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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务赏析八篇

时间:2023-05-16 10:36:23

城乡规划实务

城乡规划实务第1篇

    一、深化规划编制,严格规划控制。

    按照09年工作目标和任务,我局紧抓重点,科学编制各项规划,规划编制工作正有序进行。

 

    一是完善规划编制与审批体系。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统筹规划为基础,完善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完整的法定规划体系,进一步加强各领域各层次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城乡规划覆盖到全市域每一块土地,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定的规划依据。

    二是实现城市设计全覆盖。进一步完善设计单位库与专家库,继续邀请专家对城乡重要地段方案或相关规划方案进行审查把关,将建筑色彩、立面用材、管线综合设计、室外景观设计等纳入规范管理的渠道。提升全市域城市设计水平,09年实现城乡重点地段、重点地区及镇核心地区城市设计的全覆盖,实现城市建设与新市镇建设的互动、联动。在2010年成功创建国际花园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要注重规划“新三线”(红线、天际线、中轴线),彰显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象,5月20日前编制完成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8月20日前编制完成锡澄运河一河两岸城市设计, 11月20日前编制完成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

    三是提升城镇整体形象。以规划为抓手,重点推进新市镇建设,突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与高品位,开展人居环境课题研究,9月20日前编制完成**市人居环境优化改善研究,进一步优化和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规划红线、天际线、中轴线,彰显城镇空间特色。完善被撤并镇功能调整及近期建设方案,围绕“各镇应站在民生、民有、民享的高度,在被撤并镇建设过程中突出功能定位,打破行政区划,做好新形势下被撤并镇的建设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消费市场、人口集聚可能的基础上,明确功能定位、优化规划设计,重点明确了近期建设任务(三年行动计划)和今年的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加大建设力度,突出长效管理,以更好地落实被撤并镇建设推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四是优化土地配置。以国土部门土地利用总规修编为契机,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和各镇(街道)总体规划,加强城乡规划与国土部门土地利用总规的衔接、近期建设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确保“两图并一图”,保障城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五是完善综合交通规划。梳理全市域综合交通网络,加强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统筹考虑**城乡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做好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公交规划、交通管理规划的协调,加快推动形成畅通的城乡交通网络。

    六是加强规划控制。严格按照《**市不开发地区控制保护规划》,加强对市域山体、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础设施走廊、基本农田、重要景观节点的规划控制,为城乡发展强制性预留公共空间,实现功能开发与生态保护构建并举,形成合理的生态空间体系。

    七是完成名城申报。严格按照《**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加快完成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申报准备工作,5月20日前完成了规划部门资料申报,按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保护进行了全面整理。加强了名人故居等环境整治的指导,进一步彰显文化特色,传承历史文脉,提升城市品位。

    二、创新规划管理,服务村镇基层。

    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服务体系,完善规划管理的内部机制,进一步均衡提升城乡规划和建设水平。

    一是按照“一城四片区”的市域空间结构,设立六个规划管理办公室,规划管理人员下乡工作,变“开门服务”为“上门服务”,加强对基层的前沿服务,促进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城乡统筹规划水平,健全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模式。

    二是按照规划办的相关职能和范围,制定了工作细则,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对六个规划办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抢”项目审批、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水平。认真履行规划监察职能,与各镇(街道)建设管理服务所(科)、行政执法中队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健全违法建设预防、发现、查处的工作机制。各规划办严格按照《**市不开发地区控制保护规划》,加强对市域山体、水系等生态敏感区、基础设施走廊、基本农田、重要景观节点的规划控制,为城乡发展强制性预留公共空间,实现功能开发与生态保护构建并举,形成合理的生态空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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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从3月份至6月份,各规划办根据各自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09年城乡规划宣传活动实施方案、09年《城乡规划法》宣传月活动计划,完成了规划宣传资料的制作,与各镇联系排定下乡宣传日期,对各镇村书记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法律法规、规划编制等内容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乡镇管理人员的规划意识,确保规划管理实施的有效落实。

    三、强化规划审批,推进阳光规划。

    09年度工作任务量大、时间紧、人手少,为更好地完成全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我们统筹安排,进行全面梳理,科学合理制订了三大工作任务表格:《09年度局工作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落实我局各项重点工作》(41项)、《09年度规划局跟踪服务项目表》(430项),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时间要求,将重点工作整理成图表“挂图作战”,细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加强督查,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积极服务城市建设、新市镇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加强规划审批,创新管理理念,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规划实施过程不走样,不落空。

    一是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和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着“对外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内严格流程、规范操作”的原则,完善调整管理流程与技术规程,严格规划集体会审制度,把好“一书三证”发放关,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跟踪管理记录册,对各类项目进行全程

的跟踪管理,确保规划的实施。

    二是继续实行《**市规划局规划公示制度》、《**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制度》、《**市规划局责任追究制度》,特别加大对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和违反规定审批的人和事的处罚力度,真正做到规划审批从高、从紧、从严,限制审批上的个人自由裁量权。

    三是继续加大规划公开透明审批力度,组织了全市最佳双月设计奖活动,以“政府主导、专家评审、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形式对09年1-2月和3-4月以来经规划局和市政府领导审批的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单体、小区设计方案,就建筑造型及立面设计、环境协调、建筑用材、总平面设计、内部功能组织、节能设计、地下空间利用等方面进行评选,其中1-2月份在40个方案中评选出长晟豪生大酒店等9个优秀设计奖,3-4月份在22个方案中评选出**国际软件园智富大厦等7个优秀设计奖。评选活动有力推进我市城乡规划与设计水平的提升工作。

    四、提升队伍素质,坚持勤政廉政。

    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把提高规划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当作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对全市各级规划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实施人才兴局战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规划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开放的国际眼光、高超的业务水平的高素质规划干部队伍。积极改进思维方式,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向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提高参与宏观调控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二是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服务效能,狠抓工作落实,继续发扬“白+黑”、“5+2”精神,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加强反腐倡廉,确保勤政廉洁。对基层、企业、群众反映亟待解决的问题要高效快捷“马上办”;对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难点、热点问题,要迎难而上“主动办”;对发展中重点重大问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要深入实际“上门办”;对一些条件暂不具备,但对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要创新思维“变通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的问题,要不遮不掩“公开办”。

    三是进一步加强规划新技术应用。2010年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了升级工作,“一书三证”办理的技术规程得到进一步细化、深化,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方可办理,真正实现了“对外简化手续,对内严格流程、规范操作”的服务目标。09年继续加强市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与整合工作,加强村镇管线数据入库管理工作,统筹城乡地上和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建立以地形图数据为基础的市域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使规划管理实现“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同时,建立满足规划管理需要的三维空间数据平台,开展基于数字城市三维模型平台的规划管理应用试点工作,为规划科学决策提供技术保障。

 

  五、下半年度工作打算

    下半年度,我们将进一步抢抓机遇,创新作为,将上半年的工作继续推进,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城乡规划实务第2篇

一、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工作。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下发后,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与县监察局及时召开了座谈会,认真研究制定我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计划、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各乡镇及城建局属各股所站室转发了上级的通知。为了建立健全领导机制,20__年3月3日,__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联同__县监察局成立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__x任组长,县监察局副局长和永发、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副局长__、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__任副组长,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局规划股、规划所负责同志和城管局办公室主任为小组成员,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规划股股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规划股,由规划股负责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日常工作的开展,做到了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成立后,迅速启动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__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内容,确定了我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进度安排,对我县各乡镇及局属各股室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做出具体部署,主要是对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等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明确了考核标准。要求各乡镇及局属各股室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好落实,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努力提高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这项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有具体计划、具体步骤、具体要求和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使各项工作有序快速推进。

20__年4月27日,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县规划建设局和县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县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和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南规建[20__]39号),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

20__年6月16日,由于相关部门人员变动,为了顺利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__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作了调整(南规建发[20__]91号)。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根据州规划建设局关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进度安排,自20__年3月起进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阶段。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根据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工作计划,要求各乡镇及局属各股所站室重点对我县城乡规划依法依规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情况、“阳光规划”实施情况、城乡规划批后管理情况和城乡规划廉政建设勤政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总结。

1、规划编制、审批自查情况。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为所有规划编制均能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规 划成果依法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2、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编制自查情况。20__年6月26日根据南政办发[20__]72号文件精神,成立__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县规划建设局设有规划股、规划所,规划股编制3人,规划所编制5人,没有设置规划监察大队,由城管局代为履行职责。各乡镇均设有专职乡镇规划助理员,但未设置规划管理所(站),乡镇规划助理员由乡镇政府管理。

3、集中力量,对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市政重大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回头看”。具体项目包括__县第四中学校园规划、县城东片区竖向控制、金龙路“三线入地”工程等。通过复查,以上市政工程项目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审批规范,程序合法。

4、审批的工程项目自查情况。县规划建设局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近两年来审批的工程项目逐项进行了复查,没有随意调整城乡总体规划而擅自批准建设的问题,“一书两证”的办理均能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__州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及验收的若干规定》进行规划验收。__县城近几年内的建设项目大多是20__年以前所拍卖的小宗地,大部分为200平方米以内的庭院和底商私宅,由于土地部门与城建部门协调脱节,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了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比较突出和私人建房的绿地率达不到相关规定的标准。各乡镇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进行规划管理及审批,其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5、城乡规划执法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权威性,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目前,我县没有成立规划监察大队,规划执法由城管局代为行使职能,规划执法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我县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主要是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是否依法执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进行监察。具体包括:执法制度健全完善情况;执法区域覆盖情况;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情况;规划执法结案率情况进行监察。

6、政务公开自查情况。县规划建设局建立了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和听证制度,所编制完成的各类城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强制性内容通过规划展示、__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工地现场公示牌、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全部进行了公示。积极实施“阳光规划”制度,提高了规划工作的透明度。

7、城乡规划廉政、勤政自查情况。县规划建设局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没有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没有违反批准的规划、违反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三、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__县规划建设局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针对自查、自纠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整改工作中,切实整治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营造有利于机关职能转变、有利于文明规范执法、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浓厚氛围,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办好每一件事,精心做好每一项服务。发挥团队精神,培养和建设一支“敬业、务实、廉洁、干事、为民”的团结、高效规划建设队伍,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长效制衡机制,进一步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团队的行为,创新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简化办事程序,赢得社会各方面的认同。

1、认真编制城乡规划,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程序积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查报批工作,在修编过程中,积极开展了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工作,严格按照规划修编和审查的程序,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查工作,明确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建立健全“五线”规划管制制度。

2、促进了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对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为使规划管理逐步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县规划建设局完善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了用制度管理工作。一是完善了集体审议制度,对重要事项和工作疑难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决策;二是规范审批流程,对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提交材料和办事时限进行了规定,加快了审批效率和加强了监察力度。三是严格批后管理,在内部职能科室进行了合理分工,做到建设工程放验线、竣工规划验收等方面的相互监管,以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范批后管理各项程序,并全面实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制度。四是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了规划许可的操作流程,为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五是加强了与国土部门的协调沟通,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六是对县城个人建房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学科正的建房户,我局根据历史遗留问题和建房户的经济能力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在__电视台作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告,要求建房户20__年12月31前补办规划许可证。对从20__年1月1日起补办规划许可证的建房户实行处罚,维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3、推动了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化和民主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推动了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开化和民主化。通过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听证制度等,拓宽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途径,增强了管理的透明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对城市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审批和监察执法的全过程,以及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内容、程序、办法、时限等宜于公开的政务工作都置于“阳光”之下。

4、加强了部门的行风建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塑造了城乡规划部门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城市规划部门的工作效能,促进了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为党委和政府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明显提高,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

5、推进了规划系统治理行业腐败和商业贿赂工作。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推进了城乡规划监督机制的深化,加强了城乡规划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管理,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了规划管理工作中的腐败行为。我县建立了由城乡规划和监察部门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监察部门在会同规划部门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同时,对规划部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践行承诺、服务效率、执行规划等方面的工

城乡规划实务第3篇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立城乡规划工作方向和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今后一个时期是*创新城市发展模式、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关键期,也是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快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期,更是由重点发展向优化发展转型、全面小康向基本现代化跨越的攻坚期。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我市实现“一当好、三争创”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围绕全市“一当好、三争创”的奋斗目标,确立科学规划、和谐规划、绿色规划、复合规划的新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集约发展的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努力营造高效益的生产环境、高质量的生活环境、高水准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2、坚持集约发展原则。正视我市资源支撑、环境容量的压力,加强城乡空间管制,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大力推进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强化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

3、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合理配置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和公共安全的规划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4、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各地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编制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强化法定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指导和调控,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进行开发和建设。

(四)把握城乡规划工作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要着力推进“四个一体化”: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一体化,完善城乡空间布局、产业布局、交通布局、生态布局和人口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共建、城乡联网、城乡共享。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快城市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节约利用,推动建设思路、生产方式、消费模式的转变。到2010年,城乡空间布局更加合理,城市综合功能更加完善,城市整体形象更加优美,城市化水平达到75%以上,努力建成国家生态城市、生态园林城市、最佳人居环境城市。

二、依法制定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五)健全城乡规划体系。依法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市域构建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为框架的规划体系,深化总体规划修编研究,优化市域、区域城乡空间发展布局,重点协调好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合理布局、产业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和问题,深化和完善城乡规划全覆盖。在市区构建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为框架的规划体系,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通过修编和深化完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在农村构建以镇村布局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框架的规划体系,保护镇村特色风貌,构建公共活动空间,切实提高镇村建设水平。

(六)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各类城乡规划编制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市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橙线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用地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强制性内容。

(七)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积极改进规划编制方式。进一步放开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标优选规划设计单位,优化规划设计方案,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和质量。完善规划决策咨询论证制度,成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广泛吸纳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着力提高城乡规划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和调整程序,城乡规划成果由规划批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重要规划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以切实维护规划的法定性和权威性。

(八)加强城乡规划的衔接协调。要明晰各领域规划的功能,加强各领域各层次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基本形成各领域各专项规划功能协调、各层次规划有机衔接的高度统一的规划体系。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加强城乡建设近期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协调,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内容在空间上得到落实,实现“三规”的有机融合。要通过城乡规划统筹协调专项(专业)规划,各类专项(专业)规划要遵循空间规划。要加强城乡规划各层次间的相互衔接,上一层次规划要指导下一层次规划,下一层次规划应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专项(专业)规划要以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为依据,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指标和空间安排。分区规划要以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确定、细化和综合协调空间布局的目标、内容、规模和标准。详细规划要以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控制性要求。

三、明确城乡规划工作重点,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

(九)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积极探索科创园区规划建设新模式,以国际化、生态化和集约化的标准,推进工业园区向科创园区的转型和升级,提高产业集聚度。深化“三创”载体规划,增强“三创”载体混合功能,完善商业、休闲、教育、医疗和配套住宅等设施,增设展示中心等特色公共设施,实现“三创”载体向开放化、人性化、个性化和社区化发展。以“退城进园”为契机,整合置换土地,依托环城河、历史街区和工业遗存等保护整治和功能更新,挖掘文化底蕴,打造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地。

(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体系。优化区域路网规划,完善苏州、常州、张家港、常熟等方向的区域联络道路,理顺市区与江阴、宜兴之间的客、货运通道。调整对外联络通道,完善*机场、高铁站点等门户的快速道路系统,优化高速公路出入口衔接体系。整合市区各功能板块间的联系通道。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及周边用地的控制。加快快速路、结构性主干道的规划建设,新增、改造跨运河、铁路道口等设施,缓解中心城发展瓶颈。落实公交优先策略,严格控制公交场站用地,加强换乘枢纽设施建设,至2010年建成洛社、惠山新城、梅村等市区公交站场和一批乡镇公交首末站,实现公交分担率达30%。优化公交线路,加快中心城换乘枢纽地区和截流型停车场站建设,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

(十一)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以实现生态文明为目标,加大太湖水源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在环湖5公里范围内全面实施“三退三还”,逐步建成沿湖200米范围内的生态湖滨带,环太湖1公里以内的特色生态林带,以及环太湖5公里以内的生态农业带,形成多层次的自然生态修复重建体系。加快生态湿地建设,增强湿地与湖、河、塘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增强水体自净能力,逐步恢复湖沼湿地自然生态系统;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太湖生态博览园规划,打造生态旅游示范区。严格保护中心城外环生态绿带,完善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加强惠山青龙山森林公园、蠡湖开放公园等大型区域绿地的保护和建设,构建“市、区级、街道级和社区级三级”公园体系。

(十二)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深化完善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积极推进惠山古镇、清名桥沿河、荣巷、小娄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建设。积极做好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工作,大力推进江阴市创部级、宜兴市创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加快荡口、严家桥、礼舍、周新村等古镇古村的修复。深化工业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探索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新模式,对工业遗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功能更新,形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开展乡土建筑普查工作,建立乡土建筑保护名录。制定有关乡土建筑保护措施,解决乡土建筑保护所涉及的土地置换、产权归属等问题。

(十三)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的调控和引导。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优先推进政府保障性住房、定销商品房和中小户型住房、中低价位住房的建设,其年度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合理引导商品房建设,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建设,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继续推进中心城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老新村整治,至2010年,基本完成改造和整治任务。

(十四)进一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编制社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完善社区配套设施配置标准。根据人口结构和需求差异,对社区配套设施的用地、建设规模、项目内容和设置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指导社区配套设施分级、分类、分期配置,提升社区配套设施的服务水平。优化社区配套设施的布局模式,推进睦邻中心建设,提高社区服务效率。老城区和旧城改造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通过置换、改造、新建等办法,分区、分期、分批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提升服务品质。

(十五)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现代化服务体系,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文明向农村地区延伸。实施新型农村社区(村庄)规划,制定和落实村庄保留、整治和归并计划。引导新型农村社区特色化建设,形成历史文化型、山水资源型和现代风貌型等多种特色。加大生态农业园区规划建设力度,壮大优势农业产业集群,打造一批优势农产品基地。规划建设农业博览园,发展都市农业观光旅游,延伸生态农业的现代服务功能。

四、加大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力度,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

(十六)强化土地集约利用调控机制。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实行土地开发强度上限与下限均量化的“双向综合调控”机制,针对不同产业用地和不同性质用地,确定最大的合理容积率;对不同性质的建设用地分别规定不同的投资密度要求,适度提高建设用地投入和产出比的门槛。建立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协调各类建设用地,调控年度土地投放强度,确保规划实施的有序性和时效性。积极盘活存量用地,清理划拨土地,有效开发闲置、废弃和低效的土地,合理开发地下空间,充分发挥地上地下空间使用效率。

(十七)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推进规划阳光工程和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以及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告示等制度。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媒体公告、模型展览、公共咨询、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完善公众意见的采信和反馈机制,提高规划决策的公开性和科学性。

(十八)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要贯穿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通过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等形式,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合法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建立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人大报告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市政府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江阴市、宜兴市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视公众监督,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十九)建立规划实施的联合监管机制。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三证”实施建设。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事项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密切协同,依法防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及规划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核发房屋产权证明。工商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批准注册场所的工商登记及相关许可。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分别做好土地使用的监管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别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

(二十)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体系和协调落实机制,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执行城乡规划,认真抓好城乡规划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建设。

(二十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机制。各级政府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编制城乡规划,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要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二十二)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要根据《城乡规划法》新要求,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技术规范,健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管理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协调有力的城乡规划执法体系。

城乡规划实务第4篇

为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形成以市区为中心,建制镇为依托,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城镇体系,提高城镇化和新农村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促进集约发展、节约土地的必然选择。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组织开展了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乡镇、村庄还没有修编或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二是原有乡镇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此,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乡镇、村庄规划编制目标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年年底完成以下规划编制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市域范围内乡镇规划的修编工作。乡镇规划是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基本依据。在规划修编过程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结合现状,科学预测,充分论证,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实效性和长远性。要对现有乡镇规划成果进行重新审核,凡规划期限不到2020年或期限到2020年但内容深度达不到规划要求或不适应发展需要的都要进行修编或调整完善。其中,市区的镇等7个镇的总体规划,不仅要完成修编任务,还要完成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工作。

(二)全面完成市域所有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应在乡镇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村庄的经济与发展,自然与资源条件,合理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保护乡村自然生态和传统风貌,塑造各具特色的乡村空间形态。

三、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要求

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乡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有:乡镇性质与规模、发展方向、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以及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及规划实施的措施等。对建制镇的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景点、主要道路、广场等重点建设地段及重大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有: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配置、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村民公寓建设规划的内容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

四、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

各县(市)的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市区的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由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经各城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村庄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其中东津镇、尹集乡、卧龙镇、欧庙镇、伙牌镇、牛首镇的村庄规划需经各驻地规划分局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市政府已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要成立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加强督办,不折不扣地完成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任务。要具体落实规划编制责任,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整个市区的乡镇总体规划的督查、审查和报批工作;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局主要负责辖区乡镇规划的组织、协调、审查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辖区的乡镇总体规划的督查、审查和报批工作;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本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二)加强检查考核

各地要加强对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编制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调度,确保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在12月15日前,各地要组织考核组对本辖区内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将于12月底组织考核组对各地乡镇、村庄规划编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对未能按期完成规划编制任务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城乡规划实务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实务第6篇

一、北京新城统筹城乡发展的成效与问题

(一)新城建设对周边镇村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新城作为远郊区县的增长极,对周边地区发展的带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新城城区拓展直接带动边缘农村的城市化。北京市新城是在原有卫星城或者县城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建设的,原有城市规模较小,难以满足新城功能定位的实现,因此11个新城的规划建设均涉及建成区的向外拓展。这样,原有城市周边的部分镇村就纳入了新城的规划范围,实现农村城市化。

二是新城开发与产业发展吸纳了周边地区富余劳动力。新城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带来了新增就业岗位的快速增长,吸纳了一定数量的周边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了周边农村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的转移,从而提高了周边地区农民的收入。

三是新城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惠及周边地区。北京新城是周边地区的经济与服务中心,其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标准远远高于原有的县城标准,随着各项设施的逐步建成和完善,高品质、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必将惠及新城周边地区的居民。

(二)新城统筹城乡发展不足之处

一是新城规划缺乏与周边地区的统筹协调。北京市已由“城市规划”向“城乡规划”转变。在远郊区县,新城规划、镇域规划和村庄发展规划编制任务全部完成,规划在地域上已经达到了“全覆盖”。但这仅是形式上的“城乡规划”,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的城乡二元规划管理体制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北京新城规划尚未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理念,仍主要谋划城市规划边界内的人口规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空间布局,对带动周边地区发展重视不够。新城地区不同规划自成体系、缺乏统筹衔接。镇域规划和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农村特点和满足农民的需要。

二是新城对周边地区产业发展的拉动不大,产业联系薄弱。新城与周边地区的产业缺乏统筹谋划,导致城乡产业发展自成体系,相互脱节。新城与周边镇村的各级产业园区由各自的辖区政府分头管理,在招商引资以及产业配套协作方面缺乏统筹协调,彼此没有联系,处于孤立发展状态。

三是新城城乡要素市场分割。城乡二元结构的核心症结在于城乡生产要素二元分割,农村生产要素维持低水平传统生产方式。新城建设中统筹城乡发展必然要求通过制度创新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间的自由有序流动,将市场机制引入城乡要素市场,使各类生产要素由低效率部门向高效率部门流动。

北京新城发展中尚未尝试突破城乡要素壁垒、构建城乡要素一体化平台。新城地区户籍壁垒仍然严格,人口不能在城乡间自由流动,进入新城工作的本地或外地农村人口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诸多层面不能享受市民待遇,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内部的二元结构依然突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二元分割,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市场化。农业生产用地流转缓慢,经营规模偏小,尚未形成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模式。北京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农业生产仍未完全摆脱小、散、低的状况。农民仍然延续传统的粗放式农业生产技术进行耕作,农业生产效率低下,技术进步缓慢;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很低,基本上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这种分散经营体制,影响了土地等生产要素的顺畅流动及优化配置,制约了农业产业化发展。

四是新城地区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发展仍然延续城乡二元模式。新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规划区域为供给边界,而没有向周边镇村进行延伸,有悖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理念。

以亦庄新城为例,基础设施方面,新城未规划建设与周边镇村的连接道路,导致与其空间相接的长子营镇和青云店镇与新城间交通联络不畅,距离较远的镇村进入新城更加困难;镇村道路交通系统不完善,道路工程建设各自为政,相互之间对接不顺畅,影响了道路系统的完整性和使用效率;供排水设施由乡镇自建,容量较小,难以保障水质;供变电设施未向周边配置,不能满足镇工业区用电需求;天然气与供热管道尚没有延伸到镇区;城乡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进程尚未起步。

二、北京新城统筹城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以城乡一体化规划统揽发展全局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城乡统筹发展理念,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转变以增长为导向、以城市为核心的城乡二元传统发展模式,明确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新城功能定位,指引统筹城乡规划。

坚持“顶层设计”的视野,提升规划地位、拓展规划领域、深化规划管理。规划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龙头和基础,实际上是通过提升自身的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和规律性,为各阶段、各部门搭建一个整合、前瞻的工作平台,引导和管理城乡形态与空间发展格局,发挥引领作用。

统筹协调新城地区城乡全域规划,探索多规协调,推进横向衔接,确保规划的综合性和可实施性。在明确发展思路上,政府要从规划的高度对新城及其所涉及和影响的周边相关镇、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统一谋划,既要考虑新城发展需求,也要考虑被占地和受影响的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城市各领域、各部门、各层次的专项发展规划均会产生相应的空间诉求,这就需要规划、国土、发改等部门进行综合谋划、统一落地,通过统筹配置空间资源提升土地利用效率,避免各类用地出现功能冲突,增强各层级用地指标之间的衔接。做到总揽全局、联合编制、统筹布局、多规协调,统筹全域规划编制。

(二)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供给

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农村地区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结构失衡和效率低下的问题普遍存在。

首先,构建农村均等化公共服务的框架,包括强制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绩效考核机制。农村公共服务可划分为基础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科技信息七大组成部分,每一部分都有明确的制度变革或建设标准目录。

其次,构建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大幅提高农村地区的公共财政投入比重,废除经济落后、财力较弱地区的公共服务项目配套资金制度,全额投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给予区县政府更大的资金支配权力,打破部门分散投资、分头管理的壁垒,整合集中财力,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通过构建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与公共财政体系,使新城周边农民逐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降低城乡隐形收入差距,逐步消除尖锐的城乡对立与矛盾。

(三)构建城乡一体的市场机制

构建城乡一体化市场体制,促进城乡劳动力、土地和资本在一体化的生产要素市场上有序流动和重组。

首先,突破城乡劳动力及人口流动限制,构建城乡人口完全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使劳动力从低效农业向高效非农产业转移,提高产业效率,同时对劳动力提供多渠道教育与培训智力资本投资,以及住房、医疗、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和社会设施建设等健康资本投资,促进人力资本积累。

其次,改革农村产权制度,还权赋能,建立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以科学的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为依据,促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通过土地异地置换,使农村、农民在城市化过程土地增值中受益。不同区位的农村和农民可以无差异地(由于发展基础不同和搬迁意愿不同可能导致结果差异)、公平地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并赢得农村地区最为稀缺的资金,为促进农业现代化提供条件。

最后,构建促进城乡资本流转的体制机制。鼓励城市资本下乡,包括公共资本下乡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均等化公共服务,改善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居环境,尤其要促进私人资本下乡,发展现代农业及非农产业,特别是农村服务业,包括农产品加工贸易产业。城市资本下乡是引导农村原有小资本有效规模经营的主要方法。

(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数字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在城市管理中落实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是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的核心。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必须将城乡服务管理的各项工作置于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做到整个城市的管理信息共创共享。

城乡一体化的数字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应该至少包括:人口(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管理平台、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及日常城市运行信息平台。

推进城市常态化运行的精细化管理内容: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各类公共服务由从无到有走向从有到优;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对外地人的职业培训,将培训与落户挂钩;探索产城一体的城市空间布局和管理模式,完善产城互动的机制与做法。

(五)深化新城流动人口制度改革

中国长期割裂的城乡管理体制导致双重城乡二元结构并存,一是空间上的城乡二元结构,一是两栖人口导致的城市内部城乡二元结构。目前在探讨解决城乡二元结构时,大部分是以行政辖区为界的,即通过统筹城乡发展解决本地农村发展问题,但对于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即流动人口问题,还缺乏一整套系统的体制机制。

北京新城已经成为流动人口的主要集聚空间,有良好的条件在流动人口制度改革方面走在全市前列,并且应当把这项工作与当前重点强调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更为博大的胸襟承担起中国城市化空间载体的责任。从顶层制度设计着手,加快推进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新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常住人口规划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加速流动人口人力资本积累制度建设,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点和突破口。

(六)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制度体系

城乡一体的制度体系包括人口流动制度、土地制度和公共财政及公共服务制度等。

改革农民落户新城的政策,加快农村人口向新城的集聚。远郊区县户籍农民在新城和小城镇落户的基本条件是购买商品住房,这一条件限制了农村城市化进程。建议出台新的户籍政策,对于在新城有相对稳定工作和居所(包括租赁房屋),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如5年)的本地户籍农民,可以根据其意愿转为新城城镇户口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福利待遇。

通过土地确权颁证、鼓励流转等制度改革,让农民的土地真正发挥出资本的作用,为在农村引入合作社、公司+农户等现代化生产方式和推进规模经营提供条件,为农民多元增收创造可能;通过逐步推动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特别是建设用地市场,土地收益向农民倾斜,可使农民“带资进城”,加快城镇化建设。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是一个简单的财政投入问题,也是制度问题,应建立规划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以公共服务供给为中心的官员政绩评价机制。

最后,随着城乡各项制度的一体化,城乡户籍制度完全一体化水到渠成。农民可以进城,同样城里愿意迁到农村的个人和企业可以“带资带技术下乡”,在农村生活、工作、投资。

综上,在城乡一体化制度基础的支撑下,城乡要素实现合理有序双向流动,城乡深度统一的市场逐步形成,一个范围上覆盖城乡、运行中规范有序、政府职能合理定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于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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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裕民,焦永利,朱远.统筹城乡发展框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路径研究——以成都为例[J].城市发展研究,2013(5):118-127.

[3]白雪,杜宾宾.新城建设与城市空间增长:内涵、识别及限制[J].经济体制改革,2012(4):38-42.

[4]车生泉.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景观生态格局分析[J].农业现代化研究,1999(3):13-16.

[5]陈光庭.城乡一体化与乡村城市化双轨制探讨.规划师,2002(5):14-17.

城乡规划实务第7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镇化高速发展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部署和综合调控,国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确定了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到监督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和程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包括:

(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是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等不同区域层次规划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2)规划管理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3)规划编制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4)规划审批主体: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直辖市、省会城市、50万人口以上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它设市城市、县城镇及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规划许可制度: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制度构成,合称“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城市规划同时规范政府行为和管理相对人的双重功能和职责,确立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综合调控和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历史过程和实践成效表明,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2、深化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1)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五个统筹”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社会经济不断繁荣,党的十六大适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为实现我党在新时期确立的奋斗目标,促进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科学有效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2)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城镇化广域推进、以区域为主的城镇化的需要。

城市向周围地区蔓延、扩展,一系列区域性的矛盾与冲突接踵而至,如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芒福德(L.Mumford)曾担忧的“四大爆炸”,即人炸、近效区爆炸、快速干道爆炸和游憩地爆炸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但又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城际地区”,出现一些“区域区”,如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区、港口中、机场以及区域性游憩地等等,它们正成为地区经济发展、功能成长最活跃的区位。城市发展除了自身的功能组织与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外,更多地要考虑区域整体环境质量与效益的提升[1],因此加强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强化对区域的规划管理,保进区域协调发展日显重要。

2.2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需要

在高速城镇化过程中,城乡规划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①一些城市超越自身的经济和资源的承受能力,盲目攀比,随意扩大建设规模;②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领导无视规划,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建设;③一些历史文化名城重开发、轻保护,拆真古迹、建假古董,造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④一些风景名胜区忽视保护,超强度开发,自然生态和景观资源遭到严重破坏;⑤一些地方领导对小城镇规划重视不够,规划引导不力,重点不突出,导致建设无序,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从这些问题中可以发现:①政府管得太多,但应该政府履行的职责却没有履行好;②管理方式落后,注重单方面的管理,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重管理轻服务;③权力责任脱钩,有权无责的现象比较严重;④权力与利益挂钩,以权谋利的现象比较突出。

行政许可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只要把握住了城乡规划中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也就抓住了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根本。要深化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是我们进一步深化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契机,在城乡规划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将推进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制度不断改革,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将会形成一个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局面。

2.3当前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1)省级规划管理职能缺位。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区域规划的一种,在省域范围内可协调各城镇健康发展,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建、各类资源共享、生态环境共保。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都编制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但是省域城镇系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并没有被充分发挥出来。一些省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迟迟不能出台,无法明确实施规划的目标和责任,无法明确规划管理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区域内违反规划乱建项目的情况仍然存在。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对政府各部门有效的协调机制,缺乏能够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权威性高的、管理手段有力的规划组织协调机构,造成有些省(区)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中参与不足,配合不够。同时,省级规划管理力量薄弱,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造成了对全省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缺位。

(2)规划管理缺乏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

受现行监督体制的束缚,在规划监督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种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的现象,已经在实践中充分暴露,给了我们不少深刻的认识。

城市规划实施存在事前、事中监督缺位的突出问题。由于缺乏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致使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城市规划局盲目服从政府领导做出的违反规划的决策,随意修改规划和违法审批的现象屡屡出现。一些城市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就是在规划管理部门屈从于政府领导个人意志的情况下建成的,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弥补。

(3)规划决策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

许多城市的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五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2].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规划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编制单位的直接上级和规划的决策方,使得规划编制和实施自始至终囿于规划管理者的单方动作之中。规划常常仅限于政府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普通大众对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规划的支持和参与,致使随意更改规划、规划服从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

(4)规划管理权限分散,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

一些城市区级政府或开发区独立行使或变相独立规划管理权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在开发区热时,一些开发区搞所谓的封闭管理,与规划争权,搞规划特权,破坏了城市规划的有机统一性。在“封闭式、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图章对外、一站式报批”的口号下,城市功能四分五裂、土地浪费、公益设施无人问津等严重问题造成了规划失控。

当然,目前还存在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3、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3.1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管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管理理论已经认识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992年“全球管治委员会”(CommissiononGlobalGovernance,1992)成立时,W.勃兰特在《我们的全球近邻》(OurGlobalNeighborhood)报告中将管治定义为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使之得以持续的过程。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

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设部与贵州省政府共同开展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以强化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委员会是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目前,贵州省已成立了省城市规委员会,各地(州、市)也相继组建了规划委员会。

3.2强化省级规划管理职能

为加强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综合调控职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这些要求的提出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强化了省级规划管理职能。

为加强规划对省域范围内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强化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解决省级规划管理职能缺位的问题,成立省级规划委员会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式。贵州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包括了省政府各行业部门人员,将办公室设在建设厅,负责省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厅厅长兼任。省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受省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人民政府审定和提交省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进行咨询。省政府明确省规划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监督并指导各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规划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对全省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各地(州、市)派驻规划督察建设员,建立规划监督的长效机制;研究城市规划、城市发展的重大课题,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在建设部与贵州省开展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之后,一些省也相继成立规划委员会。最近,甘肃省建设厅已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也已原则上同意成立甘肃省规划委员会,以综合协调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全局性、综合性的问题。广东省在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研究和规划中都提出成立珠江三角洲规划委员会,以对《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促进包括港澳在内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与互动发展。

3.3规划管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实行四线管制

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对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3].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建设部推行了绿线管制、紫线管制、蓝线管制、黄线管制的四线管制方法,即城市的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水系、城市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及周边土地通过规划划定四线范围,一旦经过审批,要执行严格的管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则上不得调整。实行四线管制,有效地保护了城市历史资源、生态资源、空间资源,防止由于错误决策而造成的城市资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3.4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权

针对一些地方随意下放规划审批权、“肢解”城乡规划的问题,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要求“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设区的市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等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目前各省(区)、市已陆续收回下放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限,并实行设区城市规划垂直管理体制,将区级规划管理部门改为由市级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任命。

3.5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层级监督

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督,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在这些年的规划管理实践中,很多地方存在着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缺乏监督的现象。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

为了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包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建设部与四川省委、省政府共同研究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在现有多种监督形式基础上尝试建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核心是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目前,四川省已经确定了成都、德阳、乐山、泸州、宜宾5个城市作为开展派驻规划师制度的试点,分别选派了规划督察员,于2004年1月1日,正式上岗工作,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派驻规划督察员对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城市规划工作是否违反法定的程序,是否违反规划要求,是否违反资质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督察。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申报等单位收集资料、调查取证,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向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及规划、督察行政主管部门。

3.6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乡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规划执行和规划实施的监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责任和权力相符。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领导、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领导和直接管理工作人员。对于由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城乡规划部门的责任。城市规划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市民、开发商的权益,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行为,推进城市规划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4、我国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展望

要实现良好的城市管治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决策的多元化、政治的透明化、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最大参与化。处于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积极变革时期的城市规划工作者们努力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规划体制改革之路,实现对城市的良好管治。

4.1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规划管理事权

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城乡规划工作也要明确各级政府权力、分清责任。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中央政府对国家利益负责,省级政府对省的利益负责,市、县政府对各自的利益负责。局部利益不得影响整体利益,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地方各级政府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对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要求,上级政府审批对象相应要调整[4].

4.2健全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组织体系

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技术立法的过程,不仅要求编制者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而且对于规划对象要有相当的熟悉程度和透彻的认识。规划需要不断总结和修编,一旦开展起来,将成为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和跟踪的日常工作。这就使得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编制队伍十分重要。

4.3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正确决策是城乡规划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避免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实现城乡规划工作效能的基本前提。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改进公众参与的方式,推进规划的社会化程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4.4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规划工作全过程的的监督和制约。城乡规划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府、社会舆论及公众的监督;建立上级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规划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建立行政责任制及其行政错误追究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城乡规划实务第8篇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主要是当真贯彻落实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精神,铺排部署2012年全县城乡规划工作,这也是开年来我县召开的第一个重要的专题会议。县委、县政府对开好这次会议高度正视,之前作了专题研究。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市规划局局长及处长到会指导,并对我县城乡规划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上,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当真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四点意见:

一、关于强化规划意识的问题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正视规划工作,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大了城乡规划治理力度,产业发展布局、城市建设、重点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以及房地产等专业规划逐步健全完善,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搭建了良好的规划平台。这些成效的取得,是全县规划战线上全体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更是市委、市政府和市规划局鼎力支持的结果。城乡规划工作是一项必需高度正视的基础性工作、管总的工作,是龙头和基础,而且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目前,我县规划滞后的问题仍旧存在,规划编制水平还不高,城乡规划治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这些问题,必需进一步加强研究,深入推进。当前,我县正处于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的枢纽时期,能否健全完善城乡一体、科学完备的城乡规划体系,事关我县会萃优质出产要素、公道利用资源的能力,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因此,只要我们捉住了城乡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就捉住了龙头和基础,就捉住了枢纽和要害,否则将贻误发展,甚至阻碍发展。各镇、各部分务必高度正视城乡规划工作,强化按规划办事的责任意识,坚持用科学的方法规划城乡、建设城乡、治理城乡,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城乡规划编制的问题

规划滞后问题始终是制约发展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目前我县规划体系还不完备,离城乡满笼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根据全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会上下发了《2012年全县规划治理工作任务的通知》,各镇、有关部分必需按照目标责任分工,切实把规划编制工作铺排好、落实好,努力进步规划编制质量。

一是要明确规划要求。目前,规划工作正处于从城市规划转变为笼盖县域范围的城乡规划,编制规划、执行规划不仅限于城市区域,每个镇都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规划治理体系,实现城乡规划满笼盖。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域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做到总体规划与各专业规划协调一致,各专业规划之间高度衔接。在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惟上,必需遵循“三个集中”的原则,从规划上体现“三个集中”,推进“三个集中”,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城乡一体的科学规划体系。

二是要明确规划责任。今年,全县规划编制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县规划部分要精心组织,搞好统筹协调,严格把关。各镇、相关部分必需当真履职尽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科学严谨的立场,主动介入和配合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各项规划编制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是要进步规划质量。规划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要做好规划必需加强对规划的先导性和综合性研究,深入分析和系统考虑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天然环境等各方面因素,作出科学判定和评价,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同时,要加快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规划,毫不能泛起因规划滞后而阻碍发展,确保规划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三、关于严格执行规划的问题

各级政府是规划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需依法履职,强化治理,严格监管,勤于督察,进一步健全完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查处的城乡规划治理机制,增强运用规划促进科学发展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规划部分的支持,主动接受监视治理,严格执行好各类规划。

一是要强化规划编制审查。规划编制审查是做好事前防范、保证规划质量的枢纽环节。县规划局要严把规划审查关,按照规划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全县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严格执行法定规划和成都市规划治理的技术划定。需提请上级规划部分审批的,县规划局要把好规划的初审关,确保城乡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

二是要强化规划执行监管。规划执行监管是加强事中监管、落实城乡规划的有力手段。为强化规划监视,去年市委、市政府从市级机关抽调了100名干部,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今年市上将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的督察和监视力度。根据市上的要求,我们必需主动配合做好规划执法监管工作,加强建设项目审批治理,加大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势巨子性,确保规划的刚性执行。

三是要强化规划责任追究。县规划部分要进一步强化规划监管责任,各镇和相关部分要积极配合规划执法部分工作,加大执法巡查和督察力度,及时纠正建设流动中各种违背城乡规划治理的行为,促进城乡规划治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轨制化。同时,按照属地治理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规划责任追究,一旦发生违背规划的行为,将严厉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果断遏止规划中的滥用权力行为。

四、关于强化规划保障的问题

从我县的情况看,规划保障工作相对薄弱,必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搞好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城乡建设有序发展。

一是要加强规划培训。今年,市委、市政府把城乡规划知识培训作为对乡镇以上干部的培训重点。县规划局要配合组织、人事部分,制定好各级干部的规划知识培训方案,并纳入干部步队建设的重要内容,当真组织,落实到位,确保各级干部认识城乡规划的基本知识,当真研究规划,自觉维护规划,严格执行规划。

二是要强化经费保障。为确保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高效进行,县上将把规划编制和监视等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镇也要千方百计保证必要的规划经费。同时,要加大规划经费使用的监管力度,防止滥用、乱用,切实把有限的财政投入用到刀刃上,不断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及治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