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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建议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8 17:19:09

国有资产管理建议

国有资产管理建议第1篇

关键词: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一、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完成,科研单位在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创新和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日益凸显。科研事业单位必须通过多种方式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实施积极的人才政策,才能保证科技创新事业成为有本之木、有果之花。诚然,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框架内,科研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来增加自身收入并依法提高分配比例,但事实上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其收入能力和水平存在着很强的波动性。那么,稳定的收入来源在哪里呢?正如前述,将现有功能完备的固定资产对外进行出租出借,可以有效补充人才培养经费甚至弥补单位自有资金不足缺口,这对公益二类科研事业单位尤显重要。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升国有资产效益,是科研单位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业务,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出租出借资产管理要求。但事实上,科研事业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还是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其中也涉及到有关房屋、土地、设备等出租出借方面的管理规定,但部分单位未制定本单位详细实施细则,只是参考上级单位相关政策,导致有些规定内容不适合单位自身情况,存在程序不明晰、批备不规范、监管存漏洞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也表现出严密性、规范性、全面性、灵活性的欠缺。

(二)管理程序不严格

出于局部利益考虑,科研事业单位对外开展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业务时,会有意无意地出现以下管理程序上的问题:(1)不严格履行报批、报备手续,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2)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主要领导一人拍板定调执行;(3)不经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采取评审程序确定出租底价,导致资产收益流失风险增高;(4)未履行公开招租程序,缺乏出租出借合理性、合规性的有效证明;(5)未履行有效监督程序,对于承租方擅自转租局部面积和行为制止不及时,导致出现法律纠纷。

(三)合同签订不规范

合同文本式样繁多,不能做到统一规范。部分单位合同有的是自拟的,有的是借用商用合同,甚至还有的是用网上随意下载未经修改的范式合同。虽然这些文本合同对于主要条款都有明确,但缺少与单位实际情况相匹配的细节条款,给合同执行带来诸多潜在风险。有的单位为了取得长期效益,合同签订日期超过规定上限5年。有的单位签订中长期合同,未充分考虑市场变化、经济发展、地方政策等因素,为工作方便签订的合同租金每年相同,这样容易存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流失风险,可能为单位带来一定经济损失。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部分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甚至根本未建立,监督部门不明确,监管不过是一个空架子;有的虽然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和监管机制,但监管人员不认真履职,出租出借资产备查簿及资产台账等基础信息资料收集不及时、档案不完备;有的单位甚至完全忽视多部门间联动监督管理,资产出租出借只授权一个部门办理,致使岗位制衡相互监督职责失范。

(五)收入管理不合规

部分科研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账务处理比较随意,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有的不纳入单位预决算,未统一核算管理;有的将租金收入直接作为单位“小金库”或挂入往来账目;有的故意隐瞒、截留、坐支或挪用出租出借收入,导致租金收入收缴不及时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细化制度,规范管理

科研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章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对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明确部门职责、审批程序、合同签订、日常管理、收入管理、监督检查等综合职能,防范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二)规范手续,严格程序

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严格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1.可行性研究。在明确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对象、提交具体申报材料前这段时间内,科研事业单位内设相关管理部门应协同组织调查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出借资产底价进行评估,完成《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为出租出借资产决策提供客观依据。2.公开招租。对拟出租出借资产通过专业网站或报纸等公开媒介出租出借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综合分析出租出借资产成交的可能性。3.内部申报。相关部门向领导班子提交内部书面申请,并对提交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出租出借成交概率分析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4.内部审核。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提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出租价格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并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5.集体研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意向承租方,并对出租出借事项中的各项条款形成会议纪要。6.内部公示。经单位领导班子(必要时须党委批准)集体决策同意对外出租出借并明确具体承租方后,应向单位职工公开拟出租出借资产相关信息,包括资产地点、公允价值、会议纪要、拟承租方情况、出租期限、成交价格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之后方可进入文件批复和合同签订环节。7.正式批复。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以单位名义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800万元以上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报农业农村部审批;6个月以上经农业农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审批。8.合同签订。按审批权限获得正式批复后,单位与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规范合同,出租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9.年度公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和租金收入向全体职工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规范合同,确保权益

科研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规范出租出借合同文本,不得擅自对外签订未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合同前应对承租方资质、信用、经营范围、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不影响租金收缴和合同履行。要特别注意对合同内容主体及重要内容条款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确认。具体包括: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原则上承租方不许对外转租、结算方式、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水电暖气费用等承担与支付、双方安全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四)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协调统一、环环相扣的资产出租出借监督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邀请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人员参与其中,明确资产评估和组织招租程序,把责任落实到人,将监督贯穿于资产出租出借全过程。坚决制止和纠正国有资产使用、出租出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建立责任倒查与追究机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强化管理,防控风险

单位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要与各部门密切配合,按时实现租金收入如期到账。其中,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催缴,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提醒,以做到应收尽收,防控和化解非系统风险。租金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和决算管理。对于因单位管理不规范或因个人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不但要追究单位或当事人责任,而且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通报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结语

科研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和监管责任,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有效盘活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发挥资产使用效应的双重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刘长宏,李树本,赵晗月,朱再明.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问题及规范化管理的探讨[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9(11):1-3.

[2]农业农村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农办财[2018]81号).

国有资产管理建议第2篇

关键词:国有林场;管理;问题建议

关于国有林场的资源资产化之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也有关于理顺产权方面的界定和关系,我们可以用最有效的方案去对森林资源资产去进行评估,也可以对林场的资源资产进行一系列的核算,这样就要先了解症结所在,知道所存在的问题是什么,要怎样去应对,以下便是我觉得该引起关注的重点和问题。

一、国有林场的资源资产化关于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在森林的资源资产方面的产权问题存在些许矛盾

我们都知道,所有的一切都是属于一个国家,都是以国家这个单位为核心的,尤其是在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方面,这样的主体是空泛的,也是广义和宏观的角度说的,在当下,森林资源的不断锐减和林业业绩的不断亏损以及因为林业的损失带来的相关影响和生态环境方面的各种问题都接踵而来,更是由国家权力部门包承下来,让那些林业的负责人和法人或者是经营人都不承受任何林业的责任以及风险。一般存在的现象也都是只有法人的财产权,而没有法人关于财产权的各项义务和相关责任,特别是权力和个人的财产都不匹配,更不会出现因为个人的原因,导致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的后果,这样的政府和企业分工不明了,权力、责任、义务以及利益也都是模糊的状态,造成了产权上的模棱两可,这种界定不明确的产权状况,严重的阻碍和滞后了我国国有林场资源资产管理目标的落成,同时也会把森林资源资产的成长病症化。

(二)国有的林场在森林资源方面的价值以及相应的核算存在的一般问题

1.核算的制度还不够规范化。一般的国有林场历史都有三十年到五十年之久,而核算下来的现今资产也就是最后的“林木”资产的总价值是多少,并没有作出具体的明细。国有的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上没有按照具体的成本或者是成本对象进行关于成本的归集,有的也都是简单的堆积,在一年的年末之时,一股脑的全部归到森林资产的总账簿之下,其实这就是森林资源资产的一大笔糊涂账,因为到最后根本算不出来什么是什么,得不到想要知道的明细资料,因为没有具体的数据可以考究。

2.核算时候的各个项目都不够完整化。因为核算制度还不够健全的原因,对它的核算都界定在了活的树木上面,并没有对林地资源以及森林的景观等作出具体核算。例如,那些还在生长的小树苗,也应该在考虑的范围之中,或是林地的资源资产等,把这一块的核算完全的忽略化了,这也都是属于资源资产里的,却没参与到被考虑的范围,也有些景观等同样被忽视,只把它作为观赏的存在,而没有把它考虑到它也是森林资源资产,也应该进行核算,这样的情况有些以偏概全,而且这样不完整不健全的制度和原因,也是影响和阻碍森林资源资产的具体评估。这样不够完整化的项目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3.实物的流转和现实中的价值方面的流转并不协调。它们的价值都不能够完全的反映出实物的涨消情况。而它的表现都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把那些用于财政方面的资金都投资完成后的林业以及其生产任务都应该去提高资产的价值,以及各个财政方面资金的直接核销,一般经常常见有林场内部的林苗补贴上和培育上,特别是关于林苗的支出与核算方面。而在现实中,林苗的培育其实也是属于林场内部的经营资产,这样的情况也会致使帐和资产不相符合,也就是所说的账外资产。

另一方面,关于森林的资源资产化的核算还不到位,也不够全面具体。更是致使了森林资源的资产因为种种原因在呈减少化的趋势,例如:森林的火灾,林木的砍伐,都是导致森林资源资产减少的直接原因。

4在内部的管理等方面也是不协调的。虽然采用的是企业化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可是林业方面是多样性的存在形式,无论是从生态角度、社会角度还是经济的角度考虑,它都没有真正形式上的走入市场化的洪流之中。

5不公平交易的产生。因为在核算的时候,有些内容上并不完整,分类也都是片面的,或者并没有什么明细的分类,关于实物量和价值量上面更是不符实情,使得经常出现账面上的价格要比实际的价格低出很多,交易的时候,也就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

二、关于国有资源资产的管理若干建议,以及我们要针对这些措施进行的加强和推进步骤

产权一定要明晰,利益和分配关系上面一定要理顺清楚,把林业的经营分类化,按照林木自身的特点分清是公益林还是商品林,提高内部的管理,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的管理措施。

(一)提高经营者的认识和职业素质,强化关于国有林业资源资产的管理和执行力度

我国国有的林业资源资产化发展正在慢慢推进,国有的林场也应该对此进行新的学习,增强自己的认识,转变以往的传统观念,树立一个全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观念,也有一个全新的价值观。尤其是在经营者们的自我意识上,毕竟我国林场本身就有很多影响发展的困境,比如说在基础设施方面还很落后,在生存环境和条件上也相对比较恶劣,经常会出现山区林地用电难和行路难这样的问题,使得经营者不愿意对此多做了解,那些专门调查和考察的人员也不愿意多花时间在这里做具体研究和分析,把责任都放在了一边,这就需要提高人们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责任感,这样才可以让其向更加良好的事态发展。

(二)理顺相应的职能,促进和提高价值量管理和实物量管理的同步。在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方面,在以价值量为核心的前提也不能忽视了实物量的关注。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只是把价值量做出了具体的估量,而忽略了实物量的考究。比如以成材的树木为例,这些成材的树木自身的价值量可以依据一些标准做出判断,而这些树木还在树苗阶段的时候也是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也有一定的价值量,由于忽略了其实物量的深入考究,其体现在树木上的价值量不能充分的体现出来,这样做很影响两种管理的协调性,应该在以价值量为核心的前提之下也要抓紧实物量这一关,两手抓,两手都要稳。

(三)用评估的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精细的核算,从而完善了森林的资源资产化核算制度。根据所得的评估,作出具体的分类和规划,然后全部记录在册,做成让人一目了然的账簿,再根据总账簿做出相关的分账目,更是清晰明了。森林的资源资产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划和具体的方案,这样也便于一目了然的收集每一手资料和信息,在经营的时候,针对于不同效用和不同的种类,以及阶段化的不同都分别作出具体的分析,设一个总账簿,再按一定的分类标准设分支的账簿,分支如果想要更加的详细,也可以再设以下明细的账簿,这样,森林资源资产就会得到一个最为精确和准确的核算。

(四)森林资源并不是简单的自然资源,它是复杂的,它也和其他别的资产有所不同,在核算的作用之后,我们也要考虑到它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不能记是记了,但是确是应付了事的记法,那样等于没记,记录的东西也形同虚无,因为你找不出来你想要知道的重点信息。应该去繁就简,让人容易理解,就像把“森林资源资产’设立一个总的账目,在它的下面我们可以设立几个分项目账簿,分别为“林地资产账簿”、“森林环境资产账簿”、“林木资产账簿”、“森林景观资产的账簿”这样的分账目。也可以在下面再设立分账目,这样一步步的规划,更加可以便于整理和知道关于林业资源资产的详细信息。

总结

综合上面所得到的结论,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以往传统的森林资源资产化的管理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模式了,这样新的方案和建议,可以说是新的变革,同时也是我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必然趋势和迫切需求所引发的,毕竟有不适应就会有新的变革,有发展就需要改进,关于管理国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方面具有非常深远的历史影响,也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影响。(作者单位:辽宁省彰武县胜利机械林场)

参考文献:

[1]贺超;郝明;李萍;花健;关于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运营体制框架的探讨[J].林业经济,2012年第12期

[2]齐守荣;汪清锐;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J].;绿色财会,2010年第11期

国有资产管理建议第3篇

[关键词] 资产;国有参股公司;管理体制

一、我国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配置不公

由于缺乏公平合理的、有约束力的资产配置和定额标准,以及资产购置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目前我国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资产配置不公平,各国有参股公司所承担的任务与所占用的资产不合理,各单位之间的资产配备不公平。

(二)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国有参股公司资产是在非生产流通领域占用的、不投或不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的资产,具有配置领域非生产性、使用目的服务性、资产使用无偿性等特点。正是由于国有参股公司资产占用上的免费性,使许多单位完全不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率,资产低效使用的问题一直都很严重,普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加之受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影响,资产被人为地分割在各部门封闭式运行,而不能随事业的发展变化作相应流动,致使资产闲置与短缺并存,资金的紧张困难与低效使用同在。

(三)资产流失严重

不少单位不经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遵守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随意变卖、转让、更新、报废、贱价处置资产,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资产购置与处置失控,造成资产严重流失和滋生腐败。由于资产长期被无偿占有,不评估、不流动、不核算、不提折旧、不考虑损耗或年产值因素,造成每个单位都想有“自留地”,产权分散、流失和浪费严重,削弱了财政分配资金支持各项事业发展的力度及财政的调控能力,加剧了财政资金供求的矛盾。

二、我国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应有的管理意识

对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认识上的误区,是目前我国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思想根源。在中国国有经济体系中,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资产较受重视,而包括中央与地方在内的国有参股公司资产及其管理却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致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改革不仅严重滞后于整体经济改革,也滞后于国有企业改革。

(二)缺乏完善的法制建设

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但是,有关的管理制度与法制建设却远远滞后于实践,至今仍没有出台一套完整的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法规,使得地方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的随意性很大,管理混乱无序。另一方面,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不健全,部分法规、制度之间互有矛盾,无所适从。

(三)缺乏合理的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由于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由谁管理、如何管理以及按照什么原则管理等问题,导致我国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体制不顺。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的各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国有参股公司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权限不清,国有参股公司资产具体占有、使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权限不清等等。

三、我国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管理意识

实践证明,国有参股公司对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得越全面,理解得越透彻,对资产管理工作就越重视,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就做的越好。因此,应该注重加强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使资产管理思想不仅深入各级部门、领导的心中,也要使广大员工自觉学习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从思想上重视资产基础性工作。

(二)完善法制建设

加快《资产法》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的管理原则、管理体制、主管部门和管理办法等。制定《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法》,从立法上规定: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的目标、原则、范围、程序、内容、组织形式、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使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有法可依,便于新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地方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

(三)理顺管理体制

1.明确相关部门间的管理与合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政府管辖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国有参股公司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2.建立资产管理经营机构

建立国有参股公司资产集中处置与调剂转让市场,将行政事业管理与市场经营两种手段有机结合,制定与单位经济利益挂钩的资产处置办法,鼓励各单位将闲置资产拿出来进行交流,通过所有权变更或使用权转让等方式,将闲置资产转化为有效资源。

3.坚持财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建立健全资产核算总账、明细账、序时账、备查账,认真进行固定资产卡片的记录与登记,严密核算;建立健全资产购置、接受捐赠、内部转移以及资产处置的审批制度,做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行单位首长负责制,并确立具体资产管理人员,把资产管理纳入政府考核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范围,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四)健全管理机制

1.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对国有参股公司资产实施产权集中管理,就是在严格遵守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和国有参股公司的占有使用权的原则下,各级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打破部门利益格局,对产权实行集中管理。同时,各国有参股公司仅履行占有使用者的职能,在只有使用权的前提下按制度规定去利用这部分资产。

2.强化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应确定资产“政府分级所有并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原则,明确管理国有参股公司资产的责任委派给一定机构作为专门的主管机构,对各级政府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加强资产预算管理

以往资产管理的主要弊病在于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脱节,这既不利于资产规范管理,也不利于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预算安排是实现增量控制的关键,因此要处理好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之间的关系。按照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制度,这是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参 考 文 献]

[1]毛程连,程北南.非经营性资产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J].社会科学,2006(5):61-66

国有资产管理建议第4篇

[关键词] 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配置不公

由于缺乏公平合理的、有约束力的国有资产配置和定额标准,以及资产购置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资产配置不公平,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任务与所占用的资产不合理,各单位之间的资产配备不公平。如房产、公务车等国有资产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配置不公平的现象在各地区、各部门十分普遍,也是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在非生产流通领域占用的、不投或不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的资产,具有配置领域非生产性、使用目的服务性、资产使用无偿性等特点。正是由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占用上的免费性,使许多单位完全不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率,资产低效使用的问题一直都很严重,普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加之受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影响,资产被人为地分割在各部门封闭式运行,而不能随事业的发展变化作相应流动,致使资产闲置与短缺并存,资金的紧张困难与低效使用同在。WWw.133229.cOM

(三)资产流失严重

不少单位不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遵守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随意变卖、转让、更新、报废、贱价处置国有资产,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资产购置与处置失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滋生腐败。由于国有资产长期被无偿占有,不评估、不流动、不核算、不提折旧、不考虑损耗或年产值因素,造成每个单位都想有“自留地”,产权分散、流失和浪费严重,削弱了财政分配资金支持各项事业发展的力度及财政的调控能力,加剧了财政资金供求的矛盾。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应有的管理意识

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上的误区,是目前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思想根源。在中国国有经济体系中,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较受重视,而包括中央与地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及其管理却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不仅严重滞后于整体经济改革,也滞后于国有企业改革。

(二)缺乏完善的法制建设

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但是,有关的管理制度与法制建设却远远滞后于实践,至今仍没有出台一套完整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使得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随意性很大,管理混乱无序。另一方面,各级立法机关与管理部门尽管也出台了一些局部性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但部分法规、制度之间互有矛盾,使执行部门无所适从。

(三)缺乏合理的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由于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由谁管理、如何管理以及按照什么原则管理等问题,导致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各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如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的管理权不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资产具体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主权权限不清,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权限不清,行政事业性资产具体占有、使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权限不清等等。

(四)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在资产形成与配置方面:(1)存在一定程度的财政预算软约束现象;(2)缺乏公正合理、有约束力的财产配置标准;(3)缺乏必要的透明度与协调性;(4)大部分地区缺乏透明、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应的监督机制;(5)供给渠道单一,财政负担沉重。

在资产使用方面:(1)缺乏客观公正的财产使用效率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以及有效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2)使用过程中的产权管理特别是产权变动管理存在较大的问题;(3)缺乏严格、规范、先进的管理手段;(4)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脱节。

在资产处置方面:(1)缺乏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2)缺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高效的处置途径,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交易市场等,导致资产处置过程的浪费与腐败。

三、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管理意识

实践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得越全面,理解得越透彻,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就越重视,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就做的越好。因此,应该注重加强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国有资产管理思想不仅深入各级部门、领导的心中,也要使广大员工自觉学习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从思想上重视国有资产基础性工作。

(二)完善法制建设

加快《国有资产法》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管理体制、主管部门和管理办法等。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从立法上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原则、范围、程序、内容、组织形式、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便于新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地方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

(三)理顺管理体制

1.明确相关部门间的管理与合作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2.建立资产管理经营机构

建立行政事业性资产集中处置与调剂转让市场,将行政事业管理与市场经营两种手段有机结合,制定与单位经济利益挂钩的资产处置办法,鼓励各单位将闲置资产拿出来进行交流,通过所有权变更或使用权转让等方式,将闲置资产转化为有效资源。

3.坚持财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建立健全资产核算总账、明细账、序时账、备查账,认真进行固定资产卡片的记录与登记,严密核算;建立健全资产购置、接受捐赠、内部转移以及资产处置的审批制度,做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行单位首长负责制,并确立具体资产管理人员,把资产管理纳入政府考核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范围,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四)健全管理机制

1.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对各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实施产权集中管理,就是在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的原则下,各级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打破部门利益格局,对产权实行集中管理。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仅履行占有使用者的职能,在只有使用权的前提下按制度规定去利用这部分资产。

2.强化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应确定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政府分级所有并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原则,明确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责任委派给一定政府机构作为专门的主管机构,对各级政府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加强资产预算管理

以往资产管理的主要弊病在于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脱节,这既不利于国有资产规范管理,也不利于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预算安排是实现增量控制的关键,因此要处理好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之间的关系。按照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制度,这是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4.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的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是加强资产预算管理的基础。制定配置标准是一件复杂的工作,因为它要考虑到多种不同类型的资产、多个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标准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考虑灵活性,对此采取“先大后小、先点后面”的方法,按照“合理可行、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

[参 考 文 献]

[1]毛程连,程北南.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j].社会科学,2006(5):61-66

[2]王晓玲.行政性公共财产绩效管理研究[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56-86

国有资产管理建议第5篇

会议认为,区政府在年的工作中,基本落实了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议意见,不断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积极推进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通过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预算内外综合平衡的部门预算制度,推进土地出让资金的预算管理等工作,基本实现了我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公开透明。提高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序性与规范性。

会议要求区政府在今后的财政工作中继续加强制度建设,朝着建立公共财政的目标要求,努力解决我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的问题。建议:

(一)进一步理顺预算外资金管理机制。

要重点研究财政一般预算外资金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资金的管理关系,逐步把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并由财政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一并报告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对财政部门管理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作进一步的梳理,弄清总量,盘活存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完整。

(二)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金预决算制度。

要继续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各部门的分工合作,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搭建我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基本框架。要规范操作,在试编年预算的基础上,会后逐步实现与财政一般预算同步。

(三)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建议第6篇

[关键词]国际银行监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

一、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建立的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频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金融体系及其监管系统存在诸多不协调处。这些不协调之处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 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的不协调。银行已充分国际化,但大部分的监管活动仍集中在国家主权范围,监管主体的权利局限于一国境内,而监管的客体的业务却早已跨越国境,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与发展业务。这种不对称的监管体系导致的结果是监管效率的低下及出现监管盲区,为次贷危机的发生与国际传导创造了条件。

2 国际监管合作困境。各国监管主体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制定本国金融监管政策时,必然从本国利益角度出发,参与国际监管合作。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的纳什均衡对松散组织下各国参与积极性进行分析:

在集体理性中,无论是A国还是B国,从个体理性角度出发,纳什均衡为(W,w),也就是如果在国际监管合作中,如无明确时间表敦促参与国实施相关政策,参与国都会采取观望态度拖延实施或者不完全实施相关合作监管政策。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由于国际统一监管体系的缺位,各国监管政策存在差异,而跨国银行往往倾向于选择监管较松的国际和地区拓展业务,而金融业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政府为了本国利益在过去三十年内争相放松监管。即使在达成监管合作协议后,仍有国家试图拖延相关政策的实施以为本国金融业谋求额外的利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本在2004年颁布并要求十国集团于2006年实施,但新协议在美国却获准推迟执行,导致欧盟银行强烈不满,认为美国获得额外的准备时间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损于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而事实证明美国此举对欧盟的影响远远不止恶化了银行业的竞争环境。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国际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建设

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金融创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机构国际化日趋深化,导致金融体系风险加大,出现了德国herstatt银行等一系列银行倒闭事件,导致严重的银行危机。为营造新的银行业经营环境,控制银行业国际化下导致的新风险,制定统一国际银行监管原则,1975年2月,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卢森堡、意大利、荷兰、瑞士、瑞典和美国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建立一个监管国际银行活动的协调委员会,这就是巴塞尔委员会。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核心内容为:针对银行国际化后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规定任何银行其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与东道国应共同负其监管的责任。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协议进行了修改,对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但该协议只是提出了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第一次提出使用资本监管方式进行银行风险控制是在1987年,1988年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此协议影响深远,改变了世界银行业监管格局。该协议至今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纳,而8%的核心资本率已成为国际银行应遵循的通行标准。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是最低资本要求,而进行资产证券化可通过“分母战略”使银行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促使资产证券化迅猛发展。为限制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2004年6月出台,新协议延续了旧协议三大支柱的结构,首次将资产证券化风险问题列入第一支柱,在风险计量方面倡导内部评级法,强化信息披露,使国际银行业监管走向完善。

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特点

2006年6月,国际清算银行正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稿完全版》(以下简称新协议)。

1 新协议第一次提出“资产证券化框架”,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资本时,必须以经济内涵为依据,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这项规定适应了资产证券化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发展趋势,同时又赋予了监管当局相当大的灵活性。新协议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如能在国际范围内广泛使用,将有利于形成相对公平的竞争与发展环境。除了信用风险的计量外,从操作风险、市场纪律、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做出了改善。

2 新协议对比旧协议而言,在风险计量方面敏感度更高,能更有效地约束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有利于引导银行稳健经营。新协议在风险计量方面,提出三种方法: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各国银行和监管当局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采用IRB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的目的是希望能更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银行采用该方法,可将自己估算的借款人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估计值转换成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并依此计算出监管部分规定的最低资本,加强了风险敏感度,针对旧协议监管中突出的监管资本套利问题做出了改善。

3 在风险计量方法上有较高的灵活性,引入了激励相容监管的概念。新协议同时允许使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推动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采用“激励相容监管”的方式,运用在资产证券化风险和监管资本要求的评估中,有利于加速银行风险计量技术的发展。

4 加强了信息披露。新协议将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其作用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规定监管当局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必须及时、全面地公布各方面信息,使市场交易者能及时判断作出反应。

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进程看,一直在被动适应银行国际化与金融创新的发展进程,国际银行风险监管的范围不断扩大,对金融创新工具越来越重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将成为未来国际银行监管的重点。此外,内部评级法的推行,也昭示了未来监管工作的趋势是银行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结合。

四、《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缺陷

1 新协议的亲周期效应。新协议要求金融机构对风险度量和处理采用同一方法,各机构采用类似的方法度量风险及配备相应监管资本和计提减值准

备。金融资产(或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无论是抵押品,还是证券化产品,当市场处于繁荣周期时,价值趋向一致,市场各个参与者对风险认识趋同,削弱了市场分散风险的作用,容易导致亲周期效应。

2 新协议过于细化,容易出现漏洞。此外,由于新协议对于信用风险部分的监管过于详细,建立新的强制执行系统成本太高,新规则提出的建议过于细化。充斥着繁文缛节的体制一定会存在漏洞,可能被银行加以利用。如果执行这些条款,可能助长银行在经济景气时放贷、经济低迷时惜贷的倾向,从而恶化经济周期。

3 内部评级法过于复杂,执行成本高。新协议内部评级法的风险计量模型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其覆盖的银行范围相对狭窄。事实上用新框架计量信用风险只有大银行才可能有资源和专业能力建立、维持复杂的风险管理体系并采用高级的信用风险计量方法,也只有跨国银行才有资金和人力资源去实施IRB法。而一般中小银行要实施则必须花费大量时间和成本积累风险管理的专业技能及建立信息技术系统。据测算,按这种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平均每家银行每年可能会发生5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的额外成本。

4 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关注不够。虽然新协议的资产证券化的资本监管框架为各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提供了较为一致的指导意见,但新协议对证券化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关注仍然不够。在计量方法中,根本没有涉及到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说明。

5 信息披露要求会给未建立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增加更多管理负担。新协议的第三大支柱是市场纪律,其目的是通过要求银行披露信息提高市场力量的约束力。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新协议要求银行对新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及资本充足率四个方面进行披露。核心信息披露适用于所有银行,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则必须披露其他有关信息。银行要在提高透明度及提供有关资料的成本之间找到理想的平衡是比较困难的。

6 资产证券化框架不能完全避免资本套利。新协议资产证券化框架本意是为了限制资本套利,但市场永远走在监管的前面,由于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可采用标准法、内部评级法和高级法三种,在不同的风险处理法中依然存在资本套利机会。比如说,新协议鼓励银行采用先进的内部评级法以加强银行风险管理,而内部评级法所需持有的监管资本将少于使用其他方法所持有的监管资本,这产生了新的监管资本套利机会。银行也可采用适合运用内部评级法的合成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来降低监管资本要求。即使现在设法对监管框架进行改进,在不断发展的金融创新下,套利机会就总是存在的,这使通过资产证券化框架消除资本套利的目的无法实现。

7 新协议可能导致银行竞争环境恶化。由于内部评级法技术、数据要求高,中 小银行受条件限制,很难达到要求,从而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前所述的激励相容监管,使用内部评级法比使用标准法更具优势,而使用高级法又比使用初级法有更低的资本要求,目标是促进银行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技术。但由于内部评级法高级法技术复杂,许多中小银行并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从规模效应上讲,大银行采用高级风险计量方法的成本收益比例比中小银行低,这将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发展,使银行的竞争环境恶化。

此外,如果新协议在世界范围内实施,由于发达国家在风险计量与管理方面的技术也优于发展中国家,也将使发展中国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五、国际银行业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吸取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在2008年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报告》,针对金融创新产品多样化、复杂化的问题,提出公允价值评估有待提高的四个方面:管理与控制过程、风险管理与度量、价值调整和财务报告。出台《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旨在提高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能力。

2009年,委员会对表外业务杠杆率问题加强了关注,提出应强化银行资本和流动性储备管理,先后了《新资本协议的框架完善建议》、《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和《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四个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强化”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增强新资本协议的风险捕捉能力。

《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提高了“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对使用外部评级计量证券化资本要求设定了额外限制条件,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要求银行将新增违约风险资本纳入到交易账户资本框架体系中。针对危机情况下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短缺现象,提出重新评估这类产品在不同情况下的流动性差异,对交易帐户新增风险计提资本。

此外,了《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对监督检查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和缺乏流动性头寸的处理等进行了修改,强化了资产证券化及交易账户的信息披露。《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提出压力测试应成为一家银行整体治理和风险管理文化的组成部分,应具备可操作性,相关分析结果应用于管理层决策,此外,还对银行压力测试方法和情景选择提出了具体建议。

巴塞尔委员会还将积极推动银行建立资本缓冲(CapitalBuffers),以降低新资本协议“亲周期”的负面作用,提高银行资本质量,扩大资本所覆盖风险的范围,同时引入其他补充性资本要求。

如前所述,针对新协议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其中突出处做了改进,但这些改进基本围绕资产证券化产品,除证券化问题外,新协议仍有不少缺陷仍需改进,巴塞尔委员会应有长远的眼光,争取在不断变化的形势中提前做出适应性调整,防止新危机的发生。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的落足点有如下五个方面。

1 应继续落实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新协议对正常情况下的三大类主要风险作出了规定,但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指导和要求。为此,新协议应寻求在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共同建立一种新的协调机制,改变单纯依靠公开市场操作和贴现窗口来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传统做法。为防范系统性风险,新协议必须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此外,针对衍生产品大多为场外产品容易在极端条件下发生流动性缺失的问题,虽然委员会对此以表示重视并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但这个文件仍只落足于概念化的原则,而并没有提出实际可操作的方法,因此,委员会下一步应在系统性风险管理这方面拿出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的计量与管理办法。

2 风险计量的模型与方法须改进。迄今为止,本次金融危机中损失最大者几乎全是顶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

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雇用大批专家运作高度复杂的风险模型。然而,包括JP摩根在内的众多机构都未能探察到2007年发生的次贷风险。这次危机中新协议所涉及的计量模型暴露出了缺乏前瞻性、未对极端条件进行分析等缺陷。此外,还不应忽视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

3 继续增强对创新金融工具资本约束的有效性。新协议出台后的修订基本集中在资产证券化产品上,难免让人产生“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感觉。而除了证券化产品外,其他创新金融工具也应引起足够重视。金融衍生产品具有参与方多、交易环节复杂、流动性低、二级市场不发达、信息透明度低和更多依靠模型定价等特征,由此衍生出许多新的风险因素:使银行放松了信贷标准和风险控制,使基础资产质量趋于下降;表外资产的风险更加隐蔽难以察觉;衍生资产与基础资产分离,使交易者难以了解基础资产状况,一旦基础资产质量发生问题,交易者更容易采取拒绝所有同类资产的方法自我保护,市场也更容易丧失流动性;衍生工具并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并且衍生资产的杠杆作用将风险放大,增加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为此,新协议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4 要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监管合作。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势,新协议的适用对象却局限于商业银行,而由银行集团内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例如保险、证券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却难免波及到银行,混业经营的银行与分业监管的监管机构之矛盾必然导致难以覆盖的监管盲区。因此,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讲,巴塞尔委员会应考虑扩大监管范围,或加强与保险、证券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对金融业系统风险进行管理。

5 将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纳入资产证券化化框架,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巴塞尔资本协议进一步改善的核心思想之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虽然在监督检查与市场纪律两大支柱中对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做出了有关规定,但在资产证券化框架中并未对这两种风险的关注有所体现。而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相对于其他资产业务更高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委员会应考虑将其纳入资产证券化框架中考虑,做出更具有针对性的规定,体现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

从这30年的演进过程看,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管理框架,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巴塞尔委员会应不断继续修订与完善,建设有效的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黄光凌,新资本协议再反思[J]中国金融,2009,(15):30-33

[21姜鹏,国际间统一银行监管:形成、缺陷及改进[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9,(241:59-65

[3]王光宇,金融危机后新资本协议改进及对银行业的启示[J]银行家,2009,(12):13-16

[4]温晓芳从《新资本协议》看国际银行统一监管的发展[J],国际贸易问题,2004,(10):94-96

国有资产管理建议第7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决策机制,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委会”)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对全市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全市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均须纳入市国委会的决策议事程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国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建和国土工作的副市长、纪委书记、主管经济工作的人大副主任、主管经济工作的政协副主席担任、协管国资工作的副市级领导,委员由市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成员因人事变动发生变更的,由接替的负责人接任。

第五条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各部委办局等相关单位领导应参加会议。

第六条国委会办公室设在国资局,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局局长担任。

第三章工作职能

第七条国委会会议主要审议、确定、协调解决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我市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管各项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研究重大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

(三)研究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听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年度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听取国有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七)研究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八)研究决策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市国委会会议根据议题提报情况不定期召开,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名单单及审议议题由国资局负责拟定。

第九条市国委会会议的工作程序

(一)国资局根据我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市国委会审议议题的提报工作。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有需提报市国委会审议的议题时,均应先向国资局申报并统一汇总。

(二)国资局拟定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名单后,提前三天起草提请召开市国委会会议的请示报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转呈政府办主任、主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委会主任批准召开。

(三)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会议日程,市国资局负责提报议题的汇报筹备、材料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市国委会的组织工作。

(四)市国委会会议议程包括:

1.提报单位汇报议题内容;

2.议题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发表意见;

3.市国委会主任主持审议议题。

(五)市国委会会议结束后,由国资局起草会议纪要,并送政府办履行签批程序。

(六)国资局根据审批后的会议纪要协调相关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条市国委会纪要有效期一年,超过期限的,重新上国委会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经市国委会审议通过的议题,各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予以落实。

国有资产管理建议第8篇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风险分析、风险预测、风险控制等方法,预测、回避、排除或者转移经营中的风险,从而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保证经营资金乃至金融体系的安全。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与对内放开,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巴塞尔协议最早是由10国集团提出并实施的,对世界银行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积极意义,目前已经发展成为银行风险管理的国际标准。虽然它发端于发达国家,但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业同样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和金融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如监管资本套利技术),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风险变得日益复杂,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已不能正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无法实现其稳定金融体系和营造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的监管目标。因此,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通过了新巴塞尔协议,以顺应不断变化的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要求。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于2007年11月结束,从此我国银行业将全面融入国际银行体系,新巴塞尔协议在发达国家的全面实施,必将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与三大支柱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II)的本质集中在风险的差异性,要求增强评估信用风险的方法。通过对风险更灵敏的最低资本要求寻求提供更注意风险差异的激励。新协议主要由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构成,分别是:

(一)对银行风险和资本风险的新评估方式

在新协议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仍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核心因素。新协议重点强调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项风险,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标准仍为8%,但必须是以健全的会计政策与估值方法做基础。信用风险的衡量和计算方法不再以1988年协议中根据债务人所在国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国来区分,而是强调自律行为与外部信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以内部评级(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简称IRB法)为基础来衡量风险资产,并为内部评级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法,即标准法、银行内部评级法(基础IRB)和资产组合风险模型方法(高级IRB)。新协议用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鼓励商业银行在坚持审慎性原则和具备充分数据的条件下,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这样更有利于充分考虑各种潜在风险,更精确和更灵敏地区分风险大小,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现代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的进步。

IRB法能更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内在关系,商业银行如果能满足技术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标准,就可以将测算的借款人资信水平估计值转换成潜在损失,并依此算出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基础IRB仅要求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他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IRB允许商业银行使用自己的多项风险要素值,但为了顺利实现向IRB资本充足衡量体系转换,商业银行要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资产分类制度安排等等。另外,新协议适当扩大了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本套利行为。

(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新协议要求,监管当局要确保各家银行具备一套建立在认真分析风险基准之上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完善内部程序。新框架强调,银行管理部门应制定内部资本评估程序,使其资本水平与本行特定的风险状况和控制环境相匹配;监管当局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有权要求银行具有超出最低资本的超额资本,并有维持资本水平的策略;监管者应该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评估程序与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在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到最低限度之前及早采取干预措施。这一要求的提出,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督约束。

(三)信息披露与市场纪律的约束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纪律,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进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但市场约束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是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因此,新协议要求银行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便使市场参与者有机会评估银行的资本、风险暴露,评估及管理程序和资本充足率。有效的市场约束有利于加强监督、增加资本充足率和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新协议规定银行应提高透明度,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经营活动、风险度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信息。从而使市场参与者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及清偿能力。

二、我国银行业与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世界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银行风险管理的不断创新。虽然目前尚不具备实施协议的各项条件,但是为了顺应新形势下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国际要求,我们应未雨绸缪,为新协议的实施积极做好准备。

(一)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对照新协议的基本精神和技术方法,新巴塞尔协议的全面实施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由于近几年我国银行资产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迅速扩大,我国各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增加。虽然可以通过减少风险资产业务和银行内部的利润转移以及外部资金注入增加银行资本金,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对于包括国有企业、银行、财政以及资本市场在内的整个经济体系而言,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新协议对银行内控制度的重视程度在世界范围内提到了更高的水平,这对国有性质的银行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在评级方法上向银行及监管当局提供了多种选择方式。由于内部评级法较标准法更有利,采用不同评级方法可能得出差距很大的风险权重,造成银行不同的资本配置要求,这使得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较之发达国家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由于新协议是以发达国家银行业的监管水平为依据的,它所提倡的风险管理技术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相应的人才而无法顺利实施。

(二)我国银行业需要新巴塞尔协议

由于新巴塞尔协议的上述影响因素,中国银监会已经表示,至少在10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虽然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距离世界领先水平的银行还有相当的差距,无法在短期内具备实施新协议的条件,但是新协议提供了相对比较完整的银行内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了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与市场纪录三大支柱,包括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内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框架,代表了世界银行业监管发展的大方向,反映了当今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是银行风险管理最佳实践,新协议有助于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在银行风险方面,它综合考虑了各种风险,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使银行资本水平更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进一步强调了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充分考虑了不同性质银行间的差别,突破了传统银行业的限制,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我国银行业未来的综合监管奠定了重要的政策基础。总之,新巴塞尔协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几点思考

面对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管理的新要求和新趋势,结合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在以下方面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第一,建立先进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文化是一种融合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思想、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行为、风险道德标准与风险管理环境等要素于一体的文化力,是商业银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风险管理文化就是要倡导和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囊括各个部门、各项业务、各种产品的全方位风险管理理念,推行涵盖事前预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行为,引导和推进风险管理业务的发展。为此,一是正确认识金融风险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风险管理的持久性。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是商业银行并重的两项基本业务,正如银行业务的运行是个循环反复的过程一样,风险管理也是一个永不停息的过程。二是明确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指导思想。银行决策层要把风险文化的培育和完善作为重要职责,明确防范和控制风险是第一生命线的风险管理态度,制定严格的行为操守准则,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规范经营,稳健发展。三是努力营造风险管理文化的氛围。一个高效的风险文化的主要特征是全体员工对风险很敏感和了解,并将风险意识贯穿于日常的言语和行为中,形成一种道德评价标准和职业环境。这就要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市场开拓和风险控制岗位上的员工,加强风险管理知识教育,研究探讨风险管理文化,形成格守诚信、高效规范的工作氛围。

第二,架构全新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是实现全方位、全过程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也是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的基础载体,还是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一是整合商业银行后台管理部门,构建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对全行风险内控管理政策、制度、程序的集中统一管理,实现风险管理从事后处置向前期控制转变,从风险资产的管理向资产风险的管理转变。二是在主要业务部门推行风险经理制,对本部门经营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分别进行日常监测、评估、管理和报告。由于风险经理根据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进行客户的风险识别,最终决定贷款的授信、发放等,所以要建立相关的考核和选拔“准入”制度,严格界定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之间的职责划分,力求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三是建立风险管理评价体系,对各级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考评。在目前情况下,评价体系要以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率为主要内容,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提高资本回报率。同时,对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决策过程进行“回头看”,总结经验教训,并据以完善政策,改进流程,加强管理。

第三,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我国商业银行要实现稳定发展的目标,在重组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体系后,必须建立、健全符合新巴塞尔协议精神的内部运行机制。首先要完善银行运作的自律机制,自觉接受来自监管当局(银监会)的监管指令和来自市场上的存款客户、投资者和有关债权人的约束力。为此,商业银行要以新巴塞尔协议信息披露规则为指导,借鉴美国、新加坡等的经验,按照由内到外、逐步公开的原则,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稳步推进以会计信息为核心包括其他信息在内的信息披露工作。其次要建立资产与负债的对称和平衡机制。所谓对称与平衡,从形式上看就是资产与负债相一致、相吻合;从实质上讲就是按照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的原则,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实行资产、负债的期限与利率结构配比的对称性管理。加大结构调控力度,使负债结构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进一步合理,降低负债成本,提高资产整体获利能力。最后要建立健全御险机制。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积累机制,不断增补银行的自有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适当提高准备金提取率;逐渐降低风险系数大的贷款资产的比重,扩大风险系数小的证券和其他资产形式的比重;对大额风险贷款实行保险,包括贷款企业财产保险和银行贷款保险;等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