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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法制教育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8 09:20:00

未成年法制教育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1篇

关键词: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释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年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等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对自己所有犯罪均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规定及规章的行为犯罪,是触犯我国《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违法和犯罪既有联系有有区别,犯罪一定是违法,但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两者区分的界限是行为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二、中职校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特征

中职学生绝大多数年龄都在14-18周岁之间,属于未成年人。近年来,职中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且日益增多,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往往表现下列特征:

1.财产案件占大多数

中职学生没有经济收入,盲目消费、攀比,追求享乐,一旦手头拮据,就会盗窃他人财物,甚至抢劫。

2.动机单纯、盲目,初犯较多

在中职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中,作案动机和目的通常十分单纯,往往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有预谋的少。

3.团伙作案率很高

中职学生作案时,通常是拉帮结派,团伙作案,他们之间往往无明确分工,主次难分,共同参与,共同分赃或消费 。同时利用手机、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也日益增多,智能化程度日趋增高。

4.违法、犯罪心理日趋早熟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以及频繁受到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未成年人犯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提前,他们初犯得手后,犯罪心理不断强化,犯罪成功的信心不断增强,犯罪心理日趋早熟。

5.对违法、犯罪带来的后果认识非常模糊

中职学生由于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对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相应的认识,对法律的惩罚性措施知之甚少,所以对违法、犯罪无所顾忌,做事易情绪化,易冲动且不计后果。

三、中职校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1、学校原因

中职学校往往重视对学生的技能培养,忽视道德和法律教育,导致学生一贯以来法律意识淡薄,道德品质差;对学生关心不够、教育不足,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易使学生自暴自弃,心理不健康,易受外界不良因素诱惑,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家庭原因

父母过分宠爱,放任不管;父母望子成龙心切,却教育方法不当;父母常年在外,疏于管教;父母离异,孩子缺少父母关爱,叛逆家庭;父母行为不端,对学生本人造成不良影响,孩子上行下效,导致学生容易违法犯罪。

3、社会原因

社会文化环境不良,特别是网络游戏、文化中充斥着色情、暴力、杀戮,让学生习以为常,麻木不仁,甚至产生认同感。也有学生交友不慎,外界诱惑大,刺激性强,学生易于仿效,或在他人的教唆下,走向犯罪道路。

(二)主观原因

1、中职学生往往文化成绩不佳,学习动力不足,易受到歧视,心里不健康者居多,又难以得到及时矫正,易破罐破摔。

2、未成年学生人格独立性日趋增强,想摆脱他人干涉,而经济上却依赖父母,因此叛逆心理强,不服从教育和管理。

3未成年学生辨别是非能力差,由于他们涉世不深,社会阅历浅,难以分清好坏对错,是非观念差。

4心理防线脆弱,法制观念淡薄,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蚀能力弱,行为很容易情绪化。在不良心理的支配下,容易导致违法,犯罪。

四、如何预防校园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一)学校需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学生的法制观念。

学校应从各方面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知识的教育,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违反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会对自己今后的人生产生什么样的不良后果,从而让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

(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辅导,及时发现和矫正学生的不良心态,健全学生心理,帮助学生构筑良好的心理防线,增强学生自我防范能力和行为控制力,自觉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鼓励学生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违法犯罪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也都是不道德的行为。一个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重视自己品行的人,是不会轻易去犯罪的。

(四)学校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学校文化氛围。

在利用课堂教学之外,还应充分利用校报、校刊、校园文化廊、主题班会、班刊、校园讲座、法律知识讲座、校园广播站宣传法律知识,表扬好人好事,引导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提高未成年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学校要多开展各项文体活动,转移学生注意力,鼓励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挖掘学生的潜能,引导学生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心态,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影响,杜绝不良行为,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

(五)学校对校园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校园内未成年学生发生的犯罪行为,学校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杀鸡给猴看,绝不姑息养奸,能对其他学生产生震慑作用,让其他学生产生畏惧心理,使极少数品行不端,心理不健康的学生望而止步,不敢以身试法。

(六)老师应多关爱学生

老师不仅应关心学生的学习,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更应关心学生的生活,让学生在学校生活的各个层面充分享受老师们的爱心,让全体学生健康成长,减少违法犯罪。

(七)争取家庭的配合

学校老师在教育好学生的同时,也要让家长懂得如何正确关怀自己的子女,让家庭教育配合好学校教育。在家校教育的共同努力下,让每个未成年学生学有所成,学有所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有为青年。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M]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2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

学校领导班子要深刻认识到做好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身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的建设,明确管理重点,强化工作力度,把法制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范畴,优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法制责任体系。

二、拓宽法制教育渠道,充分发挥德育主阵地的育人功能

1、法制教育要经常化。在内容上,可以宣传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形式上,要充分发挥以思想政治学科教学、班会课教育等为主体的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学生集会、专题法制讲座、黑板报、宣传栏、讨论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张挂图片等途径及时通报典型治安案例,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让学生明法理、懂法规、守法纪。

2、专项活动要具体化。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安排两周的专项法制安全教育活动。专项教育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有实效,班级结合专项活动开展好具体活动。如:开一节法制教育主题班会,开展一次学法、用法、守法的大讨论;出一期以“法制教育”为内容的文化橱窗;写一份遵纪守法的承诺;评选一名行为规范优秀生。

3、专题活动要系列化。要充分利用班会、国旗下演讲、校内外活动等途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以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德育活动。

可以以礼貌用语周、纪律周、卫生周、文明月、法制安全月,进行专项教育;以报告会、演讲会、主题班会、品德课、法制课进行集中教育;通过团队倡议、个人承诺、个别交流、学生民主评议、“告别不良行为”签字宣誓、“争做文明中学生”演讲比赛,实现自我教育;利用国旗下演讲、校园广播、张贴宣传画、自办墙报、橱窗,净化环境实现环境教育;利用值周、监督岗、领导各处室交叉督查、午休督查、校外督查,进行强化教育;领导、教师包班包人、定人定责、深入家庭、深入村社、交流谈心,建立“重点生”转化档案,对他们生活上解难、思想上解惑、学习上指导、行动上纠偏,实现责任跟踪教育;以“行为规范优秀生”,每周、每月、每学期“文明之星”评选,“三好学生”,文明班级,优秀班团干部,班级“十最”评选活动为内容,开展激励教育。

4、注重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心理素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要注意对个别学生进行个别的心理辅导。教师可以通过QQ、微博、论坛、电子邮箱等途径与学生建立最适宜的交谈方式,耐心、细心地引导、释疑,有效地帮助学生消除或缓解各种心理问题与心理困惑,促进学生遵纪守法意识的形成。 三、以加强班级管理为关键,强化法制教育

1、实行班级管理目标责任制。

学校每学期与班主任签订《班级管理目标责任书》、《法制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目标设置涵盖班级建设、教育氛围、学校活动要求落实、法制安全教育成效等,把班级的活动开展情况和学生的教育效果作为班主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大领导抽查与值周检查力度,及时检查,及时反馈,及时纠正。

2、实行学校领导包挂年级、班级制度。

包挂年级领导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日常管理、督导、检查。包挂班级领导负责所包挂班级的思想、纪律、法制、安全、卫生等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及督导、检查、管理工作。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上下联动,交叉管理,既可对班级管理进行全方位的督查与指导,又可及时掌握学生中出现的问题,为制定全盘的计划和措施提供第一手资料。

3、实行班级自动化管理。

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治作用,让班级每一个同学参与到班级管理中来,把班级事务划分到每一个同学的人头下,分工明确,靠实责任,把握导向,提高质量,构建“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的班级管理格局。

4、以“细”和“勤”的工作态度做好班级管理。

班主任既要细心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更要潜心了解学生的心理、交往状况,从而知道他们在学习上、生活上、认识上的偏差、困难、需要。班主任要尽可能地深入到学生吃、住、行、学的地方,做到勤观察(观察他们的所作所为、所想所需)、勤研究(研究他们在学校、家庭、社会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及形成原因、应采取的教育措施)、勤记录(记录每位学生的优点、不足、兴趣、爱好、特长)、勤表扬(表扬优秀生、表扬进步生、表扬特长生)。

5、加强特殊学生教育。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3篇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工读教育; 司法化

本文系2014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问题研究―以广西钦州为实证分析(YCSW2014014)之阶段性成果。

一、工读教育的概念与现状

“工读教育”,顾名思义是一边劳动一边接受教育。其本义和“违法”、“犯罪”并无联系。只是由于在创办之初,工读教育的对象和管理模式的特殊性,才使其与违法犯罪联系起来。关于工读教育的性质,学者倾向于将其定义为义务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根据1987年国务院《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工读教育是为了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而创办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措施。因此,作为封闭或半封闭处分模式,工读学校在通过一定时间物理性地改变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由国家强制暂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矫正其性格,本质上属于非惩罚性机构矫正。由此可见,工读教育既不是刑罚方式,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针对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采取的一种预防性、矫正性、保护性教育监管措施。工读学校则是一种带有教育属性的矫正机构。

工读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挽救了一大批处于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当前,我国工读教育面临的现状是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逐年攀升、“问题”学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工读学校呈急剧萎缩态势,从1966年的220余所,到2010年的77所(见下表),且生源越来越少。其中还包括难以为继和名存实亡的学校。

教育部统计2010年工读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数(所) 班 数(个) 离校人数 入校人数 在校生数 教职工数

总 计 其中专任教师

合计 77 445 3894 4047 10735 2576 1737

其中女 582 740 1890 890 681

二、工读教育司法化的必要性

1、违反相关法律

工读教育的管理模式采取限制甚至剥夺未成年人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方式,这与我国相关法的立法精神是严重不相符的。首先,工读教育违背了宪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是非法的。而工读教育是对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但这种处罚却不经过司法程序,显然违反了我国《宪法》。其次,工读教育的审批权无法律依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也指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也只能由法律设定。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义务教育法》中有工读教育和专门学校的相关规定,但是对相关权限和程序并没有进行明确。而当前我国工读教育的权限和程序仅仅由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来设定的,而这些行政法规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长时间剥夺和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权力,显然有违我国立法精神。

2、审批程序存在弊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教育局和公安机关可以强制送读,这种强制送读的立法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工读学校的生源。但正是这种强制性引起了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强烈不满和理论界的大力批判。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工读教育的入学程序进行了变更,该法第三十五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该规定明确了工读教育“三满意”的原则,但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使得这三方中只要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将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送读工读教育,就无法强制其接受工读教育的矫治。这就导致那些还不够司法管辖条件的未成年人在矫治、挽救方面缺失了程序性的保障。所引起的一个矛盾的社会现象是:一方面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人数在逐年增多,而另一方面由于这些程序性的问题,致使这些未成年人游离于工读教育这种专门性的矫治教育制度之外,放任自流,等到其犯罪时在进行刑事处理的尴尬局面。

3、缺乏相应救济程序

工读教育是一种限定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矫正方式,如果使用不当,将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当前在我国工读教育的决定中,只有在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具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的两方组合,缺乏中立的裁判者。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工读教育招生程序采取的是“三满意”原则,但是并没有赋予未成年人任申辩和救济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工读教育入学审批过程中,相关教育部门只是根据家长或者学校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被纳入工读教育的未成年人完全沦为程序的客体,没有参与和防御的机会。此外,未成年人在工读学校中是否能够毕业或者回归普通学校也没有完善的考核标准和相应的救济措施,所以一旦进入工读学校,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决定不服也没有任何救济的权利和途径,这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不利。

三、工读教育司法化的具体构想

1、完善工读教育的立法

长期以来工读教育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不完善,严重制约了工读教育制度的发展,也影响了工读教育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必须要确保工读教育这一重要的制度有明确的法律支撑。根据工读教育的性质,笔者认为法律名称可以为《强制教育法》。理由如下:工读教育的本质是通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教育形式感化挽救具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严格限制自由的措施。那么立法名称也相应要体现工读教育的本质。其中“强制”含有不完全剥夺自由的意味;“教育”则包括矫治具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和矫治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恶习两个方面,因此“强制教育”很好的涵盖了工读教育的本质。《强制教育法》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那么其与基本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在立法的实体内容上,还要明确强制教育的性质。强制教育是针对具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未成年人采取的一种预防性、矫正性、保护性教育监管措施。此外,关于强制教育所针对的对象,应当进行适当扩大。可以将收容对象从具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生、初中生扩大至高中生。

2、引入正当的司法程序

工读教育是事关未成年人身自由权的矫正措施,根据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把工读教育的决定权由法院来行使才是司法化的关键所在。具体包括:(1)程序的启动。关于启动程序的主体,不仅是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家长、其他监护人,还有必要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如发现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罪错和行为偏常的基层群众组织、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均可以向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立即审查,如果经审查发现有轻微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潜在犯罪危险,需要进行教育矫正的,应当予以立案。(2)调查审理。应当适当吸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专门化人员组成的少年法庭以裁判的方式不公开进行审理。另外还应当有专业的鉴定机构,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以及社会学和其他专门知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进行鉴定。在工读教育的适用程序中,申请人应当承担未成年人“有问题”的证明责任,这是适用工读教育的前提条件。此外,工读教育审查程序中可以引进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未成年人背景包括对未成年人身心特征、成长环境、教育背景、行为偏差原因等方面的调查和分析,使法官正确做出判断。(3)执行。包括对工读教育人员的管理、教育、医疗等,从接收到期满解除强制教育,以及延期、减期、变更执行的程序、方式及其法律监督等。在保留现有工读教育管理架构基础之上,其管理权继续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行使,这样有利于将决定权和执行权分开,便于互相监督,也有利于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

3、完善工读教育救济程序

由于工读教育是涉及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重要措施,其结果要么是未成年人虽不具有“不良行为”,但要接受工读教育,要么是应将未成年人送读工读教育,但却未送读,对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来说都有可能提出异议。因此,针对工读教育程序所带来的结果同样应当有救济程序与之相配。对于不服少年法庭关于工读教育的一审裁判的利害关系人,应赋予其提出上诉的权利。对于未成年人而言, 只要年满10周岁,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身心特征不妨碍其实现上诉的权利,就可以赋予其上诉权。而他的监护人、法定人或者近亲属应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关于申请人,由于他们是与具有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具有厉害关系的相对方,如果认为裁判不正确也应有权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少年法庭的决定违反法律;具有重大事实认定错误;裁判明显不当。接受上诉的上级法院为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法院在接到上诉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就上诉事由依职权予以调查审理,如认为上诉程序违反规定或上诉理由不成立时撤销上诉或维持原判;如认为上诉理由成立时取消原裁判,依法改判,或者将案件返回原审少年法庭重审或移送其它的少年法庭审理。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法定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参考文献:

[1]路琦.创新和完善我国工读教育的现实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5).

[2]潘菲.澳门违法青少年司法管辖范围内教育监管制度改革评介.[J].青年探索.2006(6).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4篇

关键词:学校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

作者简介:葛海,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湖南长沙 410131

中图分类号:G4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3―0141―0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其法制观念的强弱,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尺。目前,我国在校的未成年人有二亿四千万,他们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预备队和生力军。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并由单一性、松散性、突发性、偶然性向纠合性、紧密性、智力性、反复交叉感染等新的特征转化,已严重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牵动着千家万户,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进而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深化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仅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遏制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发展态势的现实要求。

笔者认为,家庭负面影响、学校应试教育模式和社会不良风气等是构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本文仅仅从学校教育的角度,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对策研究。

一、学校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必要性研究

在许多人心中,学校是一片净土。在校的未成年人是这片净土上的小花小草小树苗,而植根于这片净土上的教育工作者便是赋予花草营养的园丁,他们为这片净土创造的良好的教育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而积极的意义。然而,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学校的教育存在着误区和盲区,有的甚至直接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下面仅就学校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义务教育不公平使部分未成年人未能受到良好教育。

义务教育目前仍不尽人意,大部分农村可用于义务教育的资源仍然匮乏,一些城市义务教育的投入增幅还低于经济增幅。不少农村学校和城市非重点学校的硬件建设严重不足,骨干教师流失,教学环境差。部分出身于普通市民、下岗工人和农民家庭的未成年人在这些学校未能受到与社会进程同步的良好教育,导致他们文化素质低,是非观念差,法制意识淡薄。

(二)课业负担沉重使部分未成年人预埋心理失衡隐患

应试教育的压力使学生课业负担沉重。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甚至为保优生而将差生拒之门外,使得部分学生厌学情绪严重,憎恨学校,仇视社会,甚至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三)学校教育不当使部分学生被迫辍学

一些本应由学校承担的责任被推给家长,或者放任自流,极个别学校为了保全学校荣誉,竟然对稍有错误的学生简单地用勒令退学、开除等方式将其推向社会。这些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极弱,有的学生一旦觉得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往往会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甚至向犯罪迈出危险的一步。

(四)学校管理不善使部分学生染上恶习

一些学校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进行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校风不正,甚至产生违法犯罪团体。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少数教师忘记了为人师表的宗旨,利欲熏心,向家长索要财物、暗示家长向其送礼等现象层出不穷,学生不能满足其欲望时则遭受歧视;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施用体罚和变相体罚手段,致使学生畏惧、逃学,流入社会违法犯罪。

(五)部分学校德育与法制教育的不力以及对心理健康的忽视,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

1.学校淡化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有些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在课堂上讲大道理、道貌岸然,课堂下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亚文化产生认同,进而在不良亚文化的影响下,形成不良亚文化群体,与主流文化相对抗,经过相互感染和认同,最后堕落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

2.学校法制教育效果不佳。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另外,法制教育多半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让一部分学生由于了解法律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心怀侥幸而走上犯罪道路。

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目前,多数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仍是空白,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部分学生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及音像制品等;加之学校教育忽视心理健康教育,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思想品德教育中,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反而更加严重。由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成熟不同步,以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外界的刺激下,加上这部分学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甚至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出来,造成暴力、等犯罪。

二、学校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行性研究

学校教育不仅仅是传授课本知识,同时它还担当着向未成年人传授生活知识、灌输道德观念、指导未成年人承担社会责任等重担。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是未成年人最主要的学习、生活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作为法律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

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和家庭教育相比,学校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优点:

1.学校教育目标集中反映了社会对所有学生的要求。家庭中,父母所设想的教育目标仅限于对自己子女的要求,不同的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期望可能有性质上的差别,它与学校教育目标在要求上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教师可以了解家长对其子女的教育要求,在其一致性方面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影响作用,在其不一致方面则可以通过恰当方式逐步使其与学校教育目标一致。

2.学校教育目标清晰、明确、全面,具有法定性质,常常是通过政府或教育部门颁布的文件而公之于全社会。家庭教育目标则可能清晰,也可能不太清晰,可能全面,也可能片面,且不具有法定性质。教师能够帮助家长使其对子女的教育要求更明确,并防止对德育的忽视。

3.学校教育目标具有科学性,是一种科学的预见。它是依据客观社会要求、受教育者身心发展情况,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指导下确定的,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和科学理论。而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期望则可能正确地反映了客观情况,也可能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教师能帮助家长对子女的要求合理化,防止教育期望过高或过低,因而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学校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研究

(一)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让所有的未成年人都享受公平的义务教育

在农村,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和减免农业税后的新情况,应调整中央财政教育经费投人的结构比例,增加义务教育经费,增加对西部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金额;在城市,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经济增长幅度,将新增部分向郊区农村和薄弱学校倾斜,严格监管,杜绝贪污、挪用、挥霍、浪费义务教育经费的事件发生。各级政府要增强教育公平意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缩小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之间的差距。总之,要努力让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义务教育,培养热爱祖国、回报社会的良好思想。

(二)切实减轻未成年人的课业负担,让学习成为愉快的过程

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不再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适当降低课程难度,相应减少学时,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清理并减少学校的收费学习项目。让学习成为愉快的过程,避免学生因课业压力过重而诱发心理问题,出现行为失控,甚至辍学。

(三)以学生为本。改进学校教育工作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断改进工作和完善学校教育制度作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任务之一,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对家庭困难学生和单亲家庭学生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培养教师良好师德,加强教师对《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强调教师的示范作用,教育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对违纪教师要严肃查处,禁止一切歧视和侮辱学生的说法和做法。要给受处分的学生以申述权利,做到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程序上平等;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轻微犯罪学生的教育转化。

2.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把德育放在首位,德、智、体全面发展。解决好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学生功课过重的问题,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坚持以学校为主渠道,学校、家庭、社会紧密结合,形成“三位一体”的教育合力,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使学生无论是在学校内还是在学校外,始终处于一种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讲道德、守纪律的氛围里。

3.切实重视素质教育。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或心理咨询,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同时,客观真实、公正公平地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并且,要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只有这样,才能共同营造出适合青少年成长的健康教育环境。

4.调整法制课程设置,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我们从问卷调查中发现,在问及同学们希望的法制教育形式时,分别有40%、23%、22%的同学选择了看电视或者报纸、听讲座或者报告、组织课外兴趣小组或学习班等形式,仅有15%的学生选择了老师、父母教这种传统模式,这就说明只有增强形象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才有实效。通过建立课外兴趣小组,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举办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组织撰写读后感和编辑法制版报等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宣传画、案例等为内容,展出形象直观的法制教育墙报,图文并茂地宣传法律,提高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聘请法学教授来校做专题讲座,聘请司法人员到校举办法律咨询活动,利用生动的案例,讲解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在“学雷锋系列活动”、“清明节革命传统教育系列活动”、“五四青年节系列活动”等重大主题活动中,以及举行升国旗仪式、重大节日庆祝和重要法规颁布周年纪念活动时,及时将法制教育内容穿插其中。此外,还可以组织学生旁听司法公审大会,参观少管所、工读学校,倾听少年犯的现身说法,使学生切身感受到违法犯罪要付出的沉重代价。这些真实、生动、直观、形象的活动形式,可以使未成年人在喜闻乐见的方式中,接受法律知识潜移默化的熏陶,增强其对犯罪行为的憎恶,努力树立合格公民的做人理念。

此外,法制教育要体现一定的层次性。由于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知识结构和对社会感知能力等方面存在不同特点,所以,法制教育尤其是学校法制教育必须有目的、有计划、分层次地进行。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法制启蒙教育,初步培养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对低年级的学生要在思想品德课程中教育未成年人不进游戏厅、不在外留宿、不接触、不参与、不看黄色书刊、不结伙偷窃打架、不做任何有损学校和个人声誉的事;对高年级的学生可以进行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交通管理规则》的常识教育,使他们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中学法制教育要紧密结合理想、道德和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来进行,使学生明确懂得我国法制的原则,知道法律的作用,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树立社会责任感。此外,针对有违法苗头的后进生,可以举办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班,利用课余时间或第二课堂时间组织他们进行重点的法制教育,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形式,以单独谈话、座谈会、专题讲座的方式,启发他们反省自己的行为,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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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大伟,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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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法制教育第5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法制观念 犯罪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继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我国制定的又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我国约有未成年人三点八亿,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在校中小学生二点四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十九。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且向低龄化发展,这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一些调查资料表明,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占同龄人的比例从1996年到2006年十年间提高了一倍;未成年人违治安管理规定的现象常有发生,人数也逐年增加。近年来,刑事涉案人员中十四岁到二十五岁的青少年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十四岁到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逐年递增,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段;究其原因,有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因素,其中不学法、不懂法,缺乏法制观念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2.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3.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家庭的不良影响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1)家庭结构有缺陷。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 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

(3)父母的行为不良。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4)家庭气氛不和睦。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学校教育的缺失。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表现为如下几点。

(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

(2)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另外,法制教育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让一部分学生由于了解法律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心怀侥幸,而走上犯罪道路。

(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及音像制品等。由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成熟不同步,以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外界的刺激下,加上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

(4)文化市场的失控。由于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等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点面结合,经常开展针对性的法制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为目的,以法律知识,结合实际办案实例,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作法制报告,对问题学生、特殊家庭学生进行重点帮教,帮助他们摆脱生活阴影,正确看待身边问题的变化,正确把握好自己的前途。

2.注重实效,组织形象化教育活动。要真正取得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教育讲课的单一性模式显然是不够的。让未成年人参与到教育活动中来,成为法制教育的主角,如开展模拟法庭审判、围绕热点法制问题讲解等活动。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6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教育局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20*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全市教育系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方案要求,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为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大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市教育局统一要求,周密部署,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认真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对“两法”地深入学习,广大师生既掌握了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又解决了思想认识问题。我们的具体做法是:一是制定规划。在认真总结几年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作计划。二是组织培训。在教师培训中。一方面积极组织系统地学习两法内容;另一方面全面提高班主任法律意识,强化“两法”的贯彻落实。学校给每位班主任教师购买了霍懋征《没有教不好的学生》一书、定购了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主流媒体《德育报》,学校利用网络下载文章供教师学习,以更新教育观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更好的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坚持月培训制度,针对班主任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科学指导,聘请专家对班主任进行了《如何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怎样写学生的个性化操行评语》、《如何有效加强班级管理》等讲座。三是搞好宣传。为使“两法”深入人心,学校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了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学生上街发放宣传单、悬挂过街横幅、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等宣传形式,使“两法”逐渐深入人心。

三、突出重点,实行了综合治理。突出抓好了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了未成年人犯罪。一是从学校教育入手,强化法制意识。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组织学生收听法制报告,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参观监狱等教育形式,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二是从社会环境入手,治理校园周边秩序。为巩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效果,保证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成长的学习环境,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校领导坚持值班制度,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三是从父母影响入手,抓好家庭教育。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切实提高家长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建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学校每年集中举办家长培训班,并把“两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家长明确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自觉地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四是从教育转化入手,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我们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有计划地开展了思想、道德、纪律教育,做好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之成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有效途径。

四、进一步完善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为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市直各院校和县(市)区部分学校设立了驻校警务室,配备了法治副校长,学校和公安部门有了经常性的联系,确保学生身心安全,避免伤害事件发生。今年上半年,全市共聘任法制副校长865人,进行法制讲座、法制报告250多场次,受教育师生30多万人(次)。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7篇

[关键词]法制教育 德育 改革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G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3-0189-02

一、法制教育课程改革之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刺痛社会大众的心灵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从这个年龄段来讲,他们应该是在学校接受初中、高中或者是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中职生),是祖国和社会的希望。但是,有的未成年学生却走上偏差之路,不得不令人扼腕叹息。笔者作为一名一线的教师,见证了学生们的奔放性格与学习热情,体会到了学生们的青春活力与创造力。然而,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涉世未深,只具有初步辨别是非的能力。也就因为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因“近墨者黑”而沾染上不良习惯,有一些更走上了犯罪道路。

我们可以观察到,在校园内外,吸烟、酗酒的学生数量不是少数;驾驶摩托车时(当然是无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更有甚者,一辆摩托车上载着数人,在马路上肆无忌惮、旁若无人地超速行驶,让人触目惊心;有的学生家庭条件比较好,居然在没有小汽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也驾驶汽车上路;在课堂上不认真听课,看课外书,玩手机,甚至顶撞教师,校园内的打架斗殴事件也时有发生,且造成人身伤害的不在少数。而近年来,各类媒体也在关注、报道、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与特点。

在中国法院网上登载的扶民、汪同瑛的《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预防》一文中谈到:“少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在法律图书馆网站上的统计数字表明:“以前未成年人作案的高峰年龄为16至18岁,而近几年则为14到16岁。从2000年到2007年,广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犯罪手段成人化、团伙化、智能化。”谢昌逵先生在他的《改革开放中的青年和青年研究》一书中,也谈到了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低龄化的趋势。[1]这一出现在未成年人学生群体中的不和谐现象刺痛了社会的心灵。

(二)学校德育遭遇的“瓶颈”问题

诚然,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各级各类学校也因此而加强了未成年学生的道德教育,包括政治思想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例如,在中学的《思想品德》教科书中,道德教育的内容很丰富,而有关法律的内容只有零星分布。但是,笔者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曾亲身体验过,也和多位教师交流、探讨过这样的现象: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对教师的批评和教育满不在乎、不屑一顾。相反,他们也能够滔滔不绝地说出一番本应该由教师说出的话语。有的学生甚至说:“老师,不要再说了,那些我们都知道。不就是遵守纪律,好好学习,做个好学生,对得起父母吗?”家长也反映说,现在的孩子对说教很反感,总嫌家长罗嗦。

笔者认为,现在的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我们的教育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道德的教育与养成是一种长期潜移默化的精神力量。对一些思想比较偏激、屡教不改的未成年学生,德育似乎显得苍白无力,而他们很有可能是未成年犯罪的“后备军”。这便是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问题:一方面,学校加强了德育;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仍在上升。

(三)法制教育相关内容仍存在调整的空间

1.《法律基础知识》《中国历史》教科书法律史内容的缺失

“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曾成为邻近的东亚地区国家的立法蓝本或楷模。这种历经了三千年的法律传统在世界上也不多见,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和世界上最为宏大的印度法系、罗马法系、伊斯兰法系、普通法系并列为五大法系之一。”[2]而唐律因为立法技术高超与完备,更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可是在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2年初审通过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人教版《中国历史》中,讲述隋唐的辉煌文化时,仅在七年级下册第29页的非正文部分提到了《日本书纪》中对唐朝的记载:“大唐国者,法式备定,珍国也,常须达。”该页脚注“法式,法度,法则。”这说明,该套教材还是承认唐朝是个有法之国,但是在正文中却没有提到关于唐律的内容。宋朝与明朝的法制基本上延续了唐律。笔者认为,虽然是封建王朝的法,可是作为中国辉煌历史的一部分,在《中国历史》教科书中没有此部分内容,专门教材《法律基础知识》也没提及,不能不说是法制教育内容的缺失。

2.《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内容仍须适当调整

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委员会审定的、人教版《法律基础知识》教科书中,囊括了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法律援助和救济等内容,是比较合理的。为了增加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书中举了不少案例,这是值得肯定的。笔者在与学生的谈话中,也听到了学习法律的肯定呼声。然而,也有的学生反映说,书里的法律好像离他们很远。这一反馈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该书51页有一个案例:某商场以“偷一罚十”为由,对一顾客罚款2000元,说明商场的罚款是违法行为。而在我们的生活中,随着法在社会上的普及,商家也知道这样的罚款是违法的,这类事情已经很少发生了。书本所举案例中,一些案例的时间过于久远,有1992年的、1998年的、1999年等,无怪学生们会有这样的看法。由此可见,法制课程的教学内容应该与时俱进,教材仍有调整的空间。

3.法制教育课程的安排与专业师资的配备不足

校园内的法制教育课程,中学、中职院校大多只安排了一个学期的学习时间,期末采取非考试而采用考查的形式,学生的重视程度自然不够,所学的法律知识最后归于平静。

专业的师资配备不足也是一个问题。学校中的法制教育课由非专业教师充当的不在少数,这会导致教师对法律解释以及学生理解法律不够充分的后果。如“许霆案”、多宗“飑车案”中,当正面信息不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负面信息对学生们的影响是令人后怕的。

二、法制教育课程改革理论与实践之探讨

(一)理论探讨:“德法并举”,即提升“德、智、体”三好学生为“德、法、智、体”四好学生

未成年学生德育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这对学生的道德养成无疑是一种有效手段。然而,法律与道德毕竟是现代社会两大不同的规范体系。德育可以通过道德教化的力量,激发个体的内心需要,与人、与社会和谐相处。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保障社会的秩序,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可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可以伤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从外部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目的。在教育部2006年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通知中,明确规定“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因此,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既不可相互代替,更不可偏废,而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应该“德法并举”。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通过道德与法制教育的牵引,激发学生们的学习求知热情,塑定学生们成长的方向,教育学生成为“德、法、智、体”的四好学生。

(二)实践改革之探讨

1.法制课程的安排应与德育课程并行

目前,德育课程几乎贯穿了初中、高中、中职学校三年的学制生涯,而法制教育课程的安排明显少于德育课程,很多学校只安排了一个学期,或者把法制教育的内容零星地包含在德育课程之中。这是有失偏颇的。既然道德与法制教育并重,法制教育应该独立成为一门课程,并且应该与德育课程并行,而且要有连贯性,贯穿初、高中以及中职学校三年学制的始终,才能够真正实行“德、法、智、体”全面发展。

2.完善法制教育课程专业教师的配备

处理过校园内发生的学生打架事件的教师们,都会对学生这样的抵赖言辞感到气恼:“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啊,我是劝架的”,“我不知道啊,我一来就被打了”。笔者也曾针对这种“抵赖”情况,让学生们表达过他们的看法。有的学生这样说:“送他们去派出所吧,一去就老实了。”这样的回答虽然表明学生有点法律意识,但是学生气较浓,也表达出学生对法律的理解是非常肤浅的。

因此,在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课中,不仅要学习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更加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他们明白触犯法律底线之后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专业的教师可以做到这一点,优势是非常明显的。虽然在《解释》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然而在教育的背后,依然存在着少管所;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专业教师能够从实际出发,通过法制教育,充分阐述法律的权威性、震慑性、确定性,以及“不可为”的行为类型,形成法律在学生心目中的崇敬与信仰,这无疑有助于减少未成年学生的犯罪。

3.与时俱进,增加、调整法制教育课程的内容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课程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帮助未成年人自发地调整自己的行为,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制课程的内容要从未成年人身边的法律、法规学起,对未成年人有保护和教育意义的法律法规都可以作为法制课程的内容,可以引导学生们学习有关中学生日常行为的规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关网络的法律知识等等。随着年纪的增长,再逐渐过渡到“三大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还可以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社会上出现的最新的、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案例来学习法律。当然,要注意分析、批判案件中对未成年人可能有消极影响的负面信息。

三、结语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有上升趋势,引发了笔者对未成年人校园德育、法制教育的思考,对法制教育的现状、理论、教材、师资做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细微探讨。谨以此文,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未成年法制教育第8篇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犯罪学理论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都会影响人的行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原因即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客观环境,一般可分为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主观上的原因即未成年人个体自身的原因,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迅速,心理很不成熟,缺乏自我评价以及是非曲直的评判能力,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具体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从心理因素分析,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做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其次,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再次,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界观尚未完全成型,对外来的不良侵蚀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沾染不良嗜好。许多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游手好闲,无事生非,道德意识不强,容易发生违法行为。由于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再加上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原因

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的消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或父母监护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未成年人的信心和自尊心导致未成年人破罐子破摔。从而做出的不良行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是未成年父母死亡或将未成年托付给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自己外出务工。在中国祖代对孙代的隔代溺爱是普通现象。同时,祖代由于自身年龄和活动、知识结构等方面的限制,没有足够监控孙代能力,造成未成年人的教育、监护不力。加之未成年人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较差,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或不良习惯,情况严重的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农村。比如,五月份固始法院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夺案:三名某重点高中二年级三名学生(均不满18周岁)直接进入学生宿室,通过打听被害人名字找到被害人,然后出其不意地从被害人手中抢走G55手机一部。这三名学生都来自农村,其父母都在外地打工,都将三名学生托付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直到三名学生被逮捕以后,他们的父母才从外地匆忙赶回,在侦查和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又急急忙忙返回外地打工,直到法院开庭审判前通知学生的法定人到庭时,三名学生的父母才又从外地赶回。在他们看来,为孩子办了取保候审以后,事情就算结束了;为了在外挣钱保证孩子的吃穿却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三是一些父母因为文化程度、生活观念、法制意识等自身条件的限制,不知道如何正确地引导教育子女,甚至对子女有一些误导。他们有的对子女的严重不良现象比如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不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加以及时纠正和制止。在别人告到面前时,还护短迁就、一味腻爱。殊不知小偷到大盗,打斗到伤害、杀人如此等等都是一个从小到大的渐进过程,未成年人只要涉入这些领域,就容易在他们的周围形成一个严重损害其健康成长人际关系和社会环境,导致教育和纠正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四是从家庭教育的方式看,现在有两种比较极端的教育方式,即“严厉式”和“溺爱式”。现代家庭中,由于更多的系独生子女,因此,对孩子溺爱有加。在物质上,对孩子在生活、学习方面近乎“疯狂”的投入。而在孩子的教育上却是听之任之,使得孩子性格明显的任性和以自我为中心,从而发展为不顾法律规范去追求“自我”的目标,引发犯罪行为。而“严厉式”的家庭教育方式又有两种,一种是父母文化偏低,动不动就对子女进行简单的暴力教育,这种教育方式极易形成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从而造成未成年人的粗暴攻击心理和行为,由此引发犯罪。另一种系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望子成龙”心切而适得其反,压力太大使孩子心理承受不住而走向极端。

(三)学校原因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负有最为重大的责任。而目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但这是一种断层的教育概念,它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是不衔接的。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因此,在素质教育或整个教育理念中事实上存在着自我矛盾自我否定的东西,它必然异化了素质教育而使它形同虚设。二是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有的对学生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善于教育引导,未能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天职作用;更有一些教师师德不彰,不注重品行修养,陋习不避学生耳目,污染了学生的视听。在这种教育的环境下,青少年未能得到良好的身心辅导,其生理、心理健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旦处于诱发环境中,极易酿成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学校管理乏力造成校园治安环境恶化。这在城市非重点学校和农村学校表现尤甚。目前许多城市和农村的情况是,重点学校和一些升学率较高的学校教学环境良好。而差的学校和农村学校则生源不足、资金缺乏,教师难以安心从教,整个学校管理松松垮垮、毫无生气。一些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或胁迫敲诈学生,加剧校园的暴力活动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青少年学生的偏差行为,把青少年学生进一步推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四)社会原因

缺乏文化教育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主要地方。但是因为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还不完善,“应试教育”体制使学校和老师都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升学率”上,很难将精力投入到全面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等素质教育上。学校教育的失当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会不良环境和风气的影响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间接原因。现在的网络等大众媒体所宣扬的大量的暴力和色情内容,以及被成为“电子海洛因”的崇尚暴力的电脑游戏,都对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具有极大的负作用,许多未成年人就是在这些文化的潜移默化影响下为了寻求刺激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未成年人身边的黑恶势力对未成年人影响也非常大,许多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思想简单、不计后果、敢打敢冲的特点,吸收未成年人入伙,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不良的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外部因素。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成员团伙化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结构

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结构趋小化。从全球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看,世界各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多呈下降趋势。加拿大为12—17周岁,美国为10—17周岁。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提前,其身心较之于以前更早的处于矛盾期。根据调查,目前我国犯罪的始发年龄最小的从10周岁开始,较为普遍的为12—13周岁左右,80%的未成年人罪犯自12周岁始就出现盗窃等不良行为。我国1993年查获的未成年人作案人数为18.1万,是1984年的两倍多。而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的制造者也就是几名年仅13—14周岁的未成年人。2004年5月1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的一个案例中,西安市有十多名未成年人追砍一个人,其中最大的仅17周岁,还有的未满14周岁。另据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14—15周岁的罪犯占5%到10%,2003年邻水县检察院审查的案件中,未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达21人,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7.7%的比例。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性别结构

未成年人犯罪的性别结构特点以男性居多,但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增长趋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以男性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而自90年代以来,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呈大幅增长趋势。在60年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大约是99:1,而近年来已经达到了9:1的比例,从而可看出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增长了10倍。并且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欺骗性大、传播快、危害大的特殊性。女性犯罪多以团伙犯罪形式作案,且纯女性参加的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段相对比较残忍。许多女性未成年人由于受社会的歧视和家庭的遗弃,又或者心理经受不住感情破裂的打击,她们或抱着破罐破摔的心理或抱着报复的心态,走上性犯罪或暴力犯罪的道路。转(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地域结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主要集中在农村人口中,城市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比较突出。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农村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左右。目前,由于我国城乡差别仍然比较大,农村中的未成年人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经济、文化教育的状况下,贫困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因素,而文化教育的落后使得许多人在九年制义务教育刚完成或没完成就提前走入了社会,他们大多选择了到外地打工,由于缺乏职业技能教育而无一技之长的他们很难在竞争激烈的城市立足。但另一方面,城市的多姿多彩的生活对其又极具诱惑力,在得不到城市认同甚至受到城里人歧视后,导致了他们的心理失衡,加之城市犯罪的影响,使许多农村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下岗人员的增多,我国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而无一技之长的未成年人就业就更加困难了,当待业的未成年人成天无所事事时,就容易滋生犯罪。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结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结构特点,以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居多。据统计,全国未成年人犯罪者中,80%的未成年人罪犯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文盲或半文盲占50%至60%。由于目前教育制度存在缺陷,“应试教育”使学校将重心放在“升学率”上而不重视差生,使差生越来越落后及至厌学、失学。据统计,1996年的未成年人罪犯中,有61.5%的有辍学史。而这些失学的未成年人,由于文化偏低,缺乏对事物应有的分辨能力,同时又处在盲目模仿、心理因素极不稳定这样一个特殊的生长发育期。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中,财产型犯罪的比例居高不下。据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的统计,2003年所审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和抢夺案共18件33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75%。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这些人不甘寂寞的好动个性,一旦他们失学,则三五成群的聚在一起东游西逛,大量的挥霍费用使他们将目光投向了公私财物上。古人说“仓廪实而知礼仪,衣食足而知廉耻”,当这些未成年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他们往往会为了钱财而不择手段。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由于其身体的局限,多选择盗窃、抢夺,年龄稍大一些的,就开始纠集一伙人进行抢劫,以此来满足自身挥霍所需要的财物。

(六)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特点

现在许多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诈骗等犯罪,而且还有许多未成年人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进行犯罪,如使用现代化的通信工具联络及现代化的作案工具作案,其均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智能化。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开始由愚昧型向智能化、成年化转变。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共同犯罪明显增多,出现了大量的团伙犯罪,甚至出现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所固有的局限性,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三五成群结伙作案。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的正常心理需求往往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以完全满足,于是他们把这种需求转向社会,就极易形成不良团体,也往往就是团伙犯罪的雏形。

三、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针对青少年成长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矫治工作。比如不定时地请一些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对“问题学生”进行心理咨询。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培养他们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使他们懂得自尊、自爱、自重,增强他们的自控能力。

(二)构建教师与学生家长交流平台,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纠正一些未成年人父母重养轻教的认识偏差和溺爱未成年人的不良做法,提高家长素质。比如通过举办家长会等方法,提高学生家长对子女的教子水平和教子方略。

(三)更新教育观念,全面加强学生在校教育质量。其中包括:1、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让每个教师都深刻认识到,不懂法律、不依法执教是不合格的教师。2、学校的法制教育须长期化、制度化、科学化。在确定法制教育内容时,根据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来决定法制教育内容和小学多侧重感性认识,如通过交通事故等让学生理解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在初、高中阶段,上升到理性认识教育,设置法制教育必修课,并纳入教学计划。在教育形式上灵活多样,生活形象,联系实际。3、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对青少年的正面行为及时发现,及时鼓励,积极引导。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及时纠正。4、学校应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结合青少年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如焦虑症、抑郁症、人格障碍与人格缺陷、性偏差等,进行心理辅导治疗,克服成长中的诸多障碍。

(四)加强对文化市场和社会环境的治理,认真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文化行政方面的管理法规,清理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非法书面、报刊、音像作品,整顿非法向未成年人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强大功能,用健康向上的文艺作品和活动统领现代传媒,阻断青少年接触、感染不良书刊、音像制品等通道。

【参考文献】

[1]梅德衡等著.《预防犯罪对策》.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5年出版.

[2]莫洪宪等主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3]宋浩波著.《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4]祁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与社会控制初探[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