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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理论赏析八篇

时间:2023-05-26 15:50:21

城乡规划理论

城乡规划理论第1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级差地租

一、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一)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三、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二)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主要参考: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童霓.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问题浅析[j].西部财会,2008.3

城乡规划理论第2篇

关键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本科生大学期间最重要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是对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综合素质和教学效果的全面检验,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训练平台,是大学生创造性完成科研或工程问题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如何提高对毕业论文的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是当前高等学校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概况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涉及地理科学、人文科学、城乡建设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内容。其目标是培养具备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接受过严格科学思维训练和良好的专业技能训练,立足于宏观、中观区域规划和土地管理,能够从事城乡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研究、教学、开发或应用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作为应用性极强的专业,在我国处于资源环境问题空前严重、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新形势下,应发挥本专业的强大优势和积极作用,培养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而论文(设计)作为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但可以加强学生对专业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而且可以针对社会问题达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为即将走入工作岗位的学生提供专业实战训练的平台,为今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存在的问题

以重庆工商大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为例,虽然历年毕业论文(设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与经验,但还有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1.面对就业压力和专业技能的欠缺,学生降低了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自我要求

由于毕业论文(设计)在时间安排上与学生求职时间冲突,加之当前颇大的就业压力,使得学生无法全身心地投入毕业论文(设计)的准备中。同时,由于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要求具有较高的制图软件使用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部分学生由于缺乏专业技能而降低了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自我要求。

2.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过程中不够重视

由于高校教师具有繁重的教学任务和科研压力,没有太多精力关注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一些具有博导、硕导资格的教师,更是由于研究生的培养任务过程以及较多的科研课题,完全淡化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在工作中的地位;个别专业教师由于专业水平有限,不能够有效地进行指导。同时,由于毕业论文(设计)没有与教师的职称晋级、评奖评优等挂钩,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不够重视。

3.由于选题的问题,毕业论文(设计)中理论与实践脱节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具有较好的理论联系实际的社会问题,但在选题中,部分题目与实践相脱节,使得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大打折扣。

4.管理上存在漏洞,机制上不够健全

学校及学院虽然制订了诸多规章制度,但大都是对阅读文献、格式等方面的要求,而忽视了对毕业论文(设计)起关键作用的指标和标准,严重影响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三、新形势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提高的途径

1.加强师生对毕业论文(设计)重要性的高度认识

思想上的高度认识和统一是毕业论文(设计)顺利完成的前提。应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培训会、宣讲会等方式,使师生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在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培养方案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大学四年所学理论与专业技能综合运用的关键环节,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即将走入社会、与行业对接前的重要实战训练。因此,指导教师不但要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对于应用性极强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而且也要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是专业培养当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学生而言,要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不但是顺利毕业的重要条件,更重要的是专业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的重要环节,同时,也要认识到,优秀的毕业论文(设计)作品可以作为求职材料中的亮点,是反映一个毕业生专业素养与实践能力的缩影。

2.夯实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基础性工作

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这是由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是大学四年积累的一个过程。(1)在大一新生入学阶段,要对学生深入开展专业认识教育,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前景,让学生知道如何学好本专业,树立对专业的信心;(2)大二、大三阶段要重点培养学生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与专业思维,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等理论课程,同时,要加强基础课程实验、专业课程实验实训和规划综合实习等实践教学,以及专业技术手段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诸如,3S技术、规划制图以及3D技术的教学实践;(3)大三、大四阶段还要注重培养学生查阅文献与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等。只有大学各个阶段不断地积累,才能为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提供可靠的保证。

3.提高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质量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是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重要保障。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一个应用性极强的专业,尤其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要结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资源环境、新型城镇化以及乡村发展等问题进行选题,这样不但问题针对性强,更重要的是通过解决具体问题可以锻炼学生综合的专业思维能力。在选题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1)要求教师能够认真负责,并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为学生提供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2)在选题的支撑上,要尽可能与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在校学生创新科研基金项目、规划策划大赛以及暑期社会实践等结合起来;(3)在研究尺度上,以小尺度为主,一方面要通过大量调查问卷的一手数据和官方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找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另一方面收集研究区域的基础数据,对区域进行规划设计,制订研究区域的发展规划方案。总之,通过对选题质量的把关,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4.制订有利于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制度

规范科学的制度是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基础。针对目前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制度存在空白或漏洞的问题,应该积极完善各项有利于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提高的制度或机制。(1)适当调整毕业论文(设计)的时间。针对目前毕业论文(设计)与毕业生求职时间严重冲突的问题,建议对论文写作的时间期限进行适当地调整,可以考虑在大四上学期的后半学期进行题目选定、开题等工作,寒假前完成初稿;(2)组织专家对选题进行把关。在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征集后,邀请学院内部专家进行题目筛选,方可允许学生进行选题;(3)严格实施二辩制度。对于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必须实施严格的二辩制度;(4)实施指导教师奖惩制度。建立指导教师评价标准和指标,评价结果作为指导教师的晋级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张欣.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思考[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3(3):99-101.

城乡规划理论第3篇

近一、二十年来,我国规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以重视,在自身行业的发展中已日益形成了庞大的独特体系。而且,随着发展的需求,规划系统不断地补充与完善,业已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体系。

据现阶段规划体系来看,即有宏观,又有微观,两者之间又存在中观的系统。既有综合性,又有专业性;这些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规划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内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综观规划层次体系,(见表1)可以看出,还有一定地域范围内规划没有纳入进去。或者说是没有明确地纳入进去,这便是实践中可以看到的突出性矛盾问题较多的城乡结合部地域(地带)。广义上看,我国8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聚落,2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城镇)聚落。而城市(城镇)与乡村的交融地带便客观上产生了一种特定涵义上的“城乡结合部”,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

实现国家的城市化(或城镇化)的快速增长必须重视城乡结合地带的有序控制和科学规划,变无序的混乱、自发状态为有序的合理组织状态。

笔者在近十余年规划实践中,参加了区域、市域、县域、镇域、乡域等规划以及各类课题的研究,深感城乡结合部是最具有活力、但矛盾又比较突出,亟需作为一项专题性、独立性的规划类型给以确定。本文试就城乡结合部规划的一些重要的原则性问 题进行探索,希同仁位给以斧正。

二、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内涵与外延

内涵与外延是刻画概念的两个方面。内涵是本质,外延是范围。城乡一体化是针对城乡结合部,即城乡交融或城乡连接的地带。这是一个带有较为模糊性的地域范围,它是冲破行政界限而因城与乡内在的联系形成的模糊地域(地带)。因而它的外延也必然是不确定的,确定的是内部关联度较强的分野。因此,城乡结合部,既不同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郊区规划范畴,因为郊区规划是被动式的辅助性规划;也不同于乡村规划,因为乡村规划面对的对象是乡村内部地域。按照区域规划的某些理论,也很难明确地解决城乡结合部的具体问题。如人口布局,劳动力布局,流动人口管理,产业布局,交通设施,仓储设施等方面。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因各种流动的不断加强,承担这些流动的载体建设客观上要求科学预测与规划。

我们将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概念拟定为:对城乡结合部具有一定内在关联的城乡交融地域上各种物质与精神要素进行系统安排称之为城乡一体化规划。

这是基于以下的认识所给出的:

(一)、城乡结合部是一种客观存在。

(二)、城乡结合部是一种可以用空间来刻画的地域范围。

(三)城乡结合部是打破行政界限,并因城市与乡村的本质性内在联系而形成的。因此,地域范围是一种模糊性的。

(四)城乡结合部不是城市部分与乡村部分的简单叠加,而是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的空间范围。

(五)城乡结合部既可以是一定地域,又可以是一个地带,也可以是其它形态,这要看反映城乡结合的关联度依据是如何界定的。

(六)城乡结合部既然是一种空间范围,相应也便有了各种物质载体,也有一些诸如文化等领域的精神载体。因此,同样需要用系统学的原理与方法作为理论指导。

(七)城乡一体化归根结底是一种较为独特的规划形式。它与其它各类规划应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纳入规划法律体系之中。

三、过去处理城乡结合部问题的途径与弊端的总结

反思过去种种规划类型,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的认识。

(一)认识之一

一般而言,区域规划是对一定地区范围内进行科技、经济、资源、社会、基础设施协调发展的总体规划。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对城乡结合部地区(或地带)进行专题研究。如果将城乡一体化规划纳入进去就会对区域规划的内容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

(二)认识之二

对各级城镇体系规划而言,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是依照行政区划的体制而划定地域范围,也未针对城乡结合部地区(地带)作以明确性的展开研究。

(三)认识之三

既然过去的规划序列层次缺乏这一现实及长远来看都非常重要的规划类型。那么给予城乡一体化规划明确的地位便是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时候了。

(四)认识之四

如果不将城乡一体化规划成为独立的研究课题,则不利于规划的完整与系统性的建立。造成实践中的规划空白点产生及矛盾的解决滞后等问题会更加突出。

上述四点认识在笔者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感受最深。

九十年代初期我们在黑龙江省讷河市、甘南县、延寿县、五常市等地参编市县域城镇体系和总体规划过程中,即感受到城乡结合部的一些矛盾无法用城镇体系规划或总体规划中的郊区规划来解决。

一般而言,传统及现实规划中城镇体系规划是针对市县域内各种聚落群体的空间组织部署。但实际应用上仅侧重在对市县域集政治、经济、文化等中心为一体的市区(或县城)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的宏观论证与规划。而对近郊卫星镇并未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再如总体规划中的郊区规划,只是以服务于市区(或县域)为主要任务的,而没有以“融合”、 “一体”的角度刻画城乡结合部的深刻内涵与外延。对于绝大多数的城乡结合部,都存在着诸如:人口流动与管理,产业布局确定,发展方向定位性的预测,基础设施的需求量等诸多的问题,而且与传统行政意义上的区域规划,其更具有活跃、动态、变动等因素。在规划的宏观安排上及战略的选择上具有极大的变化特点。为此,如不进行总体上的科学合理部署,一方面可能产生滞后的结果,另一方面可能产生阻碍城区的进一步发展或影响市区(县城)的发展。同时,对农村地域的推动也将不利。

可以预见,城乡结合部的区域类型在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必以其强大的活力而为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重大的作用。我们应该及时的并有效地给以足够的重视,并及早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四、城乡一体化规划在规划序列中地位的认识

城乡一体化规划由于其规划的对象与一般的规划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因此,它作为一门独立的专项规划是明确的。但共性的存在又使其必须在规划序列中占有一定的位置。

首先,它的规划对象是一种区域(地域)。这就决定了它属于一种区域规划的类型。但又由于规划对象的范围确定性差,而模糊性强的特点。在界定规划对象(即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时,首先要做的工作便 是界定规划对象的范围,这需要引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做前导性工作。因此,它就不同于行政意义上的省域、市域、县域、镇域、乡域等区域规划,也不等同于因自然因素所制定的某些江河流域专题规划。因此,也决定了该项规划的先决条件是划定城乡结合部的范围,因此,与传统规划程序有别。

其次,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各种物质与精神因素与广义上的区域规划总体上一致,但由于该区域的要素流动性较强,是一个各项要素均活跃的区域,因此,它应该在理论指导和方法论指导方面有自身的需求。这可以进一步地探索与研究。

再次,基于上述两方面的认识,可以设想,城乡一体化规划应该说是一种区域规划的变种。因此,它便 应属于区域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城乡一体化规划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门学科的确立都必须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做后盾,才能不断地发展与应用。本文仅就城乡一体化规划前述的内容根据长期实践的认识加以理论框架的建构,以期对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正确发展能有所遵循与指导。

(一)根基性理论:由于城乡一体化概念的确立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理论走向二十一世纪时提出的,相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又再次赋予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内涵。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便 是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根基性理论。

(二)基础性理论:由于城乡一体化规划是区域规划的一个变种,因此,区域规划理论的某些原理与方法便 是它所应遵循的。

(三)方法学理论:由于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对象是一个有特色的开放的地域系统,因此,系统学理论必须引入,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的原理和方法对城乡结合部区域的总体部署,是唯一解决地域上存在各种问题的一把钥匙。

(四)技术学理论:因为城乡一体化的概念是冲破现行的行政体制界限的。所以,在进行各种要素的配置上须综观城市与乡村两大地域的特征,一定意义上,肩负双重的协调性的任务。它应该着重发展意义上的规划、在布局规划上更应注重与城市规划、城镇规划、乡村规划步调一致。

(五)相关性理论:由于城乡结合部的位置处在城乡交叉地带,是同一种地带或向城市,或向农村过渡的两个方向性的战略研究。因此,诸如,边缘学理论,交叉学理论、门槛理论,社会学理论,经济学理论,技术学理论都应该成为指导规划实践的理论。

六、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内容和方法的初步探讨

(一)规划内容:规划范围的界定、规划的依据、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的期限、规划所采用的理论与技术方法简介、城乡结合部的现状调查及研究、城乡结合的宏观区域环境分析、城乡结合部的总体发展战略、城乡一体化规划(经济发展规划、社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基础设施综合规划、居民点体系规划(等级规模结构规划、职能分工结构规划、空间地域结构规划)、措施的操作建议、可行性的分析与研究)。

城乡结合部的宏观区位分析图、城乡结合部的规划范围界定图、城乡结合部区域现状评价图、城乡结合部发展方向方案图、城乡一体化规划总图、城乡一体化规划专项规划图、(经济(产业)发展与布局图、人口和劳动力发展与布局图、环境评价及控制图、资源可持续利用意向图、居民点(聚落)体系规划图、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布局图)。

(二)规划方法:在系统分析总原则下采取: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定位分析、定时分析。

并严格做到以下七个方面的结合:

(纵向与横向、定性与定量、定位与模糊、近期与远期、宏观与微观、现实与理想、总体与阶段)。

参考文献

1、《经济地理》1997年第17卷第4期

2、《城市规划》1998年第1期

3、《城市规划》1997年第4期

4、《城市规划管理概况》刘鲲

城乡规划理论第4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专业;本科教学;社会学;课程体系

1引言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系统表现更加多元复杂,其物质空间的规划建设中涉及的学科知识也愈加全面,同时也赋予城乡规划专业更多功能与责任。城乡规划专业本科阶段培养的人才不仅需要较好物质空间规划设计能力,还需要全面的知识体系,具备一定的研究与创新能力,以应对城乡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现象与复杂关系。而城市社会学以其特有的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从更加人性化的角度为城市的规划与建设提供多维度的研究理论与方法基础,在城乡规划专业教育知识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社会学与城乡规划专业教育的关系

2.1社会学研究与现代城乡规划研究的结合

随着城乡规划学研究范围与研究内容的扩展,原有的物质空间规划设计的学科基础已难以满足对城乡环境的分析研究需求,社会学因其研究角度与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为城乡研究提供了多维与深度研究的可能性,能够从多维视角对人类社会活动进行系统分析,对城乡规划的研究起到基础性的支撑作用,也弥补了城乡规划领域重空间设计轻人文内涵的不足。在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过程中,既有与社会学研究紧密结合的历史进程,也有新时期与城乡规划学科新的结合与创新。社会学以其特有的学科思维一方面为城市研究提供了深入剖析的路径与方法,另一方面则从社会行为空间角度研究更加人性化的城乡规划与设计的理念。学者们从社会学思维的视角下,分别对城乡规划的制度建设、规划内容与方向等规划实践、以及城市空间环境营造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等具体的理论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更加注重城乡规划中的社会平等与公平、公众参与的价值。

2.2社会学类课程对城乡规划本科教育意义

目前在城乡规划专业开设的与社会学相关课程如城市社会学、城乡社会综合实践调查、城市规划系统工程学以及部分实践环节等,涉及的城市社会学知识包括社会学基础研究内容,如基础概念与理论、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问题等;城市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则偏重于将社会学的调查、统计与分析方法引入城市空间研究;城市规划系统工程学则以系统工程的方法解决系统的研究思维与研究技术等内容。此类课程多在本科专业三至四年级等高年级开设,以配合从建筑、街区的物质空间设计转向更加宏观的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城市详细规划设计和乡村规划设计等学科思维转变过程,应对更加复杂的研究对象与内容。

3社会学类课程应用重点

3.1研究方法

社会学是一门具有多重研究方式的学科,主要有科学主义的实证论的定量方法和人文主义的理解方法。随着2011年城乡规划专业成为一级学科,社会学在城乡规划本科教育体现中重要性更加凸显,《城市社会综合调查》课程是国家《高等学校城乡规划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2013版)》中要求独立开设的一门社会学调查方法类课程,以往则是社会学类课程作为相关知识体现在选修类课程中。该课程是以社会调查方法的学习与实践为核心,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为规划与设计提供基础资料的社会调查方法。常见的调查研究方法如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调查、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该课程对于城乡的分析和研究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乡基础资料调查。在现阶段的城乡规划实践中,城乡建成环境的现状调查是规划设计的前期,也是更深层次研究的基础。规划前期常见的调查方法如访谈、问卷、实地观察或勘探等,可从政府、居民等不同利益群体对城乡建设的不同需求出发,针对城乡建设环境进行调查和分析。但往往由于城乡系统的庞杂性和调查范围及内容的有限性,如何选择适当的调查项目以及适度规模的调查范围则尤为重要。(2)城乡建成环境分析。城乡建成环境的现状形成于地域自然与人文环境的积淀与累积基础上,以人为本的规划设计理念不仅需要对城乡地域物质空间进行分析,亦需对长久以来形成的空间形态、生活方式与社会运行进行深入理解,不仅要技术层面的分析工作,也需求对人文层面有着深入的分析和理解。以社会调查的方式将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后,需有适合的技术方法进行数据的整理、分析,以获得对研究对象的进一步深入了解,寻找城乡发展的规律性线索。(3)人的活动行为的分析。人是城市的主体,城市规划的优劣主要取决于人的城市体验和感知,因此关于人的活动行为的调研分析,是校核城市空间设计成果的重要指标。社会学提供了人的行为方式的系统分析方法,能够从活动的类型、人群的定位、活动的个体心理,以及社会因素对行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该方法能够从根源上理清人的行为活动与城市空间的内在耦合关系,明确人的社会属性是城市规划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通过自然环境与人居环境的整体联系满足城市人的多元、复合的活动要求,这也是城乡规划学科以人为本核心价值的内在体现。

3.2研究内容

(1)宏观层级的城乡系统与结构。城乡的发展不只是城乡物质空间环境的变化,也体现着城乡内在结构的系统性改变,我国的城乡规划体系也是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不断深化调整做出的实时应对,城乡结构是整个社会宏观结构体系的重要部分,破解城乡规划的实施难题,必须从社会学的宏观视角进行社会结构的剖析,涉及的内容主要包含社会组织结构、区域结构、就业或分工结构、收入分配结构、消费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等若干重要子结构。基于上述社会学内容的分析,能够更好地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等规划领域给予充分的支撑和论证,使城乡规划在宏观层面能够发挥协调与解决城乡社会矛盾的更大作用,体现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2)微观层级的社会行动。我国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快速城乡建设后,新城建设热潮在逐渐降温,从“增量规划”转向“存量规划”,“存量规划”要求在已有的城乡建成区提升建设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从城市空间塑造转向城市行为的再造。应用而生的“轻规划”“微改造”等新的规划设计理念更偏重对于已有空间环境的提升与改善,激发城市新的活力,修正“大广场”“宽马路”等建设脱离社会实际需求的问题或现象。社会学在其长期的研究中所关注的微观层级的社会个体、群体的行为活动以及社会问题等内容,成为建设宜居城乡人居环境研究的重要基础,亦可对规划与设计实施的形成直接有效反馈。

4社会学类课程应用思考

城乡规划本科专业具有多学科背景的特点,多以土建类学科、地理类学科为主。由于各学校基于不同学科背景开设城乡规划专业,丰富了城乡规划专业的内涵,形成了不同学校城乡规划专业的各自办学特色。但不论办学背景如何,随着最新版国家城乡规划专业指导性规范的出台,规划设计类课程已成为教学体系围绕的核心,空间的设计表达是专业的特色及优势。但同样也会造成课程知识体系的单一,不适应当前城乡规划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结合现今专业发展趋势和实际,首先应从社会学知识内容进行重新梳理和植入,体现出社会学对当今城乡规划学科的重要影响。

4.1在理论知识基础构建层面

社会学在城乡规划领域的理论知识构建主要包括:社会学基础理论、社会调查与数据处理的思路与方法、社会阶层和社会空间结构特征等内容,均应为城乡规划专业在本科阶段要掌握或熟悉、了解的知识内容,具体的知识要求为:(1)城乡人口与社会知识单元;包括城市社会学基本知识、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城市社会要素、城市社会的分析方法、社会阶层与空间结构等。该知识单元是宏观层级的城乡系统与结构的体现,关注城乡领域的社会学问题,利于学生从宏观的社会视角对城乡规划进行解读,落实规划的公共政策导向。(2)城乡社会综合调查研究知识单元;包括选题与文献综述、社会调查类型与设计、社会调查方法、资料统计与分析。该知识单元属于微观层级的社会行动的内容,更多为具体的研究方法和手段,突出社会学应用的实践技能,有助于学生在规划设计中调研分析方法的科学应用。上述两部分知识单元已包含社会学在城乡规划领域研究的重点,但内容较为综合且涉猎较广,如何将社会学类知识在城乡规划课程体系中合理构建是关键也是难点。基于规划设计类课程为专业教学体系的主线,以及学分制改革的趋势,教学计划中社会学类理论课程不宜占较大学时,为了更好地将社会学应用到教学中,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中应注重课程的交叉与互动,使单一理论课程转化为一系列的知识体系。因此将社会学的研究思维与研究体系加入其他专业核心课程内容中,则可以通过社会学的选题、调查、分析、结论等逻辑化的研究方式改善以空间设计为基础的思维局限,指导学生以循序渐进的研究方式和步骤完成对城乡环境的研究和分析过程,培养本科阶段初步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加强学生对于相关知识的认知程度,进一步重视理论课程与设计环节的互助和支撑作用。

4.2对规划设计类课程的实际意义

城乡规划专业在以物质空间规划与设计为主线的课程设置中,社会学相关知识课程往往以理论讲授形式开设,教学效果受限于课时学生对此类课程的认知程度与重视程度,往往难以形成良好的效果与反馈。开设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的《城乡社会综合实践调查》,相较之前的《城市社会学》课程而言更加注重社会学知识与方法在城乡社会研究中的意义,注重社会调查的理论与方法,并与城市社会学的基础概念、理论与调查方法、分析方法等相结合,将纯粹的理论课程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能够更好地支撑以规划设计类课程为核心的课程体系,枯燥的课堂讲授与生动的社会调查大大提升了社会学类课程的教学效果,同时为设计类课程的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提供了科学化、系统化的调查和研究方法,为后期设计思想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培养城乡规划专业学生联系实际、关注社会问题的学术态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具体课程关系如下

4.3实践教学环节层面

城乡规划本科教学在专业实践方面体现社会学知识体系的主要为认识调研,认识调研实践领域包括住区认识调查、社会调查、城乡认识调查、结合规划设计课程的调研四个实践单元,具体的内容如下:(1)住区认识调查研究;包括住区空间结构、住区道路与交通系统、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住区绿化系统,该实践单元注重社区规划导向下的住区研究,内容以空间的类型和层次调研为主,强调住区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和设施的均衡构建。(2)社会调查研究;包括问卷编制与调查组织、调研数据分析的方法、调查报告的撰写,这一实践单元突出调研具体方法的实践应用,注重调研程序和调研成果的关联。(3)城乡认识调查研究;包括城乡功能布局、城乡空间结构与形态、城乡道路与交通系统、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化体系,该单元的实践内容涉及城乡领域的空间和规划体系,是从宏观到微观的认知调研。(4)结合规划设计课程的调查研究,包括调查研究的内容、调查研究的方法、调研成果的表达,这类调研是与设计课程并行的实践环节,注重设计课程的实践性和真实性。上述认识调研环节作为拓展能力的培养,不作统一要求,可由各校自己掌握。基于实践环节的知识体系要求的自主性特点,如何将上述四个实践单元与实践课程体系相结合以及如何对专业教学起到支撑作用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四个实践单元并非独立的课程内容,必须与对应的专业课程相结合,设计类课程体系是专业教学的核心,因此必须将社会实践与设计课程的知识体系相关联,起到从课堂内的学习交流过程走向社会实践的真实体验和认知,能够更好地强化城乡规划专业本身具有的实践性特质。同时可以将.大学生暑期活动的实践结合到专业的实践当中,一举两得,会更加具有专业指向性。因此,依据实践教学的知识内容,城乡规划专业的课程设置应提高对于实践环节的要求,从低年级的建筑设计阶段,至三、四年级的城乡规划设计阶段、以及毕业设计阶段均要求设置与设计课程相配合的实践环节(详见表2),以辅助深化设计及理论课程。实践环节中的资料收集、调查、分析和统计等环节等均需与社会调查理论与分析方法紧密结合。

5结语

城乡规划专业学科及专业发展的历程中,社会学的影响如影相随。从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理论与方法的应用,至规划与设计实践,社会学类知识为城市与乡村从视角、方法和内容的研究都提供了更加丰富与多层次的思维与路径,并以更加具体化和实用性的知识点融入了城乡规划专业在理论基础知识构建、规划与设计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成为本科阶段树立正确的规划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知识领域。

参考文献:

[1]罗吉,黄亚平,彭翀,刘法堂.面向规划学科需求的城市社会学教学研究.城市规划,2015(10):39-43.

[2]黄亚平,陈静远.近现代城市规划社中会的思想研究[J].城市规划学刊,2005(05):23-29.

[3]李浩,赵万民.改革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推动城市规划学科发展[J].规划师,2007(11):65-67.

城乡规划理论第5篇

[关键词]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民主;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 F2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3)02―0068―05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外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和自身利益相关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面对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现实需求,现行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度从内容到形式都呈现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与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和党的十七大关于“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探索和实践进行审视与思考,回答服务型政府语境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价值基础、现实困境和基本路径。

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价值基础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在我国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探索,已经走过了若干年头。近年来,各级政府把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作为行政民主的重要途径,增强了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公正、文明执法。从价值上分析,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不仅仅成为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觉接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有效途径,而且是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凝聚公众集体智慧和力量的重要纽带。

(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首要价值:尊重人的主体地位

城乡规划决策涉及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及空间发展等多方面,它对公众的既有利益与未来预期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1]因而确有必要扩大公众参与,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保障体系。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利益要求提供平台,为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创造了条件。在公众参与过程中,能够把广泛的利害关系人吸纳到城市规划程序中。利害关系人能够直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陈述事实,主张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人员能够更加全面地掌握各种信息,充分考量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城市改造和市民意愿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规划设计城市空间布局,使利害关系人的意志更多地受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尊重,从而促使作出的城乡规划决策更加公正。公众参与促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既要全面吸收公众掌握的各种信息,集中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充分考虑公众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又要权衡公众意见的确定性与真实性,克服公众意见的偏见,最大限度地避免规划结果脱离实际,这不仅是人民群众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根本价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城乡规划是一种“政府行为”,也是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为。[2]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与社会公众处于对立状态。与此相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过程昭示了社会公众能够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平等对话,这样有利于缓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促使城乡规划权由国家独享逐步走向国家和社会共享。城乡规划工作只有在达成各方利益均衡的基础上,才能取得广大市民的理解与支持,可以说,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既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维护公共利益免遭不法侵害的重要手段。当下,拆迁引发的惨剧频频发生,主要原因是公众缺乏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之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导致一些城乡规划决策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幌子损害个人利益。要解决这一难题,城乡规划编制和决策必须最大限度地吸收公众参与。因为,公众参与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通过赋予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和修改等各个环节,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最大限度地影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实现公共利益公平分配。[3]简言之,公众是保证城市建设按城乡规划要求有序进行,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可靠的捍卫者和监督者。

(三)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度价值:提升决策的科学性

让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为提升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就开始引入公众参与。这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例为深入探究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在我国的拓展和延伸提供了新的视野。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规划编制一般是由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规划管理部门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的。这种规划从编制到实施,自始至终仅是少数几个规划设计人员和政府领导的事,使得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受专业和社会角色局限,少数几个规划师作为技术权威编制,无法客观独立地处理好影响城乡规划的各种因素。随着城乡规划学科的不断细化,城乡规划涉及到技术、行政、经济、社会等多个学科,涉及多部门、多主体的认可和协作,更加注重社会科学、政治科学、价值观念判断、人和人性的关系等,这就更加需要公众参与的智识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公众参与机制,可以发表自己对于城乡规划的意见,参与规划决策制定和规划方案审定,有效地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而避免和缓解城乡规划中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体现出成本低且时效高的特点。

(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价值:推进决策的法治化

城乡规划不仅仅是一种技术行为,而且更是一种公共政策。在政治民主化潮流日益发展的趋势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论证、咨询和决策已经越来越普遍和深入。[2]可以说,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已成为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世界性趋势。我国的《城乡规划法》首次赋予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利,这既是国家对公民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的尊重,也是民主精神在城乡规划中的重要体现,符合中国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结构。城乡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直接影响到城市未来的发展战略与布局。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吸收公众参与是最直接、也最易于实施的民主政治形式。正如有学者指出:“目前,在监督行政权的若干方式中,公众参与具有集程序控制和实体控制于一体的优势,能够迫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向社会公众说明理由。这样,通过公众参与形成严密的监督网,行政权的导化机会将大大减少。”[4]实践中,一些城乡规划由于制定程序不民主,缺乏公众参与,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主要领导意图制定出来,导致规划的科学性不高,预见性不强。西方发达国家对此就有惨痛的教训。因此,城乡规划必须广泛吸收民众意见,既要避免一把手拍脑袋就决策的传统模式,也要避免某些精英规划的局限性,尽可能让广大市民参与到城乡规划中来。因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有利于在行政主体和公众之间形成共识,增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4]

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总体评析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它由封闭正走向开放,由单纯的政府行为正转向政府与公民的民主互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沿用苏联的城乡规划体系模式,从城乡规划编制到城乡规划管理,再到城市建设开发,基本是由城市政府独家运作,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内容无法知晓,更谈不上对城乡规划发表意见和建议。近年来,在我国城乡规划工作中,无论是公众参与的热情和呼声,还是公众参与的实际程度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尤其是北京、青岛和深圳等地在推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方面积累了不少的成熟经验。[3]但也应该看到,当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还未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法定环节,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工作中还存在着工作进度不平衡、措施不够有力、宣传氛围不够浓厚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开展。因此,确有必要剖析其深层次原因,实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度的新突破。

(一)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认识不足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既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但受神秘主义惯性思维的影响,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重保密,轻公开,甚至把遵守工作纪律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完全对立起来,害怕群众知道的东西多了,城乡规划工作不好开展。有的认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实施程度如何与其行政职责的实现关系不大。有的认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仅仅是不得已的一项改革措施。有的认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上级交给的任务,不管效果如何,只要让群众参与了城乡规划就行。有的认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只是走过场,作摆设,敷衍了事。甚至一些老百姓认为,城乡规划是政府的事,只要不涉及自身利益,不管城乡规划如何决策、编制、实施,都是事不关己。这些传统观念束缚了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基本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城乡规划立法比较注重对城乡规划行为的授权,而对城乡规划权监督和控制的方法却规定得相当少。我国尚未有一部从规划决策―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城乡规划法》虽然明确赋予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利,但公众究竟以何种形式参与,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如何,如何确保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落实到位,尚需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具体包括:公众在获取政府有关规划信息、获取有关规划申请的情况和表达意见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科学地设置系统管理和规范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考核标准;如何设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方式手段;公众对城乡规划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被采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如何答复社会公众;如何规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工作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效,使得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运行效果大打折扣,也很难与社会公众产生互动。

(三)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效果不尽理想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效果几乎完全取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众对城乡规划决策基本上不能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公众参与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几乎是一个单向过程,是一种变相的“收集资料”。规划中公众的意见反不反映或反映多少,公众自身根本无法知晓,更无法落实和监督。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尚处在“事后参与”、“被动参与”的初级状态,规划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很少,或者仅有极少数的专家参与制定过程,往往导致公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被迫参与”上访告状。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比较明显,尤其是大部分中小城市都没有固定的城乡规划展览馆,仅局限于在市民广场或公园进行临时的展出或征询意见,形式也比较单一,缺乏长久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内容和形式不够丰富,很多规划公示内容过于简单,大多限于几张主要的图纸和非常简略的文字介绍,技术指标没有解释,公众无法真正知悉规划的意图。加之,公众教育的匮乏,使得公众对城乡规划知识了解甚少,即使把图纸拿给百姓看,也无法使其真正了解城乡规划的实际内容。有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不及时,不全面,多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仅仅成了一种宣传方式,有的是规划方案到了最后评审阶段才让公众参与,有的甚至在批准后才向公众公开展示一下,公开的群众不关心,群众关心的不公开。这些现象严重挫伤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积极性,使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

目前,理论界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概念、内容、范围、限度等尚缺乏深入系统的阐述和论证,有关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理论研讨活动少、形式不活,特别是缺乏法理层面的深刻阐释。可以说,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度尚未形成浓厚的理论研究氛围。不论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研究力度,还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研究深度,均应引起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的高度关注。[5]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如果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缺乏理论支持,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实践就是盲目的,甚至就会背离立法设置的初衷。例如,如何进一步探索保障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有效途径;如何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网上查询系统;如何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如何进一步发挥规划师和普通老百姓在城乡规划中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答疑说理制度;如何建立一种开放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度;如何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组织机构、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等。对于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深化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

三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基本路径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的必然产物。如何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度,是党和政府面临的共同难题。这既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又需要城乡规划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营造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社会环境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教育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与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密不可分。在我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首要前提就是加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教育,增强全民城乡规划意识。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要引导公民普及城乡规划学科知识,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价值功能,让公众真正了解规划的实质,积极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创造条件,注重多层次、多形式的规划宣传,采取咨询或召开情况通报会及通过电视节目、英特网定期向市民通报规划管理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要求等,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支持城乡规划。同时还可邀请公民参加城乡规划的展示会、论证座谈会或听证会,聘请公民担任城乡规划监督员,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设专门的城乡规划展览馆。另一方面,城乡规划人员要转变观念,注重自身专业理论素质的提高,密切联系和善于沟通公众、利益团体和各级政府。实践中,有的规划人员过于偏重物质规划和图纸设计外形,而忽略了规划的社会经济属性,这使得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许多错误。因此,规划人员要运用城乡规划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广泛吸收不同行业、多层次多部门人士等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权衡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二)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度规范

从宏观上讲,立法要明确规范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目标、性质、内容、职能、机构、组织、权限、程序、处罚等,确保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权利的实现。从微观上讲,立法要明确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主体关系,充分发挥普通市民、利益团体、规划人员和政府在城乡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平衡各方的利益;规范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范围(包括参与人的范围和参与事项的范围),参与的途径(决策参与、监督参与等),参与的形式(如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通过信件、电子邮件、走访提出意见或建议、直接提交建议书等),参与的程序、方法(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的选择程序和方法,听证会主持人产生的程序和方法、听证会进行的程序,听证会举证和辨证的方式,听证记录和记录要点,记录的效力等),参与的方式(可以个体方式的参与,也可以社团方式的参与),参与的阶段(包括编制、实施、监督和修改等),参与的次数,参与的效力等;赋予利害关系人的程度性权利,规定公开、回避、听取意见、说明理由等规则;建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纠纷解决机制,公众可以对违法规划或不合规划要求的行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诉讼或提交仲裁。对于侵害或危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规划行为,在无人或当事人无法等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将该行为提交人民法院予以审判。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过程中,对作出侵害或危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出违法规划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听证制度、法定图则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决策作出公布与实施之间的期限区隔制度等基本制度要赋予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发表涉及城乡规划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提供配套制度,确保公众参与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

(三)规制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也不例外。当公众意见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之行政目的相冲突时,可能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注重行政目的的实现,而忽视社会公众的意志,也有可能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极力满足社会公众的意志,而导致行政目的落空。这就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遵循“利益衡平”原则,仔细权衡各种利弊,绝对不能以法律或公意的名义侵害某些弱势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保持一种适度的平衡,保障各种利益群体能够对其既有利益与未来预期有影响的城乡规划决策发表意见,充分实现城乡规划行为的有效性。[1]公众参与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通知或告知程序的同时,还可能需要提供必要的交流场所,这无疑会增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成本。因此,各级政府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增加适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搭建多层次的多方利益协商平台和及时回应反馈与共同决策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尽可能让利益相关者充分表达诉求。公众参与过程中,公众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一定的信息和建议,并不完全拥有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政行为的决定权,也无权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当城乡规划行为违法或不当时,作为参与者的公众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决定中提供虚假信息的除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这就导致公众参与责任的虚化。因此,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规范行政问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城乡规划权延伸到哪里,行政问责就落实到哪里。[6]各级政府要把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中,同时要充分发挥公众媒体等对公众参与过程的监督,增加公众参与的透明度。

(四)深化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定信息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能会对城乡规划的相关真实信息进行人为地增减、加工,公众也很难对城乡规划决策进行客观地评价、理性地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7]因此,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民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重要保证。正如有学者指出:“通过法律建立经常性的、规范化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保证公众参与的真实和有效是极为重要和必不可少的。”[8]各级政府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政务公开的范围,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的各个环节应当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和严肃性,确保规划许可公开透明。特别是要通过建立规划公示制度与公开查询制度,公开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以及有关城乡规划审批的程序与周期,各项规划管理的法规、规定、规范和技术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地名的审批,规划方案的评审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城乡规划决策备选方案,专家咨询意见、公众参与提供的意见、被采纳的情况以及被拒绝采纳的理由、决策风险评估、决策实施评估结果、决策变更、暂停、终止情况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全社会进行城乡规划有关问题的问卷调查,把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的依据之一;在城乡规划方案论证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专家、各有关部门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单凭长官意志的主观决策;在城乡规划批准之后,要采用报纸、展览、电视等各种媒介向社会公布,使广大群众了解城乡规划,认同城乡规划,支持城乡规划,自觉服从城乡规划的调整和安排;在城乡规划审批管理阶段,要实行审批政策公开、规划要求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权限公开、审批结果公开。[9]

[参考文献]

[1]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54.

[2]邹德慈.城市规划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281.

[3]邹兵,范军等.从咨询公众到共同决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全过程公众参与的实践与启示[J].城市规划,2011,(8):91-96.

[4]江必新,李春燕.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J].中国法学,2005,(6):50-56.

[5]黄留国.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模式,动力与保障[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76-80.

[6]华建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J].新华文摘,2006,(15):3-4.

[7]陈国芳.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基本理念[J].湖南社会科学,2011,(6):59-62.

城乡规划理论第6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科学化;民主化;管理;实施

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城乡规划需要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形势,并努力实现由行政规划向公共政策的转型。城乡规划体系必须要具有符合我国国情,并且要结构科学、功能齐全、运转灵活,执行高效,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还必须要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要求。

一、新形势对城乡规划的要求

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城乡规划体系要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来实现自己的转型。我国目前正在处于转型期,不管是文化形态、价值观念还是经济结构均在依照自己的发展规律进行着转变。这些转型表现在社会中便是发展模式的转型、各种制度的转型以及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并且这三大方面的转型不是相互独立进行的,而且不断的交织过程中逐渐实现新旧的转变。在新的历史形式下,城乡规划也面临着转型的命运。具体而言,目前的城乡规划已经不是传统观念下依照政府行政命令进行的简单的拆迁、改建的行政工具,也不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开发商赚取高额利润的途径,而是政府用来对城乡的发展和建设进行指导的手段,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共安全以及公众利益提供保证的措施,更是政府借此来对城市的空间资源进行有效调整的途径。

在新的历史时期,城乡规划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首先,以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为导向。在以往,城乡规划单靠政府的发展计划和行政命令来执行各项城乡建设工程,在新的历史形势下,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将成为城乡规划的源动力,也是新的历史形式赋给城乡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其次,更加突出“公众”在城乡规划当中的作用。新形势下的城乡规划更加关注公共领域和公众利益,有关的政策也被称之为“公共政策”,政策内容也重视社会公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就是“以人为本”理念在该领域的重要体现。最后,强调和突出城乡规划从指定规划到落实执行整个过程中法制性。依法治国是我已经明确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在该方略的指导下以及近年来在大力建设法律体系的努力之下,我国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意识已经显著提高,重视城乡规划的法制性也是在法制背景下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二、提高了城乡规划管理和实施科学性的措施

(一)强化城乡规划的管理力度

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和法制性。重视在规划当中经常使用的地理信息系统的更新和升级工作,为城乡规划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应该严格管理部门内部的各种技术规程和规范流程,精简各种办理手续,提高办公效率,在某些技术规程方面应该进行进一步的深化和细化,提高其可操作性,防止因为技术规程规定模糊而出现问题。全面、认真地梳理规划管理当中的每一个环节(如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批后跟踪管理、规划验收、规划编制审批、规划设计条件制定、红线图和定点图等等),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的科学性。

(二)提升设计水平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原则,完善设计单位数据库与专家数据库,分为建筑类、规划类、交通类、景观策划类4个门类。定期邀请专家进行审查把关[1]。规划与设计方案一旦形成,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出具公告,在城市规划网,规划展示馆同步向社会进行规划公示,向市民广泛征求意见,科学采纳建议来完善规划与设计水平[2]。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建筑设计的评选工作,有力推进全市城乡规划与设计水平的提升,同时,加强了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工作,严格控制建筑立面用材的材质和色彩,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大大提升城乡建设水平[3]。

二、提高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和实施的有效性

(一)公众层面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群众认识到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及其它和群众日常日常的关联性,并努力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为了让群众更加深刻地了解城乡规划的现实价值和重要意义,因为有意识地宣传一些关于城乡规划管理、编制、执行等方面的知识,让群众能够从更深层次上参与城乡规划管理。在宣传和教育方式方面,可以选择展览、讲座、旁听等传统方式,也可以选择开设网络论坛、定期发送有关短信等现代的方式。总而言之,就是要利用各种方式让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和了解城乡规划,并提升群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首先,建立长效的参与机制。根据城乡规划的特点,出台一套可行有效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管理办法,使公众参与真正的落到实处,有法可依,保障公众的程序合法、公众的意见得到合理处理[4],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证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政府或少数官员的主观决策,避免出现隐瞒和欺骗广大群众的现象[5]。

其次,定期公开城乡规划的有关信息。城乡规划属于公共工程的范畴,而且城乡规划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强化城乡规划过程中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为群众获取有关知识提供更加更加便利的途径。同时需要重视的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城乡规划的前期论证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来保证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完善参与形式

公众获取的信息不同,参与程度不一样,参与效果有差别,针对不同的规划项目,选择不同的方式方法,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现代媒体,通过图片、影像、现场讲解等形式,开辟专门的网站、接待管理部门、专用场所(规划展览馆),从规划的科研、编制、决策、实施、监督的各个阶段,全面开展公众参与,自始至终的贯彻公众参与的理念[6]。

参考文献:

[1] 田雪,王文泉. 国家政策在城市规划中的落实――试论在“十七大”精神指导下的城乡规划管理策略[J]. 辽宁建材,2009,(04):109-110.

[2] 张晓斌,赵国裕. 基于地块多维分析与认知的规划方案生成探索――以宁波市庄桥区块概念规划国际征集方案的形成为例[J]. 规划师,2010,(10):158-159.

[3] 白磊. 欧洲的绿色城市主义――从《Green Urbanism:Learning from European Cities》看中国城市发展[J]. 城市问题,2006,(07):208-209.

[4] 刘丹,杨启劲,彭中礼. 城乡统筹:规划管理的模式转换与体制创新――基于湖南省的调查和研究[J]. 中国行政管理,2010,(09):223-224.

城乡规划理论第7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8-0247-01

目前阶段,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规划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就逐渐的暴露出来,为此,应该科学的实施城乡规划工作,并且加强规划后的管理工作,有效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推动城乡建设,进而提高社会的经济水平,促进国家的长远发展。

1 城乡规划管理中的问题

1.1 相关管理工作不足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不到位,致使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足,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地区政府由于职能和所赋予的权利的不足,虽然相关管理部门希望强化自身职能,从而制定更加完善的城乡规划,但是制定上、技g上存在许多因素阻碍城乡规划的制定,限制了规划的合理、科学性,严重影响着城乡的协调发展,因此,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相关城乡规划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自身工作,明确部门责任。

1.2 缺乏相关城乡规划管理理论指导

城乡规划中,对于一些资源利用、人口集聚、土地管理和公共设施建造等问题,既需要在科学的理论指导基础上完成计划、调研,又要在实际工作中获取专业人员的指导,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合理布局城市空间。但是在实际中发现,大力推进城市化建设,在城乡规划中,由于相关部门和人员不够重视规划工作,城市空间整体设计与布局方案存在套用现象,这就导致城乡规划工作失去效用,使城乡发展不协调。规划工作中,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使规划工作过于被动,不利于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不仅需要专业的理论指导,同时要在实地调研中理论结合实际,进一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1.3 管理监督不力

城乡规划工作的完成需要政府多个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做好沟通与交流,因为在整个规划过程中,每个部门管理的环节和内容均不同,一些地区整个经营发展状态均存在差异,但是在规划设计中,擅自修改规划方案,或是存在土地违规使用情况,这些均会影响城乡规划预期目标的达成。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规划设计过程中,没有形成一定的监督、管理机制,部门与规划人员的工作行为与工作意识未得到约束和规范。城乡规划工作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前提条件,规划部门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或是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强,均会导致影响规划工作开展。

2 城乡规划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合理分配能源资源

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一方面是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转型,是个人劳作转变为集体承包,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使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另一方面是促进农村人口、土地、资源的管理模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农村地区经济发扎效率,改变农村风貌。城乡规划中的能源资源分配问题,其一是合理分配土地,使征用土地满足办厂、建楼需求。在未完成足够的招商引资前提下,大规划征收土地用于商业发展,风险度较高;其二则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地区资源,包括森林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做到保护与开发并用,保护地区基本的能源供应的前提下,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使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

2.2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制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必须要以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和同理协作为前提。因此需转变传统的城市管理方式,建立协同决策的管理机制,加强公众、各部门及各种利益团体的参与,把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和相关部门、街道等工作的联系和沟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通过共同、协同决策,达到部门之间相互衔接、政府需求与公众诉求良好对接的状态,这样的管理模式下,部门间能有效合作,政府可以有效地取得公众的理解,公众的诉求能及时反馈给政府,做到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与公众之间的无缝衔接,提高其管理能力。

2.3 提高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必须要加强规划管理工作中监督管理的力度,不仅包括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审批工作,还包括日常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而规划管理并非是一个部门的任务,当前城乡规划监管部门必须增强部门内部、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监管力度,提升部门的综合管理能力,同时需对城市规划监管工作进行系统性的调整,与多部门联合执法,对于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发现,严肃处理,还要纠正施工单位的建设过程中的偏差。一个面向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消息回馈体系,将各阶段的规划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及各相关部门公开,接受社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其次还需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违规违法建设项目的惩处力度,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让全社会参与到规划监督和管理中,共同维护人们自己的家园。

2.4 完善规划管理考核制度

要完善政府部门与个人的规划管理考核制度,对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应予以明确、细化落实,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出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将各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履行和工作效能作为该部门及个人的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全年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同时要加大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任用的主要依据之一。纪检部门应加大对规划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中,对缺乏全局意识,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推诱、扯皮或延误工作的部门和个人要予以严肃查处,把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征求意见和建议作为拓宽部门工作考核的渠道,完善考核机制。

结束语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和综合性的工作,所以,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应该采用科学的规划管理方式,改变以往的视线狭隘的规划管理方式,大胆创新、实事求是,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顺利的实施下去,从而推动城市建设的发展,进而促进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城乡规划理论第8篇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规划; 途径; 内容与方法 Abstract: This paper is mainly about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summed up the past treatment of comb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and put forward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content and methods and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in sequence in the status of awareness,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theory, think that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reference.

Key words: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way; content and method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前言

我国规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以重视,在自身行业的发展中已日益形成了庞大的独特体系。而且,随着发展的需求,规划系统不断地补充与完善,业已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体系。据现阶段规划体系来看,既有宏观,又有微观,两者之间又存在中观的系统。既有综合性,又有专业性,这些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规划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内起着重要的作用 [1]。一、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内涵与外延内涵与外延是刻画概念的2个方面。内涵是本质,外延是范围。城乡一体化是针对城乡结合部,即城乡交融或城乡连接的地带。这是一个带有较为模糊性的地域范围,它是冲破行政界限而因城与乡内在联系形成的模糊地域(地带)。因而它的外延也必然是不确定的,确定的是内部关联度较强的分野。因此,城乡结合部,既不同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郊区规划范畴,因为郊区规划是被动式的辅规划;也不同于乡村规划,因为乡村规划面对的对象是乡村内部地域。按照区域规划的某些理论,也很难明确地解决城乡结合部的具体问题。如人口布局、劳动力布局、流动人口管理、产业布局、交通设施、仓储设施等方面[2]。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因各种流动的不断加强,承担这些流动的载体建设客观上要求科学预测与规划。笔者将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概念拟定为:对城乡结合部具有一定内在关联的城乡交融地域上各种物质与精神要素进行系统安排称之为城乡一体化规划。

二、过去处理城乡结合部问题的途径与弊端一般而言,区域规划是对一定地区范围内进行科技、经济、资源、社会、基础设施协调发展的总体规划。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对城乡结合部地区(或地带)进行专题研究。如果将城乡一体化规划纳入进去就会对区域规划的内容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对各级城镇体系规划而言,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是依照行政区划的体制而划定地域范围,并未针对城乡结合部地区(地带)做出明确性的展开研究。因为过去的规划序列层次缺乏这一现实及长远来看都非常重要的规划类型,所以给予城乡一体化规划明确的地位须早提上议事日程。如果不将城乡一体化规划成为独立的研究课题,则不利于规划的完整与系统性的建立,造成实践中的规划空白点产生及矛盾的解决滞后等问题会更加突出。一般而言,传统及现实规划中城镇体系规划是针对市县域内各种聚落群体的空间组织部署。但实际应用上仅侧重在对市县域集政治、经济、文化等中心为一体的市区(或县城)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的宏观论证与规划,而对近郊卫星镇并未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如总体规划中的郊区规划,只是以服务于市区(或县域)为主要任务,而没有从“融合”、“一体”的角度刻画城乡结合部的深刻内涵与外延。对于绝大多数的城乡结合部,都存在着人口流动与管理、产业布局确定、发展方向定位性的预测、基础设施的需求量等诸多的问题,而且与传统行政意义上的区域规划相比,其更具有活跃、动态、变动等因素。在规划的宏观安排上及战略的选择上具有极大的变化特点。为此,如不进行总体上的科学合理部署,一方面可能产生滞后的结果,另一方面可能产生阻碍城区的进一步发展或影响市区(县城)的发展。同时,对农村地域的推动也将不利。 可以预见,城乡结合部的区域类型在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必以其强大的活力而为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重大的作用,应该及时有效地给以足够的重视,并及早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反思过去种种规划类型,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的认识。

(一)认识之一

一般而言,区域规划是对一定地区范围内进行科技、经济、资源、社会、基础设施协调发展的总体规划。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对城乡结合部地区(或地带)进行专题研究。如果将城乡一体化规划纳入进去就会对区域规划的内容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

(二)认识之二

对各级城镇体系规划而言,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是依照行政区划的体制而划定地域范围,也未针对城乡结合部地区(地带)作以明确性的展开研究。

(三)认识之三

既然过去的规划序列层次缺乏这一现实及长远来看都非常重要的规划类型。那么给予城乡一体化规划明确的地位便是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时候了。

(四)认识之四

如果不将城乡一体化规划成为独立的研究课题,则不利于规划的完整与系统性的建立。造成实践中的规划空白点产生及矛盾的解决滞后等问题会更加突出。

上述四点认识在笔者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感受最深。

可以预见,城乡结合部的区域类型在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必以其强大的活力而为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重大的作用。我们应该及时的并有效地给以足够的重视,并及早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