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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4-21 18:30:28

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文

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文第1篇

近些年来,由于文化研究的冲击,文艺学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研究对象的泛化、研究方法的游移、学科边界的模糊和学科独立性的动摇,导致了学科性质的困惑和学科前景的迷茫。面对文化研究的强劲势头,"转向"说、"跟风"说、"劫持"说、"终结"说、"拯救"说、"扩容"说、"侵占"说、"跨学科"说、"大杂烩"说、"国际化"说、"殖民化"说,以及究竟是"文化研究遭到文学研究的劫持",还是文化研究"入侵""劫持"了文学研究?可谓歧见蜂起,异说纷呈。"冷战",有持续升温之势。

为了协调文学研究和文化研究之间的紧张关系,更为了应对当下中国文艺实践所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谋求文艺学在全球化语境中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思路和可能,我认为重建文艺社会学,是必要的。

提出"重建文艺社会学",并非我的发明。至少在2001年4月的扬州会议上,陶东风先生即有过明确主张。尽管我把80-90年代的文艺社会学研究统称为"学科重建期" ,并把再提"重建"的目标之一,定位于承传上个世纪的未竟事业。但本文之缘起,仍可视为对陶氏话题的展开与延伸。

一、 文化研究和文艺社会学

文艺社会学和文化诗学

文化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先是作为文艺社会学,继尔是作为艺术文化学介绍到国内的。1995年大连"文化研究:中国与西方"国际研讨会后,一种比较流行的看法,是把它当作一种"跨学科跨文化研究"。1997年,乐黛云先生仍将其视为"跨学科文学研究"和"跨文化文学研究" 。此后,尤其是1999年南京"世纪之交:文论、文化与社会"学术会议后,文化研究发展迅猛。据最新资料介绍:始于20世纪60年代英国伯明翰学派流行文化的研究方法,目前已经应用于全球。而国外最有名的人文网站"Voice of Shuttle"对文化研究的界定是:"文化批判主义/理论和社会学、传媒研究、后殖民主义研究、经济学、文学以及其他代表了当代人文主义领域中’文化’层面领域的交叉点" 。尽管究竟何为文化研究,学界仍有不同意见,但可以肯定地说,作为具有全球性的学术文化思潮,文化研究既是在文学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将文学研究泛化、策略化、意识形态化了。

关于文化研究和文艺社会学研究的渊源关系,文化研究的创始人理查德·霍加特有过清晰表述。他不但认为作为文化研究的"当代文化社会学"是对"传统称为文艺社会学或文化社会学的领域"的扩展,而且提出了应该把"文学社会学"当作"当代文化研究的一个分支"的思路与构想。 而他关于当代文化研究所应该关注的五大问题 ,其实也无一不在文艺社会学的研究范围之内。唯其如此,阿兰·舒特尔华斯在论及早期伯明翰"当代文化研究中心"的学术宗旨时曾明确指出:"在’中心’里这些是很一致的:为了开展文学的社会学研究或大众文化与大众媒介的社会学研究……对于这个中心来说,很明显的一项任务即是培养在文学批评中的社会学家。"约翰·科纳在《作为社会学的批评:解读媒介》中也强调:"’文化研究’是在社会-文学的考察中形成的,继而在理查德·霍加特和雷蒙德·威廉斯的著作中得到重要的发展。"

文化研究的著名学者如此看法,文艺社会学专家又如何见识?

法国著名文艺社会学家埃斯卡皮曾根据韦勒克、沃伦的《文学原理》,把文学社会学研究归纳为三种:作家社会学、作品社会学、公众社会学。他认为:三种学说中,第二种源远流长并发展很快。而"理查德·霍加特及其伯明翰现代文化研究中心的功绩在于专攻这一课题的另外两个方面,这一总体态度的特征就是从文学出发,通过社会学的方法,达到一种社会化的文学。"

德国学者西尔伯曼,也把文化研究当作文艺社会学研究的新发展,将雷蒙德·威廉斯的《文化和社会,1780-1950》(1958)、R·霍加特《文学的用途》(1956)与《文学和社会学》(1966)等著作,作为重要的文艺社会学文献加以推介。而英国伯明翰"当代文化研究中心"和法国波尔多"文学和大众艺术技术研究所",也被同样作为国际著名的文艺社会学研究机构而加以列举。

无论从学理的角度还是从学科史的角度看,文化研究和文学研究,特别是和文艺社会学研究的历史/逻辑关联性,应该是没有疑义的。

那么,文化诗学和文艺社会学关系如何?

由于文化诗学本身就是新历史主义的别称,是格林伯雷对新历史主义的另一种命名;而新历史主义,既是文化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具有"现代形态"的文艺社会学。

基于担心随着文化研究的研究对象漫无边际地泛化,从而使建立在"文学文本"研究基础上的文学理论,有失去起码的学术品格和学科独立性的危险,北师大文艺学研究中心提出了建立"文化诗学"的理论构想。早在南京会议上童庆炳先生《文化诗学是可能的》,便引起了我的极大关注;《文学评论》2001年第6期"文化诗学"研究专辑,更给人以中流击水力挽狂澜之感。在文艺学何为?文艺学何能?文艺学何去何从似乎越来越不明朗的学术语境中,倡导一种既立足于文学本位,又具有视界融合特点的"文化诗学"范式,是适时的,极具建设意义的。

不过,在倡导"文化诗学"之时,又以"文化研究"来贬斥"文艺社会学",却有点使人不得要领,匪夷所思。

作为一种"实践"而不是一种"教义"的文化诗学,尽管在理论上有些"无法定论",有点"说不清道不明",但可以肯定的是,新历史主义之"新"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对不同理论视域/体系/原则/方法所持的具有包容性的"开放的态度"。为了更加有效地探讨资本主义文化中艺术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福柯主义和欧洲(尤其是法国)的人类学和社会理论等等,都成为文化诗学的资源。用格林伯雷的话来说,即"都对我自己的文学批评实践的形成发生过作用"。有论者将文化诗学的理论假设归纳为"新历史观"、"文本的阐释"和"文本的扩张"三大特点 ,是精当的。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其"文本的阐释"绝不仅仅是"审美"的,甚至主要不是"审美"的。它重视的是"文本"和"语境"的关系。而在对这种关系的阐释中,他们所喜欢使用的又偏偏是那种不但"无诗意",甚至根本就是"反诗意"的商业化术语。正如格林伯雷所言:"艺术作品是一番谈判以后的产物,谈判的一方是一个或一群创作者,他们掌握了一套复杂的、人所公认的创作成规,另一方则是社会机制和实践。为使谈判达成协议,艺术家需要创造出一种在有意义的、互利的交易中得到承认的通货。"

他们之所以要用"流通"、"谈判"、"交换"之类的商业隐喻来阐释文本,是基于有意识地要解构经济和非经济的二分法,借以"说明似乎是最不沽名钓誉、远离铜臭的高尚实践(包括艺术),其实也在最大限度地谋求物质或象征的利润。上层建筑不只是单纯地受经济基础的支配,它也参与了经济基础的构成。在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新历史主义企图找出社会流通的踪迹是如何被抹擦掉的。" 而这一学术旨趣和目标,恰恰是西方现代文艺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立场之一。

当然,"新兴的文化研究与原来的文艺社会学已经有很大的不同" 。但必须强调和补充的是:第一,与"原来的"文艺社会学有很大的不同,不等于和"现在的"文艺社会学有很大的不同,因为"传统的"文艺社会学和"现代的"文艺社会学本身便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关于这一点,童先生在《文艺社会学及其现代形态》 一文中有过透辟分析,不用赘述。第二,这种"很大的不同"主要是表现为"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童先生在文中特别指出了方法:"经过’审美’和’语言’的洗礼后,文化研究也找到了新的批评方法,那就是紧紧地从文本的语言出发来揭示文本的思想蕴涵,而不是像过去某些批评家那样,脱离开文本的语言,发一些议论。"这与上面所强调的"不同",以及对离开文学文本的"无诗意或反诗意的社会学批评"的批评所构成的意指关系,是不言而喻的。

关于文化研究和文艺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关系,本文将在下一节讨论。这里我所要表达的意思是:文艺社会学和文化研究的不同,尽管也包括了方法,但主要的不是方法,而是对象。前者的研究对象是"文艺",而后者则是"文化"。由于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无一不是一种"文化"现象,因此,文化研究也就把它的研究对象无边际地泛化、无限度地扩张到了几乎无所不包的地步。这是二者最大的"不同",也是学界最大的"不满"。正因为如此,本文才提出要重建文艺社会学。

当然,就文学研究领域的某一个体而言,他完全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学术选择。他可以成为一个文学研究专家,也可以并可能成为一个卓越的文化研究专家。而且我还认为,在转型期和全球化的社会历史语境中,文化研究所具有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性,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是非常必要和非常重要的。但是,另一方面,就学科而言,文艺学却不可能也没必要对什么都发言,不可能也没必要包打天下。有论者称:越俎代庖,已成为一种"学科霸权与侵略";而文学理论的"文化化"倾向,则是当前我国文论研究中"最主要、最流行、最隐蔽也是威胁最大的问题"。 "目前国内的’文化研究’有沦为二流社会学、经济学的危险。" 这是否有点"危言耸听",可以讨论。但毫无疑问的是,跨学科研究,必须以本学科的特性、独立性为基点、支点和出发点。否则,它不但有大而无当、大而化之之虞,而且有自毁安身立命基点之险。理查德·霍加特的告诫在今天仍不失其警醒意义:"……我们将迟早停止谈论文学,而发现我们自己只是在谈论历史、社会学或者哲学,而且也许只是在谈论糟糕的历史、糟糕的社会学和糟糕的哲学。"

霍加特曾将文化研究的领域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属于历史和哲学方面的研究;二是属于社会学方面的研究;三是文艺评论。而文艺评论,他认为"是最重要的",并批评了那种"忽视""必不可少的"文艺批评方法的倾向。

将"文化诗学"定位于"文化研究的专为研究文学文本的分支" ,是符合霍加特把"文学社会学"当作"当代文化研究的一个分支"的构想的。而这一"分支",只有提到"最重要的"高度,才能予以充分估价。在这一意义上,我认为"走向文化诗学"和"重建文艺社会学",其学术旨趣是根本一致的。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文化诗学的研究对象是"文学",而文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则是"文艺"――它不仅包括文学,而且也包括其它艺术门类,如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戏曲、影视、建筑等;其次,就文学本身而言,它研究的也不仅仅是"文本",同时也研究文学的社会过程、社会机制、社会团体、社会管理、社会预测等等。

二、 "简单的""机械的"和"精致的""富于想象力的"

文化研究和文艺社会学在方法论上并无高下之分

重要的是理论范式和学科自律的确立

理查德·霍加特在《当代文化研究:文学与社会研究的一种途径》一文中,曾区分了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文学社会学。他指出:"文学社会学中的某些研究是简单化的和机械的,而有些则是精致的和富于想象力的,大多数则介于两极之间。最有效的文学社会学能够阐明某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文学作品的特性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这种研究可以涵盖大众艺术和高雅艺术,对于某些当代大众艺术则具有特殊的价值,诸如电影,其完整的创作过程,要受到一系列不同因素(经济的、物质的、职业的影响)。"

上述区分是必要的,重要的。文艺社会学(包括文学社会学)既有简单的、机械的、庸俗的;也有精致的、富于想象力的、科学的。那种"最有效的",自然应该是既不忽略文学艺术的"特性",又能阐明"制约"或"影响"这种特性的"社会因素"的理论范式。

毫无疑问,"语言论"转向的理论成果,也在现代文艺社会学中沉淀了下来。戈德曼宣称:"发生学结构主义是在假设事实的评判和价值的评判之间,理解与解释之间,决定论与目的论之间的一种综合。"

传统的"因果关系",在他那里成了"同源关系"。而线性的"决定论",也为众多更加审慎的"促进论"或"影响论"所取代。就是在经验主义、实证主义学派那里,形式主义的"文学性"概念,其实也受到关注。埃斯卡皮关于"文学是什么"的分析,便是从"语言"和"文学性"出发的。只不过他将"语言"和"交际"、"文学性"和"社会性"结合起来加以分析而已。通过对语言具有"物品-意义"、"能指"和"所指"这一首要特性和双重意义的分析,他提出了"作为交际的文学"的概念。而作为一种社会性的"交际",文本所具有的"超出语言之外的意义",便构成了文学的特性之一。也就是说,"仅仅是在一部文学作品中人们才可以插入一些新的意义而不破坏它的同一性。"于是,"一部具有’背叛的能力’的作品,一部带有那种随意性的作品是具有文学性的……这种随意性能使得作品在另一种历史环境中表现出与在它产生的那种历史环境中以显而易见的方式表现出的意义不同的另一种意义。"

这也就是所谓"创造性的背叛"。"创造性的背叛"是理解文学现象的钥匙之一,它指的是"对作者创作时的实际意图的无意或有意的曲解。这种重新阐释可能挖掘出作者自己未曾意识到的作品的潜在意义,或者增加一种预料不到、甚至可以代替原意的新意义。"

而意义阐释的空间具有无限可能的作品,便是经典的永恒的作品。

皮埃尔·V·齐马的"文本社会学",也是一种精致而有效的阐释方式。基于传统的社会学批评"基本上都未涉及作品本文的语义、句法和叙述结构",他尝试将社会批判理论的文学批评和不起批判作用的经验的文学社会学综合起来,从而建立一种既是"批判"的又是"经验"的文学本文社会学的社会学批评。它同只关心作品的主题或观念的"批判"的文学社会学的区别,就在于"它关心的问题是:社会问题和集团利益如何在语义、句法和叙述方面得到表现";它同那种排除了价值判断的"经验"的文学社会学的区别,则在于它"不放弃批判的评述",主张把本文结构及其产生的条件与读者的各种元本文联系起来。

这种既强调"文本",又强调"元文本";既强调文本细读、语言分析(包括语义、句法和叙述方式等),又强调意识形态意义的揭示,把"理解"和"解释"、"经验"和"批判"统一起来的文本社会学批评方法,可视为继戈德曼之后的又一综合创新。而这种视界融合,集审美因素、心理因素和文化因素于一体的文本社会学批评理论和方法,也就是霍加特归纳并命名的"品质阅读"和"价值阅读"辩证统一的方法,即所谓"某种形式的审美阐释和文化阐释的辩证综合"(陈太胜语)。

由是观之,如果说文化研究找到了一种"新"的批评方法的话,那么,这种方法和那种精致的、富于想象力的、有效的文学社会学方法,并无二致。甚至可以说,它们本身就是一回事。在强调文化研究的"新方法"时,有意无意地只拎出那种简单、机械、庸俗社会学的批评加以对比、烘托、反衬,是不够恰当有失公允的。脱离文本缺乏诗意或反诗意的批评,在文艺社会学中有,但在文化研究中也同样有。文化诗学呢?在我看来,"诗意"或"诗性"之有无,并不因为"诗学"之命名而有所益损。因为"诗学"本身说到底,也就是文学理论。文化诗学和过去所指称的文学文化学,似乎也没有什么的区别。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文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是极其广阔多样的。有的研究,如对文艺的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研究,与文本的某种程度的脱离,不但是允许的,而且是必须的。有的研究,则需要诉诸社会学的调查、统计方法。尽管这种定量研究,是没有诗意的,但并不意味着就是简单的机械的无效的。

当然,我在赞同"走向文化诗学"之余还要提出"重建文艺社会学",更为重要的动机还是出于学科史方面的原因。

80年代以来,文艺学领域的"热点"太多,"更新换代"太快,新名词新概念乃至新学科层出不穷,有令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之感。这一方面固然表明了文艺学的蓬勃生机和活力,但另一方面似乎也表明了文艺学的确还是个"不太成熟"的学科 。有论者批评文艺学领域的"追新逐后"和"赶潮综合疲惫症",认为"高频率的结构调整,没有形成研究定势,更遑论优势。" 语虽尖锐,但令人深思。1987年,钱中文先生便提出"必须建立我国科学的文学社会学"的构想。但在1987-1997这十年间,文艺社会学研究虽然取得了长足进展,但距离钱先生提出的目标,似乎尚有很大距离。尽管文艺社会学对于我们来说绝对不是个新名词,早在20-30年代,便有大量译介。到了40年代,更是出现了要为"文艺心理学"、"文艺形上学"争得"文艺社会学"同等地位之呼声。但就是这样一个有着丰富历史文献和学术资源,学科性质和学科边界相对清晰也相对成熟的学科,在近20年来的文艺学研究中,却相对"沉寂"(童庆炳语)了。1998年8月我曾在北京图书馆对文艺美学、文艺心理学、文艺社会学研究成果进行过调查:按书目全文方式检索,分别为103、57、23个;按主题词检索,分别为65、50、20个;按书名检索,则分别为39、15、11个。数据表明,在文艺学分支学科中,文艺社会学研究明显滞后。其成果大约为文艺美学的1/4,文艺心理学的1/2弱。书名的比例差所以稍小,恰恰又表明了文艺社会学研究视角和方法的单一。

不过,在文艺社会学相对"沉寂"的时期,童庆炳先生的研究还是卓有建树的。1994年,他和程正民先生共同主编并出版了的《文艺社会学·传统与现代》。他认为:文艺社会学是文艺学中一种传统而又现代的理论与方法。说它是传统的,是因为它古已有之。说它是现代的,是因为无论是"西马",还是60年代的"接受美学",以及70年代的"新历史主义批评",都表现为以现代的形态向文艺社会学"回归"。这一论断是精当并极具启示性的。传统与现代,不仅打通了古今中外,而且也为我们认知继"新批评"之后的"新"批评、继"语言论转向"之后的"文化论转向",提供了清晰的理论地图和坐标。正因为如此,我才始终认为新历史主义或文化诗学,其实也就是一种具有"现代形态"的文艺社会学。

在完成了国家教委博士点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与文艺社会学",以及国家"七五"社科重点项目"文艺心理学研究"之后,1997年,童先生等北师大学者又推出了另一博士点基金项目的理论成果《文学艺术与社会心理》。可以认为,在分别对文艺社会学、文艺心理学进行了深入研究之后所推出的文艺社会心理学研究成果,不但显示了研究者学术思路的连续性、承递性,而且也显示了学术旨趣和目标的综合性、创新性。而文艺社会学和文艺心理学在方法论上的结合或综合,其实也就成为文艺社会学学科建设在90年代中后期所呈现的理论形态的多元化、多样化趋势与走向的重要标志之一。

不过,随着90年代中后期文化研究的异军突起迅猛发展,文艺社会学学科重建的工作似乎突然被搁置、中断了。当然,这种情况也可以换一种说法,即文艺社会学研究,在包罗万象的文化研究中,其实得到了深入和发展。毫无疑问,在文学批评理论的又一次"转向"中,文艺社会学是个得益者、受惠者。尽管这种得益与受惠,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质性的。就这一点当然也仅仅限于这一点而言,可以认为,提出"重建",只不过是为了给文艺社会学"正名",或者说图个"虚名"而已。

三、 怎样重建文艺社会学?

文艺学分支和社会学分支

技术的、批判的、实践的

在重建问题上,陶东风提出要打破文化与社会存在的一元论与依附论,把文化理解为一个不仅反映现实,而且建构现实的基本的社会实践。因此,不仅要用社会理论来解读文艺现象,同时也要从审美的、文艺学的角度解读社会现象,用审美现代性来反思现代社会,诊断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偏向。

把包括文学艺术在内的人类文化活动当作参与历史过程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力量,既是威廉斯"文化唯物主义"的理论支点,也是20世纪文艺社会学一个基本出发点。豪塞认为:"艺术与社会的关系可以互为主体和客体。"它们之间的影响具有"同时性和相互性" 。正是本着这一思路,杜书瀛才反复强调:文学既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也是人类创造世界的一种方式。它的创造物是具有物质形态的精神存在物,并以此积极参与到"历史创造人"的过程,从而创造"历史的创造者"。

如果说关于文艺和社会的互动关系偏重于学理的探讨,那么关于文艺学和社会学在方法论意义上的互动性与辩证法,则不仅在学术史的意义上重申了利维斯的基本立场及其现实意义 ,而且也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揭示了法兰克福学派以及文化研究的基本路向与价值。

长期以来,在国内的文艺社会学研究中,一般都是讲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文艺现象,而用文艺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则较为鲜见。正如有论者言:文艺学在方法论上所能提供给文艺社会学的非常有限,其根本原因在于文艺学本身很少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的方法。而文艺学和社会学在理论方法上的"互为主体和客体"的互动性与辩证关系,实际上也就涉及到文艺社会学学科定位这一具有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

作为一门交叉性边缘学科,事实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文艺社会学,即"文艺社会学"和"社会文艺学"。国内关于文艺社会学的学科定位,有"美学"说、"社会学"说、"文艺学"说数种。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文艺学定位。国外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它一度从属于艺术社会学,一度从属于文化社会学,一度又从属于文学理论、文学学或知识社会学、阅读社会学或文明建设社会学,并在其中加以讨论。"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学。同为社会学定位,其中也有不同的理论与学派。其根本差异在于:"究竟从哪种社会学的立场――如从历史的、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证主义的、新实证主义的、批判的、经验的、功能主义的以及行为主义的等等――来阐述这一问题" 。

因此,重建文艺社会学,首先便应该根据不同的理论立场,建构和拓展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文艺社会学和作为文艺学分支的社会文艺学。当然,根据约定俗成和惯例,无论是属于社会学分支还是属于文艺学分支,我们还是可以统称之为文艺社会学。但有两点必须明确:第一,分属两大学科的文艺社会学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应该相互诘难与颠覆。国内学界曾以"没有文艺的文艺社会学"来非议经验的、实证的文艺社会学,其实是一种"越位"。第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文艺社会学,在它的研究对象或方法中,必须有"文艺"或"文艺学"的因素、特征、性质。也就是说,并非任何方式的社会现象的解读,都属于文艺社会学。《文化研究》第2辑的"哈贝马斯论话语政治",以及对北大百年校庆的文化分析等,即如此。对于社会现象、社会文本的解读,如果没有本着文艺学的视角与方法,那么,它只是一般的文化研究。

其次,在两大分支之内,还应该重视不同学派的建构与拓展。

关于20世纪的文艺社会学研究,国内一般将之分为四大学派:马克思主义的文艺社会学、理论批判的文学社会学、发生学结构主义的文学社会学、实证主义的经验的文艺社会学;或者分为实证主义经验派、批评辩证派、发生学结构主义、苏联的文艺社会学。而国外,则将其分为两大流派:"经验的实用的文学社会学"和"理论批判的文学社会学"(德国,菲舍尔·科勒尔);或"经验的"和"辩证的"(法国,齐马);或以法国实证主义为依据的"具体-经验性的研究流派"和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一般理论流派"(苏联,尤·H·达维多夫)。声称"至少有三千种考察文学事实的方法"的埃斯卡皮,则以"对处于社会之中的文学的研究和对文学中的社会的研究"

两种方式,对其加以概括。

我认为,"经验的应用的"和"理论的批判的",应可概括20世纪文艺社会学研究的不同流派和方法。这两大流派,其实也就表征为韦伯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工具合理性形式和价值合理性形式,以及哈贝马斯关于知识分子角色的经典研究――将知识分子功能划分为技术的知识分子功能和批判的知识分子功能――在文艺学领域的分化与对立。

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文艺社会学,是20世纪西方文艺社会学的主流。其研究对象极其广阔繁复;其主要特点,在于谋求一种"处方性知识"。关于这一学派的研究对象与方法,法国波尔多学派颇具代表性。注重社会调查、统计分析并建立数学模型,是这一学派的方法论特征。

与实证经验派的文艺社会学相反,理论批判的文艺社会学则对此持抨击与否定态度。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阿多诺,便曾因此而与经验派公开论战。他认为专注于作者、作品、读者的外部交流关系的经验社会学研究,其实是从纯商业角度出发,给用户提供资料,寻找潜在的市场。这种方法无助于促进对作品的社会理解,而"只是一种有益于想要搞清楚哪些方法可以赢得顾客而哪些不能的商的技术" 。故此,法兰克福学派反对只把文学当作一种纯粹的社会现象加以研究,而是坚持历史、美学、社会辩证统一的立场,强调理论思辨的方法和"否定的美学"、"批判的理论"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性质和功能。

尽管上述两大学派的研究路向与学术旨趣相悖,但在国内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如果说花建、于沛的《文艺社会学》(1989)偏重于经验实证派路径,那么姚文放的《现代文艺社会学》(1993)则偏重于理论批判派路径。两种不同的路径和方法,其实也就预设了前者后来转向了文化产业与文化政策研究,而后者则走向了审美文化批判的学术道路。

由于国内学界素来有重理论轻实证的倾向,因此,在学派建设中,我认为法兰克福学派所代表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固然重要,但波尔多学派所代表的实证主义经验研究同样重要。正是本着这一基本判断,我认为金元浦最近主持的一组文化研究个案分析,在方法论意义上应予特别关注。据报道,这一个案研究已经引起了"普遍关注与高度评价"。这也恰恰表明了实证的经验的文艺社会学,对于当下文艺学建设的意义和价值。

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学研究;实证主义;人文主义

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建立至今,其理论与方法取向一直存在着分离与对立。在其15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出现了诸多社会学流派,也产生了诸多的理论对立和争论,这些争论赋予了社会学更多的活力,也促进了社会学学科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研究方法论上的混乱。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实证主义方法论和人文主义方法论的争论。

一、方法论对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方法论是指关于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是人类认识和行动方式的总指导。社会学方法论探讨的主要问题包括:(1)社会现象的性质及其理解;(2)社会研究的哲学基础及其假定;(3)社会研究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问题;(4)社会研究者的价值与研究之间的关系;(5)社会研究中的不同范式及其应用;(6)不同研究方式的内在逻辑等(风笑天,2005:7)。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只有对方法论有了明确清楚的认识才能够对接下来的研究有清晰准确的把握。方法论对于社会学研究尤为重要,其原因在于社会学越是发展,越是没有一套绝对固定的方法论。由于社会学研究对象较强的主观性和社会学研究目标较强的客观性间的矛盾,社会学应在不同方法之间矛盾的选择中不断地诠释社会。在实践中社会学研究通常是以实证主义和以诠释、理解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方法论的综合。这两套方法论虽然对立,但它们自身的逻辑合理性都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指导。

二、社会学研究的两大方法论

(一)实证主义方法论

作为西方哲学中的一种传统,实证主义通常是指关于人类知识的一种特定的哲学态度。实证主义方法论的重要前提是:研究对象不依赖于研究者而独立存在;事物本身具有其内在固定的、可以重复发生的规律;事物的量化维度可以用来考察事物的本质(陈向明,2000:14)。该方法论认为,无论是人还是物质,都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社会和自然界的变化都受同样原则的支配。人类行为、社会变化与自然物质变化都存在着因果关系或相关关系,并能够被客观地计量,因而自然科学的逻辑方法和研究程序也适用于对人类社会的研究(骆玲,2005)。

孔德等实证主义者认为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完全可以移植到社会科学领域,将实证主义引入社会学并规定其唯一合法性地位,开创了实证社会学。孔德的“实证”范畴是:(1)现实的而不是幻想的;(2)有用的而不是无用的;(3)可靠的而不是可疑的;(4)确切的而不是含糊的;(5)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孔德将自然科学中的研究法则带进了社会研究,并且认为“人”与动物只有程度上的差别,对人性及社会的研究应类同于动物甚至对原子的研究――即实证研究(袁方,1997:31)。

作为孔德的继任者,涂尔干将实证主义发展到一个极高的水平。他认为社会学应该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社会学研究最基本的原则是将社会现象当作客观事物来看待。在对社会现象做出解释时,他认为任何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都是另一个社会现象;同时他也反对使用历史的方法和功能分析的方法,认为只能从一个社会的内部,通过社会的环境来解释特定的社会现象(陈成文、陈立周,2007)。他的名著《自杀论》就是完全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了自杀的社会因素而非个人原因,通过对自杀的类别区分,归纳出社会在自杀这一个体行为中的角色,从完全实证的角度阐释了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至此,社会学研究的实证主义传统基本确立了。

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发展,大量的数学知识和逻辑推理被引入到社会学研究中,出现了以数据分析为主要手段的定量研究,增加了研究者对社会更精确的认识。西方工业社会不断发展的新技术革命和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的丰硕成果,使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世界观成为压倒一切的“话语霸权”,客观上强化并巩固了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主导地位。

(二)人文主义方法论的挑战

尽管实证主义方法论在西方社会学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人文主义也一直有很大的影响。早在19世纪中期,在孔德的实证主义日益扩大影响的同时,对其思想的怀疑与反对也与日俱增。孔德的弱点在于:他认为社会学家可以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客观地”观察和测量社会现象,因而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也就适用于人类社会的研究。但问题在于:人类社会有着不同于自然界的特殊性。首先,人有意识;其次人有差异性,而这两点是被早期的实证主义者所忽视的(袁方,1997:33)。

在社会学建立之初,韦伯就提出社会学应该以理解个人行动的意义为主要目的。他认为社会学是一门试图深入理解社会以便对行动过程及行动结果作出因果解释的科学,社会现象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具有不同价值意向的人们相互作用的结果,“理解”是社会学的基本方法,社会研究者只有通过对行动者的移情和体验,才能理解他们的行为。因此,他反对17世纪以来的自然主义,特别是19世纪孔德和涂尔干以来的实证主义传统(陈成文、陈立周,2007)。与涂尔干将社会整体作为研究的出发点相反,韦伯主张应该着重研究个人的社会行为。即使称之为个人的社会行为,韦伯也认为是具有社会性质的,纯粹个人的行为不应该进入社会学领域(董才生、徐晓海,2003)。由此可以看出,韦伯和涂尔干思想尽管有很大分歧,但他们都强调社会学研究的社会层面的意义,前者注重个体,后者则更侧重于社会。20世纪60年代,沿着韦伯的思路,社会学领域逐渐兴起了符号互动理论、现象学社会学和常人方法学,统称为人文主义,尽管这些流派五花八门,思想上也是百花齐放。但是它们也有着共同的特点:拒绝实证主义所谓客观的知识,拒绝实证社会学中的信度和效度,主张从丰富多样的个人生活中发掘社会(刘巍,2010)。

人文主义反对实证研究是因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和研究者一样都是能动的个人,所以社会学研究绝不会达成诸如实证社会学家认为的客观的和价值中立的,实证社会学从方法论上就是站不住脚的。人文主义方法论更强调从个体的能动性和研究的价值层面判断。

三、社会学两大方法论的简评

由以上分析可知,实证主义的社会学研究与人文主义的社会学研究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方法论观点。人文主义的社会学方法论强调人的主观因素,强调对人的行为应从其主观因素的方面去理解,它指出了“人”与“物”的区别,但是这种方法论否定了社会现象的规律性,否认客观认识的可能性,这是一种片面的、错误的研究取向;而实证主义的社会学方法论正好相反,它片面强调社会现象的客观性和外部原因,盲目照搬自然科学的方法,它的缺陷在于忽视“人”的因素及历史、文化因素(骆玲,2005)。

由于社会学研究对象较强的主观性和社会学研究目标较强的客观性间的矛盾,社会学研究应在不同方法之间矛盾的选择中不断地诠释社会。事实上,在社会学研究的不同阶段可以交叉地、灵活地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如在确定课题阶段,可采用文献法、观察法;在搜集资料阶段,可采用问卷法、访谈法;在总结分析阶段,可采用社会统计法或抽象分析法等。总之,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方法论及其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各有千秋,在社会学研究过程中,将两大研究方法论及其具体的研究方法如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综合运用或整合,并且在不同的研究阶段形成互补、呼应、主辅等关系,这才是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文第3篇

    在《中国社会学史新编》一书中我们提出,综合学派是中国早期社会学的正统,综合学派的社会学探索代表了中国早期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最高成就,其影响甚至延续到中国社会学恢复与重建以后。孙本文先生是早期中国社会学综合学派的集大成者,如果从他1916年在北大哲学门学习社会学课程算起,他在解放前的33年时间里对中国社会学理论体系的探讨逐步深入,代表着中国早期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最高成就。孙本文以“社会行为”为起点,在构建理论体系的方法论方面有所创新。一些人认为,孙本文深受美国社会心理学传统的影响,过于强调文化和心理因素的作用,他以“社会行为”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具有明显的心理学派的倾向。实际上我以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从社会学方法论角度来考虑的话可以会有一些新的认识。

    作为一种工具理论,社会学方法论主要是探讨与学科体系和基本假设有关的一般原理问题,即指导社会研究的原则、逻辑基础以及学科的研究程序和研究方法等,一定的社会学理论背后都有其构建的方法论基础。我们以为,无论是早期强调文化因素,还是后来强调社会心理因素,都只是孙本文进行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逻辑起点,其目标并不是简单地围绕当代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行为概念徘徊不前,而是想借由社会行为这一切入点来展现他对社会整体的认识,来构架他的整个社会学理论体系。

    具体理由有三:其一,孙本文认为,社会学是一门普通性的综合学科。孙本文借鉴孔德等人的科学分类法,把科学划分为物质科学、生物科学与社会科学。他又把社会科学分为普通的与特殊的两类,认为社会学研究社会的共通现象与共同原理,所以是一种普通的科学。既然社会学是研究普通和共通现象的,那么它的研究对象就不会局限于当代意义上的社会行为层面。其二,孙本文所讲的“社会行为”实际上是对社会整体的一种统称,比我们今天社会学所说的社会行为概念的范围宽泛得多。孙本文认为,所谓社会行为,就是人与人之间所表现的相互关联的行为,即社会生活和社会现象中所表现出的共通现象和共同规律。③实际上也确是这样,孙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不仅仅是探讨当代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行为,他“重视文化,同时也重视心理因素,而且亦不蔑视其他如地境及生物因素”④,以他为代表的综合学派“要点在于认识社会的整体性及其各种因素的复杂性,并欲确立社会学的体系”。⑤其三,孙本文从社会行为角度出发,形成了完整的认识和分析社会现象的研究方法。孙本文在《社会学的观点》(1945)一文中提出,在研究社会行为的过程中,社会学者要运用多种视角来研究社会:要用社会整体的观点,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观察社会;要用社会结合的观点,把社会看成人与人的结合;要用社会有机的观点,视个人与社会是一个有机的关系;要用社会演进的观点,把社会看作是变动的而不是静止的,要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来分析社会。⑥

    由上可以看出,孙本文在研究方法论上有他独到之处,他主张以全面地、动态与静态研究相结合地、综合地考察人类的社会行为。正因为如此,孙本文自认既非文化学派,也非心理学派,而“属于综合派之林。”⑦孙本文从综合的视角出发,构建起较为健全的社会学理论体系。正在上述这种方法论的基础上,孙本文以社会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在《社会学ABC》(1928)、《社会学原理》(1935)、《社会学体系发凡》(1945)等论着中,建构出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学理论体系。有关这方面的内容我在以前的论着中重点进行了分析,这里不再详述。简单地说就是,孙本文从社会行为出发,提出有关社会行为的五类问题,即社会行为形成的因素(文化、心理、生理、地理等社会因素);社会行为表现的过程(远离或接近等社会过程问题);社会行为表现的机构问题(基本的或复合的社会机构问题);社会行为表现的功能(或社会控制问题);社会行为变迁的内容与方向(或社会变迁问题)。⑧从上述五类问题出发,孙本文展开了他的整个社会学理论体系,从而把当代社会学的主要研究内容都囊括在内。从今天看来,孙本文所构建的理论体系确有它的不足之处。如,在解释对社会行为的影响要素时,排斥了物质生活状况、经济地位等的影响,使得其社会学体系的理论基础较为薄弱。正因为如此,费老认为,孙本文的社会学体系,带有“用西洋传来的科学方法和已有的社会学理论去观察与分析中国现实的”的印记⑨。但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孙本文无论是在构建理论的方法论,还是在元理论和本理论的系统化方面都把中国社会学理论研究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孙本文并没有完全摆脱西方社会学理论体系的束缚,但我们不应过于苛责前人,因为当时的中国社会学仍处于幼年时期,进行理论创新时可以参考的前人成果几乎是一片空白。即使到21世纪的今天,中国社会学也不敢说完全摆脱了西方社会学理论思维框架和方法论的影响。如今,我们还能看到仍然有一些社会学者为能够追踪到西方社会学的最新成果而洋洋得意,并且不顾实际地把它套用到中国的实践中,至于得出的结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解释中国现实,对中国社会发展有多大的启示作用,则似乎不在他们的视野之内,甚至不管不问。这是一种缺乏理论自觉的重要表现。

    我一直强调中国社会学者要有理论自觉:要对自身理论和他人理论进行反思;要努力创造自己的有中国风格的理论,同时要正确地对待其他各种理论,特别是外来的理论;要加强自己在理论转型中的自主能力,并取得社会学学科为适应新情况而进行的理论选择、理论创造的自主地位;中国社会学要不断进行思想解放,从西方强势社会学理论和社会理论中解放出来、正确定位自己、加强自主性。如果从理论自觉性角度来看,六七十年前孙本文的理论自觉意识之强,是当代很多社会学者所无法望其项背的。今天我们学习孙本文先生的社会学理论,不仅要学习他的理论内容,更要学习他在理论创新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强烈的理论自觉意识。因为理论内容总有陈旧和不适用之时,而理论自觉精神则能够帮助我们不断更新理论内容,创新理论学说。强烈的理论自觉会推动中国社会学者不断尝试对“中国经验”进行理论提升、对“传统资源”进行理论开发、对“西方学说”进行理论借鉴、对“学术话语”进行理论创新,通过“立足现实,高于现实;开发传统,超越传统;借鉴国外,跳出国外;以我为主,创造特色”,逐步推动中国社会学走向社会学世界格局的中心。

    二、多方为社会学立法,对早期社会学学科发展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我们说孙本文是中国早期社会学的领军人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孙本文不仅仅是一个在社会学基本理论及其应用方面卓有建树的社会学家,他更是解放前推动整个中国社会学学科不断繁荣发展的核心人物。作为一门新兴的社会科学,社会学必须向国家、民众和学术界论证清楚,社会学的存在有其合法性,从而为学科发展赢得必要的空间。这种合法性辩护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向其他学科展现自身元问题、基本问题和研究对象的独特之处,从而在学科竞争中逐步巩固地位,这是社会学存在合法性的理论根源;另一方面,向国家和民众说清社会学与现实社会的契合性,这是社会学存在合法性的现实根源。与社会学本理论为社会实践“立法”不同,这种合法性辩护是社会学元理论的一部分,它实际上是在为社会学“立法”,为学科的未来发展赢得新的、更为宽广的空间。在为社会学立法方面,孙本文做了大量工作,进一步巩固了他在中国早期社会学界难以替代的地位。界定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使社会学能够屹立于社会科学之林。孙本文以广义上的社会行为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主张社会学是对人类社会普通和共同规律的一种认识,这是它跟其他社会科学如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区别分开的基本标准。孙本文还认为,社会心理学是社会学最重要的一个部门,它的研究对象是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或社会中个人的行为⑩,它跟专门研究社会行为的社会学的分工非常明确,这就进一步让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边界变得更加清晰。尽管对于孙本文所说的社会学研究对象,至今仍然有很多异议,但当时的社会学家大多长年埋首于具体社会问题研究,极少有人对社会学研究对象进行讨论,所以孙本文的这种通过析清研究对象来为社会学赢得发展空间的努力,说明他有很强的学科领导者胸怀,有推进学科发展的长远眼光。

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文第4篇

关键词 当代社会心理学 新方向 大数据 文化视角

中图分类号:G44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04.076

Abstract Through contrasting the latest developing status of current social psychology between the East and the West, this paper rethinks the problems which exist in current social psychology studies and proposes the new orientations for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urrent social psychology:(1) Return to realistic questions and build a solid theoretical foundation and framework; (2) Reform the research methods and use big data to analyze; (3) Integrate the theories of social psychology and analyze from cultural perspective.

Key words current social psychology; new orientations; big data; cultural perspective

1 国内外社会心理学研究现状对比

1.1 国外社会心理学研究现状

近几年,国外社会心理学领域正迅速扩展。2010年至今,发表在国外学术理论期刊上的有关社会心理学的文章有9000多篇。研究主题按频次排列包括刻板印象、社会互动、归因、态度、社会群体、情感、动机、个性、群体认同、偏见、归属、自尊、社会地位、道德等。需要注意的是,国际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越来越注重文化和性别因素的影响,对社会认知、社会知觉、自我认识、态度改变、从众行为、团体过程、人际吸引、社会支持、亲社会行为、攻击行为以及偏见等方面的性别和文化差异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例如不同文化中的整体性和分析性思维、使用社会神经科学的方法研究归因中的文化差异、自利归因的文化差异等。

此外,近5年国外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应用性更强、内容更细,主要涉及5个模块,健康管理、组织管理、环境研究、法律和市场营销等方面。健康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心理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如负性生活事件、知觉压力、刻板印象威胁、社会支持等,其涉及的病症包括癌症和心血管疾病等。组织管理模块主要涉及激励与员工心理、领导胜任力、组织文化。性别与领导力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如“玻璃悬崖”(glass cliffs)理论。关于环境研究,阿伦森(2014)在其《社会心理学》(第八版)中将这一模块称为“人类的可持续未来”,涉及内容包括噪音、污染、拥挤对个体心理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模块主要涉及目击者证词、陪审团的集体决策过程。例如邦德(Bond)和德保罗(DePaulo)在2008年做的关于判别谎言的个体差异研究,以及格拉尔茨(Geraerts)等人2007年做的关于恢复性记忆的研究。此外,市场营销在近几年成为了社会心理学研究的热点,Ivanic等人(2014)通过实验的方法探究了广播员的口音所形成的刻板印象对听众评估电台广告的可信度、听众对广播员的态度和听众购买广告产品或服务的可能性的影响作用,Malhotra等人(2007)则通过在英国四个呼叫中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内在或外在奖励与员工情感性、规范性和持久性承诺之间的联系,Osman等人(2015)同样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研究态度、情感评价和习惯养成对模式选择行为的影响。

研究方法方面,除了传统的观察法、相关法、实验法和元分析等研究方法,国外社会心理学领域兴起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如跨文化研究、进化心理学和社会神经科学,例如哈蒙・琼斯(Harmon-Jones)关于失调和减少失调时脑活动差异的实验。

纵览近5年的社会心理学研究,可以发现,实验研究成为了国外社会心理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在国外社会心理学领域中愈发受到重视与推崇。但大量采用实验的方法进行社会心理学研究存在诸多的缺陷。早在20世纪末,Aroldo Rodrigues和Robert V.Levine(1999)就发表了“反思实验社会心理学发展的100年”的文章,并对实验社会心理学进行了批判和反思。

1.2 国内社会心理学研究现状

以中国知网为例,2010年至今,国内有关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有260多篇,2014年出现明显激增,从2013年的48篇到2014年的89篇,以乐国安、张世富和俞国良、叶浩生等学者为主要代表。国内并没有专门的社会心理学刊物,就近5年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在社会心理学方面的文章看,国内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支持、情绪情感、性别角色、主观幸福感、从众行为、学习或职业倦怠、网络成瘾和压力等,7成以上研究的对象均为大学生。国内社会心理研究多使用相关法和实验法,其中,相关法使用更为频繁。

尽管已经历30多年的发展,但对比国外社会心理学的成熟与迅速扩展,国内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虽有部分理论和测量工具方面的创新,但无论是从量上还是质上都远远不足,研究对象局限,研究方法落后,研究内容多照搬国外研究,研究结果信效度存在质疑(例如研究结果无法重复)。此外,我国社会心理学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其它的问题,例如评价标准模糊、欠缺有效研究工具,以及教学科研体系不完善等。可以说,整体而言,我国社会心理学的发展仍处于“摸索阶段”。

2 当代社会心理学研究中的问题

2.1 研究对象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研究人员在对象的选择上都倾向于采取方便取样的方式,其中,大学生最受青睐。为了取样的便利性,研究人员通常会通过相熟的老师或同学将某一班级的学生作为研究被试,类似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心理学本科大学生中最为普遍。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研究的外部效度,还会面临伦理问题,如被试参与实验可能是迫于压力而非自愿、保密性和匿名性受到威胁、被试面对某些特殊问题时隐瞒实情或服从研究者目的等(高华, 2009)。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种做法会对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广度和应用价值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利于中国社会心理学学科体系的整体发展。

2.2 研究方法

国外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过度强调实证主义,实验研究泛滥。主流的社会心理学为了量化社会行为的研究,把社会行为孤立在实验室中,观察环境变量和行为之间的关系。然而,社会心理现象实则难以数量化和操作化,例如幽默、攻击和顺从等。这些社会行为的定义随文化情境的不同而不同,根本无法精确的测量(叶浩生,2004)。其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不是自然科学研究的物。人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社会协商和建构的产物,受文化历史因素的塑造和影响。因此,社会心理学实验的研究结论只适用于某一特定的文化历史背景,是相对的。其三,用单一因素来解释社会心理学现象是很困难的,而且一些因素往往成为其他因素或行为的调节变量或中介变量(刘长江,2007)。面临着方法上的窘境,国外社会心理学界自20世纪末就已经开始了反思,并尝试探索新的研究之路。而国内远远没有跟上这一步伐,大多是根据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数据进行理论上的探索与批判。

2.3 研究内容

对比国外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中国当代社会心理学的研究缺乏稳固的本土化理论根基和理论框架。许波认为,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儒、道、佛三家思想相拒而相和,儒家又久居我国国家意识形态的主流学派之位,拥有着浓厚伦理色彩的儒家心理学也就成为中国本土传统心理学主要的思想和理论根基(许波,2005)。而彭艳琴则认为,有着上千年发展历史的佛教专门研究的就是如何解决人的精神问题(彭彦琴,2011)。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道家文化对于缓解人们心理压力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周慧和陈萍,2005)。在关于本土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中,心理学家们试图找出各家思想中一切与心理学相关之处,而这种做法实则非常盲目,且很可能陷入重复做工的境地。从古至今,中国思想学术流派何其多,每个派别又有各自繁杂的理论观点。但这些观点并非完全独立,以儒、佛、道三教为例,自佛教传入中国后,三教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出于生存、发展的共同需要而相互融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在思想层面上开始了深层的、广泛的、有机的融合,逐渐形成了以儒学为主体,佛、道为辅翼的“三教合一”的思想文化格局(张玉璞,2011)。因此,在进行社会心理学研究之前,若先对中国百家的思想理论进行归纳、整合和提炼,推进中国社会心理学理论框架的构建,研究则会事半功倍,研究的系统性和效率也会大大提高。

2.4 研究工具及评价体系

发展至今,仍有不在少数的心理学家们将西方心理学的研究量表直接移植到我国社会心理学研究之中,或是只对西方量表进行本土化的修订或制作。而中国的社会心理学区别于西方心理学,其人文性质更为浓厚,其中许多观点都带有极强的价值规范性和理想主义色彩。这种急于用问卷和量表来证明研究假设的做法表明,我国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从原理、策略、工具到评价标准都仍未摆脱西方的定量思维的桎梏。因此,推进西方量表的本土化、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测量工具和建立有效的评价体系是我国社会心理学发展的当务之急。

2.5 学科建设

在当前的教学科研体系中,我国社会心理学与西方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从教材、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科研基金项目设置到人才培养目标,整个中国心理学体系仍是以西方心理学为主导(汪新建和柴民权,2014)。这样直接导致学生对我国本土的社会心理学研究缺乏了解和兴趣,从而间接阻碍了本土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因此,要推动我国社会心理学的发展,就必须改变教学科研体系的现状,推进教材的编制、改变原有的课程和科研基金项目设置,并培养和引进中国社会心理学人才。

3 中国当代社会心理学研究的新方向

3.1 回归现实问题,构建稳固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框架

在美国,社会心理学的学科地位比较高,这主要源自于其应用价值为美国社会做出的实际贡献。美国的社会心理学研究问题意识非常强烈,其研究成果的应用性也非常高,因此受到了美国政府和民众的高度拥护。而国内的社会心理学研究则一直未摆脱西方思想的限制,也未形成基于我国本土特色的、稳固的理论基础,而多是将国外已有的研究和结果生搬硬套到国内。因此,从中国人的社会心理和文化出发,对中国百家的思想理论进行归纳、整合和提炼,推进中国社会心理学理论框架的构建是必然而紧迫的。而就近5年的文献发表情况看,我国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也更多地从现实问题入手,为提高研究的应用价值而努力。

3.2 研究方法的变革及大数据的使用

以往的社会心理学通常基于问卷、数据统计、抽样调查和实验室研究分析心理数据,而在大数据时代,真实、准确、及时的大数据样本将为社会心理学研究方法的变革带来崭新机遇。借助大数据,社会心理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对实体实验室的依赖,最大限度、最为高效地扩充潜在的研究对象,使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不再只局限于实验室小样本或问卷调查采集的随机样本,从而面向尽可能全面的数据、趋近于总体的样本,这就使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基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大数据还能够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提供更为多样化、异质化的样本,并使研究者摆脱时间、空间的限制,尽可能避免社会期许效应,最大程度规避研究对象在测试过程中受到的各种复杂、无关干扰。

在我国,已有不少学者投身大数据的洪流,利用新的研究方法开展社会心理学研究。例如,清华大学彭凯平教授建立了“行为与大数据研究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心理学研究所蔡华俭教授创建了“云端心理实验室”、朱廷劭教授基于大数据开发了“国人心理地图”,这些有价值的尝试都将带动中国社会心理学朝向大数据时代迈进。

3.3 社会心理学理论的整合及文化视角

为了构建多维度、多视角的社会心理学理论,近年来,社会心理学愈发趋向于吸纳其他学科的观点,例如社会认同理论中对群体冲突的研究借鉴了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社会类化理论中对群体偏见等研究则运用了政治学和法学理论,以及创新性地将社会心理学理论建立在神经机制的解释上而形成的社会认知神经科学。不同的理论之间相互碰撞、交织、融合,逐渐形成了社会心理学理论的整合趋势,并推进了社会心理学的纵深发展,包括现代社会心理学与传统社会心理学的整合,以及社会心理学与其他科学理论的整合(黄雪娜,金盛华,& 盛瑞鑫,2010)。

传统的社会心理学试图靠拢自然科学,建立具有普世性的理论模型,超越时间、历史、文化,而适用于一切人类。但多年的实践证明,社会心理学的理论必须植根于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中,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会影响人类深层的心理学结构。未来的社会心理研究会更为关注社会心理行为的文化差异,文化视角将愈发频繁地出现在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构建和具体的研究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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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文第5篇

一、建构主义进路下的科学社会学研究转变

近代以来,科学家、科学社会学家、科学史家和哲学家大多把科学知识视为“自然之镜”,是对客观实在的反映,其中不应该有科学家个人因素的影响以及社会因素的参与。直到20世纪60年代科学知识社会学提出要对科学知识进行社会学的分析的主张,打破了科学知识免受社会学质疑的权威地位。

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理论引起了科学哲学界以及科学界的广泛关注,而且科学知识社会学从产生开始就已经将对科学研究的案例研究作为其重要的论证手段(如爱丁堡学派开创的“争论研究”所涉及的主要就是科学史的案例研究),这些成果引起科学社会学家的广泛重视。今天的科学哲学研究者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即研究方法的开放性与多元性。具体而言,就是倡导多元学科的方法,以适应历史研究范围扩大、着眼点细化等方面的需求。

20世纪初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的引进,无疑有利于在新观念指导下的科学哲学实践。科学哲学研究者认为历史研究应该融汇人类学、史前考古学、社会心理学、比较宗教学、政治经济学、社会学方面的知识。科学社会学研究作为社会学研究领域中起步较晚而研究对象又较为特殊的分支,其研究内容不仅包括对科学发展的社会学探讨,而且包括分析和反思科学社会学学科本身发展的历史,也即研究其建制化和理论纲领的形成、发展过程。基于科学社会学的立场,分析和借鉴新的研究视角与研究纲领,对于促进科学社会学科的发展来说极为重要。

二、建构主义进路下的科学史研究转变

尽管科学社会学研究下的建构主义进路开展地轰轰烈烈,但在科学史领域中,由于当时大多数科学史家受根深蒂固的传统科学观的影响,并未将这一研究进路引入科学史研究中。著名的科学社会学家、科学史家夏平就曾在其论文《科学史及其社会学重构》中对科学史家忽视科学知识社会学对科学史意义表示不满。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建构主义的科学史研究已有相当影响,1993年,时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科学技术史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的曹天予指出:“近年来,社会建构论在对科学作研究的专业中已变得十分流行。虽然说社会建构论已控制了这个领域可能显得有些夸张,但对一个科学史家来说,在学术著作或通俗文章中要不遇到带有社会建构论倾向的论述是很困难的。”在已有建构主义相关研究中,随处可见建构主义者对历史学家研究成果的应用,甚至自己动手研究科学史。这与以前的哲学或社会学研究力图为科学史的研究构建一个理论研究框架的做法有所不同。这种对科学史“本末倒置”的态度一方面突出了建构主义研究对历史的重视,另一方面,对于科学史学家来说,建构主义也给科学史研究带来很多启示,包括建构主义的立场为学史研究开启的新的研究主题;建构主义为科学史提供的理论资源;以及建构主义者视角对历史提出的新问题,等等。

三、建构主义进路下的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

即使在传统的科学史研究领域,建构主义的研究进路也为其开拓了全新的研究课题。1931年,前苏联科学史家在第二届国际科学史大会上发表了题为《牛顿的社会经济根源》的论文,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特有的科学史研究方法的出现。

正是在这种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之间的彼此借鉴与交融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由科学社会学、科学哲学、科学史、科学文化研究等构成的研究视角广泛,研究方法多样的研究领域――科学技术元勘(Science Technology Studies)研究领域。STS领域的研究者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中,将科学技术理解为各个领域的研究者共同参与的事业,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描述了一幅具体而生动的科学图景,以及参与科学研究的各领域研究者的不同路径。在这幅研究图景中,建构主义进路在其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促进了科学史的研究有助于整个STS研究领域中不同的理论主张间的沟通,而且对于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和STS研究的合流做出重大的贡献。

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文第6篇

当人文科学和文学意义处于僵化意识形态和日常生活伦理遮蔽之中时,人们开始重新询问艺术本体存在的意义,而要抵达艺术本体意义的深层,则必须具有全新的方法。新的科学方法论不仅可以通过科学的名义使僵化意识和保守心态无可责难,而且可以追踪世界最新的思维方法--尽管是自然科学方法。这样,中国学术史上就前所未有地出现了用自然科学方法全面而整体性地进入人文研究领域的现象,并持续了相当的时间。这一学术史的新现象值得学界认真审理。

一 新方法论的引入与人文科学视野拓展

80年代"主体性"问题成为一个歧义迭出的文化热点,无论是哲学界的"主体性"还是文论界关于"主体论"的阐释和启蒙思想的重新塑造,关于人自身理想化和乌托邦的反思,以及对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主体精神的超级想象,都使主体性问题获得了空前凸显。美学界李泽厚的"积淀说",文论界刘再复的"人物性格二重组合论",文艺界的"对人性的呼唤",对主体精神觉醒的痛苦记忆以及自我心灵苏生的张扬,均使主体性问题引起整个社会的空前关注。当然,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也出现了前现代与现代之间的某种理论的杂糅性。

80年代第一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哲学史讨论会特刊《中国哲学史方法论讨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对中国学界思想解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新思想出现的信号,即对新方法论的要求成为打开人文社会科学新思维和新角度的重要尺度。人们越来越明晰地意识到,方法论与本体论具有价值同一性。本体是方法的本源,方法是通达本体的中介。一定的本体论或世界观原则在认识实践过程中的运用表现为方法。方法论是有关这些方法的理论。没有和本体论相脱离、相分裂的孤立的方法论;也没有不具备方法论意义的纯粹的世界观或本体论。于是,方法论作为本体论研究的前奏出现在中国人文科学界。其后,几部重要的科学方法论的著作的陆续出版,对中国学界思想解放运动有重要的借鉴和提升作用。这些著作有:《哲学研究》编辑部编《科学方法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1)陶文楼著《辩证逻辑的思维方法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陈衡编著《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82),魏宏森著《系统科学方法论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赵壁如主编《现代心理学的方法论和历史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心理学中的哲学问题译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张岱年著《中国哲学史方法论发凡》,(北京:中华书局,1983)。尤其是张岱年先生的《中国哲学史方法论发凡》,更是在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985年被称为方法论年,这一年由"旧三论"即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等到达"新三论"即协同论、耗散结构论等,进一步从自然科学的方法向人文科学的方法延展。但是,以科学方法论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的弊端很多,其有效性被人们一再质疑--尽管也有在鲁迅《阿Q正传》研究方面用系统论比较成功的例子。在我看来,科学方法论在对艺术本质的思考产生强大冲击力的同时,人们所用一套科学图解式的范畴大谈文学艺术:信息、反馈、系统、耗散等仍然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望文生义地误读科学方法论亦不在少数。当科学方法论热潮消退之后,人文理性、艺术本质、文学史的本源是什么的问题仍坚若磐石。当然,这不能怪科学方法论的无能,实在是它因越界而无法解答。科学并非万能,它也有自身不可超越的界限,正是这界限揭示出科学不是艺术,艺术世界既不想又不能变成科学世界。科学方法论可以在某些局部打开一个文艺分析新的角度,但它的触角无法伸进文艺本体之中,艺术必须找到自己独特的思的源头和存在方式。

于是,西方的现代人文科学方法论--弗洛伊德精神分析法,荣格神话原型法,现象学方法,解释学方法,西方马克思主义方法,女权主义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等都共时态地涌进了学界。人们在最初接受译著译文后,很快做出了思想性反应,并诞生了一批较有厚度的研究著作。这些著作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中,对文艺理论产生了积极的启蒙思路的作用。尤其是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的三部方法论的著作,在学界引起了重要的反响。如: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文学研究新方法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外国现代文艺批评方法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文艺研究新方法论文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同时,张卓民、康荣平编著《系统方法》,(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编辑部编选《美学文艺学方法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5),《文艺理论研究》编辑部选编《新方法论与文学探索》,(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5),也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人文研究者运用这些新方法,分析解剖作品的内在要素,揭示中国人的心理结构,呈现文学作品的深层无意识,挖掘意识形态的权力运作模式,新阐释层面和新研究角度出现了,"思维空间"获得新的高度,"价值维度"得到重新观照,"主体精神"亦有了相当的发展。转贴于

1986年以降,心理学、人类学、符号学方法渗入文艺研究方法中,在文艺时究领域出现了诸如整体、要素、层次、结构、功能、叙事、范式等新概念和新范畴。艺术方法论也从摹仿论、功用论、表现论向形式论转化。文学研究方法告别了作为实现反映目的的方式和狭窄的专业领域,在新世纪中唤醒了新的方法论意识,开始以一种更清醒更自觉的姿态寻找方法系统的建立。理论批评家争先恐后创造新概念使用新方法,扩大文学研究的话语领域,从而诞生了一个个新的批评流派,跨入了文艺研究方法变革的时代。这时期,出版了多种关于文艺理论和其他学科方法论的著作:(英)拉卡托斯(Lakatos,I.)著《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兰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傅修延,夏汉宁编著《文学批评方法论基础》,(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潘宇鹏著《辩证逻辑与科学方法论》,(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87),王春元、钱中文主编《文学理论方法论研究》,(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7),《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编辑部编选《美学文艺学方法论·续集》,(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赵吉惠著《历史学方法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陶承德主编《现代科学方法论》,(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编《文艺学方法论讲演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张余金编《科学方法论》,(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8),刘蔚华主编《方法论辞典》,(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 ,(法)迪尔凯姆(E.Durkheim)著《社会学研究方法论》,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美)威尔逊(Wilson,E.B.)著《科学研究方法论》,石大中等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孙小礼著《科学方法论史纲》,(北京:北京出版社,1988),孙世雄著《科学方法论的理论和历史》,(北京:科学出版社,1989),王鸿钧、孙宏安著《中国古代数学思想方法》,(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89),曾玉书等主编《社会科学方法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法)戈德曼(Goldman,L.)著《文学社会学方法论》,段毅、牛宏宝译,(北京:工人出版社,1989)。可以见到,当代文论研究者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领域对艺术进行了多层次多维度的研究,借用现代哲学方法、心理学方法、原型方法、语言学方法、人类学方法、符号学方法研究文论和文学史现象,学界出现了新观念层出不穷,不断翻新的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透过方法翻新的表层,其深层正表露出这样的意向性:人们渴望通过新方法,去对不确定的生命过程加以意义界定,从而展示出人的现实处境和可能性。僵化的意识形态和保守的文化心态使真实的生命意义被遮蔽,人们只能通过新方法抵达反思的源头,通过语言的重新解释与已退隐的东西照面--通过新方法使得那一度消隐不彰的意义多元化地呈现出来。

进入90年代,方法论研究已经失去了80年代那种夺人的气势,而成为一种学理研究在不同学科中稳步地进行着。出版有:徐本顺、殷启正著《数学中的美学方法》,(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陈嘉明著《当代西方哲学方法论与社会科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法)杜夫海纳主编《美学文艺学方法论》,朱立元、程介未编译,(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1),王锺陵著《文学史新方法论》,(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3),何国瑞著《文艺学方法论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黄修己编《中国现代文学研究方法论集》,)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胡经之、王岳川主编《现代文艺学美学方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盛钧平著《最新思维方法论》,(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李春泰著《文化方法论导论》,(武汉:武汉出版社,1996),周思源著《红楼梦创作方法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冯毓云著《文艺学与方法论》,(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陈保亚著《20世纪中国语言学方法论:1898-1998》,(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郭晓川著《中西美术史方法论比较》,(石家庄:河北美术出版社,2000),刘明今著《方法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等。不难看到,这些著作在各自层面上推进了方法论的研究,有不少在整体构架和思路上远远高于80年代的著作。这些著作在整个文化艺术话语转型时期,运用新方法去分析作品结构、人物心态、语码符号、意义增殖等问题,具有研究"范式转换"的重要意义。但是我要说,话语转型时期的文艺方法研究,的确对门类繁多的文学现象加以多元多维的分析,然而作为一种崛起的当代文艺方法论思潮,再也没有80年代那种振聋发聩的力量了。

二 当代中国文论方法论学术史的意义问题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80年代的科学新方法仅仅具有敞开言路、推进新学的意义,而人文科学新方法尤其是与文艺本体关系密切的新批评、结构主义、精神分析、解释学、接受美学的精神,促使文艺方法论超越了科学方法论维度,开始重视西学人文科学方法论,进而使文学批评的思维方式发生了转型--以现代批评方法取代传统批评方法。现代批评方法本质上是对文学生产、作品结构、读者接受这一总体过程各环节的思维活动的评判。其思维方式构成了批评方法的内在结构,而四种连续的思维程度构成完整的辩证分析方法模式。第一个思维程序是准备,选择一个基本出发点,确定分析的原则,并在客观背景上考察对象的总体图景。第二个思维程序是近观和环视,即在中距离和近距离观察对象,细细剖析,以揭示其外部联系、含义和意义。第三个思维程序是潜沉到作品之中,分解其内部结构要素,把握各部分、各结构、各要素组合的意义。第四个思维程序是领会本质,会通前三个程序而达到对作品的完整认识。这种新的综合,在螺旋式认识过程的更高一圈上使研究者返回作品。

这意味着文艺学美学方法论是一个具有不同层面的结构。现代文艺研究方法不同于传统研究方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在于,批评方法不再是单一的、零碎的,而成为吸收融合各门人文科学(乃至自然科学)方法的一个有机方法论体系。这一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哲学一逻辑方法、一般批评模式、特殊研究方法:其一,"哲学一逻辑方法",吸收当代哲学的精神资源,面对种种文艺现象,广泛采用归纳、演绎和分析综合等逻辑方法加以评论。其二,一般批评模式,即在作者、作品、读者和社会这四维关系中对其中某一维度进行研究,而形成了一种具体的批评方法。如侧重作家心理和创作经验的研究,则产生文学社会研究、传记研究、精神分析法、原型理论等;强调作品本体研究,则产生符号学方法、形式研究法、新批评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等;侧重读者接受研究,则有文艺现象学研究方法、文艺解释学方法、接受美学方法;而注重社会文化研究,则有文学解构主义方法、西方马克思主义文艺批评方法、新历史主义方法,乃至后现代后殖民主义文学批评法等。其三,特殊研究方法。如书信日记"考辨法"--发现作家创作心态、创作规律、构思过程以及作家身世与主人公的"投射"关系等;细读法--通过细读发现作品字句背后的"微言大义";"评点法"--以只言片语对文中的关键点加以印象式的批评,或随点随评,使文中之意醒豁;"比较法"--通过作品与同代作品比较,作品与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作品比较看出作品的独特价值所在;"社会统计法"--通过计算机计算定性定量分析,研究相关著作用词频律、关键字出现的次数和文字风格等;"文化场"--对文学背后的权力运作进行考察,揭示被遮蔽误读文化现象;"症候研究法"--通过文化症候分析比较值计算等精确方法,来规定、解释或描述某些文学现象。

在我看来,哲学一逻辑方法更具有形而上学的气质,能在总体把握中具有高屋建瓴的气势,但是容易空通话而脱离文艺的具体时间,出现作品阐释的失效。一般批评模式能够产生"片面的深刻"的效果,发现对象的独特性和另类型,但是逃不脱"深刻的片面"的窠臼;特殊研究法是微观研究法,其当代运用能体现文学研究不同侧重点、不同维度的批评个性。应该说,文学研究方法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演变的有机体,是探索文学艺术奥秘的中介形式,只有文艺本体论真正出场,才代表了当代中国文艺研究精神的自觉。

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 规范化/本土化/实证化/法社会学 内容提要: 法社会学研究产生于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的讨论背景之中,过于强烈的规范化与本土化诉求导致法社会学研究承担了过重的学术外目标,而法社会学研究的学科积累和方法训练又无法回应这种理论需求,由此产生了表达与实践的二重背反。法社会学研究应摆脱规范化与本土化逻辑的负面影响,遵循学术的内在逻辑。 拉德布鲁赫教授曾言:某一学科如果过分沉溺于方法论,那么这个学科就可能是“有病的科学”。苏力教授也曾戏谑性的引用了萨缪尔森的名言:“有能力研究的在从事研究,没有能力研究的就胡扯方法论”,尽管如此,法学界对于方法论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还是不可遏止的丰富了起来。过去由注释法学一统天下的局面终于一去不复返了,方法论领域出现了多元共治的局面,进一步增加了拓宽研究角度与深度的可能性。因此总体上来说是件好事。 在各种方法之中,法学实证研究的出现和盛行给法学研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实证研究注重对实践中的法律现象进行描述与解释,而不是对并不存在的假想情况(伪命题)进行研究论证,因而更加符合学术的本义。这种研究方法不仅仅是为先前的逻辑实证研究注入了经验的血液,从更深远的意义上来说,它无形中在长期固步自封的法学研究悄然打开了一个缺口,凭借这一缺口,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等学科的知识、方法和理论框架都有了进入的可能。法学由此可能开启一个打破学科界限,寻求对问题进行全面、有效解释,从“学科中心”迈向“问题中心”的更加务实和开放的时代。因此,实证研究必然会给法学界带来一个跨学科追求真知的学术氛围。由于实证研究使我们暂时将目光从域外转向国内,从书本转向行动,从理想转向现实,从理论转向实践,因而它也必然会促使学者开始关注中国的问题,关注基层的问题,进而也是——关注“真正的问题”,实证研究使得法学不再生产和传播“纯粹的演绎知识”,而是累积在制度框架中行动着的知识,从而使得法律经验的累积成为可能,也使得更加务实的实用主义的审判成为可能。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由于法社会学研究注重的不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影响这种规则制定的各种社会学因素,因此,这种研究更有可能脱离先前的政治法律观而迈向一种社会法律观,显示了一种新的法与社会之关系法学的兴起,构成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研究范式的进步。另一方面,由于研究者开始关注制约规则中行动者的个人选择和行动策略的社会因素,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就必然暗含了本土化的视角,建立属于中国自身实践的本土性解释框架就有了前提性的准备(历史上实证研究方法均导向和催生本土概念和理论框架的建构就是很好的例证)。 但是,我们同样也注意到,由于实证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时间并不长久,并没有有效和大量的学术经验的累积,因而理论上和方法上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本文将以学界对于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之诉求为背景和视角探讨法社会学实证研究存在的问题。必须予以说明的是,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并不打算结合具体研究进行细节评析,而是选择对法社会学诸多实证研究成果进行总体置评的论述策略。尽管这样会使得作者与研究者“难以展开技术上的对话,也会使得其在某些可能的误区里过分执着”,但是并不意味着作者的分析没有具体的针对性,也绝不意味着本文由此而丧失真确性。 一、规范化、本土化和实证化之勾连: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发端 文革结束后,在国家和个人的双重精神困境中经过透彻反思而一路走来的知识分子,终于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大潮中获得了推动知识场域脱离权力场域并寻求学术全面突围和整体变迁的机会,社会科学如何避免意识形态化以及知识分子如何获得安身立命的品格支撑构成了学界公共话语空间的两个基本向度,谋求社会科学学术自主性由此构成了八十年代学界的主流话语。这一知识努力在八十年代末期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九十年代初,学界又以前一主题的讨论成果为基础,在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为主要阵地的中国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讨论中继续谋求中国学术在自身认同以及在世界学术体制中的学术自尊等方面的深入建构。 与社会科学探讨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的热烈背景相对照的是,正是在当时,一批富于学术理想的法学学者开始走出书斋,开始将目光投向了被长久遗忘的基层,一批富于实证精神的研究成果开始陆续涌现,而其中亦不乏上乘之作,中国法学首次出现了大规模的由解释学到实证化研究的转向。比如,作为这一时期实证调查研究的代表作《走向权利的时代》就于1993年启动而成书于1995年,也就是说,该批 作者从事实证调查正是在规范化和本土化讨论的背景中展开的,而从该批学者的知识旨趣和阅读范围来看,他们在这段时间没有受到规范化和本土化讨论的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实际上,有些作者还亲身参与了这场大讨论)。而夏勇教授所撰写的该书的序言,也证明了该批学者正是在一种自觉的方法论指引下开始这种研究的。而在1996年,以苏力为核心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又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开展了名为“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专项调查,并形成了大批优秀的学术成果,也成为迄今为止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高峰。另外,民诉法学界的王亚新教授也正是在这段时间将其在日本习得的法社会学实证研究方法具体运用到对民事诉讼的分析中去。此后更是有许多年轻学子受到这一方法的感召在没有资金资助的条件下纷纷自发走向了田野,走向了实践,开始了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在这种潮流中,我所关心的问题是,法学实证化研究为何偏偏在此时大规模出现并且一旦出现就势不可挡?只是一个时间上的巧合?还是一种逻辑的必然?法学研究实证化究竟与这场于九十年代在中国知识界和学术界引起巨大凡响的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的争论有无——以及如果有——又有何内在的勾连? 一种可能的解读是:实证研究是为了获取不同于书本知识的真正的——“知识”。在经历了几十年注释法学的研究之后,法学界已经不满于注释法学的学科传统,在积极地寻求向上和向下的理论突围,向上表现为诉诸在西方行之有效的自然法理论来检验和批判法律文本,向下则表现为对法律文本提供经验支持,或者用经验事实对理论学说加以证明或证伪。但是,在当时的背景和条件下,通过实证研究获得经验事实和数据不过是一种对既有理论的注脚而已,经验数据只是发挥了其证明的作用而很少据此展开对既有命题的修正,因而并无独立的求知作用。我甚至认为,即使不进行这种实证研究似乎也并不妨碍真知的获取,如韦伯对中国历史与文化有许多误读,但并不妨碍其《儒教与道教》暗含了许多对中国传统的真知灼见和启发意义。昂格尔也对中国甚为隔膜,但是其提出的许多论断却比许多中国文化专家的观点更加让人信服。更进一步说,依据实证调查结果来验证理论之真伪本身就隐藏了一个巨大的危险:理论之真并不能依靠实践之真加以证明,二者各有其独立的证成原理,如果这一说法可以成立,那么实证调查学风之盛行似乎必须从获求真知以外去寻找答案。而我认为,其原因正在于整个学术界包括法学界对于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的强烈诉求。 必须承认,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在九十年生并产生如此之大的反响是有其知识背景和逻辑脉络的,按照强世功的说法,实际上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的讨论背后涌动的是中国知识分子谋求文化主体性和知识主体性的渴求,他们不满足于用西方的理论研究西方的问题,亦不满足于中国学术只是去迎合西方世界的学术体制分工。说到底,当时的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讨论尽管在讨论渐成气候以后便开始关注诸如注释引证体例等技术性问题,但是不能不说其发起之初的内在动力却在于中国知识分子对于自身群体在世界学术面前丧失学术自尊的痛定思痛和深切反思的基础之上。换句话说,即使在当时以学术名义出现的规范化、本土化讨论背后暗含的也是一种超越了学术内在逻辑的政治逻辑,一种希望以中国本土之知谋求中华文明之复兴的政治诉求。[12]中国学者群体从清朝考据学后几乎再也没有过“为了学问而学问”的学术态度和环境,学术在近现代的中国也从来没有获得过独立的合法性,而必然会依附于某种诸如民族复兴之类的更大的伟业中。[13]中国知识分子自1840以降一直背负着一个沉重的心理包袱:知识分子一直怀揣学术救国的梦想却始终未得实现,相反,现代中国研究的几乎所有经典作品都来自海外汉学家,甚至很多本土概念的提出也都是海外汉学家所为,中国学者罕有独特的理论贡献,在这种背景下,有学者在强烈的本土化情结下喊出“什么是你的贡献”也就可以理解了。此后,诸多学者基于各种立场对此诘问予以了多角度的回答,一时间,“为贡献而贡献”的法学观笼罩法学界,并进一步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法社会学研究者的具体研究。 在这个意义上,规范化表面上看是要和西方的已经成熟的学术规范接轨,实际上却多少有些“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意味,而规范化讨论更是凸显出本土化的讨论背后的政治诉求,而且构成了学术本土化的一个必要的理论前提,苏力教授就认为:“学术规范化是学术本土化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学术规范化,就不可能形成学术传统和流派,不可能形成学术共同体,学术本土化也很难形成。”[14]正是由于学者们在认识到了本土化对于中国学术复兴既而对中华民族之 复兴以及规范化对本土化学术之形成的重大意义,他们才将规范化与本土化一起提出作为中国学术共同体重建的首要任务。 既然规范化与本土化之间是一种互相支撑的诉求,那么,究竟实证化研究与规范化和本土化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我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首先,实证化研究是倡导学术本土化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法律本土化是作为法律现代化的对立面提出的,本土化研究正是在一种传统与现代,落后与先进的二元对立范式下展开其理论思维和研究的,而与法律现代化诉求相一致的学术范式强调的是对移植过来的西方法治做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他们强调的是法律概念的严谨周密,追求法律制度的完美无缺和法律思维的高度形式逻辑化。这样,分析实证主义的演绎法以及对现行法律的注释性研究就成为了主流的研究范式,而与之相对的法律本土化则认为,真正有效的法律存在于本国的历史之中,存在于本国人民的日常实践之中,因此,仅仅停留在规范文本层面的逻辑分析并不能有效洞察法律得以有效运作的全部条件,而必须深入到人们的日常行为结构当中,深入到本国历史之中,这样,法律本土化就必然要求研究者运用探求法与社会因素关系的各种理论资源和分析工具进行分析,而这种方法必然是归纳式的,是“经验地研究司法”,可以说,法学研究本土化的诉求蕴涵着方法论转向的契机,实证化研究作为了解本国法制现实状况与本土资源的最佳方法自然就成了研究者的首选。其次,实证化研究也契合了规范化讨论的学术逻辑。众所周知,学术规范化,其本质是强调学术传统的沉淀与累积,以形成可以有效进行知识积累和内在增长的学术逻辑,而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的出现正是出于对注释法学一统天下之现状之不满而出现的一种方法论上的突围,其对当下中国的意义正在于学术方法与学术资源(经验数据)的有效累积,其内在发生逻辑也恰好暗合了当时学术规范化讨论的学理诉求。关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可以从强世功的一段文字中找到佐证:“我自己差不多是在社会科学规范化与本土化讨论的背景下开始法律社会学研究的”。[15]这样,规范化支持了本土化,而实证化又支撑了本土化和规范化,三种话语内在地发生了逻辑上的勾连,实证研究在这种背景下开始盛行就有了强大的实际动力与理论支撑。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前文的分析并不表明我就认为规范化和本土化的诉求就是实证化研究在此时出现的充要条件,实际上,其他本来就要求实证研究方法的常规社会科学因为学科内在逻辑的要求早就开始了本土化的进程,实证化研究也很早就被采用,而法学在实证调查研究方面本来就先天不足,也缺乏外在的激励和迫切的需要,更加缺乏现实的资源,(P2)总而言之,它缺乏足以使得一门学科实现方法论转型的几乎所有要素:外界的刺激,对旧有方法的厌倦,研究者的知识与教育背景,出版界对社会学及其方法论书籍的出版以及由此在法学界形成的稳固的读者群,[16]出现若干位有理论号召力同时又热衷于从事法社会学研究的学者,一批追求智性生活的理论背景各不相同的读书人组成的读书小组对于学问与社会的热烈切磋…… 但是不论如何,所有上述因素都在九十年代的某个时间点上出现并相互碰撞出了巨大的火花,并直接促成了中国式法学实证研究的发端。但是无论如何,这些都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其背后最根本的因素仍如本文所述——来源于规范化与本土化之诉求的内在理论逻辑。那么,紧接着的问题是: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究竟在这种诉求中呈现出了何种面相,以及这一系列面相又对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带来了哪些必须直面的问题呢? 二、乡土中国:本土化诉求下的研究对象选择 现有的法社会学实证研究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上有三个现象值得关注:其一,已有的法社会学实证调查研究成果多为对边远或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律系统的调研而对都市司法极少关注。比如苏力的《送法下乡》一书的副标题就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7]但是通观全书,我们似乎只是观察到了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城市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被作者有意无意的回避了。既有的法社会学的大量成果也印证了这一现象。这似乎隐藏了一个研究者的前提性预设:农村的才是中国的,或者说乡土的才是中国的,而都市却是西方法律的殖民地,顶多代表未来的中国。因而对于研究当下的中国不具有典型意义;其二,在一些个案的研究中,研究者甚至明显表现出了对于西方移植的国家制定法的排斥性处理。比如《送法下乡》一书中就很少选择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案件,强世功、赵晓力、谢鸿飞等人所进行的权力技术的研究覆盖的也仅仅是乡土社会中的“权力”运作,强、赵着重分析 的是民间调解等被动、弱化的“权力”实践,而谢着力描述的则是权力触角主动介入并主导纠纷解决的人命案件。但是他们的研究更多的只是在法律之外游移,与其说他们所分析的是一起法律案件,不如说是一起在法律背景之中发生的普通纠纷,法律没有明显地至少没有直接地发生作用,充其量只是作为一种威慑的工具被频频的提及,[18]正因为此,其研究的学科定位也十分的模糊,称之为社会学法学似乎更为准确;其三,研究者们几乎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民事“纠纷”作为分析的对象,而将刑事案件排除在了分析范围之外。在民事案件中,纠纷解决采取处分原则,国家权力是消极、被动的。对国家权力应积极、主动介入的刑事案件,目前还没有学者研究。 那么,问题也就随之而至——难道中国化、本土化的倡导必然以乡土化为指归?难道中国式问题就一定要去乡土社会去寻找?而且在裁减了乡土中国与都市中国之后又对分析对象作进一步的裁减其正当性何在?这是不是在一种“乡土中国”(必须注意的是,这是在本世纪初提出的本土概念)的知识惯性下遮蔽了我们对于中国国家转型以及社会转型这一基本国情判断的失察呢?这种对于研究对象过于主观的剪裁(如只关注民间法和民事纠纷的处理)又能否使我们全面认识“中国”的司法呢? 笔者认为,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有四:首先,其实,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目标指向是探知被文本结构遮蔽的实践结构,所以,即使我们将目光投向都市司法,我们仍然可以在文本与实践之间发现种种吻合与断裂,从而在断裂处突破解释学的理论模式而运用社会学的理论资源展开我们有效的分析,但是为什么学界却仍然少有这样的努力呢?原因并不在于(或者说是我不愿意承认)学者没有意识到此问题的意义,而毋宁在于此种断裂与乡村司法之断裂所显现出的根本性不同:乡土司法之断裂是普适化法治与本土化传统之断裂,而都市司法之断裂则更多地是制度逻辑与司法经验(对正式制度运作累积之经验)之断裂,前者仍然可以在书本中获得理论工具进行有效用的分析,即使是对于法律实践结构一无所知的学院中人亦可轻易为之,而后者却难以在书本中获致理想工具并在概念推演中获得可欲结论,以至于没有任何司法经验的研究者即使是仅仅试图“同情地理解”制度行动者的“所作所为”都十分困难,于是象牙塔里的研究者不得不在一只脚已经迈向(踏向)司法实践进行所谓的实证研究的同时,又将另一只脚牢牢地固定在理论的“乐园”中,以备在分析无效时能够安全地从实践中匆忙撤退;其次,更进一步的分析会发现,其实,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目标指向不仅仅是探知被文本结构遮蔽的实践结构,而是在现代与传统、西方与东方、国家与社会等二元对立框架之下探询其间的对立与转化,而只有在民间法和制度法激烈博弈的乡土社会,我们才能找到二者之间巨大的张力并为我们的分析提供无限的智识可能,也更可能展示研究者的理论才华,同时调研者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方法训练也更容易倾向于选择带有更多地方性知识的场域以印证自身知识积累的有效性和有用性,——毕竟他们(我们?)的实证性的方法论训练是在阅读90年代后陆续推出的西学经典中耳濡目染形成的一种内化于学术思维中的“阅读秩序”,而这些书又往往强调和介绍的是地方性知识。这样,作为与西方法治同构的带有普适意味的都市司法状况就被合法地、同时也合乎逻辑地忽视了,或者说,是被有意地规避了;再次,将研究视野投向国家权力末梢的广大乡村基层,实际上还潜藏了一个学术上的去政治化和去意识形态化的潜在诉求。对于注释法学的“敬而远之”实际上是对渗透在法注释学话语中的国家意识的微妙抗拒。以实践中的真知来消解权势话语和非学术话语对于学术逻辑的扭曲和对学术版图的蚕食;最后,对都市司法忽视的另一层原因是,一旦都市司法作为制度内互动的结构性结果被纳入研究者的视野,几乎必然的结果就是:行动者个人就将成为研究对象。分析单位将发生彻底的改变。隐匿的个体将浮出水面,法的客观性、确定性等等价值都将受到巨大的挑战和质疑。而这是与从清末修律以来整个法律结构都具有大陆法系风格与特质的中国司法所不协调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过于强烈的本土化诉求以及对于中国国情判断的失察(或者说是有意曲解),使得选择乡土中国的民事纠纷作为目前法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分析对象是一种学术策略的主动选择。 三、方法还是学科:规范化语境下的法社会学定位 我们知道,学界规范化讨论是以《学人》三君子陈平原、汪晖和王守常经“学术史”的讨论而启动,并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的加入为契机而得以盛行的,其主要诉求体现 为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他人学术成果,杜绝抄袭、剽窃现象;2、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建立自主性的知识生产机制;3、促进严肃学术交流,开展追求知识增量的学术批评;4、突破既有的研究范式,实现符合学术场域自身规律的学术研究范式的转型。 前文已经论证,法社会学研究是在规范化与本土化讨论的背景之下产生并盛行的,它试图通过对于长期以来统治法学研究领域的注释法学话语的消解从而实现法学研究从政治法学向社会法学的转变,在这个意义上,法社会学是一种对于既有研究范式的一种反叛,是一种方法论的革新,因而构成了中国法学研究规范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甚至是首要环节。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随即出现:既有的注释法学也并非一无是处,它仍然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因而不会随着法社会学的兴起而自动退出法学研究舞台,甚至它的存在仍然有且永远有其必要性,因此两种似乎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方法如何统一到对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上来,以及如何处理注释法学和法社会学这两种法学方法论在具体研究中运用的关系就成了一个十分令人迷惘的问题。[19] 笔者认为,在一个并不十分严格的意义上其实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法社会学:即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和作为学科的法社会学,前者注重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传统上属于注释法学的课题,试图通过实践中收集到的数据对既有的理论命题或结论进行证实或证伪,如王亚新教授的诸多实证研究就是典型代表,而后者则以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互动甚至是民间法本身的运作逻辑为其研究对象,更多是类似于“权术”的实践经验的研究,在研究与分析中甚至很少运用到法学概念,而更多的是其他学科的知识。它不但需要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还以某个法现象在社会因素中的关联为考察对象,由于其具有了相对明确和独立的研究对象,因而这种法社会学几乎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学科的形式出现的,与传统法学以法条为研究对象形成巨大反差的是,这个时候我们甚至很难再把这样一种研究视为法学的研究,而更多地具备了社会学法学的性质,成为了一种交叉学科的研究,或者说,一种社会学法学的研究,因此这一派的学者格外强调交叉学科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0]一种突破知识分类和学科界限的努力在他们的研究中构成了一条若有若无的线索。苏力教授所主持的关于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应该属于此类。如果说前者是法社会学的话,那么后者似乎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更为合适。[21]两种研究范式显示出了截然不同的理论旨趣。但是本文关心的问题在于,由于规范化的诉求使得这两种法社会学研究和既有的注释法学研究方法之间发生了什么样的微妙关系? 笔者认为,在规范化诉求过于强烈的语境之下,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压过了作为学科的法社会学生成和发展的空间。甚至连苏力教授也认为:“社科法学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促使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转向。”[22]研究者本身并不把追求法社会学的独立学科地位作为奋斗目标,而是仍然关注于中国法学研究范式——即规范化——的进步。可见规范化诉求对于学者研究的潜在影响。但是这还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在有意识地抵御同样作为方法的注释法学对于法学研究的垄断地位并尝试在任何可能的场合取代其对法学问题的解释。比如有很多研究者在规范化讨论中高歌猛进,过于极端地主张规范化就是要推翻既有的研究方法,实现方法论的“全面”突围与替代。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把经验研究强调到了极端,甚至只进行经验研究,而少有甚至没有理论升华,明确拒绝与注释法学携手,这类研究在描述性话语(descriptive statements)与规范性话语(normative statements)中过分执拗于前者因而显得不够客观和科学。 更进一步分析,既然规范化的诉求使得学界普遍关注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与作为方法的注释法学之间的相对关系,那么法社会学的独立学科地位无人或者少人问津和关心也就再正常不过了。构成一种研究范式进步的最为根本的,因而也是更为长远的学术方法的训练与累积等等也就都无从谈起。如此看来,两个层次的问题其实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面相。而所有问题之根本均在于学界缺乏对于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真正理解、稳步推进与扎实的理论准备。 因此,法社会学研究过分的雄心勃勃却反过来映衬出研究者研究能力的先天不足,法社会学到目前为止的学术积累使得研究者几乎无法达到自己给自己预定的理论目标:与自然科学仅仅因试管没有洗干净就可能导致试验失败不同的是,在中国从事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正如某些研究者所指出的那 样既缺乏外在的激励,也没有迫切的内在需要,一种与注释法学分庭抗礼的学术外逻辑的支配使得法社会学研究几乎从一开始就目标模糊,定位混乱,只注意了解构的一面,而忽视了建构的一面。研究者只注意到了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出现对于消解传统的注释法学一统天下局面的正面意义,而忽视了同样作为规范化重要蕴涵的另一层面的问题,即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本身的学术积累和踏实努力,以至于相当比例的法社会学研究者缺乏从事法社会学研究所必须的基本的学术方法尤其是调研方法的训练就仓促从事了所谓的实证研究。[23]比如有的研究就违背了社会学研究严格的随机抽样和抽取足够样本数量这一基本的统计方法,而是先实施随机抽样,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减去某一些或增加某一些样本,或直接以能够得到的样本作为代表总体的样本,这样在有限的不具有代表性的样本面前,研究者试图窥斑览豹,却往往只能得到“窥斑览斑”的尴尬结果,在错误的方法基础上得到的调研信息和实证材料又几乎无法为研究者提供可靠的平台使其抽象出普遍化的一般理论,强行为之,甚至还会导向错误的一般理论。而由于此种现象的普遍盛行以及学者自知短时期内进行方法论的补课机会成本过高,所以有学术自觉的研究者便不得不提出“看上去很美”的辩护策略:“也许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对规模有限的样本或关键个案进行全面的深度描述,不急于以此为跳板试图一蹴而就地达到所谓的一般理论层面。”[24]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宏观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学者不约而同的选择了个案或者电影、小说等文本等弱资本支持的研究对象了。这样,对于规范化的诉求也就仅仅停留在了打破注释法学研究方法垄断这一表面层次上,又由于缺乏实实在在的研究方法的训练,以至于即使这一层次上的规范化努力也仅仅停留在口号的层次上。 四、进一步的追问:可能的方向与法学界的使命 那么,上文的分析又可以帮助我们对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进行哪些有效的反思呢? (一)本土化研究不必固守乡土社会的背景。 我们并不质疑本土化研究的理论意义及其对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建构的深远影响,但是是否本土化研究之目的就一定要以研究对象的剪裁和取舍而达致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毋庸讳言,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似乎总是存在着一种未被言明,却总是不加控制的如影随形的亲密关系。一个学者几乎总是会因为各种因素而对固定的研究对象发生兴趣,也许,相对于研究数据的剪裁而言,对于研究对象的潜意识的取舍对于研究结论的潜在影响才是更加实质的,因而也才是更加致命的。[25] 邓正来教授在对苏力的研究进行批评时曾指出,苏力已有的研究似乎都“剥离了中国在当下所处于其间的世界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复杂影响”,“由于缺失了中国制度转型和社会变迁的结构性关照,苏力的‘基层’和‘乡村’实际上成了一种‘抽象的’、‘概念的’简单中国,而非‘具体的’、‘真实的’复杂中国,进而更是无力对他所试图解释的中国现实问题做出有效的解释了。”[26] 急剧发展变化的中国正在逐步告别乡土社会,甚至有人提出了“村落的终结”的表述,在这样一个社会空前变革的转型期,作为中国司法之最一般典型代表的早已不是乡土社会中的司法状况,现阶段的中国式问题似乎更多的蕴涵在迅速城镇化和城市化的地区。我们应该对这种变化有足够的认识,并将研究对象从乡土社会移向“都市里的村庄”。 可喜的是,在最近已经出现的各种实证调查研究中我们已经看到都市司法正在被日益关注,这种关注大致体现为两个基本向度:其一是将目光从农村基层转移到城市基层,其二是将目光从基层转移到地市以上区域。如王亚新于2009年开始的两项实证调查研究都试图在现代法律的诞生地与滋养地的城市背景之中,在法律意识相对较强、法的作用相对直接的空间背景下展开观察与描述,其研究与前人不同的地方在于着重考察在国家法律正式规范下的权力运作,它与传统文化和民情民风的联系并不像在乡村中的权力策略那样鲜明夺目,因此将使得研究更具普适意义。这种权力运作由于是在正式法的罅隙之中喘息生存的,因此它与国家正式法的互动关系将为我们透视现代社会权力运作逻辑提供一个不错的视角,同时也将弥补以往研究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憾。 但是仍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研究仍然有其不足:作为行动者的个人(“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不论是在哪种范 式下都仍然没有成为探究司法运作规律的分析的对象。我们仍然相信,是制度决定着人的行为,而非人的行动决定着制度,一种制度变迁与实践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至少在研究者的视阈中并未成为有学术意义的“问题”。 (二)应正确处理好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两种方法的关系。 必须引起足够警惕的是,如果不能对法社会学的地位作出准确定位的话,那么随着这种研究进路最早提出的范式和理论逐渐被耗尽,许多研究仍然只是在不同的地方做一些大致重复的工作,这种新鲜感就会逐渐消退。[27]实际上美国的法律社会科学研究被边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只关注经验研究。[28]在了解了是什么的问题之后缺乏“应然”的指引,容易丧失价值判断从而迷失方向。实际上,规范化诉求未必一定要以对注释法学的批判与取代实现,事实上,即使在美国,主流的法条分析的地位也基本上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而恰恰相反,法社会学研究却处在相对边缘的位置。[29] 可喜的是,已有学者不满于前文所述之非此即彼的方法论互斥的研究进路,并尝试着做出新的理论努力,如王亚新教授对证人出庭制度所作的一项研究中就体现了这样的理论追求:“本文试图把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与注释法学的立法论、解释论结合起来的一种研究方法论上的努力……想着眼于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有可能相互刺激影响、相互支撑并实现共同的发展这种方法论”。[30]笔者赞同此种观点,认为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不仅可以并存,而且必须并存,不可偏废,理由如下: 首先,脱离了法社会学对于程序日常运作的描述与提炼,注释法学所提供的理论阐释只会与日常程序运作逻辑日益脱离或断绝,从而导致理论反对实践和实践反对理论的局面发生;其次,研究结论不可能在调查材料中自我呈现,所以需要时常求助于解释学方法。也只有借助于注释法学的概念框架和分析工具我们才有可能实现法社会学研究的真正任务,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之上提升出一般的理论命题并以实践加以检验和修正,同时,我国注释法学由于缺乏判例的支撑,实证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判例的不足,从而成为推动注释法学发展和深化的一个潜在突破点;再次,法社会学分析与注释法学分析其实也存在着内在逻辑沟通的可能,从这个角度说,法社会学分析其实也是广义的注释法学分析的一种,只不过它从静态的文本解释转向了动态的过程解释。诚如某学者所言,“程序法的解释论与其他领域的注释法学一样,往往过分注重范畴或类型的划分,并倾向于在此基础之上单纯以要件—效果的逻辑结构来提供问题的解决方案……除了这种常规的解释之外,还可能采取某种着眼于过程或程序动态的规范解释方法。”[31]这实际上是将法社会学研究视为动态的、更加注重过程本身的注释法学的组成部分,拓宽了注释法学的视野;复次,也可以使得司法经验的积累有可能成为可以口耳相传的明示的规则;最后,注释法学本身并无对错之分,作为规范化声讨的对象其实是被政治话语笼罩的注释法学,我们要反对的是这种政治话语而非注释法学本身,我们甚至还要在中国建构更为发达的真正意义上的注释法学,而在这一过程中,注释法学完全有可能通过应然的指引而有选择地使法社会学实证研究所发现的沉默的、潜在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明示的、可见的规则。“如果注释法学的有关讨论作为公共话语能够在学术空间的广泛沟通中酿成某种关于规则的共识,围绕这些共识又能促进理论界与实务界深入交流的话,立足于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基础之上的注释法学理论,就有可能真正起到逐步提高整个诉讼程序的体系性和透明度这样重大的作用。”[32] (三)应致力发展出“本土”的(非“本土化”的)概念和理论体系。 卢曼早就对研究对象与理论工具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了经典的论述:方法总是和问题相伴而生的,[33]而在强烈的规范化诉求中,学界过分关注了方法论的转型,而忽视了作为方法之基础的分析概念和分析框架的开发,初期的实证研究仅仅实现了研究对象从主要作为法律移植成果的法律文本转向了真正的法律实践,因而开始关注真正的中国问题,但是这种实证研究却存在着一个缺憾,即由于本土化的准备不足,学术界缺乏对本土资源尤其是本土概念的开发和利用,使得我们的实证研究仍然在运用另一种法律移植的成果——法学概念体系——来研究中国的问题,因而仍然难以摆脱用中国的经验材料来验证西方理论和分析框架的宿命。质言之,我们现阶段的研究只能如其自称的那样是“本土化研究”,而非真正的“本土研究”。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本土化的强烈诉求又要求我们质疑西方的理论概念和分析框架,这 样,在我们没有自身的学术传统可供依凭,也没有自身的本土概念可以作为替代性分析框架的背景下,作为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有学者提出了“西方的方法,非西方的建构;西方的理念,非西方的思想;西方的概念,非西方的内涵;西方的话语,非西方的解答;西方的命题,非西方的诠释”的方法论命题,[34]试图以此消解那种表面上拒斥西方理论,可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学者们又不得不在具体分析中频频借助西方理论的“悖论”。实证化研究并没有实现自己提出来的理论纲领和目标,也没有创造出“属于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而这种悖论又深深地困扰着具有学术理想的研究者,从而形成了学术理想表达与实践的背反。学者实际上生活在和西方学者的“想象的共同体”当中。 那么,我们是否能够提炼出中国的一套概念体系,用中国的理论分析工具去分析发生在这块土地上的中国问题,[35]从而拓深“本土化研究”的内涵,实现本土社会研究的本土视角的转换,并成为下一步实证研究寻求突破的潜在增长点呢?我认为,法学学术的使命绝不仅仅应该停留在方法论的转换上,恐怕最根本的任务还在于扎扎实实地发掘出具有更强解释力的本土概念,运用真正本土的概念对真正属于中国的问题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本土”的实证研究,而不是简单地运用西方概念体系对“本土化”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 发展出本土概念体系既属必要,那么又如何可能呢?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部门法的学者在研究的视野、阅读的范围和知识的结构上几乎很少有本土知识资源的积累,或者即使有,也很少运用到对部门法的研究中,而至多只是一种可以在后记或日记中抒发个人情感的表达工具,不具有学术公共话语的性质,而具备这种“本土知识资源”、十分熟悉传统文化并对中国人特有的思维和行动逻辑有所研究的学者又往往聚集在法理和法史领域,由于缺少部门法中具体而微的制度分析对象,这些学者更多的从事着人文性质的法学研究(而法学恰恰又是一门社会科学)。这样,一方面部门法的研究急需具有指导性的本土概念的开发,而另一方面,具备这一知识可能的学者却又放弃了这一可以为中国法学整体实现本土化作出真正意义上的理论贡献的机会,以至于即使是苏力这样一个极富理论创造力的学者在发现中国百姓经常使用的“说法”一词蕴涵着极大的理论潜力之后也没有能够在理论上予以阐明和升华,而或有意或无意的回避了真正的问题,在最关键的地方忘记了“什么是自己应有的贡献”。我们不得不指出:中国法学本土概念的提出似乎并非指日可待。本土化研究真正的内涵恐怕还是要回到我们自身的学术资源的整理和继承上来,而不是高举西方理论中国化的新的学术意识形态话语大旗。[36] 与本土化问题相关联的问题还有:可以说,在“西方和非西方”(WEST AND THE REST)的概念提出以后,与西方化相对的概念其实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地方化知识,其实还包括更广义的本土化知识和更狭窄的个体化知识两个层次,而现有的本土化研究实际上只关注到了以农村为代表的地方性知识这一层次,而忽视了作为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单位的真正的“本土化知识”以及作为司法经验和行动承载者的“个体化知识”这两个层次,因此在与西方移植法相比对的层次上我们就只能看到地方习惯和西方法律之间的张力和互动(因此乡土社会自然就成为了最佳的分析场域和分析对象),而难以看到作为整个民族之共同知识和文化背景的儒家文化影响下的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移植法之间的互动,更加难以看到对于制度间游走的个体之行动与制度结构变迁之间可能的互动,也正因为此,以民族国家为统一单位形成的本土概念和分析框架便迟迟无法形成(甚至也没有了开掘这些本土理论资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即使是苏力以“本土资源”命名的论文集,似乎也只是将其当做了一种论述策略,而并非真正在本土法律资源的话语构建上做了多少实质性的推动),而以个体行动为考察对象的相关方法(如心理学)也迟迟无法引入到具体问题的研究之中。 注释: 林来梵:《宪法学的方法与谋略》,http://www.frchina.com/forumnew/viewthread.php?tid=21124;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 其实,法学领域内的“实证研究”很早就已经出现,但是在90年代之前,实证研究更多地体现在公检法内部以实务为导向的研究,不具备理论研究的性质,更加不是在学术脉络内展开的学术研究,而是对研究结论有非常浓烈的部门立场,对研究成果有强烈的应用性诉求,在这个意义上与其把 它们称作实证研究,不如叫做工作调研更为准确,因此构不成本文所探讨的实证研究。 [美]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 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版,第536页; 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以下两个基本原因:其一在于政治法律观的解释力在转型中国这样一个日益非意识形态化的国度里正在日益弱化,其二,这是法学界对于法律工具观的普遍反思的理论结果,因为一旦承认法律只是社会变革的工具,那么法律就必然是统治阶级或意识形态的工具,而一旦否认这一点,法律就可以脱离政治的牵拌开始关注真正使之形成并在生活中有效实施的社会经济条件,这种转变使得学术有可能不再回应统治需要,而是回应社会需要,回应社会对于理论的需求,更进一步说,它又蕴涵着学术独立的可能。参见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8页; 萧瀚:《解读〈送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第114页; 如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杨柳:《模糊的法律产品》,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等;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页; 必须指出的是,带着这种过于强烈的自尊心态从事学术必然会有很多前见,而我们的反思必须检视这种前见和定见以什么样的面貌和渠道进入建构知识的过程。 [12] 熊秉纯认为:中国社会学学科的学术传统,与19世纪以来中国艰难坎坷的命运有着深切的关联,是一个由个人的、知识分子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出发的传统和一个以田野调查为主要的研究方法的传统。熊秉纯:《质性研究方法刍议:来自社会性别视角的探索》,载《中国社会学》第3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第58页; [13] 正是在此意义上,苏力才在学问或知识与社会现实之间建立了因果关系之后,在中国复兴这一伟大事业的无限性中获得合法性或意义:中国的复兴“也许是现代中国对人类的一个重要的贡献,因为和现实相比,任何理论学术都会黯然失色,都不过是一种解说,而且永远不会是最后的解说”。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第320页; [14] 苏力:《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223 [15]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页; [16] 这一工作在八十年代就已经开始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亨利·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罗杰·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等等都为后来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打下了很好的理论基础; [17] 尽管该课题的正式名称是“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但不知为何在正式出版时被作者换成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显然不是任意为之,而是包含了作者的主观判断在内; [18] 为了使国家法律和威权能够更有效地影响各方博弈者,权力主体往往采取将纠纷制作成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技术加以操作,使得国家权力得以以一种正当化的方式强行进入公民的生活对其肉体和精神施加双重影响。国家法律在乡村就相当于一幅山水画的远景,只具有心理预期和望梅止渴的功效; [19] 仔细研读相关著作不难发现,王亚新教授已经意识到了二者发生交叉与碰撞的可能,并在自身的法社会学研究中自觉地试图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并进行了理论上的概括。尽管出现了这样细致的理论努力,但是实际上注释法学的逻辑仍在支配着法社会学的解释框架甚至是研究者的研究思维。当然,我并非在一般意义上否定注释法学所具有的正面效用,也并不认为坚持了注释法学就必然会阻碍法社会学理论模式的有效应用,我只是想表达一种隐忧: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十分强势的状态下,如果我们在进行法社会学 研究的开始就不能保持一个独立的思维模式以及足够的理论自觉的话,那么在研究过程中回归甚至重新落入我们试图逃逸的注释法学模式与结论的可能性会不会转变为一种必然、一种宿命? [20] “除了注意研究中国问题外,我们这一代学人还应当特别注意不要为我们的学科所限定,应当注意交叉学科的法学研究。……我们处于一个社会的巨大变革之中,我们不需要那么急迫地寻求自己的学术定位;我们有中国的现实和历史;而且又正在出现一批很有潜力的二十多岁的青年人,这一切有可能使我们的学术本土化,包括法学的本土化,即形成中国的学科,提出中国的学术命题、范畴和术语,形成中国的学术流派。”苏力:《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http;//www.duozhao.com/lunwen/d11/lunwen.70695.htm; [21] 事实上,最近也确实有许多本来属于社会学阵营的学者加入到了对于法律现象的社会学研究当中,形成了一批也被冠之以法社会学研究的理论成果,如郭星华等著:《法律与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有些高校在社会学中也开设了法社会学的研究方向,这更加加剧了对于法社会学学科地位和属性的争论; [22] 转引自侯猛:《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与中国宪法学发展》,载《江海学刊》2009年第3期; [23]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页; [24]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5页; [25] 贺欣指出:“研究者注意到的可能仅仅是他们想注意到的,而有意无意地忽略那些与他们想达到的结论冲突或者不符的信息,因此可能与受访者形成一个合谋,因而这类研究所得的结论最多只是一种大致上令人信服的解读、推断、甚至是猜测。”See Recent Decline in Chinese Civil and Economic Caseload:Exploration of a Surprising Puzzle, unpublished manuscript; [26]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版,第249页; [27] 贺欣:《转型中国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卷,第22页; [29] Why Don‘t Law Professors Do More Empirical Research? 39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89),p.323; “Lawyers,Scholars,and the Middle Ground”,91 Michigan Law Review(1993),pp.2075,2096-98; “Trends in Legal Scholarship:A Statistical Study”,29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00),pp.517,523-25,528-30; [30]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07、313页; [31]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08页; [32] 在解决好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之间的关系之后,更长远观察,如何给法社会学一个合理的学科定位应当是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这已非本文的任务;参见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09页; [33] 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 [34] 王铭铭:《西方与非西方》,华夏出版社2009年第1版; [35] 翟学伟:《中国人的行动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1版; [36] 众所周知,为了弥补实证调查研究受制于经济资本和权力资本的缺憾,法社会学研究往往寻求和采取弱资本支持的研究对象(如个案研究)进行,调查手段和资源限制可以最大程度缓解,但同时这种方法也带来一个相关的问题,即各项研究之间很难在某种理论上找到共同点,也普遍对理论建构缺乏兴趣,本土研究的概念开发由此更加困难;

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文第8篇

提要: 法社会学产生于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的讨论背景之中,过于强烈的规范化与本土化诉求导致法社会学研究承担了过重的学术外目标,而法社会学研究的学科积累和训练又无法回应这种需求,由此产生了表达与实践的二重背反。法社会学研究应摆脱规范化与本土化逻辑的负面,遵循学术的内在逻辑。

拉德布鲁赫教授曾言:某一学科如果过分沉溺于方法论,那么这个学科就可能是“有病的”。[1]苏力教授也曾戏谑性的引用了萨缪尔森的名言:“有能力研究的在从事研究,没有能力研究的就胡扯方法论”,[2]尽管如此,法学界对于方法论的关注和讨论还是不可遏止的丰富了起来。过去由注释法学一统天下的局面终于一去不复返了,方法论领域出现了多元共治的局面,进一步增加了拓宽研究角度与深度的可能性。因此总体上来说是件好事。

在各种方法之中,法学实证研究的出现和盛行[3]给法学研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实证研究注重对实践中的现象进行描述与解释,而不是对并不存在的假想情况(伪命题)进行研究论证,因而更加符合学术的本义。这种研究方法不仅仅是为先前的逻辑实证研究注入了经验的血液,从更深远的意义上来说,它无形中在长期固步自封的法学研究悄然打开了一个缺口,凭借这一缺口,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等学科的知识、方法和理论框架都有了进入的可能。法学由此可能开启一个打破学科界限,寻求对问题进行全面、有效解释,从“学科中心”迈向“问题中心”的更加务实和开放的。因此,实证研究必然会给法学界带来一个跨学科追求真知的学术氛围。由于实证研究使我们暂时将目光从域外转向国内,从书本转向行动,从理想转向现实,从理论转向实践,因而它也必然会促使学者开始关注的问题,关注基层的问题,进而也是——关注“真正的问题”,实证研究使得法学不再生产和传播“纯粹的演绎知识”,而是累积在制度框架中行动着的知识,从而使得法律经验的累积成为可能,也使得更加务实的实用主义的审判成为可能。[4]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由于法社会学研究注重的不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影响这种规则制定的各种社会学因素,[5]因此,这种研究更有可能脱离先前的法律观而迈向一种社会法律观,显示了一种新的法与社会之关系法学的兴起,构成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研究范式的进步。[6]另一方面,由于研究者开始关注制约规则中行动者的个人选择和行动策略的社会因素,对这些因素的就必然暗含了本土化的视角,建立属于中国自身实践的本土性解释框架就有了前提性的准备(上实证研究方法均导向和催生本土概念和理论框架的建构就是很好的例证)。

但是,我们同样也注意到,由于实证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时间并不长久,并没有有效和大量的学术经验的累积,因而理论上和方法上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本文将以学界对于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之诉求为背景和视角探讨法社会学实证研究存在的问题。必须予以说明的是,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并不打算结合具体研究进行细节评析,而是选择对法社会学诸多实证研究成果进行总体置评的论述策略。尽管这样会使得作者与研究者“难以展开技术上的对话,也会使得其在某些可能的误区里过分执着”[7],但是并不意味着作者的分析没有具体的针对性,也绝不意味着本文由此而丧失真确性。

一、规范化、本土化和实证化之勾连: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发端

文革结束后,在国家和个人的双重精神困境中经过透彻反思而一路走来的知识分子,终于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大潮中获得了推动知识场域脱离权力场域并寻求学术全面突围和整体变迁的机会,社会科学如何避免意识形态化以及知识分子如何获得安身立命的品格支撑构成了学界公共话语空间的两个基本向度,谋求社会科学学术自主性由此构成了八十年代学界的主流话语。这一知识努力在八十年代末期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九十年代初,学界又以前一主题的讨论成果为基础,在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为主要阵地的中国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讨论中继续谋求中国学术在自身认同以及在世界学术体制中的学术自尊等方面的深入建构。

与社会科学探讨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的热烈背景相对照的是,正是在当时,一批富于学术理想的法学学者开始走出书斋,开始将目光投向了被长久遗忘的基层,一批富于实证精神的研究成果开始陆续涌现,而其中亦不乏上乘之作,中国法学首次出现了大规模的由解释学到实证化研究的转向。比如,作为这一时期实证调查研究的代表作《走向权利的时代》就于1993年启动而成书于1995年,也就是说,该批作者从事实证调查正是在规范化和本土化讨论的背景中展开的,而从该批学者的知识旨趣和阅读范围来看,他们在这段时间没有受到规范化和本土化讨论的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实际上,有些作者还亲身参与了这场大讨论)。而夏勇教授所撰写的该书的序言,也证明了该批学者正是在一种自觉的方法论指引下开始这种研究的。而在1996年,以苏力为核心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又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开展了名为“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专项调查,并形成了大批优秀的学术成果,也成为迄今为止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高峰。[8]另外,民诉法学界的王亚新教授也正是在这段时间将其在日本习得的法社会学实证研究方法具体运用到对民事诉讼的分析中去。[9]此后更是有许多年轻学子受到这一方法的感召在没有资金资助的条件下纷纷自发走向了田野,走向了实践,开始了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在这种潮流中,我所关心的问题是,法学实证化研究为何偏偏在此时大规模出现并且一旦出现就势不可挡?只是一个时间上的巧合?还是一种逻辑的必然?法学研究实证化究竟与这场于九十年代在中国知识界和学术界引起巨大凡响的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的争论有无——以及如果有——又有何内在的勾连?

一种可能的解读是:实证研究是为了获取不同于书本知识的真正的——“知识”。在经历了几十年注释法学的研究之后,法学界已经不满于注释法学的学科传统,在积极地寻求向上和向下的理论突围,向上表现为诉诸在西方行之有效的法理论来检验和批判法律文本,向下则表现为对法律文本提供经验支持,或者用经验事实对理论学说加以证明或证伪。但是,在当时的背景和条件下,通过实证研究获得经验事实和数据不过是一种对既有理论的注脚而已,经验数据只是发挥了其证明的作用而很少据此展开对既有命题的修正,因而并无独立的求知作用。我甚至认为,即使不进行这种实证研究似乎也并不妨碍真知的获取,如韦伯对中国历史与文化有许多误读,但并不妨碍其《儒教与道教》暗含了许多对中国传统的真知灼见和启发意义。昂格尔也对中国甚为隔膜,但是其提出的许多论断却比许多中国文化专家的观点更加让人信服。更进一步说,依据实证调查结果来验证理论之真伪本身就隐藏了一个巨大的危险:理论之真并不能依靠实践之真加以证明,二者各有其独立的证成原理,[10]如果这一说法可以成立,那么实证调查学风之盛行似乎必须从获求真知以外去寻找答案。而我认为,其原因正在于整个学术界包括法学界对于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的强烈诉求。

必须承认,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在九十年生并产生如此之大的反响是有其知识背景和逻辑脉络的,按照强世功的说法,实际上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的讨论背后涌动的是中国知识分子谋求文化主体性和知识主体性的渴求,他们不满足于用西方的理论研究西方的问题,亦不满足于中国学术只是去迎合西方世界的学术体制分工。说到底,当时的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讨论尽管在讨论渐成气候以后便开始关注诸如注释引证体例等技术性问题,但是不能不说其发起之初的内在动力却在于中国知识分子对于自身群体在世界学术面前丧失学术自尊的痛定思痛和深切反思的基础之上。[11]换句话说,即使在当时以学术名义出现的规范化、本土化讨论背后暗含的也是一种超越了学术内在逻辑的政治逻辑,一种希望以中国本土之知谋求中华文明之复兴的政治诉求。[12]中国学者群体从清朝考据学后几乎再也没有过“为了学问而学问”的学术态度和环境,学术在近的中国也从来没有获得过独立的合法性,而必然会依附于某种诸如民族复兴之类的更大的伟业中。[13]中国知识分子自1840以降一直背负着一个沉重的心理包袱:知识分子一直怀揣学术救国的梦想却始终未得实现,相反,现代中国研究的几乎所有经典作品都来自海外汉学家,甚至很多本土概念的提出也都是海外汉学家所为,中国学者罕有独特的理论贡献,在这种背景下,有学者在强烈的本土化情结下喊出“什么是你的贡献”也就可以理解了。此后,诸多学者基于各种立场对此诘问予以了多角度的回答,一时间,“为贡献而贡献”的法学观笼罩法学界,并进一步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法社会学研究者的具体研究。

在这个意义上,规范化表面上看是要和西方的已经成熟的学术规范接轨,实际上却多少有些“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意味,而规范化讨论更是凸显出本土化的讨论背后的政治诉求,而且构成了学术本土化的一个必要的理论前提,苏力教授就认为:“学术规范化是学术本土化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学术规范化,就不可能形成学术传统和流派,不可能形成学术共同体,学术本土化也很难形成。”[14]正是由于学者们在认识到了本土化对于中国学术复兴既而对中华民族之复兴以及规范化对本土化学术之形成的重大意义,他们才将规范化与本土化一起提出作为中国学术共同体重建的首要任务。

既然规范化与本土化之间是一种互相支撑的诉求,那么,究竟实证化研究与规范化和本土化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我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首先,实证化研究是倡导学术本土化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法律本土化是作为法律现代化的对立面提出的,本土化研究正是在一种传统与现代,落后与先进的二元对立范式下展开其理论思维和研究的,而与法律现代化诉求相一致的学术范式强调的是对移植过来的西方法治做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他们强调的是法律概念的严谨周密,追求法律制度的完美无缺和法律思维的高度形式逻辑化。这样,分析实证主义的演绎法以及对现行法律的注释性研究就成为了主流的研究范式,而与之相对的法律本土化则认为,真正有效的法律存在于本国的历史之中,存在于本国人民的日常实践之中,因此,仅仅停留在规范文本层面的逻辑分析并不能有效洞察法律得以有效运作的全部条件,而必须深入到人们的日常行为结构当中,深入到本国历史之中,这样,法律本土化就必然要求研究者运用探求法与社会因素关系的各种理论资源和分析工具进行分析,而这种方法必然是归纳式的,是“经验地研究司法”,可以说,法学研究本土化的诉求蕴涵着方法论转向的契机,实证化研究作为了解本国法制现实状况与本土资源的最佳方法自然就成了研究者的首选。其次,实证化研究也契合了规范化讨论的学术逻辑。众所周知,学术规范化,其本质是强调学术传统的沉淀与累积,以形成可以有效进行知识积累和内在增长的学术逻辑,而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的出现正是出于对注释法学一统天下之现状之不满而出现的一种方法论上的突围,其对当下中国的意义正在于学术方法与学术资源(经验数据)的有效累积,其内在发生逻辑也恰好暗合了当时学术规范化讨论的学理诉求。关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可以从强世功的一段文字中找到佐证:“我自己差不多是在社会科学规范化与本土化讨论的背景下开始法律社会学研究的”。[15]这样,规范化支持了本土化,而实证化又支撑了本土化和规范化,三种话语内在地发生了逻辑上的勾连,实证研究在这种背景下开始盛行就有了强大的实际动力与理论支撑。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前文的分析并不表明我就认为规范化和本土化的诉求就是实证化研究在此时出现的充要条件,实际上,其他本来就要求实证研究方法的常规社会科学因为学科内在逻辑的要求早就开始了本土化的进程,实证化研究也很早就被采用,而法学在实证调查研究方面本来就先天不足,也缺乏外在的激励和迫切的需要,更加缺乏现实的资源,[7](P2)总而言之,它缺乏足以使得一门学科实现方法论转型的几乎所有要素:外界的刺激,对旧有方法的厌倦,研究者的知识与背景,出版界对社会学及其方法论书籍的出版以及由此在法学界形成的稳固的读者群,[16]出现若干位有理论号召力同时又热衷于从事法社会学研究的学者,一批追求智性生活的理论背景各不相同的读书人组成的读书小组对于学问与社会的热烈切磋……

但是不论如何,所有上述因素都在九十年代的某个时间点上出现并相互碰撞出了巨大的火花,并直接促成了中国式法学实证研究的发端。但是无论如何,这些都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其背后最根本的因素仍如本文所述——来源于规范化与本土化之诉求的内在理论逻辑。那么,紧接着的问题是: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究竟在这种诉求中呈现出了何种面相,以及这一系列面相又对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带来了哪些必须直面的问题呢?

二、乡土中国:本土化诉求下的研究对象选择

现有的法社会学实证研究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上有三个现象值得关注:其一,已有的法社会学实证调查研究成果多为对边远或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律系统的调研而对都市司法极少关注。比如苏力的《送法下乡》一书的副标题就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7]但是通观全书,我们似乎只是观察到了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城市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被作者有意无意的回避了。既有的法社会学的大量成果也印证了这一现象。这似乎隐藏了一个研究者的前提性预设:农村的才是中国的,或者说乡土的才是中国的,而都市却是西方法律的殖民地,顶多代表未来的中国。因而对于研究当下的中国不具有典型意义;其二,在一些个案的研究中,研究者甚至明显表现出了对于西方移植的国家制定法的排斥性处理。比如《送法下乡》一书中就很少选择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案件,强世功、赵晓力、谢鸿飞等人所进行的权力技术的研究覆盖的也仅仅是乡土社会中的“权力”运作,强、赵着重分析的是民间调解等被动、弱化的“权力”实践,而谢着力描述的则是权力触角主动介入并主导纠纷解决的人命案件。但是他们的研究更多的只是在法律之外游移,与其说他们所分析的是一起法律案件,不如说是一起在法律背景之中发生的普通纠纷,法律没有明显地至少没有直接地发生作用,充其量只是作为一种威慑的工具被频频的提及,[18]正因为此,其研究的学科定位也十分的模糊,称之为社会学法学似乎更为准确;其三,研究者们几乎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民事“纠纷”作为分析的对象,而将刑事案件排除在了分析范围之外。在民事案件中,纠纷解决采取处分原则,国家权力是消极、被动的。对国家权力应积极、主动介入的刑事案件,还没有学者研究。

那么,问题也就随之而至——难道中国化、本土化的倡导必然以乡土化为指归?难道中国式问题就一定要去乡土社会去寻找?而且在裁减了乡土中国与都市中国之后又对分析对象作进一步的裁减其正当性何在?这是不是在一种“乡土中国”(必须注意的是,这是在本世纪初提出的本土概念)的知识惯性下遮蔽了我们对于中国国家转型以及社会转型这一基本国情判断的失察呢?这种对于研究对象过于主观的剪裁(如只关注民间法和民事纠纷的处理)又能否使我们全面认识“中国”的司法呢?

笔者认为,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有四:首先,其实,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目标指向是探知被文本结构遮蔽的实践结构,所以,即使我们将目光投向都市司法,我们仍然可以在文本与实践之间发现种种吻合与断裂,从而在断裂处突破解释学的理论模式而运用社会学的理论资源展开我们有效的分析,但是为什么学界却仍然少有这样的努力呢?原因并不在于(或者说是我不愿意承认)学者没有意识到此问题的意义,而毋宁在于此种断裂与乡村司法之断裂所显现出的根本性不同:乡土司法之断裂是普适化法治与本土化传统之断裂,而都市司法之断裂则更多地是制度逻辑与司法经验(对正式制度运作累积之经验)之断裂,前者仍然可以在书本中获得理论工具进行有效用的分析,即使是对于法律实践结构一无所知的学院中人亦可轻易为之,而后者却难以在书本中获致理想工具并在概念推演中获得可欲结论,以至于没有任何司法经验的研究者即使是仅仅试图“同情地理解”制度行动者的“所作所为”都十分困难,于是象牙塔里的研究者不得不在一只脚已经迈向(踏向)司法实践进行所谓的实证研究的同时,又将另一只脚牢牢地固定在理论的“乐园”中,以备在分析无效时能够安全地从实践中匆忙撤退;其次,更进一步的分析会发现,其实,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目标指向不仅仅是探知被文本结构遮蔽的实践结构,而是在现代与传统、西方与东方、国家与社会等二元对立框架之下探询其间的对立与转化,而只有在民间法和制度法激烈博弈的乡土社会,我们才能找到二者之间巨大的张力并为我们的分析提供无限的智识可能,也更可能展示研究者的理论才华,同时调研者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方法训练也更容易倾向于选择带有更多地方性知识的场域以印证自身知识积累的有效性和有用性,——毕竟他们(我们?)的实证性的方法论训练是在阅读90年代后陆续推出的西学经典中耳濡目染形成的一种内化于学术思维中的“阅读秩序”,而这些书又往往强调和介绍的是地方性知识。这样,作为与西方法治同构的带有普适意味的都市司法状况就被合法地、同时也合乎逻辑地忽视了,或者说,是被有意地规避了;再次,将研究视野投向国家权力末梢的广大乡村基层,实际上还潜藏了一个学术上的去政治化和去意识形态化的潜在诉求。对于注释法学的“敬而远之”实际上是对渗透在法注释学话语中的国家意识的微妙抗拒。以实践中的真知来消解权势话语和非学术话语对于学术逻辑的扭曲和对学术版图的蚕食;最后,对都市司法忽视的另一层原因是,一旦都市司法作为制度内互动的结构性结果被纳入研究者的视野,几乎必然的结果就是:行动者个人就将成为研究对象。分析单位将发生彻底的改变。隐匿的个体将浮出水面,法的客观性、确定性等等价值都将受到巨大的挑战和质疑。而这是与从清末修律以来整个法律结构都具有大陆法系风格与特质的中国司法所不协调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过于强烈的本土化诉求以及对于中国国情判断的失察(或者说是有意曲解),使得选择乡土中国的民事纠纷作为目前法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分析对象是一种学术策略的主动选择。

三、方法还是学科:规范化语境下的法社会学定位

我们知道,学界规范化讨论是以《学人》三君子陈平原、汪晖和王守常经“学术史”的讨论而启动,并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的加入为契机而得以盛行的,其主要诉求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他人学术成果,杜绝抄袭、剽窃现象;2、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建立自主性的知识生产机制;3、促进严肃学术交流,开展追求知识增量的学术批评;4、突破既有的研究范式,实现符合学术场域自身的学术研究范式的转型。

前文已经论证,法社会学研究是在规范化与本土化讨论的背景之下产生并盛行的,它试图通过对于长期以来统治法学研究领域的注释法学话语的消解从而实现法学研究从政治法学向社会法学的转变,在这个意义上,法社会学是一种对于既有研究范式的一种反叛,是一种方法论的革新,因而构成了中国法学研究规范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甚至是首要环节。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随即出现:既有的注释法学也并非一无是处,它仍然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因而不会随着法社会学的兴起而自动退出法学研究舞台,甚至它的存在仍然有且永远有其必要性,因此两种似乎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方法如何统一到对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上来,以及如何处理注释法学和法社会学这两种法学方法论在具体研究中运用的关系就成了一个十分令人迷惘的问题。[19]

笔者认为,在一个并不十分严格的意义上其实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法社会学:即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和作为学科的法社会学,前者注重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传统上属于注释法学的课题,试图通过实践中收集到的数据对既有的理论命题或结论进行证实或证伪,如王亚新教授的诸多实证研究就是典型代表,而后者则以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互动甚至是民间法本身的运作逻辑为其研究对象,更多是类似于“权术”的实践经验的研究,在研究与分析中甚至很少运用到法学概念,而更多的是其他学科的知识。它不但需要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还以某个法现象在社会因素中的关联为考察对象,由于其具有了相对明确和独立的研究对象,因而这种法社会学几乎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学科的形式出现的,与传统法学以法条为研究对象形成巨大反差的是,这个时候我们甚至很难再把这样一种研究视为法学的研究,而更多地具备了社会学法学的性质,成为了一种交叉学科的研究,或者说,一种社会学法学的研究,因此这一派的学者格外强调交叉学科研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0]一种突破知识分类和学科界限的努力在他们的研究中构成了一条若有若无的线索。苏力教授所主持的关于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应该属于此类。如果说前者是法社会学的话,那么后者似乎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更为合适。[21]两种研究范式显示出了截然不同的理论旨趣。但是本文关心的问题在于,由于规范化的诉求使得这两种法社会学研究和既有的注释法学研究方法之间发生了什么样的微妙关系?

笔者认为,在规范化诉求过于强烈的语境之下,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压过了作为学科的法社会学生成和的空间。甚至连苏力教授也认为:“社科法学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促使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转向。”[22]研究者本身并不把追求法社会学的独立学科地位作为奋斗目标,而是仍然关注于中国法学研究范式——即规范化——的进步。可见规范化诉求对于学者研究的潜在影响。但是这还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在有意识地抵御同样作为方法的注释法学对于法学研究的垄断地位并尝试在任何可能的场合取代其对法学问题的解释。比如有很多研究者在规范化讨论中高歌猛进,过于极端地主张规范化就是要推翻既有的研究方法,实现方法论的“全面”突围与替代。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把经验研究强调到了极端,甚至只进行经验研究,而少有甚至没有理论升华,明确拒绝与注释法学携手,这类研究在描述性话语(descriptive statements)与规范性话语(normative statements)中过分执拗于前者因而显得不够客观和科学。

更进一步分析,既然规范化的诉求使得学界普遍关注作为方法的法社会学与作为方法的注释法学之间的相对关系,那么法社会学的独立学科地位无人或者少人问津和关心也就再正常不过了。构成一种研究范式进步的最为根本的,因而也是更为长远的学术方法的训练与累积等等也就都无从谈起。如此看来,两个层次的问题其实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面相。而所有问题之根本均在于学界缺乏对于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真正理解、稳步推进与扎实的理论准备。

因此,法社会学研究过分的雄心勃勃却反过来映衬出研究者研究能力的先天不足,法社会学到目前为止的学术积累使得研究者几乎无法达到自己给自己预定的理论目标:与自然科学仅仅因试管没有洗干净就可能导致试验失败不同的是,在中国从事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正如某些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既缺乏外在的激励,也没有迫切的内在需要,一种与注释法学分庭抗礼的学术外逻辑的支配使得法社会学研究几乎从一开始就目标模糊,定位混乱,只注意了解构的一面,而忽视了建构的一面。研究者只注意到了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出现对于消解传统的注释法学一统天下局面的正面意义,而忽视了同样作为规范化重要蕴涵的另一层面的问题,即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本身的学术积累和踏实努力,以至于相当比例的法社会学研究者缺乏从事法社会学研究所必须的基本的学术方法尤其是调研方法的训练就仓促从事了所谓的实证研究。[23]比如有的研究就违背了社会学研究严格的随机抽样和抽取足够样本数量这一基本的统计方法,而是先实施随机抽样,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减去某一些或增加某一些样本,或直接以能够得到的样本作为代表总体的样本,这样在有限的不具有代表性的样本面前,研究者试图窥斑览豹,却往往只能得到“窥斑览斑”的尴尬结果,在错误的方法基础上得到的调研信息和实证材料又几乎无法为研究者提供可靠的平台使其抽象出普遍化的一般理论,强行为之,甚至还会导向错误的一般理论。而由于此种现象的普遍盛行以及学者自知短时期内进行方法论的补课机会成本过高,所以有学术自觉的研究者便不得不提出“看上去很美”的辩护策略:“也许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对规模有限的样本或关键个案进行全面的深度描述,不急于以此为跳板试图一蹴而就地达到所谓的一般理论层面。”[24]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宏观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学者不约而同的选择了个案或者电影、小说等文本等弱资本支持的研究对象了。这样,对于规范化的诉求也就仅仅停留在了打破注释法学研究方法垄断这一表面层次上,又由于缺乏实实在在的研究方法的训练,以至于即使这一层次上的规范化努力也仅仅停留在口号的层次上。

四、进一步的追问:可能的方向与法学界的使命

那么,上文的分析又可以帮助我们对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进行哪些有效的反思呢?

(一)本土化研究不必固守乡土社会的背景。

我们并不质疑本土化研究的理论意义及其对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建构的深远影响,但是是否本土化研究之目的就一定要以研究对象的剪裁和取舍而达致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毋庸讳言,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似乎总是存在着一种未被言明,却总是不加控制的如影随形的亲密关系。一个学者几乎总是会因为各种因素而对固定的研究对象发生兴趣,也许,相对于研究数据的剪裁而言,对于研究对象的潜意识的取舍对于研究结论的潜在影响才是更加实质的,因而也才是更加致命的。[25]

邓正来教授在对苏力的研究进行批评时曾指出,苏力已有的研究似乎都“剥离了中国在当下所处于其间的世界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复杂影响”,“由于缺失了中国制度转型和社会变迁的结构性关照,苏力的‘基层’和‘乡村’实际上成了一种‘抽象的’、‘概念的’简单中国,而非‘具体的’、‘真实的’复杂中国,进而更是无力对他所试图解释的中国现实问题做出有效的解释了。”[26]

急剧发展变化的中国正在逐步告别乡土社会,甚至有人提出了“村落的终结”的表述,在这样一个社会空前变革的转型期,作为中国司法之最一般典型代表的早已不是乡土社会中的司法状况,现阶段的中国式问题似乎更多的蕴涵在迅速城镇化和城市化的地区。我们应该对这种变化有足够的认识,并将研究对象从乡土社会移向“都市里的村庄”。

可喜的是,在最近已经出现的各种实证调查中我们已经看到都市司法正在被日益关注,这种关注大致体现为两个基本向度:其一是将目光从基层转移到城市基层,其二是将目光从基层转移到地市以上区域。如王亚新于2002年开始的两项实证调查研究都试图在的诞生地与滋养地的城市背景之中,在法律意识相对较强、法的作用相对直接的空间背景下展开观察与描述,其研究与前人不同的地方在于着重考察在国家法律正式规范下的权力运作,它与传统文化和民情民风的联系并不像在乡村中的权力策略那样鲜明夺目,因此将使得研究更具普适意义。这种权力运作由于是在正式法的罅隙之中喘息生存的,因此它与国家正式法的互动关系将为我们透视现代权力运作逻辑提供一个不错的视角,同时也将弥补以往研究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憾。

但是仍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研究仍然有其不足:作为行动者的个人(“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不论是在哪种范式下都仍然没有成为探究司法运作的的对象。我们仍然相信,是制度决定着人的行为,而非人的行动决定着制度,一种制度变迁与实践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至少在研究者的视阈中并未成为有学术意义的“”。

(二)应正确处理好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两种的关系。

必须引起足够警惕的是,如果不能对法社会学的地位作出准确定位的话,那么随着这种研究进路最早提出的范式和逐渐被耗尽,许多研究仍然只是在不同的地方做一些大致重复的工作,这种新鲜感就会逐渐消退。[27]实际上美国的法律社会研究被边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只关注经验研究。[28]在了解了是什么的问题之后缺乏“应然”的指引,容易丧失价值判断从而迷失方向。实际上,规范化诉求未必一定要以对注释法学的批判与取代实现,事实上,即使在美国,主流的法条分析的地位也基本上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而恰恰相反,法社会学研究却处在相对边缘的位置。[29]

可喜的是,已有学者不满于前文所述之非此即彼的方法论互斥的研究进路,并尝试着做出新的理论努力,如王亚新教授对证人出庭制度所作的一项研究中就体现了这样的理论追求:“本文试图把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与注释法学的立法论、解释论结合起来的一种研究方法论上的努力……想着眼于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有可能相互刺激、相互支撑并实现共同的这种方法论”。[30]笔者赞同此种观点,认为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不仅可以并存,而且必须并存,不可偏废,理由如下:

首先,脱离了法社会学对于程序日常运作的描述与提炼,注释法学所提供的理论阐释只会与日常程序运作逻辑日益脱离或断绝,从而导致理论反对实践和实践反对理论的局面发生;其次,研究结论不可能在调查材料中自我呈现,所以需要时常求助于解释学方法。也只有借助于注释法学的概念框架和分析工具我们才有可能实现法社会学研究的真正任务,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之上提升出一般的理论命题并以实践加以检验和修正,同时,我国注释法学由于缺乏判例的支撑,实证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判例的不足,从而成为推动注释法学发展和深化的一个潜在突破点;再次,法社会学分析与注释法学分析其实也存在着内在逻辑沟通的可能,从这个角度说,法社会学分析其实也是广义的注释法学分析的一种,只不过它从静态的文本解释转向了动态的过程解释。诚如某学者所言,“程序法的解释论与其他领域的注释法学一样,往往过分注重范畴或类型的划分,并倾向于在此基础之上单纯以要件—效果的逻辑结构来提供问题的解决方案……除了这种常规的解释之外,还可能采取某种着眼于过程或程序动态的规范解释方法。”[31]这实际上是将法社会学研究视为动态的、更加注重过程本身的注释法学的组成部分,拓宽了注释法学的视野;复次,也可以使得司法经验的积累有可能成为可以口耳相传的明示的规则;最后,注释法学本身并无对错之分,作为规范化声讨的对象其实是被话语笼罩的注释法学,我们要反对的是这种政治话语而非注释法学本身,我们甚至还要在建构更为发达的真正意义上的注释法学,而在这一过程中,注释法学完全有可能通过应然的指引而有选择地使法社会学实证研究所发现的沉默的、潜在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明示的、可见的规则。“如果注释法学的有关讨论作为公共话语能够在学术空间的广泛沟通中酿成某种关于规则的共识,围绕这些共识又能促进理论界与实务界深入交流的话,立足于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基础之上的注释法学理论,就有可能真正起到逐步提高整个诉讼程序的体系性和透明度这样重大的作用。”[32]

(三)应致力发展出“本土”的(非“本土化”的)概念和理论体系。

卢曼早就对研究对象与理论工具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了经典的论述:方法总是和问题相伴而生的,[33]而在强烈的规范化诉求中,学界过分关注了方法论的转型,而忽视了作为方法之基础的分析概念和分析框架的开发,初期的实证研究仅仅实现了研究对象从主要作为法律移植成果的法律文本转向了真正的法律实践,因而开始关注真正的中国问题,但是这种实证研究却存在着一个缺憾,即由于本土化的准备不足,学术界缺乏对本土资源尤其是本土概念的开发和利用,使得我们的实证研究仍然在运用另一种法律移植的成果——法学概念体系——来研究中国的问题,因而仍然难以摆脱用中国的经验材料来验证西方理论和分析框架的宿命。质言之,我们现阶段的研究只能如其自称的那样是“本土化研究”,而非真正的“本土研究”。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本土化的强烈诉求又要求我们质疑西方的理论概念和分析框架,这样,在我们没有自身的学术传统可供依凭,也没有自身的本土概念可以作为替代性分析框架的背景下,作为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有学者提出了“西方的方法,非西方的建构;西方的理念,非西方的思想;西方的概念,非西方的内涵;西方的话语,非西方的解答;西方的命题,非西方的诠释”的方法论命题,[34]试图以此消解那种表面上拒斥西方理论,可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学者们又不得不在具体分析中频频借助西方理论的“悖论”。实证化研究并没有实现自己提出来的理论纲领和目标,也没有创造出“属于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而这种悖论又深深地困扰着具有学术理想的研究者,从而形成了学术理想表达与实践的背反。学者实际上生活在和西方学者的“想象的共同体”当中。

那么,我们是否能够提炼出中国的一套概念体系,用中国的理论分析工具去分析发生在这块土地上的中国问题,[35]从而拓深“本土化研究”的内涵,实现本土社会研究的本土视角的转换,并成为下一步实证研究寻求突破的潜在增长点呢?我认为,法学学术的使命绝不仅仅应该停留在方法论的转换上,恐怕最根本的任务还在于扎扎实实地发掘出具有更强解释力的本土概念,运用真正本土的概念对真正属于中国的问题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本土”的实证研究,而不是简单地运用西方概念体系对“本土化”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

发展出本土概念体系既属必要,那么又如何可能呢?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部门法的学者在研究的视野、阅读的范围和知识的结构上几乎很少有本土知识资源的积累,或者即使有,也很少运用到对部门法的研究中,而至多只是一种可以在后记或日记中抒发个人情感的表达工具,不具有学术公共话语的性质,而具备这种“本土知识资源”、十分熟悉传统文化并对中国人特有的思维和行动逻辑有所研究的学者又往往聚集在法理和法史领域,由于缺少部门法中具体而微的制度分析对象,这些学者更多的从事着人文性质的法学研究(而法学恰恰又是一门社会科学)。这样,一方面部门法的研究急需具有指导性的本土概念的开发,而另一方面,具备这一知识可能的学者却又放弃了这一可以为中国法学整体实现本土化作出真正意义上的理论贡献的机会,以至于即使是苏力这样一个极富理论创造力的学者在发现中国百姓经常使用的“说法”一词蕴涵着极大的理论潜力之后也没有能够在理论上予以阐明和升华,而或有意或无意的回避了真正的问题,在最关键的地方忘记了“什么是自己应有的贡献”。我们不得不指出:中国法学本土概念的提出似乎并非指日可待。本土化研究真正的内涵恐怕还是要回到我们自身的学术资源的整理和继承上来,而不是高举西方理论中国化的新的学术意识形态话语大旗。[36]

与本土化问题相关联的问题还有:可以说,在“西方和非西方”(WEST AND THE REST)的概念提出以后,与西方化相对的概念其实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地方化知识,其实还包括更广义的本土化知识和更狭窄的个体化知识两个层次,而现有的本土化研究实际上只关注到了以农村为代表的地方性知识这一层次,而忽视了作为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单位的真正的“本土化知识”以及作为司法经验和行动承载者的“个体化知识”这两个层次,因此在与西方移植法相比对的层次上我们就只能看到地方习惯和西方法律之间的张力和互动(因此乡土社会就成为了最佳的分析场域和分析对象),而难以看到作为整个民族之共同知识和文化背景的儒家文化影响下的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移植法之间的互动,更加难以看到对于制度间游走的个体之行动与制度结构变迁之间可能的互动,也正因为此,以民族国家为统一单位形成的本土概念和分析框架便迟迟无法形成(甚至也没有了开掘这些本土理论资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即使是苏力以“本土资源”命名的论文集,似乎也只是将其当做了一种论述策略,而并非真正在本土法律资源的话语构建上做了多少实质性的推动),而以个体行动为考察对象的相关方法(如心)也迟迟无法引入到具体问题的研究之中。

注释:

[1] 林来梵:《宪法学的方法与谋略》,?tid=21124;

[2]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3] 其实,法学领域内的“实证研究”很早就已经出现,但是在90年代之前,实证研究更多地体现在公检法内部以实务为导向的研究,不具备理论研究的性质,更加不是在学术脉络内展开的学术研究,而是对研究结论有非常浓烈的部门立场,对研究成果有强烈的性诉求,在这个意义上与其把它们称作实证研究,不如叫做工作调研更为准确,因此构不成本文所探讨的实证研究。

[4] [美]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5] 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版,第536页;

[6] 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以下两个基本原因:其一在于政治法律观的解释力在转型中国这样一个日益非意识形态化的国度里正在日益弱化,其二,这是法学界对于法律工具观的普遍反思的理论结果,因为一旦承认法律只是社会变革的工具,那么法律就必然是统治阶级或意识形态的工具,而一旦否认这一点,法律就可以脱离政治的牵拌开始关注真正使之形成并在生活中有效实施的社会条件,这种转变使得学术有可能不再回应统治需要,而是回应社会需要,回应社会对于理论的需求,更进一步说,它又蕴涵着学术独立的可能。参见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8页;

[7] 萧瀚:《解读〈送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第114页;

[8] 如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杨柳:《模糊的法律产品》,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等;

[9]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

[10]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页;

[11] 必须指出的是,带着这种过于强烈的自尊心态从事学术必然会有很多前见,而我们的反思必须检视这种前见和定见以什么样的面貌和渠道进入建构知识的过程。

[12] 熊秉纯认为:中国社会学学科的学术传统,与19世纪以来中国艰难坎坷的命运有着深切的关联,是一个由个人的、知识分子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出发的传统和一个以田野调查为主要的研究方法的传统。熊秉纯:《质性研究方法刍议:来自社会性别视角的探索》,载《中国社会学》第3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第58页;

[13] 正是在此意义上,苏力才在学问或知识与社会现实之间建立了因果关系之后,在中国复兴这一伟大事业的无限性中获得合法性或意义:中国的复兴“也许是现代中国对人类的一个重要的贡献,因为和现实相比,任何理论学术都会黯然失色,都不过是一种解说,而且永远不会是最后的解说”。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320页;

[14] 苏力:《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Newsid=223

[15]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页;

[16] 这一工作在八十年代就已经开始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亨利·布律尔的《法律社会学》、罗杰·科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等等都为后来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打下了很好的理论基础;

[17] 尽管该课题的正式名称是“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但不知为何在正式出版时被作者换成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显然不是任意为之,而是包含了作者的主观判断在内;

[18] 为了使国家法律和威权能够更有效地影响各方博弈者,权力主体往往采取将纠纷制作成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技术加以操作,使得国家权力得以以一种正当化的方式强行进入公民的生活对其肉体和精神施加双重影响。国家法律在乡村就相当于一幅山水画的远景,只具有心理预期和望梅止渴的功效;

[19] 仔细研读相关著作不难发现,王亚新教授已经意识到了二者发生交叉与碰撞的可能,并在自身的法社会学研究中自觉地试图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并进行了理论上的概括。尽管出现了这样细致的理论努力,但是实际上注释法学的逻辑仍在支配着法社会学的解释框架甚至是研究者的研究思维。当然,我并非在一般意义上否定注释法学所具有的正面效用,也并不认为坚持了注释法学就必然会阻碍法社会学理论模式的有效应用,我只是想表达一种隐忧: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十分强势的状态下,如果我们在进行法社会学研究的开始就不能保持一个独立的思维模式以及足够的理论自觉的话,那么在研究过程中回归甚至重新落入我们试图逃逸的注释法学模式与结论的可能性会不会转变为一种必然、一种宿命?

[20] “除了注意研究中国问题外,我们这一代学人还应当特别注意不要为我们的学科所限定,应当注意交叉学科的法学研究。……我们处于一个社会的巨大变革之中,我们不需要那么急迫地寻求自己的学术定位;我们有中国的现实和;而且又正在出现一批很有潜力的二十多岁的青年人,这一切有可能使我们的学术本土化,包括法学的本土化,即形成中国的学科,提出中国的学术命题、范畴和术语,形成中国的学术流派。”苏力:《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http;//duozhao.com/lunwen/d11/lunwen.70695.htm;

[21] 事实上,最近也确实有许多本来属于社会学阵营的学者加入到了对于法律现象的社会学研究当中,形成了一批也被冠之以法社会学研究的理论成果,如郭星华等著:《法律与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有些高校在社会学中也开设了法社会学的研究方向,这更加加剧了对于法社会学学科地位和属性的争论;

[22] 转引自侯猛:《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与中国宪法学发展》,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3期;

[23]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2页;

[24]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5页;

[25] 贺欣指出:“研究者注意到的可能仅仅是他们想注意到的,而有意无意地忽略那些与他们想达到的结论冲突或者不符的信息,因此可能与受访者形成一个合谋,因而这类研究所得的结论最多只是一种大致上令人信服的解读、推断、甚至是猜测。”See Recent Decline in Chinese Civil and Economic Caseload:Exploration of a Surprising Puzzle, unpublished manuscript;

[26]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版,第249页;

[27] 贺欣:《转型中国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卷,第22页;

[29] Why Don‘t Law Professors Do More Empirical Research? 39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89),p.323; “Lawyers,Scholars,and the Middle Ground”,91 Michigan Law Review(1993),pp.2075,2096-98; “Trends in Legal Scholarship:A Statistical Study”,29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00),pp.517,523-25,528-30;

[30]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307、313页;

[31] 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308页;

[32] 在解决好法社会学与注释法学之间的关系之后,更长远观察,如何给法社会学一个合理的学科定位应当是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这已非本文的任务;参见王亚新等:《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209页;

[33] 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4] 王铭铭:《西方与非西方》,华夏出版社2003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