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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条件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12 16:35:37

养老护理条件

养老护理条件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民政厅《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出资开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根据当前我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规模,为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将社会办养老机构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床位数20张以上,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称为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人护养院、养护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下同);二类是由一家社会办养老机构负责,联合若干家小型养老机构组成的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其名称原则上与一类相同。小型养老机构为连锁机构的分支,不具有法人资格;三类是床位数不足20张,且未加入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只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称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和《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老年公寓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对社区养老服务点的优惠政策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各区、县(市)应通过政府投资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等方式,至少建设一所100张床位以上的老年人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第七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受民政部门委托,社会福利协会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设置

第八条老年公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发展需要;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住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属于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

(三)服务场所应方便老年人出入,楼层限于一至三楼,对有电梯的楼房可以适当放宽楼层限制;

(四)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使用旧有建筑的,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应有计划进行改建;

(五)设有厨房、厕所、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以及公共活动空间,厨房应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备,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备应急灯和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并定期组织住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七)有提供生活、文体娱乐、医疗康复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九条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各成员单位在自愿前提下联合;

(二)连锁机构的管理者为注册登记的老年公寓;

(三)连锁机构的管理者拥有必要的资金,按照连锁机构的床位数计算,资金不少于2000元/床;

(四)连锁机构的管理者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完备的连锁机构管理制度;

(五)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

(六)每个成员单位服务场所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的床位数不超过20张;

(七)各成员单位的服务场所及消防、卫生等条件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社区养老服务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有方便老年人出入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环境整洁卫生,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配备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

第三章审批

第十一条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公寓的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老年公寓应当使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的行业标准名称,并按照登记机关名称管理规定进行冠名。

第十三条一个老年公寓(连锁机构除外)应在一处固定场所开办,如果在其他场所开设分支机构,需要另行申报。

第十四条申办人申请筹办老年公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拟办老年公寓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拟办老年公寓使用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区、县(市)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老年公寓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踏查,同意筹办的,发给申办人《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不同意筹办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六条申办人取得《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后,在二年有效期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有效期内工程没有竣工要求延期筹办的,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筹办的老年公寓具备开业条件,应向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三)服务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名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若开设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而本老年公寓无医疗执业资格,需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区、县(市)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老年公寓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九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为尽快提高小型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实现规范化管理,政府鼓励其自愿加入养老服务连锁组织,开办及享受政府资助金等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由连锁机构统一负责。

加入连锁的小型养老机构,由连锁机构负责到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发给《连锁服务分支机构备案回执》。

第二十一条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内部有关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分配以及管理服务等相关事项,由连锁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养老服务点的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一个社区养老服务点应在一处固定场所开办。

第二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点的名称由区域、识别和通用名称三部分组成,格式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二十五条申请开办社区养老服务点,到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养老服务点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简历;

(二)社区养老服务点设置报告(包括名称、房屋和日间照料床位设置情况及其他事项);

(三)服务人员名单和健康状况证明;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社区养老服务点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踏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社区养老服务点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四章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要与服务对象及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和各方自愿的原则,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老年人营养需求的膳食,保证饮食卫生;

(二)及时清扫房间,环境良好,空气清新,定期为老人洗澡、理发、换洗衣物和床上用品,保证老人个人卫生整洁干净;

(三)服务护理人员和住养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体检结果存档备查。如工作人员或住养人员患传染性疾病,应立即离岗或离院;

(四)配备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自觉主动接受民政、公安消防、卫生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社会办养老机构中的服务护理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老年公寓的管理工作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点的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

第三十二条社区养老服务点仅限于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不得扩大服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老年公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由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或授权委托社会福利协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进行,且年度内还要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每年7月15日—7月31日为老年公寓自检自查阶段,8月为区、县(市)民政部门检查阶段,9月为市民政部门核查阶段。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开办养老机构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每年7月对社区养老服务点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且年度内还要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其《社区养老服务点证书》。

第三十五条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得从事与养老事业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为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既不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又不加入养老服务连锁机构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认定为无证照经营,民政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取缔。

第五章监督和问责

养老护理条件第2篇

通过对前医后院模式的介绍与描述,我们设计出专门的调查表,针对居家式养老、独立养老院养老、前医后院养老等三种养老模式,对247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获得了令人满意的调查结果。

关键词:中国未来养老;养老院与医院

中图分类号: C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2-149-2

1 社会理论分析

1.1 中国老年人的生活现状

人到了65岁就进入了老年生活,但在我国大多数70岁左右的老人只要身体健康,他们不仅不需要年轻人照顾,相反还承担起了照看孙子,承担家务等一系列的体力工作,堪称一个劳动力。因此出现身体健康70岁以下的老人不会去养老院养老的问题。

1.2 什么样的老人需要到养老院养老

①子女不在身边的高龄老年人(空巢老人)。②孤寡老人(没有子女)。③老两口一方已故,身体有病的独居老人。④子女没有时间照看,身体不健康,生活自理有一定困难的老年人。可见,去养老院的老人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身体不是太好,生活自理有一定困难。

1.3 去养老院养老的老人有什么需求

①需要有基本的居住条件,一日三餐基本营养,生活照看和护理。②慢性疾病的用药方案制定和督促服药等。③定期疾病体检和制定治疗方案。④老人出现紧急情况下的住院治疗和生命抢救。

1.4 什么样的养老院能够迎合老人需求

①具备普通养老院基本条件。 ②具备医疗,护理和慢性病管理经验。传统的养老院只解决了老人吃住和生活上的照看,而没有解决老人慢性疾病和住院治疗的需求,而医疗服务恰恰是老人最最需要的服务。

2 前医后院的基本思路

将医院和养老院建在一起,开创居住生活和医疗服务双管齐下的养老院,一方面为老人提供基本的居住生活条件,同时也提供完善的医疗服务,同时满足老人养老居住和医疗保障的养老模式。

3 前医后院运作模式

3.1 医院

①医院对附近居民开放就诊,并通过对外营业获得一定的利益。②医院对养老院的老人提供慢性疾病治疗方案和住院治疗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治疗。

3.2 实体养老院

①有较安静的周边环境,卫生和舒适的居住条件,有一定的娱乐设施。②在医院指导下配备一定的护理人员,提供护理并指导和督促老人按时服药。

4 前医后院的养老模式的主要优势

4.1 老人的身心照顾方面

①对于一个有老年疾病的患者不能按时正确用药,只是依靠改善居住环境和改善饮食达到高质量养老那是不可想象的事情。②当老人在养老院病情反复或加重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就近在医院住院治疗和紧急抢救,无需将老人再送到其他医院就诊和治疗。

4.2 消费人群心理接受方面

解决老人的医疗和护理问题,尤其是老人慢性病管理问题,特色明显。解决了家属把身体不好的老人送到养老院的后顾之忧。

4.3 经济共同体方面

①因为医院是养老院的一部分,使得养老院的老人能享受到优质的廉价医疗服务(远低于大医院看病的费用),这样的养老院的竞争实力可想而知。

②医院对外营业不仅能够养活医院而且能够获利,医院对养老院的医疗服务同样可以获益,这样医院也能得到较好的发展。

5 前医后院与其他养老方式的对比与建模

5.1 建模思路

本文试图探讨前医后院养老模式相对其他养老方式受人们欢迎的程度,具体分为“居家(结合社区)养老、独立养老院养老、前医后院养老”三种模式。

设计问卷,对三种养老模式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若干项共同的评价指标,进行问卷调查,由被调查者打分,获得数据后,运用层次分析法建立综合评价模型,计算三种养老模式的得分,得分的高低即可表达三种模式的受欢迎程度。

5.2 调查问卷的设计

设计针对3种不同养老模式的调查问卷,分别从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安全需要、人际交往需要、经济性、社会效应等方面提出10项指标进行评价。

5.2.1 对三种养老模式进行介绍

居家(结合社区)养老模式:是指家庭成员在社区帮助下为在家里居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养老模式。

独立养老院养老模式:提供集中居住空间,满足老年人饮食、生活护理、简单娱乐需求的养老模式。

前医后院养老模式:将医院和养老院结合,集医疗、护理、康复和基础养老设施、生活照料程度于一体的养老模式。

5.2.2 评价打分表

对各项评价指标的重要程度给出分数,并对每种养老模式下该项评价指标的表现给出分数,打分范围:1―5分,1分最低,5分最高。

5.3 问卷调查数据统计

研究小组对247名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获得247份调查结果。问卷数据填写符合要求,数据有效。将10项评价指标重要程度的得分以及每种养老模式下,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求取平均值,得到表1。

5.4 综合评价模型的建立

5.4.1 符号和变量表示

10项评价指标重要程度的得分依次记为P1,P2,…,P10;每种养老模式下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记为S1,S2,…,S10;每项评价指标的权重记为q1,q2,…,q10;每种养老模式的综合得分记为ZS。

5.4.2 指标权重的确定

综合评价模型中最关键的是指标权重的确定。调查问卷中对每项评价指标的重要程度的打分,就是为了确定指标的相对权重。显然,重要程度分数高的指标,权重应该大。

为了将指标权重作归一化处理,用每项指标重要程度的得分除以指标重要程度的得分之和,得到指标权重,

5.4.3 综合得分的计算

对每种养老模式,用每项指标的权重乘以得分后再求和,计算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

5.5 综合评价结果及分析

运用所建模型,计算每项指标的权重,然后计算三种养老模式的综合得分,得到评价结果如表2所示。

从三种养老模式的综合得分来看,居家(结合社区)养老模式与独立养老院养老模式的综合得分相差不大,普遍偏低,表明当前我国社会常见的这两种养老模式在人们眼中的评价都不高,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也表明这两种养老模式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而前医后院养老模式在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和综合得分上均明显领先于另两种养老模式,表明前医后院养老模式结合了生活居住和医疗保障具有明显的优势,是未来理想的养老模式,值得认真探索和大力推广。

6 结论

中国目前各类型养老院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老百姓对目前的养老院并不认可,绝大多数养老院都没有配备专业的能够保证医疗和紧急情况抢救的医护人员和医疗条件。使更多的老人因为担心自己的老年病得不到及时的医疗帮助而不敢住养老院。

养老护理条件第3篇

关键词:农村;医养结合;养老模式

我国于2013年便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推动医养结合的发展,探索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合作的新模式。2015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健康是群众的基本需求,我们要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打造健康中国”。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推进“医养结合”也成为了两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一、河北省广平县“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探索

所谓“医养结合”是一种有病治病,无病疗养,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有机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通过医疗和养老的有机结合,让老年人健康养老安度晚年。农村老龄化时代的到来,使得农村养老问题变的越来越严峻,再加上农村多有子女外出打工,只剩下老人和孩子在家。这样的老年人在承担土地的耕种和家务劳动,还要帮忙照料隔代人。所以农村老人不仅不能安享晚年,甚至还要付出更多的劳动,这使得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雪上加霜。面对这样的困境,南阳堡村村医刘贵芳萌生了建立医养结合养老院的想法。她以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资源为依托,开创了结合医疗、养老、护理、康复、保健为一体的综合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探索出一条因地制宜的农村养老新模式。

(一)医养结合,让老人享受养老、医疗、护理三位一体式服务

刘贵芳千方百计的筹措资金,在乡镇卫生院旁边建立起了医养结合的养老院。入住医养结合养老院的老人除了能得到一般的生活照料外,还可以享受到以下三方面的优惠待遇。一是医疗服务,因为医养结合养老院建在镇卫生院旁边,一旦老人生病变可享受“零距离”就诊。所以与一般的养老院相比,医养结合养老院能提供专业的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尤其是对于那些患有慢性病、病情容易反复发作或者大病初愈的病人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护理服务。医养结合养老院的老人可以享受到卫生院的医护人员提供的专业护理。护士每天早晚两次查房,为老人测血压、量体温,及时掌握老人们的身体状况。此外夜间安排专人值班,定时进行查房,确保老人如有身体不适的情况可以及时发现及时接受治疗。三是医养互换,实现老人的医养无缝衔接。养老院会定期对老人进行体检,将老人的基本身体状况详细记录在案,方便后期的复查和治疗。当老人生病时,进入“医”的状态,由镇卫生院的医生和护士为其提供专业的医疗救治。当病情好转后,进入“养”的状态。真正实现了医养互换的无缝衔接,避免了老人在家庭、医院、养老院之间来回奔波,耽误最佳的治疗时机。

(二)科学管理,为老人提供细致周到的专业养老服务

一是区分管理。根据老人的生活状况、身体状况的不同,划分为五保区、特困区、托老区三个入住区域。五保区主要接纳民政部门安排的农村五保老人,特困区主要接纳经济条件比较差的特困户、低保户,托老区主要接纳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离职老人、空巢老人和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料的老人。二是设立专人看护模式。每天设立一名护士长、两名护士、两名护工值班的专人看护制度。护士长负责开晨会、查房、监督各区的护理、指挥及卫生工作。护士负责每天按时查房、分发药品、指导用药等护理工作。护工负责养老院各区的卫生,对老人的衣服和床上用品勤洗勤换,保证干净整洁。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帮助他们整理床铺,给他们洗脸、洗脚、剪指甲。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要负责给他们打水、送饭、喂水、喂饭,保证他们的生活得到妥当的照料。三是合理配餐,结合老人的生理特点、营养需求,合理的为老人配餐,合理的搭配蛋白质、蔬果、肉类,保证老人营养均衡。每周将菜谱公布上墙,接受监督,整体上提高老人的免疫力和抵抗力。

(三)低价养老,让农村老人住得起,住的好

养老机构之所以没有在农村普及,除了农村家庭养老的观念根深蒂固之外,经济条件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如果养老院收费过高,农村老人肯定是住不起的。医养结合养老院立足公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在维持养老院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尽可能低的减少养老费用,争取做到更多农村老人入住养老院。费用方面:一楼五保区的养老费用可由民政部门全额补贴,使五保老人生活需求得到基本保障。二楼特困区,主要采用补贴和缴费相结合的形式,低保户老人由县民政局每人每月提供不少于100元的生活补贴,其他的老人按照每月500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三楼的托老区,主要接收的是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老人。养老院根据他们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收取不同的养老费用,一般对于可以自理的老人收费为每月500元,跟别的养老院相比价格已经相当低廉了,但是医养结合养老院的服务却并没有打折。养老院不仅为老人们提供了舒适的生活环境,还开设有室、活动室等精神娱乐场所,有时还会举办一些比赛活动来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让老人住的舒心,玩的开心。

(四)亲情服务,让老人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老人们需要的不仅仅是生活上的照顾,还需要心灵上的慰藉。尤其是空巢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他们抗拒养老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不想去适应这个陌生的环境。而入住医养结合养老院的老人们最大的感触是这里给他们带来了“家”的感觉,很亲切,很轻松。医养结合养老院树立工作人员把每一位老人当做自己的家人的服务宗旨,注重精神服务,要时刻关心他们的心理波动。对于老人在生活上遇到的一些难题,要及时跟老人沟通,帮他们进行心理疏导,让老人享受到家的照顾和温暖。

二、启示

多种养老模式并存及共同发展是将来一个时期我国农村养老发展的大趋势。不断创新的养老模式正在迅速的得到推广,并在养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研究并推广农村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对促进农村多元化养老,缓解农村人口老龄化危机,建立最终的理想养老模式具有深远意义。广平县南阳堡村的案例,对新环境、新背景农村养老模式具有积极地参考价值,随着不断摸索,运营中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参考文献:

[1] 全球老龄办.《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014(2)

[2] 魏海兰.农村养老模式的现状与措施研究[J].产业观察,2015(7):212-213

[3] 邹纯青.新型城镇化之农村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探析[J].管理观察,2015(7):183

养老护理条件第4篇

论文关键词:居家养老 社会保障 社区 养护员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经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我国传统养老模式还存在许多不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机制颇为重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公园街道重视社会福利事业,积极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新途径,于2002年9月首创“居家养老院”,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中央电视台、香港凤凰卫视、纽约时报、读卖新闻等多家媒体相继报道了“居家养老院”的情况。

美国驻沈阳总领事、日本养老问题专家多次考察并给予高度评价,认为“中国人找到了一条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解决了一个世界难题。”民政部领导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新模式,具有创意的就业新形式。”

一、居家养老的概况

居家养老,不是指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而是特指与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紧密联系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即在城市的各个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人们可以向服务站申请医疗和家政服务,由服务站派人到家中提供有偿的各种长期服务的养老方式。大连的具体做法是:根据社区老人经济条件和养护员岗位的需求,分为A、B、c、D四个档次。A类:每户每月享受政府养护补贴300元,条件是户籍、居住在本地,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高龄(80岁左右)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的人);无子女享受低保的老人。B类:每户每月享受的政府养护补贴200元,条件是户籍、居住在本地,生活需要照料的男70岁、女65岁以上的老人;双亲老人家庭月收入1000元以内(含1000元)、单亲老人家庭月收入在600元以内(含6OO元)的;年龄在70岁以上的病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卧床不起、下肢瘫痪等重大疾病由医院出具证明),如其子女是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作为养护员选用,但必须经过街道、居委会人户调查,情况属实,由居委会张榜公布3天,如无异议,可享受政府补贴。C类:每户每月享受政府养护补贴100元,条件是在享受B类条件以外的社会老人生活需要照料的;夫妻一方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另一方是失业人员且同时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D类:居住在本地,经济条件较好,需要此项服务的自费老人。居家养老审批时间定在每月的10日前,由所在街道将申报者的户籍、工资、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各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套)报送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审批。

沙河口区中山公园街道现有六十岁以上老人9700多人,占辖区人口的12%,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600多人,孤寡老人近20户。通过调查发现,全街道共有47户特困老年家庭急需照顾,有的是孤老户,有的是子女下岗、失业无力赡养户。以前,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经常在生活上给予他们帮助和照顾,但是由于人力有限,时间不固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另外随着退休职工纳人街道管理,社区干部愈加繁忙,很难长期担负起照顾老人的任务。虽根据“星光计划”要求,在对老人服务上,建立了三级服务网络,为老年人建立了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每个社区都有老年活动室和室外健身器材,但对重病、孤寡老人“老有所养”的问题仍未解决。同时,街道有许多下岗职工,尤其是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困难,长期在家,靠低保金过日子,生活十分坚苦,而下岗女工都是料理家务能手,加上老人的特点是恋家,所以街道巧妙地将这两个弱势群体结合起来,先将下岗女工培训成养护员,再利用社区慈善会所得捐赠支付养护员工资,这样既解决了照顾扶养老人问题,又解决了就业问题,可谓一举两得,开创出一条不设围墙的家庭养老模式。

由于居家养老费用低、服务周到、家庭氛围浓、适合老人生活习惯、符合中国国情,所以到各层次老人欢迎,居家养老迅速发展起来,由最初的13户17人发展到现在的77户118人,这一做法也得到了社会有关部门的认可,沙河口区在全区16个街道推行这一做法,目前沙区居家养老院已发展到498户,2003年居家养老院获得区长特别奖,目前此项措施已在大连市全面推行。

二、居家养老的组织机构

为了促进沙河口区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沙区居家养老事业健康、适度、有序的发展,特设立以下机构。

第一,沙河口区成立居家养老院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负责行业审批、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福利养老人员的审批,把居家养老院纳入社会养老机构重点指导、服务、管理范围。

第二,街道成立居家养老院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街道和社区的居家养老日常管理工作,院长由街道主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院长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科长兼任。主要职责是:研究确立家庭养老院的工作计划、措施的实施,人户摸底调查,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确定居家养老院的养护对象和养护员;负责签署养护员协议、养护员的调配、管理、考核和培训、发放养护员的工作补贴;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募集慈善资金等。

第三,社区居委会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站长由居委会主任兼任,主要职责是:调查、采集家庭养老需求信息,上报社区需要增加的养护对象;定期征求老人意见,改进服务;负责养护员的管理、业务学习、考核和业务讲评;为有家庭养老需求的老人选派养护员;负责居家养老院的设施建设与维护;传达部署养老院工作任务。

第四,居家养老院。每个居家养老院由一名养护员和一户被养护对象组成,养护员与老人签订协议书和服务承诺,养护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爱心奉献,热情服务;必须每天到老人家中提供服务,清扫卫生,买菜做饭,和老人谈心,带老人看病等。有病、有事需要到居委会请假,居委会派人接替,养护员每日填写日记和家庭财务收支帐;经求老人意见,居委会月考核、季评议,如果老人不满意可提出更换养护员。

第五,社区医院。社区为每户居家养老院选派家庭医生,为每个老人建立健康档案,详细记载老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疗和预防;每周一次为老人体检并做好记录,为每个老人发放一个急救卡,老人可享受免费就诊;定期对养护员进行日常护理培训和老年人常见病例护理以及各种急救常识的培训。

第六,监督员。监督员由街道老龄委、退管站和部分老党员组成,负责养老院各项制度的检查落实,对养护员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征求养护对象意见,及时提出有利于养老院建设和发展的建议。

三、居家养老的发展趋势

居家养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各方面趋于完善,目前正向“六化”方向发展。即管理规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养护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1.管理规范化。养老事业水平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居家养老院从创建到现在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指导,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规范居家养老院的发展,市、区政府出台了《大连市家居养老院实施办法》、《关于加快推行社区居家养老院建设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明确了指导思想,确定了工作目标,即“十五”期间,沙区要建成区、街道、社区三级规范的居家养老院管理机构,确保生活需照料的三无老人、享受低保的老人,全部纳人居家养老院福利服务养老范围,满足社会老人居家养老的需求,提供有偿、低偿的养老服务;各街道建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具备“9有”,社区建立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做到“六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合同文本、统一体检、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建立养护员考勤、考核、评议、奖励制度,使居家养老院在管理体制、用人制度、补贴标准等方面建立科学的管理规范。

2.投资主体多元化。目前制约居家养老事业发展的最大问题是资金,随着居家养老规模的日益扩大,供养对象的增多,支付养护员工资标准的提高以及培训费用、管理费用的增加,资金不足、来源渠道不稳定等问题凸现出来,必然制约、影响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发展居家养老的资金应建立多元的筹措和运行机制,具体的方法是:政府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沙区政府为每个街道下拨居家养老院开办事业费,对无子女、享受“低保”的老人,区政府每月资助300元养护费,低收人老人每月补助200元,社会老人人均月收人低于1200元的月资助1120元。区政府年出资十万元用于养护员公益岗位工资和培训,每年市民政局发行1-2次专为居家养老筹集资金的社会福利,所得资金款项用于居家养老费用。沙河口区成立慈善总会,各街道成立慈善办事处,动员社会力量向海内外募集款项,对捐助额4千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可给予一年“冠名权”,长期包户捐助可予以永久“冠名权”,对为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3.运行市场化。居家养老事业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经营的思路发展,在管理方式、用人制度、分配制度、责任制度等方面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沙区居家养老院已发展到498户,其中享受资助的“三无老人”仅41户,其余全部自费。目前,全市已发展自费户500多户,养护费每月300-1300元不等。沙区今后的工作重点是通过政府对居家养老的老人资助和政府购买公益岗位发展自费户,未来居家养老市场潜力非常大,不仅适合“独居”、“空巢”老人,而且适合与子女同住的老人,这种方式使双职工子女白天安心工作,免去其后顾之忧,晚上同父母享受天伦之乐,又可以节省子女去养老院探视的时间,费用适中,因而受到不同层次老人的欢迎。

4.服务方式多样化。目前居家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是老人需要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随着其发展还要满足老人更高层次的需要,根据不同老人特殊需求不断充实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满足老人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完整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比如根据老人兴趣、爱好提供服务,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健康老人提供室内外活动场所,社区医院为低收人老人提供免费医疗服务。根据老人的不同需求,为老人提供小时服务、单项服务、日托、相谈等服务。中山公园街道还联办了“夕阳红”养护院,为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24小时服务和针对临终老人的“临终关怀”。

5.养护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居家养老服务是新的“银发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劳动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需要有计划地优先在公共服务社及辖区失业人员中培训养护员,逐步建立职业资格和职称序列等级管理制度,提高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沙区中山公园街道与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大医护理学院联合办学,建立了中山公园居家养老培训基地,利用高校的师资和先进的教学设备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基地常年开设家庭护理、老年心理、老年常见病防治和急救知识、养护员职业道德规范等课程,请专家教授讲课,建立标准化题库,使养护员培训正规化。市劳动局为居家养老院设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并逐步建立养护员职业资格和职称评定制度,未来的养护员的工资依职称和服务质量而定。中山公园街道目前已培训253名养护员,184位已走上养老护理岗位,并且和市内各军队干休所达成协议,派出养护员40多名。

6.服务对象公众化。居家养老院在确保国家供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无子女享受“低保”老人需求的同时,为社会老人提供有偿和低偿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支付能力的老人自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做大做强“银发产业”,即解决了老人的需求,又解决大量失业人员就业。

四、发展居家养老的重要意义

1、居家养老是我国社会养老的发展方向。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0%,并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据估计到本世纪中叶,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左右,占亚洲老年人口的1/2,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中国人口老年化的速度之快,高龄人口之多,都是世界人口史上前所未有的。这个庞大的老年人群体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或者依靠家人实现保障,这已远远满足不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老人多,子女少,4个老人2个孩子照顾,压力大;二是社会服务提供的家庭保姆和小时工虽可解决老年家庭服务的部分问题,但服务质量、稳定性无法保证;三是公办养老院数量有限,对急剧增加的老人来说怀水车薪;四是私人养老院收费较高,管理不到位。而居家养老是一种更普遍、广泛的养老方式,随着它的不断发展,其覆盖面不仅包括“三无”老人,而且包括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甚至可以惠及到广大城乡的全体老人。

养老护理条件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处罚和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侵犯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义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侵害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查清事实,严肃处理,不得徇情偏袒,推诿不办。对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漠视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因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禁止家庭成员或其他人侵害老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治安处罚:

(一)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拒不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拒付赡养费,拒不扶助、承担老人的家务劳动的;

(二)成年子女违背老人意志,无视老人经济承受能力,强行向老人索要经济资助的;

(三)成年子女或其他人侵占老人的合法财产,非法剥夺老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和依法享有的遗产继承权的;

(四)成年子女或其他人侵占老人的住房,强行改变老人居住条件的;

(五)子女或其他人干涉老人婚姻自由,妨害丧偶、离异老人再婚或再婚后家庭正常生活的;

(六)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打骂、冻饿、侮辱、诽谤、嫌弃老人,老人生病不给及时治疗、护理,强迫老人做繁重劳动,或以其他手段对老人进行精神折磨的;

(七)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嫌弃、侮辱、诽谤老人,克扣、挪用、侵占老人的伙食、福利经费和物资的。

第六条  保护离、退休老人依法享有的生活保障的权利。各单位应保证离、退休老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医疗、疗养、福利、住房等方面的待遇。离、退休老人就医,应本着就地、就近、就便的原则,得到妥善安排和切实保障。离、退休老人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专长,从事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保护老人依法享有的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对孤老人实行吃、穿、住、医、葬的“五保”供养制度。社会各界都应为老人晚年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提供方便和帮助。成年子女拒不赡养老人的,经民政部门批准,老人由养老院、敬老院收养,但要由成年子女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赡养义务的人处以罚款或行政纪律处分,并责令其承担老人在“五保”供养期间的一切生活费用。拒不执行的,民政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章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招工、招生、招干、招聘、提职晋级、工作调动、毕业分配、奖金分配、住房分配、宅基地划分、租赁承包等方面,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规定歧视妇女的附加条件。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除特殊行业和岗位外,一律不得以身高、婚姻状况或其它理由,限制妇女就业。实行租赁承包的单位在用工制度上,应保证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实行同工同酬。

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妇幼保健等方面的规定,对月经期、怀孕期、产褥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妇女,予以适当照顾。产褥期女职工工资和奖金待遇不变。按规定享受哺乳假的女职工的工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自承担一半;男方在部队、外地、机关工作的,女方单位承担休哺乳假的女职工的全部工资。

第九条  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禁止家庭成员和其他人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行政纪律处分、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并处以罚款:

(一)歧视、打骂、凌辱、折磨妇女的;

(二)嫌弃盲、聋、哑、残、呆傻妇女或患有精神病、其它严重疾病妇女的;

(三)公然侮辱、诽谤妇女,损害妇女的名誉、荣誉、人格、人身,或以欺骗手段玩弄妇女的;

(四)以淫秽物品引诱、腐蚀妇女,提供卖淫场所,介绍嫖宿,或以欺骗、引诱等手段煽动妇女盲目外流的;

(五)利用封建迷信等手段欺骗、迫害被骗妇女,或利用职权、教养、从属关系,侮辱、猥亵妇女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为妇女摘除节育环,做胎儿性别检查,或虐待生女婴、不育妇女的;

(七)强迫妇女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卖艺活动的。

第十条  依法保护妇女婚姻自由,禁止任何干涉妇女婚姻自主的行为。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罚款、行政纪律处分、治安处罚:

(一)以威胁、打骂、毁坏名誉、精神折磨、扣压户口或粮食关系,以及断绝生活来源等手段,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或进行逼婚的;

(二)利用宗教、迷信、宗族关系或欺骗、胁迫手段,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

(三)包办、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

(四)干涉妇女正当离婚要求,干涉妇女再婚或歧视离异、丧偶妇女的;

(五)因妇女生女婴、不育,或因男方有外遇,以及男方经济条件、社会地位发生变化,对妇女施以虐待、威胁、欺骗等手段,逼迫离婚的。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和侵害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违者,除责令返还财产外,并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在确认房屋所有权、居住权时,必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处理涉及女方及子女居住男方老人公房的离婚案件,在男方老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条件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应允许女方及子女对其公房暂住至女方再婚或有房时为止。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应支持和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第十三条  依法保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有配偶或明知她(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姘居,妨害一方或双方家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未婚男女青年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的,所在单位或婚姻登记机关,应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纪律处分。符合结婚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责令分居;未婚先孕生有子女的,由计划生育部门予以罚款或做其它处理,但男女双方必须协商解决子女归属,依法尽抚养义务。

禁止“转亲”、“换亲”和“童养媳”,违者,予以批评教育、罚款、行政纪律处分。

患有医学上确认的不准生育的疾病者,不准生育。违者,予以罚款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严禁虐待儿童,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治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则赔偿经济损失:

(一)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非法侵害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剥夺儿童依法享有的遗产继承权的;

(二)虐待或歧视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的;

(三)唆使、诱骗儿童离家出走或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或以恐怖、淫秽的语言、读物,腐蚀、毒害儿童,及以其它手段迫害儿童的;

(五)父母及其他人阻止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逼迫儿童辍学做工、务农,或从事有害儿童身心健康活动的;

(六)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户私自招用儿童做童工的;

(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对儿童的教育职责,过分溺爱、迁就,导致儿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儿童福利机构的教师、保育员体罚、打骂、侮辱儿童;克扣、挪用、侵占儿童伙食、福利、教育经费和其它专用物资;或工作失职,使儿童身心健康遭受损害的。

第十五条  禁止弃婴、溺婴和买卖婴儿。违者,除对责任者进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责任外,责令抚养义务人将被遗弃、买卖的婴儿领回抚养,并给付收养人在收养期间的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擅自送养的,其收养关系无效,并责令送养者将子女领回抚养。

第十六条  在婚姻纠纷调解、诉讼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借故不履行对配偶、子女的扶养、抚养义务。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给付扶养、抚养费。

第五章  处罚和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处罚分为:

(一)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罚款。罚款数额,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乡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公职。

(三)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劳动教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批评教育、罚款、经济赔偿,或责令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由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的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司法、民政、计划生育部门执行。行政纪律处分,由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各级政府的监察部门和行为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被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应在五日内按时交纳、给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给付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拒不执行的,由裁决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审批、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单位执行。

第十九条  不服行政纪律处分,或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不服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鞍山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养老护理条件第6篇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七条 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备案。

第九条 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养老机构符合上述两个规范的,可自愿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证书。养老机构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涂改。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条 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分为收养人员和休养人员。

收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按有关规定到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

休养人员是指自愿到养老机构按合同约定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收养人员,在完成收养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养人员。

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对象。对其接收收养人员的,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其亲属、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期限和地点;

(四)收费标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市民政部门可以制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二)制定老年人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老年人膳食制做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

(三)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

(四)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送养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五)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养老机构注销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接收收养人员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支付。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养老机构接收休养人员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以及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和工作人员工作细则以及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和奖励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养老机构应当向捐赠人、民政部门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可以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养老机构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四)协调养老机构之间及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五)开展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定期组织营养、医疗、护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老年事业的社会人士,对养老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扶持与鼓励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交排污费;

(二)免缴残疾人保障金;

(三)城市养老机构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农村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四)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所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二十四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电、用水、用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

(四)国家机关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本市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还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提供养老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或者不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约定使用捐赠、资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的。

有前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民政部门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还可以取消给予的扶持优惠措施,并追缴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服务对象、送养人与养老机构在养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与鼓励参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养老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补贴申请的条件并不是所有社会办养老机构都可以享受补贴,欲申请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首先,要有合适的场地。新建的要完善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证;利用自有房屋或者租赁房屋改扩建的应具有房地产证或租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房地产证;养老设施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

同时,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已办理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和备案手续。

此外,建设规模符合要求。新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扩建增加床位100张以上,租房改扩建增加床位50张以上。床位入住率达到50%以上。

全市每年只开展2次审批

申报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首先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后,区县民政局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之后,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然后公示。最后,报市级审定。

养老护理条件第7篇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要把尊敬爱护老年人,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都有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职责。每个家庭、公民都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使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特别对女性老年人和有残疾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和家庭应给予特殊的保护。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的民主政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老年人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诽谤、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受赡养和扶助的权利。老年人有权要求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的赡养和扶助。

已婚的子女夫妻间应当互相支持和帮助履行对双方老人的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赡养人必须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实际平均生活水平。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所在单位代为扣除赡养费。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不得干扰、歧视和妨害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

第八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包括个人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它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

保护老年人依法独立行使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老年人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

第九条  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利。子女及其他人不准侵占老年人的住所。

第十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子女或其他人不得侵犯。

保护老年人依法订立的遗嘱、遗赠或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退(离)休职工和干部的退(离)休费和按规定享受的各种补贴以及其他待遇,农村集体组织拨付给老年人的养老补助金,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付给,不得借任何理由拖延、克扣或者移作他用。

(二)对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的城镇孤老人,由民政部门进行定期定量的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农村孤老人,由苏木、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吃、穿、住、医、葬的“五保”供养制度,其生活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老年公益事业纳入规划。对老年公益事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医疗卫生单位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建立老年人就医优先制度,逐步设立老年病专科门诊。

文化、教育、体育部门应利用各自的场、馆等设施,积极为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和老年人教育提供服务。

公共交通部门应对老年人提供一些特殊服务,方便老年人的行动。

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在新建住宅区或旧城改造中,应考虑建设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

城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敬老服务站、敬老院、老年人公寓,并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集资兴办老有所养的福利设施。

工业、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生产和经营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方便老年人的生活。

第十三条  每年9月1日为敬老日,届时举行各种敬老活动。

第十四条  老年人要处理好与子女、亲属、邻里和睦相处的关系。

第十五条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制止、检举揭发。受侵害的老年人有权要求本单位或侵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及时调解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由有关单位对侵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属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法院要依法调解或判决;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老龄组织要发挥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养老护理条件第8篇

1、本合同文本为玄武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标准文本,由玄武区民政局制定。

2、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在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联系人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中。

5、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甲方(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性别: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名: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丙方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联系人人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通用条款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组织,能够按照《南京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实施办法(暂行)》(宁民规〔2019〕01号)文件要求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与甲方充分沟通、考察,自愿入住甲方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服务组织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