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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5-17 15:43:02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1篇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凭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阐述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和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一种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来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2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的机关,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1)统一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了解情况和定期分析检查,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面情况,培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形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网络,并通过与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拟定企业劳动合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规组织实施。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文流信息,分析案例,组织劳动合同法规知识竞赛等,大力宜传劳动合同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和观念,增强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3)进行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鉴证。

(4)查处违法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对于发现或告知的违法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违法者以警告、罚款,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除了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外,企业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1)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应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管理机构,从企业制度上保证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是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三是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有章可循。

(2)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用人的条件和标准,岗位责任或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评奖惩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合同档案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等。

(3)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职责范围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外,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的鉴证,合同法制教育,劳动争议处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合同统计报告方面,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2篇

    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平等协商原则,就是指工会代表的职工以及整个企业就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和具体规定进行一系列的协商和管理,并进行广泛的讨论,通过平等的协商,签订集体的劳动合同,这就是平等协商的原则。遵循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合同双方都能够制定自己满意的合同,即便是合同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争议,也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原则来进行更正。所以,必须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平等协商机制,如果这一机制不健全,则不能很好的保证劳动合同的正规性、公平性,这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是非常不利的。

    (二)不例外原则

    不例外原则是指所有的企业,不管是经营状况好的企业还是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都要遵循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不能例外,这就是不例外原则。在当前的社会中,很多的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面临着更多的关于员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更应该要坚持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不能例外,这两种制度不只是适用于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所有的企业应该一视同仁,共同遵守。在企业遇到劳动关系问题的时候,更需要运用这两种原则来解决合同纠纷,矛盾越尖锐越需要恰当的运用这两种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化解矛盾,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为企业创造更好的效益。

    (三)重点突出原则

    所谓重点突出原则,是指在遵循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员工感兴趣的最看重的问题,将这些问题作为合同制定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在制定合同的时候,企业并没有将员工特别看重的问题纳入合同之中,就无法更好的维护员工的基本利益,这种合同就不能真正的起到调整企业和员工劳动关系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员工的不满。因此,企业在制定相关的合同时,必须要将员工真正的切身利益考虑到其中,比如说员工关心的社保问题、工资问题等,协商好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制度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日益迅猛,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瞬息万变的发展前景,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越来越明确,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担负的工作日益繁重。并且,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也需要顺应时势的进行改变。因此,在现今状况下,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体制完善工作,对于保证企业和员工关系的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必须要按照我国基本的《劳动合同法》来办理,严格的规范合同的签订、备案以及管理的相关工作,并且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时间、条件、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而劳动管理部门,要对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以及存档管理,进行细致的规范,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全面的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政府部门、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其他用人单位等,必须要全面的配合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大力的推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法》推广进各个社区和相关的用人单位,争取让每一个企业都能够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宣传教育,纠正一般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错误,帮助他们更好的运用劳动合同,把握相关的基本知识和常识,让他们明确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法律责任,不至于出现一些违法事件。

    (三)为企业和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劳动合同法》是制定相关的劳动合同的基本依据和保证,政府的各个有关的部门,必须要依照这一法律规定,做好企业和劳动者的各项服务工作。劳动社会的保障部门,应该要按照一定的原则,为企业部门和劳动者免费的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让他们能够更好的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并且,能够为企业和相关的用人单位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的相关宣传资料,给企业更好的发展提供帮助。

    (四)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现阶段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不足,比如说实施过程中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一些政策的操作不规范、劳动合同不全面等各种问题,这些不足之处就需要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不断的规范和完善。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进行实际调研,发现其中出现的一些弊端,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正,使劳动合同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第3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 管理细节 探讨

一、劳动合同书的保管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保存一份合同文本。但是交给员工保管,会产生丢失、损坏、违法使用等不利情况。所以企业一般不愿意交给员工保管,但是又要承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不利局面。可以采取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让员工自愿签字确认把属于自己保管的劳动合同书放在企业代为保管。

二、合理利用合同试用期,加强合同管理

第一,可以在试用期内及时解除在试用期间被发现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不适合岗位要求以及月平均出勤天数达不到企业规定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二,企业应在试用期内完成对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可取试用期的平均值作为员工试用期考核班数,但是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员工试用期的规定。例如:首签合同期限3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月平均出勤天数取前5个月的平均值,不足20天的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三、充分利用首期合同履行期,强化合同续订机制

第一,对员工在首期合同期内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情况的考核,应该在员工首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及时进行,可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考核合格。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互结合进行起来不失为一种稳妥的考核方式。出勤班数、旷工个数和“三违”次数等是定量考核不可或缺的内容。而服从工作安排、业务技能、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因素则构成了定性考核的关键。

第二,定量考核的标准及方法。严格考核员工在首期合同履行期内的年平均出勤天数,对年平均出勤天数达不到企业规定的员工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可以参照合同试用期内的月平均出勤天数来制定首期合同履行期的年平均出勤天数。例如:首签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6个月,规定的月平均出勤天数是20天,则年平均出勤天数是20乘以12个月,即是240天。

员工的工伤、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企业批准或指派的学习培训天数以及计生部门批准的产假或护理假等均可以包括在出勤天数的考核之内。

对员工在首期合同履行期内的旷工个数应该按照企业制定的标准和相关考核规范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与否的依据。对首期合同履行期内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达到解除合同规定上限的员工一律不予续订劳动合同。例如,企业可以对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制定统一标准,加强对员工在首期合同履行期内“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次数的考核,对于首期合同履行期内“三违”次数达到解除合同规定上限的一律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上述工作要求做好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中薪酬考勤模块和劳动合同管理模块的衔接工作。从而使试用期、首期合同履行期内员工月平均出勤天数、年平均出勤天数的考核做到有据可依,所有的工作均可以在软件系统内自动进行。

第四,定性考核内容可以包括:一是不服从企业安排,不听从领导指挥。二是不能独立完成规程规定的操作工艺或不能完成班组协作任务;不能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应知应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在企业组织的各种业务知识考试中经常不合格。三是不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不负责任,,贻误工作,工作中经常出工不出力。四是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态度恶劣,作风懈怠。

定性考核的内容应由企业统筹掌握,总结和处理应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员工,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四、正确处理合同履行期内的疑难问题

第一,员工以欺诈手段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劳动合同。例如冒名顶替现象,企业应及时辞退冒名顶替者、解除被冒名顶替者的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了员工私自离职中存在的私下卖工现象。

第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员工经相关机构鉴定后,按照劳动力的丧失程度应该采取不同的方式给予处理:退出工作岗位,办理病退手续;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享受内部退养待遇;原工作或企业安排的其他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均不能从事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第4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薪酬管理;竞业禁止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229-01

0 导言

本文着重探讨了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企业薪酬管理体系设计的原则及方向,以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1 薪酬管理和竞业禁止概述

1.1 薪酬管理概念

薪酬管理是指在企业整体发展策略的指导下,对劳动者的薪酬水平、薪酬策略、薪酬支付原则、薪酬结构等方面的动态管理过程。薪酬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必须根据时展、企业战略、行业规范以及法律规定等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企业管理者应对薪酬管理体系进行重新设计和规划,以期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1.2 竞业禁止概念

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保护其商业机密而采取的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兼职其他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离职后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一项法律措施。企业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竞业限制对象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接触公司机密的人员,而非针对公司全体人员;竞业限制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企业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内容是具有保密资格的相关业务生产经营信息等等。

1.3 企业在履行竞业禁止协议时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为避免商业秘密随着员工的流动遭遇泄漏,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种行为本身是合理的,但由于企业对于竞业禁止时间、内容、地域、补偿金额等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致使竞业禁止协议存在极大的不公平性,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主要问题表现为:企业扩大竞业禁止期限,将期限延长为2年以上;竞业限制对象应该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接触公司机密的人员,而企业私自扩大了竞业对象范围,将竞业禁止对象扩大为全公司工作人员;企业扩大竞业禁止范围,将理应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确定为商业秘密;企业的竞业禁止补偿薄弱等等。

2 薪酬管理体系应遵循的设计原则

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企业管理者在设计并规划企业薪酬管理体系时必须遵循三项原则:第一,成本原则。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企业生产成本,因此,在设计薪酬管理体系时要考虑到企业的生产成本,避免企业由于生产成本过高,利润率过低而导致企业难以生存。第二,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意味着企业给予员工的薪酬应该与员工的工作量、工作能力、工作效率以及工作实绩相协调,对于不同工作水平的员工给予不同的薪酬,从而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三,保障人权原则。企业管理者在设计薪酬管理体系时应注重对于劳动者个人权利的保障,并将其渗透到薪酬体系当中,不限制员工的自由及个性的张扬,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等等。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企业管理者只要按照以上原则设计薪酬管理体系,才能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促进企业发展进步,维持社会稳定。3 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的薪酬管理体系

3.1 维护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一些企业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在这种背景下,有不少企业呼吁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其正面意义,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及劳资关系决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存在的必要性。我国劳方工资是由资方单方面强势决定的,劳方属于弱势群体一方,在这种背景下,设置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一项基本措施,企业应该严格遵循并维护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并将其体现在薪酬管理体系中。

3.2 员工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

企业效益高时,适当的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企业效益较低时,可以适当的降低员工工资,形成员工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的工资浮动制。这样,员工会产生一种主人翁意识,感受到个人与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会自然而然的提高,从长远利益看来,有利于促进企业的长足的发展进步。同时,企业应落实公务公开制,让员工了解工资在企业利润中的比例,增强其主人翁意识,激发工作的热情。

4 结语

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企业提出新的要求,企业管理者应严格遵循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对于企业的薪酬管理体制进行重新设定,保障员工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 新型劳动关系

法律经济学认为,任何一部法律都是通过利益的再调整对社会的构成因素综合造成影响和发生作用,立法者的规制意图与价值取向也便在此中逐渐展现和践行。新的《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这部法律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矫正劳动关系双方势力的失衡为显著特点,通过赋予劳动者相当的权利、施加用人单位以相当的义务来体现国家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实现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这种权利义务的再分配,改变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行为预期,必将给用人单位的原有管理模式造成强烈的冲击,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规则与运行。研究《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冲突与融合,揭示二者的内在联系,可以为用人单位应对挑战、重塑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提供策略性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冲突

《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二者之间的冲突可分为显性冲突和隐性冲突两种。显性冲突是指《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则与运行在现象上的非一致性与非协调性,而隐性冲突则是指《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在本质上价值指向与利益追求的分歧性。

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性介入,意在用“有形之手”纠正劳动关系的扭曲,平复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失衡,以实现社会整体状态下的公平与正义,使国家在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提高效率。显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出台是国家主体的运作,其价值指向是公正前提下的社会效率,目的在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下的社会整体利益。而人力资源管理则是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的获取、整合、保持激励、控制调整、培育开发等规则与规则的运行,通过对以劳动者为载体的人力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发挥劳动者的智能或体能,以使人力资源的开发和运用与用人单位的宗旨和战略相吻合与促进实现。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用人单位有其利益诉求,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也必须围绕其利益目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与同样是市场主体的劳动者在利益追求上有相冲突的地方,与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左的倾向与表现。角度不同、立场相异、利益独立,二者的冲突在所难免。

由于用人单位与国家利益追求的内在分歧性,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合同法》在现象上的显性冲突也就有不同的表现。例如:用人单位为招录适合自己的劳动者,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法录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违反保密约定、竞业禁止规定的特殊人员;为自己适应市场竞争与变革,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随意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为发挥劳动者的能力或潜能,违法让其加班加点,或违法约定服务期,或违法强制劳动以及在危险状态下工作;为能留住胜任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不合理地约定劳动期限以及违约下的惩罚,要求劳动者交纳保证金,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限制其正常流动;为使本单位能规范管理,任意制定规章制度,使劳动者陷入不合理的“制度陷阱”;为纯粹降低劳动成本,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以及约定或法定的报酬,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及时足额支付补偿金等。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是对人力资源管理旧秩序的破坏、新秩序的构建,旨在维护旧秩序的原有人力资源管理规则和行为与《劳动合同法》必然产生冲突,所以显性冲突是新法实施后初始阶段的必然表现。

二、《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融合

《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冲突有潜在的动因与现实的表现,但二者之间的冲突并不是完全不能调和与化解,二者的融合点在于《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终极追求。认真分析二者的冲突,特别是显性冲突,可以发现这根源于用人单位利益追求的短期化。从根本上看,《劳动合同法》必将有利于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也最终使劳动者可持续、甚至发挥超能为用人单位愿景的实现心能合一,对用人单位作出积极的创造性回应,道理很简单:人力资源的特殊性――可塑性与能动性。《劳动合同法》近期目标在于保护失衡弱势的劳动者,一旦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起来,惠及的不仅是劳动者,更是用人单位和社会整体。二者的融合一般要经过两个阶段:强制性融合、自然性融合,新型劳动关系便在两个阶段的融合中逐渐培育与成熟起来。强制性融合是初级阶段的特征,自然融合是在强制性融合的基础上的高级境界。需要说明的是,基于社会的结构性与分层化,二者的融合只是相对的,存在时空与程度的差异。

1、强制性融合。强制性融合是指《劳动合同法》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改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规则与运行,逐渐消除《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二者间的显性冲突。在这个阶段,国家占据主导,国家有关机构运用新法施加用人单位以“价格影响”,用人单位根据遵守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从而逐渐改变人力资源管理的行为方式与运行规则,达到与国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一致。强制性融合意味着国家对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则及其运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强制规范,如果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则及其运行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法律责任便会接踵而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经济补偿或赔偿。此法律后果会转化为违法成本,促使用人单位改变行为预期和行为模式,也使《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冲突在不断消除中融合。

强制性融合主要依靠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途径。(1)私力救济是劳动者或其工会在劳动者法定权益遭受用人单位侵害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与程度内采取自救措施的行为,具体措施有以下六种:与用人单位的协商、利用单位调解组织或社区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所在工会主动或收到申请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查处、向国家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或要求处理等。(2)公力救济是强制性融合的主体与最终归宿,当私力救济遇到障碍或没有效果或效果达不到预期目的时,就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和解决。公力救济有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种,司法救济是最终防线。行政救济的部门主要有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其中劳动行政部门是主体。劳动合同法定权益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相冲突的问题一般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解决,劳动行政部门通过主动查处与被动介入两种方式进行;涉及身份证扣押、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资格非法性、行为非法性等问题时则需要公安、工商部门的介入;作为社情民意一般的沟通桥梁,部门有时也可能是劳动冲突的参与解决者。对于司法救济,法律规定有特殊救济与一般救济两种:特殊救济是指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劳动者的支付令申请;一般救济是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双方权益冲突时,由人民法院受理一方的。

2、自然性融合。自然性融合是指用人单位在适应《劳动合同法》后,对《劳动合同法》的价值指向与利益诉求有深刻的领悟,自然地把人力资源管理的“人本管理”与之相融合,国家《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使命相统一。在这个阶段,用人单位占据主导,《劳动合同法》已经在人力资源管理规则与运行中自然渗透与施行。自然性融合是用人单位的自觉行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自然行动,以人为本、尊严至上在此种得到体现和张扬,“大道之行,行于自然”道理即在于此。自然融合的结果就是新型劳动关系的逐渐生成与不断成熟,其主要标志有以下几个。

(1)劳动关系双方的市场势力逐渐达到动态均衡。随着自然融合,劳动合同成为双方利益平衡的平台,双方的独立主体地位将得到确立,劳动者组织化功能逐步发挥,集体合同、三方协商机制有效运转,一种双方市场势力均衡的机制将逐步建立并顺利运行。

(2)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需求在共同的组织运行中得到满足。劳动者通过自己的智力与体力换取自己与相关人的现实与长期保障的利益需求,将与用人单位运用人力资源创造最大财富、实现组织使命不断得到交汇,双方的利益追求在组织载体的运行中持续得到满足。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趋于稳定。双方劳动合同长期化,双方各得其所、合作共赢不断得到加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度不断增加,劳动者的职业生涯规划与用人单位的战略规划相吻合。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谐度持续强化。企业的规章制度更为人性化,双方行为的自觉规范会使法律责任在自然融合中逐渐隐去,双方利害冲突不断减少。人力资源的可再生性增加,其能量将得到不断扩张和合理利用。

(5)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将更为便捷有效。自然融合状态下的劳动关系双方较少对抗性矛盾冲突,出现的协调不适当会在双方认可的调整机制中化解,利益协调机制的结果将得到各方承认并顺利执行。

三、结论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国家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形势的变化,国家与社会的价值观与利益追求也会随之有所变动,法律也会按照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规律而演变。但是法律一旦生成,就会在一定时间内对所规制的社会主体或对象有稳定而强制的单向影响,包括管理在内的社会活动也便在不断冲突中融合,最终达到行为规范、秩序井然的状态。以此而论,《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冲突是常态,冲突的减少就伴随着融合的增加,二者的融合则是社会控制的理想境界。

《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融合是一个系统工程,二者的融合就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问题。基于我国经济增长业已强劲、劳动关系相对扭曲而生成的《劳动合同法》,制定以后能否完全作用于人的行为,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中包括配套的法规或规章的出台,形成一个相对完备而协调的法律体系;法律权威在依法治国方略推动下的确立;发达的法律文化的生成与成熟;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我们期待着人力资源管理在与《劳动合同法》的融合中不断升华,使“人”有生存和发展的广阔空间,使“单位”也有持续存在的社会理由。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 劳动合同 分析 研究

一、基本概念描述

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合法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一个规范的法律关系其内容主要表现在劳动者相对于企业来讲有付出其劳动的基本义务以及参与企业组织的劳动过程并遵守相关的劳动规范等;另外一方面劳动者还具备行使其劳动力的基本权利,且劳动力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企业要承担劳动力再生产服务并对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范围之外的人身自由等负有责任,比如要支付必要的薪酬,要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等。

2.人力资源管理。即企业中对人进行的管理,通过采用科学的办法来解决人与事物之间的有效关系,合理处理问题与矛盾,将人的潜能有效发挥出来,充分帮助企业实现组织自身的目标。具体分析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指在获取一定的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对人力资源进行充分的整合与激励,以更好地实现组织的目标。

二、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功能发挥

1.较好地引导并约束了企业的法治化发展。劳动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有效运用,虽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成本,但在劳动规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企业内部制度性报酬也呈现出递增的效果,因此劳动合同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企业向法治化方向发展。

2.有效推动了企业法治管理意识的提升。劳动合同较好地体现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一般是以法律为基础进行的,劳动合同一方面提升了企业管理者的法律理念,同时也帮助企业认识到了制度化的企业管理模式的重要性,进而推动自身制度的有效完善,实现企业的法治化管理。

3.有效规范了企业人才进出口机制。通常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会根据企业自身对不同劳动力的需求状况来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比如对于一些关键岗位的技术性人才,企业可以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对于一些相对普通的岗位则需要签订一年或者几年的劳动合同。这样能够保证企业对员工结构调整的主动权,实现企业内部员工的合理流动。在企业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管理与执行的过程中,企业一般会面向社会进行员工的公开招聘,通过考试等方式择优录取员工,这样一方面避免了在招聘过程中的人为干扰,同时也保证了企业对合格人才的招聘。在员工被招聘到企业中之后,企业管理者还需要根据员工在企业中的表现来决定是否要续签合同。对于企业急需要的一些人才,企业可以适当地放宽限制,增加一些人性化的规定,在合同内容与待遇方面有所改善。

通常企业的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需要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就需要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解除的方法有两种,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企业与劳动者双方都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三、如何强化对劳动合同的有效管理

1.要不断细化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与内容。企业要在以《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不断细化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与条款,尤其是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方面,要进行更加详细的标准认定,强调量化标准的有效制定。

2.要不断改革理念,突出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断完善并提高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需要突出强调观念的革新,强调岗位责任与用人责任,避免在人才招聘与选拔等方面出现不合理与不公平现象。要将企业人才影响因素降到最低,实行对人才的依法管理,突出员工素质能力考核,不断调整并规范劳动合同。

3.要不断强化对员工的劳动考核。如果劳动考核的标准缺乏明确性与规定性且考核的过程存在不公平性现象,则考核结果在规范劳动过程中的效果就不大。因此必须要保证公平的考核制度与规范,才能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的人才结构,实现劳动力素质与技术的进一步提升。

4.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的约束力。企业要根据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对企业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完善,提高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包括人员流通、违约责任承担等,以保证企业对人才的吸引能力以及企业关于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能力。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能够较好地规范企业人才管理机制、推动企业法治化的发展。因此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强化劳动合同的基本管理规范,不断细化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充分发挥劳动合同的管理效力。

参考文献

[1]魏光兴,刘文瑶.耦合劳动合同与心理契约的人力资源管理[J].软科学,2009,23(12):100-103

第7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从立法角度上分析《劳动合同法》内在作用,对我们企业而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既是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现实挑战,更是提高全员法律意识。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1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在很多条款规定上都具有独特的亮点,该法贯彻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承载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历史使命。这对于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优化企业用工管理模式带来了的深远影响。

1.1 突出了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对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将关注的目前聚焦在一般员工的身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2 限制用工单位短期劳动合同的签订

目前,部分企业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上存在着短期化的现象。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劳动合同法》制定了多方面的规定,直指目前用工合同管理的薄弱环节。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已满1年但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

近年来,在中国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一方面用人单位可降低劳动成本,完成减员增效指标,另一方面集中精力进行专业化生产。根据调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存在多方面的漏洞,比如:克扣工资,同工不同酬,工伤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十分明显。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严重缺失。极大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此类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了许多硬性的要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给予劳动者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同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 推进和提高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质量

《劳动合同法》针对中国现在好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现行劳动制度基本框架,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进一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必将对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 不断提升现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为企业优化人力资源提高用工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如何用活用好现有法律,切实维护好每位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进而提升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创造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2.1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中国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成白用期,剥夺员工休息日,劳动合同短期化,工作时间过长,加班费不合理,滥用违约金条款等方面。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确规范了企业的上述行为,无疑导致了企业用人成本的提高。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这一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刚性要求,避免了违法用工所导致的企业劳资纠纷升级,维护和提升了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2.2 加强劳务派遣管理。归避劳务合作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择有“派遣资质”、管理较为规范、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等,各方面实力较强的派遣组织作为派遣合作对象是缓解企业连带责任压力,归避合作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

2.3 充分发挥工会民主管理作用,制定和谐人力资源政策

为尽可能避免制定程序上的困扰,对于一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技术性、专业性、操作性工作要求,应考虑尽可能以工作手册、操作规范、审批流程、问题解答、请示答复、专项意见等名义下发,定期汇编,而涉及员工行为要求、工作纪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基本薪酬、福利、考核、聘任政策制度,要通过职工民主程序以正式规章制度的名义制定出台,这样对于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单位用工管理水平提供了坚强的保证。

第8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规章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一项影响深远的政策。实施新劳动法之后,企业的劳动成本提高了,旧的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不同。因此,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式也应该与时俱进,作出相应的改变。企业应当营造合理的环境,构造合适的管理体系,和谐劳动关系,追求劳动双方的共赢局面。本文对此进行了三方面的详细论述。

一、新《劳动合同法》环境下的绩效管理以及应对方案

人力资源的管理应当基于法律,运用法律,且和绩效管理均衡共同发展。因此,企业应当寻找法律体系当中难以察觉的管理区域,努力改变旧的绩效管理中不合理的部分,以求达到更高的企业效益。其中“不能胜任解除”就是一条值得推敲的条文。

1.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业绩目标的制定。出受雇佣者不能胜任的证据,并且要求承担三次举出证据的义务,这就要求企业平时做好监督记录的工作,对相关的文件事件要及时备案。此外,如果受雇佣者是因为工作失职而被辞退,企业应当拿出受雇佣者所做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严重的证据。

业绩目标的制定应当得到受雇佣者的认可,且企业可以让受雇佣者在相关资料上签字以便日后作为证明。此外,业绩的目标必须条理清晰详细,且有可行性,否则发生纠纷进行处理的时候,形势不利于用人单位一方。

2.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与业绩考核。不管是什么形式的考核,均按法律要求来处理,企业判定受雇佣者能不能胜任工作也需要按法律流程一步一步来进行。首先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主观评估以及实际数据两方面,公平对待劳动双方;然后企业可以多储备一些有关业绩的文件作为证据;考核的结果需要受雇佣者的签字,如果遇到问题应进行实际调查。

3.绩效管理的变通处理。由于解雇受雇佣者按照法律流程比较麻烦,有时选择以下三种措施也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一:劳动双方协商解决,劳动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决纠纷,通过经济赔偿等方法取得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二:劳动双方终止合同,假如合同期限不长,企业能够利用终止合同,以赔偿规定金额的方法解决问题;三:企业完善相关的制度,对企业的管理权利进行清晰的表明,也让受雇佣者对这些制定有足够的了解。

二、新《劳动合同法》环境下的薪酬管理及应对措施

薪酬是劳动双方最关心的方面,合适的薪酬水平不仅可以让受雇佣者努力工作,也可以让公司走得更远。

1.审视薪酬战略,创新薪酬理念,制定阳光薪酬制度。在新的合同法中,工资要求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工资水平要得到职工大会的同意,然后需要受雇佣者的同意,才可以最终决定。此外,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薪酬的公开透明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高学历高技能的人才,反之,他们对内部的决策有更大的参与要求,这也更加促进了薪酬阳光化的实施。

2.调整薪酬构成,按照市场薪酬水平调整企业的薪酬水平。新的合同法明确要求劳动双方都同意之后才能进行合同的更改,这是对受雇佣者的保障,也是对企业的监督,但是不利于企业应对风险,所以企业应当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规避这些风险,比如企业可以将绩效工资加入到受雇佣者的最后所得工资中,这样不仅把企业的业绩水平与受雇佣者的工资挂钩,还大大调动了受雇佣者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他们对自身能力提高的重视。

3.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利益是双方的,企业能够根据法律来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以达到劳动双方的平衡;法律也能够通过在企业当中的实践,发现漏洞,完善法制,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三、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下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应对措施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度应当得到劳动双方的确认,不可一方单独确定,目的在于督促受雇佣者履行义务以及保障受雇佣者的权利。

1.劳动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内容分为法定以及非法定两方面,前者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修订出来的一些固定的条文,包括工资发放以及保险保障等等;后者随真实情况决定的一些动态的条文,包括考核规则以及升级要求等等。

2.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民主。制定的过程首先需要公众表明自己的态度,不管结果通过与否,企业都要接受受雇佣者们的决定;然后再开会进一步讨论制定内容。此外,企业也可以利用邮件调查民众意愿,并且存储邮件信息以便备案。

结果统计出来之后要向大家公布,并且让每一名受雇佣者确认,然后在工作地点公开宣读规章内容,并以影像形式记录现场情况。所得结果需要让职工大会公示。

3.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引导企业部门的工作以及职工行为。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条理清晰分明,有利于企业员工的自我监督,互相监督,并对企业的管理进行监督。而优秀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利于构造优秀的企业文化,塑造企业灵魂,是企业前进的最大动力。

劳动纠纷层出不穷,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合理解决,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是解决劳动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而劳动规章制定又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制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刻不容缓的措施之一。

综上所述,本文从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块内容讨论了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面世以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难题,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新的劳动法对企业策略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如果能够合理改善劳资双方的关系,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随着劳动法的深入实施,旧的劳资关系正渐渐趋于和谐。新的劳动法不仅是改善劳资关系的法律,更是人力资源调配的法律,最终目标是提高受雇佣者的保障以及改善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总之,利用好新的合同法改善人力资源管理能够迎来劳动双方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孟君.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若干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 2009(08):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