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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督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04 16:26:15

资产监督管理

资产监督管理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

(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

(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四)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

(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

(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第七条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八条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都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第十条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勘探,提高矿床勘探程度,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系统查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的开采设计应当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应当有总体设计,块段开采应当有采矿设计。

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降低贫化率。

第十六条选矿(煤)厂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定期进行选矿流程考察;对选矿回收率和精矿(洗精煤)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指标的,应当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属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属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的矿产储量,不得化整为零,分几次申请报销。

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料数据必须准确可靠。虚报瞒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保密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资产监督管理第2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一、前言

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国有资产的规模和数量在整体经济总量中占有重要比重。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保值和增值,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应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对国有资产全面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保值率和增值率,满足国有经济的实际发展需求。从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来看,要想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质量,就要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并构建健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同时加强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发展。

二、国有资产管理要想提高监督管理质量,就要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监管体系

1.按照“大国资”的管理体制架构,推进建立国资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三层次架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国资委对大国资管理的决策职能,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和完善国资委、国资办议事决策程序。

2.以“大国资”为平台,以产权管理为核心,以资产监管暴露出来的问题为切入点,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逐步改变国有资产管理覆盖不够全面、资产管理部门边界职责不够清晰、管理不够规范、监管不够有力且部分资产存在交叉管理或管理盲区的现象,逐步建立“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管有力”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

由此可见,要想提高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就要从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出发。

三、国有资产管理要想提高监督管理质量,就要构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框架体系

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涵盖各类资产的、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体系。对于事业类资产管理,进一步修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路子、新方法。

基于这一分析,我们应认识到国有资产管理中构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框架体系的必要性,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使制度体系成为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为此,只有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际,努力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才能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得到全面提高,满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国有资产管理要想提高监督管理质量,就要加强产权管理,规范工作流程

在国有资产的构成中,土地和房屋是重要的资产形式,要想实现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就要采取加强产权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的方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国有资产的产权进行逐项登记,建立台账,保证帐物相符

为保证对国有资产实现有效管理,应建立国有资产产权台账,对国有资产的产权进行逐项登记,保证台账与实物是一一对应的,提高台账的准确率,满足监督管理的实际需求。实行以账管理,按物建帐的原则,对国有资产实物实行有效管理。

2.加强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定期对实物进行检查

从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来看,只有定期对实物进行全面检查,才能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取得积极成效,满足监督管理的实际要求。因此,在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过程中,应定期对实物进行检查。定期核查,是保证国有资产管理取得实效的关键,对国有资产的产权和实物进行管理和核查,能够提供国有资产管理质量。

3.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产权监督质量

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应明确工作任务并优化工作流程,使产权监督管理取得预期效果,促进产权监督质量的提高,达到提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效果的目的。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监督,能够有效监控国有资产的流向,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提高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从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并构建健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同时加强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等几个方面入手,才能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取得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林文礼 许 建:现代企业管理应以财务管理为中心[J]. 沿海企业与科技,2012(1):35~37.

[2]陈毓圭:财务学术前沿课题[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180-182.

[3]李心合:利益相关者财务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1-2.

[4]汤谷良:我国财务管理理论世纪回眸[J].财务与会计,2011(2):11-13.

资产监督管理第3篇

一、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以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以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二、总体要求

2、由国家、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均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3、实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4、县国资办是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5、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监管辖区所属国有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资源性等国有资产,县财政局委托县国资办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6、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县国资办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7、出资监管单位的确定由县国资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划归县国资办监督管理,由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

8、所出资监管单位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自觉接受县国资办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9、县国资办要切实履行县政府赋予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县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同时报告县财政局。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

10、县国资办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监管、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1、县国资办要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国资办核准。全县所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规范交易。

12、县国资办审查批准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查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重大项目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3、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内容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和对外投资(包括财政投资和各单位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形成的资产);国有参股企业的股权;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主要指经营性房地产、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债权)和剥离资产。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运营国有资产,构建高效的融资平台和运营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4、县国资办审核批准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指导国有独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国有独资企业章程。审核批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章程、发展规划、投融资方案,指导其建立现代管理制度。

15、县国资办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设立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制企业,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6、县国资办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

17、县国资办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代表县国资办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县国资办报告。

18、县国资办依照法定程序派出代表参加所出资监管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的重要会议和职工大会,代表县国资办发表意见,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县国资办报告。

19、县国资办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产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县政府批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累计转让资产达到或超过50%时,须报县政府批准。

20、所出资监管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由县国资办批准,并报县政府备案。

21、县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监管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监管单位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22、指导和促进所出资监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23、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所出资监管单位的人事管理

24、县国资办要按照管理体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决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监管单位的负责人:

(1)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企业其他负责人;

(2)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

(4)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

(5)对所出资监管单位的负责人的任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县国资办要建立所出资监管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薪酬和奖惩。

五、国有资产的监督

26、县国资办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表县政府向所出资监管单位派出监事。

27、县国资办和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国资监管、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28、县国资办依法对所出资监管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29、所出资监单位和参股企业的财务月报、季报、年报表及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县国资办报送。由县国资办汇总后,按有关规定报送县政府和市国资委。

30、县国资办要及时全面掌握全县国有经济运行情况,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六、责任追究

31、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允许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所出资监管单位未按规定向县国资办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予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所出资监管单位的负责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产监督管理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农政策”,更好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秩序,建立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和营运机制,切实加强全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全体社员合法权益,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精神,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所属村级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村级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村级集体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以及土地等资源。

第三条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归原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征用、拆迁集体资产,其补偿款一律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第四条涉及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按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资产报告、内部审计、收益分配等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二章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组织机构及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产权改革,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由社区股份合作社替代原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按章程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六条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维护村级集体资产合法权益,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3.聘任所属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根据需要委派投资参股企业的有关管理人员;

4.制定村级集体资产营运收益的分配初步方案;

5.完善村级集体资产的内部监管制度;

6.研究涉及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的其他重大事项方案。

第七条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协助、指导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加强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机构,对本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做好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年鉴和审计工作;

2.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等程序;

4.审核批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核销不实资产和债务;

5.负责牵头考核和评价村级集体资产的经营状况和成果;

6.参与调处产权纠纷;

7.调查核实侵占、平调、流失村级集体资产等事件;

8.对处置村级集体资产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9.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明细台账,强化动态监管核销不实资产。

第八条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区政府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机构,对全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农办)。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本区域内村级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经营等资产管理工作;

2.研究和制定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3.协调处理村级集体产权纠纷和资产管理中重大问题;

4.对处置村级集体资产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5.建立全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管明细库,对村级集体资产的运作实施动态监督。

第九条下列事项必须经区、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2.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3.村级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重大改革;

4.重大的投资活动;

5.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6.重大资产处置、不实资产或债务的核销、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等;

7.其他需要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村级集体资产的投资和资产处置

第十条村级集体资产的投资是指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禁止社区股份合作社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直接为参股、合作、合资企业以及任何外部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质押。严格控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规范金融投资的操作和审批程序,建立金融投资台账,加强动态监督。

第十一条村级集体资产的投资关系到村级经济的发展和全体社员利益,必须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内控机制。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项目建设、资产租赁、物资购置等工作必须公开透明运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具体规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农办)、区监察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村级集体资产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所有投资都要由董事会讨论通过,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须报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报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产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转让产权应进入产权交易所等专门机构按规范的程序进行。评估价值超过净资产10%或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逐级上报至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备案,递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村级集体资产的财务和收益管理

第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集体资产财务核算。社区股份合作社,在上级有关部门未制定专门的会计核算制度前,暂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资金营运状况,必须定期向社员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逐步推行“村账街道”,由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提供财务与会计的服务。

第十六条每年年初,由董事会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资料,由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名录库,随机确定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后,由所在街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长进行任期审计。

第十七条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长离任,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八条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董事会根据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本社区股份合作社实际情况提出红利分配初步方案。股份合作社红利分配方案应报所属街道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执行情况纳入街道对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现职干部年度的三个文明考核范围。现职村干部分配按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年终三个文明考核批复为准,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街道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2.违反规定将集体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3.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的;

4.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社员权益的;

5.违反规定隐瞒、截留、转移集体资产收益的;

6.对投资项目和资产处置项目进行肢解的。

第二十一条对贪污、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村级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被侵占的村级集体资产必须如数归还;不能归还的,应作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资产监督管理第5篇

一、充分认识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制度改革,是我市继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后的又一项重大改革。改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改革资产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增强党性观念、政策观念和全局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自觉维护政令统一,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负领导责任;承办处室责任人及具体承办人员要严格执行资产制度改革的各项规定要求,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履行好内部监察的职责,全过程参与监督,发现问题认真对待,及时整改;对劝阻无效、拒不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市纪委、市监察局。纪检监察干部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造成所在单位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

三、严明工作纪律。凡此次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所涉及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严格执行纪律,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的不动产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负债等情况,均应按照要求认真清理、逐一登记、如实上报,切实搞好审计核实和汇总,坚决执行资产调整处处置方案和新的资产管理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国有资产、不如实填报上交;

(二)在自查自报中漏报资产、不按规定时限补报移交;

(三)转移国有资产、私分经营租赁收入;

(四)弄虚作假,变更租赁合同;

(五)擅自处置资产、规避移交;

(六)捏造债权债务;

(七)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八)拒不执行资产调整处置方案;

(九)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突击提拔干部,擅自改变工作人员身份,提高职级待遇;

(十)违反规定处置劳动人事关系引发事端;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资产监督管理第6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监督体系;管理对策

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系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精神,医院的固定资产虽说在整个体系中不是最重的一环,但在国有资产中的份量确不可小视,它是整个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更是关系到民众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它在管理上很长一段时间得不到重视,现就其法规及我院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的方向进行论述。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1)使用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达到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2)资产的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3)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一是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是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三是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是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是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是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4)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做好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二、当前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理意识不强,检查监督机制薄弱长期以来,医院各部门对国有资产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个别医院因思想上的认识不足,对国有资产管理淡漠软化,购进无控制,调拨无报批,统计无数据,有的医院国有资产统计资料先天不足,统计比较笼统。(2)基础资料统计不实,审批程序不规范。有的部门只单方面登记,还有的部门甚至不登记,造成统计数据中的现有数与实有数据出入较大。在日常保管过程中,因账、簿、卡的记录不准确,国有资产的自然贬值或转移流失等情况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反映,审批制度手续不健全,资产报废、转让都不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记账,导致有的科室长期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虽然在形式上医院的财务、器械设备(科)、总务科、图书馆等都建有国有资产分类账目,然而,实际各部门的管理很少到位,账账、账物之间互不衔接,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账实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长期存在并且无法得到解决,还有国有资产管理薄弱,内部控制不严格,造成大量国有资产闲置、浪费和损失、丢失等等。(3)重复购置、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国有资产投入运行后由各使用科室进行集中的管理,因受本位主义、科室小利益的影响,国有资产的调剂使用受限制,本来可以共享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重复购置,致使部分国有资产相对闲置或功能过剩,如同一设备有的科室闲置、有的紧张,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4)制度建立不全,医院没有制订相关的设备管理和使用制度,有责任不追究,有制度不重视,有的科室人情检查、私自检查,私自收费时有发生。

三、规模及分类管理原则浅淡

(1)规模原则:原来制定的制度已显示出与医院高效、精简的管理不相适应的地方。且随着医院的发展,原有的工具设备种类繁多已不能再列为设备,建议医疗专业设备标准可提高到单价2000元以上,同时严格按财务的ABC进行分类,对重点医疗设备进行重点监控,可按价值分为200万元以上、200-100万、100-50万元和50万元以下进行进行单项管理。(2)专业原则:医疗设备应对大型的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专门的医技人员及管理科室进行管理、操作及使用,并对其工作量进行考核,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3)发展原则:对于房屋及特大型设备,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负责管理,防止成立完就不了了事,又回到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4)优化原则:对于效益好的、使用率高的、创收好的设备,可以考虑多采购、进行边际分析、会计核算,并进行专人维护和保养。

四、加强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1)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医院领导应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充分挖掘现有的国有资产的潜力,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节约资金支出。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放在医院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建立从会计、资产管理员到实物管理员的三级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国有资产档案,如采购制度、保管制度、定期核查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医院要定期检查通报资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不搞形式,不走过程,要真正做到物物有人管,事事有人做、依法办事,照章管理。定期组织管理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定期对他们进行法制、廉政教育,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建立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促使他们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2)设立国有资产专门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运作牵涉到管人、管财、管物的各个方面,从目前医院机构设置的现实来看,哪一个部门都难以统辖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在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任务主要是:执行医院的方针政策,协调各部门关系,把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统一起来,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解决医院内部国有资产数量不清、归属不明、产权多头管理乃至无人管理的问题。医院的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交接以及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国有资产的购入、报废、调出必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到资产账上有登记,件件有人管,项项都规范。(3)建立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体系,一旦投入使用,资产管理办公室就应该跟踪问效,挂账管理,把资产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管理统一起来,避免二者脱节,定期对各单位的资产占用、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弄清楚各单位资产的性能、数量、状况等,做到账实相符。对国有资产需要更新、改造、购置时做到心中有数,并以此制定全院的经济发展方针,为提高全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铺平道路,奠定基础。(4)建立大型医用设备利用率检查评估机制,把大型医用设备购置使用纳入医院工作规划中,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利用率考核指标。使大型医用设备处于高效运行状态,随时评估其使用价值和利用效率。同时建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设备管理操作人为直接责任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5)国有资产收益核算办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主要指标体系。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国有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社会贡献率等有关指标。同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进行营运业绩的考核、评价、奖惩。

参考文献

[1]李文聪.《浅淡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及监督》.中国外资.2011(6)

资产监督管理第7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一、前言

国有资本是国民经济的主体部分,国有资本的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电力行业是我国国家垄断企业,在华能电力,南方电网这样的国企中国家投入了大量国有资产进行投融资和拓展业务,我国电力行业在国家与国际化接轨发展的进程中,需要注意对国际化先进经验的学习和把握,尤其是对待国有资本使用方面,国有资本使用的合理化需要制度来限制,需要资产预算部门进行严格的资产预算,还需要风险监督机构来控制风险范围。

二、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运用概述

(一)近年电力企业发展概况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各方面要求的增加,国际化标准的引入,在技术和人员素质方面都落后于国际水准,在电力行业国际化发展的10年时间里,电力行业总体势头看好,从2001年的50亿产值到现在的1200亿产值,发展速度极快,但是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弊端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就是其中之一,电力企业经过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面临着技术化和资本化的革新,为了在未来竞争中继续平稳发展,增强电力企业软实力是唯一捷径。

(二)电力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

我国电力企业每年利用国有资本进行技术更新、人员素质培训、业务拓展、海外资本整合、投融资业务等,在使用国有资本时因为缺乏监管机制和国有资本使用经验,所以造成了国有资本缩水,国有资本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等财务失当行为,我国面对国际化竞争日益加剧的发展态势,需要增强国有资本的运营方式,降低资本运行风险,增加资本运营收益,在未来发展中保持稳定。

三、电力企业内部运用国有资产的问题分析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电力行业发展几十年来,对于内部管理一直处于很混乱的状态,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没有适当的人员录用、考核机制;在企业文化方面永远都停留在表面;在企业战略方面永远都缺乏灵活应变性。在国有资本使用方面也相应缺乏管理,因为制度不完善对国有资本使用和操作的方法、规定、细则都没有详细成文化,降低了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力,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造成了资本使用无方向,无收益计算的尴尬。我国现阶段大多数电力行业中尚未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至于存在“财务管理难”的问题,因为不合理管理和制度完善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滞后,财务管理滞后为电力企业整体带来了资产损失。

(二)国有资产缺乏相应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的财务预算体制不健全是首要原因,其次就是国有资产的使用缺乏预算管理,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本审批下来后,对于审批前的核查算严格,但是对于审批后的使用并不能够严格把控,对国有资产的预算应该是财务人员的基本工作之一,但是国有资产缺乏相应的财务预算体系,电力企业内部现阶段缺乏精细化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这主要是体现在财务部门预算体系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

(三)缺乏相应国有资产风险监管机构

电力企业同行业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操作运营时对国有资产的风险防范并不到位,在财务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程序不明确、工作关系混乱、文件记录不全面这些因素导致了电力行业的国有资产运营风险加大,对损失项目的记录并不是很清晰,导致权限混乱的现象出现,内部没有严格的审计制度,账目资金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监督管理都没有形成有计划的整体结合。

四、针对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运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符合现代化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和重要性在于合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限定电力企业发展的行为规范,在财务方面有效的保证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考虑了国有资本的投资回报率,制度的健全是保证国有资金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对待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条例细则,将资产管理的报告按周制度和月制度上报。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运用和管理需要专门的财务预算机构,为此设立国有资产预算机构非常有必要性。电力企业在资金使用时并不能做到专业性的财务预算和财务收益预测,而直接投资和运用资金,导致了风险无法预计,收益无法计量。我们现阶段应该采用美国的经验和操作方法,在企业内部加强对财务国有资金的预算分析,对投入的资金额度和可以收回的资金投资回报率进行计算和预测,以达到最优化的风险组合,选择风险较小的组合进行操作。

(三)加强国有资产控制,完善国有资产风险预警机制

电力企业内部需要以合理的风险控制预警系统来提醒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层做出反应,通过风险实时监控一旦超过预期就预警的办法来提高风险防范,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用最大化,帮助国有资产合理发挥效用,在电力企业成长中起到助推作用。

五、 结束语

我国电力企业在发展中需要以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有效利用、有效防范风险为主,保证利用资金可疑发挥效用最大化,帮助电力企业内部实现利润最大化,使国有资本使用更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保证未来电力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康莉.试论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与发展策略.财经界.2009;04

[2]王金凤.浅谈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经营管理2008;05

资产监督管理第8篇

关键词:水利企业 国有经营性资产 监督管理

一、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急需完善

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我国的水利企业为了迎合市场发展的规律,进行构建的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标准体系。但是,这个体系在构建的过程之中,并没有一套可以严格依据的相关政策法规作为指导方针。与此同时,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标准体系也需要具体的细化,明确水利企业单位各个部门应该发挥的作用,并制定出相关的统一化标准,而目前我国的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之中并没有显示出一套合理控制体系部分,对水利企业单位的财政活动也缺乏足够的监督管理。

(二)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相对薄弱

目前,我国很多水利企业的领导团体为了维护自己的政绩,并没有对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投入足够的关注,仅仅将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局限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之内,忽略了自身对于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错误地认为只要搞好的了预算工作就可以了,忽略了后续的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步骤,导致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相应的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出真正有效的作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和管理过程也就形同虚设。

(三)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发展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是,距离发展完善仍然有很长的道路要走。截至目前位置,我国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所采用的监督管理计算方式还是没有能够充分的细化到各个领域之中去,不能够逐笔的计算所有的预算和支出。相对的来说,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设定也并不具备足够的科学性,在日常的计算过程之中,经常出现各式各样的错误。与此同时,在监督管理过程之中,由于我国水利企业的一把手具有着过多的权利,又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把手往往一个签字就可以使得一笔费用得到报销,以前进行预算工作就只能发生改变,相应的监督管理过程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二、完善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实施基于全面预算的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控制体系

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管理监督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就可以使用全面预算的管理机构的内部控制进行对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对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全面预算的实施,可以有效的计划好现有的水利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购买行为的内部管理机构有效的监督,有效地防止行败的机构管理出现监守自盗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到水利企业行的正常有效运行,帮助水利企业单位健康运行。

(二)将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和信息系统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具有品类样式多、资产总数庞大的特点,如果不能将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与信息系统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就发挥不出应有的效果。针对这样的情况,已经有很多的水利企业单位使用的相应的信息平台系统来进行对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是,很多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没有把信息管理平台的全部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仅仅发挥出了对资产的统计和记录作用。为了更好的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行政事业单位要把相应的数据存储到信息平台的数据库之中去,使得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和信息系统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提升监督管理的效率。

(三)完善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有效的进行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有利于水利企业单位控制好内部的财务情况,这就需要对对水利企业单位的购置资产所要花费的资金进行预算控制。在这个过程之中,要求水利企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进行有效的配合。与此同时,要求水利企业单位在进行预算控制的时候,要求控制好预算的标准,对于可能超出预算的资产数额一律不予通过,以便于保证水利企业单位的正常运行。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在运行过程之中,存在着体系不够完善、体系相对薄弱等问题,影响了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这就需要在管理过程之中不断完善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提升水利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杨群.关于水利部综合事业局经济发展模式的思考[J].水利经济,2014;(01): 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