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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确定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20 14:58:0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固定资产的确定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第1篇

关键词:铁路  企业  固定资产  净残值率  探讨

1 现行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现行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较高,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预计净残值率从5%-6.5%不等。房屋、建筑物、机械动力设备、传导设备、工具及器具、信息技术设备的预计净残值率都是5%,机车车辆预计净残值率5.12%,涵渠最高,预计净残值率为6.5%。预计净残值高,固定资产报废,无法取得预计的净残值收入,有的资产根本没有净残值可回收。造成资产到达规定使用年限后,账面剩余的资产净残值金额较大,形成大量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对清理当期损益造成很大影响。

2 固定资产净残值分析

固定资产净残值的高低取决于资产报废后可回收的现金,也就是清理收入的高低。随着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价格在不断攀升。同类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差距越来越大。以铁路运输企业的机车为例进行比较。

DF4B型机车购入价值是3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15.36万元,DF8B型机车购入价值是7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35.84万元,HXD3型机车购入价值是15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76.8万元,HXD3B机车购入价值是22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112.64万元。预计净残值随购入价值变化很大,DF4B与HXD3B二者的差距达到97.28万元。机车报废后,都是进行解体,按废钢铁处理,由于机车自重变化基本不大,可回收净残值基本相同,差异在2万元以内。由此可见,预计净残值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

从上表可见,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报废一台DF4B型机车产生固定资产清理收入6.72万元;报废一台HXD3B型机车,产生88.64万元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因此净残值对当期损益影响是非常大的。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是非常必要的。固定资产净残值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从公式可以看出,影响固定资产净残值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固定资产原值,即购入价值,二是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从这两个因素看,固定资产购入价值是相对固定的,虽然对预计净残值产生较大影响,但是属于客观的不可控的因素。因此,科学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必须从合理预计净残值率考虑。

预计净残值率是人为估计的,如何确定预计净残值率,首先要考虑固定资产报废后可回收的净残值收入。还以机车为例。从机车的构造看,主要是钢铁,自重相差不大。之所以价格相差悬殊,是因为技术在不断进步。随着产品更新换代,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自动化程度越来越强,因此价格越来越高。随着科学发展,电子产品更新快,淘汰的也快,等到机车报废,这些电子产品已毫无价值,不会带来预计的净残值收入,能带来回收价值的只有那些废铜烂铁。这些废铜烂铁就是预计净残值的计价依据。固定资产残值收入主要取决于废钢铁的重量。

如果单独以固定资产自重确定净残值也是不行的,有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重量,如房屋、建筑物及桥涵等,还有的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与重量关系不大,如工具器具、信息技术设备等。这些无法用重量计量的固定资产是不能用重量确定预计净残值的。我们来研究这些固定资产的构成和净残值回收方式。这些无法确定重量的固定资产,大多数是由钢筋混凝土构成,净残值也只有钢筋部分是可回收的,可以实现残值收入,大部分的混凝土,是没有回收价值的。再看回收方式,要想实现钢筋部分的残值收入,必须对这些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拆除。这些固定资产的清理难度很大,清理支出甚至高出残值收入,预计的净残值还是形成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这些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对损益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3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思考

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目的是要将固定资产价值,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通过折旧合理地转移到产品中,只要折旧方法选择恰当,在计算折旧率时考虑预计净残值并不是很重要。不考虑净残值,在固定资产报废时产生一定的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对当期损益产生一定影响。考虑净残值,但是预计的净残值不合理,会对当期损益造成更大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造成预计净残值一成不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给预计净残值的变更提供了依据。

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有可能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产生较大影响。例如,固定资产使用强度比正常情况大大加强,致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大大缩短;替代该项固定资产的新产品的出现致使其实际使用寿命缩短,预计净残值减少等等。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目前,由于固定资产技术环境和经济环境都有很大的变化,机车的价值从二三百万上升到两千多万,还按固定的百分率确定它的残值,与实际能够回收的残值差距会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对固定资产的净残值进行合理预计,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残值实现的方式确定。如大部分固定资产残值的实现方式是靠出售废钢铁的形势实现的,就以固定资产的平均重量确定其净残值。如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中的机车车辆、集装箱等固定资产,按其平均重量确定预计净残值率;对于清理难度大,实现净残值收入困难的固定资产,可以不考虑净残值收入,预计净残值率为零;工具器具、信息技术设备等固定资产与重量和价值关系都不大的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收入也是有限的,也可以不考虑其净残值,预计净残值率为零。总之,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确定以合理,能够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为原则。

4 按重量确定净残值率的计算

4.1 确定固定资产平均重量。以机车为例:机车平均重量=各型号自重/机车种类数;例如:机车平均重量=[DF4B(138吨)+DF8B(138吨)+HXD3(150吨)+HXD3B(150吨)]/4=144吨。

4.2 确定固定资产残值收入。以每吨废钢铁收入1600元计算: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固定资产平均重量*废钢铁价格。机车残值收入=重量*单价=144*1600=23.04万元。

4.3 确定固定资产平均价值。固定资产平均价值=∑同类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种类。机车平均价值=[DF4B(300)+DF8B(700)+HXD3(1500)+HXD3B(2200)

+……]/4(N)=925万元。N——代表机车种类。

4.4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平均价值机车净残值率=23.04/925*100%=2.5%。

本文只是简单举例说明,目的是要说明一种理念和方法,是对如何更加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一种探讨,谋求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篇

关键字:收费权资产评估,折现率,要数加和

Abstract: earnings as a method for toll collection right of the asset valuation of the practical methods, in the determination process, the discount rate to determine the final profit value have a great impact. Thus in the choice of the discount rate, should according to different economic behavior choice different discount rate. This article from now the discount rate of the two aspects, folded in half now rate are difficult to determine are analyzed, and the reasons for problems will find method for the original discount rate determination content is improved, and for the discount rate sure puts forward more scientific advice.

Key word: toll collection right assets evaluation, the discount rate, to number and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截止到2010年,我国公路里程已达到400.82万公里,其中高等级公路约有330.47万公里。在这么庞大的公路里程之下,高等级公路因建设资本大,回收期长,一般都以收费形式存在于公路领域中。在经济发展与社会需要的推动下,与之权益转让相关的经济行为也增加,这样公路收费权的资产评估也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2008年出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中明确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评估办法应当采用收益现值法” 。从收益法评估公路收费权的数学模型可以看出,折现率这个参数尤为重要。它即使发生微小变化,也必将引起评估值很大的波动。因此,折现率的测定是利用收益法评估公路收费权中的关键处。本文通过研究总结出了收益法中折现率的组成元素,并分析阐明了折现率不易确定的原因,探索性的对其原因给出了一些建议方法。

1 收益法评估公路收费权的数学模型

依据收益法原理,考虑公路收益权资产收益变化的特征。有偿转让一般为20-30年,受未来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准确预测每年的收益实属困难,所以必须寻找在基本模型基础上变形得到的其他实用可行的模型。形成了收益法中的分段法和等比递增法结合的数学模型,如下式:

前期共年(一般15);为正数(且≠)是后期收益逐年等比递增的比率。后期年收益按,,,,规律递增。

从上式我们可知,数学模型中每一项式都含有折现率,由此更能确定研究折现率的组成元素以及成因是非常必要的。

2 收益法评估公路收费权中的折现率组成元素和不确定性的成因

2.1收益法评估公路收费权中的折现率组成元素

为达到转让,受让双方利益以达到转让成功的目的,有必要对折现率认真选取其组成元素。在公路收费权评估中,测定折现率可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折现率=(无风险收益率+风险收益率+通货膨胀率)×风险修正系数

(1)又称安全收益率。一般指当前市场状况下投资者应得到的最低的收益率;(2)是高于安全收益率的额外收益率,理论上说投资必然存在风险,有风险故而应有较高的收益率作为支撑;(3)一般根据我国物价指数加以预测,一般用CPI法,该法现在已经很成熟,无需多虑;(4)风险修正系数,这里为了明确问题计算将参数转移代替,暂将修正系数确定为1来分析其他3个元素,实际中可上下浮动。

2.2折现率不易确定的原因所在

简化后的折现率公式,本文下面针对、不易确定展开分析,总结其原因。

2.2.1无风险折现率不易确定的原因

无风险收益率即安全收益率。在我国,由于国债有国家这块金字招牌,故国债利率被认为是最稳妥的投资方案,但是通过《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可知就其稳定性来说并不乐观。

由短期国债和中长期国债组成的国债,在1998年,2008年和2002年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美国次贷危机和经济体制大改革造成了国债出现明显波动。有以上可知,长期或短期的国债极易受到国际金融的波动,短期国债又极易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影响。再者,在将国债利率做为折现率的一部分考虑时应将其换算成复利。公式需要考虑国债复利率和国债单利率,所选国债利率剩余收益年限三个参数,这样在实际计算时会造成单复利折算上的误差。

2.2.2风险收益率不易确定的原因

就公路收费权而言,风险主要划归为三类:社会风险,自然风险和行业风险。(1)由于政治经济原因引起的社会风险,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很小。但自从2002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力度越来越大,今年俩会期间温总理又提出政治体制改革这样的口号,这些都明确地说明当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正处在大变革中。而基于此情况的社会风险变化很大,若此时我们仍视社会风险很小那无疑犯了墨守成规的错误。(2)基于地震、洪水、雨雪等带来的自然风险,之所以不好确定是由于两方面造成成的:一方面,形而上学的将所有自然风险都因自然灾害是小概率事件而不予考虑,我们要因地制宜的考虑灾害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环境破坏引起全球气候异常频发而在实际中不去考虑显然不是很合理。因此,要结合实际情况看待问题分析自然风险。(3)行业风险相比较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较易形成,而行业风险之所以不好确定是与社会风险休戚相关的。在我国最近十几年里,基于经济体制的成功转型之下,收费公路也得到了飞速发展,被视为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但随着我国收费公路在飞速发展,使得收费公路建设越来越难以控制,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态。就我国收费公路的现状来看,该盲目发展导致了巨额负债的形成,而国家基于经济的发展等考虑,使得收费公路的通行费很低,最终使得行业风险逐渐增加。

综上所述,社会、自然和行业风险在理论上不好确定。在实际中通过概率论的方法测定风险收益率使用近似公式中,用本不易确定的元素来表示会使得风险收益率产生不必要的误差,即使数据准确技术先进也很难消除参考元素选择不当带来的最终测定不准确。

3 针对在收益法评估公路收费权中折现率不易确定提出的对策

在利用收益法评估公路收费权的过程中,考虑到我国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的期限一般是年限较长,一次投资大,市场变化快等实际情况,的确定有效的方法是要素相加法及=安全收益率+风险收益率+通货膨胀率。

3.1无风险收益率测定的改进

通过上面对其不易确定的原因分析可看出,安全收益率不易确定是由原来视为安全投资的国债利率在近些年变动很大引起的,既然如此就应当选取更加稳定的参数来进行替换。目前,投资行业存在四种形式即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这四种投资中基金和股票最不稳定,一般不作为投资主要考虑对象。如果做短期投资,国债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但是公路收费权一般考虑要在长期(20-30年)稳定的环境下且收益又低。通过1998-2010年的各年国债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对比来看,银行存款利率相对于国债率而言更加稳定(此年间基本保持在2%-4%之间),且收益率不是很高。而国债债率在7%-9%之间相对上面银行存款利率高出很多。特别要强调的是在2008年受次贷危机影响中,银行存款显示出比国债更大的仍性,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不是太大。所以,综合考虑应当选择银行存款。

3.2风险收益率测定的改进

在以往测定风险收益率时,通常是利用概率论方法在按近似计算式计算得出,此方法是建立在安全收益率之上的,所以带来的误差会很大。通过上述对风险收益率的分析,本文认为可将风险收益率通过要素相加法来表示,即风险收益率=社会风险率+自然风险率+行业风险率。社会风险应当包括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两方面,本文认为可通过对我国居民进行调查问卷获得信息,主要获取居民幸福指数,将其作为考察内容包含入到社会风险中。再将通货膨胀率作为经济发展的又一参考指标融入社会风险中,但此处的通货膨胀率应当加以适当修正。通过上述两项来确定社会风险率。对于自然风险,我们应当从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地质局等相关局室获取近百年来自然灾害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行业风险率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1)收费公路行业现状分析;(2)现行行业对国家引起的重视程度和当今政府对本行业的一些行业倾斜;(3)准确地对我国有影响的国际社会进行风险评估。

通过上述可得:风险收益率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注意居民幸福指数,政府政策倾斜的测定。尽管参数的加入增加了计算量,但是换来的是准确度提高。

4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当收益法评估公路收费权时,需要考虑的众多因数中,折现率这一参数的测定历来是研究的焦点。本文针对折现率的三个组成部分中的安全收益率和风险收益率进行研究。对影响折现率测定的各种原因加以分析,认为不同的社会背景应当有不同的方法和侧重去测定折现率。得出用银行存款率代替国债率,要素向家来代替原来的与的函数关系式。本文立足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用计算详细来保障准确,将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对折现率进行改进后的定量分析,从而更加适合当今社会的公路收费权测定。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M].2008.

[2]徐海成. 公路经济[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3]左庆乐,徐海成. 收益现值法评估公路收费权的模型选择与参数测定[J]. 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学报,1999,19(3)

[4]胡方俊,曹艳华.公路经营权价值评估中的折现率的测定[J]. 公路,2010,(2).

第3篇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方面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1.依据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所有固定资产。但是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①提足折旧固定资产。②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③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2.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是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扣除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税法上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扣除折旧,而会计准则却规定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符合固定资产条件但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计提折旧;因而对于企业未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上,会计准则与税法上仍然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应对固定资产折旧差异做纳税调整。

二、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成本确认上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1.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差异。在会计核算上,固定资产取得的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税法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但是对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情况下,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在会计核算上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对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区分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均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在信用期间也不存在利息摊销问题。发生的折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例1:甲企业2012 年12 月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一套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设备价款合计900 万,合同约定从2013 年到2017 年5 年内每半年支付价款90万元。假定贴现率10%,购买设备价款现值9000000×(P/A,10%,10)=5530140, 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资本化)519860,假如不考虑安装费和运费,会计上固定资产入账成本6050000;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9000000;假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0 年,预计残值率4%,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68.08万(605 万×9.6%),每年税前扣除折旧86.4 万(900 万×9.6%),固定资产折旧调增金额18.32万,即应调减应税所得18.32万元。

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产生的折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同时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由此可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存在一定差异。税法是按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全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在未来使用期间内分期计算扣除折旧;由此导致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上产生一定差异。

例2:甲公司2012 年6 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套生产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 年,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000 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800 万元。该生产设备公允价值为900 万元。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为5万。该生产设备会计入账价值为805(800+5)万元,假如计提折旧年限10 年,残值率为4%,每年折旧为38.64万(805÷(1-4%)/120×6)元。

按税法规定该生产设备的计税基础为1005 万元,2012 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为48.24(1005×(1-5%)/120×6)万元,会计计提折旧38.64 万,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金额9.6 万,即减少应纳税所得额9.6万元。

三、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上的不一致产生的折旧差异及其调整

对计提折旧方法的选择,在会计核算上并没有限制性条件,企业可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计提折旧方法;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年限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对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只限于以下固定资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对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应按税法规定的直线法计算扣除;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与直线法计算扣除折旧差异,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做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应税所得额。

例3:乙企业2010 年12 月购置电子设备200万,预计使用年限3年,预计残值率4%,该电子设备不符合加速折旧条件,企业每年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计算所得税时按按直线法计算扣除折旧,每年计提折旧与扣除折旧如下表:

2011 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345600,即调增应税所得345600 元,2012 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25600, 2013年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额294400,即调减应税所得额294400元。

以上分析了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固定资产成本以及折旧方法的选择等方面不一致而产生的折旧差异;企业在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时,应对这些折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应税所得额。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理变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中央国有企业于200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通过新旧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来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以期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准确的操作。 

 

1固定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2001年11月21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则改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不定期一个会计年度。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有以下两点变化: 

1.1 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 

这一修改变更了原制度中关于生产企业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需达到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单位价值需达到500元以上的价值量判断的硬性标准,将更多的判断自主权交给企业。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能动性。 

1.2 使用时间要求发生了变化 

新旧准则的“使用寿命”均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但两个文件的区别在于: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由原来的“超过一年”变更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也就意味着,有些设备虽然使用寿命未到一年整,但跨过了一个会计年度的,也可以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例如,某企业某年八月一日购入一台设备,按旧准则规定,它的使用寿命需达到或超过一年,即至少到下一年的八月一日止才能将这台设备列入固定资产核算,但按新准则规定,这台设备的使用寿命只需超过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可列入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变小了。新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也就是说,在旧准则里面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畴的这两类资产在新准则里面不再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畴。所以我们认为,较之旧准则,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上是缩小了的。 

 

3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发生了变化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可分为初始确认和再确认两个方面。初始确认是指取得固定资产时入账价值的确认;而再确认则是固定资产取得后对后续支出、重估价等的确认问题。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计价,只是指对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的确认。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以原值计价,即以取得固定资产并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我们说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取得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在旧准则中,对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原值,要求按照评估确认或者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算。但新准则对此的规定则是,如果有公允价的,按公允价值入账,只有在没有公允价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4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方法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变大了。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损耗、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旧准则规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根据旧准则的这一规定,不用的机器设备是不提折旧的。但新准则规定,机器设备不管用或不用,均提折旧。此外,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寿命及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但新准则强调会计期末对固定资产的预期寿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重新估价,必要时可予以调整。

5固定资产的核算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 旧准则对弃置费用未充分考虑 

但新准则对某些行业的固定资产预设了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旧准则原来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新准则在考虑弃置费用的前提下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财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要特别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只有电厂等特殊企业才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 

第5篇

改进之一:明确了固定资产准则的适用范围

固定资产准则改进前,对于不适用固定资产准则的项目有过规定,但不甚明确。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准则指出,固定资产准则不适用于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由农业国际会计准则规范),也不适用于矿产权以及诸如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资源等矿藏,但适用于用以开发或维持与生物资产、矿产权和矿藏有关的固定资产。相对而言,这种表述要比改进前清楚。同时,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准则还明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完成后的核算不适用固定资产准则,但固定资产租入之后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建造或开发却应适用固定资产准则。

改进之二:改进了后续支出的确认标准

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支出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取得时发生的支出,二是取得之后发生的支出,即后续支出。其涉及的会计核算问题主要是哪些支出应资本化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固定资产准则改进前,对于后续支出的确认有过规范,但采用与取得时所发生支出不完全一致的确认标准。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如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估计的绩效标准,那么这些后续支出才能增加相关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标准则是与固定资产项目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这与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中的资产确认标准是一致的。正因为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对后续支出所规定的确认标准与概念框架的“精神”不能保持一致,同时还因为该项规定本身在实务中不易操作,所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考虑对固定资产国际准则进行改进时,决定将后续支出的确认作为关键点。

尽管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将所有后续支出确认标准统一到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标准(也称一般确认标准),但在改进过程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曾有过其他设想,即将后续支出区分为替换或换新性支出和非替换或换新性支出。这个设想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于那些非替换或换新性支出仍然沿用与改进前准则基本相同的确认标准,将会导致诸如“修理和维护”支出资本化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并随后予以折旧的问题。这显然也不是理事会的初衷。

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取得后发生的日常服务费用,通常与修理和维护相关,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有些固定资产定期更换的部件(如飞机的内部装置、锅炉的衬层等),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的一般确认标准,那么应在发生时计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当然,不怎么频繁或不重复发生的替换,如建筑物的内墙替换(如重装修),其确认原则也是如此。被替换或换掉的项目随之应予以终止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对定期的固定资产重要检修费用的确认,也要求企业参照一般确认标准。只有符合确认条件,才能予以资本化。

改进之三:更明确了固定资产的成本构成

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对哪些支出应构成固定资产的成本作了相对原则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很好地指导企业的实际。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在这方面有比较大的“进步”。第一,明确指出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其购买价(包括进口关税、不可返还的购货税,但不包括商业折扣和回扣)、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的费用,以及资产拆卸费、搬移费和场地恢复等的初始估计金额;第二,列举了上述“可直接归属”费用的例子;第三,明确哪些费用不能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何时应停止将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第四,特别明确了固定资产建造前发生的临时性经营收支不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时,确认和计量资产拆卸费、搬移费和场地恢复费相对比较困难。在此次改进项目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考虑过提供更多的指南(美国FASB有专门的准则涉及这个问题),但囿于改进项目的“有限性”,只能涉及一个问题,即,固定资产项目的成本中是否应包括资产拆卸费、搬移费和场地恢复费的初始估计金额(因企业使用该项目而产生)。相关的其他问题则暂时不能涉及,比如已确认负债初始估计金额的变动、已确认负债利率变化的影响、企业在取得资产项目时不曾面临但之后因法律变化而需要承担的负债金额,等等。理事会认为,对于固定资产项目而言,其购买时应承担的义务与其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就其潜在性质和与该资产的联系上性质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讲,拆卸费、搬移费和场地恢复的初始估计金额应包括在资产的成本中,而且不受固定资产期末计量是采用历史成本还是重估价属性的影响。

改进之四:改变了非货币易取得资产的计价方法

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对于通过非货币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如何计价有过规定。即,同类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非同类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上述规定的理由在于,同类资产交换中,资产的盈利过程尚未终结,因而不能实现任何相关的利得或损失。问题在于,如何才能认定所换出资产在性质和价值上具有“类似性”?此外,对于上述规定,各方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第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概念框架,资产交换过程中是否确认收益并不依赖于所交换的资产是否“非同类”;第二,收益并不必然在盈利过程终结时赚取,况且在某些情况下,确定盈利过程是否终结带有随意性;第三,通常情况下,无论固定资产采用何种基础期末计量,利得确认不会推延到资产交换之日;第四,不要求区分同类和非同类交换,可以提高资产购置计量的一致性。

为此,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规定,通过交换非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组合取得的固定资产项目应以公允价值计价,除非交换交易缺乏“商业实质”(commercial substance),或所换出或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如果属于后者,那么换入固定资产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

哪些交换交易才具有“商业实质”?理事会认为,企业应通过考虑交换交易的未来现金流量因交易而变化的程度来确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便可认为交换交易具有商业实质:第一,取得资产的现金流量结构(风险、时间和金额)不同于转出资产的现金流量结构;第二,该交换交易所影响的营业(portion of the entity's operation)的实体个别价值(entity-specific value,即企业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资产的使用寿命结束时予以处置所获得现金流量的现值)由于该交换交易而变化;第三,相对于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以上第一或第二所指的变化“差异”是重大的。

为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美国FASB决定在非货币易会计处理上作相应改变。在FASB最近公布的一份对APB第29号进行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规定进行修改的一系列建议。首先,明确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只有在转让方对所转让资产不再持续介入,以致于资产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转出时,才能认定为是一项交换交易。第二,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原则的设计,由以“类似”为基础转为“商业实质”为基础。具体而言,非货币易的核算应基于所放弃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了减值损失),而不是其公允价值,除非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一是所放弃或所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合理限定的范围内不能确定;二是交换交易是为方便对客户的销售,这主要是指某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将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财产,与另外的、在同一经营领域的企业交换将予出售的产品或财产,其目的在于方便对客户的出售而非方便交换交易的双方;三是交换交易缺少商业实质。如何认定某交换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并不是简单的问题。不过,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看来,比起原来的APB第29号所要求的对“类似”或“非类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判断的难度而言,判断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要容易和可操作些。实践的结果如何,现在下结论可能为时过早。

改进之五:强调采用重估价作为计价基础应以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为前提

固定资产国际准则改进前和改进后在固定资产确认后允许采用何种计价基础方面并没有重大不同。但是,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认为,只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才可以采用重估金额对某类固定资产进行期末计价,重估价即为重估日被重估项目的公允价值减去后续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准则中,重估金额的采用并不依赖于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值得说明的是,对固定资产是否可以采用重估价进行期末计价,以及采用哪种计量属性作为计价选择,是一个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协调的问题。有关的协调正在进行当中。

改进之六:强调按构成成本重大程度将固定资产拆分开来折旧

按构成成本和是否可区分来看,一项固定资产往往可以看作是由若干细分的项目构成。比如,一架飞机可能由机壳、引擎和其他部分组成。这些细分的项目如果从成本是否重大、是否可区分来看,都可以作为单独的固定资产。由于折旧方法的选择应依赖于企业消耗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方式,因此对整架飞机采用一种折旧方法就不是最好的选择。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没有在这方面作出任何规定。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项目中那些相对于总成本而言显得重大的部分应单独予以折旧。自然而然地,那些成本相对不重大的项目可以合并起来予以折旧。

改进之七:明晰了残值和折旧期相关的概念或事项

在成本模式下(即固定资产期末以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后的余额列示),在确定应折旧金额时为何要扣除残值?这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考虑固定资产准则改进时所遇到的问题。有人认为,此为了反映“净成本”概念;另有人认为,此为了反映经济实质,即当预期资产的价值增加大于减少时,停止折旧。理事会没有完全采纳以上两种观点,而是认为,既然折旧是一种成本分摊技术,那么预期资产价值的增加不表明不要折旧。基于这样的理念,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将残值作了重新定义,即,残值指报告日假定资产已陈旧或已损坏而处置时还能收回的金额。只要残值不超过资产的账面价值,即使其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仍然应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折旧。

对于折旧期从何时开始计算,在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中并没有十分明确。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规定,资产的折旧应从其可用时开始折旧,即达到能按企业管理当局预定方式经营的地点和条件时,就开始折旧;而资产折旧的停止则是资产终止确认时。这样一来,如果不是已折旧完,即使资产闲置或退出使用状态拟处置,也应计提折旧。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3年7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4号(非流动资产的处置和终止经营的列报)就拟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理建议与此不同。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如果某资产符合一定标准,那么它就应被划分为“持有以备出售的资产”,之后它就不应再提折旧。因为隐含于这些资产上的经济利益主要是通过出售而非未来经营实现。如果该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能够成为最终准则,对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又需要再次“改进”。

改进之八:对减值、丢失或损失补偿等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有时,就固定资产发生减值、丢失或损失等,企业可能从第三方求得补偿,并用这些补偿购买或建造替代资产。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在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中并没有涉及,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对此作了规定。总的原则是,资产减值、收到的补偿和随后的资产购买或建造等,应作为单独的经济事项,并单独核算。具体而言,第一,固定资产的减值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退废或处置的固定资产的终止确认应按固定资产国际准则的规定处理;第三,从第三方收到的补偿应在认定为可收到时计入损益;第四,恢复、购买或作为替代建造的资产的成本应按固定资产国际准则确定。

改进之九:对固定资产终止确认日作了明确规定

固定资产的处置可以有多种方式,比如出售、融资租出或捐出。对于处置日的确定,改进前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并没有作较好的界定,因而有可能在实务中出现不同的作法。改进后的固定资产国际准则特别引入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准作为确定处置日的标准,强调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强调现金流入的可能性等。当然,如果固定资产的处置是通过融资租赁来实现的,那么仍然需要遵从租赁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比如售后回租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6篇

关键词:通货膨胀 固定资产减值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着通货膨胀现象的产生,而持续的通货膨胀必然导致大宗商品的价格上涨,其中,大宗商品不仅包括居民的生活必需品和消费品,也包括了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固定资产。随着固定资产重置成本的提高,固定资产减值的后续计量问题也需要重新审视,将通货膨胀的因素考虑到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某企业为例,探析固定资产减值在通货膨胀下的会计核算问题。该企业2007年12月购置的一项固定资产的原价为1,0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4,000元,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2010年12月31日,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其可回收金额为210,000。(居民消费价格指数2008年:105.9;2009年:99.3;2010年103.3;2011年105.4;2012年102.6。)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一、固定资产减值的计量范围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计提和减值准备的确定都是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磨损、或技术更新而导致的固定资产价值的降低。因此,固定资产减值的计量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计提和减值准备的确定。

二、通货膨胀的量化指标及其对固定资产减值的影响

在实践中,一般不直接、也不可能计算出通货膨胀率,而是通过价格指数的年增长率来间接表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最能充分、全面地反映通货膨胀率的价格指数。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也就是CPI,来反映通货膨胀的程度。

受持续的通货膨胀的影响,货币本身的价值不断变化,进而不同时期等量货币的购买力就不同,这颠覆了会计核算中币值不变的假设。因此,物价波动冲击了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的会计基本前提。 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现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对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通货膨胀下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提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大资产,也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投资,是投资就要求回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前期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投入转化为费用,通过与收入相配比,实现企业利润。同时,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增值不仅体现在收入与费用配比的计入企业利润的利润额,还体现在对固定资产投入的那部分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是代替闲置资金的增值,这部分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利得。增设以下会计科目:“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通胀利得”、“累计折旧—原值”、“累计折旧—通胀利得”、“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通胀利得”。

1.不考虑通货膨胀应计提的折旧额:2008、2009、2010、2011、2012年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别为332,000、265,600、199,200、132,800、66,400。

2.考虑通货膨胀应计提的折旧额:第n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第一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二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n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n

2008年应计提的折旧额=332,000×105.9÷100=351,588

2009、2010、2011、2012年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别为279,302、216,389、152,049、78,001

该项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总折旧额=1,077,329

该项固定资产因通胀所获利得=1,077,329-996,000=81,329

3.编制分录。以2008年计提折旧额为例: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 351,588

贷:累计折旧—原值 332,000

—通胀利得 19,588(351,588-332,000)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通胀利得 19,588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通胀利得 19,588

四、通货膨胀下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定

在确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往往是固定资产不发生减值或减值金额很小,因此,应当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将按历史成本为基础核算的账面价值转化为考虑通货膨胀后的账面价值,再与可回收金额比较,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确认。增设以下会计科目:“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通胀利得”、“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通胀利得”。

1.不考虑通货膨胀应确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10年12月31日历史成本下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3,200

2.考虑通货膨胀应确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10年12月31日通货膨胀下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3,200×105.9×99.3×103.3÷1003=220,734

2010年12月31日确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20,734-210,000=10,743

2010年12月31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通胀利得” =220,734-203,200=17,534

3.编制分录。2010年12月31日确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743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743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通胀利得 17,534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减值准备通胀利得 17,534

参考文献:

[1]杜海珍.浅谈通货膨胀下的固定资产价值补偿.沿海企业与科技2010年(5)

[2]陈松伟.通货膨胀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的影响.商业会计2010(5)

[3]肖红.浅议通货膨胀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会计师2011(4)。

第7篇

一、会计确认及计量定义

会计确认至今关于会计确认定义最权威的解释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做出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4年发表的《企业财务报表的确认和计量》中将会计确认定义为:“确认是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类正式地记入或列入某一个财务报表的过程,它包括同时用文字和描述某一项目,其金额包括在报表总计当中。对于一笔资产或负债,确认不仅要记录该项目的取得或发生,还要记录其后发生的变动,包括从财务报表中予以消除的变动。”我国对会计确认定义的研究最有代表性的学者是葛家澍教授。其在《会计学导论》中将会计确认定义为:“会计确认是指通过一定的标准,辨认应输入会计信息系统的经济数据,确认这些数据应加以记录的会计对象的要素。进一步还要确定已经记录和加工的信息是否全部列入会计报表以及如何列入会计报表。”会计确认的标准包括:可定义性。应予确认的项目必须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计量性。具有一个相关的计量属性,可以对其进行稳定、可靠的计量;可靠性。信息反映是真实的、可核实的、无偏向的;相关性。与确认有关的信息能在用户决策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会计计量是用货币或其他量度单位计量各项经济业务及其结果的过程。会计计量的主要特征是针对数量为衡量或者确定物品与食物之间的关系的一种计量标准,会将数额的具体分配状况标注于具体事项,关键是会计计量可以将计量属性的选择和计量单位的确定提出不同看法,作为财会的重要操作环节,会计计量的主要内容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损益等,财会计量的核心是资产计价和资产的盈亏,财会的主要目的也是对资本有针对性的管理和运营,会计计量有三个监控标准:一是同质性标准,这个标准主要是显示会计计量所包含的信息的数量关系和被提示的计量物品和事项的关系,其中存在的数量关系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来保持均衡;二是实证性,会计计量是真实和有效的数据的结合,制定的模型需要采用相关真实数据,提出具有实际性的解决措施,而且不同的会计计量人员可以针对相同的一个事物做出计量研究,得出的结论可以互相佐证,参考;三是计量的一致性、计量的一致性就是讲计量的方法前期与后期需要保持一致,无论是数据还是指标都必须保证真实性。

二、固定资产特征

固定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用来改变和影响劳动对象的固定材料,固定资产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固定资产的持有是为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存在的。企业持有固定资产一般都是为了有效的降低在生产产品、出租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时产生的风险,保证企业的资本多元化,出租和固定资本的关系是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去获得利润从而更好的补充资本累计,房地产属于过度产品而不是企业固定资产,这是在对固定资产的确认中经常被弄错的一项资产。(2)固定资产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和寿命。企业在不断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对其固定资产有所磨损,所以这就造成了企业的固定资产存在一定的使用期限,在这段时间限制的区间内企业的固定资产再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和折旧费用等都会受到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影响。对于工厂的机器来说使用寿命就是判断一个企业产生数量和盈利多少的判定标准,所以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都归类于资本性支出,要根据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收益情况,在其有效地使用期限内尽量转化成费用,不然一旦达到了其最终的使用寿命就会失去价值。(3)固定资产特殊的价值转移方式。企业固定资产属于有形资产并且在长时间的生产活动中都会保持最初的实物形态,不过其价值却会慢慢的被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中。所以,那些不具备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改变其实物形态的、其价值一次性发生转移的流动资产都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4)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进行区分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其具有实物的特征。无形资产是指技术与商标之类的可以辨别和具有一定无形价值的构成体,需要不断的更新和维护才可以保障企业的正常发展,企业应该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件品、维修设备等资产给予一定的管理和核算,针对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市场发展的不同类型做出一定的判断,保障其能够发挥的经济利益和价值的最大化,

三、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的确认除了符合固定资产上述定义、特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固定资产的确认直接关系到该企业的经济利益,所以就要做好对相关的判断工作。如果在确定某一资产是否为固定资产时就先要看其所涉及的相关经济利益有没有流入企业的可能,不能流入企业的话,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固定资产的一切要求,也不能被归类为固定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虽然不是直接的,但其对企业的经营生产却能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企业是否已经掌握了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主要看其是否拥有了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的所有权,其中,固定资产大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或者是资产的使用失误造成的,与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报酬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在其有效的使用期限内所发挥的价值所带来的经济收入和根据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收益情况,在其有效的使用期限内转化成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判断一个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看企业是否拥有了所有权,所有权有没有在企业手中关系到固定资产能不能被算作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某项固定资产所有权虽然不属于企业,但企业却可以控制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权而且可以创造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和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企业,可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来对待。(2)固定资产确认的另一基本条件是为取得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必须能够确切地计量或合理地估计。如果固定资产在能够满足其他确认条件的同时,可以进行可靠的计量,这样就可以对其进行确认,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就不能被确认。而且,企业在购置设备的时候也要做好有效确认,只有那些可以促进企业从其他相关资产中获得有效回报,而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生产设施,才满足固定资产的基本确认条件。而且在固定资产确认时,如果某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使用期限不同或者是给企业带来不同形式的利益所得,那么这些部分就要分开确认为固定资产,这也是其中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8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理变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中央国有企业于200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通过新旧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来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以期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准确的操作。

1 固定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2001年11月21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则改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不定期一个会计年度。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有以下两点变化:

1.1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

这一修改变更了原制度中关于生产企业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需达到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单位价值需达到500元以上的价值量判断的硬性标准,将更多的判断自主权交给企业。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能动性。

1.2使用时间要求发生了变化

新旧准则的“使用寿命”均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但两个文件的区别在于: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由原来的“超过一年”变更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也就意味着,有些设备虽然使用寿命未到一年整,但跨过了一个会计年度的,也可以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例如,某企业某年八月一日购入一台设备,按旧准则规定,它的使用寿命需达到或超过一年,即至少到下一年的八月一日止才能将这台设备列入固定资产核算,但按新准则规定,这台设备的使用寿命只需超过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可列入固定资产核算。

2 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变小了。新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也就是说,在旧准则里面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畴的这两类资产在新准则里面不再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畴。所以我们认为,较之旧准则,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上是缩小了的。

3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发生了变化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可分为初始确认和再确认两个方面。初始确认是指取得固定资产时入账价值的确认;而再确认则是固定资产取得后对后续支出、重估价等的确认问题。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计价,只是指对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的确认。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以原值计价,即以取得固定资产并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我们说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取得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在旧准则中,对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原值,要求按照评估确认或者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算。但新准则对此的规定则是,如果有公允价的,按公允价值入账,只有在没有公允价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4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方法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变大了。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损耗、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旧准则规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根据旧准则的这一规定,不用的机器设备是不提折旧的。但新准则规定,机器设备不管用或不用,均提折旧。此外,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寿命及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但新准则强调会计期末对固定资产的预期寿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重新估价,必要时可予以调整。

 

5 固定资产的核算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旧准则对弃置费用未充分考虑

但新准则对某些行业的固定资产预设了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旧准则原来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新准则在考虑弃置费用的前提下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财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要特别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只有电厂等特殊企业才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

5.2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变化

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盘盈在批准转销前通常是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批准转销后则从该科目转入“营业处收入”科目。按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解利润的可能性。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接着补提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举个例子:某企业于2007年7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6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那么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9,80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2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020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6,18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6,180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s].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