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对外投资的利弊

对外投资的利弊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07 16:26:2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对外投资的利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第1篇

那么,我国“走出去”战略实施取得了哪些成就?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对外投资有哪些影响?如何提高“走出去”的能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信息中心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武小欣博士。作为国家信息中心的经济问题研究专家,武小欣博士关注和研究“走出去”已经多年,对“走出去”有很深入的了解。采访中,他对如何提高我国“走出去”的能力,做了重点分析。

我国“走出去”的成绩与问题

《财经界》:今年恰逢中国“走出去”战略提出十周年,十年来,作为“走出去”主力军的中国,对外投资取得了哪些成就?

武小欣:“走出去”不仅仅是对外投资,还有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等。多年来,我国通过发挥比较优势,在对外劳务合作、对外工程承包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这两个方面的发展相对平稳。而在对外投资方面,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2003年以来,我国对外投资高速增长,势头十分强劲。截至2009年底,中国对外投资的存量约2460亿美元,居全球第15位,发展中国家第3位。预计到“十二五”时期年对外投资有望突破千亿美元,走出去的前景非常广阔。

《财经界》我国对外投资有哪些特点?为什么发展如此之快?

武小欣:我国对外投资广泛分布在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以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为主;在投资方向上以资源为主;投资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这是由我国总体上的对外投资能力所决定的。

当前舆论界关注今年中国按汇率计算的GDP将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问题。其实如果从购买力的角度看,2000年,中国经济总量就已经超过了日本。按2005年国际元计算,2009年,中国GDP为8.25万亿国际元,日本是3.78万亿国际元,美国是12.93万亿国际元。中国这么大的经济规模,不仅需要“请进来”,还需要“走出去”,而且“走出去”的规模、方式和能力,也需要与国家的发展相匹配。

我国“走出去”是为了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战略性选择,对于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改善能源资源约束、优化国际收支结构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2006年、2007年快步走上新台阶。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以来,面对新的国际形势,我国积极谋划,对外投资取得了新的进展。

《财经界》:我国对外投资存在哪些问题?

武小欣:首先,对外投资结构相对单一。从投资主体看,主要是以国有企业为主,非国有企业比重偏低。从领域看,主要偏重于能源资源领域,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投资比重还偏低。

其次,走出去的能力较弱。目前我们在资金方面有一定走出去的能力,但是我们在技术方面、驾驭国际市场方面、本地化方面的能力还比较弱,制约了我们“走出去”。所以我们刚刚“走出去”就在许多方面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还有一个适应和提高的过程。

世界经济形势和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对外投资的影响

《财经界》如果说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是波折的一年,2009年是我国应对危机最为关键的一年2010年是最为复杂的一年,目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对中国对外投资的环境是否有影响?影响有多大?

武小欣:全球国际金融危机还没有结束,以美国为首的受危机重创的国家化解巨额不良资产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世界经济发展在未来三至五年内还会反复,世界总需求的增长将十分乏力。但是我国“走出去”的环境未必就差。一些国家投资需求增长乏力,扩大就业十分困难。如果我们选择合适的国家,选择好的项目,“走出去”大有作为。当然,不仅仅是购买一些国家的金融资产,关键是实业领域的投资,特别是制造业、服务业领域的投资。投资方式要创新,不仅通过收购兼并扩大投资,也还可以因地制宜外引内联搞新建投资。

《财经界》:近年来,美国等国家对我国人民币不断施加升值压力,未来一段时期人民币币值变化对我国对外投资影响如何?

武小欣:近几年来我国人民币面临很大的升值压力,我国政府采取了十分冷静、审慎正确的态度,积极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进程,成绩很大。但是,未来一段时期人民币仍然面临升值国际压力。对人民币升值问题,我们要综合分析利弊问题,独立自主地推进人民币的有关改革措施。但是从对外投资的角度分析,人民币升值对对外投资是有利的。问题很简单,单位人民币的对外购买力增强了,我们就可以有更大的资金实力对外投资。日本加快对外投资的时期,也是随着日元升值时期开始的,在这方面我们要向日本、美国学习。我们当前的问题是对外投资的资金能力很强,技术能力很弱。我们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以技术、品牌为支撑,积极推进“走出去”,全球生产,全球销售,优化我国产业链的全球布局与流程。

“走出去”:能力建设是关键

《财经界》:加强“走出去”的战略意义何在?

武小欣:我个人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走出去”的重要性甚至比“请进来”还重要。我们要充分认识“走出去”的重大战略意义。

一是“走出去”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十二五”时期,我国在资源环境约束、产能过剩、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面临很大的压力,通过“走出去”可以有效缓解这些问题,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比如,我们可以把一部分高耗能、高资源消耗的产业向有关国家转移;一些低端制造产业可以向一些国家转移,减少一般贸易顺差等等;可以通过“走出去”利用有关国家人才、技术优势为我所用,建立研发机构,提升我国的科技水平;对于我国在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国际定价权缺失的问题,“走出去”有助于我们参与国际定价博弈过程。

二是“走出去”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企业是国家间经济竞争的微观主体,国际经济竞争力的高低关键看一个国家企业素质的高低。鼓励企业“走出去”是提高我国企业跨国经营能力的必由之路。通过“走出去”提高全球配置资源能力,进一步拓展外部发展空间。通过“走出去”,改变我国企业偏内向型的发展模式,适应国际化经营发展模式,从偏重国内生产逐步向全球研发设计、全球营销和售后服务拓展,积极抢占全球产业价值链高端,为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三是“走出去”有助于中外双方和谐发展和互利共赢。通过开展互利互惠的对外投资合作,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双方的共同利益,为东道国带去了资金、人才和技术,并为当地解决就业、增加税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做出贡献。只要我们采取适当有效的战略,一定能够为互利共赢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财经界》:您认为我国对外投资的“短板”是什么?如何消除?

武小欣:我觉得,我们“走出去”最大的弱项还是能力问题,我们“走出去”的资金能力进步很快,但是我们的战略谋划能力、技术能力、国际运营能力、本地化能力还远远不够。所以加强能力建设对“走出去”很关键。我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是鼓励非国有企业“走出去”。逐步改变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企业结构,充分发挥非国有企业的市场优势。鼓励大型非国有企业增强国际化发展意识,创建国际品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积极走出去。

二是拓宽走出去的领域。不仅要考虑能源资源问题,更要考虑利用国际高端人才和技术资源,并购或建设国际营销网络资源,因地制宜向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进军等等。

三是完善对外投资便利化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的法规政策,包括外汇管理、资本项目管理、权益管理和对外投资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体系,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方便。

四是加强国别投资环境研究。中国是一个全球性大国,我们要加强对每一个国家的研究,特别是投资环境的精准研究,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美国每一个州在中国都有代表处,研究跟踪中国的经贸动态;日本对我国每一个省、每一个产业发展都有很深入的研究。而我们这方面很不够,应该在这方面加强投入和组织体系建设。

第2篇

最近,央行课题组在本刊刊发《加快资本账户开放条件基本成熟》一文,引起各方瞩目,论者四起。面对资本项目开放这样高度抽象的宏观经济政策选择,目前争议的焦点亦集中于改革成本。在浅显的层次,这个成本是跨境资本流动对本国市场和经济的冲击;再进一步,是放弃固定汇率;最核心的,是转变国家代替私人部门决策投资的模式。

提出动议的央行课题组显然评估了这一系列成本,但囿于角色却未必表达充分。一个基本观点在于,资本项目管制最为显见的收益――防范短期资本流动,现实看,由于市场力量和金融手段的增强,其有效性已大为降低。远在上世纪60年代,全球化程度和金融技术不可同日而语,美、德两国的资本管制效果同样有限。本轮金融危机发生后,西方世界确对资本管制之利有了重新审视,但资本如水,流动是永恒的,节制乃一时之需,成熟市场对过度放任的反思并不能构成中国市场化中途倒车的理由。

基于资本自由流动、固定汇率和独立货币政策三者不可得兼的“三元悖论”,资本项目开放的第二个成本是放弃固定汇率。在根本上,一国货币的汇率由其本国经济效率决定,当人们指责美元在当今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强权时,不能忘记的前提有二:其一,决定美元地位的是一个世纪以来美国在全球经济中的份额;其二,与美元挂钩的固定汇率制是政策实施国利弊权衡的结果,甚至,是一种趋利避害的“搭便车”之举。“以美元为锚”正是中国改革开放尤其是加入WTO以来融入全球经济的趋利之选,在相当长的阶段中,中国经济深得全球贸易稳定之利。而经济力量此消彼长来得如此之快,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搭便车”是无法永续的。

无论是资本管制,还是在汇率政策上倾向于高估或低估本币,都是一国经济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趋利选择。在国际贸易和金融关系的层面,这种趋利倾向都是有边界的,因为损人终将害己。

问题的核心是,能否更为前瞻地判断这种利害变化,中国目前的政策选择,有利于出口和对内投资,代价便是国内通胀和对外投资的效益低下。然而,平衡点向弊大于利的转换已经显见,进口原料价格上涨,出口已无利可图,投资泡沫化严重,对内投资效率大幅减低。通胀威胁社会稳定,而政府替代私有部门集中对外投资的效率低下,正在令中国亿万勤劳工作者所积累的财富不断耗散,这正是驱动当前改革的危机所在。只有拨开经济快速增长的繁荣表象,从所谓“中国模式”的虚骄中清醒过来,危机的紧迫感才能真正显现。

当前,劳动力作为中国经济规模化增长最为关键的要素,瓶颈已然凸显。这意味着,前一轮改革以制度改善提升劳动生产效率的红利在规模层面已消耗殆尽,进一步的改革如户籍和城乡一体化改革,虽仍有乐观的前景,然而资本要素的效率提升亦日见紧迫。以央行所处国民经济的关键环节,对于资本效率的感受必然更加痛切。当前,汇率管制使国内“钱多物少”,而回收流动性与利率管制相作用,致使资本过度向国有企业和政府投资项目倾斜,造成投资错配和效率损失,进而加剧了本已十分严重的国民财富分配失衡格局。

以开放促改革,是中国此前30年经济发展和政策选择的重要经验。在资本项目开放条件是否具备、与国内金融深化改革孰先孰后的问题上,争议让人们恍如回到了过去的若干历史节点。1994年,中国放松对经常项目的资本管制,将此前的汇率双轨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并轨,汇率一次性大幅贬值。改革前的1993年底,国家外汇储备仅有211.99亿美元,而此前的1992年,国内资本净流出高达100亿美元。

第3篇

截至2004年底,5163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448亿美元。境外企业共分布在全球149个国家和地区,占全球国家(地区)的71%。其中欧洲地区投资覆盖率最高,91%以上的国家中有中国直接投资企业;从境外企业的国别分布来看,中国香港、美国、俄罗斯、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的聚集程度最高,集中了境外企业的43%;其中香港为17%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内部约束

目前阶段,大多数中国公司的海外业务仍然停留在办事处、经理部经营的阶段,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和取得持续发展的动力。中国企业驰骋国际市场的“拦路虎”体现在缺乏自己的竞争优势、企业体制障碍、管理系统和方法缺陷、本土化运作水平低等,而克服这些障碍是企业进行国际化建设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方面

(1)政策促进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国家对国际经营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宏观协调管理机构,目前,海外直接投资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及中央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实行多头管理的制度,即以现在的商务部为主,商务部内没有专门的机构管理此项工作,而是分散在几个下属司局。各专业部门从各自管辖权限和部门目的出发,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缺乏一个权威机构来负责统一协调,这就往往导致管理上的混乱,管理效率的降低。

(2)制度保障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中国海外企业散布在世界各地,海外投资大多是根据各种渠道的非系统化信息进行的,致使海外企业在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分布等方面,充满着无序性和随机性。目前在海外的企业,一部分是经批准成立的,一部分是未经批准成立。例如,在美国纽约地区某使馆登记的海外企业有130家,中方领事馆估计实际有300家,而美国政府有关人士估计,各类带中资背景的公司约有1000家。

(3)监管调控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海外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海外投资风险相比,中国海外投资中国有资产所占比重大,加之财务制度、经营管理的不规范,造成了海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据估算,中国目前约有一半左右的海外企业是零利润或亏损,尤其是以国有资产为资本在海外搞的实业投资,成功的少,赔钱的多,或勉强保本。

(4)市场服务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由于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接触较少,加之中国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尚不健全,许多企业想对外投资,但是苦于信息不灵,不知道应向哪里发展。而一个企业要对外投资所需了解的信息包罗万象,既包括宏观的国外经济发展趋势、产业总体规划、金融外汇市场状况、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也包括微观的产品供需状况、价格市场周期、合作伙伴的资信、行业市场准入等。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确实存在诸多困难,由于信息不全面而导致项目不理想的情况时有发生。

2.微观方面

(1)中国跨国企业投资规模小,品牌知名度低

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的规模接近90%的在300万美元以下,比较摩托罗拉等国际著名企业,投资数量十分有限,而且跨国经营投资的行业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家电、机械、轻工和纺织服装等行业。中国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牌知名度较低,在国外市场上大多处于中低档水平,除海尔等少数几个知名品牌外,大多数中国产品与国外产品相比缺乏品牌竞争力。由于跨国经营经验不足、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存在,多数中国跨国经营企业效益不甚理想。

(2)缺乏国际化的管理人才

在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对企业挑战最大的是人才竞争。国际市场环境变幻莫测,跨国经营要求企业家必须具有全球化的眼光,善于以全球的视角定位企业的未来和发展方向,精通国际竞争规则,具有丰富跨国经营管理经验。但就目前而言,中国跨国企业中符合上述要求的管理人才数量十分有限,而且在竞争激烈的国际人才市场上,相当部分的本土管理人员从中国企业流失。

(3)缺乏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低

中国企业跨国投资技术含量较低,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下游行业,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相应也较弱。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研发投入大约占1%,而世界500强研发投入则占3%左右。此外,中国企业技术研发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也明显低于国外跨国企业。中国企业大多生产技术含量较低的下游产品,缺乏核心技术,绝大多数的中国跨国企业在国外仅进行贴牌生产,企业不能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产品也大多进入中低档品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缺乏技术竞争优势。

(4)缺乏有效的文化融合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地理、自然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形成了复杂多变的社会文化。在跨国企业内部来自不同国家的企业员工,他们具有不同的肤色、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不同的行为习惯,在日常的组织运营过程中不同文化的碰撞更在所难免,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会激化。

三、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国家支持战略

为更好地配置有限的资源,中国政府有必要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制定战略规划和提供必要的促进、支持和服务。建议如下:

1.建立与完善政策促进体系

制定实施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的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国别地区规划和产业规划。规划是指导性和导向性的,不应具有行政约束力。规划的制定应突出重点。应选取政局稳定、投资合作环境好、与我经济互补性强且双方有一定的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市场。

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积极推进技术进步。韩国的经验表明,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的赶超中,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值得中国政府效仿。

2.建立与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加快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制订《对外投资法》、《国际经济合作法》,抓紧出台《对外投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以法保障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的实施,以法规范政府、企业和中介组织在实现跨国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服务和经营行为。

3.建立与完善监管调控体系

完善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与联合年检制度,及时掌握境外企业的发展与变化情况,加强对境外投资效果的检测。探讨对境外投资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制定与完善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加强对企业以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等方式进行跨国投资的政策指导与规范。

4.建立与完善市场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提供技术、快捷的信息服务。建立企业投资业务数据库,充实与完善境外投资环境信息库、外国吸引外资项目信息库、外国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国企业对外合作项目意向库等子库,为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信等信息。

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经营战略

虽然中国企业跨国经营困难重重,但也拥有自身的比较优势,因此如何利用这些优势,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成为企业跨国经营成功的关键。

1.规模战略

国际竞争最终是规模和实力的竞争,大规模跨国企业是国际竞争的主体。为适应这一国际竞争规律,中国企业应先在国内的同一产业内形成内聚力强大的产业集团,改变以往小规模、分散化的局面,通过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和控股等市场行为,构建具有资本、生产和技术规模优势于一体的跨国投资主体——跨国集团。跨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也可以积极对国外中小企业实行分合并购之术,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规模优势、生产能力或者是当地企业的品牌资源。2.人才培养战略

人力资源是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的核心资源。目前,在竞争激烈的国际人才市场上,中国企业处于劣势位置,外面的人才引不进来,而自己培训的人才又不断流失。针对这种情况,中国企业在加大力度吸纳国外优秀人才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注重自身人才队伍的培养。这就要求企业站在核心员工的位置上进行换位思考,了解企业员工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求,采取物质留人、感情留人和事业留人“三步走”的人才战略,并通过各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发挥员工的专长和优势,使之为企业所用。

3.核心竞争力战略

核心竞争力是企业通过有特色的资源配置与社会市场现实需求长期统一而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是一个企业核心层面所具备的超越其他企业的优势。它可以是技术,是销售能力、营销策略,也可以是组织文化和经营理念。企业经营价值链上任何一环均可成为核心竞争力的来源。中国企业要想走出国门,进行海外跨国经营,必须选择并培育与自身跨国经营战略相匹配的核心竞争力,并在此基础上一步步走向扩张和发展。只有构建了适应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才能真正走出国门,立足于国际市场。

4.文化融合战略

跨国企业要变文化冲突为文化融合须采取有效的文化融合战略。首先要进行文化差异识别,寻找文化差异的范畴所在,是正式规范、非正式规范还是技术规范,不同规范的文化造成文化冲突的程度和类型是不同的;其次要加强员工对不同文化环境的反应和适应能力,进行文化敏感性训练,促进不同背景的企业员工间的沟通和相互了解;最后企业应致力于建立共同的组织文化,使员工个人的思想、行为与组织目标有效地统一起来,避免一片散沙局面的出现,增强跨国企业应付和适应不同文化环境的能力。

5.进入方式战略

在跨国公司的进入管理中,进入方式选择是一项基本和重要的管理内容。进入方式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进入的效率,以及进入后的经营绩效。合理的进入方式能够有效地降低跨国公司的进入成本,降低进入风险和提高经营绩效。中国企业开展跨国投资,应该按照投资的动机、目标,以及企业自身各方面的实际状况,针对不同的地域、行业、时机,选择相应的投资方式,以保证投资活动的成功。

6.区位选择战略

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在确定对外投资区位时有两种选择,即上行投资和下行投资。上行投资是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这种选择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为了打破技术封锁,直接获取发达国家的一流技术;二是为了避开贸易壁垒,占领东道国市场或打入第三国市场。下行投资是发展中国家对其它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或稍低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这种投资可以看作是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实际运用,因为它是将本国处于成熟化的产品或技术移植到较不发达的国家,以便实现产品或技术的第二次或第三次生命周期。中国跨国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区位时,必须考虑到本国的具体国情和特点,以及企业的自身优势,对拟选东道国的区位优势进行科学的评价和比较,综合权衡利弊得失。

五、结束语

随着国际间经济竞争与合作的不断加强,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已成为一国向别国渗透,占领别国市场的有力武器。中国若想在未来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就必须大力发展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跨国经营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陈允宏游春杨晨:经济全球化既我国企业应对策略[J].管理科学文摘,2005(5)11~13

[2]冯春丽:构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框架的一些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4(8):19~20

[3]林祖华:关于加快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05(4):83~86

[4]李雪欣:中国跨国公司论[M].辽宁大学出版社,2002,12

[5]宋亚非: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方略[J].财经科学,2005(2):181~187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 转投资 规模经营

“转投资”是和“投资”相对应的一组概念。投资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初次财产投入,转投资是指公司在股东投资形成公司独立财产的基础上,再以其独立财产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公司这个主体的对外投资行为。转投资是企业问相互联合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建立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但无论如何,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取收益、利润或其他权益。由于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转投资不可避免的要影响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股东和债权人加以保护,是公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公司转投资的利弊分析

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影响。从积极方面看,首先,公司有经营自主权和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转投资是公司行使权力的表现,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多元化和自由化。其次,转投资是资本流通的手段之~,也是资本企业的本质要求,通过向其他企业投资获得股东利润,实现资本在运动中的增值,也充分发挥了资本的效用。同时,从社会层面来看,转投资为社会增加了投资渠道,活跃了资本市场。最后,转投资使企业间保持了长期稳定的联系,实现规模化经营。有些公司甚至组建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来增强自己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总而言之,转投资有利于公司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是公司经营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消极方面来看,公司转投资也带来一些不确定的风险。首先,公司转投资会造成资本虚增,危害资本真实。资本真实原则是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转投资行为却可能破坏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导致资本虚增。尤其是在公司互相投资的情况下,更为严重,如A公司向B公司投资100万元,B公司向C公司投资1()0万元,C公司又向A公司投资100万元,这实质上只是同一资金在企业间流通,三个公司的实际资本都没有增加,但名义上的资本额却各自增加了100万元。由此可知,转投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虚增资本,从而使债权人误认为公司资本雄厚。长期来看,无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债权人和整个社会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其次,转投资易造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如前文所述,转投资会虚增资本,而虚增资本代表的股份又冲淡了拥有真实股份股东的权利,削弱了真实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违背了投资者控制公司经营权的理念,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严重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相互投资的情况下,甚至会产生经营者们联合起来利用转投资通过相互持股控制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现象,整个公司治理一片混乱。最后,转投资容易使公司转嫁债权债务,逃避法律,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通过转投资把公司的资产全部或大部转向其他企业,则原公司就沦为一个空壳,债权人的债权必然要落空。同时,由于转投资使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形成了关联关系,尤其是形成母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独立的人格也受到了强烈的挑战。由于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控制权,可以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财产,安排子公司的一切事务,子公司失去了经营决策的自主权和独立的财产权、人事权等,也就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本无从保障。

二、我国公司转投资立法概况

我国对公司转投资的立法经过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合理限制的过程。1993年《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规定仅见于第l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自身经营的目的但是,却有投资对象限制过死,投资额度限制过严之嫌,同时,由于净资产的难以界定,导致其缺乏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的修改在内容上有较大变动。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l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可见,新公司法删除了对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将限制权交与公司章程,对投资对象也有所放宽,扩大到了其他企业,但同时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而且,新公司法加大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等。这些都削弱了转投资对公司本身、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但看到进步的同时也要看到缺憾的存在,新公司法取消了对转投资限额的规定,更容易虚增资本、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对相互持股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对违法和违反章程转投资行为的后果也没有作出规定。这些都有待在以后的公司法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转投资规制体系的措施

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都有其价值理念的追求,转投资规制制度的确立既想鼓励公司对外投资,实现资本增值,又想保护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为此,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手段,构建科学合理的规制体系。

立法对某一问题的规制最常见的有四个手段,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直接规制和配套规制。针对目前公司法关于转投资限制制度的现状,本文作以下分析和建议。

(一)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

1.事前规制是指在公司实施转投资行为以前,就规定转投资的规则,只要公司对外投资,就要遵守该规则。我国新旧公司法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手段,或限制投资额或限制投资对象。

从新《公司法》第l5和l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将转投资的对象扩大到所有企业,并放弃了对投资额度的限制,将限制权交给了公司章程,充分尊重公司的经营自主权,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正如有些学者所说:“容许高度的企业自治与市场自律”是当今公司法发展的一个共同认知和趋势。但是,笔者不赞同取消投资额度的限制的做法,因为,在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立法完全放开,对额度不进行任何限制,而公司章程也不做任何限制的话,此项权力就交给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损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我们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仍然维持公司转投资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台湾为40%),与此同时,法律允许公司能通过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以及股东会决议方式排除原定的限制。这样,转投资的上限是由公司白行决定,而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关于投资对象的放宽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其他企业应当包括合伙企业,而且公司也应该能够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笔者也赞同此种观点。因为立法的出发点是考虑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合伙投资后可能造成公司资产的流失。其实,对任何企业投资都会面临成功与失败,对合伙企业投资也可能获得巨大收益,对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投资也面临失败的危险,成与败直接影响着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再说了,如果公司投资设立一人公司,而且不能证明二者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公司一样要对所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2007年《合伙企业法》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言下之意是说,除此以外的其他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事后规制是指在公司违法或违反章程进行转投资的情况下,进行救济的方法。关于这点,公司法没有做出规定。在这里,事后规制主要是针对向合伙企业投资以及违反章程转投资而言的关于向合伙企业投资的问题,如果公司违法违规转投资于合伙企业,其行为当属无效。为了维护《公司法》第l5条的严肃性,当然应当对进行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课以相当的处罚。这种处罚可以是刑事处罚,如罚金;也可以是行政处罚,如罚款。如果涉及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没有得到授权或违反章程转投资问题,可依《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作可撤销处理。但是,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否撤销还要看是否完成了商业登记,完成的,维持其效力,未完成的可根据股东的请求予以撤销。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还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具体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l3条的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课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并由公司负责人赔偿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害,具体即由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会决议赞成该转投资行为的董事负责。

(二)直接规制和配套规制

1.直接规制是指公司法直接对公司转投资问题做出立法规定,并规定违反的后果。这点具体来说和上文的事前、事后规制内容基本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2.配套规制是指除了立法的直接规定以外,还要借助其他的相关制度规定,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对公司转投资行为进行调整。

关于这里的配套规定包含的内容很多,如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信息披露制度、限制相互持股的比例和表决权、甚至引入深石原则来限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利等等。这些制度大部分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而设,有些在我国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有些还没有。无论怎样,随着立法的不断进步,相信这些制度会逐渐的完善起来。

第5篇

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限责任制。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不能分离,不存在资本三原则的生存空间。有限责任出现后,由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学者将这些具有共同法理的条文归纳综合,把它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二、资本确定原则与授权资本制

(一)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足。

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就股款缴纳而言,认股人在认购股份以后,应负责缴纳股款,但在具体操作时,又有两种立法主义:一为全额缴纳制,即认股人对其应缴纳的股款必须全额一次缴清,不得分期缴纳。如法国、台湾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即是。二是分期缴纳制,即认股人对其应缴纳的股款可分两期以上缴纳,不必一次全额缴清,但通常第一次缴纳的股款不得少于全部应缴纳股款的法定比例,其余部分则由公司另行通知认股人分次缴纳,一旦接到公司通知各认股人即应按期如数缴纳股款,如意大利、丹麦公司法规定即是。

这种做法的优点:由于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设立时,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人,因此可以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和交易安全。但是不利的地方在于:1.因为该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是募足全部资本,势必给公司设立造成困难,从而降低设立效率,阻碍公司制度的发展。2.在公司成立初期,往往营业规模较小,需要投入营运的资本量有限,故可能导致筹集的资本的闲置和浪费。3.若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资本数额较少,则其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增加资本来扩张规模时又必须履行繁的法律程序。因此,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公司法已不再严守此项原则,而是对其加以改造和放松限制,使其更能适应公司灵活经营的需要。

(二)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中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定,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因为未认定部分已在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总额之内,所以再行募集时,无须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程序。

授权资本制的出现,使公司资本内容趋于复杂化,并呈现出五种不同的具体形态。

1.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又称名义资本(Nominal Capital)、核定资本或核准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由章程载明的,经过公司登记和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它包括公司已发行的资本和法律允许公司分期发行的资本,但是,大多数欧洲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丹麦、瑞士和挪威等国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所有核准资本都必须全部认购和发行。因此,不论股东是一次缴足还是分期缴足股款,它都能在一定时间为公司所实际拥有,注册资本就是我们一般所称的公司资本。

2.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也称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发行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在授权资本制下,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而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定,即便在修改章程,增资发行新股时亦须如此。因此,其发行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股东在全部认定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

3.实缴资本(Paid-up Capital),又称实收资本或已收资本,是指公司发行股份,并经股东出资而实际已经收到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缴清全部出资,也可能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分批缴清出资。因此,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发行资本,简言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和实缴资本的关系便是: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

4.催缴资本(un-paid Capital)是指发行资本中应当缴清而尚未缴清,需由公司催缴的部分,这是授权资本制下与实缴资本相对应的一种公司资本的特殊形态。

5.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是指公司根据章程授权可以筹集的全部资本,授权资本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定或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会批准。由于授权资本非由股东全部认定,有学者认为它本身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资本。“它仅仅表明全体股东授权董事会还可以分期发行股票的一种权限,或者说预示着公司目前和今后可能达到的规模。”日本学者认为,授权资本“是通过章程授与董事会的股份发行权限及其范围。准确地说应叫授权股份数,它与法律上的资本无直接关系。”

上面是对相关资本概念的辨析。在实际中,为英美公司法所创立的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定公司注册资本,甚至只认定注册资本总额中的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的优点。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无须变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变更登记程序,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对公司决策迅速高效的要求。但是,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很少,注册资本的相当部分未能落实到人。所以,它更可能被欺诈行为利用,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对这两种公司资本制度的取舍,取决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及不同的司法制度。

1.法定资本制度重在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更多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授权资本制则侧重于对投资人和公司提供更便利的条件,较多地体现了个人本位的立法原则。

2.从两大法系不同的司法制度来考察,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使命在于适用既定的成文法律,因而公司立法力求详尽,公司资本力求确定,防患于未然,使公司依法运作,避免因公司资本不实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紊乱。采用授权资本制的国家,法官司法判决可以创设法律,成文法上的漏洞可以通过判例来弥补,英美司法判例所确认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都是对授权资本制的补充和完善。

(三)折衷授权资本制。由于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各有利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便于吸收英美国家的投资,德国于1937年颁布《股份法》规定了一种近似于授权资本制的“认许资本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也于1950的修改商法形成了“折衷授权资本制”。折衷授权资本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其一,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期限予以限定,在折衷授权资本制度下,董事会虽然也可直接依据授权在法定范围内发行股份,但其权利行使多有期限限制,这是它与纯粹的授权资本制的不同,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定资本制的增资困难,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02条规定“章程可以授予董事会最长为期5年的全权。在公司进行登记之后通过发行以投资为条件的新股票,把基本资本增加到被批准的资本。”

其二,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数额予以限定。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地区)公司法都规定授权发行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如日本《商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均规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3/4.卢森堡公司法规定较为特别,即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必须予以发行。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时,允许有在已经授权而尚未发行的资本。这实质上是在公司设立时和成立后的两个阶段,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

折衷授权资本制是在总结长期的公司资本法经验,充分吸收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克服其弊端的基础上诞生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它有以下优点:1.减少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避免了因公司资本闲置造成的浪费,提高了公司运作效率。2.由于对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的最后筹集期限作了明确限制,又使公司资本相对地稳定和确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是公司对外交往的一般担保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拥有足够的现实财产,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带来的交易风险。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了公司的实有财产,但这一财产并非恒量,尤其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它可能因公司经营的盈余、亏损或财产本身的无表损耗而在价值量上发生变动,当公司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其向外明示的公司资本的价值时,其偿债能力增强,对社会交易安全自然有利,其实有财产价值大大低于公司资本价值时,必须使公司无法按照其所标示的价值承担责任。从而对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构成威胁,同时,由于股东往往对盈余分配有着无限扩张的偏好,如果法律对盈余分配没有一定的限制,股东在短期求利动机的驱动下,就可能蚕食公司资本。

在各国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有下面这些内容:

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不复抽回其出资,我国公司法第34条、35条、143条有规定。

2.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总和就是公司资本,为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一般各国公司法都禁止公司折价发行股份。日本商法、德国股份公司法、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我国公司法都有这方面规定。

3.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可视为资本储备,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增加公司资本,各国公司法大都对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作了明确规定。日本商法称“盈余公积金”,该法第288条规定了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方法,289条规定盈余公积金“除充作资本亏损的填补场合外,不得使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

4.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须先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分配股息和红利。而且,公司在虽无亏损却无利润的情况下,也不得分配股息和红利,日本商法第290条规定,当公司违法分配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让其返还。

5.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的股份或将其收为质物,德国股份公司法第56条,日本商法第210条,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7条以及我国公司法第149条作了规定。

6.债务不得抵销,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与股东在法律关系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因此,公司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公司股东个人债权,主张与其所欠公司的债务相抵销,即使是无限公司的债务人,亦受这一规则的限制。而且股东在缴纳股款时,也不利以其对公司的债权实行抵销,日本商法第200条第2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能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作股款。”

7.股东和发起人的连带认缴出资责任,当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缴足出资,致使公司实收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应收股本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应负连带认缴责任,而且当实物,无形财产估价过高时,股东或发起人也应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四、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资本不变原则只具有相对意义,并非指资本绝对不能改变,而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变更。事实上,在公司成立后,有很多原因可以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如经营规模的扩大或缩小,股东人数的增加或减少。在公司法上,资本不变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司增减资本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循的严格法律程序上。日本商法认为,公司增资对债权人无害,所以对增资条件不作严格限制,德国股份公司法对增加资本作了严格限制,该法第192条第(2)项规定,有条件增加资本应限于以下目的:1.用于保证可兑换债券的债权人的兑换权和新股票认购权。2.用以准备多个企业的合并。3.用于保证公司职工以支付现金为条件认购新股票的认购权,这些支付现金的要求涉及所有从公司获得分离盈利的职工。各国公司法对减少资本的条件无一例外地加以严格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甚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资本总额。

五、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我国从1983年开始着手公司立法,但由于意识形态上的争论和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模糊待定,导致法制建设的长期困惑和分歧,公司立法亦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直至1992年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后,立法步伐才得以加快。虽然《公司法》制定历时十年,但是严格地说,实际制定《公司法》的时候还不到一年,由于立法时间过于仓促,立法界和理论界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最新演变趋势缺乏研究,结果在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上存在问题也是在所难免。下由谈谈公司资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本人的一点立法建议。

(一)建议将法定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

我国公司法奉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公司法第23条、第78条)、有限责任的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22条第(三)项、第(六)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载明公司的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第79条第(四)项)、注册资本均应在公司设立时缴足(第25条、经82条、第91条)。需要说明一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有一个例外,即在合营企业中采用授权资本制。《中外合资企业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国家工商局《中外合资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有些地位的股份合作企业规定也采纳了折衷授权资本制。如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企业注册资金为股东认缴的股本总额,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分期出资,但第一次必须注入认缴股份的百分之五十,最后一次必须在营业执照鉴发之日起一年内注入”。

除了上面提到的法定资本制的弊端外,法定资本制给我国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发行新股造成的障碍以及所带来的低效率和负作用已是客观的事实,由于公司法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定为在5000万元的高位,使得相当一批业绩好的中小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无法满足组建上市公司的条件,因而在上市包装中为了凑够法定资本而进行低效益的购并重组。这样,规模上去了,资产质量和每股盈利下来了,不少上市公司为了依法一次性募足巨额的社会资金,只能挖空心思编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则忙于草拟项目批文,而这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则存在巨大的疑问。面对一次性募足的庞大资本,在无项目可投的情况下,不少上市公司只好用作去炒股票、买债券、开发房地产或委托放贷,发起设立公司增资扩股或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均陷入了繁琐的召开会议,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之中,反复奔波,若不堪言,所有这些事实说明法定资本制已经不适用公司的发展。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修改时,把法定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衷授权资本制存在许多相同之处,两者之间差别不大,考虑到从法定资本制转换成授权资本制,落差太大。因此是否以折衷授权资本制作为一种过渡形式,我们认为也不失为一种稳妥的方法,不管立法者最终采用哪种制度,都是出于一种良好的愿意,至于这种制度的实施效果如何,就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授权资本制之所以成功,与这些国家司法制度及配套设施完善,人们的交易习惯有很大关系。英美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无疑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有很大帮助,美国建立了一些记录公司资产和信誉的专门数据库如“D&B(Dun & Bradstreet),任何人只要有电脑和一根电话线跟数据库联网就可以查询,一次仅需几十美元,查询时只要在键盘上输入对方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点,与公司有关的资料即出现在屏幕上,并可以打印出来,其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情况、员工人数、营业额、债务额、偿还利息和本金的记录、有无拖欠、有无悬而未决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等,通过这些材料,与公司打交道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评估风险的大小,然后决定是否与对方公司交易。我认为这种方法可值得借鉴。

(二)关于公司转投资的规定,《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的利润转增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从该条法律规定分析,我国《公司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1.在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方面,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未对公司向公司制企业以外的投资对象进行投资作出明确规定。2.在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方面规定了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受此约束。3.在公司对外投资的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公司以对外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限制公司对外投资有下列积极作用:

1.限制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和避免不良债权的形式,就公司最典型的债权人-银行而言,其信贷原则是讲求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在银行-公司这一借贷关系中,银行投入的是安全性、流动性俱佳,而盈利性不足的现金,通过贷款公司有效的经营运转,实现信贷资金的盈利。在贷款公司运用信贷资金对外投资的情况下,虽然债的主体双方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由于这部分信贷资金在贷款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形成的是长期投资性质的股权性资产,它的盈利状况必须取得于被投资对象的盈利与否和盈利大小,从客观上使银行不得不面临贷款公司和被投资对象的双重经营风险,在贷款利率相同的条件下,运用信贷资金对外投资大大降低了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从流动性方面考察,由于信贷资金的使用权掌握在与银行无直接信贷关系的被投资对象手中,最终形成的是被投资对象的实物资产,而在贷款公司则只体现为财务会计上的股权性资产,一旦贷款公司发生财务危机甚至进入破产清算状态,要资本市场性的约束,很难保证贷款公司股权资产的及时变现和银行贷款的快速回收,因此通过法律形式对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进行合理的限制,为提高银行贷款及公司其他债权的安全性,流动性提供了保障。

2.限制公司的对外投资,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防止社会资本的过度虚增。应该说,公司之间适度的投资行为是有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司战略,促进公司间良性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的,但是如果法律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加限制,则会导致一系列问题,不仅将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而且会破坏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首先无限制的转投资将造成社会资本的过度虚增,助长经济运行中的泡沫成分,使宏观经济信息严重失真,最终必将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其次,公司不加限制地对外投资,将促使垄断的产生,妨碍竞争,垄断资本追求垄断利润的本质属性,将极大地损害社会公平,阻挠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第三,无限制的转投资会加大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难度,抬高管理成本。

限制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消极影响如下:

1.限制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对公司行为能力的限制,将减少公司资产的盈利选择,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相应的各种权利,公司的这种法人性质决定了它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制。然而,如果法律对公司行为能力限制得过于严格,一方面是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公司行为空间变得过于狭窄,就投资行为的限制而言,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大量沉淀,严重影响公司目标的实现。

2.过分限制公司的对外投资,将限制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司运用其资产对外投资的过程,也是技术资金等各种生产要素不断优化组织的过程。市场经济体制的一大长处就是能够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达到各种资源的最优配置,除了国家投资外,公司的对外投资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手段,世界经济近百年来的发展历史,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公司兼并,收购的历史。跨国公司、企业集团等现代企业的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公司的对外投资,我国自90年代以来兴起的公司重组浪潮,不仅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起了促进作用,而且也为相应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契机,过分限制公司的对外投资,将导致公司的投资冲动减弱,投资需要萎缩,难以形成经济增长的有效支撑,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经济的衰退。

基于以上的种种原因和分析,我们可以进行有效的变革,在立法上可以作的就是:

1.就投资对象而言,《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这样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倡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取向,但同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现状和未来较长时期内非公司制企业仍将大量存在这一事实相比,缺乏务实精神,建议依照《民法通则》的原则将公司投资对象扩大为企业法人。

第6篇

一、存货中的不良资产及其化解

存货中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因积压、淘汰、损坏致使存货变现价值小于历史成本的呆滞存货,具体包括:由于种种原因很难转让出于的库存原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积压滞销的产成品;无法进一步加工需报废的半成品和在产品。产生这些不良资产的根本原因,主要是企业对市场缺乏了解,盲目采购生产,导致积压浪费。

(一)存货中的不良资产及其化解、以及管理过程中,存货盘亏,发生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如何化解该项损失呢?

1.进货环节控制

存货购进是商品资金循环的起点,同时也是合理安排库存、保证市场供应前提,对进货环节的控制主要是:充分嘲查了解市场的需求,购进适销、适时、适量的存货;正确进行存货决策,决定进货项月,选择供应单位,决定进货时间和进货批量。决定进货项目和选择供应单位是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和生产部门的职责,财务部门决定进货时间和进货批量,要选择质优、价低、对路的存货,加强在途存货的管理,改进存货运输的方式,控制存货的运入在途天数,随时检查每一批在途存货的及时到货情况,减少途中损耗或变质。

因此,对存货的管理上存在一个矛盾,即增加库存,也增强了企业组织生产,销售活动的机动性,但同时也增加了存货成本(包括仓储费等)。存货占用的资金增加,从而推动了利用这些资金任其他方面获取收益的机会,而且随着存货的增加,一些不合理损耗、浪费及随之增加,使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相反,存货不足,又影响了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存货管理中只有运用正确的存货决策方法,制定合理的存货量,才能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为了更好的化解不良存货的发生,企业必须编制采购计划,控制采购限额。

2.存储环节控制

存货存储环节控制,主要是保持合理的库存结构,提高适销对路商品的比重,防止积压浪费;建立健全严格的存货检验入库制度,加强存货的养护和定期盘点,杜绝腐烂变质损失,控制存货在库时限和库存量:建议企业采用一些会计处理方法。如当市价严重下跌时,可根据市价低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以最大限度降低不良资产损失金额。确保存货成本合理性和时效性。

为了尽量减少存货损失,必须掌握材料库存动态,加强材料使用控制,确定出各种材料的最高储量,最低储存量和订货点储存量,以此作为控制材料库存规模的合理依据。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控制方面,首先要合理安排生产作业计划,严格控制投产的时间和数量。正确确定生产批量,严格按产成品销售合同组织生产,并做好产品发运工作,使生产运输和销售密切衔接,避免产成品积压。企业应根据产成品库存标准,随时掌握产成品库存的变动情况,对入库存产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能验收,对产成品出库也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对在库产成品要妥善保管,保证产成品完整无缺,要做到定期清查仓库,确保帐物相符,并及时处理积压产品。

3.销售环节控制

存货销售是商品资金循环的终点,是加速资金周转,保证进货资金的需要。对销售环节的控制,主要是要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促进销售计划的完成;扩大销售,缩短存货待运期,加速存货周转;根据市场要求,对于即将过时的存货及时进行降价处理,尽量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不良资产。对报废、盘亏商品及时报批处理后挂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为了保证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和及时缴纳国家税款,必须加强销售收入的日常管理,要认真执行销售合同,监督发出商品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如果发现计划执行中存在问题,财务应协助销售部门查明原因,向企业领导反映,督促或组织有关部门加以解决。要及时办理结算,尽快取得销售货款,对不遵守支付纪律的购货单位,应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货款及时收回。

二、应收账款中的不良资产及其化解

应收账款中均不良资产主要表现为回收可能性极小或长期束发生变动、损失可能性极大的应收账款。具体是指已发生的应收账款由于其债务单位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下滑造成还款的可能性极小;南丁受宏观形势、三角债困扰还款可能性变小,欠账达一年以上,或企业破产、债权人死亡无法收回,难以确认其实变现能力。对于应收账款中的不良资产化解,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事前防范

1.谨慎选择客户,对客户的盈利能力,偿还能力和信誉状况进行详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信用程度将客户分成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信用等级并建立信用档案。2,选择恰当的结算方式。对于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客户,可以选择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如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对于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差、信誉状况不好的客户以及初次打交道的客户,可以选择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如支票、银行汇票、信用证等结算方式。选样做既可以扩大销售,增强竞争能,又可以保证应收账款资金的安全收叫。3,合理制定信用标准和信用条件。信用标准是企业同意向客户提供商业信用而提出的最低标准、即可接受客户的最低财务实力,如果客户不能符合这一标准,就只能现购。通常以预期的坏账损失率作为判别标准,对于信誉较好的客户可以制定较为严格的信用标准。信用条件是指导企业要求客户支付除销款项的条件,包括信用期限、折扣期限和现会折扣,或采用必要的信用担保和商业承兑汇票。

综上所述,确定给予客户的信用标准,对于信誉较差或有不良资产记录的企业只能提供较为苛刻的信用标准或只能采用发货即付款或发货前付款的形式。但还要注意,对于已经确定的信用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应经常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市场状况,及时调整信用标准,通过定期检查,对客户信用予以重新评估。避免感情用事。

(二)事中控制

1.运用账龄分析法,编制账龄分析表。正确区分信用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应收账款及有可能成为坏帐的应收账款,采用不同的收账政策,必须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对应收账款的凹收进行监督,加速应收账款的回收。采用账龄分析法怂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来确定应收账款账龄长短,分析有多少货款尚在信用期内,占多大比例,一般占应收账款总额75%,这些欠款是正常的,到期时能否收回,还要待回收情况确定,但应及时进行监督。还要分析有多少欠款超过了信用期限,超过各时间段的款项各占多大比例,有多少欠款可能会因为拖欠时间太久而成为坏账,企业应根据客户拖欠原因,分别采用相应的措施。该方法也叫做ABC分析法。又

称重点管理法,足现代经济管理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既能保证质量,加快货款回收,又能使账款费用与预期效益相联系。2.定期与客户沟通信息,核对账目。及时了解对方偿债能力和兑现能力,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

(三)事后补救

1.制定适应的账款政策。收账政策是指信用条件被违反时,企业采取的收账策略。收账策略有积极的收账政策和消极的收账政策。积极的收账政策可能会减少应收账款技资,减少坏账损失,但要增加收账成本。消极的收账政策,则可能会增加应收账款投资,增加坏帐损失,但会减少收账成本。企业应根据每个客户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制定较为适宜的收账政策。如果某项贷款到期仍尚未收回,企业可采取挽救措施。即:a、票据代处理,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应收票据。b、企业也可以采用长三者,以实物资产抵押来为债务人做担保。企业解决客户账款收回。c、但对于信用品质恶劣的客户,可以通过法院裁决,为提高诉讼效果,可以与其他经常被该客户拖欠的企业联合向法院,以增强该客户信用品质不佳的证据说服力。2.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3.选择恰当的讨债方法。客户拖欠货款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类:无力偿债和故意拖欠,对这两种情况区别对待。4.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可通过法律手续处理。

三、可投资中的不良资产及其化解

投资中的不良资产在整个不良资产中比重最大,投资失误是产生不良资产的根本原因。投资中的不良资产主要包括已被淘汰但账面仍存在的固定资产和低收益或零收益的对外投资,具体包括:由于决策失误,盲目上马的改扩建项目:购买的设备由于其产品在投产时市场已饱和而闲置;科技进步,固定资产生产出的产品技术含量低、已被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所代替;固定资产维护保养不善,所生产产品质次价高,资产又无法修缮;缺乏可行性研究,企业对外投资收益不高或无效益,企业经营不善连年亏损,或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导致投资企业的对外投资形成虚资产;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后于证券市场低迷导致价格下跌而迟迟未能变现的部分,以及报废、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

化解投资中不良资产的方法主要有:

(一)为扩大生产规模或生产新产品而购置同定资产时,应做好可行性研究,要评估项目预期的市场占有情况,资源条件,原材料供应情况,确定投资规模和生产费用,评估预期利润,确保产品适销对路。以叶三产性资产投资,需要企业决策者首先提前各种不同的可供选择的投资,然后利用一定的投资决策方法从中选择最佳方案。在实际工作中,投资往往是交织进行的;

(二)对外长期投资时,应进行严密的可行性分析,深入调查了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组织管理、经营策略和发展前景,客观评价未来收益,以防止投资失误;

(三)企业对外投资可以用现金、实物或技术投资等。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考虑投资环境变化,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

(四)建立健全内部科学的有效决策机制。对于投资必须作深入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领导层集体决定,从制度上避免投资失误;

(五)对于已有明显失败迹象的债权和股权投资,要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债券和股票,以防止受资企业破产时给投资方带来更严重的损失;

(六)对于因盲目投资而闲置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被淘汰,似仍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以委托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处置、调剂,通过市场来“变废为宝”,充分利用资产价值,尽量降低不良资产的损失额度;

第7篇

央行加息,美元汇价大幅下挫,这使得国际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达到白热化的程度。香港的一年期不交收人民币远期合约折让扩宽到4100点,相当于预期人民币升值4.96%。尽管市场上有种种猜测,但是货币是否升值的惟一决定权掌握在央行手中,只要央行不作出决定,人民币升值就不可能成为现实。然而,这种长时间的升值预期可能会扭曲国内的一些经济政策,甚至会导致中国经济出现“滞胀”的风险。人民币升值的利弊是相对平衡的(见下表),其本身并不可怕, 真正令人担忧的是大量涌入的热钱对中国经济的干扰!

升值预期下,加息不能抑制通胀

此次加息并没有产生多大的作用:上海炽热的楼市没有因此而降温,一部分在月初持币观望的人士已开始重新入市;钢材等原材料的价格依然在高位徘徊,没有下跌的迹象;能源价格由于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还有调升的压力。很多迹象表明,加息一个月,除了有更多的居民卖出手中的美元和港币外,我们暂时看不到通胀有回落的迹象。这是什么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汇率体制的僵化和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强烈预期。

例如,我国的外贸出口额庞大,热钱会通过外贸渠道涌入。当前我国贸易顺差骤增的一个原因是某些企业与境外游资相互串通,夸大出口创汇收入,然后把流入的美元热钱换成人民币,期望从人民币升值中大赚一把。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为了保持汇率稳定,要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其结果是央行超额买入美元和投放人民币,使国内热钱充斥,资产价格膨胀。可以说,在目前僵化的汇率制度之下,央行对于阻止境外热钱的流入是无能为力的。而另一方面,加息又会加剧“套息”活动,导致投机资金继续大规模进入国内。香港的人民币存款业务也反映了这种投机活动的热度。现在停留在香港银行体系内的人民币存款已经达到100亿,估计一年后就可以增加到500亿,这必然对人民币的稳定产生重大的影响。

传统上,加息会冷却经济,导致资产价格下跌,但是目前中国的状况有点像“反经济理论”,加息并不能阻止通胀上升。问题的根源在于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令过多的热钱流入。本月以来,这种投机的心态更有向国内居民蔓延的趋势。热钱最终会导致“滞胀”,也就是资产价格由于炒卖的作用而急剧上升, 但是经济却停滞不前或低速增长。“滞胀”现象最终会伤害我国的经济,央行在平衡利率和汇率体制时必须谨慎行事。

普通投资者如何应对

建议投资者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人民币一旦升值带来的冲击:

――不要再增加个人外币存款。将自己的外币存款调换为强势货币或高息货币。由于人民币日渐走强,以外币进行储蓄可能会得不偿失。笔者估计,未来五年内人民币有10%~20%的升值空间,即外币有10%~20%的贬值空间。

――不要买入出口类股票做长线投资,因为它们将受害于人民币升值。

――可以投资于基础设施、能源和旅游零售类个股。基础设施类以人民币收益为主,经营收入会稳定增长;能源类物资是不可再生的,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将抬高其商品的价格;旅游零售类股票受惠于人民币购买力的增强令国民增加消费。

人民币升值的利弊相当

利处

1、能源及原材料进口成本下降

2、内资企业对外投资能力增强

3、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盈利增加

4、外债还本付息压力减轻

5、抑制通货膨胀

6、国有资产相对增值

7、中国百姓国际购买能力增强

弊端

1、不利于中国出口

2、出口减少导致失业率上升

3、中国吸引投资优势减弱

第8篇

[关键词]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

一、主要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的比较

1.跨国并购

跨国购并是指国际投资主体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并取得该企业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和控制权,把该企业直接纳入自己的经营体系的一种投资行为。

(1)跨国并购的优点:①迅速获取资产,灵活进入市场。跨国并购避免了在东道国进行厂房,办公用地的建设, 极大程度上降低了生产成本,即使对原来的并购企业有所改造, 项目的建设周期也大大缩短,能够快速地进入东道国目标市场。②低价获得资产,获得市场份额。跨国公司进行跨国并购往往选择公司运营遭遇困境的当地公司,因而能够压低并购价格。同时,由于被并购的公司的客户关系市场渠道仍然存在,跨国公司能够获得被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③便于扩大经营范围,实现多角化经营。近年来,跨国并购发展迅速,跨国公司为了超越自己原有的经营范围,在缺乏有关新行业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技术和经验时,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是实现多角化经营行的有效途径。

(2)跨国并购的缺点:①投入大。跨国并购需要一次性投入大量外汇现金且难用机器设备等资本品和技术折价投入。②文化差异大。由于被并购企业在本国环境中成长,其经营制度,管理方法等与跨国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若有人事管理或财务控制等方面的不当,容易造成跨国经营的失败。③价值评估存在困难。在评估现有企业时,涉及到固定资产原值、使用年限等许多技术参数。此外,还存在东道国和本国的会计标准可能不同、虚假或错误的财务报表等问题。④东道国限制多。由于并购对东道国裁员和市场势力等经济方面的不利影响,东道国政府对并购的干涉与限制较多。

2.新建企业

新建企业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依据东道国的法律,在海外目标市场通过创建新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的一种对外直接投资方式。

(1)新建企业的优点:①投资者在较大程度上把握项目策划各个方面的主动性。对于新建企业工厂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跨国公司能够独立地选择,极大程度上控制了资本的运营。②在资金投入方面,跨国公司可以利用专利、技术、材料、设备等作为资本投入来弥补外汇资金的不足。③在组织控制方面,不存在对原有企业制度适应的成本和并购方式下双方建立信任磨合适应方面的成本。风险小,麻烦少,可以无障碍地实施自己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风格理念。

(2)新建企业的缺点:①因需要一定的建设期,所以进人目标市场相对缓慢,从而影响企业产品的销售和获利,使投资成本回收期相应延长。对于某些市场供求及价格波动幅度巨大且频繁的产品,这方面的风险必须加以慎重考虑。②以新建企业方式进人国外市场,必然涉及到原有市场份额的重新分配问题,因此新进入的企业通常会遭遇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狙击,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尤其是进入初期的生存竞争非常艰难,风险也大。

3.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经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一种企业经营方式。独资企业是目前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1)独资企业主要优点是:①外国投资者独立进行经营管理,具有充分的自。独资企业能避免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和目标进行经营管理。由于投资者拥有经营管理的绝对控制权,跨国公司能够确保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统一的战略目标实行经营活动,易于贯彻如实行价格转移等经营策略。②独资企业能够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垄断技术优势,避免母公司的在技术与经营战略方面的泄露,维护了跨国公司的利益。

(2)独资企业不足:①由于建立独资企业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且经营环境不甚熟悉,故风险较大。因此,除非跨国公司在财务、市场运作方面有较强的能力,否则不要轻易采用该方式。②由于当地政府往往对独资企业有所限制,也难获得当地企业的合作。这对跨国公司是极大的挑战。

4.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经东道国政府的批准,依照东道国法律设立的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方式。

(1)合资企业主要优点 :①外商进行直接投资采用合资企业,能够减少出资额,降低经营风险。其原因是虽然世界总的投资环境在逐步改善,但仍存在让外商担忧的地方,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法制环境、政策的稳定性、政府行政干预等方面。②能取得当地合资者的帮助,充分利用合资方的营销网络和市场信誉,方便地获得当地市场信息。

(2)合资企业不足:①容易造成分歧。合资双方由于在企业文化、管理上存在分歧,外方注重的更多的是如何获取最大利润,并把合资企业纳入其全球战略系统,而东道国那方则在乎的是就业、稳定甚至政绩等很多非市场因素,思维不同造成合资双方发生矛盾。②采用合资企业进入方式对拥有技术优势的进入企业,容易造成技术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泄露,从而处于不利地位。

二、中国企业主要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考虑因素

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时,是并购还是新建,是合资还是独资,应在权衡各种方式的优劣利弊基础上,结合企业投资目的、产业特性等因素做出正确的选择。

1.跨国公司的投资目的

中国跨国企业的对外直接目的主要是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并购和合资是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的首选。并购和合资进入方式使得中国技术人员置身于拥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环境中,利用东道国的人才资源培养自己的人才,掌握先进技术。提高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因此为了减少进入成本和时间,学习先进技术,进入技术程度较高、进入障碍较少的发达国家市场,采用并购和合资的方式是有利的。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另外一个重要目的是寻求国外的自然资源。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不是西方国家跨国公司的资本的跨国经营,而非资本过剩型的对外直接投资。因此,中国企业的跨国投资应符合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的战略导向,直接从国外取得低成本的自然资源供给,以弥补国内资源的不足。此种对外直接投资应以合资为主,其原因有三:一是合资经营还有利于与东道国建立长期的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有助于风险的共担资源的共享,确保长期稳定的海外资源供给;二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各国都有严格的控制;三是资源开发型的投资规模一般较大,合资有利于对投入资源的分担。

2.中国的行业特性

目前,一些中国有优势的行业在进行产业转移的时候,中国跨国公司应以新建企业和合资进入为主要进入方式。现阶段,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制造业和机床、自行车、钟表等机械加工业是中国技术方面比较成熟的。这些产品国内市场已经饱和或者生产能力相对过剩,其出口又面临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激烈竞争,而且还受到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制约,需要通过大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来转移富余的生产能力,扩大国际市场份额。这些行业是中国进行产业转移的对象。投资市场主要某些相对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均有某些限制和制约,而对于企业新建、合资企业比较欢迎。如果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目标是实施跨国发展和控制时,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的战略意图,可采用新建方式。为了充分利用当地合资方的市场开发优势,快速占领市场和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更好地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合资方式的确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三、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策略

经济全球化己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必然席卷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企业间的竞争不仅突破了行业、地区的限制,而且淡化了竞争对手的国籍。中国企业要想在全球化中处于不败之地,必须进行全球化经营战略,进行对外投资。中国企业由于跨国经营管理经验缺乏,技术创新能力弱,因此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薄弱。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要结合东道国的实际情况,采用正确的进入方式。以下是在主要投资方式选择的建议下为了更好地加快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一些建议。

1.一些在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具有优势的跨国企业可采用非股权方式打入一些发展中国家市场。非股权参与方式包括特许经营、技术转让、BOT融资和国际工程项目承包等。中国跨国企业在对一些发展中国家进行跨国经营活动时,若技术、管理、营销机制十分复杂,而东道国又无力经营此类项目,便可利用自身优势,采用非股权参与方式,机动灵活地渗透到国际市场。这样企业不但减少投资风险,而且能对国外企业实施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