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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29 16:31:46

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管理第1篇

(一)美国

美国实行的是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行的古典模式。对于公司股息收款人和个人股息收款人采取以下方法消除或减轻重复征税。

1.公司股东。美国对其公司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球所得征税。对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息,采用扣除法(dividendsreceiveddeduction.DRD)消除重复征税,具体扣除标准,以该公司股东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控股百分比的不同,可作全部或部分扣除。(1)对来源于美国公司的股息。如果股息收款公司与支付股息的公司合并申报纳税,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80%或以上的股份,则可以作100%的股息扣除;如果股息收款公司同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20%或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则可以作80%的股息扣除;在其他情况下,可以作70%的股息扣除。(2)对来源于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如果作为股息收款人的美国公司。同时拥有该支付股息的外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当该项股息收益是与该外国公司在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活动相关,并且该外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来自其控股80%的美国公司时,对于美国公司来源于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可以向上述来源于美国公司的股息一样,作部分扣除;作为股息收款人的美国公司,如果其拥有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100%的已发行股票,只要该外国公司的全部所得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有实际联系,可作100%的股息扣除。(3)对支付给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公司的股息,一般适用30%的预提税,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适用更低的协定税率。

2.个人股东。美国对股息的发放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形式。(1)对于个人取得的现金股利,应纳入个人总所得中纳税,但对于个人投资股票的借款利息和其他费用等,允许扣除,该扣除额以不超过该项投资所得为限。(2)对于个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在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例裁决中认定,所有股东同比例增加的股票股利,没有改变对公司的所有权,也不构成股东的收入,免予征税。这个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2003年5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3500亿美元经济振兴计划的修正案,在2004~2006年的3年内暂停征收股息税。具体步骤是:2003年股息税削减50%,2004~2006年期间全部免税,2007年恢复按30%的税率征税。

(二)英国

英国在1965年开始引入公司所得税时,采用的是古典税制。1972年英国通过立法,于1973年4月采用部分归集抵免制度。

为了管理上的需要,居民个人股东的税收抵免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相联系,1979~1986年,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0%,居民股东的抵免额为股利净额的3/7或股利总额的30%。1999年4月5日之前,抵扣比率调整为股利净额的2/8或股利总额的20%,并且分配股息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必须按分配收入的2/8(所得税低税率为20%时的比例)预付公司税(AdvanceCorporationTax,ACT),该预付的公司税可在实际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扣掉。公司最后应纳的公司税称为主体公司税(MainstreamCorporationTax,MCT)。预付公司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只是公司税的提前支付。由于大多数英国公司的财务年度集中在3月31日或12月31日结束,公司所得税税款大多集中在这两个时期缴纳,预付公司税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平衡和稳定。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如果某一年度,有些公司作了最大的利润分配,其预付公司税可能超出主体公司税,还会引起扣除的结转问题。为避免政府税收为负数,自1999年4月6日起,英国废止了预付公司税,同时抵免比率又降至股利净额的1/9或股利总额的10%。至此,抵免比率越来越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一的成分已下降,古典税制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具体来说:

1.公司股东。归集抵免制只适用于英国居民,对于英国非居民则不适用。(1)对于英国居民公司收到的英国来源的股息,由于上述归集抵免制,该股息作为完税股息,不再征收公司所得税;但是,对于从事股票交易的公司取得的股息,要作为经营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2)对于英国居民公司收到的外国来源的股息,一般采用普通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把外国税收作为费用扣除。该抵免法也适用于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股息。按照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要求,股息间接税抵免的条件是:母公司应拥有子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不少于10%的表决权,等等。(3)对于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英国不征预提税。

2.个人股东。对于英国居民个人取得的居民公司的股息,由于归集抵免制的适用,一般按减低税率征税。收到股息的个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息加上税收抵免额。如果股息加上税收抵免额不超过29400英镑,根据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息和其他收入,应适用10%的税率(基本税率);超过29400英镑的,适用32.5%的税率。

例如,个人收到股息为18000英镑,税收抵免额按1/9计算为2000英镑,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2000=20000(英镑)。股息的应纳税额为20000×10%=2000(英镑),应纳税额与税收抵免额相等,该个人不用再就该项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个人收到股息为1050000英镑。税收抵免额按1/9计算为116666英镑。应纳税所得额为1166666英镑。股息的应纳税额为1166666×32.5%=379166(英镑),减去税收抵免额116666英镑,该个人还应就该项股息再缴纳262500英镑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于按基本税率纳税的个人股东来说,归集抵免制完全避免了股东的重复征税,而对于适用较高税率的个人股东,归集抵免制不能完全消除对股东的重复征税,个人还需要额外负担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三)德国

德国在1977年以前采用归集抵免制。1977年采用分率制公司所得税,对于公司的留存收益适用45%的税率(后改为40%),对于公司的分配利润适用30%的税率。对于股东则采用完全的归集抵免制,规定居民股东可从其收到股息应缴纳的所得税中完全抵扣掉公司分配利润已纳的公司所得税。这样做虽然可以完全消除对公司利润的经济性重复征税,但由于其计算复杂,以及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避税和税收筹划的机会,而受到批评。归集抵免制因仅适用于居民,而不适用于非居民,按照欧盟的司法实践,归集抵免制度被视为对非居民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歧视。这使得德国对欧盟条约的遵从性受到质疑。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为了与德国主要贸易伙伴的税收制度相匹配,2000年7月14日,德国联邦参议院通过减税税制改革法案,采用古典制公司所得税制,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为了减轻公司利润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新法案将分配利润和留存收益的税率,统一为25%。同时规定:

1.公司股东。无论该公司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对其所获得的股息免予征税,没有最低参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要求。对于参股成本的处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处理不同:对来源于居民公司股息的参股成本,可以完全扣除,但不得在收到股息的同一年度扣除:对来源于非居民公司股息的参股成本。将收到股息的5%作为不可扣除的经营费用,加到应税所得额中征税,即无论实际成本是否发生或成本是否已经扣除。非居民公司的股息95%免税,所有相关成本允许扣除。

对于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德国适用20%的预提税(加上统一附加税后为21.1%),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适用较低的协定限制税率。

2.个人股东。无论个人把股份作为私人拥有的资产,或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持续经营资产,也无论该股息来自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公司,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收入均实行“一半所得制”(half-incomesystem),即个人取得股息所得的一半免纳个1人所得税,另一半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不论该股息来自德国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

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的国际发展趋势

美国长期以来都是实施古典税制,但多年来也一直在探索对公司和股东征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美国财政部早在1992年就发表过《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一体化的报告:对营业利润征税一次》,该报告研究了对公司和股东征税一体化的各种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国现行的古典税制。

欧洲国家一直采用归集抵免制,来协调公司和股东的征税问题。但这种情况近年来有所改变。以奥地利和芬兰的两个著名案例为例,可以看到欧盟法院的裁决对欧盟成员国税法修订的巨大影响。根据《欧盟条约》,对于直接税的征税规定,虽然是欧盟成员国职权范围内的事,但成员国必须确保其国内税法规定的措施符合欧盟法律。

(一)奥地利对外投资所得歧视案(Case315/02)以及芬兰归集抵免案(case319/02)

2004年7月15日,欧洲法院(ECJ)公布了一项关于奥地利对外投资所得税歧视一案的先行裁决(Preliminaryruling,它是欧盟法院对《欧盟条约》的解释等所作的预先裁决)。AnnelieseLenz女士是奥地利居民,她拥有德国公司的股票。按照奥地利税法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等),适用累进税率,而投资国内公司取得的股息,则可以有两个选择:或者一次性征收25%的预提税,或者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一半,两者取较低者。或者由纳税人自行决定。由此,她认为,投资其他国家比投资其居民国奥地利。得到的税收好处要少,奥地利税法违反了《欧盟条约》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1999年,AnnelieseLenz女士向奥地利最高行政法庭(Verwaltungsgerichtshof.VwGH)提讼。2002年奥地利最高行政法庭就奥地利税法是否与《欧盟条约》第56条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相容,向欧盟法院申请先行裁决。2004年7月15日,欧洲法院判决奥地利的税法对资本的自由流动构成不公正的限制。

芬兰于1990年引入归集抵免制。PetriMikaelManninan先生是芬兰居民纳税人,他收到来自瑞典公司的股息。该项股息,必须负担瑞典公司所得税、瑞典支付股息的预提税以及芬兰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Ma~inen先生投资于芬兰居民公司,他只需要承担芬兰的个人所得税。Manninen先生向芬兰税务局申请有约束力的预先裁决(abindingadvanceruling)。芬兰税务局认为,Manninen先生的国外股息必须按照芬兰税法缴税。于是Manninen先生就芬兰税法关于股息归集抵免的规定违反了《欧盟条约》第56条和第58条关于禁止限制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向芬兰最高行政法院提讼。2002年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将此案提交欧盟法院,申请欧盟法院给予先行裁决。2004年9月7号,欧盟法院公布了对此案的裁决。欧盟法院判决支持了Manninen先生,认为芬兰的税法规定构成了对于资本自由流动的限制,这原则上为欧盟条约第56条所禁止。

(二)欧盟法院裁决对欧盟成员国的影响

由于各国采用的归集抵免制一般只适用于居民股东,非居民股东并不能从中受益。其结果就像在Manninen案中所看到的:归集抵免制被欧盟法院认为阻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因而,许多国家在欧盟法的压力下已经放弃了归集抵免制。

2003年以来,奥地利不断修订其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所得税法,废除了对于外国投资和外国资本收益的税收歧视性规定。芬兰自2005年1月1日起,废除对股息征税的归集抵免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9%降为26%),降低个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的税率(从29%降为28%),对股息给予减免税待遇。

目前,欧盟各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趋势是引入改进的古典税制。目前流行的观点是,古典税制与归集税制相比,制度结构简便易行。除了对股息和利息因处理不同而产生扭曲外,对跨国经济行为的扭曲总的来说比较少。另外,欧盟成员国荷兰一直强烈反对归集抵免制,因为荷兰一直以来拥有全球上市大型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果只对荷兰居民实行归集抵免,而对全球非居民股东不给予抵免,势必产生巨大的扭曲。而若对全球股东都给予抵免,从预算的角度来看又难以行得通。欧盟法院的裁决以及荷兰的“示范”效应,都使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考虑放弃归集抵免制,重新引入古典税制。

三、各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一)我国所得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所得税税制基本上是古典税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形式,内、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差别很大。外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基本解决了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而内资企业的股息重复征税问题十分严重。

对于外资企业,税法规定征收39%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免予征税。而对于内资企业,首先,分配利润的公司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其次,接受股息的公司,如果是居民公司,应将该股息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按33%的税率缴税,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内税法关于内资企业和个人如此严重的重复征税规定,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极为不符,而且,如此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协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解决我国股息重复征税问题的具体建议

由于股东分为个人股东和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既涉及居民公司,又涉及非居民公司,因此,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既涉及国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又涉及国与国之间的重复征税。解决国际间的重复征税,—般是通过签订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方式来消除或减轻。而解决国内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应立足于国内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税收征管水平,并注意与国际上消除重复征税方法的匹配。在协调和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上,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考虑以下几点:

企业所得税管理第2篇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8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主要内容是: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全国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于全国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当地属较大行业的,由所在市地税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在行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对占本地税源80%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对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反映。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准确的,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相对准确,可以查帐征收,但个别收入或成本项目需要核定的,可实行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预计利润率方式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按照总局制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的平台上,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省、市局分别组织跨市、县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审批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实行相关资料的备案及跟踪管理。各市单笔减免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ODPS)书面报省局备案。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强征管信息系统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申报、审批、备案、评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综合比对等方法,加强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企业清算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明确纳税人备案管理事项。对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1)纳税人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

(2)纳税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比例。

(4)纳税人预提费用项目及预提标准。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以税收管理员为依托,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投资抵免、加计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保证扣除项目真实、合法、有效。特别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取得凭证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加强现金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额现金交易。

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加强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对大额财产损失要实地核查。各市财产损失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需报省局备案。

加强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的扣除管理,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省局牵头、上下联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各市地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的规范流程,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对企业申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根据省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认定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预缴税款的催报催缴,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全面推进年度申报管理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加以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建立汇算清缴检查制度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政部门统一组织,由各市稽查局统一实施,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重点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建立省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税政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由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联合牵头,法规、征管、计财、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省局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细化和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着重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协同的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地税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市每年可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统专项应用功能,增强现有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汇总纳税信息管理。

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市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上传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2.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研究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统一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地税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列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规划。针对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时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

企业所得税管理第3篇

一、目前*市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市企业所得税收入始终保持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年全市企业所得税收入比2006年增长72%。*年1-6月份全市已入库企业所得税比去年同期增长76%。企业所得税占全市国税收入的比重稳步提高,使企业所得税在调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市企业所得税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纳税户数增长快。二是企业亏损比例大。三是户均入库税款少。四是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高要求与基层管理人员数量少、素质低的矛盾。

企业所得税是世界上公认的计算最复杂、管理最困难的税种,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计算复杂,调整烦琐;核算形式多样,控管难度大。从税种认定、申报资料审核到汇算清缴复审、汇算清缴检查、各类备案管理等,业务技能要求非常高,对税收管理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能够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干较少,能够熟练掌握企业财务会计知识的税干则更少。与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相比,无论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数量还是人员素质都存在很大的差距。

以*市局为例。一方面,直接从事税源管理的人员人均管户183户。由于税收管理员除管理企业所得税外,还要从事其他税种的管理,各类调查核实管理工作任务繁重,所以管理人员大多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往往疏于实地检查,对税源的监控仅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次,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

另一方面,在人员素质上,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只有少部分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管理,基层从事企业所得管理的人员较少,大部分税干对所得税业务生疏,干部整体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干部对各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理解不一,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知识、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知识更新不够及时。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加大了相关业务培训力度,但是干部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培训效果一时难以显现。目前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除市、县局专业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较高以外,基层管理分局的税收管理人员大都存在“一多三少”问题,即税源管理人员户均管户多,精通所得税业务的少,中青年管理人员少,专业学校毕业的管理人员更少。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基本上是个别熟悉业务的科(股)长,带领一批非专业人员及45、50岁以上人员从事基础税源管理工作。基层管理人员的现状,严重制约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复杂性与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普遍较低的矛盾。

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规定比较复杂,历来是税收管理的难点。有些政策是专门适用某个行业的,有些政策是专门针对某个企业的。如: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核算技能,而且要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但是目前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大都没有达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总有些企业会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尤其是税前扣除项目的有关规定了解不全面、掌握不准确,无法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经常发生不会处理或处理错误的现象。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会计主管机关财政部门只是设置准入门槛,即考试发证,而考试内容主要是财会知识和会计电算化,对税收知识要求掌握的不是很多;二是按照《会计法》规定,民营企业会计工作应纳入财政部门管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与集体经济份额不断萎缩,财政部门对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不断弱化,对民营企业的财务核算监控不力,导致民营企业财务核算大都不真实;三是有的企业会计人员属于聘请的兼职人员,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就从事财务工作,对税收政策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新政策、新规定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导致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差,给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企业所得税控管难度大与信息化应用水平低的矛盾。

企业所得税信息化控管水平远没有增值税高。目前,国税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税务人员对申报表的审核绝大多数是就表审表,只要逻辑关系正确就认定企业申报没有问题。二是对企业成本列支范围缺乏有效监控。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进行监控尚未实现,一些重要行业(如:房地产企业)隐瞒销售收入、虚列成本的现象比较普遍。三是国、地税信息共享不及时。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企业所得税处于国、地税务机关共管状态。当前,由于国、地税部门使用不同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税收征管信息无法实现时时交换,如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实行地税部门预征,国税部门进行结算补征或退税,有时两个部门在执法的口径和标准掌握上存在差异,增加了税源管理的难度和税收管理的效率。

(四)对涉税违法行为打击的有限性与税收违章的普遍性的矛盾。

税务稽查部门主要职能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年*市、县2级稽查局查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的稽查面仅为0.52%。从*年开展的服务性调研来看,应纳所得税的企业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税收违章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存在故意偷、逃、骗国家税收的行为。受利益驱使,部分企业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列成本、多摊费用等不正当方式,形成纳税申报不真实。有的纳税户增值税申报有销售收入,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年为零申报,年度申报出现亏损。二是税务机关对大量的中、小企业缺乏有力监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根据企业的账证情况确定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办法。一旦确定核定征收,由于人力资源的限制,税务部门对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就不可能象重点企业那样重视,使得一些企业存在做假账、两套账的问题。三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项目的监督亟待加强。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将会愈来愈多,加之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差异,使得税前扣除项目的报批显得尤其重要,而目前有许多企业未报备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税前扣除项目的报备,常常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四是企业的纳税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不少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会计人员不能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往往按照业主要求进行财务处理,造成企业账簿虚假、资料不全、信息不足、数据不准,会计报表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使企业内部财务机构形同虚设。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应对措施

当前,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全面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强化培训,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所得税管理队伍是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强化所得税管理的关键,也是所得税改革发展的需要。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在本单位选拔精兵强将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不但要培训所得税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还要放眼长远培养一批所得税知识方面的师资队伍进行系统内再培训。近期应将新税法与实施条例、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作为培训重点,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努力提高培训效果。

完善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一是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逐步建立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交换平台,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全国范围内的传递和共享。二是将企业所得税管理由传统的手工操作向电子化转变,尽快优化CTAIS2.0征管软件,实现CTAIS2.0征管软件对所得税备案管理的工作要求,逐步取消手工台账。三是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通过申报、审核等环节相关信息以及分户台账的电子化实时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实现跟踪监控。

健全机构,实施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一是省辖市国税局要全面实现所得税管理机构单设,充实所得税管理人员,把专业对口、熟悉财会知识、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干部充实到所得税管理队伍中。二是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各管理分局设置专门所得税管理机构,把现有兼职人员从其它繁杂的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专职管理所得税。三是在基层分局实行所得税专业化管理,设置所得税税源管理机构,专司所得税管理、评估、汇缴审核等工作。

分类管理,优化所得税管理工作效能。对纳税人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要按照企业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健全与否、纳税信用等级高低以及所处行业不同等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一是要加强重点税源户管理。要抓住重点,改进方法,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重点税源户的情况,不断调整不同时期的重点税源户,在日管中予以重点监控。二是要加强行业管理。了解掌握不同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纳税人当年或当期申报的涉税信息进行重点分析、评价,并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制订出行业的平均赢利水平,进行对照分析,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对一些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能力核算的中小企业,要督促其建账建制,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企业所得税管理第4篇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的意义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公司日益增多,由于工商管理部门对资质的认定门槛降低,在县、市级这些企业大多由几个人成立的,一般经营规模较小且不规范,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缺乏财务核算知识,财务核算不规范,成本费用核算、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不准确。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财务人员完全按照业主的指示做账,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或以白条入账等现象严重,造成大量申报不实,导致税款流失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必须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管理工作,杜绝税款流失。

(二)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需要。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都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方式的程序、方法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都作了详细规定。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下发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管理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落实好、执行好这一政策,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是加强所得税管理前期必做的工作。

(三)实施所得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需要。全面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是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目标。近几年企业所得税低零申报率一直在40%以上,部分新办企业常年经营、常年亏损,主要是由于一些企业不建账、不计账、记假账,进行低零申报。而通过事后稽查也很难进行核实或者核实数额较少,只能按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无法进行有效的打击,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客观方面

1、核定对象难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核定征收的六种情形,具体操作有困难。一是部分企业确实按《财务制度》设置了账薄、凭证和编制财务报表,从形式上看应当查账征收。国税机关对其核算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规范性进行了否定,确定为核定征收对象,而纳税人以账务健全为由,不接受核定征收。二是总局要求严格控制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但新办中小企业普遍不能准确核算盈亏,致使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由于总局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过高,各行业的盈利水平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存在差距,难于操作;而且目前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由于国、地税掌握的标准、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同一地区,同等规模、相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之间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导致税负差距明显,诸多矛盾使得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难度很大。三是新办非增值税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难确定。近年来我们国税机关主要从事增值税纳税人管理,而对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几乎很少涉及。在这种情况下,对新办非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采取何种征收方式,税务部门处于被动,企业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方式,就相应给国税机关的管理和监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核定方式难选用。一是征收方式确定难。目前在查账征收、核定定率征收和核定定额征收的所得税管理方式下,由于每一种征收鉴定都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前期进行,由于市场的不可预测性较大,导致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着较大差距。二是应税所得率核定难。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下,虽然在应税所得率的设置上,体现出税负从高的原则。但是,由于核定的项目过多,纳税人资料又不齐全,很难给纳税人核定出一个合适的应税所得率。同时,由于应税所得率设置的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纳税人不断扩大再生产。

3、核定依据难收集。一是税务稽查未能促进核定征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稽查只限定在偷税、抗税等行为的查处,强调稽查必须查实、查足。而在查无实据时,稽查通常无法进行核定,只就查获的数据查补税款和处罚。故此,一些企业宁肯接受稽查补缴税款和罚款,也不愿接受核定征管。二是征管机关对稽查证据不够重视,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和证据未能充分运用,影响了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证据收集。三是核定的典型调查难。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典型调查,掌握纳税人行业特点和利润水平,才能确定相应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但实际工作中,这一程序基本未执行,而直接引用《办法》规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难以实现从高核定征收。四是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信息量不足。从各部门运行情况看,目前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国税、地税之间缺乏交流,税务部门与商业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不够,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收集和确认,信息不能充分共享,缺乏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

4、核定征收难执行。一是上级部门一再强调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选择符合企业实际的征收方式,但一些基层征管部门图省事将应核定征收的企业仍查账征收,顺应了一些企业逃避核定征收的心理,使核定征收力度弱化。二是个别税务机关在核定过程中缺乏调查,对企业的所得税核定证据不充分,导致企业对所核定税款不认同。三是目前地税部门对未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也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明显高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尽管两者征收的税种不同,但对于大多数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言,由于其经营规模较小,除单位性质外,其他方面与个体工商户相差无几,因而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无实质性的差别,他们在乎的是负担的大小。两个税种之间税负差距如此之大,必然导致纳税人“弃大就小”,由企业转向个体,以减轻纳税负担。

(二)主观方面

1、企业存在故意偷逃税。日常管理中我们发现企业在履行正常的财务制度上,表现出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企业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事项,如在资金流通环节,不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大额现金交易相当普遍。这种现象造成部分收入通过现金流通渠道从企业账面上流失,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二是对企业财务人员管理不规范。由于有关部门对现行的会计执业资格缺少必要的监控和管理手段,致使部分会计从业人员,在不具备会计资格或未取得相应会计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会计职业。更有甚者,个别企业借用他人的会计资格书,用对会计知识一知半解的人员从事其会计工作,造成账簿记载混乱,成本、收入、费用等项目记录不全面、不完整,影响了正常的所得税核算成果。三是企业人员法律观念淡簿。个别企业的财务人员或法人代表,为了获取不正当的个人或企业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用编制两套账或提供虚假记账凭证或销毁记账凭证的方式掩盖收入,隐匿企业所得税。

2、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存在对所得税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这在基层国税部门的表现尤为突出。一是存在“重流转税、轻所得税,抓大放小”的思想。虽然近年来所得税收入总额迅速增长,但占税收收入总量的比重仍然偏低,造成部分领导和干部不能充分认识所得税的作用,不愿意花更多精力去进行管理。同时也存在重视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忽视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再加上缺少科学的考核机制,致使部分基层单位出现放任自流、管理淡化趋势。二是人员素质难以适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不多,从而导致一些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

3、日常管理缺位。一是存在漏征漏管。由于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地税两个部门征管,税务登记数据没有实现实时共享,缺乏相互协调配合,导致税源管理上出现空档。二是征管力量配备不足。虽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逐年增多,但基层一线的税收管理人员并没有相应得到充实。目前基层部门所得税事宜基本都由税政部门扎口管理,多数县级基层国税机关仅有1-2人兼管所得税,往往主要忙于文件的上传下达和事项的审核审批,致使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处于应付状态。三是税基管理不到位。新办中小企业成分复杂,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财务核算不规范,申报数据不真实,再加上管理中存在征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因素,使得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控管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同时许多随着许多审批事项的取消,后续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地带”。四是纳税评估工作开展难度大。大部分涉税信息一般来源于纳税人的申报,但实际上却存在着失真、虚假等现象。主要表现为纳税人财务不健全、数据不准确,指标的可信度不高,以此为依据计算出的评估指标,参考价值不高,致使纳税评估的质量难以提高。

4、地方政府干预越位。一是执法受到干预。对于基层县局来说,大型企业较少,主要是一些中小型企业,且多数为地方招商引资企业,地方政府往往人为地给这些企业承诺一些优惠条件,执法受地方干预。二是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国、地税贡献地方的可用财力都是40%,对一些管理权存在争议的税源,由于国税管理较规范、地税部门对所得税管理偏松,地方政府出于袒护企业,干预国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据实核定征收所得税缺乏支持。

三、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的途径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各基层所得税征管单位,要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所得税管理领导小组,充实所得税岗位人员力量,从现实和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加强对搞好所得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要加大对所得税工作的考核力度,扩大考核范围,提高考核分值,并建立健全所得税各项考核制度,保证把各项所得税工作落到实处。

(二)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是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账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这部分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5]50号)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账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由于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企业年终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当企业年终汇缴数低于定额数时,可先按定额数汇缴,然后税务部门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同时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三是对不设账簿或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030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三)完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好新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新办企业户数变化、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主要经济指标、申报纳税等具体情况,为征收方式鉴定提供依据。二是建立申报纳税监控分析制度,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成本核算和财务指标变化等情况,对企业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分析评估,逐步建立起规范的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体系,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加大对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对存在不按时申报,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逾期不缴、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要查深、查细,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和进行处罚,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列为重点稽查户,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提高核定定额或核定定率。

企业所得税管理第5篇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当前,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有的税务部门征管不严、措施不力,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税

负原则的实现。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不仅能有效地堵塞税收流失,强化税收基础管理,而且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税收增长和企

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对此,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作。各地要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明确责任人员,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进行专门研究、分析和总结,不断提出新的工作措施,以适应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变化的工作要求。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各级税务部门要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有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知识了解不深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经常化、制度化,努力做到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

规,特别是涉及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纳税调整项目等)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及时进行宣传培训,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提高申报纳税的质量。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等特点。税收征管改革以后,取消了税务专管员制度,对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会有影响,因此,急需建立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和分析有关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决

定数据资料。税务部门除在内部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之外,还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外部门、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特别是税源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户数、行业分布、规模大小

、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等基本情况。积极收集、积累、整理、分析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有关政策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程度,从中分析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因素,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应制定改进措施。国

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四、结合实际,采用不同的所得税征管方式

中小企业在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有较大差异,因此,要求税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一)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帐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这部分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7〕195号)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不同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纳税人的台帐管理制度,以满足征收、检查等方面的需要。当前应着重建

立财务登记、主要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纳税人投资情况等企业所得税基础资料台帐。

(二)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由于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企业年终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当企

业年终汇缴数低于定额数时,可先按定额数汇缴,然后税务部门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同时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三)对不设帐簿或虽设帐簿但帐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6〕*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核

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五、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因此,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部门作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的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年度税务检查,积极开展对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采取措施,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帐证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和新上岗的会计人员,主管税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不断地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还应鼓励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帐证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建

帐建制、记帐。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对各地开展的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组织、参与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认真做好资金核实工作。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凭证的管理

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按规定的程序、方法、权限和政

策进行审批,不得走过场。企业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严禁虚开、代开发票和开票不及时入帐、多开少入的现象,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七、加大检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强化税务检查,依法对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是加强税收管理和促使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有效手段。为此,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合理调配力量,将汇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检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存在不按时申报,

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逾期不缴、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要查深、查细,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和进行处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的做法。对典型案例,还要及时曝光,予以震慑,以儆效尤。

八、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企业所得税管理第6篇

通过近两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了解到,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规定掌握较少,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财务人员尤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对同一个政策,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理解。同时有部分企业对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数企业会计知道一些大致内容,但也只是比较浅显一部分,多数掌握不够准确,有的甚至不知道。有一个企业在2003年度的财务核算中,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额购置5万多元列入了递延资产,而将属于低质易耗品的批量购置列入到固定资产中;有一个企业随意延长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当年少提折旧150多万元。这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影响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2、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十分到位。

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国税发[200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理解不准确,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除原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及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而办理设立(开业)登记外,其他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有些地方理解为纯粹的新办企业由国税征管,其他全部归地税征管。也有的干部认为多年未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开始时户数越少越好,将本应由国税征管的税收让给地税征管,最后通过与工商部门勾通信息,才知道还有这样一些企业没有管理。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比如:十堰市所属县、市中,有五个县属于部级贫困县,在这些地方的新办企业可以从新办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这本身是一个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优势,但大部分地方都没有执行。三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少行政审批的规定,象招待费税前扣除、上缴各种基金、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等一些涉税审批项目不再事前报税务机关审批,然而,有少数税务机关仍然要求企业按照过去的规定先报批后列支。四是管理偏松,执行政策不严。在税收检查中,多数企业和部分税务人员仍沿用老的习惯作法,平时不严格按政策执行,检查出问题后讨价还价,要求多支一点,少调整一点,不罚或少一点,有些甚至凭感情定税,随意性特别太,缺乏依法征管的严肃性。

3、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数县、市局,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员总数的8%,特别是比较年轻的干部,多数没有接触过所得税业务,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对干部的整体素质的要求。多数干部对这方面的新政策了解甚少,管理方法欠缺,经验不足,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责任意识差、执法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和稽查定案方面。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中,一部分项目有明确的范围和标准,便于掌握操作,而一部分项目实际操作中有相当大的弹性和余地,比如会议费、修理费等,不同的企业在这些项目上的特殊情况较多,企业也总是容易在这方面钻空子,或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而有些税务机关为图省事或沿用税制改革前的老作法,人为的定标准,定基数,定罚款,缺乏依法征税的严肃性,久而久之,更易于放松管理,使税法伤失应有的刚性。

4、监管地税务机关对监管企业日常监管不深入。

一是监管企业日常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税款不在监地缴纳,与当税务机关的业务往来相对较少,接受监的意识较差。二是企业违规操作现象比较多,对上级主管单位一个报表数据,应付经营业绩考核和奖金分配,对当地税务机关又是一个报表数据,应付税务稽查,所得税政策规定只要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就不再补税处罚,虽然企业的年度申报表经过监管地税务机关的审核签字,而由于上级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每一份报表资料都进行复核并与汇总资料核对,所以漏洞较多。企业违反税法的现象较为普遍,从每年的监管企业税收检查情况看,没有一个企业不存在偷税问题,税收流失的情况普遍存在。三是监管和检查力度不够。管理部门日常深入企业较少,对企业的经营业务活动缺乏了解和有效地监督,年度监管检查在次年下半年才进企业,而税务稽查由于时间较紧、工作量大,也只是就帐查帐,很难查出实际问题。政策虽然规定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应于次年的6月30日(少数企业是8月31日)以前将上级税务机关的反馈单送达当地税务机关,而许多企业不按规定时间送达反馈单,甚至根本就没有反馈单,影响了监管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进行监管检查和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查处。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1、税收宣传不够深入,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不畅。

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不全面、准确,甚至一知半解的主要原因,应归于税务机关对税法宣传的深度不够,宣传形式较少,且方法简单,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使纳税人准确了解、经常性了解税法的渠道不畅。为增强税法宣传的声势,各地都已开展了十二个税法宣传活动,但都是形式多、内容少,过场多、实质内容少,表面的东西多、深入实际的少,看起来声势浩大,而实际效果很差。再者,税收政策的、贯彻是在税务系统内部从上而下进行的,并且多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传达,而通过报刊宣传的形式,目前只有《中国税务报》和《中国税务》两种刊物,并且这两种刊物的订阅面而比较窄,占纳税人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手中没有这些政策资料。而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开会传达的太少,印发到纳税人手中的资料也很少,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较少且不畅通。我们不妨以税务干部自身对税收政策的了解渠道和了解程度来作比较,很多日常执行政策在税务系统内部的传达面也是很窄的,而纳税人就更不用说了。

2、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较差。

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执行不到位,原因除了对政策了解不够,对政策的本意理解存在偏差外,主要原因是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考核机制。第一,如果上级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政策管理的检查考核多一点、严一点,就不会有本应由国税征管的企业让给地税征管的情况,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也会得到纠正。第二,税收收入计划分配、考核制度不科学,现在上级下达分税种的收入计划,仍沿用上年完成加增长比率的办法,然而,企业所得税收入除了与经济增长有关,还与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紧密相关,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完全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而计划考核主要应考核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申报入库率等征管质量指标,不科学的考核制度,使有些地方为完成年度收入任务,不惜牺牲企业应得的利益,对应给予减免的税收而不减免。第三,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问题,是国税机关机关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优化税收服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而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认为,一方面,由于重新进行企业所得管理的时间不长,很多方面也还在摸索阶段,减少审批事项,会对加强所得税征管不利,另一方面,认为这样是对自身权利的削弱,有些不情愿。

另外,税务机关受人情观、面子观的影响,执法不严肃,随意性较大,违法不纠,或避重就轻,与企业讨价还价。而多数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比较缺少从内部、从经营管理的大局着眼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观念,没有依法纳税光荣的意识,而总认为税收是缴给国家了,所以,平时不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税务检查时采取软磨硬拖等多种手段,能少缴一点就少缴一点。

3、干部接受锻炼机会相对较少,缺乏考核激励机制。

一方面,从94年以后的8年时间,国税部门几乎没有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日管中不需要用到所得政策,税务检查很少涉及到所得业务,锻炼的机会特别少,而新的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执行后,没有对干部进行必要的、系统的教育培训,占国税干部大多数的中青年干部,没有接触过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学习的机会也较少,这是比较客观的原因。另一方面,目前在干部个人考核、工作考核中,缺乏学与不学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考核机制,素质的高低、工作质量的好坏,没有与待遇分配挂钩,仍然存在端铁饭碗、吃大锅饭的问题,干部的选拔任用也不是完全与人员素质、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及工作质量挂钩,由于激励机制不健全,广大干部缺乏自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由于考核办法不科学,干部没有学习和上进的紧迫感,素质得不到应有的提高。

4、监管机制存在缺陷,企业缺乏依法接受监管意识。

对财务由上级企业统一核算、所得税统一缴纳的企业分支机构,由于汇总纳税地税务机关不能完全控管,税法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监管,这样的机制存在几个问题难以解决。一是企业的税款缴纳、财务管理都在上面,监管地税务机关由于对企业没有很强的控制手段,存在“两张皮”现象,名为监管,实际未管。二是监管地税务机关由于本身工作任务较重,被监企业实现的税金又不归当地的任务,存在可管可不管的倾向。三是税务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一类企业的各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申报资料、检查处理资料互相封闭,不能共享,影响了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也给企业偷税以可乘之机。四是企业由于受当地税务机关控制较少,缺乏依法接受监管意识,纳税资料报送不及时甚至不办理申报手续,特别是某些不需要在当地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不情愿、不按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或者与当地税务机关达成默切,税务机关放松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企业有意编造虚假的数据或按照上级企业的授意编造数据,以应付业绩考核,同时也形成了税收漏洞。版权所有

三、解决企业所得管理问题的主要途径1、强化宣传,优化服务,疏通税法宣传渠道。

宣传好税法,使之正确地贯彻到每一个纳税人,是税务机关的应尽之责。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同时,搞好税收服务,结合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服务活动,经常深入到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的需求,及时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办税辅导等服务。拓宽企业学习、了解税法的渠道和方式,组织企业征订《中国税务》、《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定期将上级下发的新的、适用的、具体的税收政策印成小册子向企业发放,使企业随时掌握最新的政策规定。这样既有利于将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也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和优质的税收服务,增强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办税能力。

2、加强征管,强化监督,严格执行税收法规。

解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从加强日管,严格执行政策,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首先,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出的问题来分析,很多是日常管理跟不上造成,是国税机关平时没有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没有针对具体的征管实际研究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使很多政策规定没有落到实处。要加强日管,堵塞税收漏洞,防范偷漏税问题的出现,理顺税收管理秩序。其次,国税机关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决不能因为要完成收入任务而对应给予的减免税不予减免,实际上如果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良好环境,才是税收增长的长远之计;决不能认为减少行政审批是对国税机关权力的削弱,而实际上有很多应该行使的权力,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行使,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税收漏洞;也决不能因为照顾关系、拉不下面情而放松执法,这实际上会造成税收管理秩序的混乱,形成更大的税收漏洞,结果是关系没有照顾好,税收任务也难以完成,严格地讲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甚至可能违法。第三,加强执法监督。要开展经常性的、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税收执法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励挂钩,形成上下级之间、征纳税双方之间相互联动的监督制约机制。第四,加强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展全面的税收检查,同时抓好执法型的重点检查,对明知故犯、累查累偷的纳税人,从严查处,不讲情面,不手软,使偷税者付出较高的代价,增加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从根本上减少税收违法现象的发生。

3、加强教育,注重激励,提高政策业务素质。

在干部素质提高方面,要坚持一手抓教育培训,一手抓自学成才。第一,现在我们的工作计划中培训的内容比较多,培训班办了不少,而效果不是很好。一是因为培训的时间不可能很长,培训的内容只是简单的、粗线条的东西。二是因为多数培训是在走过场,应付差事,不讲求效果,反面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所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多举办时间在一个月至三个月的中期培训班,多举办针对实际、着力解决具体问题的研讨性培训班,以增强培训的效果。第二,除了搞好教育培训外,提高每个人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是素质提高的关键,要建立激励机制,对愿意学习、积极自学、考试成绩突出、勤奋钻研税收业务的干部,给予精神、物质方面的奖励,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优先考虑,在全系统创造一种崇尚学习、尊重知识、争当先进的气氛,形成人人爱学习、个个钻业务的良好氛围氛围,以提高全体干部的整体素质。

企业所得税管理第7篇

1、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烦琐

首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最迟要在年终申报期以前完成,是一项时效性强、责任重、量大的把关工作。企业对各种审批事项都要按税务机关要求形成报告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工作量较大,造成企业不愿积极提供有关审批资料的局面。

同时税务机关在有限时间内,也不可能对每项需要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其次,由于时间上的差异,企业实际上没有依据有关项目税前扣除的批文进行申报。例如,某企业在当年申报时已经将需要审批的项目进行税前扣除,申报期之后才接到准予税前扣除的批文,这样就失去了审批意义,使工作流于形式。

第三,年终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是一种被动监督企业成本费用开支的方式,不能促使企业主动去核算成本费用,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入世要求。

2、征缴方式亟待改革

在企业所得税征缴管理上,目前采取的是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这也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致。但比较起来,我们的征缴方式并不实用:预缴管理太粗,按月预缴时间过于紧密,报送资料和内部审核不科学,导致税收征管人员审核时走形式,企业也能利用这一现象调节资金走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方式本身是一项烦琐的工作,再加上人员少、时间紧,税务服务中介机构又欠完善,使基层税务机关根本达不到认真审核检查的目的,既无法监控企业的实际情况,也给企业带来很大不便。

3、企业所得税管理观念的弱化,严重影响税收秩序

由于所得税收入不是税务机关硬性考核指标,所得税的审批、检查就成了一些单位搞违法收费的“避风港”。在企业和机构双方利益驱动下,减免税、列支项目的审批都成为“项目”,产生违法案件,从而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的严肃性,造成税收秩序的紊乱。

4、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财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

在目前的环境下,这种差异对企业的经营与资金运作带来极大限制。同时,因优惠政策过多过滥,既未起到政策导向作用,又造成税负不公,影响企业积极性,更造成企业为享受优惠而挖空心思钻空子。

二、改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1、合理设计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逐步规范和简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制度,减轻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工作负担,节约税收成本和企业成本。同时,应看到我国入世之后,经济将逐步纳入世界经济体系,这就要求我们的税收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税收征管必须适应开放经济的要求。将来,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多和成本费用核算形式的多样化,都集中在年终对成本费用进行审批扣除是被动的。只有逐步取消审批制度,改变管理方式,才是明智和有效的选择。

2、简化预缴方式,实行按季预缴

目前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按月(季)预缴方式,且大部分企业采取的是按月预缴,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预缴时限为一季度以上,有的为一年两次,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减少税收成本和征纳双方的工作量,而且有较集中的时间进行审核。从目前的情况看,有必要统一推行按季预缴的办法,一则符合国际惯例,使境外投资者较为适应;二则避开较为繁杂的增值税管理,腾出时间每季末专门进行所得税的审核;三则减少企业的工作量和纳税成本。

企业所得税管理第8篇

一、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国民收入型的企业所得税税基,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基不清,人治管理多,法治管理少,侵蚀税基现象严重,不利于形成稳定、公平、透明的经济竟争环境,主要表现为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优惠方式单一,税前扣除项目不统一,监管不严,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过大等。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优惠方式单一,使税基变窄。首先,就税收优惠政策本身来说,“成份论”“地区论”大行其道,国民待遇原则弱化。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看,不但内资企业之间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而且外资企业之间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更是相差甚远。致使享受优惠政策的假福利、假校办、假高新及假外资企业层出不穷,出现了“搭便车”、坐“顺风车”的现象,造成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不利于公平税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有更多的钻优惠政策的空子,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也给企业所得税税种管理造成了混乱。可以说不但与国家照顾的预期目的相悖,反而促成税收优惠泛滥“成灾”,阻碍了市场扛杆按最优方式调节和分配经济资源。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区的地方政府还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施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越权减免、越级减免,超范围减免,擅自拓宽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度和广度,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给税务机关正常的征收管理设立了极大的障碍,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紧张,给税收执法带来了难度,税收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其次,更应值得关注的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这就更削弱了税收优惠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税率式、直接减免税式、再投资退税式的税收优惠政策模式,属于事后调节,其结果只能是盈利企业受益。而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基础式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不重视事前调节而使企业获得利润。很显然,这种税收优惠过分单一性,不利于从税基基础开始培养税源,势必会挫伤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使税收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淡化。

(二)税前扣除项目不统一,把关不严,严重侵蚀税基。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目前我国所得税法则承担多项目标和任务,严重扭曲了经济行为。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只注重了权责发生制、配比制、相关性及确定性原则,没能在统一税前扣除项目上做更多的考虑,造成了计税所得额的不一致。比如,内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上,虽然现在明确了内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加速折旧的办法计提折旧,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同时又对采取此办法的行业、关键设备、加速折旧的方法和折旧年限做出了严格的限定。从中可以看到,这种内外有别的折旧限定,显然不利于内资企业发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再比如,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往往是内资企业受到一定限制,相反外资企业却不受限制,造成了内外资企业计税依据不尽一致。二是监督把关不严,侵蚀税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忽视了成本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支出的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而只是过多的注重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正确,间接成本分配是否合理,存货计价是否更改等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使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确认更具有弹性,与税前扣除项目的刚性形成巨大反差。比如,有些单位,借外出学习、参观、考察项目、采购之名,实则公费旅游,分期分批的外出观光,而我们在审查时,仅就凭证是否合法,有无超标报销差旅费进行审查,而忽略了对差旅费的证明材料的审核,造成税前扣除把关不严,审核的方向性出现偏颇,人为地缩小了企业所得税税基,使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上,未能发挥好从源泉上监督管理的效能,常有失控现象的发生。

(三)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过大,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据不完全统计,尽管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趋同,但在不同的会计制度下,内外资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达120项之多,使利润的认定更具有不确定性,致使税基不清,这就给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也对如何规范化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基提出了挑战。我国在现行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润认定差异的处理上,基本上实行的是与具体会计准则相分离的纳税申报方式。但由于我国完备的会计核算体系尚未建立,企业会计核算的水平又比较低,依法纳税意识更是缺乏,加之,我们税务机关自身的征管能力、水平又相对很低,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征纳税双方信息沟通渠道不畅,社会信息不能共享等诸多因素限制,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办法不仅加重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量,致使汇算清缴中补税额度大,要求入库的难度自然加大,严重影响了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税种和税源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在一个汇算清缴期的短时间内,完全彻底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是无法想像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这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税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需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强化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应着眼于税法的统一,税制的规范,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在具体操作上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扣除项目,建立完备的所得税会计制度,使企业所得税税基得到统一、规范和稳定,以便有利于加强对其管理。

(一)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税基。要在总量控制和效益控制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比如在一定的经济时期内,只确定优惠的原则和方向,具体优惠政策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待目标任务实现后,再适时适度加以灵活调整,适当的不断加以改革。同时,要注重内外资企业同等地位的原则,逐步享受同等优惠,实行国民待遇,做到一视同仁。优惠要坚持以立业政策为主,在一定时期内兼顾地区、外资优惠为辅,并逐步适当缩小优惠范围,仅限于高新、基础设施、农业及环境保护等。区域性产业优惠应向欠发过地区倾斜,优惠方式不宜过多地采用直接减免,宜大量采用税前费用扣除、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等方法,实行税基式间接优惠。加强产业优惠导向,很好地利用外资同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有效地引导资金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促使外资投向合理,进一步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平衡,以达到对特殊行业的鼓励、扶持和引导的目的,真正体现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同时,还要明令对无权制定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要予以追究,给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以至于判处刑罚,以此来杜绝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现象的发生。另外,对利用假校办、假福利、假“三资”骗取国家政策的“三假”企业,一是要严格审批,强化资格认定,依托“准入制度”严格把关,抓好源头控管。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税务机关要主动担负起清理责任,同时还要对骗取免税资格进行偷、逃、骗税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从重处罚。三是要树立既抓立法,又抓司法的治税思想,尽快组建税务司法保障系统,赋予税务机关更大、更强有力的权力来确保税收执法的刚性,这样既保证了优惠政策的相对稳定,有统一了企业所得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