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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的原则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25 16:50:18

工程计量的原则

工程计量的原则第1篇

关键词:公路;变更;造价;影响;分析

1公路工程变更的含义

2003《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有以下类型:(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范本》中的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中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当合同中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受限制的。因为: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这种变更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会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公路工程变更的管理

变更的审查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应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有和行使。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遵守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3公路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定价方法

3.1.1该定价原则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应坚持的。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细则,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3.1.2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3单价变更方法的确定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例如下: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其合理的价格组成为:(1)直接成本:1.8元/m3;(2)间接成本:1.0元/m3(3)利润:0.2/m3,合价为3.0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3.0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2.8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1.8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中,此时的单价为亏损价。现假定因工程变更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3.0元/m3时更应如此。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3.0元/m3或2.8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1)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20元/m2。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5/4×20=25(元/m2)。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为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偏高。所以确定的单价在原单价合理的情况下才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3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25元/m2)高出5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20/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发挥,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

(3)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上述方法中第一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量的定价,而第二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工程计量的原则第2篇

关键词:新形势;水利工程;设计原则;发展

前言

水利工程设计是水利工程建设的第一步,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依据,直接关系着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目前,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普遍存在工作效率低、经济观念不强、缺乏业主服务意识以及设计人员综合能力不强等问题,致使水利工程设计质量难以提高。同时,水利工程设计并非无规范,随自己的思想进行设计,在设计水利工程过程中,需坚持一定的设计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 水利工程设计原则

水利工程,即在对地表水与地下水调配和控制的基础上,达到除害兴利基本目标而建的工程。在设计水利工程时,需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水资源利用合理化、经济及安全并抓、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以人为本。

1.1 水资源利用合理化原则

水资源是一种有限资源,水利工程设计是需以节约水资源为宗旨,减少水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基于此,水利工程设计时,以水资源利用合理化原则为指导,在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工程的基础上,例如,供水、发电、防洪等,达到节约用水效果,为水资源循环利用创造有利条件。

1.2 经济及安全并抓原则

第一,现代水利工程以综合化和系统化为基本目标。具体而言,即水利工程在实现基本功能的前提下,以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为重点目标。鉴于此,在设计现代水利工程时,以国家规范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为水利工程设施安全有序运行提供保障。第二,风险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是现代水利工程设计需遵循的原则,达到经济合理化效果,在保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上,促使城市得到美化。第三,经济与安全并抓,经济效益是水利工程建设所追求的目标,安全是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有序开展的保障。因此,在设计水利工程时,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发展。

1.3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

以原有生态景观为出发点,结合自然发展规律,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在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坚持因地制宜,以工程实际情况、城市生态要求、原有生态景观等为依据,充分发挥地理优势,实现水利工程与人文景观的共同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需求。

1.4 以人为本的原则

人是开展水利工程设计工作的主体,是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在设计水利工程时,将工程安全作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中心,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目的。

2 基于新形势下水利工程设计发展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水利工程建设数量呈现出逐年增长趋势。鉴于此,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的第一步和基础,水利工程设计得到水利工程建设部门的关注与重视。基于新形势下,对于水利工程设计发展趋势,可用五个词语进行概括,即程序化、标准化、多功能、生态化、美学化。

2.1 程序化发展趋势

首先,在水利工程设计招投标制度基础上,完善竞争机制,基于优胜劣汰的原则,选择最科学、最合理、最优的设计方案。基于竞争机制作用下,迫使设计单位意识到危机感,充分调动设计单位积极性,通过不断完善水利工程设计,达到提高设计水平的目标。其次,构建健全的招投标制度,为优化设计方案创造条件,进而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最后,水利工程设计行业需在提升设计单位设计质量的基础上,提高设计人员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推动水利工程设计行业规范化与程序化发展,优化水利工程建设。

2.2 标准化发展趋势

由于水利工程设计缺乏相对应的软件,加之标准图集较少,致使标准化成为水利工程设计的新发展趋势。因此,为促使水利工程设计水平得到提升,实现节约社会资源的目标,设计单位应增加与科研所、相关专业高校的合作,基于工程实例前提下,确保衔接工作有序进行,迫使水利工程设计达到规范化标准,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与此同时,为顺应水利工程设计标准化发展趋势,水利工程设计部门应强化设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方式,引导设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并以相关的政策为指导,规范自身设计行为,达到培养综合素质的目的,提升专业设计能力,促使水利工程设计工作得到规范,进而实现水利工程设计标准化目标。

2.3 多功能与生态化发展趋势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水利工程设计正朝着多功能和生态化趋势发展。具体来说,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不仅水利工程的基本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且呈现出外形美观的发展趋势。在新形势条件下,水利建设将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视为最终目标,为水利工程设计提供新依据。因此,在设计水利工程时,以保护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主体,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储水、发电等基本功能的前提下,以最大程度实现水利工程的节能、环保、美观、生态等效果。

2.4 水利工程设计美学化

基于新形势下,美学化逐渐上升至水利工程设计的发展趋势,逐渐得到水利工程设计人员的关注与重视,并以多样化形式存在于水利工程设计中。鉴于此,为充分发挥美学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价值和作用,在设计水利工程时,合理利用美学原理,将施工点的自然环境优势、地理特点等作为基础条件,采用艺术设计方式,优化水利工程环境。同时,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合理应用美学知识,实现水利工程设计与自然景观的统一,在发挥水利工程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展示水利工程的观光价值,推动城市景观建设发展,达到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目标。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水利工程设计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点,是影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性因素。因此,基于新形势下,相关单位应重视水利工程设计环节工作的开展,在实地勘察前提下,做好水利工程设计工作,完善水利工程相关机制,推动水利工程程序化、标准化、多功能化、生态化以及美学化发展,提升水利工程设计质量。

参考文献

[1]张亮,朱玉峰.探讨新形势下水利工程设计的原则及发展趋势[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4,20:37-38.

[2]陆艳,张鹏.关于新形势下水利工程设计的原则及发展趋势的研究[J].四川水泥,2015,6:71.

[3]杨建林.新形势下水利工程设计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3,7:53-54.

[4]袁梦茹.20世纪50年代淮河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研究[D].安徽大学,2014.

工程计量的原则第3篇

关键词:计价模式;清单;定额;计算规则

1978年我国开始对延续近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拉开了中国价格改革的序幕。到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中国价格体系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双轨制价格体系,产品也由计划渠道和市场渠道形成两种不同的价格。到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价格体系改革出现了新的突破,大部分商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随着我国价格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方法被广泛地运用到实践当中,出现了双轨制计价模式在同一时期共存的现象。为理清概念和思路,本文从工程计量的角度方面分析在不同计价模式下工程计量存在的“粗”与“细”。

一、计价模式的内涵

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就是工程造价领域中的基本定律和理论,具体地说就是确定工程价格的计算程序和依据。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是20世纪50年代从原苏联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套用而来的,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所采用的行之有效的计价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解决不了“控制量、放开价、竞争费,最终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改革总体思路,客观上呼唤一种新的模式的诞生――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每一种计价模式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在统一工程量计量规则和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遵循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报价,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形成统一、协调、有序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的重要差别在于计价依据的不同,一个以地方性计价定额为计价依据,一个以企业定额为计价依据。由于地方定额是在考虑地区性特点和全国统一定额水平的条件下编制的,反映的是这一地区平均水平,未考虑施工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不适宜清单计价模式的编制。清单计价要走出定额计价的阴影,企业必须形成自己内部的定额,这是企业素质的一个标志,也是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工程计量分析

所谓“工程量”是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的各种具体工程或结构构件的数量。物理计量单位是以物体的物理属性为计量单位,一般是指以公制度量表示的长度、面积、体积、重量等的单位;自然计量单位是以施工对象本身自然组成情况为计量单位,如吨、个、块、根等单位。不管工程造价计价模式采用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模式,计算工程量都需要通过“计算规则”这个平台来进行。尽管工程造价改革要求“量价分离”,“量”的统一并不意味着企业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应符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应该说不同的计价模式其工程量计算规则有所不同,不同的计算规则其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包括的工程内容也有所不同。工程量计算,应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分别采用不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按企业定额或地方性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笔者认为,应以清单计价为导,企业定额为主,尤其在计算规则方面,应表现“粗”、“细”、“深”、“浅”的明显不同。

1.项目设置的步距

企业定额应是建筑工程定额中分项最细、定额子目最多的一种定额,其项目一般是按分项工程(施工工序)进行设置的,包括的工程内容一般是单一的,据此规定了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一般是以一个“扩大的分项工程”综合考虑的,包括了多项工程内容,据此也规定了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两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由于项目设置的不同是应有区别的。如屋面卷材防水在工程量清单规则中就是一个子目,内容包括找平层、刷底油、铺油毡卷材、铺保护层等多项内容;而企业定额中的屋面卷材防水项目只包括了单一的防水内容,其找平层、找坡层、防水层项目分别根据不同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2.项目特征划分

企业定额中由于项目设置的单一性,项目划分只考虑简单的特征;而工程量清单是由于项目设置的综合性,使其每一项目的特征描述较细,一般来说,同一分项工程中有多少不同的特征就应该划分多少项目。比如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矩形梁”按定额的计算规定,梁截面只要符合“矩形”这一特征,工程量就可以合并计算,但是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要区分梁的不同截面和梁底标高计 算。

3.计量单位的确定

(1)企业定额中计量单位的确定。企业定额属于生产定额的性质,定额的项目划分很细,它是以工序或分项工程进行划分,其计量单位的确定更多的应以“物理计量单位”为主,辅以“自然计量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形体特征、变化规律、组合情况来确定,更应体现以下几个原则:当物体长、宽、高三个方向的尺寸均变化不定时,应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如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砼工程等;当物体厚度一定,而面积不固定时,应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如楼地面工程、抹灰工程等;当物体的截面有一定的形状和大小,但长度方向不固定时,应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如踢脚线、楼梯扶手等;当物体形体相同,但重量和价格差异很大时,应以“吨”为计量单位,如钢材;有些项目可按个、台、套、座等自然单位为计量单位,如砖砌小便槽、污水池等。

(2)工程量规范中计量单位的确定。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是以一个“扩大的分项工程”综合考虑的,粗线条式的项目设置决定了其计量单位的确定更多的应以“自然计量单位”为主,辅以“物理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的确定所体现的原则与定额计量单位所体现的原则有所不同:对预制成品构件,应以预制后的本身的组成为计量单位,如预制梁、板、柱应以“根”、“块”、“根”为计量单位;预制桩应以“根”为计量单位。对于房屋配件,应以配件制成后的本身组成为计量单位,门窗应以“樘”,五金应以“套”,砖砌小便槽、污水池应以“个”为计量单位。对于半成品及现场制作的项目,则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形体特征、变化规律、组合情况来确定,以立方米、平方米或延长米等为计量单位。

三、计算规则编制的原则

清单规范中编制的原则与定额规则编制的原则由于其指导性与操作性的不同,应有所不同。即使项目内容相同,其计算规则规定也应有所区别。不是说清单计价规范中的计算规则就不能套用以往定额计算规则,而是应分具体情况,编制适合清单计量的规则,体现清单计价的特性。下面就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分部的计算规则进行比较(如下表):

从以上比较中可知,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就是以往定额的计算规则。现浇混凝土部分的计算规则及包括的工程内容直接套用以往定额的计算规则及工程内容应该说无可厚非,但预制混凝土部分的计算规则也直接采用以往定额的计算规则,感觉上有点走入岐路。本人认为,预制混凝土梁、板、柱应以自然计量单位“根”或“块”,其计算规则应分不同截面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清单计量中的计算规则不能一味地沿用以往定额的计算规则,否则会模糊视线,失去其宏观调控的作用。非常遗憾的是,我们在清单计价规范中,很容易看出以往定额计量规则的痕迹。

同时,我们也感到了欣慰,在土石方分部的计算规则中,我们看到了两种计量规则的区别。如“平整场地”项目的清单计算规则就改变了以往定额计算规则中“按图示尺寸以建筑物外边线每边各增加2米计算”,而是“按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同样在本分部“挖基槽”清单计算规则中,不再考虑因施工条件、技术、组织等因素而需放坡、增加工作面等具体情况,而是“按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混凝土灌注桩”在工程承包市场上,灌注桩承包商按“m3”作为计量单位报价的很多,有的是按图示尺寸,有的是按实际灌注混凝土的数量,包括了大于图示桩直径部分的“充盈量”。由招标人来编制该工程数量时,显然按图示尺寸计算(可以是根或者米)更符合粗线条的原则,而大于图示尺寸的数量由投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折算到综合单价中。这些改变,笔者认为是非常明智的,体现了清单的导向作用,更能让不太懂专业的业主理解、明白和易于计算。

尽管工程量清单计价为我国的造价管理走向国际化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但是,从发展的角度上看,使用统一的计价定额编制工程造价的方法迟早是要被淘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我们期待着企业定额的诞生,更期待着清单计价的成熟和粗线条式个性彰显。

作者单位: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工程计量的原则第4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招标形式;编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9-0126-01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方式中采用较多的方式就是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几个方面要加以重视。

1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时应坚持的原则

(1)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不能再完全依据标底进行招标,应采用无标底或参考标底招标。参考标底在评标中只能作为参考或最高报价限价的依据,同时予以公开。

(2)要坚持满足工程量清单招标条件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其施工图设计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

(3)要坚持按照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原则。工程量清单应严格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这样才能作为编制参考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如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资格,也可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规范”及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中的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具体特点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编制主要包括划分子目及计算工程量两项工作。

2.1划分子目

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划分应按照便于招标人投标报价,便于施工过程中计量与支付、合同管理及处理工程变更计价的原则进行。

各工程子目在名称、单位等方面应和技术规范中的计量和支付的规定一致。

对于不同种类的工程、同一性质但不属于同一部位的工程以及可能进行不同报价的项目,都应划为不同子目,这样可以使投标人的报价更加有针对性。

子目划分要科学。子目划分大则计量工作量小,但如果划分过大,则会造成支付周期延长,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导致合同履行的难度。那是不是子目就可以划分的小一些,也不是,如果项目划分过小,不但会增加计量与支付的工作量,更会加大变更是的工作量。

与项目有关的开办费项目应单独列项。如工程保险、监理设施和临时工程等应单独列项,这样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是能及时得到支付,这样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有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

2.2工程量的计算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要根据设计图纸中的工程数量,按照技术规范中关于计量与支付的规定进行计算,在计算整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认真、细致,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工程计量的原则第5篇

关键字:暖通设计 措施 方案

中图分类号:TU96+2文献标识码: A

一、暖通设计方案的原则

方案设计属于暖通设计中最为复杂、难度最大的工作。设计方案对整个暖通设计工程的质量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当前,对建筑节能与环保的要求不断提高,加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暖通设计方案更是层出不穷,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往往会面临着几种甚至是几十种的暖通设计方案。在选择暖通设计方案时,需要明确暖通设计方案的原则。

(一)可行性与可靠性原则

暖通设计方案首先要符合政策要求,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满足工程其他方面的要求等。为避免因暖通系统出现故障问题而导致严重损失,对暖通设计系统的可靠性提出要求。可行性与可靠性是设计与选择暖通方案的首要因素。

(二)经济性原则

为降低项目成本,获得最佳效益,需要在确定暖通系统可行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考虑暖通设计的经济性。对暖通设计的能源价格、设备档次、应用效果、舒适程度等进行综合比较。在考虑经济性时,还需要考虑一次性投资、设备运行成本及设备使用寿命,进行综合对比。

(三)调节性与可操作性原则

一般来说,暖通设计空调系统容量是按照最不利的气象条件来确定的,从而保证暖通系统能够适应全年负荷运行。随着暖通空调系统的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暖通设计方案的管理操作的便捷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项目特征,选择项目所适用的暖通系统的自动化程度。

(四)安全性原则

暖通设计的安全性原则,指的是系统设备运行安全、重要设备物品环境安全、人员安全、防火安全、易燃易爆环境安全五个方面。在进行暖通设计时,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特点,确保暖通设计具备安全性。

二、暖通设计的三个阶段

在每个项目工程中,其暖通设计都需要经过三个阶段,包括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与施工图阶段。方案阶段,主要是结合项目工程的特点,合理安排暖通设计的内容,具体采取的哪些技术手段、材料等;初步设计阶段需要综合分析项目性质、档次与要求等情况,制定出暖通设计图纸,在初步设计阶段为确保设计质量,需要加强与业务、相关政府部门、设计单位等的沟通工作;施工图是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完善而来的,是项目工程暖通系统施工的基础与依据。在进行暖通设计时,需要明确项目工程的特点,综合分析,确保暖通设计符合工程要求,确保设计质量。

三、暖通设计中常见的问题

在暖通设计中,存在着一些常见问题,影响着暖通设计质量,为做好暖通设计,本文综合分析了暖通设计中国存在的普遍问题。

(一)供暖入口较多

供暖入口较多是各类建筑暖通设计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在设计供暖入口时,需要综合考虑整体供暖系统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考虑室外管线之间的衔接问题等。如在暖通设计时,仅仅考虑施工的方便,缺乏对整体的把握,很容易导致暖通设计不合理,导致暖通设计中供暖入口较多,从而引起能耗增加,并影响供热质量。

(二)相关计算不科学

在进行暖通设计时,都会面临着供暖热负荷计算问题,虽然我国暖通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在计算供暖热负荷时需要将从门窗缝隙中进入的冷空气入侵等因素考虑在内,然而在众多的暖通设计时,却很少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导致供暖热负荷计算不科学,存在偏差,影响暖通设计质量。

(三)供暖管道设计不符合规范

在我国暖通设计规范中要求,供暖管道在敷设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坡度,如热水管最佳取值敷设坡度最佳取值为0.003,一般不能小于0.002,但在实际工程中,很多供水管坡度仅仅为0.001甚至更少,不符合设计规范。

除此之外,还有防火阀设计不标准,楼梯间散热器设计不合理等。众多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暖通设计质量。

四、做好暖通设计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学习暖通设计规范

为做好暖通设计,必须要对当前的暖通设计规范及标准有明确的认识与把握。加强学习暖通设计规范,能够提高暖通设计质量,落实设计规范,在减少设计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在暖通设计图纸审查时,坚持自审、审核与审定的三个程序,保证暖通设计质量。

(二)保证设计符合暖通设计原则

在确保暖通设计能够有效应用于工程项目中,需要遵循可行性与可靠性原则、经济性原则、调节性与可操作性原则、安全性原则等,确保暖通设计系统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与工程项目要求。

(三)加强暖通设计图纸审核

在暖通设计与绘制图纸时,需要对各楼层空调通风平面图、各楼层空调平面图、冷冻机房平面布置图、通风及排烟风系统图、辅助设备节点图等进行全面而综合的设计,全面安排,对设备材料的应用情况,安装要求等进行明确规定。

(四)暖通设计应体现节能环保理念

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能耗逐渐成为社会能耗中的主要大户。而在建筑中,暖通系统的能耗问题较为突出,为减少能耗,节约能源,就需要做好暖通设计工作。据研究,在暖通设计中应用环保技术,可以让现有暖通系统节能20%-50%。为此,应在暖通设计时体现出节能环保理念。

(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暖通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图纸会审力度,及时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暖通系统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规范;加强对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施工工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暖通设计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五、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种城市建筑不断兴起。暖通工程属于建筑结构的重要辅助工程,在确保建筑使用功能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做好暖通设计工作,需要确保暖通设计遵循可行性与可靠性原则、经济性原则、调节性与可操作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加强暖通设计图纸审核,确保设计质量,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并在暖通设计中体现节能环保理念,确保暖通设计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李庆阳,李奎贤.浅谈暖通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17):250-250.

[2]张相礼,曹亚辉,刘志强等.探讨暖通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2).

工程计量的原则第6篇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文1):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

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

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文2)。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三、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定价原则

l、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详见文3.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

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见文1)。

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文6)。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见文4.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文5对此作了更清楚地规定。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直接成本:6.5元/M“;

(2)间接成本:1.5元/M3(3)利润:0.5/M3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8.0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第三种报价: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l、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3.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

5/4×80=100(元/M3)

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

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说明。

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

现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变更为5c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3965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末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42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l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90元/M2,标底100元/M2,故让利10%)。

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30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820万元,其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总价(452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

变更工程造价分析表

工程细单位数量

(万)标底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

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

挖方31008.58508.080010.01000

填方M31005.55505.05007.0700

路面(4cm)M226100.0260090.0234080.02080

合计400036403780

变更路面

(5cm)M2261203120112.52925100.02600以第一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452039654300

变更路面

(5cm)M226120312012031201203120以第二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452044204820

变更路面

(5cm)M226120312011429641042704以加权定价法定价时

452042644404

3、加权定价法

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路面(5cm)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路面的单价。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

80+120/5=104(元/M2)

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4、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

上述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理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其次,在进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造价管理中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

(1)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

(2)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

(3)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

在变更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还应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它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并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FIDIC条款52.3款规定,如果在工程交工结算时,由于工程变更以及工程量的估计误差使得工程结算款额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有效合同价是指合同总价中剔除计日工和暂定金额报价)的15%,则对超出部分给总价公平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整。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工程总价的公平性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有力规定。如何准确地执行这一规定则是在实践中难度较大的问题。关键是监理工程师首先应通过造价分析确定合理的总造价,然后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别,再对超过15%的部分按造价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现仍以前面的示例为基础进行说明。设该项目在实施中除路面(4cm)变更为5cm外,其工程量清单中的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有估计误差(或变更),其实测数量均为120万M3,而不是100万M3,则此时,如按前述的单价确定原则结算,项目的结算价格分别为4524万元或4744万元(见下表)。

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

工程细目单位数量

(万)实测数量(万)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

单价金额

(万元)单价金额

(万元)

挖方M31001208.096010.01200

填方M31001205.06007.0840

路面(5cm)M2262611429641042704采用加权法确定单价

总额45244744

有效合同价36403780

超出比率24%26%

可以看出,不管承包商采用何种报价,其结算款的增加额均将超出有效合同价的15%。其中,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价时,其结算款的增加额更大,说明如按原合同价(或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原则确定的单价)结算,其结算价的不合理性加剧,因而有必要对结算总价进一步进行调整。

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时,承包商会从土方的增加中获得规模效益,但本例中承包商报价时已向业主让利(挖方、填方单价均比标底单价低),因此,两者相抵后,其结算款额4524万元仍是相对合理的,即总价可不作调整。

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时,承包商除获得规模效益外,还会从土方的超高报价中获得不合理利润,其结算款额达到4744万元,为有效合同价的26%,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因此其合同款额有必要调低。如考虑15%内的变化不作调整,而只调整超过15%的部分,且将挖方、填方的价格下调到8元/M3及5元/M3,,则调整后的结算情况是:

挖方:10×100(1十15%)十8×(120-100(1十15%))=1190万元;

填方:7×100(1十15%)十5×(120—100(1十15%))=830万元;

路面:26×104=2704万元;

合计:4724万元。

因此,通过该方法,下调了20万元,总价的不合理性相对受到控制。总价调整问题也是造价管理和控制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它取决于监理工程师对合理总造价的正确估计。上述示例中已作了许多简化,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如工程量的变化意味着开办费用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但该例中没考虑。

参考文献

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

2.交通部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

3.杨子敏,袁剑波,公路工程造价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7

4.FIDIC,CONDITIONS0FCONTRACTFORWORKSOFCIVILENGINEERINGCONSTRUCTION,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

工程计量的原则第7篇

关键词:招标文件;工程变更;计量支付

工程管理主要包括质量、进度和费用管理三大部分,工程费用管理与招标文件、清单编制原则、工程变更处理以及计量支付紧密相关,工程费用应从施工前期、中期、后期三阶段进行控制,并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一、清单编制

(一)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完善合同条款,规范清单编制原则

招标文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清单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工程实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检测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的根本。

1、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采用的是单价合同,主张“量价分离”,通过程序公开、自由竞争、机会均等和公平合理的方式使得所有参与投标的承包人能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单价合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在于:业主在对图纸和技术规范做出分析后,将整个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分项工程,经过计算再标明每个分项工程的估算工程数量,并写在标书上。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填上对应单价,这样就可以计算出一个总价,也就是签约时的合同价。这种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在合同中通常具有三种不同的功用:①作为计量支付的基础;②作为工程变更的依据;③作为竣工决算的基础。

2、清单项目归类

工程量清单的内容通常使用两种原则,一种是“价格包含原则”,另一种是“字面直释准则”。前者认为,承包商所报工程单价是考虑了完成所述工作相关的全部费用,其中不仅限于工程的直接费用,而且还将间接费用如管理费、利润和不可预见费等也摊入到这些单价中;但后者坚持价格内容应该按清单中对单项工程的技术性描述从字面上解释,只是涉及到文字描述中明示的具体工作内容。因此招标文件补充条款应具体明了,对于其所包含工作内容不甚明确的清单项目应予以补充强调,如小型构造物的细部工程量与图纸数量不一致、或是打入桥梁相关项目的附属工程量发生变化等如何处理应以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确保合同条款具体明了,尽量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为控制因素,增加合同管理的透明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客观。

3、工程量计量原则

采用单价合同清单体系,一方面,不管是否发生了工程变更,中间计量时,都应该以实地复测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承包人的实际收入是清单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之和,这样对于承包人可以减少风险,对于业主则利于控制投资。另一方面,业主根据合同图纸编制清单,对于工程数量的估算不可能绝对准确,甚至难免出现各种错误,因而承包商实施的工程数量就不可能与之吻合,这就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中就计量方法做出明确规定,避免承包商通过采用不同的计量、计算方法达到多要钱的目的。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合同条件有关规定合理、准确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可以对工程实施进行有效的控制,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避免业主因此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工程量清单编制主要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的实际特点。清单编制前应熟悉合同条款,理解合同条件的内在联系,掌握合同每一条款的真正含义,避免清单项目漏、重、错。同时还需认真审查图纸,完善工程设计,确保图纸设计原则和技术规范相一致,确保图纸工程统计原则与清单编制体系相一致,确保图纸工程量和清单工程量相一致。

二、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由负责管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发出的,承包人必须执行并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合同单工程量清单中既无现成参考单价,又不能采用插入法或者“按照比例”进行推算,这时承包人与业主就会就单价确定产生分歧。同时,要把正常的工程变更与索赔严格区分开来,凡属可以通过工程变更得到补偿的,不要再以任何索赔形式另外提出,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和无休止的争议。

(一)清单单价平衡

承包人在投标时经常采用不平衡报价,一方面可以早收钱,便于资金周转,另一方面是对那些日后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单价尽可能调高,以便项目实施时能够顺理成章地增加收入。业主在招标文件应明确定标前业主将对明显存在的不合理单价进行调整,避免承包人在投标时找出清单中工程数量可能存在的缺陷甚至错误,或者相对可能发生的实质性工程变更的项目,而在报价时进行适当技术处理,对于工程数量比实际发生有所夸大的项目报出较低单价,而对工程数量比实际发生的有所低估的报出较高单价,这样投标的总报价就会相当具有吸引力,可以战胜竞争对手,确保得标,而在实际的履约过程中,却又通过计量,使得合同实际收入有实质性上浮并增加承包人的利润。

(二)工程变更处理

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应针工程的实际特点,按合同条款约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纯数量的变更,应对其全部相关项目进行重新计算,核定其变更数量,计算过程详细明了,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分别进行计算,共同校核,确保变更准确无误;对于涉及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变更,应首先核查其变更原因,究竟是出于承包人原因还是设计原因,然后提出切合实际的变更方案,并对其费用损失责任进行定性,避免一变更就给承包人增加钱,使得工程变更仅为承包人单方受益。

三、计量支付管理

及时、严格进行中间计量是计量支付管理工作的关键,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是仅是招投标时的估算量,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只有经过施工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的工程量,才是实际计量的工程量。

(一)计量支付程序

当承包人完成某一分项工程后,首先按监理工程师提供和规定的各种报表格式提供原始计量报表,由现场监理、计量工程师会同承包人根据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现场测定计算,确定工程量,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签。承包人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计量表、中间检验申请单,每月定期填报财务支付月报。

(二)计量支付依据

计量支付的依据主要有工程量清单、图纸、变更指令、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说明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各分项工程的工程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这要求计量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清单编制办法,并对各清单工程数量按图纸进行分解,以便于计量审核。同时工程量清单数量是估计的、暂时的估算工程量,计量时应以实际工程量和符合合同规定为依据,必须符合招标时的清单编制原则。

(三)计量支付管理

1、贯彻以质量为中心,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原则,对于计量的项目必须是经承包人自检、监理工程师抽验合格的资料、手续齐全的项目。

2、坚持先检验、后计量,没有中间检验证书不计量的程序。这是因为工程质量合格是计量支付的基础,而计量支付是工程质量的保证,只有这样计量支付才能使之作为经济手段起到制约工程质量的积极作用。

3、监理工程师要深入现场,熟悉图纸,认真核实计量,检查被计量的工程是否按图纸和计量要求来完成的。对桥涵基础等一些隐蔽工程要注意到现场及时检验再进行计量。

工程计量的原则第8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 施工费用 控制

工程管理主要包括质量、进度和费用管理三大部分,工程费用管理与招标文件、清单编制原则、工程变更处理以及计量支付紧密相关,工程费用应从施工前期、中期、后期三阶段进行控制,并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一、清单编制

(一)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完善合同条款,规范清单编制原则

招标文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清单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工程实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检测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的根本。

1、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采用的是单价合同,主张“量价分离”,通过程序公开、自由竞争、机会均等和公平合理的方式使得所有参与投标的承包人能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单价合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在于:业主在对图纸和技术规范做出分析后,将整个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分项工程,经过计算再标明每个分项工程的估算工程数量,并写在标书上。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填上对应单价,这样就可以计算出一个总价,也就是签约时的合同价。

2、清单项目归类

工程量清单的内容通常使用两种原则,一种是“价格包含原则”,另一种是“字面直释准则”。前者认为,承包商所报工程单价是考虑了完成所述工作相关的全部费用,其中不仅限于工程的直接费用,而且还将间接费用如管理费、利润和不可预见费等也摊入到这些单价中;但后者坚持价格内容应该按清单中对单项工程的技术性描述从字面上解释,只是涉及到文字描述中明示的具体工作内容。因此招标文件补充条款应具体明了,对于其所包含工作内容不甚明确的清单项目应予以补充强调,如小型构造物的细部工程量与图纸数量不一致、或是打入桥梁相关项目的附属工程量发生变化等如何处理应以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确保合同条款具体明了,尽量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为控制因素,增加合同管理的透明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客观。

3、工程量计量原则

采用单价合同清单体系,一方面,不管是否发生了工程变更,中间计量时,都应该以实地复测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承包人的实际收入是清单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之和,这样对于承包人可以减少风险,对于业主则利于控制投资。另一方面,业主根据合同图纸编制清单,对于工程数量的估算不可能绝对准确,甚至难免出现各种错误,因而承包商实施的工程数量就不可能与之吻合,这就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中就计量方法做出明确规定,避免承包商通过采用不同的计量、计算方法达到多要钱的目的。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合同条件有关规定合理、准确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可以对工程实施进行有效的控制,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避免业主因此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工程量清单编制主要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的实际特点。清单编制前应熟悉合同条款,理解合同条件的内在联系,掌握合同每一条款的真正含义,避免清单项目漏、重、错。同时还需认真审查图纸,完善工程设计,确保图纸设计原则和技术规范相一致,确保图纸工程统计原则与清单编制体系相一致,确保图纸工程量和清单工程量相一致。

二、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由负责管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发出的,承包人必须执行并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合同单工程量清单中既无现成参考单价,又不能采用插入法或者“按照比例”进行推算,这时承包人与业主就会就单价确定产生分歧。同时,要把正常的工程变更与索赔严格区分开来,凡属可以通过工程变更得到补偿的,不要再以任何索赔形式另外提出,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和无休止的争议。

(一)清单单价平衡

承包人在投标时经常采用不平衡报价,一方面可以早收钱,便于资金周转,另一方面是对那些日后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单价尽可能调高,以便项目实施时能够顺理成章地增加收入。业主在招标文件应明确定标前业主将对明显存在的不合理单价进行调整,避免承包人在投标时找出清单中工程数量可能存在的缺陷甚至错误,或者相对可能发生的实质性工程变更的项目,而在报价时进行适当技术处理,对于工程数量比实际发生有所夸大的项目报出较低单价,而对工程数量比实际发生的有所低估的报出较高单价,这样投标的总报价就会相当具有吸引力,可以战胜竞争对手,确保得标,而在实际的履约过程中,却又通过计量,使得合同实际收入有实质性上浮并增加承包人的利润。

(二)工程变更处理

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应针工程的实际特点,按合同条款约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纯数量的变更,应对其全部相关项目进行重新计算,核定其变更数量,计算过程详细明了,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分别进行计算,共同校核,确保变更准确无误;对于涉及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变更,应首先核查其变更原因,究竟是出于承包人原因还是设计原因,然后提出切合实际的变更方案,并对其费用损失责任进行定性,避免一变更就给承包人增加钱,使得工程变更仅为承包人单方受益。

三、计量支付管理

及时、严格进行中间计量是计量支付管理工作的关键,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是仅是招投标时的估算量,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只有经过施工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的工程量,才是实际计量的工程量。

(一)计量支付程序

当承包人完成某一分项工程后,首先按监理工程师提供和规定的各种报表格式提供原始计量报表,由现场监理、计量工程师会同承包人根据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现场测定计算,确定工程量,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签。承包人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计量表、中间检验申请单,每月定期填报财务支付月报。

(二)计量支付依据

计量支付的依据主要有工程量清单、图纸、变更指令、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说明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各分项工程的工程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这要求计量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清单编制办法,并对各清单工程数量按图纸进行分解,以便于计量审核。同时工程量清单数量是估计的、暂时的估算工程量,计量时应以实际工程量和符合合同规定为依据,必须符合招标时的清单编制原则。

(三)计量支付管理

1、贯彻以质量为中心,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原则,对于计量的项目必须是经承包人自检、监理工程师抽验合格的资料、手续齐全的项目。

2、坚持先检验、后计量,没有中间检验证书不计量的程序。这是因为工程质量合格是计量支付的基础,而计量支付是工程质量的保证,只有这样计量支付才能使之作为经济手段起到制约工程质量的积极作用。

3、监理工程师要深入现场,熟悉图纸,认真核实计量,检查被计量的工程是否按图纸和计量要求来完成的。对桥涵基础等一些隐蔽工程要注意到现场及时检验再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