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财务管理法律

财务管理法律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04 16:26:19

财务管理法律

财务管理法律第1篇

关键词:电信企业;往来账管理;法律及财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2

一、电信行业的往来账款背景分析

往来账款的会计定义主要是指企业在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的时候因为发生了产品的供销活动,因为提供了服务或者接受了服务而跟别的企业或者内部产生了债权债务的关系。在电信行业,往来账目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应收款以及应付款,细化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几大类。对于电信企业来说,往来账款管理属于会计核算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信息的重要来源,电信企业业务客户往来繁多,往来账较为分散,该类情况增加了往来账管理的难度。其中应收款项面向的客户数量十分巨大,金额相对较高,用户的欠费无法收取时将增加企业的坏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盈利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应付款项则直接面对着各类为公司提供投资设备以及劳务的供应商,合同结算周期较长,对于已发生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预提后的往来挂账数量、金额较大,账龄较长,增加了对账工作的难度。

二、电信企业在进行往来账目管理的时候存在的各种问题

1.账目处理不规范导致的错误往来账

在电信企业进行核算的时候因为记账的人员工作出现失误,直接导致了核算的科目和摘要等出现了错误,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错误的往来款项。比如说,挂账的金额跟支付的明细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或者是账目的摘要或者是供应商出现了模糊或者是不明确的现象,再或者预付的账款进行挂账的时候使用的明细科目跟摊销的时候使用的明细科目产生了不一致的现象等等,正是这些事情是的整个后期管理出现了较大的漏洞,甚至会被对方抓住问题,产生法律问题。

2.计提暂估费用没有按时进行冲销

一般说来,电信企业都会选择在月底以及年底进行根据合同要求下计提暂估成本费用,很多时候企业会选择在各类手续,比如发票不全面的时候进行挂账,并在后期使用正式发票进行入账的时候没有及时对这些暂估成本费用凭证进行暂估冲销。这样的话,企业经常会出现长期的挂账和呆账,这样做不仅使得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失,还会产生各种法律问题。

3.挂账时间长,清理难度较大

因为电信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财务部门我们往往可以看到电信企业的长期往来账款数量巨大。在这些应收账款的方面,很多一年以上的用户都欠下了巨额的费用,这些钱款式的企业的利润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尽管国家已经强制实行了电信设备实名制政策,但是因为历史原因,大量的欠费用户资料缺失,同时国内的针对这些用户的诚信评价体系也并不完整,很多客户频繁换号造成的历史遗留欠费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一些使用电信服务的企业或者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破产或者注销遗留下来的欠费也得不到妥善处理。在应付款的方面,因为企业的经办人员产生了变动或者是因为企业单位的人员产生了流动,以及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等诸多问题,很多应付款项找不到具体的负责人,被迫进行长期挂账。这不仅仅是财务上的问题,这还涉及到了经济法中关于诚信违约的相关条目。

4.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缺乏相应的沟通,进行核对清理账目无法及时完成

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出现了断层,在进行核对的时候无法及时完成相关事宜,直接导致了业务部门不了解有哪些事项是正在挂账的。还有的时候虽然定期沟通事宜可以完成,但是仅仅是针对核对业务的方向进行探讨,而没有通报形成原因,以至于及时清理成为了一种不可能,导致长期挂账的情况出现。

三、如何加强往来账目管理,降低法律以及财务风险

1.落实责任人制度,财务建立往来查询册

对于当前的往来款项,电信企业应该进行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实行和保证,“同一人跟到底”。同时财务部门需要进行专人负责的处理制度,派专业的会计专职处理这些往来账目的汇总业务,以月份为单位进行账目清理工作的汇总。所有的往来款项都要经过经办部门以及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具体处理,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和处理措施以及预计的处理事件都要进行详细的说明。同时还要建立详细的往来账备案制度,备案的内容包括业务的内容,发生业务的双方,时间,对应事件的会计凭证编号,账面上的金额,账龄长短,清理以及核销的金额以及经手这件事情的相关人员等等要点。备案的记录编制周期是月份为单位。

2.对当前往来账目的核对工作进行重视,及时进行对账

财务部门应该按照一定周期进行跟业务部门的往来账目核对工作,并且要对往来账目的责任人进行落实,并且对挂账的原因以及预计的清账时间进行落实和确认。同时对应收的款项进行确认和落实。如果出现了差额,就要根据差额的原因按照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并进行分别编制账目。同时还要进行对账差额调节表的编写以及相应的分析报告以供高层参考。如果是和业务部门发生直接关联的,就需要业务部门进行直接的签字确认。

在上述活动的基础上,每隔六个月就要通过传真或者是信函等方式进行跟供应商的落实确认,保证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

3.制定相关的往来账目惩罚和奖励工作

针对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进展情况,电信公司要对每一个部门或者下属的单位进行定期的检查,对于其中表现较好的部门要进行鼓励以及表扬,对于出现问题,导致财务制度被违反甚至是触及法律问题的要进行惩罚和批评。同时公司在进行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的时候,可以把往来的账目清理情况纳入对于员工或者部门考核的目标当中,按照“谁欠款谁负责,先欠款先偿还”的原则对欠款进行处理。对于新发生的欠款内容要进行审批手续的严格化处理,按照一定期限督促前期归还,并且要实行“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思路,不清掉欠账就不会有下一笔借款,使得大家对于欠账的偿还制度化、规章化。

4.财务部门要对往来账目的管理工作进行处理,并且对业务部门进行预警通告

财务部门应该下大力气抓起往来账款的管理并对欠账清理的工作下大力气进行狠抓,对于各个欠款科目的预警期限进行限制,比如说应收款项的时间不要超过一个季度,应付款项拖欠时间不要超过一年等等。每一个月都要跟责任相关部门就一些即将达到时间临界点或者是不合理挂账的项目进行预警通告或者是确认同时督促清理,并根据时间长度来进行挂账项目的及时清理。

四、结论

往来账目管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长期而又持续的工作。我们必须要对这些账目进行规范化持续化的管理,对于企业的账目进行细致的核算,只有这样,才可以降低企业的法律以及财务的风险。

参考文献

[1]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 Framework. 2004.

[2]夏良淑.企业集团往来账的核算管理及其对账技巧的探讨[J].湖南有色金属,2008(03).

[3]邵丽丽.论应收账款管理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J].工业审计与会计,2008(01).

财务管理法律第2篇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财务标准化;管理研究

一、律师事务所实施财务标准化管理的现实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中提出:提升质量,推动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大纲中将提高服务标准化水平作为服务业高效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总体要求中提出: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律师事务所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实现法律服务的产业化,达成奉献社会的目标。为了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丰富现代服务业的服务体系,律师事务所应着力于推进标准化建设。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化除了可以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外,对行业的发展也会起到助推作用。作为律师事务所标准化的重要支撑,财务标准化建设不仅是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律师事务所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财务工作必须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开展,在业内现有财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形下,实施财务标准化管理,必将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核心能力。

二、律师事务所财务标准化的概念及关注内容

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中的定义,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或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在标准化体系里,标准按层级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现有标准为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化制定提供了框架,具有指导性和借鉴性。律师事务所标准化是基于服务社会和大众的目的,为了保证律师的规范执业,围绕业务设计一系列标准制度及条款的活动。律师事务所财务标准化是从服务保障的层面制定的财务制度和实施活动,是律师事务所标准化战略的一部分,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务支持。律师事务所财务标准化管理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财务标准化是律师事务所标准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事务所应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形势,根据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顺应各方法律服务的需求,服务于大局,通过标准化的实施,达到法律服务的专业化、降低风险,实现客户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双赢。财务标准化作为律师事务所标准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站在战略角度对财务标准化的制度和内容展开研究,只有在律师事务所的总体战略目标下实施的财务标准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标准化。

2、财务标准化对律师事务所特殊财务管理模式的考虑

律师事务所财务标准化要借鉴标准领先者的有益经验,对行之有效的某些标准,要采用拿来主义,与此同时,要结合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特点,创造适合自身的财务标准化模式。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有别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和其他行业也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律师薪酬、分配制度等方面。因此在进行财务标准化管理时,要综合考虑这些特殊方面。

3、财务标准化针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设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模式多样,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例,法律法规规定合伙人通过认缴出资,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在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上,体现的多为“人合”性质,组织中的成员聚合在一起,业务的拓展除了借助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影响外,同时律师的自身能力也是业务拓展的重要影响因素。财务标准化基于现有的财务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和规划,会对原有的财务沟通模式造成冲击,在标准化实施的过程中,部分律师会因标准的改变,产生对财务标准化的抵触情绪,因此财务标准化管理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

4、财务标准化对标准适用性的考虑

现代财务会计的职能不应仅局限于记账和做账,在遵循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财务人员应积极主动的研究财会业务,适时的进行创新。财务人员应对财务标准的适用性展开研究,只有适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财务规则和制度,才是财务标准化所需要的。对财务标准化的适用性进行评价,应作为财务标准化管理考量的重要方面。

5、财务标准化与律师事务所其他标准的关系

财务标准化是实现特定目标的工具和方式,我们不能孤立的看待财务标准化,必须要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标准相结合。如果将财务标准同其他标准分离开来,那么这样的标准只能是纸上谈兵,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财务标准化连同其他标准的实施,是否能提高业务效率,降低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风险,达到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这应成为财务标准化管理的最佳目标。

三、律师事务所财务标准化管理的要点

1、梳理规范财务制度,实施制度标准化

律师事务所财务部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国家标准化体系下,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应律师事务所特点的财务制度。对现有的财务制度进行梳理规范,是财务标准化设计的基本要求。由于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特殊性,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因此制度的设计就要做到因事制宜。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除了要从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会计科目的设置、资产的管理、财务报表的编报、财务档案的管理等方面展开外,还要考虑律师薪酬财务结算、合伙人盈余分配、发展基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

2、建立标准财务流程,确保流程标准化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事项大多都是每月重复发生的,对于这些事项可以建立标准的财务流程。通过印制财务流程手册等形式,形成规范的操作标准。财务流程手册的设计可以避免因财务人员流动造成的断档,新入职或轮岗财务人员可以按照流程手册的要求执行业务。通过建立标准的财务流程体系,事先对流程的合规性进行设计,从而保证律师事务所各类财务业务的有序进行。为了更好服务于律师的业务开展,财务流程的设计要结合法律业务的特点,应从业务的立案、审批、收费、归档等方面展开设计。具体财务流程应包括:接受业务委托时,向委托人出具明确的服务收费标准,委托合同的签订要事先进行利益冲突审查,获得审批人对业务的批准,委托双方合同订立后,方可到财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财务人员要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案件信息,同时审核委托合同,核对无误后,才可开具相关发票,案件办理完结后,要及时进行归档。为了对每月的财务工作展开自查,可以通过设计财务结账清单的方式,通过对结账清单上所列内容的勾选,来检查每月财务工作是否已办理完结。

3、加强考核评价体系,实现评价标准化

制度设计的再好,如果不对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评价,那么制度就行同虚设。通过财务标准化评价体系,对财务标准化进行有效的评价,才能完善财务标准化管理。各级财务人员是财务标准化的实际操作者,除了主管财务人员加强日常监督外,对财务人员采用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能推动财务标准化的实施,并能提高财务人员对标准化的执行力。财务评价的标准化,应通过具体考核指标的设计来实施,评价指标应同时采用量化指标和描述性评价指标,依据设定的考核指标,定期对主管人员和财务人员展开交叉测评,考评结果将被应用于人员的薪资变动、绩效福利等方面。通过评价的标准化,增强财务人员实施财务标准化的信心和责任心。

4、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保证监督的标准化

在现有环境下,任何制度的实施都必须进行监督,如果少了监督环节,制度的执行就会大打折扣。合理的监督反馈体系将能促进财务标准化管理,推动财务标准化的完善和改进,保障财务标准化的持续实施。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例,对其财务标准化的监督,可以通过监事会、合伙人大会及外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的方式进行。通过标准财务监督模式可以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推动财务标准化管理的持续改进。

5、适时改进标准流程,跟进业务发展

为了保证财务标准的可操作性,财务标准化应跟进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对耗时低效及不适宜的标准,应及时进行改进。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服务要求不断涌现,律师事务所应跟进经济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动向,拓展新的业务渠道。财务标准化管理应适应这种趋势,针对新出现的业务,不断更新和改进标准的实施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与时俱进,发挥财务会计的能动性,支持律师事务所更深层次的发展。

四、结论与展望

律师事务所实行财务标准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务操作的风险,提高了财务工作的效率,并为业务的发展保驾护航。但是采用事先设定好的财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财务人员的创造性。出于对更优财务标准的追求和自身能力的提升,财务及相关人员应对财务标准化的持续改进献计献策。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标准化管理水平还需要逐步提升,希望日后能融入更多行业相关标准,各方提供更为合理的建议。只有凝心聚力,才能为律师事务所财务标准化管理贡献一份力量,财务标准化管理也必将为律师事务所服务民生、服务大众,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S].2002.

[2]傅钧彪、周鑫泽:标准化:深化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质量建设的新工具[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4).

财务管理法律第3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财务管理法律第4篇

[关键词]新形势 财务人员 法律意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财务管理工作发生了重大改变,而当前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与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还存在不少的差距,法律意识、原则性、责任感以及敢于与违法违纪现象抗争的勇气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新形势下增强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财务工作是指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指导下,按照资金运动规律运用和管理单位资金处理财务关系的经济活动,包括财务会计、财务审计、财务监督等等。财务人员对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有重大责任,甚至一个微小的失误都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各种形式的财务犯罪、腐败逐渐增多;新的财务准则、财务制度及其相关的规定不断出台,经济纠纷的外部形态也不断翻新,财务人员对工作中必须的法律知识准备不足,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经济局面,极大地限制了企业依法理财,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因此,财务人员应不断强化自身法律意识,学习财经政策法规,依法理财、规范财务行为,这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途径

根据财务工作的职业特征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具体途径有以下三种:

1.自我法律意识的提高

财务工作与经济利益联系最为密切,财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如果财务人员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就可以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严格遵守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而财务人员在选择财务职业之前,对此就要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并熟悉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法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自我修养,坚持时事政策知识、财政税务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等相关知识的学习,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财务人员要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修养,将法律意识转化为内在精神品质,规范和约束自身财务行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工作义务,努力做一个品质优良、纪律严明、作风严谨、一尘不染的执法者,为企业财务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加大法律培训的力度

据了解,企业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往往不是因他们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造成的,正是由于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意识以及缺少适宜、详细的规范指引造成的。这与我国财务法规培训力度不够有重大关系。为了能够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必须加大经济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目前,针对财务人员培训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岗前培训,另一种是在职培训。岗前培训一般是在校学习的形式,在这一阶段,财务人员将会系统地学习相关的业务技能及法律法规,如《税法》、《经济法》等等,但因为这样的学习缺乏实践操练,往往是纸上谈兵,效果不甚理想;在职培训是指财务人员在具体的工作岗位上进行继续学习,这种学习因为有实践经验,效果较好,但学习时间受到限制,这就需要所在单位及领导提高对财务人员培训的重视,为财务人员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以上两种培训方式各有利弊,只有扬长避短,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使财务人员既能在岗前培训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又能在今后的培训中继续学习和掌握政治、经济、法律等知识,尤其是要懂得与财务业务密切相关的证券、金融、保险、税收、贸易等经济法律知识,对财务人员提高法律风险意识,更好为经济活动服务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3.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是强化财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财经法规是经济工作的准则,健全的财经法规是制止和防范财务人员利用经济政策的可选择性以及财务职业之便,主观蓄意职务犯罪的保证。涉及企业财务管理的经济法律规范必须加强和完善。就经济监管系统建设而言,不但要促进企业内部财政体系的监督和审计,更应尽快完善和健全以行业自律监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以此约束和监督企业的财务工作;同时,国家财政、审计、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等国家经济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财务检查和审计,尤其是要加强对财务准则、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以约束财务人员的财务行为。同时还要提高法律责任的确定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规定具体的惩治措施,根本上加大对职务犯罪地执行力度和处罚力度,真正使经济法律法规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高压线,督促财务人员能够在准则、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判断。

三、结语

要充分重视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意识建设,通过在职培训、自我修炼、法律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财务队伍的培养,要不断强化法律法规意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理财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需要。总而言之,新时期的财务人员应从思想观念、财务管理和实践、财务模式等应用上进行创新,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制度,认真履行财务工作职责,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承担起更为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牛如照.企业财务管理概论[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

[2]李庆霭.企业财务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

财务管理法律第5篇

(一)信息披露存在法律风险

银行在出售个人理财产品后,应当按照国家监管部门规定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向投资者披露完整的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的真实信息。然后商业银行常常将投资者的理财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统一管理,商业银行仅仅负责信托业务,导致若信托公司未按时间规定向商业银行披露真实完全的信息,个人理财的投资者将很难把握资金去向。因此,银行只能利用与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约束其信息披露职责,这种方式导致信息披露往往要经过两层关系才能落实到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监管难度。

(二)业务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立法项目仍处于较低层次,有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更新速度严重滞后,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快速有利发展。一些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章制度未对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法律关系做出有效调整,在双方权利和义务方面没有清晰的界定。因此,我们应该积极调整这种不完善的法律制定,并将其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以严格的法律制度约束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法律法规和权利义务,使银行、投资者以及相关金融部门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才能得到更好发展。

(三)金融监管体制严重滞后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但是监管部门职权的不合理分配,监管协调中不明晰的法律依据,在两者的共同影响下就产生了不同的监管主体出台不同的监管标准和措施的问题。与此同时,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在各监管机构范围内没有做严格的协调,因此产生监管过度与监管力度不足并存的趋势。各金融监管部门虽然属于相同级别,但是缺乏协调一致的金融监管机制,存在较大程度的利益冲突问题,在产生纠纷问题时必然导致推卸责任等现象发生,说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度需要完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途径

(一)强化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维护

只有明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才能最终破解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维护问题。同时我们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不同,将个人理财的业务类别做暂时性的划分,以方便在业务办理和进行的过程中做到协调统一。

(二)完善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

与金融业务发展迅速的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相对较差。因此,商业银行理财人员应及时有效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披露,以确保客户切身利益的维护。在出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应积极规避过分夸大理财产品的最高收益率,同时切实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向投资者强调有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并对不同的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做出明确的划分,如实地让客服获悉理财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三)加强对个人理财市场的金融监管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分业机制,导致我国的金融监管出现监管不严或监管不力等现象,要想完全改变现存在的分业监管问题困难重重。但是我们可以在现有条件下对实行监管机构内部进行专业化、细致化的分工处理,制定出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金融监管协调一致的风险控制部门,达到专业化监管和协调监管的有机结合。

三、结语

财务管理法律第6篇

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发展困境和市场监管三个层次,分析当前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存在一些乱象的深层次原因。最后,从法律和市场定位、商业银行发展理念、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育、合规文化建设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等五大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 发展困境 金融监管

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

(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

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二)金融危机前后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规范

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肇因正值国际金融市场泡沫顶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而表面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主管部门因此接连发令,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同年,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对《暂行办法》中要求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改为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财等铩羽而归,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多份针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通知,分别从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销售合规等多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规范。

 

2009年,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管理和投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三)近年监管规范情况变化

2010年开始,随着银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利用相关规定匮乏,部分业务处于监管范围模糊的灰色地带,在发行部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借道信托绕开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风险转至表外,美化业务报表和监管指标,导致银信合作风险聚集。为规范银信合作市场,中国银监会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发一系列的规范通知1,对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进行监管和规范,挤压“影子信贷”,控制银信合作相关业务的风险。

 

2012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客户投诉直线上升的现实,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规范。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国银监会再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规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场培育,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

从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和监管的回顾中可以看出,监管者采取的是“跟随”策略,谨慎观察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实际,并以“管风险”为原则,根据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就分别经历了批准制、事后报告制、事前与事后报告相结合制。又如,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别密集出台相关规定,分别对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二)相关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集中在部门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层级来看,目前直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中,仅有《暂行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其余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但整体法律层级相对较低。

 

部门规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规范,其制定和流程相对较短。中国银监会因此得以根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监管实际,及时甄别和预判风险并制定相关规范,维护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从立法效力角度而言处于弱势。从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导致规范力度较弱;二是一旦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层级较低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性上劣后于层级较高的规定。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面临的几大困境

应当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虽然蓬勃发展,但在资产和财富管理市场上,正面临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多重夹击,而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自身,则面对着客户投诉不断上升,产品设计和收益形式日趋保守化的现实。从深层来看,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现状及其面临的三个困境密切相关。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规定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暂行办法》仅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务形态上进行了界定。因而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关系是否在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行为。

 

财务管理法律第7篇

一、财政法制与依法理财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财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日益提高,已初步形成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的财政法律制度框架。与此同时,财政执法也在不断地规范,全方位的财政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正在形成。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总体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立法中尚存在着与财政改革和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财政执法中时常出现不合法和不适当的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改革的深化和财政法制的严肃性。在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对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重要意义的认识。第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是全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要求。加强财政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的、覆盖财政收支各个层面的管理机制,逐步实现财政资金分配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无论是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监督力度,还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都必须依照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够保证财政行为的规范化。第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有效地行使财政职能,充分发挥财政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主要体现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分配、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深化财政改革,就是要按照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活动范围和作用方式,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职能。这一切都需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科学的立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通过严格的执法,使之行之有效、监督有效。第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促进和规范财政改革的重要保障。在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上,应该坚持并强调一手抓改革与发展,一手抓法制。

立足于本国国情,通过比较和借鉴来吸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是我们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其公共财政管理方面的基本经验便是充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坚持依法理财,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法治化的水平。从总体上看,其财政法制建设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财政法律制度较为健全。财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法律规定比较科学、合理,财政法的效力等级较高,可操作性也比较强。第二,能够依法进行财政管理。许多国家的预算编制草案相当细致,几乎对每一项开支都有详细的论证。立法机构对预算的审批程序极其严格,审批过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很高。在收入方面,无论开征税种、设立收费项目,还是发行公债,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支出方面,政府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来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预算,则须根据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审批。第三,重视对财政执法的监督,各个执法监督机构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追究法律责任一视同仁,对执法不严格,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财政监管在依法理财中的重要地位

所谓财政监管,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管寓于管理活动当中,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与资金运动同步进行,其主要作用就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保证财政分配的科学、正确和有效。

在我国,财政监管的主体是国家财政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管的执法主体。财政监管是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各级财政机关内部的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国库等业务机构都行使监管的职能。同时,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发挥财政检查这一体现监管职能内在属性的必要手段,各级财政机关内部还设有财政监管专门机构,专门行使财政检查职责。财政机关专门监管机构,一方面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对财政监管的业务指导;另一方面按照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制对本级财政负责,接受本级政府管理,及时向本级财政和政府报告财政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问题。

财政监管职责体现着财政管理的范围与权限。财政部门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预算、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2)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进行监管。(3)对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管。(4)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5)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6)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管。(7)对社会审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管。

在职能上,财政监管与国家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政策情况密切相关。从总体上看,财政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一是预算监管。即对各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决算的监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颁布为财政机关实施预算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预算法规定:财政机关是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的职能机构,负责编制决算草案具体事项并纠正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不合法之处,监管本级各部门和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财政机关通过预算监管,促进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发现处理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收支平衡。二是税务监管。税务监管包括国家财政机关依法对税收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三是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的使用者要接受财政机关的监管,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总体要求,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四是预算外资金监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尽管未列入国家预算管理,但其收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财政分配职能的实现。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财政机关对预算外资金监管就是依法监管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的合法性,确保预算外资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效。五是财务会计监管。财务会计监管是财政机关依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实施的监管。它同时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管。

在手段和方式的具体运用方面,财政监管主要表现为日常监管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监管检查。其中,日常监管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财政机关业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是结合预算编制,对财政资金分配进行事前的审查、评估,以及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事中的审核、控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管约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有关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测的依据是否充分可靠,新的重大的财政经济措施对预算收支的影响是否考虑全面,测算是否准确、合理;预算收支的安排是否符合国家预算指标和管理体制的要求;通过建立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季报制度,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等等。所谓个案检查,是根据上级批示的群众举报案件,以及日常监管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核证。检查结束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查处情况,并对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专项监管,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强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监管检查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从现实情况看,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有了重新调整、组合、变化,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约束机制还没有及时建立或不尽完善,经济领域的某些层面甚至还存在监管的“断面”和“真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管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管检查,从而提高财政监管检查的综合效益。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与强化财政监管

在深化财政改革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紧紧围绕财政立法、财政执法和财政复议这几项基本内容,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关于加快财政立法的问题,应该注意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要与财政改革的进程相适应。财政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立法要把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引导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二是妥善处理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财政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法律法规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避免财政立法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情况。要加强立法预测,制定立法规划。三是坚持局部利益服务整体利益的原则,保证财政立法的统一。在制定财政法律和行政法规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财政执法方面,应该坚持依法执法的原则,财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财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责。同时,也应该坚持合理的原则,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财政执法行为应尽可能客观、公正、合理、适当。为了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应实行综合治理,包括实行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要在财政系统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搞好业务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财政执法队伍;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此外,还应重视财政行政复议问题,应该通过建立财政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面对财经监管机制和监管力量比较薄弱、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的状况,国家主要通过开展专项重点治理,整顿财经领域违法违纪的突出问题。为此,1985——1997年,我国实施了每年进行一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做法。1995年,又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在1996年和1997年,还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预算外资金清查工作。自1999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转变监管观念,紧紧围绕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财政监管检查,以确保以预算任务完成为中心,以促进财政管理为重点,监管检查与规范财政管理相结合,基本形成日常性检查、专项检查、个案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财政监管在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保障积极财政政策顺利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财务管理法律第8篇

关键词 财务人员 风险防范 企业经营风险 合同协议法律风险

企业的经营风险主要有三大类:商业风险、自然风险、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受市场因素影响显著,自然风险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而法律风险的主要特征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都是通过各种合同协议体现出来的,合同协议是参与经济活动的桥梁,也是各种纠纷产生的根源。因此,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注重防范合同协议法律风险。

一、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意义重大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各环节审查、监督管理、预防控制等各种行为的总称。其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属于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管理、预防控制是企业进行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中,包括企业的经济贸易交易、合作经营、租赁及用工管理等等,这是一项全过程的、动态的、系统的工作内容。这些合同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企业的物料采购、质量管理、技术、运输、核算管理等等。合同管理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法律风险。根据合同风险的不同来源,可以把执行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分为两大类:内部风险及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有决策风险、合同履行风险、合同违约风险等等;外部风险主要包括社会法律环境变更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客户风险、过程风险等等。

财务人员作为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可通过项目招投标、会议等方式参与合同管理,同时负责监督执行合同的大部分环节。财务人员既要面对企业内部的合同执行人员,又要面对合同外部的另一方合同主体;既是合同的主要履行者,同时也是合同履行的监督者;既要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绝大部分工作,又要监督合同在谈判、制定、执行各环节的执行状况;同时合同票据的审核工作、支付工作也是由财务人员执行。财务人员严格监督合同履行各阶段,可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利益免受损失。因此,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意义重大。

二、财务人员与合同管理

(1)财务人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相当一部分企业财务人员没能正确认识到自己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片面地认为只要执行好签署完毕的合同就万事大吉了,而没有现代合同管理观念意识,没有意识到如果财务人员能将财务专业技能与法律知识相融合,在合同的签署及执行过程中必将能有效降低合同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转变合同管理观念,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有效利用财务专业知识,加强对合同自签订到结案整个过程中的管理控制,有效降低企业法律风险,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2)财务人员应具备怎样的合同管理意识。首先,财务人员要参与合同谈判,组建专门的合同谈判小组,集思广益,搜集相关市场信息资料,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财务人员要仔细研读合同内容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工程担保、支付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条件、违约责任处理等等条款,将潜在的合同法律风险及时扼杀。再次,财务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各种款项的支付,还要严格审核合同票据是否合法、有效,严格审核票据的开具单位名称,避免不必要的合同法律纠纷产生,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以杜绝因付款时间模棱两可而不能及时收款。最后,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条款中没有提及的事项,应及时上报,及时寻找解决途径,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在涉及企业重大工程招投标业务时,财务人员通过对方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可及时、准确地分析出签约企业单位的经营状况、业绩状况等等,审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合同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及损失承担能力,以确保当对方违约时是否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保证公司利益免受损害。如果重大工程项目涉及分期付款,财务人员在付款前要向项目部了解合同的实际执行进度等等问题,并由项目部领导确认该笔款项是否应该付款;如果款项已确定可支付,财务人员务必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内完成付款,以免产生合同违约风险;如果因项目延期完工而延期付款,也要及时与对方就违约赔偿进行沟通,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失。

三、财务人员如何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1)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的高效运转、全体员工综合素质的提高,都离不开科学的管理制度。一家企业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合理,必然存在法律风险隐患。在企业合同管理方面,要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得合同在项目审查、拟定、签署、执行等各环节都标准化、制度化,员工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可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财务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也可做到有章有据。这样既能提高员工在合同管理中的责任意识,督促其不断主动地学习相关知识,提高合同执行效率,也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有效降低合同法律风险。

(2)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法律培训。相关法律培训与宣传可有效地提高财务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降低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只有不断增强参与合同管理的全体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才可有效地防范与控制合同法律风险存在。而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对企业员工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可定期组织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也可通过企业网站、内部邮箱、企业刊物等等多种渠道宣导合同管理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要制定完善的企业员工年度法律培训计划,尤其是对财务人员的法律培训,要明确培训内容、培训目的,结合财务专业技能培训,实现法律知识与财务技能培训的相互贯通,增强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并将该理念带进日常工作中去。

(3)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及追责制度。将经济合同的履约率作为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之一,并与相关部门的经济责任挂钩。对那些金额较高、持续履约时间较长的重大经济合同,设置相应的阶段性履约考核指标,这样更能及时发现并解决经济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年终考核时也应结合年中阶段性考核结果。建立合同管理绩效考核及追责制度,将合同管理中的职责明确到人,使合同管理相关人员都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以制度的条款规范其操作、以制度的权威要求其工作中具备相应的责任心。一旦合同参与者因个人主观因素出现失误给公司带来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看似严厉的制度可有效降低公司由于合同管理出现的问题而带来的损失,可有效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四、结束语

在企业经营运转过程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因此企业要给予足够重视,并及时防范化解。合同法律风险如果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给企业带来严重影响。财务人员参与企业的合同管理中意义重大,企业财务人员结合法律知识,充分发挥专业技能,可有效防范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减少企业损失。

(作者单位为华信汇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