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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技巧方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02 09:43:38

辩论技巧方法

辩论技巧方法第1篇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

,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辩论技巧方法第2篇

辩词是一种修辞,从古代开始,对修辞的语言使用,就一直包含着伦理的层面。有效说服他人的技巧、技艺或艺术,虽然是实用性的,但都要求有“好”的动机、对他人的“善意”、话语内容的“真实”。所以对演说家的定义是“善于说话的好人”。离开或背弃了这样的伦理价值、言论技巧就会成为一种“不正当”的修辞,一种为达目的可以无所不用的手段,一种谎言的诡辩或巧言。

写作和公共辩论的技巧,总是与说话者的心态和目的相联系的,而说话者是否真正以无私的心态和以利他的目的说话,则是一件很难保证、很难确定的事情。所以,人们对修辞有一种既需要,又有所提防的矛盾心理。说话不能不借助修辞,但是,过于借助修辞,却会令人生疑:是否由于说话者不能动人以诚,他才特别需要依靠技巧?是否因为说话的其他因素(动机、用意、目的)有所欠缺,才特别需要用修辞来掩护?久而久之,修辞便有了巧言令色、诡辩、强词夺理等负面含义。过分注重技巧的修辞,往往给人造成有伦理瑕疵,甚至“巧妙说谎”的印象。

为了避免把训练学生的辩论技巧引向“巧妙说谎”的歧途,教师会先告知学生怎样的论题才有公共辩论的价值。论题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道德禁止(forbidden)的,反面则是道德必须(obligatory)的;第二类是道德允许(permissible)的。在美国社会中,公众实际进行的公共争议问题都是属于第二类的,如堕胎、同性恋婚姻、公民拥有枪支。同样,只有第二类才是适合学生思考和辩论训练的论题,因为第一类论题往往代表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和共识,虽然不是不可质疑的,但往往不是青少年能在简单的辩论中说清的。因此,教师绝不会用“可以杀人”、“专制比民主优越”、“新闻自由不利于社会进步”这一类题目去为难和困扰学生。

教学生言不由衷地辩论,首先就违背了公共话语必须具有的伦理条件:有“好”的动机、对他人的“善意”、话语内容的“真实”。就算是他们成功地为“可以杀人”、“新闻自由不利于社会进步”做了辩护,并且“说服”了对方和听众,那也只是进行了成功的说谎,而成功的谎言又会对人造成怎样的伤害呢?

辩论技巧方法第3篇

先期准备尚有如此多的讲究,真正两军对垒时更是战略战术孰优孰逊的较量。辩论当然也是如此,辩论技巧的好坏不仅在于为全队赢取一个优越的局势,很多时候成功的战术运用更可以扭转劣势甚至反败为胜。虽然理论上无不可辩之题,任何辩题都具有可辩性,但限于选手知识、眼界、洞察力、思维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大众思维的惯性引导等等种种原因,参赛者往往在先期准备方面出现种种漏洞和不足。也就是说相对对手而言在赛前已经处于了不利地位。怎么办?这就靠技巧来缓解危机。兵法云:“兵者,诡道也。”

对抗技巧:

这是短兵交接的战斗。辩论双方在唇枪舌剑的较量中,往往呈现出尖锐的矛盾对立状态。而这对抗性,也正是辩论引人入胜的重要特征之一。对抗技巧的特点就在于针对同一事物能给出针锋相对的结论。

1.例证对抗

在论辩中,选取与对方所提及的相反的事例来与之对抗,从而构成尖锐对抗。如在“人性本善与人性本恶”中:

正方:对方辩友,请你们不要回避问题,台湾的正严法师救济安徽的大水,按你们的推论不就是泯灭人性吗?

反方:但是对方要注意到,8月28号《联合早报》业告诉我们,这两天新加坡游客要当心,因为台湾出现了千面迷魂大盗。(笑声,掌声)

当台湾大学队列举“正严法师”的例子时,如果复旦大学队就此是不是泯灭人性展开讨论,不仅难度大,而且将陷入被动。预示反方选取了“千面迷魂大盗”这一相反的实例,将对方的诘问有力地顶了回去,赢得了这一回合的胜利。

2.名言对抗

当对方引用名言来为其观点作证时,直接对名言进行反驳是不理智的。这时最好的办法是引用与对方相反的名言与之构成尖锐对抗。如:

反方:就义利作用而言,利是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而义呢,只是通过对利益关系的调节,来间接地影响社会发展。正是在对自身利益契而不舍的追求下,人类从洪荒蛮野走进现代化文明的瑰丽殿堂。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一语道破这种真谛:“利益是我们的唯一动力。”

正方:对方辩友跟我们说了一位法国人的话,那么我也想回赠对方一段法国人卢梭的话,他说:“爱人类,首先就要爱正义。”(掌声)

反方队从古今中外名家名言的宝库中找出爱尔维的话来论证重利的主张。同样,正方也从这一宝库中找出重义的名言来与之构成尖锐的对抗,使辩论更具有激动人心的色彩。

在论辩中要运用好名言对抗的技巧,平时对名言要有深厚的积累,辩论赛前更应准备好与对方观点相对应的名言卡片,以便运用。

3.史实对抗

当对方从历史典籍中挑选与对方观点有联系的史实来进行论辩时,我们也不妨从历史典籍中找出与对方观点相反的史料来与之构成对抗。可参照名言对抗,在此暂略。

4.数据引证

很简单,数字是一种非常有说服力的工具。不作赘述。

5.煽情对抗

辩论技巧方法第4篇

[关键词]墨子;辩论;语言艺术

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先秦时期继孔子之后出现的第二位文化伟人,开创了墨学,提出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明鬼等具有积极进步意义的思想。为了宣传他的主张,墨子四处游说,言传身教,广征博引,以理服人。墨子的辩论与众不同,技巧高超,既不像孟子那样气势奔放、咄咄逼人,也不像庄子那样纵横跌宕、变幻莫测,而是朴实无华、推理严密。墨子的辩论讲科学、重事实,有理有据。“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明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以辩来别同异、明是非,形成其独特的“墨辩学”。墨子的辩论用词准确、语言缜密、百无疏漏,这在先秦诸子中是首屈一指的。下面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墨子辩论的语言艺术。

一、墨子辩论语言的表达特色

语言是辩论的物质手段。先秦时期,诸侯争霸称雄,造就了大批能言善辩的社会活动家、论辩家,他们的论辩语言各具特色,有的言简意赅,循循善诱;有的恣意纵情,奇特浪漫;还有的驳难离析,淋漓尽致等。墨子的辩论,语言简朴、平实,准确、生动。如在《墨子·非攻下》中,针对许多好战的国君常借商汤、武王的征伐行为,为自己的掠夺行为辩护,“今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曰:‘子以攻战为不义,非利物与?昔汤放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墨子辩驳道:“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在这里,墨子明确区分了“攻”与“诛”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战争,其语言准确击中对方要害,墨子以简朴平实的语言,表达了自己对战争性质的认识,可谓一字千金。

墨子的语言不但准确,而且精炼。《墨子·修身》篇说“慧者心辩而不繁说”,就是要求论辩语言要精炼。有一次墨子的弟子禽滑厘问他:“多言有益乎?”墨子回答:“虾蟆蛙蝇日夜而鸣,舌干辟然,而人不听之。今鹤鸡时夜而鸣,天下振动。多言何益?唯其言之时也。”墨子十分精炼地说明了墨家反对说大话空话,但不反对说有用的进步的合时宜的话。

墨子的语言不但简炼,而且生动感人。例如,有人反对墨家“兼爱”的思想,并再三向墨子发难。因而墨子与他们展开辩论,《兼爱下》记载了这次辩论,对方说墨子的“兼爱”主张虽然好听,但不实用,“即善矣,虽然,岂可用哉?”墨子立刻反驳道:“用而不可,虽我亦将非之,且焉有善而不可用者?”墨子认为如果“兼爱”思想只是好听而不实用,别说你们,就连我自己也要对它进行批判、指责,并进一步指出,哪有好东西只是中看不中用呢?墨子的语言简明生动,在先秦诸子中,是无与伦比的。

刘勰曾在《文心雕龙》中评价墨子的语言“意显而语质”,也正是总结了墨子辩论的语言特色:准确、简炼、质朴、生动。

二、墨子辩论语言的逻辑技巧

墨子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他的辩论博大精深,涉及到哲学、文化、逻辑、语言、思维、心理、角色等方方面面,尤其是强大的逻辑力量,具有强烈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就先秦时代而言,中国形成有自己独特特点的关于思维本质与规律的理论,墨家的思维形式结构论是中国‘辩学’或‘名学’的奠基。”墨子在辩论中创造性地制定了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学说,揭示了逻辑所构成的这三种思维形式的区别。墨子的辩术是我国古代辩论科学的精华。《墨子·小取》所谈“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及“以名取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假”、“效”、“譬”、“侔”、“援”、“推”,以及《墨子·大取》讲的“故”、“理”、“类”等,都成为墨子的辩论法宝,体现了他高超的辩论语言技巧。下面从“假”、“譬”、“援”、“推”四个方面探讨墨子辩论的逻辑技巧。

(一)“假”式反证法

《小取》:“假者,今不然也。”《经下》:“假必悖。说在不然。”《经说下》:“假必非也而后假,狗。假霍也。犹氏霍也。”“假”就是假使、假若、假如、假设,指在论证一个命题的时候,先假定与这个论题相反的命题存在,然后根据这个命题的虚假来证明原来的论题的正确性。简单地说,“假”就是为了证明某个论题,就先假说它为相反的论题并由此推出错误来的证明法,即我们今天说的反证法。“它是通过确定与论题相矛盾的判断(即反论题)的虚假,然后根据排中律,由假推真,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一种论证方法。”在使用这个方法的时候,墨子强调,要注意假定的命题必须是错误的,才能证明自己的论题是正确的,即“假必非也而后假”,否则,不但不能证明自己的论题,相反,倒证明了论敌的论题。例如,要证明狗是没有姓的,就假定狗姓霍,而霍是霍氏人的姓,姓霍的人是不允许狗姓霍的,他们会反对这个荒谬的命题。于是,就证明了狗是没有姓的。又如在《节葬下》中,说当时的贵族统治者主张实行“厚葬久丧”,“棺椁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厚葬久丧”可以使贫者富、寡者众,墨子对此用“假”驳斥了厚葬久丧者的谬论:“使王公大人行此,则必不能蚤朝晏退;使士大夫行此,则必不能治五官六府,辟草木、实仓廪;使农夫行此。则必不能蚤出夜人,耕稼树艺;使百工行此,则必不能修舟车,为器皿矣;使妇人行此,则必不能夙兴夜寐。纺绩织纫。”为了批驳“厚葬久丧”,先假定它是对的,让国人都去遵守、执行,然而依从了这种主张。将会给国家造成一系列的恶果,执政者无法正常治理朝政,士大夫、农夫、百工、妇人都不能各司其职,根本无法富贫众寡,由此证明了“厚葬久丧”的荒谬。

(二)“譬”式证明法

《小取》:“譬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譬”就是譬喻,是说明道理的一种很重要的方法。它不同于一般的举例和形象比喻,它所举的事例必须是双方已知和公认的,而且必须以承认此物与他物属同类为前提,否则就不能达到“举他物而以明此物”的证明目的。《荀子·释难篇》:“谈说之术,分别以喻之,譬称以明之。”譬喻就是因为直言不能将其事讲清楚而产生的,对于别人不信之“故”用譬喻来讲明。所以墨家将其借来作为“明故”的证明方法,这正是王充在《论衡·目纪》中所说的:“何以为辩,喻深以浅。”墨子喜用譬,也善用譬,他根据不同的“譬”式要求,经常采取三种譬式证明法。第一,取像于其物,以说明一般的规律。如《墨子·所染》:“子墨子见染丝者而叹曰:‘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非独国有染也,士亦有染。’”墨子认为,人的思想犹如一块白布,时刻受周围环境熏陶,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染于善人则善,染于恶人则为恶,比喻习染可以改变人的性格,交游不可不慎。第二,取譬于成事,以指导人们的行为。如《墨子·耕柱》:“治徒娱,县子硕问于子墨子曰:‘为义孰为大务?’子墨子曰:‘譬若筑墙然。能筑者筑,能实壤者实壤,能欣者欣,然后墙成也。为义犹是也,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也。’”县子硕问墨子谈辩、说书、从事三种为义的方式中,哪种最重要?墨子以现实生活中人人皆知“筑墙”一事为譬,巧妙地说明,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把墙筑起;为义和筑墙的道理一样,喜于谈辩的就谈辩,长于说书的就说书,善于从事的就从事,只有谈辩、说书、从事三者同时并举,通力合作,才能达到为义的目的。墨子如此譬喻,形象生动,使人有推窗观日、开门赏月的明快之感,易于理解,乐于接受。第三,以寓言作譬,以明辨义理。如《公输》:“子墨子见王,曰:‘今有人于此,舍其文轩,邻有敝舆,而欲窃之;舍其锦绣,邻有短褐,而欲窃之;舍其梁肉,邻有糟糠,而欲窃之。此为何若人?’王曰:‘必为窃疾矣。’子墨子曰:‘王之攻宋也,为与此同类。’”墨子以寓言作譬,铺张扬厉,步步进逼,穷理析义,不容不信,终于使喜好攻战的楚王不得不大呼“善哉!吾请无攻宋矣。”

墨子运用“譬”式证明法,或说理以阐明自己的主张,或驳斥以攻破敌人的谬论。或譬醒以激发他人的觉悟,取譬明理,把精当的论述与摹拟形象的描绘融合于一体,既给人以哲理上的启迪,又给人以艺术上的美感。

(三)“援”式推论法

《小取》:“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孙诒让据《说文·手部》所云:“援,引也。”解释为“谓引彼以例此。”“援”就是援引例子,即引彼证此,这种推论方法,就是逻辑学中的类比推理。

墨子“援”式推论所用的前提必须是对方说过的话或行过的事,或者是某人说过的话(如“圣王之道”、“先王之书”、“古书之言”)或行过的事并已为对方所承认和肯定了的。根据这个前提,墨子进行推论。如在《鲁问》中,鲁阳文君对墨子说反对“食其子而赏其父”的恶俗,“有啖人之国者,其国之长子生,则解而食之……美则以遗其君,君喜则赏其父,岂不恶俗哉!”墨子道:“虽中国之俗,亦犹是也。杀其父而赏其子,何以异食其子而赏其父者哉!”在此,墨子以鲁阳文君所深恶痛绝的恶俗——“食其子而赏其父”作为前提,巧妙地推论出“杀其父而赏其子”同样是恶俗,有力地鞭挞了鲁阳文君好攻伐,使人民战死,又从而赏之的罪恶行经。这样的类比,入情入理,雄辩有力。

由于墨子的“援”式推论只要求其“然”必须相同,而不要求其“所以然”也相同,如只要承认“楚人非人”与“白马非马”这两个命题属于同类性质的命题,就可以由“子之然”类比推出“我之然”,至于为什么要承认“楚人非人”或“白马非马”的原因和根据等,就不便追究。所以,在使用这种推论方法时,可以暂时难倒对方,使自己获胜,但却不一定得到真理。超级秘书网

(四)“推”式推论法

《小取》:“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推”就是类推,类推是就同一类型的事物中,把还没有取得判断的这一部分和已经取得判断的那一部分相比较,从而给这一部分也定出判断来。“是犹谓”(这如同说)是用来表示相同意义的命题可以类推,“吾岂谓”(我难道说)是表示不同意义的命题不可以类推。孙中原认为“推”,“即以对方所不赞同的和所赞同的属于同类这一点为根据,来反驳对方的观点。这是应用矛盾律的归谬式的反驳方式……从推理形式上说,这是一种归谬式的类比推理。”如《天志下》载,“其所取者”“为不仁不义也”;“人人之场圃,取人之桃李瓜姜者”;“穴人之府库,窃人之金玉布帛者”;“逾人之栏牢,窃人之牛马者”;“逾人之墙垣,拘格人之子女者,不义”。所以,凡行窃者即“凡不与其劳获其实皆不义”。据此类推:今王公大人“攻伐无罪之国,入其沟境,刈其禾稼,斩其树木,残其城郭”,是“非其所有而取之”,故王公大人攻伐无罪之国是不义的。又如《公孟》载,公孟子曰:“无鬼神”,又曰:“君子必学祭礼。”子墨子曰:“执无鬼而学祭礼,是就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也”。这其实是归谬和类比的结合。

辩论技巧方法第5篇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法学教育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法学教育发展的进度并没有跟上国际商法,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步伐。本地法教育的任务几乎已经让法学院不堪重负,这导致了各大法学院在教师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引入新的学习计划或只是表面上做些新的课题。我国的法学教育长久以来更是重理论轻实践,造成了学生书本知识与实践经历之间的失衡,而对于国际法学科来说,使得学生将国际法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似乎更加困难。“国际法的教学,必须面向全球。”[1]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应当成为国际法的教学目标。

一年一度在维也纳举行的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Willem C . 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以下简称“Vis Moot”)为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践行提供了良好的平台。Vis Moot的核心理念是给每个参与学生提供将书本知识与实践结合的经历,并同时促进国际商法和国际仲裁的发展。因此,Vis Moot在成为世界各地国际商法学者、仲裁员、律师和国际法学生的巨大盛会的同时,亦是国际商事仲裁界的最重要事件之一。为了吸引和便利更多的亚洲学生参加,自2003年起,Vis Moot在香港设立分会场,即Willem C . Vis(Eas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以下简称“Vis Moot East”[2])。 2011年度,第18届Vis Moot迎来了近300所法学院参加,超过700名的仲裁员给参赛队伍的表现进行评分和评价,其规模和影响力令人惊叹。

Vis Moot的组织者和仲裁员都是热心于教学和交流的国际法律人。法学学生要成为国际型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完善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熟练运用法律外语的技能,还应当具备国际交往能力。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就是要培养能够在国际社会中实践法律的应用型人才。Vis Moot追求教学价值的理念和提供的契机使其成为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的有效途径。

一、模拟仲裁庭辩论赛价值追求之辨析

事实上,很难用“Vis Moot是……”这样的句型来对它进行定义,因为Vis Moot不仅仅是个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的辩论赛,其内在意图并不在于竞赛,而是期望成为一个教学项目[3],鼓励全世界各地的法学院的学生学习研究国际商事法律,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法律文件,并运用国际商事仲裁这种形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通过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的辩论赛的形式,使得参与者在不同法系下解读国际商事法律规定,并且在来自不同法系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面前,练习掌握一定的庭辩技巧[4]。法学学生能够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几近真实的体会,锻炼英文写作和表达能力,掌握一定的庭辩技巧,在国际化的环境下,全方面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这样的意图通过Vis Moot完善的组织安排得以实现。

1. Vis Moot的形式

每届Vis Moot的组委会于每年10月初比赛案件的材料,包括申诉声明、答辩申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双方当事人来往的信件。最近的案件材料还包括当事人与仲裁机构往来的最重要的信件。在拿到案件材料后,各参赛队伍就开始准备于12月上旬提交申诉状。在圣诞节前,该队伍会收到某只对阵队伍的申诉状,在来年2月提交相应的答辩状。复活节前期,在维也纳和香港会举行模拟仲裁庭的口头辩论环节。在口头辩论进行之前,各队会收到所有抽签对手的书面材料。小组赛需经历4场辩论,两场作为申诉人,两场作为答辩人。每场辩论赛各队派出两名选手参加,仲裁员根据各位参赛选手的表现分别打分,小组赛结束后,按照分数累积的高低排名,一定比例的队伍得以进入淘汰赛。比赛进入到淘汰赛阶段后不再计分,而是由每个仲裁员分别选出自己认为获胜的队伍,由仲裁庭做出最终决定。每届比赛将评选出最佳参赛队伍、最佳书状等奖项,最佳申诉人与答辩人的评选仅依据各选手在小组赛阶段获得的分数。

2. 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的价值追求

Vis Moot从其名称和组织形式的角度考量,将其定义为“竞赛”似乎并不为过。但是,为了澄清性质,Vis Moot的规则中对其设计价值给出了清晰明确的阐述,即Vis Moot被设计成为一项在很多方面表现为竞赛形式的教学项目,而非附带教学价值的竞赛,Vis Moot的规则和程序都应当按照教学的目的进行解释[5]。Vis Moot的设计者和组织者充分贯彻执行了这一价值追求,使得竞赛的形式不阻隔教学目的的实现。而两大教学目的——对国际商事法律和国际商事仲裁知识及庭辩技巧的掌握,体现在Vis Moot的安排和发展的细节之中。

一是竞赛制度的开放性。在作为竞赛形式的制度设计方面,Vis Moot在四个方面突出体现了教学目的。其一,Vis Moot的参赛资格是开放的。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法学院都可以组队报名参加,并且参赛人员的国籍和学历没有任何要求。虽然每场模拟仲裁每方只能上场2位选手,但每支队伍的参赛人数没有限制,参赛次数也没有限制。这体现了Vis Moot期望被广泛参与,从而实现其对教学价值的追求。其二,Vis Moot 不禁止参赛队员获得额外的帮助。大多数模拟辩论赛禁止或至少大大限制了教练或非学生教练的参与,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一过程可能实现的教育效益。虽然这些限制可能有助于增加竞争的激烈程度,但对于教学目的,似乎适得其反。教练、学者或其他法律执业者参与到学生准备比赛的过程中有助于参赛学生从不同的角度获得专业知识和庭辩技巧。其三,Vis Moot鼓励和推动参赛队自行组织模拟赛,这是Vis Moot在权衡了教学目的和竞赛目的两种追求之后做出的选择。许多其他模拟赛事禁止参赛队之间在赛前举行模拟训练赛,这是基于保证比赛结果公正性的考虑,部分队伍会因物力、财力、地理位置等限制而无法参加模拟训练赛,各队伍参加的模拟训练赛数量和规模也会有差别。但是,Vis Moot的组织者考虑了模拟训练赛给予队伍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本着推动教学的目的,给予参赛队伍自行组织模拟训练赛的自由。事实上,得益于模拟训练赛的普及,参赛队伍的整体素质逐年提高。其四,在每场比赛结束后,仲裁员被鼓励给出及时的反馈给参赛队伍,参赛队伍也可以要求仲裁员给予改进建议。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员的意见并不一定“正确”,受某些仲裁员推荐的庭辩技巧很可能被其他仲裁员所否定,某些仲裁员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很可能与其他仲裁员不一致,这种情况因仲裁员来自不同法系而显得尤其突出。这对于比赛来说似乎是个“糟糕”的因素,但这样的安排显然是出于对教学价值的关注,并且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二是专注于CISG等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推广和发展。为了实现推广国际商事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教学目的,案件总是涉及国际商事合同的争端以及以仲裁作为争端的解决方式。涉案的虚构国家至少有一方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以下简称“CISG”)的签署国,仲裁地国家总是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以下简称“《示范法》”)。此外,案件同样涉及其他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

仲裁规则因轮流适用赞助赛事的仲裁机构的规则而每届不同,在2012年的比赛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被作为案件的仲裁规则。

三是提供国际商事仲裁的真实体验。Vis Moot虽然是比赛,但其力求复制真实的国际商事仲裁,促使参与的学生能获得具有应用价值的实践经验。因此,比赛的组织安排细致而周详。随着时间的发展,Vis Moot使用的案件材料越来越完善,最近的案件材料包括当事人与仲裁机构往来的最重要的信件。虽然信件并不会改变必须考虑的核心法律问题,但它切实有效地向学生展示该机构的职权,以及真实的国际商事仲裁进行的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增添了比赛案例的现实性。在实际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来自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而仲裁庭的组成也往往非常“国际化”。因此,在赛事组织方面,任何队伍在小组赛中都不会遭遇其他来自本国的队伍,并且尽量安排大陆法系背景的队伍与英美法系背景的队伍配对比赛,每场比赛的仲裁庭也尽量选择来自不同法系的仲裁员组合而成。这些刻意的安排,正是为了充分符合真实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境况,体现出Vis Moot隐含的价值取向在于培养未来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领航人[6]。

二、模拟仲裁庭辩论赛在国际商法教学中的价值

源自商人习惯的国际商事法律虽然具有悠久的历史,却是一门“年轻”的法学学科,更重要的是,这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商法在运用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国际惯例与国内私法的关系、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关系。在国际商法的教学中,不仅要覆盖以上各个方面,还需要解决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大力发展和推广案例教学法和双语教学法是市场提出的要求[7]。在国际商法的教学中引入Vis Moot不但可以满足前述各种教学要求,而且是一种“寓教于行”的新型国际法教学形式。

1. 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

传统的教学方式往往是老师“一言堂”,这种单向的知识“灌输”方式的弊端早已为国际法学教育者所认识。黄进教授曾撰文阐述过3D课堂教学模式,即在教学中广泛使用讨论(Discussion)、对话(Dialog)、辩论(Debate)的方式[8],肖永平教授曾撰文阐述变“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的教育理念[9]。通过Vis Moot进行教学可以完全改变“一言堂”的状况,因为Vis Moot本身的目的便是在实践中实现法学知识的教学和法律执业技能的培养。在Vis Moot的过程中,教练的角色类似传统教学方式下的老师,需要带领参赛队员学习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内容,并训练他们的庭辩技巧。

对于基本的法学知识的学习并不排斥传统的授课方式,但面对情形各异的案例,对于相关法学内容的概略性掌握是无法满足分析案例的需要的。因此,在具备一定基础的前提下,学生们被推动着去深入学习和研究;教练此时如同一个舵手,应当引导学生在正确的方向上行进,如教会学生查找和使用相关法律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的会议记录、对法律文件的补充或说明文件,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案例。学生们则需要学习多种途径的资料查找方式。资料的适用性和关联性,或使用方式,均可以与队员、教练进行讨论,对资料的搜集、掌握甚至可以训练成为一项技能。这是一个学生充分发挥自主积极性,在资料的搜集、积累和讨论中主动学习、逐步加深对案件和法律的认识的过程。

2. 提升法律思辨能力

任何诉诸法庭或仲裁庭的争议都有两种立场去分析事实和法律。Vis Moot规则要求双方都在书面和口头陈述中分别主张申诉人和答辩人的立场。每支队伍需在一定时间限制内提交作为申诉人的申诉状,并在稍迟的阶段针对对手的申诉状提交作为应诉人的答辩状。

但在口头辩论阶段,短时间内角色的频繁变化对每支队伍来说都不可避免。小组赛阶段,每支队伍每天扮演的角色不相同,而淘汰赛阶段各队伍的角色由抽签决定,很可能在短短30分钟内要完全转换思维,站在另一方立场上论证,这是十分困难的,同时也是Vis Moot成为高水平竞赛的原因之一。在写作和口头表达的过程中,法律思辨能力因此得到了充分训练[10]。

3. 全方位技能锻炼

在全球范围内,如何在教授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传递法律执业技能是一个共性问题。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的教学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教育中比较常见,而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在专业技能培训上显然关注不够。律师职业需要10个基本技能:(1)解决问题;(2)法律分析;(3)法律研究;(4)事实调查;(5)通讯;(6)咨询;(7)谈判;(8)熟悉比较诉讼程序和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9)组织和管理法律工作;(10)对道德困境的识别与解决[11]。所有的模拟辩论赛都会强调这些技能中的一部分,但Vis Moot几乎涵盖了它们的全部[12]。如同大多数模拟辩论赛,Vis Moot要求学生解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针对这一案件所产生的问题,通过研究,拟定论点。Vis Moot特别之处在于,要求学生进行详细的事实分析,甚至允许一定程度的事实调查。尤其,Vis Moot安排了“要求澄清”的环节,即法学学生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一定时间内,如果对案件材料有任何疑问,或者认为存在必须证明事实而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可以向Vis Moot组委会提问,要求组委会进行“澄清”,这个环节鼓励了参赛学生在分析案件时进行有意识地“发现”。

在参与Vis Moot过程中,学生通常以队为单位工作,在规模比较大的团队里工作尤其要求成员之间能够有效沟通、组织和管理团队中的工作。对于高效率的写作与高超的庭辩技巧而言,有效沟通同样至关重要[13]。

不得不谈及的是,无论是最初的文书写作还是最终的比赛过程,普遍存在着对时间的要求。尤其在“开庭”过程中,参赛学生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完成陈述,提出己方的法律主张和法律依据,并针对对方的陈述提出反驳。在有限时间内尽可能地完成目标任务往往会带来不小的压力,而激烈的庭辩或仲裁员过多的提问也会带来更大的压力。学生在参与过程中应对压力的经历无疑是他们的宝贵经验。

4. 庭辩技巧的“演”与“练”

“庭辩技巧”被定义为“辩解的行为或积极获得法庭对于原因或诉求的支持”,通常是在审判机构或仲裁庭前辩解。所谓“授之以鱼,更授之以渔。”庭辩技巧的传授不仅仅是技巧本身,还有如何训练的方法,这无疑是对教练最具挑战的部分。首先,庭辩技巧是基于一定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只有在自身掌握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传授给他人;其次,庭辩技巧无法仅仅依赖书面的传授。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庭辩技巧由教练“演”出来,学生们经由观摩和模仿而习得。

对庭辩技巧的练习是参赛选手最辛苦的工作。对于不是以英语为母语的学生来说,语言是第一个难关。如何能够组织起精炼、准确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是庭辩技巧训练的第一要务。而组织己方的论证、回答仲裁庭的问题、反驳对方观点的方法,都需要参赛选手在长期的庭辩训练中掌握。

三、结语

在竞赛的组织形式之下,模拟仲裁庭辩论赛本质上是一项实现了教、学互动的活动。对于参与Vis Moot的各方来说是一个共赢的局面,仲裁员在指导参赛队员、贡献自己的法律观点和执业经验的同时,可以从参赛队员和其他仲裁员那里获得新鲜的视角和信息;教练在训练参赛队员的过程中,一方面接纳新知识、新方法,另一方面不断强化自己的技能,实现了法律素养与参赛队员们共同提高;而对于参赛队员来说,语言运用能力的提高、法律知识的积累、研究能力的增强、庭辩技巧的掌握、登上“国际舞台”等等,都在参与Vis Moot的过程中实现。

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不是一朝一夕便可以完成的。国际型法律人才要求具备在国际社会中妥善处理法律事务能力,这样的能力是立体的,体现在语言、法律素养、对不同的文化的适应性、沟通能力等各个方面,甚至包括个人的仪态、形象。而这些要素在Vis Moot中一一体现,参赛队员自然是最大的受益者,即使是其他参与者,参与Vis Moot的经历总能够给他们的“国际化水平”带来一定程度的提高。可以说,坚持长期、有效地参加Vis Moot活动是我国法学院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的有效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1] 梁西,宋连斌. 法学教育方法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51.

[2] Louise Barrington, Glenn Haley. Go East, Young Arbitrator[A]// Janet Walker. The Vis Book[C]. US: Juris Publishing, Inc., 2008.

[3] Pierre A. Karrer, Hew R. Dundas, Lawrence W. Newman. Winning the Moot: What Do Arbitrators Want[A]// Janet Walker. The Vis Book[C]. US: Juris Publishing, Inc., 2008.

[4] Association for the Organisa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Willem C. 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 The Rules[EB/OL]. , 2011-02-20.

辩论技巧方法第6篇

【关键词】辩论;不可胜;技巧;方法

Debate for college students to guide the work analysis

YU Kai-wen

(Bao tou Iron & Steel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Baotou Inner ongolia,014010,China)

【Abstract】The author debate for two years as a college student to guide teachers and judges, for participating debater exposed some problems in the game, are studied systematically. Targeted put forward the debate before the necessary theoretical guidance and method and technique guidance and advice. To participate in such activities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the future.

【Key words】Debate;Can not win;Skills;Methods

0 引言

2012年的首届内蒙古大学生辩论赛,笔者作为指导老师和同学生们一起参加,运气还不错,冲进了决赛。今年笔者担任包头市大学生辩论赛的评委,又应我学院学生会邀请作指导老师。因此,有必要对两次参赛的经验进行梳理,理清思路,为今后参加这类的活动提供参考。

1 辩论赛暴露出的问题及分析

1.1 参赛辩手在赛场上暴露出如下一些问题

首先,准备不够充分;其次,逻辑不够清析;其三,高度的紧张;其四,性格上的弱点;其五,团队组合不够和谐;其六,碰运气。

1.2 参赛辩手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知识结构不够完整。由于参赛辩手大部分是大一大二的学生,只完成大学期间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知识结构欠博且不精;比如在题为“传统文化继承与创新更重要”的辩论中,正反方都没有找到突破点。正方继承的突破点可选书法,反方创新的突破点可选《孙子兵法》。

其次,参赛经验欠缺。由于多数辩手是第一次登台,缺乏唇枪舌战经验,大二的学生要比大一的学生经验更丰富,紧张的程度要低。通过参加辩论赛,可发现学生性格上的特点,扬长避短。如有些选手的思维及表达非常适合参加这类比赛,而有些辩手不适合。

再次,辩手们自己之间相互不够了解。对将遇到的对手更不了解。运气是有的,但运气只占三分,三分因素是不可控的。而七分是靠充分的准备。

针对上述问题,要求指导老师进行较系统的辅导。

2 辩论赛前必要的理论指导

2.1 胜可知,而不可为

孙子曰: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故善战者,能为不可胜,不能使敌之必可胜。故曰:胜可知,而不可为。不可胜者,守也;可胜者,攻也。守则不足,攻则有余。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故能自保而全胜也。

2.2 阴阳

阴阳的概念,源自古代中国人民的自然观。古人观察到自然界中各种对立又相联的大自然现象,如天地、日月、昼夜、寒暑、男女、上下等,以哲学的思想方式,归纳出“阴阳”的概念。早至春秋时代的易传以及老子的道德经都有提到阴阳。阴阳理论已经渗透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方方面面,包括宗教、哲学、历法、中医、书法、建筑、占卜等。阴阳是对立统一的,看似简单,却知者甚少,知而能守其道者更是少之又少。

2.3 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海

孙子云: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故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海。终而复始,日月是也。死而复生,四时是也。声不过五,五声之变,不可胜听也;色不过五,五色之变,不可胜观也;味不过五,五味之变,不可胜尝也;战势不过奇正,奇正之变,不可胜穷也。奇正相生,如循环之无端,孰能穷之哉!

2.4 实用艺术

2.4.1 白居易《琵琶行》

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语。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

2.4.2 老子《道德经》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是以圣人抱一为天下式。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古之所谓∶曲则全者,岂虚言哉!诚全而归之。”

3 辩论赛前方法和技巧的指导

3.1 辩论的原则

3.1.1 正确对待辩论的胜负

3.1.2 尊重辩论对手的人格

3.1.3 诡辩不等于胡搅蛮缠

3.2 参加辩论要注重知识的积累

3.2.1 要认真地去查阅相关资料

从理论上去分析主题的内容,避免辩词的庸俗化、贫乏化,使辩辞在理论上和知识上丰富。

3.2.2 要注意日常综合知识的积累

一个人如果光有辩论的热情,但其知识底蕴很差,可供调动的东西很少,那就会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纵有再高的热情,也无法取得理想的效果。

3.2.3 只对本专业知识了解较多或者比较丰富,想在辩论中运用自如、应答如流也是不可能的

3.3 辩论的技巧

3.3.1 注意肢体语言的运用

辩论赛的辩题本来就没有一个绝对的谁对谁错。比的是谁的语言更有说服力。

3.3.2 自由辩论阶段经典常用语的使用

自由辩论阶段是整场辩论赛的高潮。每个辩手的语言简短精练而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3.3.3 注意抓重点抓内容

辩论赛毕竟不是表演,看的是你的语言是否有说服力,而不是看你的声势有多大。

3.3.4 避免硬伤

如超时、自由辩论时连续发言、绝对化、情绪的控制、风度问题、进行人身攻击等漏洞。

3.3.5 辩手必须熟悉辩论的规则

3.4 辩论的方法

3.4.1 必须讲究辩论的逻辑性

3.4.2 尽量做到辩论生动形象和语言风趣

3.4.3 必须讲究进攻和防守的平衡

4 结束语

纵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对辩手进行指导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辩手的主观能动性,给出框架的指导,激活他们的智慧。不可事无具细,更不能代劳。注意发现每个辩手的闪光点,给予正确的指导。

【参考文献】

[1]刘润泽.趣味论辩学[M].西苑出版社,2012.

[2]陈国庆,注译.道德经[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

[3]孙晓玲,译注.孙子兵法[M].书海出版社,2001.

辩论技巧方法第7篇

关键词 口语交际能力 演讲与辩论 课程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Analysis of the Independent College Chinese Speech and Debate

Teaching and Oral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CHEN Lingling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062;

City College of Dongg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ongguan, Guangdong 523106)

Abstract Oral communication ability is the "listening, speaking" two parts of capabilities in the language of the four modules; especially emphasize the ability to speak. In independent institute language teaching, the importance of oral communication ability and students' professional skills comparable, thus, independent college should train students' oral communication ability. The speech and debate as the ability to develop oral communication in two major sections, independent college language teaching has an essential role. From the students' oral communication ability departure to university lectures and debates based curriculum, expand elaboration.

Key words oral communication ability; speech and debate; course teaching

1 演讲与辩论简介

演讲与辩论是提高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两个重要方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演讲是指在公共场合,采用有声语言和肢体语言作为手段,针对某个或某些具体的问题,完整地表达自己的个人主张或见解,阐述道理或者抒发内心的情感,并进行鼓动的一种语言活动。演讲能对个人的口语表达技巧及心理素质进行良好的训练,对学生个人的胆量及表达能力是一个极有利的锻炼。

而辩论是针对某一问题上,参赛双方采取争辩的方式以捍卫自己的观点,通常情况下,由于辩论赛采取的是驳斥对方观点的形式,因而场面是极其激烈的。辩论对个人能力的培养主要从三个方面:有条理的逻辑能力、敏捷的思辨能力以及在赛场上雄辩的能力,因而辩论对个人综合能力的培养是多方面的,同时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 演讲与辩论的有效教学

2.1 多样化教学组织形式,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主动性

传统意义上的教学教师占据主体地位,学生都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随着现代教育逐渐提倡注重学生在教与学中的主导地位,注重让学生主动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成为课堂的主导。这个过程就需要教师对教学组织的形式进行着重的思考,从多方面充分结合学生的特点,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

首先,要结合学生的兴趣所在。在演讲与辩论教学的初级阶段,学生由于尚未掌握一定的技巧,对陌生的话题较不熟悉,因此,教师要寻找同学们共同感兴趣的话题,例如:故事、笑话等。找到学生的兴趣所在才能顺利开展教学,让学生逐渐将注意力转移到学习中,从“逼着学”到“主动学”。这个过程一定要忌讳偏难的话题,这样的话学生难以开口,会对学习逐渐丧失兴趣。

其次,采用多媒体教学,让学生在观摩中学习。在课程教学进行到中阶段时,教师要适当采取一定的教学方式阐述演讲与辩论的技巧,包括两种口语表达方式与一般表达方式的不同,肢体语言的合适应用等。高科技的多媒体教学手段为教学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使得学生在课堂上足不出户便能欣赏到优秀人才的讲演与辩论,从中观摩技巧,逐渐学习在不同主题下如何运用言语表达以及肢体语言征服听众。

2.2 合适安排教学内容,强化教学方法

无论是演讲还是辩论,都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教师在组织教学的时候,应根据学生的具体特点,在教学的初始阶段,让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对一些场景进行简要模仿。在中级阶段,带领学生通过多媒体观摩大型赛事的比赛现场,领会大型比赛的氛围,观摩优秀的演讲者与辩论者是如何征服受众,同时教授学生如何在短时间内搭建表达内容的框架,培养学生的及时思辨能力,在即兴演讲与辩论赛中快速做出反应。在教学的最后阶段,进行演讲及辩论赛的实战演练,选择题目,组织全班同学进行积极准备,并在课堂上展现成果。

2.3 合理考查,公平评价

教学需要进行考核才能明确教学的进展、问题,因而,教学的考核极其重要。尤其是对于高等职业院校来说,这种考核对于鞭策那些态度不端正的学生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而,在演讲与辩论的教学中,为了使教学达到预期目标,需对学生进行平时成绩考核(占30%)及最终成绩考核(占70%),平时成绩包括出勤率、平时演讲与辩论情况、课堂上的表现等综合情况,而最终成绩是学生的个人演讲与小组辩论的综合成绩。这样的综合性考查机制能有效让学生参与学习,并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学习。

同时,还应对学生的表现作出积极的评价。独立学院院校的学生由于一开始便存在底子薄、态度差的问题,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教师都不会对他们作出积极的评价。因此,一个积极的评价对于这些学生来说,意义重大。教师在学生作出一定努力之后,进行公平、积极的评价能有效的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让其在后续的学习中冲劲更足。

3 有效演讲与辩论中应注意的问题

(1)学会倾听,注意倾听。倾听是一门重要的说话艺术,据相关调查表明,人与人的交往中,听的部分占据了55%,由此可见,听的艺术之重要性。在演讲与辩论中,倾听不只是简简单单的接受对方发出的声音,而是通过倾听和思考,将这些听到的声音转化为重要的信息内容,并对这些内容加以思考、分辨,提取核心内容部分。同时还应注意声音发出者在讲话时的神情动作,注意领会其中的要领,并在较短时间内做出思考。

(2)表达要自信。在交流中,说话者必须要有底气,这样才能让受众觉得表达是有据可信的,尤其是在征服听众的演讲与征服对手的辩论赛中。这便要求我们的学生在平时的生活与学习中通过开阔自己的眼界、树立积极的心态,学习强有力的表达技巧,在交流中、演讲中、辩论中,做到有话可说、有话敢说、有话会说,在表达时自然得体、大方有度。

4 总结

在现代化的社会里,缺乏较强的口语交际能力是无法实现全面发展的。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在前人的看法上对现阶段独立学院语文教学中培养口语交际能力的典型课程演讲与辩论课程的教学进行了一定的思考,认为现阶段的演讲与辩论课程的教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需要从教学者与学习者两个方面作出积极努力。当然,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培养并不止上述的演讲与辩论训练,其他的如讨论、复述、交谈等也都是极其有利的方式,教学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及实际条件选择合适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能力培养,最大程度实现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 吴彩霞.在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J].考试周刊,2011(4).

辩论技巧方法第8篇

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论辩观点时,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这种技巧如果运用得当,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论辩效果。

一、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

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庭审中。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

迫其吐真

1紧追不舍。

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例如,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所作的虚假证词,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问: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3月10号跟我说,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说的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证明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争取主动

2提示矛盾。

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同一案件中。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一抢劫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劫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捅了几刀?就一刀。真的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争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见,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集中出击

3调整思路。

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如何根据庭审情况。也是论辩技巧问题。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例如,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阗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片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双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得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案件最终以有利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

二、出现未曾预料到论辩观点时的应变技巧

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论辩双方。作了反击准备;但在论辩过程中,对方往往会爆发出一些事先难以预料的论辩观点,而这些论辩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谬误百出。如果对这种情况听之任之,不但会使论辩走向歧途,而且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故必须采取应变措施予以对付。

拉回正题

1直接反驳。

有些公诉人往往脱离书的内容,法庭论辩之初。提出新的意见,从而偏离了论辩的主题;有的辩护人往往东拉西扯,辩护没有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论辩一方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的辩词脱离了论辩的主旨,从而把论辩内容拉回到主题上来,例如,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大谈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然而,书指控的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个人犯有走私罪。针对公诉人这一违反法律程序的说法,辩护人马上指出: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份犯有走私罪,而未指控公司法人犯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书也没有他应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没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辩护人。既无书,又无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这一反驳环环相扣,铿锵有力,不容置疑,紧接着,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有个人走私犯罪行为这一正题进行了无罪辩护,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精到应变能力。

陷彼于窘境2追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