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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工程概况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28 17:05:25

市政工程工程概况

第1篇

2014年8月初,广东省B市审计局作为清远市首个推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异地同步审计的试点县之一,被A市审计局授权对《C县L镇党委书记梁某某同志和原镇长陈某某同志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B市审计局领导班子积极研究部署,多次开会研究如何做好此次异地审计工作。会上多次强调要讲究审计方法、讲究工作效率,高质量的完成此项审计任务。作为此次的主审人员,自然要花多心思在此项目上。感触较深的是在实施审计方案内容之一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审计时,发现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

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审计

一、背景

2014年8月初,广东省B市审计局作为清远市首个推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异地同步审计的试点县之一,被A市审计局授权对《C县L镇党委书记梁某某同志和原镇长陈某某同志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为顺利完成A市审计局的授权任务,B市审计局领导班子积极研究部署,多次开会研究如何做好此次异地审计工作。会上多次强调要讲究审计方法、讲究工作效率,高质量的完成此项审计任务。作为此次的主审人员,自然要花多心思在此项目上。感触较深的是在实施审计方案内容之一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审计时,发现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经审计,C县L镇国土所办证大楼工程于2011年10月26日经C县发改〔2011〕101号批准立项,工程建筑面积513.2㎡,批准总投资48.7万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及镇政府自筹。该工程于2013年3月通过工程结算,在工程建设期内,由于压板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增加阳台走廊、防盗网及材料和人员工资有所上涨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投资额62.79万元。

二、审计方法以及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审计组采用审阅法审阅项目的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规划设计文件、增加工程签证记录、会议记录、合同、预算及结算等资料,通过比对分析、核对和计算,发现该项目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超概算初步问题,然后再约谈项目建设时期相关责任人,进一步了解工程当时所处的实际情况及当时的建设情况,经进一步证实后将审计初步认定的事实问题向各位领导陈述。在确凿的事实面前,L镇主要负责人分别同意审计人员的分析和承认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最后审计组在对该工程的财务、施工等方面资料审计后作出审计发现存在问题定论:C县L镇国土所办证大楼工程实际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的28.93%,并未向主管部门及C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办理调整概算手续。

三、分析

C县L镇的做法违反了《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1〕64号)第四十四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因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等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超过项目概算10%或者超过300万元的,有项目单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经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定。

四、处理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规定,B市审计局责成C县L镇立即改正,今后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完善工程报批手续,堵塞工程管理漏洞。L镇态度诚恳,并做出承若积极配合整改,L镇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当地主管部门及发改局并就此事进行的协调,但因项目建成使用至今已有一定的时间,当年经办的L镇和C县发改局的一些当事人几经轮换,以致未能向发展和改革局补办申请调整概算的手续,L镇表态今后政府投资项目将严格执行基本国家建设程序。

五、工程超概算的原因分析

通过此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等情况审计,结合以往审计项目的经验,本人认为工程项目超概算且未履行申请调整报批手续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屡查屡犯。由于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自身性质和建设期所处的时间不同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概算调增的因素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1.项目决策阶段不深入;2.工程设计变更;3.概(预)算漏项;4.工程签证;5.增加概算外项目;6.材料设备价差;7.工人工资提高;8.管理体制不健全与管理人才缺乏等。以上原因的存在是造成当前预算超概算问题的根源。

六、启示

通过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审计,发现L镇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工程项目超概算且未履行申请调整报批手续的问题,结合以往审计项目经验并结合此次审计发现问题及分析成因,得出以下启示,供大家参考:1.项目审批部门存在“只批不管”的现象,项目是批准了,但建设过程中缺少一定监管,造成建设单位超概算现象,建议主管部门及发改部门应加强项目中期的检查监督工作,防止建设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出现。2.今后,凡需调整规模超过项目概算10%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需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经征求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3.建设单位应严格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的混乱状况,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制度,才能从源头抵制随意变更设计而带来的超概算、超预算现象。4.建设应加强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投资责任制。为避免概预算超支的问题出现。必须严格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咨询单位的责任和义务。5.强化工程设计与造价人员协作机制。提高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积极主动参与意识,设计前期就要同设计人员一起参与现场情况的调查,掌握现场情况,为准确编制“三算”做准备。尤其概(预)算人员还应不断加强自身能力的培养,学习涉及本专业有关方面的知识,积累经验,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能力。

七、结束语

第2篇

1.市政工程建设标准高,要求造价管理还要考

虑一定的人性化由于市政工程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所以工程标准要求较高。另外,由于市政工程建设往往会投入上亿元人民币,建设成本较高,所以针对市政工程标准制定也是很高,质量一定要过硬。过高的标准要求、过多的与人接触,这就要求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一定要更加体现“人”的含义。也就是在费用支出、造价控制方面,更加考虑到工程的易用性、适用性以及可用性。

2.市政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多样化

多数市政工程建设资金主要是由政府投资,市民可以无偿使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逐渐转型以及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工程建设的投资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完善,市场工程建设投资的主体也发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政府单一投资情形。投资形式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国有、集体、个人、外资均可以投资,在政府批准的范围下进行市政工程建设。资金多样性,也就决定了市政工程造价取向性不同,个人以及集体投资更加侧重于盈利,政府投资更加趋向于服务性以及公益性。另外,除了以上几个特征,市政工程造价编制还具有大额性、差异性、动态性、层次性、兼容性等特征。

二、市政工程造价编制的方法分析

1.市政工程造价编制准备工作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很多工程管理部门仍然存在重设计、轻造价的管理思想,以至于一些重要活动没有安排造价管理部门参加。样造价管理人员就会缺少全面性的项目信息,不利用造价工作的开展。在造价编制过程中,只能够根据之前专业提供的初步情况进行编列,造成造价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所以在工程造价编制的前期以及工程进行阶段,应当安排造价管理部门积极参加一些工程活动,包括设计交流会、质量研讨会、工程进展观摩体验等活动。当造价管理人员遇到迷惑或者问题时,应该主动与有关人员进行交流,其他相关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便利。另外,市政造价管理人员要尽可能得获取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造价文件和资料,如设计概算、本项目其他的一些情况,如主要材料供应信息,施工用电、用水的方式以及条件,主要施工机械来源、台班费计算的条件、标底工程单价等信息。

2.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和分析

市政工程量的计算应该遵照统一的计算法则,这样就会统一构件以及部位计量时标准和依据。工程项目应该按照设计概预算定额的项目划分,应以定额的计量单位为准则。计算公式应该力求统一和简便,尺寸标准也要和图纸上面尺寸计量标准相统一,尺寸精度要求控制在小数点后面两位数,重量一般保留小数点后面三位数。对于工程量计算,市政造价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现场情况、施工方案以及方法,使计算结果更加接近实际情况。计算过程中要实时检测是否有漏项或者缺项现象,有没有重算或者多算现象,检测计算公式是否正确,发现错误应该及时更正,不能拖拖拉拉,防止遗忘。

3.加强取费标准取舍管理力度

在市政造价管理过程中,造价人员一定要按照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进行取费,同时还要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费率。工程所用物资价格要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同时也要适当加上工程运杂费。如果在当地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材料价格资料里面没有找到所选物资,此物资价格可以由造价工程师参照市政工程实际价格确定。还要注意工程所用物资选用情况,比如当有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时,一定要对碎石在路面中的使用情况额外注意。此时,沥青混凝土造价编制应该在考虑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颁布信息价的基础上,还要分析本工程所选碎石场碎石供应情况以及价格。根据当前的碎石加工工艺,采用颚式破碎机加工碎石的情况较多。利用此工具加工出来的碎石针片含量较高,一般不能够满足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指标。所以应该选用锤式破碎机或者反击式破碎机进行加工,以有效地控制碎石针片状含量。

4.造价编制软件选用问题

鉴于市政造价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决定着工作中一定要连贯操作,大量抄录数据信息,常用手写或者电脑输入,编制人员不得不在大量的清单目录以及各种计算表格之间反复操作,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有可能出现很多错误,毕竟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

5.造价管理人员与其他配合人员之间的协调问题

鉴于市政造价工程复杂性以及多方参与的特点,这就要求造价编制人员,在概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及时、主动地与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联系,获取较多的造价信息。在工程设计阶段,造价管理人员就应该多了解设计人员的设计思路和特点,为后续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比如,某地区新建高速公路包含六大主要桥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桥梁的桩基按400×400mm方桩设。后来的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考虑到周围民宅建筑情况,提出桥梁桩基更换成钻孔灌注桩。这样每座桥梁的造价就会增加250元/m2,整个桥梁乃至整条高速公路的造价也就大幅度提高了。造价控制人员会与设计人员、建设单位沟通造价上涨情况,然后进行现场踏勘,发现其中的五座桥梁与附近民宅还有很远距离。如果采取必要的现场安全管理措施,还是可以避免,为此只需要对另外一座桥梁基础更换形式。这样就可以大幅度减少工程不必要的支出,也会节省施工工期。由此可见,市政造价管理人员及时、到位的与相关部门配合可以起到减少工程成本的作用。

6.加强现场签证审核力度

工程建造过程中会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包括气候情况、地质情况、政策变化、合同修正等原因对变更的影响。施工单位在变更后,会根据原因责任方,适时向建设方提出变更申请。一般会出现增加费用的情况,此时造价人员一定要将签证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相关规章制度考量,进行费用追索,还要不能营私舞弊。为了自己私立,影响整个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7.严格校核与审核工程造价文件

校核是指由本单位另一位专业造价管理人员对所编制好的概预算内容以及计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以便提高工程造价编制的准确性。造价编制必须是一个人负责编制,另一人进行审核,这是一个必要的组织管理程序。审核是工程概预算文件经编制和校核换届后,将初稿提交造价主管人员进行再次的检查核对工作,使工程造价文件更加完善。由于市政工程概预算编制不仅是一项繁琐的计算工作,而且还会涉及到国家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而且由于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在市政工程造价管理文件编制过程中会出一些问题。所以建立严格的校核以及审核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保证市政工程概预算编制质量的必要手段。

三、结语

第3篇

关键词:项目费用;概算;设计;其他费用

中图分类号:TL372+.3献标识码: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2-0020-02

一初步设计概预算编制的相关措施

1认真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书

初步设计概算不仅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也会影响投资计划的真实性,影响投资资金的合理分配。因此初步设计概算应作到完整、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真实反映编制时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水平。从一些民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问题,如概算编制工作不够细致较粗糙,编制的依据和范围不明确,采用的定额单价不尽合理,工程量计算不准确等等,这些问题一直影响着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工作的质量,要想解决好这些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内容。它应包括概算编制说明、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表、其他工程费用概算表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表等几个主要方面。

2关于其他费用概算的编制

其他费用是指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的其他必要的费用开支,包括土地征购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费、可行性研究阶段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试验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可参照建设部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文件计取。如建设单位管理费可执行“建设部关于试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的通知”建标字号文、监理费可执行建设部价费字号《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勘察费和设计费可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的规定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年修订本计取。工程保险费可参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计取,一般建筑工程一切险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为工程费用的百分之一。安装工程险为工程费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土地征购费等执行当地政府有关文件。

3关于预备费的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中预备费由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组成,基本预备费可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价差预备费应按国家计委同期文件执行。民用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短、一次性资金投人量大,要求我们认真做好工程设计和工程概算工作,真实、准确的反映建设项目情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如何把握住工程建设投资的脉搏,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是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仅就工程建设投资的一个侧面作了一点探讨和尝试,还远远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 其它费用的确定

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两项费用。这两项本来是独立的两项费用,政府为了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为将这两项费用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共同征收。

2 红线外大市政费用

这项费用包含的内容较多,费用的数额需要由项目建设方与国家各个职能部门进行协商确定。对于在规划市区内,如果地价款中已包含“大市政费”的土地有偿出让项目则不另行征收“大市政费”。对于规划市区内的其他项目,按投资额的15%计征,但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学校、医院等免征“大市政费”,规划市区外的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参照执行。从目前情况来看,这项费用仍然有效。

3 建设单位管理费

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具附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技术资料费、合同公正费、完工清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和其他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它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计取的。该费用的适用范围是:政府投资项目要遵照执行,非国有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4 项目代建费

首先大家应该明白一点,项目代建费是由于国家目前大力推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代建制所产生的一项费用。也就是说如果该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自己来进行建设管理,仍然对项目记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该项费用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由各个城市的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收费办法。自2005年6月20起开始试行。本项费用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6 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

它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在目前情况下,除内、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现浇、预制钢筋砼结构外,其它结构建筑工程,均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这项费用从开始以来至今仍然有效。在初步设计概算中计取该项费用应当注意,对已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工程栋号,经变更设计,施工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除实心粘土砖外,均视为新型墙体材料),结构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原专用已收款凭证,向市节能墙改办申报,经核实后,进行返还。

7 施工噪声扰民费

对于一些施工场地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被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其夜间施工提出投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请,由环保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噪声值标准进行测评。施工噪声超过标准值时,环保部门应当确定噪声扰民的范围,并出具测定报告书。凡经环保部门测定,并确定补偿范围和签定补偿协议的,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8 地下水资源费

地下水资源费是为加强本市地下水资源的养蓄和保护,控制地下水资源超量开采,依据规定征收的。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自备井的(包括开凿新自备井)或经批准增加自备井用水量的,以及超计划使用自备井水的,都须按规定交纳地下水资源费。从目前情况看,该项费用仍然需要缴纳。

9 环境影响评估费

不是每个项目都会发生环境影响评估费,应该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来确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指出: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方应当委托有一定资质等级的项目影响评价单位对项目可能会造成的重大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方也应当委托有一定资质等级的项目影响评价单位对项目可能会造成的轻度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而对于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则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需在相关部门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就行了。

10 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招投标服务费、竣工图编制费、初步设计审查费等

以上9条费用都是在初步设计概算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的,除此之外还有许多费用也要计取的,如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招投标服务费、竣工图编制费、初步设计审查费等,这些费用在初步设计概算中比较常见,不易忘记或混淆,所以本文就不再一一详细解释了。

四 结论

对一个项目作概算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哪些费用应该计取,哪些费用国家已经停止征收了,哪些费用是针对这个项目来收的特殊费用。造价人员不仅要关心国家新的政策,更要关心国家又废除哪些政策,只有把这些问题都弄清楚了才能准确的把该由项目本身负担的费用分摊到项目上去。

参考文献:

[1] 王瑞霞.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方法的研究[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1(02)

[2] 李莉.浅谈提高工程概算编制的质量[J]. 广东化工. 2011(06)

第4篇

【关键词】工程概算;工程;建设

1 工程概算总述

工程概算文件是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形成项目总投资的重要文件,它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编制基本建设计划和主要材料计划、控制基建拨、贷款(或者融资)和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它是确定某一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建成全过程建设费用的总文件,总之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程项目概算一经有关部门(深圳市为发改系统)批准后,应作为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成为控制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主要依据并不得任意突破。

近几年,深圳市借着“大运”的东风,大兴土木,一大批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如地铁、楼堂馆所、学校医院、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提升工程等全面铺开。笔者从市审计局、区审计局了解到,很多项目都有“超概”的情况。如笔者所在的一个辖区,某办公楼项目2004年立项(期间选址有调整),立项批复的概算总投资为1.08亿元,该工程于2008年正式实施完毕并投入使用,根据最后的审计结算情况,该项目实际使用资金已逾1.3亿元。当然,这个项目“超概”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如选址调整、领导结构调整、人工材料费用上涨等因素),也属比较特别的“超概”项目之一,但并不排除该项目在建设管理及建设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下面笔者就近几年接触到的项目概算所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做个浅叙。

2 工程概算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设计深度考虑不够,造成概算突破。

设计阶段是极为关键的,它影响项目投资额程度在70%以上。在初步设计阶段主要有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设计深度不够,总体设计不佳,更改频繁,造成概算突破。各专业设计人员未能密切配合.未综合考虑项目的功能.工艺要求等复杂原因,造成设计深度不够.频繁变更,概算也随之增加。如体现在;土建与安装的矛盾、安装各专业未密切配合、各专业经常出现打架,造成更改频繁;安装专业与二次装修的矛盾,安装各专业设计人员只考虑其功能,而未全面系统考虑装修效果等等。二是设计人员经济意识淡薄,设计过于保守,在后续的施工图深化过程中不能按批准后的概算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有的设计人员出于保守考虑,人为的扩大设计保险系数而造成了人为的浪费;也有的是因为自身能力的不足,在设计方案的选择上不能够择优而行,以至后来出现设计的变更;更有的是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对高档或进口的材料设备进行盲目选用,造成了造价的人为增加。表现在一些工程项目的桩基根数、桩径及配筋偏大,有的梁、扳、柱人为地加大钢筋口径及密度等,造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三是建设单位对相关建设行政信息掌握不足,造成后续设计更改,从而使项目投资增加。如一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设计之初因为不了解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各区建设局的相关规定,未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来设计,或者绿色建筑等级不够等,造成后续设计增加如太阳能热水、屋顶绿化、中水回用等项目,造价自然会增加,概算也随之突破了。

第二,材料、设备价格突破概算。

在工程造价概算中,一般工程的材料、设备费占工程投资的60%左右,造价比例大。而这些材料的价格也是市场性比较强的,变化幅度会很大,特别是那些进口的或是新型的材料、设备,它的市场价格更是变化大,起伏高,就连国内市场的定型的标准设备其价格也是难以控制的把握的。由于国内价格信息没有实现网络互联,很难直接获取市场价,且市场价升幅幅度很难预测,就无法比较准确估价。这样,在工程概算中,这些方面的不足就极可能地使这方面的投资突破概算。则就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状况:一是有些建设单位按规格在当地难以置办的,就采用以大代小以厚代薄,要求设计院更改造成增加造价;二是少数建设单位在选购材料、设备时,盲目注重品牌,选用进口的高档材料及设备,对材料、设备的实际使用效果并没有进行深入调查了解,使得部分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偏高。当然,要把材料、设备费概算做到准确是很难的,但仍需要决策者从采购程序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工程概算的突破。

第三,关于工程概算中增加“补充定额”的问题。

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劳动定额的贯彻、执行情况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建设行业及施工企业,及时做好定额的补充、修正工作。我国的工程定额,具有专业多、技术性强、工作量大等特点,更新或修改一套定额在短时间内是难以实现的。但近几年来,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械设备的不断出现,现有的定额已不能满足工程概算编制的需要。这就要求定额及时进行修正、补充,推出新内容,使“补充定额”的工作尽可能地与新技术相配套。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定额主管单位应及时了解各设计单位的设计动向,在新项目施工的同时,根据图纸和施工单位相配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收集资料、组织调研,或委托施工单位,对定额的缺项部分进行工、料、机、消耗分析,以便能及时增加相应的定额子目,可分步骤、分阶段出“补充定额”,使其在新技术及标准定型出版的同时,配合新项目,编制出合理的概算。

第四,关于统一计算工程量的问题。

在工程概算中,造成造价不准确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工程量计算不准确,不统一。目前,很多项目由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设计者提供工程数量的计算,工程数量的计算方法不统一,再加上设计单位长期以来,存在着重技术轻经济的传统观念,技术人员配备齐全,经济人员力量薄弱,所以技术人员不够重视工程概算的编制工作,对于工程数量不能按定额的要求规定计算,加之有的设计计量单位与定额计量单位不统一,换算起来非常麻烦,有的甚至找不到换算方法,导致在某些工程量的计算中出现应付状况。从而出现了工程数量计算不准确,丢项、多项,套用定额不合理等现象,使工程造价出现失误。二是设计单位的概算人员综合考虑深度不够,概算漏项等差错多。一些设计院人员出于自身考虑会有意地出现少算、漏算现象,但这些工程一经工程施工,就得增加概算。

3 工程概算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第一,在工程概算的最初设计中要综合择优考虑。在工程概算的过程中,工程概算人员是概算的最重要执行者,他们的能力与综合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工程概算的整体效果,特别是工程概算中最初设计的过程中,所以工程概算中要有一批意识观念先进,有创新能力,有综合把控能力的工程概算人员。这样他们在工程概算的过程中,在最初设计的选择中也能做到实事求是,因时因地的变化,这样设计出来的概算也较为接近现实,也符合实际。一方面可以避免为了避免风险而使设计过于保守,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盲目的增加概算费用,不断的突破概算预计。总之,在工程概算的最初设计中,概算人才是关键的,要特别重视人才的培养有重用,这样才可以实现工程概算设计的有效性的科学性。

第二,有效地调整或者整合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信息,提升工程概算的准确性。可实

行“量”、“价”分离,人工、主材、机械等材料价格要比较及时地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在编制概算时将主材价格改为市场调查价或建设行政部门的主材价格,作为“材料价差”的计算依据,并附主要材料价格表,其余次要材料的“价差”仍以“调整系数”的形式调整,按文执行。用这种方法进行“价差”计算,能比较直观且灵活地根据不同材料的价格变化,不同的施工时间,对个别施工采用的与设计不同的材料价格进行“价差”的调整,以求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将调查市场材料价格进入定额基价,计算工程直接费。在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动态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程序提高媒体信息的容量,抓紧建立材料价格信息网络的规划,发展材料价格数据库,实行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准确及时地市场“指导价”并在辖区内建立计算机材料价格信息联网工作。以真正提高在设计阶段概算编制的合理性,同时也便于施工结算时,根据价格的变化,调整造价。

第三,工程概算中对统一工程量计算的方法及对策。应根据定额编制中对工程量数量的计算规则,实行统一计算工程数量的方法,在此同时应加强概算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概算人员的素质,包括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使概算人员能掌握设计全过程,在概算编制中,对工程数量出现的计算错误,丢项,多项,临时工程的施工要求,计量单位的换算方法等间题能够独立解决,避免因套用定额不合理,而直接影响到造价的不合理。做到概算编制与工程设计相吻合。深圳的在建项目多,工程概算量大,对工程概算方面的人才需求量也大,这一方面也给工程概算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工程概算在工程量的计算也可以建立和形成一个系统的管理方案,对工程建设中所需材料可以实行并网互联,这样信息就较为公开透明,避免盲目的采购,这特别是对于那些高档或是进口设备来讲,无疑为概算的准备性提供了可能。

第四,实现设计和概算编制单位分离,避免由于利益因素,从设计角度到概算编制上使项目总投资增加,从而增加设计费。对于大型的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在设计招标当中就明确概算编制工作不包括在设计任务当中,概算编制工作另行招标。一旦初步设计文件形成以后,概算编制单位按照初步设计进行概算编制,一来可以提高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二来可以与设计单位在投资控制上有一定的制衡作用,甚至可以对设计提出疑问,设计单位也可以就该阶段与概算编制单位进行配合,可以借鉴概算编制单位的经验数据,如梁、板、柱的配筋、管道的使用量、线缆的敷设量等等。这样不仅可以优化设计,又可以提高概算的精准度,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第5篇

建筑项目概算工程造价作用影响

近几年来,工程建筑项目中的超预算现象已经成为了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工程造价过高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讲是极其不利的,它不仅会使得产业链条断开,还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研究建筑项目概算对工程造价的作用有着一定的必要。

一、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现状

(一)国外工程造价管理现状

与我国不同,国外的工程建筑项目很少由政府进行把控,大多都是以私人经营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企业的自主选择性,并且使企业将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放在首位。政府的职能只是在一定时期内建筑的投标清单,但并不具有强制性。国外建筑企业将工程造价定义为建设中所花费的价格,它作为一种经营项目,也是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形成的既定交易项目。所以,这就意味着国外的工程造价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在市场的调节下不断变化完成的。以“英国”为例,它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有二种。第一,财产服务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指有政府和议会的统一规定与控制方法,在不超过财政支出外进行的私人融资活动。第二,私人主动融资模式。它主要是指政府不进行过多的参与,建筑者参与到全部过程之中,并进行有效的协商。

(二)国内工程造价管理现状

国内工程造价管理方式主要是以政府制定或者是政府参与为主。最大的特点与区别就在于集中性上。在工程建筑的过程中,企业要根据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所制定的造价标准进行规划。从工程造价的定义上来讲,它是指建筑中的全部资产花费,其中包括固定资产和不固定资产。我国造价管理主要采用工程计价的方式。企业建筑者将建造中的每一部分费用都要记录在案,并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这种方式虽然体现了一定的规范性,但也有着缺陷所在。它无法调动建筑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一部分的选择权利被剥夺,弱化了市场在经济调节中的作用。

二、建筑项目概算对工程造价的作用和影响

(一)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对造价的作用和影响

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对造价就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影响的表现性来看,一些建筑企业并没有对工程造价进行设计,而是直接投入到生产的过程当中,从而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一个既定的执行标准,在成本花费上体现出无序化的现象。另外,还有一些建筑企业出现“重设计、轻经济”的现象。设计人员进行反复设计思考,不断更换设计方案,使设计过程中的建筑造价不断突破,甚至超出了标准预算的数倍。同时,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没有对全部的环节进行计划,出现了造价失控的情况,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益。所以,从以上角度来讲,工程项目设计对造价的作用是非常重大的。其主要的工程造价控制方式如下:第一,建筑企业应该重视工程概算的作用,使其在建筑中的每一步都予以体现。尤其是在项目设计的过程中,管理者应该进行设计目标制定,根据建筑规模的大小进行产品类型划分为估价。第二,以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标准为总体任务目标,进行阶段化实施。简单来讲,就是在建筑设计中的每一部分,都以列表的形式总结出来。这样会使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而实现企业效益的增收。第三,在工程项目设计的概算之中,工作人员应该找出一些与本建筑相似的典型造价规划案例,在参数指定的基础上将实际情况结合进行,按照既定的指标进行不断审核与评估,消除其中的差异性与弊端所在。这样的项目概算方式可以使建筑过程更加科学,成本管理更加健全。

(二)工程项目实施中概算对造价的影响和作用

建筑项目的实施中造价的控制方式非常复杂,其中包括材料成本控制、人员管理花费以及设备成本控制等等。一些建筑企业并没有对以上因素进行综合性把控,出现工程造价严重超标的现象。以材料成本控制为例,在概算的过程中,材料会因市场规则的变动而出现一些上涨的现象,工作人员并没有方法对造价进行掌控,使得造价过高。另外,在人员管理的发费上,造价变动的现象也时常发生。由于政府的建筑政策是根据国家的发展情况来进行调整的,如果一段时间内工程的承包量增加,则会出现用工荒的情况,间接导致施工人员的雇佣费用上升,出现造价变动。所以,根据以上情况,在概算制定的过程中,设计人员应该将这些突发因素都考虑进去,在材料价格的概算上,对市场进行仔细调查,根据材料类型的不同对相关价值进行制定,将幕墙、钢筋、水泥的成本都加入到其中。尤其对于一些稀有材料,要在采购中进行不断的比对,反复的协商来保障成本的最低化。在设施管理的概算中,管理者可以采用“预算制”,将电气化设施进行提前购买,在基本数量保证的情况下予以核算,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结论

综上所述,工程项目概算对工程造价起到了深刻的影响,它能够使得建筑过程变得合理有序,令企业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减少建筑中的成本,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提升。参考文献:

[1]张雪晶.工程造价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A].中国航空学会管理科学分会2015年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2015.4.

[2]彭芳.建筑工程的造价控制分析[A].《建筑科技与管理》组委会.2016年4月建筑科技与管理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建筑科技与管理》组委会,2016.2.

[3]刘杉锋.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及造价管理内容分析[A].区域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C].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6.1.

[4]韩增华.论建筑项目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A].《水利工程》组委会.2016年全国水利工程学术论文集[C].《水利工程》组委会,2016.4.

第6篇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禁止项目未批先建。严格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制度、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制度、项目概算审批制度。

三、建立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储备应严格实行单位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决定的决策程序。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要求,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按规定向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市发改部门对项目简介、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资金筹措等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交政府讨论通过。市发改部门根据政府相关意见对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更新管理。

四、严格实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制度。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根据投资规模大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市发改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或委托专家、项目咨询机构论证评估,评估意见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五、加强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从储备库选取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并提出立项申请,报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社会事业性项目和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列入市人大资金监管范围。

六、规范项目建设实施程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包括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委托拆迁、工程设计、消防审核等前期手续。

七、实行项目概算审批制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概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出具概算审核初步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概算。建设单位是项目概算执行的责任单位,项目概算一经批准,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八、实行项目代建制度。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和园林等建设项目由相关单位按职责组织实施;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重点办实施代建。实施项目代建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概算报批、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办理;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工作。双方职责在代建协议中予以明确。

九、实行开工报告制度。新开工项目按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必须填写项目开工报告单,经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审定建设和投资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严格执行项目限额设计制度。项目限额设计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市发改部门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施工图设计以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概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十一、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和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建设单位、财政、审计、招投标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等各司其职,做好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等的采购规模标准达到《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招标限额以上的,应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或标段采用施工总承包加专业分包模式实施,建设单位应在首次发包时一次性将所有标段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对工程所需主要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明确使用标准,列入招标范围竞争,对确实无法明确使用标准的,需以暂估价形式进入,在二次设计明确后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三)接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等),经建设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讨论商定,招标限价需经财政、审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招标方案经各部门商定后报市建设局(定额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十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分别与施工、监理及其他受委托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加强合同内容审查,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晰。

建设单位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将合同履约监管与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管理。

十三、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结)算实施全过程审计。在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和签证、材料设备采购等过程的监管,提出审计审核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政府。

十四、实行项目监理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五、实行项目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考核制度和措施。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对参建单位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抄报招投标管理部门,作为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的依据。

十六、建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园林、管线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各部门应支持建设单位履行职责,配合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

十七、严格执行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和报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十八、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需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的,同时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及工程实物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工程保修合同关系转移至使用(管理)单位。

十九、建立项目结算预审机制。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结算预审机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予以审核确定最终价格。对于施工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招标等进行审核,并在相应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工程结算书,并会同监理(招标)单位对施工结算书进行预审,预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二十、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选取若干个已建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决策过程、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做好评估结果的应用,为今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

二十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因主动实施优化设计、采用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约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或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的,应对工程实施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方式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十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计划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稽查和后评估等工作。

(二)市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核发和规划核实等工作。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工程概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批管理,基建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以及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五)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六)市相关前期审批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7篇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101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政〔〕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组织实施工作。代建中心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指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等民用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国债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市级政府信用贷款或财政担保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调整和投资计划的下达;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及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职责不变。

第六条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向财政部门单独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书,并对项目计划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作出说明。

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资金来源情况,编制项目建设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第七条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由代建中心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的购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代建项目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遵守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管、投资评审、质量安全、工程审计和工程担保等制度。

第二章市政府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代建中心职责:(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赢利性工程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代建项目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开工建设的有关手续;(四)组织实施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需求计划;(五)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六)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使用单位自筹资金的拨付,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七)对工程进度、投资、质量、生产安全等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九)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十)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整理归档及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的具体意见,配合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二)负责建设土地的征收及土地附属物拆迁等手续的办理;(三)协助代建中心办理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四)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物资招标、采购的监督工作;(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六)参与监督代建中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七)负责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查项目必要性并确认使用单位资金来源后,报经市政府同意,批复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在批复中明确由代建中心代建。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批复内容,与代建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第十四条代建中心依法组织对代建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代建中心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代建中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并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中心提出,经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一)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统一调整价格等政策原因引起投资概算发生重大变化;(三)自然资源、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四)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投资概算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成后,由代建中心会同市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以及使用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代建中心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九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中心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代建中心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代建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中心负责管理。

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各方签证后,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代建中心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和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将资金拨付给代建中心;属于上级下达资金、国债资金、市级政府信用贷款财政担保金、境内、外捐款或自筹资金的,在市财政部门监督下由使用单位把资金直接拨付给代建中心。

第二十二条代建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300号)的规定,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代建中心应当于每月第一周向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监察部门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上月项目进度月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施工、监理单位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单位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还应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代建中心管理原因,造成代建项目超投资概算、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代建中心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代建项目的审计、监察、稽察过程中,发现代建中心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概(预)算、招投标、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评估审查以及对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支出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的财政评审管理机制。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有权部门批复项目的资金审核依据以及市财政局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经审定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努力节约使用财政资金,遵守“预算不超过概算、决(结)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严格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预)算的,经财政投资评审后,按照《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公益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性资金与其他资金拼盘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标底的审查;

(四)项目前期土地征用、拆迁资金的执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管线迁移,施工、监理、质检等合同的审查;

(六)建设项目政府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七)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八)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九)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安排的其他评审工作。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财政投资评审按项目性质不同,实行全过程评审或专项评审。

对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实事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评审。

对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性质的建设项目,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某个或某些环节进行专项评审。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财政部有专项规定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投资评审主要采取评审中心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协审两种方式实施。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定期向评审中心提交评审项目;

(二)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评审项目内容和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三)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分项目组织实施评审;

(四)评审中心向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如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有异议的,市财政局应组织会审。

(五)评审中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条评审中心按下列要求,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市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项目综合效益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努力提高评审质量;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建立建设项目库,在项目库中选择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对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根据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加强基建财务和专项资金管理;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评审中心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予以确认。若对评审结论持异议,应在收到评审结论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市财政局根据情况暂停拨付或收回财政资金,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