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生命与尊严

生命与尊严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8 10:17:26
生命与尊严第1篇

“生命”。“尊严”到底谁重要?如果让你在俩者中选一者,你会选哪一个呢?若让我选,我个人认为应该选“生命”。俗话说的好“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这次没了尊严我可以去找回来,若这次丢了生命,即使你流芳百世,也无能在这个世间翻身,这多冤啊!

另外,这个结论也是我从两个古代故事中得出的。从前,越王勾践因自己国家的腐败,而丢掉尊严去吃吴王的大便才保住性命,回国后,越王勾践不灰心,重新振作起来,他卧薪尝胆,建国立业,终于等国家恢复强大了再去打吴国,吴王终于被打败了。另一个故事是韩信放弃尊严从一个人的胯下爬过。

“生命”。“尊严”到底谁重要?我还是说“‘生命’最可贵。”就说抗日吧,一个八路军想潜入敌人内部,为部队打下基础,到时候来一个里应外合,可是八路军的侦察员误会了,回部队后硬是说那个八路军是汉奸,当这个八路军听说后,如果他聪明的话就应该是镇定自若,帮部队里应外合,多杀几个鬼子,来表示自己的清白。笨的话,就以死来表示清白。不过,这套“买卖”会亏大本,还没杀鬼子就已经死了,一。白潜入敌营了。二。不值得。

“生命”。“尊严”到底谁重要?我已经说出了自己的认为。请问你有什么看法呢?

生命与尊严第2篇

关键词:生命尊严 平等 权利 规范 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B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8-0015-01

一天,我乘坐公交车路过某一站牌,透过车窗看见一个年轻斯文的男孩,从路边的垃圾桶里掏饮料瓶,放进手中方便袋里。猛然间,心头一阵酸属。他为什么没有工作?社会尊重他了吗?今天的社会体现了它的终极关怀-生命的尊严了吗?

生命尊严理应与生命同存

“尊严”仅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尊贵和庄严,同时也是指一种令人尊敬、令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① 什么是生命尊严?以最通俗的说法,就是一个人有尊严地活着,享受做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与他人平等的权利。伦理学视域内的生命尊严,是最起码的一个社会对生命个体-人的敬仰,对生命个体-人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并保证其予以实施。

《世界人权宣言》曰:“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的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宣言特别强调: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今天,保障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历经了四次修改,用国家法律制度捍卫了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每一生命的诞生,尊严就赋予其内,成为生命的内在价值,因此只要具有生命存在的个体,都具有生命尊严。在奴隶社会中,奴隶完全是奴隶主私有财产,成为奴隶主的压迫对象和劳动工具,、生命毫无尊严可言。接着人类依次经历了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在长期的实践中,人们认识到生命的宝贵,于是不断的解释生命,挖掘生命的内涵;于是人们不断地同自身及外界各种矛盾作斗争,人类历史正是一部人权不断完善的历史,正是一部寻求生命尊严的历史。

2004年,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生命的尊严在今天依然是问题

人类文明进化至今,法制日趋完备的今天,讽刺的是,生命的尊严甚至却是个大问题。各种漠视生命、侵犯尊严的现象在今天不胜枚举。

矿难频发、食品安全问题、执法侵权、医疗事故,社会已经麻木不仁:他们漠视个体的尊严,即个体生命的人格与价值,不把人当作目的而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为达至某个体或群体的利益目标,无情地残害其他个体生命,坦然地制造和面对他人的痛苦。

药家鑫杀人案是典型的当代中国人对生命的漠视。受过良好教育的药家鑫开车撞到被害人之后,他没有想到第一时间去拯救被害人的生命,而是用手中的刺刀,一刀一刀夺去他人的生命。有很多人替药家鑫字辩解的理由,然而他们忘了一点:任何人没有资格剥夺他人的生命,践踏他人的尊严。

这些说到底就是漠视生命、侵犯尊严。

宪法赋予公民人人平等。可是又有多少百姓能真正享有机会平等呢?文章开头的例子,这年轻人难道就不期待拥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是谁剥夺了他们。有趣的是,今年的河北邯郸市县级领导换届中,29岁的闫宁出任馆陶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此迅速成为人们的焦点。百姓猜的最多就是,闫宁背后有政治家族背景。真假不说,我们看到的是,百姓对政府的严重不信任!

公正,是人类最重要的道德。没有公正,何来人与人的平等?何来人的生命尊严?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任何一个社会,如果它是公平的、正义的,那么,在这种社会里,只要有一个人不能吃饱、没有享受到人权,那么,任何人,不管他的贡献有多大,便都不应该吃好,不应该享有非基本权利。

不公正,不平等,说到底就是生命的不平等,尊严的践踏。

如何让我们生活得更有尊严

首先,应当在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建立一种规范性伦理关系。所谓“规范性”,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应当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并有相应的契约关系作保障。③我国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推行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这真是我们所欠缺的,也是我们的重点。

在平等、公正、民主等现代人文理念的基础上,告诉人们什么是责任、感恩、美德、关爱,明辨善与恶。“自己活也让别人活”,从而每个人都能像尊重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尊重他人的生命意志,维护自己的生命尊严一样维护他人的生命尊严。

外在的社会法制规范和主体内在情感自我约束的双重作用下,人才有可能摆脱自私的利己主义情感,自觉、主动地关心他人的生存和命运,不再私利和贪欲伤害和毁灭他人的生命。每一个当权者不再视自己为人民意志的体现者和仲裁者,而是人民意志的真正执行者,在行使自己权力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每一个个体生命的权利、每一个个体生命的发展、每一个个体生命的价值。如此,一个与和谐社会相匹配的生命价值观才能深深根植与我们民族的精神世界。

只有当我们把自己的生命托付给一种视生命为最高价值的社会时,我们的生命才有了最可靠的保障,生活在共和国土地上的每一个公民才能够都过得上有尊严的生活。

参考文献:

[1]廖申白编.伦理学概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生命与尊严第3篇

>> 玻璃化冷冻技术在人类胚胎中的应用价值 尊严的价值 植物的尊严由人类来守护 职业尊严赢得生命价值:教师的专业成长与教师尊严的赢得 有业就才能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 追求理性尊严与独立价值的技术实践 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对人类尊严的维护没有国界 人类教育价值与价值教育 美丽与尊严:一种教育价值的实践与追求 修改胚胎的尝试与争议 尊严与英雄:马克斯・韦伯的价值追求 中国克隆人胚胎的价值和前景 民生与公民的尊严 生命与尊严的呼唤 生存与尊严的抉择 记者的尊严与光荣 死者的安宁与尊严 贫穷与尊严的选择 民工的爱与尊严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6] 陆橙.省妇联进校园宣教“爱,不要伤害[N].春城晚报,2015-03-20(A2/4).

[7] 郑晓瑛,陈功.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可及性调查基础数据报告[J].人口与发展,2010,16(3):5.

[8] 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M].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9] [JP3]田锦兰.计划外中期妊娠引产原因分析及护理措施[J].中国保健营养,2012,14(8月下):2830-2831.[JP]

[10] [JP2]孙铁翔.全国人口计生半年工作会议: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EB/OL].(2012-07-23)[2015-03-09]. [BF]http:///jrzg/2012-07/23/content_2189392.htm.[JP][BFQ]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EB/OL].(2014-09-17)[2015-04-05].[BF] http:///zhu zhan/ zqyj/ 201409/ a7cc8fd6576846b8a0b6ade9b1ad 261c.shtml.

生命与尊严第4篇

现代宪法学体系的构建与原理演变的出发点与逻辑基础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宪法学研究首先要回答什么是宪法意义上的人,为什么人必须有尊严,宪法如何保护人的尊严等基本问题。宪法的历史告诉我们,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是,人具有尊严性,即人是具有尊严性的、有价值的存在。因此,在宪法世界里,人的尊严性是不可缺少的人的本质要素,是人类本体的核心内容。如果我们把宪法理解为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与最底限度的道德要求,那么人本身是组织社会共同体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只有在尊严得到维护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在现实世界中,人以价值的形态存在,同时也是有尊严的价值存在。因此,尊严是人的伦理的价值,是人所固有的价值形态。把人作为一种工具或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是违背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基于人格性人自然获得了主张正体性(identity)的权利,它在客观上提出了宪法保护的如下要求:人的尊严的最高价值性;人的尊严的不可分割性与统一性;人的尊严对国家价值的优先性等。就其性质而言,人的尊严具有双重性,即主观权利与客观原理的性质。WWW.133229.cOM在德国宪法法院判例中,人的尊严权被视为“宪法的最高价值”、“宪法枢纽的基本原理”、“基本权价值体系的最高价值”等,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宪法学的核心范畴,即:人的尊严是指导国家活动目标的引导原理(orientierungsprinzip)、人的尊严性是确定一切国家生活的标准,确立了国家为人类而存在的基本逻辑;人的尊严性同时成为解释宪法条文的判断标准,对宪法的发展起着补充的功能。在任何一种宪法判断中,法律条文或规范同人的尊严性发生冲突时,裁判者应服从于人的尊严性。在发挥客观宪法原理功能的同时,人的尊严性具有主观权利的属性,抵制与防止任何把人变为工具或手段的现象。

在人类已跨进21世纪的今天,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公然地反对或否定生命权的价值,但在现实生活中漠视、侵害生命权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3]在国家的立法体系、某些政策的制定、法律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中人的尊严与生命权的价值有时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宪法学理论本身对生命权价值的研究与实践并没有提供必要的、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4]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从宪法角度重新认识生命权价值,为生命权价值的实现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

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价值

自近代社会以来,生命权与自由权、财产权共同成为人们普遍公认的自然权。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自由权体系。生命权的宪法意义主要在于:生命权是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属性;生命权的宪法化或宪法上的生命权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实施统治的一种工具或手段;生命权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或政府负有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命权的道德的、法律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基础;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价值基础。生命权宪法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推动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形式。宪政经验告诉我们,生命权价值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国家不可能形成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进而无法形成实现宪法的“共同的社会意志”。

生命权是宪法核心的价值体系,是人身的完整性与人身自我支配权的基础。是否在宪法文本上规定生命权内容本身并不是评价生命权价值的唯一标准。有的国家在宪法上并没有具体规定生命权问题,对此可能的解释是,生命权对于人类生活来说是最重要的权利,是人类享有的当然的权利,没有必要通过具体的宪法规范作出规定。对生命权价值的追求与内心的信念有可能超越实定法的界限与体系。即使宪法上没有具体规定生命权时,学者们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学功能分析宪法规范中隐含的生命权的价值。如从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款、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与价值条款以及通过解释“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同等保护”的条款中寻找生命权的价值。

当现实生活中遇到生命权问题时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分析,以宪法为依据解决围绕生命权所发生的各种问题。生命权是完整的价值体系,通常由四种具体权利组成:一是防御权,即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即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四是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个体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对个体生命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宪法秩序价值的侵害,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同侵害生命权的现象进行斗争。因此,从宪法学意义上讲,生命权并不仅仅属于“自我决定权”范围。

关爱生命,尊重生命权价值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生命权的理论价值与现实社会之间是有冲突的,仅仅依靠理念的力量并不能保障现实生活中个体生命权价值的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告诉我们,应把尊重生命权的价值转化为社会基本的共识,特别是公共机关与公务员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应树立生命权价值高于一切的意识,切实尊重生命权的价值,不能漠视生命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发展,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种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有学者把2003年描绘为“公民权利年”[5]。在一年中我们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与权利有关的现象,特别是宪法权利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在维权热中人们透过各种权利现象,逐步地把目光投向生命权的价值上。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新的理念合理地解决了通行权与生命权价值的平衡,否定了“撞了白撞”的反生命权价值的规则,使人们感受到了立法对生命权的关怀。孙志刚案使我们看到了收容遣送制度对生命权侵害,制度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人身自由保障制度。深圳有关器官移植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向社会传递了生命的价值与尊严。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漠视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对生命权侵害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问题,也有具体执法上的问题。特别是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管理与保障的界限是实现生命权价值的重要问题。“小思仪”的死向全社会发出了保障生命权价值的呼吁。一个吸毒的母亲被派出所强制送到戒毒所后,三岁的小女孩无人照顾,母亲多次向有关民警说明情况,要求派出所通知她姐姐照顾女儿。但整整17天时间里,因无人通知母亲的姐姐,一个无辜的小生命活活被饿死在家。当人们发现小思仪的时候,孩子的尸体已高度腐败,身上爬满蛀虫,头骨外露。在21世纪的中国,在宪法上庄严地宣布“依法治国”的今天,发生这种漠视生命的事件实在是令人痛心的。在死去的小生命面前,一切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有一点对生命的关怀,关心三岁小女孩的命运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悲剧。在被告席上办案的两名民警讲自己只是依照法律执行公务,因为强制戒毒是法律上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被告的说法也许有一定道理。但是我们是不是也考虑过,我们在执法的时候,是否尊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是否对她提出的小女儿生命可能受到的威胁给予了必要的关注?法律规定和社会秩序的价值是重要的,但对于执法者来说,放在第一位的,首先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而生命权是最高的价值和不可逾越的低线。作者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对生命的冷漠是造成这种悲剧的重要原因。我们的确需要在全社会广泛地普及生命权价值,培养人们敬畏生命的意识,使生活在共和国土地上的每一个公民都能过着有尊严的生活,享受生命的意义。

为了尊重和实现生命权的价值,需要加强生命权问题的宪法学研究,对生命权有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解释的标准与依据。如生命权主体的认定是宪法学需要回答的重要课题。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只能由自然人行使,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生命权主体的认定方面目前讨论的焦点是胎儿生命权问题。[6]在胎儿生命权问题上宪法应积极采用利益衡量原则,有限制地推动堕胎的自由化,尽可能提前保护胎儿生命权的时间。生命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权利,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都产生直接的效力。这种效力一方面产生国家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为生命权的保护提供积极的条件。

生命权是人最为宝贵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是不能限制或剥夺的,即使进行限制时也要严格地规定限制的形式与界限。目前,生命权的剥夺问题主要涉及到死刑制度的合宪性的判断,即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是否是一种唯一的限制生命权的形式。在宪法学发展史上,围绕死刑制度的存在合宪论与违宪论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大家公认的理论,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废除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要严格地控制死刑。在解释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基础时我们需要探讨生命权的相对性与限制标准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死刑制度与国家的生命保护义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的生命权,对生命的价值给予高度的重视。因为即使死刑制度的实体和程序再完备,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误判的情况,对已执行死刑的个体生命不管给予多大的补偿,最终无法恢复生命权的价值。[7]因此,当一个国家基于历史、文化与现实等因素保留死刑制度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程序,把死刑罪名限制到最小的范围,尽可能减少死刑的人数。我国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基础是值得进一步论证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这一事实并不说明死刑制度具有道德和宪法基础。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有64种,其中非暴力犯罪为44种,占全部死刑犯罪的69%。对非暴力犯罪行为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这不仅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而且也与《公约》所倡导的公民的生命权至高无上的主旨极不协调”[8]。现实中保留死刑制度并不表明死刑制度本身存在合理性与自我价值基础。为了在死刑制度中体现宪法精神与原则,有必要确立如下程序:规定死刑的各种法律条款与实际行为之间是否保持了合理的比例关系;宣告死刑程序是否完备;当社会的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后有必要根据社会成员的法律感情废除死刑。在分析死刑制度合宪性基础时有必要从宪法与刑法的关系中考察生命权价值的意义,进一步强化宪法对刑法体系的价值制约性。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在享受幸福的同时也面临新的问题,其中生命权价值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生命权的价值的实现提供多样化途径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后果。如器官移植与克隆技术的发展给维护生命权价值带来了深刻的社会问题,甚至直接影响着人的正体性。人类不得不在科学技术发展的背景下重新思考生命权价值问题,呼吁社会关注生命权,维护生命权价值。比如,宪法是否允许克隆人的研究?克隆技术研究是否属于科学研究自由的范畴?如克隆人诞生后给宪法制度与宪法学发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毫无疑问,克隆人的出现将改变“人“的基本定义,使人失去人的尊严与价值,损害了基本的宪法秩序与社会的伦理。又如器官移植问题上,我们不仅要看到它给人类带来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器官移植中存在的宪法问题,如死刑犯被执行以前能否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器官移植中如何体现宪法价值?另外,在生命权与自杀、生命权与安乐死、生命权与脑死认定、生命权与生育权等问题仍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现实的宪法问题。当人们在宪法运行中真正感受到生命权价值,确立维护生命权价值的共同体意志时我们才有可能推进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实现生命权价值。

总之,宪法学的逻辑体系与出发点是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价值的维护,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或制度的安排应回归到宪法价值体系之内,以体现人的生命的意义。面对生命权理念与现实的冲突,我们有必要认真地反思宪法学理论与制度,关注社会现实中人的生命权被漠视、被侵害的各种现象,真正以生命权价值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与政策的基本理念与出发点。关怀每个人的生命价值,扩大生命权价值的保护范围,维护和发展生命权价值已成为整个社会价值的追求目标,也是现代宪法学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基础。21世纪社会发展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宪法学应当主动、积极地建立学科共同体,在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与交流中寻求扩大生命权价值的有效形式,强化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为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知识、智慧与理论支持。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博士

[2] 详见拙作:《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载《中国法学》2002年特刊。

[3] 孙志刚一案的出现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法治”状态对生命权价值没有给予高度重视的综合性的社会现象,虽表现为个案,但该案的背后存在着现实中国法治的“制度性”的问题。孙志刚一案的重要意义是使人们(特别是学者)从惨痛的教训中真正认识到了享有生命权的价值,从生命权价值角度重新审视各种制度和法律体系。特别是面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一些法律、法规及其某些不合理制度,宪法学理论应当提出积极的、建设性的、专业性的建议,在全社会普及尊重生命权价值的理念与知识,促使国家权力认真地履行保护生命权的义务。加入wto后我们比较认真地清理了一些法律、法规,实现了对国际社会所做的承诺,但在法治社会中更重要的是认真地兑现宪法对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所做的承诺。

[4] 其表现之一是在现有多数宪法学教材中没有系统地阐述生命权价值的内容,专门讨论生命权问题的论文也寥寥无几。在宪法学理论视野中有一种倾向是值得注意的,既把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与刑法保障置于同一层面上,在有意或无意识之中片面地强调刑法对生命权保障的意义。

[5] 《新闻周刊》2003年12期。

[6] 德国宪法法院曾把轻视胎儿生命权的立法宣布为无效。[vg1.bverfge39,1(36)]

生命与尊严第5篇

1、人的尊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他的信念。它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都更有价值。——海卡尔

2、我们可以把我们的财物、生命转借给我们的朋友,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是,转让尊严之名,把自己的荣誉安在他人头上,这却是罕见的。DDD蒙田

3、人们将永远赖以自立的是他的智慧、良心、人的尊严。——苏霍姆林斯基

4、人的尊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他的信念它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都更有价值。——海卡尔

5、对别人的意见要表示尊重。千万别说:你错了。——卡耐基

6、生命的尊严使普遍的绝对的准则。生命的尊严是没有等价物的,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池田大作

7、幽默乃是尊严的肯定,又是对人类超然物外的胸襟之明证。

8、我们的尊严不在于我们做什么,而在于我们懂得什么。——桑塔亚那

9、擦地板何洗痰盂的工作何总统的职务一样,都有其尊严存在。——尼克松

10、没有自我尊重,就没有道德的纯洁性和丰富的个性精神。对自身的尊重荣誉感自豪感自尊心,这是以块磨练细腻的感情的砺石。——苏霍姆林斯基

11、生命转借给我们的朋友,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是,转让尊严之名,把自己的荣誉安在他人头上,这却是罕见的。

12、高度的自尊心不是骄傲自大或缺乏自我批评精神的同义词。自尊心强的人不是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而只是对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克服自己的缺点。——伊谢科恩

13、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少不为不成。

14、忌妒,是心灵的肿瘤。——艾青

15、虽然尊严不是一种美德,却是许多美德之母。

16、塑造更好的形象,赢得别人对自己的肯定,赢得集体和社会的赞扬,这就是自尊的表现。

17、不可能这三个字只存在与愚人的字典里——拿破仑

18、自暴自弃,这是一条永远腐蚀啃嗤着心灵的毒蛇,它吸走心灵的新鲜血液,并在其中注入厌世和绝望的毒汁。——马克思

19、尊重他人是人生的一道底线,是人生的一个亮点,自尊是无价的。

20、一个人开朗豁达,就会感受到自尊的快乐。

21、于百事之成也,必在敬之。

22、哪里有理性、智慧,哪里就有尊严。--马丹杜加尔

23、把尊重自己与尊重他人结合起来,就会散发出高贵的气质。

24、自尊自爱,作为一种力求完善的动力,却是一切伟大事业的渊源。——屠格涅夫

25、哪里有理性、智慧,哪里就有尊严。——马丹杜加尔

26、科学所以叫作科学,正是因为它不承认偶像,不怕推翻过时的旧事物,很仔细地倾听实践和经验的呼声。斯大林没有自我尊重,就没有道德的纯洁性和丰富的个性精神。对自身的尊重、荣誉感、自豪感、自尊心——苏霍姆林斯基

27、自尊,迄今为止一直是少数人所必备的一种德性。凡是在权力不平等的地方,它都不可能在服从于其他人统治的那些人的身上找到。——罗素

28、尊严是文明,但又像一层贴在脸上的东西一样容易脱落。DDD陈家琪

29、当你没有空休息的时候,就是你该休息的时候。——西德尼

30、不知道他自己的尊严的人,便不能尊重别人的尊严。——席勒

31、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认定自己有多幸福,就有多幸福。(美国总统林肯)

32、生命的尊严正是超等价物的一切事物的基点。

33、国家的尊严比安全更为重要,比命运更有价值。

34、不要让一个人去守卫他的尊严,而应让他的尊严来守卫他。——爱默生

35、贫莫贫于无方,贱莫贱于无志。

36、自尊自爱,作为一种力求完善的动力,却是一切伟大事业的渊源。DDD屠格涅夫

37、尊重他人是一门学问,是人生的一片风景,尊人优雅。

38、你想成为幸福的人吗?但愿你首先学会吃得起苦。——屠格涅夫

39、不知道他自己的人的尊严,他就完全不能尊重别人的尊严。——席勒

40、要人敬者,必先自敬。——陶行知

41、每一个正直的人都应该维护自己的尊严。——卢梭

42、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约翰高而斯华馁

43、人要想对自己的尊严有所觉悟,就必需谦虚。的确,人性是尊严的,但这样说还是不甚明确的,也是不完整的。说人是尊严的,这只限于没有私心的、利他的、富于怜悯的、有感情的、肯为。

44、哪里有理性智慧,哪里就有尊严。——马丹杜加尔

45、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

46、根本不该为取悦别人而使自己失敬于人。——卢梭

47、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48、人与人之间需要一种平衡,就像大自然需要平衡一样。不尊重别人感情的人,最终只会引起别人的讨厌和憎恨。——戴尔卡耐基

49、人要想对自己的尊严有所觉悟,就必需谦虚。的确,人性是尊严的,但这样说还是不甚明确的,也是不完整的。说人是尊严的,这只限于没有私心的、利他的、富于怜悯的、有感情的、肯为其他生物和宇宙献身的这种情况。

50、对人来说,最最重要的东西是尊严。——普列姆昌德

51、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明。

52、骄字不倒,前进不了。

53、人类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

54、过度的自尊,则使我们越发敏感,作茧自缚,最终体验不到生活的乐趣。

55、尊重生命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的生命,是生命进程中的伴随物,也是心理健康的一个条件。——弗洛姆

56、高度的自尊心不是骄傲、自大或缺乏自我批评精神的同义词。自尊心强的人不是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而只是对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克服自己的缺点。DDD伊谢科恩

57、本能有它自己的途径,而且是最短的途径。——罗曼罗兰

58、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59、只有当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时,漂亮的衣服才能派上用场。——塞缪尔约翰逊

60、一个人人的尊严并非在获得荣誉时,百在于本身真正值得这荣誉。——亚里士多德

61、人的一切尊严,就在于思想。——巴斯葛

62、珍视思想的人,必然珍视自己的尊严。——苏霍姆林斯基

63、其他生物和宇宙献身的这种情况。DDD汤因比

64、尊严是文明,但又像一层贴在脸上的东西一样容易脱落。——陈家琪

65、人的尊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他的信念。它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都更有价值。--海卡尔。

66、一个真正伟大骄傲而又勇敢的民族宁可面对战争的任何灾难,也不愿在牺牲其民族尊严的情况下换得卑贱——西罗斯福

67、诗人的想象力支配现实的程度,说到底,是衡量他的价值和尊严的精确尺度。——桑塔亚那

生命与尊严第6篇

论文关键词:尊严;尊重;地位;权利

我国传统社会和文化向来强调“师道尊严”,学生的尊严问题向来无人问津。而获得尊严是人的一种基本心理需求,能够被社会、他人尊重和认可,获得价值感和尊严,是人生“意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学生当然也不例外。21世纪的中国需要自尊、自信的中国人。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春节团拜会上强调: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普通民众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已经成为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和任务。教育领域应对此予以充分的关注。

一、尊严以及学生的尊严

现代汉语词典对尊严的解释是:尊贵庄严;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但不同的学科关于尊严的理解各有其不同的角度和焦点。生命伦理学认为,“人的尊严就是指人的尊贵和庄严,指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且令他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任何一个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的人都享有人的尊严。另一种观点认为,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的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评价。”这种观点采用的是心理学的角度,把尊严基本等同于人的自尊意识和心理。而从法学的角度,“尊严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受侮辱的权利。”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应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最起码的尊重。”这种观点把尊严理解为个人通过相关的他人、群体和社会所给予的价值承认和尊重而形成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身份。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人的尊严与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密切相关,不同的社会状态影响甚至决定了何种人享有何种尊严。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等级秩序、伦理秩序以及相关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等是影响甚至决定人的尊严的客观存在,个体的尊严表征了其特定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态。

康德从哲学角度关于尊严的论述最为经典,对现代的影响最大。康德认为,“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在康德看来,“人即是目的”,人的客观存在就是目的本身,没有什么其他只用作工具的东西可以代替它。他认为人的尊严与人本身固有的价值相联系,人性本身就是一种尊严,并且人所具有的这种尊严是不可替代、不可剥夺的。

综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学生的尊严是指基于其人和未成年人的双重性质而理应获得的、由社会和成人予以保障和尊重的地位和权利。首先,学生享有作为一个普通人所应该享有的普遍意义上的人的尊严,这种尊严不可剥夺、不可亵渎。其次,人是目的,学生的发展本身就是目的,学生及其发展不应该仅仅是一种工具性的手段或存在,否则,这种手段或存在毫无尊严可言。第三,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发展的不成熟和易受伤害,理应得到社会和成人的特殊保护和尊重。第四,社会的相应制度以及教育、教师的尊重是学生尊严的主要来源和保障。

二、学生尊严的时代状况

作为一个特殊的人类群体,学生的尊严是人的尊严的一个缩影,而人的尊严状况与人类社会的发展休戚相关。就人类的整个文明发展史而言,普遍意义上的人的尊严并不是一个常态。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前的西方社会中,享有尊严的只是神以及那些位高权重的宗教和世俗统治阶层,普通民众是谈不上尊严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人的发现”开启了西方社会重心下移的历史进程,随着民主、平等思想的传播和科学知识的增长,作为普通个体的人的地位逐渐提升,普遍意义上的人的尊严问题才开始受到关注。中国的情况与西方社会基本相似,只是这一过程比西方滞后了好几百年。与西方中古世纪相似,强调等级秩序的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对普遍意义上的人的尊严也向来不够重视。只是到了20世纪初,随着封建王朝的崩塌,西方科学与人文思想的输入,人的尊严问题才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东西方大致相似的人的尊严的发展历程,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认为,对整个人类以及个体而言,越是高级的需要,对于维持纯粹的生存也就越不迫切,其满足也就越能更长久地推迟。尊重的需要是相对较高级的需要,这种需要的被关注和被满足需要一定的条件。西方中古世纪以及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普遍意义上的人的尊严之所以一直没有得到关注和发展,主要因为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国家和民族的生存问题、安全问题才是第一位的问题,其他问题是无暇顾及的。只有当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生存无虑、安全无忧之后,人的尊严才可能被人和社会所关注。个体层面的尊严问题也大致相似。“仓廪实”才可“知礼节”,“衣食足”方能“知荣辱”。

西方社会对普遍意义上的人的尊严的重视大致与其现代化的进程同步,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正处于起步阶段。当代中国的各个方面正在发生着巨变。在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方面,传统的“身份制”正在被平等的契约关系所取代,平等、自由观念得到普遍认同,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日益规范和全面。但客观地讲,受传统文化以及近代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普遍意义上的人的尊严尚未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足够重视,也未得到充分的制度保障。学生的尊严的状况当然也不能例外。

而整体主义的文化传统以及工具主义的教育思想进一步加深了学生尊严问题的边缘化。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极其明显的整体主义倾向。“整体主义主要是指强调群体特别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抹杀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主张个体利益和个体意志对群体特别是国家绝对服从的思想观念体系。它的基本特征是仅仅从个人对整体的特定功能的角度来理解个人,否定个体的独立价值和存在意义。”工具主义则可以理解为人沦为达成特定目的的工具,而自身难以成为目的的一部分,其需要、价值等被忽视,主体精神和地位被损害的一种趋势或状况。工具主义的教育思想高度重视教育的社会价值,强调教育对于社会和国家生存、发展的工具性价值,“把教育作为社会发展的工具,包括政治斗争的工具、经济发展的工具和文化传承的工具……惟独看不到教育本身的价值,教育在发展人自身的价值,看不到教育在提升人性方面的价值。”

在整体主义的文化氛围和工具主义教育的整体语境中,学生在教师和制度面前只有顺从的义务而无反驳的权利,在知识面前只有记忆、接受的任务而无思考和讨论的余地。“我们重视知识的传递甚于知识的教育价值的实现,重视理性的训练甚于对丰富的生命的培育,重视严格的程序与秩序甚于对创造性的关注,重视学生的考试成绩甚于重视学生个体生活质量的提升。个体生命的活力被忽视、被压抑,个体生命的向往被轻视、被忽略,个体生命的时间与空间被浪费、被剥夺。我们的学校教育,太少关注作为生命体的人的向往、活力与尊严”。

三、学生的尊严与教育、教师的尊重

学生尊严的削弱会对其身心的健康发展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自尊是学生尊严的最重要的内容和体现。恰当的自尊是学生发挥潜能的前提,也是良好个性以及优良品行的基础。缺乏恰当的自尊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如心理健康问题、性格问题、社会适应问题甚至品行和价值观问题。缺乏自尊的学生容易出现生活无意义感、无助感,缺乏生活幸福感,容易出现自卑、内向的性格倾向性,可能还会导致攻击性的增强,一个没有自尊的人一般不会把别人的尊严当回事。缺乏自尊也可能使得学生难以体会到社会和他人的关怀,难以和社会与他人之间建立起恰当的关系,有可能导致品行和价值观方面的问题。另外,缺乏恰当的自尊使得学生缺乏自信,缺乏对自己生命和潜能的效能感、自豪感,影响学生学习和生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人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物,在现实社会中,个体的人只有通过彼此间的肯定与承认,才能认识和确证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自我存在的价值,获得一定的尊严感。对于未成年的青少年学生而言,来自社会、教育和教师的尊重是学生获得尊严的主要途径和保障。从宏观层面讲,社会和教育对学生的尊重主要体现在教育的制度性安排方面,如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教育评价制度、日常教育管理制度等方面。从微观层面上讲,日常教育工作中,教师的尊重对学生尊严的影响更为直接和重要。

生命与尊严第7篇

海卡尔说:人的尊严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都更有价值。在美国纽约中央车站,人们向流浪汉或流浪艺人施舍时,一定得平等待之。他们在表演时,身旁放着收钱的金色盘子或帽子,如果你没有欣赏他们的表演便投钱,会被拒绝,如果你欣赏完后没有鼓掌或者发表评论,他们照样不会接受你的钱。因为他们认为:“您的施舍,我的尊严,我们是平等的。”所以人活着,要顶天立地,要昂首挺胸,要有尊严。尊严,是一个人的颜面,是一个人得到他人认可的某种东西。这种颜面不是虚荣的面子,不是用来炫耀的某些东西。尊严,是一种操守,一种价值观,一种自立自强的精神;是一种通过自尊自爱,从而得到他尊他爱的美好感受。尊严是神圣的,不可侵犯,不可亵渎,我们应该捍卫尊严。一个人如果连尊严都没有,那他的生命必定是黯淡的,甚至是毫无价值的,人都应带着尊严活着。有了尊严,你才会看得起自己,从而高标准严要求自己,不逾矩;有了尊严,别人才会敬重你,你的所作所为才有意义。一个人,一个民族,如何获得尊严,不能靠别人,只能靠自己。靠自身的修养,靠骨子里那种“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精神。自敬者人恒敬之,自贱者人必蔑之,这是最基本的道理。有尊严地活着才有意义,决不可放弃做人的尊严;卑微的生命因尊严而高贵。在大是大非面前,历许多仁人志士视尊严为生命,他们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了许多美谈。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苏武宁牧羊塞外也不投降,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朱自清宁可饿死也不领美国救济粮。他们有浩然正气,他们活得有尊严,宁可站着死,也不跪着生。就算失去了生命,也要捍卫尊严。然而也有许多人为了生存,为了追名逐利,为了向上攀爬……出卖尊严。现实生活中有为息事宁人屈辱下跪的,有为金钱触及道德底线的,更有为一时利益出卖人格的……尊严,似乎与我们渐行渐远。奴颜婢膝,阿谀奉承,丢失尊严,丧失人格,就算荣华富贵享之不尽,也不会得到真正的快乐,只会为世人所不耻。文强、许迈永、曾锦春之流为了一己私利,出卖人格,出卖尊严,全然忘却了做人的基本准则。李浩之流,为泄私欲,不惜任意限制、剥夺他人自由和生命,完全丧失为人的底线,丑恶至极。尊严,不是谁特有的,世间万物都有尊严。没有贫富差距,没有高低贵贱,尊严是平等的。上至伟人,下至普通百姓,都有尊严。

生命与尊严第8篇

摘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 。准确把握“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必须弄清楚“本”之意。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语境中,“本”就是体现人的权利即:生存权、财产权、人格尊严权和自由权。

关键词:以人为本;生存;财产;人格尊严;自由

中图分类号:D81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06602

1以人为本应体现人的“生存”之本

生存权就是生命存在的权利。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它是人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存权,其他人权就不会存在。它是人权理念的最高体现。

生存权不仅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而且包括每一个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它包括两方面:一是生命权,即人的生命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受到任何伤害和剥夺;一是生命延续权,即人作为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的生存条件。确保生命权的存在是个人能否生存的首要前提,但徒有生命权还不足以使人的生存延续下去,还需要物质条件作为保障。

马克思把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看作是“一切人类生存”和“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没有生存,人类就不可能进行任何活动,没有生存权,人权也无从谈起。

以人为本首先要尊重生命,切实保障生命健康的安全。

2以人为本应体现人的“财产”之本

财产权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是与主体人身密切关联的一种资格;财产权资格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具有完整性,任何个人作为财产权主体都具有占有、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马克思指出“这个对象存在于我的身体之外,是我的身体为了充实自己、表现自己的本质所不可缺少的”。

财产权是人所不可缺少的一种权利“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要维持“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物质资料。人失去这个权利,就意味着失去生存的条件,就意味着失去做人的资格。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必然承认公民对自己通过劳动获得的物质资料拥有所有权,并将之上升为宪法上的权利,使之成为一项基本人权。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物权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只有将财产权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才能真正有效地限制他人随意侵占和剥夺个人财产,从而使个人拥有生存的物质条件。

以人为本的基础就是要让每一个人都拥有应然的财产权。

3以人为本应体现人的“人格尊严”之本

“以人为本”的“本”的核心是人权,而人权的根本价值是人的尊严和人格。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人应具有的最起码的资格,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马克思指出:“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质,而是人的社会特质”。人格尊严是与生俱来的、不证自明的权利。“人双重地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人不仅仅是作为自己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同时人格尊严既不能被取代,也不能被转让,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逻辑起点。它是公民享有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是其他基本权利的价值核心。

1982年《宪法》增加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可以说,长期以来,作为个人的独立性、尊严和人格是受到忽视的。在经过“”以后,人们对人的尊严和人格的重要性已经有了新的、更高的认识。每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人格都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每一个人都要尊重其他人的尊严和人格。国家有义务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和人格免受其他人的侵犯;有义务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和人格,不得侵犯每一个人的尊严和人格。只有这样,人的尊严和人格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尊重和保障。

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对于加强和促进我国人格尊严的保护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人为本就要对人的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使人成为真正的“人”。

4以人为本应体现人的“自由”之本

自由权的确定,表明了法所保护的人的精神和行为的自主空间,表明了法治社会中,人们是自由的,它受到法律的保护。洛克说:“在一切能够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自由”。

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范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马克思将自由看成人的天性,并以此作为探讨法和自由关系的理论基石。“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强调自由是人类的本质之体现,真正的法律是以自由为基础并且是自由的保护神。

宪法和法律必须把自由权作为权利本位,不允许以牺牲自由权来换取其他权利。“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为,自由是基于人类的生物本性所拥有的人权。它使人成为真正的人格独立的主体,从而是无限地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必要前提。

自由既是“以人为本”产生的根源,又是它的核心内涵。法律自由不是无限而是有限的,自主不等于没有约束,任何一种自由的享有都是有其界限的。我国宪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而,自由是以理性为基础、以法律约束为前提的自由,否则就不自由。

以人为本就要以人的自由发展为本,自由是人追求幸福、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

总之,生存权、财产权、人格尊严权和自由权作为人的四大基本权利,它们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生存权是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财产权是生存权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人格尊严权是其他权利的产生的基础,自由权是人得以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它们共同构成了人之本的基本内容。解读“以人为本”之“本”的意蕴, 就要求我们尊重人的人格尊严、维护人的权利、关注人的生存、重视人的发展,有助于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9.

[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