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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的法律法规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06 17:04:5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关于贪污的法律法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第1篇

为了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2009年4月份,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完善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的补充意见》,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认真实施5年2万生态移民总体规划。

2012年下半年,龙泉市上镇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社口村石华坑自然村整村搬迁项目,该项目业主单位为上镇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龙泉市农村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农办),同时由社口村村两委干部协助政府负责该项目的实施。社口村石华坑自然村整村搬迁项目补助款的申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户籍和房屋均在扶持范围内的农业在册人员,且房屋必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拆除。

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间,社口村村委会主任夏某乙、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监会主任夏某甲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社口村石华坑自然村整村搬迁实施对象申报材料的职务便利,明知其二人在石华坑自然村1号的老房子早在2005年已被拆除、并在2006年进行了土地复垦,虚构石华坑自然村1号的老房子系在此次整村搬迁过程中被拆除的事实。两人在填写《龙泉市生态移民旧房拆除申请审批表》、《龙泉市2012年度整村搬迁实施对象申报表》时,将房屋的拆除时间虚报为2012年5月8日,又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对上述虚报的内容审核通过并予以上报,从而骗取整村搬迁实施对象专项补助款共计6万元。其中,夏某乙分得补助款4万元,夏某甲分得补助款2万元。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二人的这一小伎俩最终被发现。2015年12月4日,夏某乙、夏某甲分别将贪污的整村搬迁专项补助款4万元、2万元退缴至龙泉市财政局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户。12月9日、11日,夏某乙、夏某甲先后到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夏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夏某乙、夏某甲的违法所得共计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夏某甲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没有主观故意犯罪,其获取的2万元补助款符合当时文件规定且经过合法程序发放,且2014年1月7日才颁布《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晚于其申报日期,不应作为认定其违法领取补助款的依据,故其不构成贪污罪。

第2篇

为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报告中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论述,公司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普法宣传活动。在这个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十精神和国家的一些重要法律,深刻认识到要实现十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做到依法治国,用法律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用法律保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为此要大力加强普法宣传,努力建设法制国家。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国家,必须有法律,做到依法治国;作为一个公民,必须有法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安定有秩序,建设顺利进行,人们过上幸福生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制观念、法制环境不能令人满意,一些人公然挑衅法律权威,干出违法犯罪之事。有的贪污受贿,有的盗窃抢劫,有的徇私枉法,更有甚者杀人,例如2012年8月重庆周克华多次持枪抢劫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他们之所以公然挑衅法律权威,干出违法犯罪之事,根本原因是没有法制观念,不遵纪守法。

作为一名公司财务人员,我要认真学习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懂得法律作为调整公民行为的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与我们伴随,从呱呱坠地的婴儿,到白发苍苍的老人,无人不在法律的规范之中。要知道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我要自觉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学法,就是要认真学习国家的全部法律;懂法,就是要掌握国家法律的精神与内涵;守法,就是要遵守一切国家法律;用法,就是要在法律的范围与框架内办事。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基础上,要遵纪守法,不干违法乱纪、破坏法律之事;要理智地对待每一件事,不得冲动、鲁莽,做出不符法律的事;要时刻审视自己的行为,不断自律,增强法制观念,为全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法制国家。

大力加强普法宣传,努力建设法制国家,我在做到遵纪守法、争当文明公民的同时,要把通过学习所获得的法律知识运用到自己的财务工作中,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为公司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和贡献。我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提升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要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提高财务规范化水平,使记账、算账、报账等基础工作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培养自己良好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确保会计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维护自身形象,增强公司信誉。我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的情况下,尽量从公司利益出发做到多减税、多免税,减轻公司负担,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我要认真学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在公司融资中,维护公司的切身利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法律既是规范公民行为的社会准则,又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武器,建设稳定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过上安定幸福生活,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让我们大家充分认识十报告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意义,自觉贯彻落实十精神,做到认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共同创建法制国家,使我们的国家建设顺利,社会稳定和谐,每个人快乐工作,幸福生活,奔向美好的明天。

第3篇

医院收费处目标责任书【1】

20XX年是光辉的一年,是医院取得快速发展的一年。卫生院在医疗安全质量万里行开展之后,紧接着顺利通过了省卫生厅开展的百镇千村示范卫生院评审,通过各级专家领导的检查和指导,同时院领导对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高度重视,在20XX年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在工作流程、应急事件处理和科室协调方面仍还是存在一定问题。为了在20XX年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完善医疗质量,加强医疗服务,确保医疗安全,经院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了《洑水镇卫生院收费室20XX年目标任务责任书》,该责任书必须由甲方(分管院长)和乙方(收费工作人员)签字为据,以表卫生院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具体目标任务如下:

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第一责任人,收费工作人员为第二责任人。

二、责任范围:

第一责任人对卫生院的收费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对治理乱收费和收费时出现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收费人员应自觉接受卫生院对收费工作的组织、检查、指导,在卫生院内部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目标任务:

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2、严格按孝感物价收费指南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予以收费,实行价格公示。决不允许擅自设立项目收取各类费用。

3、认真做好门诊统筹报表和日报表,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4、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现金过夜不得超过3000元,如超过限额应存入银行。

洑水镇卫生院(盖章)

第一责任人签名

第二责任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医院收费处目标责任书【2】

为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医院20XX管理方案,签定本年度财务科目标工作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1、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组织科室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全年召开科室会议不少于四次。

2、认真执行医院会计及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

3、按时核算工资奖金并及时发放。

4、积极宣传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知识,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帐工作。

5、加强对医保农合的财务检查,加强对收费室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6、督促收费人员按时存行,收费人员的各种报表应及时准确填报。

7、加强收费人员的现金管理,发生贪污、挪用收费款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8、认真做好重点部门的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9、协助院长搞好医院财经管理。

10、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工作及考核办法

按医院20XX年管理方案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医院与科室各执一份。

四、此责任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医院(盖章)

医院负责人(签章):

第4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立法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0-0176-02

一、立法滞后是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致命缺陷

1.当前我国社保基金透视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变革时期,作为社会公平调整器和社会稳定安全网的社会保障制度,愈来愈起着重要作用。我国已经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对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全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社保基金于2000年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的战略储备,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国有公司境外首次发行股票时国有股按比例划拨收入、公益彩票收入、以及境内外投资收益。随着社会保险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近年来正以20%左右的速度递增。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透露,截至2006年8月底,全国社保基金的总资产已经超过2 300亿元人民币,是2000年的3倍,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10%。如此规模的社保基金,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难免会造成违规事件的发生。我国社保基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监管不力,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一些地方仍把基金看成自己的合法收费渠道,挪用现象非常严重。因此,迅速膨胀的社会保险基金在监管运营方面正在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2.从上海、金华社保基金案看社保基金监管缺失之痛

在2005年至2006年间,爆发了上海浙江金华社保基金案,其涉案金额之大令世人震惊。上海、浙江金华社保基金事发后,使人们看到社保基金正在成为一个新生的腐败温床。

事实上,不论是金华社保基金案还是上海社保基金案,都仅仅是社保基金事端频发的冰山一角。有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2006年11月23日,国家审计署2006年第6号审计结果公告,公布了审计署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金额,在1999年前发生23.47亿元,自2000年以来发生了47.88亿元,合计70多亿元社保基金被违规使用。

二、社保基金监管立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

1.基金监管法规不完善是社保基金出现问题的首要原因[1]

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在监督和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漏洞,缺乏相关立法规定,从而给了一些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贪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日趋严重困扰着管理者。如何完善养老基金监管体系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合理有效的监管制度,是管理者面临的首要问题。

总体来看,监管立法滞后,难以保证规范有序监管。从我国现已颁布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看,还难以涵盖社会保障的全部,存在着监管的法律“真空”。原来制定的单一条例、规章,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尤其是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有关的立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处在不断改进、修正的过程之中,如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早在1994年,原劳动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禁止再将社保基金拿到市场上营运。但很显然的是,这一规定并不完善:社保资金在社保管理部门封闭运作,公众监督缺位,致使一些社保部门擅自借出资金用于“保值增值”的违规现象禁而不止,上海社保资金窝案就是其典型案例。

2.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立法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

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都需要对国民经济进行监督。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同样也需要接受监督。而且,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必要的监督,健全的监督机制是事业发展的必要保证,社会保障事业越是发达的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监督机制越是完善。

2006年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发,涉案金额之大,震惊全国。由于社会保障法制缺位导致基金监管失控,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建立社保基金监管法制的思考。所以,必须建立起健全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制,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而社保基金监管法制本身就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一项制度,对社保基金事业的监管必须依法进行。社会保障运行体系的制度不同就会导致运行的效果和效率也有很大的差异。依靠行政手段来维持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无论是在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还是在实施的强制性方面显然都远远不如依靠国家立法来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同样,社保基金监管无法可依,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来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管的权威性、强制性不强,不能使社保监管职能有效发挥作用。而如果社保基金监管机制失效,那么其所造成的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和贪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等各种违法事件屡屡发生,它不仅使社会保障基金产生巨大浪费和流失,而且影响、妨碍了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危及社会保障制度功能和目标的实现。所以,必须加快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立法进程,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为社会保障监督机制的整体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

之前对于社保基金监管,劳动保障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20多个规章制度。如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但法律缺位、层次低、效力差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因此,从党和国家的立法政策、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的切实需要来看,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只有尽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并与社会保险法等其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基金监管体系,才能对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作出规范化的监督与管理,才能有效保证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杜绝非法挪用社保基金等恶劣事件的发生,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养命钱”与“救命钱”的安全,从而使社会保险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实现社保基金有序监管的思路

1.国际经验

早在1935年,美国就制定了《社会保障法案》,之后,逐渐完善,构筑起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根据法律规定,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直接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地存入各个基金,而不是存入一般的财政账户。而且,联邦社保基金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对其本息均予以担保的“孽息型有价证券”,不仅要联邦政府统一集中管理,而且收支节余和所获利息也必须100%存邦社保基金,从法律上保证了联邦社保基金的安全。无论社保基金的监管还是投资,法律等给予了非常明确和系统的规定,没有任何让人可以有“自由发挥”的余地,从根本上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从美国经验来看,要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必须制定一部完整而规范的社会保障法,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筑完善、科学的监管体系,以从根源上改变“左手管右手”的监管框架。虽然目前我国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社保基金监督已作出一些规定,但目前的监管体系只能是修复性变化,法律缺位、层次低、效力差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2.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的具体思路

加快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规,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的根本思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保障秩序是以既符合国情又同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因此,加快立法是当务之急。要精“法”简“规”,用科学、严谨、规范化的社会保障法律来逐步取代政策性文件规定,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笔者认为,做好社保基金监管立法这项工作加快立法进程,逐步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实现依法监督,主要包括几方面内容:

一是对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要进行梳理和修改,补充和完善有关法律条文,在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等国家基本法律中,对社保基金监督做出相关规定,确定其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

二是制定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作为基金监督的实体法,规范基金征收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确定监管主体,设定处罚权,增强执法效率。事实证明,仅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不能有效地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唯有将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与投资运营分离,分设基金行政管理机构与基金投资营运机构,并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交付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来完成,才有可能真正防止社保基金变为人人爱吃的“红烧肉”,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明确法律责任。

三是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健全社保基金管理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四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单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反欺诈、企业年金等作出制度性规定,实现规范管理。

第5篇

一、深化学习,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我党永葆政治本色的有效举措,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由之路,是领导干部健康成长的主要措施。特别是在当前处于转轨时期,各种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各级党政更应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更应该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为政理念,在工作中躬身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人民群众掌好权、用好权。因此,工作中我十分注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学习。自觉学习中、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郑培民、雍宗满等优秀干部的先进事迹,自觉参加局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和政治学习,认真过好民主生活会,观看反腐倡廉警示片,吸取反面教训,切实增强了廉洁自律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牢固树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意识。

二、严于律己,时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办事

作为受党多年培养的一名领导干部,我坚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工作,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牢固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1.正确行使职权,做到公正无私。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搞好工作出发,以大局为重,不打个人的小算盘。我所在的审计局是一个经济监督部门,手中有一定的执法权力,因此在很多工作中事先也有一些人找我打招呼,要求照顾,但在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时,我总是从工作出发,顾大局,讲原则,不以个人好恶划杠子,不以私人利益定调子。

2.珍惜岗位名声,做到廉洁从政。由于所处位置特殊,时常有一些人想从我身上打开缺口,对于送礼者,我总是晓之以理,婉言拒绝。一年来,我抵挡住了各种诱惑,做到了洁身自好、廉洁从政。拒绝送礼、请吃多起,更不存在受贿、贪污的情况。我也从不进高档娱乐场所,从不在单位报销应当个人支出的费用。我喜欢结交朋友,但从不与不三不四的人往来,不与反映不好的人深交,从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3.管好自己家属,做到光明磊落。家属是领导干部清正廉洁的重要关口。我时常教育家属一定要把好关口,守好家门,帮忙不添乱,不能贪图小利,更不能收受礼金。实事上,我家属也一直是这样做的,一年来多次拒绝收受礼品礼金。

三、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

依法行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工作中我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参加各种法制培训,努力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自己的执政水平。自觉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做到由“长官”意志向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转变,由人治向法治转变,避免朝令夕改和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出现。在审计执法工作中,我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处理有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轻重适当,公平合理。同时,认真履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大力推行审计公示制度、送达审计制度和廉政承诺制度,努力纠正个别工作人员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

第6篇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

一、招标投标制度执行的意义

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可以节约项目的成本,也可以提高所花费资金的利用率,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从而能够使得工程建设的费用价格更加合理,使得工程价格得到更有效的控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可以让建设市场上招标方与投标方自由选择,投标人自由竞争,从而产生良性的竞争循环,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也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反应市场定价的一种价格体制,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最明显的表现是投标人之间出现的激烈合法的竞争行为,作为一种合理的市场竞争,其在价格的竞争上是最直接最集中的,在价格竞争的过程中,出现良性的循环,有效减低了工程价格,节约投资的同时也可以提高投资效益。

二、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的规范化就是我们所理解的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件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只有做到招投标管理的规范化,才可以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应有的作用,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稳定快速的发展。

(一)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现状分析

1、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差异性

法律法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体制化和规划化。随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推行,各个省、市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招标投标规定以及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但是各个地方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不同地方的《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实施规范和意见并没有得到贯彻,有些地方的法规甚至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市场规范度得不到高度的统一,使得招标投标工作没办法得到深入的展开。比如说,某些地方部门存在自行规定带有歧视性的工程招标投标许可、资质验证的条件、在注册和登记方面的现象,出于其他地区人为的排斥和其他部门相关从事机构的进入,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发展,也引发了地方保护、地方歧视等不规范的行为。

2、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完整性

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行以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正逐步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也在逐渐形成。但是,目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比如说,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两阶段招标的专门法律条款,当两个阶段是由同一组委员还是由不同组的委员进行评标工作,假设成立两个评标委员会的话应以哪一组委员的决定为主呢?在这样的特殊场合下,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给判断有关方面的行为是否规范化带来难度。

3、 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不严密性

关于一些相关的招标投标规定还不够严密谨慎,招投标管理与招标等区分不够合理,工作划分不够具体,也存在着一些业主方被强制要求寻找机构的现象,并不是出于业主方的本意。某些招标机构还处于无序的状态,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具备相应的能力与经验,管理制度落后,从事人员未形成统一的道德准则,给适应市场化运作增加了难度。政府在招投标活动负责监督管理的职责,其行事依据就是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执法的尺度,使得权力人干预过大,容易产生暗地操作,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在我国,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督主要是由各地区的主管部门负责,这样的规定不能够有效的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政府对地区的保护主义以及行业的保护主义。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化的对策

1、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关于招标投标制度的法律法规

为了给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方在从事过程中能够有统一的标准,有关政府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原则,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现状,整合目前招标投标市场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章制度,然后根据制定的标准对招标投标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以及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清理不适合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涉及到地方保护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以期合理的约束地方保护行为。

2、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针对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在不违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统一标准,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根据本地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具体的制度法规等,所谓对症下药,制定切实可行并且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制度规定。

3、提高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严密性以及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应当严密规定出各有关机构部门的管理权限以及管理职责,以提高各职能部门的执行效率与执行力度。特别要注意的是要严格合理地规定工程项目周边投标的监督权限和职责。为了减少各地方的主管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职能时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或者部门保护现象,遇到涉及的工程金额较大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规定要求行政监察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并给与其受理有关举报跟投诉的权力与义务。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招标投标从事人员中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职责,具体明确其管理不善、处理不公、监督不力、行政不作为等而要承担的责任,并依法惩罚。

三、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机构改进措施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㈢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针对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市场中招标机构不规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⑴对从业机构以及个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以便杜绝低素质低业务能力的从事人员从事相关工作;⑵加强对招标从事人员的教育,以期其能以身作则,一切行为合法合理,杜绝贿赂,拿回扣等现象;⑶加强立法,制定针对招标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力度。加强从业资格的审查,采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秀并且高素质的予以保留,乃至升级,低素质从业水平低的予以取缔;⑷加强从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教育跟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能够有足够的自制力抵制不法分子的诱惑。

参考文献:

[1]王洋.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化研究.2009.

第7篇

【关键词】企业内部会计制度 意义 问题 探究

制定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对法律法规的相关缺陷进行的补充,是实现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企业进行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研究,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工作流程,完善会计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一、建设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意义

(一)有助于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水平

目前,我国的企业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企业运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效率低下、效益减少、浪费行为严重等问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不正当行为时有发生。所以,政府机关部门需要及时制止并严格处理,营造一个井然有序、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从而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又切饱了全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而从企业内部分析得知,加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无疑是对提升企业效益百利而无一害。

(二)有助于从源头上政治腐败

腐败行为由来已久,具有复杂的社会历史背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共有权力的发展而发展。最近几年,腐败行为越来越高调,这是由于当前的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市场经济处于探索阶段、权力监督的不力等引起的有些空白、薄弱的环节,另外我们也要明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薄弱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针对这一因素,财政部公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于从源头上整治腐败、根本兼治、加强作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企业内部会计建设的现状

(一)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普遍薄弱

当前,我国很多企业都未充分认识到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有很多企业没有全方面建设内部会计制度,即使建设了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但是缺乏规划、不完善,未能对企业的经济运行起到很好地促进作用,更有些其也对内部会计制度的理解依然存在很多错误。

(二)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缺乏严肃性

当前,我国的企业资产流失的形势十分严峻。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要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这就要求会计制度必须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企业的会计人员要认真遵守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然而在现实财务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会计处理上主张“各取所需”,体现在契约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制度办事,完全按照企业领导的目的开展会计处理,造成了核算不统一、数据不正确或者做“两套账”来应对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另外,由于执法不严格,纵容了会计违法行为,例如在检查过程中发展企业财务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是在处理上大多数采取“限期纠正”、“下不为例”的处理方式,对相关领导从轻或者不予处理,这并未使得企业和领导者得到教训,反而更加助长了他们的气焰,从而导致大量企业的违法行为再次出现,甚至比上次更加严重。

三、关于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探讨

(一)进一步完善内部会计制度

各个企业要以国家的会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立足于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济和管理模式进行必要的补充。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要显现出会计法律法规,同时也要落实会计法律法规,以此,本文笔者就如何完善会计制度进行了探讨。

1.会计制度的适用主体明确。当前企业发展迅速,经营规模、人数、资产都在不断变化中,按照这些指标制定企业的内部会计制度必然会影响到起实施效果。因此,合理划分企业的标准应从如下方面着手:辨清是否是从资本市场筹集;注册资金的实际大小。按照实际企业情况建设适合自身发展的内部会计核算和监督机制。

2.会计制度应适当运用谨慎性原则。新会计制度,对资产增减进行了修改,确定了资产减值的普遍原则,并对资产减值的范围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会计的谨慎原则。当前,我国很多企业都存在设备差、技术水平低、竞争力差、贷款困难等难题。从会计层面上来看,企业要向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想社会披露真实可信的会计数据,杜绝虚盈实亏的现场出现,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内部会计制度建设时要贯彻落实谨慎性原则。

3.会计制度应尽可能与税法保持一致。当前,大多数的企业都采用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制度,其重点服务对象在企业管理者和有关税务部门,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大多是不对外会计报告,所以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不能仅凭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开展财务工作,要在最大程度上与税法保持一致,以此来提升工作效率。

(二)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现如今,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存在的很多问题主要是由于执行不严,缺少强有力的监督、干部职工观念等方面造成的。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会计标准难以实现其作用,加强内部会计制度执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保障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是推动会计制度革新的重要举措。

1.加强会计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会计主体因为适用不一样的会计处理原则、流程和方式,会取得不同的会计效果,从而造成了会计主体与国家质检的利益不平衡,因此,会计主体往往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逐渐偏离会计制度的政策,采取对自身有利的会计方式。因此,企业会计主体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政策的要求开展会计事务,并结合国家政策建设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从而来进一步约束会计违法行为,保证企业会计行为和生产经营行为都处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强化外部监督机制。财务、税务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执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将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作为重点工作来实行。另外,不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促进会计审计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计鉴证机制的完善,如未被审计通过的报表不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的目的在于盈利,企业要想降低支出、避免贪污、提高效率,就必须建设科学合理、可操作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强化企业会计职能,彻底解决问题,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尤为重要,加强对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研究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朱志婉,徐保根. 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探讨[J].《商品与质量》,2011年S5期.

第8篇

关键词:新刑诉法;反贪侦查;应对策略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次刑诉法的修改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适用等都与检察机关反贪工作息息相关。从修改内容可以看出,赋予了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一些新的权力,在带来机遇的同时,更是对反贪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考验。本文主要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谈谈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转变侦查观念,调整侦查模式

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直接证据的稀缺性、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等多方面原因,传统的侦查模式多是依赖口供,实行“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案件有了初步证据后,开始接触被调查人,获取口供后,根据口供寻找其他证人,再查找相关书证固定证据。新刑诉法出台以后,反贪侦查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获取口供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必须由传统的被动、简单、粗放型侦查方式转变为现代的主动、理性、精确性侦查方式,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促供”的转变。一方面,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对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另一方面,要转变侦查办案模式。把办案的重心转移到取证上来,通过的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要加大初核力度,延长初核时间,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初查工作

传统的反贪侦查模式和侦查手段已经日渐滞后并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反贪侦查实践迫使我们转变侦查思维,积极探索思考在现有的检察机关侦查体制和资源配置条件下,如何使反贪侦查由传统的以“获取口供”为中心,由供到证向以情报主导侦查,以证促供的模式转型,从而彻底扭转反贪信息情报工作基础薄弱,线索发现机制不健全,被动办案的局面。在情报主导侦查模式的实践探索中,反贪部门应积极借鉴公安机关做法,大胆尝试网络侦查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便捷的科技平台,广泛系统收集各类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掌握犯罪动向、特点、规律,同时快速地进行情报信息传递、交流、管理、研判和利用,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提高了办案效率。为有效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高侦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科技含量,促使侦查工作向信息引导侦查模式转变,2012年4月,市院结合我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就如何科学利用公安户籍、金融账户、手机定位、工商查询、通讯数字、舆情网络等六个平台全面收集信息提出实施意见,促进我市信息引导侦查模式的转变。

三、提高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

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突破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无论如何强调保障人权、严格规范侦查行为,口供始终是贪污贿赂案件最重要的定案证据,讯问也始终是侦破案件的最重要措施和途径。实践中,侦查人员要大胆探索审讯策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及遏制翻供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审讯破案水平巩固讯问成果。

首先,在讯问理念上,应摒弃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但不否认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重要性。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新刑诉法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法定的沉默权,还是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有关案件的问题,侦查人员在审讯时一定要事先对被审讯人做好这方面的法律的解释工作。

其次,要提高初审的成功率。讯问前应当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初查中应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社会关系、个人嗜好、身体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性格特点及语言表达能力等进行多渠道、多方位的了解,以便知己知彼,因人施审,加大初审的针对性和成功率。

三要注意区分讯问技巧、审讯策略与“威胁、引诱、欺骗”的界限,不能把讯问的技巧、谋略视为,以致讯问中畏首畏尾。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对证人的询问地点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样化。特别重视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的自书,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在办案工作区和看守所有多份的自书和悔过书,对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一定要在办案工作区或其住所、工作单位有多份的自书和悔过书。

四、树立四种意识,严格依法取证

一要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是案件核心”,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要求,全面收集各类证据,要以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来指导反贪侦查取证工作,不断优化取证方案,提高了调查取证能力。二要强化规范意识。坚持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侦查人员要认识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性,这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是侦查人员自我保护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按照“全程、全面、全部”的要求,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和每次讯问中都要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12年4月,市院反贪局对全市反贪部门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讯问人员举止不够严肃、讯问内容与笔录内容不一致、录音录像设备老化等问题。市院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出了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措施,对于今后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具有重要的意义。三要强化审查意识。坚持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并重,对所取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特别是将证据来源、证据形式、取证过程、证明力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并借鉴庭审证据展示的方式,对证据严格把关,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及时补强,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先在侦查环节排除。市院从2011年开始,在全省率先实行案件质量审查制度,有力的提高了办案质量。四要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各项监督,特别是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切实保障人权,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五、强化充分利用各种技术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进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因此,大力推进反贪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两化建设”,搭建信息查询平台,做好信息引导侦查工作。建立与通信、公安、房产、金融、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畅通信息查询渠道;建立决策分析系统,建立侦查人才数据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据库、案件线索数据库、行贿人员数据库、犯罪人员数据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支持;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提高侦查员运用高科技侦查手段的能力,在办案中善于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中的犯罪信息,获取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依法使用录像、录音、定位等技术,全方位收集犯罪证据,提高办案效率;本着着眼实战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办案装备现代化,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

六、针对出庭说明义务,开展模拟庭审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