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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项目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28 17:01:21

合同与项目管理

合同与项目管理第1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 成本管理 合同管理 互相渗透

工程项目管理是把“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组织的努力,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对组织的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旨在实现项目的特定目的的管理方法体系”用于工程项目。当前工程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组织越来越复杂,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往往都会涉及到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合同等诸多方面。相应地,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构成了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部分。上述这些方面的管理的核心和主干就是成本管理和合同管理。

成本是为过程增值和结果有效已付出或应付出的资源代价。成本管理是指在满足质量、工期等合同要求的前提下,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活动实现预定的成本目标,并尽可能降低成本费用的一种必要的项目管理过程。获取效益是企业经营的本质表现,成本管理影响着其项目盈利空间的大小。由此,成本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项目管理的本质,更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可以说,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合同管理都是为了防范由于片面强调减小成本而忽视合同管理成本投入,盲目追赶进度,忽略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而导致法律代价的激增,进而从长远的整体性角度提升项目的盈利空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管理是指在法律对合同的规范与指引下,从合作方的初步选定开始到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直至终止的全过程的、系统的管理。履约管理、变更管理、索赔管理争议的解决等都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可以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的合法权益,使合同双方愉快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工程成本的控制目标。

合同管理则是上述其他项目管理组成部分的依据和保证。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要素如质量、进度、安全、范围、成本等因素往往都是通过合同进行规范的,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就是对相关合同的管理。所以,应该认识到合同管理对于工程项目及其成本控制的重要意义,运用合同规范成本管理。通过关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成本管理和合同管理这两个核心要素,合理处理好成本管理与合同管理的关系,既注重合同管理的成本控制,又注重成本管理的合同规范,从而提升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

1 合同管理中的成本控制

合同价格水平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在合同管理中也需要有成本意识,尤其是在项目初期和项目收尾阶段。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灵活运用各种谈判技巧和合同价格确定方法,提高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效益,在项目收尾阶段,要提高索赔意识,拓宽利益空间。

1.1 掌握项目前期阶段的合同价格方法,降低价款成本 “招标谈判”法是很多合同项目的价格都采用的常见方法。尤其是对于一些市场资源相对宽松,可供选择厂家较多,需要较大而消耗稳定集中的材料、配件,可充分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实行招标采购,利用供方的竞争,实行“货比三家”达到质优价廉的目的,同时也可避免由于独家供应而带来在资源价格、货款上被牵着走的被动局面。[1]

“一调两审”法一调指的是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确定后组织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调查;两审中的一审是指合同具体承办单位与对方的初谈,二审是指由合同管理科召集有关单位与对方正式谈判。这样通过一次调研两次审价,可以将合同价款压低到最低限度。

“成本分解”法在实践中,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对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自己认为很合理的预算报价,当进行洽谈时,对方以依据国家规定作为理由,而我们又没有充分的证据,对方是不会同意降价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标的技术含量低,成本构成比较明确的合同,应采用“成本分解”的办法与对方谈判。具体做法是:先让对方将标的分解报出价格构成明细,将人工、材料、设备、管理费等分开计算,然后逐项审查,每一项均给对方合理的价格,以审查后的价格作为基础,对照市场价与对方确定合理的价格。采取此种方法,可以取得充分的理由使对方同意把价格降下来。[2]

“权力限制”法指的是在合同价格谈判中,对合同管理人员所拥有的可自主决定的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在此范围内,合同管理人员可以自主决定,超过这个范围则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决定。所谓权力限制法就是将相关部门认定的价格,作为领导授予的最高价格与对方摊牌,有意避开人情关系和技术工艺问题,与对方巧妙周旋,达到对方接受相关部门认定价格的一种合同价格谈判方法。对于高科技含量较高的专业性和垄断性较强的项目合同,由于进行成本分解很困难或因承揽单位没有选择的余地,合同价格谈判往往非常被动。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权力限制法。使用该办法时,一方面要取得领导的支持,另一方面应广泛收集信息,确定一个实际可行的价格。在洽谈过程中,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利用本单位的实力和市场优势打动对方,这样可以取得双方都满意的效果。[3]

“不平衡报价”法是指在总报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内部各子项的单价,争取实现既不影响总报价、中标后又可以获得好的经济效益。对先施工的子项单价可适当提高,后施工的子项单价适当降低,以利于资金周转和增加资金时间效益;估计今后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子项单价可适当调高,而工程量可能减少的子项单价可适当降低,从而增加工程项目总收入。[4]

1.2 树立项目收尾阶段的索赔意识,拓宽利益空间 索赔是指由于合同一方违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的由无违约方向违约方提出的费用补偿要求。许多工程项目中成功的索赔成为项目管理获取收益的重要途径。很多有经验的项目管理者非常熟悉“中标靠低价,赢利靠索赔”的策略,因而索赔应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受到高度重视。所以,合同管理者应该熟悉索赔的类型,积极拓宽合同的利益空间。索赔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索赔依据分类,可分为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道义索赔。合同内索赔是可以直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依据。这种索赔处理容易一些;合同外索赔是索赔的依据难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但可从合同条款推测出引伸含义或从适用的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道义索赔是指在合同内外都找不到依据或法律根据但从道义上能够获得支持而提出的索赔,这种索赔成功的前提一般是业主对项目承担方的工作非常满意,项目承担方损失很大,业主预期双方将来会有更长远的合作。按索赔目的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其中工期索赔是对因非项目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项目方有权要求业主延长工期避免后续的违约和误期罚款。费用索赔是由于业主的违约责任给项目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项目方要求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索赔。

当然,索赔必须有合理的动因才能获得支持。一般来说只要是业主的违约责任造成的工期延长或工程项目费用的增加。工程项目承担方都可以提出索赔。常见的业主违约包括业主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未提供合格场地、业主指令错误、延迟付款等。

索赔也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合同或工程程序中对索赔的依据也应有明确的规定。提出索赔的主要依据应该是充分的证据和详细的记录,缺少任何一项材料,业主都有权拒绝项目方的索赔。索赔的证据包括业主指令、会议纪要、来往信件、备忘录、工程进度计划表、技术文件、施工图纸、照片、施工记录、各种采购发票、业主工程师签字的日工单和施工方案等。[5]所以,充分利用业主合同中留下的“开口”点,依据施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资料,利用业主变更设计等时机,在结算中争取主动,必要时进行索赔,可以拓宽利益空间,从而实现另一种意义上的合同管理中的成本控制。向业主索赔以及业主对项目方的反索赔是合同赋予双方的合法权利。但发生索赔事件并不意味着双方一定要诉讼或仲裁。索赔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正常的合同管理活动,大多可以通过协商谈判和调解等方式得到解决,这样,也可以节约一定的诉讼精力和相关索赔成本的投入。

      2 成本管理中的合同规范

2.1 成本管理中合同规范之必要性 合同管理则是深化成本管理的突破口,项目成本管理中的成本项目都可纳入项目的内外合同体系,成本管理需要恰当的合法有效的合同规范。

随着经济活动中合作的多元化,根据企业推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及“算管结合、算为管用”的原则,企业注重内部劳务市场、机械设备租赁市场、材料市场等内部市场的建设。项目经理部与这些内部市场主体发生的是租赁买卖关系,一切都以经济合同为基础,它们以外部市场通行的市场规则和企业内部相应的调控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运行,构成辐射型项目成本核算体系。项目内外的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项目的成本。[6]合同履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成本发生和成本控制的过程。而项目管理要求以总包合同为行动纲领,各分包合同及内部合同中各项经济条款要服从于总包合同,同时必须满足成本控制的要求。为此,有必要形成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成本管理体系,各级合同的签订必须满足成本控制的总要求,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以加强和完善成本管理来进行工程管理。

2.2 成本管理中合同规范之具体措施

2.2.1 加强合同条款签订管理,做好成本预测预控 无论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成本预控预测的角度出发,都必须签订好合同,合理确定合同需要的各项指标。成本管理的首要工作是搞好成本预测。各种合同(包括各作业层施工合同、劳务合同、材料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构件加工合同等)一经签订,资源的消耗就基本落实,计划成本就成定数,因此,项目实施前各种合同的签订直接地体现成本预测的结果。

2.2.2 强化合同履约过程管理,全时段有效控制成本 成本控制的过程实质就是合同的履约过程。加强合同的履约管理,可以提高成本控制的质量,使成本的预控预测落到实处。为此,要根据各类合同中体现的成本预测结果及自身管理水平,编制详细的成本计划及切实可行的降低成本措施,细化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要以项目经理牵头,项目核算员为主,项目其他人员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建立健全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要建立以落实责任制为手段,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成本分析与考核体系。[7]

2.2.3 建立合同履约考察机制,有效掌握项目的成本结果 为确保通过加强严格的合同管理实现有效控制成本的目的,在合同履约终了时,要对合同履约结果进行全面考核,真正落实各个岗位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对管理者、责任人进行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以便对项目的成本结果了然于胸。

参考文献:

[1]张爱宁.国际许可合同价格谈判技巧[j].中国律师.1999(6).

[2]赵界欢.浅谈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26).

[3]高程.企业合同管理的方式与方法[j].内蒙古煤炭经济.2002(1).

[4]唐素蓉.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管理[j].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06(1).

[5]陈启明.大型建设项目的合同谈判与合同管理[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6]郝玉柱.以合同管理为突破口.深化项目成本管理.施工企业管理.2000(9).

合同与项目管理第2篇

一、合同管理和项目后评价在项目管理中的流程模式

一个电力项目的发展过程通常是因为预测到负荷增加的需要而建设新的变电站,为此进行立项。根据初设结果:若该项目确实有发展前景则需要要进一步开展可行性研究,并从中确定基本的项目发展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开展概念设计,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资金。同时物色合格的供应商,决定建设模式,并准备招投标文件,经过评标和合同谈判,签定项目建设合同。

由于电力建设项目是资金密集型的项目,为保证项目能给投资方带来合理的回报。根据上图所示:每一个节点都要经过投资方仔细的评估,尤其是项目实施前的工程合同工作,要做好做细。做好前期工作,可以极大地减少项目的不确定性,减少“三超”(超计划、超概算、超预算)现象发生。但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严把几个关口。上图中用深颜色标出了业主一定要进行审查的几个节点,称作硬节点;浅颜色的节点可以称为软节点。在硬节点上,业主一定要严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才可以进行后续工作。比如可行性研究,假如通过分析,项目不可行,要及早终止。

二、合同管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是在企业所在的市场中,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企业自身而言,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合同行为是广大市场主体之间最基本的交易行为,工程施工合同是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二是施工企业要面向市场,就要通过严格地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按质、按期地完成合同和良好的服务来提高企业知名度。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到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的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重视对本企业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终止。

第二,签订工程合同前的管理。

一是合同管理应该从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开始,合同签订前要经历招投标、谈判、修改、签订合同等几个步骤,参与和涉及的部门有经营部、财务、法律等,各个部门一定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合同文件应该包含招标书、协议书、邀请函、中标函、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每一种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不可缺少。合同别要注意工程的工期、合同价、施工手段、方法及工程款的支付、索赔等规定,对于材料采购方式和工程管理模式也应有详细的描述。合同文件是施工、验收及支付、索赔的主要依据。只有订立了严格的合同文件,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是在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合同文字要准确、严谨,防止因发生歧义或误解而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合同在竣工结算时出现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依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来表达。

合同条款应全面、完整,防止有缺陷、有漏洞。如有些合同只讲好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有的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不全面,只规定了施工企业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涉及业主违约的责任。

要防止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事实上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不能存在的。

要防止违反法律法规签订的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组织大家学习合同,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和管理程序,了解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同时建立合同的保证体系,以保证合同在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日常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控制之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要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收集合同实施的信息,收集各种工程资料,并作出相应的信息处理,将工程的实际情况与合同进行分析、对比,找出其中的偏离,对合同履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甚至警告。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签约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成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四,竣工结算过程的合同管理。

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施工合同中有关付款和结算条款的约定,抓住时机,及时结算,同时运用工程索赔的方法和技巧来约束业主,依靠合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结算时所出示的证据就是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所收集的资料。

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与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评估,在评价原则和方法上区别不大,都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但是,由于两者的评价时点不同,因此存在一些区别。项目后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项目实施过程评价。

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在项目投资完成后,通过对项目的前期-建设-生产运行全过程的实际结果与前期预期达到的原目标和任务,进行全面的对比分析和评价。项目实施评价过程应简单说明项目实施的基本特点,对照可行性研究评估找出主要变化,分析变化的原因及其对项目的影响。

第二,项目效益评价。

项目效益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项目的财务后评价与前评估中的财务分析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都要进行项目的盈利性分析、清偿能力分析,只是评价的目的和数据取值不同。

一是财务后评价。在盈利性分析中要通过全部投资和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计算全部投资税前内部收益率、净现值、自有资金税后内部收益率等指标,通过编制损益表,计算资金利润率、资金利税率、资本金利润率等指标,以反映项目和投资者的获利能力。

二是国民经济后评价。国民经济后评价是从国家或地区整体的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从社会经济资源择优配置的角度,确定投资行为的宏观可行性。

第三,项目影响评价。

项目影响是指对于其周围地区在技术、经济、社会以及自然环境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重点分析项目与整个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四,项目持续性评价。

项目持续性评价是指对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项目的既定目标是否能够按期实现,并产生较好的效益,项目业主是否愿意并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继续实现既定目标,项目是否具有可重复性等方面作出评价。

四、结论与建议

总之,合同管理不仅仅是对合同文本的管理,它涉及工程项目的方方面面,它的时间应从合同谈判开始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止,也就是说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的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投产后的质量保证等整个过程。

合同与项目管理第3篇

项目工程总体的目标在项目工程决策过程是很重要的,项目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对施工的质量、投入的资金和项目的进度等方面的要求。据数据显示,过去的阶段中项目工程中资金浪费占了很大比例,资金统计分析的不准确、对加工量要求不严格,决策不到位,都是造成资金造价过高的原因。

1.1设计阶段

桥梁项目工程中的设计阶段问题为:经济、技术脱节,两者不能有效的进行结合。造价人员对工程概况了解较少,造价问题仅依据设计人员经调查提供的数据来进行工程造价的预算,这样就降低了桥梁工程造价的预算的准确性。其次,设计图和实际环境有误差。绝大多数的设计部门工作人员对施工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了解的并不多,这就造成施工设计图和现场施工的环境不符合,导致施工人员无法按照图纸进行施工。这就需要设计人员进行返工,影响了个人工作进度的同时,造成了资源浪费、也耽误了施工的进度。

1.2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为:施工单位制定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欠缺科学有效性,导致控制目标不合理,不能对造价进行控制。其次,施工材料的成本得不到控制,施工材料报价过高,比市场价的价格施工材料高出很多,这都会影响整个项目工程的造价提高。其三,资源配置不合理,传统的施工方法,导致了所采购的资源无法利用,使资源浪费,提高了工程造价。施工单位为了赢取更大的利益,更改了设计的方法,使工程量加大,这种情况也会影响工程的造价。

1.3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方面,施工单位经常会虚假上报工程量和材料等资金的数额。还有监管不严,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等级低的材料,在结算时换取高等工程材料的费用,挣取差价。

2合同管理在项目工程中的意义

项目工程的合同管理很重要的,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并降低资金方面的违法行为。确保材料、施工场地、人员的合理运用,保证环境的控制和占用耕地的情况。项目工程包括很多细节的招标,监理标、施工标、配套设备采购以及材料采购项目等。合同草案中将这些细节性的问题具体化,文件、开标、限价都有着明确的要求,结合合同的草案制定合同的造价报表。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招标内容进行项目工程活动,保证与市场资源造价一致的情况基础下,才能节省资金,控制工程造价问题。合同中要考虑违反条款和补偿项,确保合同及造价的控制问题。招标过程中确保合同合理性,明确条款内容、程序具有具体、清晰性。避免工程施工和检测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合同管理方面出现监督不力和造价方面的损失。政府部分需加强在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对项目工程施工和承包的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对双方利益和施工质量的保证。合同造价审核完善后,需要对合同管理条例不合理的地方进行适当的整改,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审核、监督,保证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可行性。

3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是在控制造价的前提下,维护双方利益,对施工过程有法律依据和规范性的保证。合同的管理还可以有效的解决意外事故和突发事故的纠纷,从而控制项目工程的造价。工程造价内容包括工程项目从规划——筹建——完工的过程,相关部门进行检验,统计整个过程中的费用。施工单位投标的价格、施工双方的备注款、新加款项的费用。签署合同前,双方可以进行备注,保障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禁止偷工减料和延误工期的等问题。工程项目的造价是对整体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控制到一定的预算额中。保证在限定的资金内,采购到相应的材料,并确保材料的质量,这也是对桥梁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的保障。所以,控制项目工程的造价对合同管理和施工双方都是很重要的。

4如何有效的利用合同管理控制桥梁项目工程中的造价问题

桥梁项目工程中的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解决项目工程各阶段中的问题,严格控制造价问题,以便降低项目工程的整体造价,控制资金问题,保证合同管理对造价的有效控制。

4.1决策阶段

(1)要做好决策项目前的建设工作,收集相关资料,确保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主要材料、项目设备内容和价格的统计,做好评价工作。造价人员要及时分析信息内容,确保造价提供的资料具有可行性,投资经济分析的准确。(2)对市场研究给予重视,在市场研究的基础上锁好方案的改善。方案内容要清晰、合理,对设备选型和方案流程有更严格的要求,从而控制资金问题。

4.2设计阶段

(1)采用设计招标和设计督导的方式进行造价的控制,形成竞争机制,有效的提高设计的质量和效率。保证设计的科学合理,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结构安全和美观等方面,不断改善设计的水平。为了避免工程造价中出现纰漏,设计负责人要加强整个过程和各细节的监管力度,有效的提高桥梁项目的设计的整体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资金和相关方面的浪费。(2)提高设计人员对控制造价重要性的认识,实施奖惩的制度,对降低造价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浪费资金,让造价提高的设计人员给予惩罚,做到奖罚分明,确保造价得以控制和设计的质量,加强工作人员的意识和工作的积极性、上进心也是很重要的。奖惩内容可以综合大家的意见进行民主的汇总,制定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内容。(3)严格对设计方案内容进行审核,技术、资金的审核,根据方案中的问题,进行改善汇总优化成一个完整可行的方案。做到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并利用最少的资金将效益最大化。

4.3施工阶段

(1)对桥梁项目工程的造价有具体的目标,并结合实际情况与预算相对比,找到问题和偏差,确保在限定的资金内完成施工工作,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保证工程造价在施工中的目标得以实现。(2)材料价格和质量对整个工程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材料的质量和价格要根据市场正常的价格进行采购,保证材料质量的同时,对价格的标准也要按限额金额进行采购。严格控制材料的价格,尽量把材料价格降到最低。(3)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的条件下,严格审查施工的方案,如施工技术、工程的造价,将方案进行对比,分析每个环节的问题,确定最合理、造价最低的方案,做到桥梁工程最低的造价,最高的效益和质量。

4.4工程结算

(1)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查看项目工程内容是否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内容是否符合合同内容的要求。工程项目的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建设的要求,工程建筑是否安全。合同的造价是否合理。(2)对工程中的验收记录要进行全程的监察,确保施工内容与合同要求内容相符合。检查过程中隐对蔽的工程进行验收、记录,实行监理的工程制度,确保隐蔽工程内容与设计图纸一致。(3)设计过程中如需要改善、更改设计图纸内容,就要求设计人员进行签字,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签字。整体性变动的设计需要原设计审批部门进行审批。(4)对工程整个施工过程到完工要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强化对工程造价的认识和控制,提高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得以更好的发展。合同管理是保证双方利益和责任的依据,合同管理可以对工程项目的造价有效的进行控制,保证施工的进度和质量。所以,合同管理在桥梁项目工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桥梁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工作,有效的控制、降低工程的造价可以提高双方的利益,确保双方对工程造价的认识,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信誉。为了更好的控制工程的造价,要对各环节进行监察和分析,找到工程中的问题,采取合理的解决方式,较低工程的造价,才能够更好的完善工作,将经济效益提高。

5结语

合同与项目管理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施工索赔

建筑工程项目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经济的重要部分。现在建筑施工企业众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必须管理好工程项目,以增强自身竞争能力,本文就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与施工索赔谈谈看法。

一、合同管理

怎样管理好项目是工程实践中所面临的最实际的问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相当复杂,其最终要实现项目的三大目标,即质量目标、进度目标、费用目标。而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成本等目标,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履行合同责任。管理好合同,也就做好了项目的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进度控制工作,因此,合同管理是管理好项目的关键。在现代工程中,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和高效率,不可能实现项目的目标。可以说,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

但是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管理与实践严重脱离,表现为承包商合同意识薄弱,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不重视合同文本分析,合同文本存在众多缺陷;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缺乏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和人才;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导致合同管理未真正融入到工程项目管理的各环节当中,合同管理亦不能发挥作用。有时甚至只有在发生争议,需要诉讼、仲裁时,承包商才想起查阅合同条款,将合同作为主张自己权利的一个重要依据。根据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实践,我认为承包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要点:

(一)签订好施工合同

1.加强合同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承包企业内部应加强合同意识教育,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同时选拔具有合同管理素质的管理人员进入领导层、设立合同管理奖励基金等有效手段,在企业内营造重视合同管理、尊重合同管理人才的氛围,为合同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合同管理的任务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完成,因此要设立专门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努力提高合同管理工作专业化程度,提升合同管理的水平。针对不同的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组织形式的设置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在容易发生争议、合同关系复杂、风险大的特大型国际工程项目中,可聘请合同管理专家或委托专门的管理咨询公司来领导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水平和工程经济效益,但花费较高。(2)在合同关系较复杂的大型项目中,可设立项目合同管理小组,将合同管理小组纳入施工组织系统中,设立合同经理、合同工程师和合同管理员,专门负责与该项目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3)在较小型的建筑项目工程中,可以不设合同管理小组,只配备合同管理员,在项目经理的指导下进行合同管理工作。而对于那些工程简单的承包商或分包商,也可不配备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而将项目合同管理方面的任务分解下达给各职能人员,由项目经理作总体协调。

2.进行合同策划,签订可行的合同。现代施工项目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参建单位多,加上目前建筑市场向买方倾斜,业主利用其有利的买主地位,使承包企业签订过于苛刻的合同条款等,使得施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风险发生的概率较高。而合同策划是对合同风险的预测和预控,是一种事前控制,合理的合同策划能降低项目成本、减少耗费,保证建筑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运行。为此承包企业应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小组,将项目的风险管理落实到相应的项目管理部门或管理班子。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内容包括: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文件和合同条款是否无误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合同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如何补救;合同双方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等。(2)重视对风险的回避和转移。如对于承担风险过多、于己不利的合同宁可不签;与其他承包商组建联营体,共同承担风险;将风险大的分项工程分包出去;进行保险和担保等等。(3)重视合同谈判,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使业主方和承包方合理分担风险。对于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在合同中应予以详细地具体规定,防止意外风险。通过合同谈判,争取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对承包人权益的保护性条款,力争对责权利不平衡条款、单方面约束条款作修改或限定,防止独立承担风险。(4)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能确定。

3.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在投标报价时,要及时掌握市场价格,使报价准确合理,要避免为了争取中标,不顾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一昧压低标价,造成亏损风险。

4.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建立和完善合同文本体系。国家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双方责权利明确,对一些不可避免的风险,分担比较公正合理。因此承包企业应尽量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此基础上,为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效益,还可根据《示范文本》,综合考虑工程类型、业主管理风格、项目管理方式等要素,对处于自身管理范围之内的标准文本,如各种专业性分包工程标准文本等,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的合同文本体系。

(二)履行好施工合同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合同履行保证体系。(1)实行合同交底和责任分解制度。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在合同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把各种合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上。(2)制定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对于经常性的合同管理工作,如图纸审核程序、设备材料和已完工工程验收程序等,应建立制度化的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而对于合同履行中的计划执行效果、已完工作和后期工作,尤其是工程变更或合同条款变更等问题,可建立协商会议制度,各建设主体之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决议,对重大问题及决议应用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下来纳入合同文件。(3)建立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和进度款审核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每日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定时间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对有关合同问题做出正确决策。而进度款审核准制度就是合同管理部门每月从合同角度对进度款进行审核,从而可以将施工索赔的费用及时纳入当月付款要求中。(4)健全文档管理系统,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项目开始后,应将合同文件资料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人员,妥善保存所有与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并能满足及时查询的要求。同时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合同文件资料统一编号与记录、分类管理,建立合同文件资料借阅登记制度。

2.对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1)在每个合同进入履行期时,应先召集与合同履行关系密切的人员进行合同条款的讨论和交底,明确哪些条款是履行中应重点注意的条款,提醒和督促有关人员严格按合同进行工作;合同管理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2)重视工程签证。签证实际上是一个小合同,有效的签证文件可作为最终工程结算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常常乐于发出口头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必须及时要求工程师用签证将口头指令固定下来。对于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也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工程师签证。(3)及时收集、妥善保管合同履行中的文书、书面签证、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资料,在收到合同相对方的信函、文书或电传后,及时审阅和制定对策,并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回复。

(三)开展好合同履行评价

合同终了之后,合同管理人员应做好工程项目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工作。同时还要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总结合同履行与管理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以后的合同管理水平。

二、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就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对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合同对方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可以通过扣拨工程款、扣抵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相对困难,这类索赔范围广、情况复杂,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之一。

工程承包施工的实践证明: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为了中标,往往要降低报价以战胜竞争对手。如果承包商不善于对有关方面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以减少损失,非但可能不盈利而且甚至有可能无法生存下去。目前施工承包合同的索赔额,一般占工程款支付总额的7%~8%,相当于我国现在施工企业的法定利润率。因此人们常说“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施工索赔已成为承包商维护自己合同利益的关键性途径。

但是索赔过程中存在不少误区,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点:(1)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些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而不敢提出。(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对技术规范以及与业主、监理往来的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3)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作最终索赔报告。

其实,索赔是一种合法的正当权利要求,同守约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可以说索赔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但是施工索赔涉及面广、内容繁多、过程复杂、程序严格,要确保索赔的成功应注意以下六个要点:

(1)认真履行合同,遵守诚信原则,并努力让业主信任和满意。(2)组建强有力的、稳定的索赔班子。对于大型工程,索赔班子应有项目经理、律师、技术及经济专家等组成;而规模较小、工期短、技术难度不大、合同较严密的工程,可以由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或合同管理人员担任索赔任务。(3)重视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索赔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这就要求承包商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建立严密的施工日志;对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工程照片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事件的具体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各种会议要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参加者签字;还应建立业务往来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4)注意索赔的时效性。一旦发生索赔事项,承包商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要求、撰写索赔报告,否则过期无效。我国《合同示范文本》第36条规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商应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应提交索赔报告。如果由于种种原因错过了提交报告的约定期限,承包人不要放弃,仍然可以不动声色地向工程师递交报告,一旦工程师签字确认,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补交报告有难度,承包人还可以考虑在其他会议或会谈纪要或月报表上给予记载,然后让工程师与其他事项一并签证认可。(5)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履行“应警告义务”。按图施工是工程承包人公认的原则,对于图纸有问题,造成承包方的损失,向业主提出索赔是理所当然的。这种看法似乎无懈可击,但是当图纸出现的问题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能发现的,而承包人却没有向监理、业主或设计方反映,即承包人未履行“应警告义务”,根据国际工程惯例,由此给工程造成费用和时间上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就可以不认可承包人所提出索赔要求。(6)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单项索赔事件简单,业主容易接受,而且能及时得到支付。一揽子索赔,时间长、金额大、问题复杂、不易解决。承包商对实在不能单项解决,需要一揽子解决的,一定要争取在工程建成移交前完成主要补偿谈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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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森等.浅谈当前施工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J].山东水利.2004(12)

[3]李幼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2007(26)

合同与项目管理第5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715文献标识码: A

造价审计工作是提高工程项目工作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并节约资金投入的重要措施与手段。随着当前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投资规模的日益扩大,对工程项目实施良好的造价跟踪审计工作,已成为了保证工程整体质量与进度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即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其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只有抓住了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相关人员不仅要从企业内控角度对合同的计划、签订、履约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而且在提高工作效率,整合社会资源,实现有效监管方面,也要积极地开展的探索。

1、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重要性

1.1、合同签订前管理可以明晰权责

众所周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包含诸多信息,贯穿于建设项目工程的始终。其中,合同签订前的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影响非常大。合同签订前的管理主要是指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中,合同是控制建设进度、质量和投资的主要依据。各项内容都应该在合同签订前予以全面、科学、合理地确定,这样才能在发生问题后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明确各方的职责,也方便各投标单位有针对性地报价,获得实际收益。

1.2、履行合同的过程可以避免发生违约现象

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即指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这一段阶段的合同管理对实现工程造价控制目标至关重要。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一旦签署就表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在这一阶段,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杜绝发生违约现象,这样会避免导致工程造价不受控制。一般而言,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造价变化的主要因素有工程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和工程变更等。合同管理人员要把好各个因素。

1.3、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可以完善整个建设工程

合同管理一直贯穿于整个建设建设项目工程的整个过程,其中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也非常重要。合同签订之后,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将一直延续到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结束,作用不容小觑。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必须重视合同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所产生的影响,仔细检查工程阶段的各项资料,记录好原始记录,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一旦发现问题,必须重算,然后再对总的工料进行分析和汇总,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造价跟踪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资源的占有率比较偏

对于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审计,在成本以及相关资源的占有率方面要比事后审计明显偏高。主要由于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跟踪需要有大量审计人员的投入,并且其相关的审计环境比较复杂,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内容以及范围上都比事后审计工作的量偏低。所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工作中对于足够审计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建设项目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要在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工作中不断的加强对相关计量相关资料的检查,以此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等审计资源的真实、准确性,最终有效的提高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的质量。

2.2、人员素质较低

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跟踪审计,对于相关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审计工作要以掌握建设项目工程技术以及建设项目工程经济为主的造价人员为主,而建设项目工程的财务审计工作则要求以审计师和相关的注册造价人员为主。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中,既要保证其紧密结合工作,又要注意两者的相辅相成性的发挥,以此保证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在整个造价跟踪审计中不留工作死角,以此有效的控制和避免建设项目工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存在。这就要求相关的主管部门要在建设项目工程工作中不断的加强对工程造价审计人员的再教育工作,以此促使其在工作中不断的更新知识、技术方法,以此更好的将其应用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工作当中。

2.3、风险不确定性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工作中的风险问题,主要是指在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的过程中,相关人员没有意识到被审计工程存在的问题,或者在相应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核算中出现差错而没有被及时纠正的情况下,在建设项目工程采取了不适当的审计方法以及程序进行工作,最终受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指控,严重的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强化建设项目造价跟踪审计的有效措施

3.1、运行模式的有效选择

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跟踪审计主要是其主要运行模式的选择,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除了要根据相关工程建设的实际之外,还要在工作中结合审计的有效资源实现多方面的综合考虑。根据相关的资料表明,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是最高的,占到80%~90%,而建设项目工程的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也不低于70%。因此在实际的建设项目工程工作中对于投资决策阶段以及设计阶段的跟踪造价审计工作是非常关键的。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运行模式的选择工作中,要注意尽量的优先选择全过程的跟踪审计模式,同时不断强化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监控的力度,以此实现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控制,最终提高相关工程的经济效益。

3.2、强化造价审计人员的培养

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工作对于相关的审计人员来说,其务必要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不仅仅要求造价审计人员可以具备能够解决审核项目工程造价的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且还得要很好的协调与处理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个专业之间的联系,另外,还得熟悉施工规范与流程,具有较强的市场观念,从而就可以充分的保障工程项目造价的公正、客观与精确。为此,我们就应该用素质较高的造价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公正公平、科学严谨的跟踪审核。

3.3、推行复审制度

为了在最大程度之上来有效地降低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风险,并且将跟踪审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就应该对需要审核项目采用一级审核、三级复核的制度。也就是通过工程造价人员审核之后,再统一的由项目负责人来进行复核,并最终由技术负责人终审的方式,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在工程造价跟踪审计之中的风险,真正的确保审计结论的有效、可靠以及真实。

3.4、采用适宜的审计方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审计方法是融合了建设项目工程财务、相关技术、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等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的统一运用,并在实际的工作中通过相关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审计人员,在长期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中,不断的去实现创新与总结,以此最终发展起来的一种方法体系。在建设项目工程中,通过合理应用相关的审计方法,可以有效的对建设项目工程的造价进行全面的控制。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中,最常用有工程造价全面审核法、工程造价重点审核法、工程造价分组计算审核法、工程造价标准图审核法以及工程造价的对比审核法等,在具体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中要注意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5、加强对审计机构的管理

在相关的内审机构实施对工程全过程的跟踪审计时,要注意派出专职审计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专人专职负责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监督与管理。审计人员应由造价审计、财务审计和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组成,内部审计人员专业不足以胜任时,可通过招标选定外聘中介机构,配合内审机构具体实施跟踪审计业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咨询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需明确合作的方式、服务内容、违约条款等,实际开展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及审计规程,指导日常审计工作,内审机构应定期检查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汇总、反映并及时协调跟踪审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4、强化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4.1、强化合约管理队伍建设

作为合格的合约管理人员,首先应有极强的敬业精神、爱岗热情和较高的职业素养,合约管理人员应该为自身定位,知道自己的岗位在工程项目中的重要位置,某种意义上说合约管理人员是项目经理的参谋或军师。同时积极主动的熟悉和掌握这此资料文件,并能准确理解业主的人合同、工程量造价清单,这样可以了解本项目的工程造价背景。

4.2、强化跟业主的总包合同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总包单位和业主及监理的唯一纽带,是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监理工作人员按照业主与总包的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的每项内容都要进行详细的分析,把握好合同需执行和履行的关键点以及难点的条款,并研究是否存在有实现的可能性以及有什么事项有可能会引起纠纷以及解决其的方案。在工程施工过程时,总承包人员应时时刻刻重视合同实行中的状况,把实际出现的情况和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比对,寻找出其差异以进行解决问题。监理工程师与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报告业主同意修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时,要进行审批总承包以及分包方修改后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完工时间的推迟。

4.3、强化主体工程的劳务分包工作

通常情况下,对于建设项目分项工程 原材料、半成品材料主要是由项目部的上级管理单位统一招标组织供应或集中配送,而作为建设项目分项工程项目部这个层面主要是对劳务作业量进行分包,推行招标选择劳务队伍的模式有着一定的优点。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劳务分包招标,将我方的意愿和分包理念充分的表达出来,以此利于以后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通过劳务分包招标,并组织项目部各个管理部门参与的评标活动,使各管理部门提前了解和熟悉劳务分包工作的开展情况,以此利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4.4、施工前控制

合同管理必须做好事前控制工作,并有合理的预见性。首先,要加强合同管理力量,组织管理人员对合同条款正确理解;其次,对合同要素应考虑周全,对其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保修管理、风险范围、奖励措施等,须仔细推敲,认真体会;再次,严格合同审查制度。同样的事物,不同的视角审视,会有不同的看法,以发现客观存在的合同缺陷。

4.5、强化具体施工阶段管理

工程项目进场后,合约管理人员要及时和建设项目其他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实际的工作中及早的熟悉相关的施工图纸、施工设计以及各分部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指导书,并积极的组织计算每个建设项目分项工程以及细部工程的数量,确保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对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数量、工程工期以及概况做到大致的了解。同时还要在工作中收集和购置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和相关的业主签订的合同书,与建设项目分项工程造价相关的编制办法、定额、政策性法律法规等文件资料,这此都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口常会用到的信息资源和工具书。与此同时,在劳务分包活动前,相关的合约管理人员要对本建设项目分项工程的每个分部工程的分包前,充分做好建筑市场单价信息的调查,对标前的成本进行分析,测定出合理的分包单价,为劳务分包合同的洽谈做好准备。

4.6、施工后总结

在工程竣工后,施工的合同管理工作并没有结束。要形成事后总结的工作习惯。既要发扬成功的经验,也要吸取失败的教训。事后总结机制对工程建设无小裨益,它能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4.7、市场呼唤“交钥匙”工程合同管理

投资人就是项目法人,理所当然是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现实情况是:工程投资者、使用者往往分离,使得工程法人治理结构模糊。举例来说,某市某局修建办公楼,属于财政投资项目。在该项目中,某局是建设单位,也是工程使用人,但它不是法人,政府才是项目法人。“真项目,伪业主”的事态,是造成市场不规范的缘由之一。传统“工程部制”管理模式存在此许弊端:从业人员往往由非专业人士组成,素质良莠不均,容易瞎指挥、乱管理、非法干预;“伪业主”管理工程易于滋生腐败,在工程管理中非常危险。当前,国际上流行做法是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在我国称之“代建制”,或称之“一体化管理”。这一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市场呼唤“交钥匙”工程合同管理,真正做到项目法人、建设人、使用人“三权分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适应当今工程管理要求,真正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总而言之,有效的审计成果运用能充分体现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效益。实施跟踪审计需要注意保持其独立性,审计工作的参与是项目管理中的一个监督控制的环节。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深远意义就在于将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防患于未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而对于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建设管理者必须强化全过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各方主体合同管理,层层抓落实,并监督执行到位。除了“顶层设计”需要进一步规范外,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史需要增强合同意识、诚信理念,使建设合同管理步入良阵发展轨道中来。以此为相关的建筑企业赢得更多的经济以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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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孔彦梅,孙广才. 浅谈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J]. 河南建材,2014,03:62-63.

合同与项目管理第6篇

一、FIDIC合同与工程保险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语缩写,它是一个非官方机构,成立于1913年,其宗旨是通过编制高水平的标准文件、召开研讨会、传播工程信息等方式推动全球工程咨询业的发展。FIDIC在工程咨询和工程合同规范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成员参加,我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加入了该组织。FIDIC于1945年12月开始制定和颁布FIDIC标准合同,即国际通用的《土木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FIDIC合同一出现就以其专业性和规范性很快为国际工程市场广泛接受,尤其是被世界银行采纳后,逐步成为世界各国开展工程承包的标准合同。之后,FIDIC根据国际工程领域的发展变化,不断对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目前,国际市场上广泛使用的是1987年第四版红皮书和1999年出版的FIDIC合同体系,新版合同体系包括四个合同标准格式。

工程保险起源于财产保险,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手段。20世纪末,国际工程保险界出现了严重危机,其主要原因是大量新设计、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和环节,使工程项目风险过于集中,单一风险单位的损失几率增大。工程保险虽然从形式上独立于其他财产保险,但工程保险的风险管理手段滞后,没有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经营管理体系,导致国际工程保险的承保记录一直很差。针对这种情况,在国际工程师协会、工程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的推动下,国际保险业逐渐认识到工程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开始对工程保险进行专业经营与管理。与此同时,国际工程师和建筑学会制定的标准合同也不断完善,加上工程市场本身的规范化与工程保险风险管理技术的提高,使得全球工程保险的经营业绩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

国内建筑工程合同大都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合同文本。与国际上流行的相对规范的FIDIC合同相比,它显得过于简化,主要体现在: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清单规范、物料规范、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组件匹配性较差,工程风险管理、责任划分、保险安排等不够严谨,严重削弱了业主和施工单位的风险管理意识。

FIDIC合同主要用于我国涉外工程项目上,这主要是因为改革开放初期的一大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国外财团的贷款项目,这些项目均采用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模式,工程合同普遍采用FIDIC标准合同,而工程保险为项目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FIDIC合同下的工程项目风险分担和保险安排

按风险来源划分,工程项目风险可分为四种:一是自然风险,主要有地震、洪水、暴风、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二是人为风险,主要有火灾、爆炸事故、工程设计错误、施工工艺不善、有关方的违约及其他道德风险;三是政治风险,主要有战争与内乱、国家罚没和强行征用、外汇管制等;四是经济风险,主要有业主延迟付款、汇率浮动、通货膨胀、外部经济环境恶化等。

在上述风险中,有的属于工程保险考虑的范围;有的是工程保险不能承担或需要特别安排的;有的是承包商或分包商根据工程合同规定需要承担的风险;有的是业主自身需要承担的风险。在国际建筑市场上,工程项目的风险分担一般采用“业主控制”的原则。业主对整个工程的风险管理和风险转嫁具有决定权,对保险方案的安排、保险费的支出和保险赔款的处置拥有充分的控制权,但是工程项目是由承包商具体负责实施的,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控制不力或失去控制时,承包商就有可能为了节省费用而降低风险管理水准。因此,工程项目的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必须通过完善、规范的建筑合同加以明确。

FIDIC合同是把工程技术、法律、风险与保险、管理科学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套规范性文件。它通过“近因易控”的责任制原则――即谁能最有效地进行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就由谁来承担该风险的原则――将工程项目的风险在业主与承包商(包括分包商)之间合理分摊,由最方便、最直接和最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此风险。这样安排可以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降低风险成本,最终降低工程项目的总造价。

三、FIDIC合同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手段

正确识别风险、分清责任、合理评价风险危害程度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先决条件。由于工程项目十分复杂,所以具体的工程风险划分、工程范围、执行工程的规范等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IDIC合同最强调的就是风险与责任的对应关系,其主要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手段有:

(一)严格规范工程转包或项目的权益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事先同意,合同的一方不能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如需指定或安排其他分包商,则分包商在合同中提前由业主指定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业主指令承包商去雇佣某专业公司作为指定分包商来承担某部分工作,而承包商应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和过失负责。FIDIC合同关于工程转包和权益转让的规定直接涉及了国内工程界最为敏感的话题,即工程转包与工程款挪用。此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非经业主同意的承包商的任何分包,在FIDIC合同中都没有分包的属性,除承包商外没有任何其他权益人的存在;二是任何款项的转移,无论是银行账号之间的划拨或现金给付,都是一种权益转让。此规定也

兼顾了工程保险合同上的保险利益原则,如果出现承包商私自安排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事故时就可能涉及保险的拒赔责任。

(二)规范承包商的责任与风险。

1.承包商失误造成的风险。若出现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或者由于承包商及其人员的渎职、恶意行为、违约行为致使任何不动产和私人财产(工程本身除外)遭受损害,承包商应保证不让业主及其一切相关人员承担这类事件导致的索赔、损失以及相关开支,即属于承包商的错误,承包商负责一切责任,并保证业主方不会遭到任何损失。

2.承包商对工程照管的风险与责任。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商需要对工程进行照管并负全部责任,以防工程及其附属物品发生损失,包括火灾、人为破坏、偷窃等。这个责任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或直至业主或业主代表事实上接管了工程区段或为工程区段颁发移交证书为止。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是因为业主风险所致,则承包商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损害,以使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如照管责任已经转移给业主,但业主负责照管期间发生的损失是承包商负责照管工程时的问题(或隐患)所造成的,该损失仍由承包商承担。此举可以有效防止承包商投机取巧行为的发生。

3.明确业主风险与不可抗力。业主风险一般属于不可抗力,是承包商无法承担的风险,如战争、敌对行为、入侵、外敌行动、叛乱、暴动、暴乱、骚乱、核装置引起的核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此外还包括业主实际占用或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区段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业主风险都是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或防范的风险。承包商对工程项目承担除业主风险以外的任何风险。从这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承包商在业主风险外的所有风险下具有保险利益。这也决定了按照FIDIC合同办理的工程保险必须把承包商作为主要的被保险人。如果发生业主风险导致工程、物品受到损害,承包商有义务和责任立即通知业主或工程师,并按指示和要求予以修复和补救。与这些义务相应的,是承包商有获得索赔工期和费用的权利。

4.完备的工程保险制度安排。工程保险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避免某些风险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对项目造成不利影响,FIDIC合同要求对工程以及相关事项进行保险。这是FIDIC合同有别于国内示范文本合同的重点之一,即明确规定了工程保险的完备性。相关的保险由承包商以合同双方的名义办理,承包商应在工程施工开始前向业主提供证据,证明按照FIDIC合同规定投保的保险有效,并在开工之日起84天内向业主提供保险单和在必要时向业主提供保险费的支付证明,同时承包商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把工程施工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变化情况随时告知保险人,并向业主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整个工程期间有完备的保险。如果承包商未按FIDIC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业主可以补办承包商未投保的险别,支付应交的保险费,并可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该笔费用。从FIDIC合同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来看,承包商应以自己与业主的名义投保四种保险,分别是:

(1)工程物质损失保险。承包商要为工程本身、永久设备、材料等投保工程物质损失保险。投保金额不仅要包括工程的恢复价值,还要包括恢复工程损失必需的费用,如清理残骸费用、专业费用等。

(2)第三者责任保险。承包商在履行工程合同的过程中,有可能因意外事故或疏忽造成对其他任何人员的伤害和对其他任何财产的损坏,这就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很多发达国家都被列为法定强制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可能因施工作业影响到的公众权益。

(3)施工机具保险。承包商必须为自己的施工机具投保,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输费用)。

(4)承包商的雇主责任保险。承包商必须在整个工程期间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若涉及到分包人,则分包人也必须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承包商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分包人向业主提供或出示此项保险的保险单及保险费的支付收据。有些国家也将此项保险称为工伤保险,一般都列为法定强制保险。

四、FIDIC合同下工程保险的特殊之处

工程保险是FIDIC合同中主要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手段之一。由于工程项目一般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潜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很多,所以FIDIC合同中规定的工程保险必须适应工程合同的要求,把相关责任和风险在条款中细化和明确,因此它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之处。具体表现在:

(一)保险利益的界定与共同被保险人。

我国(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在财产保险中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了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保管权和承运权等。一般的财产保险,无论是企业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或机动车辆保险,被保险人往往是单一的。但是,工程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在保险利益方面与普通财产保险有相似之处,也有其特殊性。因为从工程项目建设来看,业主、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等各方都对工程项目具有利害关系,都满足可保利益的条件,他们实际上是一个“风险与命运的共同体”。所以,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众多的共同被保险人。

在工程保险实务中,工程的所有者即业主具有保险利益是毋庸置疑的,但工程的所有者往往并不是实际的施工者――承包商。承包商因为与工程所有者即业主的建筑合同关系而事实上管理、控制工程的财产。从FIDIC合同的规定来看,工程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可由业主(和代表业主的工程师)、承包商、分包商等组成,各方对工地的所有财产均具有保险利益,这种保险利益产生于业主自身的利益或承包商(或分包商)与保险标的物之间因为建筑合同关系而具有的直接经济或利害关系。所以,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由众多具有保险利益的各方组成。

(二)共同被保险人各自的责任划分。

针对工程保险存在共同被保险人的这一特点,工程保险条款必须规范各被保险人在工程合同和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在保险期间或施工过程中,各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职责进行施工,并承担工程合同规定的责任和风险,不能超越或变更工程合同和保险合同的规定。

根据FIDIC合同的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各方由业主、(业主任命或代表业主的)工程师、承包商

和指定分包商组成。业主是出资人,有义务按投标书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出具项目资金安排的证据,即资金计划表。工程师是由业主任命管理工程合同执行的工作人员,属于业主人员,其职能是代表业主监管承包商履行工程合同的行为,无论是工程师行使其权力还是履行其职责,都应看作为业主做的工作。承包商是工程的具体实施者,他根据合同和业主委托或任命的工程师的指令,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对所有工程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等。此外,FIDIC合同还规定工程项目可能涉及到某些指定分包商。分包商可以由业主和承包商在签订主合同时商定或由业主指令承包商雇佣某专业公司来承担某部分工作,如幕墙、钢结构、智能化工程以及市政方面的水、电、通讯工程等,但总承包商对任何分包承担一切责任。

(三)设置特别条款适用工程项目的特点。

由于共同被保险人的存在,FIDIC合同要求保险合同必须包括交叉责任条款,使业主或承包商(包括分包商)都可以作为独立的被保险人对待。对于保险索赔,FIDIC合同规定了承包商与业主一样享有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承包商在享有这种权利时也必须履行索赔的义务――提交完整的索赔报告或先提交临时报告,及时提出索赔。如索赔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承包商就失去索赔权。

(四)工程期限与保险期限。

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与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同。虽然工程保险单上明确规定了保险期限,但实际上,保险人往往需要根据工程项目完成的进度来调整保险期限。FIDIC合同明确规定工程实施进程包括开工、进度、竣工、缺陷通知期以及工程延期。因此,按项目进程来划分,工程项目的风险可以分为工期(施工周期)风险、试车期风险、保证期风险和工程延期风险。保险人在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同。

1.施工周期是保险人承保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期,必须在保险单明细表上明确规定。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是最明确的,如无特别约定或批单,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此为准,但保险人实际承担责任的时间是根据工程进度的变化而确定的。若工期结束后保险期限还未终结,保险责任从工期结束后终止;若保险期限结束后工期仍未终结,保险人也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了,除非保险合同双方有特别的延期安排。

2.试车期是机器设备在安装完毕后,投入生产使用前,为了测试和保证该机器设备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工作指标所进行的试运转期间。试车期属于工期的一部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保险人承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但对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只负责试车前的风险,一旦投入试车,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保证期(也称缺陷责任期)是工程保险特有的一种特殊保险责任期间。它是指工程结束或签发完工移交证书后开始的一个特别约定的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对工程履行维护保养、缺陷矫正、未了工程的收尾等工作。FIDIC合同规定,工程被业主接受后,缺陷责任期就随之开始,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有义务对工程发生的问题进行修复,如果工程缺陷是由于承包商负责的设计工作、设备材料和工艺造成的,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并且自负费用修复,但对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则由业主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工程保险也承担保证期内物质损失的风险。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保证期必须规定一个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

由于工程施工过程较长、风险复杂、参与者众多,很多意外事件都有可能影响到承包商的施工作业速度,进而影响工期。对于工程延期,FIDIC合同规定,如果因为工程合同变更或某些工作量重大变化、不可抗力因素、政府当局延误或打扰等造成的延期,承包商不承担责任并且有权(向业主)索赔工期。工程保险不承担工期延期的风险。保险人对某些短期延误的工程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但一般不超过原保险期限终止日三个月,如需承保工程延期的风险,则可以安排延期利润损失保险(但国内保险公司一般不接受此风险)。

五、建议

(一)我国应积极在国内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FIDIC合同。FIDIC合同的推广使用将促使工程项目各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积极参与风险管理,客观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业主、承包商等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F1DIC合同使得保险人在施工阶段就有权监督承包商,并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而资质差、管理混乱的承包商则可能因为买不到相应的保险而无法进入建筑市场,或高费率的保险使其在竞标中处于劣势。

合同与项目管理第7篇

关键词:EMC;中小EMCo;供应链融资;适应性

中图分类号: P754.1文献标识码:A

1融资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主要障碍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国内简称EMC),在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的帮助下,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表现出强大的发展潜力,涌现出一批新兴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国内简称EMCo)。然而由于这种服务模式的局限性,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有着较高的融资能力,我国的EMCo以中小企业为主,自身能力不足,无法通过传统融资模式获得贷款,导致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缓慢。

1.1中小EMCo的融资现状

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委员会对2010年度对其会员的不完全统计,我国节能服务公司80%以上的是中小企业,60%以上的EMC项目的投资来源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自有资金,因此资金瓶颈是阻碍我国EMC服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中小EMCo的主要融资渠道有国际扶持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抵押贷款融资租赁,其主要特点如下所述:

表1中小EMCo重点融资渠道和特点分析

1.2中小EMCo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1)中小EMCo自身发展重技术轻管理,资金实力和运营实力较低,信用水平无法达到银行的授信条件,加之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起步晚,社会认知度低,且 EMC项目较长的开发周期更加激发不了金融机构的兴趣。

(2)EMC项目风险大,难以形成有效的抵押物。EMC项目未来的节能量没有保证,即使提高贷款利率,银行也不愿给风险较高的EMC项目贷款。EMC履行过程中,项目收益处于待分享状态且具有不确定性,银行不承认这种资产的实在性,亦不可将其作为信誉抵押。

(3)缺乏相应的担保机构为中小EMCo提供贷款担保。尽管在EMC的推广进程中已经建立了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担保计划,但是贷款担保机构发育缓慢,而且提出的要求非常苛刻,变相增加了中小EMCo的融资成本。

从传统融资模式来看,正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使得中小EMCo很难通过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获得节能资金。供应链融资是专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发展的新型融资模式,与EMC项目有着天然的适应性,将其运用到EMC项目中必定会解决融资难这一问题,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节能服务中,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2供应链融资的相关概述

2.1供应链融资的概念

供应链融资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分析供应链和每一笔交易,借助核心企业的实力,以及存货、应收账款等担保,为供应链上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企业链条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是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它是利用整条供应链的竞争优势,借助于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以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为直接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2.2供应链融资的特点

(1)以供应链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为基础。供应链融资的存在以一条长期稳定存在的供应链为基础,供应链条上的各个企业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且真实的交易活动,共同形成一条完整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

(2)供应链融资具有特定性和封闭性。特定性指在供应链上只有与核心企业进行责任捆绑,并以交易形成的货权和债券为抵押的中小企业才可进行供应链融资。封闭性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门设置封闭性贷款操作流程保证专款专用。

(3)供应链融资的贷款具有自偿性。中小配套企业通过供应链融资获得的贷款具有自偿性,还款来源就是未来贸易产生的现金流。

2.3供应链融资的基本模式

(1)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就是应收账款打包卖给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处在供应链下游的核心企业即作为债务企业为中小EMCo获得贷款提供担保。

(2)存货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借助核心企业的担保以及物流企业的监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最终还款来源主要是销售质押物获得的收入。处于供应链上任何节点的企业只要有稳定的存货以及良好的上下游交易关系都可采用存货融资模式。

(3)预付款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下中小企业一般处于供应链下游,在交易关系中属于买方,供应商是核心企业,银行以中小企业支付一部分货款为前提,核心企业向银行承诺回购,在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仓储和监管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中小企业获得分批支付货款并分批提货的权利。

3供应链融资模式与EMC项目的适应性分析

3.1基于供应链融资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与EMC项目有着天然的适应性

供应链融资根据中小企业所处的不同节点和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的困难。在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设备供应商、中小EMCo、施工单位、用能单位等EMC项目的参与方围绕该项目形成了一条供应链。其中,用能单位一般是大型的房地产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用水平,在整条供应链上处于核心地位,中小EMCo处于供应链的上游,为核心企业提供节能服务。从供应链条上中小EMCo和用能单位所处的地位和交易关系来看,中小EMCo与用能单位之间存在着债权与债务的关系,从供应链的融资理论出发,中小EMCo可用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在合同能源管理中,中小EMCo接受用能单位的委托并签订合同,以赊销方式开展节能服务工作,待节能效果达到合同约定时,中小EMCo才可以参与分享节能效益收回节能成本并盈利。根据这种交易关系,中小EMCo可凭借与用能单位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及用能单位的付款承诺书等相关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应收账款为质押,银行等金融机构据此对中小EMCo的财务情况、整条供应链的竞争力和用能单位的信用水平进行评定,最终与中小EMCo签订融资合同。

在EMC项目履行过程中,由用能单位对节能量进行审查,如已达到合同约定则用能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节能费用,这笔节能费用就作为银行还款。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还款,即可注销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如果应收账款到期后,银行没有收到还款,此时银行可以通知中小EMCo和用能单位,要求中小EMCo立即偿还贷款,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由于中小EMCo已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银行对用能单位有追偿权,有用能单位作为贷款回收保障,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3.2供应链融资有利于实现EMC项目各方的共赢

(1)有利于解决中小EMCo的信用不足和融资难问题

基于供应链融资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有效解决了中小EMCo信用水平低、融资困难的问题,借助整条供应链的竞争力和用能单位良好的信用水平,弥补了中小EMCo由于自身不足导致资金上的临时性短缺,保证了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持续进行以及整条供应链的畅通。供应链融资通过用能单位与中小EMCo共同承担风险,帮助中小EMCo消除资金融通的劣势,间接提升了中小EMCo的信用等级,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中小EMCo获得更多、更便利的信贷支持,推动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2)有利于提高用能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效益

用能单位作为整条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其主要起着融资担保的作用,离开了用能单位的担保,中小EMCo就无法通过供应链融资获得贷款。21世纪的竞争不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英国供应链管理专家马丁•克里斯托弗]。中小EMCo和用能单位处于同一条供应链上,双方追求的最终目的一致,中小EMCo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工作,用能单位最后收获能效高的EMC项目,不仅能受到政府的节能奖励,同时也能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用能单位可以保持并巩固自身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发展其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3)有利于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提升银行自身价值

传统的融资模式对融资企业有着较高的门槛和要求,这限制了银行金融机构拓宽业务范围。通过供应链融资模式的运用,中小EMCo借助用能单位良好的信用水平相当于间接提高了自身的信用等级,降低了中小EMCo的贷款门槛,从而拓宽了银行的服务范围,提高了银行的收益。供应链融资模式改变了传统的单一孤立的授信管理,是银行信贷文化的转变,将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和其上下游中小企业捆绑在一起提供金融服务,更是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有利于银行自身价值的提升。

综上所述,基于供应链融资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与EMC项目有着天然的适应性,能解决中小EMCo的融资困境。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引入供应链融资模式,不仅能有效解决EMC发展的固有问题,保证合同能源管理的资金投入,而且有利于用能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的自身发展,实现了EMC项目各参与方共赢的局面。

4结语

融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限制EMC发展的重要瓶颈问题,由于众多原因使中小EMCo很难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进行节能服务工作。供应链融资模式与EMC有着很强的契合性,引入到合同能源管理中必定会改善中小EMCo的融资困境。但供应链融资在我国仍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应用范围非常有限。如何将其具体应用到合同能源管理中,构建EMC项目的融资模式和设计融资流程等问题也亟待探索和研究。随着供应链融资模式的大力推广和运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也必将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保华.国内合同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2.

[2] 王士勇.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9.

[3] 潘沁园.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中小企业的适用性分析及风险防范[J].金融经济,2009(22).

合同与项目管理第8篇

1合同管理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合同管理风险隐含在整个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转移、终止的全过程,主要集中体现在履行阶段。按照合同管理的性质,可将合同管理风险分为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内部管理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直接管理风险和间接管理风险等。准确把握合同管理风险的类型,分析产生的原因,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措施,是降低合同风险的有效途径。

1.1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

按照风险防范控制的等级划分,合同管理风险可分为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可控风险是在合同管理过程中,通过实施规范化的流程管理,进行信用风险评价、履约风险评估、合同争议解决、合同解除管理等,最大限度地规避或降低风险。不可控风险是指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政治、政策、法律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等因素影响,造成合同不能正常签订、履行。

1.2内部管理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

按照风险防范控制的范围划分,合同管理的风险可分为内部管理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一般情况下,合同管理的客观风险受经济环境、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等制约和影响,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规避的。而合同管理的主观风险受内部和外部主观因素的影响,很多是可以规避的。内部管理风险是由于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流程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人员素质较低等因素,造成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或转移、解除过程中存在风险,这种风险可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失误或带来巨大损失。外部环境风险是由于合同对方信用等级较低、不正当竞争以及财务状况不佳等因素,造成的蓄意欺诈或违约导致合同管理风险。1.3直接管理风险和间接管理风险

按照风险防范控制的责任划分,合同管理的风险可分为直接管理风险和间接管理风险。直接管理风险是企业自身在直接参与合同管理全过程中,由于在合同评审、履约、变更或转移方面存在管理不规范、制度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因素,给合同管理带来的直接风险。间接管理风险是企业自身在间接参与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中,由于合同中的联合体成员、分包方及第三方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合同的履约、变更或转移、终止等方面存在的管理风险。

2合同管理风险的成因分析

合同管理风险贯穿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转移、终止等各个环节。导致合同管理风险的主要原因可分为外部环境因素、风险防范与控制意识因素、合同管理制度因素和人员素质因素。

2.1外部环境因素

外部环境因素是导致合同管理风险的客观因素,主要涉及经济环境变化、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整、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控因素。经济环境变化因素受国际经济全球一体化、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社会形势等影响较大,只能提前进行预测和进行必要的风险规避。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整因素主要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的适当调整,调整的内容、时限、幅度可在一定范围内搜集和预测,相对经济环境变化风险可控程度高。自然灾害事故因素偶然性较强,很难提前进行预测,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可通过风险转嫁等进行分担。

2.2风险防范与控制意识因素

风险防范与控制意识因素是导致合同管理风险的主观因素,主要涉及对合同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等因素。风险意识因素是对合同隐含的风险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缺少必要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如在合同中经常出现责权利不平衡,罚责不对等的情况,使承包方在苛刻的条件下,被动地承受质量、付款、索赔等方面的诸多风险。法律意识因素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全过程中,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掌握不深,重视程度不够,对合同条款未做仔细推敲,未按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签订和履行合同,不能有效地规避合同法律风险。例如:一些建筑工程在开工后再补签合同,存在制的认识程度不高、责任意识淡薄,造成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失灵,给合同管理带来风险。

2.3合同管理制度因素

合同管理制度因素是导致合同管理风险的关键因素,主要涉及合同评审制度、成本核定制度、工程款支付制度、结算管理制度等因素。合同评审制度因素是各部门在合同评审中未按评审程序、内容、标准、时限等进行评审,致使合同不能正常签订或存在履约风险。成本核定制度因素是未按成本核定制度进行成本分析、核定,造成经营风险。工程款支付制度因素是一些单位未按合同条件支付工程款或随意挪用工程款,对各类分包分供合同的付款不能加以有效控制,导致合同履行存在风险。结算制度因素是由于结算制度不完善,不能及时对已竣工项目进行结算;对以往项目不能及时进行清理、核查数据;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导致结算不能顺利进行,合同履约不能圆满完成。

2.4人员素质因素

人员素质因素是导致合同管理风险的重要因素,主要涉及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因素。知识结构因素是合同管理人员由于知识结构单一或对经济社会变化的敏锐性不强,缺乏对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的准确分析、预测,造成合同在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能力水平因素是合同管理人员未能发现合同中条款不合理的风险;发现问题,但未提出合理性改进意见的风险;起草合同人员未采纳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风险等,致使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风险。

3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在合同管理的实践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可以有效降低合同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可分为合同流程管理体系、合同文本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预警体系、信息化管理体系、人才培养体系等内容。

3.1建立健全流程管理体系

合同流程管理一般由合同调研、策划、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审核、签订、履行、变更或转让、终止、存档等环节构成。明确流程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每个环节有制度、有落实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实施对合同的全过程监管,就要在合同的准备阶段、签署阶段、履行阶段和履行后管理阶段,指定专人进行监管,开展综合评价,以确保签约合同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合同表示真实、条款完备、表述规范、签订手续和形式完备,能有效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实现合同流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3.2建立健全合同文本体系

合同文本风险是指合同条款不合理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合理、不完整、不严密;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方面。控制风险的主要方法是严格执行评审制度。因此,要根据国家规范化合同示范文本,综合考虑合同的类型、管理方式等不同要素,建立本单位的合同标准文本体系。并密切关注国内外有关合同文本的发展变化,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同时,拓展思路,及时补充完善合同文本体系,力求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使合同管理与投标报价、成本核定和结算管理有机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发挥合同管理的作用。合同管理人员须认真仔细地对各个业务单位报送的合同进行审查、把关,严格做到“四不”标准,即:不规范的合同不加盖公章、不合法的合同不加盖公章、不经审核的合同不加盖公章、有巨大经济风险的合同不加盖公章,才能从源头上避免不完善合同的发生,切实提高合同签订的准确率。

3.3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是使合同双方增强互信、加强合作、确保合同签订和履行顺利进行的平台。为此,应建立并完善分级信用等级制度,对合同当事人的组织机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划分等级,建立合同对象的商业信用档案等,并纳入日常动态管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对于信用良好的单位可给予优先考虑,反之,则从严掌握。

3.4建立健全风险预警体系

实施合同管理全过程风险预警是降低合同风险的有效途径。为此,应建立并完善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对合同对象的信用等级进行分析,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全过程分阶段进行风险评估,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实行分级分类预警,果断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要建立信息会商制度,通过对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商,研究防范和控制措施。在实践中,对各单位合同中潜在的风险、条款的合理性以及收益情况进行认真负责的评判,特别是对所报收益过低、甚至是亏损的项目应要求其找出问题的根源和风险之所在,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并上报详细的报告,对如何化解风险进行详细说明,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风险。要建立风险跟踪制度,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实时跟踪、反馈和预警,努力降低合同风险。

3.5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是有效控制成本、降低风险、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信息化管理体系可包括定管理、项目施工预算管理、项目结算管理、项目成本风险管理等内容,可通过互联网或单位内部局域网实现各单位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全面掌握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的推广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执行力差、管理人为因素大的问题,能够有效实现过程管理控制,适时反映合同管理状况,最终达到对合同管理过程加以控制的目的。

3.6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体系

加强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是确保合同有效管理的重要前提。为此,应建立并完善专业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熟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具有合同管理和信息化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从事合同管理工作,以切实发挥人才在合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推进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要建立专业人员培训机制,注重对德才兼备人才的培养。要适时举办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并定期举办合同管理经验交流会,或与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合同的研究、实践;定期举办各类专业知识培训,采取知识竞赛、典型案例分析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一步拓展专业人员的思路。要建立专业人员考核机制,对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责任意识、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科学有效的考核,逐步提高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在整个管理系统,营造重视合同管理、尊重人才的氛围,为合同管理的有效实施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