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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16 17:13:40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第1篇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财务收支审计的深化,是经济效益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的审计方式。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界定为: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这是国家从机制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经济责任审计也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但在实际工作中,经济责任审计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经济责任审计的积极意义、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基层干部管理中的作用进行初探,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积极意义

1.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评价,为干部管理部门管理、考核和使用干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为基础,证明领导干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等情况,有助于深入了解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2.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济责任审计把揭露问题与规范管理、促进改革结合起来,有利于督促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预防与惩治相结合,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通过监督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易发问题,如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和资金使用权,把查处案件与促进整改、完善制度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遵纪守法意识,较好地发挥了惩治和防范双重作用。

二、当前基层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先离后审,加大了审计决定执行的难度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当遵循“先审后离”的原则。但在近年来的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干部职务的变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是非常敏感的问题,一般人不可能先知道,由于种种原因使“先审后离”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执行。离任者己离岗,接任者也已经到位任职,有的离任者人走了好久才进行离任审计,时过境迁,审计只能对离任者进行追溯性的审计。审计中,审计对象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都能接受,但涉及到审计处理处罚时往往有较大的抵触情绪,认为前任发生的问题要由现任领导承担,有替别人受罪的想法,这种“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普遍存在,给审计处理处罚带来了很大难度,违背了审计执法监督的客观公正和严肃性,达不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2.先离后审,降低了干部监管的公信力

对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前的审计,是一种权力制约机制,也是客观评价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个有效途径,最终为组织部门提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目前普遍存在的这种先离任后审计,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讲,已经大大降低了考核、监督的意义,给群众还会造成为了得到评价和为了任用干部时而委托审计部门走形式的误解。同时,在审计中如查出被审计领导应负责任的问题,有时也会因为责任人已提拔任用,考虑干部监管的公信力而一定程度上降低处理处罚力度,影响了对干部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突然性的委托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存在较大的矛盾

目前领导干部的提拔调任,大多是经组织部门考核,党政班子研究,公示通过后任命,通常是呈批量进行,且常有硬性时间要求,形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集中的局面。同时,由于审计对象的不确定性,绝大部分是在审计对象已经离任,才通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造成了任务安排上的临时性,影响了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计划性,而且有时离任审计限定审计时间,审计结果要得急,致使审计环节难以衔接,很多时候只好暂停手中正在进行的计划性审计工作,先去完成临时交办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如果与计划内时间性也很强的审计项目冲突,那么在有限的时间内,审计重点难以把握,审计内容难求深,求准,评价也很难做到全面,直接影响了审计质量,也给审计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审计风险。这种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中的作用

1.监督关口前移,扩大任中审计比例

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要通过坚持“任中为主、逢离必审”的工作思路,不断提升任中审计的比例,旨在通过开展任中审计,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变领导干部的事后审计为事前防范,注重从体制上、制度上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把存在的问题尽量解决在萌芽状态,以弥补“先离后审”的不足。

2.以联席会议为平台,提高审计结果的利用水平

经济责任审计不是审计一个部门唱“独角戏”,而是要尽可能地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我区已于2006年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区财政局组成。2008年新增了区检察办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日常工作中,要以联席会议为平台,定期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的进展情况,对重大审计项目查出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进行讨论研究,进一步增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更好地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水平。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第2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定义

通常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的审计。通过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包括对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验证,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应负责任的界定和评价。

具体到商业银行领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及履行职责情况,经营决策和管理行为,所在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审计和评价。

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定义

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适用于具体承办业务的关键岗位人员。其主要包括关键岗位的界定、强制休假和离岗审计的定义。

(一)关键岗位: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具体岗位需各商业银行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定义和分类。

(二)强制休假: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同时对其进行离岗审计的一种制度安排。

(三)离岗审计:离岗审计是指各级机构在安排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期间,组织对其履行岗位职责、经营管理活动既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等情况实施审计的行为。

(四)经济责任审计与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联系和区别

正如前文所说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扩展和特殊形式,其本质上仍然是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其审计对象、审计方式、适用范围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略有不同。一是审计对象较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更广,既包含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承担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二是审计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传统经济责任审计更多地是指管理人员任职期满即将离职或在任职期间需接受履职考核情况下开展审计。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则是针对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时间较长但因某些原因还不能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的情况下,为防范风险安排其离岗休假并对其工作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关键岗位人员还需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对于已按期正常轮换岗位的关键岗位人员是不需要进行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审计方式和范围略有区别,对于承担管理责任的的关键岗位人员其审计内容和范围应与传统经济责任审计一致。对承担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其审计内容和范围与其工作职责相一致,不涉及各类管理指标等内容,审计内容和范围相对单一。

三、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对象的界定

在明确了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基本定义后,要进一步实施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就必须对审计对象进行界定。从字面上理解,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审计的对象自然是关键岗位人员,从上文的定义中可以归纳为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由于各商业银行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不尽相同,所以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也存在区别,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主要包括:一是一级(直属)分行正副行长、二级分行行级负责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是二级分行以下各级机构负责人;三是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岗、上门收款岗、上门服务岗、经办行密押员、经办行密押主管、对公客户经理、个人客户经理、消费信贷调查岗、值班经理岗、财务核算岗、事后监督中心经办、业务处理中心资金清算岗、对账中心经办、现金营运中心主任、现金营运中心库管员、打卡岗位、空白卡保管岗、作废卡保管岗、已制客户证书管理岗、落地及可疑指令处理岗等。其中一和二可理解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承担更多的是管理责任,故对这些人员的离岗审计基本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因为更多的是承担一种业务经办直接责任,因而通常采取较为特殊的离岗审计。

四、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实施方法

关于如何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强制休假离岗审计,不同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实际有着不同的组织程序和审计方法。本文还是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重点阐述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实施流程。

(一)审计的组织实施。在中国工商银行,关键岗位离岗审计工作主要由人力资源部门和内控合规部门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每年年初各级行人力资源部门需根据本行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情况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离岗审计对象人选计划,并通知内部审计部门组织离岗审计;内控合规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相关审计通知后负责离岗审计的组织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则视需要协同内控合规部门实施离岗审计工作。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在中国工商银行,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离岗审计主要以该关键岗位的内控管理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为依据,一般情况下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执行本岗位相关内控管理规定的情况以及履职时限内所经办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具体内容还需依据不同岗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主要风险点分别确定。

(三)审计的流程。在中国工商银行,关键岗位人员的离岗审计一般遵循以下流程。一是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相应内控合规部门组织离岗审计;二是由内控合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成审计组,或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人;三是审计组以被审计对象所在岗位内控管理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为依据,编制《离岗审计方案》,经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四是开出《离岗审计通知书》,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并确认审计事实,五是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最后是由主管行长签发和发送审计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整改。

五、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虽然已经开展了多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积累了较多经验。但在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这一较为特殊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制约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

(一)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对象较多,涉及范围广,审计工作量大。作为一家内控严密的商业银行,设置的关键岗位通常较多,从事关键岗位人员也相对较多。客观上导致审计对象的多样化。以工商银行为例,除去一、二级分行行级领导岗位,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以外,还有运营类、营销类等20多个不同类型的关键岗位,其中光对公、对私客户经理的从业人员数量就已十分庞大。因此,理论上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对像相比以管理人员为主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要多出很多,客观上加大了审计人员的工作量。

(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缺少统一、有效的评价指标,审计质量较难把握。由于商业银行关键岗位人员一般分为各分支机构承担管理责任的人员和承担业务经办直接责任的岗位人员两类。前一类人员的离岗审计即是传统的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内容、范围、评价指标等均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固定模式,审计工作可以按图索骥,能够较好的把握审计质量。后一种类型即为本文重点探讨的适用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关键岗位人员。这类人员众多,涉及营销、运营、操作等不同工种,对于这类人员的审计还未能形成统一的审计评价指标,也没有相对标准化的审计模式,对审计质量不易把握。例如对客户经理的审计、对大堂值班经理的审计,除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了解外,很难找到其他评判标准,再加上商业银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未能完全标准化的情况下,审计工作更难以规范。

(三)基层审计人员素质、力量较为薄弱。当前,商业银行的审计工作基本采用“分层审计,下查一级”的模式。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审计一般以承担较多经营任务的基层支行开展。由于要承担各类经营任务,支行审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一般较难得到保证,独立性也相对较弱、缺乏专业审计人员,从而给基层支行的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离任审计过程中各职能部门较难充分协调。

按照现有的管理办法和惯例,商业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一般由人事部门根据岗位轮换计划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有审计部门单枪匹马实行审计。由于各部门审计、考核和调查的组织形式和考核标准不一致,在时间上往往不能统一进行,从而造成审计工作不充分。

六、完善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鉴于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存在以上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结合工商银行近年的审计实践,提出一些完善该类审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一)结合商业银行运营管理实际,完善关键岗位设置,建立规范的轮岗机制。由于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前提是关键岗位人员未能按照要求进行轮岗。因此,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实际,科学合理的设置关键岗位,建立规范的轮岗机制是减少审计工作量的有效方式。商业银行需定期更新完善关键岗位目录,做好人员储备,每年制定轮岗计划并认真执行,对于客户经理等营销岗位则应定期更换其服务对象,实施“轮户”管理,从而大量减少需开展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的对象。

(二)建立标准化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推进关键岗位人员工作质量评价规范化。由于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审计缺乏标准和评价指标。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对本行的所有岗位进行梳理,制定统一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同时梳理关键岗位操作过程中的风险点,将关键岗位的工作流程标准化,以流程图的形式进行固化。如此,审计人员则可以按照标准化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对相应风险点的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分析,从而保障审计规范,提高审计质量。

(三)加强对基层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由于基层审计人员素质、力量较为薄弱。为保障基层行的审计工作质量除需加强人员保障外,还必须加强对基层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上一级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基层行审计人员的理论修养。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要有计划的征调基层审计人员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审计水平。另外,上级行审计部门应考虑制定并下发类似于《经济责任审计手册》等内容的指导意见,指导基层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第3篇

【关键词】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必要性 难点 对策

2010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指出:“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说明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都是必不可少的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形式。目前各高校都在不同程度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但大部分学校只开展了离任审计,而未开展任中审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作为寓监督、检查于服务中的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应积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将离任审计的事后监督变为任中审计的事前、事中监督,较好发挥审计的预警和预防作用。

一、高校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一)是提高工作计划性的需要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是受校党委组织部门的委托开展审计,当出现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辞职、退休等事项的时候才可能安排审计,但由于这些事项相对敏感且属于组织机密,党委不可能过早地向审计部门透露太多信息,审计部门也就不可能在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前具体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量,只能初步制定一个控制数,由此对全年的整体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后,审计部门可根据当年的审计资源、审计重点、领导干部任职时间长短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年初即可确定审计任务,合理确定全年计划的总数量。而且,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将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与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避免了重复审计,节约了人力成本,提高了审计效率,从而全面提高了年度工作计划性。

(二)是考评领导干部的需要

经济责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既对事又对人,其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着“先离后审”的现象,导致大多数领导干部任免前没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方面的考核力度势必有所降低,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为干部考核提供依据的作用。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可以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提供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动态信息,而且可以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参考依据,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考察、选拔任用干部,杜绝了领导干部“带病上岗”、“带病履职”、“带病提拔”等问题,避免了选人用人的失察失误现象,完善了干部考核、监督、评价、任用机制。

(三)是提高离任审计效率的需要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比较而言,影响审计效率的因素较多。主要在于:一是审计资源有限,特别是在学校干部换届之年,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项目之多、任务之重、内容之广、范围之大,审计资源与审计任务严重不对称,致使审计人员疲于应付完成审计任务而在追求速度的同时,降低了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二是审计配合度偏低,有部分被审计领导采取应付了事的态度,认为自己已经离任,只要没违法,任职期间的绩效与本人和单位关系不大,有部分接任的领导“新官不理旧账”,认为离任审计是“马后炮”,在配合审计工作的力度上有所降低。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可以在今后的离任审计中简化审计程序、缩短审计时间、直接利用任中审计结果,只对部分未审年度进行补充审计,这样既不断减轻了离任审计的工作量,又有效利用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达到一审多用、一花多果的功效;另一方面,因审计结果直接牵涉到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管理等情况,故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比较关注审计进度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配合主动性较高,有效解决了离任审计“马后炮”、“新官不理旧账”、“审计决定落实难”等弊端,审计效率会大大提高。

(四)是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目标在于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建立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干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意识。勿庸讳言,有些领导干部的犯错误是有故意行为,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进行一些违纪违法行为以达到某些目的,而有些领导干部则是由于对政策的片面理解而导致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他们在动机上并不是故意的,在这种情势下,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进行及时提醒和警容,明确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帮助领导干部纠正认识上的偏差,防止和避免领导干部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犯下错误,促使领导干部增强纪律观念,履行相关职责,防止短期行为,更好地廉洁勤政、求真务实、自我完善,自觉置身于群众监督之下,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防治和治理腐败。

二、高校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

(一)观念存在一定偏差

在有些人的眼中,离任审计已逐步进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但对于任中审计的理解还不够,一方面认为实现任中审计后审计项目增多,查出的问题和离任审计相比不够集中,“至少不够那么醒目”,无法得出完整、有效的审计评价结果,没有实质的意义,同时还耽误时间;另一方面对确定作为任中审计对象,由于宣传不到位和制度上的缺失,容易使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产生种种疑虑,是上级领导对自己的不信任,还是自己有重大经济问题,使审计工作陷于被动。观念上的偏差,势必影响对审计工作的配合和支持,也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增加了新的困难和风险。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第4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内在要求

“全面把握”就是要把所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全部纳入到审计监督的范围之内,都得接受审计。“突出重点”就是根据各地改革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出发,集中精力,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全面把握、突出重点” 是一个事物的二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全面把握”是基础,但更是一种方法、一个过程:“突出重点”是建立在“全面把握”基础之上的监督管理艺术。因此,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和体现审计监督成果的有效途径。

(二)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提高质量、规范行为”的客观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广大干部群众也极大关注。但是,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容易造成离任时间与审计时间难于衔接,产生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二是党委、组织部门调整干部的不确定性,尤其是适逢换届年份,需要审计的对象多、工作量大,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势必影响审计质量。因此,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不仅要有周密的年度计划,而且要有系统全面的长期规划。要改变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被动、滞后的现象,必须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制定规范性条款或机制,通过规定和机制的约束力,使好的制度真正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三)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发挥审计最大效能”的现实需要

目前,多数地方已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选人、用人的必经程序。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审计机关经常遇到审计资源不足与审计任务重、时间紧的矛盾。特别是在基层审计机关,他们不但要保证完成署定、省定、市定以及法定的审计项目,而且要及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在此基础上,还需承担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为避免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有效解决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只有在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现有的审计资源和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分步骤地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才能使有限的审计资源发挥最大的审计效果。

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可行性

(一)不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是不同的

对部门领导干部、地方领导干部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来说,他们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往往与其工作职责相关,但工作职责不等于经济责任。不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存在较大差异。相对而言,党群系统的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很难用经济指标量化的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而负有较大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和自由裁量权的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对来说大得多,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也可以用经济指标来衡量。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从这个角度来说,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类管理是可行的。

(二)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程序,并明确提出了“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按照领导干部培养的规划和计划来编制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离任必审”与“逢任必审”相结合。因为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都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如果说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为全面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创造了条件。那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为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

(三)现有的审计力量基本能满足“任期必审”的要求

在整合资源、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实现“任期必审”是可能的。首先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在充分考虑现有审计力量和经济责任审计特点前提下,对现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筛选归集,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期规划和滚动计划,每年安排与审计力量相匹配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通过几年努力,将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目标是能够实现的。

三、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及设想

(一)突出重点,“逢离必审”

权力并不能带来智慧与觉悟。从理论上来说,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者如果发生腐败的话,其腐败程度取决于他所拥有的垄断程度和自由裁量权及其责任感。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发生在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只有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审计,才能有效减少重大经济犯罪行为。因此,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财政

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领导干部实行 “任期为主,逢离必审”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二)突破数量,提高质量

如果没有一定的数量作基础,审计范围过窄,势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对一般性的经济管理部门按照五年审一次的要求,实行“任期必审,离任抽审”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对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上,加强综合分析,寻找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制度上、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统筹规划,兼顾一般

审计既是一种监督,又是一种服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经营管理、政策执行等行为的审计,来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突出重点,而且要统筹规划、兼顾一般,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威慑力。对党群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采取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将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不留审计监督盲点。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领导干部经济行为过失的“校正器”;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的“推进器”;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警示器”。

四、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与“逢离必审”的关系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与“逢离必审”两者之间存在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关系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实现“逢离必审”的手段和方法:“逢离必审”是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两者互相联系,互相促进。“逢离必审”既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又是一个对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从广义上来说,“逢离必审”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从具体要求来说,“逢离必审”是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会议上对审计机关提出的,从2005年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做到“逢离必审”、“先审后离”;对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领导干部逐步做到“逢离必审”。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正是贯彻落实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主要是为了集中现有审计资源,突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反映较大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监督,做到“逢离必审”。

(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实现“逢离必审”的有效途径

2005年初,李金华审计长在听取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时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是当前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中,对权力运行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时代意义。当前审计工作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问题比较普遍,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是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地方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手段是以查账为主,其目的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虽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有时可能发现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背后隐藏着的腐败问题,但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万能的,它只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手段之一。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只有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对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逢离必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第5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基础和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传统审计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的基础和演变规律,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如此。要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其产生的基础和发展规律。 经济责任审计在萌芽时期,它是与宫廷、寺院、庄园、乃至企业财政审计或财务审计融为一体的。

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多,又集中在王朝统治者、奴隶主、庄园主、寺院以及大商人手中。当财产所有者不能直接管理或经营其拥有的财产物资的时候,就需要委任官吏、专家进行管理或经营的时候,就产生了委托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为了查明受托管理和经营者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其受托经济责任,有无侵欺奸弊行为和虚报账目现象,就需要委任官吏、委托专家通过审计对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业绩进行评价,作为赏优罚劣的依据。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需要是审计产生的基础,已为中外审计界所共识。由于传统的财政、财务审计,多以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对象,然后落实到受托者的经济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融于财政财务审计之中,没有单独作为审计项目提出。由于审计要评价受托经济责任者的业绩,有无弊端,所以必须独立于受托经济责任者及其有关活动之外,须要具有一定独立性、因而审计是具有独立性的客观、公正的经济监督。在《周礼》宰夫的职掌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掌治法以考有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治家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即对造成财产损失、账实不符、弄虚作假者应当受到刑罚;而管理有方,效果突出者,应当受到奖赏。筒言之,宰夫的职掌就是“考其出入,以定刑赏。”我国周代的、审计、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当时在世界居于领先地位,为此受到中外会计、审计学家和学者的赞许。周代的会计、审计等制度对历代王朝有很大。我国历代审计,不仅以被审计单位为主体,查事,而且也对人。特别是对经营财物的官员离任时,都要进行离任审计。有时审计由监察御史实施。在明代的《明会典》中,就有这样的记载:“郎中等官,遇有升迁及吏役满日,一应经手钱粮等卷,本部委司务共同清查明白,方许离任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项奸弊,听部参究。”(引自《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国用部》)

以上足以证明,我国传统审计,在查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同时,还要查明经营财物的负责人员工作中有无奸弊行为。因此,1949年新成立之后,在“一边倒,学苏联”口号的影响下,把审计与资本主义挂钩,延续了战争时期一些“战时共产主义”作法,党政部门和企业单位领导干部调动,仅凭一纸调令,既不检查评价其在任期间业绩的好坏,也不查明有无经济违法行为,结果造成“工厂搞垮,厂长提拔”的恶果,助长了官僚主义和腐败作风,为继任者埋下很多隐患,长期积累,造成很大危害。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试行企业制度过程中,由于实行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的原则,在建立责任制度,要求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清查财产时,对上述隐患有了深刻地认识。因此,一些省市审计机关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支持下于20世纪80年代试行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取得了显著成绩,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和认可。

中办、国办的两个《暂行规定》,把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又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开展了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查评价,共查出食污、受贿、挪用等个人经济犯罪,金额达5.9亿元,审查后被撤职200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470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的1010人。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参照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平调25500多人,提3300多人,免职、降职3800多人。由此可见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业绩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查鉴证,并不是“有罪推定”,而是评价受托经济责任所必须。它应当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的加不断发展,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这就是它发展的必然规律。

二、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中国特征

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在一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一般来说环境是指事物的周围情况和条件,我国《易经》哲理认为:人和一切事物必须适应环境的要求,与相关事物协调发展;又要与其所处时点相适应。即世界是物质的,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这种变化是与时间相一致的。要办成任何事,都不能离开天时、地利、人和,即“天人合一论”。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它所处的环境,即周围情况和条件以及时代的要求。中办、国办的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田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适应了审计环境要求,并具有时代特征。

(一)环境要求: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健全民主法治,推行廉政建设,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健全干部管理体制,加强对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就需从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任职过程和任期满离任进行监督评价。对于干部中的腐败行为,应当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促其廉洁勤政,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而“经济责任审计”是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的审查考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和决策水平,也能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纪。(引自李金华审计长2000年10月26日《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贯彻以法治国的方针,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而逐步推行的。此项审计制度的实施,受到了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和审计署领导的重视。经过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召开了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了近几年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把这项审计工作推向了一个新阶段。一种审计制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如此重视,由五部委进行组织领导,这是由当前的政治环境决定的,是古今中外没有的。我们应当把握时机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经济环境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是以审查评价受托责任者业绩优劣为基础。过去由于经济不发达,管理和经营业务比较简单,经济责任审计也比较单纯。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企业规模扩大管理层次增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权责明确,产权明晰,要求更为严格,市场竞争激烈,要求企业增强实力,不断发展,管理制度的加强,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建立,都为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另外,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增多,事业费支出增大,和公用事业的发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加重,应当具备的管理水平的提高,经济责任指标的建立也为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创造了条件。

(三)环境的要求:社会主义经济是法制经济。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然而由于管理制度不严,也为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经济诈骗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发生不少大案要案,使国家财产,企业资产蒙受严重的损失。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严格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对审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两办”制发的任期责任审计制度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因此,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的任期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是与当前我国法律环境要求密切相关的。它们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审计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着较强的法制约束力,是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力依据。

(四)文化环境的要求:我国文化是在充分吸收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的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文化。它要求我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待一切事物,认识“变异、简易、不易”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共同规律。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也要运用整体现、系统观,从其所处环境研究其发展变化规律,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前领导干部管理要求相适应,与当前法律环境要求相适应,不能要求过高,否则难以达到预期要求,如果过于繁琐,脱离实际,也可能带来一些不良后果。

总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离任审计,由于它能与现代市场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要求相适应,所以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因此,研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健全和完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注意其所处环境的要求,才能更好地把握适当分寸,与各方面协调共事,群策群力,取得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三、责任审计构成要素具有多变性

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在不断变化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新型审计制度,它所包括的审计委托者、审计执行者、被审计者和审查的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逐步健全和完善的。从来看此项审计的委托者,主要是干部管理部门;审计执行者主要指国家审计机关;被审计者指县级以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审查的内容主要指被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从当前情况和今后发展要求来看,均可能不断发展变化,经济责任审计构成要素具有多变性,是客观必然的。

(一)审计委托者:随着干部管理体制的变化、干部管理部门不断有所调整,企业领导干部的选聘有人主张市场化,即由董事会来聘任。随着聘任制的实施,干部聘任和管理体制的变化,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的委托部门和单位也可能不断有所调整。总的原则是,谁管干部就由谁来委托。在委托书中明确审计目标,提出评价标准。在一些非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则应由其董事会委托,或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委托。另外,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责任审计的委托者还有下伸的情况,即对其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指派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审计组织师事务所来担任。

(二)审计执行者(或称受托审计者):根据“两办”制发的两个《暂行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者仅指国家审计机关。而由于离任、调动领导干部较多,特别是在成批任免干部的时候,审计机关由于人手不足,更是难以应付,要按委托部门要求确有实际困难。有时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担当审计。当前主要中介单位是有偿服务,对如何解决审计费的负担,尚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这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三)被审计者:根据两个《暂行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仅指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有些省市已开始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非国有控股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领导人员试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从发展上来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将来有可能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各部门、地区和股份制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所属企业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当然,审计是依法审计,目前还应按照“两办”的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但这并不进行问题研究和对实际工作的探索。

(四)审查的内容:根据两个“暂行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考核。这些内容比古代离任审计审查的内容丰富多了。由于过去官吏管理的钱粮不大多,故由其师爷协助管理就可以了。而政府官员管理的财物要多多了,往往要分设一些部门进行管理,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责任小了,而主管责任重了。当然个人涉嫌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还应由其承担经济责任或责任。另外,对作出的重大决策失误也应承担经济责任。虽然经过数年试行,有些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营责任目标,已有了一些眉目,部分企业已出一些经验,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制还未建立起来。任期责任目标,除两个“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内容以外,尚未提出具体内容,还须经过一定时间,才能逐步总结出来。另外,随着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的变化,环境保护法规的出台,也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的任期责任增加了新的内容。总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审查的内容,随着社会经济、、法律、文化、以及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充实。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间的确定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以任期作为考核阶段,符合我国领导干部聘任制度规定的任职期限,比过去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更为。一般任期为4—5年。如果至第5年离任时审,有,些问题时过境迁,难以查找原因,使得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所以,一些部门和单位实行了“一年一小审;三年一中审;五年一大审。三年任期满者,为一年一小审;二年一中审;三年一大审”。中审、小审一般与财政财务审计相结合,注重查重大决策失误、经济问题和违反法纪行为。大审时,再进行全面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党政机关主要是评价任职期间业绩优劣,而企业领导人员在实行年薪制、期权制和奖励制时,每年还有一个奖罚兑现问题。为了充分发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处理好前后任人员的关系,查明存在的问题,奖罚合理,许多审计人员主张“先审计,后离任”和“先审计,

后兑现“的原则,希望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给予支持。如果急须调任新岗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和经营财物交接,并写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新岗位作为某项职务,审计后,再作正式任职。为此,要有关领导部门制发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提出经济责任目标,作为考核、评价任期责任业绩的依据。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需要三种审计组织密勿配合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风险程度高。根据“两办”的两个“暂行规定”,审计执行主体只能是国家审计机关。由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众多(党政领导干部换届时,更为集中),审计机关人手不足,难以承担。为此,可以考虑由审计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担当此项审计,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再由审计机关对原委托的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提出最终审计报告。至于中介机构的审计费,审计机关无力承担,应由财政部门拨专款,也可将专款拨付人事、组织部门,在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报告后支付。

地方党政机关、大型企业集团都有很多分支机构,如果都由审计机关按规定审查,困难很大,最好由党政机关、大型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各分支机构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作为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党政领导机关,企业集团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的依据,以保证此项审计顺利进行,提高审计效率。三种审计组织密切配合是做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条件,需要得到各部门的支持和三种审计组织的协调。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吸收其他审计的成果

我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形式有,财政审计、审计、企业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等多种审计形式。这些审计审查、评价、鉴证的内容,多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密切相关,并有一定重复。为了避免重复审计,减少被审单位的负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尽量利用其他审计的成果。有条件时,还可以结合进行。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一年一小审,就可以与年度财政、财务审计结合进行。根据审计目标和重点的不同,可以作一些补充审查。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可以与经济效益审计、专项审计相结合,但绝不是简单取代。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到对“人”的处理问题,因此对所查问题必须查清落实,不同于一般的审计鉴证,所以与财政财务审计结合时,不能忽视其特殊需要。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第6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基础和发展规律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传统审计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的基础和演变规律,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如此。要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必须研究其产生的基础和发展规律。经济责任审计在萌芽时期,它是与宫廷、寺院、庄园、乃至企业财政审计或财务审计融为一体的。

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多,又集中在王朝统治者、奴隶主、庄园主、寺院以及大商人手中。当财产所有者不能直接管理或经营其拥有的财产物资的时候,就需要委任官吏、专家进行管理或经营的时候,就产生了委托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为了查明受托管理和经营者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其受托经济责任,有无侵欺奸弊行为和虚报账目现象,就需要委任官吏、委托专家通过审计对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业绩进行评价,作为赏优罚劣的依据。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需要是审计产生的基础,已为中外审计界所共识。由于传统的财政、财务审计,多以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对象,然后落实到受托者的经济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融于财政财务审计之中,没有单独作为审计项目提出。由于审计要评价受托经济责任者的业绩,有无弊端,所以必须独立于受托经济责任者及其有关活动之外,须要具有一定独立性、因而审计是具有独立性的客观、公正的经济监督。在《周礼》宰夫的职掌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掌治法以考有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治家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即对造成财产损失、账实不符、弄虚作假者应当受到刑罚;而管理有方,效果突出者,应当受到奖赏。筒言之,宰夫的职掌就是“考其出入,以定刑赏。”我国周代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当时在世界居于领先地位,为此受到中外会计、审计学家和历史学者的赞许。周代的会计、审计等制度对历代王朝有很大影响。我国历代审计,不仅以被审计单位为主体,查事,而且也对人。特别是对经营财物的官员离任时,都要进行离任审计。有时审计由监察御史实施。在明代的《明会典》中,就有这样的记载:“郎中等官,遇有升迁及吏役满日,一应经手钱粮等卷,本部委司务共同清查明白,方许离任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项奸弊,听部参究。”(引自《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国用部》)

以上足以证明,我国传统审计,在查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同时,还要查明经营财物的负责人员工作中有无奸弊行为。因此,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一边倒,学苏联”口号的影响下,把审计与资本主义挂钩,延续了战争时期一些“战时共产主义”作法,党政部门和企业单位领导干部调动,仅凭一纸调令,既不检查评价其在任期间业绩的好坏,也不查明有无经济违法行为,结果造成“工厂搞垮,厂长提拔”的恶果,助长了和腐败作风,为继任者埋下很多隐患,长期积累,造成很大危害。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试行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由于实行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在建立责任制度,要求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清查财产时,对上述隐患有了深刻地认识。因此,一些省市审计机关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支持下于20世纪80年代试行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取得了显著成绩,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和认可。

中办、国办的两个《暂行规定》,把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又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开展了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查评价,共查出食污、受贿、挪用等个人经济犯罪问题,金额达5.9亿元,审查后被撤职200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470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的1010人。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参照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平调25500多人,提3300多人,免职、降职3800多人。由此可见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业绩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查鉴证,并不是“有罪推定”,而是评价受托经济责任所必须。它应当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的加不断发展,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这就是它发展的必然规律。

二、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中国时代特征

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在一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一般来说环境是指事物的周围情况和条件,我国《易经》哲理认为:人和一切事物必须适应环境的要求,与相关事物协调发展;又要与其所处时点相适应。即世界是物质的,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这种变化是与时间相一致的。要办成任何事,都不能离开天时、地利、人和,即“天人合一论”。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它所处的环境,即周围情况和条件以及时代的要求。中办、国办的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田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适应了审计环境要求,并具有时代特征。

(一)政治环境要求: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健全民主法治,推行廉政建设,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健全干部管理体制,加强对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就需从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任职过程和任期满离任进行监督评价。对于干部中的腐败行为,应当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促其廉洁勤政,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而“经济责任审计”是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的审查考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和决策水平,也能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纪。(引自李金华审计长2000年10月26日《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贯彻以法治国的方针,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而逐步推行的。此项审计制度的实施,受到了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和审计署领导的重视。经过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召开了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总结了近几年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把这项审计工作推向了一个新阶段。一种审计制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如此重视,由五部委

进行组织领导,这是由当前的政治环境决定的,是古今中外没有的。我们应当把握时机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经济环境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是以审查评价受托责任者业绩优劣为基础。过去由于经济不发达,管理和经营业务比较简单,经济责任审计也比较单纯。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企业规模扩大管理层次增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权责明确,产权明晰,要求更为严格,市场竞争激烈,要求企业增强实力,不断发展,管理制度的加强,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建立,都为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另外,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增多,事业费支出增大,教育和公用事业的发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加重,应当具备的管理水平的提高,经济责任指标的建立也为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创造了条件。

(三)法律环境的要求:社会主义经济是法制经济。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然而由于管理制度不严,也为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经济诈骗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发生不少大案要案,使国家财产,企业资产蒙受严重的损失。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严格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对审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两办”制发的任期责任审计制度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因此,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的任期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是与当前我国法律环境要求密切相关的。它们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审计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着较强的法制约束力,是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力依据。

(四)文化环境的要求:我国文化是在充分吸收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的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文化。它要求我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待一切事物,认识“变异、简易、不易”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共同规律。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也要运用整体现、系统观,从其所处环境研究其发展变化规律,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前领导干部管理要求相适应,与当前法律环境要求相适应,不能要求过高,否则难以达到预期要求,如果过于繁琐,脱离实际,也可能带来一些不良后果。

总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离任审计,由于它能与现代市场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要求相适应,所以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因此,研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健全和完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注意其所处环境的要求,才能更好地把握适当分寸,与各方面协调共事,群策群力,取得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三、经济责任审计构成要素具有多变性

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新型审计制度,它所包括的审计委托者、审计执行者、被审计者和审查的内容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逐步健全和完善的。从目前来看此项审计的委托者,主要是干部管理部门;审计执行者主要指国家审计机关;被审计者指县级以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审查的内容主要指被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从当前情况和今后发展要求来看,均可能不断发展变化,经济责任审计构成要素具有多变性,是客观必然的。

(一)审计委托者:随着干部管理体制的变化、干部管理部门不断有所调整,企业领导干部的选聘有人主张市场化,即由董事会来聘任。随着聘任制的实施,干部聘任和管理体制的变化,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的委托部门和单位也可能不断有所调整。总的原则是,谁管干部就由谁来委托。在委托书中明确审计目标,提出评价标准。在一些非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则应由其董事会委托,或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委托。另外,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责任审计的委托者还有下伸的情况,即对其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指派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来担任。

(二)审计执行者(或称受托审计者):根据“两办”制发的两个《暂行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者仅指国家审计机关。而由于离任、调动领导干部较多,特别是在成批任免干部的时候,审计机关由于人手不足,更是难以应付,要按委托部门要求确有实际困难。有时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担当审计。当前主要问题中介单位是有偿服务,对如何解决审计费的负担,尚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这是一个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被审计者:根据两个《暂行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仅指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有些省市已开始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非国有控股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领导人员试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从发展上来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将来有可能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各部门、地区和股份制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所属企业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当然,审计是依法审计,目前还应按照“两办”的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但这并不影响进行理论问题研究和对实际工作的探索。

(四)审查的内容:根据两个“暂行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考核。这些内容比古代离任审计审查的内容丰富多了。由于过去官吏管理的钱粮不大多,故由其师爷协助管理就可以了。而现代政府官员管理的财物要多多了,往往要分设一些部门进行管理,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责任小了,而主管责任重了。当然个人涉嫌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还应由其承担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另外,对作出的重大决策失误也应承担经济责任。虽然经过数年试行,有些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营责任目标,已有了一些眉目,部分企业已总结出一些经验,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制还未建立起来。任期责任目标,除两个“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内容以外,尚未提出具体内容,还须经过一定时间,才能逐步总结出来。另外,随着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的变化,环境保护法规的出台,也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的任期责任增加了新的内容。总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审查的内容,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科技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充实。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间的确定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以任期作为考核阶段,符合我国领导干部聘任制度规定的任职期限,比过去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更为科学。一般任期为4—5年。如果至第5年离任时审,有,些问题时过境迁,难以查找原因,使得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所以,一些部门和单位实行了“一年一小审;三年一中审;五年一大审。三年任期满者,为一年一小审;二年一中审;三年一大审”。中审、小审一般与财政财务审计相结合,注重大决策失误、经济问题和违反法纪行为。大审时,再进行全面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党政机关主要是评价任职期间业绩优劣,而企业领导人员在实行年薪制、期权制和奖励制时,每年还有一个奖罚

兑现问题。为了充分发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处理好前后任人员的关系,查明存在的问题,奖罚合理,许多审计人员主张“先审计,后离任”和“先审计,

后兑现“的原则,希望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给予支持。如果急须调任新岗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和经营财物交接,并写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新岗位作为某项职务,审计后,再作正式任职。为此,要有关领导部门制发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提出经济责任目标,作为考核、评价任期责任业绩的依据。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需要三种审计组织密勿配合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风险程度高。根据“两办”的两个“暂行规定”,审计执行主体只能是国家审计机关。由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众多(党政领导干部换届时,更为集中),审计机关人手不足,难以承担。为此,可以考虑由审计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担当此项审计,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再由审计机关对原委托的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提出最终审计报告。至于中介机构的审计费,审计机关无力承担,应由财政部门拨专款,也可将专款拨付人事、组织部门,在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报告后支付。

地方党政机关、大型企业集团都有很多分支机构,如果都由审计机关按规定审查,困难很大,最好由党政机关、大型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各分支机构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作为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党政领导机关,企业集团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的参考依据,以保证此项审计顺利进行,提高审计效率。三种审计组织密切配合是做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条件,需要得到各部门的支持和三种审计组织的协调。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吸收其他审计的成果

我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形式有,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等多种审计形式。这些审计审查、评价、鉴证的内容,多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密切相关,并有一定重复。为了避免重复审计,减少被审单位的负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尽量利用其他审计的成果。有条件时,还可以结合进行。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一年一小审,就可以与年度财政、财务审计结合进行。根据审计目标和重点的不同,可以作一些补充审查。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可以与经济效益审计、专项审计相结合,但绝不是简单取代。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到对“人”的处理问题,因此对所查问题必须查清落实,不同于一般的审计鉴证,所以与财政财务审计结合时,不能忽视其特殊需要。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第7篇

1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1 重视不够,导致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有的干部管理部门没有真正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中,评价和任用干部时只是在领导干部已经调离或退休后委托审计机关走走形式而已,这种“先离后审”的滞后审计现象,使审计工作失去真正意义。

1.2 认识不到位,增加了审计风险。有的审计机关只偏重于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责任,对一些与财政、财务收支无关的经济活动或事项缺乏监督力度,或者是对一些没有查深、查透的问题盲目定性,对一些与经济责任无关的事项全面评价,在干部管理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方面存在风险。

1.3 审计范围广,增加了审计工作难度。与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相比,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还要对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所以在有限的审计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审计工作难度较大。

1.4 审计结果的运用不规范。一是“先离后审”的滞后审计现象,形成了“审管审,用照用,审用两张皮”的状况。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而审计结果仅是一纸空文,影响了审计部门的地位和威信,失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真正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审计结果的运用不透明。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只对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不公开披露。但干部管理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更是没有明确的标准。

2 改进与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

2.1 提高认识,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效力。经济责任审计适应了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正确行使手中的职权,从源头上扼制和预防腐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即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即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因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2.2 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审计风险。一是推行双向承诺制度,被审计单位要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合同、会议资料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保证不存在其他账外账、“小金库”等;审计组要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审计部门作出承诺,保证其不存在重大疏忽和遗漏。二是统筹运用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分析性检查等方法,综合各种审计证据,以控制审计风险。三是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联系,把了解的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的情况与组织部门掌握的领导干部考核情况有机结合,为深入审计提供线索。四是审计评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审计什么评价什么,对情况清楚、政策法规明确的经济事项,该肯定的肯定、该否定的否定;对于缺乏依据、界限不清的题目,可以采取写实量化的方法予以表露。对于确定的属于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事项,必须分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2.3 深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审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只有审计人员站的高度较高,才能客观有效地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这就要求审计机关要在引进高素质人才的同时注重现有审计人员的知识更新,大力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一是审计机关应当以《国家审计准则》为依据,建立包含审计纪律、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等在内的全面完整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并确保正确执行。二是针对不同职级、岗位和知识结构的人员,实施分层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宏观意识和专业水准,并努力培养熟悉审计业务,同时又了解和掌握工程技术、计算机、法律、经济管理等知识,具有分析、鉴别、判断、协调等综合业务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的需要。三是要加强审计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诚实守信、自重自爱、克己奉公的职业道德观,塑造审计人员正直向上、知耻明志的基本人格,建立一支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具有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谨稳健的职业态度的审计干部队伍。四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有效整合内外部审计资源,增强协同工作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2.4 完善制度建设,彰显审计成果的作用。审计结果的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和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各级干部监督部门应坚持“有离必审,先审后离”和“审用结合,先审后用,不审不用”的原则。“先审后离”的方式可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为组织部门提供干部任免的准确依据,如发现存在经济业务连带责任或因经济活动需要暂时不能离任的可继续留任,对于业绩平平者可以免职或降职;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年度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不仅能达到评价监督领导干部的目的,而且可以将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揭露出来,将它们消灭于萌芽状态,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或少遭受损失。二是建立健全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并逐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将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这样就将审计成果的运用制度化,真正做到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扩大监督范围,让审计结果得到综合运用。力争“查出一个问题,完善一项制度,堵塞一方漏洞”,做到“审计一人、教育一批、规范一片、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孙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陈海燕.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李自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第8篇

关键词:行政机关;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4-0138-02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和内容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行政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对任职满三年或上次任中审计后满三年未离任的领导干部,应有计划地安排任中审计,特殊情况下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党政工作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关注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经济工作职责,推动事业科学发展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和作用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始终致力于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强化制约,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央的一项制度安排。2010年,中办、国办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1年,中央六部委下发贯彻实施意见,对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做出了明确规定。2013年,审计署在工作部署中要求“逐步建立健全以任中审计为主、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内轮审的制度”。

为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干部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1.促进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法纪,依法管理经济,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误带来的经济损失。

2.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促进廉政建设。

3.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可以有效地防止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可以消除经济指标中的泡沫,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不良现象的恶性循环,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4.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离任审计着眼于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也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

三、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审计时效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任职时间长,任职五年、十年的情况都有,最长的已经十多年了。按惯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一般只审最后三年,对领导干部之前若干年的经济责任缺乏有效监督,存在监管漏洞。二是整改落实问题。不少领导干部对前任、甚至前前任留下的问题整改不积极,俗话说“新官不理旧账”,时过境迁,许多事情错过了解决的合适时机,导致问题越积越多,越来越棘手。三是结果运用问题。在干部提拔、调任或者退休之后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滞后于组织部门的人事决定,无法在干部任免和奖惩中提供参考依据。

1.内部控制方面。(1)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对外投资、合同等管理制度;没有制定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未明确需要上级单位审批的重大事项。(2)内控制度未严格执行。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和凭证,逃避内控制度约束;不经过规定的集体讨论程序,由主要领导直接批准支付大额资金;财务印鉴章、支票、支票密码器交由一人保管并在一处存放。

2.预算管理方面。(1)预算执行不严格,随意调整预算。(2)“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不规范。“三公”经费和会议费超标准、超范围,报销手续不全;向所属单位转嫁费用支出。(3)未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以物业管理费名义收取房屋出租收入,逃避上缴规定;自立名目收费或变相收费;有的单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3.政府采购方面。(1)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将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以其他方式采购;不经政府采购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2)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未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政府采购文件缺失,未归档保管。

4.资产管理方面。(1)资产闲置。有的大型仪器设备长期闲置;有的仪器设备使用率低下;有的大量房产长期空置。(2)对外投资管理不规范。未经审批设立经济实体;所投资的企业股权关系与实际投资不符。(3)资产账实不符或者手续不全。有的单位固定资产账账、账实不符;有的单位资金往来账目不清,往来款长期挂账;有的单位土地和房产权证长期未办理落实;有的单位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定期盘点。

5.财务收支方面。(1)支出手续不全。有的单位物品采购、劳务费等开支明细内容不清、发放手续不全;有的汽车维修、汽油费支出无明细清单;有的单位购进耗材后一次全部领用,未建立领、用、存管理台账;有的单位会议费支出无签到表和会议通知等资料。(2)虚假票据入账。有的单位用虚假票据违规发放钱物或者报销费用;有的单位用不合规发票报销办公用品、车辆维修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四、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范对策

一是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好学习宣传,把握好相关要求,营造领导重视、普遍支持的良好氛围。通过会议传达、座谈交流、专题培训等形式,促进党政机关负责人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通过政策解读、业务学习等形式,帮助内审人员和财务人员熟悉掌握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要求。二是加强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对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追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机制。及时总结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审计报告的实用性、审计建议的建设性、审计结果的可用性。研究探索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积极主动运用审计结果。

1.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结合单位实际,细化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开支审核、计收费制约、不相容岗位分离等具体控制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努力构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长效机制。

2.加强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规范预算调整报批手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对“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管理和监督。

3.规范政府采购和基建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避免出现基建和物品、服务采购化整为零、逃避监督的现象,及时办理竣工基建项目资产入账手续。

4.严格资产管理。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固定资产账实相符。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管理责任,定期清理债权债务。

5.规范财务收支。完善财务开支的办事程序和手续,严格审核支出凭据,提高识别虚假发票的能力,真实反映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资金使用的具体走向,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