577244、5575592,电话设在市环保局,并向全市公布该电话号码。

6.1.2事故信息收集综合与上报

值班人员接到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应当立即向局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将情况通知市领导和相关部门。

值班人员应当记录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污染程度、人员伤害、联系人与电话,并不断收集综合该事故新的信息,上报有关领导。

6.1.3现场情况报告

污染事故现场情况应当及时向局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现场工作情况实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如果属于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应当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6.2事故现场处理程序

环保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环境监测站应当立即派出应急处理人员携带必要的监测器材按照规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的蔓延。在初步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及危害程度后,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群众代表及有关当事人商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人员实施。

6.2.1调查取证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应对事故现场与有关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分;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6.2.2环境状况监测

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及时对污染状况进行监测,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其时空分布,为事故处理决策提供依据。若超出本市监测能力时,要及时请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援助。

6.2.3协调工作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接报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市政府、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协调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6.3现场控制程序

6.3.1分析污染事故性质

对属于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市环保局指挥处理。河流中发生的非陆源油污染事故、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处理。

6.3.2协调污染处理

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需要与市有关单位协调处理时,如需要防化支援的,可报请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理。

6.3.3实施污染控制

应当根据现场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分布范围、危害情况、地形地貌、风向风速、水流与潮汐状况等因素实施污染控制,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减少污染的人员伤亡、直接损害与生态破坏。

6.3.4污染清理

河流中的油污染物由市协调**海事处处理,陆地上的部分无毒或者毒性轻微的污染物交由市环卫部门清理,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有毒有害物品由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定单位清理,并妥善处理其它有毒有害物,防止发生进一步的污染事件。

6.4鉴定报告程序

6.4.1形成事故专题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结果,市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污染事故专题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污染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原因、污染物种类、污染状况、生态破坏情况和后果、危害程度、人员伤害情况、直接损失,以及应急处理的过程、采取的控制污染措施和存在的问题。

6.4.2作出处罚决定

市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向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交污染事故的终结报告及取证材料;市环保局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属于环境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关于污染事故导致的民事赔偿问题,市环保局应按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解处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7.善后处置

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市政府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尽快清除事件后果和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8.有关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市委宣传部: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管理和引导,必要时组织新闻会和中外新闻媒体采访,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跟踪境外舆论,组织对外辟谣。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各行各业的应急专家库,成立专家咨询组。组织专家开展环境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的宣传、咨询活动,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监督检查各镇、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处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道路的畅通。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主动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药品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提供信息网络和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正常使用的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材料。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对有可能污染环境的重大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市农业局:负责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农药污染方面的技术鉴定,做好事故后的防治与补救工作。负责农药销供网点管理和农药安全使用教育。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市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市物价局:维护市场秩序,保持事故应急处理中相关物资物价稳定。

市工商局: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理时期市场活动的监管。加强工商执照的管理工作,对主管企业进行依法严管。

**海事处: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组织水上交通事故抢险救灾队伍,清理河道、海面上泄漏的油污及危害物质。

市水利局:负责堵塞有可能受污染的河道,或稀释有毒物质,控制有毒物质对下游地区的影响。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对河床的清理工作。

市司法局:突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终结后,依据市环保局提供的终结报告及取证材料,对属于环境刑事犯罪的过错人,追究司法责任。

市自来水公司: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染突发区事件的预案工作,加强对集中式饮水源的保护工作。

9.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和职责

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市环保局和农业局组成,由市环保局负责。

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如有危险化学物品泄漏,根据其物性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和市质监局组成,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

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市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由市卫生局负责。

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市消防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局、市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发改委负责。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市科技局负责。

10.附则

10.1制订与解释部门:市环保局

10.2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预案。

大气污染应急管控第7篇

关键词:环境风险;风险评估;污染物排放;管理方案

1 污染物排放分类

污染物排放一般指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废弃物、辐射等污染物质的排放,每个企业随生产工艺的不同其污染物排放也各具特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可以分为正常污染物排放和异常污染物排放两类。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为正常污染物排放,由于检修维护、设备故障、人为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污染物排放为异常污染物排放。为更有针对性的进行污染物排放风险控制,参考可靠性指标管理方法,这里尝试引入计划和非计划异常排放的概念,将异常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分为计划异常排放、非计划异常排放和污染事故排放。计划异常排放指发电生产中由于设备设施维护、检修等需要进行的,经过预先计划并受到控制的,可能产生或将会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非计划异常排放是指由于人为、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的,非预先计划或未受到控制的,但未造成排放超标或污染事故的污染物排放。

2 正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管理

目前,企业对正常生产环节中的污染物排放已逐渐给予相当的重视,企业污染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污染物治理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电除尘器、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系统、脱硫系统等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和各种在线监测设备正在不断推广使用。只要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企业生产中配置了必要的和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一般情况下正常排放的污染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

因此正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是:加强对排放的监督和监控,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正常投用,并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进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综合治理水平,使污染物排放浓度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减少。

3 异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管理

(1)计划异常排放风险管理。根据计划异常排放的概念,要求生产管理部门在制定设备大、小修、定修、临修和设备维护计划及拟定相关作业文件时,应对相关检修、维修项目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根据环境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风险控制措施等。环境管理方案必须列入相关作业文件包或项目说明书,经审批后执行。对于环境影响不大的项目可以适当放行,但必须加强监控,防止超标排放。①为提高工作效率,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常规检修、维修工作项目和内容,编写典型计划异常排放管理方案,并列入检修、维修作业文件包中,经审批后执行。②为加强风险控制,对涉及重大环境因素的计划异常排放,可参照安全工作票制度设立环境风险控制工作票,以确保控制环境风险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2)非计划异常排放风险管理。相对污染事故排放来说,非计划异常排放发生的机率更大,也不容易控制,员工容易疏忽,但稍不注意又容易引发污染事故,因此必须加强控制和管理。①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环境风险评估,对环境治理设施、有关管路、关系排放的设备、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重点评估,并针对性地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方案。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加强管理和检查,减少非计划异常排放的发生。②非计划异常排放发生后,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事后对非计划异常排放进行总结和分析,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补充完善相应的非计划异常排放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防止由于非计划异常排放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和污染事故的发生。对于设备缺陷造成的非计划异常排放,可通过加强设备维护、加强监控巡查、进行技术改进等措施予以改进和消除。

大气污染应急管控第8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区指挥机构

2.5

现场处置机构

2.5.1 综合组

2.5.2

救治组

2.5.3

监测组

2.5.4

救援组

2.5.5

警戒组

2.5.6

善后组

2.5.7

后勤组

2.5.8

宣传组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2.7

专家组

2.8

事发单位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工作

3.1.1

开展全区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

3.1.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和风险评估

3.1.3

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

3.2

预测系统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和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4.3.2

应急响应程序

4.3.3 应急响应措施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4.5

应急监测

4.6 应急监察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信息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6.2

宣传

6.3

应急能力考评

6.4

奖励及责任追究

6.4.1

奖励

6.4.2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7.2

预案的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及《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XX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1.5.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分级负责。区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接受省、市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1.5.3 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对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抢险救援、战胜灾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在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1.5.4 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XX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下设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区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结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

(4)组织制定和修订《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投公司、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等。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住建局:负责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参加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区科工信局:组织协调XX电信XX分公司、XX移动XX分公司和中国联通XX分公司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参加涉及土地、矿山资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好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

区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参加涉及因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不合理使用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林业局:监督指导属地政府开展野生动(植)物及林业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协调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协助调控相关江河的水体流量。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征调运输救灾物质、人员所需的车船;负责管理赣江XX段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区城管局:确保区本级管理的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负责协调、调查区级管理的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垃圾处理等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设备参与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和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服务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周边气象监测数据,开展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分析,必要时组织开展负责极重污染情况下的人工降雨组织与实施。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危化品污染形成对人员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工作。积极搜救和疏散污染区域被困人员。

区城投公司:负责协调并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机械设备。

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

区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联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编制和修订《XX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5)发生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4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2.5 现场处置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2.5.1 综合组: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2.5.2 救治组:制定紧急医学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救治组职责由区卫健委承担。

2.5.3监测组:掌握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现状及相关企业的有关情况,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负责事件现场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监测组职责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2.5.4 救援组: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寻救助、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救援组职责区城投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2.5.5 警戒组:负责救援现场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以及事发地周边职工和群众的劝导和疏散;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警戒组职责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2.5.6 善后组: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善后组职责主要由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承担。

2.5.7后勤组:负责运输保障,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运输及车辆保障职责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承担;应急物资保障由区民政局负责综合协调、区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

2.5.8 宣传组:指导协调应急信息和新闻的采集、审核和,指导协调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宣传组职责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等承担。

2.6 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环境保护职责规定的行政机关,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机构之间建立并保持工作联系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在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的同时,要配合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等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2.7 专家组

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关机关的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选聘并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8 事发单位

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实行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3 监测预防与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响应进入预警状态。

3.2.2  预警信息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应急委员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应急委员会,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员会,橙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红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区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区应急委员会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生态环境局。

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区应急委员会和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生态环境局。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委员会和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区应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员会。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区生态环境局在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的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1.2 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当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省应急委员会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3.2 应急响应程序

区应急委员会接到有关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加强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3.3 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信息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等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事件情况的报告和收集的相关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依据事件发生地的地形、气象条件及附近环境敏感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快速设立监测点位。实施应急监测时,应对污染物质可能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预测,依据污染物特性、可能污染区域提出人群疏散范围建议,并及时上报给现场指挥部;事故后期对污染物的迁移、滞留、降解和影响范围等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造成的污染消除。

事件发生地政府及企业要配合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区生态环境局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相关院所请求技术及人员支援。

4.6应急监察

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机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事件发生地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配合做好应急监察工作。

4.7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新局负责实施。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信息。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急响应终止时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区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2)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环境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4.9.3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发生环境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响应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及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组织实施。

(4)根据环境事件的类别,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分别组织、指导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10 后期处置

4.10.1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事发生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4.10.2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组。调查组人员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事件发生后,调查组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污染危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危害过程等资料;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危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上报区政府。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应急抢险战略物资储备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属于乡(镇)政府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财政解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现场应急监测和救援等,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监察、监测、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5.2 装备保障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行动所需。

5.3 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响应启动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XX电信XX区分公司、XX移动XX区分公司和中国联通XX区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5.4 人力资源保障

区生态环境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乡(镇、XX经开区、管理处)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编组和培训,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消防武警官兵根据相关规定,要做好参与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加强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应急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5.5 技术保障

建立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启动应急响应直至事件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建立XX区环境应急系统和应急指挥中心,运用计算机网络通讯、3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全球定位系统)、专家辅助决策系统,采用先进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救援、污染控制和消除设备,提高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资料库及数据库,包括水、气、固体废弃物等各种类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及应急处置方法、手段和防护措施等。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与演练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通过演练,熟悉、检验各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提高政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和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和实战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6.2 宣传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6.3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全区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机制。由区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专业部门的考评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的考评工作。考评可采取定期和抽查两种方式。

6.4 奖励及责任追究

6.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 附则

7.1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