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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的结算方式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02 15:11:44

贸易的结算方式

贸易的结算方式第1篇

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比较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主要结算方式有汇款、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下面对这几种结算方式的缺点进行分析。

1 汇款

汇款就是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某种汇兑工具将款项汇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这三种汇款方式银行都不承担付款责任,结算的实现仅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商业信誉。

2 托收

托收结算方式,由于没有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通常又称为无证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范畴。根据是否附有货运单证据,又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前者用于收取出口货款的尾数、样品费、佣金及其他从属费用等,后者主要用于收取国际贸易中的货款。

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主要风险是托收结算方式和汇款结算方式一样,凭借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个人信誉和商业信誉,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在跟单托收的两种方式付款衣单和承兑交单中,承单结算方式较之付款交单方式,对出口商来讲承担更大的风险。在付款交单条件下,当货款遭到拒付时,至少货权还在出口商手中,出口商还可以将货物交进口地的人代为保管,待机出售或另寻买主,不致遭到全部损失。而在承兑交单的条件下,出口商虽根据《票据法》向进口商追款,这时进口商很可能早已倒闭,或逃之夭夭。再加上繁琐的法律程序、漫长的法庭调查取证过程以及昂贵的诉讼费用,使出口商追款更加困难,即使胜诉追回全部或部分货款,往往也得不偿失。进口商也深知此情,所以拒付情况时有发生。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出口商不按合同发货,进口商不按约定付款等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为了防范风险,对金额较大的贷款,不宜托收结算。应采用由银行或保险公司介入的有保证其他国际结算方式。

3 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出口商按照开证银行寄来的信用证有关规定,开立以信用证为指定付款人(开证行或进口商)的付款的汇票。由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议付银行解付货款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有:第一,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付款的承诺,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第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不宜受合同的制约,第三,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的买卖,以单据为准,银行只凭正确的单据付款,议付行凭单议付。

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小,进出口融资比较方便。缺点是贸易风险依然存在(进口商的提货风险,出口商的收款风险),进口商资金占用时间长、结算速度慢、费用高,程序较为繁琐。

4 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factoring)是近20年在国际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它是一种集信息咨询、信用担保、贸易融资及账务管理等多种服务为一体的新型综合,是对传统的汇款、托收、信用证等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补充。换言之,保理业务是在以赊销为支付方式的贸易中,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的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贸易支付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优点:第一,有利于扩大销售。保理业务是为赊销而设计的一种综合性业务,所以出口商可以通过提供最有吸引力的结算方式来增加市场竞争力,扩大销售;第二,可为出口商提供综合,是一种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信用担保于一体的结算方式,第三,有利于出口商加速资金周转,降低管理成本;第四,降低出口商的结算风险;第五,手续相对简便。

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较的优势是,一般说来,保险服务要比保理服务费用高得多。另外,在出口商信用保险下进口商信用风险一般由保险公司和出口商共同分担,在出现坏账时,保险公司一般只赔偿70%~90%,而且索赔手续繁琐、耗时。保理公司则承担全部信用风险。

国际保理的主要缺点有:第一,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对超过的部分不预担保;第二,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限不符等违约引起的拒付、少付不予担保;第三,费用高,对业务量有一定要求,使一些小企业无法享受这项服务,第四,出口商必须向保理商出售全部、合格的应收账款,而且没有选择的余地。

5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农产品出口时应选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承保放账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款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账(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短期险是以出口买方信用限额口为责任上限,由经办机构承担企业收回责任。出口买方信用限额口时经办机构根据付款方式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对出口企业向某一进口方就某一付款方式将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余额。经批准后的出口买方信用可以循环利用,即:不发生保险赔偿责任,出口企业可以在收到买方付款后,继续原定付款方式和约定限额项向进口方发货。为此,企业如需办理短期信用保险,应在对外签订合同前,向经办机构投保短期险,并将进口方和开证行的英文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以及以获知的进口方资信情况提供给经办机构,并办理出口信用限额口申请手续。待出口买方信用限额批准以后,企业可在限额内组织发货。

二、农产品国际贸易结算风险规避策略

贸易的结算方式第2篇

【论文摘要】 国际保理与传统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相比,有其独特的优越性。本文通过国际保理与传统结算方式从风险、付款约束机制、融资等方面的分析比较,对我国出口商如何有效运用此项结算方式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 国际保理 信用证 托收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将出口融资、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的收取管理及进口商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国际上开办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统称保理商,保理商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我国目前的保理商基本都是银行。目前该项业务已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并得到突破性发展。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约占其贸易结算的80% ,客观上削弱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如果国内客户不能顺应国际潮流,增加赊销或承兑交单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并通过国际保理商的介人降低出口商的风险,从长远着势必对我国出口数量、收汇质量造成很大的影响。 一、国际保理与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较 1.风险比较。托收方式下,收汇依靠商业信用。由于出口商发货在前,委托银行收款在后,故需承担商业风险,而进口商掌握着付款主动权,商业风险相对较少,因此,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祈承担的风险大小悬殊。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最大限度地转移了出口商收汇风险。对于进口方,通过信用证条款约束出口商品的发货,付款即可取得单据,商业风险较小。但信用证业务遵循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对于出口商提供的有关单据即使出现微乎其微的问题,也有可能遭到拒付,这使本来相对安全的L/C结算演变成了潜伏各种风险的非L/C结算业务。对于进口商,由于L/C结算处理的是单据,有可能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但货物品质不符合要求等类风险。 国际保理是转嫁托收、赊销收汇风险的较为理想的方式,就已核准的账款,只要出口商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保理商就承担100%的坏账担保。由于先收货后付款,不占用资金,又有充足时间检验货物,因此进口商风险极小。但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出口商的原因导致进口商拒付,则保理商自动解除其担保。对于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商仍面临赊销方式的各种风险。然而,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的可循环性,以及未核准应收账款随着保理商有效催收增强稳定性,出口商的这部分账款的风险会不断递减。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也有其明显优点。出口商在采用托收、赊销支付方式时,一般将全部出口额投保出口信用风险,其最高保险费可达出口额的4%,相比之下保理服务只占货款的1%~2%,同时,出口信用保险由出口信用机构和出口商共同分担,在出现进口商违约而造成的拒付货款时,一般只赔偿贸易合同的70%~90%,而且索赔手续繁琐,赔偿期限为120~150天,而保理业务则由保理商承担已核准账额100%的坏账风险,赔偿期限为90天。 2.付款约束机制比较。托收方式下,进口商是付款责任的惟一承担人,只受贸易合同约束,实务中部分进口商无视贸易合同,以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是否付款。出口商在遭到拒付时,只好委托人员另行处理,或依法起诉、仲载,但国际间索赔费时费钱,有时只好放弃追索权。因此,在托收方式下,付款约束机制薄弱。 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开证行就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同时,若开证行无力付款,还可依据贸易合同,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因此,出口商具有双重付款保证。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除受贸易合同约束外,保理商还对已核准信用额度内的账款承担100%坏账担保。因此,出口商同样具有双重付款保证。但与信用证不同的是,上述两种约束机制紧密联系,只有当出口商按贸易合同发货,保理商的坏账担保才能成立,这种约束也是双向的,它避免了信用证下出口商以次货、假货或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的风险。 3.融资方式的比较。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融资方式主要有托收出口押汇和托收信托收据(T/R)借单。两种融资方式都基于商业信用,银行融资风险大,一般只限于进出口双方资信较好的贸易往来。 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开证时,需要支付一定的开证押金及开证费用,在一定时期内占用了进口商的资金。对出口商,银行可提供货物发运前的打包放贷(Parking Credit) ,以信用证作抵押,放款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80%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银行还可提供货物出运后的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和票据贴现(Bills Discount),银行以单据作为抵押。进口商同样可获得融资,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获得开证额度,不必将信用证全部金额存入开证行作担保。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进口商还可以开立信托收据(T/R)借单,先行提货。信用证下融资与信用证结算紧密相联,融资范围大,融资风险也较小。 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按合同要求发货,就可从保理商那获得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融资期限可达60元~180天。付款到期时,保理商从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中扣除预付款、费用和贴息后,剩余货款付给出口商。因此,国际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了融资,而出口商再从保理商那里获得融资,且由于此项融资实质是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单据卖给保理商,保理商对预付款无追索权,出口商可将预收款作为正常销售收入对待。 4.功能的比较。托收方式下,银行机构只是转手交单的人,只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避免了在汇款方式下“钱货两空”的风险。 信用证使出口商收汇获得银行信用保障,加强了进出口双方的资金流动,它既是结算工具,又是融资工具。同时,信用证与国际贷款的结合,可进一步发挥信用证结算融资作用,促成大型交易的履行。此外,信用证也可以一种抽象的脱离贸易基础的形式出现,例如备开信用证,用于借款担保、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 国际保理虽没有信用证那种完整的形式性,但从传统的结算融资功能进一步拓展为资信调查、催收账款、财务管理、风险担保和融资结算等综合性服务。在贸易全过程中,保理商作为当事人,积极参与,借助于其与银行的密切关系,掌握进口商资信、经营情况,有效地催收货款,使收汇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更主要的是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既保障了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同时又为进口商提供赊销贸易,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这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5.费用的比较。从费用支付的方面看,国际保理一般只向销售商收费,与信用证支付方式比较,显然有利于买方,使买方从昂贵的开证费中解脱出来。 二、国际保理业务运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保理业务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缺点,如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担保;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不符等违约行为引起的拒付、少付不予担保;出口商必须向保理商出售全部、合格的应收账款,没有选择的余地等。因此,保理业务不可能完全规避收汇风险,出口商要想减少贸易风险,加快收汇速度,在采用国际保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选择保理商时,尽量选择资信好、海外机构较多、账务管理严格的国际保理机构,避免出口保理商督促付汇不力、进口商无力支付货款、诉讼时偏袒进口商或自身无力支付破产倒闭的风险出现。 2.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必须在商品与合同完全相符时,保理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如出现因货物质量、数量及交货期不相符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收汇风险,保理公司不予承担,因此出口商要严把质量关,认真履约。 3.严格在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内出货。保理公司只承担信用额度内风险,超额度发货的发票金额不予担保。 4.严格制定合同的各项条款。在与进口商订立贸易合同时,应详细注明进口商提出抗辩时所需要的法律证明书,以便出口商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纠纷诉之法律时能够处于有利地位。 5.与保理商经常联系,掌握进口商最新消息,以知已知彼。在信用额度即将用尽或合同即将到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注意保理业务与其它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以降低收汇风险。

贸易的结算方式第3篇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

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国际结算(第三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王香芬.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科技信息,2008,27.

[3]叶玉红.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的处理及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6.

贸易的结算方式第4篇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贸易的结算方式第5篇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形式;防范对策

1 引言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然而,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同时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素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入手,通过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各种形式提出了信用证欺诈的一些防范对策。

2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关于反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刑法中虽然有信用证诈骗罪及附带民事救济问题的规定,但这对于实施欺诈的不法分子来说,恐怕鞭长莫及。而《刑法》第195条第4款有关“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规定很不明确,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实践中对一般信用证诈骗行为与信用证犯罪行为的认定不清,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其他刑事侦查机关干预信用证机制运作的可能性。

我国信用证的立法与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效力不高,内容不够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反信用证欺诈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它不是通过正式立法途径实施的,只是一个司法解释,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很低,这难以保证其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效力不高,还存在着做出的判决不被外国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第二,缺乏任何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规定。第三,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它只提及中国银行,因为当时只有中国银行开办信用证、外汇结算业务,时至今日,在我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己非中国银行一家,这一规定就显得很不妥当。综上所述,由于我国信用证法律不完善,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中许多不规范和混乱的做法,不仅在国内,在国际上都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形象。随着今后国际贸易的大幅增加及外国银行的进入,尽快建立我国的信用证法律体系,完善信用证欺诈立法已迫在眉睫。

3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

3.1 进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3.1.1 慎重选择贸易伙伴,深入进行资信调查

防止欺诈的关键是要“知道信任谁,信任到什么程度,应在某情况下跟谁打交道”。信用证支付项下,卖方是否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取决于卖方的信誉。因此,进口方对出口方信誉进行深入缜密地调查,成为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可以通过出口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渠道,对外商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总之,进口方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另外,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方提供由进口方指定的信誉卓著的商检机构出具商检证明,这是一有效的方法。

3.1.2 订立合同条款要严谨,并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进口方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方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此外,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合同中使用FOB价格术语。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买方“有责任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外,签约后应及时索取提单并鉴别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3.2 出口方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交易会或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选择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易。了解对手比了解信用证更重要。在订立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作出正确的选择。另外,还要注意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最好选择世界知名银行或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或与其有良好行关系的银行。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须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3.3 银行的防范

一般而言,银行信用较之于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但只有资信好的银行才有这种可靠的信用。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商所在国通知行负责审核开证行的资信,通知行应协助信用证贸易的出口商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实务中,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甚至倒闭,受益人就要蒙受损失。正如国际银行安全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Banking Security Association IBSA)在一份报告中说:“如果一家组织机构脆弱,管理混乱,就很容易成为作案者的目标”,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往往在欺诈发生后才能找出自己所犯的错误。如果管理上不出问题,且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合理,很多信用证欺诈是不可能成功的。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4 结论

在国际环境复杂的今天,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一些心术不正的企业在结算环节想尽办法不付款以致出现了许多问题。尽管风险存在,但我国的外贸企业也想方设法地对此进行防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得较好的成绩。由于目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期,许多国家都利用这一时期“钻空子”,让我国的外贸企业困难重重。不过,换个角度想,多解决一次风险问题又能使我国的外贸企业经验、能力都更上一步,也更能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当然,在“商场如战场”的格局中,企业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对于潜在的风险外贸企业也只能见招拆招。通过不断的磨练让我国外贸企业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使我国的经济与经济强国抗衡,同时,也让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具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于强.UCP600与信用证操作实务大全[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3-4

贸易的结算方式第6篇

关键词:出口结算;信用证;风险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信用证支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信用证适用领域的跨国性及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载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因而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明显局限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如下风险:

一、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所谓进口商所在国带来政治与经济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生活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各国对外贸政策的变化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风险,如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世界各国经济都陷入了低迷的状态,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影响。

二、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这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令人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也并非坚不可摧,在一些国家银行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即使在历史悠久的大银行也不例外。尤其是那些中小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一旦停业、倒闭或破产,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其中最闻名的要数英国闻名的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到现在这一事件仍是震惊世界。也就是说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时,风险又再一次转向了出口商,使其收汇没有保障,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

有的不法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有的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者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若此时卖方贸然发货,将造成出口商被欺诈的被动局面。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伪造的信用证。

四、“软条款”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二)在货物装运上的一些细节上设置陷阱

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三)在商品检验书上做文章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规定: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指定人或特定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在此交易条件下,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检证书才能作为议付的单据,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品质无端挑剔

,拒绝签发商检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商检证书与开证行存档不符,那么受益人就没有了付款保障,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四)在货物验收环节表现出软条款

这类信用证往往含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或规定以规定以进口国检验标准验收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含有此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使得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付款。此项规定的存在,使得银行的付款保证无从谈起,其实质上把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的方式变相改变成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加剧了受益人可能面临的单货两空的风险,其目的往往是为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一)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是指出口单据和信用证,单单是指一笔交易中以出口方的发票为核心的整套出口单据。信用证业务中是由开证行负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它是一项自足文件,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开证行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单据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兑、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完全吻合,议付行也有权拒付款项。

(二)证同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两者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信用证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证一点开立,就成为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买卖和同事买卖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不对银行产生约束力。信用证是约束银行与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开证行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和买卖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在实际工作中,出口商正确理解证同之间的关系,否则,会影响顺利收汇。

(三)证货不一的风险

如果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也会对出口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订立后,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有些国家法律对此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我国出口商对于少交货物会构成违约的认识比较清楚但对于多交货物也是违约则认识不足。

参考文献

[1]苏宗祥.国际结算(第三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王香芬.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j].科技信息,2008,27.

[3]叶玉红.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的处理及防范[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6.

贸易的结算方式第7篇

一、 中韩易发展现状分析

两国的易依赖关系极为密切,特别是韩国对中国的市场依赖程度非常高,对华出口的迅速增长已成为拉动韩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如表1所示,2005年我国对韩国的双边易额突破千亿美元,是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时易额的22.3倍。2008年,中韩两国易继续稳步增长,全年易额为1861.1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2%,继续保持我国第六大易伙伴国地位,我国也仍是韩国第一大易伙伴。2009年,中韩两国易形势不容乐观,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韩两国易总额162.3亿美元,下降16.0%,其中我国对韩国出口536.8亿美元,下降27.4%,自韩国进口1025.5亿美元,下降8.5%。但是2010年中韩两国的易又迅速回暖,易总额首次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2071.7亿美元,增长率达到了32.6%。

二、主要结算方式风险的比较分析

在国际易中最常用的三种支付结算方式是汇付、托收和跟单信用证。如下表所示,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所以如果采用托收和汇付(包括预付货款、付款交单等)的支付方式,银行是没有风险的,银行在这里担任的只是一种汇款和代收货款的中介角色,并没有承担追回货款的义务,而采用信用证方式时银行一旦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便要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人的义务。

仔细分析发现:对卖方来说,预付货款可以立即使用资金但有价格风险。货到付款对卖方风险极大,即进口方违约风险。付款交单卖方在收到货款前需占用资金,进口方拖延付款的汇率和利率风险及政治风险。信用证只要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证,收汇就有保证,但面临开证行倒闭的风险。对买方来说,预付货款能有效控制货源但需提前支付资金。货到付款在收到甚至销售货物后付款,风险最小。托收买方如果拒付,商业信誉会受损。信用证引入银行信用但风险可能被卖方恶意欺诈,占用资金费用较高。

三、中韩易中结算风险分析

(一)从信用状况角度分析

2011年11月份,在韩国各大网站上,“国家破产危机”成为排名第一的关键词。受到美欧等发达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韩国经济增长确实面临下行风险,韩国银行的信用违约互换合约(credit default swap, CDS)溢价继续飙升,甚至超过信用评级被下调的法国。据了解,CDS是国外债券市场中最常见的信用衍生产品,它其实就是一份保单,购买CDS者在贷款人违约后,可以从售卖CDS者处得到赔偿。CDS的溢价波动可以体现该国的违约率,溢价越高,违约率越大。但是影响一个国家信用状况的因素很多,我们不能就CDS溢价的飙升便单方面的片面的认为韩国信用危机严重,从而减少与韩国的易量。就整体的情况来看,韩国的信用状况还是比较稳定的。从下表可以看出,三大评级机构都将韩国的信用评级维持在A级以上,这表明韩国的投资品质优良,本金利息安全。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应该对韩国的信用状况给予积极的肯定,但是韩国近期遭受通货膨胀压力上升和经济增长疲软的双重挑战,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存在违约的危险性。

(二)从汇率角度分析

在对外易中选择何种货币作为结算货币,一般要遵循“软进硬出”的原则,即进口方应尽量选择软币作为交易的结算货币,而进口商则应尽量选择预期走势强硬的货币作为结算的货币。

如上图所示,韩元兑美元周五(2011年9月30日)收盘下滑,收于185.058,而整个9月份下跌了9.5%, 创2009年2月以来最大单月百分比最大跌幅,月走势创逾两年半以来最差。另据韩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韩国2009年8月季调后工业生产连续第二个月下降,且降幅高于预估,全球需求放缓对韩国经济造成严重冲击。

所以在与韩国的易中,首先一定要慎重的选择结算货币,因为如果结算货币选择不当的话,那么即便企业能够顺利结汇,也会有较大的损失,而相反如果结算货币选择妥当的话,那么即使易的本身利润不是很高,甚至是亏损的,也有可能令企业扭亏为盈,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就目前的国际形势来说,我国企业在与韩国的易中采用如下策略是比较合理的:进口商采用韩元结算,而出口商采用美元结算是比较合理的。

(三)从韩国的易管制角度分析

韩国对我国很多出口商品管制比较严格。近10年来,韩国对中国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达l6起,占韩国对外全部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的19.75%,中国是韩国提起反倾销案件最多的国家。并且,韩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有愈演愈烈的态势,目前韩国还对4种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分别是一次性打火机、碱锰电池、硅锰铁合金和打印用纸。在关税方面,在韩国列出的那些要加征进口调节关税的初级产品大都是从我国进口的,并且大部分都是我国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产品。此外,韩国还采用一系列的非关税措施,如采用技术易壁垒,反倾销措施等限制我国产品进入韩国市场,韩国对中国实施技术性易壁垒的商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等),大都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且出口量较大的商品。

所以我们应该尽量采用比较保险的结算方法,比如预先付款或信用证方式,因为一旦是由于韩国政府的易管制问题而引发易争端的话,我们就可以掌握主动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我国对韩易企业的损失。

四、中韩易结算方式的选择策略

在国际易业务中,为了取长补短,做到既能加快资金周转,又能确保安全收汇、规避国际易风险,以利于达成交易,扩大易的目标的实现,通常在同一笔交易中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起来使用是比较有效的做法。

(一) 银行保函与汇款结合

如果出口商违约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好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话,进口商就可以凭预付款保函向担保银行索回预付款。在分析我国对韩易现状时,说到了我国对韩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也就是说在与韩国进行易中,我国更多的是以进口方的身份来进行易的,并且我国从韩国进口的都是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金额巨大,所以用汇安全显得更加重要。货到付款项下,出口方为防止进口方收货后不履行付款责任,通常要求进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货物总金额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收到货后不付款,出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这是因为韩国是一块严谨而充满抗议的土地,其经常会以货物的各种莫须有的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这时,如果采用这种结算方式便可以顺利的索要等同于合同总金额的货款。

(二)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结合

这种结算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是:①签订合同后进口商预先支付约等于合同金额10%左右的预付款;②出口商开立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进口商同时开出相当于合同金额的 80%的进口信用证;③设备装运前,进口商开立相当于合同金额 10%的尾款保函。在 “十二五”期间,我国从韩国引进各种先进装备时,这一结算方式的组合可以有效的发挥其规避风险的作用。

(三)银行保函与托收结合

出口方为保障收汇安全,要求进口商通过其银行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与托收单据金额的相等、期限长于托收付款期限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无理拒付,出口方可向担保银行索取该笔托收项下货款。在我国对韩易中,我国出口排名前三位的商品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和纺织品及原料等附加价值较低的初级产品,随着我们经济水平的提高,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这类产品就更不具有竞争优势了。于是可能以往我国这类商品的出口商所要求的信用证付款很大程度上就要遭到拒绝了。而采用这种方式,既能有效减少进口商的结算费用,同时又保证了我国出口商的收汇安全。

(四)预先付款和信用证相结合

定金的部分以电汇方式预先办理,至于大量的货款,可以采用对卖方有利的支付方式,比如可以用L/C的方式进行大量的资金的传递;至于一些余款,以电汇的方式进行。在中韩易中,一方面,我国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产品附加值低,我国出口的产品利润低。因此应该尽量采用有保障的信用证或预先付款的结算方式,因为如果利润低的话,则意味着生产该产品时的投入资金,人力等要素更多,那么万一收汇出现问题则出口商将损失惨重。另一方面,因为韩国的一些官方机构常常会应韩国商人的要求,而任意更改认证方法或进口数量,若我们采用此结算方式,此时我们可以预先收到一部分货款,减少一定损失;同时我们可以根据单单相符的原则要求开证行付款,而可以不管其它外部的主观条件的改变。比如我国出口的中药材经常会因韩国标准协会随意更改认证方法而无法顺利结汇,使我国企业损失惨重。

我国企业对韩易在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进行出口易的过程中,要理性处理同客户之间的易关系,不能因为某些传统的观念和想法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其次,在企业允许的能力范围内,企业应该适时的引入国内外一些先进的科学的并能有效规避风险管理制度,主动出击,自主选择那些信用较高的,资金状况较好的企业进行易;最后,企业应投入重金培养自己的专业素质高的外人才,同时多向专业咨询公司或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国际易的根本动机在于创汇,在于盈利,所以收汇安全应该是每一个从事国际易相关工作的人应该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但目前国际易市场毕竟是买方市场,要求用汇付结算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在信任的基础上增加采用汇付比例的同时,为了规避风险,也要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易的结算,这更能促成国际易顺利地发展和国际易环境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任晓燕,任晓鸿.论国际易支付方式的选择[J]. 商场现代化,2007.09

贸易的结算方式第8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大国。近些年随着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崛起,我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结算中的风险与日剧增。其中贸易结算是国际贸易的连接点,倘若结算环节出了问题,将导致整个贸易进程不能继续。为此,本文立足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现状,对我国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与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猛,特别是200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活动增长速度很快,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大国。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也越来越密切。但是在合作的背后,存在着各种贸易摩擦,我国已经成为贸易活动中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比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采取措施使贸易摩擦一步步升级,其中就有对结算方式的刻意限制,严重制约中国的出口,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失,也使中国商人对国际贸易的信心大大减弱。

二、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风险漏洞

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的活动,涉及的范围十分广,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不少的风险与漏洞,本文对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结算产生的风险

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频繁使用。因为在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然而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除了增加了贸易的结算成本,而且还有信用证结算本身的缺陷,其缺陷在于,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这就有可能产生买方违约的行为,买方在自己握有较多贸易主动权的情况下,必然会从众多贸易结算方式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结算方式,从而给卖方在资金收回方面产生一定的风险。

(2)托收结算的风险

托收是在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方银行通过他在进口方的分行或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的风险主要在于进口商在出口商的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这对出口商是十分不利的,倘若双方交易不能持续下去,那么出口商只能转卖他人或者把货运回,有些时候会给出口商带来极大的损失。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大批的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

(3)直接汇款的风险

直接汇款是日常生活中最为直接的交割方式,这种结算方式的交易基础与银行完全无关,是一种完全的商业信用。直接汇款在外贸交易中虽然经历的程序简洁,但在汇款方式上过于固化,且受到汇率的影响,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主流,倘若某国经济发生动荡,势必影响和、汇率的大规模变动,对交易带来潜在的威胁和风险。这是不太值得提倡的一种交易结算方式。

(4)赊销的风险

赊销是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一种付一款安排。与预付货款相反,赊销是进口商尚未付款就可以提取货物,途径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直接把运输单据寄交进口商。也就是说出口商在未获得付款或付款承诺之前就失去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

三、国际贸易结算中规避风险的对策

(1)加强进出口商的资信认证体系建设

对外贸易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自信十分重要。当前进出口商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以及信用问题。为此,有必要从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通过资信调查,加强对进出口商的自信认证体系建设。

(2)适当规避信用证风险

供货商可要求将转让信用证改变为背对背信用证,必要时可在付款期限上做出让步,因为背对背信用证对供货商有利,其在提交相符单据后即可得到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此外,可要求转让行加保,明确其凭相符单据付款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存在着得不到或延迟获得货物的风险,故进口方也应加强风险的防范,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

(3)多种结算方式并行

比如说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这是一种信用证交易和托收交易同时使用的结算方式。即一笔交易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结算方式,即一部分金额做信用证,另一部分金额做托收。例如,一部分货款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部分金额由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连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货款和托收货款可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汇票做成光票。为了安全收汇,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证行必须在托收的光票收款后,方可交单。

四、结语

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不论采用何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基本需要关心的就是资信问题,只有交易双方都具备良好信誉,贸易才能顺利进行。当采用某种结算方式后,应及时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尽可能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主动位置,在保护好自身利益的同时,从贸易中获利。

【参考文献】

[1]田运银,夏瑞林.当心某些信用证外表下隐藏着出口风险[J].对外经贸实务,2004(07).

[2]闫奕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J].国际贸易问题,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