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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04 16:40:14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第1篇

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选择:从军事性革命党到建设型、发展型执政党再到法治化执政党。党依靠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向法治化发展,建设法治化的执政党是新时期我党的发展方向。

执政党走向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在人类的文明史上,政党是顺应民主政治的需要而产生的。要集中民众的意愿和要求,要把能够正确表达这种意愿和要求的代表选出来,要组织人们进行投票、对人们的选择意向加以引导,这些都需要有一个非政府的组织来操持,于是政党便应运而生,成为民主制度中连接人民和政府的桥梁。法治化的执政党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政治理性依赖于政治制度化,所以政治文明是一个与民主法制建设紧密关联的概念。如果说物质文明与先进生产力相联系,与工业革命和科技文化相联系,精神文明与先进文化相联系,与文艺复兴和人文精神相联系,那么可以这样认为,政治文明与民主法制的进步相联系,与宪政革命和法治文化相联系。政治文明的实质就是政治民主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项政治原则和宪政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和依法治国构建了一个有利于促进政治文明的政治平台。在这个政治平台上,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最大的政治,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是中国最高的政治,依法治国是中国最好的政治,三个方面是根本一致的,是行动方向上的一致和终极目标上的一致,它们相互需要、相互促进、有机统一。归结为一句话,就是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实现法治化,领导并支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第2篇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关系 社会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将法治与德治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实现他律与自律全面结合,实现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相互促进。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来看,已经进入了转型升级发展的新阶段,既面临众多历史机遇,也将面临一些挑战,因此,在社会治理中,要全面发挥法治与德治这两个重要手段,发挥其各自不同的效能,维护好国家、社会的秩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

首先,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法治经济,但是只依靠法治来推动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还存在不足的方面。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拜金主义、假冒伪劣等行为,这些行为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化,有效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不仅需要法治来进行强制性约束,也需要德治来进行道德感化,两者有机结合,才能解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消极问题,科学化解矛盾与对抗,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①

其次,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有助于推动民主政治发展进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主政治处在重要位置,法治和德治的效能最为重要。参照法律规定,不仅能够有效管理国家、社会与经济事务,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民利,还能全面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才能巩固与发展社会的法治基础,推动民主政治发展历程。②

最后,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有助于提升文化建设水平。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在社会中逐渐培育共同理想信念,为构建社会和谐社会打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尤其是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德治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德治与法治的各自特点。德治与法治是治理社会的不同方略,有其自身的特点,法治属于刚性的治国手段,法律规范属于社会大众的行为底线,不能逾越,所以是刚性的;推广的方式与手段依托外部的强制来推进;而德治属于柔性治国方略,是建立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伦理与道德规范,属于劝导性与柔性的,维持的手段主要是依托风俗环境、社会舆论、社会化教育以及人们的自觉意识来推广。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治的效能是让人身服,而德治的效能是让人心服。法治的重要作用是惩恶,而德治的主要作用是劝善。法治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前提,而德治是提升个体的道德素养,向善前进的动力与方向,这两者是有机统一,不可偏废的。③因此,加强社会治理,需要彰显德治与法治的各自优势,实现两者优势互补,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益。

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首先,法治的指导思想具有道德意义。法治是确保国家与社会秩序的大法,有效规范社会的行为与政治生活底线,其建立需要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并且这一指导思想应该具备道德意义。法治体系的规范,最重要是其出发点。对维持好的社会秩序来讲,法治是基本的,但是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法律并不能规范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为人的言行提供准绳。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事情不是依托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控的,需要依托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来进行调节。在法治不能进行调节的地方,需要依靠道德来调节。人们具备了道德习惯与规范后,就能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减少违法乱纪的事情,社会将更为和谐、安定,社会治理的成本将会降低。不管是哪种类型的法律,都是依靠人来实现与执行的,完备的法律需要高素质的人来执行。法治治理的核心是人,需要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而高素质的执法者需要德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在具有高素质道德品质的前提下,才能做到秉公执法、严格办事,发挥好法治的最大效能,所以,法治的指导理念具有道德层面的意义。

其次,德治将促进法治建设。德治的发展也需要法治,德治属于柔的治国方略,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需要风俗环境、社会教育、舆论监督与社会成员内心的自觉,其效能是劝善,是从整个社会成员的素质出发,从领导干部、执法队伍的基本素养出发,提升他们的道德素养,才能实现更好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目标。此外,强调德治是确保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与依法治国是不矛盾的,能全面推动法治进程。因此,德治将全面促进法治进程。

最后,德治与法治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有序推动的。法治通过吸收道德义务与权利,规定道德的培养与教育,明确道德和其它相关精神文明范畴的建设来明确德治的重要。通过构建道德准则的法律,实现道德内涵法治化,让道德规范的部分转变为法律规范,使道德要求获得刚性品格,确保德治的具体化,而以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确保道德规范的普及与推广,也就是推动法律关系主体把道德要求放在法律的最低效能的警戒线上,让道德规范的获得法治的刚性支撑。道德的价值取向是真善美,目标是创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构建完美人格与和谐人际关系,理念的建立有助于确定文明的法治理念、合乎情理的实施,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与规范,奠定法律的理性基础,实现权力、义务的合理配置和均衡协调,在大力推广德治的进程中,也能提升广大执法队伍的建设水平,做到公正平等执法,提升执法的质量和效能,同时,也能确保所有法律关系主体能确立法治理念,遵守法治原则,行使权利,构建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当代中国实现德治与法治统一的基础

当代中国实现德治与法治统一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提供了社会基础。德治与法治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生活秩序。

首先,对法治来讲,法与刑之间并不对等,法治条件下法律的主体是民法。法治意识既是让民众能做到守法,更是包含了社会契约、人格平等、人民和法律至上等重要内容。法治的内部要求是法应该合乎正义,反之则会导致暴政。缺少德治的有效配合,法律在实施中就只能是停在外部的惩罚或者是强制,这样法治的实现仍然很远。但是对道德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包含的人伦关系是依托独立人格为基础的,平等、自由的契约关系,与其相适应的由法治精神所确定的独立人格为中心的平等、自由和民主精神。因此,和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并且和法治相互结合的道德建设,就应该以廉洁、责任、信用、诚实与平等为基础的重要内容,从这里可以发现,德治、法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存在兼容性,在于不断探寻平等、自由与正义的价值。创建法治、建立起独立人格,道德主体才能建立起来;将正义的道德原则融入到法律内,并在全社会积极倡导道德建设,让社会大众的认同法律逐渐内化为道德义务,法治才能变得更为强大。

其次,法律作为有效规范市场运作的外部环节,并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法律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更为明显。但是道德却不是这样,主要是依靠主体的能动性,属于内部的自我调节,不用外部的强制力量来完成。而法律效能的发挥是在事后才会对消极行为进行调节,道德是采用积极行为发挥效能,通过社会舆论、宣传教育等路径,表明行为的正当与道德,指导经济活动主体根据道德准则、规范来科学处置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经济关系。

最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不仅需要遵纪守法,也需要依法进行,并通过道德进行维护。

德治与法治在当代中国的实现融合与发展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发现,德治与法治两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和谐文明的当代中国需要法治与德治的有机融合。所以,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转型阶段,在着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很有必要将德治与法治实现紧密融合,成为德治法治统一体,发挥整体效能。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纯洁性与先进性建设。德治与法治是我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理政治国的基本方略,达到这一战略的效果,关键在党。要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紧密融合,需要不断强化党的建设,永葆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治国需要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当代中国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不断加强与改进党的建设,有效应对四类危险的考验,做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因此任务更为紧迫与繁重。要始终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纯洁性与先进性建设这一主线,全面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谨记“两个务必”,不断强化道德教育,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统一,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作用,构建良好的党风,通过党风来带动民风、政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遵守党纪国法,不越权、不违法,做到率先垂范,积极为人民群众服务。但是对那些违法乱纪的干部,要参照党纪国法给予严惩。因此,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纯洁性与先进性建设。④

实现依法彰德与以德辅法的有机结合。考察道德与历史发展进程可知,道德是先于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维系社会秩序、人和人的和谐相处。但是道德本身约束力并不具备强制性。为了发挥好道德的功能,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将道德中义务实现法律化。既要让全体社会大众基本的道德义务通过法律路径提高到法律义务,通过法律制裁作为后盾加以强化,让其获得社会公众共同遵守的法律强制力,又要让社会公众中涌现出来的爱心公益等正能量,通过立法的方式获得保护。道德的法律化,实现了道德硬约束,强化了全体成员对社会、国家的主体责任意识,有利于提升个体的综合素养,确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此外,也要实现以德辅法,做到道德法律化。创建法律体系需要道德基础,不然法律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不仅要建立适宜法律体系,激发社会大众制定与执行道德公约与准则。《宪法》总纲中规定,国家大力推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律教育,在不同范畴的社会大众内建立并执行相关的公约与守则,提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同时,法律在给予社会大众公民权利的同时,也指定相关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基础性道德范畴。所以,在进行司法判决中,既要参照法律规定,也要借鉴道德准则。

法治下需要营造法治与德治环境,将道德提升至法律层面。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有效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全民守法、参与监督的过程。从社会视角来看,亟需营造法治环境。全面弘扬法治精神,着力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全社会厉行法治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构建良好的法治氛围,让社会大众成为法治的遵守者与捍卫者,作为社会大众来讲,既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守社会公认的公约和守则。

再者,营造法治环境,还需要完善社会监督和沟通路径,强化对政府与官员行为的有效监督,同构构建法治环境,来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同时,通过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全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需要全面突出法治道德底蕴,突出规则意识,弘扬公序良俗,提倡契约精神。一是全面弘扬以爱国守法、团结友善、敬业奉献、明礼诚信、勤俭自强的精神,全面履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整个社会构建“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宣传道德楷模,汇聚社会正能量,有序推进法治进程。二是在着力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中,需要全面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舆论来全面引导道德建设。舆论是社会大众选择的指引者,是社会道德行为监督者,利用社会舆论,提倡高尚道德,净化社会环境,实现惩恶扬善。

加强道德立法,是通过法律程序,将道德要求提高到法律层面。国外在道德立法上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除了全面强化公共部门的道德理念与责任感外,还需要创建相关的道德准则,将该理念加以实践,创建成熟的道德法律法规系统。比如美国制定了《1989年政府道德改革法案》、《行政部门雇员的道德行为标准》。

在新时期,加强道德立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具体化《宪法》中道德内容。建议在《宪法》的第二十四条中增加规定:通过道德教育、纪律教育、理想教育、文化教育与法制教育,在城乡不同范围中制定并执行多种公约、守则,强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是从国家制定的部门法中,也对上面的规定有了充分的体现,如果要强化该行为,需要实现宪法的具体化,使之更具备操作性。通过实施部门法,来有效保障并全面促进道德建设,在其他法律中也要采用不同形式去展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将道德义务转变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对严重违反精神文明的行为给予强制性惩戒,这将对道德建设起到全面的促进作用。三是法治的强制性为社会确立了社会道德的制度规范。在社会发展的转型阶段,需要创建新的道德体系,创建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等,难以自发形成,这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与完善,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采用法治的形式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要求确定下来,成为法律义务,加快创建新型道德规范,借助法治的指导、评价和强制功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发展并巩固新的道德风尚。

总之,德治与法治是统一在社会治理进程中的,两者有机结合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规律,有利于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和谐发展。德治与法治本身各有其特点,两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法治的指导思想具有道德意义,德治将促进法治建设,德治与法治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有序推动的,同时,在当代中国实现德治与法治统一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德治与法治在当代中国的实现融合与发展,不仅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纯洁性与先进性建设,还要实现依法彰德与以德辅法的有机结合,突出法治需要营造法治与德治环境,将道德提升至法律层面,全面提升法治与德治融合水平,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

(作者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许思义,李婷:“‘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兼论坚持依法治国的根本治国方式”,《江淮论坛》,2005年第6期,第68~71页。

②孙首娟:“关系论视角下的法治辨析―兼论法治与人治、法制、德治的关系”,《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第41~46页,第49页。

③蒋传光:“完善法治与德治并重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模式”,《法制日报》,2015年2月25日,第7版。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第3篇

关键词:政府治理文化;法治建设;沟通;多元主体;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7-0028-05

作者简介:姜Z(1983-),女,南京人,江苏开放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社会学。法治是贯穿于社会运行始终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而一国的法治建设于外部显现为制度规则体系之中,于内部发自社会文化土壤的培育。中国的政制、国情和文化,都成为了构建法治社会的中国因素,因此,对于中国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文化体现着其所在社会的长期积淀与持久发展,而法治文化作为人类先进文化,是经过长期的历史进程所形成的支配社会主体实践活动、为社会民众所普遍认可的、相对稳定的制度规则、法律价值、行为范式与思维理念的总和。法治文化在中国社会的形成与培养,是法治价值观被整个社会所接受与认可的过程,而基于中国几千年封建的人治传统文化,这一过程需要依靠先进文化群体的先导引领,依赖政府自上而下的逐步推行,因而中国社会的法治文化首先是政府的法治文化,需要以建设政府治理文化为先导,它既是现代政府建设的必需品,也体现出政府治理的法治水平,更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和重要支撑。

一、政府治理文化的构成要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社会治理”,由原先的“管理”向现在的“治理”转变,并不仅是词汇上的简单演变,更蕴含着治国理念的重大变革。在中国几千年君主专制的历史浸润下,政府一直以来扮演着全能管理者的角色,对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管理细致入微。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社会生态呈现出了多样性与复杂性,此时以政府为单一管理主体的传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新要求,治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文化则应运而生。治理,指的是在集权逐渐弱化、区域界线的重要性逐渐下降及普遍存在制度分散化的情况下,行政管理中横向和制度内部纵向的联系,[1]它体现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变化,是现代公共治理与服务过程中对政府行为的理性定位与科学回归。

因此,政府治理是新时期政府在法治的框架内,与多元市场主体协同治理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新模式,是由政府治理理念、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与过程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治理文化,更是治理的灵魂,它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治理过程中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文化,既是内化于心的意识、观念及价值取向,也是外化于行的实践准则和行为方式。政府治理文化既是融入在治理主体及其行为过程中的价值理念及法治追求,也是由规范政府行为的准则制度、约束行为主体的治理范围、以及治理主体的行为范式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第一,政府治理文化是以整合权力、保障权利为规范的治理准则。从管理到治理,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政府权力的下放,它将原本政府对社会的包办式管理转变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个人等多个主体的协同治理,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社会治理更强调运用法治思维,使各方行使权力不得越界。哈耶克就明确指出:“政府的强制权力只能在事先由法律规定的那些情况下,并按照预先知道的方式被行使。”[2]因此,政府治理文化首先应当为政府行为制定好相应的规范准则,政府治理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之内,以法律为其治理行为的基本准则,即政府治理文化首先应当是整合规制政府权力、重视保障公民权利的文化。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任何行政部门和公务人员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所谓的权力清单制度,就要厘清政府的权力,将其放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并对其进行整合,详细规定行政权力应该被用来干什么,在哪个范围内运行才是合理合法的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治理文化是以崇尚法治、协商合作为沟通的治理理念。传统政治体制下,政府管理社会,大多依赖于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手段,控制社会,维持社会基本秩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相应的“政府统治文化”,是以“人治”为其基本的价值导向,政府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主要领导者的个人意愿。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根深蒂固的影响,即便在市场经济影响下的现代中国政府中的政治权力的行使,依然有着人格性特征,权力与个别领导者紧密依附与相随。在这种价值导向下,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政府永远是高高在上的领导者、管理者、命令者,社会民众对于良好政府的希望往往集中于个别官员身上,却忽视了政府本身应当赖以建立的形式合理性法律基础。因此,现代政府治理文化,应当实现由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的转向,法治理念应当成为政府治理文化的基本价值追求与精神要义,在法治的范围内,以法律为基本衡量工具,政府与民众实现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将法治作为政府治理的核心理念,即要求政府治理的全过程依赖于明确的宪法与基本法律规定,政府整体行为和公务人员的个体行为都是依法办事,按法行政。法治,是一种以确定规则制度为基础的治国方式,它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在人类历史上,法治第一次能够使得人们在具有共同价值观基础上形成的体系,把人们团结起来”。[3]政府治理,是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它尤其需要社会各阶层、各种利益的平衡与制约,而政府的各项政策规定又容易受到不同阶层民众的各种争议,因此现代治理就需要依靠一种确定的规范的法律规则体系,依赖于法治的基本准则和对话程序,让法治成为政府与社会民众、社会各阶层之间对话沟通、交流协作的有效工具,成为贯穿政府治理始终的价值理念。

第三,政府治理文化是以政府主导、多元主体为有限的治理范围。 “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主体制定国家治理目标、路径和战略,运行国家治理体系,领导和组织社会成员是贯彻实施国家治理要求、驾驭和引领国家治理过程,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素养和本领的结合。”因此一般来说,治理主体素养和本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治理能力水平的高低。在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下,政府是唯一的管理主体,“全能型”政府的管理模式,无所不能,无处不在,事无巨细,大包大揽,同时社会及其民众则是被其以“家长”角色管理的对象。由此带来的弊端:其一,政府对市场经济与公民生活过程的过多参与,反而成为社会经济有机运行的制约,掣肘公民社会的自然生长,同时也造成政府治理效率的低下;其二,政府的全能型定位,使得政府权力不加限制地渗入社会各个方面,容易损害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社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升级,关系对立,不利于良好稳定社会秩序的形成。因此,面对当下社会转型时期的多元格局与复杂矛盾,单一的政府力量无法也不适宜成为社会治理的唯一途径,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的逐渐成长,它们走上舞台,与现代政府一起参与政府治理,成为新的治理力量。因此新型的政府治理中更强调有限而又有效的政府导向与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的有机结合。

第四,政府治理文化是以运作透明、信息公开为开放的治理范式。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进步与发展,一个有生命力和活力的系统,就必须与外界进行信息、能量及物质等要素的互换。政府治理系统要保持运行的活力与效率,也必然要保持一种开放的姿态,其工作过程中的程序与涉及的信息,除了国家机密部分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展示。特别是20世纪以来,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比重的提升,知情权被越来越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因此行政程序控制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规范行政权的主要手段,特别是政府运作过程的透明、政府信息的公开,被公认为是信息时代良好政府的重要指标之一。[4]因此,政府治理文化中体现出的,应当是一种运作透明、信息公开的行为范式。首先,政府治理要保持开放心态,这让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能够认真倾听民众的声音,考虑民众的诉求,从而接纳社会中的新观点、新思想,真正以民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政府治理要保证决策制定的过程与命令执行的过程全透明全公平;最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垄断与封闭恰恰容易滋生腐败,政府治理需要依法将各方面的公共信息予以公开,从而提高政府公信力,得到民众的支持,政府治理才能进入良性循环。

二、政府治理文化的价值性分析

政府治理文化是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制度文明、价值理念及行动范式的有机结合的文化现象与治理状态,在现如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治理文化建设,县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第一,政府治理文化是建设法治文化的突破口。在中国社会要培育法治文化,让法治文化扎根于社会土壤,并在民众生活中得到广泛遵循,“人”的因素是关键。法治建设是一个综合运转的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文化建设更是贯穿其始终。无论是法治文化以人的日常行为生成原型,还是法治文化为人的交往互动提供样本,都离不开“人”的要素。因此,只有具备了较高法律意识水平的社会主体,才能为法治的形成准备主体要件,社会法治文化的形成才成为可能。而在广泛的社会公众之中,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于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有着较强的示范导向和积极的引领作用。因此,构建政府治理文化,实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有限治理,是整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突破口,是培育社会法治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法治文化建设贯穿法律运行的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为何作为执法环节的政府治理成为建设法治文化的突破口,首当其冲呢?究其原因在于,公职人员执行法律和实施治理,相比于立法机关的制定法律,更具有经常性;相比于司法机关的审批裁定的消极防御性,政府治理行为则更具有积极主动性;而相比于普通社会民众,行政人员的守法或违法行为则有着更为深远的影响和辐射力量。“公民遵守法律义务的实现程度深受官员是否坚持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点所影响,官员对公民正常遵从法律的期望取决于官员只根据自己所公开宣布的规则行动的承诺。”[5]由此可见,如果日常积极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能有效地约束自身权力、依法行政,法治文化自然难以生成。因此,要建设法治文化,必先构建政府治理文化。

第二,政府治理文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支撑力。从西方法治发展进程来看,启蒙运动之后,法治针对的重点从先前的所有公民守法,转移至规制掌握行政权力的政府。虽然政府是治理社会的一种必要的存在,但是必须要用法治来严格约束其权力行使,以防止政府权力不至于扩大成为吞噬公民权利的“利维坦”,因此,纵观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史,从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到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国家,再到当代诺奇克的最低限度国家,从英国的议会实践到美国的分权制衡政治实践,无一不是以法治作为规范政府权力的有效利器。既然法治是现代公共行政的重要依托,法治政府的推进则势在必行。而建设法治政府,除了基本的法律制度建设以外,还包括文化建设。法治政府既是一种制度体系,也是一种思想理念,更是一种文化环境。[6]如果说制度体系是法治政府构建的基础,那么文化建设则是法治政府重要的精神支撑和内在驱动,加强政府治理文化建设更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因此,只有坚持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双轮驱动”,重视政府治理文化的培养,才能促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才能推进法治政府的全面建设。

首先,政府治理文化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法治政府首先必须是守法政府,它应当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实现法治政府的基础,而政府治理是以整合权力,保障权利为基本依据和准则,在政府治理文化的引领下,政府行使公权力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明确权力范围,不得随意越界。其次,政府治理文化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依托。法治政府是以人为本,接受监督的政府,它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法治政府的全面推进,需要处理好社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规范与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同时,满足社会公民日益提高的参与意识与民主诉求。而现代政府治理文化,则一改的“官管民,民怨官”的传统模式,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团体、公众等处于平等的协作伙伴关系,以法治为其沟通的桥梁和衡量的工具,引领政府行为真正走向法治性、现代性和公共性。最后,政府治理文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引领。法治政府是能够成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政府,因此要通过培育政府治理文化,让法治精神渗透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之中。

第三,政府治理文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助推器。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从早期起步阶段迈进了新的历史时期,信息化、市场化、全球化浪潮有力地冲击并挑战现有的国家运行体制,社会大转型推动着国家治理的转型和现代化。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在扬弃国家统治与政府管理的传统概念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国家治理”这一现代国家所特有的概念,它凸显了社会治理者向社会所有者负责,强调社会多种力量的合作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同样重视增进公共利益。因此,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拥有着集中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作为最为主要的治理主体,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直接决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而政府治理文化的培养则成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

首先,政府治理文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民主化。政府治理文化以约束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规范基础,在此基础之上的人民是国家政权的真正享有者,公民获得参与决策、监督的合法渠道以及对于治理者的问责权。其次,政府治理文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政府治理文化以崇尚法治为其价值追求和核心理念,在这种价值引领下,无论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还是利益相关者,只要是相关国家治理的行为,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公共权力运行的规则和程序都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以法治代替人治。再次,政府治理文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文明化,政府治理文化改变了传统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对抗对立关系,运用法治在行政机关与社会民众之前架起沟通对话、平等协商的桥梁,这种治理范式拓展至整个国家治理模式中,带来的是“更少的强制,更多的同意”“更多的对话协商沟通合作,更少的独断专行”“更多的激发权能,更少的排斥和歧视”,将国家治理统一于社会服务之中,让现代治理模式更加文明和谐。最后,政府治理文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化。政府治理文化中的政府是有限政府,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政府决策和运行,在这样的文化辐射下,政府治理效率提高,同时各种治理主体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并且随着其各自专业化与职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政府机关的治理范围不用面面俱到,更多的是发挥导向功能与协调作用,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的科学化。

三、构建政府治理文化的路径选择

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成为现代政府建设的总目标。适应时代的进步,超越传统的模式,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政府治理文化乃是构建政府治理体系的关键途径。

第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打下制度根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需要有坚实稳固的法律制度作为培育的基础和生长的土壤,而对行政权力无论是取得还是运行,都需要有效的约束,这是政府治理中最首要亦是最重要的规则。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表面上看,对行政权能的法律规定似乎已经非常完善了,但实际上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一,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者规定过于笼统,往往只是指明了一个总的行政机关,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但在具体实行中的具体事项,究竟交由哪个具体部门来行使,却无从知晓;其二,对行政权力的行使程序缺乏明确,特别是具体到某个行政机关的行为程序,有的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找到,有的却很模糊,甚至没有具体细化规定,导致各个行政程序间无法衔接统一;其三,对行政权力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不仅行政部门并不完全知晓自己的权限范围,也不指导其他部门的权限,而且社会民众也没有能力知晓如此庞大分散的法律法规,给实际的操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由此可见,培育政府治理文化,首先需要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同时更需要将已有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实际行政行为过程中去,而现实法律规则中,对行政权能的规定却不清晰、不明确。不仅社会公众难以把握,而且相关部门也不好操作,需要进一步认真梳理、科学归类和做出更具有操作性的细化,在这种情况下,权力清单制度应运而生。[7]

所谓权力清单制度,就是政府及其部门在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依法界定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然后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和图解,并公之于众。它是将政府各部门的具体权限进行详细的列举,明确政府该管和不该管的事务和领域,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权力进一步的细化与分类,便于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的同时,也更好地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以实现对于行政权力的控制与规范,其一,通过细化和梳理法律规定,明确行政机关的具体权能范围,让政府权力更清晰,便于促进行政主体在权力范围内有义务有责任地去行使职权,而在权力范围之外,则不能行使,该管的不能出现监管缺位,不该管的也绝不能越权行为,从根本和源头上限制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利益。其二,通过对具体权力的行使附以具体的流程、程序,规定好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等,最大限度地防止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滥用、乱用手中权力,让行政程序具有了引导和控制功能,从程序上和过程中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将行政权力的行使约束在设计好的流程图中,极大地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我国应重视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制定出台《权力清单条例》,全面规范权力清单制度,运用法制手段为权力清单制度保驾护航,从而为政府治理文化的培育提供最基本的规则基础。

第二,健全协商沟通机制,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疏通对话障碍。经历了法律虚无主义之后,我国在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法制方针下,高度重视法律制度和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这在法制不健全的改革开放当初,是确为必要的。然而未来面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建设,从“法制”到“法治”的转换,仅仅依靠形式上严谨与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无法实现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30多年改革开放对社会的影响带来了观念、利益及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这已然成为现阶段甚至是今后中国社会长期发展的重要底色。由此带来社会治理中的很多场合下,多种主体的利益诉求彼此纠缠不清。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公私领域相互转化、融合、重叠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由此产生了公私领域之间的模糊地带也随之不断变化消长。[8]因此,传统政府行为所追求的控制效果往往变得无法实行,更无法实现,如果采用强力压制手段,反而会增加民怨,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在这一背景下,政府治理过程中政府、企业、社会团体、民众等等主体之间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平衡利益,解决纠纷,疏通政府主体与其相对人之间的对话障碍,成为现代政府治理文化中的新特点。

构建政府――公民之间的互动平台和对话通道,政府治理需要尝试三重转型:其一,从固定的解决方案转变为各方的利益平衡,在复杂的矛盾纠纷中,法律永远不可能预先给出一个设定好的清晰的圆满的解决方案,因此要求政府公职人员在处理的过程中,以法律的规定为基本框架,所有合法的利益都应当得到倾听和尊重,实现基本的平衡。其二,提供的解决方案从重视实质性转变为侧重程序性,各方利益得到平衡的前提是大家都能充分地表达,因此,建立新型的民主平台,在行政程序中让各方充分表达自身的诉求,保证办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其三,政府的角色从纠纷的决定者转变为问题的参与者,行政机关应当尝试改变其一贯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方式,在了解背景及民众利益诉求后,尝试将自己作为问题本身的当事人,考虑及完善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公权力的行使需要进行有效的约束,需要保持其惯有的谦抑性,但同时私权利也不应一味高呼“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而是应当找寻公私利益兼容并蓄的良好机制,在构建现代政治治理文化中,为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协商途径,把握对话合作的适当尺度,疏通制度障碍。

第三,积极发展社会自治组织,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扩展治理主体。社会转型时期,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治理难题纷纷出现,同时伴随着各种秩序需求的增长,例如电子商务交易的规制、食品药品安全的管理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单独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往往是无法应付和处理好的。因此,现代政府治理文化中,政府不再是治理的全部依靠,政府成为治理的引领和导向,而要依托各种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与壮大,通过“积极培育成熟的市场和社会自治,合乎时宜地实现政府抽身或转身,厘定政府有效边界”。 [9]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将民间组织定义为社会组织,十七大报告中再一次确认,并把社会组织放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高度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发展社会自治组织,一方面既要坚持政府主导方向,另一方面又要大力扶持多元主体发挥自治功能,推动传统管理逐渐转向现代社会治理的目标。因此,当前培育现代政府治理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即是将政府治理放入社会公共管理网络之中,行政机关调控与社会组织自治互动,政府治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补,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事务和社会组织有能力解决的事项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并通过社会组织扩大公民理性参与政治,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政府治理文化中主体的多元建构。

第四,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为构建政府治理文化提供有效监督。随着现代公民对于政府行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要求的逐渐强烈,政府信息的公开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只有实现政府掌握和形成的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以个别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不公开为例外,约束政府权力,才能实现政府与公民良性沟通,及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重要保障。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首先保障公民的充分知晓,充分参与,这是政府理的基础,信息的不对称往往容易造成不合理甚至违法决策的形成;其次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更容易定纷止争,公开而明确的行为与决策过程,更容易防止私利的产生;最后只有透明的政府,才能让黑暗的违法行为被发现,才能让法律予以阻止并产生威慑力量。因此,现代政府治理文化必定是透明公开,有效监督的行政文化。

近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但是离建立完备的透明和公开的机制还是有相当的距离,需要进一步的成熟与完善。首先,应当在公开渠道上应坚持步步为营,即从政府主动公开,公民申请公开,到具体案件处理中的理由说明,再到审计机构的审查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这一系列的过程中;其次在公开环节上应当保证特殊情况外的所有过程和结果都实现充分的透明,尤其是重大和突发事件在公布时间和公布内容上,切忌选择性、剪裁式公开;最后,在公开方式上进行完善和创新,一方面完善传统的公开方式,另一方面创新互联网这一便利且个性化的选择方式,将“互联网+”的概念运用在政府治理之中,开拓“互联网+政务”的新渠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平台,采用更加灵活的公布形式,结合网络平台的良好互动,接受民众监督,听取民众诉求,迈出新时期政务公开的创新一步。

结语

总之,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当今社会复杂治理的需要,现代转型时期的社会经济治理都对政府行为提出了从管理向治理转换的新要求,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治理文化,应当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治文化,是对话协作的沟通文化,是协同共治的多元文化,是信息公开的透明文化。深入推进现代政府建设,既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更须重视培育与制度相适应的政府治理文化,以政府治理文化引领现代政府治理体系的建设,从而保证建设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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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冯兴元,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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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1.

[5]顾肃.理想国以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72.

[6]周继东.以政府法治文化引领法治政府建设[J].前线,2013,(9).

[7]王春业.论权力清单制度对行政权的控制与规范[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4,(6).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第4篇

政治文化现象和关于政治文化的探索由来已久,但一般认为“政治文化”这个概念是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Gabriel Abraham Almond,1911—2002)于20世纪50年代首先提出来的。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制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人们在过去的经历中形成的态度类型对未来的政治行为有着重要的强制作用。政治文化影响各个担任政治角色者的行为、他们的政治要求内容和法律的反应。”1他主张政治文化是要在“特定民族”的范围内来界定或考察,这是由于他所针对的经验事实主要是美国的公民政治,也是民族国家为单位的政治。在我们对前现代国家政治历史的考察中,使用“特定政治社会共同体”更为妥当,因为单一民族国家的意识在那个时代并不流行。在这样修正之后,我们仍需注意到阿尔蒙德很恰当地将政治文化理解为是在“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中形成的,这意味着阿尔蒙德对政治文化的理解具有历史的意识,并不取文化本质主义的方式——对他说来,政治文化不是一种天赋、恒定的本质,是一种在流变中表现出来的特质和状态,离开了政治生活本身的流变,或者离开既有政治体系的结构、功能,政治文化就很难考察。这使他的学说具有较强的与历史研究的关联性。此外,阿尔蒙德特别强调政治态度,几乎认为这是政治文化最核心的内容。他与西德尼·维伯(Sidney Verba)合作的《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说到:“我们在这里只能强调,我们仅仅是使用文化概念许多含义中的一种,即社会对象的心理取向。当我们说到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时,我们所指的是:作为被内化(internalized)于该系统居民的认知、情感和评价之中的政治系统。”1而且,阿尔蒙德强调政治文化会对所有政治参与者发生影响。这种强调与他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民主政治文化”有密切的关系。2他将民主政治文化称作“参与者政治文化”,并从而与“村民政治文化”、“臣民政治文化”相区别。3我们要特别考察的明代中国政治文化,肯定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参与者政治文化”,但也并不能与阿尔蒙德所说的另外两个政治文化类型中的任何一种完整对应。即使如此,从社会成员了解和参与政治的程度、方式、态度,来考察政治文化形态,是值得尝试的。运用这种方法,可以将政治文化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或者亚种——此类区分可以帮助我们从笼统地使用政治文化这个概念过渡到拥有更具体层面的概念来进行详细的分析。对于政治文化本身的研究已经形成颇有规模的文献系统,对于各种相关的学说,不能仅在概念层面一般了解而已,还需整理出系统的谱系,把握主要学说的内涵,判断其对于历史研究的相关性所在。

基于目前的情况,参考阿尔蒙德等人对政治文化的定义,考量明代中国政治历史的实践情况与特点,初步界定政治文化的4个维度,可以构成一个起点。政治的本质是社会共同体内公共权力的设置与运作。所有社会共同体,都会在其历史经历中逐渐形成某些倾向,包括其主流成员对于宇宙、世界、公共社会、公共权力、社会秩序原理等问题的基本理解与相关的价值观念,以及策略思想。这种倾向中最稳定、最获得公认的部分,凝固为制度——制度是获得原则地位的、趋于凝固的倾向——这是政治文化的一个基本方面。这种倾向中处于底层因而指向性很强并对政治现象和人们的政治行为形成导向作用的重要成分就是我们所说的政治伦理——关于政治生活、政治现象之意义的界定、辨识、预设以及相关的行为准则与评价尺度。这种倾向中以最为明晰的方式表述并且具有探索和调适倾向的侧面,是政治思想——思想是体现人类自觉和自我意识的领域,政治思想集中体现人们对于公共权力运行经验的解释、总结、反思、倡议。这种倾向在特定时空展开时表现出来的要素格局、色调、总体环境是我们所说的政治生态——政治生态是特定社会共同体内部由传统和时局推演交互作用而形成并构成随后政治推演基础的总体状态。政治制度、政治价值、政治思想、政治生态,从这4个基本维度透视出来的特定社会共同体公共权力设置和运作的精神倾向和生态格局就是政治文化。

从文化的角度考察,所有制度,包括国家体制、民法、刑法等等,都体现主导人群的社会理想、理念。所以政治文化角度对制度的研究,应特别重视制度文本和制度运行背后的社会理想、理念诉求。比如《明律》中有“威力制缚人”条:“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若以威力制缚人及于私家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4其精神是崇尚公法,禁止私刑,可见明初立法者追求以国家权威处置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私人无论何种身份地位,不可私设公堂,任何私人无凌驾他者的司法地位。我们都知道明朝仍然是有社会等级残余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毕竟有“平等”的诉求在,“平等”在很多情况下被当做社会的公则。那么,在明代中国社会中,公理诉求与统治关系之间是如何耦合的?到了这个层面,我们能够看到的研究就很少,需要自己去追问了。其他制度,在厘清其文本、功用、沿革之后,如果肯去追问其文化含义,即那些制度形成的过程、文本和实施方式背后的社会理念与价值诉求,也会遇到有意义的论题。比如,研究明史的人,入门的时候就了解内阁制度了,但是内阁制度在政治文化的视角下呈现出来的问题还有很多没有探究。内阁是在丞相既废之后,在一段时间内逐渐推演出来的,不是设计、预备了内阁之后,再去废除丞相的,所以这种推演的结果并不是预先设计的,它体现了某种内在的诉求,究竟是什么样的诉求导致了内阁的形成,内阁形成之后,为什么明朝人还会用“相体”之类的话语来谈论、评价它,明朝内阁运行的权力——无论大小——是什么性质的,明朝的内阁与明中叶以后士大夫在庙堂政治中的活跃一定有某些牵连,是什么牵连,为什么明朝行得内阁制,到了清朝就被边缘化了?这样来追问,内阁制度的研究就可能更深入一些。又如礼仪制度,从今天生活实践的角度看,会觉得古人的礼仪过度繁冗琐细,但在那些礼仪作为先行制度实施的时候,其规范作用、文化导向功能、心理培育作用,乃至直接的政治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以往被忽视而在近年得到许多关注的明代大礼议,就突出地显示出了礼仪在当时政治文化中无可替代的地位。明代各种国家祭祀制度、民间祭祀制度,都有重要的政治文化意涵。

政治关系中,利益是永远的要素,这一点人们一般不会忽视,有时被忽视的是,价值体系也是政治中永远的要素。因为政治是社会公权力运作的机制、行为,社会公共权力的设置及其运行背后,始终存在着社会成员关于社会应然状态的诉求,这决定社会成员对于现行政治的基本态度,也构成社会制度设置和演变的观念基础。比如,所有的政治社会,社会成员都期待政府能组织使本社会不受外力势力的侵扰,不能做到这一点的政府一定会灭亡。历史上的许多政治冲突,不仅是利益冲突,而且是价值冲突。明生了多次君主与朝臣在庙堂之上对抗的现象,这种对抗现象背后,有利益问题,也有价值问题。仅仅从现实利益角度去揭示诸如“大礼议”、“争国本”之类的事件,肯定不够,还需考虑价值冲突问题。政治价值观念与利益考量构成复杂的纠结,其中前者更多体现长时段趋势,后者更直接体现当下人们行为的可能范围。

政治思想与政治价值相比,体现为更为明确地通过语言、文本表述的主张。一般说来,要想把握一个时代政治思想的基本面貌,需要考察该时代思想家的论述。所以,政治思想史永远带有精英史的意味。思想史是文化史的核心部分,政治思想也是政治文化的核心部分,其在政治文化研究中的意义,不言自明。

政治生态是指特定政治共同体运行中展开的总体状态,尤其是其中关于进一步推演的条件和倾向。政治历史是特定时刻的状态连贯起来构成的推演的过程,每一刻的状态,是下一刻状态的基础,所有的政治状态都是其先状态推演的结果。在这样的视角下,一个政治体的内部,就构成一种生态,具有某些政治现象发生的较大可能性,而缺乏另一些政治现象发生的很大可能性。于是,我们就可以考虑,推演出明代“党争”的是怎样的一种政治生态,明代的“阉党”是怎样的一种政治生态孕育出来的,明朝皇帝的多荒嬉怠政是从何而来,明代的政治对于普通人、官僚甚至皇帝各有多大的自由度?政治生态中同样重要的方面是社会成员的政治心态,包括政治精英、庶民、边缘人群的政治心态,这些基本人群内部,又有不同的人群和层级,其政治心态常有差异。明朝人对于其所在时代、社会政治的感觉、参与方式是这个问题的核心,相关的研究,会连贯其政治、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的考察。其实,政治问题永远与社会、文化密切关联。

所有一般政治史研究的论题背后,都有从文化含义角度再深一步解析的可能。例如:关于明朝的皇权,以往的研究早就揭示了其强化的情况。然而我们又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明代的皇帝大多是耽于玩嬉而不勤政的——空前强化的皇权与不勤政的皇帝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明朝的皇帝们如何界定自我角色,朝臣、民众对于皇帝权力、角色持怎样的观念。明朝有各层面的政治冲突,发生在庙堂之上的有大量君臣对抗事件,发生在水边林下的有党社运动,发生在社会底层的有诸多民众反叛。所有的政治冲突背后,都是极其复杂的利益和价值矛盾,都包含政治、社会诉求的对立,都是观念的冲突。君臣冲突、党社运动、农民战争,都在明代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其间的利益冲突可以用一般政治史的方式去考察,背后的观念冲突,就要透过政治文化的视角去看了。明中后期被公认是大众文化繁荣的时代,庶民的社会自由扩展了,民间舆论比较开放,常常关涉政治。他们如何看待我们在一般政治史考察中看到的那个明朝廷,他们有没有欲望参与政治,他们有没有渠道参与政治,他们认同明朝的程度与方式是如何演变的,他们的政治态度对国家政治发生怎样的影响?明朝一面是皇权强化,另一面是政治批评很发达,这是一个有意味的现象。政治批评体现政治反省,明朝人的政治反省是否曾经达到政体改塑的临界点?这些,都可以追问。

借助政治学界关于政治文化的研究,识别出一些关键性的概念,然后考虑其在明代政治文化研究中的相关程度,进而导出一些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来,也是政治文化研究展开的可行方式。例如,“政治参与”是阿尔蒙德等人分析现代民主国家政治文化的重要概念。明代中国不是民主政治,因而阿尔蒙德式的直接政治参与调查会有些错位。但是,凡政治皆是一个运行的系统,都涉及到政治系统内的人参与政治与否及程度、方式问题。明代哪些人群有参与政治的自觉、愿望?哪些人群没有政治参与意识而只有臣民意识或者其他意识?任何人或人群如果参与政治,其基础是什么?是关于政治权利的意识,是社会参与权利的制度,还是利益驱使?有什么政治参与的禁忌?“政治期待”可以从政治态度这一比较笼统的概念中抽离出来,专门追问特定政治系统中社会成员对于国家权力、角色、责任的预设如何。如明代中国的一个城市居民在什么情况下会感到需要朝廷,他或她在日常生活中预设朝廷已经带给了他或她什么东西?如果一个人对于朝廷没有任何期待,即意味着此人在心理上不需要朝廷,其自我意识中的存在与政治无关——这就是一种阿尔蒙德所说的“村民政治文化”状态。反之,哪些人习惯于将个人或者社会的状况归因于朝廷,为什么?“国家意识”,即社会成员认为什么是国家,国家与社区、个人是怎样的关系,有没有及有怎样的爱国主义情怀,自己对于国家负有怎样的责任?国家意志与地方社会认同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即社会成员心目中关于国家的政治一致性与多样性之间关系如何理解?这类国家意识问题,无论在现代社会还是在前现代社会,都值得探询。“政治知识”即社会成员以何种方式拥有政治信息及关于政治了解到何等状态,是了解社会成员政治态度的一个途径。明朝的一个普通村镇的塾师与一个县级官员在政治信息获得方面有怎样的不同?塘报、邸抄、揭帖、缙绅录等等对不同人群意味什么?“合法性”是所有政治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政治就是运作获得合法性的强制力的过程,而文化意义上的合法性存在于社会认同之中,体现特定政治系统运行的公众心理底线。如万历皇帝派出矿监税使,举朝反对,显示朝臣认为此举缺乏合法性,虽然没有能力将之停止,但是明朝不久之后灭亡,可能与缺乏合法性政治行为的累积有关。“开放性”即一个社会容纳外来事物,包括外部信息的能力,是关涉社会体系反思能力、调节能力、存续能力的一个重要相关项。明代中国作为政治体系和社会体系,开放性如何,是可以从政治文化角度分析的。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政治生态 公民政治参与 有序发展

近年来,随着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开始大量出现了合法的制度化的参与行为,如投票选举、投诉、诉讼和,也出现了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如抗议和暴力对抗、越级上访、围攻基层政府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以政治生态学的视角对当前公民政治参与的政治生态环境进行科学的理论分析,有助于逐步促进公民政治参与有序化,以更好地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一、政治生态学与公民政治参与的互动关系

政治生态学,是运用生态学的观点探讨社会政治现象及其环境关系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运用生态学的方法,从政治和周围环境的关系中研究政治现象的产生和发展。政治参与是社会成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行为。从生态学的角度看,公民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政治实践行为,具有生态系统属性,它与周围的政治系统和国家社会大环境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把政治体系看作是一个生态系统,借用生态学的方法来研究它,考察它与政治参与的关系,那么,它也不例外,一方面,公民政治参与受政治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组织化程度、文化观念等要素,这些要素会影响和制约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公民也会应用政治参与影响政治系统发展,如通过如上访、投票、选举等活动使政府的决策体现自己的意志,促进决策的科学和民主化。

二、公民政治参与的政治生态分析

政治生态理论侧重于研究环境因素制约分析方法,这对于社会转型期的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新的视角。针对当前我国出现的非制度化、无序化公民参与等问题,从政治生态学三个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文化要素来分析政治参与,对规范和推进政治参与的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一)政治参的经济要素分析

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首要生态要素是社会经济机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亨廷顿认为:“民主的前景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前景。”“一个国家的政治参与水平与其经济发展程度是息息相关的。一般而言,经济发展和政治参与呈正的相关关系”。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政治参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这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参与的层次和水平从整体上大大提高。这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极大关系。生活水平提高使得人们不用整天为温饱和生计而操劳,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国家公共生活等较高层次的精神境界上。二是公民的政治沟通水平和公民的政治资讯能力大大增强。经济发展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科技的发展又改善了参与渠道、方法等,比如网络微博、博客。

经济收入和经济地位的差别也对政治参与产生重大影响。它使利益冲突和利益协调成为中国政治参与的重要内容。我国社会经济收入差距的拉大,使社会利益分化日益严重,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在利益协调的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公民越来越从本群体的利益要求出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和立场。为维护其自身合法的经济地位和社会认同,加强与政府的联系,社会各个阶层越来越倾向于向政治系统表达各自的特殊利益和政治诉求。目前我国缺乏可遵循的利益表达、利益竞争的制度化规范约束,这导致某些个人和阶层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稀缺政治资源谋取利益。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部分个人和阶层对于参与行为、后果以及应负责任缺乏理性的认识,在政治参与的方式、程序、过程表现出盲目性和随大流等特征,往往采取静坐、围攻政府等非理性化的政治参与方式。这在很大程序上干扰了社会政治系统的正常运作,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发展。

(二)政治参与的社会生态要素分析

按照政治生态学理论,我们应该把政治体系、政治生活放在更为广阔的社会、自然的背景和环境之下,给予全方位考察。社会体系是政治体系赖以存在的基础,政治决策、政治行为,应当与社会和自然相调适。完整的社会体系是由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的社会组织要素组成。要使社会体系成为一个完整、严密、有机的整体,必须合理、顺畅地把社会各要素组合起来,建立相应的整合机制。它就是现代组织形式,如阶级,阶层,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是当代社会各种利益和要求的汇聚点和表达者,其优势作用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社会组织具有较强凝聚力,能把所有成员团结起来,形成高质量的利益综合,从而在政治参与中发挥较大作用。其二,社会组织通过发动团体成员,参与策划战略,进行利益综合和利益表达,从而对政治系统的决策活动施加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虽绝大部分公民是以组织或团体名义参与政治生活。但是,他们在政治见解和要求方面却可能完全相反,公民的政治行为,基本没有经过组织协调。同时,由于一般组织自立性差,在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方面功能不强,使得无法对组织成员的政治要求作出积极回应。因此,虽然大多数公民都是一定政治组织的成员,然而参与政治活动时公民很少以组织名义出现,参与行为较少体现组织性特征。相当部分公民在向政治体系施加影响和提出要求的过程中,干脆直接直接以个体的名义。于是,中国政治参与陷入这样一种矛盾状况,即表面上的有组织和整齐划一,而实际上的混乱分散和无组织。

(三)政治参与的文化生态要素分析

按照政治生态的角度,任何一个政治体系,都离不开它赖以生存的细胞——角色。一个政治体系要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必须以愿意维持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支撑作用。没有良好的角色,大戏无法开演;没有优秀的公民,政治体系无法正常运行。同样地,政治体系只有尊重其成员,认为它们是独立个体和鲜活生命,才能赢得成员与角色的对等的尊重,才有可能形成二者间的生态互动关系。国家与公民个体之间良好的生态互动关系依赖于公民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复杂状态,即从传统到现代、单一到多种不同类型的政治文化相互交织的现象。尤其是臣民文化,它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公民在政治参与上的消极心理和行为来自于依附型的臣民文化,这是几千年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政治文化在民众心理积淀而成。臣民文化是人民对统治者的盲从、愚忠所构成的政治文化状态,是一种带有明显奴性色彩的政治文化。它从根本上否定人的独立个性,漠视社会成员的自,消解人的自由意志。臣民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即使今天,它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仍深远。臣民文化使人们在政治参与中呈现出服从、被动倾向,行动上体现为普遍的非参与趋势 ,从而导致政治参与冷漠。

三、创新政治生态环境,促进公民政治参与良好有序发展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公民的政治参与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面对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的新情况,我们必须改善和创新政治生态环境,从制度上保证公民政治参与朝自主化、理性化、合法化和有序化的方向良性发展。

(一)拓宽政治参与渠道,促进公民参与的理性化发展

推进公民政治参与的理性发展必须健全公民政治参与机制,拓宽公民政治参与渠道。首先必须完善我国各项基本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使利益主体正当的利益要求和政治诉求均能以法律形式得以保护。其次,畅通参与渠道,搭建参与平台,引导政治参与有序进行。健全民意表达机制、社会听证制度、社会舆论监督机制、民主评议制度等。拓宽参与渠道,可以预防公众行为的失控,保证公众参与在法律框架内有序。第三,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的作用,确保政府信息资源的开放,加强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如博客、电子信箱、接待日等,让不同的群体有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广泛而畅通的渠道对于满足公众参与的愿望,保持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力培育社团组织,提升公民政治参与的力度和水平

相对于公民个体参与政治而言,社团组织能大大提升政治参与的力度、渠道,能强化利益表达功能,扩大对政府政策影响力。在政治不断发展的今天,为规范和统一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必须不断培育各种专利益集团,推进社团组织在规模和质量上的双重发展。然而目前不少中介组织存在管理不善、组织涣散等问题,导致新社会阶层无法很好的表达利益要求。为加强其在推动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方面的作用,必须完善其管理和服务。对目前不少社会组织仍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的状况,应在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增强其独立性,即做到经费自筹,人员自聘,工作自主,编制自定。其二,提高社团成员素质,加强内部管理,为各阶层人士政治参与提供好的平台。培养和造就一批从事社团工作的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在社团活动中培养成员的团体意识,强化成员对团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社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界定好自身的角色,严格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准确地向政府表达社会阶层成员的利益和要求,提高自身服务水平,而促进政府改革,从而协助政府善治。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第6篇

1980年,阿尔蒙德和维巴主编出版了《重访公民文化》一书,阿尔蒙德对他的公民文化概念做出了进一步深入论证,维巴在该书中也为公民文化在实证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和对该领域研究的影响作了审慎的说明。这以后,拉塞尔•达尔顿等对工业民主国家经济发展与民主基础转型关系的延续调查研究,以及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对意大利不同地区文化与民主运行绩效关系的长期跟踪调查研究,都对公民文化概念的缺陷进行了修正和弥补。公民文化概念的界定目前政治学界对于公民文化的定义纷繁复杂,有从文化学角度下的定义,有从政治学角度下的定义,也有从社会学角度下的定义,因此,要想在研究公民文化的基础上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给公民文化下一个科学的定义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在西方学者那里,公民文化是一种西方政治研究范式,是政治文化研究领域中公认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罗伯特•帕特南的“社会资本”理论突破民族国家的界限,将公民共同体抽象为自由平等而又积极的公共精神。哈贝马斯致力于寻求公民和国家关系新的界定,认为公民通过公共领域参与国家、社会公共事务需要具有以批判精神、公共理性以及积极参与态度为内容的公民文化。而汉娜•阿伦特的公民文化观则建立在“积极参与”这一公民共和主义传统的基本价值之上,并以对抗极权全能政府的需要为出发点,是一种“理性———积极参与”模式的公民文化观。政治文化研究领域的集大成者阿尔蒙德对于公民文化概念的界定则是从研究调查西方五个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墨西哥)公民的政治态度出发,得出研究成果,并给公民文化下了定义,认为公民文化作为一种成熟的政治文化,在平衡公民与国家、责任与权力的关系上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特别强调公民文化具有参与性,认为没有参与就构不成公民文化;认为公民文化是一种忠诚的参与文化,参与对于民主政治、对于公民个人、对于政治体系来说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次,在我国学者的研究视域中,公民文化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政治学科的建设得以复兴,许多学者开始把研究视角转向了政治文化,公民文化研究也因此得到了重视,对于公民文化概念的界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意见。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意见从政治文化的角度出发,认为公民文化是一种成熟的混合型政治文化,这种观点主要继承了阿尔蒙德关于公民文化的观点。如,张华青、李卫华等基本上继承了阿尔蒙德对于公民文化的定义,认为公民文化是一种忠诚的平衡的参与者文化,这种政治文化与政治结构相互协调。第二种意见从公民文化与民主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认为公民文化是适应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的一种成熟政治文化。例如曾庆亮就认为公民文化是衡量政治文明程度的内在标度,是一种为了稳定民主制度的心理分析理论。第三种意见从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相互关系角度出发,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来界定公民文化,认为公民文化的产生是特定经济基础的产物。黄湘莲认为公民文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与民主政治文化相联系的一种文化形态,是人们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民主自觉意识。还有学者从我国具体国情与政治实践出发,对我国公民文化进行界定,认为中国公民文化是在充分结合中国国情,继承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并在充分吸收与融合现代文化与西方文化中的优秀因子与特质的基础上发育起来的一种和谐、中庸、具有较强沟通、协调与平衡机制的政治文化。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民文化是一种能够很好适应现代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参与型主导的混合多元政治文化,是一种自由自觉的主体文化,是一种动态开放的公共文化,是一种价值通约的多元文化。公民文化以独立人格为根基,以平等、传统、宽容和理性为基本交往模式,以权责关系为核心价值。在经济上,以市场经济为自身存在发展的土壤;在政治上,强调公民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以及对于民主自觉权力的积极行使;在文化上,强调高度的角色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主张个人价值与国家、社会价值的统一,是个人自由主义与国家整体主义的高度统一。

公民文化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

当代民主政治实践对民主理论的认知主要来源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民主制、古罗马时期的共和主义民主制以及资本主义民主制建立以来的精英主义、多元主义等多种民主理论的积累与探索,因此说,民主政治是一种政治文化的积淀。同时,公民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历史现象,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受到一定政治制度制约并受特定文化模式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政治文化。孕育着公民文化的土壤无疑是民主政治本身才有的独特功能,作为上层建筑,公民文化与民主政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和相应的政治制度,公民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的范畴与隶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的民主政治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政治上层建筑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政治上层建筑一旦形成,就成为一种现实的力量,影响并制约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因此,公民文化与民主政治之间具有一种互动的辩证关系。民主政治的建设实质上需要公民文化的指导,而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建成对于公民文化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民主政治是公民文化产生、发展的社会政治基础公民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原有的文化根基,但是作为适应现代政治发展的新型现代政治文化,公民文化的一系列价值追求,如温和的政治参与态度、稳定的政治认同、自发的政治责任感以及公民主体意识,离不开民主政治的支持与保障。世界上诸多的政治实践告诉我们在没有成熟的公民文化的条件下,民主政治制度可以建立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维持,但是如果没有民主政治的基础,成熟的公民文化是难以想象的。只有在民主政治的大环境中,公民才能够树立起一种民主人格、一种自治意识、一种权利认知以及政治参与的思维和习惯,从而公民文化才得以发展成熟。当代世界政治实践过程中的民主政治制度有两种产生方式,先发型民主与后发型民主。在前者的类型中诸如美国、英国以及一些北欧国家,民主制度与公民文化大体上是同步进行的,即一部分先进人士有了民主的意识并争取到有限的民主,在有限民主制度下,公民文化逐渐发展成熟,从而进一步扩大了民主的范围。而对于后发型的民主国家来说,由于严重缺乏民主文化的土壤,不可能有先发型民主国家得天独厚的优势,其民主制度的建立也往往不是自然的和自发的过程,后发型民主国家中公民文化是典型的建立于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一个社会从理性上接受民主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但是如何把这种民主的意识内化于政治系统运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则是一个艰难而持久的历程。在完善成熟的民主制度中,公民的政治思维、政治习惯以及政治心理都会深深体现出民主政治中崇尚法治、崇尚自由、崇尚民主的价值取向并形成一种权利政治观。通过在成熟的民主政治系统中参与政治,养成一种成熟稳定的政治心理,公民文化才能够得以真正建立起来。(二)公民文化是民主政治发展、完善的思想文化保障公民文化作为一种成熟的政治文化,能够适应现代政治发展的需要,在维持政治稳定的前提下促进政治发展。从公民文化对政治实践的作用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文化能够促使人们形成现代政治人格和政治能力。公民文化的核心价值内化为一种合理有序的政治行为规范影响和支配着人们对于政治生活的认知、评价和取向,并指导着人们的政治行为。公民文化中人们所形成的现代政治人格和政治能力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条件。第二,公民文化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政治文化中包含着对政治前景的期望,公民文化中的政治态度与政治愿景符合政治发展规律,能够激发人们努力通过政治实践推动政治发展。同时,民主政治的基石,正是公民积极有效的政治参与,公民文化能够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第三,公民文化能够培养公民成熟的政治心理。作为一种以宽容、守法、理性为核心价值的多元政治文化,公民文化更侧重于确立公民的主体意识,强化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树立公民的政治监督意识,催生公民的法治意识,营造公民的政治宽容意识。从而培养一种成熟的公民政治心理,这种政治心理更加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第四,公民文化的培养能够缓解社会转型带来的震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治文化本身的建设也处于转型之中。传统政治文化的合法效力正在逐渐降低,而现代政治文化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期间各种新思潮的出现加剧了对人们固有思维模式的冲击,培养其成熟的公民文化有助于公民尽快认知自己的政治角色,有利于缓和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冲突,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在转型过程中平稳地向前推进。因此,在传统政治文化资源无法提供强大而有力的文化支持的前提下,以开放与包容的姿态培养出一种适合民主政治发展的公民文化,使之成为支持政治稳定发展、政治现代化、政治民主化的重要的非制度性力量,不仅对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有利于一个国家形成整体性合力,以适应世界政治经济变化不断带来的新挑战。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第7篇

【关键词】政治文化:政治文化变迁;政治发展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56-02

一、政治文化变迁与政治发展的现状

(一)政治文化变迁与政治发展

1956年,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Gabri-al A. Al-mond)发表《比较政治体系》-文,把“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纳入政治学的研究范畴。后来,阿尔蒙德和西德尼・维巴( Sid-ney Verba)等对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墨西哥等五个民主国家进行了大规模跨国调查,并写作了《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书,该书成为比较政治文化研究的经典之作。

1978年,阿尔蒙德和小G宾厄姆・鲍威尔(G BinghamPowell,Jr)出版《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该书对政治文化的概念和组成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阿尔蒙德等人在政治文化理论研究方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把政治文化建构成为一种解释政治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分析工具。政治文化就是指人类在政治活动过程中积淀下来的相对稳定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等精神层而的因素。一方而,政治文化直接表现为这些作为存量的精神层而的因素;另一方而,这些存量的精神层而的因素又会对特定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等产生深刻影响,并由此形成政治文化的传承机制。这样,积极健康的政治文化是政治发展的重要基础,政治文化的正向变迁会对政治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变迁与政治发展

中国从秦汉时期到明清时期,整个政治变革的趋势就是君主制度不断强化,到明清时期君主专制制度更是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具有浓厚的大一统观念和君权思想,这种文化极大地泯灭了人的主体意识和个性白由,使现代政治理念很难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母体内萌发出来。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变迁也有所显现。中国政治文化的变迁必然会对中国政治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中国政治发展的深化,中国政治发展的积极成果又会反过来巩固政治文化变迁的积极因素,并使之制度化和进一步推动它的变迁。这一关系大致可以表示为:社会进步一文化变迁一政治发展。

二、推动当前中国政治文化变迁的主要因素

(一)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政治文化必然随之发生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持续高速的增长,这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多数国家都没能做到的。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取得了重大成就。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公民的价值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平等、自由和民主意识逐渐增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政治文化中自由与民主的倾向成分越来越多。并且,中国人更倾向于追求知识、财富和个人的自我实现;在政治生活中,不再盲目崇拜和绝对服从。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浪漫与激进的政治心态开始被摒弃,政治稳定已经成为被普遍认同的政治目标,重视秩序成为重要的政治心理。这种注重稳定和重视秩序的理性心理有利于人们摆脱各种非理性观念的束缚,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化的影响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政治生活中最基本、最复杂的关系。中国改革开放前后相比,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一元化的意识形态相结合,把社会成员严格地束缚在简单的身份等级划分之下而缺乏流动机会的社会体制。在这种状态下,国家的力量获得了极大的扩展,社会作为一个独立领域几乎不存在了。

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突出了作为公民政治文化主体的公民的地位,推动了政治文化的变迁。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新变化,带来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而生活方式的改变必然导致人们价值观念、价值取向的改变,并引起政治文化的变迁。在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人们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法治意识逐步增强。

(三)社区政治发展的影响

村民自治是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农村兴起的农民实行自治和直接民主的社会实践。实践证明,这一形式顺应了农村社区管理的需要,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一种合适的制度安排。经过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中国农民的主体利益意识逐渐被唤醒,规则意识、协作意识、民主意识和合作意识得到了增强。

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则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最初,城市社区建设主要以社区服务为突破口和龙头,然后逐步扩展到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环境和社区治安等方而。随着城市社区政治建设的推进和发展,社区居民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信仰等方而也逐步发生着变化。从目前来看,城市社区建设使民主和法治意识得到增强,对政治主体的认识更趋于客观,对白身权益和政府权力的认识更趋于理性。从而促使政治文化向着理性化和世俗化方向发展,也使他们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民主素养得到了提高。

三、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变迁对政治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推动政治体系倾向于民主、开放和透明

政治文化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影响政治输入和政治制度运行的思维、情感和行为模式,同

时,又被社会成员视为一种权威性的内在力量。当政治文化中理性、民主、包容的因素增多,并成为多数公民的一种心理诉求的时候,其必然会被输入到政治体系之中,政治体系也会逐步吸纳这些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改造,从而推动政治体系朝着民主、开放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随着中国政治文化转向理性、民主、开放,中国政治体系也越来越多地响应这一要求,并且,这两种转变表现出明显的互动性。党的十七大再次明确指出: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二)推进中国法治国家建设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法律制度的一种特殊状态。近代意义的法治原则至少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法治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法律要体现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意志;二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服从法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化对中国社会影响的加深和公民意识的提高,中国公民和其他政治主体的法治意识在近30多年中从弱到强,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并且,通过政治实践和法治实践的具体行动,推进了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治意识的形成与提高在法治国家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治建设开始迈出重大步伐。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而落实,作为全而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而部署。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标志着中国全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法治意识的提高与法治建设的展开表现出了良好的互动和促进关系。

参考文献:

[1][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M].徐湘林,译.东方出版社,2008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第8篇

    [论文摘要]江泽民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的又一大进步。人治—法治—德法结合,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被法制现代化传承的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对促进社会进步,使中华民族复兴,完成传统法律文化向法制现代化历史性、创新性转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的又一大进步。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时代的呼唤,是法制现代化的需求,是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制文明的贡献。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法和德的完美结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论的历史背景及基本含义

    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两者的关系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早在两周时,“德”就是一个容道德、政治、宗教为一体的综合概念。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之美称,我国古代倡导的以礼治国,就体现了治国中的德法兼施。“礼”是一个包括着复杂内容的治理天下、国家的社会规范,其中当然包括德治与德育,也包含着法制与法治。“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重要指导原则。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主张以德治国,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孟子、董仲舒又先后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使其逐步完善成为治国方法,被后来历代统治者所尊崇和采纳。孔子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说的就是用道德统治民众,用礼义来约束百姓,民众就可知耻辱而且能够纠正自己的错误。孔子认为统治者只有实行德政、德治进行德育,才会在百姓中树立威信,才能得到拥护和爱戴,国家才会长治久安。孔孟作为儒家一代宗师主张德治同时,却极不赞成法治,否定法治的优越性及必要性,当然这是时代的制约性导致这样的结果。历史已向我们证明,只有法治和德治两者紧密结合,才能使国家秩序井然,百姓生活安定,才能长治久安,巩固统治。

    与孔孟倡导“德主刑辅”的同时,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在治国方略上,主张用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作为治国的重要方法,他们强调法治而否定德治,“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不务德而务法”。法家主张法律的国家强制力,给百姓提供统一的行为准则,使之受制于法律的威慑力,接受统治者的统治,而不主张人的德性、道德的感化。商鞅、韩非作为法家的创始人也不接受儒家的德治观点,但是后来的荀子就将德、法很好地结合到一起,主张治国要“隆礼”重法,强调两者的重要性,还有“治之以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同样强调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法治和德治应和谐统一,不可偏废,同时发挥作用,做到相辅相成,这才是治国之理想之路,这样的理论对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依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中的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

    每个国家的法律现代化都会存在它与本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在今天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如何处理好传统现代化的关系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法制变革及现代化面对源远流长的法律传统,是丢弃?还是继承?如果是丢弃,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关系对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就意味着巨大的损失;是继承,我们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合理内核,又如何实现从传统向现代法制的转换。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传统法律文化就成为人类历史上的一种人文力量,并且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传统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法律传统文化存在有其特定的意义,决不是历史就意味着过去,它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我们传统法律文化至今影响着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从传统农业向工商业转型过程中法制的转变过程。

    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凝聚、规范、评价的功能,这些功能作为文化的积淀,被虔诚地保留在人们观念之中。它经久不衰,历代相传,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往往凝结为一种特定的法律传统,在今天的法治建设中,放弃传统法律文化,就意味着放弃了人们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处理传统与现代化这一矛盾的统一体的过程。法律的现代化,一方面意味着对法律的传统性的历史性否定和超越,另一方面又包含着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加以继承。

    我国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其目标是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说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构建新的法律体系,树立法治观念,它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否定与借鉴、吸收和传承的关系,是由(1)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4)法的历史发展事实的证明。以上这些原因就要求我们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不能无视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今人们的影响力,不可忽视传统在法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巨大作用。传统法律精神依然以特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支配或影响今天每一个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况且,传统法律的价值系统本身确实存在着许多历史遗产,诸如重视道德在治国中的作用,解决纠纷的方式等等,这些都为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提供借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主张在治理国家上德治为主要方法,德治的地位高于法治,刑罚的适用必须置于礼义德教基础之上,而刑罚目的在于实现道德教化,德治是评价法律的标准或尺度。与传统法律的重视道德相左,现代社会倡导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目标的迥异,就要求我们如何很好地将法律传统向现代化法制转换,这将是我们如何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为法制现代化服务的关键所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换的根本动力,在于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动力,特别是商品经济的推动作用。新型的现代法制系统只有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来,才能够摆脱掉小农式自然经济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才能对传统法制进行创造性、根本性地改革,法制现代化必须创建适应商品经济的新型法律系统。

    三、人治—法治—德法结合,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被法制现代化传承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是从一个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从人治到法治标志着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的过渡。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作为文明社会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伟大革命,其发展走势必然是要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特别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时代条件下,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把市场经济运行纳入规范和法制轨道,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所在、目标所在。

    在传统农业时代,由于自然经济社会的封闭分割性、自然经济时代文化的思想钳制性以及政治的专制奴役性,这些就注定实行“人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治理国家靠人的道德教化,靠君主的高尚道德,提倡“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对人行为的指引上也强调和重视个别指引,忽略了法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时代,社会的竞争性,文化的多元创造性,政治的自由民主性,都呼唤法律的至上性、宽容性和正义性。法治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我们在进行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所倡导的法治、德治与古代的人治和法治有着界限上的不同,必须将两者区分开,才能够真正理解为什么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一)是古代人治与现代德治的界限

    古代人治是以中国传统的道德体系为基础的,传统道德以君权为本位,现代道德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我们现代所讲的道德,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体现“三个代表”的道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

    (二)现代法治也不同于古代法治

    1.法的来源不同。古代法产生自君主或一个集团,而社会主义法是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

    2.法律地位不同。封建社会虽提倡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法律是在君主权力之下,实质仍为人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人和权力,是真正的法治。

    3.执法原则不同。古代的法治,法律面前不平等,统治阶级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权,而现代社会主义的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根本途径,是真正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出路。只有实现依法治国,才能使我国的政治实现民主,社会有序,保证国泰民安、长治久安。实施以德治国,能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做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增强责任心,以便赢得民心,提高整个国民的道德素质。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做到相互促进,相互辅佐,对增强我国国民法治观念与提高道德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完成传统法律文化向法制现代化历史性、创新性转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