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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2 15:32:32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第1篇

关键词:集体经济;农民;组织形式

本文系2014年贵州省财政厅课题:“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壮大贵州村级集体经济实力”部分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13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在经济和社会两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经济方面来看,集体经济能有效地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减少交易成本,形成规模优势,使农户与市场结合得更加紧密,减少了农户的风险;从社会方面来看,集体经济的支出主要用于行政性事务和公共事业,给当地百姓带来了福利,并且使政府缺口巨大的农村基础性建设支出得以缩小,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然而,近年来贵州省农户家庭经济的比重不断上升,2011年贵州省农村私营个体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达347.28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8.2%,而集体经济的比重下降,仅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0.1%,可见集体经济统领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地发挥。那么如何发挥集体经济应有的作用,就要从基本经济单位入手,对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进行深入探讨,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一、贵州省村级集体经济基本情况

从集体经济总体发展来看,贵州省大多数村镇并没有集体经济,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着差距大、规模小、效益低的特点。例如,市辖区中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西秀区,辖区内除蔡官镇21个村以外共有220个村,其中有集体经济的村为110个,仅占统计数量的一半,集体经济规模达7,070.02万元,1万元以下的村11个,1万元至百万元的村85个,百万元至千万元的村14个,但是其所获资金并未采用企业形式经营,而是存放在金融机构,收取利息收入。与其反差巨大的是贫困县普定县,全县共有行政村317个,发展集体经济的仅有22个,占总村数的7%左右,其余村子全是所谓的“空壳村”,少量有集体经济的村镇,资产总值也普遍在20万元以下。从集体经济收入渠道来看,贵州省大部分村以征地提留和政府拨款为主,部分村有出租土地、矿山等经营性收入,较少有银行和企业融资、村民入股集资收入。从集体经济的支出来看,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困难群众补助。从集体资产管理方式来看,主要是由村委管理或由乡一级代管,存放在金融机构。

当然,贵州省也存在着一些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典型村子,如大坝村、大黑村、红新村、纳录村等。这些村子主要是借助自身位置、矿产、环境等优势或借以发展特色农业建立起集体经济,但是在集体经济发展方面仍然存在着政策扶持不到位、村“两委”承担风险能力低、项目资金难引入、缺乏农村实用性人才等多种问题。

二、贵州省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组织形式

由贵州省集体经济的基本情况可知,一些村子还未发掘到自身优势,没有或仅有少量的集体资产,而另一些村子有集体资产却不知道如何运用,不知道以何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实际上,集体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特定的组织形式,并且由于各个村子有其独特的自然和经济条件,因而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差异较大,也只有因地制宜,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独具特色的组织形式,将多种形式相结合,才能推动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调研发现,贵州省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一)农户+村民委员会+合作社形式。农户和村民委员会在自愿基础上建立互合作社组织,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种苗、运输、技术、购销等服务,这种方式也是最为普遍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大坝村建立了安顺市大坝延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以资金入股,90%以上的农户参与其中,现有社员143户。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值,在村党支部的倡导下,全村以合作社为组织者,按照“群众自愿、公平公正、合理流转、合作管理、人人受益”的原则,将各农户土地面积丈量登记在册并公示,按照200元/亩的补助标准,将土地流转到合作社统一管理,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公担”。对土地进行重新规划种植,农民以200元/亩的租金向合作社租种土地,同时,合作社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农民提供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以略高的价格统一收购农户产品,村集体获得每斤提成。合作社大力发展金刺梨种植为主的特色产业,目前已有育苗大棚48个,种植面积达2,300亩,预计收入4,000万元。

(二)农户+村民委员会+企业。在这种形式中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往往是信息传递、管理服务、技术指导等,村集体获得服务性收入,企业是其中主要的经营者,而如何处理好农户、村民委员会和企业的利益分配是合作的关键。红新村是典型的“城中村”,村中土地增值快,在村民委员会的倡导下,农户积极同开发商进行合作,将村中土地3,100多亩,通过土地流转,兑换成1.8万平方米的商铺,农户获得与原有土地面积等值的商铺,如果进行出租,出租收入与村集体五五分成,这也将农民转变成为了三产经营者,目前村中仅剩土地23亩。同时,村集体成立了物业管理公司和商务管理委员会,每年收取管理费用30多万元。

(三)农户+村民委员会+协会+企业。由于协会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生产的利益关系较为松散,其对农业生产的作用也局限于提供信息和技术指导方面,因而在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中并不常见。和谐村成立了隶属于计生协会的种养殖协会,并通过村组选举出22位致富精英能手,作为协会理事,带动百姓致富,鼓励农户广泛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协会将全村荒山进行统一规划,村委会将荒山承包给开发商30年,头5年承包费减免,后按实际收入的10%进行提成,提成收入一半归协会,一半归村集体所有。协会将其收入主要用于村内福利事业的支出,包括筹备红白事、对村内留守儿童和老人的照顾支出等。但是,由于村干部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种养殖协会并未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当然协会的会计制度也更无从提起。

(四)农户+村民委员会+合作社+股份公司形式。“农户+村民委员会+合作社+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效地整合了全村各组的土地和劳动力资源,实行一体化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了村级集体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是较高水平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纳录村现有州级龙头企业黔西南州泉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录村休闲观光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和纳录村永丰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与合作社主要以发展特色农业、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为主,带动农户发展无公害蔬菜、花卉、中药材、优质水果、养殖业等。纳录村由公司及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400余亩,采取村委会、合作社、外来资本共同参股的方式,其中村委会参股比例为34.3%,村支书、村主任等村干部均入股其中,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公司。按照规范化种植、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泉汇公司已完成投资2,000万元,建有年产100万株种苗的组培中心,100亩蔬菜水果大棚,休闲旅游餐厅,花卉生产培育基地,特色香猪养殖场。解决了300多农民的就业问题,增加了村民的收入渠道,使村民收入来源变为土地流转收入、务工收入和公司合作社分成收入。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比较

通过对贵州省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列举分析,可见形式的多样化和差异化,以上四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在进入和退出、内部治理、分配方式、组织层次上均存在着差异,但是它们也有着以下三个方面的共同点,而其共同点也将是推进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切入口。

(一)土地流转是发展的基础。集体经济较家庭个体经济的优越之处就在于它能有效地使农业产业化、规模化,而这一切的基础都是农民的土地流转。由上述四种组织形式也可以看出,农民和集体均先将土地流转到合作社或企业,再由相关经济组织进行专业化的组织生产或加工,具体的流转方式包括对荒坡、荒山、水库等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自愿入社的土地进行流转;对土地、林地、公用建筑设施等实行出租、出让、入股方式,招商引资创办企业;将有产权证的土地、林地、公用建筑向银行抵押融资;将农户流转土地或农民承包地以入股的方式进行整合,创办村集体经济实体。因而土地使用权的变动是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保证,促进土地长期流转既保证了各种组织形式实现长期经营,又确保了流转土地村民的长期收益,加强了村集体管理和开拓市场的意识。

(二)不同程度上打破了地域的限制。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在不同程度上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论何种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在农产品品种、品质的选择上均以市场为导向,且与农村家庭个体经济比较来说,市场更为广阔;二是在对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方面,整合自身各方面优势资源的同时,超越村级范围与外部政府、企业、机关单位、中介组织等开展合作,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深度融合。例如,望城村积极申请政府项目,建设蓝莓示范园区;纳录村集体经济占股的泉汇公司中,也含有江浙老板的投资;大黑村请来清华的教授为其制定生态旅游规划等等。可见,地域限制的打破,也给集体经济注入了活力,使得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更为多元化、开放化。

(三)政府在其中作用巨大。政府向来有着引导、支持、保障的作用,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政府在其中更是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首先,贵州省政府通过召开会议、培训、下发文件等形式向各级县、村宣传集体经济的优势,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农业厅组织申报集体经济示范单位,引导各村建设集体经济;其次,政府还通过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必要的财政支持来发挥其作用,如在大坝村,多年来村集体并无资本,且本身属于较为贫困地区,引入资本十分困难,面对这种情况,政府从财政资金中拨款,为农民提供种苗和化肥农药优惠,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再次,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投入,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四、推动贵州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对策

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成立有效的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减轻政府和社会的压力,因而不论是何种组织形式的集体经济都应大力倡导,对此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规范土地流转。倡导和鼓励土地流转,探索土地经营权和资本结合的方法,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引导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鼓励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流转,加快流转速度、丰富流转方式、保证流转收入归农户和集体所有。但是,仍要看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会产生巨大的利益,极易滋生寻租和腐败现象,因而规范政府、企业和村委会的行为尤为重要。要坚持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规范土地流转,不改变农民的承包权,不改变集体所有权,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土地耕作层,流转方要与农民或集体签订合同,合法、合理地保证农民权益。同时,还要加强村级财务民主监督和审计,深化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防止不良债务、假账、“白条”的出现。

(二)整合利用资源

1、整合现有资源。对资金、资产、资源“三资”进行清算,对于闲置的集体资产,以公开招标形式实行买断、租赁或以其入股参与企业经营,提高闲置资产的利用率;对于村集体统管的荒山、荒水、荒地、荒滩等“四荒”资源,可鼓励经营管理能手、种养殖大户进行承包或合股经营开发。

2、利用特色资源。利用区位内的矿产资源,发展矿石深加工及运输等相关产业,延伸产业链;利用生态资源,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和生态观光农业,推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发挥区位优势,鼓励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运用征地补偿资金,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村集体依托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创建较高层次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现代特色农产品加工业;鼓励村集体组建劳务输出、保洁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实现服务型收入的创收。

3、引进外部资源。积极开展与多种主体的多层次合作,尤其是对农村、农民比较缺乏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要摒弃偏见,扩大招商引资力度,与专业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长期农业技术指导,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村经营投资。

(三)加大政府政策支持

1、促进融资便利化。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拓宽农民、乡镇企业、村集体等主体的融资渠道,降低门槛,丰富融资方式,合理设定利息,规范民间融通市场。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延伸农村服务链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这也是集体经济摆脱行政化,真正实现市场化的要求。

2、制定税收优惠和奖励政策。在工商税务等方面实行减免税费,可将村集体新办企业实现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村集体,作为集体企业的发展基金;国土、农业、财政、交通、水利等县直部门将涉农资金和项目向村级集体经济倾斜;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村委、县委给予奖励;对偏远贫困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借款、贴息、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扶持。

3、建设法律支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支撑,尽管目前我国涉及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众多,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概念模糊不清的问题,并且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新时代、新形式的集体经济也在许多方面有别于传统的集体经济,更加需要配套的法律基础,使集体经济的发展更为理性,有法可依。

主要参考文献:

[1]薛继亮,李录堂.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新形式:来自山西的经验[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8.1.

[2]齐力,梅林海.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条件现存问题及改革措施研究[J].南方农村,2009.1.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第2篇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

中图分类号:F3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5-0054-06

党的十报告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关系到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到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立足农村的实际情况,正确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使命及其发展趋势,反思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对于增强农民、农村、农业的内生动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态的发展与嬗变

农村集体经济是新中国成立后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产物,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和国情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通过建立起了小农经济,但是在当时复杂的国内外局势下,很快便出现了小农经济与国家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矛盾以及两极分化等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路径在于把广大农民群众引导组织到集体所有制经济上来,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化大农业。1953年,遵循党在过渡时期“一化三改”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按照“由低到高、逐步发展”的原则,我国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从最初的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集体经济逐渐形成。1954年,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形式将“集体所有”确立为与国家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并列的一种所有制形态,充分肯定了其存在的重要意义。然而,当集体经济迅速由高级合作社过渡到阶段后,已不再是单纯的集体经济组织,而是“政社合一”的一种集政权与经济管理为一体的组织,并全方位地控制了农村的生产、劳动、生活等领域,形成了农村一元化的局面。这种以“”为管理主体,以“三级所有”为经营模式的集体经营体制,超越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盲目追求“一大二公”和“一平二调”,严重背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违背了发展规律,侵害了农民以及基层集体的利益,严重挫伤了个人和集体组织的生产积极性,致使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村经济一度濒临崩溃的边缘。的实践表明,其不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集体经济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20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体制的解体,我国逐步确立并于1982年由《宪法》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其作为必须长期坚持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户分散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分散生产,“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一改革取消了生产队层面的集中生产和统一分配,解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问题,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解放生产力,但是,现实实践中对于家庭经营的过分强调以及重视经济条件下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忽略了集体经营以及集体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分无统”的小规模分散经营使得农户超小规模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矛盾再次出现。进入21世纪以来,这一矛盾表现得更为明显。家庭承包经营虽然在总体上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但是它存在着经营规模过小,土地细碎化和难以抵御市场竞争风险等问题。根本出路在哪里?就是要大力培育、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制度改革,打破了单一的集体统一经营模式,创造了分散经营、统一经营以及统分结合经营等三种经营模式。由于改革开放后,国家政策允许农民进入非农产业领域,一些农民开始自发形成了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联成一体的经营性合作经济组织。

进入21世纪以来,若干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在农民群众共同合作的情况下,进行资源、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整合,形成农村合作社、股份合作企业等集体经济实体,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统一生产经营,按土地股权分红和按投入的劳动分配收入的经济组织。各地发展起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如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地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势头。

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至今,伴随着体制的废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经历了由高度统一、形式单一的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主的实现形式的转变,农村集体经济在内涵和外延上有了较大突破,其主体形态、经营制度与运行机制等均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就其内涵而言,传统集体经济将集体财产仅作为劳动资料对待,实行集体劳动制度和按劳分配原则;而新型集体经济则在集体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的基础上,突出集体财产的资本属性,由农民集体对集体财产进行市场化经营,以各种经济投资形式实现集体财产增值,免除集体成员参与集体劳动的强制性义务,作为个体的农民或集体成员拥有充分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集体内部就业,集体成员的收益分配原则也相应地转变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就其外延来讲,新型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多元的,但凡以农民为主体进行财产联合与劳动联合,实行共同经营、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的经济组织和经营方式,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当然,无论是传统集体经济还是新型集体经济,并未改变生产资料的集体共有制性质,也即是说,集体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或者说集体的所有权没有变,而且,只要在集体财产所有的基础上,利用集体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实现集体成员利益的经济活动都是集体经济。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和外延的变化,村集体在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安排集体成员在集体经济内部实现就业的同时,也大力支持集体成员的外出就业和自主创业,鼓励集体成员参与多种经济形态,从而形成以集体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农村经济格局。

农村集体经济的产生及其演变,是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分散占有和使用之间矛盾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其发展嬗变的历程表明,集体经济在实践层面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在于不断改革和创新,在于选择科学的实现形式。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性质不同于其组织形式或实现形式,要避免将农村集体经济某种具体实现形式的问题归因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更不能因为某种具体实现形式的实践效果不佳而全盘否定集体经济存在的价值,把集体经济简单地等同于大锅饭、低效率等。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前进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具有个体经济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社会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必然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促进农村全面繁荣,推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实践及问题反思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旨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改善农民福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增强农村的综合实力和凝聚力,缩小城市和农村间的差距。根据我们的调研,最近五年来,许多地区突破了出租门市、厂房等资产资源的“房东经济”和“地租收入”以发展集体经济的思维定势,积极探索和尝试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迅猛,平均每两个行政村就有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3以上的农户参加了专业合作社。特别是,随着农民承包土地流转增速的加快,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量化和股份配额为核心的股份合作社成效较为显著。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地理环境、人文历史、现实条件以及矿藏资源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因地制宜的不同特点。从河南、陕西两省的调研情况来看,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可分配收益较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短缺。许多村子由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资源性资产,诸如企业、厂房或矿产等,在过去的发展中或出让或承包,相当一部分已经掌握在私人手中,除了土地仍坚持集体所有制以外,几乎已经没有其他集体资产。在此硬约束条件下,从土地要素上拓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渠道,即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成为发展集体经济的现实选择。

常见的集体经营合作形式可分为两类:一是农产品龙头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加农户的合作形式;二是以合作社加农户或者各种农业技术协会加农户的松散合作形式。前者通常由村集体成立土地流转组织机构,将农户手中的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以股份的形式再次集中,通过签订合约的方式,把土地实际经营权委托给龙头企业或村集体企业统一使用,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农民依据股权分享专业化与土地规模经营所带来的收益。这种形式有利于解决当地农产品的销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单个农户应对市场风险的压力,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后者则多是同一个村或附近村子的从事蔬菜、果木、花卉等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几家生产大户牵头组织成立合作社或者组成专业协会,进行生产、加工或销售,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收益。相比于河南、陕西的农村集体资产状况,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则在农业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得到了较为高效的运转和经营,其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保持增长的态势。20世纪90年代初,北京开始推进“资产变股权、社员当股东”为主要特征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北京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区位资源禀赋特征,相同类型地区的产权制度改革在股权结构设计、分配形式等方面具有相对的一致性,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量化和股份配额为核心。从城乡结合部地区到平原地区,再到山区,北京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存量资产量化型、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型、林权量化型或资源加资本量化型。受不同区域资源禀赋的约束和影响,北京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分布由近郊区外延呈现梯度上升式分布,其中包括农民合作兴办的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加农户或公司加农户以及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技部门和供销社等兴办的合作社、农民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了城乡之间资源配置,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缩小了城乡间的发展差距。

相比较而言,作为江苏省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苏州村级集体经济独具特点,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20世纪80年代,苏州村级集体经济实现了由传统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跨越,包括队办企业在内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苏南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90年代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多数地方采用了“动产出售,不动产租赁,集团公司不撤,注册商标不卖,债权债务相抵后划转”的做法,保留了村集体这块“自留地”,即以村集体积累投资建造的大部分厂房、绝大部分供电供水供气设施以及所有企业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仍归村集体所有,并进一步量化折合成为村集体持有的企业股权,此项举措把企业的发展与村庄密切联系在一起,为村级集体经济稳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造就一批闻名全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如常熟市梦兰村和梦兰集团、蒋巷村和常盛集团以及张家港市永联村和永钢集团等。自2001年下半年开始,苏州以全面推行农村“三大合作”即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专业股份合作,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发展以股份合作社为主的集体经济。苏州成立和发展了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社,如置业合作社、富民合作社、就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开发林果苗木基地,发展高效特色农业,在实现农民增收等方面成效明显。

实践表明,集体经济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各有不同,呈现出多元化和多样化的特征,但不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都服务于集体资产增值和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这一共同目标,这是由集体经济的公有性质所决定的。反思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可以看出,其发展存在着三大方面的问题:

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独立法人地位,其经济职能的发挥受到一定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集体财产所有者的代表,不仅与组织内成员存在经济关系,而且也与社会其他市场主体有着事实上的经济联系,客观上承担着法人的角色。然而,其很难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界定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法人和事业法人来注册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其现实功能和存在价值,既非自然法人和事业法人,亦非企业法人或者社团法人。转制后的新型集体经济在不同地区的登记注册情况不一,较为混乱。有的在经管部门登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有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注册登记和纳税,同时还承担社区公共开支,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称。此外,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是以村为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本村村民,在行政区划基础上,以户籍、劳动贡献、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基本标准对资产进行股份量化,确定集体股与个人股比例等。由于资产要素并没有明确界定产权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经济关联性实际上比较脆弱,但是组织外部的生产要素又进不来,股权结构长时间处于固化的境地,这种状况不利于治理结构的完善。再加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较为简单,甚至为村组织的行政作为所取代,阻碍了其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二,土地流转中农户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就当前而言,土地依然是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和就业保障,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一种重要实现形式,如何在实践中确保农户个人土地股权的继承、转让、抵押、流动等权益至关重要。然而,在进行土地流转,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过程中,由于政经不分和集体经济功能定位不清晰,一些村干部利用手中的行政职权,直接进行土地流转,搞土地集中统一经营,并且作为甲方签订流转协议,致使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损害和侵犯;有的地方则采取反租倒包的方式集中土地资源,签订二级或三级租赁协议,租金兑付逐级传递,承包农户落为最末的等级,拿不到应得的全部租金。此外,关于土地流转的合同过于随意简单,文字表达也非常不规范,存在法律漏洞,一旦遇到市场风险或其他意外情况便无法进行操作或兑现,农户利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其三,专业合作社规模偏小,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从我们的调研情况来看,一方面,10户及以下合作社占到总量的50%左右,合作社规模偏小,合作社之间的横向联合不足;部分地区虽说建立了股份合作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以农户为主组建的股份合作社入股资产绝大部分是以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荒坡地使用权等土地类资产,只有少数合作社农户以现金入股;还有部分合作社存在农户没有入资和没有收入的情况,即一些合作社尽管已经登记备案,挂了牌子,但只是个空架子,并没有进行实际运营,农户也没有真正成为利益共同体,是所谓的“空挂社”。另一方面,当前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与集体之间的联结机制大都比较松散脆弱,缺乏完善紧密的联结关系,只存在着简单的买卖、加工关系或是互助合作关系,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依然较低,不能够在解决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与农产品大市场的矛盾方面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既不能够满足市场竞争中提升谈判地位的现实要求,也很难有效抵御市场风险。而且,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以从事第一产业为主,主要是提供农产品原材料,在初级生产领域、生产环节发挥作用,信息技术服务和加工流通类的合作社占比较低,很难提升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再加上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品牌、商标和质量认证意识还不强,品种单一且产品质量不统一,致使合作社的经济效益不高,发展缓慢。此外,合作社纵向一体化程度不高,产业间融合发展较慢,不能充分带动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无法真正实现农业规模经济和农业产业化。

三、城乡一体化背景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

有效实现的政策建议发展集体经济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立足现实,我们提出以下三大支持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对策。

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完善财政和金融支持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离不开集体经济组织,其关键在于设立代表农民集体进行经济活动的组织,并保障集体成员的成员权。集体经济的主体制度亟待建立,但我国目前尚无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和运作的国家立法。因此,要尽快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以及《关于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定位和主要职能,确立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使其成为具有相关市场权利和义务的完善的法人主体。要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委托机制,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对于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人员界定、股权结构、股权继承、增资扩股以及新增资产股权量化等问题方面给予指导,通过规范的股权管理,切实改变少数人说了算的管理局面,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二者准确定性,建立村两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协调机制,实现集体经济组织与党支部、村委会职能分立,各司其职,逐步剥离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交由公共财政承担。此外,还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审核备案制度,拟制切合当地实际的示范章程样本,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适合本组织实际的章程,研究制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保障措施和扶持政策。

在明确集体经济法人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完善财政和金融支持政策。其一,加大对集体经济薄弱村财政扶持力度。对村级集体发展农业产业培育、建设用地复垦、扶贫开发等项目进行扶持。其二,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扶持。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营业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产品经纪人、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纳税人等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各种财政性补助或奖励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对村集体经济新上马的二三产业项目进行税费返还,即对于新增税收按一定的比例奖励返还到这些项目,并明确规定用于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三,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方式。针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较为困难的状况,政府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的特点和资金需求状况,允许有条件的村成立金融担保公司,制定规范合理的农村小贷公司审批程序,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额贷款贴息力度,积极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担保。另外,银行还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量身定做各种信贷产品。例如“联保贷款”,即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联保的方式与银行签订联保合同,银行根据集体经济的特点和资金需求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誉状况,发放相应数额的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集体经济融资困难问题。

2.创新土地经营体制,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集体土地流转的本质是产权流转。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在法律与政策层面被赋予了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地位,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享受集体土地流转的收益,然而具体到收益分配时,由于产权归属不清晰,导致村民的一系列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基于土地在发展集体经济中的重要性,要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创新土地经营体制。可以借鉴和参照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的经验做法,在政经分开的前提下,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定价折股,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切实落实到以农户为核心的主体中,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创新土地有偿流转制度,确保股份的流转、继承与出让和股份收益的有效分配等。同时,以乡镇平台建设为重点,构建“村组服务、乡镇交易、县市监管”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体系,制定完善流转的交易程序和监管制度,完善集体资产的监管机制,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审查,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体产权流通,化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土地流转收益的合理分配。

当前,农民依靠土地和集体资产入股以及村庄社区封闭式的产权结构,不但制约了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的完善,而且影响到土地经营体制等农村经济社会多项发展制度的创新,很难建立起内外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机制,从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不得不说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产权问题处理所面临的一个难题。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亟须打破村庄社区产权的封闭结构,吸收外来社会资本、人才、科学技术等要素,创新资源配置体制机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向外适度扩展延伸,如对几个行政村进行合并或者合并乡镇和村,在理顺关系、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量化的基础上,科学设定产权结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并建立起集体经济组织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按“产权规则”运行的制度规范,促进生产要素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更大范围内的合理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村集体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可持续发展。

3.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社和联合社,适度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

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不但意味着集体财富的增加,而且增加的财富还能够惠及全体村民。实现此双赢目标,因地制宜地选择一个科学合理的实现形式就显得至关重要。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和经营运作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所有者的权益。现有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与集体之间的联结机制大都比较松散脆弱,再加上合作社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后,为突破资本规模扩大的瓶颈,需要加强彼此间的联合,有必要以股份合作社和联合社的方式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与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以促进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从具体做法上来看,一方面,要适当增加股份合作社的开放性,拓宽合作的区域、行业和领域,尽可能吸收社会自然人和法人加入股份合作社,在拓宽筹资渠道的同时,实现人才、资本等生产要素和资源的有机整合;积极发展跨村乃至跨乡镇的、区县级的联合社,推动“农户的联合”向“合作社的联合”跨越。明晰产权,统一经营,合理持股,成果共享,实现土地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收益在村与村之间的合理分配,提高合作社的市场地位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区域性集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之间的联合,力争实现“三位一体”,走出一条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全产业链发展道路,合理分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增值效益,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效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社和联合社,有利于解决集体资产保值问题,而集体资产增值问题的解决则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以公司制为方向,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公司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主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特有的制度设计使得企业的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能够更好地实现投资者追求盈利的目的,有利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同时,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机制,有利于通过市场调节,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要素流动,加快其与城市经济的融合。随着近些年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始熟悉市场竞争规则,逐步与社会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接轨,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经济发达地区如苏州农村集体经济已经在这方面开始了探索。现阶段,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对农村股份合作社进行公司制升级改造,分离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司体制,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司法人财产按照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进行经营管理,使各类生产要素实现利益最大化,最终促进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德祥,张建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发展趋势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1).

[2]高飞.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运行研究――以湖北省田野调查为基础[J].农村经济,2012,(1).

[3]施建刚,蔡顺明,等.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选择[J].农村经济,2012,(9).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第3篇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没有农业的发展,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进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新农村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组织形式也由过去单一意义上的合作社发展到今天新型的组织形式。同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也逐渐形成了比较明晰的思路,这就是十七大报告在论述统筹城乡发展时指出的: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从这个意义上,建设健全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模式对于提高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经营效率和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和新发展,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本文旨在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现有研究的共识和不足。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义

从现有文献资料的总结来看,目前学界对于农村经济组织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常用的有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中介组织等诸多称谓。此外,对于名称的内涵界定也有着不同的研究。

首先,组织性质的分歧。有学者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联合、民主管理、团结互助的非营利性的一种经济形式。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联合自助,约定共营的一个企业形式的法人经营共同体,各“合作人”是具有私人财产和分户经营的单位。王礼力等则进一步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为增进自身利益而形成的组织,存在着组织和农户之间剩余利益的分配。而潘劲等则认为,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介于社会团体和合作企业之间。

其次,组织形式的区分。多数学者的研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了区分。现行《宪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由此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着本质上的区分,前者呈现出了农村区域一般特征,是以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而后者是农民自愿加入,是私有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

再次,关于组织范畴的维度。有学者通过区分农业、农村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较系统地论述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概念,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指有关农业以及农村二三产业中经济关系和从事经济活动的合作经济组织,该组织采取自愿加入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财产权。目前,学术界广泛研究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大多集

中于农业,还未涉及农村中的二三产业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类型

各地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呈现出了不同的组织类型和组织模式。按照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主体,张学鹏等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分为政府主导型、能人主导型、公司主导型和专业合作社四种形式;刘德春将其种类分为农民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组织。总的来说,通过不同学者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类型划分,虽然有名称和形式的差别,但是都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于加强农村产业化经营模式进行了肯定。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兴趣,大部分学者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归纳为连接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的桥梁。陈永平指出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具体含义:宗旨是为全体的组织成员服务,为组织成员谋取更大的利益;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效率,提高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组织规模的扩大,是为了使合作经济组织更加富有生命力,在市场竞争中更加具有竞争优势。也有学者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进行了多方面的归纳,张屹立等认为,非政府组织担任了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社区以及农民之间的沟通和农村社区社会资本凝聚的作用。此外,徐顽强等认为,研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视角应从本质上出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应该是连接农业资源和市场的纽带。

四、农民合作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

现实表明,尽管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若干鲜明的制度优势,但在全国范围内仍发展不足,存在不少的问题。目前,学者们主要从外部制度供给和内部自身结构两方面对农村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从外部制度供给来看,部分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导向作用,法律地位不明确。夏英指出,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外部环境,在两方面存在较大局限性:一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不完善;二是合作组织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有学者从政府的角色定位和介入方式方面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表现为明显的行政主导态势,行政色彩浓厚,合作属性淡化,不能有效维护农民利益。张晓山则进一步指出了政府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消极因素所在,主要包括对合作资金的管理不规范;部门利益影响组织资源的整合;单纯下指标,定任务,影响组织运行效率。从内部自身结构来看,当前大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管理松散,发展机制不完善,缺乏严密的组织结构。同时,由于农民长期生活在“小农经济”的习俗环境中,其自身存在一定的思想和认识局限性,忽略了对财产的权利意识和参与管理的义务,缺乏人本理念。另外,一部分学者也指出,现行合作组织的服务、协调能力不强,组织引导农民发展生产和进入市场的能力有限,且具备一定的封闭性和排他性,难于适应市场资源配置的要求。

由此看来,学术界从多方面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从外部环境而言,学者们主要从市场经济、法律构建、政府角色等视角分析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面临的问题所在。从内部结构来看,学术界主要关注的是组织的结构、成员以及功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但是,从研究目标来看,学者们的研究主要还属于政策性研究,仅仅是从政策制定层面展开对现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问题的分析,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

五、综合评述

综上可见,学术界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方面已取得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在以下方面初步达成共识,但现有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研究的视角上,目前理论界大多从经济学意义探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而从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法学等视角研究的成果较少,不利于人们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全面把握和了解;第二,在研究方法上,以规范分析为主,实证研究相对较少;第三,在研究内容上:一是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定义,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本质特性的认识,制约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深入研究,尤其是政策层面的研究;二是现有研究偏重对浙江、江苏、山东等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欠发达地区及落后地区研究较少;三是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研究大多从自身内部结构、外部环境等微观层面展开,而没有将其放到整个农村社会系统中考察,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村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农村其他社会要素相互关联,所以我们必须将其放到整个村社会系统中去考察研究,理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村基层组织、乡村政权组织等之间的影响关系;四是现有研究大多集中探讨某一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农民协会组织、股份合作制组织等,个性研究未能有效上升为共性研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在规律性的研究尚不深入。

主要参考文献: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第4篇

农村集体经济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该以何种方式发展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经历了资产承包制和租赁经营后,慢慢扩大农村集体经济范围,兴起一批村办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等经济形式。农村集体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状态,有利于增加我国农民的稳定收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服务功能,促使农民群众向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发展。文中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入手,介绍一系列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策略。

一、分析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因素

(一)人才严重短缺

农村地区所处的位置影响其无法吸引大量优秀专业人才。同时,农村部分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多数为初中及以下学历,不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和技能,无法快速搞好农村经济。加之县级农技人员严重不足,各县农委约有6名专职农业技术人员,无法针对每个村庄展开实地性指导。

(二)缺乏有效的政府支持

集体经济发展不单单缺少合理的总体规划,有关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基础数据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为政府制定合理政策带来一定难度,也从侧面反映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缺乏有效指导等问题。目前,农民迫切希望政府执行土地使用、启动资金等各项优惠政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各个地区对农业投入不足,部分地区农业基础设施严重损坏,缺少相应的资金进行修复,村集体收入除去办公经费、计划生育开支等费用所剩无几。

(三)集体经济制度存在缺陷

集体经济不成功的重要因素在其内在原因,因现行制度主要针对村委员对集体资产实施经营管理,部分并未建成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缺乏适当的监督,时常出现以权谋私的情况。同时,集体经济收益无法很好地改善农村公共设施或发放村民服了,甚至成为引发腐败的根源,这导致农民不支持集体经济。

二、改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的对策

审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的影响因素及问题,提出以下相关的改善策略。

(一)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

集体经济财产权隶属于农民集体,因此,需要选定合理的人进行治理。目前,我国政府实行派遣人进行管理,上述人、委托人对其无法实时有效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自然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合作经济管理模式由农民自行组织,实施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的模式,该组织内重大事物多数由社员民主表决决定,真正意义上代表社会的利益和意愿。

(二)创新人才管理模式

随着素质教育在农村的普及和高等教育大众化,为保障农村村干部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必须主动扩大高素质村干部候选人有效供给。采用引入市场的观念,不断扩大选人、用人渠道,为农村各个阶层选择优秀的人才。同时,地方政府要制定合理的培养计划,为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创设良好环境。对部分城郊地区、流动人口频繁流动的区域,可以适当放宽村干部身份限制,准许某些准村民参与村干部选举。通过各个途径打破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封闭型农村社区,不断拓宽村干部来源渠道,为农村基层组织提供大量优秀的人才。

(三)开展合作经济的主要途径

农民合作经济是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农业组织形式,大于90%发达国家的农民均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国外执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以专业性和综合性合作经济两种模式,专业性合作经济形式实施按劳、按股进行分配和管理,根据市场机制实行。综合性合作经济模式由农民自行建立逐渐形成由中央至地方的半垄断组织体系内。我国更适应执行美国这种专业性经济模式,但考虑本国实际国情,可以考虑一企业领头农户入股的方式组建合作社,执行按股、按劳动分配制度,严格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施管理。从政府角度来说,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由原有的管理角色变为引导和扶持角度。政府部门通过积极引导帮助农民创建各类合作社,但必须保证农民自主管理权力,不可依据自身意愿干预合作社管理和经营活动。那些由政府牵头建立的合作社,政府部门可进行有效的监督,预防其完全被企业控制。同时,必须打破行政区域束缚,合作社成员不可单单局限在本乡、县区及外省的合作社,便于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和管理效果。从农民角度来说,我国多数劳动力素质较低,因此,必须开展各项培训活动,让农民学习先进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第5篇

关键词:股权质押;担保方式创新;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3-0059-04

一、引 言

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具有权利性、表征性、便利性和风险性等特征。虽然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具有相对不稳定性,但总体而言,在权利证券化和市场信用高度发达的今天,股权质押已与动产质押一起,成为现代质押担保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越发显示出其融资方面的潜力。在学术界,关于股权质押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股权质押的法理研究。而政府部门及产权市场等实务界则多从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障碍进行了分析。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探讨均仅限于城市地区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质押问题,而对农村地区股权质押这一创新担保方式的重要意义、适用基础等问题却没有涉及。当然,这与农村地区以股权为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况极不多见有关。股权质押源于实践,它并不是与质押同时产生。权利制度体系只能由一定的社会经济需要决定,股权质押只能是商品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只有当农村地区存在一定的股权形式作为质押基础时,农村地区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才可能随之兴起。近年来新农村建设的蓬勃开展,新型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不断涌现,使股权在农村广泛发展、存在,为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基本条件。2009年年初,浙江宁波市开展了村股份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受到了当地农民的欢迎。这说明在中国农村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然而,由于中国农村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在农村推广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也面临一些困难,需要政策扶持予以推动。

二、股权质押担保对金融支持“三农”的意义

当前,针对农村的担保方式创新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各类新型的担保创新方式层出不穷。基于农村股权的存在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特点,目前在农村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不仅具备其原本的简便、快捷的优点,还有利于满足农村宽领域、多层次的融资需求,有利于融资机构为“三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1.有利于满足宽范围的融资需求。经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当前的中国农村涌现了一大批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及股份合作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中都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股权形式,农村大到村集体、企业,小到农民个人,都持有着各种各样的股权,股权的存在范围十分广泛。如果这些股权能用来质押获得融资,那么将惠及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可以在较大范围内满足农村地区的融资需求。

2.有利于满足多层次的融资需求。由于各类农村经济主体持有的股权种类多样,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将更有利于满足各类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以农民为例,一般农户持有的股权为资格股、身份股,多数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最基本的股份,股份面额不大,其融资需求多为金额较小的简单生产需求。农村专业大户除持有资格股、身份股外,还持有投资股,股份面额较大,其融资需求也为金融额较大的扩大生产性需求。股份持有的数量、面额与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基本匹配,使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农村有较强的适用性。

3.有利于消除农户与融资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村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的范围都不大,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乡镇企业的范围更小一点,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大都是相互熟识的,彼此之间的信用状况也都了解。由于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股权一般只能在内部转让,融资机构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时,一般要与股权代表单位签定同意内部转让股份的协议。在这个过程中融资机构可以了解业务办理者的资信状况,最大程度地消除融资者与提供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中国农村股权结构与推广股权质押担保的现实基础

目前,在中国农村地区,经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中都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股权形式(表1所示)。入股各类经济组织的农村经济主体即是股权持有人。农村股权分布范围很广,农民、农村各级经济组织、乡镇企业等各类农村经济主体都持有一定量的股份,这些分散在农村的股权正是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的坚实基础。具体股权持有情况见表2。的股权而言,农村的股权有其独特的性质。

一是分布范围较广。农村的村集体、乡镇企业等传统农村经济主体一般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而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也采用了股份合作制加以建立。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的广泛存在,使农村大到村集体、企业,小到农民个人,都持有着各种各样的股权,股权的存在范围十分广泛。

二是股权形式多样。个人股、集体股、成员股(身份股)、投资股、自然人股、法人股等各类股权形式都可在农村找到身影。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所持有的股份根据其自身经济条件和发展状况而有所不同。一般的农户所持有股权为村股份合作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股、身份股等基本股份。农业生产大户或农村个体工商户则可能持有除了基本股份之外的投资股,农村经济组织则会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持有其他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股或投资股。

三是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尽管合作社的原则之一是“自愿与开放”,但是由于在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享有了国家诸多优惠政策,为了保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农”姓,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里都对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如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量化到人的股权可以按《章程》依法继承,也可以按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同意后在股份合作社股东之间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股份可在经合作社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让(一般限于成员内部转让)、买卖、继承。”

四、推广农村股权质押担保面临的主要困难

相对于城市中的股权,农村股权存在范围广、形式种类多,给股权质押融资业开展打下了丰厚的基础。然而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自身的特性,使得绝大多数农村股权都不能公开自由转让,这些性质也为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局限。

(一)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存在一定法律障碍

股权由于无法完全自由转让是农村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最大障碍。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在债权届期不能受到清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以使债权人优先受偿。对股权的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出质的股权为“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无法自由转让的股权,将对接受质押股权的融资公司或银行产生较大的业务风险。当融资人无法还款时,融资公司或银行处置股权的方式将会受到一定限制,不仅增加业务成本,还可能造成放贷损失,使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融资公司或银行产生顾虑。

(二)股权存在形式繁多,增加融资机构业务成本

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股权存在形式更为多样。数量多、种类多、结构复杂,不利于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农村经济主体的股权存在形式与转让方式多由其章程决定,而随着农村经济主体种类及发展阶段的多样化,致使农村不同经济主体中股权的存在形式和流转方式各不相同,甚至同一种经济主体的不同发展阶段中股权的流转方式也会有所区别。股权存在形式多样,一方面使得管理部门难以出台统一的股权出质规范,另一方面也使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机构必须花费更多的精力,针对不同的经济主体制定不同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规则,增加了股权质押业务成本。

(三)股权融资意识淡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尽管早在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的《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明确指出要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但在农村,股权质押融资还是新生事物。首先,农村融资机构开展股权融资业务的积极性不高。目前农村融资机构较为热衷于开展动产担保及林权、土地经营权、应收帐款等其他权利担保融资业务。股权担保方式由于转让受限、股权处置难度偏大不受融资机构重视。其次,农民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摄性不高。由于宣传不足,农民对股权质押融资知之甚少,大多数农民没有用手中股权作担保融资的意识,就是在宁波市江北区,在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初期,由于农民对股权质押业务的不熟悉,也曾发生过三个月的时间里只发生两笔股权质押贷款的尴尬局面,后期经过大力宣传推广才有所改善。

五、推动中国农村股权质押担保方式创新的政策建议

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零星的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试点,其中做得比较好的是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试点。据统计,截至2009年8月11日,江北区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的户数为451户,贷款金额1299.98万元。江北区的成功经验说明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农村仍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要进一步推动农村股权质押业务的发展,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农村股权质押融资意识

要促进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树立股权质押融资的意识十分必要。一方面可由政府部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局,通过举办银企见面会、研讨会、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向融资机构宣传股权质押优势,使融资机构意识到开展农村股权质押业务是丰富自身业务品种、抢占农村市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要通过办讲座、发传单等方式,加大在农村对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宣传力度,让农村经济组织认识到股权质押融资对于促进其进一步发展的巨大作用,了解股权质押融资是激活资本、增强自身实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也使农民意识到股权质押融资手续简单,贷款费用低的长处,提高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二)出台指导意见,规避农村股权转让受限的法律障碍

农村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要顺利开展,必须克服股权不能自由转让这一障碍。农村股权虽然不能自由转让,但可在农村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内部转让,给股权处置创造了一定条件。在宁波实践中,为了规避股权不能自由转让这一障碍,宁波市江北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相关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德见》从政府的角度明确了开展出质的股权可以以拍卖的形式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内部进行转让。若股权流拍,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对股份进行回收,规避了股权无法自由转让的障碍,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融资机构的资金安全。

由于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形式多样,在促进农村股权转让的政策上要坚持一社一策的方针。根据每个经济组织自身的特点,制定符合其成员利益的股权转让方案,转让方式可由经济组织自身决定,可选择在内部拍卖、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对外转让等方式。转让对象和数量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应不改变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在股权转让登记方面也应作出明确规定。也可结合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条件,确定是在经济组织内部登记、年末送工商局备案或是直接在工商局进行登记。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第6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0-0011-05

当前,我国进入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时期,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成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及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农村信用社变迁的历史阶段

新中国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以来主要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1.1951―1957年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要求普遍建立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大农民经过成为土地的主人,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而资金缺乏是这一时期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如何把农村闲散资金组织起来,支持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在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一方面努力将国家银行机构的触角向广大农村延伸,另一方面则开始在农村重点试办农村信用社。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颁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要求各省重点试办信用社,试点工作采取“典型试办、逐步推广”的办法,形式上实行多样化,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信用合作社,二是供销社的信用部,三是信用互助组。试点工作起到很好的效果,农村信用社发展比较迅速;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1954年,农村信用社开始大发展,当年年底70%左右的乡建立了信用社,1956年全国97.5%的乡建立了信用合作社,基本实现了农村信用社的全国性普及。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比较完整地体现了群众自有、自助、自享的合作性质,发展比较健康。

2.1958―1979年农村信用社合作制遭到破坏时期

从1958年开始,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进人了频繁变动的时期。“”和初期,随着中国财贸体制的变化,农村信用社下放给和生产大队管理;随后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银行收回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时期,农村信用社又被下放给贫下中农管理,随后又收归银行管理。这样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经过了两次下放、两次回收的沉浮,每收回一次,都使农村信用社向银行靠拢一步,呈现出自身“名义”与“实质”的背离。名义上,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组织,实际是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合作制遭到破坏,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其在产权形式、民主管理和经营方式方面背离了合作金融特性。

3.1980―2002年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制改革时期

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资金投向和业务内容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有“大一统”体制下的农村信用社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进行改革,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属性,以适应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改革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1980―1995年,主要是恢复体现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三性”特征,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改革是在不改变农村信用社是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原有体制下进行的,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二是从1996―2002年以“合作制”要求来规范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逐步健全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民主管理组织,加强对社员的服务。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没有建立起体现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农村信用社的人事管理包括工资制度仍受政府的管理和支配④;在管理体制上,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管理到人民银行管理,获得了一定的独立性,但在“内部人控制”下农村信用社商业化严重,资金大量外流,完全背离“合作制”式民主,农民贷款难、贷款贵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

4.2003―2010年农村信用社多元模式改革时期

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改革未能取得预期目标,而且还造成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高,出现整体性亏损。又加上我国存在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这就客观上要求农村信用社改革不能固守原有的单一模式。必须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采取多种改革模式。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方案。改革内容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实行试点省份的农村信用社可以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信用社本身的情况,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合作制三种模式中自行选择;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给省级地方政府负责,省级地方政府成立省联社作为其代表机构,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中国银监会作为国家银行的监管机构,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同时,国家出台多项扶持政策,帮助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也被称为“花钱买机制”改革思路。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产权和组织形式上实现了多元化,到2010年年底,全国共成立农村商业银行84家,农村合作银行216家,县一级法人模式的农村信用社1976家⑥。但是,改革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产权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流于形式。

5.2011年以来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时期

银监会提出从201 1年开始用五年左右时间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现有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这表明了今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方向是股份制,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改革终结。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重要成果,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支农服务能力大大提升,截止2015年底,全国共组建县一级法人农村信用社1299家,农村商业银行859家,农村合作银行71家。

二、内生性制度设计与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的脆弱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不同的时期,农村信用社也经历了曲折发展,这种曲折性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既不同于苏联时期的信用合作社,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而呈现出独特的发展特点。

1.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演变是适应经济发展战略而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

不同的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不同,经济环境也迥异,整个经济体系(包括农村金融体系)都要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服务,而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体、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必然被纳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之中。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农村信用社不可避免地随之调整,以适应这些变化,从而不断偏离了合作制度而发生异化。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解决农村资金短缺问题,在政府支持下,建立起农村信用社,为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农村信用社在信贷资金上通过“统收统支”的形式也纳入准国有制经济体系,以实现把农村金融资源转化为对国家工业化的支持,这时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向重工业和城市提供农村金融剩余的一条重要渠道,使农村信用社异化为政府获取农村金融剩余的工具。在“”和“”期间,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下放给社队管理.农村信用社实质上已经异化为和生产大队的会计结算部门,或异化为救济穷人的慈善机构。在收归银行管理后,农村信用社执行银行的决定.完全隶属于国家银行,异化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1980年代,政府先后启动了农村经济体制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战略,推动农村乡镇企业、国有企业和城市私营经济的发展,由于国有银行无力满足城市工业化和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大量资金投向了乡镇企业。这样,农村信用社异化为政府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工具。1990年代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改革,为规避风险,国有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领域,特别是退出农村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并被赋予“支农”的政策性职能,农村信用社商业化倾向严重,社员所有的合作金融性质无法体现,农村信用社已经异化为国有商业性或政策性金融机构。进入21世纪,我国政府实施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该战略重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的突出作用,要求把农村信用社建设成为为“三农”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试图通过把农村信用社交给省级地方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实行多元化模式改革,以期达到增加农民收入和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之目的。但是,由于缺乏支持“三农”的相关配套措施,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农村信用社资金大量流向城市与非农产业,农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没有得以解决。

2.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过程是有关各方的利益博弈过程

自农村信用社成立以来,逐渐形成了多个与其利益相关的主体,这些利益主体不断博弈,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的过程也是其利益各方的博弈过程。

1951―1957年是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普遍建立时期,在当时与农村信用社最相关的利益主体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农民。在这个时期,政府面临着恢复国民经济和向集体经济过渡的任务,农民需要一个为自己真正提供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避免被高利贷盘剥。而国家银行覆盖的范围有限,在工业化战略下也无法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致使高利贷在农村的盛行,博弈的结果就是普遍建立起具有合作制特征的农村信用社。1958―1979年是农村信用社合作制遭到破坏时期,最突出的利益主体博弈就是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为代表)和地方政府(以、生产大队为代表):二者目标函数不同,中央政府让农村信用社有效支持集体经济、抽取农业剩余支持国有经济;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的同时,搭中央政府的便车,谋取地方利益,这时期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不断变动.实质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断博弈。1980―2002年是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改革时期,这时期的利益主体除了中央政府(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代表)、地方政府、农村信用社(以内部职工为代表)、农民社员,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突出体现出来。这时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函数是:中央政府要农村信用社支持逐渐市场化的农村经济,同时还要为工业化、城市化筹集资金:中国农业银行控制农村信用社,搭中央政府的便车,乘机谋求部门利益;地方政府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搭中央政府的便车,乘机谋取地方利益:农村信用社职工要保住自己的“铁饭碗”及其他利益.控制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要获得资金支持,解决自己的生产、生活困难;这些利益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它们之间不断进行博弈,使农村信用社恢复的合作金融制度异化。2003年以来是农村信用社多元模式存在时期,相关的利益主体是:中央政府(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代表)、省级地方政府、省联社、县联社、农村信用社和社员。这些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中央政府的利益函数是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交给地方政府管理.转嫁风险,同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发展农村经济;省级地方政府的利益函数是控制农村信用社发展地方经济,同时,通过管理农村信用社谋求中央补贴及其相应的政策支持,甚至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漏洞将金融风险转嫁给中央政府。省联社作为省级地方政府的机构,在管理农村信用社的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谋求特殊利益。县联社谋求对全县农村信用社控制,农村信用社的职工谋求自己国家干部的身份、控制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农村信用社社员的利益诉求是从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支持。各个利益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断博弈,使农村信用社产权形式和治理机构出现严重的缺陷,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流于形式。

3.政府处于制度变迁的主导地位,农村信用社缺乏自主发展和创新能力

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的进程中,其制度变迁的方式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要特点就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优势是国家在制度变迁中可以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中国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农村信用社初建时期,政府在制度构建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包括对农村信用社的章程的制定和农村信用社的筹备及其建立步骤。1958年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在政府的主导下,农村信用社下放给社队管理,又收回银行管理,最后逐渐成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1980年以来,为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政府又主导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金融属性的改革。2003年以来政府主导农村信用社多元化模式的改革,这个多元化模式由中央政府设定.省级地方政府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在中央政府设定的集合范围选择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形式和管理模式。2011年以来,政府又主导农村信用社向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方向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发展演变的过程就是政府(中央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

政府主导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使政府能够以比其他竞争性组织低得多的费用提供制度供给,特别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完善、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虚置的情况下,政府主导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能够在短期内配置社会资源,缺点是制度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而滞后于经济发展.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制度改革的无效或低效供给。同时,政府追求自己的利益函数,农村信用社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的决策,没有完全独立的主体资格,也使农村信用社不能独立自主地设计自己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缺乏自主发展与创新的能力。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现实指向

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对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经营机制、经营目标和治理机构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使农村信用社改革达到预期目标,必须围绕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做文章,完善农村信用社内部、外部治理结构,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1.明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理念和目标

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成立时,作为合作金融组织,其理念和目标是为农民提供融资服务,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然而,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走了一些弯路,背离了为农民社员服务的理念与目标。但是,与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同,我国农村信用社不是在满足社员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发生异化,而是在广大农民社员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资金投向集体经济组织,或对农民社员惜贷、慎贷,甚至嫌贫爱富,把大量资金投向城市与非农产业,使农业贷款比例过低,农村金融资源外流。如贷款“垒大户”,把大量资金投向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乡镇企业等法人组织社员。挤占了对普通农民社员的贷款,或对社员贷款要求提供抵押品,增加了社员获取贷款的难度,农民社员在得不到贷款,只有求助于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今后,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中必须要明确为股东特别是农民股东(社员)服务的理念和目标,因为农民股东占农村信用社股东总数的绝大部分,为他们服务不仅是农村信用社的基本理念与目标,也是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应该坚持的一个原则,尤其在当前为农民提供融资支持是解决“三农”问题、发展农村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环节。

2.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要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国外农村合作金融比较发达的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建立的初期一般都得到了政府的扶持,甚至政府还入股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从外部为其注入资金。但是,随着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壮大.政府逐渐退出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私人产权是清晰的,且与其收益是对应的,社员所有产权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中国农村信用社虽然初建时期也得到了政府的扶持,但是随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政府并没有退出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反而强化了对其控制,致使农村信用社产权模糊,实际上产权属于政府“拥有”,也使农村信用社社员所有产权的公平与效率无法得到体现。当前进行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化改革,政府要在适当的时候退出对农村信用社产权的控制,明晰产权关系,还投资人(社员)所应有的权益,体现出产权关系中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首先,这种公平是相对原有社员的公平。这种公平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要真正体现社员所有的产权关系;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农民社员股金比较小,分红有限,入股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获得贷款。就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股份制方向来说,更要使产权明晰化,使社员的投入与其收益形成对应关系。其次,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中需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起来。为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率,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中吸收了很多农村大型种养户、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人股。这些经济组织资金实力相对强,需要的贷款也比较多,业务也相对集中,能够节省一定的交易成本;而且吸收这些组织入股,可以改变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中以农民社员为主的单一股权结构:而且这些单位和经济组织一般都是收益高、特色鲜明、质优的客户群,它们需要的资金量比较大、周期相对较长,对它们投资可以适当提高利率以获得更多的收益,这体现了股权设置中的效率,但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

3.正确处理政府与农村信用社的关系

我国农村信用社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产权还未理顺,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历史包袱重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然要涉及到政府的角色。需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农村信用社之间的关系。第一,政府改变干预方式,保证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性。由于存在着路径依赖的特性,政府一直控制着农村信用社,使农村信用社社员及其民主管理机构不能自主决定其内部重大事务,这是农村信用社多次改革未能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应该转变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方式由行政化、命令式手段转变为市场手段和经济方法,通过采取政策引导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向,保证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性。同时,政府转变职能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包括建立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构建完善的信用环境,帮助农村信用社打击逃废债,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第二,政府帮助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农村信用社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良资产比例比较大,历史包袱重,金融风险高,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农村信用社的稳定与发展。但是,要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作为对农村金融的支持,政府也应该像对待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一样,核销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清除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更好地发挥它的支农作用。第三,政府还应该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优惠政策。我国农村信用社承担着支持“三农”的任务,这就要求政府免除农村信用社的一切税收,在利率、准备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使其拥有更多的自,以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作用。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第7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问题;现状

金融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与进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广义上而言,良好的金融工作局面十分有利于社会的问题妥善解决,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狭义上而言,良好的金融工作局面有利于市场繁荣,生产力发展。为了探究农村金融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分析农村金融工作的内容与特点。

1农村金融工作的内容与特点

1.1农村金融工作的内容

金融工作简单而言就是指货币的一切行为,货币的流通以及存款,借款等一系列的经济货币行为都可以称之为金融,说的更为通俗一点就是一些和钱相关的活动均可以称之为金融工作。农村金融工作的含义就是给金融工作增加了一个地域限制[1],也就是说发生在农村以及与农村相关的金融工作均可以称为农村金融工作。

1.2农村金融工作的特点

农村金融工作比较于金融工作,由于有了地域的限制,农村金融工作便有了属于其自身的特点,在分析了农村金融工作内容的基础之上,经过研究和分析,可知农村金融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1)工作涉及面小:农村金融工作的涉及面小,主要是从农村金融工作的体量上来分析,可以说是农村金融工作最为主要的特征与特点。农村金融工作涉及面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农村金融工作覆盖经济人群少。农村金融工作所涉及的经济人群较小,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经济人群少并不是指农村的人群少,而是指农村中参与金融活动的人群少,这就使得农村金融工作的涉及面小。其二,农村金融工作涉及的产业单一,具体表现在农村的金融活动围绕的经济活动基本不外乎农业生产以及劳务所得[2],所以说农村金融工作的涉及面小。2)金融活动形式单一:农村金融工作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金融活动形式单一。金融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通俗意义上而言,就是有关于钱的一切活动,既然是有关于钱的一切活动,那么这里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例如,存款,取款,投资等一切流通与运作形式。而在农村金融工作中,最大的特点就是金融活动形式单一,所涉及的部门较少,而金融活动最多的便是存款取款,农村金融活动形式单一,一方面十分有利于相关部门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另一方面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为只有货币在市场中流通起来才能对市场繁荣产生积极地影响,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活动形式单一,自然而然就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外农村金融活动单一忽视了货币的时间价值,总的来说,就是一种经济意义上亏损[3]。3)金融工作所依附的市场较小:金融与市场是一组密不可分的概念,主要是指金融活动必须依附于相应的市场才能进行。例如国家的金融主要依附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市场,并且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而农村金融工作所以依附的市场较小,这与农村经济人群的规模小也有关系,即农村的经济市场小。良好的经济市场应当是具有较大的规模,丰富的经济产业链条,以及较强的抗干扰与抗风险的能力,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有利于金融的发展[4],在经济学的学术层面而言,就是繁荣的市场经济促进金融的活跃,活跃的金融促进市场的繁荣。总的来说农村的经济市场通常是不具有上述有利因素去促进金融的发展,也就是说农村的金融工作需要更多的政府干预机制,即宏观调控,和更多的经济政策,在保证其正常运转的情况之下,促进其发展,进而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繁荣。

2当前农村金融工作的问题

农村经济虽然在整个国家的经济体量中所占的份额较少,但也不能忽视农村经济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农村虽然涉及的经济人群少,但覆盖的群体对于农村的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存在着巨大的潜力,随着全面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前景与优势显而易见。因此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加强农村金融工作建设,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好方式。当前农村金融工作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2.1规范性不强

农村金融工作存在的最大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农村金融工作存在着巨大的不规范性。农村金融活动中规范性的缺失[4],这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制约作用,大大增加了农村经济纠纷,十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金融经济工作的发展。具体表现为,其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金融活动不规范。如两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在借款之初,由于个人之间关系良好,并没有写下任何凭据以及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后来往往因为某些原因,使得这笔借款就存在了争议与纠纷。这就是一定典型的不规范行为,要是在借款之初就立下凭据,或者有中间人作证,就会避免这种纠纷产生。其二,个体向金融机构借款时存在不规范的行为。由于农村经济人群对相关的金融常识与规则了解不清就导致了向机构借款时偶有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通过笔者的调查,农民向金融机构借款,吃拿卡现象在部分地区大量出现。以上均体现了农村金融中规范性不强的特点。

2.2金融意识薄弱

农村金融工作中还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金融意识薄弱,这里所说的金融意识薄弱主要是指农村金融工作中的经济人群。金融意识薄弱。金融意识薄弱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强的制约作用,尤其对于农村经济市场的发展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农经经济人群金融意识的薄弱主要体现为,没有清楚地认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于是导致金融活动仅仅集中在存款和取款之间,投资的经营意识淡薄,以至于导致了经济意义上的货币亏损。这种现象广泛存在于农村的金融工作中,主要跟农村经济人群所受教育的程度有关,由于其缺乏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就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存在。

2.3依赖性强

农村金融工作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农村金融工作的发展直接取决于政府的金融政策,也就是说农村金融工作的发展缺乏自主性,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短期来看,依赖于政策层面的支持有利于农村金融工作的开展,可是长期来看,这对于农村金融工作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限制。这是由于,国家金融政策的制定,是在宏观层面上考量得出的具体结果,但是并不一定适应于确定的某个地方。如果农村金融长期依赖于国家的金融政策,没有形成自己的结构与特色,就很难对于所处的农村经济市场起到推动作用。因此,提升农村金融工作的地域自主性,减少政策层面的控制,使其自主发展,就会有力的促进农村经济市场的发展,同样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4抗风险与抗干扰能力不强

农村金融工作另重要的特点就是抗干扰与抗风险能力不强,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短期内基本无法解决,只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弱化这种限制条件。抗干扰与抗风险能力不强的原因在于农村金融活动形式单一,这就使得其中的某一金融活动形式受到了不可抗因素的干扰,就会使得整个金融工作出现风险。另外一个原因是农村金融工作所依附的农村经济市场较小,这也使得了较小的市场不足以抵抗较大的金融风险。第三个原因就是农村经济结构单一,正如俗语‘将鸡蛋放入一个篮子’所言,农村经济结构单一的后果显而易见——农村金融工作缺乏抗风险能力与抗干扰能力。

3浅析农村金融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3.1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的监管

要改善农村金融工作中的问题,首先就应该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的监管,杜绝农村金融工作出现的不规范与不合理的行为。这里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可以减少农村金融工作中的纠纷,规范农村金融工作的活动,使得农村金融工作都在合理合法的背景下开展。

3.2提升农村经济人群的经济意识

要对农村的经济人群进行经济意识的培养,主要任务在于使其认识到一般的市场经济的规律,这样可以丰富农村金融活动的形式,同时也丰富了农村的经济产业结构,对于农村的经济发展也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提升农村经济人群的经济意识,仍然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和教育,应当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去抓。

3.3大力扶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促进农村金融工作的发展,最大的目的就是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换一种思路而言,大力扶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样会对农村金融工作发展有积极地促进作用。因此大力扶持农村经济,使其向产业化与规模化发展,从而完善农村金融工作的发展,这对于提升农村金融的抗干扰与抗风险能力也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4结语

总的来说,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时代背景之下,思考一切有利于经济繁荣的措施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农村经济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众多的人口,具有巨大的潜力,可以说是农村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条件。

作者:李闯 单位: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武国柱.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2.

[2]佘传奇,韦永忠,刘军.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教育研究,2008,(02).16-18.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第8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转型;新农村建设.

引言

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已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中国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的历史方位做出了准确的判断,并指出中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期,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面对新农村建设的复杂系统工程,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推进农村各项制度改革。

制度创新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经济制度创新和变迁有着密切的关系。回顾农村经济制度变迁路径,可以清楚地发现二者之间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完成,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村经济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新制度的确立使农村生产者成为真正的生产主体和利益主体,潜伏在社会中的生产力被激发了出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在新的制度安排下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当新制度刚刚展现出其较好的制度效率时,新一轮的制度变迁因国家工业化目标的需要而随之发生,农村合作化、集体化生产的制度安排被确立,集体化制度安排在与其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在最初生产者同样以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性加入到团队生产中去,但是,由于集体化生产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更主要的是利益分配缺乏激励机制,导致了农村生产的低效率。WwW.lw881.com与此同时,以二元户籍制度为中心的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把农民限制在农村和土地上,更使得农村劳动力过密化使用,在土地产出受地力限制不可能无限提高的情况下,过密化劳动力的投入进一步降低了队生产效率,也降低了队生产成员的经济福利。

家庭联产责任制是对集体化制度安排的创新,它通过科学处理国家、集体和生产者的利益分配制度而确立了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又一次调动了农村经济主体生产的热情,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创新是在国家计划体制没有根本改变下进行的,当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前,农民在没有外在经济机会和比较利益选择的情况下,对土地的专注投入的确提高了生产力和土地产出,但这种产出的提高是相对于计划体制下的土地产出而言的。相对于计划体制长期的低效率和产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势一下子就显示出了。但是,在二元经济制度下,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难以有效释放出来,这种制度所包含的潜力在长期运行过程中逐渐释放完毕,使得当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农村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很难完全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中获得与城市经济主体大致平均的利益,城乡收入差距由此逐年拉开并呈扩大趋势。

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二元经济制度,使农民能以和其他的市场主体和经济主体相对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内在要求变革二元经济制度,实现制度创新。新农村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作为制度支撑和制度保障。为此,本文拟围绕农地制度改革、二元制度改革、非正式制度创新及生产方式创新等方面探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的利益保障制度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产权界定模糊,一方面抑制了农民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难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就要构建有利于农村经济法制和保障难民土地权益的土地产权制度。

家庭承包制改革,在实践中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民家庭承包使用的多重产权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多重存在形态,为各级政府通过集体组织侵犯农民土地权益设置了制度空间。在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上,有些学者提出土地私有化模式或国有化模式,应当说,这两种模式都认识到了界定土地产权主体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这种制度变迁从目前来看并不具有可行性;有些学者主张通过完善集体土地承包制来界定集体组织和承包家庭之间的权利关系,虽然,表面上看来不无道理,但是,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多重产权结构,从而也就达不到制度改革所预计的目标。从立法方面来看,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都从法律上对农民的权利作了规定,但是它并没有解决土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模糊化的既有产权主体结构。只要继续保留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上多重主体构造,“农民长期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的政策目标就很难实现。

为此,就构建一种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而国家(包括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在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上,则是作为管理者而不是产权主体行使职能,避免了国家和村委会既是管理者又是产权主体而发生角色错位。至于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在现实中难以作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而农民家庭作为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组织,成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则是顺理成章的制度安排。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重产权主体并存而导致权利界定不清的局面。当我们明确地找到产权主体时,产权的界定自然也就明确了,产权排他性行使也就得以实现。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需要确立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是在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以农民家庭为单位构建的独立的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把承包土地的产权完整地赋予农民家庭,使农民家庭拥有包括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内的完整的产权束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其次,在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下,农民家庭是唯一合法的土地产权主体,国家和村民委员会则作为农村土地管理者发挥作用。农民按照利益最大化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有效地配置和利用,国家和村委员会作为管理者主要负责因公共利益、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而对农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有利于土地产权在彼此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和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从目前来看,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非农就业的增加,农村土地开始出现转包、转租、代耕等各种自发的土地流转形式,但是,由于土地产权主体地位不明确,这种流转处于一种无序和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状态。在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产权流转因为产权主体的明确化将会变得更加规范、稳定和有效。

二、二元制度转型: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前提

如果说,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是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制度保障的话,那么,改革二元制度则是为保障农民的经济权利提供制度前提。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等二元经济制度,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度性障碍。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中国开始实行一种严格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这种户籍制度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人的身份被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从那时起,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自由迁徙,长期被束缚在农村及土地上,并且成了一种身份制度而沿袭至今。同时,农村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长期被限制在农村,不能自由流动,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开始有所松动,但是户籍制度仍然是制约人口自由迁徙的制度安排。

二元户籍制度不仅仅是人口管理制度,更主要的是隐藏在户籍制度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演变,二元户籍制度逐渐完备并形成一种制度惯性和利益关系而难以触动。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导致了一个国家内部,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公民具有完全不同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它们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而形成的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

二元户籍制度决定了农民的就业等经济活动是二元的。二元就业制度安排是伴随二元户籍制度而衍生的。它把城镇就业和农村就业从制度上进行分割,农村人口只能在农村安排就业,从事农业生产。由于现行的就业制度安排没有把农民就业纳入正式就业制度之内,不管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还是进城务工,都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政府或国家不需对农民的非农就业承担和城市职工一样的各种义务(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二元就业制度设计的歧视性,使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处境极其艰难。而从国家现代化进程来看,二元就业制度和户籍制度共同作用的后果是把农业和工业化分开,把农村及农村人口和城市化进程分开,农民的身份被固化和职业化。

与二元户籍制度和二元就业制度一样,中国城乡社会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二元分割的。在国家所提供的正规社会保障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只能另寻出路。这替代性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就是以土地制度为核心、以农民家庭和村集体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由国家和社会向公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使其达到某种生活质量的制度,是为了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而制定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f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方面)是社会保障的核心。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社会保障的对象包括全体国民。社会保障在制度设计上对一国内所有公民是平等的,其目的在于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但在二元户籍制度和二元就业制度决定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二元的。农村居民被排斥在国家正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这种二元保障体系的结构是:城镇居民享受着国家提供的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的广大农民在这方面的情形恰好相反,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

因此,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提。

首先,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目前,由于国家在农村的社会保障缺位,土地扮演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使土地资源难以资产化和有效利用。国家应当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在农村的投入,在农村逐步建立广覆盖的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缓解农民的后顾之忧。

其次,改革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给予农民以国民身份待遇。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从农村有效释放出来,导致农地关系矛盾尖锐化。因此,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使农村劳动力能够自由迁徙、就业,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三、生产方式转型: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进农村二元经济体制改革,是为农民经济权益和农村生产力的提供制度保证。按照新制度经济学流行的观点,有效的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亟须实现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型。生产方式的转型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的过程。生产方式及其变革,是推动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变革的决定力量。

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传统生产方式的回归,它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性质和生产方式。虽然在改革初期,在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生产方式尚未形成时,通过对家庭个体的经济激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产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生产方式日益成熟,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步加强,分散生产的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和弊端也就逐渐的突显出来。(1)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降低。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解散,农田水利建设和维护也日趋荒废,而对于分散的单个农户来说,工程巨大的农田水利建设,对其既没有积极性,也无力进行。农业生产和农民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变得异常的脆弱。(2)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缺乏市场竞争力。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生产单位是分散的单个农户。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单个的农户已无法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

因为,单个的农户资金有限,没有大规模生产实力,难以有效地开发或利用现代农业科技,难以有效地组织农产品的生产、仓储、运输和销售,从而难以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而只能局限于温饱状态下的小农经济。(3)贫富两极分化加剧。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农经济的自发发展必然导致农村的两极分化。由于农民家庭拥有的主客观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在自发的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贫富差距会拉大,在失去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安排下,甚至会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

显丽易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转变分散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走向联合生产或合作生产道路。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毛泽东就指出,为了避免小农经济自发发展必然导致农村严重的两极分化,为了满足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对原料、资金和市场的大规模需求,唯一途径,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引导他们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毛泽东指出:“全国大多数农民,为了摆脱贫穷,改善生活,为了抵御灾荒,只有联合起来,向社会主义人道前进,才能达到目的。”国家通过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广大农民走上了合作化、集体化道路。它体现了农业现代化、农村社会化与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一般要求和内在关系,奠定了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理论基础,指明了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与方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农业现代化技术日益被推广和应用,分工与合作13益深化和密切,农户个体经营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要求。从农村改革实践来看,一家一户的分散生产方式解决温饱问题有余,但要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更高层次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转变农村分散生产的经营方式。南街村、华西村发展的直接证明与小岗村发展现实的间接证明:农户个体经营可以解决农村居民的温饱需求,解决不了更高层面的富裕需求,因此,农民整体要增收走向产业联合是大势所趋。

四、非正式制度转型: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影响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中,除了产权制度、二元制度、生产方式等之外,还包括存在于农民之中的风俗习惯、文化价值、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而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前者属于正式制度安排,后者属于非正式制度安排。在一定的条件下,非正式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影响甚至是起关键的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但是,一定区域内的人们在长期演进中形成的独具体系的风俗习惯、文化价值、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思想意识,又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决策和选择,从而影响着社会的进步。

从各个国家、地区经济转型和体制改革来看,新的正式制度的移植、模仿和学习比较容易,但是,要从根本改变深深植根于人们内心深处的传统观念、风俗习惯,则并非易事。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转型过程中,采取同样正式制度的两个不同社会(或国家),其经济绩效却完全不同。除了其他因素的影响之外,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而言,正式制度的引进、复制或移植是相对容易的,但是正式制度的实施则需要非正式制度的配合。非正式制度,是一个社会在其漫长的历史演进中自发形成的被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它一般包括风俗习惯、文化价值、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通过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体系已深深地浸润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在其自身的实施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难以自纠的“路径依赖”。正是由于本土非正式制度的惰性难以在短期内改变,新借鉴引进的正式制度和原有的非正式制度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使得借鉴引进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也难以奏效。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内学者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现代化,首先要改变农民的传统观念、改变封闭小农社会下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与习俗。只有当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传统价值观念体系朝着与正式制度转型一致的方向转变时,正式制度的引进、创新及其实施,才能有效地进行。

既然如此,如何才能有效实现在新农村建设中非正式制度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