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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5 17:13:52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第1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筹划

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统计口径之后,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比重超过了90%。小微企业为我国解决了上亿人口的就业问题和近三分之二的财政税收,资产总规模也不可小觑。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独特而重要的经济力量,是促进我国经济实现持续稳定增长的坚实基础,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在逐渐提高。然而,由于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小微企业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人才,知识与财税法律认知不足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其税收筹划能力较弱,进而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小微企业的发展。制定具有行业导向性的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在小微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上减轻税负,提高收益,从而实现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通常而言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等财务活动进行的一系列科学合理的事前安排与规划,以期能达到以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一项财务管理活动。

2.税收筹划的原则

小微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实践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作为税收筹划最基本的原则,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骗税、偷税、漏税的关键所在,是一种合法合规的节税活动。第二,合理性原则。即税收筹划实践过程中所建立的涉税经济事项要合理。第三,事前筹划原则。是指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必须是在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发生之前进行的。第四,成本效益原则。作为一项财务管理活动,只有筹划方案所能带来收益大于支出,该税收筹划方案才是成功可行的。第五,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依据筹划方案的不同隐含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小微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不同方案的风险性差别。

3.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小微企业通过进行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可有效增加企业的可支配资金,节约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从而降低风险。纳税筹划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利润最大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通过系统的比较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方案,可有效减少支出,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更能促进社会资源的流动与合理配置,实现规模经济,使得资源配置达到最优。

二、小微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但总体来说抗风险能力弱,管理水平不高,企业税收筹划面临诸多问题。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对税收筹划的认知上存在偏差

很多小微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知不全面、不完整,错误地认为税务筹划就是避税,甚至是偷税、漏税。即使有些小微企业能够认识到税收筹划的意义与作用,但也仅仅是将税收筹划视为一项单独的活动,不列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去。实际上,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会计、审计、税务等多方面的综合性财务管理活动,只有将其纳入小微企业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企业才能够在进行各项业务管理决策的时候作出正确的选择。

2.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缺乏税收筹划的基础

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都存在着较大差距。调查发现,现有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的财务系统不健全,岗位人员设置不合理,不相容岗位、不相容业务没有有效分析,存在很多违规的财务操作情况。会计账目混乱,核算违规的现象在小微企业并不鲜见。而财务数据是纳税筹划的基础,数据混乱不清,税收筹划将无从抓起。

3.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不明确

只有事先确立一个科学合法的税收筹划目标,才能够真正使得税收筹划方案为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效用。虽然目前社会上绝大多数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税收支出,但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也不能仅仅追求某一税种的税负下降,应从企业整体利益或者企业的所有方面考虑,对税收筹划的总体目标进行科学合理性的分析选择,以求减少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最终实现企业税收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4.缺乏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

虽然目前经济活动中财务管理人员的各项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税收筹划这一专项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不仅要求具备相当的财会、税务方面的知识,还需要能精确的了解和把握当前国家与企业业务往来所涉省市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尤其当前我国正处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不时更新,资深的财税务人才更是难求。一般小微企业难以聘请到如此专业的人才,这也阻碍了企业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的进程与质量,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完善建议

1.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

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目的在于使小微企业能够正确全面地认识税收筹划的概念,正确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以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促进税收筹划这一财务活动的科学推广,使广大小微企业明确了解税收筹划与避税、漏税、偷税等违法活动的区别,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让小微企业将科学可行的税收筹划理念纳入企业日常的财务管理实践中,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2.规范财务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纳税筹划的基础,小微企业应规范财务会计核算,提高自身会计核算能力,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明确岗位分工,规范会计核算的流程,建立企业财务的内部控制机制,正确开展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只有规范了会计核算才能防止发生违法违规操作,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可信,符合税务部门的查账征收要求。税收筹划只有建立在真实有效的财务数据之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数据分析,寻找小微企业各个涉税事项的有效节税点,才能让税收筹划合理合法的发挥效用。

3.丰富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筹划目标直接影响着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一个科学全面的税收筹划目标能更好地减轻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小微企业的类型繁多,业务范围广,在财税业务上面临着多种选择。在其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应单一的着眼于降低税负,减少支出的目标,而应将税收筹划方案与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划、财务活动紧密结合,制定适合本企业的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4.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税务机构的市场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税体制的不断完善,更多的小微企业将把注意力转移至税收筹划的合理应用上来,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多。一方面,可以在高校相关专业专门开设税收筹划的有关课程,以增强未来财税人员税收筹划基本理论的学习;另一方面,可以完善我国有关专业资格认定的考试办法,让更多的财税从业人员注重税收筹划能力的学习和培养,并加强对已有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考核,促使其不断提高自身能力水平。最后,应促进具有专业税收筹划能力的税务机构市场化,使其更好的发挥自身作用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服务,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小微企业的发展也无法独身于各种市场风险之外,税收筹划对于我国小微企业健康长久发展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因此,小微企业在日趋紧密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该勇于正视当前自身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拓税收筹划的新思路,尽量减少小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必要的税收支出,降低税负,进而提升小微企业的收益,促进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瑞玲.浅谈小微企业税务筹划[J].财经界,2014(11):265-266.

[2]姚大胜.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及风险管理研究[J].经济界,2015(1):20-34.

[3]刘金星,彭新媛.小微企业不同阶段的纳税筹划研究[J].财政与税务,2015(6):81-83.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第2篇

(一)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1月1日起大幅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具体幅度调整如下:(1)销售货物的,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3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200提高到300~500元。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具体幅度调整如下:(1)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从1000元~5000元上调为5000元~20000元;(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从100元上调为300元~500元。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二、小型微型企业税务筹划基本思路

(一)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为3%,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有可能导致二者的税收负担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为小型微型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小微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

案例1:潍坊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微型生产企业,预计2012年销售额为48万元(不含税)。由于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并不健全,不符合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公司健全会计制度,每年需多支出2万元,于是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7%)。嘉禾食品公司从济南青田农牧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购入原材料30万元(不含税),其他支出6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选择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8×3%=1.44(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4×(7%+3%)=0.144(万元),公司利润总额=48-30×(1+17%)-6-0.144=6.75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756×25%=1.689(万元),税后利润=6.756-1.689=5.067(万元)。

方案二: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选择申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48×17%-30×17%=3.06(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6×(7%+3%)=0.306(万元),公司利润总额=48-30-6-0.306-2=9.69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694×25%=2.424(万元),税后利润=9.694-2.424=7.27(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多获得税后利润2.203万元(7.27-5.067)。因此,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应当选择申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股息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而言,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下其税负的大小,来选择税负最低情况下的企业组织形式。

案例2:2012年1月,青岛市民高炜准备设立一家微型商品批发企业,预计该企业年盈利100万元,高炜原计划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高炜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则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公司税后利润=100-25=75(万元),如果税后利润全部分配,高炜应纳个人所得税=75×20%=15(万元),个人获得税后利润=75-15=60(万元),合计纳税=25+15=40(万元)。

方案二:高炜可以考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则高炜应纳个人所得税=100×35%-1.475=33.525(万元),税后利润=100-33.525=66.47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6.475万元(40-33.525),高炜多获得税后利润6.475万元(66.475-60)。因此,高炜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对于国家税法限制的费用,小型微型企业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子公司增加扣除限额的途径来解决。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并且要测算好相关的数据,不要“按下葫芦浮起瓢”,这边节约了税金,那边却又多交了税金。

案例3:济南正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型生产企业,2012的销售收入预计为1000万元,但2012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预计为2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预计为50万元,没有办法压缩。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仍采用原来的生产经营方式。则业务招待费超标额=50-1000×5‰=4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额=200-1000×15%=50(万元),超标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45+50)×25%=23.75(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可以将销售部门分立出来,组建一个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销售。

这样,正佳照明科技公司将生产的产品以9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万元对外销售。同时,该公司将所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一半分配给销售公司来承担。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但因最后都是1000万元对外销售,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则正佳照明科技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标额=25-900×5‰=20.5(万元),正佳照明科技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00万元,而扣除限额=900×15%=135(万元),因而该公司可以将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扣除。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标额=25-1000×5‰=20(万元),销售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00万元,而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因而该销售公司也可以将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扣除。

两个公司超标部分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0.5+20)×25%=10.12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3.625万元(23.75-10.125)。因此,济南正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

(四)利用起征点进行税务筹划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目前,起征点在增值税、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这就为相关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纳税人应充分考虑收入增加带来的利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间的关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得不偿失。

案例4:淄博市个体工商户徐帆经营一家美发店,2012年6月的营业额为20800元,应当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已知该行业的利润率为40%,当地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最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0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只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暂不考虑其他税负)。

方案一:美发店月营业额为20800元。该美发店应纳营业税=20800×5%=104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0×(7%+3%)=104(元),合计纳税=1040+104=1144(元),当月税后利润=20800×40%-1144=7176(元)。

方案二:当月月末实行老年人理发优惠制度,将营业额降低为20000元。则该美发店可以免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当月税后利润=20000×40%=8000(元)。

由此可见,美发店当月实行优惠制度既可以赢得顾客,树立良好形象,实际上又提高了税后利润824元(8000-7176),可谓一举两得。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为20%。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对于超过这一规模的小微企业,则可以通过分立机构的方式来享受税率上的优惠。

案例5:山东新东方出版社下设四个部门:编剧部、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四个部门资产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30万元,员工分别为40人、20人、50人、10人。2012年,该出版社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其中,编剧部、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8万元、27万元、29万元、6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方案一:新东方出版社保持原有的经营方式。则应纳企业所得税=90×25%=22.5(万元)。

方案二:新东方出版社将广告部、印刷厂和读者服务部分别变更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出版社分立之后,每个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则四个公司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8×20%+27×20%+29×20%+6×50%×20%=17.4(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税务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5.1万元(22.5-17.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第3篇

关键词: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风险控制

铁路非运输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是企业走向市场,提高竞争力,应对国内、国际市场挑战,谋求经济效益的手段之一,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纳税筹划的前提是国家法律允许和鼓励,并通过合法方式达到筹划目标。

一、铁路非运输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国家法律鼓励的企业合理合法行为,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涉税的日常经营活动、企业重组、资金筹措等进行事前筹划和事前安排,从而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随着税收法制的健全,铁路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涉税事项越来越多。特别是铁路非运输企业,因为经营业务及产业的多样性,涉及的税种越来越多,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细微的成本差异都将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降低铁路非运输企业税负成本。同时,可以规避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风险成本,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增强铁路非运输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一)税收理念的转变扫除了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思想障碍。计划经济体制下,纳税通常被认为是对国家的贡献,税收研究更多从国家角度出发,强调的是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强调的是国家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和主导性,不重视甚至于完全忽视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应该享有并且是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多数企业长期在税务部门专管员辅导下或者指定下申报纳税,根本没有纳税筹划的理念,更加谈不上开展纳税筹划,有的企业甚至于把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混为一谈,从心里抵触纳税筹划。随着市场的全球化、信息化,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税收服务于国家同时服务于企业的思想转变,使得理论界开始从国家角度研究税收转向了从纳税主体角度研究税收,企业管理者也逐渐认识到纳税管理以及纳税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甚至于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二)税收制度的完善给予了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制度保障。完善和稳定的税收制度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因为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会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动而变化,如果企业面临的税收环境变化不断,即使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也会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化而成为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来,特别是2016年全面营改增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加快、税收相对稳定,这既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也为市场经济国际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外部环境,这也使铁路非运输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进行纳税筹划得到了制度保障。(三)税收差别待遇为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开拓了空间。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为了体现产业政策、发挥税收杠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在税收实体法中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不同程度的税收差别待遇,不同经济行为税种差别、税率差别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差别,在税收程序法中对企业纳税筹划行为予以了肯定,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空间业已形成。

三、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

铁路非运输企业税收策划的根本目标是减轻税负,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实现“经济纳税”。(一)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是铁路非运输企业税收策划的根本目标,根本目的在于规避纳税风险及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任何不应发生的纳税成本。铁路非运输企业应做到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同时积极依法纳税,努力实现涉税零风险。(二)纳税成本最低化纳税成本最低化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基本目标。纳税成本的降低,带来的是企业利润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税收收入的增加,同时由于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收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的,必然使得税务机关管理成本下降,因此将纳税成本最低化作为企业筹划的基本目标对于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是双赢的结果。(三)税收负担最低化税收负担最低化是纳税筹划的最高目标,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体现为企业在合法合规纳税基础上更为积极、主动的纳税管理。同时纳税筹划通过主动服务企业财务目标,从经济观点进行谋划和安排,着力于企业现金流量,通过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纳税人税收负担最低,税后所得最大。

四、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的方法。税收优惠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铁路非运输企业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不但实现了企业税负降低的目的,也符合政府宏观调控实现国家社会经济目标的目的。在铁路非运输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因此,我们在选购固定资产时应尽可能选择符合目录要求的设备,这样不但符合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同时也能实现了节税目的。以购置一项符合要求,价值100万元设备为例,按该设备投资额的10%计算,在购置设备当年就可以实现少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二)利用税率差异的方法。国家在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下,制定税率采取总体统一,但又适当有所差别的政策,例如城建税根据城市大小分为7%、5%、1%。因此,铁路非运输企业应尽可能利用存在的税率差,达到税负最低。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某铁路非运输企业20XX年,资产总额7000万,从业人员290名,应纳税所得额305万元,由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20XX年该非运输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5*25%=76.25万元。如果将该企业拆分为资产总额4000万、3000万,年利润分别为185、120万的两个法人企业,则拆分后的两个企业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拆分后企业所得税应缴总额为:2*100*25%*20%+(85+20)*50%*20%=10+10.5=20.5万元,相比未拆分前将少缴55.75万元。(三)利用扣除技术的方法。扣除技术要求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允许扣除的项目应尽量使用上限扣除,用足用活扣除政策。能够扣除的金额越大,税基越小,缴税越少,节税越多。铁路非运输企业应特别注意费用、呆账坏账、存货及不良资产损失的列支时间和金额,对已经发生的费用及时入账,已经发生的呆、坏账除及时入账外应积极做好税前扣除申报工作,对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查明原因,确实属于正常损耗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入账,对一些不良资产,在搜集、掌握相关证据后要及时申报税前扣除,这样能有效降低当期的税负;对于税法规定有限额列支的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等,应争取在限额内足额列支。(四)利用缓税的方法。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将应交纳的税款向后推迟一段时间,相当于从政府手中拿到一笔无息贷款,不仅节省了利息支出,因通货膨胀的存在,还变相降低了应纳税额。铁路非运输企业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别是生产及销售型企业,在考虑经济订货批量的前提下,年初应尽可能多的购进货物,取得较多进项,使年初少缴增值税或不缴增值税,从而达到缓税的目的。

五、铁路非运输企业纳税筹划及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成本效益分析。铁路非运输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及权衡筹划成本及筹划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净收益,单纯降低纳税成本并不是铁路非运输企业的根本目标,而是要通过对纳税筹划成本的分析,剔除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成本,在达成相同筹划目标的前提下使纳税成本最低,因此在进行成本控制时,必须对成本全面客观的分析。(二)树立风险意识。铁路非运输企业必须加强风险意识,保持在涉税问题上的高度警惕,对纳税筹划中的涉税风险加予充分重视,积极主动地分析判断可能存在的风险,认真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规范和控制。并且,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财务及涉税人员的培训,增强财务及相关人员在税收、财务、会计、法律政策方面的把握能力及相关策划技巧,降低主观性风险。(三)坚持依法筹划。合法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也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依法纳税是铁路非运输企业应尽的义务。铁路非运输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坚持筹划的合理和合法,筹划方案应做到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相符,防范因违反法律而导致的筹划损失风险和违法风险,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人业(如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协助开展纳税筹划,有效规避筹划风险。(四)确保筹划目标准确合理。铁路非运输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与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企业财富最大化,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运用多种筹划方法,综合考虑各个税种之间的关系,不局限于对个别税种的筹划,也不局限于减少税款或短期收益的最大化,应从长远发展考虑,与企业的整体经营战略相结合,确保能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目标。(五)保持适度灵活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变化,铁路非运输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变化,筹划方案缺乏弹性会产生较大的筹划风险。特别对于一些时间跨度大的筹划方案,更要注意保持适度的灵活性,使筹划方案能随着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以及未来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更新。(六)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铁路非运输企业应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工作,了解在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了解和把握筹划方案是否违法的界线,以主动适应税务机关管理特点,使筹划方案能顺利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第4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价值最大化;理财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165-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已逐步确立,追求经济效益最优,企业价值最大化,竞争能力最强成为企业发展的目标。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一项义务。因此,在一个健全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下,企业通过精心策划,从而达到减轻负税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企业越来越关心自身成本的高低,越来越重视税收的支出和纳税成本,于是税收筹划由此产生并逐步发展。就企业自身而言,税收筹划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

税收筹划,英文为Tax Planning。当今我国关于税收筹划概念的认识较模糊,定义也各不相同,代表性的说法有两种。一是税收筹划属于避税范畴,指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和规定,借助一定的方法和实现技术,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理财活动的周密安排,实现降低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的活动。二是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的看法有:人大张中秀教授认为税收筹划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主要包括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与运用价格手段转移税负的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天津财大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包括节税筹划和避税筹划。狭义的税收筹划国内学者唐向定义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本文比较认同第二种说法,认为税收筹划基本内涵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考虑。广义上税收筹划是指企业为减轻自身税负,防范甚至化解纳税风险,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保障而进行的一切筹谋、策划活动。狭义的税收筹划可以概括为纳税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

1 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随着中国加入WTO,关税的逐步下调,国内市场上将要有民族企业和跨国企业一起在竞争,而跨国企业经过几十年的磨炼,尤其是税收筹划方面已经领先一步,这就要求国内不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要尽快掌握税收筹划方面的技能,以到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的目的。

其次,企业的发展需要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把其放到一定地位。企业的发展过程,必然会遇到税收问题,而且税收问题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复杂。一般来说,小企业是从与一个地区的一个税务机构打交道,逐渐发展成为与不同地区的税务机构就税收的方方面面进行沟通,当一个企业发展成为跨国企业时,要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务机构接触。这就需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把税收放到一个不可小视的地位。

新建立的企业往往一开始只是考虑产品的市场问题,而把税收问题放在一边,当运作一段时间后,每次预缴所得税时,才发现要把一部分利润上缴国家,这时才真正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而很多企业都会经历这样的一个过程。现在跨国企业一般有税务顾问或自己企业的税务经理,负责企业的税务事宜,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

企业的自身发展也需要不断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现在,跨国公司投资时,不仅考虑当地的税收环境,而且更多地研究该行业的税收变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变化趋势,以期达到一种动态管理的目的;同时,在研究适合于该地区或国家的税法精神下的企业经营战略,如:如何构建自己的组织系统(分支机构),产品链各环节的定价等等。

2 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熟知税法,归纳相关规定。要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要熟知税法及相关法律,全面掌握税法的若干规定,尤其是各项税收优惠、税收鼓励政策,往往都是散见于各项文件之中,有的是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发的,有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有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还有的可能是省市发文,这些都要收集齐全、进行分类。

第二步确立节税目标,建立备选方案。根据税收筹划内容,确立税收筹划的目标,建立多个备选方案,每一个方案都包含一些特定法律安排。

第三步建立数学模型,进行模拟决策测算。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和纳税人预计经营情况中、长期预算等,尽可能建立数学模型,进行演算,模拟决策,定量分析,修改备选方案。

第四步根据税后净回报,排列选择方案。分析每一备选方案,所有备选方案的比较都要在成本最低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分析框架内进行,并以此标准确立能够产生最大税后净回报的方案。另外,还要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政治风险等因素。

第五步选择最佳方案。最佳方案是在特定环境下选择的,这些环境能有多长时间的稳定期,事先也应有所考虑,尤其是在国际税收筹划时,更应该考虑这个问题。

第六步付诸实践,信息反馈。付诸实践后,再运用信息反馈制度,验证实际税收筹划结果是否如当初估算,为今后税收筹划提供参考依据。

3 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

一般认为,可以把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类。宏观因素包括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的经济政策、地区政策、产业政策、一国的法律制度、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以及一国的利率、汇率等等,而影响国际税收筹划的因素还包括其他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税收制度等等;微观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与产业链中上下游客户的关系,企业的财务制度等。下面论述两种因素是如何影响税收筹划的。

(1)税收制度很显然,税收制度的轻微变化肯定影响税收筹划。但是,在现实中,税收制度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变化。由于世界贸易组织推行的是自由、公开、平等的贸易,极大地促进了跨国公司的投资和各要素的流动,而各国为了吸引资本和技术的流入,都在利用税收对经济的杠杆作用,所以各国都在调整税收政策,同时由于是多国博弈,所以税收制度一直处在不断调整之中。另外,由于一国国内自然资源分布不均,人力资本、技术密集程度等在各地区分布不均。国家也会出台一些照顾和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

所以,税收制度的动态性必将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动态性,即税收筹划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动态性导致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必将通过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才可有所得。

(2)企业的发展战略这虽是一个微观因素,但可以说它包含其他宏观与微观因素。企业在制度发展战略时,肯定要考虑宏观因素(如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各国的经济政策等)和自身的经营情况,只是各有侧重而已。其实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考虑了各国、各地区的税收政策,但是税收政策并不总是有利于企业的经营战略,所以企业权衡利弊以后制定出发展战略,则更需要企业税收筹划来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这种对政策的“微调”对企业多少有点帮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时的企业税收筹划具有“事后性”,而不像前面讲的“前瞻性”、“超前性”。

由于企业的发展战略要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而制定出企业的发展战略事已考虑了众多宏观和微观因素,所以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必然要考虑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众多宏观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其他直接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宏观和微观因素,这也就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要求的全局性、综合性。

4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手段之一,掌握熟练的税收知识,能使税收筹划健康发展,也使企业更好地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利益。

4.1 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避税都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但税收筹划的过程与税法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税收各种功能的发挥。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合法的,它的方法体现在它的筹划,它的目的是税收利益最大化。归纳起来就是“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而避税是本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千方百计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规则避国家税收,它是与税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税收筹划存有误解,将其与避税混为一谈,这是对税收筹划的不了解,混淆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本质区别。必须承认,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难以区别,一旦税收导向不明确,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就有可能转化为避税行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科学的税收运行机制,严格的税收征管措施。增强依法治税的刚性,防止借税收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活动。

4.2 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

税收筹划合理合法,是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要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这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层次较多,除人大颁布的税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相对稳定外,其他的税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各税种的实施细则、暂行办法等规定变化频繁,稍不注意所运用的税收法规就可能过时。所以税收筹划不能遵循固有模式,一成不变,要随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发展变化,结合企业经营特点,不断更新税收筹划的方式和方法,使税收筹划始终朝着正确轨道运行。

4.3 企业要培养高素质税收筹划专业人才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包括具备较高的税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税收筹划的参与者应是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性人才,并非普通财会人员都能为之。因为一旦税收筹划失败,不仅要受到税务机关的惩处,还会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所以,企业要重视培养税收筹划专业人才,保证税收筹划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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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蔡昌.税务筹划规律[M].北京:中国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第5篇

一、探讨新税法与旧税法的区别

1.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做了更加细化的划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采取与国际接轨的纳税人划分方法,将企业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承担在我国境内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双重标准来判断纳税主体的居民和非居民身份。

2.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旧放宽了企业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具体内容为:实行与外资企业相同的工资薪金税前全额扣除制度,保持税收内外的一致性,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负,更具合理性。因为对职工个人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对企业来说这部分薪金没有扣除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话,就重复征收了。为鼓励教育,新税法还规定对不超过薪金总额25%的部分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调整了原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超额累退限额扣除的方法,新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总额不得超出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统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新税法改变原来的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列限制扣除方法,统一按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部分扣除,超出不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 对税收税率的降低。新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征收。较以前33%的征收度有所降低。同时对特殊区域外资企业实行24%、15%,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挡照顾税率。改变的以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税率差别大的情况。

4. 其他重要的区别。增加了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间接抵免政策。对西部有关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投资股息收入,红利收入的免税政策。对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纳入不征税收入。对非盈利性组织的盈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原来按税收比率减少“四残人员”安置企业的税收政策。现行企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支出的2倍的成本加计扣除法。

二、新税法环境下,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些具体策略

1. 企业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⑴会计政策的选择,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合理合法的原则下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降低纳税额。对于存货的核算方法,需要考虑企业外部环境的物价水平。企业存活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如果是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背景下,企业应当采取后进先出法对存活进行核算,这样就能够降低企业当期的营业收入,减小企业所得税税基。⑵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的筹划。对于销售收入时间筹划的原则就是保证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晚地确认收入。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有分期收款销售、预收货款销售、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等方式。这几种方式在确认收入上有不同的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子企业可以根据销售商品的具体情况,合理筹划,以达到推迟确认收入,延迟纳税的目的。⑶充分扣除成本费用,做到不遗漏。在合法的原则下为了减少当期纳税额的目的,应该将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尽可能多地列出来。但是税法上有限额的招待费,广告费等不要超出限额。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要选择合理的期限,做最优的筹划。

2. 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筹划。企业以自有的闲余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在投资项目的形式选择上,投资地区的选择上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都有文章可作。首先,在地区的选择上,由于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各地区在税收政策上仍存在着差异,可以选择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企业在设立集团企业时应该考虑将总公司设立在税收优惠区。其次,在项目选择上,可以考虑新税法的优惠行业进行投资,进行纳税筹划。最后,在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上。对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我国企业税法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互相弥补亏损,这样企业由于扩大生产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是,可以先设立分公司,当分公司运营顺利并且盈利后再改为子公司。在条件允许下,企业还可以将子公司分割成多个符合微型公司条件的企业,享受微型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同时由于合伙方式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作为纳税筹划的选择方式之一。

3. 基于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企业出于战略发展考虑,可以兼并那些对企业未来发展有利但是现时亏损的企业,这样不但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大好了基础同时也可以通过盈亏相抵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同时企业可以考虑兼并拥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高新科技企业,公共基础设施企业等,通过这些企业到达减小税率的目的。同时兼并有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企业也是纳税筹划的选择。对于企业内部含有农林牧渔、环保节能等项目的下属企业,可以对这些优惠部门进行剥离的筹划,使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总税收支出。

参考文献:

[1]翟继光.巾华人民共和同企业所得税法[.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2]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第6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途径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至此,原来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并执行了20多年的所得税制实现了统一。在此背景下,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内涵

在市场机制相对完善的国家,纳税筹划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而企业所得税作为仅次于增值税的大税种,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企业的纳税行为涉及企业和国家两个主体,如何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受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这就是纳税筹划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纳税筹划(tax planning)又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税收策划等,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现行税法及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以期获得最小税负和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方面的过渡政策。

1.五个统一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收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2.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之前已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设立的,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新税法的主要变化

1.重新界定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统一简化了所得税税率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新税法将税基税率确定为25%,这一比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

3.进一步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及附加项目的税前扣除。即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8.5%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4)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改变了原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形成了新的“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

(5)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特定区域有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还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政策措施。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点分析

(一)纳税人认定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即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据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二)税率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三)税前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需要注意这些变动进行纳税筹划。

1.计税工资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对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3.资产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1.保留的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五)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的筹划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 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四、具体纳税筹划途径

(一)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外资企业要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利用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同时,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 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纳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同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四)其他税收筹划策略

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企业可以调整自己的投资项目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五、结语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最小化,降低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1] 庄粉荣. 新旧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规定[J].税收征纳, 2008(9):280.

[2] 司玉红.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技术之我见[J].现代商业, 2008(33):121.

[3] 黄成. 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M].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5-8.

[4] 孙隆英. 新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若干问题[J]. 涉外税务, 2007(6):2-5.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第7篇

【关键词】词纳税筹划 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 途径

1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也称为纳税策划、税收筹划等。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 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

2 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2.1 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

2.2 关于收入总额口径

旧税法采用列举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新税法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新规定有利于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避免漏记收入。

2.3 关于税率的变化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2.4 关于反避税条款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作出有效的规定,新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关联方转让定价,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的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2.5 关于准予扣除项目

(1)工资支出:取消了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的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扣除, 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不真实的工资扣除数。

(2)公益性捐赠支出: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支出:原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8%或2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

2.6 收优惠

(1)保留:新所得税法继续保留了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给予的优惠政策,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取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

(3)扩大: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新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原税法的地域限制。二是对创业投资企业。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所得税。即新所得税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使用范围对象。

(4)替代:即用新的优惠方式代替了原来的优惠计算方式。包括三项:第一,残疾人的税收优惠由直接减免税变为对安置残疾人收入工资加计扣除100%。新所得税法把优惠政策与所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人数相联系, 代替了原来达到一定的比例直接减税或免税的计算方式。第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由直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第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3 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点分析

3.1 认定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即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据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3.2 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3.3 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需要注意这些变动进行纳税筹划。

(1)计税工资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对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3)资产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3.4 惠政策的筹划

(1)保留的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3.5 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的筹划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4 体纳税筹划途径

4.1 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4.2 前扣除进行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同时,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

4.3 收优惠进行筹划

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4.4 收筹划策略

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企业可以调整自己的投资项目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5 结语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最小化,降低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文孟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审计月刊,2007,(12).

[2] 刘文,符刚.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筹划分析(二),内江科技,2008,(1).

[3] 庄粉荣,新旧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规定,税收征纳,2008(9).

小微企业的纳税筹划第8篇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基;税率

随着我国的税制及税收征收管理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如何合法地减少成本,获得收益,使其纳税负担最小化,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纳税筹划已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大税种,其纳税筹划的意义更为重大。

一、纳税筹划的原理及方法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其外在表现是使纳税人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纳税筹划原理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二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筹税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有5种:一是减、免、退政策的利用;二是减少计税依据;三是降低适用税率;四是增加应抵扣税额;五是推迟税款缴纳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条件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新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指南。新企业所得税法对5个方面进行了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它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农林牧等基础产业及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或产业倾斜,这就为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筹规模、慎定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4档,即:基准税率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可以通过筹划经营规模或慎重定位企业性质以适用较低税率,从而减轻税负,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1)分立、合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应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通过企业分立,分解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规模,以适用较低税率的方法实现合理避税。

(2)定位企业性质,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和各项规定,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投资的对象并慎重定位企业的性质,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二)缩小应税收入,合理调整收入确认时间策略

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有: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缩小应税收入

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收入总额中免税收入的规定,作出对企业自身有利的决策。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2.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延期纳税

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是,应用中一定要注意: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收回。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

(三)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增加税前扣除,膨胀成本费用策略

1.选择有利的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方法

成本费用的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导致企业的成本不一样,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也不同。纳税人在选择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方法如存货的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等时,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2.均衡、合理地分配不同年份间的成本费用

对于成本费用限制税前扣除的项目而言,当实际发生额超过税前列支标准时,不得税前扣除,不利于节税,纳税人可通过均衡、合理分配不同年份间的成本费用,得到更多的税前扣除,减轻所得税税负。

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