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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28 17:05:4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1篇

关键词: 决策树法;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决策;中标概率;案例应用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5-0066-02

0 引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在我国存在和发展已有近百年历史,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投标方法单一,投标决策不科学,具体操作不规范等。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应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投标决策,是我国建设工程承包业承待逐步实施和完善的重要举措。而投标人为了在投标竞争中取胜,即中标得到承包工程,并从承包工程中赢利,就需要研究投标决策的问题。用决策树法科学的选择投标项目和投标报价,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际操作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建设工程承包企业降低投标成本,提高中标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决策是从若干个可行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

1 施工企业投标策略

作为施工企业经营决策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投标决策,是一种针对招标的工程项目,力求实现投标活动最优化的活动。主要受两个主要因素影响:一是参加什么项目招标的决策;二是投标项目确定后,如何争取中标机会,以取得效益。如果企业已确定投标某一工程项目,就进入了从申报资格预审,到封送投标书前的第二个决策阶段,这个阶段主要解决企业需要投什么性质的标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投标策略。

2 决策树投标方法

决策树的思路如树枝形状,是直观运用概率分析的一种图解方法。一般来说,对某一决策点来说,其各个可行方案皆如树枝般表现在图上。决策树考察的方案都是相关的,也就是说每个方案可以分成许多阶段,后一阶段的损益状况完全依赖于前一阶段的损益状况,就像树枝一样出于同一根部,又有许多分枝。这种方法将方案的因果关系形象地表示出来,可以将与方案有关的概率、成本、收益等资料显示在图上,使决策的制定过程能更简明。

决策树时通常以方块代表一个决策点,而以圆圈表示机会点或可能情况点,决策点与机会点彼此都是交互出现,并以树枝状的直线连接的。先画一个方块,方块表示决策点;再从方块后引出若干枝线,用来代表特选的各方案,称为方案枝。方案枝的长短没有意义,在其旁边注明方案及方案的投资支出;后面的圆圈表示状态节点;结点后引出的若干枝代表将来的不同状态,即每枝代表一种自然状态,并把状态写在相应直线的上方。由于不同状态出现的概率已知。故可注明各状态的概率P。这些枝线称为状态枝或概率枝,在概率枝的最末端注明相应的损益值,即状态枝后面的数值代表不同方案在不同状态下可获得的收益值。如图1所示。

3 运用决策树方法进行投标决策

承包商由于施工能力和资源限制,只能在A、B两个工程项目中任选一个项目进行投标,或者两项均不投标。在选择A、B工程投标时,又可以分高报价与低报价两种策略。在进行整个决策时就有五种方案可供选择,即A高、A低、B高、B低、不投标五种方案。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图2中各状态点的期望值为:

点⑦:300×0.3+200×0.5+100×0.2=210(万元)

点②:210×0.3+(-6)×0.7=58.8(万元)

点⑧:220×0.2+120×0.7+0×0.1=128(万元)

点③:128×0.6+(-6)×0.4=74.4(万元)

点⑨:220×0.4+140×0.5+60×0.1=164(万元)

点④:164×0.4+(-4)×0.6=63.2(万元)

点⑩:140×0.2+60×0.5+(-20)×0.3=52(万元)

点⑤:52×0.7+(-4)×0.3=36.2(万元)

点⑥:0

max{29.4,37.2,31.6,17.6,0}=37.2

即③的期望值最大,故该承包商应投A项目低标方案。

4 结论

确定投标项目后要对工程成本进行估算,后拟定投标报价书进行竞投。估算的工程成本等于工程实施后的实际成本,二者之间如果出现偏差,偏差的大小除与估算准确度有关外,还与承包商施工管理水平有关系。而估算工程成本是否准确,同时又取决于各类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及投标人的素质。投标人为获得利润,投标报价应高于估算成本。报价过高,中标后虽能获得较高利润,但中标概率会降低,甚至不能得标。因此,通常期望利润作为最后决策的依据,期望利润包涵了中标概率的大小和直接利润的高低。因此,以期望利润作为制定投标报价的策略时,需要企业搜集大量的经济信息,还要对各个竞争对手的实际资料进行分析比较,制定对策,以指导行动。信息愈多、愈准确,制定的投标报价策略也就愈切合实际,战胜对手的可能性也就愈大。

参考文献:

[1]顾伟红.决策树法在铁路施工企业投标决策中的应用[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9.

[2]武育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3]吴芳.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姚传勤.运用决策树法进行建设工程投标决策[J].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02).

[5]郭健.决策树法在投标中的应用[J].建筑工人,2009(1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2篇

关键词:公路 工程 建设 招标 投标

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在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下进行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下的交易活动,是对未来建设产品市场预价格进行交易的一种采购方式。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是目前国际通用的、比较成熟的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经过近百年来的发展,使得招投标制度日趋成熟和完善,目前己成为体现公平、高效与合理性的工程承发包标准制度。自改革开放以后,招投标制被引入我国。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是培育和发展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环节招投标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期货交易的一种方式。推行招投标的目的,就是在建设市场中建立竞争机制,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没有竞争,企业就没有压力,也就失去了自我发展和自我提高的动力。

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

1.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部分项目该招标不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或者搞虚假招标;招投标中操作不规范现象比较普遍,绝大多数项目在招投标主要环节和程序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操作不规范的现象;招投标中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比较严重。通过缩小公告范围、缩短投标时间和划小标段等方式阻碍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通过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预设有利于本地企业、本行业企业的条款及给予本地、本行业企业放款资质要求,允许多投标和不合理加分等方式,实施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通过资格预审和限制投标范围等方法,卡住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提高本地、本行业企业的中标概率;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投标的行政审批和干预过多。一些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审批和管理,而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明显重视不够,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项目业主的招标自;打着“招标”的旗号,实则借几家单位的名义,搞假招标;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编制不科学、不严密、五花八门,质量参差不齐,过分依靠由定额编制的标底。

2.关于招标的研究讨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受部门和地区限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规定,非岐视性原则,综合评分,按照资格总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每个合同段推荐多家单位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防止串通投标,注重实际施工能力和企业信誉。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自2000年1月颁布《招标投标法》以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制定规章,完善招标投标活动法规体系,有力地促进和保证了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影响投标决策的因素

1.业主方面的因素。业主方面的因素主要考虑工程项目的背景条件,如业主的信誉和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招标条件的公平合理性等。另外还有业主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对外国承包商的限制条件等。

2.工程方面的因素。主要有工程性质、规模、施工的复杂程度、工程现场的条件、工程准备期、工期、材料设备的供应条件等。

3.承包商方面的因素。根据自身的经历、施工能力,在技术上能否承担该工程;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付款条件和其它条件;本身垫付资金的能力、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承包商的情况了解和分析,竞争能力的比较等。

三、评标定标

评标是招标工作全过程中重要的一环,而评标办法的制定则是评标工作的关键。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对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进入建设市场进行公平竞争,对于有效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及其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使得一些工程的招标投标的作用不能很好发挥,特别是评标定标的方法不很科学,主观性,随意性较大,从而不能优选出最好的投标单位。拟将有限方案的多目标决策原理运用到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评标中,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有效性。

四、协调与控制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

协调与控制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是培育公路建设市场,保证公路建设市场有序竞争的重要条件,协调与控制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目的,是促使公路建设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相对均衡,当前,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由于公路建设规模大,使得公路施工监理市场,公路勘测设计市场和公路施工承包市场均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现象、尤其是公路施工监理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比较突出,影响了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监理质量,需要认真地进行协调和控制。

五、依法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依法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限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路建设市场的开放和统一,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对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的内容,包括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情况、公路施工监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法人制度的执行情况、承包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并对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以及国家投资的建设资金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面临的问题

1.政府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够清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路作为准公共物品,政府在项目管理中到底扮演何种角色,发挥多大作用,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2.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目前,我国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存在着项目法人制与施工监理制,项目法人制与项目代建制,施工监理制与项目代建制,政府管理与业主管理等方面的矛盾,并且,在监理制度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型监理,全面监理模式与单一质量监理模式,自行监理与社会监理等方面的矛盾。

3.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方法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在施工招标、监理招标勘察设计招标等项目招标中,如何有效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制定科学的招标评标办法,有待于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周伟,王选仓.道路经济与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3篇

[关键词] 工程项目建设 招标投标制度 实施 发展

中图分类号:TU723.2

一九八四年首次以试点的形式建立建筑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随着时代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发展,招标投标制度与我国建筑行业发展密不可分,下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进行探讨。

一、实施招标投标制度的意义

工程建设产品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产品具有一定实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求为中心,为社会的生产与发展提供了原动力,工程建设项目与其它产品具有相同的特点,都是需要支付与其同等的价值才能得到。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风气与行为,根据消费者的需求量刺激市场竞争,对工程项目建设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建筑市场通过竞价的形式进行交易,实现产品价值。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投标活动时,会择优挑选承发包,以合适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质量,有助于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与效率,缩短生产周期。因此,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对建筑行业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可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规范了建筑市场,调节市场价格机制,有效控制了工程造价,便于得到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承发商能获得满意的价格,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投入,优化各项生产要素,减少社会资源的损耗。不再受约束的工程项目承发商,可面向社会进行挑选,为供需双方提供了较大的价值空间,便于选择最优的承发商互利互惠。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不良现象,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谐的招投标环境,为供需双方创造条件。

二、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也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在一九八四年,由国家下达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并且对其进行了倡导和推广,招标投标制度因而在我国得到大力发展。

一九九一年由国家建设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颁布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其中明确的制定了承发包管理条款,其中与发包管理有关的规定是工程报价制度、招标制度等。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对建筑市场也作出相应的要求,根据施工合同书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建筑市场混乱的局面,同年颁发了工程合同管理文件。

一九九二年颁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了健全建筑市场体制,面向群众征求改革意见,再次深化治理了建筑市场管理环境,并且明确指出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的作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建筑市场的管制渗透到交易活动的每一环节,随后各地制定与补充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我国招标投标制度逐渐完善。

一九九九年是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出现最大转折的一年,改变了以往招标投标制度的合同订立环节,合同法的颁布对招标投标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同年正式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二零零零年正式实行,但此法主要是对建筑工程中发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又因为受到改革开放的影响,此法采用了较多国际惯例、通用法则,给当时的招标投标体制带来了重大冲击。

2000年之后,我国招标投标制度逐渐走向成熟,陆续也对招标投标制度作出细化的补充。投标者资格预审作为招标的重点之一,由于评标委员出现较多人为因素的干扰,现行的评标办法比较不合理,二零零一年,国家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出公告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办法暂行的规定,提出了对低成本价标准、中标人确定条件、最低价中标的疑问,按照国际惯例的法则,首次申明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与标准,给当下实行的定额管理带来了巨大改变。同时国家建设部也随后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示范文本等相关文件,尤其是对投标活动与承发包计价做出的调整,使其变得更加规范与合理。

在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联系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规范和调整,由于我国实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过于单一,在二零零三年颁布了相关计价规定,实现建筑工程计价模式的多样性发展,紧跟国际市场的潮流,促进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

四、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前景

招标投标制度是建筑行业逐渐发展中衍生出的一种法制体系,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形式面向社会选择合适的建设项目承发包,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方法择优挑选,实现工程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可起到优化资源、控制工程造价、规范投资建筑市场的作用。近年来,我国陆续制定和补充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地方规章制度,使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循。招标投标制度不仅可应用于一般的工程项目建设中,还可应用在大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上,建设一些社会性、公益性的项目,我国工程建设规模与招标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全部使用、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此外,规定上面这些建设项目的施工、原材料、设计、设备采购等,达到相应的标准也严格实行招标,其规定标准如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二百万元人民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五十万元人民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小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其建设项目总额高于三千万元人民币。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还在不断的补充当中,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工程项目建设数量也会持续增加,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对规范建筑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胡文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执法制度完善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项目等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装饰工程亦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均应实行招标方式发包;限期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可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招标规模起点额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内进行。招标人不得以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作为招标条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种招标主管部门,其所属招标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建设工程招标纠纷,依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否决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属民事行为,其活动过程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按下列分工实行招标登记和分级监督管理。

(一)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吉安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吉州区、青原区总投资额2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县(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其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前款未列举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条所指总造价和建筑面积是指一个立项批文内各单位工程的造价或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肢解计算。

第十条: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必须首先依法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招标人在批准立项后三十日内,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资料向招标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依法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时应当首先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申请进行招标资格审查并办理有关备案。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必须依法委托招投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与监察部门一起对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其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并实行公开报名,在公告的报名时间内,投标人持下列资料,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招标人派员在交易中心接受报名,其它渠道报名一律无效):

(一)行政介绍信;

(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证书(须经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委派的项目经理证书;

(三)市外投标人注册登记手续;

(四)招标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向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当投标人数量偏多时(5家以上),招标人应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采用下列程序产生决标人(决标人不得少于5家):

(一)从业主推荐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个投标人(业主选择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个,由业主出具推荐证明);

(二)从剩余的投标人中(含以上程序中落选的投标人)再随机抽取3个及以上投标人。

若某个程序缺额或不足则采用第二个程序产生;若所产生的投标人在资质复审中有不合格者,则按相应程序重新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登记;

(二)办理招标申请办理审查招标资格;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出招标公告;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

(六)举行招标会议;

(七)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八)编制和审核标底;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备案手续;

(十三)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审签和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工程项目计划批文;

(二)招标人依法办理了招标登记;

(三)办妥建设工程用地手结续;

(四)办妥建设工程规划有关手续;

(五)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三通一平”,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或部分落实。

资金已部分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它第三方担保。

第十六条:招标人越级开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肢解发包等不正当行为的发包,以及不按本办法第九条分级监督管理权限办理手续的,招标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招标登记,不得纳入工程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招标原则是应当设置标底,其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金(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投标定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落选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定标结束之日起七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进入我市参加投标的市外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

(二)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必须是二级(含二级)以上;

(三)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上年度设区市市级及其以上的优秀项目经理。

第二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并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参加投标。

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人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采用公开招标时投标人少于五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并由招标人签收。变更、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竟争,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市内投标人取消其委派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三年(三年内不得恢复),市外投标人三年内不准进入吉安市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

(一)挂靠承接工程任务;

(二)非法转包工程;

(三)违法分包工程;

(四)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举行开标会议时,要在会上介绍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法和专家评委的抽取办法(但不公布评委成员名单),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设置标底的工程项目应启封和公开标底。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在密封口处无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未提交项目经理证书的;

(六)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七)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委托人的印章的;

(八)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定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评标、定标要在招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场监督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投标人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在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监督下从省级专家评委库吉安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县(市)中、小型工程招标评标专家从自有招标机构内贿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了出项目中标通知书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同时还应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落标人。

未经签署备案意见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取消其中资格,重新核定分值和排序,按序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中标人委派的项目经理违反有关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

(五)市外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招标无效,招标人重新按规定组织招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越级开发发包的;

(二)招标人肢解发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级监督管理权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实施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5篇

关键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招标;过程控制

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角度出发,建设项目中的工程、货物以及服务采购招标就如同是家里的装修一样,事项非常繁杂、琐碎,虽然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各种角色参与其中,为建设项目各司其职,但建设单位作为最终的验收和使用单位,必须为日后项目的正式投用做好全局管控,使其发挥最优的效果。作为建设项目的主导单位,在不断更新完善的招投标管理模式下应如何作好招标控制,如何指导招标单位组织好招标活动,激发投标单位充分公平竞争,体现《招标投标法》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建设项目的各项招标工作达到最经济、合理的效果,做好工程项目在招标阶段的过程控制,这是建设单位应该积极、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一、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

目前绝大部分的建设项目,无论是工程、货物采购,还是如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的采购活动,由于受人员业务能力及机构设置的限制,基本上都会委托有相应招标资格的招标单位全程代表建设单位完成所有的招标投标过程。但这里首先要强调的并不是对招标机构的要求,毕竟招标机构是要通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层层考核,包括人员、办公场所、资金实力、业绩等考核后才能取得国家颁发的招标资格书,所以相对其专业性上应是毋庸置疑的。作为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尤其是建设项目的直接管理机构,如工程部、材料部、合同预算部等机构一定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程过程控制,建立健全招标采购过程中关键文件的审核审批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依法合规。要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确保使用规范的文本签订各项经济业务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指导标准和文件,依法开展经济活动,自觉维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公平交易,维护好建设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市场信誉,打造企业品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到各行各业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参与,整个项目的建设周期也往往较长,树立一个好的信誉对日后的各项工作都会有一定的促进。对常设的建设单位招标机构组成人员更是要加强专职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适时开展内部招标工作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剖析,以及新方法、新问题的研讨活动,促进招标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招标工作在建设行业属于“高风险”的专业领域,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遵纪守法应放在首位,爱岗敬业,提升工作质量,规范工作行为,要让从业者深知自身承担的工作内容既代表建设单位的形象,更代表招标工作所要体现出的公平公正原则。建设单位在这方面要为从业员工营造出一个积极公正的良好工作环境,同时要定期召开工作反思会议,相互提出不同的意见、做法,时刻做好鞭策,将招标工作的不良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只有不断地加强自身内部的建设,才能保证具体业务工作的执行人及时发现不足,又可避免为后续招标工作带来严重后果。

二、充分理解和把握资格预审环节

根据我国目前招投标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一般公开招标需资格预审,尤其是针对于大型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特殊行业的工程或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对有资格参与的潜在投标单位数量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无论是施工招标还是货物采购和设计等服务类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程序则是非常必要的。在招标机构对审查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及时给予招标机构提供准确的要求资料,指导招标机构准确、客观、公正地针对招标项目的特点提出资格审查方法,并且组织好资格预审工作。作为建设单位招标机构应着重提醒招标单位从业人员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一般包括投标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资质等级、注册的营业范围、总体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等方面的入围标准。基本资格要求不应定得过高,否则会使合格投标人过少而影响竞争。2.企业财务状况。考察施工单位的经营能力,衡量投标人的最大年生产能力及承受能力;考察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的偿债能力,特别是投标单位的资产负债率、利润率等,以衡量该投标人经营管理和赢利水平。3.企业同类项目经验。考察近3年内类似工程的施工、供货经验,衡量投标人是否有以往类似工程项目方面的经验,并有良好履约信誉;考察近3年中完成工程的施工和供货方表现,以评选出社会信誉好、质量信誉高的投标人。4.项目部技术管理能力。对施工投标人,要考察拟派出项目经理情况,衡量项目经理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组织协调的经验等;考察拟派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情况;考察拟用于该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并保证在实际施工时及时到场。

三、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

1.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和招标备案事项,按规定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严格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防止挂靠和转让证书行为,排除不合格的投标人,不给不合格的投标人可乘之机。2.审查招标机构是否编制了合法、公正、科学、完整、严谨、符合招标项目特点的招标文件,尽量避免疏漏,减少招标人和投标人产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3.审查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合法、科学、便于操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体现公正、公平,不含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评标的标准应尽量合理,并细化为具体的各项子标准,而且要尽量量化,尽量准确和具有可操作性。4.最高限价或市场询价的编制要达到深度并严格保密。所谓达到深度是指编制要根据施工图设计的图纸、资料、工程量、招标文件,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结合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的实际变化来确定。5.依法给予投标人应有的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保证投标文件的质量。6.严格遵守法定开标程序,在开标过程中,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要各司其职。7.保证评标委员会工作的合法性,包括实行回避制度,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和评标内容保密,依法赋予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的权利,招标人、机构都不能干涉影响评委的评标过程和结果。

四、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招标工作的本质是一项牵涉面较广的综合性工作,是以招标单位为主体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而开展的招标服务工作。招标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建设单位的名义开展招标工作。因此,招标机构也成为有关各方利益和矛盾汇聚的焦点,它是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联系的桥梁,也是招标管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的纽带。在招标工作中,招标单位是否能够做好相关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不仅将影响到服务工作的质量,甚至可能影响到招标活动的成败。因此,也就要求建设单位在各方面应尽可能地为招标机构提供完善的工作资料和文件,以及政策上的理解和支持,只要在相关政策层面完全按照国家的要求开展工作,也就是保护了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的长远利益。1.与招标机构的关系。招标单位所进行的招标工作是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前提下开展的,建设单位针对项目的特点提出的各项要求需要在招标过程中完整地传递给投标单位离不开招标机构的扎实工作。因此,处理好与招标单位的关系,为建设项目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成为招标工作的重点。2.与投标单位的关系。在招标工作中,与投标单位的关系是比较敏感的,同时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招标人员如何把握好自己的工作位置,切实贯彻好公正、公平、公开的“三公原则”成为这个环节的关键。作为建设单位的代表,更应从更高层面随时了解掌握各个细节的进度。3.与专家评委的关系。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员与专家评委的接触应该仅限于以下两个环节:委托招标机构通知专家评标事宜以及评标阶段(包括因评标需要而产生的询标工作)。除了这两个环节以外的任何关于招标项目的接触均是被禁止的,做到这一点对于建设单位招标人员来说是基本的要求。4.与招标管理机构的关系。招标工作是招标管理机构管理和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纽带,“纽带”与其两端连接得越紧密其作用自然越强、越有效。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提高“纽带”的质量,招标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不做“快递员”“资料员”,要保证好工作质量;同时要尽到应有的建议责任,及时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情况向管理部门反映,合理、中肯的建议、汇报可以得到管理部门的认同,对下一步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是有益的。

五、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招标投标活动是完全的市场行为,要加强市场意识,努力创造和提高企业诚信度,建立诚信的招标机制,在观念上要增强服务意识,在体制上要按照市场的趋向实施改革,密切配合招标投标各个参与主体,竭诚为各个市场主体服务,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管理,取得各个参与方的信任和支持。应该交由参与主体的工作,不应过多干涉,该由建设单位决策的事也绝不推卸责任。应随时与招标机构沟通招标进度以及重点事宜,有时还要体现在书面文字中,如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评标标准和办法、招标文件及答疑、补充等文件资料,均应以文字形式发送招标机构,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代表与招标机构或监管机构共同抽取,有的重要工作过程还应邀请建设单位内部监督人员参与和监督。作为建设单位还应尽量熟悉招标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积极了解最新的政策动向,使招标专职人员能深入理解,分管领导能正确决策。同时,在招标工作中严禁为谋取私利和相关各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的利益。实践证明,在招标活动过程中招标人若能听取招标单位的专业意见,密切与招标机构配合,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招标活动的开展才能够顺利、高效完成。

六、加强资料管理,达到资源共享

招标工作内容有一定的重复性,每个不同性质的招标项目又有各自的特点,涉及面很广。因此,要注重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的整理和管理,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的设备,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达到企业内部资源共享的目的,克服企业内部人员变化和人才不足的缺陷,逐步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总之,只有不断地加快知识更新,优化职工的知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企业才能有生命力。同时,探索建立符合招标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加强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教育,树立良好的责任感,加强招标的过程控制,才能进一步提高招标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黄泽娜.业主单位如何加强对招标单位的管理[J].招标与投标,2016年.5期:44-4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6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小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体现“分级负责、监管到位、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原则,加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为建设优质、廉洁工程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区监察、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工作地点设在区建设局。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成本控制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备案登记、统计分析、指导监督等工作。

(二)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区建设局负责对全区小型建设项目的审图管理、招标投标程序等进行指导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全区小型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限价制定、合同管理等进行指导监督。

(三)各镇、开发区、街道,各区有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建设工程的区机关部门及区直属单位应成立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审核、监督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适用范围

(一)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是指在区范围内,凡是使用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的,投资预算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涂料和防水工程、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和智能化工程等;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电梯、门窗、路灯、防盗门等重要设备采购、安装工程;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二)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发包,但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实施:

1、建设项目已经立项或者建设方案已经获得批准;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已经到位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5、已经报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在发出招标通知书前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表》(附件1),报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邀请招标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区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经各单位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填写《区不实行招标投标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件2),报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可不实行招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择优的方式直接发包:

1、潜在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少于3个;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估算金额比例过大的;

3、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不能确定详细的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实施需要的;

5、工程项目特殊,难以确定预算造价或工程量的;

6、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已招过标的材料设备、绿化苗木等采购项目;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100万元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

(五)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数量大、类型多,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投标工作,把它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落实。区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登记备案、指导监督工作。各单位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对本单位本部门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领导、审核、监督和协调职能。各单位各部门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小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规范做好小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档案等工作,确保招标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7篇

【摘要】高校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频发,背后是亟待树立责任明确、程序规范、防范严密的制度约束机制。案例分析和相关研究表明,廉政防范机制尚未形成有效约束、人为干预因素影响、信息机制不健全、评标流程不透明、招投标迎合招标方、纪委监察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成为高校工程建设方面廉政风险频发的焦点领域。

【关键词】高校工程建设;招投标;廉政风险防范;优化举措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重庆教育的招投标与非招标采购规范化管理研究,项目编号:14SKG01。

高校工程建设领域因涉及资金量大,同样是社会腐败案件频发之地。引入招投标机制,构建高校工程项目廉政风险防范和约束模式,是目前该领域比较普遍的做法。

一、廉政风险问题在高校工程建设中的热点聚焦

(一) 廉政风险防范的聚焦点挖掘

通过一系列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政问题风险聚焦点分析,共梳理出5个主要问题呈现点,涉及范围涵盖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招投标公司、各参与竞标单位、项目评标专家和纪检监察机构。高校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因其在项目招投标中的主导地位,是廉政风险问题呈现的聚焦热点之一。在这里,业主单位可以对工程招标的信息、项目发包和项目合同模式进行选择,具有较为集中的选择权。

(二)招投标信息公开不明确问题

信息公开、项目依法报批是我国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普遍性要求和做法,符合透明、公开和高效的项目招投标流程和要求。通过对信息的公开程度和时间进度进行干预,达到目标单位中标的目的,是个别高校工程项目廉政风险多发点之一。招投标的程序设置形同虚设,绕开招投标制度约束要求,不规避、私下接触竞标人达成“暗箱操作”协议,更是招投标信息环节常见的问题。

(三)招投标程序性问题

项目投标单位围标、资质挂靠现象频发,影响招投标项目公正性。单位投标过程本应依公司建设资质实际情况进行造价预算和竞标,更多投标公司爱投机取巧,采取请客送礼、偷工减料、拖欠工人薪资等非法方法,“多措并举”找补利益空间,扰乱高校工程建设秩序,严重影响高校工程建设质量,对高等教育基础工程建设造成很大负面影响。

(四)监督管理问题

纪检监察机构职权施行乏力,力量单薄,有效发现和制止项目招投标廉政风险问题成效有限。随着对高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P注度不断提高,采取各种措施来促进对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各方的监督和监管被纳入工程项目监管的标准制度化流程中。从实际效果反馈的情况来看,不足之处明显表现为监管的独立性欠缺,执行依据匮乏和纪检力量薄弱。

二、高校工程项目招投标廉政风险成因分析

(一)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干部干预廉政风险因素分析

化整为零、缩小规模成为干预或变更高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的“合理”手段。个别高校干部往往采取此类隐形举措来规避招标流程对项目中标标的的影响,以小工程的邀标、发包来取代大工程的招投标,有利于项目建设进程的有效干预,进而影响或达到预期的项目招投标结果。评标阶段的暗示性干预活动频发,擅越职权的担纲评标人或项目评委,以不当言论来左右项目评标进程,干预项目评标程序公正性。此类影响或干预项目工程建设的目的指向很明确,即通过多种措施来打压非利益相关投标企业,达到自己需要的项目评标结果。

(二)竞争无序问题分析

招标项目所有权缺失引发竞争性格局紊乱,招投标固有程序无法制度化。高校招投标中的招标人市场属性不明确,公共所有权的模式在市场竞争机制中出现人“经济效益”现象,无法确保项目本身在招投标中获得高性价比的竞争结果。项目投标人围绕非所有者的项目招标人,其违反廉政制度体系,进行暗箱操作的风险较高。

(三)招投标程序问题分析

高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各方信息获取来源不对称,形成非充分竞争的招投标市场格局,不利于招投标机制运行。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多为教室、学生宿舍等对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信息上的优势保持不明确,则很容易衍生项目建设领域的安全问题。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围标串标和资质挂靠等难以有效防范的廉政风险问题,也是高校工程建设招投标亟待关注的焦点问题。

评标专家职业操守沦落,成为招投标项目中利益有关方的牺牲品。作为高校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其本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操守沦丧,专业知识有余而法律法规常识淡漠,评标过程随意性高,更有甚者串通项目投标人,共同出卖业主单位利益。同时,无法更好地量化区分也给招投标的质量水平认定增添困难,形成廉政风险问题频发热点。长期发展下去,将严重扰乱整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设计,带来不良后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更是让此类行为成为高校和社会公共设施基础项目招投标中常见廉政风险问题,值得关注。

(四)监管问题成因分析

诸多高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实现交易双方的均衡是最为关键的。现实中的招投标实务,业主单位处于招标强势位置,具有工程建设市场上资质把控和竞标人评定的决定权,需方市场仍旧是工程项目领域的主旋律。同时,围标串标等破坏招投标机制的行为对部分非法资质获得的施工类企业而言,正是获取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用手段。《招标投标法》及依托于此的各地政策、法规在制度统一性上缺乏可操作性、监督和监管的缺位等问题,形成高校工程项目招投标廉政风险频发的主要因素。

各地纪检监察作为内设机构,对项目工程的监督结果也有一定程度影响,在监督检查细则方面,招投标信息提供的专业化和纪检工作的业余化形成明显对比,难以有效发现和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无形中为权力寻租提供了赖以滋生的制度环境温床。

三、有效防范高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廉政风险举措

(一)坚守工作原则

坚守高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原则,预防和惩治干部层面的干预行为。出于对工程项目“利益蛋糕”的觊觎和自身权力变现的歪曲思想,个别学校领导干部会利用来自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上的漏洞来施加影响,达到贪腐目的。多措并举,教育先行。通过廉政宣讲、课堂学习、廉政探讨会、警示教育片观摩,在思想上防微杜渐,把好高校领导干部思想教育关。针对招投标体制中的常见漏洞,采取合理应对和规避方案,用以约束和抵制廉政频发风险点,达到有效约束的目标。严查违规违纪的招投标干预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和防范风险能力,以切实有效的手段推行委托招投标机制,提供相对公平、合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环境。

(二)推进信息公开

加快信息化公开进程,提升工程招投标效率。高校工程项目贪腐问题出现后,影响的不仅是项目本身,更折射出高校自身的立校基础。以信息化公开、透明度来考核建设项目方案可行性,使信息公开规范化,信息内容全面化,是加快制度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资格审查环节严把关,审核未过坚拒绝。编制和审查工程项目资质文件时,应严防有违公平现象,以标准化方式做好资格预审,公示评审结果。

(三)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

竞投单位应建立与检察院等相关监管机构联系的制度,以贿赂档案管理模式来防范和限制各竞投单位竞标资质。构建高效可行的专家评审库,坚守合理规范的评审专家确定办法,计入专家档案库。评标原则上,严守程序公平原则、客观评标原则和条件既定原则,不可随意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标专家意见以防形成对评标结果的误导。

探索切实可行的专家责任跟踪制度,对评标专家形成制度约束和规范。此类跟踪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杜绝和防范评标分数不合理、违规情节明显等行为,适度确保项目工程评审专家自律。评标方法选择上,突出客观性、弱化主观性,例如无标底招标、电子评标和网络平台评标等举措,切实改进评标方法的有限顺序,以客观数据支撑评标结论。

(四)严把监督质量关

我们应形成规范的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实行决策权、监督权、操作权分离,加强制度建O,制定招投标监督实施细则,明确各环节上的职责和权限,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保证监督有章可循。要确保全面监督,严格重点监督,按程序做好防范,确保制度运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重点环节也要进行科学监督,有效防范,多采取现场监督和受理投诉监督形式。要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询资料与备案、提出监督意见等方式,形成明确监督意向选择,提高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素质。对招投标机构做好法律法规意识培养和专业技能素质水平提升,注重探索可行性高、约束明确的招投标新机制。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进程应逐步加快,高校工程项目建设作为优化我国高等教育硬件基础的选择,需要不断开展相关研究进程。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管理改革,要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经验基础上做出合理化调整。总之,高标准、严要求的高校工程项目建设,在实现流程上,亟待招投标采取委托机制,在监督保障上需要来自监督层面的廉政风险防范举措,多措并举,保障高校建设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

【参考文献】

[1]朱毓高.高校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10):58-6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8篇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电力工程建设;市场经济;招标;投标 

1招投标制度

电力工程中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必然性。一是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并进一步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等法规做出详细规定。大部分110kv以上的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实均属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范畴。二是电力工程建设的内在要求电力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决策、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三大阶段。在项目做出可行决策后,关键就在于能否通过勘察设计将项目设想完美地转化为可实施的蓝图,通过项目实施将设计蓝图转化为工程实体,并进行合理的项目投资控制。据统计,勘察设计费只占电力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而对于项目投资的影响却超过80%。通过实施专业化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和建设工期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因此,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勘察设计企业和监理企业,是电力工程建设的内在要求。

2招投标特点

(1)程序规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

(2)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从中选出中标人。因此,是否编制招标、投标文件,是区别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征之一。

(3)公开性。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将采购行为置于透明的环境中,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均体现了这一原则:招标人首先要在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拟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技术规格,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这样,招标投标活动完全被置于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4)一次成交。在一般的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往往要经过多次谈判后才能成交。招标则不同,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到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投标人只能一次报价,不能与招标人讨价还价,并以此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基础。以上四要素,是招标投标区别于其他采购方式最大的特点,它们基本反映了招标投标采购的本质,也是判断一项采购活动是否属于招标采购的标准和依据。

3招投标优点

(1)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竞争性招标投标,往往使工程成本显著降低,而这种成本降低,主要是靠施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强管理来获得的;至于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由于有合同文件的约束,业主和监理单位执行监督检查,并不因成本的降低而受影响。

(2)有利于实现项目法人的目标。在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中,项目法人(业主、发包人)处于主导地位,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都是由它聘请的咨询设计单位拟订,最后由它批准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目的、建设时间和质量标准,都明确写人上述文件。承包人通过竞争中标后,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要求,从而使工程项目快、好、省地建成,满足项目法人的要求。

(3)促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自己。采用招标投标制后,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加人了竞争行列。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并求得发展,他将要不断地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人员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重视经济效益。通过这些努力,将不断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技术实力。只有这样,施工单位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使工程建设纳入经济合同法的管理范畴。在实行招标投标制过程中,工程项目家经济合同法的指导和约束。工程建设中所有问题的解决,都有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约束,从而使工程建设项目按经济合同法办事,减少了许多扯皮和纠纷。

4招投标程序

工程招投标程序如下:

(1)招投标合同(如果请);(2)确定发包初步方案(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发包、直接发包等等);(3)制定招标公告;(4)招标办审核(项目登记、录入发包方案、审核公告并等);(5)投标人报名;(6)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材料;(7)资格预审(合格就入围、抽签入围、评分入围等);(8)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审核、招标办审批、投标人购买);(9)现场踏勘、提疑、答疑;(10)公布限价;(11)开标、评标、定标;(12)中标公示;(13)中标通知书;(14)签订合同;(15)招标备案、合同备案。

5招投标的目标

(1)按期完工。按期完工是按照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实践经验证明,工期在经营管理中常常具有主导的影响作用。许多承包商往往在施工初期抓得不紧,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不能及时进场,而导致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比合同计划进度缓慢;后期为了加快施工进度,总是难以避免地使费用大增,甚至造成亏损,并会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控制工程的建设工期是经营承包项目的首要环节。为了控制工期,做到按期完工,必须有一个严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坚持按此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施工进度计划由承包人在投标时制定,并报送项目法人,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随着对工地施工条件的进一步了解,以及施工设备、材料的具体供应情况,不可避免地要对原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修改。这时,承包人应认真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报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在不影响竣工日期的前期下,周密组织施工。坚持执行施工进度计划的一个重要方法,是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密切配合,认真地完成本身职责。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深人工地现场,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并坚持召开施工现场调度会。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每天召开现场会。现场会应简练精干,只布置下一步的工作,调配人力和机械设备,以确保进度计划的实现,而不应讨论已完成的工作,以免陷人繁琐的议论甚至互相埋怨和扯皮;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要加强监督检查,按时召开各种会议,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2)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是按合同文件中的施工技术条款进行施工,不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施工技术条款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承包人施工时的工艺技术标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中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

(3)不超概预算。不超概预算是指工程建成后的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概预算成本。这是项目法人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之一。为了做到不超概预算,把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计划成本(概预算成本)以内,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要分别建立各项财务记账和成本对比分析,以确切掌握该项目在各个建设阶段的实际开支状况;此外,要建立财务支出和现金需用预报,即经常定期地分析剩余工程量的开支——包括单项工程的开支和总开支。项目法人方面可以适当压缩一些可以减掉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争取最终支出不超过概预算成本。承包人方面,对于成本超过标书单价的项目,要采取措施使收支平衡。

(4)择优确定专业分包单位,防止少数垄断性行业任意抬价。在工程建设中,有些特殊专业工种不得不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如变电所安装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工程等,而这些行业往往又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

(5)深人现场,收集和掌握施工有关资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审价人员和费用控制人员要经常深人施工现场,对照图定和控制工程造价,它的实质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只有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价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才能真正提高投资效益。

6评标方法

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是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要组成一个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数规定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要求专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专家从国家专家名册或招标机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委。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过程不得受外界干预。《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规范运作,确保评标的公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