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03 14:57:03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第1篇

**街道办事处

尊敬的各位领导:

去年以来,在区委政法委、街道党工委正确领导下,**街道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指示精神,持续开展平安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维护了辖区社会政治稳定,进一步提升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获得感。根据此次调研工作通知要求,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关于领导机构及工作开展情况

结合工作实际,街道整合政法、综治、信访等领导小组,采取“一套班子、多个牌子”的方式编成领导小组。街道成立以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为组长,政法委员为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街道各业务办公室中层正职、村(社)书记和主任、治保主任、辖区派出所所长、司法所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月召集有关部门及村(社)召开领导小组例会,分析研判辖区治安形势,针对性采取相应措施。涉及重要敏感时期、重大维稳事件,不定期召开部署会、协调会。为加强各项工作的督导落实,从去年10月以来,街道每月定期出一期街道综治简报,向主要领导、各线条、各村(社)通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二、关于“1+3+N”专群联动、网格化服务管理、“红袖套”群防群治建设等情况

作为街道一级,街道非常重视信息收集网络的建立。目前,街道共有88名网格员,街道通过各种方式积极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各级网格员也积极发挥了相应作用。此外,街道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加强信息收集网络的建立。一是行业层面。街道各业务线条、各村社都与辖区物业、企业、五小门店、学校等建立起有效的联系,遇有情况,适时报告。二是业务层面。注重统筹辖区网格员、村社组长等群众力量,要求各村社治保主任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收集网络,每月在街道综治例会或适时报告有关动态情况。三是公安层面。注重信息共享互通,形成公安与综治行动的合力。结合“1+3+N”专群联动的相关通知精神,我们进一步规范工作方式及内容,已定岗定位派出所社区民警,其他涉及“3+N”人员也已定岗到位,待3月份村(社)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一并调整。正在统筹成立满足“大运会”需求的2000人“红袖套”群防群治队伍。

三、关于维稳和排解化解工作

按照“谁实施、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总要求,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切实做到“应评尽评”。一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坚持集中排查、重点排查,并按照“早调解、早化解”,提前介入。二是落实了维稳形势研判工作机制,重要时间节点对重点人员落实了“多盯一”、24小时不间断专人盯防措施。做好了春节、桃花节、清明节、端午节、第五中全会、全国、省市“两会”期间的安保维稳工作。三是深入排查化解各类涉稳问题17件。较为突出的涉稳问题是合菱西路52名农民工讨要误工费;宝狮村温国平与叶某某非婚生子,2月14日婴儿因病死亡,温国平以此要求死亡赔偿及解决土地赔偿费、土地租金等。对重点防控、化解的不稳定问题,实行了领导包案,明确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发生在全国、全省、全市范围有影响的涉稳案(事件)。

四、关于信访工作

截止2021年3月12日,我街道共处理信访件44件。其中,国家信访局转交办2件、省信访局转交办1件、市信访局转交办15件,均已办结;区信访局转交办12件,已办结10件,办理中2件;人民网留言20件,均已办结;省委第四巡视组转交办7件,均已办结;中央重复访专项治理转交办6件,已办结5件。到街道来信来访25件,共涉及50人次,均已办结。

在12个村(社)统一安装“群众工作之家”标识标牌;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骨干力量的作用,广泛进行宣传,让“群众工作之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群众工作之家”信访全程64件,全部办结;“呼叫-响应”10件,全部办结。

五、关于综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强化综治队伍建设。加强街道综治巡逻队伍的专业化训练,定期利用早点名开展擒拿格斗训练,每年组织2次反恐防暴应急演练,不断完善配齐各类处突器材。积极配合派出所开展维稳、禁毒、敏感期间执勤等工作,今年共计200余人次协助派出所参与实际任务,在实战中锤炼了队伍。统筹辖区民兵队伍和村社巡逻队员,与公安、综治队伍形成梯次搭配、有效预备的反恐防暴力量格局。坚持定期指导、检查各类场所的安保措施,督促其加强安保力量的反恐防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学习培训,提升队伍社会治安巡防、反恐防暴、消防安全、违法治理、应急处突能力。二是开展群防群治,疫情期间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充分整合辖区企业、小区、单位内保力量、治保积极分子、志愿者队伍,广泛发挥“红袖套”作用,形成全民参与社会治安管控的局面,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三是按照寄递物流“三个100%”要求,扎实抓好寄递物流行业安全检查。寄递物流点位共计24处,排查200余次。四是联合**派出所对辖区重点“五小门店”、“闲置房屋”依法开展严查整治行动,出动人员共20人次,清查整治共计15次,排查“五小门店”共计500余家。五是2021年街道综治中心接收各类信息605余条,发出指令4605余,其中街面秩序730条;市容环境23条;公共设施8条;治安秩序维护70余条;矛盾纠纷16条;突发事件10余条;消防安全7条;交通秩序87条;民生服务150余条。发现协助挡获犯罪嫌疑人25人(盗窃电动车1人、传销19人、吸毒2人、FLG3人)。协助公安机关调阅监控23次,充分展现了综治中心的效能、职能作用。迎接国家、省、市、区、镇级领导检查10次;六是综治巡逻中队进行治安防范设卡合计约40次,出动190余人次,巡逻共计出动600余次,出动人次500余人次,守点合计出动178次,出动人次合计446人次。协助各部门进行安保及维稳执勤合计63次,出动552人次。对辖区门岗进行治安敲打合计200余家,出动人次人300人次,对学校进行治安设卡合计100余次,出动人次400余人次。

六、关于禁毒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禁毒宣传。积极开展禁毒宣传进企业、进场所、进农村、进网络、进校园等主题活动15余次,受教育群众达20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结合防艾开展1次禁毒宣传、、在**学校、龙泉第四小学校等开展禁毒宣传进校园主题教育,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学习禁毒相关知识3余次。在居民院落、大型公园、重要路口处,组织工作人员张贴禁毒宣传海报200余份,在物流店铺门前悬挂禁毒横幅20余副,组织村(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入户宣传。二是深入开展吸毒人员、制毒窝点排查工作。排查“五小门店”80余家、闲置房屋200余间、出租房屋28余间;制毒高危场所共39处,排查45余次;开展制毒化学品、制毒设备摸底排查工作,排查化学品制造企业50余次;开展禁种铲毒专项行动,对辖区内16个村(社区)田间地头、山区林区进行了踏查,利用无人机对高层楼顶进行排查,暂未发现有非法种植作物。三是**街道禁毒工作人员对120余名社戒社康人员进行每月帮教谈话,其中对20余名社戒社康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其找工作;到成都各地强戒所接到期出所人员、提前出所人员30余名,落实人员长期管控措施,强戒出所三年管控率95%以上。完成在册吸毒人员514人风险评估,积极开展吸毒人员大摸底大排查大管控工作,实现动态管控,准确掌握本地毒情。四是初步完成百世快递员工禁毒教育园地建设,持续提升现代化功能,方便员工、辐射走边企业和群众学习、宣传禁毒知识。

七、关于反邪工作

一是加强排查和宣传。特殊时期对辖区的人员逐村逐户、逐个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进行认真清理排查,特别是对外来居住人员、企业外来打工人员和流动人员进行拉网式摸排。通过各种会议、学习机会进行巡回宣传反邪教警示教育17次;利用村(社区)广播、远程教育平台、宣传资料发放、挂标语、贴挂图等渠道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抵制邪教的能力,实现了“覆盖到户、教育到人”的目标。二是切实搞好监控及转化。设立街道、村(社区)两级防邪工作信息员,公安机关采取“耳目”的形式全天候监控摸排“FLG”、“QNS”等邪教组织活动迹象,街道多渠道了解重点防控人员日常接触人员以及有无外来人员到我辖区活动等情况,同时加强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监控防范网络。截止目前,街道共有在册“邪教”人员共计13人(重点人员10人),2人解脱,一人刑拘,经排查2020年在册FLG人员1名参与法聚会和传教活动,其余人员均无危害现实活动。

八、关于扫黑除恶及反恐防暴工作

一是做好辖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和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动员网格员、党员干部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导说服群众打消顾虑、配合支持摸底排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二是分析研判涉黑涉恶形势,掌握辖区人员动态、社会治安等情况,未发现涉黑涉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安龙泉驿”收到1条群众反映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经调查核实,未存在涉黑涉恶问题,该条信息现已删除。三是针对治理交通秩序乱点乱象,集中开展了非法营运三轮车整治,共计摸排到3辆非法营运三轮车,已登记其信息,进行文明劝导,将其劝离。协助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在大面、经开等地整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1200余辆,出动人数合计147人次。以及拆除了老堰塘、宝狮村等地共计1.2万平方米的违法建设。四是开展了扫黑除恶宣传24次,在全街道悬挂“扫黑除恶”宣传横幅30余幅,发放传单20000余份,公开举报电话和设置13处举报箱。利用LED显示屏滚动播放“扫黑除恶”相关标语。每月动态调整辖区涉疆、涉藏重点关注人群台帐,落实重点人员、重点点位监控措施,已与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建立起联系机制。

九、关于做好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一是健全三级网格建设,实现人口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二是协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同步开展“一标三实”及“e治采”。截至2020年12月31日,街办共采集实有人口128128人,流动人口62112人,用工单位2278家,实有房屋57633间,出租房屋7095间;1月至12月31日,新采集实有人口31004人,维护实有人口25142人,新采集流动人口20594人,维护流动人口17262人,新采集实有房屋1296间其中含出租房屋155间,维护实有房屋35033间其中含出租房屋5244间,新采集大型用工单位110家。

十、关于铁路护路工作

一是护路队每日坚持对高铁沿线5次巡察,敏感时期、重大节日全员值守。二是联合铁路公安机关出动警力、协警、村治保巡逻队和护路队员6500余人次;路地联合清理排查整治影响铁路行车安全隐患共计30处。三是社区治理办组织开展大型路外安全宣传3场次,联合公安进校园宣传4次,护路队开展沿线入户宣传14次,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确保辖区内5.131公里高铁运输安全畅通。

一年来,街道虽然在平安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执勤力量不足、信息来源不多、管控办法较少等共性问题上,这也是我们今后仍需努力的方向。我们将以此次调研为契机,以做好今年建党100周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维稳工作为中心任务,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手段,切实提升街道平安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第2篇

关键词 葛兰西 哈贝马斯 市民社会理论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一、葛兰西、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概述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并不属于基础结构领域,而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他把上层建筑分为两大领域即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把权力的形式分为两种方式即强制和同意,从而建立了上层建筑的新理论。他曾指出:“目前我们能做的是确定上层建筑的两个主要层面:一个可以被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为私人的社会组织的集合体;另一个则是‘政治社会’或‘国家’” 。按照葛兰西的观点,政治社会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政府机关,即执行暴力职能的各种强制性机构,包括军队、警察、法庭和议会等,统治阶级主要通过它们进行直接统治。市民社会则是各种民间的社会组织的总体,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党、工会、教会、学校,此外还包括各种舆论机关及文化学术团体等,统治阶级通过它们传播本阶级意识形态,以赢得被统治阶级的认同。市民社会的活动主体是知识分子,因为“知识分子恰恰在市民社会活动” ,葛兰西强调,“知识分子的作用的观念,阐明了中世纪公社崩溃的原因或原因之一,即由一个经济阶级领导的政府的的原因或原因之一,这个阶级不懂得创建自己的知识分子的队伍以行使以外的领导权” 。因此可以说,知识分子就是市民社会的主导与灵魂,在这一意义上,对市民社会的争夺也就是对知识分子的争夺。

葛兰西在对市民社会的独特理解基础上,还提出了无产阶级必须掌握意识形态“文化领导权”的思想。他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领导权,一种是文化上的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另一种是政治上的领导权。前者对应于“市民社会”,后者则对应于“政治社会”。在东方专制国家,政治领导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西方国家,文化领导权更为重要,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是获取国家领导权的先决条件,因而无产阶级革命的关键就在于争夺“文化领导权”,争夺“文化领导权”的斗争方式被称为“阵地战”,“阵地战是资产阶级政权未陷入危机的稳定时期无产阶级革命所采取的战略” 。

哈贝马斯的前期市民社会理论主要围绕“公共领域”展开论述,并将经济意义和文化意义上的市民社会都作为“私人自主领域”来看待,其本身又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以资本主义和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体系,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公共领域,即一个社会文化有机体系,“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 在哈贝马斯看来,第一部分构成了第二部分的基础,但第二部分即公共领域却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主体,“它实际上承担了市民社会从重商主义及至专制主义控制之下获得政治解放的语境当中的一切功能” 。换言之,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结构的一个层面,而公共领域是它的政治表现形式。

面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哈贝马斯赋予市民社会理论以新的内涵,并据此展开对晚期资本主义更加猛烈的批判。他将市场经济体系独立出来,而主要从文化意义上界定市民社会,并引入现象学中的“生活世界”概念来代替原有的“公共领域”概念;政治与经济体系走向融合,构成力量强大的系统世界,整个社会体系被一分为三。具体言之,哈贝马斯将第一阶段中包含的私人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剔除出去,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既独立于政治体系又独立于经济体系的纯粹社会文化体系,即生活世界的组织和机制,这是一个理性的领域和由话语交往建构的空间。生活世界相当于市民社会,但两个概念的侧重点又有不同。市民社会侧重于社会组织,指各种自愿性的社会团体,是经济和国家的功能行为系统之外的交往行为的自主领域;生活世界是指“人们以非对象化的参与态度介入的生活领域” ,其意义重于功能分析,它包括文化、社会和个性三部分。文化是传统的自我解释和反思系统,社会是规范调节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个性承担着社会化功能。

无论是早期还是后期,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生活世界”,哈贝马斯的目的都是试图重建一种理想的市民社会作为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张力场,并以此来解决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

二、二者理论之异同

(一)二者理论的共同之处。

葛兰西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都继承了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同时又力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当代西方社会进行深刻分析。二者的共同或相似之处在于:首先,以黑格尔和马克思为代表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是共有的思想源泉,葛、哈二人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代西方社会现实而开创和发展了文化哲学视角的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从经济和文化的双重意义上来规约市民社会,但葛兰西与哈贝马斯都更侧重于市民社会的文化维度。葛兰西将经济维度从市民社会中剔除,并将文化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在上层建筑领域内统一。而哈贝马斯的早期理论中,尽管在对市民社会的内涵界定上与黑格尔及马克思相似,但理论重心已由前者所推崇的经济维度转向了文化维度,到了后期,哈贝马斯则完全同葛兰西一样,将经济维度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单纯从文化维度来界定市民社会了。其次,二者都强调市民社会作为社会文化领域所具有的合法化功能与社会整合功能,并认为是当代西方国家政治统治合法性的主要策源地。只不过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在葛兰西那里是通过意识形态灌输实现的,在哈贝马斯那里则是通过论辩与监督达成的。

(二)二者理论的不同之处。

葛兰西与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之间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葛兰西把市民社会界定为国家的组成部分,即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部分,它构成了政治国家实施文化和意识形态统治的重要力量;而哈贝马斯则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领域,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后者的对立与批判力量。其次,哈贝马斯与葛兰西都把市民社会看作是政治国家获取合法性依据的主要场域,但在葛兰西那里,其合法性的获得表现为一个主动的过程,即政治国家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而取得人们的同意;而哈贝马斯由于把市民社会视为某种程度上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力量,因此政治国家合法性的获得表现为一个被动的过程,即政治国家根据公众舆论、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而建立统治原则,以维护其合法性。第三,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概念是立足于对现有制度的破坏和改造,并寄希望于重新建立一个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相和谐统一的未来社会制度;而哈贝马斯则是立足于对现有制度的批判,并试图通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建来一方面提升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为人们提供更加合理的生活环境和生存方式。

三、总结和评析

葛兰西和哈贝马斯开创和继承了新的市民社会理论传统,即在文化意义上描述与概括市民社会的样态与内涵,其本质上是对现代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反思。葛兰西与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予以指认和呈现的,正是现代社会深层的结构性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的内在机理。不同时代的理论家在讨论市民社会问题的时候,他们的分析思路之所以往往都是异质的,不仅是因为其所处时代的学理传统不一致,更是因为他们所面对的历史逻辑及相连带的历史问题大相径庭。古典时代的学者之所以在政治意义上界定市民社会,根本原因是在欧洲的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社会中,政治国家和社会没有发生分离,社会本质上依附于国家,政治领域之外不存在独立的私人自治空间,人们的经济活动是由政治活动衍生而来,且围绕着政治活动而进行。黑格尔和马克思从经济的角度看待市民社会,这是对近代历史即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史的反映,早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育和市场交换体系的形成,使得因商品交换关系而联结起来的私人领域形成为一个整体,它要求摆脱封建独裁统治并划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界限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目的是建立以私人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体系。

到了晚期资本主义时代,由于垄断的形成和国家干预活动的增强,使得市场社会的总体结构和运作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已经基本结束,经济领域中的一系列问题逐渐淡化,而上层建筑领域,尤其是社会文化领域中的各种问题日渐突出;另一方面,社会的总体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国家开始大规模控制经济、文化活动,为统治阶级服务(又或者说,“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使政治权力领域与私人经济领域趋向融合,共同侵蚀着社会文化领域,特别是生活世界的交往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市民社会就不再是一个主要由商品交换关系而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经济交往领域,而成为一个主要由人们的文化交往而构成的社会文化领域。由此可知,对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终究离不开对现实社会结构的总体把握,当人们认识到原有的市民社会理论不能解释社会结构的变化时,必然作出新的界定,以适应新的情况。这使“市民社会”成为一个始终随社会结构的变迁而演进的概念,也使它获得了广阔的理论发展空间。

(作者: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2011级硕士生)

注释:

[意] 葛兰西,葆煦译.《狱中札记》,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页。

[意] 葛兰西,田时纲译.《狱中书简:1926-1937》,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8-249页。

[意] 葛兰西:《葛兰西文选》,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国际共运史研究所编译,人民出版社1992版,第421页。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第3篇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民主

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热潮的兴起,学术界陆续展开了对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大多是在市民社会的话语系统内而不是自觉地把“公共领域”从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研究,既影响了对它的纵深探讨和通约性把握,也遮蔽了它的学术价值,这就导致对它的研究总是停留在不同学科各取所需的简单应用层面,而缺乏学术通约性的把握和旗帜鲜明的理沦定位。正是基于这种学术背景,本文尝试把公共领域从市民社会话语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学理建构性的专题探讨,试图形成一个属于公共领域本身的理论话语系统,并据此探讨其政治哲学意义。

一、公共领域理论话语的提出

公共领域的历史源头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公共生活,但作为一个现论话语则是肇始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的理论分歧。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维护,欠缺的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美德、政治认同和价值共识的追求。它在实践上的建制化容易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理论试图以建立共识为前提来解决这一问题。它强调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善的追求,认为公意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最高的公共利益,它既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整合和道德认同的基础:但卢梭的公意说缺乏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化维护,无法在现实社会中独立地建制化,因而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以公意取代私意、以极权取代民主、以道德认同取代利益认同、以“心灵共识”取代“辩论共识”。所以,它并没有真正解决现代多元社会的公共认同问题。

那么,应该怎样解决这一理论分歧呢?

从理论上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公共性问题。学术界对它的理论解决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化的过程。可以说,它开始于康德对启蒙的反思,中间经过阿伦特的发展,再通过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而渐趋成熟。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问源自他对启蒙问题的思考。他认为,启蒙是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就个人而言,启蒙是一种自我反思的主体性原则;就全人类而言,启蒙是一种通过人类理性而迈向绝对公正秩序的客观趋势。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启蒙都必须以公共性为中介”。因为,人类摆脱不成熟状态而达至启蒙的唯一途径是理性的公共使用,即“一个写作和出版的问题。康德解释说,按照我的理解,理性的公共使用就是任何人作为一个学者(celehner)在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面前对理性的运用’。这就是‘公共的’这个词的最真实的意义’”。这是一个与各种阅读群体、舞台、信件的出版交流等联系在一起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人们的言论是公开和自由的。所谓公开就是学者公开说话、公开传授真理,所谓自由就是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批判。在康德看来,“公共的”世界是一个在广泛的市民阶层中形成的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世界。“各色人等混杂组成的群体”相互讨论、争辩和批判,享有使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权利,同时也是“理性的公共运用”。这意味着权力不是无限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先验公意原则。只有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这是由人类自由地运用理性的天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人类自由地进行意愿表达和自由决定自己行动的天赋权利。这样,与卢梭的公意产生过程只有公民的喝彩而无公众的公开批判与辩论相比,康德强调的是学者的言论自由和公开批判,通过公共性过程产生的共识是辩论的共识。这就为“公共性”的发展开拓了一个自由辩论与公开批判的新空间。但是,康德的这种建立在人类公开运用理性的天赋权利基础上的先验公意,也并没有真正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而通过公共领域理论来解决就有了说服力。

阿伦特是最早明确提出“公共领域”并对之进行思考的哲学家。在阿伦特的视野里,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所确立的市民社会或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相分理论范式已经不足以解释20世纪的政治现象,因此,要想说明和解决20世纪复杂的政治问题就必须建构新的理论范式。为此,她对人类的活动及其相对应的社会领域作了三分,提出一个“劳动—工作—行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私人领域一社会领域一公共领域”的三分理论框架,以取代以国家与社会二分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并据此建立起来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系统。她认为,劳动(私人领域)是人消耗体力、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工作(社会领域)是人利用工具制造耐用品的活动,是一个由目的或手段所决定的无意义世界;唯独行动则是人们既不受必然性的约束也不受功利考虑的制约而进行直接交往的真正自律的人类活动。这种作为行动的活动的范围,就是公共领域。其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排除了任何仅仅维持生命或服务于谋生目的,而以公开自由的身份从事政治活动的空间。在公共领域里,独立个体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然后汇总选出代表,进入更高一级的协商讨论中去,最终达成多元共识,形成公共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决定一般的公共规则和特殊的公共决策。这样,在公开的、“持续”的“行动”中社会的多元共识得以形成并随之持续发展,从而为权力的合法性提供“持续性’’的政治热情和共识基础,这就为解决西方社会危机确立了一条新路。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寻和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共和主义解读,为哈贝马斯在更宽阔的理论视野上建构公共领域的话语系统提供了厚实的理论平台。事实上,以康德的启蒙理性(自由观)和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政治自由观)为理论基础建立的“公共性”理念,不仅成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核心理念并使之彻底概念化和理论化,而且还成了贯穿哈贝马斯思想发展的一条潜在主线。从早期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公共领域理论的系统论述,到中期的“语言学”转向对“交互主体性”的讨论,再到晚期的程序主义民主对当代全球政治的关怀,无不体现了哈贝马斯对康德“理性的公共运用”和阿伦特积极的“公开政治行动”的遵从和发展。并且,在公共领域功能的拓展、公共领域概念的确定以及公共领域理论的建构上,哈贝马斯都超越了前两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有了哈贝马斯才有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尽管哈贝马斯在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完成了对公共领域理论的创造性研究之后,因“另有理论关怀”而没有继续就这一理论本身进行深入研究,但公共领域问题始终像一个影子一样或明或暗地不离他的左右。无怪乎哈贝马斯会在1989年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一个英译本问世而举行的“哈贝马斯与公共领域”主题研讨会上,首次公开声明该书是他思想体系的“入口”,舍此别无其他进路。所以说在哈贝马斯这里,“公共领域”已经从市民社会的话语中独立了出来并发展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这表明,“公共领域”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话语系统获得了自己的理论域,如果继续把它放在市民社会的概念下势必会遮蔽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公共领域理论的学术特征

“公共领域”本身具有独立于“市民社会”或“政治国家”的理论规定性,它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思想品质和理论内容。从学术特征来看,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是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中介场域,它本身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个张力场,占据着一个不同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论空间。

首先,“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独特内涵和外延的社会科学范畴,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规定性。所谓公共领域,“指的就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依托 市民社会又独立于政治国家、介于公共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并联结沟通二者的社会中间地带;是由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私人组成并向所有社会公众自由开放,通过对话商谈、公众舆论、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权力和其它社会势力进行监约,并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的民间自治领域;它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以能够形成公共伦理和公共理性的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为外在形式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这表明,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蕴涵了一种价值追求,而这种价值追求是由一组理念提供的,而这些理念的形成和存在则又是依托一定的现实形式作为载体的。也就是说,由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所构成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是公共领域观念描述的现实对象,也是蕴涵公共领域理念及其价值性意蕴的现实寓所;这是一个向所有公民自由开放、由交往和对话组成并介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社会性存在。而理念层面的公共领域则被用来指称这些感性现象的抽象性本质,是一个蕴涵和表征公共伦理、公共理性的精神系统。它是对以实体形式存在的公共领域的一种理论描述。它与公共领域的实体性形态相契合构成了一个内涵和外延统一的完整概念并孕育了公共领域概念的价值性意蕴。可以说,公共领域概念代表着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内容、以公众自由平等参与为形式、以理性商谈和理性批判为目的的社会交往空间。它是一个具有实体性、分析性和价值性存在的复合性范畴,它占据的是一个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理论空间。

其次,“公共领域”是一个与“市民社会”有着显着不同的理论范畴。尽管人们对“市民社会”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但其基本含义却难以离开黑格尔和马克思所确定的市场经济社会这个范畴,即不能把经济活动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从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来看,它应该是由各种形式的资本所主导的社会因素运动中形成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的各种向度和深度的互动关系的总和。这是一个没有公共权力属性而完全个体化的活动空间。与之不同的是,公共领域作为社会与国家的中介虽然也具有一些私人性特征(如自治、自愿、非强制等),但它却既把经济交往领域排除在自己之外又与公共权力直接相连,成为私人(或私人性团体)与公共权力互动的平台,并且具有公共性特征。在其作用上,公共领域既可以整合和表达民间的要求,又能促使公共权力接受来自民间的约束。因此,它是一个不同于“市民社会”的独立概念。这表现在:从实体形态上看,公共领域虽然依托于市民社会,但它只是属于市民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虽然与“市民社会”有交叉,但却有着自己的独立空间。它既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个体和家庭不同,也与市民社会中的经济交往领域有异;既不会把手伸进个体的私生活之中,也无兴趣于干预市场交易和经济活动。

再次,“公共领域”又是一个与“政治国家”不同的概念。公共领域的内涵和本质决定了它是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的领域。从政治上看,公共领域不是政府权力的延伸,也不会参与或受制于政治权威,而是社会公众表达自己意愿和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它既不以追求政治权力为目的,也不受政治规则的左右,即便是具有政治追求目的的传媒和其他社团组织,当它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并参与其活动时,也就脱去了其政治外衣回归了它的本真状态——公共性追求。所以,公共领域不具有强制性、性和普遍约束力,也不会去“统一思想”和压制言论自由,而是作为“私人”的“公众”自由地在他们所共同关心的“普遍利益”方面交换意见、形成共识、产生压力的“场所”,是人们独立自由地交往、沟通的共同活动空间。可以说,公共领域既是独立的私人之间的联合,又与政治权力保持着适度的关联,是沟通二者的中介和平台。

总之,公共领域是介于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之间并独立于政治国家又依托于市民社会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它既不同于公共权力,也不同于市民社会,而是有其特定本质的社会存在和理念形态。

三、公共领域理论范式的政治哲学意义

从政治理论发展来看,公共领域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之外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自由主义民主(间接民主)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限制公共权力的不当行使来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的问题。为此,它通过设计一套形式化的权力分置、制衡和监约的法治机制来确保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过分追求容易导致个人政治参与热情的降低,诱发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进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出现危机。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强调如何落实公民的政治普遍参与并赋予公共权威以充足的合法性。在它看来,政治合法性只能来自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普遍的直接参与。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的社会。但是,这种建立在“在场的”直接民主形式在现代社会已失去其存在基础,它无法独立地建制化——如果离开了法治、和个人权利,其独立建制化的结果只能是极权主义暴政。这样,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自由主义的间接民主虽然是“弱势的民主”,但却被证明是唯一可以建制化的制度安排;而“在场的”直接民主虽然可以使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厚实起来,但却无法在整体上替代代议制民主。那么,怎样才能克服这两种民主传统的各自局限性而找到二者的结合点呢?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够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普遍政治参与避免政治冷漠症,又能够使公共权力制衡建制化防止极权主义暴政呢? 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可以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

首先,公共领域理论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民主思想起到了某种纠偏与修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着合法性基础。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在于它的商讨机制,它既是形成公共理性的社会根基,又是公众广泛认同、真诚信仰和积极参与的组织平台、制度支撑和实现途径。公共领域理论主张,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在公共领域里由公众进行充分自由的公开讨论、协商以达成共识;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再是少数官僚或政治精英的专利,而是诉诸经过公众讨论、协商和共同认可而形成的法律(宪法)。因而,这种具有法理型权力合法化形式的政治体系就获得了牢固的合法性基础。第二,公共领域作为介于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在国家和公民之间架起一座理性沟通的桥梁,从而缩小公民与国家的间距,增强公民的民主参与热情,进而对自由主义民主所无法克服的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起到某种医治或纠偏作用。这是因为,公共领域把国家与公民既隔开又连接起来,这既减少了由于国家直接面对公民而出现政治冲突的概率,又增加了国家与公民沟通的多元通道,从而使公民与国家的联系紧密起来。再者,公共领域的社团组织、传播媒介和社会运动等中介机制为公民提供了广阔的公共交往舞台,促使社会公众能够走出私人生活的一己空间,积极参与到广阔的社会交往领域之中。这些公共领域的媒介机制提供了公民表达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实现自主性的舞台,从而为公民进行独立自主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提供了适当的资源、组织便利和合法性保障。第三,以公共领域的机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话语民主模式修补了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缺陷,从而丰富了当代西方社会的民主理论。公共领域理论所提出的协商性民主,并不是建立在正式的受宪法调节的协商和决策的基础上,民主过程必须依赖于不具有正式形式的公共意见的供给,这种公共意见在理想情况下是发生在一个未受颠覆的政治性公共领域的结构之中的。它主张,凡是涉及重大的公共决策,在政策实施之前须由公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或共识。这种通过交往网络而发生的理解过程,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主体间性。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建制化的选举过程、立法的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之流,这种交往之流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移为 行政权力。

其次,公共领域理论又修补了共和主义民主的理论欠缺和落实难题,并确立了一个异于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新的民主方向,从而为民主的发展增添了新的理论活力。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新的政治参与模式。公共领域理论所提供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主要不是通过自己直接掌握公共权力或直接选举公职人员,而是通过自由形成的中介组织以公众舆论或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政策的产生、公共权力的取得与行使、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形成若明若暗的压力来实现的。这与共和主义理论所主张的直接民主有很大不同,并且容易在代议制的框架内得以建制化,从而避免直接民主的乌托邦性。第二,公共领域通过把“话语民主”形成的“交往权力”转换为行政权力而实现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约。在公共领域的话语里,人民被分散在了民众的自由交往和理性沟通之中,公民正是通过这种自由交往,以自由言论和自由结社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以此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而把话语交往权力转换成制度权力并与其一道形成强大力量发挥其民主作用。第三,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具有强大而切实的监督制约功能。公共领域理论通过肯定并强调社会中间力量在政治运行机制中的作用而彰显其民主功能,从而对共和主义民主的建制化弱势起到了修补作用。公共领域中的各种社团组织构成了建设民主社会的基础,是防止“民主的暴政”的重要机制。

总之,公共领域作为存在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把独立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升华为一种普遍关系,形成公共伦理,达至公共理性。因此,它虽然似乎具有某种私人性,但却通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架起理性沟通的桥梁而把旨趣指向了公共政治领域,产生了具有政治价值的公共性。一方面,政治国家通过公共领域获得公民的政治见解,也赢得他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它也获得发表政治意见和参与政治的更多途径和机会,实现自己的民利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约,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实现。因此,探讨公共领域问题,既能够为当今中国社会政治哲学的研究拓展新的理论空间,也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探讨开辟新的视域,同时在实践上对于我们把握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变迁、促进民主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建设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都具有积极的理论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

[2]约翰·克里斯蒂安·劳尔森.颠覆性的康德:“公共的”和“公共性”的词汇[A].詹姆斯·施密特,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杨仁忠,公共领域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第4篇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定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正确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党在市(州)域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领导干部队伍,增强党员干部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以党建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在社区建立社区党组织与多元主体协商共谋、群团组织与党政部门参与社区治理等机制。

(二)目前,已制定完成了红白理事会的管理办法,并且现已将社区“四议两公开”制度下发至社区中,坚持落实好全县100%的村(社区)能够落实好重大事项决定,对全县的村(社区)也同时要求必须在做重大事项决定时要积极与进行反馈,做好下一步工作

(三)重点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其贴近百姓的需求,开展服务活动,积极解决民生问题。在今年年底,将联合工青妇、群团组织、社区计划进行一场规模较大的社工考试,起到引导性的作用并对其进行政策性的奖励机制,积极的争取县委、政府的支持。同时也让广大的社会人才能够进一步的了解到社工的重要性,积极的参与到建设的队伍中。

(四)在推进市(州)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中着重推进对社区现代化的打造。现目前已将色须社区亲民化改造已基本完成,尼呷镇一社区、二社区亲民化改造已完成,为解决洛须镇社区的办公场所,现目前与县委组织部在积极的争取中,现已在进行社区整体建设中,预计年底完工。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第5篇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宪政民主

    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热潮的兴起,学术界陆续展开了对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大多是在市民社会的话语系统内而不是自觉地把“公共领域”从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研究,既影响了对它的纵深探讨和通约性把握,也遮蔽了它的学术价值,这就导致对它的研究总是停留在不同学科各取所需的简单应用层面,而缺乏学术通约性的把握和旗帜鲜明的理沦定位。正是基于这种学术背景,本文尝试把公共领域从市民社会话语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学理建构性的专题探讨,试图形成一个属于公共领域本身的理论话语系统,并据此探讨其政治哲学意义。

    一、公共领域理论话语的提出

    公共领域的历史源头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公共生活,但作为一个现论话语则是肇始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的理论分歧。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维护,欠缺的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美德、政治认同和价值共识的追求。它在宪政实践上的建制化容易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理论试图以建立共识为前提来解决这一问题。它强调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善的追求,认为公意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最高的公共利益,它既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整合和道德认同的基础:但卢梭的公意说缺乏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化维护,无法在现实社会中独立地建制化,因而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以公意取代私意、以极权取代民主、以道德认同取代利益认同、以“心灵共识”取代“辩论共识”。所以,它并没有真正解决现代多元社会的公共认同问题。

    那么,应该怎样解决这一理论分歧呢?

    从理论上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公共性问题。学术界对它的理论解决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化的过程。可以说,它开始于康德对启蒙的反思,中间经过阿伦特的发展,再通过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而渐趋成熟。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问源自他对启蒙问题的思考。他认为,启蒙是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就个人而言,启蒙是一种自我反思的主体性原则;就全人类而言,启蒙是一种通过人类理性而迈向绝对公正秩序的客观趋势。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启蒙都必须以公共性为中介”。因为,人类摆脱不成熟状态而达至启蒙的唯一途径是理性的公共使用,即“一个写作和出版的问题。康德解释说,按照我的理解,理性的公共使用就是任何人作为一个学者(celehner)在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面前对理性的运用’。这就是‘公共的’这个词的最真实的意义’”。这是一个与各种阅读群体、舞台、信件的出版交流等联系在一起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人们的言论是公开和自由的。所谓公开就是学者公开说话、公开传授真理,所谓自由就是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批判。在康德看来,“公共的”世界是一个在广泛的市民阶层中形成的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世界。“各色人等混杂组成的群体”相互讨论、争辩和批判,享有使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权利,同时也是“理性的公共运用”。这意味着权力不是无限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先验公意原则。只有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这是由人类自由地运用理性的天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人类自由地进行意愿表达和自由决定自己行动的天赋权利。这样,与卢梭的公意产生过程只有公民的喝彩而无公众的公开批判与辩论相比,康德强调的是学者的言论自由和公开批判,通过公共性过程产生的共识是辩论的共识。这就为“公共性”的发展开拓了一个自由辩论与公开批判的新空间。但是,康德的这种建立在人类公开运用理性的天赋权利基础上的先验公意,也并没有真正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而通过公共领域理论来解决就有了说服力。

    阿伦特是最早明确提出“公共领域”并对之进行思考的哲学家。在阿伦特的视野里,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所确立的市民社会或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相分理论范式已经不足以解释20世纪的政治现象,因此,要想说明和解决20世纪复杂的政治问题就必须建构新的理论范式。为此,她对人类的活动及其相对应的社会领域作了三分,提出一个“劳动—工作—行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私人领域一社会领域一公共领域”的三分理论框架,以取代以国家与社会二分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并据此建立起来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系统。她认为,劳动(私人领域)是人消耗体力、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工作(社会领域)是人利用工具制造耐用品的活动,是一个由目的或手段所决定的无意义世界;唯独行动则是人们既不受必然性的约束也不受功利考虑的制约而进行直接交往的真正自律的人类活动。这种作为行动的活动的范围,就是公共领域。其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排除了任何仅仅维持生命或服务于谋生目的,而以公开自由的身份从事政治活动的空间。在公共领域里,独立个体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然后汇总选出代表,进入更高一级的协商讨论中去,最终达成多元共识,形成公共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决定一般的公共规则和特殊的公共决策。这样,在公开的、“持续”的“行动”中社会的多元共识得以形成并随之持续发展,从而为权力的合法性提供“持续性’’的政治热情和共识基础,这就为解决西方社会宪政危机确立了一条新路。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寻和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共和主义解读,为哈贝马斯在更宽阔的理论视野上建构公共领域的话语系统提供了厚实的理论平台。事实上,以康德的启蒙理性(自由观)和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政治自由观)为理论基础建立的“公共性”理念,不仅成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核心理念并使之彻底概念化和理论化,而且还成了贯穿哈贝马斯思想发展的一条潜在主线。从早期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公共领域理论的系统论述,到中期的“语言学”转向对“交互主体性”的讨论,再到晚期的程序主义民主对当代全球政治的关怀,无不体现了哈贝马斯对康德“理性的公共运用”和阿伦特积极的“公开政治行动”的遵从和发展。并且,在公共领域功能的拓展、公共领域概念的确定以及公共领域理论的建构上,哈贝马斯都超越了前两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有了哈贝马斯才有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尽管哈贝马斯在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完成了对公共领域理论的创造性研究之后,因“另有理论关怀”而没有继续就这一理论本身进行深入研究,但公共领域问题始终像一个影子一样或明或暗地不离他的左右。无怪乎哈贝马斯会在1989年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一个英译本问世而举行的“哈贝马斯与公共领域”主题研讨会上,首次公开声明该书是他思想体系的“入口”,舍此别无其他进路。所以说在哈贝马斯这里,“公共领域”已经从市民社会的话语中独立了出来并发展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这表明,“公共领域”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话语系统获得了自己的理论域,如果继续把它放在市民社会的概念下势必会遮蔽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公共领域理论的学术特征

    “公共领域”本身具有独立于“市民社会”或“政治国家”的理论规定性,它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思想品质和理论内容。从学术特征来看,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是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中介场域,它本身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个张力场,占据着一个不同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论空间。

    首先,“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独特内涵和外延的社会科学范畴,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规定性。所谓公共领域,“指的就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依托市民社会又独立于政治国家、介于公共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并联结沟通二者的社会中间地带;是由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私人组成并向所有社会公众自由开放,通过对话商谈、公众舆论、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权力和其它社会势力进行监约,并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的民间自治领域;它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以能够形成公共伦理和公共理性的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为外在形式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这表明,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蕴涵了一种价值追求,而这种价值追求是由一组理念提供的,而这些理念的形成和存在则又是依托一定的现实形式作为载体的。也就是说,由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所构成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是公共领域观念描述的现实对象,也是蕴涵公共领域理念及其价值性意蕴的现实寓所;这是一个向所有公民自由开放、由交往和对话组成并介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社会性存在。而理念层面的公共领域则被用来指称这些感性现象的抽象性本质,是一个蕴涵和表征公共伦理、公共理性的精神系统。它是对以实体形式存在的公共领域的一种理论描述。它与公共领域的实体性形态相契合构成了一个内涵和外延统一的完整概念并孕育了公共领域概念的价值性意蕴。可以说,公共领域概念代表着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内容、以公众自由平等参与为形式、以理性商谈和理性批判为目的的社会交往空间。它是一个具有实体性、分析性和价值性存在的复合性范畴,它占据的是一个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理论空间。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第6篇

摘要: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浪潮滚滚而至,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我国区域性公共问题急剧滋生起来,由此引发新型的治理形态———区域公共管理。区域公共管理要求政府打破行政区划的刚性桎梏,摒弃狭隘的行政区行政的种种制度缺失,建构“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视野下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基础和政策框架。因此,文章分析了区域公共问题的滋生及其成因,剖析了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失,并探讨了创新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区域公共问题;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缺失;制度创新

从历史的层面说,自伍德罗?威尔逊(Wilson,1887)以来,公共管理作为一门拥有自身合法地位的社会科学,在其百多年的演进和流变历程中,始终不乏各种争奇斗妍的学术论争和理论流派,甚至出现“理论丛林”的局面;而公共管理实践作为一种“国家的艺术”,伴随其纷繁杂芜的气候生态和波澜壮阔的丰富实践,也总会有治理安排上的结构转型和制度创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适应国内外公共管理环境的权变需求,也为了更好地体认公共管理这门学科的社会性和应用性特色,本文作者在国内公共行政学界率先对“区域行政”和“区域公共管理”进行了探索性研究①。现在看来,伴随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浪潮滚滚而至,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传统社会公共问题“区域化”和无界化的态势更加明显,一种有别于全球治理(国际公共管理)、国家公共管理、地方公共管理的区域公共管理,正在迅速凸显和逐步成形。区域公共管理面对和要解决的是区域性公共问题,因而它区别于传统的“行政区行政”②,对政府公共管理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诉求。

一、区域公共问题及其成因

(一)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滋生了大量宏观和中观的区域公共问题。自二战结束以来,公共管理所面对的世界景象和社会生态发生了亘古未有的嬗变。当前,人类更是全面过渡到一个全球化和区域化齐头并进又交相辉映的时代。在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突飞猛进的时代,诸多的因素和复杂的背景交织在一起,诱发甚至引爆了大量“宏观区域性公共问题”和“中观区域性公共问题”。一方面,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和世界新区域主义运动的兴起,民族国家间的区域化已经由传统的“浅表一体化”向“深度一体化”①、封闭式区域化向更具开放性的区域化模式转变,加之作为政治目的的区域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洲际内跨国间的宏观区域性公共问题明显增加。诸如相互贸易与投资、国家安全、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危机管理、国际恐怖主义治理等跨国性公共问题,依靠民族国家的内部力量已经无法解决,必须寻求洲际区域内大部分国家甚至所有国家的集体决策和协调行动。另一方面,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使得由若干毗邻国家或地区结成的“次区域”变得更加相互依赖,由此滋生了更多难以回避的中观区域公共问题,如“新柔廖”次区域(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尼三国毗邻区域)的合作供水问题,“图门江流域”次区域(中国、朝鲜、俄罗斯三国毗邻区域)的经贸关系、公共安全、政治合作问题,“澜沧江湄公河地区”(大湄公河流经的中、越、缅、老、柬、泰等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合作,“一国两制”下粤、港、澳次区域的竞争力、经济合作、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和危机管理、政府协调等问题。

(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催生了诸多区域公共问题。1949~1978年的近30年间,中国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管理社会公共问题的惟一机制是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缺少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因此,社会公共问题往往被禁锢于行政区划内部,通过内向型行政方式予以解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我国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内的分权化改革和市场化进程在不断推进,迫切要求有一个“全国一盘棋”的统一市场环境;而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更宣告中国的市场经济必须与国际市场机制接轨,需要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从集权与分权的政治逻辑来看,市场经济下中央政府实行经济性分权政策是好事,它能够诱发哈耶克所谓的自发秩序的慢慢形成,有利于调动地方行动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动性、积极性。然而,由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的滞后,加之尚未顺利实施行政性分权的配套改革,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直接后果是催生了诸多新型的社会公共问题,比如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和政绩主义、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发展的马太效应等。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催生的这些问题,不仅突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刚性束缚,扩散和蔓延到由多个地区组成的某一经济区域,而且还超越了计划体制下那种由上至下的政府治理能力域限,衍生为区域性公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行政区行政的僵化法则已经力不从心,迫切呼唤区域公共管理这种治理新机制的诞生。

(三)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产生了棘手的区域公共问题。近20多年来,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速度在迅速提升,由此引发了社会公共问题的空间重组和空间集聚,其结果也萌发了复杂的区域公共问题。主要表现在:1.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中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农耕历史的国家,目前占社会六成以上的人口是农民,因此,农村城市化的压力巨大,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也任重道远。在我们看来,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城市与乡村两种不同政治行政区域之间存在着短期难以弥合的公共管理的制度差异,进而需要两种功能区域之间进行制度协调、制度创新、制度重构的问题。从这一视角看,转型时期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非常值得区域公共管理开展长期的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探究,比如“假性城市化”现象、“城中村”问题、农民失地问题、村改居问题、社区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等等。2.行政区划变革问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几千年来,行政区划的调整更迭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等多股动力的促动下,我国行政区划的变革与调整尤为频繁。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区划变革已经成为政治权力和治理权限在区域空间上的较量和政府体系内部的再分配过程,其中隐藏着多维的利益博弈关系,牵涉到公共管理的深层次症结。因此,需要加强公共管理学科视野的研究。3.流域治理问题。从自然区域的角度看,流域是一种整体性极强的区域,流域内各自然要素的相互关联极为密切,特别是上下游间的相互关系密不可分。但是,从行政区域的角度看,流域又是不完整的,它往往被不同的行政区域所分割。特别在市场化和工业化的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俨然成为流域内利益独立的博弈主体。因此,流域治理的公益要求(如环境保护、产业协调、城市规划等)与地方政府的功利动机(主要是经济发展、财税指标、后发困境等)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冲突。总之,流域治理引发的区域公共问题甚为棘手但又亟待解决。(四)现代化进程中的区域公共问题日益加剧。从现代化进程和发展理论视角来看,从清末的“洋务运动”、“西学东渐”到建国后的“四个现代化”建设,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的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近代以来的百多年间,我国的现代化事业历经艰辛,迄今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毋庸置疑,由于中国是一个后发赶超型现代化国家,因而与西方发达现代化诸强相比,我国的综合现代化水平还很低,仍基本处于“经典现代化”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的“再现代化”甚至超现代化水平相比,更有天壤之别。尤为突出的是,中国是一个严重非均衡发展的国家,其内部的现代化程度和发展水平在空间区域上表现出巨大的落差,由此产生一系列事关国家或地区发展前途的区域公共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1.国内的东、中、西部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制度文明、社会发育、竞争优势等方面差距明显,形成发达区域、次发达区域和欠发达区域的发展鸿沟。2.东北老工业基地与中部一些工业基础较好的省份出现滞胀和结构性萧条的发展困境,已经凸显出“问题区域”的态势。3.老、少、边、穷的地区现代化水平不容乐观,与沿海先发区域间有差距扩大的“马太效应”趋势。4.沿海一些发达省份的内部区域发展差距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广东、江苏、山东、福建较为明显。笔者认为,从中国内部的区域发展与公共管理的互动逻辑来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面对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挑战,处理和解决好了上述一系列区域性公共问题,和谐社会的发展愿景就不再遥远。

二、我国区域公共问题管理中政府制度的缺失

就目前来看,对于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无论是我国公共管理的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都缺乏系统的理论思考和操作策略;而最为关键的是,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链条中,还存在诸多的漏洞与缺失,难以胜任区域公共问题的合法、合理和高效治理。这些缺失主要是:

(一)行政区行政的治理思想根深蒂固。众所周知,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官僚制度传统和“大一统”治理意识,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管理,历代统治者习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而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几十年的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更是强化了“国家简单化”的治理理念。如果从治理的技术层面来说,我国政府传统的这些治理特质,可以概括为“行政区行政”。所谓行政区行政,简单地说,就是基于单位行政区域界限的刚性约束,民族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在一种切割、闭合和有界的状态下形成的政府治理形态。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从政府治理的社会背景看,行政区行政适应了农业文明和工业社会的基本诉求,是封闭社会和自发秩序的产物。它发轫于农业社会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契合了政府专制统治的传统。自工业社会以来,基于韦伯的“现性”而构建的稳态的“科层制”结构,更是使行政区行政模式的封闭性和机械性发挥到了极致。2.从政府治理的价值导向看,行政区行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民族国家或国内地方政府的、明确的单位行政区划边界作为管理出发点的。这种根据行政区划的人为切割来治理国家和地方的模式,可以称之为“内向型行政”或“闭合型行政”模式。内向型行政模式从根本上讲是“画地为牢”和“各自为政”的,甚少关注行政区划边界或跨行政区域的“区域公共问题”。3.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上看,行政区行政是一种垄断型统治行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是管理国家和地方行政区域内部公共事务的惟一主体,政府成为万灵和万能的“全能”政府,可以预见和处理所有社会公共问题,制定各种公共政策并监督其执行,从而包办和代办了单位行政区域内部的大小公共事务。4.从公共权力运行的向度上看,行政区行政模式强调政府管理权力运行的单向性和闭合性。也就是说,根据“科层制”所内蕴的层级分设和层级节制的基本法则,政府公共管理权力在行政单元内部的日常运作是自上而下的和单向度的,由此形成一种单一权威中心的“金字塔”式闭合结构。特别是在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由于一贯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政治原则,这使得按行政区划切割的地方政府,必须严格遵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博弈规则,很难自觉生成一种“地方政府区域公共管理共同体地方政府”的谈判协调的制度安排。5.从公共问题治理的层次设计看,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层次设计是行政区行政的基本法则。具体来说,就是将国家内部的社会公共问题切割为若干层次,进而设计机构类同、职能重叠的等级治理架构。很明显,那些跨越这些等级层次的外溢性区域公共问题,不在等级制治理的层次设计视野之内。

(二)现代区域政策框架尚未成形。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特别是国内区域问题的治理,需要有组织完善、设计精细、有的放矢的一整套区域政策作为保障框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进行过多次区域范围的划分,也先后实行过区域均衡发展、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和梯度发展等多种发展战略,投入了大笔公共财政资源。但是,区域发展的公共绩效一直较为低下,达不到政策设计时的理想目标。其中的症结何在?有学者认为,中国迄今为止尚无真正意义上的区域政策,是我国区域发展一直走不出恶性循环的主要根源[1](P540)。其理由是:1.中国没有形成完善的区域政策制度基础,比如区域政策实施机构不是立法的产物,没有专门负责区域政策的职能部门。2.不存在可供区域政策利用的区域划分框架,比如中国的区域划分都是草率、笼统的,范围太广,不具有实施区域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区域政策工具残缺不全,除扶贫政策外,缺乏针对问题区域的政策。4.缺乏有效的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实际地揭示了我国区域政策的误区和问题。中国确实缺乏西方发达国家意义上的区域政策。这是因为,欧美国家的区域政策有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的制度基础(包括成熟的市场经济、法治、有限政府、公共治理的多元机制等),而中国的区域政策过程,由于长期受人治行政、集权体制、全能政府、扭曲市场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直难以有完善的制度基础、设计精细的区域划分框架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工具、有效的区域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等。因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的部门分割”、“政策的相互打架”症状就成为中国区域政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健全。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政府制度的缺失,除了上述两大问题外,在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方面也很不健全。主要有:1.宏观与中观区域公共问题管理的制度安排有待完善。国际上“深度一体化”进程和宏观区域治理最成功的典范当属“欧盟”。与之相比,我国与亚太国家结成的宏观区域或者与相邻国家结成的次区域,其治理结构和制度框架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需要中国政府的积极参与并加以完善。2.解决我国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间恶性竞争的制度安排非常脆弱,成为影响国家和区域整体经济绩效的病灶。3.我国黄河、长江、珠江、淮河等大江大河的流域治理制度弊端甚多,其中涉及的水权制度、生态补偿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政府间关系等问题尤为突出。4.区域公共协调机制并不健全,比如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协调制度、“一国两制”下粤-港-澳联席会议制度、“泛珠三角”区域协调制度、省际区域公共协调制度,等等。5.行政区划调整与空间规划中的问题突出,政策随意性和长官意志浓厚,尚未有建基于制度和法治原则的制度约束机制。6.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突出,城市区域与农村区域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制度融合机制。

三、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路径

(一)治理理念的转变: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区域公共问题管理中的政府制度创新,首先要突破以单位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和政府统治为要义的行政区行政的缺失,确立区域公共管理的新思维。1.在政府治理的社会背景上,区域公共管理是开放社会和无缝隙社会的产物,它迎合了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的需要,因应了市场化、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大势所趋。在这样一种权变、风险、不确定性的复杂社会生态下,社会公共事务表现出高度渗透的趋势,区域乃至全球社会间结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赖状态,区域性和区域化的“广度”与“深度”得到前所未有的倍增。2.在政府治理的价值导向上,区域公共管理以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为价值导向,而非以行政区划的切割为出发点。它摒弃了传统的“内向型行政”或单边行政的弊病,奉行“区域性行政”和合作治理的哲学观,把大量跨越国界和行政区划的“外溢性”公共问题和“区域性”公共事务纳入自身的管理范围,由此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分层治理和细分治理。3.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上,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它既有代表官方的政府组织,也有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和私营部门,涵盖了区域内的民族国家间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联合体,以及区域性的多样化非政府组织、自愿组织和经济组织,形成了区域政府与公民社会、私营部门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新格局。4.在公共权力的运行向度上,区域公共管理倚赖的是多元的、分散的、上下互动的权威,彼此间是合作网络和交叉重叠的关系。它主要通过合作、协调、谈判、伙伴关系、确立集体行动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区域公共事务的联合治理。这种联合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相互合作。总之,根据区域涵盖界域的大小,我们可以把现代区域公共管理划分为国家间区域公共管理、次区域公共管理和国内区域公共管理3种类型(见表1)。

(二)治理机制的创新:从科层制到组织间网络制。在公共事务的治理机制上,区域公共管理观认为,治理纷繁杂芜的公共事务尤其是区域性公共事务,没有绝对的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传统的科层制面对区域公共问题的挑战,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区域公共问题,必须借助于科层制、市场机制、自组织制等混合机制来对其进行“多中心”治理,形成一种组织间网络的区域公共问题治理新机制。诚如著名学者约瑟夫?S.奈、约翰?D.唐纳胡所指出的:“全球性的最大特点是网络性,因此,这些治理机制也应当是网络性的,而不是等级制的。”“治理仍将建立在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基础之上。国家权力、国家间的权力分布仍然十分重要……但是,‘国家’的旧有形象或许将变得越来越与实际不符,因为国家机构与私人部门、第三部门的联系越来越网络化而难分彼此。跨政府关系网络、跨国关系网络将变得越来越重要。”[2](P13)组织间网络治理最成功的典范莫过于欧盟的区域治理。欧盟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专家贝娅特?科勒—科赫认为:集体意愿的组织原则和的观念是区分社会政治体系的两个构成性要素,因此,根据两者的不同方式组合,可以区分出4种不同种类的治理机制(见表2);在这4种治理类型中,法国一般被贴上“国家主义”的标签,美国以“多元主义”而著称,瑞士是“和谐主义”的典范,而欧盟则成为“交织主义”(即网络治理)的实例。在此基础上,国内有学者对贝娅特?科勒—科赫的4种治理机制做了进一步的诠释,归纳和概括出其中的主要特征(见表3)。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主义、多元主义、法团主义治理机制主要适用于某个民族国家或行政区政府,而网络主义治理机制则适合于特定的跨国或跨行政区的区域共同体。这些特征也与上文分析的区域公共管理的主要特色并无二致。

(三)制度基础的建构:从“国家简单化”管理到“国家精密化”管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区域公共问题管理的制度基础非常薄弱。由于尚未建构起适应区域公共问题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体系,政府对区域公共问题的管理仍沿袭“国家简单化”的思维观念和方式手段。所谓国家简单化管理,是指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下,由于国家官僚的极度理性而设计的一种“假、大、空”式的公共问题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逻辑下,政策具有随意性,制度设计严重脱离实际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和问题的针对性。简而言之,国家简单化管理,就是官僚在过分自信的情况下滥用国家权力,对复杂的社会公共问题做简单化处理的一种治理安排[5](P3)。国家简单化的管理制度,难以应对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诉求,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那种“国家精密化”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家精密化管理,是指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官僚,在有限理性驱使下设计的一种缜密、精细、法治的公共问题管理制度。比如以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为例,为了确定结构基金(StructuralFunds)以及其他区域政策工具的受益区域范围,欧盟当局制定了通用的区域体系(NUTS区域)。整个欧盟的区域划分为3个NUTS层次,每个成员国分为1个或多个NUTS-1区,每个NUTS-1区又分为1个或多个NUTS-2区,NUTS-2区又进一步分为几个NUTS-3区。同时,对应落后病、萧条病和膨胀病3类区域问题,至少有3类问题区域划分,即落后区域、萧条区域与膨胀区域。又如,具体到英国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来看,英国把英伦三岛之一也是最重要的英格兰划分为9个标准区域,分别成立9大区域发展局(RDAs)①,在9大RDAs下面又做次级甚至更多层级的区域划分,从而使区域问题的治理变得更有针对性,工具和策略更有可操作性。反观中国或国内的一些省份,区域协调发展政策的制度基础尚较为薄弱,表现在:政策随意性强,没有一种一以贯之的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政策框架;区域的划分非常简单和笼统,而且变动很大,很难真正确定区域政策的受益范围;尚未有相对独立、具有法治基础的专门区域管理机构,等等。

(四)区域政策的创新:从内部政策到区域公共政策。传统上我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只有面向国内或地方的内部政策,缺乏面向国外和区域间的区域公共政策。要进行区域公共管理的政府制度创新,重要的内容还在于实现从内部政策到区域公共政策的转变。

1.国家间政策一体化。政策一体化是指政府有意采取超出国民待遇范围的措施,通过调整、协调或对国家政策和执行机制的相互认可来减少管理体制所带来的市场分割的负面效应。目前,国际上的区域一体化安排(RegionalIntegrationAssociations)如欧盟(EU)、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之间的密切经济关系协定(CER),在国家间政策一体化方面堪称典范。通过国内政策配合、国家标准和规章的协调,以及对外国管理体制和达标评定程序的认可3种模式,国家间政策一体化可以获取丰厚的经济收益,主要是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开放和增加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将外部溢出效应“内部化”、对实行自由贸易的成员方进行补偿的机制等[6](P97)。因此,中国政府应积极参加东盟“10+1”自由贸易区,尽快实现与这些国家的政策一体化目标。

2.政治目的下的“次区域”一体化政策。由相邻的若干民族国家或地区结成的“次区域”一体化安排,几个成员国之间实行“俱乐部规则”,可以共同提供国家安全、和平环境、有助于某些社会的政治制度,以及民主价值观的形成等区域性政治公共物品。这种“次区域”一体化政策可以减少邻邦间的摩擦、减缓社会及政治压力、巩固民主与政治制度、提升“弱小政体”的谈判和讨价还价能力,比如中国与俄罗斯以及中亚几个国家建成的“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与东南亚诸国结成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组织等。

3.实施区域功能政策。(1)竞争政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政策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建设统一大市场、消除政府间恶性竞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欧盟,竞争政策被奉为单一欧洲市场的第三根支柱,因为它的目的是通过消除一切阻碍、限制或扭曲欧盟范围内自由竞争的行为,保证欧洲统一大市场中公平竞争的和谐有序进行[7](P13)。欧盟竞争政策有着雄厚的法律基础。然而,我国目前的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很不完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7、30条有相关限制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外,很少有其他法律涉及地方政府间竞争和地方保护的规定。因此,要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的合理竞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就必须建构竞争政策的法制基础。(2)区域(地区)发展政策。这一政策旨在协调区域发展,减小区域间的发展差距。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区域政策必须以坚实的制度基础做保障,比如,欧盟的区域政策有3个必不可少的方面:欧洲地区发展基金(后又发展为包括发展基金、结构基金、凝聚力基金在内的丰富的资金体系)、涉及地区问题的政策机构(主要包括欧洲投资银行、欧洲社会基金、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对各类具有不同程度地区效应的政策予以协调[8](P159)。可以看出,独立运作的基金、专门负责的职能机构和区域政策间的协调是保证区域发展政策有效落实的基础。因此,在区域协调发展事业中,我国政府必须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可云.区域经济政策———理论基础与欧盟国家实践[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

[2][美]约瑟夫?S.奈,约翰?D.唐纳胡.全球化世界的治理[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3][德]贝娅特?科勒—科赫等.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吴志成.治理创新:欧洲治理的历史、理论与实践[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第7篇

"国家与社会"是西方政治社会学一个由来已久的分析框架,这一框架提供了一种有别于现代化理论和意识形态批判的话语题域。这一分析框架长期以来一直是当代中国研究(Modern China Studies)的重要分析框架,乃至"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认识,就直接影响到了当代中国研究的发展。"(赵文词,1999)在1999年香港科技大学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变迁"讨论会上,赵文词就根据美国当代中国研究学者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的不同看法,将自1950年代后期始到其时止的40多年中的研究分为前后相继的五代或五个阶段(赵文词,1999) 。这种理解当然不仅借助于研究者的想象力,还要依赖于当代中国具体的社会现实结构的演进。也就是说,"国家与社会"既是作为一种对应于学理分析的解释框架,又是作为一种对应于实体建构的规范框架,尤其对于其中作为"社会"一方的"市民社会"而言,正如邓正来所说,"市民社会之于中国论者的这两种资源,一开始就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紧张。正是对这种内在紧张缺乏足够的知识自觉,导致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研究中的种种问题"。(邓正来,1998)本文即主要依据此一框架在学理和析分手段的意义上探讨其自身整体结构的演进脉络,而现实的实体建构仅是此一框架背后的参考坐标。

一、框架范式的历史脉变

"国家与社会"是近二十年来盛行全球的一股社会理论研究路径,从学理上而言它是对以前流行的"国家主义"范式的批判回应,而其研究脉络(context)可溯及洛克与黑格尔,但后两者对"国家与社会"的不同理念则决定了在此分析框架的名义之下长期以来至少存在两种主要的亚模式。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这种框架结构后来还产生了一种重要的变形,那就是哈贝马斯所依循的"国家-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三层结构论。哈贝马斯从原有的"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中析分出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也有学者将其指认为"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黄宗智,1999),而在我看来,"第三领域"的理解有可能将哈贝马斯所意欲建构的三层结构框架篡改为国家、社会、第三领域并存的三元结构框架。实际上,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一方面根本未严格界划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外形成第三者领域,他明确澄清道,"'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范畴,不能把它和源自欧洲中世纪的'市民社会'的独特发展历史隔离开来,使之成为一种理想类型,随意应用到具有相似形态的历史语境当中。"(哈贝马斯,1999:1)另一方面,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绝非一种等同于"国家"和"社会"有实体性质的领域为依托的概念,前者的概念所对应的,准确地讲是一种"空间"(space),它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个张力场,这一场域并非实体,但却同样客观存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但它本身一直都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哈贝马斯,1999:170)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公共领域发展成为"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的中介场所(setting)。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的重大意义在于他注意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融合趋势,并致力于明晰这种互动机制,以及他将原本具涵"私域"与"公域"两种功能的"市民社会",拆解为"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整个分析框架结构更加复杂,但功能却更趋专纯与整合。

很有意思的是,与此相似,洛克一脉的分析框架范式发展到近代时,也产生了一个重大的理论变形,那就是丹尼尔·贝尔从"资本主义后工业社会"的视角得出的三元分析框架(确切地说,贝尔是从黑格尔-马克思的分析框架作为始基性研究范式进行资本主义社会研究的,尤其是科学技术在社会结构中的作用这一观点明显带有马克思的烙印。但随着他研究的深入,更当他将"文化"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框架中单独抽离出来并"得出三项各自不同的独立范畴"(贝尔:1989:11)时,贝尔走向了洛克一边)。贝尔将原有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结合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改编成"政治-社会结构-文化"三元分立的解释框架。在贝尔那里,"国家"隐缩为一种政治机制或政权,而"社会"则体现为由技术与经济所决定的社会结构,"文化"则被描述为充满矛盾的"现代主义"的后果(与哈贝马斯相似,贝尔在"文化"的视角上更多地集中在公众领域,同时,在"文化"这一极具特色的框架子项的研究中,贝尔还受到了韦伯、桑巴特以及葛兰西"文化霸权"理论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在三者的关系上,贝尔并非认为它们是依照一以贯之的原则构建的统一系统,而是充满矛盾与冲突的,他指出,"我认为最好把现代社会当作不协调的复合体,它由社会结构(主要是技术-经济部门)、政治与文化三个独立领域相加而成,这样才能更合理地分析其中情况。"(贝尔,1989:41)

当今围绕"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所展开的研究,虽然有时并非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但却都或多或少地从根本上遵循于上述这些模式。

二、概念、框架的本土化修正与争论

"国家与社会"是兴起于西方、进而运用在全球社会理论界中的重要思潮,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意识到,当这一框架被用来解释中国社会时,不得不进行某种程度的修正。"这股思潮之于中国,乃是一种含有现实批判性的汲取性" 创新"(邓正来、亚历山大,1999:77)这种创新首先就体现在"国家与社会"中的核心概念"市民社会"的变通及由此引致的框架结构的改变。

"市民社会"在英文中相对应的是Civil Society,而在德文中则是众所周知的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正因为后者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是以"资产阶级社会"的同体词而出现,并且从历史上看,它们之间确实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所以这一概念在当代中国很久以来都讳莫如深。后来,当这一理念被国内学界广泛接受之后,将其如何明确的概念化就成了学者们凸显自身理解以及体现某种本土化创新的重要标识。于是,"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市场社会"、"非国家空间"纷纷登场,一时间学界围绕这一问题的阐释与争论层出不穷,好不热闹。究其原因,除了概念的历史性误解致使学者们想另立门户,免得令人猜忌之外,更深层的原因在于,现实中"中国所面对的问题的复杂性又不是搬用任何一种现成的理论所能奏效"(刘军宁,1996:4),而必须结合中国实际对此进行修正才会有所适用。下面就稍花笔墨对"市民社会"这一"家族" 内部的种种争论作一简单梳理。

就"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这三个概念而言,其中,"公民社会"最具西方色彩,缘由很显然,因为"公民"这个概念在中国数千年政治传统中毫无踪影,更何谈"公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由于以上所述原因,最容易引起歧义,而正因为它与资本主义的关联,所以它也并未在中国历史上自发地形成。台湾的学者大多使用"民间社会"的概念,其蕴含的中国传统色彩最重,"直截了当地说,在'民间社会'这一看上去相当简单的中文词中,实际隐含着一种极其根深蒂固的、中国人看待政治生活和政治社会的传统方式,这就是'民间对官府'这样一种二分式基本格局。民间社会者,说穿了,对立于乃至对抗于官府者也。(甘阳,1998)当然,甘阳先生的上述结论无疑是深刻的,但其过程有所误读,实际上与其说"民间社会"体现了中国传统中"国家与社会"的对立,毋宁说"民间社会"论者是以洛克的学说反过来格式化中国社会,因而才看到中国传统社会"民官对立"的。事实上,中国传统社会更像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或像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所概括的:"在传统中国,民间社会既不是只受国家权力支配的非自立的存在,也不是自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我完善的秩序空间,而是可将民间社会与国家体制共同视为由持有共同秩序观念的同心圆而连接起来的连续体。"(沟口雄三,1994)而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后将述及)也与此有相似之处。

与前三者不同,我更愿意使用"市场社会" 来描述中国社会,这不仅因为"市场"是Civil Society形成的前提,更如梁治平所言:"至少表面看来,市场的发展就成为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可能是最重要的契机"(刘军宁,1996:4),同时,整个中国现代 Society的"建构"就是围绕市场(并且在一段时间内是仅仅围绕市场,而未像西方社会其时随之扩展到政治空间那样)来进行的。但与西方社会由市场的兴起自发地导致市民社会的形成不同,中国现代Civil Society是通过国家逐渐退出过去的控制领域,自觉地建构市民社会。

从历史发生学上考察,西方Civil Society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在封建社会的胎胞里自然生长出来、形成的与封建体制相抗衡的社会层面。它是通过长期的斗争实践将这种分立制度化的。因此,在西方国家,市场社会与政治社会经历了一个体制外抗衡、一体化发展、体制内自制的发展过程。而我国Civil Society的分离过程,是一种自觉建构的过程,是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自觉地引入市场经济的机制,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把原有政治社会所拥有的权力"让渡"一部分给广大社会生活领域而形成的,Civil Society与State的连带性比较强,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中国传统"同心圆结构"在现代的体现。而从范式功能上考察,西方"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的功能主要是:在实践中试图通过塑造对立面,作为保持政治民主的手段,在学术上试图以其作为分析、规范现实社会的一种工具,用这种范式来表达统治的权力体系和社会生活体系的分化。中国市场社会建构的功能则主要是给广大人民群众以更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自由,使他们获得更多的自由活动的公共空间和社会资源,目的不是塑造对立面,而是为了使社会增强活力,推动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田佑中,2000)这正是许多学者为什么要对兴起于西方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运用于中国研究之前进行修正的深层原因。

除了"市民社会"这一核心概念的争论之外,有的学者,如项飚以北京"浙江村"为例还提出用"非国家空间"来对应于"国家空间"(项飙,1998),这一变化实际上隐含着框架结构的变化,即"非国家空间"="市民社会的私域"+"传统网络市场化形成的公域",也即内在假设了"公共领域"的出现。如果说项飚仅仅是隐含了框架整体结构(从二元/双层向三元/三层)变化的话,那么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则明白无误地指陈自己是用哈贝马斯框架结构的修正来解决中国的当下问题,"哈贝马斯自己实际上已给出另一种较为复杂的概念构造,它可以被发展为解决当下问题的一种办法。我认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是从那种并不适合于中国的近现代西方经验里抽象出来的一种理想构造。我们需要转向一种三分的观念,即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第三空间,而国家与社会又都参与其中。"(黄宗智,1999)黄宗智只不过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主要是其中含有浓重的"资产者公共领域"的意涵)在研究中国时替换为"第三领域","为了确切把握这一居间区域而又避免在使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时出现误用与混淆,我想建议使用'第三领域'(third realm)一词。它是价值中立的范畴,可帮我们摆脱哈贝马斯资产者公共领域那种充满价值意义的目的论。"(黄宗智,1999)虽然有的学者对黄宗智将"第三领域"引入中国历史的研究表示出极大的怀疑(包括我在内,也对清代是否有如黄宗智所讲的"第三领域"持不同见解,或说对那时的研究引入"第三领域"概念有无实质意义?)(梁治平,1998)

不过,无论如何这些争辩与创新都使我们看到了,学者们在将"国家-社会"分析框架运用于中国研究时都越发地感悟到其中的复杂性,这些以及分析框架整体结构的变化都体现了中国研究视角的一种走向,或许用"后现代"一词来概括这种变化是非常恰当的。

三、当代中国研究视角的后现代走向与阐释

受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运用于当代中国的研究时,视角开始发生某种微妙的变化,浸染了某些后现代色彩。这集中体现国家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由二分对立式框架向三分互动式框架的转变;作为晚期现代性(high modernity)的后果,框架所隐含并不断积聚的风险越来越大;框架的全球性关联,包括经济、社会、知识的关联越来越密切。

本文开头曾提到赵文词在归纳当代中国研究中"国家与社会"关系时就指出,其第五代就是受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从而强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就这一点而言,他无疑是正确的,虽然很遗憾他没有继续作更深入地分析。事实上,与一般印象不同,当代中国研究比西方更加具有后现代的某些特性。原因在于,在中国社会,传统与现代、政治与经济、公域与私域、权力与文化等等都紧密的纠缠在一起,不像西方由于长期的自发发展上述之间有着明显的分野与断裂,中国现实具有更多的复杂性,表现为更多的兼容性、并发性、矛盾性和碎片性。"当代中国研究"的发源地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的现主任裴宜理(Elizabeth J. Perry)先生就曾指出:"各种激动人心的知识问题" 和来之不易的研究通路都在维持并拓展着当代中国研究领域,使之成长为一个变动的、多样化的学术共同体"(裴宜理,2000) 也许下面这段话更明确的指出了这种表现:"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中国的发展往往面临选择上的两难。比如,它需要大力(甚至是不惜矫枉过正地)鼓吹市场经济自发秩序的有效和优越,同时又必须承认现代经济活动中大量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它迫切需要建构一个区别于且外在于国家的自主的社会,同时又不能不接受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现实;它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以保证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同时又必须在许多方面对国家现有权能予以限抽以完成对国家的改造。诸如此类的矛盾不仅出自事物的内在性质,同时也源自一个将现代与后现代的不同要求集于一身的特殊性质。"(梁治平,1996:4-5)正因如此,在当代中国研究中,才会出现许多争论,在这一过程中,也才会有许多国外学者根据已有框架分析中国社会得出的结论与中国现实或历史的生活世界有很大距离。

另外,前已述及的梁治平等国内学者对黄宗智所进行的清代"第三领域"研究的批评,以及国内学者在新权威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在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宗族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上、在"民间社会"问题上等等诸多的争论都揭示了中国研究的复杂性。"这样也就提出了一个课题,即究竟应当确立一种什么样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框架;之于中国学界,这个课题就具体化为:中国应当构设一种什么样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框架。"(邓正来,1999:78)我认为,从当代中国的最新发展及其趋势上来看,使用经过修正的哈贝马斯和贝尔的三分结构来作为析分手段是更为合理的,这无疑也是中国视角后现代走向的体现。

作为晚期现代性(high modernity)后果的(变化后的)框架本身所隐含并不断积聚的风险这一问题也不应被当代中国研究视角的后现代走向所忽视。过去二分框架时的两者间的矛盾到了三分框架时则变成了三者之间的矛盾。西方社会由于作为普遍公共领域的文化领域的兴起与独立,社会结构形成了更多的对立面,其领域间的冲突也必然增多,而"正是这种领域间冲突决定了社会的各种矛盾"(贝尔,1989:56),如何协调其中的矛盾,减少社会子系统间无谓的磨擦是西方社会今后面临的主要" 问题,正是基于这样一个问题,贝尔写出了《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他认为,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文化"已越来越无视国家与社会,追求"个性化"、"独创性"以及"反制度化",敌对文化业已经控制了文化体系,"'敌对文化'的倡导者已经历史性地破坏了传统的资产阶级的价值观"(贝尔,1989:87)。这种文化所带来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相应于这种现实状况,"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也必将产生诸多解释上的难题。

当然,中国的情况与西方社会有所不同。中国社会的三分结构由于是一种自觉的建构,因而减少了系统间的磨擦与冲突,整个社会也能够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但中国的问题并不是社会系统间的冲突问题,而是在一种建构的前提下,能否真正实现国家、公共领域、市民社会间的平等对话,即国家对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干预应当是有限度的、合理的,比如进一步实现政企分离、官商分离、官学分离等等。社会系统之间既不能形成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对立与冲突,还要真正实现协调与对话(田佑中,2002)。否则就会存在风险过度集中于"政治"上,一旦出现冲突,其烈度难以控制,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的问题。因此,当代中国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中心题旨与西方有所不同。

实际上,最后还应提及的一个问题是,一直集中于民族-国家(national state)视域内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本身已越来越因全球化问题而变得"不合时宜"。全球化将对"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如经济的全球化所带来的市民社会(私域)的联动,互联网的发展带来的公共领域的膨胀与文化的全球化,以及这两者合起来对民族国家的政治带来的影响。而当代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其面临全球化时又会发生哪些复杂情况,对此应采用何种更具解释力的框架,这都将是对当代中国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进一步研究的题域。

参考文献:

贝尔,1989,《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三联书店。

--,1997,《后工业社会的来临》,新华出版社。

邓正来,1998,《国家与社会》,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

邓正来、亚历山大,1999,《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 甘阳,1998,《"民间社会"概念批判》,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 哈贝马斯,1999,《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

贺麟,1961,《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黑格尔,1961,《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黄宗智,1999,《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

梁治平,1996,《市场·社会·国家》,《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

梁治平,1998,《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

裴宜理,2000,《半个世纪的伙伴:美国的中国研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李婷玉、袁斐翻译,周晓虹校阅,《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学位课程"当代中国研究"阅读资料》

田佑中,1999,《黑格尔发展观中内在逻辑结构的两次嬗变》,《理论探讨》第4期。

——,2000,《邓小平社会调控思想论纲》,《社会学》第3期。

——,2001,《论后现代主义与知识经济研究的融通》,《新东方》第5期。 项飚,1988,《流动、传统网络市场化与"非国家空间"》,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

赵文词,1999,《五代美国社会学者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涂肇庆、林益民:《改革开放与中国社会》,牛津大学出版社。 William T. Rowe, 1984,Hankow: 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89,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注释:

* 本文为南京大学周晓虹教授主持的2002年社会学系博士学位课程"当代中国研究"中笔者所作演讲的文本,在此论文写作与讨论过程中,得到了南京大学宋林飞教授、周晓虹教授的指导及社会学系博士生的共同研讨,在此一并致谢。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第8篇

关键词:区域公共问题;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缺失;制度创新

从历史的层面说,自伍德罗?威尔逊(Wilson,1887)以来,公共管理作为一门拥有自身合法地位的社会科学,在其百多年的演进和流变历程中,始终不乏各种争奇斗妍的学术论争和理论流派,甚至出现“理论丛林”的局面;而公共管理实践作为一种“国家的艺术”,伴随其纷繁杂芜的气候生态和波澜壮阔的丰富实践,也总会有治理安排上的结构转型和制度创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适应国内外公共管理环境的权变需求,也为了更好地体认公共管理这门学科的社会性和应用性特色,本文作者在国内公共行政学界率先对“区域行政”和“区域公共管理”进行了探索性研究①。现在看来,伴随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浪潮滚滚而至,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传统社会公共问题“区域化”和无界化的态势更加明显,一种有别于全球治理(国际公共管理)、国家公共管理、地方公共管理的区域公共管理,正在迅速凸显和逐步成形。区域公共管理面对和要解决的是区域性公共问题,因而它区别于传统的“行政区行政”②,对政府公共管理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诉求。

一、区域公共问题及其成因

(一)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滋生了大量宏观和中观的区域公共问题。自二战结束以来,公共管理所面对的世界景象和社会生态发生了亘古未有的嬗变。当前,人类更是全面过渡到一个全球化和区域化齐头并进又交相辉映的时代。在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突飞猛进的时代,诸多的因素和复杂的背景交织在一起,诱发甚至引爆了大量“宏观区域性公共问题”和“中观区域性公共问题”。一方面,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和世界新区域主义运动的兴起,民族国家间的区域化已经由传统的“浅表一体化”向“深度一体化”①、封闭式区域化向更具开放性的区域化模式转变,加之作为政治目的的区域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洲际内跨国间的宏观区域性公共问题明显增加。诸如相互贸易与投资、国家安全、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危机管理、国际恐怖主义治理等跨国性公共问题,依靠民族国家的内部力量已经无法解决,必须寻求洲际区域内大部分国家甚至所有国家的集体决策和协调行动。另一方面,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使得由若干毗邻国家或地区结成的“次区域”变得更加相互依赖,由此滋生了更多难以回避的中观区域公共问题,如“新柔廖”次区域(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尼三国毗邻区域)的合作供水问题,“图门江流域”次区域(中国、朝鲜、俄罗斯三国毗邻区域)的经贸关系、公共安全、政治合作问题,“澜沧江湄公河地区”(大湄公河流经的中、越、缅、老、柬、泰等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合作,“一国两制”下粤、港、澳次区域的竞争力、经济合作、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和危机管理、政府协调等问题。

(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催生了诸多区域公共问题。1949~1978年的近30年间,中国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管理社会公共问题的惟一机制是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缺少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因此,社会公共问题往往被禁锢于行政区划内部,通过内向型行政方式予以解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我国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内的分权化改革和市场化进程在不断推进,迫切要求有一个“全国一盘棋”的统一市场环境;而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更宣告中国的市场经济必须与国际市场机制接轨,需要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从集权与分权的政治逻辑来看,市场经济下中央政府实行经济性分权政策是好事,它能够诱发哈耶克所谓的自发秩序的慢慢形成,有利于调动地方行动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动性、积极性。然而,由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的滞后,加之尚未顺利实施行政性分权的配套改革,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直接后果是催生了诸多新型的社会公共问题,比如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和政绩主义、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发展的马太效应等。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催生的这些问题,不仅突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刚性束缚,扩散和蔓延到由多个地区组成的某一经济区域,而且还超越了计划体制下那种由上至下的政府治理能力域限,衍生为区域性公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行政区行政的僵化法则已经力不从心,迫切呼唤区域公共管理这种治理新机制的诞生。

(三)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产生了棘手的区域公共问题。近20多年来,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速度在迅速提升,由此引发了社会公共问题的空间重组和空间集聚,其结果也萌发了复杂的区域公共问题。主要表现在:1.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中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农耕历史的国家,目前占社会六成以上的人口是农民,因此,农村城市化的压力巨大,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也任重道远。在我们看来,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城市与乡村两种不同政治行政区域之间存在着短期难以弥合的公共管理的制度差异,进而需要两种功能区域之间进行制度协调、制度创新、制度重构的问题。从这一视角看,转型时期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非常值得区域公共管理开展长期的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探究,比如“假性城市化”现象、“城中村”问题、农民失地问题、村改居问题、社区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等等。2.行政区划变革问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几千年来,行政区划的调整更迭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等多股动力的促动下,我国行政区划的变革与调整尤为频繁。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区划变革已经成为政治权力和治理权限在区域空间上的较量和政府体系内部的再分配过程,其中隐藏着多维的利益博弈关系,牵涉到公共管理的深层次症结。因此,需要加强公共管理学科视野的研究。3.流域治理问题。从自然区域的角度看,流域是一种整体性极强的区域,流域内各自然要素的相互关联极为密切,特别是上下游间的相互关系密不可分。但是,从行政区域的角度看,流域又是不完整的,它往往被不同的行政区域所分割。特别在市场化和工业化的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俨然成为流域内利益独立的博弈主体。因此,流域治理的公益要求(如环境保护、产业协调、城市规划等)与地方政府的功利动机(主要是经济发展、财税指标、后发困境等)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冲突。总之,流域治理引发的区域公共问题甚为棘手但又亟待解决。(四)现代化进程中的区域公共问题日益加剧。从现代化进程和发展理论视角来看,从清末的“洋务运动”、“西学东渐”到建国后的“四个现代化”建设,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的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近代以来的百多年间,我国的现代化事业历经艰辛,迄今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毋庸置疑,由于中国是一个后发赶超型现代化国家,因而与西方发达现代化诸强相比,我国的综合现代化水平还很低,仍基本处于“经典现代化”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的“再现代化”甚至超现代化水平相比,更有天壤之别。尤为突出的是,中国是一个严重非均衡发展的国家,其内部的现代化程度和发展水平在空间区域上表现出巨大的落差,由此产生一系列事关国家或地区发展前途的区域公共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1.国内的东、中、西部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制度文明、社会发育、竞争优势等方面差距明显,形成发达区域、次发达区域和欠发达区域的发展鸿沟。2.东北老工业基地与中部一些工业基础较好的省份出现滞胀和结构性萧条的发展困境,已经凸显出“问题区域”的态势。3.老、少、边、穷的地区现代化水平不容乐观,与沿海先发区域间有差距扩大的“马太效应”趋势。4.沿海一些发达省份的内部区域发展差距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广东、江苏、山东、福建较为明显。笔者认为,从中国内部的区域发展与公共管理的互动逻辑来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面对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挑战,处理和解决好了上述一系列区域性公共问题,和谐社会的发展愿景就不再遥远。二、我国区域公共问题管理中政府制度的缺失就目前来看,对于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无论是我国公共管理的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都缺乏系统的理论思考和操作策略;而最为关键的是,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链条中,还存在诸多的漏洞与缺失,难以胜任区域公共问题的合法、合理和高效治理。这些缺失主要是:(一)行政区行政的治理思想根深蒂固。众所周知,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官僚制度传统和“大一统”治理意识,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管理,历代统治者习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而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几十年的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更是强化了“国家简单化”的治理理念。如果从治理的技术层面来说,我国政府传统的这些治理特质,可以概括为“行政区行政”。所谓行政区行政,简单地说,就是基于单位行政区域界限的刚性约束,民族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在一种切割、闭合和有界的状态下形成的政府治理形态。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从政府治理的社会背景看,行政区行政适应了农业文明和工业社会的基本诉求,是封闭社会和自发秩序的产物。它发轫于农业社会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契合了政府专制统治的传统。自工业社会以来,基于韦伯的“现性”而构建的稳态的“科层制”结构,更是使行政区行政模式的封闭性和机械性发挥到了极致。2.从政府治理的价值导向看,行政区行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民族国家或国内地方政府的、明确的单位行政区划边界作为管理出发点的。这种根据行政区划的人为切割来治理国家和地方的模式,可以称之为“内向型行政”或“闭合型行政”模式。内向型行政模式从根本上讲是“画地为牢”和“各自为政”的,甚少关注行政区划边界或跨行政区域的“区域公共问题”。3.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上看,行政区行政是一种垄断型统治行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是管理国家和地方行政区域内部公共事务的惟一主体,政府成为万灵和万能的“全能”政府,可以预见和处理所有社会公共问题,制定各种公共政策并监督其执行,从而包办和代办了单位行政区域内部的大小公共事务。4.从公共权力运行的向度上看,行政区行政模式强调政府管理权力运行的单向性和闭合性。也就是说,根据“科层制”所内蕴的层级分设和层级节制的基本法则,政府公共管理权力在行政单元内部的日常运作是自上而下的和单向度的,由此形成一种单一权威中心的“金字塔”式闭合结构。特别是在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由于一贯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政治原则,这使得按行政区划切割的地方政府,必须严格遵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博弈规则,很难自觉生成一种“地方政府区域公共管理共同体地方政府”的谈判协调的制度安排。5.从公共问题治理的层次设计看,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层次设计是行政区行政的基本法则。具体来说,就是将国家内部的社会公共问题切割为若干层次,进而设计机构类同、职能重叠的等级治理架构。很明显,那些跨越这些等级层次的外溢性区域公共问题,不在等级制治理的层次设计视野之内。

(二)现代区域政策框架尚未成形。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特别是国内区域问题的治理,需要有组织完善、设计精细、有的放矢的一整套区域政策作为保障框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进行过多次区域范围的划分,也先后实行过区域均衡发展、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和梯度发展等多种发展战略,投入了大笔公共财政资源。但是,区域发展的公共绩效一直较为低下,达不到政策设计时的理想目标。其中的症结何在?有学者认为,中国迄今为止尚无真正意义上的区域政策,是我国区域发展一直走不出恶性循环的主要根源[1](P540)。其理由是:1.中国没有形成完善的区域政策制度基础,比如区域政策实施机构不是立法的产物,没有专门负责区域政策的职能部门。2.不存在可供区域政策利用的区域划分框架,比如中国的区域划分都是草率、笼统的,范围太广,不具有实施区域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区域政策工具残缺不全,除扶贫政策外,缺乏针对问题区域的政策。4.缺乏有效的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实际地揭示了我国区域政策的误区和问题。中国确实缺乏西方发达国家意义上的区域政策。这是因为,欧美国家的区域政策有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的制度基础(包括成熟的市场经济、法治、有限政府、公共治理的多元机制等),而中国的区域政策过程,由于长期受人治行政、集权体制、全能政府、扭曲市场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直难以有完善的制度基础、设计精细的区域划分框架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工具、有效的区域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等。因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的部门分割”、“政策的相互打架”症状就成为中国区域政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健全。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政府制度的缺失,除了上述两大问题外,在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方面也很不健全。主要有:1.宏观与中观区域公共问题管理的制度安排有待完善。国际上“深度一体化”进程和宏观区域治理最成功的典范当属“欧盟”。与之相比,我国与亚太国家结成的宏观区域或者与相邻国家结成的次区域,其治理结构和制度框架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需要中国政府的积极参与并加以完善。2.解决我国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间恶性竞争的制度安排非常脆弱,成为影响国家和区域整体经济绩效的病灶。3.我国黄河、长江、珠江、淮河等大江大河的流域治理制度弊端甚多,其中涉及的水权制度、生态补偿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政府间关系等问题尤为突出。4.区域公共协调机制并不健全,比如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协调制度、“一国两制”下粤-港-澳联席会议制度、“泛珠三角”区域协调制度、省际区域公共协调制度,等等。5.行政区划调整与空间规划中的问题突出,政策随意性和长官意志浓厚,尚未有建基于制度和法治原则的制度约束机制。6.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突出,城市区域与农村区域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制度融合机制。

三、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路径

(一)治理理念的转变: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区域公共问题管理中的政府制度创新,首先要突破以单位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和政府统治为要义的行政区行政的缺失,确立区域公共管理的新思维。1.在政府治理的社会背景上,区域公共管理是开放社会和无缝隙社会的产物,它迎合了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的需要,因应了市场化、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大势所趋。在这样一种权变、风险、不确定性的复杂社会生态下,社会公共事务表现出高度渗透的趋势,区域乃至全球社会间结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赖状态,区域性和区域化的“广度”与“深度”得到前所未有的倍增。2.在政府治理的价值导向上,区域公共管理以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为价值导向,而非以行政区划的切割为出发点。它摒弃了传统的“内向型行政”或单边行政的弊病,奉行“区域性行政”和合作治理的哲学观,把大量跨越国界和行政区划的“外溢性”公共问题和“区域性”公共事务纳入自身的管理范围,由此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分层治理和细分治理。3.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上,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它既有代表官方的政府组织,也有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和私营部门,涵盖了区域内的民族国家间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联合体,以及区域性的多样化非政府组织、自愿组织和经济组织,形成了区域政府与公民社会、私营部门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新格局。4.在公共权力的运行向度上,区域公共管理倚赖的是多元的、分散的、上下互动的权威,彼此间是合作网络和交叉重叠的关系。它主要通过合作、协调、谈判、伙伴关系、确立集体行动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区域公共事务的联合治理。这种联合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相互合作。总之,根据区域涵盖界域的大小,我们可以把现代区域公共管理划分为国家间区域公共管理、次区域公共管理和国内区域公共管理3种类型(见表1)。

(二)治理机制的创新:从科层制到组织间网络制。在公共事务的治理机制上,区域公共管理观认为,治理纷繁杂芜的公共事务尤其是区域性公共事务,没有绝对的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传统的科层制面对区域公共问题的挑战,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区域公共问题,必须借助于科层制、市场机制、自组织制等混合机制来对其进行“多中心”治理,形成一种组织间网络的区域公共问题治理新机制。诚如着名学者约瑟夫?S.奈、约翰?D.唐纳胡所指出的:“全球性的最大特点是网络性,因此,这些治理机制也应当是网络性的,而不是等级制的。”“治理仍将建立在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基础之上。国家权力、国家间的权力分布仍然十分重要……但是,‘国家’的旧有形象或许将变得越来越与实际不符,因为国家机构与私人部门、第三部门的联系越来越网络化而难分彼此。跨政府关系网络、跨国关系网络将变得越来越重要。”[2](P13)组织间网络治理最成功的典范莫过于欧盟的区域治理。欧盟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专家贝娅特?科勒—科赫认为:集体意愿的组织原则和的观念是区分社会政治体系的两个构成性要素,因此,根据两者的不同方式组合,可以区分出4种不同种类的治理机制(见表2);在这4种治理类型中,法国一般被贴上“国家主义”的标签,美国以“多元主义”而着称,瑞士是“和谐主义”的典范,而欧盟则成为“交织主义”(即网络治理)的实例。在此基础上,国内有学者对贝娅特?科勒—科赫的4种治理机制做了进一步的诠释,归纳和概括出其中的主要特征(见表3)。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主义、多元主义、法团主义治理机制主要适用于某个民族国家或行政区政府,而网络主义治理机制则适合于特定的跨国或跨行政区的区域共同体。这些特征也与上文分析的区域公共管理的主要特色并无二致。

(三)制度基础的建构:从“国家简单化”管理到“国家精密化”管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区域公共问题管理的制度基础非常薄弱。由于尚未建构起适应区域公共问题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体系,政府对区域公共问题的管理仍沿袭“国家简单化”的思维观念和方式手段。所谓国家简单化管理,是指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下,由于国家官僚的极度理性而设计的一种“假、大、空”式的公共问题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逻辑下,政策具有随意性,制度设计严重脱离实际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和问题的针对性。简而言之,国家简单化管理,就是官僚在过分自信的情况下滥用国家权力,对复杂的社会公共问题做简单化处理的一种治理安排[5](P3)。国家简单化的管理制度,难以应对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诉求,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那种“国家精密化”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家精密化管理,是指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官僚,在有限理性驱使下设计的一种缜密、精细、法治的公共问题管理制度。比如以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为例,为了确定结构基金(StructuralFunds)以及其他区域政策工具的受益区域范围,欧盟当局制定了通用的区域体系(NUTS区域)。整个欧盟的区域划分为3个NUTS层次,每个成员国分为1个或多个NUTS-1区,每个NUTS-1区又分为1个或多个NUTS-2区,NUTS-2区又进一步分为几个NUTS-3区。同时,对应落后病、萧条病和膨胀病3类区域问题,至少有3类问题区域划分,即落后区域、萧条区域与膨胀区域。又如,具体到英国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来看,英国把英伦三岛之一也是最重要的英格兰划分为9个标准区域,分别成立9大区域发展局(RDAs)①,在9大RDAs下面又做次级甚至更多层级的区域划分,从而使区域问题的治理变得更有针对性,工具和策略更有可操作性。反观中国或国内的一些省份,区域协调发展政策的制度基础尚较为薄弱,表现在:政策随意性强,没有一种一以贯之的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政策框架;区域的划分非常简单和笼统,而且变动很大,很难真正确定区域政策的受益范围;尚未有相对独立、具有法治基础的专门区域管理机构,等等。

(四)区域政策的创新:从内部政策到区域公共政策。传统上我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只有面向国内或地方的内部政策,缺乏面向国外和区域间的区域公共政策。要进行区域公共管理的政府制度创新,重要的内容还在于实现从内部政策到区域公共政策的转变。

1.国家间政策一体化。政策一体化是指政府有意采取超出国民待遇范围的措施,通过调整、协调或对国家政策和执行机制的相互认可来减少管理体制所带来的市场分割的负面效应。目前,国际上的区域一体化安排(RegionalIntegrationAssociations)如欧盟(EU)、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之间的密切经济关系协定(CER),在国家间政策一体化方面堪称典范。通过国内政策配合、国家标准和规章的协调,以及对外国管理体制和达标评定程序的认可3种模式,国家间政策一体化可以获取丰厚的经济收益,主要是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开放和增加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将外部溢出效应“内部化”、对实行自由贸易的成员方进行补偿的机制等[6](P97)。因此,中国政府应积极参加东盟“10+1”自由贸易区,尽快实现与这些国家的政策一体化目标。2.政治目的下的“次区域”一体化政策。由相邻的若干民族国家或地区结成的“次区域”一体化安排,几个成员国之间实行“俱乐部规则”,可以共同提供国家安全、和平环境、有助于某些社会的政治制度,以及民主价值观的形成等区域性政治公共物品。这种“次区域”一体化政策可以减少邻邦间的摩擦、减缓社会及政治压力、巩固民主与政治制度、提升“弱小政体”的谈判和讨价还价能力,比如中国与俄罗斯以及中亚几个国家建成的“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与东南亚诸国结成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组织等。3.实施区域功能政策。(1)竞争政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政策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建设统一大市场、消除政府间恶性竞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欧盟,竞争政策被奉为单一欧洲市场的第三根支柱,因为它的目的是通过消除一切阻碍、限制或扭曲欧盟范围内自由竞争的行为,保证欧洲统一大市场中公平竞争的和谐有序进行[7](P13)。欧盟竞争政策有着雄厚的法律基础。然而,我国目前的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很不完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7、30条有相关限制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外,很少有其他法律涉及地方政府间竞争和地方保护的规定。因此,要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的合理竞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就必须建构竞争政策的法制基础。(2)区域(地区)发展政策。这一政策旨在协调区域发展,减小区域间的发展差距。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区域政策必须以坚实的制度基础做保障,比如,欧盟的区域政策有3个必不可少的方面:欧洲地区发展基金(后又发展为包括发展基金、结构基金、凝聚力基金在内的丰富的资金体系)、涉及地区问题的政策机构(主要包括欧洲投资银行、欧洲社会基金、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对各类具有不同程度地区效应的政策予以协调[8](P159)。可以看出,独立运作的基金、专门负责的职能机构和区域政策间的协调是保证区域发展政策有效落实的基础。因此,在区域协调发展事业中,我国政府必须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可云.区域经济政策———理论基础与欧盟国家实践[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

[2][美]约瑟夫?S.奈,约翰?D.唐纳胡.全球化世界的治理[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3][德]贝娅特?科勒—科赫等.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吴志成.治理创新:欧洲治理的历史、理论与实践[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5][美]詹姆士?斯科特着.王晓毅译.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6]MauriceSchiff&L.AlanWinters.区域一体化与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