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城乡规划与建设

城乡规划与建设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24 16:32:13

城乡规划与建设

城乡规划与建设第1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城乡规划的要求

1、系统协调

在城乡体系规划中,需要根据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面对人多地少,人均资源贫乏,城乡规模小,城市实力不均横的局面,必须协调好土地资源与城市发展规划的相互关系,协调好水资源,旅游资源,矿产资源,人力资源与城乡发展的相互关系,需要重点协调城乡,与区域发展的相互关系,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发展目标的相互关系,因此,城乡体系规划首先要注意的是系统协调。

2、科学结合

在城乡规划时,需求对城镇的现有资本进行科学的整理,对城市范围内的现有空间,以及隶属城镇进行整理,全面提高城乡的经济和其他能力。

(1)空间的结合。从大的方向看,城乡规划尤其是沿海城市的城市发展战略,需求充分利用西部地区优势条件,开展外向型经济,或作为内地与国外的中转站,发挥经济通道的效果,不但要合理地开展中心城市,也要活跃进步改进小城镇的经济建造,结合区域经济优势,分管中心城市压力,建造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经济圈。

(2)小城镇结合。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小城镇建造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提高了中国的城镇化水平。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的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单位面积上的耕地需求人口减少,不断增加的农业人口需求转化为工人,这就要求需要不断地对小城镇科学结合,对现有城镇进行兼并调整,对要点城镇进行扶持,优先开展,以满足现实情况的需求。

(3)当前,中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完成了经济上与世界的接轨,成为了全球经济化系统的一部分。跟着中国的经济与国内外广泛联络,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开展,对中国的现行城乡系统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建造规划合理,功用一致和谐,城乡一体的现代化城市网络是处理这一问题的最佳方式,也是对中国城市规划者的具体的要求,因而,我们必须要完成城乡体系的全体提高这一目标。

二、城乡规划建设中开展土地管理的重要性

土地问题,是一个具有全局性与战略性的重大社会问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问题,不仅与每一个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与土地利用的合理、有效性关系密切,同时也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需求的日益增长,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土地资源成为影响城市、乡镇发展的关键主体之一,许多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都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持,因此在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中对土地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管理工作能够帮助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更好的资源和空间,优化城乡规划建设的方案,有助于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建设提供更好的环境,使城乡规划建设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进行。因此我们必须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挖掘土地潜力,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如何做好土地管理是城乡规划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推进城乡规划与土地建设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

1、提高重视程度,发挥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双重制约作用近几年来,我国人口数量持续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越来越关注土地的使用情况,而土地资源中存在的矛盾不仅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继续前进与发展,还对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催使我国房价过高、过快地发展,使很多人不得不背负沉重的房贷负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同时也使房地产行业泡沫经济愈演愈烈。如果通过使用主动的手段开展对土地能源的科学规划,确保城市乡镇建设在前进的过程中和土地的进展速度成正比,使城乡建设规划与土地管理相互产生作用的同时能够相互限制,避免城乡规划建设项目中出现占大建小或者只占不建的现象,使每一寸土地资源都能够合理地利用在城市建设规划过程中。不管是在城市建设规划期间还是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都要坚持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地规划,尽可能地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这样一来不仅能够解决土地资源利用紧张的问题,还可以缓解土地供需等额矛盾。项目上,土地资源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

2、规范土地管理,完善土地监督机制

城乡规划建设是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的有效手段,这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活状况,还和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率息息相关,因此在城乡规划建设的过程中要规范土地管理,完善土地监督机制,在规范土地时要坚持坚持严控总量、优化结构、集约高效的原则,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积极主动服务,构建科学的发展新机制,确保新开发的项目能够充分开发土地的使用潜能,大力开发闲置用地,依法征地用地,确保农田用地不被侵占等目标,要充分保障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地品质不下降的管理规划原则。同时要强化执法监察手段,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惩治违法用地,对借机圈地、搭车用地等违法用地行为,必须采取严厉的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违法者的经济、行政及刑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土地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后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选择影响面大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并依法处理,以达到“以案说法”“以点带面”的社会效果,起到震慑遏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作用。

3、设计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优化利用空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调控城乡用地总量与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因此要设计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优化土地的利用空间,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土地资源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有一定的规划标准,要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开发和应用,是什么样的土地就用什么样的开发方案。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要认真做好村庄、城乡结合部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衔接工作,注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进行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做出调整和修改,提升建筑土地的使用率,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建设浪费土地资源,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土地利用的规范发展,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真正做到科学的进行土地利用、合理的开发土地,提升土地开发率,降低土地供求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同时加强与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开展基础产业建设规划蓝图,共同促进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4、加强土地规划与整治管理强度,推动城乡规划的顺利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土地规划与整治管理工作的实施强度,定期开展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拒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违反详细规划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对于不能拆除或者无法拆除的,要没收实物以及违法收入,按照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的顺利开展。

四、结语

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对促进整体经济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如何将城乡规划与土地管理进行协调应用,不仅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还能成为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手段。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时,不仅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还要综合考虑城乡规划建设的生态环境意义以及对该地区土地资源的利用与影响,合理的土地管理能够使得城乡规划建设更好地实施,创造更加优秀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贾莉. 浅谈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 华北国土资源,2012,01:57-59.

[2]陈亮. 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 江西建材,2012,06:40-41.

[3]王亚锋. 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分析[J]. 黑龙江科学,2014,01:104.

城乡规划与建设第2篇

关键词 省级;城乡规划;大数据系统;管理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7)183-0074-02

目前,在城乡规划管理领域,以市、县(区)为基本单元开发建设的城市智能系统、数字城市情况较多,以省级管理部门为视角进行全省的数字化应用研究则较少,一方面与地区管理事权有关;另一方面,以单个城市为对象,进行开发建设并推广的可行性较好,数据搜集和组织相对容易,数据一致性较好。省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其所辖市县主要是业务指导和监督,数据组织的一致性较差。笔者作为省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内容主要侧重于城乡规划管理与地理信息相结合等方面的业务研究,依据业务范畴及目前的工作内容,就省级城乡规划大数据系统开发建设应用和管理思路进行了一些思考和论述。

1 省级城乡规划大数据系统优势分析

1.1 建立省级城乡规划资源共享体系,提升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

建立完善的大数据规划标准体系和共享机制,有利于实现数据标准化和业务规范化,能够有效整合城乡规划信息资源,为各市、县(市)建立信息联动的工作机制打下基础,从而健全全省城乡规划管理、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进度等相关数据更新工作,提高规划管理和编制的工作效能。

1.2 为“多规合一”等部门联合工作打下基础

“多规合一”的信息化实现关键技术在于统一标准框架、整合数据资源、面向“多规融合”的信息协调机制,消除各规划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达到部门间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城乡规划大数据系统的建立可以为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规划落地、项目审批和管理业务协同提供成熟的技术支撑。

2 省级城乡规划大数据系统建设常见问题

2.1 数据组织分散,信息融合性较差

省级城乡规划管理相关的数据内容涵盖较全面,但是数据组织和管理比较差,数据综合交叉分析能力较差,常见的数据分析以文字描述类定性分析和表格统计为主,对于规划管理、编制、审查和规划日常事务统计工作的技术支撑较薄弱,数据应用以人工筛选和主观定义为主,缺少系统化的信息融合功能。

2.2 缺少省级事权的规划管理信息技术支撑

省级城乡规划管理业务线条多,内容涵盖省级、市县级的业务管理、业务指导和实施监管,在日常管理中往往投入大量精力在数据收集、查找、信息沟通协调上,工作效率较低,而筛选出的数据又缺少直观的可视化表达方式,数据孤立性较强,决策的主观能动性较多。

2.3 省市县之间规划管理部门的数据交换机制不明确

一方面省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需要对发放证书进行管理,了解证书数据和项目数据等详细信息,而目前各市、县(市)都有自己的独立系统,信息系统的规划成果、数据标准往往存在不规范、难融合、难统一的情况。

另一方面,与省级层面对接的市、县(市)规划数据的调用和情况掌握工作比较繁琐,通常是通过传真回执等情况一事一报送,数据孤立性较强,综合性较差,工作效率低。

2.4 缺少规划大数据的多源指标综合分析平台

随着社会的进步,城市规划与土地、生态、交通、经济发展、社会人文、城市心理等专业的交叉分析情况越来越多,规划指标多源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指标之间的关系契合度越来越高,传统的数据调研很难将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客观地表达出来,通常依据权重等的计算研究,综合分析结果的能力较弱。

3 省级城乡规划大数据系统建设框架

将城乡规划大数据进行分类组织,主要包括4种类型数据,空间数据库、社会经济数据库、文件信息资料库、多媒体数据库,各数据库又具体包含若干子项。具体见图1。

3.1 省级规划大数据系统建库

数据库建设是保障数据结构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具体包括入库管理、属性管理、图层管理等。其中,入库管理用于建立各类图形数据库的分类、结构,完成图形空间数据和部分属性数据的建库管理工作。属性管理用于影像图、地形图、规划图、电子地图、城市建设变化图斑、重大项目选址界址、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公园绿地、省域基础设施规划走廊等规划控制要素的文字资料管理。图层管理用于按照图层标准对图层编辑和归类。

3.2 省级城乡规划大数据系统功能

3.2.1 基本功能模块设计

基本功能模块是指系统运行过程中一些常见功能集成,可以通过行业借鉴及业务偏好等进行定制开发。笔者通过调研分析,开发基本模块功能如下:

1)查询检索模块,包括空间查询、属性查询、高级查询等。通过通过调图层、筛图层、关键词、模糊检索、全文检索、切图图号、坐标等查看检索所需要关注了解的信息。

2)分析模块,包括叠加分析、缓冲区分析、可域分析等,主要为项目可行性评定评审进行综合参考。

3)统计模块,提取目标区域、目标值、目标项目等相关信息,并进行时间轴或者空间范围的统计分析,通过多样化表达方式,如图表、图形等,呈现给决策者一个系统化、可视化的汇总统计结果。

4)制图模块,包括图形标注、图形绘制、选图出图等。将查询、检索、分析、统计等数据进行输出化管理。

5)数据信息交换模块,用于省、市、县数据信息的交流共享。该模块具有独立安装运行的子模块,子模块用于下级单位报送数据时的格式标准化。

6)电子办公模块用于业务审查与审批之间无纸化办公流程,如规划编制审查-审批、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审批、执法检查、规划督察等业务流程电子信息化。

3.2.2 核心模块设计

核心模块指对省级城乡规划管理有着突出贡献力的功能模块,如城市建设查违的动态监测模块、外业核查模块、城乡规划备案管理模块、专家辅助决策支持模块等。具体如下:

1)动态监测模块,建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资料库,搜集省内各市县总体规划数据、地形图数据、监测区遥感影像数据,通过地理参考一致性等地理信息技术方法,提取城市建设变化图斑,建立变化图斑属性库,包括变化图斑上一周期与当下周期用地性质、对应规划用地性质、规划符合性质、图斑面积等。

2)外业导航模块,利用GPS、摄像、录像等技术方法,对动态监测模块成果-城市建设变化图斑进行定点定位现场核查与信息跟踪。

3)城乡规划备案模块,组织整理城乡规划相关的档案信息文件。用于城乡规划特色信息库的建立与维护。

4)专家辅助决策GIS模块,包括专家库筛选,会议辅助决策,远程会议等实现项目的集中讨论和快速办理。

4 结论

省级数据系统开发侧重于数据涵盖的全面性,市县级的系统开发侧重于数据的深度挖掘。建立省级城乡规划大数据系统,在宏观尺度内对数据的内容组织与梳理比较重要,本文仅对于大数据系统的功能框架等方面进行了一些研究,数据的匹配和使用仍需要进行深度分析和探索。

参考文献

城乡规划与建设第3篇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的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统筹城乡规划,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特色,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景观与环境建设的调控与引导作用,促进城乡建设整体规划上水平,建筑设计出精品,提升城乡文化品位,现就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加强设计方案征集工作

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市场,推行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多方案征集和优选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建设项目情况,广泛吸纳、邀请国内外高水平的设计单位,鼓励资质高、信誉好的设计单位参与我市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城乡规划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运作程序,规范设计方案征集、评议、监督和协调工作。

为提高设计方案水平和质量,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区片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规划项目情况结合设计单位业绩综合比选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吸纳先进的规划理念和设计方法,做到高起点规划。重要地段成片开发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和单体(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公共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或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景观节点、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周边及对景观有特殊要求地段的建筑单体,一律采取广泛征集、专家评议的方式优选设计方案。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也要通过多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设计方案。优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要体现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完善配套公共设施,营造优美城市景观,本着“经济、实用、美观”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效益,提高城乡景观品位与内涵,展现地方文化特色。

二、严格规划决策运行程序,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科学化水平

城乡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的决策,实行“部门问策、专家议策、社会征策、规委决策、阳光亮策”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部门协调联动、专家技术咨询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运行程序,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设计方案的评议应在综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专家评议意见和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方案。

城乡规划的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由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决策工作制度。城乡规划审批与规划实施的管理,除需要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之外,按照法定要求及程序,实行市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工作制度。

强化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程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方案和整治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占地5公顷以上或单体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主要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公建项目及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占地1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及重要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7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后,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

强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结合项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后的规划成果,应予以公告。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要将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在现场进行公示。

三、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确保规划和建筑设计严格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采纳专家评议推荐意见的基础上,要结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设计方案审查审定工作。为确保设计方案的深化落实,无论获选方案设计单位是本地,还是外埠的,单体或群体建筑施工图设计,原则上由获选方案设计单位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设计方案征集与施工图设计合同审查等相关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对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擅自变更已经审定的设计方案造成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施工图设计与审定方案不一致,违反有关要求,导致设计水平下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且属于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将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认真落实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弄虚作假、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设计的,应予以警告,问题严重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单位和设计人责任。

城乡规划与建设第4篇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环境景观;生态;规划

城乡结合部最早的定义来源于1968年提出的“城市边缘区”的概念,在引入我国初期,有一系列的术语来表达,虽然表达的含义不尽相同,其实质也大都相同,但使用起来较为混乱。20世纪80年代中期,相关部门旨在统一群,更好地便于城市规划与土地的集中管理,提出了“城乡结合部”的说法。其核心内涵主要指“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用地混杂地区以及规划确定为农业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包含之中的地区”。

我国城乡结合部的环境景观规划要立足于时代背景,同时,科学地结合相应的生态理念,通过大量的环境调研,依托景观设计理论,辅之以相应的设计技术作为支撑对城乡结合部进行规划与设计。这种发展方向才是其应有的特征和发展方向,才能使区域结合的地带发挥其合理的价值,力求达到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城乡结合部景观类型

城乡结合部的景观类型依照不同的分类原则其种类很多,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3种主要类型:乡村农业景观、交通线性景观以及自然景观。

乡村农业景观是一种以农业为载体,农村为依托的一种人文景观系统,与城市景观中的现代化科技为导向原则不同,乡村农业景观主要包含生态类农村人文景观为主,例如,乡土建筑,乡土文化、生态农业、生态田园等较为复古的一种自然景观形态。但需要提出的是,相较于传统的农业耕作环境,城乡结合部的生态景观更多的是对现代农业的一种新的诠释,土地的粗放式耕种、乡土文化氛围的营造、特色生态田园生活的打造,让人们更好地感受到传统乡村环境带来的淳朴与恬静的休闲生活。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与乡村的交汇点,具有重要的地域要素,交通的发展加速了城市的扩张,也改变了城乡结合部的形态,成为社会经济赖以发展的重要脉络。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脉络不仅起到连接和组织空间的作用,还发挥着生活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服务周边居民生活,同时,将碎片化的景观进行组织与连接,更好地统一周边景观。这是一种复合性的生态景观系统,在具有交通功能的同时,兼顾了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的多重含义,为周边居民及过路者带来重要意义。

自然景观主要是指不包括人为干预而自然形成的景观元素,如地形地貌、气候,植被等元素。人们渴望自然的原因是人们始终想根据自己的意愿改造自然,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未受干预的环境逐渐减少,城乡结合部作为一种自然载体,不仅承载了人们对于自然的感知,更是生态和自然结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然形态的天然形体是形成乡土风貌的重要元素,这种自然景观:一方面可以丰富空间层次;另一方面为各种生物提供栖息之地,2方面展现出自然的乡土风貌,形成不一样的风土景观。

2.城乡结合部景观建设存在问题

根据资料的收集与建设情况调研,发现建设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2.1格局混乱

城乡结合部建设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建设的整体性没有很好地纳入到城市规划序列中,建设的方式主要是依靠自身的定位自由发展,既没有考虑景观和城市格局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最终导致景观系统的混乱,同时,内部空间及线性景观没有秩序,缺少统一的布局和序列,造成整体格局的混乱。

2.2生态失衡

城市化进程不仅影响城市建设,同时,对乡村的建设也具有影响意义,由于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使得原本自然农业格局被打破,在农业内部调整的影响下不仅使农业建设受影响,还影响了农业景观的形成,整体空间缺乏层次的同时,降低了整体空间的舒适性。

2.3过渡生硬

城乡结合部的整体景观缺乏良好的空间过渡,城区与乡村结合的景观不能结合成整体连续的有机体,不仅影响了城市整体的空间秩序,还使得周围的生态网络和生态构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效率,致使景观在视觉上缺乏一定的过渡和连续性。

3.造景失调

由于科技手段的日益进步,在人工干预下各种造景元素日益丰富,在这种人造美景下出现的是传统的景观和现代新型经管失调现象。许多乡村盲目地进行城市化发展,忽略了乡土文化的建设和传统文脉的保护,使得整体的乡土景观无法和周围环境相适应,影响了整体景观效果。

4.结论

城乡规划与建设第5篇

关键词:人文地理 城乡规划 实践课程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C

1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开设情况

教育部于2012年将原来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简称资环)专业分地理与城乡规划和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两个新专业。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针对我国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形成,其属于交叉学科专业,主要是将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于城乡规划和管理之中。因此,各高校对资环专业进行调整,使得开设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院校,既有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又有理工院校、地矿类院校、财经院校,同时也就形成了多学科背景的态势。

1.1全国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开设情况

通过网络、会议材料等资料,按学科背景将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分成地理类、理工类、和经济管理类等三大类,见表1所示。

针对表1中代表性高校的课程开设情况初步分析,各高校专业核心课程中均涵盖自然地理、人文地理、经济地理,70%的高校开设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及城市规划原理课程,其余的理论课程据各学校实际情况各略有差异。各高校实践课程开设中,总体课程比例占总课程的24%-35%。相对于理论课程,各高校之间实践课程的呈现明显差异化。首先,实践课程的种类各异,主要有课程设计、课程实习、野外实习、综合实践、实验分析、上机练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其次,在专业学科背景相同的情况下,课程的开设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分析其原因可能涉及到各高校的专业优势、实践条件及师资条件的不同;最后,虽然实践课程开设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还是可以将实践课程大致分为规划设计类、地理信息类、自然地理类、资源评价类、区域分析类。

1.2广西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及相关专业的开设情况

依托网络调查和资料收集,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在广西的开始情况如表2所示,其中与人文地理城乡规划专业相关的专业在广西的开设情况也列入表2中。从表2可知,一是广西开设该专业的本专科院校数量较少,使得该专业在广西机遇和挑战并存,关键在于如何发展优势办出特色,培养适应广西城镇化发展的实用人才。二是城市规划专业对该专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城市规划属于工科专业,而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属于理论分析性的理科专业。因此,本专科院校的规划专业都会对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表2中高校的课程开设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前两所学校的理论课程存在一定差别,广西师范学院增开建筑初步与建筑设计、素描建筑绘画技法等课程,广西财经学院增开管理学、区域经济、环境土地规划等课程。其次,在实践课程方面,均以实验室为主的实践课类别,课程包含了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课程。钦州学院地理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方向)的专业课程以资源环境为重心,其特点一是偏向理论教学,二是以地理学和海洋学课程为主,三是实践课程数只有气象水文野外、地质地貌野外和植被土壤野外实习三门。而表2中后四所学校均是工科背景的城市规划专业,综合分析四者的人才培养方案,明显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其既包含了规划和建筑学的理论知识,又囊括了美学、计算机辅助及规划的实践课程,且本科院校学制5年,有足够的时间将整个专业教育完善,使学生出校即具备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

2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课程建设分析

2.1广西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课程与全国代表院校的异同

上述分析对比可知,该专业的核心课程设置基本一致,都会设置总体规划、修建性规划等规划类核心课程,并辅以其他支撑课程。但是广西院校的实践课程种类数比较单一,一般以课程设计、上机练习和毕业实习为主,缺少野外实践调查等实践课程。人才培养计划多以理论课程及其配套的计算机辅助实践课程为主,没有让学生深刻体会到规划前期调研工作的获取方式及重要性,也就是说大部分教学停留在感知层面。

2.2财经类院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课程异同

对比全国财经类院校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首先该专业的所属二级学院的归口各异。其次,从人才培养计划来看,财经类学科背景的院校略微删减了地理类、理工类的院校的地理类课程,增加了管理类课程,从人才培养定位上来讲,特点在于懂理论懂技术还要懂管理。而广西开设该专业的两所学校,一所为师范类院校一所为财经类院校。同样在人才培养上存在这种差异。最后,对比实践课程,因受学校学科背景的影响,在相应实践课的软硬件及师资配套上略逊于综合性和理工类院校。因此,实践课程在财经类院校相对薄弱,基本以规划类和地理信息类的实践课程为主,且开设的课时量也略少于其他类别的院校。

3 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城乡规划与建设第6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作用分析

城乡建设是现阶段的国内的重要任务,并不断为社会各界所重视与认可。城乡建设涉及的内容广泛,需要结合地区和人们的实际需求,科学的展开整体布局与规划。城乡规划是提高城乡建设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城乡规划可以有效的对城乡的资源和空间进行分配,促使城乡建设更加符合人们的生活需求,有效的提高了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借助城乡规划来加快城乡建设的速度和水平,推动国家的城乡统筹全面发展。

一、城乡规划的概述

城乡建设不但要完成城乡建筑的建设与设计,还需要科学的对城乡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促使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可以得到有效的提升,推动城乡的科学发展。而城乡建设,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资源进行统筹规划,促使城乡建设更加符合人们的生活需求,积极推动城乡经济的协调与全面发展。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得城乡规划涉及的内容日渐全面,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科学的对城乡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规划。促进城乡资源可以得到全面的统筹与发展,提高城乡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结合城乡人口密度,科学的对城乡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规划,促进城乡建设更加合理有效。发挥城乡居民的监督与参与作用,使城乡居民可以积极的参与到城乡建设中,促使城乡建设可以得到全面的提升。城乡规划还将对城乡的未来发展和经济结构等进行调整规划,促进城乡经济得到全面的提升,积极实现城乡的可持续性发展,并全面对科学发展观进行落实。

二、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

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可以有效的推动城乡建设的质量与效率,促使城乡建设更加符合人们生活的实际需求,推动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城乡规划为城市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城乡建设在实际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城乡建设基础任务,从而使得城乡建设更加符合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提高城乡建设的可靠性。传统的城乡建设过程中,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始终影响城乡建设的质量和城乡建设的水平,许多城乡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城乡建设需求。而城乡规划,可以有效的为城乡建设提供法律基础,城乡规划法是近年来新出台的关系到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具有极强的约束能力,站在城乡建设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建设的职能划分、城乡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规范,有效的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情况和生活情况。而且,城乡规划法中对城乡建设中危害城乡居民基本利益和权利的因素进行控制,促使城乡建设更加重视“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调控作用

城乡规划对城市建设具有宏观和微观的调控作用。因为城乡建设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到了城乡的政治、经济,还包含了科教、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国家制定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措施,使城乡建设能够与现阶段国家的基本发展目标和发展势头相符合,满足科学发展观的基本需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城乡规划,对经济和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控,协调城乡建设中的经济体系结构和社会发展方向,科学的对城乡的资源分配、空间利用、城乡基础设施布局等进行调控,促使城乡建设的可持续性。微观调控方面,在满足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合理的对城乡建设的细节进行调控,通过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突出城乡建设中的人性化设计。

(三)科学统筹城乡资源,推动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的城乡建设中,城乡规划需要站在城乡建设的全局角度,科学的对城乡的各类资源进行分析,并制定合理的应用计划。合理的空间布局是确保城乡建设有序、环境整洁、特色鲜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可以对城乡的空间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对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科学的设计,从而建设一个健康舒适的居住空间。城乡规划还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进行统筹规划,促进资源的利用效率能够得到全面的提升。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可以降低城乡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推动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推动城乡经济发展,缓解城乡两极分化

通过对农村资源的有效开发,提升农村的创业热潮,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来推动城乡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促使农村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品质得到全面的提升,最大限度的缩短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缓解城乡两极分化的现状。合理的城乡规划可以使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到城乡建设中,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缩短城乡教育、文化等的差距,推动城乡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三、结束语

城乡建设主要致力于广大农村的改造与建设,以及对城乡的地资源、自然资源等的合理利用。通过城乡建设推动城乡的经济发展,缩短城乡的经济、文化等差距。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是站在全局的角度,科学的对城乡建设进行规划指导,促进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能够得到全面的提升,为人们营造一个舒适、现代的生活空间。

参考文献

[1]王伟.浅谈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作用[J].知识经济,2012,13:72.

[2]纪冬梅.浅议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价值[J].科技创业家,2014,03:167.

城乡规划与建设第7篇

关键词: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现状;举措

一、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内涵

所谓城乡空间结构规划是指在城乡一定的空间范围之内,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导向和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一定程度的制约,对城乡的多种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以达到促进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目标,它是通过市场调配城乡资源与政府参与城乡资源调控有机结合的一种有效的可持续增长的方式。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基本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城乡资源科学的、合理的配置。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偏重于大、中城市的商业、金融业、服务业等现代行业,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乡镇企业经济的发展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没有从政策、规划等方面注重乡镇企业经济的发展,而是仅仅片面地依靠市场对城乡资源进行自发性的调节,这必然会导致优质的城乡资源流向经济发展基础好、基础设施配套佳的大、中城市,从而使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所需资源严重不足,很大程度上阻碍乡镇经济的正常发展,进而在整体上影响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建设与发展,而由政府参与制定城乡空间结构规划方案,既可有效地避免单纯市场调节的盲目性、滞后性问题,又能提高城乡资源的利用率,为缩小城乡经济差距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建立实现按照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政府要建立完善、配套、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从而在一定的范围内达到实现利益合理分配的目标。城乡空间结构规划和城乡各项经济建设,都应以一定的利益分配作为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建设、发展前期单纯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必然导致利益分配经常出现不公的现象,这严重制约了乡镇经济发展的活力。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方案,不仅应该充分考虑到影响城乡利益分配和城乡资源配置的各种因素,还应重点考虑到市场的千变万化和市场调节的自发性所带来的风险性。

3.政府要完成的宏观政策目标和有针对性、目的性的环境建设工程。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因经验不足、认识不到位等原因,政府及相关部门片面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造成了对大气、水、林地、土壤的严重污染和破坏,影响了我国城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通过制定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方案,有效地加强对城乡发展过程中的自发经济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及时制止城乡经济建设中对环境的破坏行为,科学引导城乡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

二、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作用

党的十提出“五位一体”的五大建设,结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运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理念来进行城乡空间规划,对改善城乡发展中的不均衡,缩小城乡差别,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有着重要的作用。城乡空间规划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作用表现在:

1.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看城乡空间规划不可或缺。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是保证城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在设计城乡空间规划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城乡发展的方向、目标和道路,这是保证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城乡空间结构规划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别由为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四个步骤构成。从宏观方面看,城乡空间规划有城乡的性质、发展方向和在区域经济中的定位。具体包涵城市、村镇功能分区,人口数量分布,交通枢纽建设,城市防洪减灾工程和公共绿化地的多少和布局。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建筑间距密度,道路建筑红线,日照标准、城市容积率,间距比等指标。

2.城乡空间规划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所需的基础设施、设备也日益改善。日益完善的设备设施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由于部分人和一些企业,只注重自身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引起了大气和水资源的严重污染、城乡绿地面积减少,土地荒漠化日增,极端恶劣天气出现频率提高,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在城乡空间规划中,我们应该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

3.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是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基础。在城乡空间规划中,要提高城乡土地利用率,为城乡的土地开发提供了稳定的、竞争有序的市场,大力促进城乡绿地、人行道和车道的合理划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从市场运行方面来看,合理的城乡空间规划可以克服土地开发中的市场调节失灵的弊端,使得城市土地开发竞争的成本降低,提高市场经济效益。当前我国生产力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城乡发展一体化还有很多阻碍因素,如工农业发展不均衡,工农产品价格差别,城乡人口素质的差距,同时城镇化发展,导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给我国大、中城市发展的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要用科学发展的视角、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城乡空间结构进行合理规划,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平衡工农业发展,有序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

三、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现状

因政府对于市场经济下的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经验不足,导致规划不够科学和合理。具体表现为:

1.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完善,政府城乡规划实施手段不明确。由于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模式,系统的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管理理论进入我国较晚,因而政府与科学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要求的较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有一定距离,以致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科学、有效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城镇化的飞速发展,使乡镇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部分,但同时也使政府面临较重的行政管理压力,政府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实施机,更没有行之有效的手段来加以实施。

2.我国城乡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没有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主动参与意识不够。一是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没有保障。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模糊,城乡空间规划中的划许可公众参与程度比较大,而规范执法因没有相关制度作保障公众参与程度比较低,规划评估起步较晚,公众参与的程度更低;二是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实施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城乡空间规划实施中公众参与的机制主要表现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主体、方式、过程等缺乏一定的内在联系,每个层次、每个阶段参与的主体,方式由规划单位或部门自行决定,这无法切实有效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听证权、监督权;三是公众主动参与意识淡薄。我国公众主动参与城乡空间规划实施的目的比较狭隘,因而导致参与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公众参与只有在政府组织下才能进行,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参与的方式,这在一定度上限制了公众充分行使参与权。

3.城乡空间规划缺乏前瞻性,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评价一个城市、城镇是否宜居,主要看城市、城镇的布局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保持了良好的、有益健康的生态环境,其规划是以人为本,其规划是否具备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城乡空间规划缺乏前瞻性,引起城区中公共设施缺乏,道路拥挤,户外活到空间狭小,对生态环境造破坏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科学的、合理的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举措

城乡空间结构规划对于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城乡空间规划,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城乡空间结构规划:

1.城乡空间结构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民是城市、城镇大家庭中的主体,进行城乡空间结构规划要以人为核心和导向,理解和尊重人民的利益,切实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结合当地城乡空间规划建设的实际,制订行之有效的方案、政策,提高公众参与城乡空间规划建设实施的积极性、主动性,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促进人与人之间,城乡之间的和谐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2.转变以城市为主导的传统规划观念,以区域发展战略取代过去单纯的城市发展战略。一方面传统的城乡空间结构中,由于片面地重视城市经济发展,只重视城市的空间规划,农村的空间规划被忽略,造成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剧。为了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更多地考虑广大农村区域的建设和发展,从而实现城市反哺农村,促进农村区域交通体系的逐步完善,大力整合城乡资源优势,合理规划城乡空间结构,实现城乡间的功能互补,提高区域经济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城乡空间结构安排上,应站在有利于整个区域发展的高度上,打破城乡、大、中、小城市的等级结构规划的桎梏,实现资源利益的有效分配,应体现城镇区域聚居点的梯度性,营造城乡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3.强化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的严肃性,高度重视规划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在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中,要逐步强化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法律、法规对城乡空间结构规划在规划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强制规范作用,提高规范的严肃性。工业化和城镇化导致环境问题日益加重,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因此,在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特别关注保护生态环境,关、停、并、转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大力发展环保型、能源节约型企业,运用立法的形式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促进城乡资源科学、合理地利用。

4.城乡空间结构规划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乡建设要素的合理流动。在城乡空间结构规划中,要遵循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居民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与城乡发展协同化,整合、优化城乡资源配置, 科学、合理布局城镇的建设,规划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各行业的服务水平 ,做到以城带乡,促进农村的建设,从而加快城镇化进程。优化城乡空间结构,促进城乡各项建设要素的合理调配,实现城乡建设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平衡,实现城市对农村区域发展的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杨虹,秦丽媛,李哲莹.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思考[J].科技资讯,2012(16).

[2]邢磊.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05).

城乡规划与建设第8篇

内容提要: 乡村规划指对乡村建设在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方面的部署与安排。其对规范农村土地利用,提高乡村建设质量以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行为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二是结果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而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则主要包括申诉、控告权,申请复议,诉讼权及规划保障请求权。对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则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乡村规划的制度,实施以及修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有全面地把握乡村规划制度,明确乡村规划与其他规划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层面上加以规范,从而推动我国乡村规划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将乡村规划纳入调整范围,改变了以往《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分别对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进行规制,城镇规划与乡村规划二元分立的状态。《城乡规划法》将乡村规划分为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镇规划并列统称为城乡规划,并就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为系统研究乡村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法律救济与规范体系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

乡村规划的概念与发展

乡村规划指国家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一定时期内乡村住宅、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在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方面的部署、安排。

乡村规划是随着城市规划而逐渐产生、发展起来的。城市规划起源于19世纪末西方国家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过程中,为解决由于人口激增及贫困而出现的各类问题,英国自19世纪起开展了公共卫生改良运动,学者提出了“田园城市”的口号,出现了以空间规划为主的社会改革方案,但起初的改良运动还停留在学者及民间组织主张和呼吁的层面。1909年,英国制定了《住房与城市规划诸法》(The Housing,TownPlanning,etcAct),授予了地方政府编制和用于控制新住宅区发展规划的权力[1]。自此,城市规划从以往作为民间团体的倡议性活动发展成为政府的一项职权,走向了法制化的道路。1932年英国《住房与城市规划诸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把乡村土地纳入了规划范围;1947年修改的《城乡规划法》将城乡用地作为整体,对城乡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乡村规划作为一项制度正式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基于城市与乡村在空间用地布局方面的协调性和不可分割性,各国规划法一般是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将乡村规划纳入调整范围,形成覆盖城乡的规划法典,以统筹城乡发展,更好地发挥规划的作用。如德国的《建设法典》、新加坡的《规划法令》、韩国的《国土建设综合规划法》以及马来西亚的《城乡规划法》等,为统合城市土地与乡村土地,确立了不同层级的规划,形成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我国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设了乡村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农房建设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成立了乡村建设处[2]。但是这一阶段的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缺乏法律的规范,只停留在政策性的行政管理层面。直到1993年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乡村规划建设问题,乡村规划制度在我国才有了法律依据,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由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与1990年实施《城市规划法》相比,前者的效力位阶低,且其对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这就造成了乡村规划和城市规划脱节、分立,乡村规划可操作性差的局面。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

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

对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涉及到两个层面:行为意义上的乡村规划和结果意义上的乡村规划。前者指乡村规划的制定主体依据法定程序编制、确定、实施乡村规划的过程,即乡村规划行为;后者指乡村规划制定主体所编制、确定的文本形式的乡村规划,即乡村规划的内容。

(一)行为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

行为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指乡村规划在法律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兴的规划类别,学界少有对乡村规划行为法律性质的专门探讨,而是将乡村规划(或城市规划)作为行政规划的一个下属概念,着重研究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有行政立法行为说[3]、具体行政行为说[4]以及具体区分说[5]等几种观点。

由于行政规划的领域非常广泛,其在制定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论述行政规划的性质,因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涉及到乡村规划这一具体类型,笔者认为应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乡村规划的编制、确定以及实施过程对其法律性质加以考量。

首先是乡村规划的编制、确定过程。我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审批确定。可见,我国乡村规划采政府部门组织编制、审批确定的模式,是政府部门的职权之一。与此相对应的是,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由代表市民利益的非政府组织确定规划的模式。如在美国,地方市镇设立的独立于行政部门的城市规划委员会享有规划的确定权[6]。

我国《城乡规划法》对乡村规划编制、确定程序的规定决定了乡村规划的编制审批为政府行政行为。因为政府编制、确定规划的过程是单方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其结果是乡村规划内容的确定,且规划编制、确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这就排除了乡村规划归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因此,乡村规划的编制、确定过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和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此外,应强调的是,《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亦规定在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这一规定打破了单纯由政府部门审批确定城乡规划的状况,使村庄规划的确定具有了民间性,突破了城乡规划固化为政府行政职权而忽视公众意愿的局限。因此,村庄规划的编制、确定从作为纯粹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公权属性向私权自治属性过渡。

其次是乡村规划的实施过程。《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赋予相对人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或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即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此外,乡村规划的实施还包括对违反乡村规划的,有权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乡村规划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政府行使职权从事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

(二)结果意义上乡村规划的法律性质

乡村规划方案只有经过特定的程序,由有权主体批准以后,才能正式生效。生效的乡村规划表现形式为规划文本、图纸以及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的内容,其表达的内容及要求与规划文本一致;附件主要包括对规划文本或图纸做出具体解释的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以下统称乡村规划文本)[7]。

结果意义上乡村规划法律性质的探讨涉及到乡村规划的内容与形式两个层面,即乡村规划内容的法律性质与乡村规划文本的法律性质。

首先,乡村规划内容的法律性质指乡村规划中做出的各种规定性要求的法律性质。由于乡村规划要对农村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这实际上是限制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自由。对于乡村规划的这一属性,有学者认为属于公用限制,即为满足特定的公益事业的需要而对特定的财产权赋予公法上的限制。更进一步分析,此种限制可以细化为使用管制和密度管制,前者是对土地用途的限制性规定,后者是对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容积率、基地面积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其次,乡村规划文本的法律性质是指其属于何种性质的文件,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结合《立法法》的规定,因为乡村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这就排除了其成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可能性。但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七条与第九条,乡村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则成为乡村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都应当服从规划的管理。因此,乡村规划文本属于没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

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指因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的主体向行政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变更该行为,并请求弥补因该行为所产生损害的制度。因乡村规划体现为一系列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过程,且不同阶段的行为过程其法律性质不同,所以乡村规划的法律救济在不同阶段亦存在差异。笔者将根据乡村规划的不同阶段对其法律救济进行相应的分析和探讨。

(一)乡村规划制定的法律救济———申诉、控告权

乡村规划的制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就排除了对乡村规划的制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都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但是《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结合《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应当编制乡村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乡村规划的,公民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二)乡村规划实施的法律救济———申请复议、诉讼权

乡村规划的实施具体包括乡村规划行政许可、乡村规划行政处罚及乡村规划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如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乡村规划实施行为的侵害,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相应行为并弥补对其造成的损失。

再者,如果公民认为乡村规划实施行为所依据的乡村规划文本不合法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可以在对乡村规划实施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乡村规划文本进行审查。因为乡村规划文本为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复议可审查的内容。

(三)乡村规划修改的法律救济———规划保障请求权

规划保障请求权指基于对城乡规划的信赖而从事相关具体行为的公民,因规划的变更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请求行政机关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的权利。规划保障请求权的理论依据为信赖保护原则,即为维护法律稳定、政府诚信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对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8]。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经法定程序制定的乡村规划会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具体情况的改变而产生修改的必要性。如果任意修改乡村规划会削弱其权威性,甚至会造成乡村规划丧失作用。因此《城乡规划法》明确限定了修改乡村规划的程序,即依照乡村规划的制定、审批程序进行修改。这就维护了乡村规划的稳定性,有利于保障乡村规划的规范作用。即使依法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信赖原规划并且已采取相应行为的公民其合法权益亦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此种情形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可行使规划保障请求权,请求行政机关补偿损失。

我国《城乡规划法》并未明确规定规划保障请求权,而是概括性地宣示:对于因规划修改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到乡村规划,第五十条规定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乡村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该规定没有明确补偿是由行政机关主动给予还是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此外对补偿数额、补偿金的负担以及补偿争议解决等程序问题亦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对于行政机关未主动补偿因修改规划而造成的损失时,应赋予公民规划保障请求权。此外,应进一步明确补偿数额的确定方式以及补偿争议的诉讼解决方式。对于补偿金的负担,可以借鉴日本《都市计划法》第75条有关城市计划事业受益人负担金制度的规定,由规划事业受益人承担。

四、

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

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指国家现行的有关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乡村规划作为一项制度,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层面都有相应的规范对其加以规定。研究乡村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利于系统、全面地把握乡村规划制度,明确乡村规划与其他规划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推动乡村规划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乡村规划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

首先是宪法层面上,《宪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规定:“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宪法的这些规定提出了公民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并且授予政府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也构成乡村规划对公民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加以限制的宪法依据。

其次是法律层面上,《城乡规划法》系统规定了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乡村规划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第五章“建设用地”对乡村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和用地程序做出了限定。这些规定与《城乡规划法》中有关乡村规划的内容共同构成法律层面上的乡村规划体系。

再次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上,《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未废止,依旧具有效力。在乡村规划领域,《城乡规划法》未加以规定的则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8年1月30日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作为部门规章构成乡村规划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

最后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上,如各地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

(二)乡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竞合分析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且明确乡村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法》亦规定乡村规划的编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上述规定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乡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即城乡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细究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为对象,界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乡村规划则主要以乡村建设用地为对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活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村规划的前提。对于两者内容冲突的情形,应认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效力优先于乡村规划。

(三)乡村规划与城镇规划———《城乡规划法》内部的二元分立

《城乡规划法》一改《城市规划法》只规定城市规划的状况,将乡村规划与城镇规划并列纳入了调整范围。对此,学界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一变化改变了城乡分割的规划管理制度,有利于城乡统筹规划、协调发展[9]。在肯定《城乡规划法》涵盖乡村规划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笔者认为其宣示性意义要大于实际作用。因为《城乡规划法》依旧沿革了将城镇与乡村分立的做法,就城镇与乡村分别制定城镇规划与乡村规划,而不是就一定区域内的城镇和乡村统一编制城乡规划。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即制定综合开发计划,将都市土地与非都市土地纳入同一个管制系统,以此达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目的[10]。

(四)乡村规划与村庄、集镇规划———《城乡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竞合分析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中的城镇指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该界定与1989年《城市规划法》对城市的界定相对应,即区别于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可见,村庄、集镇规划与乡村规划在概念上相同,都指城市以外的乡村规划区域的规划。因此,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有关乡村规划问题,《城乡规划法》有规定的,应该优先适用其规定。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城乡规划法》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规划区以外的区域不适用《城乡规划法》;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村庄、集镇规划区为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可见,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范围要广于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范围。对于乡规划、村庄规划之外的村庄、集镇区域依旧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注释:

[1]李德华.城市规划原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583

[2]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司,编·城乡规划与建设法规知识读本[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24

[3] [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M].朱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9

[4] [日]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M]·杨建顺,周作彩,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2

[5]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M]·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81

[6] 刘飞,主编·城市规划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7

[7]刘飞,主编·城市规划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2-113

[8]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