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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01 15:51:16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1篇

关键词:青少年;刑事犯罪;定量分析

通过对大量青少年犯罪相关文献的研究发现:青少年犯罪中青少年的界定问题在司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践领域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作者在综合考量理论研究领域与司法实践领域的基础上将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14岁至25岁,即青少年犯罪指14岁至25岁的人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2]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分析

作者选取2004年―2013年共计十年的全国法院审判的青少年罪犯数据,为更加清晰的展现青少年犯罪的变化趋势,将青少年犯罪阶段区分为增加阶段和减少阶段,具体如下:

1.青少年罪犯增加阶段(2004年―2008年)。经过分析,青少年罪犯总数呈现逐年递增的现象,刑事罪犯总数亦呈现逐年递增的发展态势,这在某种程度说明青少年罪犯与刑事罪犯呈现正相关的发展关系,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07年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为33.95%,2008年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为31.97%,这种比率下降的情况与青少年罪犯总量的增加以及刑事罪犯总量的增加是存在某种矛盾的,但经过数据分析后,发现,导致这一异常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青少年以外的成年人罪犯基数的增长,另一方面,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的犯罪比率的减少;在青少年罪犯总数据中,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人数呈现逐年增加的发展势头,不满十八岁的青少年预防犯罪的任务较重,十八岁至二十五岁的青少年罪犯数量亦呈现逐年增加的现象,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人数的正增长量和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青少年罪犯的正增长量在一定程度上共同引发了青少年罪犯总量的正增长。

2.青少年罪犯减少阶段(2008年―2013年)。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刑事罪犯总数呈现逐年递减的现象,以此同时,青少年罪犯总数亦呈现逐年递减的发展态势,在对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分析时发现:在青少年罪犯中,不满十八岁的罪犯人数减至近200%,十八岁至二十五岁的罪犯人数减至100%,这说明,我国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控制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绩,特别是不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犯罪方面,取得的成绩尤为凸显。在这里,需要特别明示的是,青少年罪犯人数在2012年节点出现增长情况,十八岁至二十五岁的青少年罪犯人数亦出现相应的增长变化,但是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人数呈现减少态势,此种情况表明,青少年罪犯变量增加的原因主要在于的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青少年罪犯的增加。

二、未满十八岁青少年犯罪情况分析

作者以2004年―2013年十年的青少年犯罪数据为基础,制作出2004-2013年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统计表。

2004年-2013年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统计表

年份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

不满18岁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917%981%941%939%882%779%678%640%544%482%

通过对2004年-2013年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统计表和折线图的比较研究发现:从2005年―2013年,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总数占刑事罪犯总数的比率呈现逐年递减的变化趋势,由2005年的981%逐年递减至2013年482%,其中除了2006年与2007年这两年的降幅基本保持相近外,其他年份都出现较大的降幅,总体上,递减曲线在10%折线以下逐年下降,且降幅较大。

2004年-2013年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比重统计表

年份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

不满18岁罪犯占青少年罪犯的比重2817%2893%2756%2767%2760%2569%2368%2382%2254%2103%

透过2004年―2013年十年的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比重统计表和折线图,2006年-2008年时间段和2010年-2011年时间段,图像显示,这两个时间段的降幅折线成平行状发展,说明这两个时间段的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下降比重基本无变化。纵观这十年的折线图,呈现:一方面,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总体上围绕25%折线上下幅波动发展现象;另一方面,25%以上区间的数据在不同年份呈现小范围上下震荡,25%以下区间的数据在不同年份呈现小范围上下震荡,这从侧面反映了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群体在整个青少年群体中从事危害社会犯罪的过程中,基本是稳中有升有降,总体下降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不满十八岁青少年在自身的知识结构、认知结构、行为结构、心理调控结构等方面的不稳定性,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

分析2004年―2013年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比重折线图,发现:折线在经历2004年-2006年逐年递增的变化后,由2004年的2338%逐年递增至2006年的2474%,2006年-2013年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由2006年的2474%逐年递减至2013年的1811%,其中2006年与2007年这两年的降幅基本保持相近。与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折线图相比,一方面,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的比重远远高于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的比重,另一方面,在2006年-2013年的时间段中,两条折线沿同一趋势发展,共同呈现总体下降趋势。

以2004年―2013年青少年罪犯与刑事罪犯的相关数据构建比重折线图。通过对折线图的分析,在2004年-2006年的时间段中,比重折线呈现逐年递增的发展态势,由2004年的3255%逐年递增至2006年的3415%,递增幅度较小。在2006年-2013年的时间段中,比重折线呈现逐年递减的现象,由2006年的3415%逐年递减至2013年的2293%,递减幅度较大。经过与2004年―2013年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比重折线图的比对,这两条比重折线呈现同一运动变化轨迹,同种折线变动轨迹表明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青少年与刑事罪犯的增减存在正比例关系。

通过分析未满十八岁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数据,结合相关折线图像,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刑事犯罪的构成中占有比重较大,并且呈现不确定的发展态势,从某种程度上表明,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比率反映了青少年罪犯量的变化,当青少年犯罪在发展演进的过程中,当量的指标达到一定程度上时,又会引起青少年犯罪的质的变化,与此同时,青少年犯罪质的规定性变化又使得犯罪的人员、数量、分布等出现量的新变化。[3]青少年的未来事关国家的前途与未来,青少年犯罪增长率、减少率的不确定性变化,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带来了新困难、新挑战,也为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满十八岁青少年犯罪研究提供了新机遇。(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项目(SKL―2015―272)。

参考文献:

[1] 中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1.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2篇

一、2011年以来,高安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6月,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9件125人,占所受理案件总数的9.35%。主要涉及的罪名为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罪、寻衅滋事罪等;共同犯罪案件57件,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45件;在身份上,在校学生9人,无业人员103人;文化程度上,小学文化22人,初中文化96人,高中文化7人。[1]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我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从我院近几年来所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涉案未成年人中初中文化的人数最多,占76.8%;其次是小学文化,占17.6%;高中文化的仅占5.6%。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有厌学现象,他们要么初中未毕业就辍学,要么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就学,年龄大都在16岁左右,由于自身文化程度不高,过早流入社会又不愿意吃苦,整天游手好闲,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行为常常认识不足,一不留神就会触犯法律。

2、犯罪类型主要是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同时有多样化发展的趋势。通过对我院近年来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为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中:盗窃罪占13.6%;抢劫罪占21.6%;故意伤害罪占24%;寻衅滋事和罪各占22.4%和6.4%。由此可见,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最主要的类型。同时,由于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但明辨是非的能力弱且有争强好胜的心态,非常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或者受到成年人的拉拢、教唆,实施诸如贩卖、交通肇事等成人化的犯罪,犯罪形式呈现多样化。我院近年来办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贩卖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所占的比例也达到了2.4%和4%。

3、共同犯罪案件居多,尤其是与成年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在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72.15%,其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78.95%,主要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许多未成年人由于过早辍学又无正当职业,没有经济来源,浪迹街头,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只要有人提议就附和,盲目跟从,最终导致走向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客观因素,也有未成年人自身方面的主观因素,而且这些因素并不孤立,是相互作用的。[2]结合高安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结如下:

1、自身原因

首先,未成年人由于学历不高或者过早辍学,没有得到系统、完整的教育,这样便限制了其认识能力和道德水平的发展,决定了其对外界事物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其对身边事物、对社会环境的认识都比较肤浅、片面,对是非黑白的判断也局限于自己仅有的社会经验和知识,使得其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往往因为缺乏冷静的思考和正确的分析、判断,形成错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行为。

其次,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心理结构尚不成熟,他们的心理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再加上争强好胜的心态、易冲动不理性的个性特征,常常使得他们一意孤行,在“哥们义气”等思想的支配下,感情、意气用事,最终导致犯罪。如我院办理的严某某、胡某、彭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严某某、胡某、彭某某就是在“哥们义气”思想的支配下,在“兄弟”被欺负时,为了帮“兄弟”报仇,共同持刀将对方砍致重伤乙级。

再次,大部分未成年人都处于无业状态,经济上的依附性加上贪图享乐的思想使其难以抵制各种诱惑,判断是非的能力也相对较低,一旦被人利用,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如谌某、张某某盗窃一案,谌某初中毕业后就流入社会,因为没有工作,便一直跟着张某某吃住,对张某某十分感激,当两人在经济上捉襟见肘时,谌某便听从张某某的安排,与张某某一起实施盗窃行为以获得财物。

2、家庭原因

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不仅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环境,而且也是人类个体社会化最初和最重要的形式。[3]因此,积极健康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极其重要。从高安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的家庭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工作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有不少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加上工作、生活上的压力,他们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心思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平时,他们很少与自己的子女进行沟通,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他们也很少过问,为了表达自己的愧疚之情,只是在物质上尽量满足子女的要求,使得孩子形成错误的价值观。此外,还有一些家庭,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给子女带来很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这样的成长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之一,挫折——攻击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挫折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从而会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行为的产生。[4]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下,未成年人极有可能形成内向、孤僻的性格,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养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的不良品质,产生人格上的缺陷,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3、学校原因

从未成年人社会化的整个过程来看,除了家庭之外,学校是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地方。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家庭、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由于应试教育盛行,一些学校片面地追求升学率,而不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学生的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得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因为没有得到正确引导,而无法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法制教育的形式化,使得大部分学生对法律知识几乎不了解,导致法制教育收效甚微。

另外,对于判断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来说,学校管理上的混乱也对其成长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有部分学校存在着诸如出入制度管理不严、安全保卫工作不到位等不安全隐患。社会青年随意出入校园、学生逃课通宵上网、携带管制刀具入校等情况时有发生,学校却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如我院办理的一起在校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就是由于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学生间存在的问题又疏于管理,导致陈某某午休时间溜出学校购买水果刀后,在寝室内将同寝室的同学捅伤。

4、社会原因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现象,这对是非辨别能力差、自我控制能力弱的未成年人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不少未成年人就是因为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方面,多数未成年人离开学校后,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享乐观,他们没有什么本事却贪幕虚荣、讲究排场,追随社会上所谓的“大哥”,整天在外瞎混,一旦缺钱了,不是去偷就是去抢;“兄弟”一旦有难,只要一个招呼,大家不问原因,一哄而上,不与对方争个高低誓不罢休。我院办理的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多数都属于这类情况。

另一方面,网吧等娱乐场所盛行,不少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在接触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后,由于自控能力差又缺乏正确的引导,他们盲目进行模仿,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院办理的部分未成年人案件,就是由于被告人沉湎于色情录像,抵不住诱惑,为寻求性体验而实施行为,导致犯罪。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要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联合各方力量,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第一,加强检校共建,营造健康教育环境。

首先,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营造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对学校周边的生活环境、治安状况进行调查,对公安、文化和工商等职能部门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监管,对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室、小旅馆等娱乐场所进行整改,要求在学校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娱乐场所停止营业;所有娱乐场所严厉禁止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进入,对不按规定经营的娱乐场所坚决查处和取缔,构建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

其次,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与相关学校建立长期联系,选一些业务水平高、素质过硬的检察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到学校发放法律宣传手册,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使未成年人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第二,立足检察职能,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一)立足办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坚持“宽严相济”。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调对接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刑事和解工作,使未成年犯与被害人接触,从较深层面增强其自动认罪及悔罪的意识;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等积极行为,化解矛盾,使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真诚悔悟,自觉改过自新并重新融入社会,提升其社会责任感。二是要依法正确行使不权。对拟作不处理的未成年人进行详细的社会调查,并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进行综合分析,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且具有帮教条件的应当尽可能地适用不。这样可以给失足的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教育、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帮助其回归到健康成长的轨道上来。

(二)整合社会资源,做好帮教预防工作。

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必须具有政治的高度和社会的广度。政治的高度意味着犯罪防控不仅仅是刑事司法领域之事,更重要的是社会政策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而社会的广度在于犯罪防控不单单是法律之事,还需要我们从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展开相关研究,提出一个完整和谐的犯罪预防对策,从而建立整体和谐的犯罪防控体系。[5]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但需要检察机关将帮教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还要联合社会各界的有效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犯罪防控体系,做好预防工作。首先,应借助家庭、学校、社区等社会资源,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作用。联手社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让未成年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形成良好的行为模式和健康的心理,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的几率。其次,要加强与共青团、关工委等人民团体以及教委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协调配合,调动社会各种有效力量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有效的防护网,限制、抵消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减少和消除再次犯罪现象,预防犯罪。

(三)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一个人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行为人将为社会所不容,招致周围人的冷漠眼光和歧视而自暴自弃,很可能导致再次犯罪。[6]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犯罪记录的影响更加深远。许多未成年人出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或被他人引诱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不大,只要经过良好的矫正教育,往往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上的错误并及时纠正行为上的偏差。而犯罪记录往往给这些未成年人贴上“罪犯”的标签并随其档案成为其终生的负累,使其在求学、就业、参军等方面处处受到歧视和排挤,这都使得原本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在回归社会后,因难以有效地融入社会,而产生抵触情绪,抗拒改造,甚至基于对社会的仇恨而再次犯罪,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难上加难。从刑事司法政策角度来讲,要想预防犯罪,使未成年犯真正重返社会,司法机关应当要做好犯罪记录的封存工作,给予未成年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降低或者消除未成年犯对社会的抵触情绪,使其尽快地重新融入社会。

注释:

[1]本数据根据高安市检察院2011年至2013年6月受理案件情况统计。

[2]杨宗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分析》,兰州大学学报,2010年。

[3]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

[4]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

[5]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3篇

[关键词]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原因

[作者简介]何 露(1992―),男,华东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江西南昌 300013)

未成年犯罪问题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随着今年来一系列恶性未成年犯罪事件的披露,社会公众对于未成年犯罪群体产生了一定误解和恐慌。江西省为预防和治理未成年犯罪问题采取了加强阳光班级建设、关注弱势群体、加强未成年犯罪的普法教育、实现未成年心理动态跟踪等一系列举措,然而,当前江西省未成年犯罪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2年,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共计判处未成年罪犯14205人,占同期生效判决刑事罪犯总数的9.38%,其总体规模依然较大,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依然对社会治安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江西省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具体情况,笔者对江西省未成年犯罪人员进行抽样调查,共发放匿名问卷288份,有效回收280份,回收率为97.22%,力图通过数据分析,探寻江西省未成年犯罪防范的新思路。

一、江西省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特征

根据问卷数据分析,江西省未成年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犯罪主体的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来看,犯罪年龄较低。其中60人在14周岁,109人15周岁,95人16周岁,17周岁为16人,分别占比为21.4%、38.9%、33.9%、5.7%。15周岁成为江西未成年犯罪的高发时期。

2.从犯罪主体的学历构成来看,未成年犯的教育水平较低。其中初中未毕业共计188人,占比67.1%,初中毕业20人,未能进入高中学习人数占总比96.4%。调查中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员在犯罪时候处于辍学状态。

3.从犯罪人数来看,三人及以上的团伙犯罪居多,占76.9%。主要因为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被周围情绪所影响,一旦自身所处的圈子内成员萌生了犯罪想法,容易多人共同实施,导致团伙犯罪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心理素质较差,害怕难以得逞,容易伙同其他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行椋确保实现犯罪目标。

5.从犯罪的地点来看,以街头和娱乐场所为主。街头犯罪占比高达58.9%,娱乐场所为34.0%。

6.从犯罪动机来看,财物依然是犯罪的第一目标,手段以抢劫和盗窃为主,其中盗窃占比13.6%,抢劫占比62.9%

二、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走上犯罪道路,缘起于未成年对于主流社会的反叛和否定意识,这种意识表现在自我与同期未成年生活状态的不认可以及对于主流观念的反叛之上。未成年在家庭、校园等环境中无法获得自我认同时容易直接投身社会重新找寻自我定位,通过结交社会朋友,游荡于街头,出入网吧以及各类娱乐场所寻求精神刺激和满足。最终在寻求自我价值、物质享乐的过程中走上犯罪道路,锒铛入狱。未成年犯罪是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与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个人因素

个人因素主要表现在未成年的心理和生理上,未成年人心理尚不成熟,其心理较为脆弱,表现出较强的情绪化特征。进而导致未成年人遇事容易偏激。数据表明,77.1%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一时冲动,什么都没想”。同时,社会上的不良思潮也是导致未成年失足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世界观处于初步构建阶段,对于社会的认知并不完全,容易受到外部影响产生不良观念,主要体现在:

1.消极的社会观和以自我为中心。调查中发现,70.7%的受访者表示“社会上的人缺乏诚实守信的”,导致未成年人缺乏集体意识,他们当中55.4%的人员奉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人生信条,对法律漠视,在个人行为中表现出一定的自私自利,缺乏团队协作能力,难以主流社会的归属感等。消极的社会观让这类未成年人缺乏生活热情,荒废学业,最终出走社会与各类不良社会人员为伴。同时,自我为中心导致这类未成年人个人情绪极为脆弱,一旦遭受强烈刺激,容易滋生违法犯罪念头。

2.强烈的拜金观念和物欲。拜金观念是当前我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然而,未成年人由于辨别力差,更容易为这种观念影响,变得贪图享乐,崇尚金钱至上。生活中,他们表现为沉迷于各类游乐场所,追寻精神刺激。然而,不独立的经济状况让他们难以承受出入各类游乐场所的费用,最终只能凭借非法手段获得。

3.错误的荣辱观念。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有着特殊的心理状态,生理上的转变导致其心理上定位存在偏差,他们迫切的需要获得世界认同与接纳。他们不惜以各种出位行为来获得关注,表现出较强的虚荣心。甚至对于一些伤风败俗乃至违法乱纪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最终基于错误的认识导致自身犯罪。

(二)家庭因素

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环境,家庭环境决定了未成年人心理发展朝向。家庭因素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主要来源于家庭结构、家庭教育两个方面。

1.家庭结构。随着我国社会离婚率的上升,我国社会中家庭的结构也变得更为多元,越来越多的单亲家庭和重组家庭出现。部分这类家庭的未成年人在遭遇家庭变故后,和家庭成员之间原有的沟通交流机制被打破,在新的沟通机制未建立之前,变得孤僻,缺乏安全感,情绪上更加敏感脆弱,容易走向极端。同样的,单亲家庭也呈现出类似的情况。有关部门曾做过一项基于8省市2000名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家庭背景调查,发现处于父母分居状态、离异状态、重组状态以及单亲家庭的比例高达24.1%。

2.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分为直接教育与间接教育,直接教育指父母通过直接的教育手段对子女施加影响。一些家长对于子女的家庭教育失当,选取打骂、溺爱等错误的教育方式,造成了未成年人自身性格的缺陷。间接教育则是指父母通过自身的行为的示范作用来教育子女。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是子女模仿的主要对象。未成年人尚处于性格塑造的阶段,父母的行为对其性格塑造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一旦这种作用是负面的,造成的未成年人性格缺陷也将不可弥补,导致未成年在其后的生活中违法犯罪。

(三)学校因素

我国素质教育实施并不彻底,基础教育阶段学业负担重,学业压力大等问题普遍存在。在家长和社会的推动下,学校过度的追求升学率,注重文化成绩而忽视整体素质的提升,造成学生在品德发展以及心理成长的滞后。未成年人没有构筑好坚固的思想道德防线,终将难以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袭。同时,学校间的竞争导致学校构建各类重点班、特色班,将教育资源进行倾斜来提升自身的升学率。对于处于学力水平较差的班级,学校给予的关注少,部分学校甚至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学生在这样的环境中体会不到来自老师的关爱,自尊心、自信心也受到严重的挫伤,从而更为悲观、厌学,最终逃学、辍学,从而过早的进入社会,进而导致其犯罪。此外,学校教育中法制教育的失位也较为突出,导致了未成年人法律认识的不足,一方面在受到侵害时不懂的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选择用极端的手段进行报复,数据显示,61.8%的未成年犯罪人员受过他人不法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于国家法律的敬畏之心,对自身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约束导致犯罪。调查数据显示, 59.3%的未成年犯罪人员曾经遭受过他人违法犯罪行榈那趾Γ63.3%的未成年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四)社会因素

社会作为一种人文环境,时时刻刻对未成年人产生影响。主要包括:

1.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下社会公共价值面临挑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问题凸显。未成年人好奇心较强的群体,不加分辨的对这类行为进行模仿,危害到自身的身心健康。

2.网络的不当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的便利,但也催生着有害互联网文化的形成。未成年人作为善于接受新生事物的群体,普遍较早“触网”,然而,未成年人对于网络依然缺乏认识,并不能有效的发挥互联网对其个人发展积极作用,部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浏览网络上的色情、暴力等信息,严重危害了个人的身心健康。同时,网络拓展了未成年人的交友渠道,未成年人通过微信、陌陌、QQ等社交软件结识新朋友,然而,这也为不法人士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年来,部分人员利用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的特点,通过这类社交软件为媒介,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参考文献]

[1]刘艳红,李川.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以A市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和预防现状为调研对象[J].法学论坛,2015,(2).

[2]郭晓红.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4,(7).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4篇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 法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修改后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增加的特别程序第一章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里也在第十三章设专节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都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样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四百八十六条中指出,“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有关规定符合《北京规则》等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也充分沿袭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一贯规定。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1999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逮捕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应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在审查逮捕时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通过对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村委会、社区的表现情况,确认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为其作出是否需要羁押提供依据,考察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做好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更全面考量适用非羁押性措施的可行性,如笔者所在的永春县检察院2012年在办理张某成涉嫌盗窃一案时,通过到其所在地进行走访,与家长、学校、村委会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到张某成还是在校生,平时表现不错,只是见财起意,一时失足,案发后积极归还财物,有悔改表现,其家庭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因此对其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重返校园上课,案后继续做好回访考察,督促其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这表明,社会调查对探索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能促进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捕后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有效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审查起诉中的运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也提出了更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审查起诉运用社会调查制度,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道德品质、身心状况和家庭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有助于全面考察,寻找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最佳处罚方式。如永春县检察院在办理林某荣涉嫌强奸一案,通过到嫌疑人家庭、被害人家庭、所在乡村等地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林某荣明知其邻居林某玲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先后六次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怀孕六个多月引产,虽然林某荣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并到其家中照顾,但林某荣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给她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因此在一审法院对林某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以量刑畸轻且适用缓刑错误为由,依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继续加强跟踪调查,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回访,得知被害人身体受到创伤,精神受到刺激后已住院治疗,联系协调县关工委、妇联等部门,上门慰问被害人,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耐心地进行情绪疏导和释法说理,有效地化解了被害方的过激情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表明,社会调查成为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的重要依据,进一步促进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三)在量刑建议中的运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意见》第8、9条规定: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量刑的意见;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检察机关运用社会调查制度,充分走访未成年被告人家庭、邻里、亲友、社区、单位和所在派出所等,听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除掌握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等情况以外,能深入了解犯罪原因、一贯表现、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帮教条件、再犯罪风险等情况,以及刑事被害人受侵害、获得赔偿和被害人有无过错等方面因素。有利于全面掌握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量刑情节,在全面考量案件已然的社会危害性和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出适当轻缓的量刑建议,社会调查将使量刑建议更为科学合理,更易得到认同和采纳,如2012年以来,永春县检察院结合社会调查和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情况,对24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被采纳率达100%,在提升量刑建议质量的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促进了司法公正。

(四)在检调对接中的运用

新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依法对其不起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无论生理和心理均未成熟,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强,自控能力弱,往往因为冲动而做下错事。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的比重较大,人民检察院将社会调查制度与检调对接机制有机融合,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案外情况的了解,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积极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有效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在教育挽救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条、第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社会调查报告能恰当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品格,检察机关只有深入开展社会调查,详细掌握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挽救,才能促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认罪悔改。因此,必须找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摸清其既往表现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针对这些内容有的放矢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才更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永春县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潘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中,公诉人针对社会调查中了解到潘某犯罪后其家庭受到巨大影响开展法庭教育,用手机当庭播放患病卧床的潘某母亲录音,潘某泪如雨下,当庭认罪悔罪,法庭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此外,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权,结合社会调查有助于制定出适合未成年人个性特点的帮教和矫治方案,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跟踪帮教,提升社区矫正效果,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六)在犯罪预防中的运用

《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能为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积累丰富资料。对不捕的未成年人,坚持定期回访考察,跟踪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重新犯罪;对不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回访、电话考察,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切实落实帮教措施,有效提高教育和转化效果,起到良好的个案特殊预防作用。通过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深刻剖析反映出的深层次原因,撰写案例分析,形成综合调查报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新情况、新特点、新手段,提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提供参考,如永春县检察院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个案的社会调查,选派10名优秀青年检察官到10所中小学担任法制辅导员,结合具体案件开展以案释法,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法律讲座、QQ互动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深受师生喜爱。同时深入总结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共性问题,充分运用呈阅件、检察建议等载体,及时向党委报告、向相关单位提出对策建议,促成全县开展为期一年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5篇

一、对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

通过对2010—2012年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形势严峻,特点突出,规律明显,应引起政府、学校和社会等各方的高度重视。

1、 犯罪类型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为主,多为满足物质欲望。抢劫、盗窃类财产犯罪突出。

2、 多为结伙作案。这些未成年人都是同校、同村或同爱好的同龄人,平时在一起吃喝玩乐,作案时又会一哄而上,相互分工,共同分赃。

3、 多与网吧有关。大部分财产型犯罪案件的犯罪所得钱财多用于上网,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因缺钱上网而走向犯罪道路。

4、 犯罪低龄化趋势加剧,犯罪高峰年龄提前,初犯年龄趋低。

5、 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辍学失学者居多;多数人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会在一时冲动之下盲目犯罪,因小事酿成大祸。

6、 农村青少年犯罪率高于城市,单亲家庭犯罪率较高。

7、 作案偶发因素多,作案动机和目的单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对象主要针对青少年(在校生)。

二、涉罪未成年人重点群体情况分析

2010—2012年我院受理移送审查的45名重点群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中“三缺失”人员21人,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这类人群集中反映了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具体表现如下:

1、受理移送审查的45名未成年人犯罪人中,未完成义务教育的28人,占总数的62%,完成义务教育的17人,占总数的38%,文盲无,高中以上无,集中在小学文化程度,失学辍学是文化程度偏低的最直接原因。

2、家庭监护、监管情况:父母监护的23人,其他近亲属监护的14人,无人监护的8人,其中无父母监护的占49%,将近一半,留守未成年人占多数,少部分为流浪未成年人和外来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在外工作致使未成年人缺乏父母监管,其他亲属无力监管,未成年人缺乏教育,素质低,社会保障措施不力致使部分未成年人无人监护、监管,缺乏父母监管,失去家庭和社会的关爱是造成这些未成年人不能健康成长,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3、在受理移送审查的45人中,全部为无业或无稳定职业,文化程度低,父母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教育成长重视程度不够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最主要原因。

4、在受理移送审查的45人中,全部为共同犯罪,主犯31人,多数为组织、直接实施犯罪,从犯14人,多为协助望风、提供方便,涉嫌主要罪名为抢劫和故意伤害,其次为盗窃。

5、“三缺失”人员犯罪情况:该类人群总数为21人,其中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9人,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12人。文化程度偏低,其中小学14人,初中7人。除一人为城市户籍,其余均为农村户籍。涉嫌的主要罪名为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的刑罚种类有管制、罚金5人, 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缓刑)13人,二者占判处刑罚种类的多数,3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针对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形势和规律,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如下:

1、 家庭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向城市打工,给留守在家的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家庭教育的确实导致未成年人失学、辍学,过早进入社会;离婚和家庭不和形成的单亲家庭造成未成年人缺乏应有的关爱,导致辍学、出走、犯罪;家庭环境不佳、家长素质低下、家庭暴力现象严重,使家长对子女疏于管教,导致子女不能健康成长,造成人格缺陷、行为偏差,从而走向犯罪。

2、 学校原因。近年来虽然国家大力提倡素质教育,但中考和高考的指挥棒造成应试教育的状况基本没有改变,学校没有真正做到“以德治教”,从而忽视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学校和老师对成绩差、家庭条件差的问题学生帮助教育不够,态度冷漠,置之不理,听之任之,导致未成年学生思想品行下降,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法律意识淡薄,不良行为愈演愈烈,直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3、 社会原因。互联网、电视、手机、书刊杂志媒体中宣传的暴力、色情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骑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网吧、游戏机、KTV等娱乐场所常常成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发源地。2010—2012年,在我院审查批捕和审查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大部分和网吧有关。据统计,自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成立至今,我院办理的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与网吧有关,有些案件网吧就是犯罪地,有些是未成年人因筹钱去网吧上网而实施抢劫犯罪。

4、 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差,受暗示性强,情绪不稳,易受感染,同时遇事缺乏独立评价能力,行为方式具有模仿性,好奇心强,喜欢寻求刺激,容易产生犯罪动机,精力过剩,缺乏支配能力,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带来了某些不利影响,如把握不住,极易走向犯罪道路。

四、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采用综合手段和措施,这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构建一个全方位的防治体系。纵观上述未成年人犯罪情况,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认为要做好我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加强家庭预防。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的好坏,对子女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养不教,父之过”。作为家长,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从言行举止和生活方式上严格要求自己,做子女的榜样和表率,同时讲究科学的管教方式,不专横也不纵容,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同时要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要象朋友一样多与他们谈心,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不要随意训斥而伤害孩子的自尊心,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 加强学校预防。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主阵地,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着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线。学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校对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设法制教育课程,使法制教育工作常态化;切实加强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者的素质;建立以学校为主的家庭、学校、社区三结合的未成年人教育网络。

3、 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的清理整顿,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文化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成长所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个别文化娱乐场所中充斥暴力、色情,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整顿学校周边及附近其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市场和娱乐市场,坚决取谛那些带有色情内容的网吧、KTV、游戏厅等,严禁出版和发行、出租不健康内容书报、录像制品等,减少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条件。同时,政府部门应投入一定资金,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如建立少年宫、文化宫,举办科技展、绘画展及各种知识竞赛活动,以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活动内容吸引青少年,陶冶他们的情操,使未成年人健康快乐的成长。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6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7-0023-03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是关心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这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根据对近几年辽宁省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越来越突出。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暴力化倾向日益严重。未成年人本身没有经济来源,为了追求享乐,满足超常消费,便把目标放在盗窃、抢夺、抢劫作案上。同时,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从一些小偷小摸等比较缓和的犯罪向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方面转变。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的暴力恶性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时有发生,形成严重危害社会的“毒瘤”。

2.团伙化犯罪日趋明显。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由3人或3人以上结伙作案的情况日益增多。未成年人喜欢结交朋友,盲目随从,往往倚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以消除紧张心理,增强安全感,减轻罪恶感。尤其是抢劫案中,大多是2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附近或自由市场等繁华地段,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语威胁或拳打脚踢等行为,多数是由流氓行为或不良恶习而发展演变为犯罪行为或持械抢劫作案。

3.连续性作案显著增加。许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前一般都未经过精心策划,很多只在偶然环境中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有时仅仅为了抽烟的几块钱,或是为了刺激好玩,并无固定的目标;有时仅仅是因为打赌逞强。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同时,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责感弱化,加之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缺陷,未成年人初次作案得手后,犯罪心理不断强化,增强了犯罪成功的信心,产生了连续作案的欲望。

4.文化素质明显偏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较低,文盲、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他们中许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过早离开校园。由于辍学在家,或根本不上学,离开有益身心发展的教育环境,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教育,法律知识十分贫乏,很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往往走进了监狱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一部分未成年人以为打伤了人赔点儿钱就完事了,管认识的人要点儿钱不算什么事,往往是坐在被告席上才痛哭不止,家长也后悔不已。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准却没有同步提高。社会上存在的金钱至上、享乐主义思潮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温床,人们为了追求物质财富而不择手段,追逐暴利的消极因素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一方面,很多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由于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也没有办法获得正当工作的机会,但又急于获得金钱上的享受,于是就用去偷去抢的方式获得金钱。另一方面,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使未成年人面临的文化环境日趋恶劣。部分媒体宣扬色情暴力、利己主义、金钱至上、江湖义气等,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校园周边比比皆是的“网络电游”在大肆违规经营,却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和查处;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黄、赌、毒”泛滥成灾,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等,这些状况无疑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

2.学校教育理念的偏颇。当前,升学率是作为考核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标准,学校普遍存在重视文化课教学轻思想品德培养的现象,因此,思想品质和法制意识的教育相对缺失。即使有一些德育教育,那也是少得可怜的僵硬说教,不能从内心世界真正触动变得越来越浮躁的年青人,导致大多数未成年学生不知法、不懂法,缺乏起码的善恶是非观念。有的学校和教师对后进生、双差生和失足的学生,不是耐心地、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和引导,而是嫌弃他们、歧视他们,把他们看成是“包袱”。这种做法,不但无助于这些学生向好的方面转化,反而激起他们对教师和学校的不满,产生与老师对抗的心理和行为。至于那些被强令退学或开除的学生,离开学校后流落在社会上,无人管教,往往更快的加入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行列。不少学校限于师资力量、水平及场地、设备等条件,学习内容枯燥、学校生活单调,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甚少,使得学生对学习索然无味,对学校感到厌烦,他们旺盛的精力无处发挥,精神无所寄托,心灵感到空虚,免不了就要胡思乱想,惹是生非,进而走到邪道上去。

3.家庭教育方法的不当。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多数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都是因为家庭环境出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子女失于管教。或者家庭不健全,生活紧张,子女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得不到应有的关怀,享受不到应有的欢乐;或者家庭完整、父母健在,但往往由于父母只顾自己的工作或享乐,无力顾及子女,致使未成年人误入歧途。二是对子女过于溺爱。有些家长一味满足子女合理、不合理的要求,使子女形成了放任或以我为中心的性格,养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不良习气,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挫折就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是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这些家长信奉“不打不成器”的“古训”,造成子女的逆反心理而走上犯罪道路。很多家庭由望子成龙变成恨铁不成钢,这种由爱变恨,可能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从长远来看,对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极为不利,往往会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爆发出来。

4.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未成年人在这一时期身体外形发生剧变,身高迅速增长、体重逐渐增加,正处于朝气蓬勃,精力旺盛的时期。但这一时期也有办事莽撞,缺乏理性思考,热情过高,理智不够的缺点。在心理方面,未成年人精力充沛,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觉得神奇、陌生、新鲜,充满着求知与探索的欲望,对什么事都想去试一试,有时在强烈好奇心的驱使下会不顾后果而冒险。未成年人情绪不稳定,易于冲动,情绪化、情感化浓厚,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这种心理就会演变为意气心理和报复心理,一旦遇上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向歧途,走向犯罪。

三、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预防具有其他部门不具备的司法预防的便利条件。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作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合法权益,创新预防工作方式,创造性地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1.发挥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检察机关不仅担负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也担负着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职能,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更是责无旁贷。因此,检察机关应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充分深入到辖区内的中小学校以及社区,利用各种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具体做到“四个一”,即:一是上好一堂法制课。检察机关的办案部门应当遴选典型案例,精心组织讲课内容,以生动活泼的形式,以青少年可以接受的方式,将严谨的法言法语变成风趣幽默的通俗语言,深入学校、社区、农村等青少年聚集的地方,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弥补学校法制教育的不足,从源头上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二是建好一个文明社区。检察院应当从自己的职能出发,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与社区居委会建立起经常性的对未成年人的帮教联系机制,深入社区,督促社区内曾经出现过罪错的未成年人切实改正缺点和错误,成为“好人”,减少重新犯罪。三是宣传一个正面典型。检察机关要注意搜集未成年人身边看得见的好的预防转化典型,从思想转化的过程、具体转化的行为、认识提高的过程、摆脱犯罪的途径、现实的出色表现等多方面加以整理,分析研究,并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加以宣传报道,扩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影响力、感染力和典型示范的表率作用。四是建好一个预防网站。随着检察机关办案办公设施的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检察机关要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更多更好的丰富多彩的信息,并结合未成年人迷恋网络的特点,将正反两方面的预防典型、预防经验、预防个案、预防措施等搬进信息量十分丰富的网络世界,还可以做到与校园网、行业网、地市信息港联通,搭建更加广泛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信息平台,让更多的未成年人从中受益。

2.发挥检察监督建议职能,强化学校管理体系。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监督建议权,建议督促在学校建立德育教育管理体系。一是建议学校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德育教育和智育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传授知识同传授美德、陶冶情操结合起来,并且要开设法制课,选派优秀教师,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同时还要强化学校管理体系,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教师考核目标,增强教师的责任心。二是建议中小学校推行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做法,协助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并制定法制校长或辅导员的职责。结合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加强法制教育,让法律知识成为学生的必修课,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让其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逐步探索一条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制教育制度。三是建议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其根本途径和方法之一就是对青少年在心理上施加良性影响,培养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青少年获得能以高尚的需要去抵制或代替庸俗的需要,以正义的良知去抵制或代替邪恶意念的能力。在学校开展有益的业余文化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有奖征文,模拟法庭等活动,进行直观、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开展远离“网吧”、远离,清理整顿有害卡通画册和“口袋书”等活动,促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

3.适应未成年人特点,改革检察工作方法。首先要大力弘扬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面推行刑事调解、和解制度。通过推行刑事调解、和解制度,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建立一种制度性的对话关系,以促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而被害人依情理、法理适当给予谅解和让步,避免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通过专门机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共同参与,尽力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彰显“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司法文明和司法的人性化。其次要健全完善庭前社会调查制度。少年法庭在开庭前,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背景情况开展调查,对于全面了解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一项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必不可少的工作。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社会交往、学校表现、成长经历、犯罪前后的表现、自我认识、帮教条件以及对再犯可能性的分析、综合评价意见等。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再次要增设法庭教育阶段,寓教于审。将过去融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教育内容分离出来,专设一个法庭教育阶段。该阶段应与庭前社会调查环节密切结合,将庭前社会调查环节中收集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心理状态等情况,作为法庭教育的第一手素材。在法庭教育阶段,一是结合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条款,宣传法律、帮助他们增长法律知识;二是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剖析犯罪的思想根源、社会根源,分析犯罪给自己、给家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促使其思想转化、激发其悔罪心理;三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鼓励他们迷途知返,重新做人。最后要全面推行未成年人犯罪的圆桌式审判模式。圆桌式审判方式让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人、辩护人按逆时针围坐在椭圆形的审判桌周围,通过对法庭各要素位置的改变并附于程序上的变动,不但可以消除未成年人的抵触和对抗情绪,而且还有利于各种未成年人特有审判程序的开展,增强庭审的教育挽救效果,符合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需要。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7篇

专人专审机制。该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派经验丰富、熟知心理学的女干警专门负责。充分发挥女干警心思细腻、耐心稳重的优势,注重从未成年人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出发,对症施教,因势利导,既讲解法律知识,分析犯罪危害,又实施心理沟通和疏导,帮助其从思想根源上走出误区。

权益保障机制。该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绿色通道和快速介入机制,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坚持做到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第一时间掌握案情、第一时间实施监督。审查案件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提供法律援助、是否核查出生日期等关键事项,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和法定人到场制度,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切实权益保障落实到每个过程、每个细节。

品行调查机制。该院坚持案件审查与品行调查相结合,深入家庭、社区、学校,注重调查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道德品行和惯常表现,通过对家庭状况、性格特点、在校表现和社会活动等情况的研究剖析,进一步了解其成长经历、犯罪成因和动机、目的等因素,为准确审查案件提供依据。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第8篇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引起我国社会广泛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几年来,未成年犯罪率不断升高,不仅数量逐年递增,而且涉及的犯罪也越来越多样化,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不仅要从法学视角和社会学视角来进行分析,也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从心理学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和矫治。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心理;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是近年来最令人触目惊心的社会热词。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份统计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并且这个比例正在不断的上升,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一)团体性特征明显

由于未成年自身的身心发展特征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团体性特征十分明显,团体作案不仅能弱化犯罪时的恐惧感,而且能够形成一种激励作用。未成年人往往心智发展不成熟,不够理性,容易被所谓的“义气”影响,参与到同伴的犯罪活动中,形成团伙作案。

(二)激情犯罪较多

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罪大多是临时起意,甚至只是为了寻求刺激和而进行的犯罪,而不是进行过系统性完整的策划而进行的有预谋的犯罪。大多未成年人犯罪是收到同伴的挑唆和利用,或者只是基于同伴面前的逞强,或者怕被小群体嘲笑、孤立而进行的犯罪活动。

(三)闲散性突出

在未成年人罪犯中,无业人员占据86.4%,他们当中主要是辍学的学生、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外地的暂住人员,他们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且这些闲散人员极易成为校园暴力的参与者和策划者,威胁校园安全。

二、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成因分析

(一)家庭因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教育监管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因素。首先,未成年罪犯中的留守儿童、单亲家庭以及父母存在暴力倾向占据了较大比例。父母作为监护人没能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其个人行为在潜移默化中对孩子产生了影响;其次,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和引导,极易使孩子的不良行为逐渐演化成犯罪行为;最后,部分家长对孩子太过于溺爱,对孩子初期所表现出的不正确的行为没有及时的制止和教育,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

(二)学校因素

近年来校园暴力频发,虽然许多学校设立了心理咨询室,并开展了心理教育课程,但是学校的心理咨询工作并没有得到落实,大多心理咨询老师并不具备专业的心理咨询与辅导技能,并不能及时的发现和矫治学生的心理问题。(三)社会因素未成年人犯罪多模仿性犯罪,多是通过观察、模仿成年人的犯罪过程而获得的一种技能。当前社会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部分影视资源以及游戏资源宣传传播着一种暴力文化,极易使未成年人收到犯罪信息的冲击。

三、未成年人犯罪心理预防与惩治

(一)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不仅要开设相关的普法课程,同时,要注意对未成年人普法教育的方式,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可以通过编排相关的校园舞台剧或者话剧等更易被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相关的法治教育。

(二)构建多方位、系统化的监督机制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构建预防犯罪心理形成的屏障。首先,要建立完善系统化的监督机制,对具有暴力倾向的影视资源和游戏资源进行严格的防控;其次,学校要建立教育惩戒机制,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进行严格的惩治和教育,避免发展成为犯罪行为;最后,家长要密切关注孩子的学校生活和交友情况,对孩子在学校遭受到的不公行为和侵害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三)针对不同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制定不同政策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不同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存在差异,比如西南地区,由于地理位置和历史影响,未成年人参与犯罪活动较其他地区比较严重。要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全面的预防和矫治,就应当结合各地区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政策措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有效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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