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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与属性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8 15:43:57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与属性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与属性第1篇

【关键词】聘用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法律适用

一、教师聘用合同产生的时代背景

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以来,实行的是“劳动—人事”相分离的管理制度,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我国一直被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由劳动部门管理;而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被定位为人事关系,由人事部门管理。我国公立学校被法律定位为事业单位,教师则一直被定位为干部,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被定位为人事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公立学校开始实行教师聘用制。1993年我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用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快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度。《实施意见》要求“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一直以来,教师聘用制的主要实施依据仅是国家人事部2002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尚缺乏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使得教师聘用合同纠纷处于法律适用的困境之中。

二、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

在现行聘用制下,聘用制合同究竟是什么法律性质呢?法律、法规未给予明确,理论界对此也存在争议。那么,高校与教师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劳动法律关系?笔者试从国外的相关做法、聘用合同与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的比较以及我国高校教师聘用制实践等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2.1国外的相关做法:大陆法系国家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教师聘用制合同是行政合同,教师权益救济途径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英美法系国家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自由职业者,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教师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教师权益救济途径有调解、民事诉讼。

2.2聘用合同与行政合同:一直以来,有部分学者主张教师聘用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或兼具行政性质和民事性质的特殊合同,故而不应适用《劳动法》。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是否应将包括教师在内的事业单位职工的聘用合同纳入其调整范围存有很大的争议。主张教师聘用合同为行政合同的理由主要有:(1)从教师聘用合同的双方主体来说,公立学校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法律性质上应为行政主体,教师应被定位为公务员;(2)学校对受聘教师事实上拥有管理权;(3)教师职业具有专业性,教师的工作时间具有灵活性、弹性,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方式和性质都不同于企业对其职工的管理;(4)将教师聘任合同定位为劳动合同,将教师等同于普通劳动者,是对教师崇高社会地位的漠视。

要辨析聘用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异同,首先要明确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与聘用合同进行对照。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

公立学校从事的是公益事业,而且,在大陆法系国家,公立学校也确实被法定为公务法人。但在我国公立学校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并未定位为行政主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公立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而对于教师的法律地位来说,在我国《公务员法》并未将教师列入公务员的范围,教师也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执行的人员范围。因此,聘用合同不具备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不是行政合同。

2.3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

高校教师聘用制合同的性质问题实际上是聘方与被聘方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是否平等的问题。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教师聘用制目标的关系来看,教师与学校是平权型关系,教师聘用制采取的是契约型方式,但是当前高校与教师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行政法律关系,事实上存在着民事与行政双重法律关系。

首先,从教师聘用合同本身来看,聘用合同无论是法律形式还是合同内容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都应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教师聘用合同名为聘用合同,实际上是教职工的劳动合同,其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聘用合同是高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是平等关系,聘用关系成立后,基于岗位管理的需要,事业单位必然要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指挥与服从的内部管理关系,故又具有隶属性。聘用合同关系中,事业单位要为受聘人员的劳动支付工资,而受聘人员也必须亲自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这与劳动合同兼具平等性与隶属性,财产性与人身性的基本特征完全相符。因此,在聘用制下,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是特殊的劳动者,教师与学校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作用基本相同。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目的在于使市场机制对事业单位人才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作用,从本质上看,这与劳动合同在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功能并无二致。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事业单位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的二元划分只是计划经济的一些痕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改革的继续深入,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表现出的差别将越来越小。《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规定了劳动者范围:第一,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第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第三,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聘用合同被视为劳动合同。

2.4实践中教师聘用制存在着民事和行政双重法律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的教师身份是通过行政部门任命确立的。在实行聘任制后,虽然教师不再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就岗,但只有取得高校教师资格才能受聘于高校。高校作为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组织,对本校教师以及拟受聘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实际履行着行政部门的职责。在教师职务评审制度中,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教师任用、晋升、工资福利、退休、奖惩等方面仍按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因此现阶段可将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破除了以往的干部身份制,是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变革。但是,原来的人事关系观念根深蒂固,而目前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教师与高校形成的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不能很快改变,聘用制改革只能在人事关系的框架内创设了聘用合同制度。这种制度是改革过程中理论与实践博弈后的一个折中选择。因此,在现有人事体制、财政制度及社会保障体制下,高校聘用制度中行政法律关系依然存在,教师聘用制合同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高校与教师之间仍然存在着行政和民事双重法律关系。

三、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3.1过渡时期的法律适用:通过上述对聘用合同法律属性的辨析,我们得出结论,聘用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那么聘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符合其本质特征。在我国现行法律及其制度实践中之所以采用劳动、人事双轨制是因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尤其是党群机关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和企业组织与其职工的劳动关系有着客观上的不同。因此,将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用人与企业组织用人全部统一要求,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在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尚未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是有困难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无法解决事业单位某些目前存在的特殊问题。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教师聘任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专门规定对于人事争议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5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00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对法释[2003]13号文的上述规定做了进一步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各级法院审理高校聘任纠纷适用《劳动法》提供了依据,但对适用的范围作了限制,主要适用于程序,实体方面仅限于无人事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这无疑给教师聘任合同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带来了诸多未定因素。我国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显然对以上意见都予以充分的考虑,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聘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2004年7月23日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布实施。这是我国地方法院针对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出台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该意见对于以上问题的解决很有借鉴意义,该意见规定“在解决人事争议的审理程序上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则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但涉及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方面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人事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没有规定的,参照劳动法处理。”显然,该意见的基本精神是法院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审理程序适用劳动法,适用的实体法则适为原有的人事法,包括人事规章及政策等规范性文件。该《意见》为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方案,为司法实践中适用劳动法审理案件的难题提供了出路,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3.2法律适用趋势:从发展的眼光看,打破传统任命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学校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必然是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我国第六次国家机构改革合并了人事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此无论是从立法上看,还是从组织机构的设立方面看,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统一,已经成大势所趋,而且明显呈现出人事争议归属于劳动争议的趋势。有关部门在制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政策时,要注意与劳动法的规定接轨,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权利,劳动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具体人事政策应与之相适应,不得冲突和抵触;劳动合同法尚未有规定的,可以制定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人事政策予以补充。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建议对人事部“意见”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同样是由于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我们没有理由因为机构设置上劳动力管理部门的分割,而人为地将同类争议区别对待,进而导致争议处理上的法律冲突。这既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适用劳动法统一调整人员聘用制后的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应是必然之趋势。

参考文献:

[1]杨建顺.教师聘任制与教师的地位——以高等学校教师为中心[A].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辑)[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258

[2]丁文珍.我国公立学校聘任制研究[A].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2辑)[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90

[3]刘福奇.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04(2)

[4]李坤刚.关于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两个问题的探讨[J].现代法学,2000(10)

[5]吴文芳.事业单位聘用制度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4)

[6]张晓东.四川高院出台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审理意见[N].法制日报,2004.07.26(1)

[7]国外的教师聘任制度[J].教学月刊,2006(2)

[8]胡林龙.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制度与理念——以教师流失纠纷法律救济为视角[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与属性第2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市场需求、产业结构、区域经济、教育改革

Abstract: in the many resources with the exhaustion of the mining area, the wasted lands of governance and development again, be in mining area of urban and rural social economic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essential problem. This paper, from the mining area of the problems of waste, analyzed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abandoned min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course again revival, in mining area of the waste classification the basis of the study, based on the different type of eventually abandoned the revival of the mining area to a different way to open.

Keywords: mineral resources, a mining waste, Renaissance reconstruction,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higher education basic properties of different level of economic market demand, based on statistical data, the higher education expounded scientific and economic market demand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igher education need that adjust to adapt to the demand of the market.

Keywords: higher education and market demand, industrial structure, regional economy, education reform

中图分类号:D52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知识经济时代,随着信息化市场对于经济变革与腾飞的巨大贡献,国家发展对于高素质劳动力与高水平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如今,我国经济发展正在面临着结构性重要转型期,人才需求和人才培养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正因为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影响,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也就应顺应时代的发展,通过主动的体制变革,满足市场导向上对于人才的需求,坚持教育的社会公益性。

高等教育的多属性特征

目前,国内外教育学研究者普遍认为,教育存在多属性的特点。教育的多属性特点表现在其资源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等诸多方面。就这一点而言,高等教育既具有教育多属性的普遍性特征,又具备它独特的属性特点。

高等教育具有社会公益性

教育的投入主体以外,教育产品和受益群体也具备社会公益性特征。根据公共产品的分类和属性,我国教育经济学家普遍认为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即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个极端属性之间的具有公共产品的部分特征的混合产品。这种准公共产品不仅可以提升受教育者的个体价值,而且对于国家而言获得的不仅是“经济效益,还有非经济效益”[ 杨德广、张兴,论教育的公益性和产业性[U],江苏高教,2002(5)]②,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所以,高等教育具有明显的产品和受益群体的公益性。

高等教育具有市场化特征

“从 1999 年起,我国高等教育实施扩招政策,同时,高等教育投资政策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财政拨款逐渐成为政府政策导向和宏观调控手段,许多高校学校的自筹资金(含学杂费收入)与社会筹资已经超过了国家财政拨款的部分。另外,由于高等学校独立法人实体地位的确立,使我国高等学校具有一定的筹资功能,近年来高校纷纷到金融机构和社会上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融资。这样便形成了以国家投资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辅、高等学校与各种社会组织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为补充的、多元化的高等教育投资体系。”[ 吴开俊,混合化: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与投资体制变革之走势,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04):49-53]③

高等教育水平标志着社会竞争力水平

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深的今天,“地球村”带来的经济机遇与挑战也不断涌现。世界各国的高等教育水平与其经济发展与国际地位水平之间存在着正向关系。高等教育竞争水平不断提升,尤其是美国最为明显。

经济多层次需求对于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的影响

产业结构需要对于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三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经历了结构性的转变,最为突出是第一产业(农业为主)与第三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对调(如图2)。

图2三大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趋势变化

如表1所示,产业结构的变化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措施的实施,另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与发展的结果。高等教育对于人才培养与高素质劳动力的塑造应顺应这一产业结构的变化特征。

表 1三大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

教育对不同产业的影响程度不同,高等教育在各产业间的贡献也不尽相同。适当调整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专业培养建设的项目与比例,以期改善现实中高等教育就业结构和高端人才发展方向同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的情况。

区域经济特征需要对于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的影响

通过以下图表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表明: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如表2)。其中,在校学生数与前3项经济指标均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0.8);高等学校数与地区生产总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高等院校教职工数与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0.7);地方高等学校教育经费支出与4项反映区域发展经济水平的指标都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

表 231个省市区经济与高等教育指标Pearson相关系数分析结果

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反过来,经济建设也推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区域经济离不开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发展也同样有赖于区域经济的发展。

高等教育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1.在发展高等教育时,高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必须相结合,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高等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主要是全日制教学,成人教育可采取电大、夜大、函授和网络等多种形式相互结合。

2.调整专业设置,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使专业建设与经济建设互动发展。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3.加强实践性教学,注重学生能力培养。高等教育不仅要向学生讲授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培养学生实践工作能力和创新的能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使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全过程都始终能与生产和社会保持密切联系,把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作为改革的突破口。

四、结论

高等教育发展的方向和速度,无疑对经济发展有着引导和促进的作用。但是高等教育的发展不能单单朝着产业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应在保持其社会公益性、市场化特征和贡献于社会竞争力的自身属性,根据经济市场多层次的发展需求,采取调整高等教育形式与专业设置、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加强实践性教学等措施,制定合理的人才培养方向。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 面临挑战的教育公益性[J]. 教育研究. 2003(02)

[2] 马明. 多视角下的教育公益性[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6(01)

[3] 刘伟. 全国教育投资与经济增长的互动研究[D]. 西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7

[4] 安雪慧. 中国三级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差异分析[J].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02(2)

[5] 樊华,陶学禹. 区域高等教育- 经济发展复合系统协调性研究. 科技导报. 2005(9)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与属性第3篇

[关键词] 体育产业 体育产品 生产者 特征分析

体育产品是满足人们体育欲望和需求的任何事物,包括:体育本体产业生产的具有直接满足人们体育欲望和需求的体育劳务产品(如体育健身娱乐产品、竞赛表演产品和体育教育培训产品)和为了本体产业产品生产而提供物质条件的相关产业生产的体育用品产品(如体育器材、设备、体育场馆设施、体育服装和运动鞋等)。

体育本体产业的生产者生产的是体育劳务。体育劳务是体育部门的劳动者通过服务劳动提供的与服务过程同生同灭的,能满足消费者一定体育需求的 ,非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其生产的产品不具有实物形态,产品的生产、消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并且产品所有权不发生转变。本体产业包括:体育的竞赛表演业、体育的健身娱乐业和体育的教育培训业三个部分。

一、体育的竞赛表演业

体育竞赛表演业的劳动者是运动员,生产者是教练员,生产的产品是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和运动比赛名次。在教练员的指导下,运动员进行训练,提高自身的运动成绩和水平,并在比赛中表现出来。教练员在进行训练的过程中,并不是每个运动员都能够成为优秀运动员。而且,有一些运动员属于训练型选手,平常训练时成绩优异,一旦上场比赛,就发挥不出水平。同时,运动员的运动成绩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提高的,尤其是训练水平较高的运动员要想提高成绩更加困难。因此,要培养出各方面素质都很优异的优秀运动员是一个很长时间的过程,教练员要付出非常大的心血。体育竞赛表演业的产品形成往往只是一瞬间。运动成绩要通过比赛才能表现出来,运动员要进行长期的训练才能具备获得比赛胜利的水平,而获得成绩的一刹那却十分短暂。

二、体育的健身娱乐业

健身娱乐业不仅仅是提供体育活动的场所,还能够放松人们的身心、培养高尚的情操、保持身体的健康。由于体育健身娱乐业的消费对象非常广泛,即有少年儿童、又有妇女、老年。因此,它的产品就包括像健身、健美、消遣、娱乐、休闲、保健、医疗康复等各方面内容。健身娱乐业的生产者有健身健美教练、社区指导员、各种体育休闲活动指导等,根据其生产的产品不同,生产者的劳动特征也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健身娱乐业的消费对象流动性较大,他们都是出于自愿,根据个人的喜好以及余暇时间来选择所参加的体育项目。因此,健身娱乐业的生产者基本上是根据大众体育运动的标准来进行劳动的,其生产周期小,产品形成的时间较快,产品的检验标准也比较宽松。

三、体育的教育培训业

体育的教育培训业中最主要的是学校体育教育,其生产者是体育教师。体育教师的主要工作是通过体育运动来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因此,体育教师生产的产品就是学生的体质。身体素质在短时间内的表现并不明显,它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才能够体现出来。体育教育培训业还包括各类体校、俱乐部、运动协会、培训中心、棋院、武术馆等,无论哪种形式的体育教育培训机构,其生产的产品都是被培训者的专业技能水平。专业技能的发展和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有规律的训练过程,从而获得或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由此可见,体育培训业生产的产品其形成周期很长,生产者需要花费很大的心血。并且,其产品的价值表现很宏观,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检验出来。

四、小结

体育用品属于实物型产品,它是人们参与体育活动必备物质条件。如:体育器材、设备、体育场馆设施、体育服装和运动鞋等。人们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首先必须拥有与其参加的体育健身活动相配套的运动装备。随着人们体育健身观念的增强,人们对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越来越高,因此,对体育用品的需求及其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体育用品的生产与一般产品的生产相同。同样注重产品的设计、工艺、质量和过程。体育用品的生产者要适应消费需求的变化,生产的体育用品要多样化、多能化、舒适化、简便化,且要不断的研发新产品,创造出自己的品牌。以便其生产的体育用品能够打开市场,提高销售率。

体育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根据二者的不同特点,其产品生产者的劳动特征也有所不同。应根据其生产者不同的劳动特征,选择对口的人才进行生产,从而提高体育产品的质量,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骆秉全:简编体育市场营销学.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3

[2]鲍明晓:体育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12

[3]耿力中:体育市场――策略与管理.人民体育出版社,2002.1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与属性第4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美育观;特征;功能

[中图分类号]G40-0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012 ― 02

20世纪初美育传入中国后,国内学者研究西方美育思想的同时,回顾中国的“礼乐教化”等传统美育思想,还未以“美育”二字明确记载在史料上。近年来,美育的研究热潮来袭,美育的建设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美育观为指导,马克思主义美育观是美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美学理论与现实实践的结合展示,表达了一种大美育观的理念,体现了美育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马克思主义美育观的发展,重视美育与社会生产实践、美育与文化传承、美育与人的全面发展相互结合,既是一种美的哲学理论体现,又是一种思想人文教育。

一、马克思主义美育观的特征

(一)马克思主义美育观的概念界定

一个世纪以来,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我国的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关于马克思主义美育观,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给其一个完整的定义,但是有大量的文献资料作为理论依据,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体现了美育的雏形。马克思将人的本质与美的本质有机结合起来,指出,人的本性是追求自由自觉的,在这里看似将人的本质进行了抽象的定义,其实他是将人的本质立于劳动生产实践的基础之上。马克思认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是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1〕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既然是劳动创造了美,人又是劳动的主要参与者,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将美的本质看作是人的本质属性的对象化过程。探析马克思主义美育观的本质是解释其概念的前提,由此可以看出,所谓马克思主义美育观是指:一切推动社会进步,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按照美的规律而进行的世界改造,对客观事物具有审美评价力的根本观点。在人们所创造的直观世界中,所有的生产物都是人类自我的复现,因此马克思主义美育观是美育发展史上,人类逐步为了更好的完美自身的理论手段,并不片面地将美育界定为道德教育、情感教育、艺术教育,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把最大的生产力归结到个人的发展上来,并反作用于劳动力上,阐述美的最本质的内涵,将其作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最大动力来源。

(二)马克思主义美育观的特征

第一,马克思主义美育观具有实践性。劳动实践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过程,实践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并且作用于外界,也有可能改变了物质的固有属性,它从某种程度上高于认识,是经过大脑思考后得到的判断而从事的一种活动。那么,美的诞生正是因为潜在的意识致使他经过一种判断而作出的美的改造,工人是美的,机器是美的,促进社会进步的各个领域都是美的。认定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质是不是美的,有的人认为美是主观的,是一种观念;有的人认为美是客观存在的,是事物本身的特有属性;有的人认为美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即使它本身很美,也需要人通过大脑神经传输而得到的一种判断;有的人认为美是社会性的表现,没有人类社会就没有美。由此可以看出,美的性质多种多样,只有实践美育才可以涵盖所有美的争论,从而,马克思主义美育观的实践性是赋予它具有实践美育性的独有特征。

第二,马克思主义美育观具有阶级性。美是一种价值属性,“最美乡村教师”、“最美乡村医生”、“最美大学生村官”、“最美警察”等各种冠以美的名义而涌现的社会各界先进代表,可见美是为形容某一类人而特有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美育观与西方理论相比较,同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社会生产劳动中人是最根本的参与者,人参与到社会生产劳动中是为了其最根本的生存需要,马克思主义美育观将是改变无产阶级受压迫现象,作为最基本的美育思想的表达,充分展示了追求个人自由的强烈愿望。这种“大美育观”,迥异于表达抽象的资产阶级人道主义,而是更加公平和直白的反对阶级的压迫,表达了对美育自由的阶级性的表现。

二、马克思主义美育观的功能

(一)“按照美的规律”应用于劳动生产,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主义的最高人文理想和价值目标就是将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到理论学的高度上,国内外诸多学者认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将是美育培养的最高目标。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从而,人的全面发展就是将人自身的本质素质全面的提高,并做到与社会发展和谐统一起来,充分多角度的发展人的个性,人的全面发展不仅仅是要发展,更是将个性化的发展推到时代的前沿,强调要尊重人的自我价值与人性追求。美源自“劳动”,美育源自劳动的创造与需要,而劳动综述劳动者在一定社会和自然条件制约之下的认识和改造社会的活动,〔3〕从马克思主义美育观的视角来说,其重要的意义就是将人类的生存发展与社会生产劳动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改变了人原来固有的生命存在的方式,而是进一步的阐述人类对于社会的作用价值,将抽象的存在具象化的表现为劳动生产。所以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马克思主义美育观改变了历史继承美育观的特点,通过劳动创造美,并且作用于生产上,将美育观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的结合起来。

自由是美的基本品质,是对世界改造的必然认识。恩格斯指出:“意志自由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4〕马克思主义充分强调自由的追求对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度,更是将自由看作是,必须通过社会劳动力的完成才能实现自身的自由追求,只有进行了劳动才能创造美的价值,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人最根本的社会价值。所以说在马克思主义美育观中,自由的本性并不是天生所赐予,而是在现实实践中的质的变化,获得的新的自由能力与升华,其不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是人类感性和理性的完美的结合。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美育观的理论精髓中,就要强调人的全面发展的作用,需要人类提高自身的素养,通过建立完善的审美结构和心理知识结构,不断的进行美的教育,完善个人。美育不同于其他的教育,美育是通过感染人的主观情感,使得人类的思想和精神得到升华,促使人类对自己提出更高的审美追求,体现了人具有能动的把握社会的能力。因此我们要加强全社会范围内对于美育的认知,不断进行马克思主义美育观的普及教育,增强其社会感染力。

(二)有利于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和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一,有助于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从以后,正确对待传统文化的传承问题成为了我们社会发展的问题之一。指出:“从历史的角度看,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对中华文明形成并延续发展几千年而从未中断,对形成和维护中国团结统一的政治局面,对形成和巩固中国多民族和合一体的大家庭,对形成和丰富中华民族精神,对激励中华儿女维护民族独立,反抗外来侵略,对推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促进中国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平衡,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5〕在西方现代文化的冲击下,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的继承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在美育教育工作中,大学生通过绘画、书法、舞蹈、戏剧的学习加深了对传统艺术的学习,在无形中为传统文化的继承提供了一条有利的路径。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传统的美育文化是在悠长的历史河流中不断沉淀和积累的财富和宝藏,是人类历史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充分展示,是一种精神力量的结晶,是一种民族文化力量的体现,是一种文明的源泉。所以马克思主义美育观辩证的对待了传统的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继承的将传统美育文化进行保留,将历史的力量重新的作用于现实的社会之中。马克思主义美育观已经改变了传统美育观的理论作用,充分的处理了马克思美育观的理论与现实社会发展的矛盾,很好的将理论应用到实际发展之中,为当前如何传承优秀的传统文化指明了道路。

第二,有助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中,美育工作的建设有助于大家正确认识先进文化的重要性,正确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必要性。在现实的实践过程中,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美育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间的关系,提升审美能力,“参与审美活动的人首先对对象产生一种情感态度,即形成或肯定或否定的态度。”〔6〕我们对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必须持肯定的态度。充分地将马克思主义美育观融入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扎根于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解决好现实的生活教育问题,并且在普及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创新提高。审美教育是马克思主义美育观的一种形态,是一种大众化的教育,是为人民群众所服务的,所以审美要走进人民,融入到人民的生活之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审美能力,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行普及,不断的探索马克思主义美育观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中的现实意义,并且不断的通过新的方式进行创新,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三、结语

关于马克思主义美育观的特征与功能的研究,目前尚处于初步阶段,诸多理论不够成熟,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美育在各个领域中的重要性,忽视了美育的培养就是忽视了综合人才的培养,就是忽视了全面育人的教育方针。以马克思主义美育观为指导,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自觉、有意识的自我教育,并投入到社会生产实践中来,将其与科学文化教育相结合,迸发出人类的“真情”、“善意”、“美德”。

〔参 考 文 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63.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3.

〔3〕许冬玲,付家东.论美育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依据〔J〕.求索,2003,(04):173-175.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0.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与属性第5篇

【关键词】 多种经营; 兼营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 纳税风险

后危机时代,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竞争和压力,将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混淆起来,漏税或者故意少交税,所以对于许多纳税主体来说,必须采用适用的手段正确区分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本文采取恰当的例子明确区分兼营销售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

一、试析兼营行为

(一)什么是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以某项经营业务为主,同时又经营另外的某项或多项业务的经营行为,即所谓“抓主业、兼其他”。

兼营分为兼营业务全是增值税业务或兼营非应税劳务。第二种兼营包括两个税种,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增值税销售行为的同时,还从事了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的纳税行为,这种纳税行为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行为,而且这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与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或者从属关系,或者两种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因为这两种行为属于同一纳税主体发生的,而且有时候营业税的行为征收税率要高于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容易当作混合销售行为,全部征收增值税而使交的税额很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营业范围中,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行为,又包括发生征收营业税如提供服务这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提供服务与销售货物不是同一个人的非应税劳务行为。其特点是:这种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同一纳税主体上,但是这两种行为发生的对象不是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如:销售公司除销售货物外还经营旅店、餐饮业。

(二)兼营行为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当纳税主体同时发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的行为,两种行为因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发生的购买对象主体又不一样,所以应属于两种不同的行为分别核算销售额,两种行为如果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为了防止纳税主体偷税漏税或对纳税主体的惩罚,应从高适用税率。兼营行为中的两种行为如果不能分清楚,例如征税行为和减免税行为混合在一起而没有区分开,就不能享受销售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而必须把两种行为混合在一起进行征税。

例1:某省A建筑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同时还从事建材销售和建筑工程机械修理业务。2012年10月营业收入总额7 000万元,其中:“营业收入——建安收入”为4 000万元,“营业收入——建材销售收入”为2 000万元,“营业收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为1 000万元。假定建材销售与修理修配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30万元。

解析: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该企业的经营行为属于兼营行为。

应纳营业税额=4 000×3%=12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2 000+1 000)×17%-330

=180(万元)

同时,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之和300万元申报缴纳7%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和2%地方教育附加。

二、试析混合销售行为

与兼营销售行为有所不同的是混合销售行为,这种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行为,又包括提供服务等非应税劳务销售行为。这两种行为发生在同一纳税主体上,而且两种行为发生的对象也是同一购买者,两种行为之间有从属关系或者因果关系。这点和兼营销售行为有明显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提供建筑业劳务又销售货物行为;二是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

(一)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分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并不是完全缴纳增值税,也不是完全缴纳营业税,而要区分两种行为发生的主体,如果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就要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这种纳税主体,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的正确区分要以判断纳税主体作为重要依据,分清主体企业的主业和辅业最为重要。判断企业从事的主业是什么应掌握两个原则:如果纳税主体登记为从事销售商品的纳税主体,应该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提供劳务等非应税劳务,应该征收营业税;如果纳税主体在登记的时候都登记了,就应该分别核算征税。混合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销售及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涉及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也不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注意以下三种特殊情况:

1.从事设备安装的纳税人,在企业成立时,主业就登记为从事设备安装的服务行为,主要征收营业税,发生销售设备的混合销售行为时,应该征收营业税。但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由单独的机构设立单独的账务进行核算,这种单独设立的机构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2.和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相类似的电信单位,因为主业主要是为客户从事电信劳务、电信设备安装,如果顺带发生了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的行为,这种以提供主要劳务为主的单位所发生的业务应该征收营业税;如果与该电信单位独立的单位发生了单纯的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却不从事安装服务的行为,必须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不涉及从高适用税率和从低适用税率的行为,单纯按照发生的行为归属于缴纳税收多少。

3.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如果发生了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两种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两种行为针对的对象属于同一购买者,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加在一起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因为这个单位属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属于从事销售或批发的单位或个人,而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征税的多少时不能包括在税基之内。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行为而非征收营业税的行为,但是对于其他单位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要进行正确区分然后才能进行征税,否则也会违反税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发生偷税漏税等行为,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

(二)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

税法对于纳税人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有特殊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两种行为分别核算。应当分别核算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假若企业账务处理没有分开核算,应根据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这样会激励从事这种建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正确核算销售行为和非应税劳务行为,否则会发生税负增加的情况,不利于纳税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声誉。

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为了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行为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税行为,必须分清两种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还要经过当地税务局的核查许可,即需要纳税主体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否则就会发生从高适用税率的行为。这就要求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主体必须正确区分两种纳税行为,准确进行核算,进行清楚的账务处理,这才符合纳税行为的具体要求,是一个合法的纳税主体所做的具体行为。判断两种行为的示意图如图1。

例2:某省B建筑公司2012年5月10日与市区C公司签订甲工程,为玻璃幕墙安装工程。2012年8月30日完工收取工程款300万元,其中,自产玻璃幕墙250万元,安装费50万元,本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解析:该建筑公司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玻璃幕墙,是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该工程建筑业营业额为5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50×3%=1.5(万元);该建筑公司销售自产玻璃幕墙应缴纳增值税为:250×17%-20=22.5(万元)。

同时,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之和24万元申报缴纳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和2%地方教育附加。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剖析

兼营是指增值税纳税主体在从事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营业税征收的纳税事项即非应税劳务,并且纳税人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也不是从属关系或者因果关系。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发生的纳税主体统一,购买主体也是统一的,这就和兼营行为容易区分开来。只有准确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才能使用不同的税率。

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主要以征收增值税为主,营业税为辅。混合销售行为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混合销售行为一定要分开纳税主体,或者同时征收增值税,或者同时征收营业税,纳税主体发生的行为征收的税种是单一的,前者是“兼营非应税劳务”,后者是“涉及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区分兼营行为的特征是纳税人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是同一种销售行为,或者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具有从属性,即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综上所述,纳税主体发生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判断增值税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重要标准。同时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最主要的区别是区分不同的纳税主体,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区分出两种行为。兼营销售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对于纳税主体来说,根据税法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区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合法的纳税主体来说,按时缴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也不能税负过重。

【参考文献】

[1] 程腊梅.关于混合销售确认问题的探讨[J].企业研究,2010(6):22-23.

[2] 李晓,杨爱义.增值税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会计处理[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8(4):46-47.

[3] 夏仕平.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误区及指正[J].当代经济,2010(7):118-120.

[4] 钟美辉,肖汉平.建安企业自产自用的建筑材料如何缴税[N].中国税务报,2011-09-19.

[5] 农海沫,农晨.签订销售合同的节税技巧[J].企业管理,2010(2):86-88.

[6] 钟美辉,肖汉平.建造钢结构房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N].中国税务报,2011-08-22.

[7]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1)[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8] 高丽娟.浅析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J].财经界(学术版),2009(11):47.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与属性第6篇

人们所认识到的这些音乐教育的功能,实际上只是音乐教育的“副产品”,人们把音乐教育只是作为“其他学科”,是德育教育的辅助手段,纯属认识上的误区。音乐有其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音乐教育同样有其自身的目的和价值。音乐作为一门学科进入基础教育的课堂,应当属于智育的范畴,而不应当用美育来淡化它,更不能用德育来统辖它。

为什么说音乐属于智育的范畴呢?

第一,我国在制定教育方针的时候就提出了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很显然,德智体三育就概括了当时已经设置的课程。体育的概念是很明确的,并且学校所开发的课程也用此名。德育显然包含了思想品德课和政治课,尽管许多人认为音乐教育具有德育功能,是进行德育教育的辅助手段,但我们不能将实现某一目的的辅助手段混同于其目的本身。因而,音乐不能属于德育范畴,应当属于智育范畴。

第二、音乐具有其他智育学科的共同属性。智育,没有人给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这样我们要判断一门学科的教育是否属于智育只好把它与“典型的”的智育学科进行类比。?这个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所有的智育课程都有作为劳动技能的基础知识属性,音乐课同样具有这方面的属性。如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不仅需要充实的物质生活,更需要丰富的精神生活,音乐已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音乐方面的消费成人们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的商业化,音乐工作的职业化,使得音乐人的工作与其他职业没什么区别。所以音乐教育在基础教育中的功能也就同其他诸如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等智育一样是为了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这种素质是提高劳动技能的基矗?2.在音乐学科中,无论是音乐创作、鉴赏、表演、评论都有其自身的研究领域,并有着完整的理论体系,是完全独立的一门学科。而无论从事其中哪一项的学习,学习者都需要理解、想象、联想、记忆、创造诸思维功能的参与。多种思维功能的参与,说明了音乐学习具有与其他智育学科一样的脑力劳动特征,即具有智育特征。(若不同的话,那是在学习器乐过程中,还需要眼、耳、手、脑甚至嘴各身体器官的精密协调。)遗憾的是人们习惯上以音乐作品的演唱、演奏教学来衡量、看待整个音乐教育,认为音乐教育就是教学生唱几首歌,奏几首曲,其教学方式是“匠人传艺”式的,无须思维,更无须创造性。这实在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在音乐课中学习演唱、演奏技能、技巧,同其他应用学科的基本技能一样,仅属于研究和应用的基本手段,不是音乐教育的全部内容和目的。?3.音乐同文学一样部属于艺术领域,既然文学跟语言联系在一 起属于智育课程,那么,音乐依理应当纳入智育课程。从本质上讲,音乐作为一 门学科,其特征与其他“智育学科”没什么两样。

第三,音乐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受教育者加强音乐审美来培养应有的音乐能力,这是文化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文化素质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人的最基本的素质。所以,它是基本素质教育之一。

音乐有娱乐、消造和修身养性的作用,因为,音乐作为一门艺术,其作品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愉悦情绪和陶冶情操,给人们以美的享受。但它不是音乐的社会功能的全部,更不是音乐学科本身。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这一点。虽然很多音乐作品具有消遣、娱乐的功能,但音乐课的讲授和学习并不比其他“智育课程”轻松和愉快。至于一直倍受人们重视的音乐教育对于陶冶情操、提高道德修养所起的作用,当属音乐教育的另一作用。当然,这也是音乐教育所担负的任务之一。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与属性第7篇

【关键词】行为特征;职工;思想教育

民营企业职工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个特有群体而存在,是一个社会前进和发展有机组成部分,这类群体的行为既具有人的一般行为特征,又有因其群体的所处的环境、位置及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特殊的行为特征。

一、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的三个假定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新古典理论对人的假定过于抽象,放手和修改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定,在保留了新古典主义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和均衡分析的同时,放弃了完全理性、完全信息及确定性等基本假设,并提出了更为现实的假设:

(一)非财富最大化。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类行为动机是双重的,既追求财富最大化,又追求非财富最大化。即人们往往在财富与非财富之间进行权衡,寻找均衡点。非财富最大化行为主要包括利他主义、意识形态、自愿负担等,非财富最大化往往具有集体主义行为偏好。非财富最大化行为的动力包括爱、团结和其他利他主义思想。

(二)有限理性。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要更深刻地理解现实世界的制度与经济运行,就必须承认人们只有有限的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即人不能对稀缺的世界作出完全正确的反映。

(三)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即人们的一种狡诈的自私自利倾向,包括随机应变、投机取巧、有意歪曲信息等为自己谋求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机会主义作为一种潜在的行为倾向,只要条件具备,如信息不对称等,就会转化为现实的行为。

二、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理论

马克思在总结前人关于人性问题的思想成果的基础上,认为“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他必须既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并表现自身”。并把人的本质表述为自然自觉、生产劳动和社会关系。

(一)自然自觉的本质。马克思认为,自然属性是人性的基本面,是指人最基本的欲望和需要,物质利益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可见,人的自然性使得人对于物质利益的追求成为一种必然。

(二)生产劳动的本质。能够进行生产劳动实践是人与动物相互区别的最根本的特性,它最终地划分了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是人的其他一切类特性存在的基础。生产劳动是人的能动的改造客观世界的生活。通过这种活动自然界才能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人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必须通过在生产劳动中发挥主观创造性,通过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而满足自身的自然需求。

(三)社会关系的本质。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揭示了社会性这一人类所特有的本质联系:“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存在不仅仅只是作为单个的社会个体与客观世界发生联系,在现实的生活中,人还以群体的形式或社会的形式而存在。在人类社会中,现实中的每一个人都不可能是绝对孤立的存在物,他们总要隶属于一定的家庭、家族、民族、种族、行业、阶层、阶级、党派、国家和国际组织等等,也就是说,他们是各种社会组织或群体组织的成员。

三、做好民营企业职工思想教育的思路

上述各种理论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与不同的层次,对人的行为特征进行了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各种观点之间都有着相互联系的,有些观点是一致的,同时也都说明了人的行为特征是复杂的,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人们所做出的任何行为都与其所处的环境和认知状态有着密切的关系,当一些条件具备时,职工会为获得最大效用而努力,当获得最大化条件不具备时便会采取另一种使得自己得以满足的行为,这与“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反作用于实践”的规律是一致的。按照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工作观点,做好新时期民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以宣传和传播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体系、引导人们的政治态度、解决各类思想问题,提高思想、道德和心理素质,完善人格和调动积极性为根本任务。

首先,民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要注重预防教育,防患于未然。要采取措施疏通受教育者的心理障碍,要认真分析冲突发生的原因、条件、类型,积极缓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妥善处理冲突,及时教育员工。要综合处理教育与环境的关系,将家庭教育、本组织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工作相互透,形成合力,实现教育目的。

其次,民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要与时俱进,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同等问题,同等现象的不同认识,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从而做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因势利导。要针对企业职工的思想境界、发展需要、生活难题,采取不同措施,要及时对个别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疏导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拉近与企业职工的心理距离,做企业职工的知心朋友,通过各种活动不断地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最后,民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要实现动态化教育,要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派的高素质思想教育队伍,这是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又一有力保证。要想方设法满足职工生产、生活、学习、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需求,让企业职工全身心地投入到生产中去。要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企业要鼓励员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加强自己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加强民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提升民营企业经济实力的内在要求。广大政工人员要认真分析企业职工行为特征,把握其思想动态,凝聚职工共识,努力使企业职工成为推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与属性第8篇

高等教育服务商品属性的理论分析

1、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教育的生产性

马克思将生产活动分成两种情况:“生产者物化”和“生产者所创造的物人化”,但“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马克思在肯定亚当・斯密关于生产劳动宣言时认为“不论是生产物质产品还是生产服务产品,都可以是生产劳动”。马克思还指出服务的商品性。他在论述劳务的性质时说:“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一定交换价值。”劳务的交换价值“等于维持这些服务的商品的价值与这些服务本身的价值”。由此,我们可以把教育活动这种服务性的劳动(简称为教育劳务)看作一种商品。对受教育者来说就是对这种服务商品的购买。

2、西方人力资本理论――教育投资是收益率极高的生产性投资

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与物资资本相对应,是指在一国居民的教育(包括技术)上的投资,是商品化的劳动能力。1979年由西奥多・W・舒尔茨提出“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力获得的能力是生产力提高的至关重要的源泉。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在社会生产中的大规模应用,使得人口的质量重于数量,人力资本重于物质,人才资本投资(human investment)对经济发展起着生产性作用,导致国民人收入的增长。美国经济学家在一项调查研究的分析中得出了“二八律”:即在企业中接受过良好教育的20%的人在企业发展方面起到80%的作用。我国学者韩宗礼测算的结论是:在1982-1987年间,我国教育对国民收入增长额的贡献是58%。也就是说,通过教育,尤其是高教形成的人力资本与其他以商品形式存在的生产要素一样,能够在生产中实现价值增值。

3、第三产业理论――教育属于第三产业

列宁指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物质性即客观实在性。服务劳动过程、非实物劳动成果、非实物劳动成果消费过程及其消费后果都是客观实在的。传统的生产概念应予以更新。生产包括对实物产品和非实物产品在内的各种劳动成果的创造。服务产品的生产,是对非实物形式的劳动的创造。

与实物劳动过程相比,服务劳动具有显著区别的前期劳动阶段和后期劳动阶段(如一场几十分钟学术报告是一生科研的结晶);服务产品的非贮存性和非转移性使得消费者在场是服务劳动过程存在的前提;供求之间缺乏缓冲机制;服务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成为服务产品的表现形式,但这并不影响其自身的商品属性。高教服务产品具有服务产品的基本特征,理所当然是商品。

4、知识经济理论――高等教育在知识产业的地位和作用

21世纪,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

从产业结构升级的内在逻辑与发展规律看,人类在满足生存需要之后开始发展享受性的行业。研究表明:在知识经济社会中,高技术产业占社会产业的65%左右;从事高技术产业的人口占40%以上。

知识经济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教育将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它与科技一起而成为事关各产业链顺利发展的基石,全方位的辐射并制约着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作为最层次,其作用是更为显著的。知识产业成为支柱产业,则高等教育也必将是支柱产业中的重点,它渗透到现代商品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高等教育服务商品属性的现实解读

1、中国高教育发展水平落后

(1)高教规模小。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高等教育的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统计,1998年世界适龄青年(18-23)的高等教育入学率为18.8%,其中发达国家为40.2%,发展中国家为14.1%。而我国1998年只有8%,加上自学考试毕业生计入也只有9.6%,高教发展还远远跟不上发展需要。

(2)高教结构不合理。从教育层次来说,专科和本科教育比例较大,研究生教育不足。从区域上讲,高校主要集中在省、市、自治区的省会和大城市,而大多数高校主要为本省培养人才。教育机构分布的不均匀给各地区人才市场供求平衡带来巨大压力。

(3)体制和机制缺乏活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实行作为事业对高教进行垄断,缺乏竞争,效率低下。国家通过行政命令和计划的形式直接调控高等教育的运行过程、资源配置和供求关系。高校以完成国家招生任务为目标,招生规模、专业设置、教学内容等决策权由政府集中行使;高等教育服务价格(如收费标准)和教育劳动报酬由国家统一制定;国家通过财政方式控制供给,通过考试淘汰的方式控制需求。这种体制和机制束缚高校手脚,使得高等教育运行缺乏一种生血机制。

(4)高教投入严重不足。1991-1996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百分比分别为2.85%、2.73%、2.52%、2.52%、2.46%、2.44%。1999年教育开支占GNP中所占的比例为2.5%,其中只有约19%的教育经费投到高等教育方面。而还经常出现挤占、截留、拖延支付教育经费等现象。

(5)高教资源配置效率低。研究表明,高校在校生规模达4000千人以上才形成规模效益,生均培养成本明显降低。1992年我国共有1064所高校,其中在校生达千人以上规模的高校仅717所,占总数的66%.1997年经调整的后高校数降为1020所,校均在校生数才由1992年的2070人增加为3100人。在师生比方面,目前高校中教师人数占总教职员工的40%,世界师生比平均水平是1:14.3,而我国目前还不到1:10。

2、中国发展对高等教育提出更高要求

(1)经济改革与发展需要大批新型人才。从微观经济角度上,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懂得现代营销、财务和管理知识的人才相当缺乏,许多长期在传统计划体制工作的劳动者需求通过高教适合这种变化。从宏观经济角度,随着市场经济建立健全,宏观经济管理的内容与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管理人员需要从整体角度搞好地方经济发展。经济基础变化客观上要求上层建筑作出相应变化,减员增效、整治腐败成为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

(2)加入WTO后国际型人才需求增大。加入WTO以后,中国市场成为世界市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何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获胜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中国的国际人才优势。他们首先要掌握国际经济学手世界经济学的基本知识,了解世界经济的动力、格局、矛盾及协调。其次,WTO由众多不同国情的国家由统一的经济原则和规则来加以规范。加入WTO游戏规则及各国国情,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知彼知己。再次,国际型人才要掌握如外语和计算机国际交流工具。进入他国,能够使用他国语言是极其重要的;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成为国际业务的基本工具。

3、高等教育产业化是解决中国高等教育供求矛盾的根本途径

(1)高教育数量与规模问题。任何高校都有一个适度规模问题。目前我国有68%的高校规模未达标;师生比例为1:7,教师工作量不足(美国为1:17,印度为1:14);教学人员与非教师人员之比达到4:7。可见,我国规模优势没有发挥出来,高教资源存在巨大浪费。

(2)高教效益与质量问题。投资主体扩大,由供求主导型转向需求主导发展,学生拥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与空间。与高教需求的竞争(体现在市场收费的高低)以及与其他高教供给者(高校)迫使高校间展开竞争,其中质量竞争是最基本的竞争方式。高校应转变观念,以学生的学习为核心,搞好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

4、承认商品属性是高教产业化的基本前提

(1)实行产业化,高教运行必须通过市场。传统观点认为高教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由政府作为公共事业来办。从经济的角度,只有当一个产品既没有排他性也没有竞争性,才能算作公共产品。实事上,我国上大学的竞争强烈在所有消费产品和服务中是名列前茅的,高等教育的排他性极强,落榜考生无法享受高等教育。高教作为一种产业,不具备垄断或自然垄断的特征,进入市场就是一种必然选择。

(2)实行产业化,高教运行必须以利益最大化为驱动力。高教投资是一种竞争产业投资,在这一点上,高校与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它同样要以获得最大利润或者利益为目的。只有这样,高校才有动力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进行成本收益核算,提高质量水平。学校规模、招生规模、专业和课程设置都以市场为背景,以利润大小为衡量标准。

(3)实行产业化,高教运行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作为一种竞争性经济细胞,高校要获得最大利润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高校必须面临市场,按变化的市场需求安排日常教学活动,与其他高校在生源、教育质量、服务价格方面展开竞争,以推动高校自身发展。

(4)实行产业化,高教要素及产品必须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高教之所以能够进入市场,从根本上说是因为高教服务是一种商品。首先高教服务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高考服务具有消费与生产同时进行,但其使用价值的发挥远远不局限于此,高教为毕业生在未来较高的收入和进一步发展的前景打下了基础。而高教服务价值是高教活动中所有劳动时间和凝结,包括教师多年辛劳研究所形成的价值、基础设施折旧和管理部门价值。学生以大体上等于高教价值的货币去购买高教服务的使用价值,这其中当然包含合理的利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