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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心理治疗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8 17:19:31

精神病人心理治疗

精神病人心理治疗第1篇

【关键词】康复期;精神分裂症;康复治疗

【中图分类号】R749.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8231(2011)05-0113-01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复发率、致残率很高的重型精神疾病。据有关资料显示,精神分裂症是一种与生物因素有关的精神疾病,与人脑神经系统生化病理相联系,目前治疗该病仍以药物治疗为主[1]。病人在接受治疗后,随着阳性精神症状的消失,自知力逐渐恢复,精神状况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极易出现悲观、抑郁等消极心理,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疗,将很可能再度面临复发的危机。在精神分裂症病人康复期阶段,药物治疗效果受到抑制,只有通过有效的辅助治疗方法才能达到最好的治疗效果[2]。

为此,作者对康复期的精神分裂病人进行了区别治疗,以下是作者对60例病人进行的为期3个月的治疗研究。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回顾性总结了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作者收治的60例精神分裂病人的临床观察记录,其中男34例,女26例,年龄在17~54岁之间,平均年龄32.6岁;未婚17例,已婚43例;病程2~13个月。入组标准:符合CCMD-3中有关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排除脑器质性及其他躯体疾病;在接受治疗后,阳性精神症状缓解或消失,自知力恢复或部分恢复,已被确认为进入了康复阶段[3]。

1.2方法:将60例精神分裂病人进行随机分组,确定对照组和治疗组病人的年龄、病型、病史等基本情况无差异,具有临床可比性。

两组均使用常规抗精神病类药物治疗,对照组采用一般护理,而观察组由一名心理治疗医师与若干护理人员组成,采用心理治疗和护理干预的方法。心理医师可以集中病人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也可以针对个别病人进行心理治疗,其目的是为了从心理上纠正病人的焦虑、妄想、幻觉等不良的精神思维,帮助他们树立正确人生观[4]。护理人员主要的工作是通过示范性指导、行为训练、特权强化等服务行为,为病人提供一个更利于康复治疗的环境。

统计方法采用t检验,所有资料用SPSS10.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

2结果

观察两组精神病人治疗前和治疗3个月后的护理观察量表(NORS)和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发现3个月后治疗组的各量表数据明显优于对照组,有显著差异性(P<0.05)。如表1:

表1两组观察内容统计比较(x±s)

3讨论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常见的慢性、迁延性精神疾病,它的终身患病率高达15%~20%。精神分裂症的复发率、致残率非常高,严重影响了病人的生存能力,同时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康复期是一个重要的阶段,如果医护人员能在这个阶段做好对病人的心理康复治疗,对病人的康复将有极大的帮助。

康复期精神分裂症病人心理状况分析。首先,康复期病人已经恢复了一定的自知力,能够对一些事情做出理性的判断,当他们对疾病认识及预防常识了解不足时,会对自己的康复情况心存疑虑,从而导致过份的焦虑和恐惧[5]。其次,精神分裂病人的行为总会让家庭成员头痛和无耐,家庭干预势必会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导致病人的心理负担加重。第三,社会缺乏对精神分裂症的认识,认为它是一种不协调、病态的存在,总是避而远之,甚至冷眼相待。因此,当康复期病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后,又再次受到外界各种环境的影响,再次导致病情复发。

分析了康复期精神分裂病人的心理状况以后,我们自然而然就清楚了药物治疗的局限性,只有通过心理辅助治疗,才能真正的缓解病人心理压力,恢复他们的社会功能、生活能力,交友能力等。通过对两组病例进行观察,作者得出的结论是3个月后治疗组的治疗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医护人员的心理治疗起到了良好的促进效果,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病人的心理障碍,促使病人重获生存能力,减少了家庭和社会负担。

认知心理治疗作为精神分裂症康复期辅治疗,不能完全取代药物治疗,但通过系统的认知,心理治疗病人认识到自己的疾病才能主动服药,也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使院外治疗维持时间延长,减少复发,提高整体的疗效[6]。精神分裂症康复期治疗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同时离不开病人家庭的心理支持,向病人提供家庭的情感温暖与理解,亦是促进病人康复期疗效不可忽视的心理问题。

参考文献

[1]郝伟.精神病学[M].第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87.

[2]李心天.医学心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1:5-6.

[3]伍晓凡,刘立志.康复治疗对精神分裂症康复期病人的影响[J].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10:7(12):324-325.

[4]王欣然,贺国龙.社区护理对康复期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影响[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5,15(1):9-12.

精神病人心理治疗第2篇

【关键词】精神病;康复期;认知能力;心理护理

康复期精神病患者往往会出现多种心理问题,会对患者的康复产生严重的影响,能够减低患者的生活质量[1]。对于患者的认知疗法是临床康复期精神病常用的一种心理治疗方法,其主要原理是在认知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患者错误认知和观念进行改变,使不良情绪与行为得到纠正,能够使患者正常的进行各种心理活动,最终达到有效的治疗目的。笔者现将康复期精神病患者认知心理治疗的护理观察汇报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在我院进行治疗的康复期精神病患者40例进行分析讨论,①此组患者均符合精神病诊断标准[2]:《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中所对精神病患者的诊断标准。②此组患者的精神症状缓解或已经消失,自知力已经恢复或部分已经恢复,病情处于稳定状态,但还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这种心理问题不是精神病的疾病状态。③此组患者均为积极主动要求治疗,能够配合进行认知心理治疗手段。④此组患者具有良好的家庭系统支持。其中男性患者26例,女性患者14例,年龄在16-67岁,平均年龄为37.31±4.31岁,其中:双向情感障碍患者13例,精神分裂症患者10例,神经症患者11例,应激性精神障碍患者6例;进行认知心理治疗的次数为3-22次,平均治疗次数为(7.03±1,02)次,其中小于5次的患者10例,小于10次的患者12例,小于15次的患者8例,大于15次的患者10例。

1.2方法此组患者均进行常规相关的药物进行治疗,在此治疗的基础上联合进行认知心理治疗方法。每周进行认知心理治疗1次,每次治疗时间为40-60min。对于此组患者进行护理观察3个月。

1.2.1认知心理治疗方法有我科有资历的心理咨询医师开展认知心理治疗。

1.2.1.1准备治疗阶段收集康复期精神病患者的各方面资料,其主要包括诱发精神病的社会心理因素、家庭社会背景、人际环境关系、婚姻恋爱史、性格、工作能力、学习情况等进行收集总结。

1.2.1.2治疗阶段将进行治疗的康复期精神病患者在安静的房间内并由咨询师与患者进行有关心理治疗的交谈与交流。注意对患者求诊的目的要耐心倾听,并鼓励患者对自己内心存在的问题进行倾述,在交流中一定取得患者的信任,对于患者所存在的心理问题要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解释,帮助患者能够找出问题所在,对患者的错误认识进行纠正,并对患者所提出的问题给予有效的解决的方法。

1.2.1.3巩固治疗阶段对于康复期精神病患者进行反复的认知治疗训练。尤其是针对病情反复的精神病患者,应耐心细致地进行有效的心理分析,对错误认知及时进行纠正,鼓励患者在日常生活中自我进行锻炼,以巩固认知心理治疗的疗效。

1.2.2效果评定此组患者经认知心理治疗3个月后,根据患者的精神状况及自我感觉按三级标准进行评定临床疗效。痊愈是指症状均消失,患者自感满意的病例;好转是指症状大部分消失,但是患者自我感觉部分满意的病例;无效是指症状未消失而且患者的自我感觉不满意的病例。

3讨论

精神病患者在急性期发病时,由于受精神症状和自我缺乏认知力的影响,主要以药物治疗为主,但是进入康复期后,患者的精神症状逐渐的消失或者缓解,自知能力能够恢复,当患者回归与社会会考虑今后的工作、学习、婚姻、恋爱以及家庭等各种问题而出现的不良心理因素的问题,加之对自身所患疾病的错误认识,患者常常会产生悲观、自卑以及失望等消极的心理情绪,对患者的全面康复进程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精神疾病的复发以及出现意外自杀等严重后果[3]。因此,在对于康复期精神病患者存在的各种心理问题应适时认知心理治疗方法,并针对性的进行心理干预这对临床康复治疗有重大的意义。从以上报道可以证明,对于康复期精神病患者的认知心理治疗是至关重要的,可以提高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期治疗效果,提高患者的认知力,对日后生活质量以及促进患者的全面康复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李银娥.住院精神病人康复期负性心理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民康医学,2008,19(10):621.

精神病人心理治疗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公民的心理健康水平,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精神卫生工作,是指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心理健康促进,是指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策略的制定及实施、对公民进行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心理问题与心理危机的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长。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生活、医疗救助机制。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精神卫生工作。

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做好有关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有依法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禁止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七条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入学、考试、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残联应当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服务。

第八条从事精神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工作条件,加强职业保护,保障精神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理解和关怀精神疾病患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捐赠。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其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将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疾病负担和公民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本行政区内公民的精神疾病患病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内的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随访,并根据病情需要,协助或督促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

第十三条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可开设精神科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及其他精神卫生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非精神科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心理健康和识别精神疾病的能力。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社会福利性质的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场所。康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其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康复机构。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康复机构开展精神疾病康复治疗。

第十六条心理健康咨询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后,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设立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执业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

第三章心理健康促进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心理健康促进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公民的心理健康水平,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劳动者的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促进活动。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居民、村民的心理健康需求,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了解精神卫生知识,参与心理健康促进活动,保持和提高自身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宣传预防精神疾病的意义,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应当参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公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禁止损害精神疾病患者形象和歧视精神疾病患者的报道。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心理危机干预列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协调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并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业务培训。

卫生、民政、公安、司法、教育、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或者配备心理辅导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降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精神疾病发病率。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校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的能力。

学校应当结合素质教育,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配备心理辅导人员,对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第二十二条妇联、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妇女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加强对妇女孕产期和更年期的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

老年人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加强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逐步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体系。

残联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参与和开展残疾人心理健康促进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在抗灾、救灾中,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受灾人群心理健康促进活动,防止因受灾诱发精神疾病。

第二十四条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人民警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四章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权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精神疾病患者在患病期间,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送其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可以请求精神疾病患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

第二十六条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作出。国家现行医学标准中没有列出的精神疾病,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作出诊断。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其所在单位对首次诊断为精神疾病患者有异议的,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复核。

对经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结论有异议的,进行诊断复核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三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会诊。

第二十七条与精神疾病患者有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其进行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

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复核和会诊。

第二十八条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出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医学建议。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根据医学建议决定住院治疗;监护人坚持不住院治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第二十九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或者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经法定程序鉴定精神疾病患者事发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将其送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实施强制住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入院手续。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或者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应当向事发地公安机关报告。

精神疾病患者强制住院治疗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的通信、受探视权利受法律保护。因病情或者治疗需要有必要对其通信、受探视的权利加以限制时,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征得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并记入病历。

第三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诊断结论。

第三十二条需要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科研活动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的临床试用时,医疗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说明医学科研、临床试用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本人,取得其本人的书面同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机构或者科研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监护人,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需要为精神疾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主任医师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会诊,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书面告知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特殊治疗手术可能产生的后果,取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由三级医疗机构施行。

第三十四条因治疗需要或者防止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等意外,需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在病历中记载和说明理由,并按相应的操作规范执行。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禁止利用约束措施惩罚精神疾病患者。

第三十五条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其有关的视听资料。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经治疗病情好转或者康复的,经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可以出院的,应当办理出院手续。

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精神疾病患者不宜出院而其本人或者监护人、近亲属坚持出院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并记入病历。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受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未经三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可以出院的,不得出院。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发现接受医疗保护住院治疗和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精神疾病患者行踪不明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及时通知其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医疗机构。

第三十八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应当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收治,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人员退伍、转业后,其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后支出仍有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接受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和康复

第三十九条经诊断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以根据病情和治疗需要提出对其进行医疗看护的医学建议。

前款所称自知力,是指对自己不正常的精神状态及病态行为的认识、理解和作出恰当表述的能力。

第四十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由其近亲属担任。精神疾病患者经法定程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医疗看护人由其监护人担任。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不具备医疗看护能力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承担医疗看护职责,但非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保护精神疾病患者,避免其因精神疾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

(二)根据病情和医学建议,确保精神疾病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协助办理入院或者出院手续;

(三)协助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四十二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可以请求其他具备医疗看护能力的近亲属给予协助。

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人可以请求康复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提供专业指导,可以请求卫生、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帮助。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帮助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第四十四条康复机构应当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加有利于其康复的劳动、娱乐、体育活动,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鼓励企业将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的产品提供给康复机构生产。

第四十五条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创造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的家庭环境,在治疗、生活和社会活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应当向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提供康复知识和康复方法的指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由工商、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心理健康咨询机构未按照执业规范开展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安排不符合要求的执业医师进行精神疾病诊断、诊断复核、会诊,或者未及时进行诊断复核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临床试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为精神疾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手术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随意对精神疾病患者采取约束措施,病情稳定后未及时解除约束措施的,或者采用约束、隔离措施惩罚精神疾病患者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有关的视听资料,或者因学术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资料时未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资料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精神疾病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心理治疗第4篇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原名上海市精神病防治医院,又名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其前身是普慈疗养院,始建于1935年。2006年5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正式成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的附属医院。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该中心逐渐发展成一所学科专业齐全、医疗技术精湛、师资力量雄厚、科研实力强劲的集预防、医疗、康复、心理咨询、教学、科研及对外学术交流于一体的大型现代化三级甲等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下设有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精神卫生临床质量控制中心、上海市心理咨询培训中心、上海市自愿戒毒中心、国家精神药物临床试验机构、WHO上海精神卫生研究与培训合作中心等临床及科研机构。近年来,该医院多次荣获“卫生部文明单位”、“上海市文明单位”等殊荣。目前,该医院拥有专业技术人员130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100余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260余人,博士生导师8人,硕士生导师1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18人,国家及省级各专业学会的主委、副主委51人。该医院临床科室齐全,其中普通精神科、心境障碍病房、早期干预病房、急重症科、抑郁症科、儿童青少年科、干部保健科、特需科、中西医结合科、老年科、康复科、心身科、传染科、自愿戒毒科等临床科室是该医院的重点特色科室。该医院目前共开放住院床位1878张,年门诊、急诊量近百万人次,年住院人数高达数万人,位居国内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之首。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拥有德国Brain Products公司生产的64导EEG/ERP检测仪、脑电生理工作站、脑功能分析仪、NK1518睡眠脑电检测仪、心脏彩超、多导睡眠分析系统、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仪、多功能麻醉机、高压电位治疗仪、高效液相色谱仪、东芝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雅培全自动免疫发光仪、雅培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超低温冰箱、PCR合成仪、DNA合成仪、DNA序列测定仪、凝胶成像系统及临床心理测评及实验检验设备等国内顶尖的诊疗设备。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诊疗手段使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医疗技术水平始终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现将该医院的重点特色科室及著名医生介绍如下:

普通精神科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普通精神科目前共开放住院床位60张,病区设有活动室、睡眠治疗室、心理治疗室及团体心理治疗室。该科室侧重诊疗的方向及特色是:①重点开展新型药物的研发与检测。该科室在应用新型抗抑郁药(SSRIs、万拉法辛等)和新型抗精神病药(齐哌西酮、阿立哌唑等)为患者进行治疗的同时,与临床药理基地合作进行新型药物的临床试验评价,以明确各种新型药物的疗效及安全性。②每年定期对全院住院患者进行精神科用药的横断面调查。该科室每年都对各类精神药物在该院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以充分了解各类药物在医师和患者心目中的接受程度,从而间接明确它们的疗效和安全性。③特色治疗。该科室的王祖承教授先后从日本引进了森田疗法和内观疗法。目前森田疗法已在该院推广,而内观疗法也已成为该病区的一项特色治疗。内观疗法是通过患者深刻地内省,逐渐改变其病态认知的一种疗法,对于精神分裂症恢复期患者的社会能力、自知力的恢复及治疗依从性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临床价值。④重点开展对睡眠障碍的治疗,以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徐一峰医生简介:徐一峰医生现为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专业顾问、中华医学会上海精神科学会委员、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委员会委员、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卫生部精神卫生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起草委员会委员。徐一峰院长1987年毕业于上海第一医学院医疗系,1990年获得上海医科大学硕士学位,1997年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进修,回国后一直从事普通精神科的临床、教学及科研工作,他擅长诊治精神分裂症、神经衰弱、抑郁症、睡眠障碍等各类精神障碍疾病。

王祖承医生简介:王祖承医生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精神医学教研室主任、上海市精神卫生临床质量控制中心主任、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主委、中国残联残疾人康复协会主委、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行为医学会副主委、中国药物依赖防治协会副秘书长、上海市心理卫生协会会长、上海市心理康复协会副会长、卫生部麻醉品专家委员会委员、国际戒毒基金会专家委员、环太平洋精神医学家学会会员、日本内观疗法医学会会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王祖承教授1964年毕业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医疗系,1985年12月至1986年12月赴日本千叶县浅井精神病院进修精神科临床医学,曾任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他擅长各种精神科疑难杂症的药物及心理治疗,尤其在老年精神障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神经症、心身疾病、精神分裂症的药物治疗和电休克治疗方面有很深的造诣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心境障碍病房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心境障碍病房是国家重点临床专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重点临床专科,被卫生部认定为“全国四大区域性重点精神卫生机构”之一。该科室在系统性的临床、科研及教学条线设置、人才梯队的构建和培养、与国际先进机构的合作及专科化建设方面一直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被誉为国内众多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样板。心境障碍包括抑郁症、恶劣心境、抑郁谱系障碍、双相障碍、阈下双相谱系疾病等,具有患病率高、复发率高、自杀率高、致残率高等特点,此病的终生患病率高达10%~20%。世界卫生组织预测,到2020年,以抑郁症为主的心境障碍性疾病将会是继冠心病之后的世界第二大疾病负担源。然而,目前人们对心境障碍性疾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所知甚少,医疗机构对此病的治疗措施也仅仅局限于对症处理,尚有大部分患者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疗。鉴于此,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心境障碍病房立足于临床,大力开展心境障碍性疾病的相关研究,以提高此病的治愈率和患者的生活质量,帮助此病患者改善不良情绪、恢复其社会、职业功能。该科室下设有活动室、心理治疗室和团体心理治疗室,目前共开放住院床位40张,年门诊、急诊量近2万人次。

方贻儒医生简介:方贻儒医生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精神病学教研室主任、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心境障碍病房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神经科学学会精神病学基础与临床分会副主委、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委员、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双相障碍协作组”副组长、上海医学会精神医学专科分会委员、上海医学会行为医学专科分会委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上海市精神疾病临床质量控制专家委员会委员。方贻儒主任1984年毕业于湖南医学院医疗系,后在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攻读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硕士、博士学位,曾赴日本北海道大学及美国麻省总院精神科学习和交流,回国后一直从事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的临床、教学及科研工作,他擅长各类情绪问题、心理健康问题、个性问题的处理,尤其在诊治各类心境障碍性疾病(抑郁症、双相障碍)、焦虑谱系障碍、强迫症、神经衰弱以及慢性疼痛等躯体化症状方面有很深的造诣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江开达医生简介:江开达医生现为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临床二科主任、临床医学中心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神经科学学会理事、中国神经科学学会精神神经专业委员会主委、《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主编、《上海精神医学杂志》主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江开达主任1968年毕业于上海第一医学院医疗系,曾赴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医学院神经精神研究所进行访问交流,回国后一直从事精神医学、医学心理学、精神疾病脑电生理学和影像学的临床、教学及科研工作,他擅长抑郁症、强迫症、焦虑症、恐怖症等心理障碍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尤其在诊治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心境障碍性疾病方面颇有造诣。近年来,江开达主任主持并完成了多项部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曾多次荣获部级、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

早期干预病房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早期干预病房是该医院的重点特色科室之一,主要收治患有早期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人格障碍等精神疾病的患者。作为全国精神科进修医生的培训基地,该科室多年来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的精神科专业人才,同时该科室还与多家国外精神科医院保持联系,并接收外国精神科住院医师前来学习进修,为不同国家医师之间的交流、学习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早期干预病房拥有一支强大的医疗团队,该科室住院医师的学历均在大学本科以上,其中学历为研究生以上的医师占医师总人数的70%以上。该科室在医疗技术及诊疗水平等方面始终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曾多次被评为“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优秀病区”,并受到上级领导的嘉奖。此外,精湛的医术、高尚的医德也使该科室得到了住院患者及其家属的一致好评,在社会各界享有良好的声誉。

施慎逊医生简介:施慎逊医生现为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临床三科主任、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精神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副主委兼秘书、中华医学会妇女精神医学组组长、上海市医学会精神医学专业委员会主委、国际神经精神协会委员、国际妇女精神卫生协会委员、上海市司法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施慎逊主任1982年12月毕业于上海第一医学院医学系,曾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进修,回国后一直从事精神医学和医学心理学的临床、教学及科研工作,他擅长抑郁症、焦虑障碍、强迫症、睡眠障碍的心理咨询及诊断治疗,尤其在处理产后精神卫生问题(孕产妇抑郁、焦虑障碍)等方面有极深的造诣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儿童青少年科

精神病人心理治疗第5篇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 医疗 管理方式

    精神病患者因为患病不能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无法行使自己的社会职能;也可能由于社会歧视而丧失工作、学习的机会;还会受疾病的影响,危及他人、家人、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或流落街头,成为社会和家庭的严重负担。如何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成为了一个值得深思和研究的课题。本文旨在探讨精神病人的管理方式及优缺点。

1管理方式的选择

    由于每位患者的发病形式、发病年龄、病情严重程度、病程的长短、病种、复发机率、治疗的效果、住院次数、家庭的经济状况、患者及家属的治疗态度、患者的身体状况等的不同,对不同患者或同一患者在不同的阶段可能采取截然不同的管理方式。目前最常用的管理方式有门诊治疗管理方式、住院治疗管理方式和社区家庭治疗管理方式。

2门诊治疗管理方式

    是目前对绝大多数精神病患者的治疗管理方式,主要适合轻性精神病患者,如神经症、轻中度抑郁症等,或重性精神病的发病早期及恢复期患者,或重性精神病无经济能力治疗者,其它各类心理问题及疾病。这些病人一般由自己、家属或由家属陪同定期到门诊咨询、取药,回家服药治疗。80%以上患者都采取这种治疗方式,并由家属监管或由自己管理。

    门诊治疗管理方式的优点是经济成本低,治疗方便,容易被患者和家属接受,非常适合对疾病有一定认识、愿意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缺点是治疗的依从性差,随意性大,治疗不规范,处理不当会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门诊治疗并不适合病情较重、治疗不大合作、对疾病没有认识的精神病患者,鲁丽娅的研究也证实,门诊治疗依从性差的主要原因是患者的病情较严重、无自知力、药物副作用或缺乏经济和情感上的支持。

3住院治疗管理方式

    精神病患者急性发作或病情严重时,大多送医院住院治疗。对住院精神病患者,精神病医院实行封闭、半封闭、或开放住院管理方式。

3.1封闭或半封闭式住院管理方式

    精神病院在管理上多采取封闭或半封闭的管理方式,这是一种集中管理的手段和方法,适用于精神病患者的急性发作期,或严重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患者。其优点是节约了医院劳动资源和成本;实行分级管理减轻医务人员的管理压力和负担;有利于医务人员对病情的观察和治疗及保护措施的实施;多不留陪,减轻了家属的精神负担和照顾负担;减少了家庭成员对精神病患者管理和治疗不理解引起的医患矛盾和纠纷。多数病患者家属因没有时间或精力陪护,也选择封闭或半封闭式住院治疗方式。其缺点是增加了医务人员暴露给患者危险行为的风险及病人之间相互干扰和攻击的机会;精神病患者由于住院时间长、自由被限制、生活空间小、生活单调、环境陌生、人际交流减少、对亲人依恋的缺失等易产生孤独、畏缩、抑郁等消极行为和情绪,不利于患者的正常社会生活和社会功能康复。

3.2开放式住院管理方式

精神病人心理治疗第6篇

关键词:重性精神疾病 医院-社区-家庭 平衡保健照护模式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或无法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1]。精神疾病的治疗疗程长,容易反复发作,由于治疗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问题直接关系到公共完全和社会稳定。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重要的公共卫生和突出的社会问题[2]。严重精神疾病的治疗以及管理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使患者能够得到连续的精神卫生服务、社区康复服务,从而降低复发率、减轻致残程度、降低肇事肇祸率,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国外社区精神卫生保健模式“少用药+多组分社会心理干预的新治疗”(NAVIGATE):目前,精神分裂症的治疗被“生物-心理-社会”模式所塑形,形成“三脚凳”格局,如使用抗精神病药的生物学治疗手段、针对精神病理学中的某些具体的心理治疗、致力于职业康复的心理社会治疗手段(如支持性就业项目)等。2008年,美国国家精神卫生研究所启动了一项名为“首次精神分裂症发作后康复(RAISE)”的研究项目,2015年10月发表于《美国精神病学杂志》,RAISE研究结果显示,与当前的标准(药物)治疗相比,使用较小剂量的抗精神病药物联合家庭训练、个人心理治疗及就业/教育支持,NAVIGATE模式可对患者症状有更为有效地改善作用,同时显著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以及工作和学习参与度。

主动式社区治疗模式:加拿大主动式社区治疗对患者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功能的康复尤为注重。其为患者提供高度个性化的服务,通过一支细致、广泛和深入的社区服务团队帮助患者逐步恢复独立生活能力,降低再住院率。团队主要服务内容为日常生活技能训练,社会服务,治疗(定期发放药物、注射药物、根据病情调整药物剂量、定期访视了解病情、躯体健康监测等),康复(为患者提供工作机会和适宜的住所、帮助患者改善人际关系等),药物滥用治疗,家庭支持及其他根据患者特定需求提供个体化的服务[3]。

社区协作护理服务模式:泰国社区的精神卫生团队是以专科护士为主导,通过短期培训社区服务站全科医生,负责精神病患者预防性的维持治疗,而社区精神卫生的其他大量工作均由精神科专科护士承担,除了负责对所辖区域患者的用药指导和个案管理,还承担如咨询、国家项目的实施、家庭访视、精神疾病的筛查、协助患者形成社区互助组、健康教育、精神疾病预防促进等任务,另外要指导和培训相关人员负责公共突发事件的心理援助,共同关注社区大众的精神卫生[4]。

专科医院-社区一体化、以复原为目标的整合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末,全澳洲医疗改革,撤掉了大部分精神病医院,在社区建立了精神卫生服务中心,除了急性、短期精神病患者经医院治疗外,将其他的精神病患者落实到各个社区和家庭进行治疗和康复。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专门的巡回支持小组,不仅缩短了住院时间,促进了康复,同时也降低了医疗费用,减轻了患者的家庭经济负担。精神病医院只是精神卫生服务的一小部分。只有2%的患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98%的患者在社区治疗[5]。我国社区精神卫生存在问题目前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由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共同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多部门介入重在监管,对患者居家服务指导能力不足;社区卫生精防人员身兼数职,任务十分繁重,人力资源存在不足;且缺乏精神专科人才或专科临床护理实践经验,专业水平较低;对于精神疾病症状识别判定不足,指导治疗用药专业能力不足,精神康复指导缺乏实践经验等问题。大多数患者在病情急、重时要住院治疗,出院后社区仅靠服药维持治疗效果不佳,社会支持不完善,患者得不到有效的居家康复训练,精神卫生服务尚存在传统重在“管理”“服务”不足的思维模式。精神卫生服务体现出“社区化”,强调患者“复原”与重视“医院-社区-家庭”一体化参与的发展趋势。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精神疾病患者数量庞大的现状,在参考国外社区精神卫生体系服务模式的同时,也结合国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精神疾病服务管理体系,组建多学科团队,为患者提供整合、持续、赋权,重视患者优势,发挥个人潜能,从而使其降低复发率、减轻残疾程度、促进患者早日回归社会。

探索以“医院-社区-家庭”平衡保健照护模式的总体思路

指导理念: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健康中国2030纲要》,22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说明预防精神疾病和提供心理健康服务越来越重要,这对精神卫生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世界卫生组织2013-2020精神卫生综合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在以社区为基础的环境中提供全面、综合和符合需求的精神卫生与社会照护服务,国际上能最好的保证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充分、优质治疗与照护的服务模式是“平衡保健模式”,即社区医院一体化服务的平衡整合发展模式。北京市朝阳区在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中,聚焦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基于循证不断改善精神卫生服务,在提升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同时,不断推进专科医院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医院服务,平衡和整合社区与医院服务,初步形成了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的“医院-社区-家庭”平衡保健模式。在专科医疗联合体框架下,加大精神卫生社区服务力度,将专科护理的重心从医院向社区转移,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理念。以区第三医院(专科医院)为载体,以三级精神专科医院为指导,以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的精神专科防治联合体,在此医联体框架下,进一步整合区域精神卫生防治资源,完善社区精神卫生专科服务体系运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以专科医疗机构为支撑、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探索社区精神障碍患者的居家康复护理服务,是在社区开展精神科延续性护理服务,改善患者的不良症状,减轻患者及家属的心理压力和负担,提高治疗依从性,预防复发,促进康复,切实为精神疾病患者和家庭服务,探索“医院-社区-家庭”平衡保健模式。

服务形式:改善精神卫生服务碎片化管理,精神障碍疾病防治手段单一,实现从“医院-社区-家庭”有效联通,根据朝阳区精神卫生网格化管理,以八里庄、左家庄为社区示范点组建精神疾病护理工作坊多学科团队,团队长由区第三医院护理业务骨干、社区精防骨干担任,建立和完善社区精神卫生“专全团队”结合,加强社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将高年资专科护士派驻社区为团队长,将重心从医院向社区转移,团队不仅由医师、护士、康复师、防保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多学科组成,而且应加强社区精神障碍患者居家保健条件,建立治疗、护理和康复、心理、健康指导综合、延续性服务工作模式。

服务内容:(1)定期开展评估:对辖区精神病患者及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评估躯体、精神状态、用药治疗、社会功能情况,了解功能受损情况。针对患者具体情况进行随访。(2)制定防治康复方案:对社区精神疾病患者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医学观察和行为诊断,了解其相关心理行为方式、社会环境、家庭支持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开展精神卫生教育,矫正不良行为,疏导心理反应状态,改变不合理的生活习惯,减少病态行为,改善患者的社会功能状态。(3)开展康复活动:多学科团队合作开展社区康复活动。团队工作人员每周1次在社区开展精神康复活动,每次活动有组织、有策划、活动目标明确;每季度对患者进行慢性精神病评定量表、个人与社会表现量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自知力及治疗态度与用药依从性问卷评估;每3个月随访1次,每半年为1个服务干预周期,另外进行为期1年的纵向随访。(4)进行免费服药管理:进行药物观察和症状管理的培训,教会患者及家属症状识别与自我管理。正确认识抗精神病药物及服药的重要性、服药的依从性、讲解患者服药技巧和自我管理、药物的不良反应和应对方法。(5)训练心理社会功能:训练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行为技能,使患者尽可能恢复参与社会生活的功能,最大限度地重建独立生活能力。(6)大力调整和改善周围环境:包括社区及家庭环境和人际关系,积极谋求社会各阶段的支持。(7)开展支持性心理治疗:开展团体心理治疗活动和针对性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加强情绪管理,避免过高或过低的环境影响,从情绪上和理智上给予精神病患者心理支持,促进心理康复。(8)努力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促使其恢复正常的生活自理能力、家庭责任职能、工作效率和技能、社交技能、事务管理技能、危机应对能力等,尽量在物质生活质量、社会功能质量及身心健康质量上都能逐步提高。与街乡残联组织合作,鼓励患者参加社区康复机构组织活动,尽最大努力促使患者逐步重返社会,同时尽量争取社会支持解决这类患者的就业和职业康复问题。(9)实行家庭及社会干预:发挥家庭看护网络以及精神病患者同伴支持及亲友会组织作用。积极采用心理社会干预,动员家庭成员、亲友等参与,做好家属心理支持,帮助掌握家庭干预技巧,处理应急事件等。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治疗与照护平衡保健模式,将精神卫生纳入慢性疾病的初级卫生保健,发展专科“医院-社区-家庭”一体化防治结合,集整体化护理、延续性护理、重视家庭参与,为患者提供整合式照护服务,促进患者康复,改善患者心理和精神状态,提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强化患者自信心,减少患者身、心、社会功能障碍,提供患者自我监控管理能力和家庭、社会的适应能力,以发挥其身心的最高潜能,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EB].[2018-06-21].

[2]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精神卫生政策研究报告汇编[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50.

[3]徐秀瑛,姜小鹰,张锦辉,等.加拿大精神卫生社区服务模式介绍[J].中华护理杂志,2017,52(8):1018-1022.

精神病人心理治疗第7篇

1、说理开导法。说理开导法又叫言语开导治疗和行为诱导治疗,是对糖尿病病人最基本的也是最常用的心理疗法。它是医生在给病人诊疗疾病过程中,用言语和行为影响患者的心理,使其不正常的心理得以调整,以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灵枢・师传》对说理开导法的要义进行了精辟的论述,指出:“人之情,莫不恶死而乐生,告之以其败,语之以基善,导之以其所便,开之以其所苦,虽有无道之人,恶有不听者乎。”

总结起来,说理开导法有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向糖友们指出糖尿病的性质、起病原因、对机体的危害和可能引起的常见并发症等,以引起糖友的重视,使其对糖尿病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认识。二是增强病人疾病的信心,耐心地告诉病人,只要及时治疗,积极与医护人员合作,按医嘱进药,就能有效地控制病情,因而是预后最好的。三是要告诉糖友们“绝房色,戒恼怒,节饮食,慎起居,莫信邪”等养生的方法。四是强调在药物治疗的同时,更要重视身心调护和心理调整。帮助患者解除紧张、恐惧、消极的心理状态。其实这些做法都是很简单的,糖友们也比较容易接受,所以它的疗效还不错。

2、转移注意法。转移注意式的心理治疗,这是一种把糖友们的注意力从疾病上转移到其他方面去,以减轻病情或使疾病转向痊愈的心理治疗方法。有些人在确诊患糖尿病之后,精神特别紧张,往往将注意力经常集中在糖尿病上面,怕病情变重,怕不易治愈,整天围绕疾病胡思乱想,陷入苦恼和忧愁之中。特别是有的糖友发现其他糖尿闰病人患糖尿病坏疽或眼底出血时,更是怕得不得了,紧张、恐恐惶惶不可终日,有的糖友甚至夜不能寐,从而使病情加重。还有的糖尿病病人合并有末梢神经病变,肢体麻木、疼痛,但却怀疑得了糖尿病坏疽,担心要被截肢,一天到晚把注意力集中在这方面,对肢体疼麻感觉特别敏感,甚至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学习,服药也难以见效。俗话说对症下药,因此对上面说的这类糖友,用言语诱导的方法说服和影响,转移他们的注意力,可收到单纯药物达不到或不药而愈的疗效。

《素问・移精变气论》指出:“古之治病,惟其移精变气而已”。移精,就辊转移病人的精神、意志、思念和注意力;变气,是指通过注意力的转移,交利气血,以改变与调整病人的气机从而使病变减轻或消除。这里论述的“移精变气”就是指转移注意力的心理疗法。

运用转移注意力的心理疗法给患者治病,在古代名医医案中就有很多记载。如叶天士在其的鞒《临证指南医案》一书中,就论述了一运用转移注意力治疗消渴而成的病例。叶氏有一次治疗一个患消渴症的病人,发现患者精神很紧张老是考虑疾病,害怕疾病会加重,结果服药无效。叶氏认为应该让病人把注意力转移到栽花种竹之间,用药方能取效,否则整天思虑疾病的盛衰,服药也是无效的。叶氏的治疗思路就是治病“全在病者移情易性”,叶氏讲的“移情易性”,就是转移病人的注意力,使病人放松,从而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

3、情志相胜法。情志相胜法,又叫以情胜情治疗。它是一种运用五行生克乘制的原理,用人为的情志刺激影响患者,使其不正常心理活动恢复正常,以改善疾病的心理治疗方法。中医学理论认为,喜、怒、忧、思、悲、恐、惊七种情志变化,不仅是引起疾病的主要因素之一,而且还是治疗和防止某些疾病的有效方法。临床实践证明,因七情所伤而致病者,用以情胜情,以情制情的心理治疗方法,确实有很好的临床效果。

4、静志安神法。静志安神法,又叫定心定志治疗。它是一种以强调精神内守为核心的心理疗法。《黄帝内经》提出“静则神藏,躁则消亡”的论点,并指出:“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强调了一个人的神志保持安宁,就能少生疾病,健康长寿,即使患病,亦易治疗,恢复健康也比较容易,这是神能收藏的缘故。反之,如果躁动不安,就容易得病,而且也难治愈。

精神病人心理治疗第8篇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年达到4亿人,2010年达到8亿人。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订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没有安康医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四、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一)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

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五)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

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

正工作。

五、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

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

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和网络。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各市(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

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

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

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七、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

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