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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过程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06 10:52:24

社会治理的过程

社会治理的过程第1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过程; 有效性; 社会心理学

中图分类号: G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3-0035-04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思想政治要求和受教育者思想政治素质形成发展的规律,对受教育者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促使受教育者产生内在的思想矛盾运动,以形成一定社会所期望的思想政治素质的过程。它是由教育者(主体)、教育对象(客体)、教育内容和方法(教育介体)、教育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教育环体)四个基本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的。只有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运行有效,才能实现教育目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有效性问题必然涉及教育主体、客体、介体和环体四个方面的有效性。社会心理学家霍夫兰德提出的“态度改变—说服模型”把说服看做信息交流的过程,着重分析了影响态度改变的四个关键因素—沟通者、沟通本身、接受者及沟通情境,这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有效性问题提供了一种分析视角。笔者尝试从作为信息沟通者的教育主体,作为接受者的教育对象,作为教育介体的沟通本身和教育情境几个方面分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有效性问题。

一、教育主体的有效性:基于教育者可信度的分析

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有效,指思想政治教育者具备有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能力和素质,成为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者。社会心理学认为,沟通者是最主要的信息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信息源是指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的提出者或传授者,也就是教育者或者说是教育主体。教育者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关系到教育信息的可信度。教育者的可信度是教育主体有效的基础。分析教育者可信度可以从教育者权威、教育者立场、教育者意图三个方面着手。

1.教育者权威影响主体的有效性

权威是指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支配与服从,是“社会生活中靠人们的公认的威望和力量形成的支配力量”。思想政治教育者的权威就是教育者由公认的威望力量形成的对教育对象形成的支配力量,没有权威的思想政治教育者是无效的教育主体。我们所说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权威更侧重指教育主体因其个人修养、学识所拥有的感召性的权威,也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进一步形成教育者的“法理的权威”。这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者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强大的人格魅力。

心理学家阿伦森等人进行过一个实验,证明了“权威”的存在。他们列举了由不同诗人撰写的几首诗,向被试者征求意见。这些被试者对其中的一首诗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后,他们告诉这些被试者说:有人认为这首诗写得相当好。他们又对其中的一些被试者说,作出这一评价的是著名的诗人艾略特;而对另一些被试说,作出这一判断的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然后让所有的被试重新评价这首诗。被告知是艾略特意见的有更多的人改变了对这首诗的评价。这个实验表明,高权威的传播者比起低权威的人来说,能够更有效地改变信息接收者的态度。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为教育信息源,在受众中的权威对于教育工作的效果有很大影响。教育者的高权威性可以显著增加人们信服的程度,也正因为“权威效应”的普遍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也应重视提高教育主体自身的综合素质来增加其信息传播的说服力,或者就是选择具有较高权威效应的教育者开展教育。在现代社会中,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专业知识与专业训练将成为影响其权威性的主要因素。思想政治教育者必须加强自身的学术修养:一方面要积极投身于各种社会实践中,丰富社会经验与人生阅历,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还要丰富自身的知识结构,除了具备非常广博的政治理论知识、方法论知识外,还应具备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现代社会的思想政治教育者既应该是具有丰富知识的学术型通才,还应该是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应用型专才。

2.教育者立场影响主体的有效性

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有效性跟教育者所占的立场有很大关联。站在教育对象的立场考虑问题、传达教育信息,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给予教育对象更多的人文关怀,可以提高教育主体的可信度和可接受度,实现主体的有效。

社会心理学家沃尔斯特·阿伦森和阿伯拉罕进行过一项名为“增加低信誉传达者说服性”的实验。结果表明,如果传播者站在自我维护的立场上,则他所提供的信息影响很小,因为人们怀疑其动机;而如果传播者的立场是自我牺牲的,则甚至是无名的小人物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主体若总是站在社会要求的立场上作为社会要求灌输的代言人出现,往往被认为是对个人需要的压制。这种情况下,教育对象即使接受了教育内容,也仅是迫于强势力量的压服而不是真正的心悦诚服。因此,教育者的立场影响了教育对象的接受状况,是教育主体有效的重要条件。思想政治教育要求教育者应同时立足于教育性和服务性两个立场。教育性立场即社会要求和社会规范的传播者立场;服务立场即从关心关怀和服务教育对象发展的要求给予帮助。教育主体服务性的立场主要就是为了让教育对象认识到教育者的行为并非为了自身利益,而是从教育对象的角度出发。教育者的这种反自我利益行为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所传达信息的说服力与影响力。需要指出的是,思想政治教育者不能无原则地丧失自身的教育性立场,否则思想政治教育就失去了实质性意义。

社会治理的过程第2篇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运用法治的思维与方式助推社会治理创新,是时展的命题,它关系到群众的民生福祉,关系到基层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政权的长治久安。从“法治”理论的角度阐释了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应将法治与创新社会治理相契合,坚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政府权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大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关键词:法治;社会治理;创新路径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3015402

1 社会治理以及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内涵

社会治理,不同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改变了行政管理注重行政命令,简单强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做法,它更加注重法治规范,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社会,具有“法治”的特色,是对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管理模式的全新概括,它是指是社会各主体之间,坚持平等的原则,通过合作的方式,依照法律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等社会领域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服务、协调等,最终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决定》将社会管理转变为社会治理,虽然改变的只有一个字,但是反映了治国理政方式的转型升级,对于实现中国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非常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任何社会治理都要遵守法律,创新社会治理更要符合法治的要求。笔者认为,社会治理创新应该纳入法治的轨道,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是指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社会治理创新,使社会治理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意味着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创新的全过程,用法治的思维思考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用法治的方法破解社会治理创新难题,用法治的权威巩固社会治理创新成果。

2 法治之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意义

法治之于社会治理,意义重大。社会治理创新应该走法治化的道路。中央非常重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党的十报告中曾明确指出,“法治保障”是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又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追求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关键就在于限制政府社会管理权力,核心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根本在于法治的保障。

2.1 法治是有效规范政府权力的基石

当前创新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在有效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同时探索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实现在社会领域权力与权利的均衡。要实现这一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追求,则需要不断强化法治保障。法治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摸索出来的一套社会治理方式。从实践经验来看,法治是一种科学治理方式。法治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它为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治理设定了具体的准则,而且为一系列纠纷与争端提供了确切的解决依据和规则,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武器。因此,法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基石,坚持依法治理,以法治为保障的社会治理创新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模式的最佳选择。

2.2 法治是实现公民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的保障

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不同时期社会治理的理念不一样,目标也不尽相同。除了限制政府权力之外,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尽快将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只有把法治化落实到社会治理的全过程,才能实现权力与权利的有机统一、政府治理与民众参与的统一、维稳和维权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使公民权利得以实现,公共利益得以维护。

2.3 法治是社会治理创新实效性与持续性的支撑

法治视角下的社会治理并不是将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来对待,而是将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准则来尊重。具体而言,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社会治理的目标是为了促成社会的规范有序状态,这种状态就是“法治”状态;二是社会治理的过程与手段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即社会治理程序的法治化。

笔者认为,社会治理及其创新成果必须要以法治作为支撑与保障。只有更加完备的法规制度,更加有执行力的执法、更加公平正义的司法来引导、保障、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才能要确保社会治理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

3 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路径

3.1 加强法治理念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如果要有效开展社会治理活动,那么必须有正确的社会治理理念的指导。只有牢牢树立依法开展社会治理创新活动的理念,才能带动社会治理主体、方法、程序等方面的创新,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活动的全面开展,实现社会治理及其创新的根本目的。

同志指出,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更加需要树立法治理念,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社会治理创新,要树立多方协商,共同治理的理念,不仅要强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管理,更要强调多元主体的协调作业,尊重社会自治,助推社会自律,确认并保障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价值和利益诉求;要树立规则思维,要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范及时、充分、准确地转化为各类法规和制度,转化为各类社会管理主体进行价值取舍和决策判断的基本行为准则;要“以人为本”,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不仅要强调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而且要正确认识化解社会矛盾与纷争解决机制常态化的关系,致力于社会治理法治化机制和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树立法治的理念,需要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要加大在法治宣传的力度,同时也要把握法治宣传的方法,在宣传工作中大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以岳麓区为例,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依托当前已建立的社区网格化管理系统,摸清不同区域、人群的法律需求,提升针对性。二是针对矛盾多发、易发区域,开展“法律七进”主题活动,将宣传融入法律服务过程中,提升法制宣传实效。

3.2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的政府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当前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重点,政府是社会治理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具体的说,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强化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保障,建设法治政府是关键。而依法行政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例如,岳麓区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把树立法治理念、规范政府行为作为首要任务,始终坚持依法治区、规范治区、阳光治区。在注重制度建设的同时采取一些列的例如“社会听证、专家咨询、风险评估”等决策辅助机制,保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用依法行政带动依法治理,推动岳麓区社会治理创新各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进行。

笔者认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推进社会治理决策程序法治化。完善社会治理决策审查机制,全面推行社会治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有关社会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事前须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就社会治理重大事项提请政府作出决策的,须将相关资料提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和实施加强基层调研和联系基层群众的规章制度,切实保障社会管理决策源于群众需要、反映群众要求、服从群众利益。二是推进社会治理决策执行法治化。全面梳理社会治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实现社会治理职能精细化界定、治理程序精细化执行、治理责任精细化分担;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执法方式,加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内容的协调,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实现各部门联动执法,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等社会管理重点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执法合力。三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监督;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3.3 健全法律体系,构建完备的社会治理法治支撑

有效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程序性保障的有效方式是加快社会治理有关法律规范的建设。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的法制建设。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就业、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医疗等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主动探索网络化治理等热点难点领域的立法;紧紧围绕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亟须的基础性法规,特别是要针对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社会组织、互联网、特殊行业场所等一些管理领域法规不健全、相对滞后问题,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二是要重视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度建设。要着重针对市容管理、客运管理等存在标准陈旧、规定模糊等问题的社会治理领域,加快法规细则的更新出台,改变威慑不足、管理执行难的现状。

3.4 加强公正司法,维护严明的社会治理法治程序

社会治理过程中,推进公正司法,一方面,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强化司法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提高依法办案能力。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创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矛盾纠纷解决的渠道。一是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二是加强纠纷调解工作。整合资源,在基层集中力量打造一批人民调解工作室,提升人民调解影响力;充分发挥村居和社区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推动建立医患纠纷、劳资纠纷、交通事故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及时掌握矛盾纠纷,主动做好化解工作,实现基层纠纷基层解决,基层矛盾基层化解的格局;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制度化发展。三是完善行政司法互动机制,有效预防化解行政争议。

3.5 加强依法监督力度,形成有力的社会治理法治保障

进一步完善监督问责的法律机制。同时构建一套全方位监督体系,如将党内监督、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将问责机制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社会治理的过程第3篇

关键词:法治思维;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近年来,在我国政治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发展也因此进入了一个多纠纷、低燃点、高危机、强风险的特殊时期。昔日社会管理诸多常用的、管用的、好用的手段,今天却不能用、不敢用、不顶用,几十年来一贯制的传统管理体制机制,今天在新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却越来越不适用。对此,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又进一步指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制保障,……。”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依法治理”,意味着今后社会治理应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从唯行政手段向重法治手段,从红头文件至上,向法律、法规至上转变。暗示着治理者在今后社会治理中,要用符合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法治理念、法律逻辑的“法治思维”模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使各种资源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应遵循的法治思维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主要是对社会治理主体拥有的公权力权限、范围和结构,进行界定、调整、和重构,主要涉及公权力架构的问题,重点是理顺和优化公权力横向和纵向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公权力优化配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最大特点,是在现代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指导下,对现行不合理的法律秩序进行重构重建,因而在实践中常常没有直接而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表现为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突破和违背。因此,这就要求社会治理主体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法治思维。

(一)遵循公权力有限性思维。

遵循公权力有限性思维,是指在社会体制变更中,社会治理体制变更的决策者、执行者等相关主体,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一种公权力的功能都是有限的,不要企图用公权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也不要梦想让某种单一公权力承担所有公共治理职能。而应该将各种公权力合理配置在它最有能力解决的有限事务范围内。

公权力有限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国家辅治理原则”。即国家在社会治理中,公权力并非垄断的治理主体,国家以外的社会组织、市场有优先治理权,只有在这些主体不能治理、不愿治理的前提下,国家才承担治理任务。遵循这一法治思维,不仅可以纠正目前我国政治国家吞噬公民社会的危险,而且可以避免在治理体制变更中,政府大包大揽的愚蠢做法。

(二)遵循公权力合作性思维。

遵循公权力合作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体制变更中,由于单一公权力职能的有限性,因而在社会治理体制变更中,应努力促进各种公权力之间的合作和整合,充分发挥各种公权力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综合克难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形成合作治理的有效格局。

公权力合作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仍然是“国家辅治理原则”。该原则不仅是防止公权力无限扩大的依据,而且是构建公权力分工合作架构的前提和必然结果。合作治理的公权力架构,要求行政权的功能有所调整,行政机关不应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而应成为社会治理最低标准的执行者,社会治理协调机制的召集者,社会治理体制框架的设定者。

(三)遵循公权力合法性思维。

遵循公权力合法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体制变更中,必须坚持任何一种公权力的创设和产生,都必须有实体法的依据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非法和违法的方式来为自己创设社会治理权力,延长或扩大本部门、本机关的治理时限、治理范围。更不得随意委托或赋予某一组织或公民个人社会治理者的合法身份。

公权力合法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是一个宽严有别、等次有序的体系,它既是约束立法的原则,又是约束司法的原则,更是约束行政的原则。它依此分别体现为立法领域的“法律保留原则”,司法领域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领域的“法律创制原则”,和社会领域的“依法自治原则”。当然,在今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下,“职权法定原则”,则更多体现为对行政机关法律创制的约束。

(四)遵循公权力制约性思维。

遵循公权力制约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体制变更中,必须充分认识公权力的责任属性,强调公权力权与责的统一。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越权受追究。使得每一种公权力都处于被监督的状态,避免公权力运行的监督真空。

公权力制约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原则”。该原则强调构建公权力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社会治理体制。之所以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要坚持这一原则,是因为奉行这一原则,可以从制度层面避免公权力过于集中,形成公权联盟,而诱发公权集体腐败。另外,实践也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无监督即无权力”就像“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谚一样,天经地义。

二、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应遵循的法制思维

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相比,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则更侧重于公权力行使的具体问题,它是一种公权力的职能行为,主要形成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公法关系。因此,社会治理机制如果存在问题,则更易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更可能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最终导致政府失信,治理失灵。为此,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过程中,治理者必须遵循以下法治思维。

(一)遵循决策开放性思维。

遵循决策开放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决策过程中,社会治理主体应当采取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广开言路、广纳善言,形成一种开放性的决策机制,以保证做出的决策,具有较高的民主性、科学性、实践性和可接受性。

决策开放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参与民主原则”。治理决策之所以要遵循这一原则,是因为“参与民主”相对于“代意民主”,更具有广泛性、真实性。由于“代意民主”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来审定方案,制定法律,因而,代表在行使代意权的过程中,难免因诸多因素影响,而导致法律所包含的民主性不足。再加上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最终使法律所包含的有限民主性会进一步缩水。

(二)遵循执法合意性思维。

遵循执法合意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者对治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要注意倾听相对人的正确意见、采纳他们的合理诉求、告知他们享有的法定权利,既要避免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刚性手段,更要避免陷入命令与对抗的对峙困局。

执法合意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现代行政治理“法律优先原则”。在传统高权行政时期,行政权以单方性、强制性为特征,拥有行政权的主体拥有绝对的、毋庸置疑的权威,相对方只是被管理的对象。然而随着现代民主、服务行政理念的普及,社会治理不再是行政机关一方独自掌控格局,而是由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围绕行政治理事务进行相互交流、合作、协商、博弈的过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平等互动的“合意“行政行为,越来越成为社会治理的有效模式。

(三)遵循执法合理性思维。

遵循执法合理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执法中,社会治理主体不仅应追求合法性要求,严格执法,而且在社会治理执法中,要追求合理性要求。对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处理,要进行“利益分析、权利排序、和价值平衡”,以谋求最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执法合理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比例原则”。它主要适用于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的社会治理执法行为。“比例原则”强调,如果社会治理行为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治理者应该把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幅度内,保持过与责的适度比例。这样可以防范社会治理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治理更高层面的公平与公正。

(四)遵循程序适当性思维。

遵循程序适当性思维,是指在社会治理执法过程中,治理者运用执法程序应当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具体执法程序的繁与简应当与治理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位阶性和广泛性等相适应。既要避免程序正义不充分,又要防止程序的过度适用,而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效率降低。

执法程序适当性思维的法治理论基础,是“正当程序原则”。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这一原则在一些单行行政程序法中,都有广泛的体现。例如:在《行政许可法》中,因许可的种类不同,而分别设立了行政许可的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因处罚的种类、额度、事实的清楚程度等不同,而分别设立了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目前正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草案,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在原来只有普通程序的基础上,也增设了简易程序。今后,“正当程序原则”将会在更多的程序法中得到贯彻和运用。

在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中,除了要遵循以上法治思维以外,还要遵循“执法诚信度思维”,“执法廉洁性思维”。如果遇到应急社会治理执法,还要遵循“最低理性标准思维”、“最低权利保障思维”和“最低程序公正思维”。

总之,在今后社会治理中,只要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改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就一定能扭转目前社会治理面临的种种困局,就一定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也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2012年11月8号,.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013年11月2日.

社会治理的过程第4篇

【关键词】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治理 法治路径

农村社区是在农村生产方式基础上由相同或相近区域的农村人群,按照共同的生产、生活管理方式和服务所构成的农村社会实体,它是农村整体的组成部分,居民可以在农村社区里参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种活动,并以此为生存的依托或物质载体。农村社区治理建立在农村区域规模基础之上,以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构建社区组织的管理体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在各类主体的共同参与下,完善社区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解决问题,从而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第一次提出要将农村社区建设与城市社区建设同步进行。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无疑农村生活质量的提高,社区治理过程和机制的完善仍然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2013年11月9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农村社区治理理应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农村社区治理的法治化也应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中的具体体现。目前农村社区治理,“除政府之外的社会其他主体力量十分弱小,公民意识、治理理念非常淡薄,社会治理结构与机制尚未形成”①。

当前,我国法律对农村社区治理工作运行过程与机制的规定还不具体,包括治理主体的导向、调控、监督制约等制度体系的建立尚不明确,村委会与自发形成的农村居民间治理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界定,更没有形成责权利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科学管理的新型社区治理机制,农村治理组织在保障民生方面的功能还不够完备。要明确农村社区治理的法治路径,主要是坚持党和政府治理主导者地位,严格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切实处理好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指导与服务、协助与监督的关系”②,通过完善制度,构建综合的工作机制,依法实现社区治理的协调与发展。农村社区治理要实现法治化,意味着农村社区治理需要建立一种有法可依的法治秩序。因此,农村社区治理的法治路径需要从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农村社区治理综合机制构建等方面去探索。“只有广大农村实现了依法治理,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也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新农村。”③

在法律上明确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及其职责

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有党领导下的政府、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及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各类主体之间是协作的关系,通过协作共同商讨,作出决策,共同处理社区的公共事务,使过去单一的政府社区管理逐渐趋向于社区治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协作要想和谐有序,就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划分。法律应明确规定党组织、政府与社区的关系,规定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党组织的职责是起领导的作用,政府的职责是起主导作用即指导、配合、协助社区组织进行社区治理,其它组织及社区居民的职责是相互配合、协同管理,要在法律上界定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权利、职责和功能。在建立的多元化社区治理组织体系中,对于农村社区居民自发形成的非营利性自治组织的运行,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支持,以促使在社区治理中发挥好作用。

党组织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职责是起领导作用。党组织应协同各方把领导农村社区治理作为重要工作之一,把握农村社区管理的政策和方向。引导各种社会组织、村民组织、自治组织有序地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其中,镇党委在全镇农村社区治理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党组织在村级农村社区治理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镇和村党组织的职责是成立相应的农村社区治理领导小组和农村社区治理服务小组,将镇和村的干部统领到农村社区治理的体系中,增强他们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创新治理意识和责任意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出使镇与村的相互衔接的农村治理制度,包括民主治理的规程、为村民服务的内容和程序、农村社区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制度、社区内务监督制度等。在制度实施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政府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职责是发挥主导作用。基层人民政府在农村社区治理中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承担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真正体现基层人民政府服务、治理的能力,重点抓农村社区建设和民生服务。在农村社会治理方面,基层政府的职责是遵循农村社会发展规律,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具体包括:基础服务、整合资源、公共安全、治安防控、网络管理、司法调解、社区矫正、文明建设等,形成综合治理体系,领导农村制定符合实情的乡规民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为农村社区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其它组织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关系和职责。其它组织是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配合、协同治理,就是要在农村社区治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人民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的配合协同作用。其中,基层人民团体包括农村中的共青团、妇联等,这些组织在村民中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具体职责是把参与农村社区治理作为工作职能,有效促进农村劳动关系的和谐。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各种自治组织,比如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义务消防巡防队,还有妇女、计生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卫生组织、教育和老年组织。上述社会组织的具体职责是在农村社区从事社区纠纷调解、治安防范、组织文化和体育活动、普及宣传教育、落实医疗卫生、保障养老和维权等方面的社会治理工作。

社区居民及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农村社区居民及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是发挥人民治理作用的具体体现。在此过程中,社区居民及自治组织应有严格的组织规则,要具备治理意识、参与意识,具备主人翁意识,自觉履行社区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社区的治理事务要积极参与,并理性地依法有序地进行,形成居民普遍参与、人人关心社区事务的良好局面。农村社区居民最为关注的是如何通过法律保障其权利,社区居民应严格按照法律途径,比如参与社区治理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的规定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权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的社区服务的内容,自治组织应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对各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农村社区治理综合机制完善建议

为了使农村社区治理取得实际效果,必须在实践中形成一套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体系,确定农村社区治理的模式、管理方法和组织形式,以达到农村社区和谐有序的发展,从而为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提高治理能力构建良好的基础。构建农村社区综合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制度机制。制度机制的构建需要制定农村社区治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农村社区治理的章程、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政府解决社区各项事务的议事制度、农村社区治理的各类主体议事会制度、农村社区居民发表民意参与管理的代表大会制度、农村社区居民日常生活和日常行为公约、农村社区各类专项工作制度等。上述制度的制定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执行都需要形成体系。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政府网站宣传制度的平台作用,将制度信息的具体规定在网站上公开,或在农村各社区实地进行宣传,让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和居民掌握和理解相关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以规范农村社区治理的行为。

构建农村社区的民主协商机制。村民集中居住后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和矛盾,其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农村社区居民结构在变化。外出打工人员增多,社区老年群体、独居老人数量也日益增多。如何加强留守的老年人和儿童的管理与服务,发挥他们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作用,成为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问题;二是农村社区居民需求的变化。外出打工村民对留守人员不同价值取向的影响,形成了对社区不同的认同度;三是农村社区居民之间矛盾的变化。集中居住之前,村民主要以物权为主引发纠纷,在参与社区治理中出现了因不同的政治诉求而引发的矛盾。传统的农村解决纠纷并不是基于司法的权威,而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基于地缘关系而存在的权威”,这种权威“在乡土社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④。于是对于纠纷农村居民更多采取非诉讼或自力救济的协商方式来解决。因此,党组织和政府要通过强制性输入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强有力的指导和协调,逐步建立社区党组织、政府机构、其它组织、社区居民之间面对面地平等对话,共同商讨问题的机制与疏通民主协商的渠道,合作进行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通过民主的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居民的各种需求,从而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民主协商机制。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监督机制。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应联合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由党组织、政府、其它社会组织和农村社区居民及自治组织、自愿者共同组成,采取设立对党员干部监督意见箱或等多种形式的具体措施来完善社区监督机制。在监督过程中,重点要构建信息公开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对信息的公开责任到位,程序明确,规定严格的公开方式和时间限定;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性。政府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经济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果违反,要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监督信息公开的公平公正性。对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工作上违规的行为,进行曝光和问责,确保信息公开的公平、公正;四是监督检查信息的有效性。对在农村社区治理中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的举报,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要给农村社区居民及时通报有效的处理结果;五是保持和增强监督信息的权威性。农村社区治理的监督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落实监督制度和措施,公开的信息不能是脱离实际的虚假信息,通过实是求事的、行之有效的形式让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自觉遵守、维护监督机制的权威性,让监督机制真正具有成效。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对农村社区的资金投入向法治化方向改革是规范农村社区治理的需要,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要从法律上明确农村社区治理的财政投入的主体责任。农村社区建设所需要的财政投入主要通过由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中央政府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社会资金等多渠道来解决,这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明确和加强各级政府、各个相关部门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的职责,确保农村社区的财政投入有效性。从立法条款、资金支持、政策引导上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向农村社会福利、社区子女教育投入等薄弱环节倾斜,确保对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财政支出辐射到各方面,将农村与城市的社区财政投入规划统筹安排,形成综合均衡设计模式,最终实现为农村提供的公共基础设施与城市居民大致均等的目标,使“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二是通过法律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村社区治理投入资金。农村社区治理要构建由社会参与的多渠道、多主体的资金投入制度。社会资金为农村社区投入公共产品,国家应该从法律上赋予投入主体部分收益权,遵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总之,农村社区治理需要物质的支撑,通过立法使政府对社区的投入成为一种硬性的法律约束,而不是随时势变化而改变的规定。除以政府投入为主外,在法律上鼓励民间投资和社会捐助,让这部分经费在法律规则框架内发挥作用。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民生服务机制。“法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最有效、最根本手段,离开法治谈论保障和改善民生,犹如海客谈瀛。”⑤建设民生工程是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具体措施包括:由法院、公安、、计生等职能部门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自愿者组织等主体组建农村社区法律服务队伍,定期到农村社区进行服务,依法解决农村社区的法律问题,为农村社区营造出与城市社区同步的法律援助环境。

一是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和保障农村社区民生法律服务队伍的的职责和工作。围绕建设和谐社区的主题,定期进社区或入户宣传政策、法律,准确解答农民的法律疑难;针对村民利益的重点民生工程涉及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化解矛盾并调解民间纠纷;为村民科学种植、养植、合法经营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和依法维权的服务。

二是要维护法律服务队伍工作的常态化。首先要强化服务队员业务能力的培养,根据农村基层社会形态的特点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规律,拓展对农村的认知度,尽力将法律服务渗透到更大的空间和层面。其次是保障法律服务队伍经费的支出。各基层党政领导和司法行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支持,将法律服务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农村社区法律服务队改善和保障民生奠定物质基础。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制度运行质量评估机制。农村社区治理制度运行质量的评估体系主要是为了检验农村社区治理的成效,对农村社区居民(村民)治理制度运行总体质量的保障和提高起到督促作用,其评估指标内容应包括考察社区治理的内容、程序、制度、运行效能以及可持续性等,其中重点考察社区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内容。考察社区治理制度的运行效能,应重点考察主体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对制度规定的遵守程度、解决社区问题的能力大小、治理制度运行动力的来源与强弱。考察社区治理制度运行的可持续性,应重点考察社区管理的开放程度、社会化程度、社区居民治理精神和公共服务精神的现状、对社区治理信息反馈的及时度、社区治理的物质基础等社区治理各项目标实现的情况。

(作者为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于莉:“从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到社区善治—社区建设的主要研究视角述评”,《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1期,第137页。

②胡谋,王伟:“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关注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人民日报》,2005年6月9日。

③郑向东:“建设法治化社会主义新农村之路径探索”,《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④冯志伟,刘志松:“我国古代乡土权威的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天府新论》,2012年第6期。

社会治理的过程第5篇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社会治理的过程第6篇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社会治理的过程第7篇

关键字:乡村治理;问题分析;路径选择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推进,以及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乡村农民的诉求更加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这对传统的乡村基层建设、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乡村治理机制和体制在运行过程中功能不断的失调,难以发挥其应用的作用,致使现在的乡村在治理过程中困难重重。所以分析我国现阶段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瓶颈,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创新乡村治理具有重要的功能作用。

乡村治理

(一)治理和乡村治理的概念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我们党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乡村是国家的基本行政单位,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首先,我们需要理清什么是治理的概念?俞可平在《治理与善治》中对治理的定义如下:治理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并指出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两者的结合。

在对治理理解的基础上,本文对乡村治理的定义是乡村治理是指:治理主体(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运用一定的权利和权威对乡村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过程,是一个上下互动的沟通过程,以使此乡村整体利益最大化和最优化。

(二)传统乡村治理的模式

在我国传统的乡村治理中存在着三种主要的治理模式:乡绅自治、政社合一和乡政村治模式。

(1)“乡绅自治”模式(1949年建国以前)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的传统乡村中的治理模式可以说是一种“乡绅自治”模式。这种乡村治理模式的运行是这样的,国家封建官僚的政权下放到县一级,在县以下的乡村实行地方宗族、乡绅或地方社会名流自治的方式。费孝通也说过皇权至于县政,县为基本的行政组织,在县以下实行自治。在这种乡村治理模式中,乡绅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国家的行政权没有渗透到乡村的治理体系之中。在国家与乡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的关系,乡绅在乡村社会中起到主导的作用,主要功能是进行社会教化、调节纠纷等。所以在我国的乡村形成了一种至下而上的治理体系。这种治理模式与至上而下的国家政权体系形成了所谓的双轨治理体系,在乡村治理中曾起过积极作用。

(2)“政社合一”模式(1949年至1978年改革之前)

随着新政权的建立,为了更好的巩固新生政权和进行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建设。在国家政权方面实行高度集权的局面,对应的在乡村治理中,我们实行的也是高度集权化的“政社合一”的治理模式。该模式的运行是有、生产大队和生产大队三级协同完成的,以生产对为基础、公社为上级、三级政权层层控制的模式。在这种治理体系中国家的政权渗透到乡村的每一个角落,村民被牢牢的附属在这种体制之中,实现统一劳动、统一分配的完全意义上的平均主义。“政社合一”的模式在巩固国家政权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3)“乡政村治”模式(1978年至今)

20世纪70年代未,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对乡村的治理体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安徽省小岗村开始于政府建立协议,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农村地区也开始推行这种治理。这样乡村的治理模式必须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在我国乡村地区开始实行“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该模式是国家在乡镇设立基层政权也即是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本乡镇的社会事务;在乡镇以下的乡村中,设立村民委员会进行自我选举、自我决策、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在一定的形势下实现了村民当家作主的目标。但是,随着我国乡村的不断变迁,这种治理模式的弊端越来越突出,乡镇政府权力过大,村民没有发挥根本的自治。

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随着乡村社会的不断变迁,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乡村治理机制体制在新的环境下越来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又进一步的制约了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下面就对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行政化色彩浓重

在当前的乡村治理问题中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行政化色彩的浓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层政权的行政化,乡镇政府作为管理乡村社会的基层政权,在治理乡村中,没有发挥其领导指挥和服务的作用,权利过多的干预的乡村治理之中,为自己谋私利,甚至还操纵村委会的选举。二是村委会作为乡村自理的自治组织,在治理中过多的依赖乡镇政府,只对其负责,没有真正为村民谋利益,出现了村民自治的行政化。三是,在治理中,许多的政务、事务及村务都不规范,没有按章程办事或者就没有相应的规范机制,同时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村民监督不足等,这些都造成了乡村治理中的行政化色彩。

(二)村民参与不足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作为治理主体之一,本应积极主动的参与乡村治理之中,发挥其主人翁的作用,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表现为村民参与不足或者是缺位的现象。主要变现:一是村民参与意识的淡薄。由于各种原因,村民没有意识到其本身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没有参与到乡村事务的治理之中,事事都过多的依赖于村委会。二是乡村精英的流失。由于现代社会的高速流动性及受推拉理论的影响,农民中的精英分子出现了外流的现象,剩下“386199”部队,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没有能力参与乡村治理之中。三是村民参与的渠道不足。在实际的治理中,由于治理的体制机制并不健全,有意向参与乡村治理中的村民却找不到参与的渠道和方式。

(三)资源整合不足或浪费严重

传统上乡村治理的主体主要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这就造成了治理主体的单一性,不能很好的协调和利用乡村资源。一是,没有调动村民的参与意识,村民被排除在治理主体之外,没有整合村民的智慧和力量。二是,在治理中,乡镇政府权力过大或集权化的趋势明显,出现了利用职权为牟利,造成私权、财权的严重浪费。同时还表现在,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出现了所谓的“三位”现象即错位、缺位、越位,这都会使乡村治理中资源整合不足或是浪费的现象。三是,第三部门没有参与治理之中。在城乡关系之中,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

(四)治理中的非规范化

在乡村的治理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治理中出现了非规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乡村在治理过程中并没有健全的机制体制,导致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出现职责越位或缺位的现象;同时还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状况。二是缺乏规范化的法律,在我国当前的乡村治理中,并没有一套规范化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治理的有序化,现有的法律由于受当地的村规民约所发挥的作用也不足。三是缺乏规范化的评价体系。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缺乏对治理主体、治理过程、治理结果的评价体系,同时在评价中并没有发挥村民的主体地位。总之,这些都导致了治理过程的非规范化。

针对乡村治理过程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路径选择

通过对以上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的分析,本文就对改善这些问题方面提供以下四个方面的路径选择。

(一)要走上规范化的治理体系

针对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困境以及对各地创新乡村治理过程的经验和教训,对未来乡村治理来说第一步就是要走上规范化的治理体系。这就要求一是乡村治理过程中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体系,治理主体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要求。一定要做到规范化的治理过程和结果,基层党组织尤其要做到这项要求。二是治理程序的规范化,对乡村治理主体来说,要严格按照治理的法定程序办事,不能越位、错位和缺位,治理主体要各司其职、互相补充、互相合作。三是评价标准的规范化,在对乡村治理主体和内容的评价过程中,要有规范化的评价标准,同时还要求多元主体参与乡村的评价之中。

(二)走多中心主体参与的治理结构

从乡村治理创新的经验中,在乡村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乡村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新问题、新挑战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必须转变传统的单一主体治理模式,走向多中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制。这种多中心主体治理的模式,要求在乡村治理中,不仅要发挥政府、社区居民、市场的作用,还要积极动员和培育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和合作,这种社会组织既包括各种社会公益性组织和基金会,还应该包括医疗卫生组织、教育组织等。多中心主体参与过程中,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权责对等和互相合作。对政府部门来说,政府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要转变观念,适当放权,做好引路人的作用。同时还要培育村民的公民意识,引导公民积极主动的参与治理之中。对社会组织来说,应该积极主动的介入乡村治理之中,了解村民多样化的需求,提供利民的社会公共服务。对一般的社会组织来说,例如医疗卫生组织,应定期给村民检查身体,关注弱势群体的发展。总之,未来的乡村治理要走向善治,必须走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模式。

(三)走以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型治理模式

在乡村治理中我们首先必须打破原有治理体系中以管理为主要目的的治理形式,要从管理乡村走向为居民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治理。在未来的乡村治理过程中,要坚决杜绝对村民的各种压制手段,应该重点突出以“指导和服务”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基层政府来说,应树立“小政府大社会”、为村民提供帮助和服务的理念。还可以设计各种需求调查问卷,及时了解村民当前最关心、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切都以村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在当前村民的诉求和利益出现多样化的条件下,个治理主体应该明确各自的职责,提供多样化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例如,对失业村民提供经济和就业方面的援助;对空巢家庭、留守妇女、儿童给予特别的救助。

(四)寻求第三方力量的参与

社会治理的过程第8篇

关键词:腐败;政治心理;根源;对策

1 腐败政治心理的形成过程

“所谓政治心理就是社会成员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对社会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行为、政治体系和政治现象等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一种自发的心理反映,表现为人们对政治生活某一特定方面的认知、情感、态度、情绪、兴趣、信念等等”。由此可以看出,政治心理是行为体在政治生活中自发产生的,正是这种政治心理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自发的产生对于权利的迷恋、追逐和崇拜。

1.1 由自发的政治心理所产生的腐败——不自觉的腐败

政治心理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和心理活动离不开社会客观环境的制约,政治行为体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从事政治活动。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其心理和意识的形成过程也就是他被社会化的过程。换句话说,政治心理也就是人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在对社会环境的长期和全面感受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心理积淀。社会环境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总体文化,这种总体文化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地被传播、被继承、被接受,从而成为新一代社会成员的心理基础。

政治心理不是一种显象的文化现象,而是一种更为隐蔽、更难把握的文化形式,是一种潜在的社会意识。因此受到该社会环境影响的人们,并不会自觉意识到自己正在受到周围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在进行着某些行为活动。这就不难看出,有些腐败官员在最初的腐败行为中并不一定是有意识的进行腐败活动,他或许只是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如:重血缘、讲亲情)而作出的一种自发行为。正是由于政治心理是一种缺乏理性指导的心理想象,所以当一个人只是凭借其政治心理来行动时,他对于政治行为的价值目标、条件分析和后果评估都带有很大的模糊性,进而导致了其政治活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也就是说他这时在客观上所从事的腐败行为并不是他的主观追求,而是一种相当不自觉的随意行为。

1.2 由稳定的政治心理定势所产生的腐败——自觉腐败

上面我们已经谈到政治心理是自发产生的,因此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在这一阶段行为体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政治心理,行为体的行为只是“跟着感觉走”,即主要靠以往的经验和直观感受来进行政治行为活动。当腐败分子处于“跟着感觉走的阶段时,这个时候如果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腐败,悬崖勒马还来得及;如果还继续跟着感觉走,这种”感觉“就逐渐沉淀下来,最终就形成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政治心理定势。这种定势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稳定性,行为体在以后的政治行为中要想彻底排除它的影响就很不容易,这就是稳定的政治心理形成之后很难改变的原因。

这个阶段腐败分子本人已经清醒的认识到自己是在从事腐败活动,但由于私欲的不断膨胀自己已无法控制自己,也就是说他想摆脱业已形成的政治心理的影响,但却又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在腐败的泥沼里越陷越深。这就足以说明为什么有的腐败分子贪污了几百万、上千万的钱财仍不满足的原因,按常理,这么多钱足可以让他花上一辈子甚至几辈子,为什么还要贪呢?原因就在于他无法摆脱业已形成的政治心理定势的影响。由此可以想到,“高薪养廉”对腐败只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遏止腐败。

1.3 由于政治心理失衡和扭曲而产生的腐败——突然腐败

政治心理的发展过程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如果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体由于受到外界的突然刺激而使原来稳定的政治心理失去了平衡和扭曲,在这种情况下同样可以产生腐败,这种由于政治心理失衡和扭曲而产生的腐败我们姑且称其为突然腐败。之所以这样称呼它,意指这种腐败不是政治心理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政治心理突然失衡和扭曲而产生的偶然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政治心理与社会生活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政治心理来源于社会政治生活,正如腐败的政治心理有时来源于对现实社会腐败现象的耳濡目染一样;另一方面,政治心理一旦形成,又反过来对社会政治生活产生巨大的能动作用和影响,腐败的政治心理存在是社会腐败现象不可根除的根本原因。

2 根治腐败的对策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根治腐败是维护社会肌体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许多学者分别从经济、政治、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根治腐败的方法,这些方法是否有效,我们从近年来腐败现象的不断蔓延和不可遏制中便可以找到答案,这是因为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心理三者呈现出的是由表及里、由浅至深的结构序列,政治心理相对于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处于最深的文化层次,相对于前两者,它更为持久和稳定。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改变,但要从人的心理上改变旧有社会环境对个人的影响,塑造一批新型的政治成员,却需要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这就是说政治心理的改变要比政治制度的改变难的多,这也是仅从政治制度方面根治腐败不能奏效的原因所在。

由于政治心理与社会生活是一种双向互动的过程,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必须从社会环境的改造和政治心理的重建两个方面入手,要“外在影响”和“内在成长”并重,不能顾此失彼。一方面,要净化社会风气,努力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尽量减少社会丑恶现象(如腐败)对社会成员的不良政治心理影响,为社会成员健康政治心理的形成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要通过政治宣传、政治思想工作、政治教育等途径,从心理上影响社会成员的政治心理形成过程,使社会成员从开始便形成一种健康的政治心理。针对对党的干部要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教育党的干部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使每个党员干部从心理上远离腐败,并逐渐使他们形成一种疏远、憎恶腐败的政治心理,从而实现由“不敢腐败”、“不能腐败”到“不想腐败”的转变,以达到从根本上医治腐败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是要抛弃政治的、法律的手段,在一定时期内必要的政治、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要从根本上改变人们业已形成的政治心理的影响往往要靠强制力迫使人们改变原有的思维定势和思维习惯。只有当旧有的、落后的政治心理从根本上得到根本改变并且建立起一种新的政治心理时,政治和法律的手段才能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只有当这种新的健康的政治心理稳定下来并成为群体的政治心理时,在这种政治心理支配下的每个社会成员才会自觉的远离腐败,腐败便从根本上得到了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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