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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01 15:51:15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第1篇

2012年7月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草案在促进市场化、完善行业规范、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等多个角度都有所创新,这对开拓基金业发展的新局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修订草案在对证券的界定和私募股权基金是否纳入调整范围的规定上似有不妥,拟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是对“证券”的定义不清楚。根据中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虽然广义的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或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像邮票、股票、债券、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但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则应该是特指证券法所规范的有价证券。而根据修订草案第107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显然,这与《证券法》的规定不同。在《关于的说明》(以下简称“草案说明”)中又指出,“此次修订草案借鉴国外基金立法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并适应其投资运作的需要,对其投资方向也适当放宽,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其中,“其他证券”的具体指向不明确,是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呢?还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抑或是其他?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

其次,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不明确。在目前的草案中,通篇没有明确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内容,在一稿被扩大解释的“证券投资”的定义也遭删除。但草案第171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 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由于证券的定义不清,因此,证券投资的范围就存在很大的解释空间,对于股权投资究竟是不是属于证券投资范畴不是很清楚。根据《草案说明》,投资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属于证券投资,因此,至少是部分私募股权基金被纳入到了调整范畴之内。目前,主持《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多次表示,未上市股权也算“证券”,若以此理解,基本可以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是被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了。而私募股权基金不同于私募证券基金,两者投资对象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投资运作方式、基金治理结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上也不相同。特别是私募证券基金因为投资各类上市流通证券,更多涉及到了公共利益,而私募股权基金由于直接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较少涉及公共利益,统一立法加以监管显然忽视了这两者的区别,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修订草案至少要明确界定“证券”的含义。如果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该法调整,证券显然应该包括股权、股票、债券等在内,此种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法》完全可以改名为《基金法》。如果不包含股权投资基金在内,就需要对相关规定进一步修改。至于是否应该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到该法调整范围,笔者认为,考虑到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是两类不同的基金,单独立法更现实也更合理。若拟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围,笔者也建议以专章方式进行规定而不应混同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内容中。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第2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53-02

私募基金发展至今,在备受瞩目的同时也有过坎坷,凭自身的独特优势成为市场重要的生力军,但整体来看,与较发达国家私募基金比起来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也就是说我国私募基金仍不成熟,缺乏一套有效的法律规范来引导其健康发展。

1私募股权基金的含义

在法律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没有一个清晰的说法,综合学者们的研究本文认为: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指基金的管理者选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现金流充裕的,相对较成熟的但尚未上市的企业,以非公开的方式,即不得利用任何媒体广告进行宣传而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此种投资也称Pre-IPO期间的私募股权投资。

2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制现状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目前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部门规章进行规制,但是很多具体问题比如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投资人权利保护、运作模式等都没有统一的法律属性,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基本是空白的,严重制约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2.1《公司法》

私募基金如果选择了“公司制”的存在实体,就必然受到《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制。2005年10月新修订《公司法》的“特定对象募集”体现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存在依据;“无审批化”体现了私募基金准入环节的宽松化与规范;同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加强了股权流动性。

2.2《证券法》

作为投资证券市场的基金,必然要受到《证券法》的调整和规制。2005年年底《证券法》的修改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环境:“非公开发行证券”的私募基金公开发行的人数为累计超过200人,同时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但是,立法上何谓“公开”均无明确而具体的内涵界定,对“累计不超过200人”如何计算?什么又是特定对象?以及是否存有资格限制等问题都没有予以规定。

2.3《合伙企业法》

2007年制定的新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条款,对合伙人以及合伙人责任的界定比较具体,同时允许法人合伙,为我国的私募基金采用合伙制的实体形式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撑,使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地享受股票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这样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拓宽新的渠道。

2.4《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该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明确定义;对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也有具体说明;其主要监管模式是以行业协会的事后监管;在募集方式上对“公募”与“私募”也做了理论区分等。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有效地促进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制度缺陷,实践中也确实如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设立障碍大,监管方面的法制弱,退出机制的渠道不完善等现实问题。

3.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障碍大

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规制还非常不完善,在法律地位、投资者保护、金融机构投资等方面仍面临着较大的设立障碍。合伙企业法的引入了有限合伙制,目前合伙型是私募股权组织采用最多的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在工商注册程序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进行登记也基本不能实现。首先投资人的认定没有严格的规制,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私募股权投资的主体人数限制不同,实践中为了规避限制往往会采取一些变通方式,比如采取隐名的方式,而我国法律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隐名人的权利;其次投资者身份认定的限制也没有相关政策的支持,投资主力主要是那些适合进行长期投资的社保基金等机构,在保险资金、银行资金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上还存在很多制约。

3.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规制弱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方面首先体现在监管的理念不明确,我国目前传统企业得到的资金支持增多,这和扶持创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监管理念是相冲突的,整个法制体系也没有严格统一的监管理念和原则遵守;其次监管责任不明确,这是因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种法律的规制都有一些但并不统一,因此涉及的部门就多从而导致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而法规政策本身之间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最后监管手段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投资法》,对投资的监管保护的政策法规没有,监管手段更多的是通过自身金融工具的创新手段,在其他方面的监管并不全面。

3.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不完善

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开发行上市退出、股权转让回购退出或者公司清算退出是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但是对投资者的限制使得一些投资活动无法正常享受市场退出通道,我国规定投资者必须具备法人地位才能申请开立账户,而现实中大量以有限合伙制或信托制形式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在退出渠道选择现实中也更加依赖投资企业的公开上市,从而以实现资本退出,因为我国多渠道的资本市场没有完全建立,且我国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及之外尚没有运作规范的其他市场,中小企业上市门槛高,导致一般的公司上市之路是个长期的不容易之路,加上产权交易的不活跃性等因素都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使得整个渠道建设的发展遇到了阻力。

4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规制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是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现实需要,对经济的增长有着巨大作用,从我国目前市场情况来看发展前景广阔,更待完善,因此必须要对私募股权投资业有足够的重视与扶持。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规范法律制度尚未建立,非常有必要制定出一部有前瞻性的完善的法律,首先从法律上更好的规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本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制问题提出以下几条措施:

4.1通过法律的规制减小私募股权资金的准入障碍

首先,明确私募基金的界定标准。界定标准可以从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投资人数量、投资渠道等几方面来统一确定;其次,完善合格自然人投资主体制度,从法律上明确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要求,对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管理资产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实施备案制度;最后,允许金融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

4.2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法制

首先,应该明确监管的主体,转变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和思路,通过制定立法、规则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其次,对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以及管理费等方面适度监管,对私募基金投资的具体运作可以放松法律监管;最后,推行行业自律制度,尽快发展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行业,鼓励私募基金通过银行托管基金资产,同时加强证券操纵等违法行为监管和处罚。

4.3建立多层次的资本退出市场,完善退出机制

应该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建立电子报价系统的场外市场,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场外转让市场各层次市场在发行标准、制度设计、特征、水平等方面不同层次的市场,共同构成我国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服务于处于同时期、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

5结论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制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发展需要,但是,无论法律的制定、制度的建立还是市场的成熟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仍需要多方的努力配合,共同建立一个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制环境,使我国私募基金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武圣涛.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制比较研究[J].经济论坛,2009(23).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第3篇

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也被称为产业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Pre-IPO资本,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IPE)、不良债权和不动产投资等等。

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

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发展现状与特点

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总额为129.73亿美元,共投资129个案例,其中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有9个投资案例,占比7%;涉及投资总额为3.35亿美元,占比2.6%。目前活跃于国内资本市场上的私募股权基金95%以上是外资背景,真正本土私募股权基金不足5%。2007年以来,一批有影响力的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先后在天津、上海、深圳等地成立,标志着我国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已扬帆启航。与此同时,经国务院同意,由发改委牵头,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门已成立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指导小组,正在拟订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总体方案。

目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主要特点是: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缓慢,外资及中外合资基金占据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主要份额;传统行业成为私募股权基金关注的焦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传统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并购案例逐步增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退出通道为所投资企业公开发行上市,且以境外上市为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较高,普遍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对私募基金的有关监管亟待完善。

(一)活跃于国内市场的成功案例――以境外PE为主

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雏形是以政府为主导,主要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风险投资基金。随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政策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步发展。1999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入股上海银行可认为初步具备了PE特点,不过业界大多认为,中国大陆第一起典型的PE案例,是2004年6月美国著名的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17.89%的控股股权,这也是国际并购基金在中国的第一起重大案例,同时也藉此产生了第一家被国际并购基金控制的中国商业银行。由此发端,很多相似的PE案例接踵而来,PE投资市场渐趋活跃。2004年末,美国华平投资集团等机构,联手收购哈药集团55%股权,创下第一宗国际并购基金收购大型国企案例;2005年第三季度,国际著名PE机构参与了中行、建行等商业银行的引资工作;2005年9月9日,凯雷投资集团对太平洋人寿4亿美元投资议案已经获得太平洋保险集团董事会通过,凯雷因此将获得太保人寿24.975%股权。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PE交易。另外,凯雷集团收购徐工机械绝对控股权的谈判也进入收尾期,有望成为第一起国际并购基金获大型国企绝对控股权案例。此外,国内大型企业频频在海外进行并购活动,也有PE的影子。如联想以12.5亿美元高价并购IBM的PC部门,便有3家PE基金向联想注资3.5亿美元。此前海尔宣布以12.8亿美元,竞购美国老牌家电业者美泰克,以海尔为首的收购团队也包括两家PE基金。

(二)参与国内PE市场的境内机构主体日益丰富

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如社保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民营资金。参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五类:纯外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公司、中资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国内证券公司以及民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我国最早的一家经发改委、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是注册于上海的海富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产业基金”)。海富产业基金设立于2004年10月18日,由中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比利时富通基金管理公司合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海富产业基金旗下中比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中比基金”)的基金规模1亿欧元,中比基金的出资人包括比利时政府、比利时富通银行与中国财政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投资总公司、广东喜之郎集团等。中比基金以股权形式投资于中国境内具有高科技内涵、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拟上市中小企业。作为战略投资人,中比基金在被投资企业中不谋求控股地位,在被投资企业中占股比例为10%~49%,对单一企业投资一般在2000万元~1.8亿元之间,投资期限通常在3~7年之间。截至2007年5月15日,中比产业基金,共投资了14家企业,累计投资5.15亿元。该基金经过3年多的投资运作,已步入产出期:2007年8月辰州矿业成为中比基金投资的首个在深圳交易所成功登录的企业,11月中比产业基金投资的名为云海金属的企业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11月20日,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将于近期在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2006年12月,继海富产业基金之后,又一家试点的产业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设立,获批总规模为200亿元人民币,首期基金规模为60亿元人民币。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中银国际、泰达控股、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及天津津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机构各出资10亿元发起设立。此后,国务院正式同意扩大产业基金试点规模。2007年9月,五只总规模560亿的产业基金获准筹备设立,这五只产业基金包括:广东核电新能源基金、上海金融产业基金、山西能源基金、四川绵阳高科基金,以及中新高科产业投资基金。

除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监管机构向证券公司开起PE大门,国内券商也将成为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参与者。2007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了国内两家最大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从事直接投资业务。这也解除了自2001年4月以来对证券公司从事私人资本类投资的禁令。国内券商直投业务解禁,不但将改变国内券商的盈利结构,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国PE市场竞争。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存在的问题

第一,外部环境问题。

首先,退出机制存在不足。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环境已发生许多积极变化,但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未确立,主要表现在:尚未设立创业板市场,投资于中小型创业企业的风险资本缺乏有效的退出途径;产权交易制度落后,监管体系不健全,各地的交易规则、程序和收费标准等各异,产权的异地转让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场外交易市场规模相当小,且十分不规范。

其次,风险资本供给渠道较窄。我国目前的风险资本来源主要为政府部门,渠道单一,资本规模小,而作为西方创业投资主要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和养老基金在我国受到法律法规的影响不允许从事风险投资。我国的个人投资刚刚起步,实力和规模还相当有限,风险承受能力也不强。风险资本供给渠道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我国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量,不能真正发挥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所具有的投资潜力,从而阻碍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规模与速度。

再次,相应的法律环境不完善。当前现行的有关法律与政策在许多方面未能从私募股权投资的行业运作特点出发,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时反而构成法律与政策的障碍。比如:在市场准入限制方面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投资;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支持不足,影响了投资者预期收益和投资热情;在投资运作方面,投资工具单一,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不允许优先股的权益,对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也制定很高的标准,因此,限制了私募股权投资的灵活性;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等等。因而,使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面对外资投资机构的竞争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第二,行业内部问题。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本土人才匮乏。目前在我国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沿用国有企业管理模式,没有建立起适合风险投资运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具备较丰富投资经验、产业知识、管理实践和较高声誉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群体难以形成。很多研究都证明了风险投资家声誉的重要性,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自身的发展而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声誉对基金募集、风险企业IPO时机的选择、风险企业IPO定价和风险企业IPO业绩表现都有重要的影响;对市场而言,一个具备较丰富投资经验和较高声誉的本土私人股权投资机构群体是中国私人股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其次,运作机制存在缺陷。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至少涉及到三个主体: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企业家。为了规范和治理三方的关系,克服私募股权投资的双重委托问题,需要设计一系列复杂的合约条款和治理结构,然而目前国内对其认识不足,公司制的风险投资企业运作存在明显缺陷,而有限合伙制起步较晚,因此在实践中尚未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

再次,投资理念、工具和手段相对落后。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关键并不在其雄厚资本,而是在非货币方面:消除信息不对称和解决风险企业家的问题。这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的核心理念。目前国内对其认识不足,很多创新工具的设计和使用仍面临制度约束,无法有效收集信息并对目标企业实施监控。

四、推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发展的建议

第一,积极推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创业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强化资本市场基础建设,提高市场效率,完善市场定价功能和机制。

第二,建立与建全相关的法规,从法律上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提供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效率,适当允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比例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对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资渠道,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第三,积极为本土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积极营造规范发展的条件,使其成为企业价值发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并有效促进国内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培养私募股权投资人才。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培养造就一批兼具投资知识、管理知识和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第五,积极发展为私募股权投资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参与,沟通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和交易成本。因此,应当在规范现有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高项目鉴定、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的质量,培养一批高质量,具有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的专业中介机构。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第4篇

市场青睐 私募债闪亮登场

2011年12月1日,履新不久的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参加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时首次提及将“逐步研究推动地方债、机构债、市政债、高收益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创新”。

今年3月,时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耿亮透露,今年将推出的高收益债券初步定名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并表示有望在上半年正式推出。

4月24日,中国证监会通过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6月8日,由东吴证券承销的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5000 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完毕。该债券期限2年,利率为9.5%,每年付息一次。6月12日,平安证券宣布承销的无锡高新物流、江宁水务、钱江四桥、深圳拓奇四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全部发行完毕。

6月18日,包括深圳市嘉力达在内的首批通过深交所备案的9只中小企业债可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当日完成3笔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转让,转让价均高于债券面值。这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规模从1000万元到2.5亿元不等,期限分别为1年、18个月、2年、3年不等,票面利率从8.1%到13.5%不等。

私募债从酝酿到降生共6个月,而自有关部门私募债相关试点办法,到第一家私募债发行完毕,中间仅相隔了一个多月,私募债就这样闪现在国人眼前。

2011 年,企业债发行规模为2515 亿元,较上年减少11.02%;公司债发行规模1291 亿元,较上年增加1.52 倍。从企业债和公司债规模看,预计1-2 年内私募债规模有望达到500亿-1000 亿元。

企业多一条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困惑中国经济发展的难题。中小企业私募债,用证券化的方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丰富企业直接融资途径,对中小企业能够起到缓解资金压力和改善企业经营效益的作用。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主要是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场外市场为主,以国家信用为担保。近期,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创新主要围绕短融、中票为主,评级一般在AA级以上,公司债则围绕上市公司为主体进行。中小企业债是交易所债券的创新品种,采用市场化发行,发审采用注册制,任何中小微型企业均有资格发行,其投资评级相当于海外评级BBB以下的高收益债券。

高收益债券俗称垃圾债,肇始于美国。1977 年,美国开始发行初始评级即为垃圾级的高收益债,当年发行11 亿美元,占全部公司债存量的0.33%,1980年发行量开始上升,这期间曾产生了一代垃圾债大王迈克尔暶锥希?984年到1987年初控制了新公开发行高收益债券市场40%-50%的份额。从1999年至2010年,平均每年有1000亿美元的高收益债发行,截至2012年3月,美国高收益债存量约1.4万亿美元,期限以6-10年为主。

中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主体目前设定为:规模上,为存续期满3年的中小企业;地域上,位于发达地区,限于京、沪、津、浙、苏、粤六省市;行业上,为高科技企业、“三农”企业,或具有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从细分领域挑选龙头企业的可能性较大。

对于企业选取哪一种方式进行融资,很难笼统讲谁更好,只能是企业根据自己意愿、企业所处成长阶段而定。

一般而言,处于研发和创意阶段的种子期企业,对资金需求量不大,可以选择独资、合伙、寻找天使投资人等方法;对于成熟期企业,已经拥有可以取信于投资者的良好业绩表现,可以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企业而言,资金需求巨大,同时具有较高风险,银行和普通投资者都不愿意涉足,只有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进入,通常创投家会选择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如果一家公司不想出售自己的股权,可以选择私募债,通过“对赌”方式来融资。

加速创投行业整合

私募债为手握资金者提供了又一个投资品种,对LP是好事。但阵营不同立场不一,这将使今后VC/PE行业募资难的情况更加严峻。

清科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第一季度,中国创业投资市场LP数量增至5497家,其中披露投资金额的LP共4118家,可投中国资本量共7654.08亿美元。其中富有家族及个人和企业LP依然占据市场主导。从LP机构类型来看,本土LP数量虽然超过市场八成,然而外资LP的可投资本量突破6000亿美元,为本土LP可投资本量的4.23倍。2012年第一季度共有28只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同比减少36.4%,环比减少20.0%,基金总额29.45亿美元,不足上年同期的四分之一,较去年第四季度减少6.8%。受宏观经济环境前景尚未明朗、退出渠道不畅以及VC/PE行业内部调整影响,手握重金的LP投资更加谨慎。

创业投资机构从项目企业中退出有三种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被其他企业兼并收购或股本回购及破产清算。

目前,国内创投界退出方式主要依赖IPO,其占比超过80%。但是,无论是从海外创业板还是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都不易。目前,A股市场每年大约有300多家新股上市,而准备上市的企业则多达3万家。

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鲍钺干脆把IPO看成是“靠天吃饭”:“如果新股发行稳步实施,市场持续扩容,那么VC/PE的‘收成’会很好,而一旦遇到IPO暂停审核,这对依赖IPO退出的创投而言无异于‘天灾’。”

清科数据也显示,今年前5个月,VC/PE通过A股IPO退出平均账面回报率为5.4倍,而2011年是16.6倍(剔除华锐风电后为8.2倍),2010年则是10.7倍,最近3年VC/PE账面回报率出现明显下降趋势。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产品设计相关规定,私募债券可以设置附认股权或者可转股条款,简单而言,即在企业发债时给投资者一个选择权,假如未来企业能够上市,就有机会将所拥有的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这样,投资者除了可以获得一般债权人固定收益外,还可能会有股票价格上涨带来的溢价。

这意味着,VC/PE有机会将转股债券融入股权投资,并将在私募债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虽然首批认购私募债,尚未出现VC/PE的身影,但出现只是时间问题。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说,发行私募债的企业可以说是先期完成了尽职调查,也可以让创投机构寻找到更好的企业标的。

同时,截至今年5月,国内共有18只非结构化债券私募产品成立运营。在这18只非结构化债券私募产品中,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占14只,初始募资金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成为国内最大债券私募基金公司之一。随着中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完善,债券品种逐渐丰富,债券型私募也许迎来了春天。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第5篇

股市较大级别的调整,往往能暴露许多问题,使那些没穿内裤的人在水位下降时暴露出来。被2007年单边牛市掩盖的问题陆续在随后的两年呈现在投资者面前。从近来几起阳光私募涉讼看,问题不仅是操盘手的选股、择时等投资能力问题,更是涉及许多这个行业的传统规则,阳光私募度过梦幻、宽松、超平均收益的时代后,是否江湖已远,将纳入一个全新生态?

与动辄海量募集的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又分证券私募和股权私募(PE),证券私募又分阳光私募和非阳光私募。普遍认为,阳光私募依据其各种优势理应在证券私募群雄逐鹿中胜出,且这个胜出与其壮大互为因果。因为阳光私募借道信托发行证券类信托产品募集资本,与那些靠奔走相告、肩挑手拉的非阳光募集方式相比,二者的资金量和品牌不在一个量级。而信托公司则是依据私募的过往业绩、资本金和操盘水平来选聘证券信托投资顾问,入得信托公司法眼并能承担一定风控措施的,才能成为阳光私募。

与华润信托合作的三羊资产被有关方面调查,三羊资产主要股东林少立、林少忠失踪,这些都与林氏兄弟早前对一家大型服装连锁公司的股权投资有关。由于该服装连锁公司2008年赴港上市未成,资金链条陷于危机之中,令林氏兄弟深套其中。信托公司在选择投资顾问、搭建阳光私募团队的时候,是否严格履行受托责任,对投资顾问尽职调查?对三羊这样有巨大风险敞口的公司,是否可以聘请其担任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是否对产品设立次级和准备金?

同样令人唏嘘的还有华润鑫鹏。4名四川投资人以华润信托没有履行受托人责任,对鑫鹏监管失职,鑫鹏1期违反信托合同长期超上限持股,总资产亏损近70%为由华润信托。

70%的亏损在证券信托产品中是鲜见的。事实上,尽管信托产品有流动性不高、投资门槛较高等弱点,投资人对信托产品的信赖程度是非常高的。在2008年,某些公募基金净值一度跌至不足0.4元,银行理财产品也出现了不能兑付的现象,而信托产品基于其严格的风控措施和信托公司的审慎运营,不仅没有不能兑付的,反而有不少产品收益相当可观。

遭遇阳光私募大幅亏损的投资人,已经开启了艰难的诉讼之路。根据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承担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核算以及投资运作监督的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只是检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不对具体的投资产品负审核义务,也不承担损失”。而信托公司如果能证明自己履行了信托职责、没有基于合同的违约,那么由于投资顾问带来的风险,可能“只能风险自担”。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第6篇

从进入2008年开始,创业板推出日期就一直在期待中,对于以创业板为退出主渠道的私募基金来说也许是个重大利好。有人把去年称为私募基金的春天,把今年看作私募基金与民族经济同发展的一年。而现实是中国的私募基金市场一直是外资巨头占领主角,在当前次贷危机、奥运会、股指期货和创业板的影响下,人们关注私募基金在中国将会怎样演义。去年新《合伙企业法》的施行,虽然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形式解除了制度上的瓶颈,但这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形式能否受到人们的青睐,能否以其独有的灵活性,寻找到更加阳光化的生存方式。就此,记者采访了联华国际信托创新业务总部业务总监曹昱。

记者:近日,一家投资研究机构报告显示,一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出现了较大的增长,在当前资本市场影响下,对PE形成怎样一种机会?

曹昱:其实PE在国内的发展刚刚起步,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看未来发展:第一,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趋势不会改变,好企业将不断涌现,一些规模不大的企业也将逐步成长为“巨人”,发现这些企业,利用金融手段,合理地整合资源,帮助这些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PE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第二,目前国内的金融体系层次不完善,在债务市场与主板、二板股票市场之间缺失很多层次,VC、PE的存在实际上是在填补这些层次的空缺,是金融体系完善的内在要求,市场前景巨大。第三,在长期趋势下,短期的经济波动与政策周期也为PE的发展提供了当前快速发展的机会。这体现在可以以相对合理的价格投资于优质企业,可以更好地整合资源,帮助好的企业以更快的速度脱颖而出等。

记者:去年6月新《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为国内本土私募投资基金解除了制度上的瓶颈。有人说,今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将会迎来一个巨大的发展机会。但也有人说,新《合伙企业法》对此界定仍不清楚,尚未有司法解释证明私募基金可以适用于该法律。反而是《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非法性。所以,目前还是以在《信托法》之下进行私募。而在《信托法》之下,私募基金从一开始就是阳光的。您如何看这两种说法?

曹昱:首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是不同的概念,前者主要投向证券市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没有界定,导致许多私募证券基金借助信托的平台运作,也就是“阳光化”。而后者则主要是进行股权等产业投资。

其次,私募是与公募相对应的概念,其区别在于非公开发行,要求投资者具有门槛,如有一定的财富基础,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等,在数量上也有限制,如美国有50人或400人的限制。私募基金,可以以公司形式存在,以信托(契约)形式存在,也可以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在我国,这三种形式都有,但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确实有法律风险,以信托形式存在肯定是合法的,银监会对信托公司投资人的限制实际上已将信托公司向私募方向发展。近期,银监会也将针对信托开展PE业务指引。在新合伙企业法通过后,私募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也已具有合法性,这为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私募证券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时机尚不成熟)也是毋庸置疑的。可以预见,未来信托形式与有限合伙形式都将有大的发展。

记者:在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下,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巨头凯雷旗下的凯雷资本公司也未免其难,正遭遇清盘危机,在这种形式下,会不会对中国本土私募基金形成影响?

曹昱: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倒闭的金融机构历次都有,但行业不会消亡。如1997年金融危机时,长银倒闭,但对冲基金的发展依然如火如荼,这次依然如此,行业内机构会洗牌,行业前景依然向好。尤其是中国的本土私募基金刚刚开始起步,受外界的影响不大。

要避免清盘危机,关键是企业要有正确的战略,合理的定位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记者:今年以来,中国的资本市场波动巨大,此前活跃的、并与公募基金“对决”的股权类基金似乎已销声匿迹,对此,您如何看?

曹昱:与公募基金“对决”的是私募证券基金,不是PE(私募股权基金)。如前所述,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证券市场,这些基金类似于国外的对冲基金等(概念不完全等同)。他们与公募基金的区别在于面向的投资者不同。目前的劣势在于没有公募基金这样强大的投研团队,基本是靠明星基金经理的个人能力(国外的私募基金规模不亚于公募,其投研能力也不弱于公募,这需要一个过程),管理的资金规模也较小,优势在于不会像公募基金那样随时面临赎回的压力,一般锁定期较长,便于在一个较长的期限内进行资产配置,且也没有公募基金那样有最低持仓比例的限制,同时,不需要过于分散的投资,可以根据私募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进行相对集中投资。

从另一方面来讲,私募与公募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公募为广大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专业的理财通道,私募为高端投资者提供了理财选择。目前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都只能说是起步阶段,现在做单纯的比较没有太多意义。只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财富不断积累,资产管理行业将不断发展。中间经历波折,洗牌是很正常的事。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也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但这不会影响主流。

记者:您怎样看目前PE的政策环境?

曹昱:新《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和信托业的新两规,以及银监会即将出台的信托PE指引等都为PE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这只是起步,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都不完善,如目前只有证券基金法,没有产业基金法,对于私募如何界定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而且目前信托开展PE业务还存在障碍,证监会认为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不支持信托开展PE业务,这些问题都有待逐步解决。

记者:那么创业板的呼之欲出对PE将产生何种影响?

曹昱:创业板的推出将为PE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因为PE的投资最终需要通过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退出,如退出可以选择在主板市场上市、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在OTC市场挂牌等,将大大减少PE退出的风险。创业板的退出增加了PE退出的通道,未来如OTC市场能发展,将进一步完善退出通道。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第7篇

两所《试点办法》旨在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沪深交易所通知,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据深交所人士表示,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有望6月中旬推出。

两所《试点办法》明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一年(含)以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两所《试点办法》指出,合格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私募债券以现货及沪深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的,需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转让达成后,证券公司须向交易所申报,并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根据两所《试点办法》,私募债券的认购和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须签署风险认知书。上交所《试点办法》列出对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合格个人投资者具体条件要求。其中,合格个人投资者的条件包括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与上交所不同的是,深交所《试点办法》对合格个人投资者的要求没有明确列示。

除合格的投资者外,两所《试点办法》表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两所《试点办法》在借鉴公司债现有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大会等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发行人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建立偿债保障金机制,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第8篇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