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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8 17:19:09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第1篇

现阶段增值税转型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转型后规范的直接抵扣方法,购进原材料抵扣方法、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均相同,这一转变使得税款的征收与缴纳变得更加简便。同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转变,消除了旧税法中存在的重复征税弊病,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增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了设备与技术的更新。尽管在短时间内,增值税转型对于国家财政收入与涉税业务有很大的影响,但站在长足发展的角度,增值税的转型会更有利于财政税收的增加和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简化。

二、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企业所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的科目下,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的科目,应依据实际支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如所购入固定资产存在退货情况,会计处理则相反。对于企业自制固定资产,需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于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在建工程成本,借记于在建工程,根据实际付款金额贷记在应付账款、长期应用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下。对于企业接受捐赠或企业投资人转入的固定资产,需要根据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于进项税额,已确认、扣除增值税额的固定资产,需要借记于固定资产科目。捐入代为支付的固定置产进项税额,需要将固定资产价值和增值税进行税额合并记录在代价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对于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已经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进项税额科目下的,如果存在固定资产专门用人与非增值税的免税、应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及不允许抵扣的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这一公式进行计算。

(二)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处理

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销项税额中应税销售类的三种行为等于销售,即将这部分固定资产应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及无偿赠予。同样对于企业自制或委外加工的固定资产,会计销售类同样有三种行为等同于销售,即作为投资提供给个体经营者或单位、消费者个人消费、分配给股东,这几种情况下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也包含于个人消费之中。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会计处理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第2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由产。”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本质上基本是一致的。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差异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固定资产的改造、改建、扩建等支出,这种支出有可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厂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等等。关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税法和会计制度基本是一致的,都是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材态前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此外,税法规定企业融资租赁收入,应按改良支出减改良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差额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固定资产的减值和处置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则不承认这种减值,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都要求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汇集。最后记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科目。

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税法没有对固定资产的确认作出理论性的规定,主要采取了列举法的定义方式,基本可以总结为“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人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是完全一样的。

会计制度是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即如果固定资产不能达到可使用的状态,不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或发挥正常的作用就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在这之前发生的费用都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具体差异,一般说来有下面几种情况,根据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同,对比如下:

1、购置、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是对固定资产试生产的处理不同,而购置或自制的不需要经过调试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另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部分增值税应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差异。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必须按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税法对投资获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要求其必须符合实际价值,不能完全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标准,这与企业会计制度完全按投资者确认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不一样。

3、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税法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制度考虑计价的合理性,而税法考虑得更多的则是在目前我国会计实务和企业管理实践中的折现因素。

例如,A公司融资租赁设备一台,租期5年,合同价值400万元,其他采购费用省略不计,每年支付该设备租赁款80万元,该设备5年付款的现值320万元。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设备原值为32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设备原值为400万元。

4、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按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

例如,B公司欠A公司货款40万元,现将设备一台作价40万元偿还欠款,该设备市价50万元,其他采购费用省略不计。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设备原值为4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设备原值为50万元。

5、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按换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

例如,B公司与A公司商定用设备一台换A公司40万元的产品,该设备市价50万元,其他采购费用省略不计。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设备原值为4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设备原值为50万元。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金额确定;无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7、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也就是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原值。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第3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意义;困惑;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现实意义

为了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和《公告》),通过这一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而且给企业注入了新的发展理念,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成为企业融资的新手段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企业资金紧张、融资难且成本高等问题突出,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而企业资金紧张、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成为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强有力的政策工具之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而言,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通过延迟纳税达到增加企业现金流,减轻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压力,相当于政府给予企业的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的融资压力。

2.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双重优惠

新政策出台之前,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是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新政策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明确规定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一双重优惠政策既推动了企业加大科研设备投入力度、进行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又提高了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促进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提升企业未来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新空间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建设一个创新性国家,中小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而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资金不足等因素制约了企业的创业创新活动,此时出台的新政策对解决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科技创新面临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决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显然,此次颁布的加速折旧新政中小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

4.加速折旧的管理方式提高了企业贯彻执行新政的积极性

公告规定对加速折旧新政采取了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只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这种简便的办税手续,不仅使征纳双方“双减负”,而且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贯彻、执行政策的积极性,确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顺利推行。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会计处理的困惑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落实到位,各省市税务局对加速折旧政策及管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和专题培训,《通知》对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公告》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相关的会计处理并未明确,导致企业在具体实施运用中存在很多困惑。

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的困惑

对《通知》和《公告》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和“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误区。

有些企业认为,财税【2014】75号文是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上述两种情形既是税法规定,同时也是会计处理的相应规定。

也有企业从文件的标题寻找答案,财税【2014】75号文标题:《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从文字表述来看,《通知》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并不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规定。

因此,对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不同产生的差异如何会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第十三条应该是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因此企业对这一解读的理解是:既然是建立台帐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那么对上述两种情形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当期会计上计算的折旧额小于税法计算的折旧额产生的差异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只需要建立台帐核算,可是这样一来,不仅工作量大且繁琐,而且这样处理又违反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和“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如果仅作为税务规定,就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对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调整差异。

2.“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应保留残值的疑惑

对于“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要保留残值,加速折旧新政未做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的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当保留净残值,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企业在实务操作时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应当扣除残值后“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既保留残值;二是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全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即不保留残值,这种情形究竟该如何处理,企业由于理解不同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

三、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建议

为贯彻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实到位,建议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就内容和征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未明确,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政策执行的不统一,实务中因此出现许多混乱,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会计处理应用指引,以指导实务中的具体操作。

其二,通知和公告的文字表述并不复杂,但其中的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和政策的适用范围具备一定的技术要领,需要精细研读,同时加速折旧采取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意味着将判断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加速折旧政策的权利交给了企业财务人员,因此企业应当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财务知识培训,提高财务人员对政策及制度的理解能力,正确运用这一优惠政策。

其三,主管税务部门应对适用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折旧新政规定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简化办税程序不应放松税收监管,应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其四,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科学合理地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将加速折旧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状况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对于处于所得税减免优惠期的企业如果采用加速折旧,优惠期的折旧费用多,企业成本增加,利润下降,导致所得税减少,从而减少享受的税收减免额,而优惠期过后折旧费用减少,利润增加,则会加重企业后期的所得税负担:对于亏损企业来说,加速折旧对税收优惠并无意义,因为亏损企业本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加速折旧造成当期成本增加,反而使亏损加大,影响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第4篇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二者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完全相同,都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财务会计将固定资产分为7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税法将固定资产主要分为3类:房屋、建筑物,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笔者认为,二者分类不同的原因主要在于:前者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类,是为了加强管理,便于组织会计核算;而后者的着重点在于以该分类为基础,按照不同类别制定统一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简易分类法提取折旧。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基本相同,都是以成本为基础。但存在以下差别:

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值。这种规定体现了便于操作的特点,可以有效地保证会计数据的可靠性。而财务会计为更向国际会计标准靠拢,体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资产的特性,并遵循谨慎性原则,因而在《制度》中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按照重要性原则,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回,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企业应支付或可能要求被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企业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在一定情况下还加上购买价格。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办法》规定:对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准许计提折旧,除非另有规定。即捐赠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是零。这是因为企业没有付出任何代价,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能扣除任何折旧费用。而在《制度》中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而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植;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帐价值。这是因为捐赠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符合《制度》对资产的定义、侧面将其按照公允价值列示为企业的资产并计提折旧。”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在《制度》的中规定而未在《办法》中规定的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同样的计价原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其计税成本是零,也不应当计提折旧。因为这是企业本支付任何费用而获得的资产。但是由于其符合《制度》关于资产的定义,因而在财务会计处理中计入企业的资产并计提折旧。

4.《制度》规定,已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但由于《办法》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再税前扣除,因此即使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某项固定资产已经全额提取减值准备,但在税法上仍然可以计提折旧。

至于在《制度》中规定而未在税法中规定的一些计价方法,如对在非货币供交易中换入的固定资产,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或以应收债权方式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其计价方法应当与《制度》相同。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1.折旧范围。除了《办法》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外,财务和所得税会计中对固定资产准许计提折旧的规定范围完全相同。

2.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制度》规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这是财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而对固定资产价值后损的程度以及无形损耗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拆旧政策。这样可以避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从而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实,或导致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严重不足,设备老化。这种规定合理地考虑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考虑了不同固定资产提供的效益以及修理费用的时间差异性。而《办法》按类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规定企业只能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对于促进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保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法的,需经申请、审核及批准手续。同时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定资产的净残值在5%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特殊调整的,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法做出这样具体的规定自有其道理。因为这样可以避免不同企业因自订的折旧政策不同,而导致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平等,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同时也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难度;也可以防止企业通过任意制定折旧政策,从而按自己的意愿进行避税,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对固定资产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加强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反映其资产的价值,使其更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为保证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防止任意避税,《办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以及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准在税前扣除的。同时《办法》还规定,如果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并确认损失。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有由于发生了永久性损坏的原因导致的资产减值,税法才予以确认,且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五、固定资产价值的调整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入帐后,一般不得进行调整。但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都分别规定了可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几种特殊情况。比较来看二者列举的几种情况基本相同。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第5篇

关键词: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措施探析

2009的时候,我国增值税转为了消费型,这对于企业生产而言绝对是一个好消息。但事情的发展往往是利弊相伴的,企业在降低增值税税负的同时,无形中会促进企业经济利润的提升,这样企业所得税就会相应增加。所以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时候,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不是从某一单一的角度下手。就目前情况而言,企业做好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具有现实意义。

1 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具体特点

1.1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其是否合法,这是区分涉税违法和纳税筹划的最明显标志。纳税筹划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没有超越法律这条红线,不然将要面对的是法律的制裁和严惩。

1.2 纳税筹划的专业性 行业以及地区的不同都会影响纳税人适用的法律。经济业务以及税收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推移处于时刻变化的状态,企业要及时对这些信息进行了解,不然这些变化会让原先合法的行为变成违法行为。

1.3 纳税筹划的风险性 做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性,更不要说经营行为了。经营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会存在大大小小的风险,而纳税筹划过程就需要面对这些不确定的因素,所以纳税筹划过程中也存在着风险,如果筹划失败将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

1.4 纳税筹划的适度性 纳税人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往往只关注如何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于伴随着利益增加而增加的涉税风险却无暇关注,最后出现触犯法律的结果。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将收益风险平衡好。

2 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2.1 固定资产取得

2.1.1 对象的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购买货物的时候,要从购买价格、能否抵扣进行税额等方面考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纳税筹划的全面性。

2.1.2 筹资方式的选择。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建造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这时候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需要向外部融资,外部融资通常有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两种。

2.1.3 租赁方式的选择。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身的租赁方式,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方式。

2.2 固定资产使用 企业在进行应纳税额的时候,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扣除费用就是折旧费。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可以分为两方面:年限筹划和折旧方法。

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加速折旧法和直线折旧法;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影响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进而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企业在盈利期内应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使折旧额尽早抵扣企业所得税,减轻企业税负,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

2.3 固定资产处置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处理固定资产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常见的出售、捐赠以及抵债等方式,处置方式不同企业需要根据不同政策作出相应的税收筹划。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时候,直接扣除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对受益人的捐赠相关部门不能作税前扣除。

3 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管理的措施

3.1 树立正确纳税意识 首先,包括主管领导在内要正确地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只有真正地理解了纳税筹划的含义,才能激励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信心,这是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前提条件。其次做好纳税筹划的管理工作,企业要成立纳税筹划部门,它是居于财务、经济、统计、法律等于一体的综合部门,并督促这个部门要做好最基础的纳税筹划管理的目标及内容以及本企业的实际需求。

3.2 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企业要想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就必须具有高能复合人才,因此企业应积极为员工提供相关的业务培训并派员工进行进修学习,给员工搭建提升综合素质能力的良好平台,不失时机地为企业储备纳税筹划管理方面的人才,这样才能使人才得到不断的提升与发展,才能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源源地注入生命源泉。只有做好人才的培养工作,企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不会出现人才断层的尴尬情况。

3.3 发挥团队协作能力 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工作绝大多数情况应该是团队作业,它不是某个人的闭门造车、孤军作战,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协同效应的具体表现。现在企业“头脑风暴”的管理理念已经为大多人所认同,其积极作用也得到了有效的证明。所以,企业为了提高纳税筹划管理水平,必须采取各种激励办法留住各类人才,更要留住他们的心,让他们充分发挥团队协作。这是一个最为简单的道理,人多力量大。

3.4 帮助企业合理避税 所谓的合理避税指的是这个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性,只要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其中存在的一些法律漏洞、模糊以及盲区,其实质和法律是相悖的。合理避税通常情况下存在于经济业务发生前,合理避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纳税额,所以其本质和税收筹划相似的。在我国中,广义筹划中有一项比较重要的就是合理避税,不过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合理避税的生存空间终会被挤占掉的。

4 结束语

在企业国定资产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企业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合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考虑税种之间的相互影响,确保企业可以得到最大利益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金喜在,侯明.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税收筹划[J].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理论与实践,1999.

[2]郭芳兴.浅谈企业税收筹划[A].第五届中国煤炭经济管理论坛暨2004年中国煤炭学会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C].2004.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第6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由于具有无偿性、强制性等特点,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一个热点。我国在2008年1月1日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于建筑企业的规定也有所变化,我们可以采取措施,对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

一、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的规定,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于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实现税负最小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纳税筹划具有事前筹划的原则。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法规不冲突。纳税人可以根据已经知道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个框架下,调整纳税人自身的经济活动,选择最佳的税务方案,获得最大的经济行为。对于税收行为,如果没有进行事先的筹划,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再进行安排,也就失去了所谓的纳税筹划的意义。(1)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对于企业来说,由于所得税不能税前抵扣,而是在企业利润总额的基础上缴纳的,在企业的各项税收中,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有着重要的意义。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建筑企业受到以下影响:一是金融危机使得人民币升值、物价上涨、劳动力价格也在上涨,而建筑企业的成本中,原材料的成本占有很大的比重,加之劳动力的成本也在上涨,使得建筑企业的总成本在增大,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减少,有些企业甚至出现亏损;二是企业受到资金的影响,招标方不能按照约定的合同来支付款项,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和分包公司、材料供应商及时进行结算,进而影响工程的进度,有些项目因为严重缺乏资金,出现停工现象,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建筑企业资金的流动性,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建筑企业进行纳税稠糊是非常必要的。(2)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工程施工量大,工程项目复杂,不仅使用了大量的固定资产,而且固定资产的价值都很高、种类也相对繁多,这中间比较重要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这些资产的总额占到所有资产总值的三分之一还要多。对于建筑企业来所,这么多的固定资产,相对来说,计提的折旧也是很多,为了获得固定资产折旧的抵税效应,我们可以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对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规定,也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二、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

(1)税法规定的企业折旧方法为直线法。但是同时也规定,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企业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话,确实需要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税法上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的计提方法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综合法。直接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年限平均法,是指对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在考虑企业固定资产的残余价值的基础上,每年计提相等的折旧额。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我们在计提折旧的时候不考虑固定资产的净残值,采用固定的折旧率(即: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与累计折旧差额的余额作为本期应该计提的折旧额。年数总和法是指在考虑企业固定资产净残值的基础上,采用固定资产的原价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固定资产金额比较大,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我们应该重视。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一定的情况下,不管采用的是直线法计提折旧还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我们所要计提的折旧总额是一样的,也是说在使用年限内的折旧总额是一个固定的数值,不会因为我们采用的折旧方法而改变。但是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还是影响我们每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当某一年份,我们计提的折旧比较多的时候,我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比较少,我们知道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在开始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要是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于企业来说毫无意义。但是资金时间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为了获得资金的使用价值,有必要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相当于企业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经过计算,我们比较了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我们发现双倍余额法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降低比年数总和法的效果更好。(2)折旧的计提要考虑折旧年限的选择。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对于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最低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是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是折旧年限与已使用年限差额的60%。为了达到缩短折旧年限的目的,建筑企业就要努力使企业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这样企业就可以多计提折旧,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对于影响折旧额的固定资产净残值的考虑。税法对于企业的净残值的规定是,企业应当考虑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下,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税法同时规定,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旦估定,就不得变更。对于折旧额来说,净残值越大,企业计提的折旧额就相对较少,进而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就增大,企业当期的所得税额就增大。所以,对建筑企业来说,企业应该尽量低估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使企业当期的折旧额变大,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其固定资产的数额比较大,固定资产报废后的净残值也一般不为零,因此,我们要合理估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三、对于建筑企业的借款费用的纳税筹划

税法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的规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费用化借款费用;另一种是资本化借款费用。对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可以在企业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扣除;对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必须随着有关资产分期扣除,对于借款金额比较大的建筑企业来说,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最好是在项目完工后确认为财务费用,这样可以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税前扣除,减少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 考 文 献

[1]翟继光,张晓冬.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2]程静茹,马旭萍,李文宁.新所得税法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J].交通财会.2010(8)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第7篇

一、固定资产取得的纳税筹划

1.外购固定资产时间及产地的选择

企业在外购固定资产时,应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购买规定的国产设备,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应税所得额。但抵免的应税所得额只能是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企业当年新增额不足抵免,还可在以后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为此,在没有明显质量和价格差异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购买国产设备,从而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应尽早抵扣投资抵免额,加快资金的循环周转。因此,企业就应恰当地选择购买年份和数量。当新增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大时,可以考虑多购买设备;当新增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时,则应少购买设备。另外,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应尽量选择在自身的税收优惠期外购置,在正常的税率下多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自身的纳税成本。

2.自建固定资产筹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往往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而需要向外部筹资。外部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负债筹资是指以借款而支付利息的方式筹集资金;权益筹资是指以发行股票支付股息的方式筹集资金。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始账面价值,其作部分均作期间费用,年末计缴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由此可见,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无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最终均可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轻企业税负。权益筹资方式则无此优势,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均不能计入成本,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另外,企业还应了解税法对部分行业企业自建自用设备的特殊规定。如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这也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

3.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租赁固定资产时,涉及到对租赁方式的选择。由于两种租赁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的方式租入设备,就会为企业带来不同的税负。若双方是非关联企业,应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固定资产。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重要的是企业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均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虽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租入固定资产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并在税前扣除,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所得税。

若双方是关联企业,则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设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此办法虽对关联方交易作了公允交易价格的规定,但企业集团仍有很大的节税空间。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开展经营租赁,使利润从盈利方转入亏损方,从而节约整个企业集团的纳税支出。尤其是在关联双方适用税率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展开经营租赁,使利润从税率相对较高一方转入税率相对较低的一方,集团整体节税效果更佳。例如:甲乙两企业是同属一个集团的关联企业,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率分别为33%和15%,甲企业每年盈利30万元,乙企业每年亏损10万元。乙企业现将一生产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借给甲企业使用,每年收取15万元租金。若甲乙两企业签订的合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此15万元租金可以从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甲企业每年应交所得税为(30-15)×33%=4.95万元,乙企业每年应交所得税为(-10+15)×15%=0.75万元。然而,相对整个集团而言,共计节约税款为30×33%-(4.95+0.75)=4.2万元。二、固定资产使用的纳税筹划

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额时,折旧费是一项重要的可扣除费用。因此,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应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要点。在其他条件相对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主要涉及对折旧方法的选择。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是企业最常用的折旧方法,虽然采用任一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整个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相等,但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却不尽相同,进而使得每年应纳税所得可扣除额存在差异。从递延纳税方面来看,企业应选择加速折旧法,同时还可以降低设备投资风险,加速企业资金循回再利用,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当然,加速折旧法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选择,否则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应进行纳税调整,不会达到节税的效果。

加速折旧法是假设其他因素不变情况下的节税手段。然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允分考虑自身特点及未来税率和物价走趋等因素的影响。例如,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或预测未来税率可能上升时,企业就应权衡延期纳税与税收负担的增长幅度为企业带来预期收益的大小,从而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以达到最佳节税效果。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纳税筹划

1.出售旧固定资产价位的选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售价超过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受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高价出售旧固定资产并不一定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当出售价格高于原值时,则应根据增值率与平衡点的大小关系,比较高、低售价为企业带来的利润大小。

假设旧固定资产原值为M,已计提折旧为N,清理费用为Q,售价为P。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4%。增值率为A=(P-M)÷M×100%,平衡点为B。则当M-(M-N+Q)=P-P÷(1+4%)×4%×50%-(M-N+Q)时,得平衡点B=(P-M)÷M=2%。当旧货增值率A>2%时,企业放弃免税而计缴增值税,企业利润会更大;当旧货增值率A≤2%时,若售价仍高于原值,放弃高价出售,而享受免税,才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若售价低于原值,则不存在对纳税的选择。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第8篇

(一)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至17%,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统一调低至3%。

(二)增值税转型政策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投资。这是由消费型增值税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消费性增值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投资。

第二,有利于我国产品出口。出口退税可以使我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和其他国家的出口商品进行公平的竞争,但是由于我们现在的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设备和固定资产的税款,所以增值税的税率要比现在的名义税率高,即使出口全额退税也仍然不能退尽,这就使得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打折扣,而改革后的税制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第三,有利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完善的税收体制最主要的目的是给所有的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但是以前的一些税收减免政策对国有企业并不够公平,例如增值税抵扣和优惠等等,使得国有企业负担比较重。建立一个税收公平、税制透明的政策指导下的市场自由准入体系,对于给不同类型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是非常有益的。

二、增值税转型下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按照历史成本原则的要求,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所有相关支出如买价、运输费、装卸费等均应当直接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则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

因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所取得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如果捐赠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则与该项资产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如不能则只能够按具体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即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在将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该类固定资产,只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而无法抵扣,如果企业在实际中存在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承担的税收则会相应增加。

(二)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视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以投资的方式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的一些情形都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如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则在下列情况中应将原已计入此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或出现非正常损失;或耗用了固定资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的(非正常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三、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影响产生的经济后果分析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设备具有重要影响,它可以直接降低企业外购设备的入账价值,减少企业所购设备折旧期内每期的折旧额,以下举例说明:某企业购买不含税固定资产10000万元,假定该企业每年未扣除折旧且未扣除与增值税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前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且没有纳税调整项目;每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要求分析新旧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影响。

旧政策下:①企业需要将170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每年应交增值税=3000-1000=2000(万元);②每年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00×(7%+3%)=200(万元);③固定资产成本=10000+1700=11700(万元),每年的折旧额=11700×10%=1170(万元);④企业每年应交所得税=(10000-1170-200)×25%=2157.5(万元),每年税后利润=10000-1 170-200-2157.5=6472.5(万元)。

新政策下:①企业170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每年应交增值税=3000(-1 000+1700)=300(万元);②每年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0×(7%+3%)=30(万元);③固定资产成本共计10000万元,每年的折旧额=10000×10%=1000(万元);④企业每年应交所得税=(10000-1000-30)×25%=2242.5(万元),每年税后利润=10000-1000-30-2242.5=6 72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