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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与防治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28 16:53:52

大气污染与防治

大气污染与防治第1篇

关键词:大气雾霾污染;原因;防治

中图分类号:X51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粗放式经济发展带来的弊端已经凸显,各种生态污染越来越严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雾霾污染。近些年来,雾霾天气发生的频率趋于频繁,而且雾霾天气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大,时间也越来越长,当前雾霾天气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大气污染,必须着手防治。

1.大雾霾天气的概念及特征

媒体报道中的雾霾天气一般指的是一种大气污染状态,通常天气预报中报道的雾霾是对大气中的漂浮细小颗粒的一种表述。但用专业的眼光来看,其实雾霾是雾与霾两种物质的结合体。雾一般指的是空气中漂浮的十分微小的水珠,以液体形式而存在;霾大致指的是空气中悬浮着的硫酸、粉尘以及微小颗粒等,是以固体形式而存在。雾和霾相结合就容易使得大气变得浑浊,并使得大气的能见度大大降低。常听到的PM2.5主要指的是直径在2.5μm以下的雾霾颗粒物,这种颗粒物很微小,容易通过人们的鼻腔或者咽喉进入人体,最终对人的正常呼吸、细血管造成严重损害。

2.大气雾霾污染的主要原因

造成大气雾霾污染的主要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粗放式的发展方式,包括工业生产中工厂排放的废弃以及汽车尾气的排放,这两个构成了目前我国大气雾霾污染的主要原因,还有其他诸如燃煤、气候变化等也是造成大气雾霾的因素。

2.1 工业生产废气排放

工业生产中的废弃排放是我国大气雾霾污染越来越严重的罪魁祸首。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工业生产中排放的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已经达到2500万t,排放的粉尘等污染物超过1700万t,远远超过其他发达的西方国家工业污染物的排放,这已经大大超过了大气自身的净化能力。同时,在每年所有的工业生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中,钢铁、电热等耗煤行业排放的烟尘量占到了全国工业废气排放量的70%左右。然而国家工业部门对于这种废弃污染物的治理水平不足,再加上大气自身的净化能力不足以在短时间内净化完成,所以工业生产废弃污染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

2.2 汽车尾气排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收入越来越多,汽车已经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代步工具,私家车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汽车尾气的排放量也越来越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年底,我国汽车的保有量已经超过了1.1亿辆,汽车尾气的排放俨然成为了大气雾霾污染的另一主要凶手。汽车排放的尾气是一种有害气体,里面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以及碳氢化合物等。数据显示,全国各地的雾霾天气成因中,汽车排放的尾气所占的比重已经超过了20%。

2.3 燃煤

煤气燃烧会产生大量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以及烟尘,而目前我国的主要能源中煤炭又占据了很大比重,每年因煤炭燃烧而产生大量的大气污染物。首先表现在工业中,各种大型发电站需要大量的煤炭作为支撑;其次是人们生活用煤,目前燃煤仍然是人们最主要的燃烧方式,尤其是冬春季节北方开始供暖雾霾天气就颇为频繁。

2.4 气候变化

除了人为因素造成大气雾霾污染之外,气候变化也是造成大气雾霾污染的主要原因。首先表现在冷空气活动偏弱。冷空气活动带来的降水、降雪和风会对空气起到净化作用。然而多年以来,我国受冷空气活动影响呈现减弱的趋势,风速减小,高空中的水汽元素在到达地面之前就已经消失,无法沉降于地面。其次大气逆温层,逆温多造成的相对较暖的空气上升到较冷较重的空气上面,对空气对流形成阻碍,各种有害气体只能在近地面的大气层飘浮着,促成了雾霾的出现。最后是静稳型重污染天气。根据造成污染原因的不同,重污染天气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静稳型,另一种是沙尘型。气象条件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时候,大气污染物就会不断积累下来,造成大范围污染物的出现就达到了重污染程度。这种情况不断循环,最终造成雾霾的频繁出现。

3.大气雾霾污染的防治措施

大气雾霾污染源自人类,会对人类造成严重的生命健康安全威胁,因此人类必须将大气雾霾污染治理重视起来。

3.1 建立健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现存的环境保护与防治法律制度还是多年以前制定的,由于目前大气污染主要形式已经发生变化,原有的环境保护与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合目前形势了。当前,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过程中,存在处罚力度过轻的情况,一些污染企业面对处罚丝毫不加以重视,也不及时进行整改。因此,针对当前的现实情况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复或者重新制定。一方面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并且屡教不改地进行严厉处罚,另一方面鼓励支持生态发展企业,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奖励,比如在政策上大力扶持与帮助,放宽资金贷款等,并授予绿色生态发展企业模范等有关荣誉。各地也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污染企业加以整顿,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解决污染问题。做到不允许污染物的排放是不现实的,但是至少可以减少排放,根据国家出台的污染物排放交易制度,切实去落实执行,尽量不要让企业利用金钱去购买污染物的排放量,而是做到改变,改革创新,引进先进技术,首先做到污染少,进而做到无污染。

3.2 政府对于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应当明确职能

进行大气雾霾污染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之后,还需要建立并完善相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相关政府部门要对大气质量和企业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管理监督。大气污染防治时,部门之间工作应该要分工明确,由专门的人员对特定区域的大气污染进行跟踪,将具体工作明确到个人,对于管理监督工作没做到位或者严重失职的情况必须严厉惩罚,以示警戒,这种权责分明、责任到人的管理监督形式将环境保护与防治制度最大化落实到位。政府部门应在各个存在污染威胁的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监督,还应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相应地处罚,并加以公告,处罚完后仍然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降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量。

3.3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倡导绿色出行

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在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与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由粗放型发展向节约型发展转变,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治理好大气污染,一定要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下功夫。加强环境保护,可以破解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有效推动产业优化和技术升级,培育新的增长点,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很多制造加工企业正在向“制造+服务”的综合服务方向转型,企业产品也向智能化、节能环保方向转变,重化工企业比重日趋下降。还有更多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推进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下大力气,取得了积极成效,显然,转变发展方式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正确道路与途径。目前我国重点行业烟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的控制技术已经非常成熟,部分技术已经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吸附回收、催化氧化、蓄热燃烧、等离子体等VOCs治理技术也已经在不同行业相继采用。火电厂、水泥厂等采用氨作为还原剂的氮氧化物净化装置,应根据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合理设置氨用量工艺参数,防止投加氨过量逃逸,造成二次污染。此外,倡导人们绿色出行,减少私家车的使用,多以自行车、电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绿色出行从自身做起,做好自己就是对环境保护最大的贡献。这种从国家到个人的一整套环境保护与防治体系,可以很好地对大气雾霾污染起到预防作用。

3.4 大力宣传雾霾防治

各地应该以气象部门为中心,政府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大力开展雾霾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检测大气环境,将检测出来的有关数据登放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结合当今人们比较常用的聊天软件,比如微博、微信等进行宣传,经常一些防治大气雾霾污染的小常识,推送一些小知识。深入到公共场所进行防治大气雾霾污染的宣传演讲等,专家向群众进行专业讲解。

结语

大气雾霾污染对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人类必须着手解决大气雾霾污染。要想解决大气雾霾污染,单单依靠单方面的力量是难以实现的,必须由政府牵头,依靠全人类的力量去解决。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并切实落实到位,政府部门之间加强合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整治污染企业,加强对人们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出行理念,只有通过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相互联动的形式,大气雾霾污染才有可能出现好转。

参考文献

[1]刘宝成.大气雾霾污染的原因与防治对策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361(10):88-89.

[2]付聪.浅析大气雾霾污染的原因及防治对策[J].低碳世界,2016,98(20):28-29.

大气污染与防治第2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物;预防;治理

大气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气环境质量的优劣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一些常见的大气污染物会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大气污染物的综合防治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必须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该地区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空间分布做全面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最佳方案。

1.2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

我国是燃煤大国,煤炭燃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改变,因此应优先推广型煤和低硫等洗选煤的生产和使用,降低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此外,要根本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还要从改善能源结构入手。

1.3实行区域采暖和集中供热

家庭中的燃煤炉灶和分布在市区的各类采暖、烧水小锅炉排放大量二氧化硫和烟尘是造成城市大气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城市采取区域采暖,集中供热措施,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区域采暖,集中供热的好处表现在:一是可以提高锅炉设备利用率,降低燃料消耗量;二是可以充分利用热能,提高热利用率;三是便于采用高效率除尘设备,大大降低粉尘排放量。四是减少燃料的运输量,从而减少运输设备的使用,间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4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又能够恢复吸附与阻拦尘埃的功能,使空气得到净化。植物的光合作用能够释放出氧气,可吸收二氧化碳,一般1 hm2的阔叶林,每天能够消耗约1 t二氧化碳,释放出750 kg氧气,起到了良好的空气调节作用。

2采用各种专业技术,控制污染物排放

2.1颗粒状污染物的治理

大气中的烟尘(主要由颗粒状污染物组成)大部分是由于固体燃料(煤)的燃烧产生的。去除大气中颗粒状污染物的方法很多,根据其作用和原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干法去除颗粒状污染物。利用机械力(重力、离心力)将粉尘从气流中分离出来,达到净化的目的。常用的设备有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其中最简单、廉价、易于操作维修的是沉降室。携带尘粒的气流由管道进入宽大的沉降室时,速度和压力降低,其中较大的颗粒(直径大于40 μm)则因重力而沉降下来。旋风除尘器的作用原理是使气流在分离旋转,尘粒在离心作用下被甩往外壁,沉降到分离器的底部而被分离清除。这种方法对5 μm以上尘粒去除效率可达50%~80%。二是湿法去除颗粒状污染物。该方法是用水或其他液体使颗粒湿润,进而加以埔集去除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喷雾塔式、填斜塔式、离心式分离除尘器、文丘里式除尘器等多种,这些方法能除去直径大于10 μm的颗粒,如果采用离心式分离除尘器,其去除率可达90%左右,但这种方法的缺点是能耗较高,同时存在污水处理问题。三是过滤法去除颗粒状污染物。有较高的除尘效率,其中最常用的袋式滤尘器对直径1 μm颗粒的去除率接近100%,它使含尘气体,通过悬挂在袋室上部的织物过滤袋而被除去,这种方法效率高,操作简便,适应于含尘浓度低的气体;其缺点是维修费高,不耐高温高湿气流。四是静电法去除颗粒状污染物。该法的原理是所有尘粒通过高压直流电场时吸收电荷的特性而将其从气流中除去。带电颗粒在电场的作用下,向接地集尘筒壁移动,借重力而把尘粒从集尘电极上除去。其优点是对粒径很小的尘粒具有较高的去除效率,且不受含尘浓度和烟气流量的影响,但设备投资费用和技术要求高。

2.2气态污染物的治理

二氧化硫不仅在大气中形成酸雨,造成空气污染,而且严重腐蚀锅炉尾部设备,影响生产和安全运行。因此,烟气脱硫对我国来说更为重要。烟气脱硫技术包括燃料脱硫(目前主要是重油脱硫)和烟气脱硫2种。重油脱硫是采用加氢脱硫催化法,使重油中有机硫化物中的C―S键断裂,硫变成简单的气体或固体化合物而从重油中分离出来。含硫量较高的重油首先进行脱硫处理,再提供给用户,主要应用在那些没有烟气脱硫能力的中小工厂,而大型工业企业则要求安装烟气脱硫设施。

烟气脱硫可分为干法和湿法2种,湿法是把烟气中的SO2和SO3转化为液体或固体化合物,从而把它们从烟气中分离出来,湿法脱硫主要包括碱液吸收法、氨吸收法和石灰吸收法等。碱吸收法是用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水溶液等作为吸收剂;氨吸收法用氨气作为吸收剂;石灰乳法使用石灰浆作吸收剂,同时可回收石膏。

湿法脱硫后,烟气温度降低、湿度加大,排出后影响烟气的上升高度而难以扩散。为克服上述缺陷,采用固体粉沫或非液体作为吸收剂或催化剂进行烟气脱硫,称为干法脱硫。干法脱硫又分为吸附法、吸收法和冷凝法、催化转化法、直接燃烧法、膜分离法以及生物法等,其中吸收法和吸附法是应用最为广泛的2种方法。吸附法是利用多孔性固体吸附剂处理气态污染物,使其中的1种或几种组分,在固体吸附剂表面,在分子引力或化学键力的作用下,被吸附在固体表面,从而达到分离的目的。常用的固体吸附剂有骨炭、硅胶、矾土、沸石、焦炭和活性炭等,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活性炭。吸收法是利用气体、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以分离和净化气体混合物的一种技术,也适用于气态污染物的处理。在吸收法中,选择合适的吸收液至关重要,是关系到处理效果的关键。

3完善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在现阶段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根本不考虑其排放污染物对大气造成的危害。因此,监管措施和执法力度直接关系着对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效果。这就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此外,还要加大对排污大户的惩罚力度,走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圈,使企业逐渐走上规范化经营和良性竞争之路;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社会联动、企业互动的强大合力。

4参考文献

[1] 黄振中.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综述[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4,26(2):30-35.

大气污染与防治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大气污染 现状 污染来源 防治对策

一、大气污染的现状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近期,我国各个城市的大气污染状况非常严重,主要呈现为悬浮颗粒物污染,全国一些大城市近期均有雾霾天气的出现,其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且近年来,机动车数量的增加直接导致了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增加,于此同时二氧化碳污染也保持在较高的水平;空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物也居高不下。生产和生活用煤是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其形成的污染物主要有烟尘和二氧化硫。在一些城市中,除了来自燃煤的污染外,当地企业造成的工业污染和其本身的地理条件也会造成大气环境的恶化。大气环境是人类以及地球上其他生物赖以生存的可贵资源,大气环境资源破坏的整治是个相当漫长而且效果微乎其微的过程,在制定经济政策的过程中人们总是会忽略对大气环境的保护,我们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而牺牲环境的发展模式导致了环境的加速恶化,但实际上从经济代价的角度考虑,采取措施恢复良好的大气环境要比大气污染的防治付出的更多,所以我们万万不能只考虑近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而破坏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二、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及其原因

(一)燃煤对大气的污染

煤炭燃烧后产生的各种废气进入大气环境从而导致了大气环境的恶化,我认为有以下原因:第一,煤炭的不完全燃烧。当今,在许多中小城市里,生活居民的取暖有相当一部分是直接燃煤,而且用来燃煤的自家锅炉、炉窑陈旧、燃煤率低,而且一些企业的炉窑缺少脱硫装置、除尘的效率低下,使粉尘逸散,这些都是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第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和企业结构;我有固有的高能耗、低产出、资源导向型的基础经济结构以及我国重化工为主的工业企业的企业结构,使得排放进入自然环境的污染物危害很大,直接威胁着大气环境,还有一些诸如焦化、建材、金属冶炼、造纸厂的乡镇企业,其设备原始、排放污染物严重,也成为了污染环境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的污染

汽车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拥有量呈逐年递增趋势:2012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趋势,截至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辆,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 与2011年底相比,上半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加826万辆,增长3.67%。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长,但是在给人民生活、工作带来方便的同时,其排出的尾气治理工作实施不到位,致使其排出的co、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总量增加,加重了市区的大气环境污染。

(三)其他废弃、尘和恶臭污染

钢铁工业、水泥工业、炉窑工业所排放的颗粒以及废弃物都对大气具有很大的污染影响,近年来,从各个省市以及各个行业所指定的标准就可以看出,如上海市2008年颁布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起步很晚,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进行垃圾处理。之前垃圾都是露天堆放的,现如今虽然垃圾到处可见,但是大都分为两类: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物,也有的分为三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垃圾。 不管怎样的分类,普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市民对于垃圾的分类不清,导致扔垃圾时不顾这些,导致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而且在垃圾处理的过程中,我国的一些技术又达不到先进国家的标准要求,会导致其产生的气体污染环境,从而造成废气和恶臭的大气污染。

(四)相关制度的不健全

首先是企业环保排污设备问题,对于企业来讲,一是因为企业成本的限制无法购买合格的排污设备,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企业虽然已经购买了排污设备,但由于节约排污设备运行中的投入而将其视为摆设。这些企业只把自己暂时的经济利于放在了首位,却把环境保护置之不理,使得企业派出的浓烟、飞尘到处可见。其次,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虽然我国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存在,但是并没有赋予有关的环保部门一些执法权利,以及分管相应环保事宜的具体法条,使得在检查、治理一些一起肆意的排污行为过程中,分工不清,导致企业会打“球”,这也是我国目前大气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

三、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

(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需要以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作为出发点,这就需要从宏观上对排污企业的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各数据做具体的分析调差,并由此来制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罪合理的方案:首先,调整企业的工业布局,宏观上制定工业园区,各类企业按照排放污染物来确定需要搬迁的企业,应当尽量减少来自中心城市的上风向污染源,把工业园区尽量建立在市郊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同时合理利用并重点保护市区内的环境资源,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大气污染对城市居民生活、健康的损害;其次,在工业园区与城市军民生活区之间,要保留数公里的距离,并在此间加大绿化项目以及对植树造林的投入,从而加快自然界的循环,减轻对大气污染的危害;最后,对于那些环境污染严重而且治理成本高的企业要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关闭、转型以及搬迁等措施,不能在为了经济利益而付出污染环境的沉重代价。

(二)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

我国当前的能源结构,是以煤炭为主的。其燃烧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悬浮颗粒物以及烟尘。所以我认为如果要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首先应该改善我国目前的能源结构,比如使用二次能源及天然气等,还应重视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其次,毋庸置疑,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下,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所改变,所以当前应大力推广洗煤选煤工业,大力投入生产和使用,以降低对大气中排放的烟尘和废弃,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再次,我国能源的平均利用率仅仅为30%,提高能源利用率的潜力非常大。另外,对于一些基础设施的改进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我国工业锅炉的质量很低,其对于能源的燃烧率不充分,污染物排放量仅仅次于电站锅炉而位居第二,我们应对低效率的锅炉加以改造,以及用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提高锅炉自身的设备基础,从而提高对能源的利用以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三)区域集中供热

上面已经叙述了,目前在中小型城市中居民的燃煤炉灶,小型化工企业的矮小烟囱是我国烟尘的主要污染源,必须在这些中小城市集中供热供暖,减少家庭个人的锅炉燃烧,比如可以发展比较集中的的供暖站,从而代替居民个人家中的锅炉、炉灶对煤的燃烧。由此一来不仅提高了北方中小城市家庭在冬季的室内温度,也极其有效地减少了对大气的污染。

(四)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植树造林对防止大气污染而言,是效果最明显的一种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排出氧气,从而达到净化空气的作用,因此可见树林有调节空气成分的功能,一般1公顷的阔叶林,每天能够消耗约1t的二氧化碳,释放出0.75t的氧气。以成年人考虑,每天需吸入0.75kg的氧气,排出0.9kg的二氧化碳,这样,每人平均有10m2面积的森林,就能够得到充足的氧气,同时也能净化我们的大气。

(五)提高环保宣传,加大环境管理执法力度

大气污染与防治第4篇

一、大气污染危害的鉴别

1、现场调查

了解污染源:调查受害地区附近是否有排放有害气体的工厂、车间或装置以及排放有害气体的种类、数量及排放方式;是否在生产中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某种污染物的大量排放。不但要了解固定源,还要注意是否有运某种气体的流动源。同时调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时是否发生过危害。还要注意气候变化状况,是否有阴雨、闷热、静风等灾害。

施肥、施农药引起的伤害与肥料、农药中有害成分有密切关系,如氨水、碳酸铵造成的伤害能使叶子变白或黑色,多在田间地头局部发生,与不施化肥和农药的可以分清。缺素症状与大气污染危害症状相似,且无方向性。但一般缺素多发生于老叶,大气污染危害多发生于幼叶、功能叶、幼芽等。

2、植物体污染物含量分析。当根据叶片受害症状及现场调查尚不能完全判断受害原因时,就需对植株体内污染物含量分析,叶片受害后,植株体内污染物浓度明星提高。取代表性的植株及调查危害区的污染源、气象、生产情况资料,一并送有关单位对样品进行测试,若某污染物明显高于植物的危害浓度,则可以确定为该污染物危害。

3、损失估算。当排除其他因素,确认为大气污染对作物的危害后,要明确责任,查明污染的原因,要求责任者承担农业生产的损失,要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估算,包括危害的范围、危害的程度。要客观、公正地作出回答。

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1、大气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长期的大量监测数据可以研究污染物的来源、传输、变化规律,对环境污染趋势作出预测报,正确评价环境质量,研究污染控制对策。

(1)采样时间:据监测目的不同,确定采样时间,通常考虑以下几个方面:A、大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时间尺度。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了不同时间的最大允许浓度,因此大气环境质量的例行监测,或环境质量评价,采样时间和大气环境质量中规定的时间一致。B、污染物危害的时间尺度。研究污染物作用于人体或动、植物时,由于作用时间不同,影响和危害也不同,短时间的高浓度可以引起急性伤害,长时间的低浓度也可以引起慢性伤害,因而这时采样时间应和特定危害时间一致。

(2)监测点:由于污染物空间分布的不均匀性,要使某一点的监测浓度代表一个区域的浓度比较困难,而在监测中空间上连续性较难,为了正确反映空间浓度分布,监测点布设非常重要。

A、监测点的数量。不同的目的、范围及精度要求不一样,监测点数目也不一样;局部的详细污染研究,需在较小范围内建立较多的监测点;大范围的平均浓度,监测点相对较少。

B、监测点的分布。监测点在调查区内分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般根据监测项目、目的、地形、地貌、气象等来布设。目前常用扇形布点、同心圆布点、网格布点、功能区布点等。

扇形布点法:以污染源为中心,以主导风向下风向为轴线在45°-90°的扇形范围内布设采样点。若某一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对农业生产产生急性伤害,以源为中心,向下风向扇形布点,分析监测,了解污染范围、程度等。

同心圆布点:单个或多个污染源集中,为了搞清它们对周围区域的污染,可采用同心圆布点,以污染源为中心,以一定的距离为半径,由圆心引放射线,放射线与各圆的交叉点即为监测点的位置。

网格布点:是在污染源多而分散,污染物空间分布较均匀时采用。

(3)监测方法:大气环境监测方法采用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

2、大气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3、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治理

(1)颗粒物的治理:颗粒物的治理主要利用各类除尘器,从含颗粒物的废气中将之捕集。除尘不仅仅是除去,而且将有用的物质回收利用。

除尘器的种类很多。按除尘器利用的机理不同可分为4大类:机械式除尘器、洗涤式除尘器、过滤式除尘器、电除尘器。①机械式除尘器:机械式除尘器是利用重力、惯性力和离心力作用将颗粒物除去。包括重力除尘器、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以旋风除尘器用得最普遍,另外两种很少用,在此只介绍旋风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因结构简单、体积小、造价低、运行管理方便等优点而得到广泛应用。②洗涤式除尘器:采用喷水的方法,将尘粒从气体中洗涤出来,常用文丘里式洗涤器。压力水在文氏管喉口小孔通过,含尘气流高速通过喉口,将水雾化成小水滴,尘粒附在水滴上,这种水滴和尘粒凝并通过分离器分离。

(2)气态污染物的治理:

A、二氧化硫治理:二氧化硫治理有两种方法:燃料脱硫和烟气脱硫。燃煤脱硫还无很好的方法,但原煤通过洗选加工可使水分和部分硫除去。重油脱硫取得了一定进展,要使重油硫分降低采用催化脱硫。烟气脱硫因烟气量大,含硫低,烟温常较高,不少方法还处于试验阶段,目前用的脱硫方法分湿法和干法2种。

湿法:把烟气中二氧化硫转化为液体或固体化合物从烟气中分离出来。常用的方法有石灰乳法、氨法和钠碱法。石灰乳法以5%-10%的石灰粉末或消石灰乳浊液作吸收剂吸收烟气中二氧化硫形成亚硫酸钙。氨法即用氨水作吸收剂,吸收率达95%。钠碱法使用碳酸钠或氢氧化钠作为吸收剂。

干法:由于湿法脱硫降低烟气温度,影响抬升高度,烟气中水汽增多而影响扩散。为了克服以上缺点采用固体或非水溶液作吸收剂、吸附剂或催化剂进行烟气脱硫,称为干法。

B、氮氧化物治理:大氧化物多在高温燃烧过程中产生,主要为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一氧化氮几乎不溶于水,一般须先氧化为二氧化氮后再除去。二氧化氮处理方法有吸收法和还原法。

4、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就是把一个地区的大气环境看作一个整体,统一规划能源消费、工业发展、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综合运用各种认为的防治措施,充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以清除或减轻大气污染。具体措施:

(1)搞好城市布局没,合理分配能源。优先供应居民与公共福利事业清洁燃料,因1立方米的天然气烧锅炉只相当于2千克煤,但供应居民生活用相当于5-6千克煤。积极发展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和煤气。

(2)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以减少燃煤量来相应减少排放污染物的量。集中供热,联片采暖,将污染源集中治理。

(3)调整城市能源结构。使用天然气及二次能源如煤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燃料;减少用原煤的量,积极发展脱硫、脱灰分的洗煤;家庭炉灶优先利用气体燃料的同时,采用加入固硫剂的型煤,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4)对排放的有害物质进行治理,减少排放量。

大气污染与防治第5篇

[关键词]大气颗粒物、多环芳烃、污染特征、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5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2-0119-01

环保部的《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2013年大气环境质量呈现下滑趋势,74个城市中仅海口、舟山和拉萨3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全国年均灰霾日数达到50余年来的最高值。因此,近年来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研究尤其是对灰霾贡献率显著的大气颗粒物势在必行。大气颗粒物来源广泛、成分复杂、危害严重,其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PM2.5,因其粒径小、比表面积大、吸附能力强,易成为空气中有毒污染物如多环芳烃(PAHs)的载体。而PAHs具有三致效应,两者相互作用对人体造成直接危害。

本文拟从不同粒径、不同季节、不同空间解析大气颗粒物和PAHs复合污染特征,并提出科学、有效、经济、环境友好的污染防治措施,对大气污染控制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不同粒径颗粒物中的PAHs质量浓度分布及源解析

不同粒径颗粒物的环境效应不同,那么分析城市大气颗粒物中PAHs的质量浓度分布对了解并有效控制PAHs和颗粒物的复合危害意义重大。周家斌[1]研究结果表明17种PAHs总量随颗粒物粒径减小而增大,约68.4%~84.7%的PAHs吸附在≤2.0μm颗粒上。王淑兰[2]将颗粒物按空气动力学直径分配在3个不同粒径区间即PM2.5、PM2.5-10和PM10-100以了解不同粒径颗粒物PAHs的质量浓度的分布特征,结果表明:约80%的PAHs吸附在PM2.5上。Shaofei Kong[3]研究表明辽宁省5市大气颗粒物PM2.5中检测到的14中PAHs含量在75.32-1900.89ng/m3,而PM2.5-10中则只有16.74-303.24ng/m3,90%的PAHs集中在PM2.5上。上述研究结果均说明大气中PAHs具有明显富集于细颗粒物中的特征。

王淑兰[2]利用比值法和化学质量平衡受体模型、Shaofei Kong[3]主成分分析均表明燃煤燃烧和机动车污染是PM2.5、PM2.5-10中PAHs的最主要来源。

二、大气颗粒物和PAHs含量季节性变化规律

研究表明[4,5]大气颗粒物污染水平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变化规律,其质量浓度总体分布呈现冬季高于夏季,春秋季会有一定的交叉波动。其主要原因可能有二:一是与当地的气象条件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冬季昼夜温差大,逆温天气出现频繁导致污染物难以扩散。二是与当地的能源利用结构相关,尤其是北方城市,冬季采暖使用的燃煤加剧当地的大气污染。

大气颗粒物中PAHs的平均浓度同样呈现冬季最高、夏季最低趋势,同时具

有明显的日变化规律,主要表现为早晚高峰期PAHs的浓度出现峰值。但也出现多环芳径在白天的平均含量均小于夜间的情况。推测其原因有三:一是夜间易形成逆温层使污染物不易扩散;二是PAHs(尤其是

三、大气颗粒物和PAHs含量分布的空间变化

北京、上海、广州、太原、青岛、厦门等城市的大气颗粒物(PM10)中PAHs含量检测可知:其最高范围出现在太原696.60~2765.40ng/m3,最低范围出现在青岛1.11-3.74ng/m3,PAHs的浓度总体上呈现北方城市大于南方城市,这主要与北方城市冬季燃煤取暖有关[4,6-10]。而同一城市不同功能区中,大气颗粒物中PAHs的分布也不同,其规律大体为工业区/交通区>商业/居住区>风景区。另外,城市主城区的复合污染大于周边地区及农村。

四、污染防控对策

(1)强化源头削减,实施分区分类控制

强化源头削减。包括利用净化装置去除烟尘和各种工业粉尘(尤其注重小粒径的颗粒除尘效率);利用物理、化学方法净化尾气中的有害成分;加强监督管理,减少事故性排放和包括无组织排放。

实施分区分类控制。依据自然地理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气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及区域内污染物的空间输送规律,实施差异化的控制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

(2)建立并完善污染物监测与评估系统

加快建设并完善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和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和评估制度,加强环保、气象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平台。做好污染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优化能源结构

改变燃料构成,选用低硫燃料,对重油和煤炭进行脱硫处理,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鼓励开发和利用太阳能、氧燃料、地热等新能源;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小型燃烧锅炉,推进供热节能减排;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

(4)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深入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摸清我国不同区域细颗粒物污染的时空分布特征、形成与区域传输机理;支持国外进口设备与技术的研究再吸收,加强污染物的末端治理技术与应用;鼓励开展细颗粒物污染相关的健康与生态效应研究。

参考文献

[1] 周家斌,王铁冠,黄云碧,毛婷,钟宁宁,张逸,张晓山.2005.不同粒径大气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含量及分布特征.环境科学,26(2):18-21

[2] 王淑兰,柴发合,张远航,张元勋,王玮.2005.大气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污染特征及来源识别.环境科学研究.18(2),19-33

[3] Shaofei Kong et al., 2010.A seasonal study of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in PM 2.5 and PM 2.510 in ?ve typical cities of Liaoning Province, China. 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183,70-80.

[4] 贾小花.2013.太原市大气气溶胶PM2.5中有机物的现状分析.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太原.

[5] 陈敏.2013.重庆市主城区大气PM10、PM2.5中多环芳烃分布规律解析.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重庆.

[6] 叶翠杏,王新红,等.2006.厦门市大气PM2.5中多环芳烃的昼夜变化特征.环境化学,25,356-359.

[7] 曾凡刚,王关玉,田健.2002.北京市部分地区大气气溶胶中多环芳烃污染特征及污染源探讨.环境科学学报,22(3):284-288.

[8] 郭红莲,陆晨刚,余琦.2004.上海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中多环芳经(PAHs)的污染特征研究.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43(6):1107-1112.

大气污染与防治第6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温室气体;环境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3-0081-007

引 言

我国举世瞩目的雾霾问题,以及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加速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6.2%。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NO2。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也迅速攀升,2013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增至37.5亿吨标准煤,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4.4%。根据2014年《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的信息,继2011年超过美国之后,中国成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其2013年的能源需求,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2.4%,占全球净增长的49%。与此同时,能源结构存在着对煤炭的深度依存,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仍然偏低,2013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9.8%,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比例分别是66.0%、18.4%和5.8%。从《大气污染防治法》本身来看,也有进行及时修订的必要。1987年制定和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经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但均是对1987年旧法的小修小补,且距今已逾15年,其立法滞后性日益突出。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总量减排的需要。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未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予以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1) 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致力于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采取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例如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的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创新重点大气污染区域的联防联治,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及信息制度的建设,积极促进和保障清洁空气科学研究。这些卓有成效的制度措施,亟待国家层面法律的确认。最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大气污染物质往往会通过迁移转化为土壤或者水体中的污染物,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考虑到其与其他环境要素保护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与环境保护法、能源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气候变化法等部门法律之间也具有极强的牵连性,但现行法并未能与该些法律形成协同配合。

2014年11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增为草案的8章100条,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第三次修改,首次全面修订。草案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调整和重新建构,强化了企业、政府和公众的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合防治、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公众关心的雾霾问题进行了回应。(2)但从学界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1]对修正案的不同意见表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本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澄清。

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及其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将此次修法的目的定位为“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可以看出,本次修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困局的破解。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学界针对草案意见稿的争议、批判表明,从根源上看,是对于修法宗旨尚没有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体现为三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

第一,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这就意味着,此次修法不能是小修小补,而应是对于大气环境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构。有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法律架构下大修大改。综观整个法律文本,可以发现,其修订仍然以污染防治立法为导向,鲜有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规定。本文认为,虽无须过多异议、争论法律名称,但在修法思路上,应采行综合性清洁空气立法模式,在预防、治理大气污染之外,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以促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改善,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以日益严峻的新型大气污染问题作为修法的实践导向。修法的目的,在于对法律制定之初未能预料到的现实情况予以修正、进行回应。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规制日益严重的煤烟型污染,其中很多条款都是直接规制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耦合、多介质影响的复合型特征,因此本次修订应加强对多源头的治理,并对频发的雾霾天气以及其他跨区域性大气污染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第三,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属地管理局限、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我国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的局面。因此,本次修订应当强化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包括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责任,做好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制裁,加大大气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协同管控大气污染,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转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2条写道,“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质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把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质相并列,传递出立法者对两者进行协同管控的意图。尽管学者对温室气体是否为污染物质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如果法律对其进行授权的话。本文主张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污染物,理由如下:一是科学证据表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和公共福利具有危害性,美国联邦环保署(EPA)于2009年12月发表的温室气体危害性发现报告,报告认为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二是2007年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Massachusetts vs.EPA)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二氧化碳为污染物质;三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重承诺了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法律上有必要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四是环保部门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管理是恰当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它具有监测网络,从技术层面来看,增加部分温室气体的监测并非难事。因此,从法律上来明确温室气体的属性,有利于温室气体的减排顺利进行。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是污染物,也应将其纳入污染物管理,否则不利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将需要一个过程,即使顺利通过,也不会是一个具有较强可执行性的法律,如何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之类的条款基本上不会涉及,必然需要等待其他配套法规来实施,这样更加旷日持久。由此,将温室气体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之中进行协同管控是一明智之举。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主流观点(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文确立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大气质量优先原则。法律的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发现并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不同类型的利益,或者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284。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折射到法律语境中便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利益类型,应归属于庞德所理解之社会利益,即它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常活动而提出的需求或愿望。它是人们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提出的满足其正常生活的生态方面利益之整体,主要有保护资源之利益、享受良好环境之利益等,有学者称之为生态法益或环境权益。它不同于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也不同于从政治社会角度出发以政治社会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2]284-288在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视角中,二者均具有正当性,很难说哪种利益应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当两者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便需要给出处理这种矛盾的具体规则,如果无法给出具体规则,最起码应当确立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人类社会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利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恢复和改善,应当确立由《环境保护法》第5条所提出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大气质量优先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原则,因为,清洁的空气是公民健康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健康权优先于发展权和经济权利,当其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大气质量。保护大气质量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环境职责,大气质量与其他环境质量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其次,应当坚持大气质量维持原则,对那些大气质量优良的区域,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义务维持和改善现存的大气质量,不可以让大气质量下降。

2.大气污染预防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3]178预防原则应当成为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统摄地位,其涵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预防性法律制度,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草案意见稿第2条明确了规划先行原则,并增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一章,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规划环评,在具体污染防治措施中,也体现了预防原则,如增加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度。

3.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多样性与整体性导致了其发生原因的复杂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其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与承担方式的复合性。将其反映到法律原则之上,便是“共同责任原则”,即大气污染或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该污染的行为者或从中得到利益者共同承担的准则。例如,集体负担原则,是指在损害者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由造成同一损害的全体损害者负担防治、治理费用,如多个企业共同对大气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共同负担原则,由多个污染者造成损害而责任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社会共同体负担有关费用,如当前造成北京市的雾霾污染部分原因是来自于机动车的尾气,全体机动车使用者应当相应地承担由机动车尾气而导致的那部分损失;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从环境损害避免或者减轻措施中得到利益者,应当对为此付出代价者支付一定补偿,主要体现为横向或者纵向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4]例如,在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机制下,为减排大气污染物质而付出代价的区域或者企业理应从受益地区获得补偿。

4.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一种义务。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较为乏力,仅有第7条第4、5款的规定,即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在新法中增加旨在提高公众大气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条款以与未来可能出台的环境教育法形成衔接,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渠道并建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与新环境保护法形成衔接,此外,应当切实建立起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4)

二、治理机制:多元化大气环境

治理机制的立法构造

兴起于20世纪末的治理浪潮,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思维,开启了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条道路。检索各种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治理,有种种理解,也有种种用处。但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即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内部的界限均趋于模糊,它所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而发挥作用,是要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5]可见,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克服国家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带来的弊端,各国将市场机制的引入、培育奉为解决政府失灵的圭臬。但事实证明,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良药,在关涉公共环境问题的方面难免显得孱弱,特别是在作为公共物品领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环境问题的公共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并推动着环境保护从行政管制模式朝着开放性、参与性、协商性、合作性和包容性的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6]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新型环境治理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认为,应当在广泛的主体参与、沟通和协商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规制为支点,建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一)多元化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主体

在共同治理目标的支持、指引下,公共治理范式试图描绘、构建一种多中心的合作、互动、协商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图景,在这幅图景中,公共事务便成为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处理的对象,且其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非政府单向度的强制性权威和制裁,而是表现为社会对话、沟通、协商的法治和民主机制。具化到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伙伴关系有两种,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作为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就大气环境治理达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上述伙伴关系中的治理主体确认为法律主体,并赋予权利、课以义务,以实现多元共治大气环境。综观草案,可以发现,涉及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共有25条,而涉及政府的仅有2条,而且缺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议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其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情形,并课以法律责任;增设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章节,并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之规定。

(二)综合性大气环境治理手段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

污染治理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为建立健全大气环境治理工具的选择指明了方向,大气污染的负外部性以及大气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政府规制成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手段,而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自然成为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策略的重要理论依据。[7]风险社会的存在,也使得社会机制成为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治理手段。通读修订草案,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呈现的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的威权体制特征,统治方式仍以行政规制为主,而市场激励、社会保障机制明显不足。建议在完善行政主导大气污染规制制度措施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大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大气污染税等法律制度,并深入分析其入法的可行性。

(三)确保大气环境公共治理得以有效实施、运行的治理规制

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则的规制、调整。由前文所述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立法存在衔接、配合问题。修订草案意见稿第2条提出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放在一起,予以协同控制的思路,就势必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与能源法,甚至是未来可能出台的气候变化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的创新性规定,可以也应当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予以回应,修订草案吸收了按日计罚和治安拘留规定,但却回避了有关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规定。本文建议,修订草案应该在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更多的创新性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以确保衔接和配合。

三、政府责任:完善政府大气治理

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建议

无论是英美国家提倡的“公共信托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确立的国家义务理论,均对政府环境责任起到了理论上的支撑作用。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8]我国目前的大气环境法律责任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单向度的行政主导模式为特征,针对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很多,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十分原则。过于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免造成了监管者被捕获、政府失灵的问题,使得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或轻微的行政责任掩盖了排污缺陷。[9]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指导下的新型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主张“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法律责任机制作为治理规制的重要一环也应当兼具整体性和体系性,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实施大气环境治理的应有之义。更何况,作为环境保护主导力量并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在很多场合恰恰也是导致环境恶化的来源,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控制“脱缰”政府的利器,得以将政府强劲的行政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5)综观草案,可以发现,针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虽有所调整、更新,但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辖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草案第4条规定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为确保公众参与,草案规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其本质目的是通过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来落实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通过对草案的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未能就其与现行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关系作出规定;二是草案规定的考核结果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能无法真正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应当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提出整改措施后不落实或落实后仍不达标的地方政府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新环保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可采用如任免升迁、物质奖励、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城市人民政府限期达标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为确保这一责任的落实,修订草案第11条针对城市人民政府设置了限期达标的责任。根据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草案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未完成限期达标任务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草案的这种制度构建,我们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它能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限期达标计划的落实。根据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同时一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限期达标计划仅需要报环保部备案,建议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拟备案限期达标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对于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予以约束是否合适与足够。首先,约谈并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容易使得被约谈对象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考量,忽略依法行政的问题,不区分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而一并予以限期整改、关停。其次,约谈产生的是政治压力,没有体现经济制裁,建议仿行美国大气环境治理中州实施计划,对未完成限期达标计划的地区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区域限资,即限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设第五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要求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本区域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但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缺乏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无疑会制约制度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10]为体现区域公平理念,国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共同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共同责任,强调该责任是各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管责任。二是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共同责任,这种区别责任是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历史和现时差异所决定的。应当充分考量重点区域内不同政府辖区内排放对污染的贡献,并据此分配责任份额。

第四,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撑,自然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和法制保障。为确保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有效开展,美国政府通过《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在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全国大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同时,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科学研究。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科学研究,如环保部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开展的《清洁空气研究计划》2014年度项目,2013―2017年预期投入经费10亿元,以突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综合减排、空气质量监测与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预报预警与应急调控、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技术任务,并构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并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实施工程示范。本文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保障并支持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规定,确保科技治霾的法制化。

结 语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读程序的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讨论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本文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论导向,着力解决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在法律原则上,建议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确立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在治理机制上,建议改变现行的以政府针对污染源企业的单向度的行政管制模式,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引入市场经济激励工具和社会化的保险机制,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法”定位,并在立法体系中与其他相关立法做好衔接、配合;具体法律制度上,本文选取两个基点,建议在草案中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确保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得到切实的法制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大气环境法律责任,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确实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结构、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有具体制度的设计,需要反复斟酌、广泛讨论,以更开放式的全方位思考,不仅是制度设计理性的要求,也是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体现。修订草案诚然有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但也有很多创新之处,如低排放区、分类污染源防治措施的改进等,囿于文稿篇幅,本文暂不作讨论。本着参与精神,本文选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希冀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注释:

(1)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

(2)参见中国环保网:“大气污染防治法27年首次全面修订”,http://,2014-12-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有关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参见:高桂林、陈云俊:《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法经济学分析》,载《陕西社会科学》,2014,(11),第81-87页;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3),第52-54页。

(5)有关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由,还可参见李俊斌,刘恒科:《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纲》,载《社会科学研究》,2011,(2),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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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以祥,刘海波.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4,(7):32.

大气污染与防治第7篇

张全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

近年来,我国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水污染事故多发,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环境形势,治理水污染,自1987年开始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也被本届人大提上议事日程。如何加快立法进程,并以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坚强法治后盾,“两会”代表委员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

《环境保护》:今年的“两会”上,您所递交议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张全:今年“两会”,我所递交的议案有2个,均是关于法律修订的,一个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另外一个是加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通过一审,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从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来看,强化源头控制、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推进公众参与以及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较有针对性,但还存在如何与《环保法》进一步衔接,尚未充分吸收地方上一些好的做法,一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制度没有明确等问题,还需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和水安全问题,1984年5月11日审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1996年和2008年对这部法律又进行了两次较为重要的修改。本届人大又根据当前我国面临的水污染严峻形势,再一次把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提上了议事日程,为此,我们建议,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以解决我国水环境管理中突出问题。

《环境保护》: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中,您认为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存在哪些不足?

张全: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大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还没有明确或者体现得不充分。

一是社会共治的理念尚未充分体现。建议本次大气立法在如何体现全社会共同责任上作进一步的细化,从政府、企业和社会三个层面,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是大气污染治理市场化的相关制度尚属空白,例如,第三方治理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都是行之有效的市场化治理措施,但这两项制度在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尚未体现。三是交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自2007年统一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检验周期,将排放检验纳入安全检验的范围,并明确在用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建议在本次大气立法中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采取类似上海的做法。此外,船舶大气污染排放应引起重视,港口船舶排放加重了雾霾等大气污染,建议本次大气立法在严格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的基础上,推行大型港口、码头岸基供电和使用低硫油等措施。四是大气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也应当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要从制度设计源头上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做到完全剥夺企业违法所得的预期利益,以消除企业的违法冲动。

《环境保护》:除上述框架上的不足外,在立法思维和制度规定等具体内容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应做哪些完善?

张全:一是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国家层面对某一事项作统一具体的规定难度较大(如社会面源的污染防治措施各地差异较大),如果作出统一规定执行性可能比较差。鉴于环保的特殊性,建议创新立法思维,参照环境标准的管理模式,授权地方在大气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如果地方有更严格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二是体现社会共治,建议在修订草案中除了强化政府责任外,要突出企业在源头减排、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排污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要倡导公众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并且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公众低碳节俭生活行动指南。在监管上,除了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外,还要明确其他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三是建议增加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制度。针对第三方治理采取引逼结合的方式,既要在起步阶段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又要在法律层面规定约束性措施,同时强化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管,划清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建立严重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对化工、石化等严重污染企业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完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制度:推行机动船岸基供电和低硫油;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在《环保法>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差别化电价、停水停电、变排污结果罚为行为罚等措施。

《环境保护》: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区域联防联控”,2015年上海在大气治理上将有哪些新举动?

张全:一是“治理”,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力度。到2015年底,将全面完成剩余1900台工业中小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剩余的9万多辆黄标车,完成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同时,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限期治理,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大重污染企业的淘汰力度。继续深化扬尘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二是“执法”,就是要全面落实新《环保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严执法、从重处罚,倒逼治理和转型。三是“协作”,深化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我们明确了10项协作重点工作。主要是治理上的共同落实,重点是黄标车、中小锅炉、重点企业结构调整及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机动车“异地同管”,对外地牌照在沪机动车与上海牌照车辆一样实施环保管理。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港口的污染控制。长三角地区是河网地区,船舶有8.8万只,占我国船舶总数的56%,航运大气污染对空气质量影响占比较大,因此长三角必须在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上先行一步,上海更要带头做好。此外,对接“十三五”规划、排污费政策、联动执法,包括第三方治理也准备在长三角对接,让市场机制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今年,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一期将建成,区域预测预报将进入常态化。

大气污染与防治第8篇

立法的必要性

《条例(草案)》说明中提到,现行《北京市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本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不断下降,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但居高不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及不利的地理气象条件、周边地区区域传输等,使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2013年国家实施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与新标准相比,本市有5项污染物超过标准,其中PM2.5超标一倍多,与国家首都、宜居城市的地位存在很大差距。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已成各界共识。特别是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要求,本市也及时制定了《北京市2013年—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更大力度推动大气治理工作。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目前,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以治理PM2.5为重点的新阶段,在人口和机动车数量持续高位增长、工地开复工面积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治理难度不断增加,并已成制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现行《实施办法》的相关制度措施却难以满足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产业结构调整尚未与大气污染防治有效结合、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度滞后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完善上述制度。

另一方面,《实施办法》所依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中,短期内不能出台,且国家法针对的是全国情况。鉴于此,本市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对独立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替代现行的《北京市实施办法》。

立法的主要思路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要着重构建政府主导、排污单位具体实施、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在制度构建上,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以控制PM2.5污染为重点,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由浓度控制为主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由注重企业治理向企业治理与区域、行业治理并重转变。特别是近期“国十条”的出台,及《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制定,涉及许多新的政策措施。在立法条款的设计上,《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与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的对接,力求使本市的大气条例更具操作性,为大气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次立法过程中,《条例(草案) 》着重从可操作性上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把握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对应措施、治理目标的关系;二是理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政府、企业、民众、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注意对相关制度进行综合考量,争取做到目标科学、结构合理、内容适当、效果可控;四是理清社会关系和技术手段的关系,通过规范社会关系,促进技术手段的进步和使用。

立法的重点和亮点

《条例(草案)》共八章9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主体相互关系。政府负总责,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的目标、政策和标准,明确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企业和社会主体承担减排主体责任,负有减排义务,采取各种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减排任务。社会主体有义务保护大气环境,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二是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并规定了总量控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确定总量控制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机动车数量实施总量控制。二是核定企业排放总量,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三是明确总量指标来源渠道,确定排污交易制度。规定已建成项目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取得,新建项目可通过市场购买或企业自身减排取得。四是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前置审批制度。规定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取得办法由环保部门制定,改建、扩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必须在环评审批前取得。同时规定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时,必须遵循减量替代原则,即企业取得的指标量大于实际排放量。五是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是针对不同污染物来源,设定相对应的控制措施。针对固定污染源的特点,规定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工业布局。一是工业企业集中治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二是控制燃煤总量,消减燃煤总量。继续规定对燃煤实行总量控制,通过划定和严格管理禁止使用燃煤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等手段控制燃煤增量,减少现有燃煤存量。三是逐步淘汰高污染企业。规定制定高污染行业调整、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时,应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特征,加强对使用行为的监管。一是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二是对石化和加油站等企业和单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和挥发。三是着重强调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的记录。

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特点,实行从生产到报废全过程监管。一是把好新车准入关,明确汽车生产厂商对新车的质量保证责任。规定了汽车生产厂家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新车准入的环境保护标准,并保证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对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在本市的销售资格。二是确保在用车达标排放,规范定期检测等行为。明确了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定期检测中应承担的义务、遵守的规范。三是减少高排放车辆,淘汰老旧机动车。规定对超标排放、不符合在用车强制性规定的车辆,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四是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规定。规定了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制度。

针对扬尘污染特征,实施行为控制。一是明确扬尘控制范围,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等活动均纳入控制范围。二是细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来源,分别明确了各类产生扬尘的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三是明确建设单位在防治扬尘污染中的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四是完善监测技术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排污企业必须自行监测,排放量大的企业还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并自行污染物监测信息。环保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进行监测,并公开监督监测的数据信息。

《条例(草案)》分三种情况分别加大处罚力度;一是针对现行规定罚款额度过低的问题,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可罚50万。二是对需要立即停止排污的,规定了查封排污设施的措施。三是对屡犯不改的情形,规定了加倍处罚制度。

《条例(草案)》说明中说,《条例(草案)》与现行实施办法相比,理念有所转变,制度有所创新,更加符合本市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一是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的现状,设置总量控制专章,明确了对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进行控制。二是针对颗粒物污染突出的实际,细化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增加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内容,专章设置“污染物扬尘污染”。三是针对违法成本普遍偏低的现实情况,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增加加倍处罚、查封等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十方面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重点规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并针对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工地扬尘等不同污染源,设定了相应控制措施。《条例(草案)》基本成熟,突出了首都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是关于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两者兼顾,如不能兼顾,应明确环境保护优先的发展原则。此外,部分专家提出,应当增加“污染者担责”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在防治方法上,应对污染物排放实施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

二是关于政府职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均需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应当在法规中增加保障财政投入的内容。

三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使环评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本市大气环境要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他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法律地位,增强其制度刚性。

四是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了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应对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本市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增加土石方作业和露天停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完善应急预警和应急管理相关内容。

五是关于总量控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要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是本市实现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应对相关内容予以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在调研中,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应明确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有专家学者还提出,总量控制制度作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其具体目标、要求和排放总量指标取得途径,应向社会公开,并应明确逐年减少排放总量的要求。

六是关于防治固定源产生的大气污染。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度是本市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总量的重要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等规定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可通过法规予以进一步规范和固化。《条例(草案)》规定了本市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行业进行调整。市政府相关部门建议,调整的高污染行业范围应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相协调,增加禁止新增炼焦和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大气环境的原料和产品进行源头控制,可降低末端监管的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应充实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的相关内容。

七是关于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调研中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机动车数量调控政策,应当单列一条。同时,调研中还发现,本市目前仍有1.9万辆在用高排放黄标车。据测算,每辆黄标车的排放量相当于14辆达到国IV排放标准机动车的排污总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应在条例中明确本市将限制高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规定。

八是关于防治扬尘污染。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中规定将施工扬尘违法行为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这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应予以固化。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应要求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道路遗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