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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监管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12 16:35:43

企业税务监管

企业税务监管第1篇

关键词:税源管理;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税源信息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确立后,要求税务部门做到税前监控、税中征收、税后稽查。经过几年的运行,实践证明,税源管理尤为重要。只有抓住税源,税源才能稳定,税收收入才会增长。这几年,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快、力度大,原有的许多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或破产拍卖,转为个体工商户,税源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源监控、培植、预测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一、当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转制过程中税务部门介入不够,导致税款流失。目前,体制改革,企业转制,使原国有企业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小,股份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大,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多困难。在对破产倒闭管户实行清算过程中,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接受清算并清缴欠税后办理注销登记,但也有少数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后找不到法人或其他代表人,既不申报,也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导致部分税款流失。对于改组的企业,则由于税务部门介入不够或完全不能介入,原企业所欠税款无人承担,成为死欠,而税务部门在这方面却又显得无能为力。还有某些企业不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结清和发票缴销手续,导致更大的税收流失。

(二)税务机关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运用不合理,导致税收征管职能弱化。由于内部分工管理不够统一和规范,使得本应协调一致的工作时有脱节。主要是某些基层征收单位,虽成立了专门的税源管理科,配备了专职人员,但是就户籍管理来说,税政管理科也有专门人员负责,这样就造成了人员浪费,且责任不明确。

(三)税务机关内部某些工作人员对税源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导致税源管理流于形式。尤其是对重点税源的掌握与管理,通常分析比较肤浅被动,说明不了深层问题,没有给予重点税源足够的支持,导致税源流失。再者,从重点税源企业的特点来看,由于企业规模大,分支机构多,核算头绪多,纳税环节多,如果监管不力,极易发生偷税与逃税行为。事实上,前些年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只是表面上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款实现和缴纳情况,实行的是粗放型控管,横管不到边,纵管不到底,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控管,重点企业税收流失严重。对于某些地区来说,其支柱税源也没有被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水平不高,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就目前来说,尽管在微机化管理方面做了巨大努力,前进了一大步,在某些地区,税收征管方面的大软件已经开始运行了,但是此类软件通常都存在着问题,在运用时常造成错误,因此有时不得不另外搞一些人工处理程序,不仅增大了工作量,更增加了工作难度。而且如果不及时纠正错误,会带来更多的错误,最终导致整个计算机系统失灵和不连贯。而税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普遍较低,不能将计算机做为管理税源的有力工具,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二、加强税源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税务部门应在改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介入企业,摸清税源底数。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有对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虽然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阻力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但作为税务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针对当前现状,税务部门应和当地体制改革办公室、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联系制度,做好企业转制前的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清缴入库,防止税款流失;同时对转制后的企业进行跟踪调查,从新企业的办证户籍管理一直到税源的预测、监控,真正起到税前监控和税源培植的作用,保证税源的稳定增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认定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或者在必要时,派税务稽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征收部门的外勤人员对转制后的企业要做到腿勤、嘴勤。要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动资金的投入及存货状况。转制后的企业看上去没有原有的国有企业庞大,其实不然。原国有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转制后的企业包袱轻、资金充足,上马的项目新,有潜力、有后劲,运行效率高,生产规模和销售情况较好。如果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到位,税收收入就会增加。

(二)重新划分机构职能,建立和规范税源监控体系,是巩固和完善新的征管模式的必然选择。为真正体现“管为基础,从源头上控制”的原则,税务部门应明确税源监控主要在于真正落实“管事”的问题,做到“管事”专门化,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流程衔接,监督考核到位。具体做法如下:

1.建立事前税源监控体系

税源监控不能坐等纳税申报,要变被动为主动,跳出办税服务厅这个范围监控税源。

(1)设立税收公共关系机构(岗位),延伸税收服务,分类指导办税。

税收服务工作具体,纳税人掌握的税收信息充分,主动申报纳税面就宽,申报质量就高,税源主渠道就通畅。

(2)实行专业化日常稽查,充分发挥监控税源的主力作用。

日常稽查组织和办税服务厅通常是在一个行政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协调之下,具有征管信息来源充沛,打击偷逃骗税及时主动,对属地范围熟悉等优势,所以应该充分发挥日常稽查对税源监控的主力作用。实行专业化日常稽查,则是发挥其职能作用最好的行政管理措施。一是设立纳税人户籍稽查岗。尽量管住所有的纳税人和尽量减少非正常失踪户,实行税源户管专业化。二是分行业设立稽查岗。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体系日益完善,跨国跨区经营、财务管理信息化、关联交易、电子商务等经营、结算方式日新月异,传统税务稽查赖以为凭的书面账簿越来越多地被电子信息所取代,而且其真实性越来越容易受到交易方式、管理方式、结算方式的影响,税务稽查面临严峻挑战。作为应对措施,对税务稽查进行针对性的岗位设置十分必要。即在工商业稽查岗之外,设立网络稽查、关联调查等岗位,充实专门人才,探索税务稽查新手段、新技术。2.规范事中和事后税源监控体系

税源数据借助纳税申报资料进入征管各环节后,各环节之间应该环环相扣,彼此制约,协调运转。只有规范事中和事后税源监控体系,才能强化纳税评估、税务执行职能。规范处于不同征管环节的业务动作,同时辅以完善的税收征管软件,可以实现税源的适时监控。

企业税务监管第2篇

关键词:金融企业;会计;监督

一、金融企业内部监督及内部控制的目标

1、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是现代金融企业会计监督及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这三个性质是金融企业的经营原则,之所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会计监督和其内部控制的原因就是要促进这三个性质的实现。

2、现代金融企业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的具体目标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由于金融企业的各项决策取决于各种会计信息的分析和判断,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将最终决定各项决策的对与错。

3、对国家法律、制度、法规要严格遵守,并依法从事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这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目标的前提。

二、金融企业内部税务会计的特征

1、税法制约下企业税务会计的操作

由于受到税收规定的制约,企业税务会计一定要严格根据税务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来操作,不可以随意更改或者选择。比如:企业的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固定资产折旧上,可以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工作量法、年限总法、平均年限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选择一种运用;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中选择合适的方法运用。

2、企业税务会计合理税收筹划

企业税务会计的核心是税务会计把税收工作独立到一个完整的体系的同时,还可以更好地进行税务筹划。这也是税务会计最突出的特征。税收筹划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之内,对经营、筹资和投资活动的事进行筹划和安排,以可能取得节税收益等活动。企业税务会计对税务资金运动反映和监督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说服因素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

3、企业履行税收义务的反映和监督工具是企业税务会计

会计学科中的一个分支,即企业税务会计,其具有相对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它可以对企业货币表现出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并对其进行全面、系统地反映和监督。由于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和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不同,所以他们的计算口径和处理方法也存在很大的差异。针对此问题,企业税务会计拥有一套独特地处理准则,即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确保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可以使应纳税金及时、全额地解缴,以防止纳税人进行逃税、偷税、骗税和欠税等问题的出现,保证企业完整、认真、正确地履行他们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

三、金融企业税务管理对税务稽查的工作处理

(一)企业税务管理与税务稽查之间存在的问题

1、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业务脱节问题

税务管理与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业务上有衔接,工作上要配合。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稽查部门传递稽查案源,通报管理信息,使稽查部门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税收实现及税款缴纳情况,以便稽查部门有目的的组织检查,有力地打击涉税犯罪行为;稽查部门应及时向管理部门通报检查信息,使管理部门了解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有效地遏制纳税人的违法、违章行为,促进依法治税,真正发挥税务稽查“惩处税务违法,追缴流失税收,维护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的作用。但就目前情况来看,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信息不畅、配合不力、业务脱节问题比较严重。

2、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税收争夺问题

管理部门有税收任务,稽查部门有稽查任务,一旦管理部门税收任务的“蓄水池”被稽查部门查到,管理部门想收,稽查部门也要收,双方为任务而争执不休,互不相让。比如一些管理部门将其管辖企业发生的“发出商品”业务实现的税金作为税收任务的“蓄水池”,任务紧时让企业作销售补缴税款,任务不紧便让企业为其严加看管,待稽查部门检查时匆匆忙忙让企业按正常税款清缴入库。

(二)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1、严格税收执法,规范征管行为

结合目前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情况和成功经验,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各个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促进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规范管理部门的征管行为和稽查部门的执法行为。

2、加强监督制约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要通过案件的检查,监督管理部门的税收征管质量,对管理部门税收征收管理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要查明原因,划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给以追究;监察部门、法制部门、管理部门要联合组建案件检查复审组,对稽查部门的稽查执法权实施有效的监督。

3、促进协调配合

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凡稽查局检查的业户,管理部门除日常管理外,不得介入;稽查部门确定的稽查计划,要按规定期限传送到管理部门;稽查部门检查案件要实行限时结案制度,检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市局征收管理科或县(市)局综合管理科通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科、县(市)局综合管理科反馈整改措施。市局征收管理科、县(市)局综合管理科要定期检查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协调配合情况,对不按规定协调配合的,直接追究其责任人。

四、金融企业税务中税务会计师工作的作用及意义

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岗位作为金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税务会计师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税务会计师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税务会计师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税务会计师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l]张永忠.枕收筹划的一般方法[J].社科纵枕,2003,(1).

企业税务监管第3篇

【关键词】大企业税收 管理 信息沟通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专门设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旨在通过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实现规避税收流失的风险。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置了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而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08年设置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随着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专门机构的逐步到位,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进入实践探索的关键时期。

一、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税务部门对大企业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收管理机构与企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

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都对大企业税收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是我国目前各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管理缺少交流,使得跨地区或跨国的大企业的税收征管处于一种割裂的管理状态。目前,我国大企业跨地区经营已是常态,而我国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管理却处于割裂的状态,使得税务机关的管理无法适应大企业发展状态。

(二)征纳信息沟通不畅通

对于大企业的管理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企业信息资源的掌握,虽然《征管法》中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遇到一些困难,有些大企业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籍口,对税务机关需要掌握的信息不予提供,或经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滞后和不完整的提供,信息的及时性难以保证。企业的所有核算单位并非都在一个税务部门管理,无法掌握整个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的全貌。大企业的信息科技手段比较发达,所用财务软件是自行开发设计的,税收管理员难以对这些财务软件的功能进行深入了解,从而不能做到有效的监管。而且,基层税务部门涉及的大多数是分支机构,对于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信息掌握起来更有一定难度,这给日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大困难。

(三)税源分析方法欠佳

目前大企业的税源预测方法与对所有企业的分析预测一样,大都沿用“基数法”,这种相对静态的分析预测方法,未能准确预测经济背景、市场营销、企业内部管理等因素的影响,与处于动态变化的大企业税源发展变化态势不相适应。同时,目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较有参考意义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对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有较为详尽的介绍,但具体各行业、各税的评估指标体系及其预警值尚需各地自行设定。在没有可借鉴经验的前提下,基层部门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指标体系,大多凭经验或根据较常见的勾稽关系进行比对,未能实现纳税评估的专业化、系统化操作。这不仅是方法本身的问题,也是大企业税收管理机制的问题。

二、加强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刚建立,机构刚刚运作,人员刚到位,相关的大企业税收管理规章制度正在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正在不断健全的过程中,为此,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意见。

(一)建立相应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

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地域状况看,一般东部沿海地区的生产性大企业较多,北京、上海等城市各类经济实体总部云集,但各省也都拥有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因此根据我国各地区大企业分布状况,可考虑采用国际上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第二种类型。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在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评估、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与审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各省设立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还没有充分发挥效能。我们建议,各省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应该直接对辖区各类大企业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监管,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还应根据所辖市的具体情况再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延伸管理。

(二)疏通税源信息渠道

税源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大企业税源管理的重要突破口,它是分税种管理的起点,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与税收征管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数据、文字、图形等,并对信息进行初步加工、整理、筛选,为税源监控和分析提供依据。应立足于开展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需要,全面采集涉及企业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关联交易、物流、资金流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要拓宽采集渠道,建立与审计、工商、海关、银行、证监会、技术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制度,利用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资源,包括注册登记、资格认证、资金流向、关联票证等信息,丰富税源管理信息库,真正做的资源共享、高效利用为全面动态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要建立与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增进理解,加强联系,保证信息的畅通。

(三)强化税源监控管理

现代税源监控管理必须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以现代技术手段为支撑,以信息管理为主、事务管理为辅、形成科学严密、信息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税源管理体系。鉴于大企业组织机构庞大、经营领域广泛、关联交易频繁、内部结算复杂,税源管理难度较大的特点,要进一步完善现行重点税源监控分析管理体系,改变常规的按行业、分散监控管理方式,建立大企业专业化信息管理监控平台,其中包括对大企业组织机构、关联企业的基础资料库、申报资料库、外部信息资料库等,建立大企业分行业经济税源分析模型,强化对大企业税源、税基的综合分析,特别是要对企业内部的产业链全面实施监控,在对大企业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上,特别是对于辖区内的超大型企业可采取驻厂税收管理的方法对其实施全方位直接化的税源监控管理,从而掌握税源管理主动权,防止涉税问题发生。

参考文献:

[1]姜跃生。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几个问题。涉外税务。2010年第3期

[2]吴国平。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国际实践及启示。税务研究,2010年第2期

企业税务监管第4篇

关键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保税监管;对外贸易;贸易便利化

随着加工贸易的产生和不断发展,我国保税监管业务逐渐发展并完善起来。近些年来,国家为了支持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发展,相继在北海、钦州、凭祥、南宁设立了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的设立促进了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外贸的发展。但是,由于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外贸底子薄、基础差,国家大力提供的保税监管政策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作者在分析北部湾(广西)经济区保税监管方面的政策支持、存在的问题后,为保税监管更好地服务地方外贸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

1 北部湾(广西)经济区保税监管方面的政策支持

《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在鼓励外来投资、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发展、促进通关便利化等方面明确了北部湾(广西)经济区保税监管方面的政策支持。

1.1 鼓励外来投资

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支持企业进入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北海出口加工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发展,实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土地使用、税收、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1.2 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发展

外贸发展资金重点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对新设立在经济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加工贸易出口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凡在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治区商务部门负责。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取消纸本手册,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出口企业发展国际商标品牌,对出口龙头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驰名商标或认定为著名商标。

1.3 促进通关便利化

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子口岸建设,促进通关信息共享和大通关制度建设。实行“全天候、无假日”值班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监管模式,建立和推广信誉审单,实施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之间“一次申报,一次查验”快速直通模式,全面推广预审价、预归类、联网报关、网上支付制度。将重点项目、重点发展企业纳入“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对有特殊需求的企业及进出口货物实行上门监管、区外监管等便利措施。对AA类企业实施担保验放、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等便捷通关措施。实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对年进口总额150万美元以上的诚信管理A类企业和分类管理一类企业实施直通放行的便捷检验检疫通关措施。

2 北部湾(广西)经济区保税监管存在的问题

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保税监管从属于国家保税监管体系,伴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而迅猛发展;但由于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开放开发时间还短,国家提供的许多政策和设施还没有充分利用,保税监管方面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多种因素导致经济区内的保税监管贸易额小,总体的外贸发展水平低。

2.1 北部湾(广西)经济区保税监管尚未实现全程信息化管理

按照世界海关组织(WCO)《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要求,要实现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除了成员海关之间以及海关与商界之间需要建立合作网络以外,贸易供应链的各方也要建立合作网络,这样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共享和方便快捷,让贸易各方当事人更加容易掌握货物所处的供应链环节,如图1所示。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内的保税监管在“圈养型”的特殊监管区域如北海出口加工区、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区域基本建立合作网络,但是只有保税加工监管业务,诸如企业备案、料件进口、成品出口、保税业务核销等业务环节与海关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账册或电子化手册,而经济区内的各保税监管区域之间以及区域内的保税加工企业和保税物流企业之间的联系还没有建立合作网络;除此之外,“放养型”保税监管业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更低。经济区内目前保税监管合作网络关系如图2、图3所示,要求达到的合作网络关系如图4、图5所示。

图1 WCO《框架》下要求的合作网络关系示意图

图2 目前“圈养型”保税监管合作网络关系示意图

图3 目前“放养型”保税监管合作网络关系示意图

图4 拟建成的“圈养型”保税监管合作网络关系示意图

图5 拟建成的“放养型”保税监管合作网络关系示意图

2.2 北部湾(广西)经济区保税监管模式多样、功能各异容易造成监管混乱

北部湾(广西)经济区保税监管模式有仓库级别、中心级别和区域级别三种,具体称谓、功能和业务详见表1。从表1可见,海关在不同的监管模式之间设置了不同的业务和功能,有些监管模式的业务和功能一样但叫法不同,有些监管模式的业务和功能是重复叠加的。从企业层面上看,这么多监管模式,业务和功能不同,企业准入条件、设立条件各异,享受的政策待遇也不同,这种情况不仅增加企业熟练各项业务的精力和成本,而且会增加海关的监管难度,容易造成管理混乱;企业办事的熟练程度和办事效率直接影响海关的工作效率,进一步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通关速度。

企业税务监管第5篇

一、商贸企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一)企业内部管理较为混乱由于静海县商贸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型企业,且多为个体民营性质,依法纳税意识相对淡薄,存在人员少、资金少、货物少和经营、存货场地不完备现象,缺乏健全的经营销售、结算核算、保管供应等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货物出入库手续不健全,资金往来凭证不齐全,相关资料保管不完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风险,增加了税收监控的难度。

(二)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一是资金、银行票据管理混乱。现金、承兑汇票的管理使用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操作,利用个人银行卡结算现象比较普遍,税务部门对企业资金流量和流向难以有效监控。二是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编制混乱。商贸企业会计兼职现象普遍,设置账簿、科目和编制记账凭证不规范,对列入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把关不严格、审核不细致,违反规定列支问题突出,当期损益核算不准确、不真实。三是往来账目核算混乱。部分商贸企业在登记账簿时,不按会计制度要求使用管理,且往来发生额和余额较大。

(三)纳税申报真实度较低在当前一些企业存在销售货物不记账、收入不申报、搞账外循环问题的同时,部分商贸企业把税务部门测定的最低税负预警值作为核算、缴纳税款的上限,弄虚作假,瞒报收入,企业缴纳税款不能反映真实经营状况。(四)存在发票虚开代开的隐患在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以现金购买商品交易,并很少索要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的情况下,商贸企业不但有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同时造成了进项税款的留抵。而许多进货无票的商贸企业急需取得发票抵扣税款,这些都为虚开、代开发票提供了一定市场。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加强了商贸企业用票资格认定和管理,防伪税控系统基本遏制了“假票虚开”行为,“真票虚开”成为一种新的偷税手段。

二、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监控的建议及措施

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监控、防范税收风险应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和涉税行为入手,督促企业合法经营、真实核算、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发挥税务监督职能,规范企业会计管理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税务稽查和强化日常管理、重点监控等手段方式,督促商贸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会计核算和各类凭证的规范管理。一是对未建立《库存商品明细账》、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的规定,建立《库存商品明细账》,分品目、规格、价格核算库存商品。二是加强企业商品出入库管理,要求企业出入库相关单据以及提货单、过磅单等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单据必须序时编号,按照会计凭证管理备查。同时对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企业,要求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到税务机关备案。三是加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申报质量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资产类往来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在负债类资产类往来户中填列,负债类往来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在资产类往来户中填列”的原则进行填报,防止企业故意虚减资产骗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

(二)加强企业资金监控,防范资金账外循环

1.督促企业规范现金核算。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银行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现金管理,对收到的现金应开具收据并按期存入银行,不能坐收坐支,将现金收据和现金缴存进账单作为原始凭证,严禁通过个人银行卡收款的行为,以保证现金流入的真实性。现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规定支付范围进行,对于用现金对外支付必须以对方开具的收据和银行取现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以证明现金流出的真实性。

2.督促企业加强票据核算。对于企业收到和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必须通过“应收票据”账户核算,并附收据及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同时按规定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账,逐票进行登记备查。处置(到期承兑、银行贴现和背书转让)时应在备查账中逐笔注销,以便如实反映企业应收票据的交易量和交易的真实性。对于企业倒承兑而赚取的差价,应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

(三)坚持全方位税源监控,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1.在日常税源管理中,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增值税各种抵扣凭证,凡发现未按规定填写、取得的抵扣凭证,一律不予抵扣。一是通过“一窗式”管理进行“票表稽核”,发现比对不符的,移交纳税评估管理岗位人员,由他们根据日常掌握的企业经营情况,查出比对不符的原因,再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二是加大税负率的监控力度,对行业税负率、利润率进行全面测算,制定参考性行业利润率和最低税负率,作为纳税评估的参考指标,对偏离参考指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坚持企业税负和收入双向控管,转变税源管理中就税负论税负的管理思路,完善核查、评估、监控指标体系。建立从源头开始的全方位税源监控、税源管理体系,实现对企业涉税行为全面控制,通过有效控管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增长,改变目前只是单一按照税负预警值监控、分析增值税的倾向,努力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

3.完善税源监控联动机制。按照“四位一体”管理机制要求,加强日常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对无正当理由,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长期低于全市行业平均税负,或“长亏不倒”、资金往来异常等疑点企业,要通过各部门联动,采取重点评估、移交稽查、停供发票等措施,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

(四)强化税源日常管理,提高监控工作质量

1.严把“认定关”。严把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入口”,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场地、人员、资金、设备、证照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必要条件,通过严格认定,防止“三无”和“空壳”企业出现。

2.严把“进项关”。加大商贸企业抵扣凭证认证核查力度,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重点检查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三者在方向、名称、金额方面是否完全一致,否则转稽查部门处理。

企业税务监管第6篇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确立后,要求税务部门做到税前监控、税中征收、税后稽查。经过几年的运行,实践证明,税源管理尤为重要。只有抓住税源,税源才能稳定,税收收入才会增长。这几年,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快、力度大,原有的许多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或破产拍卖,转为个体工商户,税源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源监控、培植、预测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一、当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转制过程中税务部门介入不够,导致税款流失。目前,体制改革,企业转制,使原国有企业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小,股份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大,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多困难。在对破产倒闭管户实行清算过程中,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接受清算并清缴欠税后办理注销登记,但也有少数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后找不到法人或其他代表人,既不申报,也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导致部分税款流失。对于改组的企业,则由于税务部门介入不够或完全不能介入,原企业所欠税款无人承担,成为死欠,而税务部门在这方面却又显得无能为力。还有某些企业不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结清和发票缴销手续,导致更大的税收流失。

(二)税务机关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运用不合理,导致税收征管职能弱化。由于内部分工管理不够统一和规范,使得本应协调一致的工作时有脱节。主要是某些基层征收单位,虽成立了专门的税源管理科,配备了专职人员,但是就户籍管理来说,税政管理科也有专门人员负责,这样就造成了人员浪费,且责任不明确。

(三)税务机关内部某些工作人员对税源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导致税源管理流于形式。尤其是对重点税源的掌握与管理,通常分析比较肤浅被动,说明不了深层问题,没有给予重点税源足够的支持,导致税源流失。再者,从重点税源企业的特点来看,由于企业规模大,分支机构多,核算头绪多,纳税环节多,如果监管不力,极易发生偷税与逃税行为。事实上,前些年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只是表面上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款实现和缴纳情况,实行的是粗放型控管,横管不到边,纵管不到底,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控管,重点企业税收流失严重。对于某些地区来说,其支柱税源也没有被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水平不高,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就目前来说,尽管在微机化管理方面做了巨大努力,前进了一大步,在某些地区,税收征管方面的大软件已经开始运行了,但是此类软件通常都存在着问题,在运用时常造成错误,因此有时不得不另外搞一些人工处理程序,不仅增大了工作量,更增加了工作难度。而且如果不及时纠正错误,会带来更多的错误,最终导致整个计算机系统失灵和不连贯。而税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普遍较低,不能将计算机做为管理税源的有力工具,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二、加强税源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税务部门应在改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介入企业,摸清税源底数。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有对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虽然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阻力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但作为税务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针对当前现状,税务部门应和当地体制改革办公室、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联系制度,做好企业转制前的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清缴入库,防止税款流失;同时对转制后的企业进行跟踪调查,从新企业的办证户籍管理一直到税源的预测、监控,真正起到税前监控和税源培植的作用,保证税源的稳定增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认定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或者在必要时,派税务稽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征收部门的外勤人员对转制后的企业要做到腿勤、嘴勤。要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动资金的投入及存货状况。转制后的企业看上去没有原有的国有企业庞大,其实不然。原国有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转制后的企业包袱轻、资金充足,上马的项目新,有潜力、有后劲,运行效率高,生产规模和销售情况较好。如果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到位,税收收入就会增加。

(二)重新划分机构职能,建立和规范税源监控体系,是巩固和完善新的征管模式的必然选择。为真正体现“管为基础,从源头上控制”的原则,税务部门应明确税源监控主要在于真正落实“管事”的问题,做到“管事”专门化,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流程衔接,监督考核到位。具体做法如下:

1.建立事前税源监控体系

税源监控不能坐等纳税申报,要变被动为主动,跳出办税服务厅这个范围监控税源。

(1)设立税收公共关系机构(岗位),延伸税收服务,分类指导办税。

税收服务工作具体,纳税人掌握的税收信息充分,主动申报纳税面就宽,申报质量就高,税源主渠道就通畅。

(2)实行专业化日常稽查,充分发挥监控税源的主力作用。

日常稽查组织和办税服务厅通常是在一个行政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协调之下,具有征管信息来源充沛,打击偷逃骗税及时主动,对属地范围熟悉等优势,所以应该充分发挥日常稽查对税源监控的主力作用。实行专业化日常稽查,则是发挥其职能作用最好的 行政管理措施。一是设立纳税人户籍稽查岗。尽量管住所有的纳税人和尽量减少非正常失踪户,实行税源户管专业化。二是分行业设立稽查岗。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体系日益完善,跨国跨区经营、财务管理信息化、关联交易、电子商务等经营、结算方式日新月异,传统税务稽查赖以为凭的书面账簿越来越多地被电子信息所取代,而且其真实性越来越容易受到交易方式、管理方式、结算方式的影响,税务稽查面临严峻挑战。作为应对措施,对税务稽查进行针对性的岗位设置十分必要。即在工商业稽查岗之外,设立网络稽查、关联调查等岗位,充实专门人才,探索税务稽查新手段、新技术。

2.规范事中和事后税源监控体系

税源数据借助纳税申报资料进入征管各环节后,各环节之间应该环环相扣,彼此制约,协调运转。只有规范事中和事后税源监控体系,才能强化纳税评估、税务执行职能。规范处于不同征管环节的业务动作,同时辅以完善的税收征管软件,可以实现税源的适时监控。

(三)发挥纳税评估作用,搞好重点税源监控,通过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带动一般税源的管理。通过实践可以发现,管好了重点税源企业,也就牵住了税收任务的“牛鼻子”,抓住了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因此,要把主要税源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对其实施全面监控。

新的征管模式建立后,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由于缺少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的监控管理主要依靠稽查对大中型企业的管理,不能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造成监控效率低,质量差,监控管理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加上实行新税制后,有些重点税源企业的财会人员对现行税收政策理解不深,使各项税收法规不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通过纳税评估,可以促使企业财会人员全面掌握税收法规,

正确核算税金,从而减少税款流失。把重点税源评估管理落到实处,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考核,搞好日常评估监控,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可以根据各地重点税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目标。围绕这些目标,专门制定些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未达目标扣分制度,与个人工资系数、奖金发放挂钩。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定人、定户、定时间、定指标、定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评估指标和质量要求的,按责任追究到人。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调动税务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坚持评估工作的经常性,对重点税源实现“即时监控”。鉴于有的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对评估调增的税款又在其他环节进行调减影响评估效果的状况,可以把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周期适度缩短,达到“即时监控”的目的。同时,可以专门设立重点税源评估执行岗位,形成严密的监控网络,还可以设置《重点税源评估情况一览表》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定期召开重点税源分析会,各岗位汇报交流对重点税源评估情况,总结经验,分析成因,有针对性地改进评估措施,提高对重点税源评估的效果和监控力度。

3.实行驻厂管理,深化对重点企业的评估监管。针对大企业分支机构多、纳税环节多、核算头绪多、控管不深不细的状况,应深入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企业真正“家底”,并通过对各项会计指标进行评析,找出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症结。促进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纳税行为实现规范化、程序化。

4.坚持评估与服务并举,创造良好的评估工作环境。在评估过程中,应帮助企业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利用税务部门接触面广,信息灵的特点,积极为企业提供经营信息及合理化建议。也可利用税务部门的信誉,积极为企业融通资金,帮助企业催收货款。还可为重点税源企业专门设置税务咨询机构,随时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以良好的服务赢得纳税人对评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评估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达到培养、扩大税源的目的。

通过对重点税源的纳税评估,可以督促企业加强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理顺各层次的纳税环节,纠正某些纳税违规行为,使企业从会计核算到纳税行为都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使各项税收规定在重点企业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也可以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提高对重点税源的监控能力。由于在评估中要掌握纳税人的资料,对企业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既掌握了重点税源企业的“家底”,又能够做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及时了解,迅速反映,对企业现有税源和今后的发展情况能够心中有数,为加强重点税源控管,进行税收决策,搞好税款调度,全面落实税收计划提供有力保证。最终实现通过对重点税源的评估,带动一般税源的管理。

(四)建设地方性税源,发展支柱性税源。建设地方性税源,应以市场作导向,以效益为前提,适应分税制和改革发展的要求,采取综合手段,建立起适合地方特色的、合理的税源体系。其主要方式有:

1.借助本地自然优势,培养地方固定收入财源,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附社会劳动力、技术和资金,促进资源开发的突破性发展,确保地方固定财源的快速发展。同时应该拓宽地方财源发展领域,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建设一批有前途、有活力的地方固定的收入来源。

2.建设效益性的地方支柱税源

地方税务部门在地方税源建设中应把效益性税源的建设作为重点,对本地区有代表性的税收来源企业的经济效益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挖潜改造,上档次,上质量,从效益上要税收收入。只有盘活现有的企业,地方经济才会稳步发展,才会保证税收来源的稳定性。

企业税务监管第7篇

摘 要:随着我国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断地分离,我国现行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将很难满足会计改革和税务改革的要求。本文在阐述税务会计信息披露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企业在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具体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法和建议,以期能够让企业在今后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上能获得一些参考。

关键词 :企业税务 会计信息披露 问题 建议

1、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概念

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指的是企业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与企业自身纳税相关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申报纳税的基本依据[1]。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且具有无偿性,因此,税务会计信息需要高度的统一和规范。

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即对一切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公开披露,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内项目和报表附注披露的内容,同时,还包括的相关信息。税务会计信息披露,能够使政府税务机关和企业股东及管理层以及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企业的税务信息,以便其进行监管或管理。政府和社会公众能够通过税务会计信息了解到企业的税务信息,从而明确企业在社会责任上的履行情况。另外,政府可以通过企业税务会计信息实现国家税收政策的改进和完善。不同企业的实力和税收成本应当成正比,做到税收上的公平,由于于企业更好的发展,市场经济秩序也将得到规范和完善。税务机关在企业上交通报的税务会计信息里能够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查看其纳税义务是否很好地履行到位,而不需要进行大量的查证,减少工作压力,也降低了政府成本。企业股东和管理层能够通过它直接查看企业纳税情况,方便对企业进行全方位掌控和管理。

2、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企业的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涵盖上已经较为全面,包括披露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等几个方面。然而,企业在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和内容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企业提供的信息与税务机关的需求不对等

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税务信息查证时,通常需要掌握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房产税等相关信息。而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其中的资产类科目通常都是按净值进行列报,然而负债类科目只能够反映总体的情况[2]。税务机关要想获得具体的税务信息,从这些披露的信息中很难进行信息提取和获悉。另外,税务机关通常还需要企业的货物和劳务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信息,而企业所提供的利润表,其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不但包含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以及花费的相应费用,同样还包含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与得失。因此,税务机关的相关税务信息需求同样得不到满足。此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附注虽然含括了一些跟税务相关的信息,可供税务机关查证,然而税务机关并不要求企业提供这一附注。再则,即便企业将附注提供给了税务机关,因其只是对税务信息的简单概括,并没有详细的信息,因此,还是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在税务信息上的相关需求。因此,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信息与税务机关的需求不对等,是目前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一大问题。

2.2 披露信息质量不高,形式单一

税务部门的职能原因,其在征收和管理以及查验上的职能分离,而企业的纳税申请表和其他纳税资料都由企业自身进行填写上交,因此造成企业披露的税务会计信息存在着准确性不高和质量不高的问题。企业在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时往往出现披露信息不完整和披露内容分散而不突出等问题。企业在认定增值税时,按照购货发票进行逐项认定,尽管能够保证税务信息的准确性,避免了企业偷漏税情况的出现,无形中却增加了企业会计部门的压力,工作量和工作成本增加[3]。同样,我国税收部门也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

另外,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信息披露时,往往只针对税务部门,只对其提供相应的企业税务信息,而对于社会公众,通常不会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开。这就使得社会公众无法获得相应信息,不能对企业进行监督,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也无法得到了解和明晰。

3、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方法和建议

3.1 选择性披露纳税申报表

企业需要对税务部门进行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其中包含大量的企业税务信息,以便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监管和查验。而要对社会公众进行披露,全面披露纳税信息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风险。因此,企业可以采用简化方式,运用简化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披露。这样不仅能够使得社会公众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了解企业的税务缴纳情况,从而督促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企业的简化纳税申报表由对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表简化而来,会计压力较小,企业在成本上的消耗也较小。这样一来,既保证了企业在社会公众的透明化,又保证了企业的信息安全。

3.2 加强企业会计管理上的监督

要想保证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符合税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要求,除了企业自身要保证税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还需要政府税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以及审计机构在通力合作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会计信息进行监管和审查。企业在自我要求和相关部门监管之下,才能在会计工作上做到规范,在交税纳税上能够严格履行其义务。具体来说,政府的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税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宣传力度,普及税务知识,让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其自身的义务,同时,对偷税漏税的企业进行严惩和通报。此外,政府财政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计年度审查制度,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管和审查,违反相关制度的进行查处。国家审计机构应严格审查企业的税务信息,保证其真实性,避免假账漏账情况的发生。

4、结语

税务会计信息披露不仅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企业进行监督,还能有利于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税务信息进行统筹监管,保证企业履行其纳税义务,还能帮助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税务情况,进行企业统筹管理。因此,企业应当做好税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使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王华明.试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信息的披露[J].税务研究.2009(11).

[2]武国辉.浅议税务会计信息披露[J].现代会计.2008(05).

作者简介:

企业税务监管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保税核查,加强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第三条保税核查由海关保税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保税核查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海关核查人员共同实施。

海关核查人员实施核查时,应当出示海关核查证。海关核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五条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被核查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被核查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六条被核查人应当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统一记账、分别核算。

被核查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规范的财务账簿、报表,记录保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保税货物的进出口、存储、转移、销售、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被核查人应当在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期限以及其后3年内保存上述资料。

第七条海关可以通过数据核实、单证检查、实物盘点、账物核对等形式对被核查人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根据被核查人提交的纸质单证和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书面核查。

第二章保税核查范围

第一节保税加工业务核查

第八条海关自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海关对保税加工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或者自实施联网监管的保税加工企业电子底账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其电子底账核销周期核销结束之日止,可以对保税加工货物以及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

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保税加工企业的厂房、仓库和主要生产设备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

(二)保税加工企业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三)保税加工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四)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的,是否符合海关对深加工结转或者外发加工条件和生产能力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一)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等情况;

(二)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单耗情况;

(三)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内销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情况;

(四)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深加工结转以及外发加工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

(五)保税加工企业申请放弃的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

(六)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受灾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破损程度以及价值认定等情况;

(七)保税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第二节保税物流业务核查

第十一条海关自保税物流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起至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止,可以对保税物流货物以及相关保税物流企业开展核查。

第十二条海关对保税物流企业进行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保税物流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

(二)保税物流企业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三)保税物流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三条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一)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库存、转移、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

(二)保税物流货物的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情况;

(三)保税物流企业内销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情况;

(四)保税物流企业申请放弃的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

(五)保税物流企业申报的受灾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破损程度以及价值认定等情况。

第三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

第十四条海关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其经营期限结束之日止,可以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管理和经营情况开展核查。

第十五条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核查的,应当核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隔离设施、监视监控设施情况;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人员居住和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情况;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建立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情况;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被核查人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情况;

(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营企业设置账簿、报表情况。

第十六条海关应当对保税监管场所开展下列核查:

(一)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是否专库专用;

(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内被核查人是否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

(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是否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

第三章保税核查程序

第一节核查准备

第十七条海关实施核查前,应当根据保税企业、保税货物进出口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情况,确定被核查人,编制海关核查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海关实施核查前,应当通知被核查人。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径行核查。

第十九条被核查人提供经海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

第二节核查实施

第二十条海关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核查人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账册、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简称账簿、单证);

(二)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保税业务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核查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海关实施保税核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海关保税核查需要的有关账簿、单证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海关查阅、复制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核查时,被核查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被核查人委托其他机构、人员记账的,被委托人应当与被核查人共同配合海关查阅有关会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海关在核查过程中提取的有关资料、数据等,应当交由被核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海关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制《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见附件1)并签名。

实地核查的,《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还应当交由被核查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海关核查人员应当在《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上注明。

第三节核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核查结束后,海关应当对《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归档或者建立电子档案备查。

第二十五条海关应当在保税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保税核查结论,并告知被核查人。

发现保税核查结论有错误的,海关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并填制《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见附件2)书面告知被核查人:

(一)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保税企业,是指经海关备案注册登记,按照保税政策,依法从事保税加工业务、保税物流业务或者经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企业。

保税加工业务,是指经海关批准,对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或者其他监管方式进出口的保税货物进行研发、加工、装配、制造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生产性经营行为。

保税物流业务,是指经海关批准,将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或者已办结出口手续的货物在境内流转的服务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