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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征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07 17:19:59

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征

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征第1篇

一、启蒙思想与资产阶级革命

1.近代欧洲早期,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兴起。其目的是反对君主专制独裁,核心内容是民主政治,根本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民主政治"追求"主权在民"的政治理想,无论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还是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他们对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等学说思想,人们把它当作反抗封建统治、争取自由解放的强大思想武器,并逐渐被后来的人们包括当权者所推崇接受,人类的发展进入了自由民主共和时代。

2.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资产阶级开始在思想领域对旧体制发起冲击,法国启蒙思想家把启蒙运动推向了高潮并在政治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启蒙运动的思想被凝练为"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波及全世界。在数年之后的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把他的思想作为旗帜,充分调动第三等级的人们推翻了君主立宪派的统治,把法国大革命推向高潮,使之成为资产阶级历史上最为彻底、最为波澜壮阔的革命,也为美国独立战争起了动员作用,并影响了美国的政治制度,同时也鼓舞了亚洲国家的仁人志士。

二、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的特征

1.英国:以君主立宪为主要特征,国王(君主)"统而不治",只是最高权力的象征;议会拥有立法权,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内阁是中央行政机关,内阁首相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

2.美国:美国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联邦法院执掌,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的平衡。

3.法国:1789年大革命后,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进行了长期反复斗争,直到1875年才确立了议会制共和国制度。总统执掌行政权,议会掌握立法权。由于总统和内阁向议会负责,实际权力掌握在议会手中。

4.德国:187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但德国首脑拥有绝对的实权;君主是实,立宪是虚,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代议制。自上而下王朝战争的方式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德国带有浓厚的封建残余,即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和军国主义色彩。所以它给德国人民、给世界带来了灾难。

三、近代中国的民主思想与反对专制的斗争

1.洋务派的洋务运动主张师夷长技、中体西用,追求"自强"、"求富",促进了中国的近代化进程。

2.资产阶级早期维新派诞生在洋务运动中。其主张发展工商、兴办西学、革新政治。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未付诸于行动,成为康梁思想来源。

3.资产阶级维新派主张兴民权,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后发展为戊戌变法运动,具有进步性、爱国性、启蒙性。

4.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活动:①三民主义与论战:提出民族、民权、民生思想,改良派与革命派就政体展开论战;②建立共和:建立同盟会,发动武装起义,武昌起义、建立南京临时政府,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使民主共和深入人心,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③巩固共和:进行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独裁与民主的斗争中促进了民主思想传播;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

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和影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的性质,它带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民主性。其内容有:宣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中国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由此确立了民主共和的代议制度。资产阶级激进派---新文化运动:宣传民主与科学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以孔子为首的儒家传统道德,思想空前解放、民主科学弘扬、推动五四运动、传播社会主义思想。

五、抗日战争胜利前后中国人民争取民主的斗争

1.抗日战争期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政策。实行普选制。建立"三三制"政权,是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为团结一切力量支持抗战,巩固和发展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2.1947年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支持解放战争积极性。

3.1945年重庆谈判国共双方签订《双十协定》,确定了坚决避免内战,建设民主国家的原则。迫使国民政府承认了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这样,再要发动内战者,就在政治上陷于被动了。

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征第2篇

关键词:君主立宪制;王权;议会;斗争

1 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背景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又称作议会君主制,其确立的过程实质上是资产阶级与王权展开竞争角逐的过程,这种角逐最终导致了君主实际权力的丧失和议会的确立。

1.1 英国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16世纪,由于新航路的开辟,英国的海外活动更加便利与频繁,促使英国逐渐发展成为了大西洋的航运中心。在此时期,英国通过殖民掠夺持续扩大市场,并借助掠夺原料来获得庞大的利润。英国的海外贸易以及殖民掠夺促使英国的传统生产部门――制呢业快速发展,从而出现了以资本为中心经营的手工工场,并很快影响了其他部门如造船、采煤等,同样采用手工工场的生产方式[1]。不仅如此,农村的生产方式也受到影响,出现了圈地运动,伴随产生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与牧场。通过一系列的殖民效应,资本主义经济在英国开始兴起并逐渐发展起来。

1.2 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的形成

英国经过16世纪初大规模的海外掠夺与海外贸易以及农村兴起的圈地运动,积累了资本主义发展的资本[2]。在进行资本积累的过程中,银行家、金融家、工厂主以及商业资本家成为了新兴的资产阶级,而农村中经营农场以及牧场的农场主和牧场主则成为了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

2 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过程

2.1 议会与王权斗争阶段

自诺曼征服以来,英国坚持保持对全部居民的直接权力以及对地方的控制。经历了中世纪的政府机构改革,英国的王权得到更大的加强,国王在议会中处于主要地位。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资产阶级新贵族逐渐增强的参政意识,下院的独立意识日益加强,议会与王权的斗争开始展开。伊丽莎白统治晚期,王权呈现出衰落态势。詹姆士一世继位后,一方面无法容忍资产阶级的日渐壮大,一方面因为财政问题而困扰,因此召开议会要求增加新税。但是议员们并未重视国王的征税要求,而是讨论议会的特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詹姆士一世两度将议会解散。查理一世继位后,王室与议会的斗争并未好转,因此议会也屡次被解散。1628年,英国议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王提出《权利请愿书》,国王迫于拨款压力而签署了此项法令。1640年,苏格兰人民起义,为筹集军费,查理一世召开已经关闭很久的议会。但是议会并未满足国王的要求而再次被关闭。然而随着苏格兰军队的进攻与英格兰军队的屡屡败退,查理一世迫不得已重新召集议会寻求帮助,从而使王权收到了严重的削弱。因此查理一世率领卫队用武力对付议会,到此,王权与议会的斗争从对峙上升到了武力。

2.2 内战阶段

伴随王权与议会的矛盾上升到武力,最终导致了内战的爆发。与此同时,议会中形成了三大派别,分别是代表大资产阶级与大贵族利益的长老派、代表中等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利益的独立派、代表城乡小资产阶级利益的平等派。在内战的初期,由长老派控制了议会的领导权,他们的斗争意志较弱,希望能够在国王做出让步的情况下和解,导致战场上议会军处于被动,进而革命形势恶化。议会军官兵对长老派和解的态度非常愤慨,因此激进的独立派以及平等派奋起与长老派开始了一系列斗争。1645年,议会提出《自抑法》以此来改组军队,组建了“新模范军”,新贵族代表人物――克伦威尔拥有实际指挥权,并通过“纳斯比荒原战役”打败了王权主力,从而取得了第一次内战的胜利。在第二次内战期间,长老派并未改变想法,仍然坚持与查理一世谈判,此情况引起士兵与下层人士的强烈不满。通过“普莱德清洗”,克伦威尔控制了议会,并且在平等派的协助下,克伦威尔果断将国王送上了断头台。在国王被处决后,议会通过决议,宣布废除上院,实行一院制。进而废除君主制,正式宣布英国为共和国。

2.3 君主立宪制确立阶段

英国共和国的建立是王权与独立派斗争的产物。而在共和国建立之后,最大功臣――克伦威尔实行军事独裁,扼杀了革命的发展。在克伦威尔死后,不同阶级阶层与利益集团之间因为王权的归属问题而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各种势力依然处于对抗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政权来阻止斗争,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他们选择与国王达成共识,使王朝复辟。值得说明的是,复辟不单代表着王权的复辟,还说明了议会的回归。王权渐渐受到议会的限制与制约,这种议会权力高于王权的模式逐渐得到确立。

1689年,英国议会颁布了《权利法案》,法案限制了国王的权力,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没有任何法律权力,无法开征赋税以及在和平时期征召军队[3]。1694年,英国议会又颁布了《三年法案》,此法案是对《权利法案》的重要补充。法案限制了国王召集以及解散议会的随意性,保障了议会的常设性。1701年,英国议会为了杜绝天主教徒对王位的继承权,颁布了《王位继承法》,对王位继承顺序进行了规定。这些法案为英国奠定了一个比较稳固的宪法框架,构成了君主立宪制的基石。不仅明确了英国国家基本机构以及政权的组织方式,还为政权组织方式以及活动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至此,英国君主立宪制最终确立。

3 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的评价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不是由一部成文宪法规定的,而是历经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促使的,而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其在中世纪时形成的议会传统以及限制王权守法的思想,因此,英国政体历经几经反复,经历了军事独裁专制、共和政体、王权复辟之后,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产生是封建势力与资产阶级相互妥协的结果。其最大特点是,在保留传统和确立资产阶级统治的基础上,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虽然这种政治体制具有历史局限性,但它却使英国比较平稳地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是历史的一大进步。马克思说过:正是随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在英国才开始了资产阶级社会的巨大发展[4]。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不仅在英国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而且为其他各国提供了一种新的政治体制发展模式,对之后众多国家的政治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法]基佐.欧洲文明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52-53.

[2]萧公权.与民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9-50.

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征第3篇

答: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国家形式则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表现为:(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首先,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其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2.简述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应从两大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主要包括: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主要包括:①组织机构建设。如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等;②制度建设。如会议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等;③成员素质的提高。如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选举那些政治品德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代表,对代表进行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等。

论述题

1.试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答:通过多年实践,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职能错位;自治组织经济状况较差;人员素质较低;多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建设,忽视、放松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等等。因此,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还必须完善和加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尊重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自主权和法律地位。首先,在思想上和体制上改变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视为自己的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看法和做法;其次,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应交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确保自治组织直接行使宪法权力和权利。

(2)不断提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自身素质。一方面,要注重选拔专业人才、技术人才和中青年人才;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强对现有干部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

(3)尽可能增加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经济来源。政府应从多方面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壮大经济基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

(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重点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从而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

(5)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如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等。

(6)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如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治制度,制定结社法以实现公民的结社自由等等。

2.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主要有哪几类?试举例说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答: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包括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两大类,其政权组织形式也分属于这两类政体:

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征第4篇

关键词: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管理;信用衍生工具;内部风险评级

引言

金融体系的重要作用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得避免金融危机的出现、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成为全球共同的目标。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商业银行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银行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各种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对风险的研究分析与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策略是商业银行保持稳健经营、实践“三性”经营原则的根本。从实质上讲,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以“经营”风险作为其盈利的根本手段;从现代管理学角度看,风险管理能力构成了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风险管理成为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要的经营管理内容 [1]。具体地讲,就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企业间竞争加剧、竞争打破了地域界限,由此引发的破产现象呈永久性增加趋势,为了减少或避免资产的损失,商业银行对风险的精确分析在今天变得尤为重要;从世界范围看,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拓展以及商业银行“惜贷”与“贷款集中”现象的存在,中小企业逐步放弃难以达到预期融资效果的银行借贷融资方式,直接进入金融市场融资,“非中介化”对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带来了很大冲击;由于商业银行同业竞争加剧以及来自金融市场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压力增大,使得利差越来越小,贷款的风险—收益平衡进一步恶化,商业银行只有向风险管理要效益这一条路可走; 抵押品价值波动性增大,加大了信贷融风险缓解技术的难度,直接影响风险缓解技术的实施绩效;从国际上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中衍生产品迅速增长和显著膨胀,衍生产品或工具在为风险管理提供更多金融工具和手段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控制风险变得更为艰难;技术进步直接影响和左右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监管的国际合作日趋广泛、国际标准逐步形成,银行经营管理将打上监管的烙印。因此,商业银行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将是全面风险管理、全过程风险管理、全员风险管理、全球风险管理与创新风险管理。

西方商业银行在市场风险模型等理论方法上已逐步趋于完善,并在金融市场交易实践上得到广泛应用;但是,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估价、资本需求的量化分析以及资产组合管理研究还处在积极探索阶段,不过“信用风险模型越来越受到重视”、“形成一致的模型也不是可望不可即的”[2]。同时,技术进步、信用衍生工具的大量开发、资产证券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为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策略选择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天地,也使得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模式由传统的发放持有到期日的方式进化到组合管理安排期限的现代方式,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将逐步形成。因此,探讨、研究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将为银行实施现代风险管理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方法与技术支持;同时,研究中国银行业在当前历史背景下,构建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的战略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

信用渗透到现代经济的每个角落,从本质上讲现代经济就是信用经济。随着信用的日益发展,信用风险管理的压力日益增大。对银行来说,信用风险的主要是信贷资产信用风险,其风险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出现了问题;二是借款人的履约意愿出现了问题。一般情况下,贷款的偿还是通过经营收入、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借入资金来实现。因此,借款人的履约能力主要是取决于其偿债资金的获得能力。履约意愿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品格,也就是借款人不仅要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而且具备在负债期间能够主动承担各种义务的责任感。这就要求借款人首先必须诚信,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并能勤奋工作。从银行管理角度看,信用风险管理与其他风险管理一样,都存在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控制与管理策略、风险策略实施以及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等重要阶段内容。我们认为,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是以信息技术、定量分析技术以及衍生产品为主要工具支持,以现代资产组合管理理论为理论基础,形成现代信用风险管理的资产组合管理模型,实施组合信用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地度量、控制与管理信用风险。其中,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定量分析技术的研究为风险度量提供了技术工具支持;信用衍生产品的出现为信用风险转移、分散等风险控制策略提供了创新工具支持[3] 。以发展的眼光看,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建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循序渐进[2]:数据与基础设施建设阶段,主要工作是建立数据仓库、数据收集与遴选以及设计内部评级系统等;内部评级管理阶段,主要工作是开发pd和lgd模型、早期预警与决策支持系统以及完善内部评级系统等;组合管理阶段,主要工作是计算法定资本要求、计算经济资本要求、实施组合管理模型、掌握组合分散与相关度概念以及建立资产组合策略;主动组合管理阶段,主要工作是实现风险定价以及综合运用资产与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资产组合管理;优化组合管理阶段,主要工作是进行“市场盯价”、夏普比率管理和资产组合优化管理等。

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是以风险度量与定价的定量分析技术以及风险控制与管理的金融创新工具为主要特征的。从风险度量上看,信用风险管理主要经历了传统定性分析阶段、传统定量阶段和现代测量信用风险的内部方法和模型阶段;从信用风险控制角度看,主要经历了各国监管当局自行规定到国际监管标准实行两个阶段,国际监管标准也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对风险资产和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发展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风险资产计算与最低资本要求两个阶段;从风险控制策略看,传统的内部处理(如风险缓解技术的采用与单一核销机制的建立)阶段逐步向现代外部(市场)处理(证券化与信用衍生工具等)转化,逐步形成资产组合管理理念,期限管理成为现实;从现代银行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创新来看,信贷资产组合的期限管理实现和信用风险外部转移的实现依赖于信用衍生产品的出现和交易市场的形成[3]。现代组合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可以用图1描述。

其中,在资产信用风险模型中,主要包括[4~5]:信用评级模型与动态信用评级模型,信用风险评级模型计算某种资产的当前信用风险,而动态信用风险评级模型则计算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信用风险可以是违约率也可是评级的结果。信用风险的定价模型必须考虑两部分内容,一是信用评级,二是超过零风险回报的差价,即市场对于一个特定信用风险的要价。同时,以信用衍生工具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信用风险管理具有明显的现代金融创新烙印。银行信用衍生产品主要是基于信贷资产特征(现金流结构、风险程度、期限等)采用远期合约、互换和期权这三种基本构建方法产生的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工具(cds,credit default swap)、全额利润掉期产品(trs,total return swap)、信用关联票据(clns,credit-linked notes)和信用延展期权等。在信用风险度量、信用衍生工具应用于风险控制策略的基础上,引入现代资产管理理论是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的重要内容。但是,这个过程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尽量使其凸现更多的市场特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的收益、标准差、方差以及调整组合的流动性成本等参数,进而确定有效组合边界,为调整组合提供量化信息支持[6]。

二、中国银行业现代信用风险管理的战略选择

银行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实现的先决条件主要包括:在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的发展、信用环境以及金融创新的社会经济与法律环境改善等;在微观层面,完善的信息系统、先进科学的定量分析技术、信用衍生工具等风险管理的金融创新手段以及资产组合管理的理念等。但是,由于体制、管理和人才等诸多历史和现实原因,中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比较薄弱。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创新乏力、利率和汇率的非市场化以及政府信用支撑等因素的存在,中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在目前表现不充分,但由于社会信用环境、政府干预、内部管理问题等,造成了明显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低下、资产损失严重。同时,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外部环境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具有很大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机制与市场化程度的约束,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还未完全摆脱旧体制的束缚;二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策略选择的限制;三是金融创新乏力、风险管理金融工具的贫乏都直接制约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策略的实施;四是外部信息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支持的相对弱化等。

因此,为了实施现代信用风险管理,中国银行业当前的战略选择主要包括:完善信息收集管理机制,实现信息保存的规范性、完整性、及时性、长期性和有效性;研究和发展信用风险管理的定量分析模型,构建包括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信用风险定价模型与信用风险组合资产管理模型在内的内部评级与现代资产组合管理技术体系;在与监管当局广泛交流的基础上,下大力量开展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产品研发等金融创新工作,为创造性地解决信用风险管理问题提供产品工具支持,并积极谋求建立统一、完善的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市场等;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逐步培养资产组合管理理念。具体地讲,主要包括:

一是完善信息系统和定量分析技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最低资本规定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internal rating-based approach)。在内部评级法中,又分为初级法(primary irb approach)和高级法(advanced irb approach),对违约率(pd,probability of default)、违约损失lgd(loss at given default)、违约敞口ed(exposure at default)和期限m(maturity)四个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并提供资本要求函数。新协议建议银行根据其风险管理水平选择采用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还是高级内部评级法来计量风险,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基础。同时,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自行研制开发风险管理模型方法。内部评级法区别于基于外部评级的标准法,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是指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当局规定的监管标准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基础标准),利用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确定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反映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银行风险度量方法。新协议将银行资产划分为公司、主权、银行同业、零售、项目融资和股权六个类别,风险加权资产(risk weight asset,rwa)等于各类风险敞口(exposure at default,ead)与风险权数的乘积之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部评级法是依据银行而不是外部评级机构对客户资产质量的评级结果,计算风险因素。在初级法中,银行只提供和使用违约概率的自我估计值,而其他风险因素则来源于监管部门的估计值;在高级法中,银行可提供并使用所有风险要素的自我估计值。相对于以往信用风险度量方法,内部评级法更能准确计量商业银行总体风险水平、科学估价资本充足性、有利于银行监管机构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部评级法的定位应该是:科学、有效地揭示银行信用风险的整体水平;为资本充足性监管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的信用风险定价(pricing of credit risk premium)提供了信息与模型支持,是贷款定价、衍生信用产品的设计和定价的基础性工作。因此,中国银行应以全面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契机,在建设完善的信息系统基础上,研究、引进和开发适合中国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并进一步完善风险定价模型,实现资本需求计算和风险定价双重职能。

二是深入开展以信用衍生产品为主的金融创新研究。以衍生金融为特征的现代金融创新为创造性地解决各类金融问题提供了市场化工具,丰富和发展了现代金融市场,也为相关金融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技术与实践支持。现代信用风险模式的实现依赖于信用衍生产品,这些创新金融工具不仅可以用来改善银行收益状况,更重要的是可以改变资产持有期限、实现流动性,管理者可针对资产组合管理要求、监管资本安排调整资产组合。中国金融市场经过多年发展,资本市场迅猛发展,衍生证券市场也将逐步推进。在这种外部环境下,银行必须抓住机遇,在理论研究基础上,开发适合自身信用风险管理和市场需求的信用衍生产品和资产证券化品种,逐步改变传统信贷资产管理模式。

三是资产组合管理理念的培养。资产组合管理的实质就是在风险收益及其相关性定量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选择与调整,实现组合的风险分散化,降低非系统风险,获取分散化收益。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可以通过交易监督,在授信环节强化行业、产业链、区域与品种的组合管理;也可以采用资产证券化与贷款回收等风险控制与管理环节工作调整存量,实行资产组合管理,为进一步实现现代信用风险组合的资产优化管理奠定基础。

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征第5篇

关于国家根本问题的法不等于就是根本法

《探讨》一文认为:“根本法(即宪法)是法的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它是国家法制的基础,是一切法律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不是调整一般的局部的社会政治关系,而是调整国家社会政治中的根本问题,它规定或反映国家的社会性质和各阶级的相互关系,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所以宪法比普通法律更带有鲜明的阶级性,更直接涉及到不同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稳固。因此,如果承认国家与法必然同时产生,那么更应该承认国家必然同国家根本法同时产生,而不管这种根本法采取的是什么形式。”这是《探讨》一文的基本观点,也是我们根本不同意的观点。这里边有三个问题:第一,《探讨》一文说“根本法是法的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它是国家法制的基础,是一切法律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显然包括了法的形式方面,因为离开法的形式谈不到什么法的“体系”和“法制”。但是作者接着却只从根本法“调整国家社会政治中的根本问题”这一方面,也就是只从根本法的内容上断定根本法必然和国家一同产生,并强调“不管这种根本法采取的是什么形式”。这就造成了前后矛盾,割裂了根本法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性。不可否认,只要有国家,就会产生诸如国家性质、各阶级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国家的根本问题,也必然会产生国家根本问题的法规。但是,这仅仅是从法的内容和实质方面来说的,它表明的是法作为阶级压迫工具的本质特征,它只能表示根本法和其他的法的部门在内容上的区别。但是从法的形式上看,作者提出的那些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关于国家根本问题的法规就不能叫做根本法了。因为它们正象《探讨》一文提出的那样 “在形式上不明确,不定形”,“甚至还没有宪法的名称,还没有从一般法律中独立出来” .即使有的形成了单独的法规,也没有高于普通法律的地位,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无从和其他的法的部门相区别,仍然是普通法律的一部分。因此,单纯从内容上区分普通法律和根本法,不考虑法的形式,就必然导致宪法概念的扩大,把宪法和其他法的部门混淆起来。第二,《探讨》一文把国家根本问题抽象化,仅仅抽象的谈“国家性质、阶级关系、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而不是深入的研究不同阶级统治下国家根本问题的具体内容,更没有揭示反映国家根本问题法规的具体的阶级内容和相应的法的形式的关系。列宁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⑴历史的发展表明,国家的发展是划分为不同的历史阶段的,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类型的国家中,统治的阶级不同,国家根本问题的具体内容不同,解决国家根本问题的方式也不同。这也就决定了关于国家根本问题的法规的具体内容和相应的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看不到这一点就不能从根本法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上去把握根本法的具体特征。第三,《探讨》一文认为:由于根本法带有更鲜明的阶级性,更直接涉及到不同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稳固,就应该与国家一同产生。这里仅仅从根本法的重要性上推论根本法与国家同时产生,也是不合适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而在人们的社会存在中,人们的政治关系是围绕着经济关系发展起来的,是为经济关系服务的。所以人们对经济关系的认识必定先于对政治关系的认识。正是这一点决定着法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有它的发展的规律。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⑵这就是说,人们的经济关系——生产和交换的关系是最初法律的主要内容。法的发展历史也证明了,法产生之后,确认私有财产关系的民法和巩固、维护私有财产关系的刑法是最先发展起来的法的部门。那时,由于人们的阶级关系离开经济关系还没有更多的内容,国家活动仅仅是围绕着保护私有制进行的,所以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基本原则的法规都是散见于刑法、民法当中的。当时,就是民法和刑法也没有严格的区分,更谈不上什么法律体系。法律的发展不仅受经济、政治发展的制约,同时还受文化发展的制约,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铸《刑书》、制《竹刑》到汉律、唐律;从《石柱法》、《十二铜表法》到罗马法,既反映了人们立法经验的不断积累,也反映了立法技术的不断进步。所以,尽管根本法是法的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尽管历史上早已有了“宪法”的名称,有了关于国家根本问题的法规,但是由于法律的发展受着经济、政治以及文化发展的制约,作为独 立的法的部门的根本法不可能和国家一同产生。

没有近代意义的法制就没有宪法

《探讨》一文认为在专制制度下“同样存在某种形式的法制和宪法”。这里的法制如果是就广义而言,泛指一切法律制度,那么它是在任何国家都存在的。因为不管是专制制度还是民主制度的国家,都要用法作为一种统治手段,都会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是,如果把法制和宪法联系起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成为国家的总章程和国家法制基础的宪法,显然不是一般法律制度的产物,必须是以民主制度为内容的近代法制的产物,是与一切专制制度不相容的。历史上存在的国家,基本上可以分为专制政体和共和政体两种。在专制政体下面,不论是绝对君主制还是等级君主制,不论是王权统一式的还是法西斯式的,最高统治者 不论是叫总统还是叫国王,国家根本问题解决方式的主要特征都是人治。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世袭或终身就任的统治者手中,国家法律以最高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他本身就是法律的化身而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伴随这种状况的是各种等级特权和法律以外的专横,当然不会有一种法律凌驾于专制统治者之上,取得最高的法律地位。而作为这种专制制度的对立物的近代意义的法制,如法国《从权宣言》和潘恩《常识》所强调的,是“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 律所未规定的行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在这里,由于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整个统治阶级,法律成了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统治阶级通过法来实现自己的最高权力,就使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了。国家机关、包括国家领导人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人人都要平等地服从司法机关的审判,不允许任何个人特权和法律以外的专横。这就是资产阶级所说的“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也就是近代意义的法制。正是由于这种近代意义的法制使法律高于任何个人的意志,才要求有一种法律确立人们的平等权利、确立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及程序,并要求国家的一切法律都必须以这个法律为基础,并且为了保证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和巩固,严格地规定了这个法律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确保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这样就使这个关于国家根本问题的法规从内容到形式都有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征, 从一般法律中完全分离出来,成了“法律的法律”⑶,成了宪法。

《探讨》一文认为,《罗马法》“强调皇帝的无限君权,即最高立法权和行政权”,是“ 一条重要宪法原则”。实际上正是这一点决定了罗马帝国不存在近代意义的法制和宪法。随着罗马帝国神圣君权的确立,民众大会被停止召开,元老院名存实亡,不但立法权成了皇帝神圣权力的一部分,司法权也被皇帝独揽,皇帝本人及其亲信官员直接裁决案件,高级官员和军事长官都由皇帝委派,只对皇帝负责,法律变成皇帝统治臣民的工具,不可避免地被踩到等级特权和个人专横的脚下。显然这种为皇帝制定的“最卑劣的国家法”没有宪法的特征。至于那些欧洲中世纪封建主限制王权的法规,如《耶路撒冷宪章》、《黄金诏书》等,实际不过是国王和封建主之间权力分配的条约,并不反映专制君主对人民的统治方式的任何改变。在这方面值得认真分析一下的是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至今有许多人认为它是英国的第一部宪法,因为它确立的大会议制度以后发展成了英国的议会,它关于保障自由民某些权利的规定,随着后来农村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逐渐具有了保障基本人权的含义。特别是到了十六、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对它的内容做了适合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要求的新的解释,使其成了英国近代法制的基础。但是,这都是后来的事,在当时,它的作用仅仅是解决贵族和王权的矛盾,对王权的一定的限制而不是王权的取消,国王当时迫于封建主的压力不得已签字颁布了,随后就被抛到了一边,根本没有认真执行,实际上也不是宪法。还有那些关 于教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问题的法规,不过是教权和王权互相斗争、互相妥协的产物,它使“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⑷的现象法律化,从而把王权进一步神圣化,使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强,使任何法治的存在更加成为不可能, 法不仅要服从国王还要服从神。这种法规当然也不是什么宪法。

没有资产阶级民主制就没有近代意义的法制

《探讨》一文在论述了古雅典和波兰的民主制度之后写道:“把民主制仅仅理解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因为认为在资产阶级民主制下才可能产生宪法,这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作者虽然也承认古雅典和波兰的民主范围是狭隘的,是与资产阶级民主有区别的,但是由于在分析根本法存在的条件时,又抛开了古代民主的这些具体特征,所以就没有看到正是由于古代 民主的狭隘性质否定了在当时存在近代意义上的法制和宪法的可能性。

古雅典或波兰的民主是狭隘的,就是它们没有实现民主形式的普遍化,在统治阶级内部采用了某种民主形式,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则完全采用了赤裸裸的专制形式,因而就没有普遍的自由、平等的权力保障。特别是古雅典、波兰的那种民主形式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是粗鄙简陋的,不完整的。雅典民主在伯里克利时展到了最高点,但是在阿提刻四十多万居民中,享有完全公民权的人不到十分之一,除了十分之五不算是人的奴隶之外,还有十分之四的人分属于不同的等级。雅典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和男子的不平等,民众大会除了不许奴隶参加外,还不许异邦人和妇女参加,雅典法律甚至规定没有完全公民权的人没有诉讼权。因此,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没有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没有人人平等地管理国家。 因此也就不会产生近代意义的法制,也没有实际上的宪法。

上述情况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古雅典或波兰存在过的那种统治形式的民主制,只是原始民主制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在局部的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保留下来的一种残余,是国家发展的低级阶段的一种表现。它从根本上来说不适应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要求,不利于镇压奴隶和农奴的反抗,因此逐渐被完全的专制制度所代替。

那么为什么说只有资产阶级民主制才能产生近代意义的法制和宪法呢?《探讨》一文认为,近代宪法的出现是“由于近代生产力和阶级斗争水平、居民的教育程度都高于古代,由于资产阶级国家机构比古代要庞大复杂得多,而且普遍建立了代议机构”的结果。资产阶级为什么建立代议机构?生产力和阶级斗争水平、居民教育程度的提高、国家机构的庞杂和宪法产生有什么直接关系?显然,这里的抽象的提法、抽象的分析掩蔽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和宪法的 直接连系。

恩格斯指出:“由于达到社会规模并且得到充分发展的商品交换产生了(尤其是由于预付和信贷制度)复杂的契约关系,从而要求只能由社会提供的公认的规章亦即国家规定的法律准则,……由于竞争——这个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基本交往形式——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⑸从封建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人们社会关系的全面商品化,包括劳动力成了商品,等价交换成了人们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而等价交换必须在形式上平等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所以资产阶级要求人身自由和贸易自由,要求打破各种行会特权、等级特权、地方特权,这也就必然要求推翻专制王权。为此,资产阶级提出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基础,行使国家主权的只能是“人民”的全体,“人民主权”是不能侵犯的;而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样,“自由、平等、博爱”就成了最响亮的口号,“主权在民”取代了 “主权在君”;为了实现和维护这种“人民主权”,避免任何专制和独裁,他们才创立了代议机关,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集中“人民”的意志,实现了形式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用“法律至上”取代了“君权至上”;并且进一步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开,用权力的分立避免权力的集中,避免任何新的形式的独裁和专制。这就是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制和三权分立制。很明显,这就在国家发展的历史上第一次把民主形式普遍化了,不但统治内部的民主采用了完全的民主形式,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也采用了表面上的民主形式。正是由于这种民主形式的普遍化才产生了完整的法治,才产生了近代意义的法制。开始正是在英国把确立这种代议制度的法叫做宪法。后来,随着经验的积累,宪法在美国、法国才进一步完 备起来。

所以资产阶级的法学家说,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三权分立是宪法的原则,法制是宪法的意义。从宪法的一般特征来看,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概括。所以,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建立,资产阶级统治形式的“全面民主化”,是资产阶级法制和宪法产生的直接的政治原因。正是由于宪法具有这种严肃的政治意义,所以资产阶级国家的制宪运动都经过一场十分复杂、激烈的阶级斗争,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把整个资产阶级革命概括为“归根结底不过就是一个 建立立宪制度的过程”。⑹

《探讨》一文一方面把古代关于国家根本问题的法规和近代资产阶级宪法说成是一个东西,一方面又说二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区别和对立是“否定的连续性”。既然近代宪法是对古代“宪法”的否定,那怎么还能认为二者是一个东西呢?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黑格尔哲学之间存在着连续性,但能否因此就说黑格尔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个东西呢?如果象《探讨》一文那样硬是把古代关于国家根本问题的法规叫做“宪法”,那么就会只有“词义学”上 的意义,概念上的混乱,模糊了宪法的历史特征。

总结全文,我们认为宪法与其他一般的法律规范不同,它并不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的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⑺这就是关于宪法起源 的正确结论。 WW

「参考文献

⑴《列宁选集》第4卷第43页

⑵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539页,第1卷第426页。

⑷⑸《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400页,第21卷,第546页。

⑹《列宁全集》第13卷第11页。

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征第6篇

论文摘要:现代西方国家创造了丰富的政治文明成果,它以宪法为基础,以法权制度为主要特征,既是一种思想体系,也是一种制度体系,这两方面的统一构建了其基本的表现形式。我们要通过科学研究,正确区分西方政治文明的有效表现形式与其所包含着的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本质内容,从而科学合理地借鉴西方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一、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表现形式

现代西方政治文明是以现代法权制度为典型特征的。西方国家在社会政治形态中确立的法律观念,是以人权为基石建立起来的,个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公共权力和国家政治权力要被有效地限制。现代法权制度形成的标志,就是体现了这种法律观念并把它法权化、制度化的宪法的产生。正是宪法的产生,人类政治才由“权力支配法律”的时代进入到“法律支配权力”的时代;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利才从“自然状态”演进到了“法律状态”;人类曾经引以为自豪的小国寡民式的直接民主才演绎为代议共和式民主。宪法自从产生以来,它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价值和基本规范,就成为人类政治的神经枢纽。在宪法和法权制度的框架下,西方国家创造了丰富的现代政治文明。这种以宪法为基础,以法权制度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文明,既是一种思想体系,也是一种制度体系。作为制度体系,它体现为政治制度文明;作为思想体系,它表现为政治意识文明;并且,经历长期积累,其制度设计和思想理念达到了相当程度的吻合,从而构建了西方政治文明的特定表现形式。

第一,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思想和制度。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等级制度、神权统治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人权思想。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权制度的基本目的,是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逻辑起点,也是资产阶级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以人权思想为指导,资产阶级建立了一整套保障人权的制度。在制度下,公民的基本人权在宪法和法律上得到了全面确认:一是宪法直接规定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二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使权力相互制衡,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三是建立宪法保障制度,促进宪法完全、充分实施;四是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二,在民的思想和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在封建制国家,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主宰。资产阶级封建制度以后,创造了在民的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国家元首和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在民的思想集中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政治理念,为现代政治提供了合法法源,也为解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这一基本关系提供了指导思想和逻辑方法:其一,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这是现代国家政治的基本前提。其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不一定由人民直接行使。在制度下,国家的权力一般由人民定期选举的代表和机关来行使,采取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其三,国家权力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行使,并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通过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来保障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并对可能出现的非法行使进行有效防范和纠正。

第三,法治思想和以宪法为根本法的现代法律制度。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人治社会,最高统治者的意志高于法律。资产阶级在反封建过程中创制了宪法,确立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宪法为根本法的现代法治否定了封建社会的人治,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政治模式。法治意味着法律应当统治,无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制度要求充分体现法治的原则和精神:有普遍的法律、法律为公众知晓、法律可预期、法律明确、法律无内在矛盾、法律可循、法律稳定、法律高于政府、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正当法律程序等等。

第四,代议制民主的思想和制度。根据在民的思想,直接民主应当是体现人民的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形式。但是,直接民主要求苛刻的条件,“首先,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公民。其次,要有极其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种种繁剧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然后,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最后,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1](p55)。因为条件苛刻,“真正的民主制(即直接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1](p88)。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英、法等国创建了代议民主制度,即由代议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议行合一体制下,代议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议行分立体制下,代议机关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由有选举权的公民定期、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议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有确定的任期,到期必须重新选举,组成新的代议机关。代议机关拥有的国家权力通过举行的各种会议来行使,代议机关的组成人员通过享有议员或代表法定的权利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代议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从权力获得到权力实现都由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并严格按法定程序运行。

第五,政治监督的思想和权力制衡制度。鉴于封建集权制的弊端,资产阶级提出了对权力进行制度控制的思想,以防止政治权力过分集中。其一,西方国家建立了分权制衡制度。一般对国家权力进行横向或纵向划分:横向划分即三权分立制,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各自独立,相互制衡;纵向划分即联邦制,对联邦和州的权力进行明确的划分。权力制衡制度实际上是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和运行机制,它在运用权力约束权力,防止权力被少数人垄断和滥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二,西方国家还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政治监督制度。例如,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在西方社会被喻为“第四种权力”,新闻记者被称为“无冕之王”。十七世纪以来的几个世纪中,报纸、杂志、通讯社、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事业发展迅猛,影响很大。资产阶级通过建立新闻制度,使各种传媒不但报道新闻,而且成为监督政府和官员的有力工具。一旦政府及其官员的腐化、渎职、违法等丑闻被公之于众,就会对政府及执政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因而比行政监督更为有效、快捷,更有威力。

第六,政党政治的思想和政党制度。自十七世纪在英国议会形成政党以来,政党逐渐在各国出现。资产阶级用组织政党的形式,通过政党的活动,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纲领。政党是政治组织,自从有了政党,就有了政党政治。在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中,一般由专门的政党法或根本法的某些条款规定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活动方式。在政党制度下,政党是国家机构与公民社会联系的纽带,连接着政治体制中的各个环节,广泛深入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是社会政治能量转换的中介和政治活动的枢纽。执政党对政府过程以间接调控为主,政党与政府之间的职能有较明确的划分,形成比较明确的“党群关系”、“党政关系”和“朝野关系”,以避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第七,政府职能有限的思想和制度。在制度下,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这意味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人民授予的唯一合法方式是直接或间接选举;政府权力的实现必须得到人民同意,政府要直接或间接向人民负责;政府权力的直接依据是宪法或法律,政府拥有权力的范围和实现权力的方式、手段都由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权力行使遵循越权无效的原则;政府的任期有确定的期限并有届数的限制。现代西方国家在总结长期的政治统治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淡化行政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努力治理腐败,把执法治理同公共服务结合起来,把无限权力变为有限权力,把神秘政府变为透明政府,这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统治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八,宪法至上的思想和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至上分为形式至上和实质至上。形式至上是指宪法明确规定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实质至上是指人民普遍形成了宪法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对维护宪法权威具有强烈的愿望,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法律和行政行为都不得同宪法相违背,违宪必须接受审查。为保证违宪审查的效力,违宪审查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即司法必须独立。违宪审查既可以保障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宪法之下的统一性,又可以保证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及行政机关的行为体现人民的意志。

二、借鉴西方政治文明成果的基本原则

文明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文明进步的动力和世界发展的活力。在人类文明史上,各国文明的发展进程和水平是不平衡的,这决定各国文明之间必然要相互吸收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趋势。借鉴西方政治文明的关键,在于通过科学研究,正确区分其科学合理的表现形式和其包含着的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本质内容,从而确立借鉴西方政治文明成果的正确原则。

首先,借鉴西方政治文明必须具有历史眼光和世界眼光。中华民族曾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古代文明。但由于帝国主义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衰落,近代中国没有创造出先进的近代政治文明。这样,中国现代政治文明建设,就难免缺少可资借鉴的国内近代政治文明资源。而且,中国由于没有经历完整形态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稳定发展历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主要障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对立面,不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而是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影响。邓小平曾尖锐指出,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中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个人迷信、家长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以及形形的特权现象,这些弊端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相对而言,西方国家经历了完整形态的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现代民主观念取代了封建等级观念、现代民主制度取代了专制制度,从而开启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新篇章。而且,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和政治文明是直接为着反封建的目的、并在长期的反封建斗争中得到发展的,借鉴西方政治文明成果必然有助于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因素。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视角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历时性的取代关系;但在当今世界上,二者又是共时性的并存关系。在两种社会制度和文明类型同时并存、激烈竞争的条件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既面临从自身的失误和挫折中总结经验教训而实现自我发展完善的问题,又面临从与资本主义文明的竞争中吸取积极因素而实现改革和创新的问题。中国的发展,既是立足于自身的发展,也是在与世界比较、竞争和合作中的发展。我们必须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列,紧紧把握世界范围生产力、科技文化、经济政治发展的动向和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兼收并蓄,海纳百川,不断吸取其他国家、民族和文明的经验,使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创新精神。

其次,借鉴西方政治文明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借鉴不是盲目照搬,原封不动地移植、引进西方政治制度,而是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分析、有鉴别、有批判地消化吸收,为我所用。不仅吸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精华,而且要努力把它同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实现中国化。区分精华与糟粕,要解放思想,着重从本质的方面去区分“姓资”与“姓社”。在政治领域,本质的问题是,政权掌握在什么人手里,政治上层建筑为什么样的经济基础服务,政治路线、施政纲领和方针政策代表什么人的利益。至于国家形式、政权机关构成形式、具体制度、具体体制、运行机制和具体的管理方法等,都不是本质问题;正如同市场经济一样,这都属于形式和手段的范畴;只要是科学、合理、有效率而且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就可以大胆借鉴和吸取。同时,要认识到,不同国家的政治文明,由于其社会、历史、文化和民族传统各不相同,经济政治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也不可能是一种模式。我们必须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择善而从。外国的政治模式,即使是好的模式,也不能照抄照搬。要把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借鉴外国的文明成果,同改革、创新结合起来。

再次,要客观地分析西方政治文明的两重性,努力探寻资本主义可以采用、社会主义也可以采用的文明形式。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本身具有两重属性。一方面,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总是与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形态、国家制度、民族特点相结合,难免不同程度地被打上那个社会和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表现出鲜明的阶级性和意识形态特征,具有历史的阶段性和阶级的局限性。西方政治文明也不例外,从本质上讲它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根本利益的。另一方面,人类政治文明又是由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人民共同创造、共同发展的,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内在的逻辑性和共通性,很难说是某一种社会形态、某一个国家所特有的。西方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包含、传承和发展了人类以往的政治文明。虽然从根本性质上看,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是相互对立和排斥的政治制度,但是从具体制度和体制上看,二者又有共性。比如,二者都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物质文明的基础之上,都否定和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并实行共和国体制,都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管理国家,都主张民主政治(尽管民主的本质内容不同)。因此,在这些共性基础上产生的一些科学、合理、有效率的政治文明形式,自然是资本主义可以采用,社会主义也可以采用。

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征第7篇

    到了近代以后,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资产阶级的阶级力量的兴起以及阶级意识的觉醒,人们逐渐意识到,不受限制的专制权力是他们财产的最大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任意剥夺,迫切需要以法定契约的形式来确立有效的产权制度。为此,资产阶级的力量逐渐进入议会,以议会作为政治舞台,来限制国王的专制权力。资产阶级认为,国王不能不经过议会的批准而随意征税,随意征税会侵害资产阶级与社会大众的利益。从历史来看,无论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还是法国大革命,起因都与国王随意征税有关。通过革命,资产阶级以法定的形式限制了专制权力,确立了有效的产权制度。从此之后,政府对财富的提取和分配,必须经资产阶级力量占主导地位的议会来批准,以绝对权力主导的财富分配模式就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现代产权制度确立之后,财富分配主要成了市场要解决的问题。但自由市场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贫富分化。

    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3](p.28)广大劳动人民的日益贫困,而资产阶级却日益富有,严重的贫富分化不仅造成了社会的断裂,而且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不安。于是,到了一定的阶段,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便超越了单纯的分配层面,上升到对财产权的合法性问题的争论:“前者把财产权看作是美德之果实和正义之保障,而后者却认为,财产制度是人的万恶之源,是社会的所有非正义现象之源。”[4](p.70)资产阶级刚刚确立的产权制度,面临着新的威胁。特别是工人阶级意识的觉醒和组织力量的加强,使资本家意识到:暴力镇压工人罢工的成本太高,要避免工人阶级的组织力量对产权制度的冲击和破坏,就必须赋予工人阶级政治权利,将劳资双方的矛盾纳入合法的斗争渠道。于是,工人阶级逐渐开始获得选举权。获得了选举权之后,工人阶级开始利用自己的选举权,在民主宪政的框架下与资产阶级进行利益博弈,最终迫使资产阶级作出妥协,如通过建立社会保障等再分配制度来逐渐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这样,围绕财富分配所产生的矛盾,最终被纳入了民主宪政的制度框架,变成了权利之间的博弈问题: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组成政党或利益集团,围绕财富分配的各种问题展开辩论,经过最后的妥协达成共识,并以此来制定财富分配的具体政策。在现代民主制度下,财富分配问题本质上仍然是政治问题。与专制条件下权力主导的财富分配模式不同,民主制度下的财富分配,主要是由政治权利的博弈决定的,不同的利益群体在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平台上(主要是在议会中),提出不同的财富分配方案,并就此进行充分的辩论,最终通过非暴力的方式来解决财富分配的问题。博弈进行得越充分,财富分配结果就越公平。而博弈的充分,有赖于相对均衡的权利格局。从西方的发展历程来看,相对均衡的权利格局是经过长时间的演化形成的,最先是资产阶级崛起,他们主要是向国王和封建贵族要权利。资产阶级以自身的经济权力为基础,逐步在议会中取得了政治权利,最后通过政治权利确立了有效的产权制度。随后是无产阶级崛起,并提出了向资产阶级争取权利的要求。经过长期的挣扎和斗争,各阶级和阶层最终达成妥协才形成相对均衡的权利安排。正是这种相对均衡的权利安排,最终带来了所谓相对公平的社会财富分配。可以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分配的机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财富的初次分配;另一个是通过国家的再分配机制来解决财富的再分配。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所争论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围绕着两种不同机制在财富分配中究竟应该起多大作用而展开的。最极化的两派分别是自由至上主义和社会主义。自由至上主义,有时也被称为极端自由主义,在意识形态的价值谱系中被归为右翼,代表人物就是诺齐克。自由至上主义者坚决扞卫市场自由,反对国家运用再分配的方式来调节收入差别。在他们看来,任何的再分配都是对自由的侵犯,因此他们主张“最小化的国家”,即将政府的职能限制在仅仅提供社会运行所必需的公共物品,除此之外都应该交由市场去解决。而处于意识形态谱系另一端的社会主义者则认为,市场具有很大的局限,国家应该通过税收、社会保障等各种再分配方式来调节收入差别,真正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另外,在西方左翼与右翼之间,还存在着许多中间的意识形态和社会政策主张。但无论各派的观点和主张有多大差异,基本共识还是有的,就是对民主宪政下的政治权利的认同,因为这是所有争论得以进行的基础。在实际的政治辩论中,经过最终的妥协,所形成的政策一定是居中的,而不会是某一派的极化观点。这就可以说明,政治权利对财富分配施加了重大影响,如果单个利益团体垄断了政治权利,而其他利益团体没有政治权利,那最后形成的分配政策肯定会造成财富的极端不公平分配。因此,政治权利博弈的充分程度,决定着财富分配的公平程度。这个结论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下中国财富分配中存在的一些基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中国逐步告别了平均主义的时代,而步入了一个“利益分化的政治时代”。

    经过30多年的经济发展,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国家经济总量已跃居全球第二。但与此同时,中国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由贫富分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开始逐步显现。在这样的情况下,调节收入分配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政策指向,温家宝总理曾在多个场合强调收入分配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但一个尴尬的事实是,一系列的财富分配政策,并没有缩小贫富差距,贫富差距反而越拉越大,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远远高过很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问题的根源到底在哪里?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贫富分化的根源主要还是在于政治权利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导致弱势群体与强势集团的客观存在。第一,社会弱势群体缺乏有效的政治权利,难以抵挡强势集团的利益剥夺。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将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由此成为最大的政治:推动经济发展成为各级政府的核心使命,GDP成为考核各级官员的核心指标。而依靠政绩驱动的经济发展必然会造成权力与资本的高度结合,权力为资本的增殖提供保护和开辟道路,资本的增殖则为官员的晋升提供政绩支撑,甚至也为权力主体带来直接的物资利益。权力与资本密切结合必然会造成强势社会集团任意侵犯底层民众的利益,特别是房地产成为支柱产业后,在扭曲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联盟关系更为紧密,本属于经济领域通过平等协商得以解决的征地拆迁问题,由于公权力的强行介入而往往演化为暴力拆迁。暴力迁拆的本质是对底层民众财产权的侵犯和利益剥夺。而底层民众由于缺乏有效的政治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选择忍受或暴力反抗。第二,弱势群体缺乏参与财富再分配博弈的政治权利。通过对一些比较对象的研究,我们已经看到,政治权利是参与财富再分配的主要工具。没有政治权利,就无法对财富的再分配政策施加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政治过程存在着严重的精英主义取向。近些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体制外经济“精英”被纳入权力体系,由此获得了利益表达的权利和有效渠道。与此相比,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就很难通过制度化的途径来表达对利益的诉求,因此也就难以对财富的再分配政策施加自己的影响,这不能不是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毫无疑问,财富的分配在本质上就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要解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问题,首先就需要从其本原即政治权利均衡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包括政治权利在内的政治资源的合理分配,是一切物资财富合理分配的前提和基础。在这方面,应致力于如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努力:一是积极推进政治发展的实际进程,以保障公民的平等的合法权利。在一个社会中,权利平等主要体现为任何一个公民在其与国家或特定公共权力关系中的机会平等以及话语权的平等。可以认为,唯有这个意义上的权利平等,才能在财富分配问题上得到平等对待,从而也才能谈得上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二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确实担当起“公共性”的角色,切实履行好整合利益、协调利益、平抑利益差别的职责。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这样一个特定角色来看,从古至今的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认为,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文明,提升人民的道德水平和知识素养。如果说政府也负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责,那就只能是出色的政府一定制定了顺应社会发展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以向社会提供了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的制度基础和政策条件,而不是说政府自身如何去谋求经济的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三是在理念和价值取向上,政府始终要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为财富的公平分配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并以其公共权力的特有职能,维护财富公平分配的社会环境。过去有关于公平与效率何者为先的讨论,不同观点者各执一词,各有道理。但是我们认为,公平与效率本来就是两种主体所追求的主导性目标,对于企业来说,效率始终是其行为的基本出发点;而对于政府来说,公平始终是其制度和政策供给的依据。为此,政府要利用其执掌公共权力的特性,通过其制定法律和政策的手段,来有效地整合利益、协调利益、平抑利益的过度差别。

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征第8篇

关键词: 法国大革命 贵族 改革 资产阶级

法国大革命被称为资产阶级革命,通常认为它是由资产阶级发起并领导的。对此,法国历史学家米涅在《法国革命史》中说:“法国大革命沉重打击了欧洲封建体系,开辟了一个资本主义更加广泛发展的时期。”“法国大革命就是一场阶级斗争。是第三等级和贵族阶级的斗争。”①但是,乔治・勒费弗尔在其著作《法国大革命》中认为:“法国革命最初是在贵族领导下胜利地进行的。”②当时统治阶级的贵族是封建制度的受益者,为什么要联合第三等级一起封建统治呢?

一、大革命之前的贵族

在中世纪中后期的法兰西王国,形成了政治、经济地位差别分明的僧侣、贵族和平民三个等级,前两个享有特权。国家的权力由国王和僧侣、贵族共同掌握。革命爆发前,各类贵族共有35万人,其中多数人是乡居贵族,其主要生活来源只能是向农民收取封建租税。

为了加强集权统治、巩固专制制度,国王建立了两条可以互相制约的管理体系。行政官员由国王任命,他们拥有很大的权力,却驾驭不了贵族;而贵族拥有指挥军队的权力却没有行政权。“从那时起,真正的地方生活没有了;贵族只剩下头衔与特权,对周围事物不再起任何影响”。可以说,旧制度后期王权和中央政权的加强剥夺了贵族的自由。

18世纪,法国的经济得到飞速发展。乡居贵族的租税数额在几个世纪前农奴制废止时就已经是一个固定数额,随着物价的上涨,租税的价值由于通货膨胀就越来越少了;而宫廷贵族生活的日益奢侈,于是在贵族内部产生了财产和生活条件的极端不平衡,冲突不断,1781年爆发的“剑袍之乱”,就是因为小贵族对大贵族不满,势力弱小的佩剑贵族仇视金钱、仇视暴发户、仇视社会变迁、仇视君主制组成的领导阶层。

二、改革与贵族

经历了多次战争,法国债务累累,再加上宫廷的浪费,在路易十五统治的末年,国家濒临破产。路易十六为了缓解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任命了一批才能出众的大臣,试图通过改革缓解危机。他先后任命了四任财政总监,改革矛头都直指纳税制度,试图对特权阶层死守不放的赋税征收制度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这极大地损害了贵族阶层的利益,因此这些努力都无一例外地以失败告终。于是路易十六在1787年2月22日召开了“显贵会议”,这一次贵族的反抗比以往更加广泛和强烈。领导权在司法界的贵族手中,他们向各省通信人发出同样的命令:阻止势力新的上诉庭及大司法区,实行法庭罢工,必要时可制造纷乱,要求召集三级会议及旧省三级会议。法院中的人之所以要求召开三级会议,是想借此使僧侣及穿袍或佩剑贵族不成为财政改革的牺牲品。

1787年开始的这场斗争被称为“贵族革命”。面对声势浩大的反对浪潮,路易十六不得不让步,同意在1789年5月召开三级会议。三级会议跟1614年一样,由三个等级组成,每个等级占有名额相等的代表,分别讨论议案,并对其他等级拥有否定权。因此,贵族和僧侣将主宰三级会议,这是贵族的胜利。

三、联合与分裂

一些自由派大贵族与大资产阶级因为有共同目的――反对国王,联合组成了爱国党。大贵族们维护贵族特权,并不仅仅是为了税收豁免权,更是为了维护他们在社会上的统治地位。有钱的资产者和贵族、教士同样要求限制巴黎的权力,限制官僚化了的绝对王权。

但是,这两者的分裂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他们的地位不同,革命所要寻求的目标也不同。贵族不久被称为贵族派,他们所希望的国家改革是恢复以往的封建制度,希望保证第一二等级在外表上及实际上的特权;爱国派所主张的恰恰相反,他们想把过去的残余统统清除干净,包括贵族在内的封建专制。

从1789年春开始,爱国派就和贵族分裂开来,爱国派认为只有迅速把贵族从社会中排除出去,才能让新的民族契约变得合法。

四、三级会议与大革命

在三级会议上,所有的陈情书都一致谴责专制制度。僧侣、贵族及平民都要求要有一个宪法来限制国王及其大臣的权力,根据宪法产生一个定期集会的国会,只有国会才有权决定税收和制定法律。“从僧侣和贵族的陈情书中不难看出,他们并不怎么想改变。他们想保住已有的荣誉特权”。而第三等级则认为,权利平等同自由是不可分割的。

1789年5月28日,路易十六下令三个等级的代表与大臣们一起开会商讨当时的财政总监提出一项协议草案:每个等级将各自审查本等级代表的资格,把审查结果通报其他两个等级,并听取其他两个等级的不同意见,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条件下,由国王进行裁决。第三等级再次处于尴尬境地。可是,贵族却坚持,除了对整个代表团由三个等级共同选出的多菲内和少数司法区以外,他们拒绝国王的裁决,这就反而帮助了第三等级摆脱困境。这是革命行动开始的信号。

三级会议在凡尔赛召开,奢华的宫殿、笨拙的演讲和不公正的待遇激怒了第三等级的代表。6月17日,第三等级组成的下院改称国民议会。6月19日,僧侣等级在经过激烈辩论之后议决加入第三等级。6月25日,四十七名贵族在奥尔良公爵领导下也加入了国民议会。这个举动惹怒了国王。他暗中调动雇佣军,想用武力解散国民议会。7月13日,人民武装起来。7月14日巴黎民军占领巴士底狱,大革命爆发了。

五、结语

国家开支增加,赤字严重,由于不能宣布国家破产或缩减必要的开支,就必须增加收入。然而路易十六所有的改革都因遭到贵族和法院的反抗而以失败告终,国王和大臣没有能力自我改革。如果没有这种提前的瓦解,革命就不可能那么早就爆发。

贵族,是旧制度“差别”的象征,它为价值的扭转付出代价。然而它并没有把革命引向自己想要的结果,这与它的脆弱有关:政治方面,贵族被剥夺地方政权;经济方面,宫廷贵族沉迷于奢侈的生活,乡居贵族则因通货膨胀,并且不能从事商业而过着贫困的生活。贵族自身也有问题,他们互相不信任,互相排挤,小贵族憎恨大贵族,自由派贵族受启蒙思想的影响而倒向人民。领导阶层内部混乱,其本身的性质,决定了贵族在大革命的道路上只能是初期的开拓者,而不是最终的受益者。

注释:

①米涅.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89,序言.

②Georges Lefebvre,La Révolution fran?aise,Presse Universitaire de France,1968:113.

③Alexis de Tocqueville,L’Ancien régime et la Révolution,Flammarion Paris,1988,Introduction.

④Edgar Quinet,La Révolution,Librairie Belin,1987:84.

参考文献:

[1]米涅.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89.

[2]马迪厄.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