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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31 17:00:06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第1篇

要研究投资银行,首先必须先了解一下资本市场,因为投资银行是伴随资本市场的产生而产生发展的,没有资本市场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就不会有投资银行业今天的辉煌。反过来理解,如果没有广大投资银行家在资本市场上的精彩表演,国际资本市场也不会像今天这样耀眼。

(一)资本市场的概念。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概念,资本市场着眼于从长期限上对融资活动进行划分,它通常指的是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是提供一种有效的将资金从储蓄者(同时又是证券持有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即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们同时又是证券发行者)手中的市场机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的交易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金融市场。

(二)资本市场的主体。资本市场的主体通常被称为市场参与者,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发行和购买金融工具的市场参与者一般包括居民家庭、企业、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以及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一般包括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发展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国公司以及境外个人投资者。

二、投资银行理论概述

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中,投资银行应当是最活跃、发展最迅速的。可以这样说,没有投资银行的努力和创新就没有国际资本市场今日的繁荣。

(一)投资银行业发展简史。在国际投资银行发展历史当中,英国和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历程是最具特点的,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和模仿了它们的模式,以下是欧美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简单回顾。

1、欧洲商人银行的发展。投资银行萌芽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以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这一般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对贸易商进行资金融通。由于这些金融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这类银行就被称为商人银行。

欧洲的工业革命,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投资顾问等。20世纪以后,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的比重有所增大,而商人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业务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在欧洲的商人银行业务中,英国是最发达的,它在世界上的地位仅次于美国。另外,德国、瑞士等国家的商人银行也比较发达。

2、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研究全球的投资银行业,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美国的投资银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始于19世纪,但它真正连贯的历史应当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开始。

(二)投资银行业务

1、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就是投资银行协助企业、公司和个人客户筹集资金,并且帮助客户交易证券。

(1)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原始的业务之一,最早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来自于证券的承销,在承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极为关键的媒介作用。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范围很广,它不仅承销本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债券,各种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甚至还承销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发行的证券。投资银行承销证券有四种方式:包销、投标方式、尽力推销、赞助推销。投资银行的承销收益主要来自差价(或叫毛利差额)和佣金。

(2)证券交易。投资银行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主要有三个原因,同样,他们在二级市场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交易商的角色。

(3)兼并收购业务。投资银行所支持的收购兼并活动,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上都是最富有戏剧性,最引人入胜的。投资银行在收购和兼并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它不仅为猎手公司服务,也在为猎物公司服务。

2、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与延伸业务。随着投资银行竞争的逐渐加大,仅靠传统业务已经很难维持投资银行迅猛发展的需要,投资银行作为最活跃的金融部门,从七十年代以来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既活跃了资本市场,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为自己赚了巨额收益。

(1)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就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提供咨询、策划或运作,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按照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产品、某种证券或某个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提出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参考资料;二是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突变,使某些公司、企业遇到困难时,投资银行往往主动地或被邀请向有关公司、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重新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来化解这些公司、企业在突变事件中带来的压力与困难;三是在公司兼并和收购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作为,帮助咨询、策划、直到参与实际运作。从目前的情况看,投资银行在第三类业务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2)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财产权益作借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理论上讲,项目融资的贷款方主要看融资项目有无偿债能力,评估和保证的范围以项目为限。因此,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方只能以项目的财产或收益作为追索的对象,不涉及其他财产和收益,即要求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或第三方(包括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政府机构等)做出某种保证或承诺,但这种保证和承诺仅仅停留在投资者将不会放弃投资项目,承诺某种支持或保证项目收益的层次上。贷款方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款保证,更无需出具政府担保。借款方将项目资产和收益均抵押给贷款方。

由于项目融资无金融机构担保,也无政府担保,全靠项目投资者的信用和项目本身的前景。这样,仅从市场角度看起来不错的项目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投资银行的介入将有利于增加项目的可靠性,有利于争取到信用级别较高的投资者参加。运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要订立一套严谨的合同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投资银行有各种专业人才,通晓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惯例,能够尽力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投资银行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各种渠道,为项目寻找合适的贷款人,也能为贷款方找到好项目。

(3)基金管理。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集资的主要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受益券,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较大的基金,然后加以投资运作。投资基金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制度,它强调分权、制衡。由于认购和赎回机制不同,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大类。投资基金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基金经理人活跃在此领域。

(4)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筹资同步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票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取证券的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一部分资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不是以公司财产为基础,而是仅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者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5)证券网上交易。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线经纪和网上交易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证券业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与挑战。有报告预测,网上证券交易商的资产从1999~2003年增长了7倍以上,从4,150亿美元增长到30,000亿美元。许多大型国际投资银行纷纷进入证券网上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专门经营网上交易的经纪商。

(6)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也称创业投资,是由职业投资人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注入资本,并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增加风险资本的附加值。虽然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只有20年的时间,但国外的投资银行已经把它培育成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因为创业投资的大力帮助,全球的高科技产业以迅猛的速度全面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第2篇

【关键词】城市基础设施融资 资产证券化

一、城市基础设施证券化的社会需求

城市基础设施的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城市基础设施的拥有者)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在建资产以其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构造和转变成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资产支撑证券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已经有些实际应用,由于种种原因还未有大面积推广,但现实经济界却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期长,占用资金规模巨大,出于资金流动性的考虑,无论财政资金还是银行贷款资金都会急于寻求资金退出渠道,通过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回收部分资金正是他们求之不得的。而对于筹建、在建项目来说,而且,城市基础设施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项目,政府一般会为项目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可以相当程度地降低SPV的运作风险。在低风险、高收益的利益驱动下,SPV会积极参与到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中来。再次,从投资者方面来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一般都具有政府公开或隐形支持的成分,因此以此为支撑的证券较之普通债券更为可靠,从风险收益配比的原则出发,该种证券预计应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引入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具有可行性,并且预计会有一个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运作

1、参与方法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专业分工细致非常复杂的融资技术,它的发行涉及参与方很多,主要包括:发起人、服务人、发行人、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受托管理人。

2、运行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是个许多参与主体相互联系的融资过程,比较复杂,简单的说,其基本运作程序如下:第一,发起人确定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目标,进行资产整合构造资产池,一般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较大一个项目就可作为一个资产池,寻找特设载体SPV,发起人向其出售城市基础设施资产(实际为该项资产未来现金流)。第二,SPV获取该项资产使其与原始发起人其他资产隔离,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SPV再利用信用增级手段对该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进行证券发行评级,设计证券发行、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第三,发起人实施资产管理,累积现金流。受托人负责监督管理现金流按期对投资人还本付息。第四,投资人购买ABS获取本息或出售使ABS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由于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原始资产的发起人、发行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各类投资人等相关主体,因此必将对社会的各个层面影响巨大。从对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来看,首先,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宜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或者说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否则,投资者难以得到预期的收益,则购买的动机就会不强。其次,由于资产证券化应用起来非常复杂,因此应该具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条件,不仅需要相对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强烈的投资需求,而且还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环境及制度环境。再次,对资产证券化操作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具备较高的素质。由于资产证券化涉及诸如担保、评级、定价、税收、会计制度等问题,因此对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运营和处理,需要相当的技巧。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三个核心工作分别是构造资产池、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造资产池: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根据需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目标,然后对自己所拥有的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根据资产重组进行组合,形成能够证券化的资产。风险隔离:所谓的“风险隔离”,即这些卖出去的证券化资产,由于所有权不再属于资产持有者所有,同时也不属于为实现这些资产证券化而参与的中介机构,包括为受托资产证券化处理的信托机构、保管这些资产所带来的现金流的银行、托管这些资产支持证券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等等,因此即使这些机构破产,也不影响其资产的收益,从而把这类风险与证券化的资产收益分离开来以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信用增级: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SPV必须对整个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通过信用增级,可以缩小发行人限制与投资者需求之间的差异,使证券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3、运作工具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产品在期限、利息、偿付方式等方面的组合方式很多,按照对现金流的重组与否来分,常见的运作工具有转递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ies)和担保抵押债券(Collateral Mortgage Obligations,CMO)。

(1)转递证券。转递证券的设计思路是对具有相同和相似期限及利息的贷款项目重新组合成为一个资产池,再将这个资产池出售,这样这些贷款产生的现金流就可以被构造成好像是一笔贷款产生的。发起人继续服务贷款,将收取的本金和利息扣除服务费后“转递”给投资者。但转递证券存在借款人在到期之前提前偿还贷款的可能,这造成了转递证券现金流的不确定性。

(2)担保抵押债券。与转递证券不同,CMO不仅改变了债务债券人的关系,而且改变了债务债券的结构。CMO通过创造不同等级或不同形式的债券,从而分级分期限偿付本息,更加灵活和多样化更能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比较常见的一种CMO是将债券分为四类:A类、B类、C类、Z类。其中A类是期限最短的债券,B类、C类的期限依次较长,Z类债券是一种应计利息累计债券,在其他债券都被偿付以后才能获得利息。具体来讲,当CMO的受托人获得本金时,这些款项被用于支付A类债券的偿还,这时的B类、C类债券只能收到应得的利息,对于Z类债券来讲,利息是应计未付的,并加到本金之中。当全部A类债券被偿付后,所有获得偿还的本金就被用于偿还B类债券。当B类债券被全部偿清,获得的全部偿还本金就被用于支付C类债券。最后当A类、B类和C类债券都被偿付清以后,担保品所产生的现金流才被用于支付Z类债券。

三、风险分析

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众多市场主体,而且同一主体可能兼任多个角色,交易结构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一般来说,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税收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资产质量风险等。

法律风险:目前如设立特设机构、风险隔离措施等具体做法与我国的《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相违背,(譬如,资产证券化试点关于债权转移只要“公告”即可,但《合同法》、《民法通则》则要求通知债务人)。

税收风险:资产证券化必须有税收优惠,否则参与各方就因多重环节重复征税造成操作成本过大不能做。但在当前的试点阶段,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尚未有明确说法。而从稳健性考虑,至少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通知。

经营管理风险:发起人通常保留对原有资产的服务,有时甚至还兼证券的承销人和保管人,但这种集各种功能于一体的做法,可能会导致管理风险的加大。另外,承销商和托管人的破产等也将影响履约的顺利进行。

财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需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但由于市场变动、意外事故等原因,可能会导致用于抵押的资产的价值下降,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资产质量风险: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都相对较长,因而证券定级后,评级机构还要进行跟踪监督,并根据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对己评出的资产证券级别进行升降调整。随着评级的变化,浮动利率的证券可能会随着评级的变化而变化,而固定利率的证券持有人就会遭受损失。

四、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对策

经济环境方面对策:完善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改革债券发行制度,对债券品种进行创新,促进具有参考意义的基准利率市场的形成,对于我国利用ABS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将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针对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也要允许外资和非民营经济参与竞争,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生产效率。同时中国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和质量在这几年有迅猛发展,特别是集中在保险业和证券投资业的社会资本越来越多。在强化监管的前提下,应该放开不必要的准入约束,扩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扩大对证券化资产的需求。顺应拓宽融资渠道现实要求,修订有关分业管理的规定,同时也要注意到解决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问题应该循序渐进,应该允许保险业投资于收益较为有保证的城市基础设施证券化融资项目中来,对于商业银行的投资限制也应该逐步放松。

对于投资者:应利用媒体等途径宣传ABS的基本知识,大力提高投资者的素质,并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以逐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

服务机构方面对策:针对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尚显不足的缺陷,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我国的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工作:首先,尽快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尺度,建立一个以评估基本准则为纲、若干应用准则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体系,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其次,借鉴国外资信评级机构的经验,对当前的证券评级行业进行改革,着重培养几家具有社会独立性、在国内具有权威性、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

针对目前的形式下信托机构的信用监管体系尚不健全,业务能力差别很大的状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托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根据信托机构的信用、资金、员工素质及以往的业绩记录给予不同的资金运作限度,实际额度超过限额时需申报批准。完善信托机构的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尽快成立行业自律协会辅助监督机构工作,引导信托行业有序的发展。

法律规章制度方面对策: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风险的真正解决有赖于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其与《合同法》、《民法通则》应是“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此不仅能防范潜在诉讼风险,还能明确监管部门的协调问题,另外,修改《公司法》、《破产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促进信托业和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第3篇

一、证券投资的分类

根据FASB第115号公告“某些债务和权益证券投资的会计”,投资证券按照管理者的意图被分为四类,交易证券(Trading Securities),可供出售证券(Available for Sale Securities),到期持有证券(Held-to-maturity Securities)和权益法证券(Equity Method Securities)。

交易证券,是指购入的以即期销售为目的的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这类证券通常是为了赚取由价格短期内的差异形成的收益而频繁地进行买进和卖出的交易。

到期持有证券,是指购入的债务性证券,通常为债券,目的在于能够一直持有,直到该债券到期。这种分类的投资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将此债券到期持有的目的,二是持有企业必须具有到期持有的能力。准备长时期持有的证券不满足这类条件,因而不属于这个类别。

可供出售证券,指的是既不属于交易证券也不属于到期持有证券的证券投资。包括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

权益法核算证券,是指购买的权益性证券,旨在控制或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施加重大影响。为实现这一目的,通常需要占有被投资企业至少20%的股份。

在资产负债表的列示上,交易证券属于流动资产,到期持有证券和权益法核算证券属于长期资产,而可售证券的持有期一般为6-18个月,既可作为流动资产也可以作为长期资产列示。

二、证券的相关会计处理

将证券投资分为上述四个类别,目的在于针对不同的分类,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具体地说,不同类别的证券,在采购、期末计价、投资收益的确认、销售以及类别划转等的会计处理上有不同的要求。下面,就与我国现行准则和制度不同的证券价值变化、投资划转的会计处理结合实例进行介绍。

(一)证券投资价值变化的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证券采购的核算,不论哪种类别,都应按照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在取得证券投资后当该证券的价格发生暂时性的变化时,FASB第115号公告要求:对于交易证券,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列示,由此而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在当期的损益表中予以报告;对于可售证券,也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报告,但产生的未实现价值增加或减少应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作为单独的项目列示,不得影响当期损益;到期持有的债券,不是以公允价值,而是以摊余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列示;权益法证券不以公允价值进行列示,其投资根据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而变化。

例如,X公司2002年3月1日取得下列五项不同的证券,其分类、取得成本和2002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如表1所示:

这五项证券在取得时应做分录(分类法):

借:交易证券投资 9000

可供出售证券投资14000

到期持有证券投资22000

贷:现金45000

在会计期间内,各项证券的公允价值会有不同程度的涨落。在期末编制财务报表时,该公司需将相关类别的取得成本调整成公允价值。

1.2002年年底,X公司为编制资产负债表,应该对五项证券按照分类调整其价值。

对于交易证券,其价值从$9000降到$8500,共计降低$500,对此,需做调整如下:

借:交易证券未实现损失 500

贷:市价调整―交易证券500

其中“市价调整―交易证券”账户与“交易证券投资”账户合并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而“交易证券未实现损失”账户将出现在损益表的“其他费用和损失”项目中。

对于可供出售证券的价值从取得时的$14000涨到$14600,需做与交易证券相似地调整,但不同之处在于未实现利得的处理不同:

借:市价调整―可供出售证券600

贷: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600

其中“市价调整―可供出售证券”账户为“可供出售证券投资”的附属账户,而“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作为未实现利得,应增加或减少股东权益。

到期持有证券的价值虽然从$22000降到$21000,但是由于这类投资并不是以销售为目的,无需对其账面价值进行任何调整。

2.2003年年末,应同2002年年末一样,比照取得成本,对交易证券和可供出售证券的期末价值进行调整。假定2003年年底资料如下:

对于交易证券,其公允价值已经从取得时的$9000涨到$9300,即交易证券的调整账户应该有$300的借方余额。由于2002年末做了调整后,其现有贷方余额为$500,所以,应做调整分录为:

借:市价调整―交易证券800

贷:交易证券未实现损失 800

可供出售证券的价值从2002年底的$14600降到$14200,考虑2002年所做$600的借方调整,2003年年末,应做调整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400

贷:市价调整―可售证券400

以上是对投资证券价值的暂时性变化进行的调整。如果能够断定一项证券投资由于经济环境的原因不会再回升,即永久性的价格下跌,FASB规定,不管它的分类如何,都需通过贷记该项投资账户调低该项投资,而不是通过市价调整这个附属账户。相应的减值作为当期的损失计入损益表。即使该项投资以后的市价有所回升,一旦被断定永久性下跌后不能再被调回到原成本。

(二)投资划转的会计处理

由于管理者可能改变对某项投资的持有时间,也可能会发生投资类别变化的情况。FASB的115号公告规定,在对投资类别进行重新划转时,以其划转日的公允价值为计量标准,针对四类不同的类别转换实行不同的规定。仍以上述X公司为例,假定2004年间,管理者对某些证券的类别进行了重新划分,结果如下:

为了方便对比,将2#-5#证券的资料如下表4所示,不同的类别转换,应做的会计处理如下:

1.从交易证券转出

当投资从交易证券划转其他类别时,其在新类别中的价值为划转日的公允价值,划转日为止未被确认的价值调整将作为本期的收益进行确认,以前确认过的价值调整不再冲回。

属于这种划转的2#证券,由原来的交易证券被重新划分为可供出售证券,其取得成本为$2000,2003年底公允价值$2600,划转日该项证券的公允价值为$2800。应该做如下分录:

借:可供出售证券投资2800

贷:市价调整―交易证券 600

证券划转未实现利得200

交易证券投资 2000

通过贷记“交易证券投资”和“市价调整―交易证券”,使原分类中取得成本$2000和附属市价调整账户余额$600被结转,新分类中的证券价值$2800为其划转日的公允价值,它与2003年底公允价值$2600的差额作为证券划转的未实现利得确认。

2.划转为交易证券

当投资从其他类别划转为交易证券时,以前未被确认的价值调整将在本期的收益中予以确认。4#证券由可售证券被划转为交易证券,其取得成本$11000,2003年年底公允价值$10200,附属的作为可售证券的未实现价值增减贷方余额$800,划转日公允价值$10000。具体做分录如下:

借:交易证券投资10000

市价调整―可供出售证券800

证券划转未实现损失 1000

贷: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800

可供出售证券投资11000

通过这笔分录,新类别中交易证券中的价值为划转日的公允价值$10000,原类别中取得成本和市价调整得以冲销。在损益表中得到确认的未实现损失$1000,既包括原来作为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减的$800,也包括公允价值继续下跌的$200。

3.持有到期划转证券为可供出售证券

将到期持有债券提前处置在实务中并不频繁,只是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仍需以证券公允价值入账,并在股东权益中确认未实现可售证券的价值增减。5#证券由到期持有债券改为可售证券,由于该证券是以面值购买的,其摊余价值等于面值$22000。划转日公允价值为$22400。具体做分录如下:

借:可售证券投资22400

贷:可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 400

到期持有证券投资22000

划转日的公允价值$22400成为新分类可供出售证券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取得成本$22000的差额$400,将作为可供出售证券的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列示在股东权益中。

4.可供出售证券划转为到期持有证券

在这种情况下,以债券划转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到期持有证券的入账价值,在股东权益中确认的未实现价值增减,将在该证券的剩余持有期间利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3#证券的取得成本为$3000,2003年年度公允价值为$4000,划转日的公允价值为$3600。由此,将做下列分录:

借:到期持有证券投资3600

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 400

贷:可供出售证券投资3000

市价调整―可供出售证券 1000

在新类别中的价值为划转日的公允价值。贷记“市价调整―可供出售证券”1000,是对原来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减的结转。而借记“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价值增加/减少”,反映该项证券价值自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至划转日又降低了$400。这笔分录表明,3#证券的价值自取得日起价值增加了$600(3600-3000)。它应该在以后的持有期间内进行摊销,冲减该项债券的利息收入。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第4篇

关键词:林业;投资;资产证券化;林业资产证券化

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林业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我国林业产业重要的投融资渠道,为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林业资产证券化在为盘活流动性差,林业建设融资的林业资产等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对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随着资产证券化在其他领域的实施和推广,尤其是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推广,为林业资产证券化积累成熟的经验。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的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将其出售给证券特别载体(即SPV),然后由SPV以购买组合资产以担保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由证券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行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原有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通过结构性分离与重组,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全过程。ABS方式的目的在于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来使原来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并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流动性高和债券安全性、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和筹集资金的成本。ABS运作的特点就在于通过信用增级计划,使得信用等级较低、甚至没有获得信用等级得机构,照样可以进入高档投资级的证券市场,通过资产的证券化来募集所需资金。

二、林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

(一)宏观和微观环境的已经成熟

我国无论是从资金来源、投资项目和林业融资的政策环境看,林业融资方式的创新都是可行的,林业建设巨大的资金需求和大量优质的投资项目为ABS融资方式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健全的同时,相应的配套设施也正在建立从整个宏观的市场角度来看,全国逐渐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全面、完备的市场,资本的流动性已经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市场监管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这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健康运行是极其重要的。从微观上看,随着林业产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企业也逐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林业企业也逐步提高了对风险、融资以及市场竞争的认识,这为资产证券化的推行打下了良好的微观基础。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林业方面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林业项目建设具有适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的特征

林业作为国家基础行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林业企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随着林业产业的发展,大量素质优良、收入稳定、回报率高的投资项目不断涌现,这些优质的投资项目是ABS融资对象的最理想选择。

(三)利用ABS进行融资,有利于我国林业尽快进入高级项目融资领域

目前我国林业企业的信用等级多在BBB级以下,无法进入国际市场进行融资,而ABS融资方式却能利用SPC使信用等级增加,从而使我国企业和项目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成为可能,通过在国际高档证券市场上通过证券化进行的融资,使林业建设有机会直接参与国际高档融资市场,学习国外高档证券市场运作及监管的经验,利用ABS进行融资,将极大地拓展我国项目融资的活动空间,加快我国的项目融资。

(四)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盘活林业国有企业存量资产

国有企业在林业企业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在国有林业大中型企业中,有许多企业,一方面持有大量的应收账款、票据和流动性偏差的优质资产;另一方面负担着巨额的银行债务和企业债务。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改善林业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债务的转让和抵减,清理企业三角债,盘活存量资产,改变债务和收益的期限结构。

三、林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设计

林业资产证券化基本运行流程如图1所示。

资产化证券组成要素包括:证券的期限、证券的投资规模、融资方式、投资者的选择、证券定价模型以及发行对象。其中林业证券定价模型为:

其中,N表示资产池中N种不同资产的种类;n表示债券还本付息年限;i表示林业行业内部收益率;Fb表示债券发行费用;Fr表示投资银行、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服务费;Cn表示不同林业资产的年平均现金净流入(根据n种不同林业资产的年平均现金流入进行预测,从而确定C1、C2、……Cn)。

四、林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策略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外部环境压力和内在趋利动机共同催生的金融创新制度,既是经济过程中的外生变量,也是经典理论所认为的在金融领域“建立新的生产函数”,政府建立的法律、税务、会计等制度建设对金融创新有着巨大作用。林业资产证券化存在很多的环节,每一个环节又都涉及到不同参与者的追求自身财富和非财富最大化的利益问题及其权利义务问题,同时资产证券化又面临着如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如何通过一系列契约来约束众多参与者的行为,以及通过制度设定一系列的规则来减少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就成为资产证券化架构者以及当局考虑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解决SPV的设立、证券的发行、上市阶段出现的法律障碍。由政府发起设立国有独资的SPV最适用林业资产证券化,但也存在法律障碍。应该对《公司法》、《证券法》中SPV设立的限制性条款进行修订,尤其是对SPV作为空壳公司这一特定的公司形式做出变通规定。在证券发行方面,对目前《证券法》进行变通,使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信息披露等义务在《证券法》中补充完善。并规定我国各类贷款证券化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另外,为利于上市,建议采用做市商制度,增强林业支撑证券的流通性。采取做市商制度进行场外交易发行规模可大可小,简便灵活,不需要复杂繁琐的上市程序,做市商可以根据自己对证券价值的分析给出证券的买价和卖价,并可以使用多个市商建立众多的营业网点,吸引众多的投资者。在《担保法》中对一般债权担保的规定进行修改,规定当事人以一般债权作担保的形式。

2、解决会计相关法律障碍的措施。在会计处理方面,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准则,建议根据证券化监管的需要以及参考外国证券化实践的会计规定,对我国的会计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对于表外处理,要借鉴国际标准,对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改,对会计上的销售给予更完整的定义。关于会计计量问题,建议采用真实性原则,对发起人因资产证券化交易所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用公允价进行计量,对所保留的资产及负债并已经用历史成本法计量入账的,要进行追溯调整。关于信息披露问题,一方面要对《证券法》、《会计法》、《会计准则》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明确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的时间。对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证券化的资产总额等内容进行会计规范,保证对投资者的透明度。为彻底解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最好的对策是,待资产证券化操作成熟以后,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作为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配套工程,以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多方面的会计问题。

3、解决税收方面的问题。为提高证券化融资在税制上的效率,降低证券化融资成本,必须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的纳税问题制定特殊的规定。首先,根据税收中性化的原则和国际通行作法修订有关的法律法规,减免发起人、SPV和投资者的纳税问题。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向SPV的资产销售及转让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进行减免。其次,通过建立相关国家之间的避免双重课税条约,减免离岸业务中对境外收益征收的利息预提税。

(二)完善政府支持体系

1、政府要完善投资环境,使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政府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大力推进并培育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动力。例如,政府可以通过修订我国的《证券法》、《破产法》、《抵押法》以及现行会计、税务制度,制定《基金法》和《信托法》以及与特设载体SPV的设立、运作与管理相关的条例等,使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顺利地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有法律依据。同时,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取向进行合理引导,使社会资金的应用效率达到最高。

2、建立并完善中立性的,经营上自负盈亏的评级机构。债券评级在机构设置方面,应遵循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原则。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公布权威性的评估机构,以利于投资者的选择;在信用评级程序方面,要合理设计,进一步完善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

3、完善资本市场环境。政府要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环境,为资产证券化创造条件。目前,我国在法律环境不具备的前提下,进行资产证券化缺乏良好的法律保障和监管能力。因此,为解决资产证券化存在的各方面的问题,最好的策略是规定综合性法案,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立法。参照各国立法,我国宜先由国务院制定一部证券化的立法条例,到实践和理论进一步成熟时,再上升为人大立法。

综上所述,由于林业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金融创新工程,对资本市场是有利的,对未来林业建设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在为证券化提供法律制度支持时,必须把握大局,综合考虑,统一规划。我们在制定法律时的视野不应当停留在证券化的资产上,而是要放在我国整体金融市场创新和调整上。放在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上来,站在这个层次上做好调研,对各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建立,由此推动我国林业资产证券化事业向纵深发展,取得更大的成就。

参考文献:

1、徐燕,张彩虹.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融资渠道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2、秦涛.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现代林业投融资机制[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4(5).

3、陶宝山,汤燕隽,石道金.林业融资问题研究综述[J].林业经济,2007(3).

4、山昌林.林业投资来源与投资方向研究[J].吉林林业科技,2004(11).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第5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资本市场的发展快慢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增长,而证券市场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西部欠发达区域的贵州来说,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与制约作用尤为明显。高校作为人才的输送基地,为了提升金融人才培养质量,满足各层次的金融人才需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金融人才,从而高职院校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2“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

“证券投资实务”是铜仁职业技术学院经管类专业开设的一门核心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课程,尤其实践性教学是对课堂教学内容的补充和支撑。该课程在教学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教材难以满足高职教育的需要

“证券投资实务”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掌握具有实用性的证券知识,拥有一定的证券投资技能,熟悉证券投?Y流程,培养学生正确的观察、分析金融证券问题能力,提高学生在社会科学方面的素养,为学生从事实际证券投资分析、投资运作与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业务基础。内容应该包括证券及证券投资的概念及特征;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和微观分析基本分析内容;道氏理论、波浪理论、形态理论、均线理论、K线理论及技术指标分析等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内容。然而,我们现有的证券投资实务教材只是片面地罗列这些内容,并没有一一细致讲解。特别是教材理论知识篇幅过多,知识更新较慢,没有加入最近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重大事件,选择的案例时间太早,不能真正地反映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而且还缺乏可操作性,局限于理论知识点分析,没有结合市场实际进行分析。这些都难以适应当前高职教育的教学需要。

22重理论轻实践

“证券投资实务”课程一半以上的课时都是对理论进行讲解,花费太多时间讲解证券投资、证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义及特点,力图让学生从理论学习中去掌握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律,证券投资的交易规则及分析方法,很少讲授实践性的内容,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过于偏重理论化,学习就会枯燥无味。

23教学方法单一

“证券投资实务”到目前沿用的是多媒体加黑板的教学模式,可在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模块中会涉及大量的K线图、分时图及一些市场信息,很多信息在多媒体上无法全部显示。所以导致学生听课不积极,课堂不活跃,教师达不到教学效果。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及多媒体教学是“证券投资实务”课程的主要教学方法,但受制于教学资源及条件限制,难以培养学生证券投资综合实践操作技能。

24课程考核不全面

“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全面了解证券投资及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具备证券投资分析的基本方法和和专业技能、正确进行投资决策的现财高端技能型人才。现阶段主要是对学生期末成绩的考核,轻过程重结果,缺乏对学生持续考核及实践能力考核的有效方法。

3“证券投资实务”教学改革的内容

基于“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教学存在的以上问题,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优化。

31更改教材知识体系

“证券投资实务”教材的教学目标:应使学生增加相关证券投资的理论知识,让学生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原理,熟悉证券交易规则,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方法。所以,选用的教材应该是包括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质目标培养的教材。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教材应以项目为导向、以工作任务为驱动,每个项目都要有学习目标、拓展阅读、过程考核、项目训练等在内;二是修改教材中的知识体系,我们介绍证券投资分实务内容应包括三大模块,证券投资基础知识、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应重点讲解技术分析部分,引导学生评论、分析推荐股票的能力;三是突出可操作性,教材中应穿插大量的图表说明技术方法的应用,要有较多的实践案例分析,以便学生在课下进行仿真学习。教材内容要满足实训室的需要,要对股票价格运行规律进行系统性分析,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增强学生对金融基础知识的领悟,对学生进行课堂训练,将投资理论转化为投资技能。

32强化实践教学

修订授课计划,要重实践轻理论,使实践教学学时占总学时的2/3以上。实践教学分为校内实训和校外实训两部分,一部分是校内实训,借助世华财讯模拟交易平台,鼓励学生课下进行模拟买卖股票,通过基本面分析,了解目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查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及行业地位,分析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判断投资方向;另一部分是组织学生到当地证券公司顶岗实习或进行观摩学习,熟悉证券公司的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感受公司文化,了解公司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以便有兴趣从事证券行业的学生回到学校后有针对性地学习,提升自我综合素质,达到公司用人标准。

33改革教学方法

本课程的教学方法是项目驱动教学法,以课程项目核心,把相关的知识点融入到项目教学的各个环节中,提高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独立实践动手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1)案例教学。本课程将精选部分证券市场热点问题等素材进行案例教学,并将教材中较难掌握和理解的有关内容进行即时的解答和点评,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应用,从而掌握和运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原理。

(2)模拟教学。由于学生缺乏证券投资实践经验和多余支配的资金,学生们很难切身体会证券投资的过程,无法真正地委托买卖证券,从而使得书本理论知识与投资实践相脱离。所以本课程通过对证券投资进行仿真模拟,以证券投资分析方法作理论指导,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进而激发学生的兴趣与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全面、扎实地掌握证券投资知识。利用世华财讯模拟交易系统,结合典型K线图、形态理论、均线理论等技术方法进行讲解,建立模拟交易规则,利用系统的虚拟资金和撮合成交价格,实现从委托下单、过户、结算盈亏等全过程的操作。

(3)多媒体教学。教学中利用各种资料、设备和软件,应用多媒体、投影、电脑、网络等教学资源辅助教学,学习过程由浅到深,任务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综合,积极启发引导学生解决问题、完成工作任务。教学设计应注意将课程内容前后左右、上下纵横加以有机联系,以达到温故知新、承上启下、前后呼应、触类旁通的效果。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第6篇

关键词 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 投资者保护 证券市场

一、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及此次券商被处罚事件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交易主要是指在投资者对市场看多时,可以通过融资融券账户借入资金购入股票,在投资行为结束后还本付息;融券交易主要是指投资者对市场看空时,可以借入证券,变现后待借入证券的市场价格低于融券价格后购回证券并归还证券及支付一定利息来获利的模式。融资融券的基本作用在于通过信用的授予,满足投资者利用财务杠杆追求最大利润的动机,并进而活跃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又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者“垫头交易”,是一个国家证券市场成熟化的重要标志之一。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普遍存在,对盘活存量资金、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促进证券市场环境的流动性、优化资产配置结构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但这种杠杆放大效应,所带来的风险不能低估,尤其是对经济的影响更不能忽略。因此,加强融资融券的风险控制,是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提高证券市场改革效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于2010年3月31日正式启动,试点当日两市融资余额为649万元,其中沪市融资余额为382万元,深市融资余额为67万元;两市融券余额金额总量为9万元。而在2014年随着大盘指数快速上冲,投资者借助融资杠杆扩大收益的积极性显著增强,两融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2014年12月19日,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总量达到了10048.22亿元,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截至2014年12月24日,两融余额达1.002万亿,相比年初,增幅高达188%。

今年1月16日,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因为融资融券业务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被证监会处罚,暂停新开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三个月。除上述3家券商外,包括招商证券在内9家券商也因相关违规问题被责令限期整改以及警示。证监会的这一举动旨在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同时也是为了加强投资者的保护。

二、券商对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忽视

随着融资融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带给券商的收益也日益丰厚,但同样也是问题频出,多家券商为了扩大该业务而违规操作。随着融资融券业务不断发展,具有这项业务资格的券商数量越来越多。在利益追逐下,部分券商有不同程度的违规操作。例如,对未达到申请融资融券条件的客户开立账户,有些客户表面看来符合开立账户条件,但实际情况是虚假操作,如将符合条件他人账户转换给需要开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有些客户虽然开户时间达到要求但没有进行过几笔交易。部分融资融券业务到期后没有强制平仓,而是各种不同原因进行展期。这些无形中增加股票市场的操作风险,加大股市的波动性。

证监会于2015年1月16日的例行新闻会上表示对45家证券公司的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结束,有12家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出现违规,就具体的违规行为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券商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第二类,券商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第三类,券商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便利。在上述三类违规行为中,券商违规为到期两融合约展期,是本次违规券商涉及较多的问题,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而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最长期限为6个月。

一般情况下,对于即将逾期的合约,证券公司会提前通知客户进行了结,但违规的券商或许是从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延期进行结算。这一方面违背了相关监管措施;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增加了投资者风险。另外,向客户融资提供便利,标准的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因此,1U2的比例已偏高,部分券商甚至做到了1U3或更高的比例,明显违规。

券商的上述违规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而且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波动,同时也放大了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三、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现状

此次证监会对券商的处罚,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是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这也让我们可以重新审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投资者保护安排。随着我国创业板市场、股指期货市场的推出,以及融资融券业务、中小企业私募债产品等证券创新业务或产品的不断推出,该制度在我国也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我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体现在不同的证券市场的专门性规定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较多,但是分散。例如,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流程中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定,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是证券业协会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所指引性文件的。该指引是证券业协会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而的。该指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且对销售金融产品进行了定义,对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范围也进行了规定。

在融资融券领域,中国证监会在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投资者适当性是一项管理制度,是证券公司基于监管要求而承担的一项投资者保护制度。我国如此定位投资者适当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进行金融创新时,监管机构出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考虑,往往要求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进行筛选、管理。目前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类似《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等的投资者筛选制度,旨在防止不适当的投资者进入高风险市场。二是了解客户义务和内容保存义务,包括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三是适当推荐义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后两项义务规定于2008年4月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但该项规定较为笼统,且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则。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二章和第三章细化了这后两项义务。

四、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通过这次证监会的融资融券业务大检查的结果表明券商并没有严格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来发展业务,这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使得一些不适合的投资者也参与到融资融券业务中来,并且现行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没有很好的运转,说明其确实存在问题。而我们在发现这些问题之后,就要加以改善。

(一)提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立法层级

我国《证券法》虽然没有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规定进法条之中,但是现实中的证券市场已经开始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构建。就目前我国现行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规定中,主要是由国务院、证监会和自律性组织的,而且主要是管理性质的。立法层级不高直接导致了规定的权威性不够,强制性约束力有限。

在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时,应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证券法》中加以规定,使之作为一项法律规则存在。这样也就明晰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现代价值:平衡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加强证券公司监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证券法》中的定位,应该放在“证券公司”这一章加以规定。因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重在证券公司基于监管要求而承担的一项投资者保护。即明确证券公司在进行融资融券等业务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使适当的投资者买到适合自己的投资工具。鉴于我国《证券法》中还规定了其他的证券服务机构,因此在引入适当性制度时应当使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类推适用。

(二)统一规定证券市场中各项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

当前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只是针对证券市场中个别业务进行了规定,内容分散,重合度较高。例如,创业板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等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缺乏关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统一规定。对证券市场不同业务的类别化规定,不仅造成了监管机构成本的增加、效率的降低,而且在全新投资工具出现的情况下因为没有相关规定而使投资者得不到保护,最终将会阻碍证券市场的创新。

因此,将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进行统一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也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活力。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是有目共睹的,而且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如果再不进行制度创新必将不利于投资者的保护和证券市场的繁荣。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统一规定在《证券法》中,调整已出现的证券业务,并设置兜底条款,预留法律空间。

(三)加强监管强度,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对券商的监管强度,规范券商的业务操作。像这次融资融券大检查一样,证监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大券商进行抽查,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引进普通投资者和媒体监督以及各券商之间相互监督,树立市场化监管理念。促使券商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降低操作风险。

(四)建立统一的投资者分类制度

投资者分类是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内容,是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现有规则下,大多只有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分类。《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还规定了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的分类,可以尝试进一步细化投资者分类制度。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占比较高的特点,可以着力对个人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成熟市场一般都根据投资者的财产状况、投资经验和知识、对投资风险的认知能力以及投资目标等方面进行投资者分类,根据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这也是投资者保护制度中的难点。目前,证券公司在进行了解客户信息时主要是调查问卷的形式,但是对有些涉及客户隐私的信息,如财产与收入状况等信息,客户不愿意提供或者虚假提供,这就对投资者分类造成了困难。

(五)建立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证券法》第79条第二款规定“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可以作为目前投资者由于欺诈推荐行为导致损失,而寻求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规定的证券欺诈的一个重要要件即“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认定困难。而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投资者利益受损不一定完全是由证券欺诈所致。因此,有必要探索建立和完善专门的投资者适当性纠纷解决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第7篇

由于国内证券市场过去一直没有买空机制,缺乏进行对冲和套利的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相关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缺失,这些都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演化过度到如乔治·索罗斯(george soros)的量子基金 (quantum group)困难重重。虽然近期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都将拉近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的距离,但是目前法律法规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运作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相当的限制。

一、金融期货和卖空机制的缺失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无从对冲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海外之所以将此类投资于证券及其衍生工具的私募型基金称之为对冲基金;是因为这些基金在最初都采取了对冲的交易方式规避市场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我们所谓的对冲基金并非都采取对冲手段,但如果完全不能进行对冲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很难称得上是对冲基金。建立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却不可以消减系统风险。目前我国股市价格波动幅度大,系统风险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部分只占30%,因此,对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十分必要与迫切。在债券市场上,由于国内还未实行利率市场化,债券的收益率波动较小,还未形成对债券类对冲工具的强烈需求,但是利率市场化是中国金融开放与创新的必然趋势,对这方面工具的需求也将日益暴露出来。由于缺乏金融期货等对冲工具及卖空机制,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在单边上升市场中获利,而在证券市场的单边下降趋势中无法规避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不能如同海外对冲基金一样,在双边市中同时获利。表1对不同类型对冲基金的波动率进行了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采用了对冲交易规避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基金,除做空倾向基金和新兴市场基金外,其他的收益波动性都远不及标准普尔指数基金,而它们的sharpe指数却基本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基金。

图1是credit suisse/tremont对冲基金指数公司对全球对冲基金历史收益率的一个统计,图表中同时反映了标准普尔

由图1可以看出全球对冲基金的收益率虽然没有明显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而且在1998年到2002年之间还低于普尔指数,但是从1999年开始却优于道琼斯全球指数,且它的波动性远远小于标准普尔500指数与道琼斯全球指数。

由于不同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策略不同, 目前海外就对冲基金种类愈加细分,有许多种类的对冲基金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采用对冲手段控制投寸、锁定风险。不同的是,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以来受制于缺乏可用以对冲风险的卖空机制和金融工具,如股指期货和债券期货等,无论私募基金欲采取何种投资策略,在客观上都不允许其对证券组合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图2是2001年7月底到2006年12月底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与新华富时a指的比较。

和海外的情况相同,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的波动性也小于大盘指数,但是,由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缺乏海外对冲基金规避风险的对冲工具,因此其较海外对冲基金经受着更大的波动性,同时,当系统风险到来时只能被动地接受损失。

2006年推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即将问世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填补了国内无对冲机制和对冲金融工具的空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以对冲基金资产中的部分股票、共同基金和债券的风险头寸,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使我们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部分成分股票的系统风险进行对冲成为的可能。由于国债“327”事件,国内的债券期货迟迟未再推出,因此,近期想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债券的利率风险进行对冲只能通过融资融券。无疑,融资融券和金融期货的陆续推出,通过允许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部分种类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对冲,使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真正的对冲基金演进。

二、不完全的卖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从组织形式上来划分,我国目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契约型,主要是指通过契约的形式维系各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另一种是合伙型,通过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共同出资,形成合伙性质的组织形式来运作。再一种是公司型,是通过按《公司法》成立的投资公司来协调各参与人之间关系的私募基金形式。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前,以上三种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难以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来放大自身的投资杠杆倍数。契约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个人除开立了住房、汽车、消费和助学贷款外,只允许个人以凭证式国债做质押贷款。对于合伙与公司型的企业法人,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其通过不动产的抵押和动产的质押来发放贷款,如凭证式国债、股权和股票的质押贷款。但是对于经营高风险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来说,其很难满足银行的其他要求,因此,合伙与公司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人要获得银行贷款以进行杠杆投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几乎是不可能的。2005年,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统计了截至2004年底各种不同类型对冲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卖空交易使用杠杆放大倍数的程度,调查的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海外对冲基金通过卖空机制使用杠杆的倍数一般在两倍以下,但也有30%的对冲基金的杠杆倍数在两倍以上。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这一细则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控制在两倍以下,限制了基金根据自身投资策略缩放杠杆倍数的自由度。考虑到国内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仍处于试点起步阶段,随着证券公司控制风险能力的增强,业务发展的成熟,保证金比率有可能逐步下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可控杠杆倍数将放大。

三、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在我国的资本项目还没有对外完全开放之前,唯一能以境内资本合法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也只有合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ualified domestic 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目前获批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全国社保基金。国内经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短期内要想合法涉足海外资本市场几乎不可能。而在美国等一些发达金融市场中,正是由于开放的资本项目,才会产生游走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和坚持在全球金融市场进行价值投资的巴菲特。图3是van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对1995年到2004年国际对冲基金种类占比的统计。

图3中全球宏观型对冲基金和新兴市场型对冲基金都是主要将投资定位于全球金融市场的对冲基金,且其他类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也不可小觑。只能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一国经济、政治和法律法规的影响较大,无法通过分散投资于不同市场规避这些风险。不完全开放的资本市场也是障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真正的对冲基金的一道门槛。

四、法律法规的空白不能保障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相同的合法地位

1949年,世界上第一只对冲基金在美国诞生,半个多世纪后,美国依然是世界上对冲基金经营最活跃、法律法规最健全的国家之一。在美国,并没有通过专门针对对冲基金的法律,而是利用涉及投资行业的多项法律法规中的豁免条款给予其合法地位与相应监管的,即满足豁免条款的对冲基金可以免于如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及向公众披露基金信息等一系列共同基金必须遵守的条款。这些豁免条款主要包括对投资者的人数、资格及销售渠道的限制。涉及规范与保护对冲基金的美国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97年的税收减免法案、1936年制定,1974年修订的商品交易法及各州的蓝天法等。

在国内,有关证券投资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给予明确规定,2003年颁布的《基金法》也只是在附则中提到“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 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定。”这虽然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留足了空间,但是仍然让其游离在合法与不合法的灰色地带。2005年之后,国内出现的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是依照有关法规设计运行的一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客户资金安全的问题。作为资金信托产品,其由信托公司(信用受托、投资监管)、证券公司(专项证券账户监管)、商业银行(专项资金监管)、地方银监局四方进行监管。正常的交易操作程序分为研究决策、下单交易、资金清算、利润分配等几个环节,这些环节分配到不同的法人主体去做,互相制约。虽然效率低一些,但是却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由于这种机制很好地解决于信用风险问题,投资者资金安全有保证。实际上,在这种私募基金信托中,信托公司的角色已发生变化,在以往的证券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既做受托人,又做投资者,在操作中难免会出现利益输送问题。而现在,信托只承担受托人和信托结构设计工作,把投资者角色让给了专业私募基金经理。信托公司的定位也从以往的操盘者,变身为某种意义上的监管者。这些信托产品基本是按照海外对冲基金模式来设计和操作的,现在只缺沽空交易。将来国内股指期货推出后,就有沽空手段了,这样将成为完整的对冲基金。

项目投资和证券投资第8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课程建设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1

《证券投资实务》课程的学习提高了财经类相关专业学生的投资理财意识和能力,但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难以适应时展的需要。作为一门特别重视理论和实际紧密结合的课程,要让学生掌握好这门功课的核心知识和技能,能够学以致用,教学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因此,按照培养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目标要求,我们在《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教学改革方面做了深入的探索与实践,教学改革的重点主要包括案例教学和证券投资理财真实实训项目两大部分。

一、证券投资实务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运用案例进行教学实践,将传统教学的以“课本”为本、从概念到概念的注入式教学方式转变为一种促进学生成为教学主体,使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式教学方式。

1.《证券投资实务》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证券投资实务》是一门具有较强实践性和应用性的课程,需要学生综合运用证券投资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而传统的课堂理论讲授下抽象和过度概括化的理论知识,难以帮助学生完整的理解和吸收,案例教学在一个真实的背景环境下,寓抽象于具体、置情境于课堂,显著增强教师的授课效果和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全面理解并运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处理类似的证券投资问题,具备传统的理论教学不可替代的优势。

2.代表性案例的选择

要想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效用,就需要任课教师优选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对选用案例进行科学、合理的深加工。比如在系统讲解证券投资基础知识之后,可以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上市证券种类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让学生对各种证券的特点有更加直观的认识。案例材料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理论知识点讲解,主要简明而系统地讲解分析本案例需要预先掌握的背景知识和技能;案例基本材料;分析问题及分析引导材料;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3.《证券投资实务》案例教学的实施

教师在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要重点把握以下两点:

(1)案例教学与理论传授的关系

案例教学与理论知识学习目的应当一致。在案例教学之后应通过提出问题引导学生的思路,培养他们分析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与理论传授的进度要相同。应该根据《证券投资实务》课程的理论学习顺序来编写案例,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案例训练。根据教学大纲,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案例教学。

(2)案例教学的课堂组织

教师要处理好案例教学与其它教学手段的关系,要注意由传授者到引导者的角色转变,充分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手段提高案例教学效果,以保障案例教学的实施。从“案例准备、案例分析与讨论、案例总结评述、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四个环节入手,加强课堂管理,维护好课堂纪律,营造生动的课堂氛围,为案例教学创造良好的课堂环境,并取得良好的案例教学效果。

二、证券投资理财真实实训项目教学构想

我校财经类专业的投资理财模拟实训已经开展多年,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对学生专业实践技能的提高仍不够理想。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财经类专业的投资理财能力,解决真实生产性投资理财实训难于开展这一难题,我们构想通过设立证券投资理财真实实训项目,开展实战型投资理财生产性实训。

1.证券投资理财真实实训项目意义

依托央财基地建设的投资理财与股份交易中心为财经类专业学生提供了良好的软硬件实训环境,为了更好的调动同学们的主观能动性,让大家在真实的证券市场上累积投资经验和提高操作水平,我们构想开发基于真实证券市场的投资理财实训项目,。

2.项目实施方案

(1)实训对象:经济系证券专业和财管专业的二年级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参照基金公司架构设置基金经理(小组长),研究员,交易员,风险监控等岗位,团队合作,审慎投资。

(2)资金来源: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我校老师和参与实训的学生自愿出资。老师出资资金汇总后平均分配到各小组账户。学生出资资金进入本人所在小组的账户。

(3)账户开立:积极联系有合作关系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每个小组以小组长的身份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组员自愿开户,争取证券公司设立奖学金和提供一些便利条件。

(4)投资范围:投资标的限定于国内A股市场、债券和货币式基金。

(5)操作要求:各小组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由小组长组织大家研究分析证券市场的走势和具体的上市公司,撰写针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建立自选的股票池,跟踪分析,买入某只股票前必须列出买入的理由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设立止损位。要求做好仓位管理,稳健投资,资金受到严格监管,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教学改革效果

证券市场瞬息万变,《证券投资实务》课程的教学改革以传统理论传授为基础,通过案例教学模式强化学生对证券投资核心知识与能力的认知,最后在证券投资理财真实实训项目中去实践和操作,学生真正地开始理解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且通过真实的实训项目锻炼了团队合作的能力,在研究中提出问题、讨论分析并解决问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深刻理解到各种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基本实现了“教、学、做”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

参考文献:

[1]张丽玲.高职院校创新实践教学的案例研究――以证券投资学为例[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6(08).

[2]段洪俊.证券投资学教学中学生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J].时代金融,2014(02).

[3]张绍合.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应注重投资分析能力的培养[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01).

[4]王璐.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