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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法制安全教育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16 08:31:51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第1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民政局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整合拓展保障资源,加大保障力度,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与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困境、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全社会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数量明显减少、困境程度明显减轻,留守儿童得到更多关爱、安全更有保障,儿童成长环境更加优化。

三、保障范围

(一)困境儿童

1.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等。

2.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社会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等。

3.因罹患重病或身体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

4.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临时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打拐解救儿童、临时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等。

(二)留守儿童

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四、主要任务分工

(一)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护工作

1.强化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牵头单位:镇政府;参加单位:文教、派出所、民政所、司法所)

2.落实困境儿童监护职责。对纳入孤儿安置渠道的困境儿童,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部门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顾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公安部门护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办理书面交接。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未成年人意见,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多重困境儿童的监护问题要重点关注,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综合帮扶。(牵头单位:镇政府;责任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3.发挥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作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家庭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指导外出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在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委托监护情况的监督。切实掌握儿童家庭监护情况,镇、村级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牵头单位:镇政府)

4.加强对家庭监护工作的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培训与指导。要把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家访帮扶工作作为驻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干部工作任务之一,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村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建立以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为核心的收养评估制度,强化被收养儿童抚养监护状况跟踪评估。(牵头单位:镇政府;参加单位:民政所)

(二)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源头预防。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配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落实相关待遇。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留守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村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妇联、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及公安派出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儿童保障相关工作。(牵头单位:镇政府)

2.强制报告。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指挥中心、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热线、救助电话等各类渠道途径,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儿童有关信息。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应或举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受理,及时给予帮助。(牵头单位:镇政府;参加单位:文教、派出所、民政所、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站)

3.应急处置。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不满16周岁的儿童单独居住生活或将低龄儿童置于监护照料、安全保护范围之外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要对父母或监护人进行训诫教育,责令改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能充分履行监护责任的,要协助落实委托监护,必要时可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照料。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就近护送至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政府。(牵头单位:派出所;参加单位:民政所、司法所,团委、妇联,各村委会)

4.评估帮扶。镇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相关组织及个人的协助下,对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紧急庇护、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或协助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等待遇。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组织志愿服务等形式,引入法律、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教育、医疗、康复等领域专业力量,同时组建有资质的帮扶师资队伍,共同开展儿童帮扶工作。(牵头单位:镇政府;参加单位:文教、派出所、民政所、司法所、财政所、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扶贫办)。

5.监护干预。对长期疏于儿童监护、实施或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或遗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以及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遗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由儿童福利机构等机构收留抚养。(牵头单位:派出所;参加单位:民政所、司法所,团委、妇联,镇政府)。

6.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教育部门、镇人民政府要指导中小学校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制度、辍学失学学生劝返复学制度、辍学学生书面报告制度。中小学校发现困境儿童、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于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依法采取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镇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村干部要加强对辍学和不入学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监控工作。适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镇政府,文教;参加单位:综治办、民政所、财政所)

(三)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1.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抚养人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牵头单位:镇政府;参加单位:民政所、财政所)

2.加强医疗康复保障。整合保险、应急救助及慈善援助等资源,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困境儿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按规定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对于低保家庭儿童、重残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牵头单位:镇政府;参加单位:民政所、村委会、残联)

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保障范围。鼓励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牵头单位:镇政府;参加单位:民政所、财政所、残联)

3.完善教育保障。发挥家庭教育主体作用,指导、支持、监督家长履行教育职责。各村要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关爱帮扶,培育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村民委员会要将儿童社区教育活动经常化,促进儿童与家庭的社区学习与交流互动。

对学前教育阶段、基础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提供分类教育资助。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特殊教育,并适当提高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和比例。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孤儿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到特殊学校就读;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列入镇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镇政府,文教;参加单位:民政所、财政所,妇联、残联)

(四)健全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体系

1.健全工作网络。构建镇、村委会二级儿童福利与保护工作网络。

发挥枢纽平台作用,统筹做好儿童保障培训、示范和服务工作。镇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建立面向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市、县区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镇政府要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采取“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模式,指导儿童福利督导员开展工作,面向本地区儿童提供服务;及时办理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初审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统筹设置临时庇护场所,探索开展儿童就近庇护工作。

2.加强部门协同。民政、教育、司法、人社、卫计、住建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3.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充分利用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家园(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活动场所,广泛开展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关爱、帮扶和维权活动。工会组织要重点开展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人文关怀,为其探视留守子女提供便利。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动员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残联组织要落实残疾儿童政策,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做好残疾儿童教育服务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帮助。

5.强化激励问责。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奖励。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高度重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人社、卫计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按照儿童福利事业优先发展的要求,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要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每个村配备1名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每个村民委员会配备1名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要落实各级儿童保障服务工作网格的人员、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确保做到有岗位承担职能、有人落实任务、有经费开展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卫计、人社、住建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组织,推动各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加强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村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做好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慈善资源积极参与,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第2篇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成因;对策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农村人口中的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有半年以上时间不能和父母双方生活在一起的18周岁以下的所有未成年人①。据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已达2 290万人②,而且这个数字还将在未来几年继续呈较大规模的上升趋势。由于缺少父母的关爱、教育与监护等多种原因,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教育、心理、健康、安全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近几年来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今年“两会”上,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成为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与讨论的焦点。他们举数字,说现象,写议案,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大声疾呼:“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不仅是孩子个人成长问题,也不仅是一般家庭私人问题,而是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一代接班人的培养问题。如果留守儿童问题不能及早得以解决,十年之后,将会让整个社会付出代价。”③

怎样才能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种种问题呢?这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以及我们每个社会成员的高度关注和热情参与。鉴于笔者多年来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本文试图从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现状入手,对其形成原因和解决对策进行研究,以期为党和政府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

一、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现状

我们先来看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几则案例和几组数据:

案例1 2004年,四川富顺13岁留守女孩小英被堂伯父怀孕生子④。

案例22005年,湖南新晃县一父母双双外出务工的14岁初一女生服药自杀⑤。

案例3 2005年,湖北勋县59岁的李爷爷病死在床上,由他照料的3岁小孙子兵兵也因此饿死在床上⑥。

数据12002年,湖北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理的48宗案件中,留守女童遭犯的占1/3⑦。

数据22004年,公安部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②。

数据3北方某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已高达20%⑧。

…………

近几年来,伴随着大量青壮年农民工涌入城镇打工经商等,诸如上述农村留守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意外死亡,留守儿童自杀死亡乃至因违法走上犯罪道路等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溺水、触电、车祸等意外事故的伤害,危及生命安全;二是农村留守儿童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攻击、欺负和侵害的对象;三是农村留守儿童轻视生命,采用投河、服毒等方式自杀;四是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控,或因偷窃、伤害他人等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成因

农村留守儿童产生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我们可以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1.家庭教育功能和监护功能严重弱化乃至缺失

我国现代著名教育家蔡元培曾说过这样的话,家庭者,人生最初之学校也。一生之品性,所谓变不离其宗,大抵胚胎于家庭之中。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以父母为主体施行的家庭

教育对于孩子品德、人格、行为习惯的形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来自父母的管理和监护则是保障孩子人生安全的根本所在。但在我们绝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里,来自家庭的教育和监管伴随着父母双方或单方的外出而被严重地弱化了,甚至是缺失的。

首先,外出父母难以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和监护。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后,由于多种条件的限制,对于留守在家孩子的教育和监护,他们基本上是爱莫能助的。据西部某劳务输出大省在一县域内的调查显示:70%的父母年均回家不足3次,有的甚至几年才回家1次;近30%的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话、通信频率月均不足1次⑦。这表明,父母外出以后与在家孩子的联系和沟通是少之又少的,留守儿童很难得到父母情感与生活上的爱护和关怀,也得不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上的帮助与引导,导致许多留守儿童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有的甚至滑向犯罪边缘。

其次,临时监护人基本不能履行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护责任。留守儿童父母外出以后,多达84.6%的孩子②由其爷爷奶奶等隔代亲人照看。这些祖辈监护人大多年事已高,精力有限,防护、防范能力弱,无法保护和阻止留守儿童受到伤害,而且他们文化层次偏低,难以胜任教育留守儿童的重任。调查显示,有69.8%的监护人表示“很少与孩子谈心”,有70.8%的隔代亲人及73.1%的亲戚表示“只照顾生活,别的很少管”②。这表明,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生活上关心得多,精神上关注得

少,而对于孩子的思想、品行、心理、安全等方面更是很少顾及,致使留守儿童在安全、健康、教育、娱乐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不能得到保证,不但导致了很多留守儿童人格发展不健全,心理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都较差,还给这些孩子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

2.学校缺乏有效管理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

未成年人主要是在家庭和学校的双重监护下成长的,正如德国著名教育家福禄贝尔指出的那样,学校必须与家庭取得联系,学校和家庭的一致,学校生活和家庭生活的一致,是儿童时期完善教育的首要的和不可缺少的条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边远地区,许多农村学校受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理念的局限与制约,还没有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规模越来越大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有效的管理,在平时的教学中,也很少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过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这样,留守儿童在面对一些突发事件时,往往失去了判断能力和安全防护意识,很容易受到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

3.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和不法分子的侵害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媒网络的普及,各种娱乐场所的兴建,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显得更加突出。一方面,农村学校周围林立的网吧、游戏厅、等,对于自制力差的农村留守儿童来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致使一些留守儿童课余甚至逃学光顾电子游戏室,痴迷电游,看碟片,那些不加限制的媒体镜头如凶杀、、暴力等引诱着年幼无知的留守儿童不加分辨地加以效法和模仿,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经常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乘虚而入,有的把拐卖或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当作谋取钱财的手段,有的把留守女童当作发泄淫欲的对象,给留守儿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三、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对策

农村留守儿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后备军。关注和解决好他们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农村和谐稳定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笔者以为,要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既需要家庭、学校的倾情参与,也需要政府、社会各方面来齐抓共管。

1.父母应切实履行教育监护责任,临时监护人应提高教育监护质量

我国法律规定,养育孩子是每一对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务必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切实重视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切不可为了赚钱而误了孩子的终身,双方尽可能留一方在家教育和监护孩子。如果双方必须同时外出务工,应当通过电话、写信、回家等方式与子女进行经常性的情感交流和亲子互动,亲情上多给孩子一些慰藉,多给孩子一些关爱,注意倾听孩子的心声,询问他们的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积极鼓励他们的点滴进步,时时提醒他们注意人身安全。与此同时,临时监护人应提高教育监护质量:一是要树立起角色意识,切实承担起教育监管留守儿童的责任,尽可能地教育和培养留守儿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尽量保护他们不受意外伤害;二是应改进教育方式,多与孩子谈心交流,关心孩子的精神世界,切忌溺爱迁就,多加教育引导;三是应与留守儿童的父母加强联系和沟通,随时告诉他们孩子在家和学校的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情况,与他们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此严彼宽现象的发生。

2.学校应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安全、法制教育,实行寄宿制管理,举办家长培训班

农村学校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第二个家,应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一是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在课程教学中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以此培育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意识、防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并教给他们一些识别和应对诸如水火灾害、交通事故、房屋垮塌、山体滑坡、禽兽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常识与技能、技巧,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创造条件实行全日制寄宿制管理,让农村留守儿童统一在校园里吃饭和住宿,由学校的领导和老师统一对他们的安全进行监护,减少安全隐患;三是举办家长培训班,在节假日乃至赶集日,利用外出父(母)回家团聚之机,分期分批举办家长培训班,免费对留守儿童的父母及其临时监护人尤其是留守儿童的祖辈,进行教育学、心理学和安全防护等方面知识的传授,帮助家长们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从而使他们更好地承担起教育和监护留守儿童的职责。

3.社会应净化环境,实施关爱工程,开展结队帮护活动

社会各方面应密切协作,共同为解决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出谋划策,多办实事,形成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一要净化环境,大力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尚,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为孩子提供健康向上的书籍和音像制品,使他们远离不健康的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二要实施关爱工程。建议由关工委牵头,协调教育、共青团、妇联、公安、司法、财政、劳动、卫生、民政、工商、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联合实施留守儿童关爱工程;三要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各种类型的结队帮护活动,关工委、妇联、团委可以分别组织和发挥“五老”队伍、社会各界妇女和青年志愿者队伍的独特作用,与农村留守儿童结成“1+1”对子,开展“老少牵手”“争当爱心妈妈”“心手相连”等帮护活动,给农村留守儿童送去爱心和温暖,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4.政府应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改革户籍制度,加大财政投入

农村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不容忽视的新问题,他们能否远离各种伤害健康快乐地成长,不仅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着国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的党和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首先,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进城务工农民的待遇,使农民工逐步具备带上子女进城直接教育和监护子女的能力,从根本上避免因家庭监护功能的缺失而导致的留守儿童伤害事件;其次,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从而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再次,要加大财政投入,建设农村借宿制学校,并不断完善其基础设施,改善农村学校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尽量为双亲在外地或亲友不能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住宿条件,以便学校对他们进行集中教育和监管,以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注释:

①钟昭会.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②张乐.20 000 000.那是农民工留在村里的娃[N].新华每日电讯,2007.

③曹显钰. 农村留守儿童亟待关注――访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J].安徽日报,2007.

④周俏春,邬焕庆.留守儿童遭摧残十三岁女孩做妈妈[N].新华社成都,2004.

⑤李伦娥.其实你们不懂我苦闷的心――留守儿童渴望更多的关爱[N].中国教育报,2005.

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老屋悲剧[N].2005.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第3篇

关键词 农村留守儿童 安全问题 协同教育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left behind children in their studies, life, psychological and other aspects of security issues are increasingly exposed, causing widespread concern in the community. This article attempts from the family, school, government and society multi dimension analysis of main causes of the security problems of left behind children, put forward from the family, school and government and social aspects of one of the four construction of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 safety countermeasures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model.

Keywords rural left behind children; security problems; cooperative education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大量农村青壮年走出家乡进城务工、创业,将子女留在家中交由他人监管,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的出现。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妇联2013年统计,全国有6102.55万农村留守儿童,占农村儿童总数的37.70%,占全国儿童总数的21.88%,并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据2014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等相关机构研究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凸显。由于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位和安全教育的缺失造成留守儿童安全失保、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事件频发,给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严重影响我国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直接制约农村人口的素质和现代化进程,尤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公正以及和谐社会的实现。

1 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类型

留守儿童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1)受溺水、触电、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伤害;(2)受社会不法分子侵害;(3)轻视生命做出自杀等极端行为造成自我伤害;(4)行为失范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根据有关数据案例显示,近年来频发的留守儿童安全事件主要集中在交通意外、溺水、女童遭事件。本文主要是针对前两类安全问题做重点分析。

2 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障碍性因素分析

2.1 留守儿童自身因素

留守儿童安全意识水平普遍偏低,加之缺乏安全防护知识,无法对危险事件进行预判,容易受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除此之外,多数农村女童由于缺乏生理卫生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哄骗、引诱、遭受害。

2.2 家庭因素

留守儿童家庭监管不利,家庭安全教育缺失。外出务工父母无法给孩子提供正常的生活照料与情感支持。祖辈监护人大多年事已高且个人健康状况不佳,往往只能做到物质上的满足和生活上的照顾,忽视了对留守儿童的安全监护和安全教育问题。

父母和祖辈监护人通常只能凭借生活常识和个人经验,以叮嘱的方式笼统地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却并不能解决留守儿童在面临实际安全问题时的困境。其次,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亲及监护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缺乏提供有效安全教育的基本素养,家庭安全教育质量不高。

2.3 学校因素

(1)学校对留守儿童安全教育工作力不从心。在应试教育大环境的影响下,学校一般还是会把工作重心放在学生学业问题上,未系统地开设留守和相关安全教育课程(如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理卫生常识等课程),也缺乏教授此类课程的专职教师。此外,留守儿童安全教育工作需要教师具备极强的工作责任心且对教师的能力及专业水要求很高,学校农村教师的待遇普遍偏低,学校又缺乏对教师的动员机制和激励机制,很难持续有效的推进工作的开展。

(2)学校传统安全教育形式效果不佳。学校安全教育以宣传栏、黑板报等传统形式书面主题教育为主,学生及家长缺乏学习主动性,因而教育效果不尽如人意。多数学校对应实施什么样的方式来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缺乏实际经验。

2.4 政府因素

(1)政府对农村社区监管不到位。农村地区多处水塘周围没有安全护栏和危险警示标志,乡村道路车辆缺乏交通监管,违章摊位占道破坏交通秩序等都加大了留守儿童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可能性。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第4篇

特殊教育理论是建立在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之上的,当某一社会对“残疾”、平等等观念发生变化时,特殊教育的基本理论与教育形式也会随之变化(Berdine&Black-hurt,1985)。全纳教育直接起源于美国1950年代的民权运动(CivilRights),更远则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法国启蒙时期西方对平等、自由的追求的一系列社会运动。这些社会运动孕育了西方以个人自由、社会平等为价值目标的社会文化基础,也为有特殊需要的人士平等、尊严地参与社会生活以及新的特殊教育理念的诞生提供了动力(Winzer,1993)。二战以后,美国民权运动者提出了“分开就是不平等”的口号,要求不同种族、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Haring,McCormick,&Haring,1994)。回归主流的思想就是在民权运动及一系列相关的法庭案例辩论的基础之上、以北欧的正常化教育原则为蓝本、并在1975年颁布的94-142公法里得以确认的。

94-142公法确立了非歧视性的鉴定、个别教育计划、最少受限制环境即根据儿童障碍程度确定不同的教育安置形态的等级特殊教育服务体系(TheContinuumofSpecialEducationServices,包括普通班、巡回教室、资源教室、自足式特殊班、特殊学校、医疗机构等)等原则。全纳教育思想是在回归主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全纳教育并非回归主流的自然延伸。相反,全纳教育是在批判、反思回归主流教学实践失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Skrtic,1991)。这些批判集中于94-142公法中与特殊儿童鉴定程序相对应的等级制安置体系。例如,全纳教育的倡导者W.Stainback和S•Sta-inback(1984)对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隔离、各自平行发展的双轨制体系(dualsystem)提出明确的批评,认为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应该“重新组合、建构、融合为一个统一的教育体系以满足所有儿童的学习需要。”(p•102)。

美国教育部前助理行政长官,Will(1986)也指出回归主流存在着:1、不科学的鉴定与障碍类别的划分导致特殊教育效率低下。2、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各自平行发展,二者不能很好地协调以满足学生的需要。3、等级制服务体系中儿童容易被隔离、歧视。4、家长和教师经常对儿童的教育安置,即儿童应该在哪一等级中受教育,见解不同,容易造成冲突。可见,回归主流及94-142公法中用以确定儿童安置类型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是根据儿童的障碍的程度来确定儿童教育环境受限制的程度,即隔离的程度的,是不公平的等级制度,违背了回归主流本身所追求的教育平等的理想;并容易将儿童的障碍作为教育问题的原因,而非学校本身条件的不足①。全纳教育的支持者们呼吁重组学校、破除教育的等级结构,使普通学校成为满足社区内所有儿童学习需要的地方。

二、何谓全纳教育

全纳教育的思想自W.Stainback和S.Stainback(1984)明确提出后就成为特殊教育领域讨论的焦点。尽管许多国家都将全纳作为特殊教育发展的理想以及相关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但实际上人们对于全纳教育是什么仍然众说纷纭。以下是西方文献中对全纳教育的一些解释。全纳教育是家长、教育者、及社区工作者发起的运动。它寻求创设以接纳、归属、社区感为基础的学校。全纳教育通过在邻近学校的高质量(highquality)、年龄适合(Age-ap-propriate)的普通教室来实施,并得到所有儿童欢迎、承认、甚至强调他们的价值。全纳计划寻求建立以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为目标的、尊重个体差异为基础的支持性社区(Salend,1998)。全纳教育是指在普通学校适合儿童年龄特征的教育环境里教育所有的儿童。

它更关心的是特殊儿童的权利而非学校校长、教师、及心理学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与建议(Bailey&duPlessis,1998)。全纳是一种态度,一种价值和信仰系统。全纳学校的基本信念包括ABC:即接纳(Acceptance)、归属(Belongs)、和社区感(Com-munity)。全纳强调如何支持每个儿童特别的秉赋和需要,努力使校区内的每个学生都感到被接纳、安全、及成功(Falvey,Givner,&Kimm,1995)。全纳是一种价值倾向。它以所有的特殊儿童都有权与同龄儿童一起在自然的、正常的环境中生活与学习为前提。它强调给予学生平等参与所有的学校活动的机会(Smith,Polloway,&Dowdy,2001)。全纳是指在最大程度上使有特殊儿童在普通教室受教育的努力。它倾向于让学生在普通教室,而不是抽出(pull-out)在普通教室外接受相关的支持与服务(Zionts,1997)。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全纳的定义很模糊,内涵与外延很不明确,很难为特殊教育实践与教学提供准确的、具有操作性的指导。因此,如其说全纳教育是一个准确的教育学术语,倒不如说它是人们的一种美好的教育理想、价值追求,亦或是一种教育哲学思潮。所以在理解全纳教育的时候,不能仅仅将其视为简单的教育概念,而应该更多的从特定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背景来理解、分析。

三、回归主流、一体化、及全纳教育概念之间的关系

全纳教育与回归主流或一体化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如它们有着相同的社会文化与哲学基础,都源于美国1950年代以来的民权运动,以西方个人自由、社会平等等价值为社会文化基础;倡导“零拒绝”的哲学。多数时候专业人士都是不加区别地使用这些概念的,很少注意到它们间的不同;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更是很难鉴别究竟是在进行回归主流还是全纳教育。这些概念之间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回归主流本质上仍然是以特殊儿童应该在普通教室以外的隔离环境中受教育为前提的,它要求特殊儿童必须达到某种预定的标准(鉴定结果)才能被普通教室接收,这意味着儿童必须通过努力去争取、赢得在普通教室接受教育的权利(Booth&Ainscow,1998)。所以回归主流由一系列不同等级的安置形式组成。全纳教育则认为特殊儿童本来就应该属于邻近学校的普通教室,他们不仅有权在普通教室里受教育,而且也应该在那里接受相关支持与服务。

因此,回归主流可以看作特殊儿童在普通教室的部分或全部学习时间的安置,而全纳教育则是全部时间都安排在普通教室里。它们的区别可以形象地归纳为:回归主流学校经常问“我们能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么?”,而全纳教育学校则问“我们怎样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一体化通常泛指将特殊儿童从较多向较少隔离的环境中转换、过渡的过程,因此回归主流和全纳教育都可以被包含在一体化教育运动中(Ainscow,Farrell,&Tweddle,2000)。在西方文化背景里,主流环境被认为是儿童最标准、正常的安置环境。一体化强调调整学校的物理环境以促进学生逐步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全纳教育则是一种重组学校资源、改善教学策略以适应学生多样学习需要的意愿与价值倾向(Johnstone&Warwick,1999)。总之,回归主流是一种使特殊儿童尽量在正常教育环境中受教育的哲学思潮,一体化强调的是一步一步向普通教室转换的程序、过程,而全纳教育则与特殊儿童在正常环境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有更大的关联(Bailey&duPlessis,1998)。

四、关于全纳教育的争论

人们关于全纳教育争论的焦点不在于“特殊儿童能否被全纳?”,而是儿童应该如何全纳:应该以激进的方式完全容纳进普通教室,即Fullinclusion(暂译作“完全全纳”);还是以渐进的方式进行有选择的全纳,即Selectivein-clusion(暂译作“部分全纳”)?

(一)、完全全纳派的观点。完全全纳是指对特殊儿童进行全日制的普通教室安置。它是一种单一的安置形式,认为不应该根据儿童的障碍程度来安排他们在普通教室学习的时间,而应该在普通教室里满足所有学生的学习需要,普通教师应该在特殊教育专业人士的支持下承担教育特殊儿童的主要责任(Zionts,1997)。完全全纳教育的支持者们主要有以下观点:1、将特殊儿童抽出教育、对他们使用标签(label)的做法是低效率的、不公平的(Nelson,Ferrante,&Martella,1999)。2、所有的儿童都有学习和成功的能力,学校应为他们的成功提供足够的条件(Villa&Thousand,1995)。3、所有的儿童都应该在邻近学校内的高质量、年龄适合的班级里平等地接受教育。学校必须成为适应所有儿童多样学习需要的场所(Sage&Burrello,1994)。4、应该让特殊儿童在具有接纳、归属、社区感的氛围中接受教育(Salend,1998)。5、在普通教室里,特殊儿童通过教育工作者之间的合作教学、学生之间的伙伴学习、以及提供的各种相关服务而获益(Cook,Semmel,&Gerber,1999)。可见,在完全全纳教育者的眼里,全纳教育是不需经过任何经验或研究来证明的,它是一种崇高的、道德伦理上的追求。

(二)、部分全纳派的观点。部分全纳即让特殊儿童部分学习时间在普通教室学习,它认为普通教室安置并不适合所有的特殊儿童。它支持等级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尤其是资源教室的存在,提供从最多(隔离的学校或机构)到最少(普通教室)限制的多种教育安置选择(Smith,Polloway,&Dowdy,2001)。部分全纳教育支持者对完全全纳教育的批判集中于它的基本假设,即所有的儿童都能在普通教室里接受最适合他们的教育。他们认为这是一种“一刀切”的做法(Lewis&Door-lag,1995)。Daniel和King(1997)认为在普通教室里,能力强的儿童可能会因内容简单而厌倦,特殊儿童又因赶不上教学的平均进度而焦虑;完全全纳教育者对特殊儿童社会适应太过重视,很容易将学业成绩作为次要的任务。部分全纳教育者因此认同等级制特殊教育服务体系的作用,相信特殊儿童的安置选择应以儿童障碍的性质与严重程度为基础。他们的这些基本观点与回归主流很相似。有的部分全纳教育者还认为完全全纳的观点太理想化,如Low(1997)指出:“对完全全纳的追求是一种幻觉,它完全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概念。”(p.71);Croll和Moses(2000)也认为“完全全纳作为一种教育理想在道德上高高在上,但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却缺乏保障”(p.2)。因此,多数的研究者都倾向于认为完全全纳的观点过于极端、理想化,大多支持特殊儿童在必要时到资源教室接受一段时间的教育与服务。更多的情况则是观念上、原则上支持完全全纳教育的理想,但在实际的教学实践中却采取部分全纳即回归主流计划的做法。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回归主流、一体化、及全纳教育有着细微的差别,但实践中则没有什么不同,至少在目前阶段是如此。

五、启示

国内学者一般都承认我国自80年代以来实行的随班就读是在西方一体化或回归主流的教育思想影响下,由我国特殊教育工作者根据我国国情探索出的对特殊学生实施特殊教育的一种形式。“与西方的一体化、回归主流在形式上有某些共同之处,但在出发点、指导思想、实施办法等方面有中国的特色”(朴永馨,1996,p.43)。我国随班就读模式既受国际特殊教育理论如回归主流或一体化思想的影响因而具有国际性;又考虑了我国的社会文化、经济、教育等实际的条件,即具有民族性。然而,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全纳教育的概念很模糊,与一体化教育、回归主流的分野并不明晰,尤其是部分全纳教育的观点与回归主流没有什么不同,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则更无区别。因此,从广义地理解全纳教育思想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忽略全纳、一体化、回归主流思想的细微区别,将所有试图把特殊儿童部分或全部学习时间安置于普通教室的努力都看作全纳教育。从这个角度讲,随班就读应该属于全纳教育运动范畴。至于随班就读的民族性,它与全纳教育的理念并不冲突。因为全纳教育仍然处于摸索、发展阶段,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

不同的国家、社会背景下人们对于全纳教育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而且,即使在首先倡导全纳教育的美国,其效果仍然是值得怀疑的,并不能提供满意的结果(Cook,Semmel&Gerber,1999)。因此,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为其它国家发展全纳教育提供一个标准的蓝本或范例,各个国家需要根据本国的国情探索适合自己的全纳教育模式。我国因地制宜探索自己的发展模式,不仅没有违背全纳教育思想,相反丰富了全纳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并为其它情况类似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我们应该大胆地将随班就读纳入全纳教育的范畴,没有必要因为自己的理解、做法有些自己的特色就非要说自己搞的是完全不同的一套。而且,将随班就读纳入全球全纳教育运动的范围,不仅能使我们以更宽广的视野自觉地运用全纳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吸收别国的经验,从而有利于明确我国随班就读的发展方向、提高质量;而且为国内学者使用规范的学术语言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对话提供便利。事实上,已经有一些学者在国际学术交流中使用“Mainstreaming”(回归主流)或“Inclusion”(全纳教育)来描述随班就读发展的情况,如穆克利等(1993)在美国CEC(CouncilforExceptionalChildren)年会上宣读的论文就使用“Mainstreamingexperiments”来描述随班就读;陈云英博士(1996)在CambridgeJour-nalofEducation期刊上发表Makingspecialedu-cationcompulsoryandinclusiveinChina(让中国特殊教育义务化和全纳化)的论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EducationforAll”(教育所有人)运动的年度报告中也使用China:InclusioninPractice(中国:全纳教育的实践)来描述中国随班就读的(UNESCO,1998)。尽管我国的随班就读属于全球全纳教育运动之列,但其质量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的距离。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第5篇

关键词: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成长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G78 F3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007-01

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富余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催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由于远离父母,无法得到父母的关爱和正常的家庭教育,这些孩子在性格、态度、认知、社会交往、习惯等方面表现出一些异常,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发展,也引起了严重的家庭和社会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潜在障碍因素。因此,如何关爱这个特殊群体,让他们像其他孩子一样健康成长,共享一片蓝天,是我们整个社会必须认真思虑和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对留守儿童成长发展机制的研究为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意义重大。

一、留守儿童成长发展问题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 父母亲情缺失;由祖辈监护或者是亲戚朋友代养,孩子的成长处于放任状态,性格不能得到良好的规范,心理得不到正确的疏导,安全得不到保障,易引起其心理个性发生异常,思想道德缺失;教育管理不到位,家长、学校和教师的教育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社会关爱不足,不能形成促使他们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上留守儿童成长发展中的问题易使“留守儿童”产生生活失助、学业失教、行为失控、心理失衡、道德失范的倾向,直接影响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二、建立和健全留守儿童成长发展机制

由于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影响留守儿童成长发展的各种问题,社会各界必须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留守儿童成长发展机制,着力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主要应建立和健全以下机制:

(一)家长联系机制

家长外出打工不代表就可以脱离教育和监管孩子的责任,农村村委和学校要切实做好外出家长的联系工作:一是给留守儿童搭建与家长经常联系的平台,在各个村安装公用电话,免费提供给留守儿童,让她们能经常和家长联系,满足她们和家长的亲情慰籍,解决亲情缺失问题;二是建立留守儿童家庭联系卡,农村村委和学校各负其责,定期将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状况以联系卡的形式邮寄给外出务工家长,让他们时刻关注自己孩子的成长;三是进一步完善家长会制度,并完善家访制度,利用春节、假期孩子父母返乡的时机,召开留守儿童家长会,同时教师还要深入学生家庭,与学生家长促膝谈心、交流思想,共同探讨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办法。

(二)监护质量提高机制

组织家庭教育讲师团或有经验的教师给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授课,改变监护人的思想观念和教育方式,不断提高他们教育和监护水平。另外要做好家长的招募工作,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监管,以弥补家长教育空白以及纠正监护人的不当教育,家长们应定期召开“家庭”会议,谈心交流,给这部分特殊孩子更多的亲情和关爱。

(三)安全保障机制

针对留守儿童安全问题,要开展一系列服务活动,做到防微杜渐,为留守儿童安全增加保险砝码。一增强留守儿童的安全意识,留守儿童所在的村及中小学校要联系法制、卫生、交警、消防等部门专业人员作相关知识讲座,增强留守儿童的安全意识。二落实老师跟寝制度。对有学生寄宿的学校,要求每天晚上安排值日教师到学生宿舍跟寝,当好学生安全的守护神。三净化文化娱乐市场,政府要专门成立“扫黄打非”办公室,加强对网络荧屏的监管,禁止任何媒体刊播任何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

(四)心理疏导机制

针对一些留守儿童存在心理障碍问题,要做到以下工作:一设立留守儿童亲情活动室、知心哥哥,知心姐姐信箱,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活动;二要开设心理教育课,让这些孩子的烦恼有地方倾诉,帮他们打开“心结”,解除“心魔”;三开设亲情电话”、“亲情谈心视频”,使留守儿童在与父母的交流中找回亲情,倾听真情,树立乐观向上的心态。四针对那些内向、孤僻、不合群、易冲动、暴躁的留守儿童,各学校以班为单位,开展丰富多彩的班会活动,让留守儿童尽情融入学校这个大家庭,感受师生们的关爱之情,使每一个留守儿童都能克服自身弱点,健康、快乐地成长。

(五)教育管理机制

在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方面,要逐步构建“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网络:一要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关工委每年都要定期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定期进行经验交流,不断探索新方法、新措施,及时进行典型推介,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从而促进了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二要成立“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庭教育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搭建家长与留守儿童沟通的桥梁;并且以家长学校为载体,不断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及时交流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情况,加强教育管理;三要健全学校监管机制,推行寄宿制管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强化学校德育教育,关注留守儿童,学校要开展各种实践活动,引导留守儿童在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塑造高尚品德。总之,社会家庭学校要切实有效地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和管理引领他们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

(六)社会关爱机制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所以要通过社会各界联动,建立社会关爱机制,来共同为留守儿童撑起一片明亮温馨的天空,营造共同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一要部门配合,齐抓共管,构建关爱网络。政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切实解决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心理、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促进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二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关爱氛围。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情况,营造浓厚的社会关爱氛围,为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援助赢得了主动;三要鼓励农民回乡创业,转变关爱方式,使其不再留守。

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参与。虽然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和努力下,建立和健全留守儿童成长发展机制,不断解决这些问题,使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第6篇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我旗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1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7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字〔**〕1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特殊弱势群体,扎实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我旗未来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精准扶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上级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救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一些农村留守儿童因缺乏精神关爱而造成心理障碍,辍学、厌学,甚至成为问题儿童,因缺乏监护而遭受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全旗外出流动人口达到总人口的36%。农村留守儿童逐年增加将是我旗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x感和紧迫感,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项长期的、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抓出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儿童优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要坚持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切实防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事件的发生。**年全旗要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和机制,在重点乡镇和服务内容上要有创新和突破。到x年,各乡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在祖国同一片蓝天下茁壮成长。

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家庭监护,父母尽责。

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主体责任是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家庭发展中,要优先考虑儿童利益,更加注重以文明方式进行教育,防止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事件的发生,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旗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与各相关部门积极协作、相互支持,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政、教育、团委、妇联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三)社会参与、全民关爱。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事业,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宣传、报告和监督,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拓展关爱服务形式的内容,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一)强化家庭文明监护意识

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增强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重视对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指导,在政府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等项目中,增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鼓励父母外出务工、创业期间通过微信等新媒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状态,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培育监护人依法监护意识,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时以文明方式进行,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杜绝家庭暴力发生。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各乡(镇)、村委会以乡约村规、邻里互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监护的宣传和监督。父母或接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覆盖城乡三级(旗、乡、村)救助保护体系

旗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切实将国家、自治区和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细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指导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关爱保护行动;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做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具体政策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创新管理方式,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台账式管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监督问责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乡(镇)、村委会开展的摸底排查和监护监督等工作要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好上级部门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打牢工作基础,形成关爱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一季度检查更新一次,精准施策。同时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监护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指导,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走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各村委会要细化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要熟悉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信息,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状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两免一补”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向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实现小学、初中阶段就近入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部门、共青团组织指导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校园欺凌等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与受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旗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艺术、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家长间的联系沟通,形成学校、家长、委托监护人共同关爱培育的合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特点参与关爱服务

强化各群团组织之间横向协作机制。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妇女儿童之家、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等为留守儿童及其父母创造条件,提供心理疏导、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加快推进“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维权岗”等关爱留守儿童服务平台创建工作,有效发挥各群团组织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观护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妇联要依托妇女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共青团要重点建设青年志愿者数据库,为留守儿童选择专业青年志愿者提供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残疾留守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大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保护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家长”关爱帮扶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帮助援建爱心家园和村委会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等关爱服务设施、举办村委会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日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促进全社会共同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四、构建夯实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委会或市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市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留守儿童因遭受侵害等原因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给予保障。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对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公安机关相关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委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委会、乡(镇)民政管理所等有关人员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发挥好村委会作用,协助做好入户查访。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在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的同时,通知村委会做好入户跟踪查访工作;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留守儿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后,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应当协助执行;对协查中发现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很好落实与执行的,村委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护。

五、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水平。加强农村学前和义务教育投入,结合国家以及自治区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相关项目,在有条件且符合整体布局要求的乡(镇)改扩建一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在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建立寄宿制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容纳能力,突出儿童特色和积极向上的时代特征,积极建设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及“阳光庭院”“有福童享”“快乐学校”等标牌的关爱服务阵地,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留守儿童数量较少、居住分散的边远村庄,要将留守儿童送至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就读。在农村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学校、村委会、社区建设留守流动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全覆盖。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等关爱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备、有人员管理、有儿童档案、有活动计划、有活动台账、有经费保障的标准,强化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要与基层文化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发挥基层文化中心的多重服务保障作用。

(二)加强关爱服务能力建设。

着力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旗、乡、村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旗、乡、村专兼职工作人员微信群,互动交流,促进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工作经费、有专职人员、有制度措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农村中小学校师生比例,完善农村学校教师工种结构。择优选拔优秀教职工担任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管理员,对于兼职管护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创新关爱方式,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归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作为,抓好落实。

(一)调查摸排,实现精准帮扶

按照《**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摸底调查,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一人一档动态统计台账。与学校合作,依托全市“三留守”人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摸排工作,每季度最后月15日之前更新数据库报旗民政局,持续开展调查分析研究,为实施精准帮扶提供有力支持。

(二)建立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

旗政府将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奖优罚劣,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旗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及时发现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解决,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法治保障。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义务,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维权服务,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四)营造关爱保护氛围。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第7篇

关键词:留守儿童;组织机制;家庭责任;幼儿活动

当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教育难题和社会问题,为有效破解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护难题,我们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五个强化”措施和途径,力促每一个留守儿童“安全有保障、生活有帮助、学业有人教、亲情有呵护、心理有依靠、活动有场地”,保证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平安健康快乐地成长。

一、强化组织机制

1.要以县级党委、政府为主导,抽调宣传、教体、财政、妇联、综治、团委、民政、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成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留守儿童教育管护的各项工作。

2.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问题,制定对策,分头分类解决留守儿童的关爱问题。

3.建立激励保障机制。把留守儿童教育管护工作列为政府民生实事内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优先安排,优先保障。

4.建立安全应急机制。留守儿童在校、在家发生突发事件,依法迅速采取适当的救助或处置措施,并立即告知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建立社会互助机制。乡镇、村组(社区)要鼓励倡导热心群众组成“生产互助小组”,在夏收秋播等农忙时节,帮助留守儿童家庭渡过难关。

6.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县委、县政府要把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对各部门(乡镇)主要领导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评估和考核范畴,奖优惩劣,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实效。

二、强化阵地建设

1.用好青少年活动中心。借助县(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城区学校为依托,针对留守儿童,积极开展丰富多彩、怡情益智的教育实践活动。

2.办好“留守儿童之家”。持续加强乡镇中心“留守儿童之家”创建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督促指导用好用活各类设施,加强日常维护,保障设施设备完好、功能齐全,提高运行效率。

3.建立普及村组(社区)留守儿童服务站。要利用农家书屋、村民活动室等现有资源,建立村组(社区)留守儿童服务站,统一添置、配发活动设施,安排专门人员,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双休日”和节假日关爱教育活动。逐渐建成县区有青少年活动中心、乡镇有留守儿童之家、村组(社区)有留守儿童服务站的三级联动服务网络。

三、强化关爱队伍

1.建立留守儿童教育管护队伍。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完善在职教师结对帮扶留守儿童制度,做到关爱全覆盖。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定期开展谈心活动,注重对留守儿童进行学习辅导、生活关心、心理疏导。

2.建立“家长”队伍。组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村组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人员做留守儿童的家长,主动履行家长义务,正确引导孩子成长。

3.建立留守儿童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教育、卫生、文化、团委等部门干部职工、假期返乡大学生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等携手成立志愿者队伍,定期深入学校、村组、社区、家庭为留守儿童提供知识传授、健康保健、心理辅导、安全教育、经济资助等方面的志愿服务。通过建立三支队伍,构建起留守儿童的学校管护、帮护和社会呵护网络,使留守儿童共享蓝天,快乐成长。

四、强化家庭责任

1.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制教育,告知家长抚养教育孩子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教给家长家教知识和方法。依托“家长会”“家长学校”,聘请优秀家长现身说法,通过算“家庭团圆账”“子女成才账”等方式,教育引导外出务工家长端正家教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尽量返乡就业创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家长带孩子在务工地就近入学。

2.拓宽就业渠道。对有就近务工愿望的困难家庭留守儿童家长,做好就业帮扶工作。劳务部门每年提供100~200个县内务工就业岗位,开展务工信息与留守儿童家长对接活动,既能实现家长就近就业,又能解决孩子监管问题。

3.扶持返乡创业。全面落实省、市、县鼓励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强化创业培训、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创业项目、做好创业指导服务为重点,鼓励他们在农副产品加工、种植养殖行业领域创业就业,同时鼓励农村劳动力以多种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

五、强化载体作用

1.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包括“温馨提示活动、爱心结对活动、亲子交流活动、爱心助困活动”等活动载体多层面走进留守儿童的生活。

2.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帮扶行动”。(1)开展维权保护行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维权中心,开通留守儿童维权热线电话。(2)开展就学普查行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的就学状况动态监测机制,加大义教执法检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利。(3)开展校园周边环境净化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4)开展“联村联户”帮扶留守儿童行动,坚持把留守儿童关爱教育工作与“双联”工作紧密结合,组织帮扶单位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心理等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方案和措施,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5)开展“百家团圆”行动,寒暑假组织百名留守儿童前往父母务工地与父母团聚,让农村留守儿童开阔视野、增长见识,体验父母在外打工的艰辛,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缓解“亲情饥渴”。

儿童法制安全教育第8篇

2011年,省少工委认真贯彻第六次全国少代会精神,积极引导广大少年儿童争当“四好少年”,争做“家乡建设小主人”。以“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为重要载体,围绕“引导少年儿童学习安全自护知识”和“帮助少年儿童掌握自救自护技能”两条主线,以“自护自救,健康成长”为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少年儿童安全教育活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

一、齐抓共管,形成平安工作大格局

2011年,四川省少工委立足“部门主导,社会融入,少儿主体”继续深化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目前全省已形成以各级党政高度重视为动力,相关部门协调一致为基础,广大媒体积极宣传为保障,学校全面实施为平台的少年儿童安全行动社会化推动机制。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部门积极配合。进一步强化领导负责,各级党政分管领导高度重视“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年初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整体性部署,并亲自开展协调工作,主动关心活动开展,积极参与活动过程,为全省平安行动的顺利推进注入强大动力。进一步加强行业互动,各级少先队组织强化与教育、铁路、消防等部门少年儿童平安行动工作联席制度,充分依托“红领巾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健全与保险公司协作机制,有效抓好校园消防、卫生及社会公共安全,共同致力于少年儿童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习惯的培养。进一步巩固项目合作,12月1日至3日,省少工委联合省综治委、省护路办在凉山州西昌市召开了全省青少年铁路护路安全教育工作现场会,全省铁路沿线19个市(州)团委学少部长、县级团委负责同志,部分学校少先队辅导员代表共10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与会同志实地参观了冕宁县铁路护路安全教育工作示范点,观摩了冕宁县铁厂乡小学“爱我铁路 知我铁路 护我铁路 争做铁道小卫士”少先队大队主题队会。

二是全面教育动员,社会形成合力。注重动员学校、社区,动员组织中小学校、社区积极参与“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示范学校、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注重引导家长,各级少工委联合公安、交警、消防、铁路等相关单位,把少年儿童自护、自救知识教育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开办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举行家长开放日活动,以《青少年自我保护手册》为范本,开展中小学学生家长的自护、自救知识集中培训百余次。注重培养辅导员,在各级辅导员中深入开展法制、心理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辅导员正确认识少儿健康、平安教育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为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融入对少儿的平安教育建立基础。注重警校共建,学校和交警、社区联合成立警民共建的平安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校外法制辅导员,开展了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教育讲座,对师生普及法律常识,利用警民共建的平安学校开展平安教育活动。注重调动社会,加强媒体舆论引导,宣传报道各地少年儿童平安行动开展情况,扩大活动影响力、吸引力,开展铁路、消防等安全知识竞赛,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的社会参与率大幅提高,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社会干预机制不断加强。  

二、真抓实干,形成自护自救良好氛围

坚持“少儿主体”原则,突出“安全自护知识、自救自护技能”两个重点,充分动员各方面资源,以学校为主要阵地,因地制宜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一是着力于思想引导,开展教育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宣传讲座活动,组织交警、消防官兵、护路办等人员,在中小学校开展普法、禁毒、自护自救等宣传活动,消防、交通等安全知识讲座活动,发放《安全自护手册》、《四川省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手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宣传画册、知识手册,受教育学生近20万人次。推进警校共育常规化,将自护教育纳入班会和“法制教育课堂”,督促学校认真开设法制课,大部分中小学校邀请公安、消防等部门设立校外辅导员,定期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知识的授课。利用校园宣传媒体,组织利用红领巾广播站、橱窗、板报等形式,开设专题专栏,进行禁毒、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心理健康等知识宣传,在假期到来前,对学生特别是留守学生的出游、饮食、防火、防水、防电、禁放烟花等行为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必要的一些自防自救方法,提高学生自我预防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着力于切身体验,对接主题实践活动。结合争章活动,鼓励各中小学校结合学生年龄特征及教育教学阶段目标,配合学期工作计划,制定争章计划,创设消防章、交通安全章、尊纪章、自护章、安全章、维权章等特色平安章,布置“雏鹰展翅”角,评选“争章小能手”定期表彰,提高学生学习自护自救知识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班队活动,以争当“四好”少年活动为契机,开展 “交通法规知多少”、“铁路标志识多少”等知识竞赛活动,“平安行动”征文活动以及“我自护,我平安”故事演讲比赛,让学生切实掌握理解自护自救知识,争当体魄强健、活泼开朗的好少年。结合体验活动,以平安校园和平安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开展青少年模拟法庭、少年儿童社区法律援助行动、青年志愿者结对帮扶失足青少年、青春自护教育歌舞剧大赛等体验教育活动;以少年军校为主要载体,推进“平安自护营”、“暑期军事夏令营”等体验教育活动,开展野营拉练、消防演练、防震演练、自救自护培训、校园应急知识培训,引导少年儿童把安全知识转化为自护自救的能力和技巧。

三是着力于实际困难,强化服务重点群体。真情关爱留守学生,组织少先队辅导员教师、少工委专家组成员等,以留守学生之家、儿童家园、社区活动阵地为依托,针对少年儿童开展学业辅导、亲情陪护等关爱服务,讲授安全、自护和健康、卫生相关知识,提高留守学生维权意识和自护能力。倾情救助困难少儿,开展“少先队送温暖活动”帮助贫困地区少年儿童树立对生活和未来的信心,防止自暴自弃步入歧途。积极帮助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建立心理咨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建谈心站、咨询中心,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开展电话解答和上门看望服务,及时挽救。

三、夯实基础,建立平安行动长效机制

少年儿童平安行动,关系到少年儿童的切身利益、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需要长抓不懈。省少工委从人员队伍、阵地建设、理论研究三个方面着手,强化工作保障,不断建立少年儿童平安行动长效机制。

一是壮大工作队伍。鼓励更多关心少年儿童安全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士加入到志愿辅导员队伍中来,不断壮大工作队伍。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不断发挥少工委专家组在推进少年儿童安全教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校外法制辅导员,邀请法院、交警、消防、铁路等单位人员,开展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教育讲座,对师生普及法律常识。学校设置心理健康辅导教师,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变化,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心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学生问题行为背后的心理问题,及时化解学生心理发展中的矛盾与冲突,举办心理讲座,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