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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建议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17 16:30:07

离任审计建议

离任审计建议第1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处理和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利用。如果审计结果得不到有效运用将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本文对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到位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建议。

1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到位的原因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拨任用领导干部时的参考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构。目前大多数审计机构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或“先提拔,后审计”,并没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审计结果一般对领导干部任用难以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审计成效。究其根源主要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审计结果利用不到位。审管审,用管用的情况普遍存在。

1.1 审计质量不高,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后,应按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优劣确定不同的评价类别。组织人事部门对评价为不同类别的领导人员应有不同的考核任用取向。但我们过去的经济责任审计中没有把领导人员履责情况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类别,没有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做出可以离任的明确结论。绝大部分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都是较好的履行了经济责任,这样的评价让组织人事部门很难利用。由于审计质量不高,评价笼统,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

1.2 未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审用脱离。虽然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领导人员离任必经的一道程序,但大多是先离后审。组织人事部门想要提拔任用哪个领导人员时也不会先征求审计部门意见。审计机构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领导人员已经在新的岗位上任职。久而久之,经济责任审计大家更关注的是审计结果报告那张纸,就象走过场似的,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审计机构出具审计结果报告,装入被审计领导人员人事档案。被审计领导人员接到那个报告,就觉得对自己任职期间的工作划上了个句号。组织人事部门未真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你审你的,我用我的。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是否真的就影响了一个人的政治前途,对一个人的任用到底起多大作用,起没起作用,没有反馈,没有通报。这种虎头蛇尾的方式,给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和威严打了折扣。

1.3 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利用情况不跟踪,淡化了审计结果利用。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审计机构能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对不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的移交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移送其他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事项,审计机构重视程度不够。觉得在自身风险范围内的事项已经解决,后续问题怎么处理、责任人是否追究不过问、不跟踪,容易造成责任意识淡薄的部门对审计结果报告不重视,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处理不积极,淡化了审计结果利用。

1.4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作用发挥不到位。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作为交流和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问题的议事机构,在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们过去的工作中,虽然也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但均属事后总结。会议也只是对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简要通报和总结,时过境迁,没有人太在意和关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形同虚设。没有利用经济审计联席会议举足轻重的地位,推进审计结果利用。

2 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途径

2.1 审计机构通过提升审计结果报告质量,增强审计结果的利用价值。审计结果报告质量高低取决于三方面,一是查证质量;二是定性处理;三是语言表述。查证事实清楚、责任界定清晰是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关键;问题定性准确、处理合规恰当是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前提;表述简单扼要,形成的审计结论清晰明了,是有效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关键。为通过审计结果报告给其他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撰写审计结果报告应该注意的以下事项。

2.1.1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意见具体、便于利用。

2.1.2 审计结果报告要写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违纪违规问题、问题的责任界定、审计评价等重要内容。审计机构认为应当对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2.1.3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明确评价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类别。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按照既定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履责类别后,必须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明确表明履责优劣的类别。

2.1.4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明确领导人员是否可以离任。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对被审计领导人员是否可以离任必须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明确表述。

2.2 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为交流、通报、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问题,达到有效利用审计结果的目的,通过联席会议,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建立联动机制,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

2.2.1 各成员单位建立相应制度办法,明确审计结果利用程序、方式等。在制度办法中对评价为不同类别的领导人员,要建立基本的价值取向,如对评价为Ⅰ类的领导人员,可以提拔任用;对评价为Ⅳ类的领导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提拔任用等类似规定。

2.2.2 各成员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制度办法执行。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年度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侦查等决定时,要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真正做到审用结合,并定期将利用结果在联席会议上通报。

离任审计建议第2篇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审计,出于领导干部调整的事前保密需要和组织人事政策纪律等多种原因,审计部门很难预先掌握离任审计工作量,无法将其完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容易形成审计任务的不确定性和工作被动。其次,领导干部调整换届时往往“批量”集中,容易造成审计力量有限与人事任免手续办理时间短、时效性强之间的矛盾,影响审计质量,增大审计风险。第三,离任审计的任期范围一般较长,因年代久远、人员变动、信息缺失等因素容易延长审计时间、增大审计难度。第四,离任审计作为事后审计,一方面,对已离任的领导干部约束力相对较弱,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难以挽回;另一方面,接任干部往往抱有“新官不理旧账”的态度,对审计发现问题往往不够重视。因此,以离任审计为主体的传统模式所存在的种种弊端,成为审计部门开拓思路、逐步将目光拓展至任前、任中、离任全过程的一副催化剂,对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形成提出了迫切的现实需要。

二、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实践做法

在积极应对形势需要、不断更新思想理念、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过程中,江苏公安机关逐步形成以“审计免疫系统”论为指导,以监督权力运行为目标,以“任前告知、任中定审、离任必审、结果运用”为主要内容,覆盖领导干部履职全过程的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近两年,江苏公安机关共开展任前经济责任告知1853人次,审计领导干部2621人(基层所队长1878人,占72%),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问责142人次,审计总金额246.71亿元,发现违纪违规金额6956.3万元,提出意见建议4062条,99%被采纳,江苏公安“廉洁警队”建设在审计工作的保驾护航下稳步推进。

(一)任前告知

任前告知是对领导干部履职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的起点,是将经济责任审计由事后审计发展到事前预防的根本变革,是江苏公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创新。实施任前告知,由审计部门在领导干部正式任职30日内,根据政工人事部门的委托,用书面形式,将应当履行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及评价标准告知新任领导干部本人,同时针对新任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理解和认识上的困惑给予专业解释。在具体实践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进行分类告知。针对不同层级、不同警种的领导干部,量身定做不同的经济责任告知书进行分类告知。告知对象主要分为: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基层科、所、队主要负责人,公安保留企业主要负责人,被临时委任为重点建设、重大投资等项目建设和审批的负责人等。二是把握告知时间。为使领导干部在接受告知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告知内容,在实施告知前要给领导干部一定时间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熟悉和了解。三是规范告知程序。要以书面形式当面送达告知书,并给予充分的专业解释,同时要求被告知对象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其经济责任。实施任前告知对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在领导干部任职初期就告知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对其今后履职有较大帮助,发挥了审计咨询服务的作用。二是以任前告知的形式,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起点提前,尽早给领导干部敲响警钟,起到预警预防的作用。三是通过书面签收并确认知晓的形式,增强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四是明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评价标准,为今后开展任中审计打下基础,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2008年,江苏省公安厅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暂行规定》,对经济责任告知工作进行制度规范。近两年,江苏公安机关共开展经济责任告知1853人次,告知对象已从部门领导发展到基层所队长和专项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省公安厅审计处连续两年利用全省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队)长首任培训平台,向参训所(队)长集中开展经济责任告知。先后有1600余名来自基层一线的所(队)长们集体接受告知,普遍感到收获很大,有效增强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经济责任意识。

(二)任中定审

任中定审,是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审计部门定期地、有计划地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任中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形式,是在离任审计基础上的发展和创新,弥补了离任审计的不足,必将在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中占据主导地位。在具体实践中,重点把握三个环节:一要实行审计计划管理。由政工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年限情况,会商审计部门综合考虑公安工作实际及审计业务量,提前规划下年度审计任务,经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后制定审计计划草案,再报请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审计部门纳入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要合理选择审计对象。应关注以下几类领导干部:负有经济责任且任职满二年,尚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经征询纪检、监察、督察、及政工人事等部门,有经济违纪违法举报线索的;纪检部门认为需要审计且提出审计委托的。三要突出抓好审计重点。要将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及相关效益、执法活动财物管理情况以及廉政建设情况等五个方面内容作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任中审计的特殊形式,使审计部门可以按事先计划科学安排,有条不紊地履行审计程序,更好地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和规避审计风险。任中审计将任期“分隔”成若干阶段,缩短了审计期间,缩小了审计范围,易于核实取证。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任中审计是一项事中监督工作,同时具有服务性,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警示干部,为其今后任职履责提供服务保障;另一方面,被审计领导干部尚在任期内,审计目标与其管理目标同向同步,因而能够更加积极地面对审计结果和建议,更好地规范管理、提质增效。近年来,江苏省公安厅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审计队伍实际状况,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既要全面覆盖,又要突出重点”的要求,将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全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规定每年任中审计数不低于经济责任审计总数的40%,有效提高了任中审计的频度和密度。同时,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按工作性质、岗位特点、部门规模、资金大小等,有重点地开展审计,对重点对象做到两年审计一次。近两年来,江苏公安机关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1234人,占全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的47.1%,审计总金额达82.52亿元。

(三)离任必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在领导干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以及调整分工等事项后,审计部门对其整个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价。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是公安机关党委领导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是新旧领导顺利交接的有力支撑,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具体实践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审计重点:一是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重点关注是否严格按议事规则集体决策、集体理财,是否建立健全完善的、可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费投向投量是否正确,保障重点是否突出,经费开支及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纪律等。二是基层所队长,重点关注经费收支情况,“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管办分离”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赞助款、外单位案件协办款管理情况,执法活动财物扣押、追缴、移交、退还、转罚没等环节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此外,还需关注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任期内有无办公用房,技术用房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等工程建设项目,有无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是否有历史性债务等其他遗留问题等。从江苏公安审计实践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完善了人事管理制度。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成为其管理考察干部的重要手段和参考。二是规范了离任交接程序。离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家底予以确认,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有利于继任者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三是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审计,对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的给予肯定;对存在问题、性质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公开问责;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有力促进了队伍廉政建设。十多年来,“领导离任必经审计”的意识已经在江苏公安机关牢固树立、深深扎根。绝大多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从过去不了解审计、抵触审计,已经变为积极配合审计、主动要求审计,离任审计结果成为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总结的重要内容。仅近两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达1387人,离任领导干部接受审计率达100%,审计总金额164.19亿元。(四)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具体表述、综合评价及意见建议。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能否得到正确处理和运用。江苏公安审计部门突破“先审后离”还是“先离后审”的固有矛盾,重点在推进结果公开、深化协作配合和创新机制保障等方面下功夫,鼓励基层探索,推广成熟经验,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在具体实践层面,重点把握三方面工作:一是推进结果公开。2005年出台的《江苏省公安厅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或通报”。以此为依据,厅审计部门先后将多名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内部以会议形式通报,接受民警监督,取得较好反响。2013年6月,新出台的《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再次强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快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进一步指明方向。二是深化协作配合。一方面,加强与政工人事部门的信息沟通,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工作中,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建立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移送机制,以及审计整改跟踪督查机制。三是创新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较为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警务保障、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公开问责小组,邀请被审计单位民警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经过公开质询、民主评定和综合审定等三个环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公开问责。此外,为了加强审计结果的转化运用,江苏公安审计部门还将问题落实整改作为一项长效机制抓紧抓实。《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于收到审计报告6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审计处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逐单位回访、逐问题过堂,对审计问题不整改、不落实的被审计单位,一律上报厅党委进行通报。各地市公安机关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建立了审计整改联动制度,齐心协力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需要强调的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制度是来自基层公安机关的实践创新。2008年,江苏宿迁市沭阳县公安局率先推行该制度,将审计监督与推进公安机关民主政治建设有机结合,提高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公开化、民主化程度,有效维护了广大民警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了广大民警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制约的内在动力。近五年来,在省公安厅的大力推广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已经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一环,累计开展问责350多项,充分发挥了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和管理中的综合效应。

三、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保障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既是经济责任审计各环节间有机协调的运转机制,也是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实施的规范流程,在其高效运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相关配套的体制、制度和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必不可少。

(一)“一把手”负责的领导体制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党委领导的重视支持。多年来,江苏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直在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由党委成员直接分管,通过召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等形式,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困难。今年4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省公安厅成立了由“一把手”为组长,厅纪委、政治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公安厅在全省公安机关迅速推广成立领导小组、“一把手”担任组长的做法。

(二)运转协调的联席会议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既是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指导协调的组织机构。江苏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坚持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把准方向;审计部门依托联席会议主动汇报工作成效和问题困难,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支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各自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交流通报,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2010年,江苏省公安厅出台《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对联席会议组织领导、成员单位、运转模式、主要职能、部门分工等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各地均参照省厅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联席会议运转,在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

(三)系统完善的制度规范

江苏公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1997年,省公安厅在省政府各职能部门中率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公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在全省公安机关全面推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000年,出台《江苏省公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指导;2005年,根据中央五部委相关指导意见,在原有规定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07年,为科学评价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2008年,制定下发《江苏省公安厅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暂行规定》,规范了经济责任告知的概念、对象、形式等内容;2010年,制定了《江苏省公安厅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规范联系会议设立和运行模式;同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将公安机关内部凡是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单位的领导,以及派出所等基层所队的“一把手”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并初步形成了建设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思路构想;2011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龙头地位;今年,根据公安部和江苏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再次修订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告知实施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经济责任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制定下发《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至此,江苏公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客观完善的评价指标

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防范审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省公安厅研究制定《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并纳入全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江苏省公安厅执法活动标准化手册》。《评价标准》明确提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依据财经法规和审计证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界定和评判。应遵循客观性、准确性、重要性、谨慎性和全面性原则,从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效益、财经法纪、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分清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以“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结果。

(五)整合高效的组织形式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面广,加强对资源的整合利用,有利于放大经济责任审计效应。江苏公安审计部门把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执法活动财物审计、各类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等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合人力资源,优化审计内容,共享审计成果。专项审计工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基础和资料积累,经济责任审计也为检查和推动前一轮专项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问题整改提供了制度保障。2012、2013年,全省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执法活动财物专项审计、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审计以及固定资产专项审计调查等10多项全省性专项审计工作。各级公安审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审计工作力量进行整合,做好审计成果的统一开发利用。同时,积极探索一次进点、协同审计、成果共用、分项报告等审计工作组织方式,提高了审计工作效能、提升了审计工作效率。

四、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建设的主要困难

加强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有利于提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腐;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水平,做到过程把关、全程服务;有利于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优劣好差,体现实绩选才、科学用人。近年来,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的优势和作用已经在实践中逐步凸显,但总的来说,还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少数单位主要领导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个别地方审计工作被淡化,审计机构“边缘化”,审计人员“老龄化”,审计工作定位不准、地位不高。二是一些地方政工人事部门认识不深,没有真正把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监督管理过程之中,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三是由于“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现象的普遍存在,部分部门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认识模糊,认为只是“走过场”、“马后炮”,给审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二)审计力量不匹配

目前,江苏公安机关共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92人,其中省公安厅及江苏警官学院20人,省市两级公安机关272人,平均每市约20人。2012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完成经济责任审计1262项,平均每市97项,人均完成近5项。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省公安厅将2013年全省公安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应审项目确定为868项,削减目标达30%,但各市平均仍达66项。考虑到投资项目审计、常规财务收支审计及执法活动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数量逐年攀升的现实情况,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依然严峻。此外,由于内审岗位专业性较强,与其他岗位部门的互通性不足,导致内审人员长时间得不到交流,法律、基建工程和公安专业知识相对匮乏,人员能力素质上的差距,也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结果运用不充分

一方面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难。实践中,审计组向已离任的当事人了解情况有时比较困难,部分接任者也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对待审计,审计发现问题的核实和取证难度加大;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升职,审计出的问题都要在原单位解决,致使审计结果不易被采用,审计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审计结果运用难。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仍处于探索实施阶段,政工人事部门就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还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经济问题的干部应采用何种组织措施也没有明确标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计结果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

(四)审计质量不够高

一是审计层次不够高。有的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忙于应付,准备不充分、思路不清晰、目标不明确,审计关注内容和审计报告难以摆脱传统财务收支审计的模式框框。二是审计作业不规范。部分审计部门特别是县级公安审计部门,作业程序不规范,取证不严谨,证据要素不完整,甚至出现个别审计项目取证材料严重失实的问题。三是审计评价难统一。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在审计标准、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的具体执行等方面规定得比较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尽管省公安厅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但评价指标的系统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仍有待实践检验。

五、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全过程监督机制的举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实践证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全过程审计监督机制具有过程性、常态化的特殊优势,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规范经济权力运行的有效手段,在推动公安机关党委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行政等方面必将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完善。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发展

公安机关应全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把手”分管的领导体制,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层次水平,加大协调组织、沟通联系力度,加强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使各成员单位间目标一致、协同高效。各级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汇报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各级公安机关党委更加关心、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创造条件。

(二)更新审计理念,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效

一是推动审计理念的“三个转变”。即由传统审计与责任审计并重,逐步向以责任审计为主转变;由事后查处与事前预防并重,逐步向以事前预防为主转变;由微观操作与宏观管理并重,逐步向宏观管理为主转变。二是探索建立分类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体系。进一步提高审计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研究出台机关部门领导干部、监管场所领导干部、基层派出所所长、交巡警支队长、经侦支队长等重点岗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分类操作规程。三是切实提高审计报告含金量。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掌握被审计人员廉洁从政、领导能力等方面情况,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已有的财务收支审计资料,善于综合分析、比较预测、推理判断,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要运用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严肃、规范、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使审计报告经得起质疑、经得起检验。

(三)创新制度保障,着力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一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库建设。完善和扩充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库,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未整改原因等内容追加入库,推行“销号制”,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二要深化审计结果公开。继续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发挥宣传和激励作用;对于不重视财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不到位的领导干部,起到警示和制约作用。三要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等结果运用制度,注重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监察的有机结合,切实把审计成果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四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分层追究责任,使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得到普遍增强。

(四)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提升审计队伍综合素质

离任审计建议第3篇

1村“两委”换届离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

1.1农村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在村干部任期内,农民在农、林、牧、副、渔各方面得收入是否增长,村集体的资产发展是否壮大,村集体的经济项目等是否实行了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承包的上交款有没有做到及时的清收,对于那些有争议的承包条款有没有提出协商等。

1.2财务的收支情况在多的乡镇中,各项的财务的收支情况是否详细,有没有坐收坐支的现象;债务债权是否真实,有没有隐瞒的情况;有无挪用、侵占集体资产或者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存不存在变相给村干部发奖金或者补贴的问题等。

1.3签订的承包合同在一些乡镇在对集体资源的租赁过程还不尽规范,在签订合同上还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是否有低价合同、人情合同的现象;实行承包、租赁的手续是否完备;有没有出现非法转让、或者买卖集体资源的现象等。

1.4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政府发给各家各户的补贴金以及社会捐赠等有没有做到足额发放;集体承包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操作等。

2村“两委”换届离任审计对策和建议

2.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村“两委”换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新时期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3]。做好这项工作,不但可以对前一任村干部的业绩进行公证客观的评价,而且还有利于村民选出公证廉洁的下一任村干部。所以,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须通过精心的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将村“两委”换届离任经济责任制审计工作开展好,确保村“两委”的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2.2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村“两委”选举工作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措施,其中各项工作都影响着选举工作的质量,村干部换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是直接关系干部在任期内的政绩及廉政情况,所以对于离任审计工作必须严格落实好,要广泛宣传发动,召开会议,详细布置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并且对参与审计工作中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离任审计工作。

2.3成立机构,形成合力由于村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时间比较紧张、任务重,所以必须要进行合理的安排,否则审计工作就会流于形式,从而达不到为选举奠定基础的目的。所以,在进行离任审计工作时,上级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起来,由县政府组织成立专门的换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参与到工作中去,从而保证审计工作能够顺利完成,为选举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2.4拟定方案,有序工作对于离任审计工作,其审计的范围涉及很广,时间跨度也有3a,包括的内容比较多,如财务收支、资金管理资产处置、债务债权等,但是审计的时间却只有短短的30d,所以必须按照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组织实施审计工作。针对方法[4],可以采取2种方法,即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在步骤上,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及制定的方案进行,绝对不能敷衍了事,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对所有内容完成审计工作。

2.5集中精力,认真工作在开始离任审计工作时,小组的成员接到任务后应当立即深入村组开展工作,并且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计报酬。在审计过程中,要做到“两个结合”,即要将帐外调查与帐内审计相结合、群众参与与审计小组审计相结合,这样才能使审计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审计工作结束以后,为使村的财务公开透明,让群众一目了然,应当对审计的结果在村里进行公示,以便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3结语

离任审计建议第4篇

本文作者:黎克双工作单位:吉首大学商学院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计机构不健全,审计独立性不高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对于规模较大的高校,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但据统计,教育部直属的75所高校中,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合署办公的较多,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不到50%,地方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比例将更低,由于机构的不健全,审计人员配备偏少,极大地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果。同时高校的内部审计接受学校行政领导,其人员、经费等要服从学校的整体安排,发表的审计意见会受到学校内部人际关系的干扰,而且内部审计只有建议权,没有处置权,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2.先离后审现象普遍,经济责任审计存在滞后性《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各单位要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大任中审计力度。由于我国干部管理的保密性,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大多是“先离任,后审计”,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调动、辞职、退休等离任后才进行审计。据中山大学审计处钱华同志的问卷调查显示:目前采用先审后离方式的高校仅有11.4%,采取先审后离和先离后审相结合方式的高校为8.6%,可见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先离后审为主[1]。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滞后性,被审计人已离开原单位,甚至得到提拔重用,对审计查出问题往往不了了之,无法得到被审计人或原单位有效地配合,继任领导也有新官不理旧账的思想,导致审计结论难以落实,丧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功能,造成审计与任用的脱节,阻碍了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3.缺乏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经济责任界定难度大目前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尚未出台,研究也不充分,要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缺乏依据。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岗位较多,不同的岗位采用不同的经济运行模式,其考核方式与评价指标也不一样,而高校在领导干部任职时基本上没有签订明确的任期经济责任,使得领导干部的经济职责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随着高校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要准确界定和评价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区分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缺乏考核依据和政策法规标准,只能避重就轻、对相关问题泛泛而论,无法达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和风险。4.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难以满足审计工作需要高校的审计人员大多是从财务岗位转换过来的,受到人员编制与专业的限制,高校内部审计在人员配置上比较“精简”,在知识结构上缺乏计算机、工程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能熟练掌握审计、计算机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更少,使高校内部审计队伍的整体力量不强。高校领导干部一般采用聘任制或任命制,如遇干部换届、交流时,大批的领导干部需要集中进行离任审计,受到审计队伍、人员素质、审计时间与审计成本等方面的限制,必然造成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严重不足的突出矛盾,难以将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导致审计缺乏深度和广度,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效果。5.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审计成果运用难根据“两办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形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合力。目前,国家审计的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组织协调较好,但多数高校还未按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很少,基本上处于单兵作战的状态,在资源共享、整体作战方面配合不够,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一般只报送给委托部门和被审计人及所在部门,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度有限,导致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难以落实,审计成果的运用没有得到较好体现,降低了审计的权威与警示作用。

深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思考

1.完善审计法律法规,改善审计工作环境经济越发展,审计越重要。审计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每一项审计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会推进审计实践工作的向前发展。如1999年5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标志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已经初步确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据统计,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完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41万多人,其中:党政领导干部38万多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3万多人[2],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开展。因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审计事业的发展,需不断完善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法规,改善审计工作环境。首先,进一步修订完善《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经济责任审计法规,明确赋予审计机关应有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审计监督的地位,规范审计工作程序,保证审计执法的顺利实施;其次,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高校教育审计的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细则,建立适应高校的审计管理体制,增强审计的独立性,为高校内部审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再次,高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的地位与权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2.规范评价标准,建立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体系如何准确评价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审计工作的一个难题,要客观公正地做好这项工作,审计部门与审计人员除了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掺杂主观情感因素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根据高校的工作性质与实际情况,建立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指标评价体系,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并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指标评价体系,为全面准确评价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提供科学标准;其次,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高校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制定任期经济责任告知书,明确各自经济责任,强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为经济责任审计打下良好基础;再次,内审部门要注重把握审计评价的严谨性,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原则,紧扣“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3],对已经超出审计范围或审计无法取证的事项,审计不作评价。3.审计关口适当前移,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按照《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逐步加大任中审计力度。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适应高校发展与审计工作的需要,主动与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协商,合理制定年度审计计划,采取任前监督、任中控制、离任评价相结合的审计方式。高校内部审计要突出“内向”的特点,由单纯的事后监督转移到事前、事中与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上来[4]。将审计关口适度前移,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预防监督职能,不断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让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形成全方位、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格局。对于任期已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根据岗位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和审计力量的实际情况,逐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以强化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重视程度,提高审计整改的力度与效果;同时对于领导干部正常的岗位交流、职务任免等情况,应认真做好离任审计,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4.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敬业精神和业务技能等是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的决定因素[5]。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给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品德操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必须注重审计队伍建设,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快审计人员知识的更新和知识面的扩展。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后续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判断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等,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要不断加强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到依法审计、依法处理,要规范审计程序,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严格审计复核制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制度建设、评价体系、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方面改革创新,探索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方法,细化高校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流程、审计组织方式,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充分发挥审计的综合效能,推进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5.整合资源,协调配合,建立审计成果共享制度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从审计年度计划的制定,还是审计项目的实施、审计结果的运用等等,都绝非仅仅是审计部门一家之事,要加强多部门的紧密协调与配合,建立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资产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把协同作战的理念贯穿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过程。首先,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加强与组织、纪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运用审计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其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为审计提供相关资料和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客观公正地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全面评价。再次,要完善审计结果的运用整改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的透明度,有效地共享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切实将审计成果作为干部任用、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

离任审计建议第5篇

一、目前高校处级领导干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存在的问题

1.“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制约了审计结果的利用转化。

目前,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大部分属于离任审计,很少开展任中审计,“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这种做法有一定的滞后性,制约了审计成果的利用转化。

2.审计力量不足及审计任务繁重,导致审计结果不能及时有效运用。

大部分高校审计处只有三人左右,审计人员只能组成一至两个审计组,由于批量任免、调动、退休,集中开展审计,每批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少则有三四个,多则一二十个被审计人员,在进行离任审计时,要对被审计人整个任期进行审计,少则两三年,多则三五年,有的时间甚至更长,审计期间跨度大,还存在政策规定有变化、人员变动、业务量大等原因,而且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审计组成员还要参与部分基建(修缮)项目隐蔽工程的签证和测量工作、基建工程材料市场询价及定价、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大宗物资采购的市场询价、各种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完善、办公室收文发文等工作,这样用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更紧了。由于审计时间短,任务繁重等因素限制,不可能审得过细,导致审计证据收集得不足,许多问题未能被发现,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难以保证审计质量,直接影响到审计的效果,导致审计结果不能有效运用。

3.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受限与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内涵加大产生矛盾。

随着高校办学自的扩大,高校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融资渠道。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涉及财务、基建、大额专项资金、校办产业、后勤社会化、科研经费管理、高校收费、助学贷款、社会捐资助学、国家“两奖一助”奖学金、勤工助学各项资金管理等经济行为,需要对经济责任人的经济管理水平、工作业绩、决策水平、管理能力、廉政情况等作出全面的定量或定性评价。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局限与审计业务内容的广泛产生矛盾。另外,审计人员受职业、知识面限制等,对审计结果往往注重微观的多,宏观的少,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层次质量,造成有的审计结果不能被直接运用。

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配合机制不健全,审计结果得不到合理转化。

(1)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尚未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组织部、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谈话、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

(2)工作人员间的配合不够默契。由于审计人员对干部管理与监督的知识掌握不够,对组织部门管理干部的意图理解不够,导致有的审计行为脱离了审计目的;另外,组织部、纪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对审计专业知识、审计定性含义与评价、审计职能作用等的了解也不多,反过来又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管理、监督之间的对接。

5.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透明,影响了运用效果的发挥。

按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处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在报组织部的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公开披露,未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审计影响限定在被审计单位和部分领导这一小圈子里。

6.没有制定监督审计结果运用的责任制。

没有建立健全通过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室等多部门联合监督的责任制,也未建立保障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来规范审计结果的落实。再加上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是平级关系,没有处罚权,独立性不强,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进一步深化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措施和建议

1.前移审计关口,推进任中审计,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时效性。

在目前“先审计、后离任”原则难以落实的环境下,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不失为一项重要的补充措施。

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说,经济责任审计在原来以离任审计为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任中审计,力求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秋后算账”,发挥“治本”作用。按照中央要求,审计署2009年和2010年审计的37名省部级领导干部中,有33名是任中审计。

2.进一步整合审计力量,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和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库等。

(1)目前,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是个不争的事实。就经济责任审计而言,之所以“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落不到实处,不仅是委托部门任务安排滞后的问题,即使委托部门在被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前安排审计,审计处也因为上述矛盾而无法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进而影响到审计结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运用。

(2)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审计结果运用。

对同一被审计单位来说,不同审计任务的审计目标、要求和时间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审计的内容、程序和结果却存在着许多相同点。将相关信息输入信息共享系统,其他审计人员在审计同一被审计单位时可查阅相关信息,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审计效率,有效地运用审计结果。

(3)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档案管理制度。审计处还应建立审计台账,将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等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分清责任,记于相关领导干部名下,形成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如遇到审计时间紧的情况就可利用以前年度的审计成果,特别是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只需将其任职期间尚未审计的时间段进行审计或财务检查,就可达到全面审计的目的。

3.创新审计方式和理念,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建设。

创新审计方式和理念,将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现代的计算机审计相结合。建设一支既懂审计业务又懂计算机操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全面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4.探索研究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它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者的命运,政策性非常强。因此,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单位必须通力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整套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5.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联动性。

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有以下作用:一是审计对象更具针对性,在计划的安排上注意突出重点;二是加强了审计交流;三是方便了重大复杂审计事项的移交;四是促进了审计意见的落实。

6.将审计结果分级,创新审计结果运用的形式和平台。

(1)坚持把审计成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级别,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程序,不见审计结果不做结论。

(2)探索创新扩大审计结果运用的形式和平台。

一是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开是一把双刃剑,既是对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考验,也是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曝光。

二是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通报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将审计结果归纳、总结,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剖析和根源挖掘,并提出审计建议,形成审计结果综合分析报告。

三是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反馈制度。通过审计回访、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定期调度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论和整改的情况。

四是将审计结果运用与干部任前公示相结合。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

五是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并作为党风廉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

7.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责任制。

(1)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对造成审计结果不真实、责任评价不客观,影响审计结果运用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出现任用干部偏差的应首先追究任命部门的责任,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带病上岗”、“带病履职”、“带病提拔”等问题。

离任审计建议第6篇

【摘要】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出了“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战略部署,2014 年我国部分地方审计机关开展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本文根据开展审计试点工作的审计机构在新闻媒体和审计署网站上的有关新闻报道,分析了2014 年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特征和难题,并提出了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自然资源 资产负债表 领导干部 自然资源资产 离任审计 文献研究

本文是2014 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审计专项课题(2014-Z-N02)“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2013 年11 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了“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战略部署,其中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项全新的改革任务。我国部分地方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要求,率先组织开展了领导干部海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本文根据开展审计试点工作的审计机构在新闻媒体和审计署网站上的有关新闻报道,对2014 年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概述

1. 自然资源资产内容属性。

资源性资产包括国土资源资产,是指国有土地及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资产,国家森林覆盖率、森林量增长及拥有量; 水利资源资产,国家水资源分布及总量;海洋资源性资产,海洋范围内和沿海地带具有明确的所有者、能够产生效益的稀缺性海洋资源。海洋资源性资产属于国有资源性资产,是发展海洋事业的物质基础。

资源性资产的所有者是国家或其代表机构,由国家控制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从区域上分析,资源性资产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宏观是指对国家范围内的资源性资产;中观主要是指从区域范围的资源性资产;微观主要是拥有资源性资产使用权的企业的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是指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事项取得或加以控制,能以货币、实物或其他量度计量,能带来未来效用的资源。资源性资产具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而且能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可以给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自然资源资产是有用途和有价值的经济资源,在未来获得经济利益。从经济学角度自然资源资产是稀缺资源,自然资源的耗减,相应地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失。

2.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现状及问题。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现状。目前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主要侧重于审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有无挤占挪用、虚假冒领和损失浪费等行为,重点关注审计资金管理使用、财务收支情况层面,没有针对自然资源资产建立专门的审计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而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主要是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存在问题。指标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目前自然资源资产的指标和考核体系尚未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点、内容和范围不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审什么、怎么审,无先例可以借鉴,一些基础工作还有待于规范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人员素质不高。

审计工作人员对自然资源领域的了解不够,并不具备合理分析自然资源资产相关信息的能力。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难度大。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相关的各种信息都分散在不同的机构中。在搜集相关信息、获取审计证据时难度大。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追究机制难以贯彻。目前自然资源资产流失还没有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审计结果难以得到应用。

3.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提出。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离任审计是指在终止经济责任关系或者领导干部调离所在部门、单位后,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点是审计对象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是在近期才纳入离任审计范围的。1999 年5 月24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1999]20 号), 规定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 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004 年11 月24 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了《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 号), 要求从2005 年1 月1 日起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扩大到地厅级。

但上述文件中没有直接提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应包括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

2010 年10 月1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 号)(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在第十八条中第一次明确提到了“环境效益”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的内容。

2013 年11 月12 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指出要“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份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拓展了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

2014 年7 月27 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 号)(以下简称《细则》),将“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明确列入地方各级党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共同的主要内容之一。

自此,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成为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新领域,是我国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新课题。由于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方面有着不同的内容,而且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更大,本文讨论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责任。

三、2014 年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新闻报道特征1.2014 年我国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新闻报道。根据《中国审计报》等报纸和审计署网页的报道,现将有关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情况简述如下(并附审计署网站的相关报道):

2014 年3 月山东省审计厅率先报道将自然资源资产纳为2014 年离任审计内容。2014 年5 月起选取一个县级市和地级市,对其2011—2013 年海洋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试点审计。8 月又报道称,编制了《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开展海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工作方案》,完成后海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4 月,湖北黄冈市在新一轮深化改革意见中提出了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要对全市自然资源进行摸底;着手编制自然资源资产清单;逐步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生追究制。

5 月,内蒙古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试点审计,选择鄂尔多斯市和赤峰市,结合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同步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的试点审计。

7 月,烟台市称率先完成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摸清了本市海洋自然资源资产的权属、规模、质量、价值等基本情况。

7 月,武汉市审计局探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选择自然资源丰富的江夏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

7 月,湖南出台《经济责任审计纲要》,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列为重点关注内容。

8 月,贵州出台《赤水河流域(贵州疆域)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贵州省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试点工作方案》,为赤水市各县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提供指导。

2. 现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特征分析。

根据新闻报道可以发现,这些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提供了以下信息:

(1)开展调查研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项新的审计实践。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试点之前,必须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对象、内容、方法等进行摸底和总结。有的地方成立了理论研究课题组,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进行系统的研究。

有的组成调研组,对国土资源部门、矿产管理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农牧业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研究,调查土地、矿产、水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管理和监测评估情况,掌握相关资料,为理论研究和试点审计做准备。有的地方同步推进理论研究和试点审计。

(2)开展专项审计试点。各地基本上是选择具有当地特色的自然资源资产,而不是多项或全部自然资源资产,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专项审计试点。专项审计试点,可以集中精力,深入地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案,有利于审计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经济责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的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之间的关系,尚未有明确的政策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之间的关系也为明确是合并还是分别进行。大多地方是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起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4)联合专业技术力量。在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中,不仅要组织审计机关的科研人员和业务骨干参加,而且还邀请高校有关专家参加。在审计试点工作中,还吸收资源、环境、法律、工程技术、资产评估等专业技术力量联合开展审计工作。

(5)采用多项评价指标。在现有的公开报道中,只有部分地方简介了其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采用的评价指标。在对于任何一个单项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都采用了多项指标。如贵州出台《贵州省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试点工作方案》,为各个单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设定了多项评价指标。如对于领导干部森林资源经济责任评价指标选用了森林覆盖率、森林积蓄量、造林保存率、林业政策执行力;土地资源经济责任评价指标选用了土地确权、土地征收、土地利用、亿元GDP 耗地量、土地保护、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土地政策的合规性等;水资源经济责任对评价指标选用了水资源质量指数、水库需水量、万元GDP 用水量、水资源政策合规性。既有定量指标,也有定性指标,可以多角度地评价相关经济责任。

3.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报道信息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目前的报道还没有披露各个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具体方案,一定能反映现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的全面情况。根据现有报道,现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还存在以下问题:(1)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责任。个别地方将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列入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内容。这一做法,或许是出于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寻找审计依据,也有可能将《决议》中的“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错误理解为一项任务。

根究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分工,“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政府统计部门的行政分工和改革任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的行政分工和改革任务,是需要两个不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别承担和完成的。当然;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政府统计部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可以更好地报告政府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更有效的审计依据。审计机关不应该代替履行被审计人的报告责任,代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审计机关可以了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为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开展针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报表审计积累理论认识。

(2)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管理的联动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改革要求,既是统计、审计、监察纪检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分工承担,分别完成相应的,更需要这几个部门相互之间的联动配合。

在现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报告中,建立了以审计机关为主导地位的模式,也明确了引入专业技术力量联合审计的机制。但没有提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上游”单位统计部门、“下游”单位监察纪检机关之间工作和相互沟通、协调情况。

四、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难点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面临着难点。彭巨水①(2014.4)总结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中的5个难点、李彩霞②(2014.5)总结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碰到法律、管理等审计环境方面存在的多个难点。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新兴出现的审计问题,审计内容涉及因素比较多,因为碰到的困难也比较多、比较复杂。

1. 缺乏法律依据。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党中央新提出的审计任务。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现成的法律依据。审计法没有明确赋予审计机关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职责。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里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中没有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目前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性文件是两办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其中也没有明确包括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因此,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没有现行的法律依据,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缺乏法律保障。

2. 没有统一的资产管理体制。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权分散在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之中。即使是同一样资产,其管理权限也可能分散在不同部门。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同,有些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权限还分散在上级和本级政府之间。因此,自然资源资产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

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也就难以界定某一级政府或某一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经济责任内容和指标。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审计包括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没有办法鉴证和评价被审计人的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没有统一的资产管理体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难有主攻之题。

3. 自然资源资产计量的高度专业性。自然资源资产包括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生物资源等,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以及延伸出来的负债,在实物计量和价值计量中,碰到是通用资产不一样的问题,需要不一样的计量方法。每一项自然资源资源领域,都积累了独立而丰富的知识体系和方法体系,其管理队伍高度专业化,其管理手段高度专业化。

政府审计以财政财务审计为主,审计人员大多具备了财务审计知识和方法。面对告诉专业化的问题,政府审计工作可以依靠专业人员的力量开展审计工作。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其专业化程度更广,难度更大,必须在依靠专业技术力量方面建立新的制度性安排,将专业化检查和评价更还好地与传统审计方法结合起来。没有专业技术力量的配合,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难有开锁之钥。

4. 缺乏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报告体系。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要鉴证和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经济或管理责任。最理想的状况是,接受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的单位编制了系统反映被审计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但是现行情况是,接受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单位都没有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国家统计局颁发了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编制部分自然资源资产的统计报表。但这个统计报表制度需要各省级政府具体落实该项制度的编制工作。目前,只是在部分省级政府建立了综合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其中能够反映自然资源资产的部分情况,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了一些直接的评价依据。但这项综合环境统计报表没有延伸到地市级和县级政府层级,也就是说我国地、县级政府还没有建立全面性的环境统计报表体系。在缺乏评估依据,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难有用武之地。

5. 没有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在现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只有个别地方披露了审计评价指标。

大部分试点地区没有公布审计评价指标。即使在披露审计评价指标的地方,也没有公布具体的评价标准。不管披露还是没有披露,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中会选用一定的审计评价指标。不公开审计评价指标,不能吸收研究者和公众的有益意见。

各试点地区各有侧重,分别是针对不同的自然资源资产开展离任审计,其审计评价指标有较大的差异。各试点地区开展审计试点的期限大多是2011-2013 年度。这意味着试点是在离任之时而不是上任之时选用的审计评价指标,不是在审计人和被审计人事先达成一致,这也限制了审计评价结果的运用。没有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自然资源离任审计难有衡量之尺。

正确全面地分析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能碰到的困难,可以促使人们深入研究和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为建立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体系创造有利条件。

五、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政策建议

1. 加快审计试点的经验总结。我国部分地区的审计机关已经开展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部分试点工作已经完成。这些试点工作为我国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积累了第一手经验和资料。应该在继续加大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的同时,加快对现有试点工作的经验总结和方法研究。

首先,要发挥研究性审计的作用,要求参与试点工作的审计人员开展经验总结工作,对现行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分别梳理,完善审计方案。其次,要组织各地审计试点单位开展经验交流活动,相互参考审计试点工作的资料,交流对审计试点工作的思考,促进相互提高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理论认识。再次,要组织审计研究机构参加研究。现行审计试点单位的工作资料要向高校和审计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开放;高校和审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要深入试点地区,对审计试点的参与人员和被审计人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理论性和制度性研究成果。

2. 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合研究。自然资源资产是由多项资产组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具有多部门参与、跨部门关联的特征。因此,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制度建设和理论总结,不应该只是审计机关的工作,也应该是需要多部门参与研究的课题。

目前最紧迫的任务是与统计部门开展关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或者替代性报告的联合研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统计部门编制的、反映政府等责任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的报告体系,能够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责任数据和评价依据。

同样重要的是,要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的绩效考评机构,联合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的考核体系建设课题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的绩效考评机构服务的,为其提供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的专业性鉴证意见。满足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绩效考评机构的需要,可以更好地发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作用。

3. 明确审计属性和责任部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也应该有责任主体,应该明确审计机关的具体业务部门来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业务推进的责任。紧迫的任务是对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属性界定工作。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新型审计工作,必须通过深入和扎实的理论分析来界定其审计属性,从而确定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责任部门。中央和省级审计机关中设立了审计研究机构,可以和应该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属性界定的主要工作。在此基础上,从上至下地明确由审计机关中的哪个部门来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这个工作必须快,因为必须有具体的责任部门来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这个工作也不能太快,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部门和资源环境审计部门的现行审计业务。建议必须要在认清两个问题:现行条件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最大问题是什么?哪个部门解决这个最大问题的能力最强?解决这个最大问题能力最强的部门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另外一个部门也必须提供支持。

4. 建立审计领导机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必须要有专业胜任能力最强的审计机关职能部门来执行,但是更需要建立跨部门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协调机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的领导干部考评作用,要求组织部门必须参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专业性特征,要求审计机关必须与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专业部门参与。建议参照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机关和组织部门、发展改革、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一起,交流行业信息、联合开展研究、通报审计情况、推进审计整改、促进审计结果运用。

5. 建设复合型审计队伍。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需要跨行业专业人才开展联合审计。审计机关中现有审计人员不能满足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人才的要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要以创新性的方式组建执行具体审计任务的审计团队、建设可以承担多项审计工作的审计队伍。首先是要在审计机关内部可以跨部门调动人员,组建执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具体项目的审计团队。经济责任审计部门、资源环境审计部门应该抽调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发挥各自的特长,共同完成任务。其次要组建资源、环境、法律、工程技术、资产评估等领域的专家库。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实际情况,专家库的工程技术人员还应覆盖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专业领域。应该对专家进行必要的审计工作知识培训,提出审计工作的要求,促使技术专家不仅能够提供各自领域的专家意见,也能使其更好地配合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1] 张宏亮. 我国自然资产审计问题探析[J]. 兰州学刊,2006(8):142-143.

[2] 黄溶冰.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层次变权综合评价模型——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J]. 审计研究,2013(5):53-59.

[3] 林忠华. 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J]. 审计月刊,2014(6):10-13.

[4] 徐清.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资源环境责任审计初探[J]. 审计月刊,2014(4):12-14.

[5] 张友棠,刘帅,卢楠.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创建研究[J].财会通讯,2014(4):6-9.

[6] 彭巨水. 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思考[J]. 中国国情国力,2014(4):14-15.

[7] 张爱民,郭坤. 我国环境审计主体分析[J]. 财会通讯(综合),2010(4):135-137.

[8] 张爱民,郭坤. 国外环境审计主体研究[J]. 绿色财会,2009(7):28-30.

离任审计建议第7篇

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为了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抓实抓好,**市在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计划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为廉政建设和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五部门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市、县两级机关积极联系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经常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各方共同参加,加大了审计力度,提高了审计威信,初步形成了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分工协作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规章制度。为强化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先后制定下发了《**市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市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操作细则》等,通过制度建设,提高了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规范审计程序。为了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每年年底,各部门定期衔接,分析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审计部门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有重点地查阅财务帐目及有关资料,对发现的疑点逐一核实,将查证结果予以登记。实施审计后,经过综合汇总撰写审计报告,然后,如实向领导做好汇报,对经济责任问题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严格审计纪律。要求审计人员自觉恪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人员守则。对工作不负责任、搞人情审计和以审计谋私的给予严肃处理。

(五)提高审计效率。做到了“四个结合”:即对地方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对部门领导的审计与行业审计、建设项目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与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从而,解决了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委托过于集中的矛盾,有效地提高了审计效率。近三年来,共确定审计项目188个,审计县、科级干部169人,审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24人,查处违规金额6320万元。

(六)运用审计结果。市委把对领导干部的组织考察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区县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安排使用干部时充分运用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结果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随意性较大。有些区县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年初未能协商制定出较为符合实际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有的年初虽有计划但在执行中变动较大,临时交办、委托的审计项目较多,致使审计对象随时增加,审计质量也得不到保证。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外部环境较差。有些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认识不明确,对接受审计监督不理解,有怨言,不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有些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从而加大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难度;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比较完整科学的评价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三)“先离后审”、“边离边审”的现象仍然存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结果作为组织部门考察、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理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在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后才通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造成审计工作和用人工作相脱节。直接影响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应起的作用。

(四)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与审计工作质量要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由于受经费等条件制约,审计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机会少,知识老化,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沿用财务收支审计的方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受到一定制约。

(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评价体系不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细致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特别是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必须查深查透,这样才能进行正确的定性和评价。如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由于涉及的经济指标较多,除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和主要经济指标外,部分综合经济指标需要反映但又无法进行审计和一一核实,增加了审计风险。

三、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有来自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来自客观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宣传不够,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到位。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中办和国办早在90年就作出了明确规定,2000年又对进一步加强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再次进行了强调。但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宣传不到位,有些单位和一些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识不明确,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搞形式,走过场,找麻烦,以致于出现抵触情绪和不配合现象。

(二)协调沟通不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没有形成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效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途径。但有些地方在具体操作中,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各行其是,没有很好地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致使审计工作程序不规范,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制度完善不够,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造成有些单位和一些领导干部在执行财经纪律过程中,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有些单位在决定重大项目时没有形成可供审计参考的依据,责任不好划分,加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对审计对象本人也很难给予准确的评价。

四、关于规范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点对策

加强干部监督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事关党的建设和政权稳定,对于贯彻落实从严治党方针,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监督的一种形式,是确立或解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一项制度,是识别和考察干部的一种有效措施,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把握和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内容。为什么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明确这一问题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审计人员正确地实施审计,同时,也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经营)等领导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客观的科学评价。其目的有三:(一)正确运用审计参数,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经营业绩及廉洁自律情况;(二)强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促进提高干部工作效率;(三)为正确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推进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审计内容主要是运用审计手段确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代政府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划转、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情况;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配发的办公用品登记管理使用情况;本人主要经济责任及其它需审计的情况。

二是要正确把握审计的对象和时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审计对象主要应包括市、县(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乡镇长(主任)及直属单位、所辖行政村的主要负责人;市、县(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以上干部在意向提任、调任、退休、轮换、辞职、辞退、解聘、机构裁撤合并等任前或离任前,都要由组织部门安排进行审计。

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审计,要严把“三关”。一是任前审计。对有调整意向的干部,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提前一段时间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认真分析干部的经济责任、政绩大小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干部用与不用的重要依据,避免任用干部失查失误。二是任中审计。在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中,结合组织部门的年度考察、考核,同时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审计。三是日常审计。结合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调整干部之前对拟提任和调整的干部提前让审计部门按收财务支审计项目进行,审计通知书直接对单位,审计的单位数量适当扩大,组织上重点利用拟调单位的审计结果识别干部。

三是要辨证地分析和运用好审计结果。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正视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又考虑形成结果的多方面因素,恰如其分地认定干部的实绩和经济责任,并结合其它考核情况,慎重地作出处理。对于审计中发现地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联系,交流情况,互通信息,搞好配合,研究处理意见,形成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的整体合力。经审计认为工作成绩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一般性的问题,由组织出面谈话教育,打招呼、敲警钟;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予以诫勉;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有经济问题的,该调整职务的调整职务,该降免职的降免职;对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安排使用干部时充分运用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较好地发挥审计结果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作用。

四是要以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为契机,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中央颁布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考察领导干部工作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作出了规定,从近两年的审计结果也可以看出,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应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抓紧抓好。

离任审计建议第8篇

2013年1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改变了过去以GDP论英雄的单一政绩考核方式,转变为科学发展导向的全面综合考核。长期以来,地方党政领导为追求GDP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近年来雾霾、污水问题以及大规模的地方债务问题充分说明,我国的环境承载力已经趋于极限,经济发展的风险显现。政绩考核的改革有利于规范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执政理念,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有效地缓解经济增长造成的污染,避免出现罗马俱乐部提出的增长极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第三次革命。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中国特色的监督地方党政一把手的顶层设计,政绩考核新政的颁布,要求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改革经济责任审计与考核新政不适应的问题,建立以科学发展为导向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从而更大程度上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形成审计机关与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合力。

二、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党政领导干部“软约束”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先离后审”的现象比较普遍,对党政领导干部软约束,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非常关注的政治性工作,离任者一般会认真对待,但却不够重视。重要原因在于党政领导干部已经离任,审与不审已不影响工作调动与升迁。这种“软约束”机制容易造成“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接任者将问题推给前任,影响了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规范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没有统一的答案,但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级来设计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不平衡,经济责任审计较为先进的地区根据区情设计出一套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并成熟推广,而将经济责任审计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做法也不少见。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力度不够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难以充分利用,除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出现的财政财务问题没有启动问责程序。审计出问题容易给组织人事部门带来被动,由于大部分干部在审计前已经调动或者升迁,审出一般性问题,也不好改动任职决定;而审计一旦审出了决策失误、挪用等重大问题,会使党政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陷入被动,影响组织威信。

三、政绩考核新政导向下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改革建议

(一)创新经济责任审计体制机制

加大经济责任审计任中审计力度。将“先审后离”作为原则性意见,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及时性,树立审计监督的权威,对领导干部执政的经济活动具有警示作用。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作用。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议成员单位的监督合力,建议成员单位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通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主体的审计机关与委托主体的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前应与审计机关进行沟通,加大对权力集中部门和资金、资产、资源密集领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制,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履行责任不到位的,也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级指标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要全面评价、分类审计经济责任,根据地区、部门、层级的不同分类设置各有侧重、各有特色的评价指标。建议一般性地区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社会保障等作为强约束性评价指标,将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劳动就业等作为考核评价的一般约束性评价指标。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强约束性评价指标较差的,归类为经济责任履行较差,严重的应予以问责。

(三)建立权责清晰、执行有力的审计问责制度

我国应尽快实施审计问责制度。一方面明确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职责,审计部门依法审计,保证审计结果质量的职责,从而各司其责,权责清晰。另一方面明确对审计查明的不同问题,对被审计人分别采取谈话、通报、诫勉、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理等相应追究措施,使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应有的效果。

建议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中增加审计问责的规定,进一步扩大审计问责范围,清晰界定预算单位违规的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尽快实现从行政问责向法律问责、从组织问责向个人问责、从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的转变。

值得强调的是,在实施政绩考核新政过程中,审计也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党纪国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顶风作案,无视党纪国法的,应果断予以问责处理。

(四)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任前公示制度与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