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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4 10:43:59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第1篇

关键词:法律素养;大学生;城乡规划专业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是城乡规划专业大三年级学生的专业必修课程,也是本专业人员从业后考取注册城乡规划师的必考科目之一。城乡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是指导城乡空间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需要法律法规保证其公平公正及合理性,同时,作为一项行政职能,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过程中,更需要相关专业人员具备基本的法律思维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因此,这门课程要求学生了解行政法学有关知识,掌握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熟悉依法进行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内容。这些培养内容的最终目标是希望学生具备一名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应该具备的法律素养,在今后的工作实践过程中,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帮助处理实际问题,为城市里的居民创造公平公正的美好环境。然而传统的城乡规划学教学重点在于培养学生对于物质空间形态塑造的能力,对于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的课程缺乏重视,再加上课程内容的抽象,大部分学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探索合适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贯穿法律思维,通过专业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有效地弥补他们在法律知识上的欠缺,达到专业知识与通识知识的融会贯通,应是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教学课程的重要任务[1]。

一、培养城乡规划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一)时代的发展要求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具备法律素养

城乡规划作为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对于确保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从1956年国家建委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城乡法制建设通过长时间的发展、完善,城乡规划的法律体系框架基本成熟[1]。但是由于城市的发展是一个面向未来、不断发展的过程,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一直处于不断优化的过程,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城市建设的目标与重点也在不断变化,特别是“十三五”以来我国迈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阶段,城乡规划的工作需要再次适应新的时代要求。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将城乡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被提高至国家治理手段的新高度。时代背景的不断更迭要求城乡规划的学生不仅要掌握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知识,更要理解法律背后的意义与价值,具备法律的头脑与习惯。才能在现有知识储备的前提下,不断地更新知识体系,这是培养法律素养的关键点。

(二)城乡规划工作需要以法律知识为基础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在大学期间接触最多的规划编制工作外,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规划的实施与管理。规划编制需要清楚地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要求与程序,特别是其中的强制性内容,是编制过程中的技术重点。而规划的实施与管理需要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统一引导和控制城乡各类用地的开发建设活动,其中重点包括各类规划审批的程序、两证一书的管理以及法律监督检查等,对这类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直接决定了作为一名规划从业人员行政行为的合理以及合法。总之,城乡规划必须依法编制、依法实施、依法管理,这些内容贯穿在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要求学生必须掌握专业法律知识。

二、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教学现状

(一)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

大学生普遍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目前在大学里,学生能够学习到法律知识的通识类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而且该课程的重点在于引导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并不全面。另外,这门课都是由马克思主义学院里的专业教师负责讲授,课程的性质和类型也决定了学生对于这类课程的重视程度较低,这些都是大学生缺乏法律知识的原因[2]。而对于本专业而言,涉及专业法律知识的课程仅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这一门,课时总量一般只有32课时。专业领域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内容本身就比较庞杂,是一个系统的、有条理的体系。因此,在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中,常常发现学生对于基础的法律法规知识不甚了解,而专业领域的法律知识需要对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学生的一无所知导致在讲授城乡规划专业法规体系时,往往发现课程难以深入开展。

(二)教学方法单一,教学内容抽象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的教学内容是围绕《城乡规划法》以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展开,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重点内容在于对于各个条例条款的解读。但是法律条款本身就是规范化、抽象化的内容,对于缺乏实践经验的学生来说更加显得晦涩难懂。同时,传统的课程教学通常以教师讲授为主,且讲授的内容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因而学生更加觉得枯燥无味,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

三、在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方法

(一)通专融合,在教学的各个环节加强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

鉴于大部分学生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现状,在专业课教学中引入通识教育知识,实现通专融合是在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一个重要方法。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可以融入课程教学的多个环节。例如,在课程第一讲绪论部分可以首先介绍行政法学基础知识,并在此基础上介绍城乡规划的管理与审批,这样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处罚的内涵及外延。同样,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在整门课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内容,需要学生熟练地掌握各个法规体系、立法权限以及编制审批流程,这些“死知识”对于学生来说往往难以吸收,因此在介绍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之前,可以先介绍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基本的法律规范知识,了解其中深层次的价值以及原因,掌握其中的规律,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记忆。还可以通过让学生制作表格、思维导图的方式,对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梳理总结[2]。在专业课中融合关于法律方面的通识知识,一方面培养知识体系更为全面的人才,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专业课程的学习。

(二)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相结合,抽象条例与直观案例相结合

对于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而言,案例可以直观地帮助他们理解枯燥的法律知识。在《城乡规划法》中,涉及法律责任及处罚的条款有十一条,以往的教学中这些具体的处罚措施学生只能依靠死记硬背来掌握。案例教学法通过引入一个又一个生动鲜活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例,让学生能够理解违法的危害、处罚的依据以及各种不同的处罚方式。例如近几年轰动一时的某地别墅违建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通过观看相关短视频介绍,让学生熟悉事件发生的背景及过程,以及违建最后的处罚措施,直观的案例不仅让学生明白了实际中的处罚流程,同时也对他们进行了思政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从业过程中严守底线,拒绝违法乱纪之事。案例教学法还可以选取一些经典的案例分析题目,采用小组讨论以及课堂辩论的方式,进一步帮助学生掌握具体的知识。

(三)产教融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除了传统的课堂教学,课外实践也是学习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于笔者所在的应用型高校,按照产学研融合的思路,在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课堂上,教师通过带领学生参与实际项目,特别是设计流程中的报批评审等重要环节,使学生不仅学习了知识还拓展了视野。例如在项目开展前期,带领学生一同召开座谈会,征求地块利害关系人意见;制作项目公示图、去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通过实践项目,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知识其实渗透在规划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是今后开展工作的基础。

四、结论

法律素养是每个大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之一,本文探讨了在《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这门专业课中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方法与途径。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创新,让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实现课堂德育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曹明.试论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以理工科学生为例[J].科教文汇,2019(3):67-68.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第2篇

【关键词】如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城市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执法部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任务。近年来,关于城管的负面新闻接连不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则更为复杂。如何改变目前城市综合执法现状,既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期望,又不导致执法人员与管理相对人暴力冲突,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成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

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相对人不配合

在执法过程中,管理相对人不配合执法现象经常出现,更有甚者暴力抗法。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负面报道中,很多是因为暴力抗法后执法者出现的暴力执法现象。

1.2 城市综合执法缺少强制力

执法强制力是保障执法效能的关键条件,但是在城市综合执法工作中,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作保证,这就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由于强制性保障的缺失,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不具有强制性,若进行过度管理,则会出现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的行为。

1.3 执法方式单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在人们思想观念开放化的今天,尤其在构建人文城市的环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应当适应于人们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但是现实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相当单一,仅仅停留在“罚款”管理上,这就不免会使人产生抵触心理,从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1.4 执法成效低下

执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行政执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造成此目标很难实现。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围较广,且内容较多,这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影响了执法成效。其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语威胁,甚至是行为威胁,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很多城管无法正常行使自身职能,这就影响了执法工作成效。

2 问题原因分析

2.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相对人建设法规知识及法律意识淡薄

综合执法管理相对人建设法规知识及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相对管理人不配合执法、执法不畅及暴力抗法的主要内因。

2.2 执法法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而独立的城管法律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性较强,缺乏统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而受地域保护观念的影响,其中的一些法规与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冲突性;很多地区仅仅依靠地方性的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而没有国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旧停留在十几年前,这就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进而影响了执法效能的发挥。

2.3 执法模式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与现代经济相适应,但是,很多地方仍旧坚持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造成执法效力不高。其主要体现在:管理停留在“见面管理”上,信息滞后,管理被动;政府管理缺位,权责不明,多头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运动式、突击式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事发后推诿责任。

2.4 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执法实施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发挥其职能的过程,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具备强硬的城市管理专业技能,但是,现阶段仍存在违规执法、暴力执法的行为,这集中反映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其主要体现在:执法专业性缺失,在执法过程中,仅仅认识到自己要执法,而并没有认识到如何执法;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较低,还有一些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受不住经济诱惑,往往出现、、暴力执法等行为。

3 解决问题的途径

3.1 加大建设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教育

加大建设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教育,使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文明素质,改变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偏见看法,遵守社会秩序和公德,积极配合执法,构建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

3.2 更新执法方式,坚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城管要改变原来单一的执法方式,从服务民众的角度出发,全面更新观念,转变行为,切实做到服务于城市发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强沟通。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教育和沟通方式为主,向被管理者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在提升意识的基础上,实现民众与城管的协作,禁止采用强制性的暴力执法行为。其二,设置场所。针对一些无照经营的游商,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专卖区、解,并规范其经营,这既能实现管理之目的,又保护了民众利益。

3.3 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力

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或是惩罚,以有效规范执法者行为。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公共平台、信箱等,调动社会群体参与到执法监督中,并公示典型现象,以此实现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3.4 提升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专业性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第3篇

摘要: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对象包括城市用地及各项工程建设等,通过对城市中各项建设项目进行组织、指导和控制、协调,使城市规划能够更加有序、高效进行。关键词:城市规划;设计;可持续;发展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城市规划是一个比较宏伟的系统工程,是市场经济下条件,发展城市化建造与增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同时也可以确保对土地进行合理的使用,可有效的推进中国城市化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向前发展,对于城市发展与土地使用之间的矛盾可有效的解除。城市规划要求完全的掌握城市的客观发展规律,要有行之有效的方案,可以切实做到推动城市规划的开展。在开展城市规划具体工作中,必须要尊重科学发展观的需求,依照城市发展的客观准则,更好的展现城乡规划对城镇建造的综合调整控制作用,推进城镇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一、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城市规划概述 当城市规划考虑到可持续发展问题时,城市规划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建设规划,而是要在基本的规划设计基础上,还要考虑城市的资源配置利用和环境生态保护问题。也就是说,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城市规划需要对城市的发展进行预测,预估城市自身的环境承载力能够负荷得起城市的发展速度和资源需求,并根据预测评估结果来科学制定城市的发展规划方案。因为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空间,对其进行的规划和设计也是需要根据时代需要进行反复迭代的,因此在对城市进行规划设计时,要立足时代特点不能使城市发展规模超出其所能承受的范围一般这个承载的的范围。主要是指城市的交通、住房承载力和城市的各种资源供给能力。可以说,无论是哪个城市只要在城市规划中超出一定的发展限度,则势必会影响和制约其快速发展。二、城市规划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合理的规划管理实施手段。首先,城市规划没有依法进行审批,国家规定,在对城市进行改造时,要经过区域的、逐层的审批,在经政府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而有些企业并没有得到相关批准,便自作主张进行改建、超建,破坏了城市规划的整体格局。其次,城市规划管理的整体经费不足,这一部分经费没有归入到正常的财务预算当中来,造成了相关管理人员不足,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工作质量得不到提高,专业人才并不愿意从事到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中来。最后,是由于经费等支持的严重不足,导致城市规划管理执法部门被分流,形成流程化的管理模式也就无从谈起,导致城市规划无法落实到位。(二)历史街区与文物古迹保护的力度不够。我国是历史悠久的古国,许多城市都存在着历史街区和文物建筑,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许多历史街区改的面目全非,其文化底蕴均被现代霓虹所代替,历史价值大的减弱。同时,在进行城市改造时,当历史建筑与现代建设发生冲突时,为了实现经济效益,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只能让路,老的街区被现代化的街道所代替,导致古老建筑一再的损失。(三)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匮乏。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中,公民的参与度极低。人们大多置身事外,城市规划的责任和权利都落在了政府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专家们根据要求进行规划设计。但实际上,广大群众才是城市规划的真起码使用者和受益者,如果他们不参与进来,就不能够达到最大的合理性。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单位的直接上级,这往往会使得决策缺乏大众监督,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同时公共利益会被某些群体利益所替代,造成最终使城市规划管理的方向偏离原有的发展轨道。三、完善我国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规划法规体系 当前,要切实做好城市规划与管理,就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将城市土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中。要确保法律手段的有效发挥,各级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就应该依照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完善的规划法规体系,使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城市规划方案的有效实施。在法律手段应用过程中,应注重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使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逐步推行城市规划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建设。 (二)设计合理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和管理体制 要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合理与科学,就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必要的环节来进行,严格遵循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从而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随意性,避免、随意干预的情况发生。为此,管理部门应设计合理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采取各种手段确保程序的严格执行,对违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该加强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机制,保证城市规划与管理的有序进行。 (三)加强城市规划与管理的监督 城市发展建设的长期性决定了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的长期性。要保证城市规划的长远发展,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为此,应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强化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同时,还应该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对实际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权益。 (四)重视城市生态环境规划 生态环境的保护是规划建筑中的重要内容,要做好科学规划,就应该以城市建设规划的基本要求为基础,以城市的自然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为依据,以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协调发展为目的来进行。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当地的特色与优势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评价和激励机制,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行为,加大各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力度,从而形成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合力。此外,还应该充分利用教育、法制、宣传等手段,向民众普及环保知识,使人们正确认识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并能够投身于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行列中去。 (五)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确保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与严肃认真的行政执法是城市规划政策可以顺利贯彻实施的根本保障。因此,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不仅要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建设,提出更多合法合理的规划意见,而且要保证城市规划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确保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得城市规划的决策更顺应民意,满足社会公众的实际生活需求和城市发展建设的需求。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可以实行社会公众的听证制度,使每一项城市规划决策都充分的参考了社会公众的建议,从多方面对城市规划建设进行综合考虑,从而有效避免城市规划决策的片面性,提高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六)提高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不仅要重视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而且要重视城市规划管理队伍的建设,培养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人才,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例如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城市规划人员培训”和“城市规划工作交流”等方式,为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提供完善知识结构和增强专业技能的机会,使他们可以更好地发挥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管理部门还可以加强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鼓励管理人员参与第二学历培养,为管理人员提供出国交流的机会,这样既可以拓宽管理人员的眼界,帮助其更新管理方法和管理观念,又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其在工作中可以将理论与实践更好的结合在一起。结语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我国城市发展规划朝着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在信息化的城市发展规划中,需要以虚拟现实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等为支撑,这些技术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共同作用于城市发展规划,使城市发展规划更加科学,提高了规划项目的管理效率,在当今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今后,我们要加强对城市发展规划中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黄耀志.城市规划与设计中的可持续发展观[J].国外城市规划,2012,(01). [2]周文昊.浅谈城市规划设计中的可持续发展策略[J].科技风,2010,(05). [3]潘尔干.城市建设和规划设计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J].邵阳学院学报,2013,(05).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城市规划 公民权利 路径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它涉及到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民在这一过程中拥有多项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等。规划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多在财力、权力及法律渠道上都很难与拆迁人或政府相抗衡,在拆迁中经常作为弱势群体而存在。因此,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公民对于城市规划的参与性以及城市规划过程中切实保护好相关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使之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南宁市城市规划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的分析

    (一)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现状

    南宁,是中国走向东盟的前沿城市,在发展迅速的同时,其城市规划也出了不少问题。其一是城市规划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强。南宁市政府开发重点的快速转变:琅东商务区—相思湖片区—江南区—五象新区,通过南宁市城市规划重心变迁的历史,可以得知南宁的新区开发规划没有连续性和开发完善性,导致人力财力资源的浪费。二是公众参与度不高。这方面虽然南宁市规划局首创一种面向公众服务的规划信息平台——南宁市城市规划市民互动平台,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笔者调研发现,这一平台地理位置市民较少熟知,并且其子系统信息缺乏丰富性,缺乏市民比较感兴趣的规划编制及执行方面的相关环节,并且可触屏的高技术平台在市民了解过程中灵敏性不够,对公民参与的实际性影响不大。三是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办法》里采取的是被拆迁人投票、抽签或摇号的方式来确定拆迁估价机构,其中均是由城区拆迁办来负责唱票、计票来公布结果,或者作为抽签、摇号的监督人,即可以看出政府还是作为估价机构确定的估价机构,可能会存在估价机构与相关部门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样就有可能导致最后拆迁房屋价格评估制度的不科学合理,使得被拆迁人没有获得相应的等价物或补偿。四是公民人身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这多半是由强制拆迁和野蛮拆迁引起的。《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暴力及“五断”行为进行了禁止,但在原旧条例下,2009年5月南宁市西关路的违法野蛮拆除的行径及2009年8月望州路北二里23号广西路桥一分公司的小区内发生强拆流血事件等,都是城市规划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实证明。尽管日前这种情况有所抑制,但是相关工作人员却没能够及时转变执行的观念及方式,伤害到公民人身权。

    (二)南宁市城市规划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的原因分析

    1.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其他政府政策,公共利益都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制定、执行以及我们国民始终看重的一个视点,《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制定本条例”,同时第八条列举了六种情形属于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很难穷尽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争议还是会存在,这就给我们法律的适用性提出了考验。一些商业开发在公共利益的隐衣下为牟取利益而披上合法征收的外衣。公共利益的范畴和边界没有明确的界定,给“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问题留下了相当广阔的司法解释空间,也给社会实践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政府管理的价值观与目标取向偏差

    城市管理者的思想认识水平对城市发展的很大的影响,我国对政绩的考核,致使城市领导者在发展城市中,更加注重追求经济利益,在这样的价值观指引下,使得城市领导者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权力行使发生错位。各届政府认识不同,使城市规划发展方向随着政府的更迭而频繁变化,这样减弱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控制作用。更者,相关执权者不能很好地对城市发展出现的利益问题进行调整,出现了各种为争夺利益暗箱操作的现象,诸如个人寻租、政治创租。

    3.公权力的异化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公权是人们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公权力来源于民众对私权及相应利益的让渡。目前,我们的政府职能正面临着由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历史性转变,但官本位的意识还深刻存在某些部门或个人的观念里,权力错位,倾斜了公平正义的天平,出现“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寻租化”的现象。面对一些开发商不公开的破坏和骚扰被拆迁用户,地方的公检法和政府部门表现出一种平静的漠然,并没有进行深入调查,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默契的纵容,致使拆迁移民的利益被践踏,得不到基本保护。

    4.拆迁的程序不尽合理

    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城市拆迁行政程序法律法规。现有的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散见于《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文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较多地由行政法规和规章来确定,不仅杂乱而且公民很难知晓。我们的拆迁程序也存在争议:(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提供存在先后程序错位的问题。政府在拆迁单位申请拆迁之前就确定供地方案,即是说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单方面确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2)在公共利益拆迁范围之外的拆迁程序中,拆迁移民对拆迁过程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听证权得不到保证。(3)行政救济程序滞后。被拆迁移民对房屋拆迁补偿签订的协议有异议而要求法院采取司法手段介入时,被拆迁的移民的房屋的处决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在打官司的同时被摧毁掉。

    二、城市规划过程中公民权利保障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城市规划法治化及监督管理

    我国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母法从法律层面上严格了各项规划修改程序、各项监督,强化了法律责任,是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重要依据,这是政府加强法治的一个表现。但基于城市规划具有很强的地方性,立足城市规划法治,要求一是提高行政法律意识,即提高行政管理者、行政执法者和社会人员对《城乡规划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观念和认同感;二是完善相关行政法律,通过规范完善的法律及严密的组织以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治城的实现;三是加强行政法律的执行力,促使各项活动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制止发生野蛮拆迁等行为。比如对于强制拆迁,要明确强制拆迁的内容及程序,以规范执行人员的行为。同时,必须重视建设各种完善的社会组织,提高社会监督能力,鼓励公众参加各种社会组织,发挥其社会协调的功能,加强对政府管理行为的监督。  (二)在城市规划过程中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化建设

    在美国,通过直接修改授权法案促进公众参与或者要求地方政府颁布促进公众参与的地方性法案的形式,使得公众参与的发展演变呈现出“州地方”的趋势。基于此,我们可以尝试采用举办听证会和组织讨论小组,向商界、教育界及社会服务志愿小组进行咨询,以及发电子邮件等形式征求居民的意见。再者,对于公众意见的处置,应及时反馈。南宁市相关部门若是在城市规划市民互动平台设立的基础上,细化整个规划过程中涉及到公民利益自我维护等方面的途经展示,并通过对公民参与行动的调查研究,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武汉,上网申报的规划许可申请可涵盖规划局的所有职责范围。市民只需要通过网站申报大厅填写相关申请,就可即时纳入规划局内部审批流程,还可对项目规划进行评论,这一点也可以借鉴推行。

    (三)完善城市规划中的听证制度

    对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的建议:第一,完善听证相关立法,保障听证权的行使。出台与听证程序相关的行政法规,比如拆迁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类似于房屋拆迁听证工作办法等操作性较强的工作规定。通过制定这样的规范性文件,把城市房屋拆迁正式列入听证的范围,使公权力部门行政决策受到相应的合理的制约,通过法律强制性来保障相对人听证权的行使。第二,促进听证的执行,使其形成一种机制。“颁发许可证应当举行听证”,听取民众意见的听证制度在英美等国得到很大的重视,就我国的拆迁方面,地方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应在颁发拆迁许可证、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以及拆迁裁决等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时,组织相关利益人来进行听证。为加强对拆迁相关利益人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拆迁听证在项目规划和立项阶段可以思量其同时进行。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全面审查,引入民主参与形式,慎重界定,形成听证报告,以作为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出拆迁决定的依据,防止听证形式化。第三,设立回避制度,利害关系人不得主持听证,更不得参与裁决。第四,设立裁决级别管辖和异地裁决制度,对于一些有政府参与的拆迁人,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上级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裁决,而对于在当地势力比较强的开发商,则可以通过建立异地裁决制度来进行裁决,避免地方政府公权发生异化,带来裁决不公从而引起公民人身权的受侵犯。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第5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城市规划管理主要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对城市建筑、街道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要建设一个好的城市必须要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但是,当今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对文物古迹保护力度不足、规划手段不合理、公众参与性不高等问题严重威胁到城市规划的继续进行,对此,本文要主要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分析。

1 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力度不足

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有些历史街道往往会留有大量的文化古迹建筑,蕴含着我国丰富的古代文化,城市规划管理应做好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但是,就当今城市规划管理来说,很多文物古迹的消失都是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对这些文物古迹的保护力度不足,为了走向现代化规划轨迹,这些历史街区的原有面貌也不复存在,这是我国城市发展中的一大损失[1]。

1.2 规划管理手段缺乏合理性

城市规划管理应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规范,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然而,当今很多城市的规划管理手段缺乏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是房地产业的影响,很多房地产商受到利益的影响,私自改变规划目标,经常发生超建的现象,制约了城市化的发展[2]。而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的经费投入极为缺乏,众所周知,城市规划管理的规程中,消耗的经费是巨大的,尤其是在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的情况下,经费的需求量更大,但是在经费跟不上的情况下,即使引进的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却没有更好能力的技术人员作为支持。

1.3 城市规划管理公众参与性不高

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中,决策者一直以相关领导人为主,对城市规划决策的也仅有几个规划专家,决策人员极为稀少,而且,在城市规划进行审批和监督的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机制,更是缺乏大众的监督,使得城市规划管理公众参与性不高,严重影响到城市规划管理的运行质量。

2 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传承的保护管理

历史文化是先人留下的财富,其中蕴涵着大量的文化,而从以上对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中得知,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大量的文物古迹受到破坏,造成这方面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出在对城市历史文化传承的保护管理力度不足而导致的,对此,应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传承的保护管理[3]。首先,应加强人们对城市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视,要本着继承以及发扬我国城市历史文化的原则,不断的去发现和认识城市历史街区中存在的历史文化价值,提升对文物古迹保护的水平,并将其列入到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中,充分建设城市独有的特色。其次,很多历史街区以及文物古迹的存在会与城市化发展有着一定的冲击,因此,要协调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与现代化、城市化之间发展的关系,尊重传承文化,全面提高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力度。再次,在对城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的过程中,规划方案必须与城市文物古迹以及现代化发展充分融入一起,对空间、建筑、形态、区域美、单体美等方面的重视和划分,充分展示出各市的风貌,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

2.2 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管理在进行的过程中,一旦规划手段、规划体制缺乏合理性的话,势必会影响到城市规划的效果,尤其是房地产业以及规划所使用经费的管理体制缺乏的情况下,城市规划管理也缺乏一定的有效性,对此,要不断的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首先,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着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严格按照每一个流程进行审批管理,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在对其规划审批后,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以及规划的程序进行建设,严谨滥用权力随意建设,一经发现违规建筑严肃处理,并实施拆除措施,绝不容许影响城市规划总体计划的违规建筑出现。其次,对于一些违规城市规划区域的现象,要严格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一定的制裁。再次,根据城市规划发展的总体计划来做好经费的分配,经费的安排必须落实到实处,坚决杜绝出现经费不明、落实不明确的现象,更禁止乱用经费、挪用公款的现象,一经发现要给予严格的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确保城市规划经费的充足全面性,这样才能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水平,促进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最后,要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加大行政法律的执行力度,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力体系,在法律法律的保障下,不仅能便于政府执行行政管理,更能保障公民的利益,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在逐渐的完善起来,从而提高城市规划的持续性、科学性。

2.3 公开城市规划,加强公众参与性

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中,缺乏一定的公开性,能够参与到城市规划中的也仅是领导人以及几名规划专家等,公众参与性不高,甚至没有给公众任何参与的机会,不利于城市规划的持续进行,对此,应公开城市规划,加强公众参与。首先,城市规划管理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让公民了解城市规划的信息,并加强公民的参与性,提高公民监督的效率,对于一些规划不合理之处经过公民的举报进行查处,严格落实各个规划环节,提高城市规划监督管理水平[4]。其次,要开展民众接待以及信息处理处,政府在对城市进行规划的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群众提出的信息,并对其进行筛选过滤,将有用的信息充分应用到城市规划中,并重点考虑规划之后群众的反应,而且还应重视城市规划管理的整体环境,对一些能够促进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群众,要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公民参与到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从而提高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总结

综上所述,城市化发展越来越迅速,城市居民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城市规划不仅是要加快城市的发展,更为公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因此说城市规划管理的意义重大。通过本文对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的分析中,很多城市发展缓慢都是由于规划管理不善导致的,作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以及城市未来的发展趋势来分析,提出了几点解决当今城市规划管理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对城市规划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孙启广.浅谈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华建设. 2009(08)

[2] 赵万民 ZHAO Wanmin.论山地城乡规划研究的科学内涵*――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山地城乡规划学术委员会”启动会学术呈述[J].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 2014(04)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第6篇

    一、商标保护状况是反映一个城市社会秩序好坏、品味一个城市文明程度高低和衡量该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我们知道, 商标原本只是区别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记,是企业的重要财产。人们通常限于在商品或服务,在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发展的层面上认识和探讨商标问题。有相当一段时期,我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商标管理部门曾对企业大力宣传“商标战略”的思想。这对企业的商标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今天同是我国的商标工作主管部门,因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出现的新局面,提出了“商标与城市经济发展”这样一个具有全新的、重大意义的商标工作的战略思想。一言可以兴邦。我相信,这一思想对我国新时期的商标工作和城市发展两方面都具有普遍而深远的意义。首先,它巧妙地揭示了商标保护工作与城市经济发展的结合点,使商标保护工作不再限于是企业和主管部门的事,同时也成为关系城市发展大局的战略性工作。这一结合不是任何人的一厢情愿,而是商标保护工作和城市发展在互动中的客观要求。就商标而言,既是企业的知识资产,也是企业在市场中不断建立起来的经营销售体系的表征。如果说工厂是企业的心脏,市场是企业的循环系统和生命线,商标则是企业产品或服务在生命线上得以畅行无阻的通行证。城市是一个巨大的载体,既承载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和物质财富,也承载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历史等以人文资源形式存在的精神财富。商标就是由人文资源派生出来的知识资源。商标也属于城市,而且是蕴于城市之中的兼有巨大的物质与精神价值的双重财富。和传统的物质财富不同,商标作为知识财富因其自然属性的特殊,既强大, 又脆弱,既富于扩张性,又极易被人侵害。一方面,人们可以利用商标的扩张性,可以点石成金,化腐朽为神奇,以不可思议的规模和速度急剧地扩大企业和城市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商标作为一种特殊的财富,如果掉以轻心,很容易地被人不动声色地掠夺和破坏。因而,就需要比对物质财富的保护更精心、更细致、更完善的法律手段呵护它。商业和市场呼唤秩序和美德。但这种秩序和美德并不能随产品的增加和市场的扩大自发地产生。经济发展历史说明,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通过国家力量对商标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才会建立一个合于理性和道德的商标法律秩序。在商标的法制结构中,城市作为法律文明的载体,居于核心和主导的地位。商标法治是一个立体的、有机的系统,它包括商标的法律理念、商标立法、法律教育和公民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实施和法律保护等环节。其中,商标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是检验一个城市是否真的存在商标法制和衡量其商标法制状况的试金石,是一个城市法制化、现代化、国际化等文明程度的综合反映,也是评价城市形象的重要指标。城市作为经济的中枢和文明的主导,影响和决定着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的未来。在中国,作为国际化或迈向国际化的大都市,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商标法制应当成为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

    二、有效的商标保护是维护交易安全,改善投资环境的可靠保障

    城市是特殊的商品,投资环境所形成的信誉,是城市的品牌。城市作为巨大的经济实体,是劳动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城市又是有生命的,是一刻不停地发展和增值着的有机的价值实体。法制作为城市社会秩序的基石,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平台。当代经济学理论认为,城市是可以并且需要经营的。广义上说,城市可经营的资本既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知识资源,还包括法制资源。自然资源是有限的,知识资源和法制资源则是无限的。知识资源植根于人类的智力创造,它既可以同传统的物质财富结合起来,使物质财富极大地增值。作为知识资本,它还可以使财富无中生有,变废为宝。法制资源对知识资源的开发具有能动的促进作用。通过对法制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有效地发掘知识资源。通过对知识资源的利用和有效保护,又可以产生新的财富。传统经济主要是从自然界固有的资源中获取生存和发展的手段,那是自然的恩赐,是老祖宗留下的有限的遗产。现代新经济则主要是向人的智慧索取财富,而智力资源形同浩瀚的宇宙,永无穷竭。它既可以开发出技术产品,增加财富;又可以设计并实施良好的法律规则,优化社会秩序与市场环境。技术创新及其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现代竞争的主要手段。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对商标等知识资本的驾驭、开发、运用和保护状况如何,也已成为衡量一个城市的领导者现代化意识高低的重要指标。

    当今世界,经济日趋全球化,物流的便利与资讯的快捷改变了传统的时空观念,从而给资本与技术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空间。自然环境的优美固然可以令人赏心悦目,但对投资者来说,真正的魅力来自文明与秩序之美。良禽择木而栖,投资者最关心的是交易安全和利益回报的保障。与天然条件相比,良好的投资环境,才是吸引资金与技术落户的温柔富贵之乡。就环境而言,投资者利润价值的获得,往往要借助于商标这个媒介来实现,因此,它的全部利益几乎都集中表现在对商标的保护上。城市作为法制的载体, 有效地保护商标,可以树立城市的良好形象,也是对投资信心的可靠保障。

    三、正在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商标保护体系,可以为各国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商标的法律保护是率先建立起来的。与专利制度、著作权制度等其它知识产权法制相比,商标保护不但最早,而且商标法生效伊始,其工作重心就被搭载在一个运作机制完整成熟、组织机构自成体系、工作作风快捷高效、办事效率雷厉风行、保护措施立竿见影,并长于管理市场秩序和交易活动的遍布全国城乡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列车之上,因而具备其它任何知识产权法律机制至今无可比拟的先天的资源优势。此外,这一时期人民法院也依法审理了数量相当可观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根据!#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权争议纠纷案件的终局裁决也移送法院管辖。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商标法律机制建设的走向问题,也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探索。不少人认为,商标权属于私权。西方发达国家在商标问题上惯用行政注册、司法保护的模式。中国商标的行政保护也暴露了一些弊端,因而主张应当根据法制化的要求逐渐弱化行政保护,转而主要寻求司法保护,并最终放弃行政保护手段。本人也曾支持这种主张。究竟应当作何选择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事实上,商标法实施二十年来,尽管中国的法院运用司法权已经相当程度的介入商标领域,但是在中国商标法律机制的整体格局中,与法院的工作相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论是对商标法的理论贡献、对立法工作的影响、对商标法制的宣传、对公民商标法律意识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商标工作的对外交往、纠正违法行为、制止侵权、打击商标犯罪,在事实上维护并推动我国商标法制的运转,维护我国广大市场的交易安全,无疑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就办案工作一项,就可见一斑。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商标法实施至2002年底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全国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一共只有4378件。但是,仅2002 年一年,全国工商系统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就多达39100起。可见,目前离开了商标的行政保护,商标法制几乎是一句空话。实践生动地说明,商标的行政保护对商标法制而言,具有毋庸置疑的决定的建设性作用。以上海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对商标的保护为例,商标的行政保护是能动、立体、全方位、体系化和具有开拓性的,他们在长期大量的工作中积累并总结了丰富的经验,对我们理解商标的行政保护的必要性有重要的帮助。上海市工商局在2002年的一份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商标的行政管理与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特点。这个特点把对商标的事后保护和事先防范有效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商标司法保护的同时,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能,运用各种方法和通过各种途径卓有成效地开展商标的行政管理和保护。通过行政的强制力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主动地打击各种侵犯商标的违法活动。实施商标行政管理与保护制度对一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的中国来说,显得尤其必要和重要。”这个认识既客观,又中肯。为我们研究中国的商标法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中国,商标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重。行政保护是基础,它措施及时、行动高效、成本低廉、手段多样;司法则是商标法制的最终保障。二者各有所重,互相补充、互相规定、手段并举、相得益彰。这就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并在进步中不断完善的商标法制体系。实践证明,这个体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和众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的认可和赞许。应当明确这样一个思想:在这个体制下,商标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都应当得到加强。

    结语

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第7篇

关键词:现代城市建设;管理创新;前景展望

Abstract: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urban development is an eternal theme. It was born with the birth of the city, with the simultaneous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due to urbanization and th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arget urban management innovation, through scientific management, conservation of resources and funding as much as possible, to ensure the normal and orderly operation of the facilities, so as to ensure the normal functioning of the city as a whole functions, serve economic construction, convenient masses daily life, to achieve economic,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of unity.

Key words:modern city construction ; management innovation ; prospects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11-04(7)

1 引言

城市建设管理是城市发展过程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它随着城市的诞生而诞生,与城市同步发展,并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日益突出。现代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城市政府及受其委托的单位对城市建设活动和已建成的设施的运行和使用,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与协调,保证其正常有序进行,从而发挥城市的整体效益。搞好城市建设管理,是我国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过程中一项持续和非常重要的任务。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城市是我国各类要素资源和经济社会活动最集中的地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现代化,必须抓好城市这个“火车头”,把握发展规律,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挥这一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有效化解各种“城市病”。要提升规划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完善新时期建筑方针,科学谋划城市“成长坐标”。积极提升建设水平,加强城市地下和地上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智慧城市,以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抓手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城市公共管理,全面提升市民素质。推进改革创新,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2 现代城市建设的方向与前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建设发展模式和功能作用将出现一些新的变化,这是因为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和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将对城市发展建设带来巨大影响。从国际化、智慧化、技术化(包括新建筑技术)、生态化等方面归纳提炼建设新愿景。

2.1 国际化

随着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城市与世界交往日趋频繁,城市发展的国际性因素逐年增多,特大城市国际化势在必然。国际化大都市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产物。近30年来,由于生产力与国际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全球化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格局,建设国际性城市已成为世界各国大城市发展的趋势。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迅速加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纷纷在各国设立分支机构;国际金融业务不断扩大,促进了各国金融体系的国际化;现代化交通和信息技术使空间概念大大改变,为国际化都市的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中国的一些城市具备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基本条件,北京、上海、天津、广州、重庆、深圳、武汉、沈阳、南京、杭州、西安、成都、青岛、大连、宁波等城市将率先进入国际化大都市的行列。

国际经济与政治格局正处于深刻变动和调整之中,我国城市国际化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

2.1.1 深化扩大国际合作成为推进城市国际化的基本路径

构建宽领域、深层次、高水平、紧密型的国际合作体系,已经成为国际化城市的共识和行动。国际合作涉及政府间多双边合作、与国际组织合作、区域经济体合作等,涵盖经贸、科技、创新、金融、区域治理、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区别于传统的市场主体间经贸往来,新的国际合作更具系统性,政府和国际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全球合作向多层次全方位拓展,国际合作是推进城市国际化的有效路径。

2.1.2 全方位国际交流合作成为推进城市国际化的共同方向

全方位的国际交流合作表现为以经济国际化为主向经济、社会、人文、制度等宽领域国际交流合作转变。经济与非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的均衡协调发展成为国际化方向。上海、深圳等先进城市在推进经济国际化的同时,比以往更加重视城市基础设施、法律制度、人文环境、政务服务、居住环境等软硬件的国际化水平。

2.1.3 打造开放门户成为推进城市国际化的战略支撑

开放门户具有吸聚并高效配置全球资源的能力,是城市国际化的制高点。我国明确提出要发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等对外开放门户的重要作用,建设若干服务全国、影响世界的国际贸易中心。从趋势来看,完善发展区域性平台、功能性平台、载体性平台、合作性平台、服务性平台等,打造开放门户,已经成为当前城市国际化的主要途径,尤其是打造生态城、智慧城、科技城、知识城、健康城等新型平台已经成为当前推进城市国际化的亮点。比如,上海全面建设“四大中心”(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全球科技创新中心,深圳着力打造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杭州加快建设国际空港、国际旅游城市和未来科技城,都是为了充分发挥开放平台的国际化引擎作用,不断提升开放门户地位和全球资源配置能力。

2.1.4 培育功能特色成为推进城市国际化的重要手段

国际化城市尤其是专业性国际化城市高度重视特色功能的培育,并以此为核心手段带动国际化水平全面提升。在推进工作中也更加突出重点,力求在某些领域集中力量加快形成新的突破。比如,天津市近年来重点培育形成了两个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特色功能,一个是国际会展功能,先后引进举办了夏季达沃斯论坛、亚欧财长会议、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中阿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中国企业国际融洽会、国际矿业大会等一批重量级会议和展会,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显著提高;另一个是国际产业承接功能,通过引进法国空客A320、丹麦维斯塔斯、韩国三星生产总部等国际性项目,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有力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2.1.5 体制机制创新成为推进城市国际化的关键动力

全球经济调整时期,政策制度竞争力的地位更加突显。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领域加大改革力度,争取更加开放的政策,营造更有优势的制度环境,成为国内外城市推进国际化的重要趋势。我国以自由贸易区(岛)为方向,以前海、横琴、海南岛等新型开放区域为试验载体,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体制创新。争取国际化领域的先行先试,推进政策制度创新,也成为各个城市国际化的竞争焦点。

2.1.6 城市群联动国际化成为推进城市国际化的重要形式

一个城市“单打独斗”式的国际化面临着众多制约和障碍,通过城市群的内外联动和紧密协作,发挥群体效应,协同参与国际竞争,成为新的趋势,城市群、都市圈间的区域合作组织在城市国际化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比如深港联动国际化就是一个成功的典型,深圳全面推动深港合作,充分利用香特的国际化优势,加速了整个区域的国际化步伐。目前上海也提出了“全球城市区域”新概念,希望通过长三角或者更大区域城市群联动,合力提升区域整体国际化水平。

2.2 智慧化

2012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智慧城市是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信息资源、统筹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智慧城市是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和知识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工业化、城市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并向更高阶段迈进的表现。它以互联网、物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无线宽带网等网络组合为基础,以智慧技术高度集成、智慧产业高端发展、智慧服务高效便民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发展新模式。

“智慧城市”最早出现在1984年美国拉斯维加斯的一家以“智慧城市”命名的产业技术协会组织。1992年,美国13个州的城市兴起智慧增长运动,主要是环保主义者发起,强调土地集约使用,经济重要性让位于环境和生活方式。1999年,新加坡等城市发起了智慧城市运动,旨在通过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推进产业升级和交通智能化管理,解决能源消耗、城市污染、交通堵塞问题。2006年,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的智能交通系统成功实施。2007年10月,欧盟在《欧盟智慧城市报告》中率先在城市发展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智慧城市”的创新构想,成为世界上较早的智慧城市推进设计框架与探索实践。2008~2009年,IBM公司在推出“智慧地球”创新战略过程中,将智慧城市纳入其中。建设智慧城市已纳入我国许多城市的发展规划中,到2015年底已经有200多个智慧城市试点城市和100多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在经历了前几年的经验摸索之后,我国对于如何建设智慧城市开始进行梳理,智慧城市未来的发展远景日益清晰。

智能应用已经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可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使城市运转更高效、更敏捷、更低碳。世界银行测算,一个百万人口以上的智慧城市的建成,在投入不变的条件下,实施全方位的信息管理将能增加城市的发展效率 2.5 到 3 倍,这意味着智慧城市可促进实现 4 倍左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在继工业化、电气化、信息化之后,智慧城市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一大趋势和特征。建设智慧城市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趋势,是信息领域的战略制高点。

我国正处在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是实现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转型提升的新支点和新动力。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巡视员李颖表示,未来智慧城市建设的全球市场规模预计为 40 万亿美元,中国估计将有 4 万亿人民币市场规模。

2.3 科技现代化

城市化本身意味着现代化,而产业现代化、基础设施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现代化是城市现代化的基本内容。迅速发展的第三产业将迅速取代第二产业成为城市的主导产业。科技进步将是发展中国家的城市超越其经济、技术鸿沟,追赶发达国家城市的动力与源泉。依靠科技进步来改造城市,调整与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推动城市转型与升级,将是我国城市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关键。科技的进步将改变传统的产业模式与管理模式,使城市经济从倚重自然资源和制造业转向倚重高新技术、信息资源和服务业。

特别要提到的是,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世界各国对城市建筑节能的关注程度正日益增加。绿色建筑也应运而生。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资源能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方面的挑战,人类正在遵循碳循环的概念,以低碳为导向,发展循环经济、建设低碳生态城市、推广普及低碳绿色建筑。绿色建筑外部要强调与周边环境相融合,和谐一致、动静互补,做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建筑内部不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室内空气清新,温、湿度适当,使居住者感觉良好,身心健康。

绿色建筑的建造特点包括:对建筑的地理条件有明确的要求,土壤中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地温适宜,地下水纯净,地磁适中。绿色建筑尽量采用天然材料。建筑中采用的木材、树皮、竹材、石块、石灰、油漆等,要经过检验处理,确保对人体无害。绿色建筑还要根据地理条件,设置太阳能采暖、热水、发电及风力发电装置,以充分利用环境提供的天然可再生能源。这将是今后城市建筑追求与努力的方向。

2.4 生态化

城市的发展孕育了人类现代文明,促进了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并改变了人们的传统生活观念,与此同时,也造成了空气与噪音污染、交通拥挤、用地用水短缺等一系列环境问题。20世纪中后期,发达国家开始重视城市环境问题,遏止了城市环境随着规模的扩大而日趋恶化的势头。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为吸取发达国家的教训,防止“大城市病”的恶化,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自然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城市生态化将成为未来中国大中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趋势将涵盖四个方面:一是增加城市绿地,发展城市人工森林,提高绿化覆盖率;二是在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中心腹地,设立生态走廊和生态保护区;三是减少污染源、兴办污染小的公共交通设施,并积极推行垃圾无害化处理:四是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进行集中处理。

生态城市是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必然之路。生态城市是依照生态文明理念,按照生态学原则建立的经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的新型城市,是高效利用环境资源,实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城市,是人类绿色生产、生活的宜居家园。其对于辐射、带动、提升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3 城市建设与管理创新展望

城市管理创新的目标,应当是通过科学的管理,尽可能地节约资源(土地、水、能源)和资金,确保各项设施的正常、有序地运行,从而保证城市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服务于经济建设,方便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根据更加国际化、智慧化、现代化、生态化的现代城市建设新愿景,提出城市管理创新的新理念、新方法、新机制、新人才等方面的展望。

3.1 更加注重吸收和运用城市管理创新的新原则新理念

3.1.1 以人为本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社会所有活动的主体,城市管理创新当然也要以人为本。一是为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提供极大方便;二是吸收市民参与,共同搞好城市建设管理。因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都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为市民提供服务为宗旨的。无论是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与运行,还是居住小区的管理,如果没有市民的参与,是难以真正做好管理工作并达到完美境界。

3.1.2 系统化(综合协调)的原则

城市管理创新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涉及的部门和业务很多,要按照系统化的原则,分层次、分部门进行。分层次,主要是城市应根据各自的人口规模、占地面积、地理特征、居民素质、传统习惯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层次分解方案。比如,同是省会城市,由于人口规模、占地面积等不同,管理层次的设置就不可能一样。分部门,是按照工作性质把管理工作分配给各职能部门去执行。分工是为了更好地合作,良好的合作是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也是通常所说的综合协调原则。

3.1.3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管理创新的基本特征,之所以特别提出,是因为在长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已经习惯了的管理模式,会不自觉地运用到当前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去。所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就要求城市管理创新必须考虑其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管理手段的投入和产出问题。第一。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能够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朝着设定的目标前进。例如,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定价.一方面应有利于资源的节约和污染的控制,另一方面应与可替代品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不至于把用户的选择推向相反的方面。第二,城市建设在市场补偿与财政补偿上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必须有利于鼓励私人资金的投入和经济的发展,政府的税收应起到调控的作用,该补贴的就得补贴。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就不能沿用传统的做法,而应最大限度地以市场投入来维持对物业的维护、管理。

3.1.4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是要保持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归结起来就是要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而城市的持续发展,想绕过哪一个问题也不行。合理控制城市人口规模,节约土地、水、能源、原材料,增加绿化空间,防治各种污染等,都属于可持续发展的措施。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科学的管理,对于各种为了眼前利益竭泽而渔、不顾后果的破坏性建设和举措,必须加以抵制;同样,盲目追求未来理想的天堂,不关心居民当前的疾苦,更是应当否定的做法。所以,要保证城市的持续健康的发展,必须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加强实施中的管理创新。树立城市发展与管理的“五生态”理念,现代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需借鉴生态学的原理.以多样、平衡、协调、有序、渐进、可持续为基点,把自然科学、管理科学、人文科学三大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积累实行边缘化集聚,形成自然、经济、社会、人文、行政合成的大生态科学发展观:自然生态观、经济生态观、社会生态观、人文生态观、行政生态观。树立城市管理“以被管理者为本”的理念。在现实的城市管理中,要倡导这一理念,逐步付诸实施。

城市管理以被管理者为本的核心理念如何实现?

实行民主治市。如:城市在进行重大决策、特别是讨论通过事关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时,应依法召开由专家、官员、社区居民参加的听证会。大多数居民反对或暂时通不过的政策、法规,人大不予通过、政府不予执行。对政府尚未想到、人大尚未决策而群众呼声高的提案,人大应加快决策、政府有令即办。又如:城市的发展规划,不是由少数专家说了算,更不是由某个高官一锤定音,而是由居民主持、专家辅助指导、倾听包括各种年龄、各个阶层市民的各种意见,由人大决定,政府实施。

建立制衡机制。如:对政策、法规的制定、审批、执行,实行三者分离,以防利益者绑架。目前不少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都由各市政府部门起草、提交人大审批,最后由起草部门付诸实施。由于有的政策、法规其内容直接或间接地与执行部门的利益有关,于是,个别地方政府的部门从小团体利益出发,在起草政策或法规时,有意地为部门利益的获取留下一点政策或法规的漏洞与自由裁量的空间。

建立城市管理的成本核算控制机制。城市管理应有明确、法定的开支标准,重大事项必须定期通报社会,实行法定意义上的市民监管。

建立健全城市的社会保障机制。包括:助学帮困、伤残帮困、孤老帮因、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等。

3.2 注重运用城市管理创新的新方法

建设智慧城市将涉及城市的所有领域、所有阶层、所有地域,将引发现代城市运行形式、管理模式、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根本变革。

3.2.1 城市由“数字”到“智慧”的内涵深化

数字城市更多的是城市数据采集、管理、运用的电子化、数字化,而智慧城市,则是将有智慧的人脑与精准、联网的电脑及其海量的、可以共享的、能够深化的数字化信息流无缝隙对接、灵动化应用,使人的一切行为更加规范、精准、高效,使人的活动更加便捷、迅速、无障碍,使城市的消耗更少、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智慧城市,就是通过植入城市物体的智能化传感器形成物联网,实现对物理城市的全面感知;利用云计算和感知技术进行智能处理和分析,实现对政务、城管、生产、环境、交通、教育、医疗、安全、家居等各种城市需求的智能化管理创新。通过人与物的智慧连接,实现城市“智商”、“情商”的提高,从而使城市成为有技术、有文化、有灵魂、有生命、有头脑的物理与人文空间。

3.2.2 城市由“数字”到“智慧”的愿景转换

智慧城市将是一种更智能的城市:多平台协同联动、智能化情景感知、灵动化科学决策、智慧化自我完善。智慧城市将是一种更无限的城市:光网之城――千兆光纤进区、百兆光纤到户;无线之城――网络无所不在,人人随时“在线”;物联之城――城市每个“细胞”都被传感、均可联网;云算之城――云储存、云计算、云操控。智慧城市将是种更高效的城市:管理扁平化――直接实时;服务智能化――即刻全面;学习个性化――随时随地:运行智慧化――低耗高效。智慧城市将是一种更宜居的城市,环境自动保护、生态自我修复、交通智能通畅、人口自行调节、社会自然和谐、城市更加宜居。智慧城市将是一种更可控的城市:经济的智能调节、市场的智能监督、社会的智能管理、安全的智能管控、服务的智能满足、城市的智能联动。智慧城市将是一种更可持续的城市:全面系统的预测、规划,适应、适配的运营管理,低碳、循环的资源利用,科学、适度的供给消耗,规范、可续的治理。

3.2.3 打造城市智慧化管理创新的体系框架

智慧城市的建设、运行、管理应该是―个完整、系统的生态圈,既能够自我补充修复,又能够自我调整完善,更可以规范持续发展。城市政府应该致力构建智慧城市五大体系总体框架,包括:

政策标准体系。智慧城市的统一网络、公共平台和各类应用系统建设管理的运行维护,需要统一、多类的符合智慧城市需要的标准和法规予以规范,其中主要标准包括:规范标准、技术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流程标准、平台标准、操作标准、管理标准等;主要法规包括: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智慧城市产业政策、资金政策、人才政策、市场机制、共享机制、运作模式和管理规定等。

资本产业体系。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不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仅靠地方财政投入建设管理智慧城市,很可能导致建设缺乏连续性,也难以真正展现智慧城市的实际效果,因此.要把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与城市产业转型相融合,以城市智慧化带动产业现代化,用现代产业的增值效益反哺、投入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从而实现智慧城市以需求定建设管理、因建设管理获增收、由增收促需求、因需求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形成国家、企业、社会多力驱动、共同参与的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创新投融资的市场机制。智慧城市产业体系包括:数据产业、平台产业、应用产业。

业务应用体系。智慧城市建设管理要实现最大化的业务应用,其体系建设必须充分体现人本、便民、利市、惠企的思想,其应用板块将覆盖以下领域:城市环境宜居领域,包括数字土地资源管理、低碳生态规划建设、城市建筑节能环保、城市地下管网控制、数字城市网格管理、城市水系环境监测、城市智能电网管理、风景名胜旅游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城市安全领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生产安全监督救助、行政应急顶替指挥、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城市生活保障领域,包括市民智能卡服务、公共服务呼叫、便民基础设施、城市智能交通、数字医疗卫生、数字校园服务、数字社区生活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包括政府公共服务、政府内部网站、政府自动办公、行政审批监察、综合业务、政务视频会议,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统计、财政、公安、建设、环保、计生、文化、教育、旅游等管理数字化业务应用系统等。城市产业优化领域,包括低碳、循环、节能、生态、信息、数字、智慧等新一代可持续、低消耗、能再生、智能化的产业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管理。

技术支撑体系。智慧城市技术支持体系包括“三层”、 “二保”。“三层”是:网络层,通过城市统一网络与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的融合,向智慧城市公共平台以及各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网络基础环境和有效的信息传输服务高速公路。平台层,承担着智慧城市数据枢纽、资源中心和服务中心的职能,由计算存储网络、资源数据中心、信息服务系统组成。应用层,这是构建在智慧城市公共平台之上的应用服务系统,连接政府、企业和公众三大应用源,为他们提供城市环境宜居、安全防控、生活保障、公共服务、产业优化等领域的应用服务。“二保”是:政策标准保障,为智慧城市建设、管理、运行提供规范的依据,为集体业务交互提供衔接的标准。信息安全保障,这是智慧城市有序建设管理、可持续运行的重中之重,包括安保的标准、制度、技术、规程、认证、监控、灾备等。

评价考核体系。评价考核体系是智慧城市建设、管理、运行是否满足需求、达到预期目标的衡量标。该体系包含了评价指标、评价权重和评价方法三个方面,其中权重和方法往往因城市实际状况会有相当的差异,而指标体系相对比较一致。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一般分为二级:一级指标4项――技术适用、应用绩效、投入产出、政策标准。二级指标19项――技术类: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数据、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应用系统;绩效类;城市环境宜居、城市安全防护、城市生活保障、城市公共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政府绩效考核;资产类:投资融资环境、资金投入规模、产业经济效益、设施投资效益。三级指标(具体评价指标)数量众多,各市因地制宜,不尽相同。

3.3 注重完善城市法治化管理创新的新机制

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步伐持续加快,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的法制工作要作出如下几个方面努力:

3.3.1 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

加强各级党委政府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政府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依法履行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3.3.2 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

清理和梳理地方法规,加强相关法律规定的修改制定,以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实现城市法治化管理创新的规章和制度。

3.3.3 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效能型和廉洁型政府为目标,健全维护司法公正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各级政府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都是国家不同层次的行政机关,都有守法的义务和执法的权力。目前的问题是执法力度不够,特别是有来自“上面”的压力时即表现“手软”、“无力”.尤其在规划管理方面比较明显。今后应认真依法办事,正确行使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执法权,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3.4 加强干部培训与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干部学习城市建设法规和相关法规.并采取短期脱产学习的方式对干部进行培训,以提高干部的法律知识与法制观念,从干部素质上解决依法办事的问题。与此同时,应加强专门执法队伍的建设,使之成为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纪律严明、铁面无私的执法队伍,以利城市建设管理法规的实施。

3.3.5 加强城市建设法规的宣传

法律的公民实施是国家法制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环。城市建设法规的实施,自然也有赖于公民的遵守与监督。因此,城市政府及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利用和创造可用的一切机会和方便形式,向城市居民广泛宣传城市建设法规,使广大居民知法、守法,并监督执法。

3.4 强化城市管理创新的人才保障作用

建立抓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人才发展规划落实到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去,制定一个既与国家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相配套,又符合城市科学发展需要的人才发展规划,以规划的刚性指导,推动人才工作优先发展、健康发展。这就需要根据科技、教育和人才现状,对培养、引进和使用人才统筹谋划,确定人才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举措。积极探索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新格局,创新城市人才管理方式,抓住影响和制约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探索创造,特别要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大胆实践、破解难题。

充分发挥政策法规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政策的放大效应,积极构筑有利于城市人才发展的政策平台,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法规体系,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加强对城市管理人才的支持力度,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完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出台各类人才鼓励、奖励办法,吸引外来人才创业,加大各种配套服务力度,完善优秀人才奖励制度。利用和创造可用的一切机会和方便形式,向城市居民广泛宣传城市建设法规,使广大居民知法、守法,并监督执法。

总之, 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紧密相关,相辅相成。以往,我们常常把城市管理简单地理解为建设系统内的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认为城市管理仅仅是建设部门的事情。现代化的城市管理则要求综合运用行政、市场、社会和法治、科技等手段,加快从管理到治理的创新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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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规律知与行第8篇

城市规划的基础知识

城市规划的含义。从城市规划的工作内容上来看,它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资源的利用、空间的布局及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实施管理和综合部署。我国现代城市规划具有综合性、政策性、民主性及实践性等特点。

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构成和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现代城市规划是一项社会实践,更是一项政府职能,同时也是一项专业技术。因此,我国的城市规划可划分为三种体系,即法律体系、行政体系、运行体系。这三种体系中,法律体系为其他两种体系提供基本法律程序和依据,所以,法律体系被称为核心体系。行政体系和运行体系则是法律体系的执行者和受益者。

我国城乡规划的法律体系由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构成,前者是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城市规划的相关性来划分的,主要分为专项发和相关法,主干法及其从属法两部分;后者则是根据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组成方式进行规划的,主要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性规范等。

城市规划的作用。城市规划是国家对城市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必要手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是政府实施的政策措施以调节市场经济的运行的一种手段,而城市规划不仅能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对国家的发展可谓是重中之重。政府必须重视城市规划,并从中起到引导的作用。城市规划是政府形成和实施的工具,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它表明政府对特定地区和发展所要采取的行动。城市规划是对未来空间的整体构架,具有先期性。它能引导城市或区域的发展方向,但是城市规划不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它是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

近现代法理学的发展

法理学又被称为法哲学或法律理论,它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其研究包括关于法律的性质、目的和为实现这些目的所必须的手段、法律实效的限度、法律正义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在历史上改变和发展的方式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十九世纪以来近现代法理学的发展,它被分为三个时期即:近代、现代和后现代。

近代法理学的发展。近代法理学的发展起源于早期的自然主义法学,即欧洲文艺复兴以后,它以自由、平等、权利和有限政府为现代法理的核心,理性主义原则及其法学价值观成为后来法理学发展的基础。在十九世纪初,法理学完成了从哲理分析到实证分析的转换,同时诞生的了三大的法学流派: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分析实证法学派,这三大流派的代表人物分别是康德、黑格尔及奥斯丁。康德认为法律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确定,法律是一个人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共存的条件总和;黑格尔的主张是在康德的基础上提出的,他认为国家即是法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识来制定法律;而奥斯丁则提倡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强调国家权力对法的决定作用,认为法是国家制定的,具有强调性和意志性,他否认了法的社会基础,否认了法的公平、公正及正义,但是他把法学的价值和程序的争论凸显了出来。所以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分析实证法学派成为了主要潮流。

现代法理学的发展。现代法理学持续着哲学分析和规范分析的争论,同时,以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流派得到发展。其中,新分析法学的流派哈特承认最低限度自然法的存在,所以哲学分析流派与规范分析流派趋向于靠拢。而社会法理学更注重陈述法律事实,趋向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他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用微小的代价来解决社会纠纷。

后现代法理学的发展。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法理学研究开始向具体法律部门延伸和深入,同时向后现代方向延伸。产生这两种方向的原因在于:社会领域迅速的被法律化,社会法律化的趋势越来与明显;法律被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瓦解,失去了自身的身份。后现代法理学发展中流派较多,其中比较重要的学派是批判法学派。

通过对法理学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自文艺复兴以后,西方的学者们对法理学的争论从没有停止过,同时也促进了西方法学的发展演变过程,其本质包括了法的价值、法的作用和法的体系。但由于受到后现代法理学的影响,法学吸收了多种学科和结构、解构等多种思潮,其基础价值被打散,是法学失去了价值基础。

城市规划的法理学属性

由于法理学思想的不断变化,内容逐渐丰富,并在向社会学、经济学、生态学等学科进行综合和扩展,同时由于规划学的提出,使城市规划价值基础逐渐发生基本转变,规划科学作为社会政策科学具备了相关的法律性质,因此法理学每思潮的变化也同样影响着城市规划科学的发展。

规划的正义观。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状态,同时也是法律历来所追捧的,它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法理学把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随着法理学的发展,这两种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相互融合,形成了自我组织的法学体系。

就我国的总体规划来说,它既是我国主要的法定规划,有可作为城市各项规划的主要依据,指导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目前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宣告了城市规划的法定地位,构建了城市发展的编制和管理程序,保证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和进步。但与此同时,由于在城市规划中,没有对城市建设进行相关的研究调查,太过依靠规划师和城市管理者的维系,缺乏社会监督和程序控制,同时由于过度追求发展,以致忽视了社会公正及人权。

规划的秩序观。秩序可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的存在有效地保证了社会行为的连续性及确定性。法理学认为秩序比自由更重要,自由的实现需要良好的秩序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