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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师职称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4-06 18:39:26

市政工程师职称论文

市政工程师职称论文第1篇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将于今年全面实施,下面,我代表省教育厅讲3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要贯彻落实好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就必须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中央部署和我省实际情况,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两厅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启动了我省改革的准备工作,现在改革实施方案顺利获得批准,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全面推动改革工作。

第一,深刻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建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的综合素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针对现行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与教师队伍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中央决定率先在中小学领域开展职称改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中小学教师的亲切关怀。通过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体系,并将最高职务等级设置到正高级,进一步拓宽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通道,使他们首次拥有了和教授、研究员一样的职业发展空间。这是对现行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的突破和创新,是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的重大举措,既符合中小学办学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也符合教师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发展动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对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吸引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幼儿园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培养造就中小学领域的教育教学专家,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第二,准确理解逐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为了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2009年,国务院按照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选择在潍坊、松原、宝鸡三市开展试点,经过两年的实践,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得到了广大中小学教师的拥护。2011年,在总结经验、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试点,各省市在两部指导下顺利完成了扩大试点工作,为全面改革探索了路子,验证了全面推开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15年,决定在全国全面推开改革。这一重大决策部署,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又体现了对广大中小学教师的高度负责和深切关怀。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做好我省改革工作。

第三,切实增强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感。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2012年我省通过认真遴选,确定了大理、玉溪、临沧为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经过3年实践,3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基本入轨。2015年,两厅拟定了全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岗位设置办法、评审条件、评审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按期报国家审批。2016年,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全省除试点地区外,各地接下来将面临人员过渡、岗位设置、申报推荐、评审聘任等诸多环节,涉及100个县区、46万余名教师,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再加上各县区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教师队伍状况有差异,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也会各有不同。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高度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扎实做好改革相关各项工作,同时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改革,做改革的支持者、参与者和建设者,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明显成效。

二、立足实际,抓住关键,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是在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4个方面做出政策调整和制度完善。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准确理解“五项基本原则”和“四项主要内容”,牢牢把握住依靠教师、充分发挥教师主体作用这一关键环节,充分遵循教师成长规律,促进教师职业发展,才能真正“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一,立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立健全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就是要更加充分地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在推进教师职业发展、提高教师能力水平方面的政策杠杆作用。各州市、县市区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方案》的精神,建立健全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对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要认真梳理,按照对应关系,办理好过渡手续。要以评聘正高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新增副高级教师为契机,建立健全教师培养支持体系。尤其要按照培养造就教育家的要求,严格把握正高级教师的标准条件,提高评聘工作的质量水平,切实把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群众公认、在教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选。除普通中小学外,要特别关心幼儿园、特殊教育等学校教师的成长;除基础骨干课程外,要特别注重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培养,使他们真正成为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中坚力量。

第二,宽严适度,突出实绩导向,不断完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与评价机制。发挥好教师职称评聘在中小学教师管理工作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推动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水平的提高,是改革工作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条件,我省从符合本地教育发展实际的角度,拟定了细化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并在试点地区使用了3年,其间不断修订完善,现已基本成熟。各州市、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注重师德表现、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改进、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的“四个注重”要求,将教书育人工作业绩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切实改变过去在职称评聘中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广大教师立足本职工作,潜心教书、静心育人。在评聘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方式,让教育实践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得到充分展示和客观公正的评价。在组织评审过程中,要选好评审专家,规范评审程序,增加评审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广大教师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切实落实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的政策。改革工作的重要目标,是推动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鼓励教师长期扎根办学条件艰苦的教育教学岗位,鼓励城镇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将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作为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提出乡村教师评聘职称时不作外语成绩、的刚性要求。我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评聘原来就不要求外语成绩,今后也不要求。另外,2014年省委1号文出台后,我省就及时进行了相关政策调整:一是乡镇教师评聘高级职称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二是取消了原来评聘高级职称必须提交论文的要求。我省新的评审条件中,还明确了乡村学校任教满3年的教师可优先申报推荐。这些改革措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乡村教师的关心和重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认真遵循,严格落实,除了继落实城镇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原则上要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规定,还要综合考虑村小和教学点的实际,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评审标准,切实落实向乡村教师倾斜的政策要求。

第四,统筹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设置等各项改革的配套衔接。要将职称制度改革放在统筹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中去谋划、去实施,做好与编制管理、岗位设置、绩效工资等各项改革的配套衔接,尤其要做好职称制度改革与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的有效衔接。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坚持聘任制和岗位管理的改革方向,我省自2012年就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不再搞评聘分开,各地也不得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有的县区实行过“评聘分开”政策,可能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对那些取得任职资格,但未作相应聘任的人员,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进行妥善处理解决。改革过程中,还要做好教师职称晋升评价与绩效考核评价的有效衔接,进一步研究完善教师考核的有效办法,使职称晋升考核与绩效考核相协调、相统一。我们要把好事做好,就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复杂性,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新的矛盾与问题,保持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各州市、县市区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精心谋划、稳妥实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第一,要学习到位,深刻领会改革工作的精神实质和政策要求。这次改革,是对实施了30年之久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重要变革和制度创新,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吃透政策精神,掌握具体操作办法。各州市、县市区要精心设计,周密部署,把思想和行动自觉地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深化改革的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上来。

第二,要组织到位,建立健全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各州市、县市区要抓紧完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不断完善有利于推进工作、提高效率的改革工作运行机制和协调机制。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教育部门作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联系教育教学业务,熟悉教育教学专家和一线教师的优势,充分掌握本地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更加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市政工程师职称论文第2篇

各从事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及国际商务运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条件(附件1)

三、转换高级国际商务师的条件

具有其他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在国际商务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可以申报转换高级国际商务师。

四、实行人事人员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的有关事项

在人才流动中心实行人事的人员,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由个人向省人才流动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交省人才流动中心进行资格审查,报省职称部门审定后,由国际商务高评会评审。

五、评审材料的报送要求

(一)送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一式1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3、《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式15份)

4、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资料(装订成册)

5、《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5份)(破格、挂编人员提供)申报人员申报时可按照《江西省职称管理系统》(从江西省人事厅门口网站相关下载的“专业职称”栏目下载)的内容,报送申报人员信息。

(二)材料要求

1、业绩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不作为评审依据;提供的论文必须发表在有国家统一标准刊号和增刊许可证号(“CN”或“ISSN”)的杂志上,以书号(“ISBN”)代刊号的论文集上登载的文章仅作参考。

2、申报评审的专业必须填写准确。

3、《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的设区市(主管部门)一栏,必须填写设区市(主管部门)全称,并标明设区市(主管部门)代码。

4、《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不可复制,《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可复制,但不得改变表格式样与大小。

六、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程序

(一)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本单位进行资格审查,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办审定,由国际商务高评会评审。

(二)各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从业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后,报省职称办审定,由国际商务高评会评审。无主管部门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如须主管部门履行审查负责的,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代为履行。

七、高级国际商务师职称外语水平的具体要求,按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赣人发]12号)规定执行。

八、关于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工作的要求

在本年度职称申报工作开展前,各单位必须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评估,申报者评估必须为合格以上。凡未完成评估的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九、2010年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聘任年限)终算截止时间:2010年12月31日;业绩和论文的终算时间为2010年7月31日。

十、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受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具体日程安排见《2010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表》(附件2)。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

市政工程师职称论文第3篇

第二条确定和晋升农民技术职称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积极钻研和钻研和宣传科技知识,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凡在农村从事农、林、水、牧、乡镇企业、建筑、机械、财会、管理等方面人员;回乡知青、复转军人、职业中学毕业和在“五大”(电大、职大、函大、刊大、夜大)学习期满,取得合格证书的农民学员及各种能工巧匠,均可申报农民技术职称。

第四条评定农民技术职称。以工作实绩和解决农业生产中技术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实际科技知识水平及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进行考核评定。

第五条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农民技术职称定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助理工程师、农民助理兽医师……下同)农民农艺师(农民工程师、农民畜牧师……下同)、三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定为农民技术员:1、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通过专业培训或自学某一项专业课程,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一般技术问题,并能写出简单的技术总结的报告;

3、从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较好。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农艺师:

1、具有或相当于中专(或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者经过培训后达到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2、能够进行实验设计工作,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技术试验任务,能解决其中比较关键的技术问题,并能写出有数据、有分析、有理论的技术总结和工作报告;

3、已获得农民技术员职称五年以上,经过考试、考核达到上述标准者,亦可晋升为农民助理农艺师。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农艺师,可晋升为农民农艺师。

1、已获得农民助理级职称五年以上,经过进修、培训提高或自学,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有一定的技术工作经验,承担上级上达的科研任务取得科技成果的;

3、能撰写技术报告、文件、组织培训并具有指导农民初级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对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主要人员)可不受文化程度和从事技术工作时间的限制确定技术职称。

第十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考核评定,采取自愿报名与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本人写出申请及工作成绩报告,填写《农民技术职称申报表》一式三份所在乡镇科委推荐,报县(市)评委会审查,经县(市)评委评授批准的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县(市)颁发《证书》,并报市科技处备案。

第十一条县农民技术职称评委会。由县科委提出组成人选,报县政府或县职改办批准。经批准之后,才能开展农民技术职称评授工作,凡未授权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的,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获得农民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员,可接受县、乡聘请,承担试验、示范、推广和工程项目,享受相应补贴和咨询报酬。

第十三条授予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凡在科研、示范、推广工作中。取得效益显著的成果,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鉴定、登记和奖励。

市政工程师职称论文第4篇

一、 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细分的理论剖析

(一) 引言: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社会是奠基在经管责任网络之上的(ijiri,1975,preface)。在经管责任关系的建立、运行与解除的过程中,资源委托人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会计信息系统就是人们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计使用的一个可以或缓解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分布状态,降低交易成本的社会装置(谢德仁,1997)。

我们曾以交易成本为分析工具,得出了现代企业会计规则制定权的合约安排范式:政府享有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的制定权,企业经营者(即受托人)享有剩余的会计规则的制定权,由独立、客观、公正的会计专家监督企业经营者对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遵循和对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适当行使,英美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会计变迁验证了该范式。在会计规则制定权合约安排的这一范式中,政府所制定的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就是"会计准则",而独立、客观、公正的会计专家就是"注册会计师",他们所从事的上述工作就是外部独立审计。也就是说,该制度安排产生了对注册会计理由职业服务(尤指独立审计)的需求。由此需求就引发了一批会计师离开企业会计领域,以超然独立的身份、立场来提供这种服务,形成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的供给,从而就开拓了一个崭新的公共会计领域,发展成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在该市场中,"买卖"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这一无形商品,其需求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经营者、政府、企业职工与工会及其他社会公众等,供给者是注册会计师。当然,注册会计师是通过成立自己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来提供这些服务的。

历史地来看,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是围绕现代企业的市场各方博弈的结果(谢德仁,1997,1998)。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发展起来以后,市场上的服务交易"品种"因需求与供给两方面的变化而在横向(即不同品种)上扩展,纵向(即同一品种)上细化。从需求方面来看,除资本市场对年报审计等的需求之外,企业逐渐还产生了记账、税务、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培训、离任审计等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需求,在企业并购、重组、破产各停业清算等资本经营活动中,也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资产评估等职业服务;而由于市场失录(market failure)或出于防止市场失灵,如资本验证、外汇年检、工商注册年检及一些专项审计的强制性要求,这些也促成了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的需求。从供给方面来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观察到市场的潜在需求会创造出更多种类的职业服务供给来刺激需求。这样,注册会计职业服务需求与供给与相推动,促使该市场上的服务交易品种增多,同一品种的职业服务的"花色"增多,以适应不同客户的需要。而不同品种、花色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就将在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划分成不同的小市场,不妨称之为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子市场。

(二) 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自然细分与行政细分:概念界定

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细分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计师职业服务市场上的细致分布格局或市场占有率分布格局。具体来看,市场细分可以分作两类,其一是市场的自然细分;其二为市场的行政细分。市场的自然细分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能否、何时进入某一子市场完全是市场自然筛选的结果。从而,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细分及其变更是市场竞争自然形成的。换言之,各子市场并无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的人为壁垒,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不进入某一子市场完全是其充分权衡业务性质、自身的业务能力,进行成本--效益比较后的决定,而非因为壁垒限制其进入。所谓"人为壁垒"就是指依靠政府强制力进行的行政细分,即政府给予某些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某一(些)子市场的发执业特许权,未得到执业特许权的事务所不得在这些子市场上承接业务,获取业务收入。从行政细分的权威层次来看,政府对市场的行政细分可分为两类:其一是中央政府或其授权统一管理全国注册会计师事务的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细分;其二是,中央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或某一地方政府从本部门或本地区的需要出发作出的行政细分。

(三) 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失录与政府失灵

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作为一种无形商品,其质量与会计信息的质量一样是难以直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在进行交易时,尽管可以对职业服务的品种,交易金额、完成日期等加以合约约定,但对职业服务的质量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需求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这一信息不对称就可能带来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如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为自身利益不顾业务能力承接自己无法高质量完成的业务,需求者只能根据自己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质量的经验估计确定交易的底价,使质量更高、同时供给价格也更高的职业服务退出该市场,从而产生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中的逆向选择;或可能在承接了业务后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降低职业服务的质量;或可能在承接了业务后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降低职业服务的质量,从而降低其供给成本,获取更多的收益,这就是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中的道德风险。这一信息不对称若不解决,无疑最终将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失灵甚至崩溃。

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政府干预是一条思路,但政府也有失灵(government failure)之处,它并非专家,也同样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且政府的过度介于会扼杀市场竞争,从而使市场失去其发展的动力源泉。故必须借助于市场与政府双方的力量通过一些制度安排来缓解信息不对称状态。所以,一方面,政府(包括立法、司法与行政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市场的风险约束机制与竞争机制,使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落到实处,培育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通过市场力量迫使他们养成符合市场规律的成本--效益比较惯例,进行自我约束,敦促职业界改革执业规则。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出于发展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最终目标,加强行业自律。尽管关于职业服务质量的直接、明确、量化的约定是难以达成的,但通过行业自律可以达成对职业服务的生产、提供方法与程序(如审计规则)等的约定,从而间接地实现对其质量的控制、保证与提高,为需求者衡量职业服务的质量提供一套间接标准。这种约定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生产、提供方法与程序的技术面的纯技术性的约定,二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供给者与需求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间交互行为规则的约定,后者我们常称之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这些约定需随市场的发展(包括自身经验与教训的积累、有关理论与技术的进步,客户的新要求以及企业会计领域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人员交流等)而不断改进。自然,市场中的优胜劣汰规律也会发挥作用,总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注重声誉,谨慎从业,不断提高职业服务的质量,在长时期的竞争中逐渐建立了自己的职业声誉,从而起到向需求者进行职业服务质量的信号显示作用。而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举行的注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也有着一定的信号显示作用。这些均有助于解决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中解决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机制还有会计师事务所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加大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促使其自我约束,谨慎执业。所以,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最终需要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的合理分工与合作。

(四)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自然细分与行政细分:效率比较

市政工程师职称论文第5篇

在比较全面评述了我国有关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设置情况等基础上,对目前我国企业总会计师定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会计师的定位问题决定于其职责权限,总会计师最终应成为集经营管理决策、企业和股东价值创造、部门和员工绩效评价、财务经营风险管理、企业内外相关方面关系协调等于一身的企业高级管理者。

关键词:

企业;总会计师;定位;职责权限

近几年来成为热点并被长时间讨论的我国企业(在本文中有时也指相应的“公司”)总会计师(本文所讨论的是我国企业总会计师问题,以下提到“总会计师”时如果没有特指,均指“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改革,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到来。这既说明总会计师制度改革时机还不是太成熟,也说明争论的问题仍未达成共识。正是因为这样,仍然需要各方学者继续探讨有关总会计师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为改革的到来提供理论支撑。总会计师制度改革,重要的是其定位问题。因为只有明确了其地位,总会计师才谈得上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其应有作用。本文结合我国有关总会计师的规定和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关于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

纵观国内外和东西方有企业财务会计负责人的历史,“总会计师”这一称谓最早出自苏联,且明显受其计划经济体制影响。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第二条中要求的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而且要求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名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这是首次在我国相关制度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这一称谓。该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总会计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负责,这在当时公有制经济体制下,实际上总会计师就是“对国家负责”。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其中通过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确立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并赋予其新的相应职责。1985年5月我国正式实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本文以下简称“《会计法》”),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0年12月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本文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进一步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条例》从“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方面对其定位。后来在2000年7月起施行的《会计法》中,就对设置总会计师一职有了“刚性”要求,就是“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文以下简称“《公司法》”),也有相关条款规定企业经理或总经理(本文以下简称“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等企业“财务负责人”,董事会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进一步明确了“财务负责人”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文以下简称 “国资委”)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本文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符合总会计师有关任职资格和条件时,可以兼任也可以转任总会计师,否则一般应通过公开招聘或干部交流等方式选择合适人选加以配备;如果企业设置了类似总会计师职位的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等,企业就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但应明确指定这些类似职位的高管必须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二、总会计师的设置

总会计师的设置问题,是总会计师定位、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所有问题的前提。综合前面提到的有关法规条例可以看出,我国总会计师主要是指目前在大、中型国有企业(包括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下同)行政领导成员中,能够协助企业主要行政领导人专职管理该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属于国家或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从以上规定情况看,关于我国总会计师的设置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可以设置到必须设置、再到界定设置的企业类型、设置的岗位名称等,已经变得越来越灵活、越来越趋于与国际接轨,也越来越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总会计师聘任或解聘程序也经历了由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名,党政有关部门任命聘任或者解聘免职,再到明确以公开招聘或干部交流等方式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配备,然后按照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由国家或地方有关党政部门任命,逐渐改变或淡化了有关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的规定。将来修订的《条例》想要规范所有类型的企业既不太现实也没有必要。考虑我国国企干部管理等国情及《会计法》的规定,本文作者赞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或名称不同但角色类似总会计师的职位),其他类型的企业可自由选择设置“财务会计负责人”。

三、目前总会计师的定位

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必须在法律法规层面有其明确的定位。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总会计师(包括类似总会计师职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人等,下同)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我国《会计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总会计师的地位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条例》已明确规定,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会计主要负责人,协助企业主要领导人工作并直接对主要领导人负责。作为企业领导成员之一,总会计师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和相关经济核算,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也必须有其参与。为确立和更加突出总会计师应有的的地位,《条例》还明确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就不再设置与其职责重叠的副职。《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包括企业主要领导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碍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总经理、副总经理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即高管。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在公开招聘相关央企总会计师时,也基本都明确了总会计师同样是企业高管,且一般都明确指出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是其主要职责。《办法》明确指出,总会计师就是同副总经理一样的高管中的“副职”,或企业高管中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类似职位;《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现在我国总会计师对董事会或出资人负责,其工作职责主要是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财务监督特别是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为确保企业贯彻落实总会计师职责权限要求,《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诸如企业重大事项参与、财务会计机构人员配备建议、企业战略经营等重大决策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企业较大金额资金的支出联签等相应工作权限。为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办法》明确规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由国资委根据有关法规条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一点,就是企业如果未按规定指定专人有效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那么总会计师的相关工作责任问题就应当由企业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承担。另外,《办法》还明确要求企业应当积极推动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使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主要领导人等职责权限逐步规范,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三者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的有效制衡的内部控制机制。尽管如此,关于企业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决定了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是总会计师的职责中最主要的方面。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目前的定位就是:由董事会或出资人招聘任命并对董事会或出资人负责;与总经理、副总经理一样都属于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按照中央或地方有关党政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工作职责权限按国资委《办法》规定,主要是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应当说,目前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这一定位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市场对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要求,与国际上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定位相比,也有不少相似之处。另外,具有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特色的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原则也在(国有)企业这一基本社会经济组织中得到了贯彻和体现,应该说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还是比较符合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深化要求的。

四、我国总会计师定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总会计师制度从无到有再到今天已有近40年的历史,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理论完善和实践创新,不少理论工作者也认为其定位已经比较明确,但部分专家学者的理论论证,以及不少实务工作者的工作实践都说明,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定位还存在问题。事实上,关于总会计师的定位问题争论由来已久,这既源于不同的观点和角度,也源于不同的法规和条例。例如财政部2010年9月印发的《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本文以下简称“《规划》”),把总会计师定位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承担着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规划》还提出,为了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职能,确保能够依法提高总会计师地位,以不断适应现代会计职能重大转变,要积极推动修订《条例》。这种描述明显就与《条例》《办法》不完全一致。就《条例》的实践看,不少企业这方面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例如有的企业总会计师与总经理等经营主管之间关系不太清晰,有一些国有企业既设置总会计师,又设置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使总会计师往往有名无实;有的企业为阻止总会计师进入高管层,只设一名不能进入企业管理高层的副总会计师,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干脆不让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领导管理企业财务工作;不少企业确立的总会计师职责仍然基本停留在“纯”财务会计工作方面而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环境要求。另外总会计师“权小责大”的现象在很多企业也都存在。这些定位及职责权限不清晰的现象限制了总会计师的职责履行,严重损害了其应有作用的有效发挥。目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越来越重视股东(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或投资人,这里主要是指国家)价值。国资委明确指出要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更多地关心股东价值,总会计师也将“增加股东价值”作为其履行职能的出发点。据此,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总会计师的“定位”,比如有的研究者就认为,在目前环境条件下,总会计师应反过来兼任副总经理甚至是地位应仅次于总经理的常务副总经理。当然,笔者倾向于将总会计师定位为与外国的CFO(ChiefFinancialOfficer,首席财务官)相同,使之成为主管财务和会计工作的企业战略经营决策的最高策划者和组织实施者的核心成员之一。

五、总会计师定位问题决定于其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定位应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如此方能确保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如果定位不准确,总会计师自身的职能也就难以履行,也谈不上实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当然更无法实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长远改革目标。笔者认为,当今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实行的CFO制度(这一制度许多文献都有介绍,本文不再赘述)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据此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结合实际和改革目标,进一步调整完善总会计师职责权限,并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加以规范和约束。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目标,结合《条例》《办法》《规划》等对总会计师地位和职能的描述,笔者认为,总会计师既要有财务会计领导管理的传统功能,更要有参与企业战略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领导预算编制和执行、强化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更要兼具企业价值创造、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领导管理职责,以发挥总会计师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价值创造等方面的应有作用。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相关财务问题,特别是面临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和企业股东、员工、顾客、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关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财务战略、价值管理及现代企业制度等要求,总会计师从职业角色上看,应定位于参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能以伙伴的关系和总经理、董事长等协同开展企业战略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决策工作,使自己在促使企业战略目标实现、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以及核心竞争力有效增强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总会计师最终应成为集经营管理决策、企业和股东价值创造、部门和员工绩效评价、财务经营风险管理、企业内外相关方面关系协调等于一身的企业高级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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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师职称论文第6篇

《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职称评定、教师聘任等方面,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单独制定适合“双师型”教师发展的评聘制度,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可见,“双师型”教师是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目标,而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化程度对职业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影响,明确的职业教育教师任职资格要求是制定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目标的依据,也是促进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综观十年来高职教师政策研究的成果,面向全国高屋建瓴地从职称政策角度开展“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因此,笔者拟着重分析职称制度在我国高职教师培养中的功能定位,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针对高职院校教师制定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职称制度在高职教师培养中的功能定位

(一)导向功能

科学合理的职称制度对高职教师的专业发展具有标杆和导向作用。例如,在制定任职资格条件时,假设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必备条件,那么,教师必然会严守职业道德,加强思想修养,提升政治素质;将学历作为任职资格条件时,教师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升学历(学位);将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作为任职资格条件时,教师会积极申请承担课务,学习先进教育理念,研究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参与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申报教改课题,撰写教改论文,努力培养更多优质的学生;将校企合作水平、企业锻炼时间和职业岗位能力等专业实践活动作为任职资格条件时,教师会积极联系企业和基层,进企业锻炼,下基层实践,围绕生产搞科研、写论文,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努力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等。

(二)分级功能

目前,我国的教师职称制度包括4个层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在高校岗位设置实际管理中又细分为12个等级。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每一个职级的职责、地位、角色、权利与待遇等各方面呈级差分布;另一方面,各个岗位对教师的学历资历、教育教学、科研业绩、专业实践、社会服务等都做出了质和量的规定和要求。客观上对教师的业绩才干、科研水平、学术地位、服务能力给予了鉴定分级,并明确了教师在各岗位的职责,这体现了教师的个性化差异,认可了教师专业发展的动态进程,为实行教师的发展性评价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职称制度的分级功能也为所有教师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使得教师的努力能得到公平的认可和合理的回报,为教师积极工作和专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三)评价功能

教师职称评审实际上是对教师任现职期间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履职能力、学术技术水平等的综合评价,对高职院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教师职称制度是对教师履职绩效的一种评估管理。教师任职条件是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预期绩效目标和要求,同行专家、职称评审委员依照这一条件判断教师在任现职期间的绩效是否达到预期目的,从而可以从综合能力、专业技术、科研学术等多方面对教师做出客观、专业的综合评价,确定教师能否顺利晋升职称,高职院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这一评价,对教师职务做出续聘、缓聘、解聘的决定,这是对教师履职能力的行政评价。由于是以固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教师职称资格条件作为标尺,因此,这种评价具有发展性、层级性、权威性、公平性和可比较性。

(四)激励功能

参照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高职教师职称晋升和职务聘用能为其带来直接的工资、福利等物质利益,进而能够满足教师的心理、生理、安全需要,为教师生存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济保障,这是所有教师的基本需要,对年轻教师更为重要。职称越高的教师,越比较容易实现自我的需要,如更容易得到专业同行的认可,更有机会获得学术地位及社会荣誉,在行业的影响也会更大等等。另外,无论是在国家、省级政府或高职院校,职称晋升制度都有严格的、制度化的、完整清晰的规定,对辖域内的所有同类教师都是统一适用的,因而具有公平公正性,教师通过自己的努力,基本可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教师行为结果的可预期性对广大教师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晋升职称也成为促使教师专业发展的强大驱动力。

(五)约束功能

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标准实际上表明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高职院校对教师的教、学、研、产行为的绩效预期和要求,这就需要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科研、服务等必须在此框架内进行,否则难以达到相应的预期结果。因此,职称制度对教师的价值观念、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具有明显的约束作用。另外,我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对高职院校的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及岗位结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教师职务评聘具有严格的指标限制,只有表现突出的教师才能获得晋级和聘任,也才能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调动自身能动性,围绕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标准促进自我发展,实现自我超越。

二、我国高职院校教师职称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分析

笔者根据我国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制定的情况,对我国大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现行省级高校职称文件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截至2012年9月底,有3个省单独制定了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将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放在一起独立制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5省1市;与本科高校在一起制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共有22个省(市、区),其中针对高职院校另发文作补充规定的有3个省,将高职院校作为其中一条单独说明的有2个省,将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的共适条款作为一条单独列出的有1个省,仅个别条款出现“高职院校”或“专科院校”字样的有3个省,其他省份均未对本地区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作相应规定。这表明,许多省份对教育部关于制定符合地方实际且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高职教师职务评聘办法的相关意见尚未引起重视,这对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二)现行高职院校教师专 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整体趋势

对现行的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对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基本上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考量: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素质;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应用能力、新教师上岗前培训;学历或学位、任职年限;专业继续教育;教学工作量;学生管理经历及实绩;专业实践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具体加以比较可以发现,各省市区除对学历、资历和继续教育有大致相同的一般要求外,对高职教师的专业发展要求主要呈“四重视、一完善”趋势,即“重视高职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重视外语及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重视专业及企业实践经历;重视‘副教授、教授上讲台’及教学质量考核;完善了教学成果、育人成果与科研成果的等效评价”。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必须把遵守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放在首位,高职教师职称评聘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同时,为满足教师自身实际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将“具有较强实践能力”作为高职教师实践教学的必备条件之一。高职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中的最大亮点则是对教学成果、育人成果与科研成果的等效评价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这充分表明,高职专业教师仅靠专业学术论文就能评上职称的时代已经结束,科研成果不再是高职教师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而是更加重视教学成果、育人成果等业绩。

(三)现行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存在的不足

在肯定我国现有的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整体而言对高职教师专业发展利好的同时,笔者也注意到其中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对专业课、公共课及基础课教师的要求差别不大,缺乏对学科差异的体现。对同级职称申报者而言,统一的任职资格要求表面上看是公平的,实际上忽视了学科的差异。可见的差别表现在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以赴企业锻炼为主要形式,而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社会调查或指导学生社团及社会实践为主要形式,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业绩成果方面则几无差别。高职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对于以教学为主的教师而言,高学历、高职称教师主要集中于专业课教师,同时,专业课教师报项目、发论文(特别是核心论文)、出成果相对于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

二是对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的要求无差异化体现。在现有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中,一般仅对“双肩挑”人员的课时要求规定为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其他条件都是相同的。而事实上,高职院校的管理人员大多是从优秀的专任教师中选任的,他们不仅要承担繁重的管理工作,还须承担一定的课务,更要与专任教师一样为自己的职称晋升不懈努力。这样的要求对于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任教师”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许多兼任教师往往因为管理工作的原因而无法真正满足规定的条件。

三、基于职称视角的高职“双师型”教师培养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职称政策顶层设计,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

由于职称与教师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社会声誉等诸方面息息相关,所以职称制度被作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为所有教师关注。通过高职教师能不能达到晋升职称的条件也可以判断其专业化发展的程度。因此,各级教育、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着力加强职称制度顶层设计,通过科学、明确的制度指导地方政府及高职院校,通过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手段促进教师职业专业化或专业达标,从而引导高职教师在专业知识、高职理念、学习态度、技术能力等方面自觉地长期稳定发展,逐步提高高职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关高职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具有高职特色的高职教师资格认定、“双师型”教师认定等的一般性指导意见。同时,省级政府及高职院校都应该按照教育部或本省的要求和规定,制定兼具科学性、发展性和针对性的高职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使教师明确专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促进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二)结合职称政策设计教师培养方案,规范化开展教师的培养培训

长期以来,对高职教师晋升职称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与高职院校对教师的专业要求和考核指标是一致的,因此,无论省级教育、人事人才部门还是高职院校管理层,都应围绕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在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学历(学位)、教育教学、专业实践、教研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将教师发展的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针对处于不同阶段、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师,设计制定个性化、差异化的教师培养及培训方案,科学规范、系统持续地开展教师的培养、培训,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职称的顺利晋升。

(三)科学设置教师岗位,合理设定岗位职责,促进教师个性化发展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高职院校,其自身办学特色与定位不同,应充分考虑行业与区域特点、专业建设与发展目标等因素,岗位向教师倾斜。考虑到高职教育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多项职能,可根据教师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将教师分成教学型、科研型、社会服务型等多种类型,充分发挥教师的特长。在严格秉持人岗匹配原则的基础上,教学管理部门也应充分考虑教师的个体化差异,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既要保证高职教师能够在满意的岗位上愉快地工作,又要锻炼教师个人的综合业务素质、发展其专业特长、实现其自我发展的需要。

(四)建立发展性评价机制,促进教师层级递进、阶梯式发展

高职院校对教师的评价涉及奖惩、职称、职务等教师的利益点,所以教师很看重评价结果。高职管理层应树立“评价是帮助教师发展的手段”的理念,认识到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教师和学校的共同发展,而不是教师间利益的调控手段。因此,高职院校要认可教师的发展是动态的、阶段性的和不断提升的,要坚持以教师全面发展为目的,以教师专业化发展为核心,坚持尊重及支持教师个性化发展,充分认识不同职称、教龄、学历、经历、能力、专业教师的发展差距和差异,科学构建教师专业化、发展性评价体系,促进教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指导及帮助每一位高职教师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永葆专业活力,递进式、阶梯式不断向前发展, 实现以评价体系为导向促进高职教师成长和专业化发展的目的。

(五)帮助教师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引导教师自主发展

职业生涯规划是教师对自己职业发展各个方面的设想和总体规划,好的职业生涯规划应可以引导教师自主发展。在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时,教师应充分了解自身的个体特征,清醒分析自身优缺点,熟悉相关岗位的工作标准与要求,明确未来发展趋势及方向,全面清晰、客观深入地分析评价自我,明确自己未来的发展目标,设定科学合理的职业目标及实现途径。高职院校应根据本省及本校教师职称政策要求,帮助教师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自身实际进行自我职业生涯规划的设计与管理,确立切实可行的职业发展路径,结合学校的教师培养、培训方案,实施自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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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师职称论文第7篇

关键词:三级医院;医师职称;综合评价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8-0162-02

一、构建医师职称晋升综合评价体系的政策背景

“建立和完善医生的评价体系,是落实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的重要任务,是创新卫生人才评价工作的迫切需要。”[1]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而目前三级医院医师职称晋升评价体系中普遍存在注重量化评审、忽略内涵质量;注重论文数量,忽略医疗业务能力评价等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式下人才评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事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三级医院专业技术人才既潜心临床实践,又开展医学研究,让有能力的人才能够得到相应的职称和待遇。本文提出了构建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临床医师能力综合评价体系。

综合人才评价体系是医院科学化管理的平台,只有将医务、教学、科研融入到综合评价体系之中,才能综合客观全面评价一个人才;只有通过这种政策导向,才能使医疗质量得以提高、使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发挥、使得团队建设更进一步。

综合人才评价目的就是要倡导正能量,对医院发展有贡献者都应该得到尊重和重视,形成积极向上的风气和文化氛围,使职工感觉到多干与少干不一样、干好和干坏不一样,使得有作为者能够得到晋升,以此鞭策激励业绩平淡者,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

二、三级医院医师职称晋升综合评价实证分析

本文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为例,从实证的角度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加大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胜任能力的评价权重,引入民主测评和大科主任测评的评价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综合判断晋升者的医疗业务能力、科研能力、教学能力、医德医风指标,目的是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从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人才。

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采用了多部门综合评价,不局限于文章及科研,加入了医务、教办、党办、科技科对专业技术能力的综合评价。职能科室主任、大科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对医院的职称评审细则和评分标准做了细致的修改完善,加大了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胜任能力的权重,引入了民主测评和大科主任测评的方式,使医院的职称内部评审体系科学化、系统化,形成了综合评价体系,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

(一)制定完善量化评审标准

在征求临床科室主任、职能科室主任、学术委员会、职代会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院内医师职称晋升量化评审标准,并在院内进行公示。

(二)多部门协作进行资格审查

人事科负责对照省市的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其中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含破格、转评、免试)严格按照当年湖北省、宜昌市职改办颁布的职称文件精神执行。人事科分专业分科室编制《申报人员明细表》并发送到各相关职能科室;各相关职能科室依据评分标准对严重违规违纪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将结果报至人事科;人事科将一票否决的人员从申报名单中剔除。

(三)临床科室民主测评医德兼顾

人事科分科室编制《临床科室民主测评表》,并将《民主测评表》送至各申报人员所在大科及科室;各临床科室对本科室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及推荐排序,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本科室职工参加。测评前由申报人员本人围绕思想素质、医疗服务、专业水平、岗位胜任能力、教学能力、日常工作等方面填写申报表,并对医疗事故、教学事故、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说明;科室负责人及大科主任审核并签字;申报人现场述职后进行民主测评(总分100分);科室负责人将测评结果报大科主任汇总分析。

(四)大科综合能力测评确定推优名单

结合各科室民主测评结果,对大科内申报同一级别的人

员进行评分排序。大科主任结合医务、质控、教学、年度考核等综合情况确定20%的优秀人员及一票否决人员。对申报同一级别的人员,评分要有差别,以便排序,排序前20%的职工将作为职称晋升优秀人员报人社局。这个环节产生上级部门批准的职称数的20%的人员名单,剩余80%的职称晋升人员名单的产生需要进入下面的环节。

(五)职能科室量化评审做到客观和公平

各职能科室参照《高级职称院内量化评分标准》分组对每位参评人员进行业务能力综合评价打分,按照各项评分权重进行汇总。其中,个人基本资历占30分。科技成果占30分,医疗业务占20分,教学占10分,附加分正负10分,总分100分。

量化评审标准在以往科研论文40分的基础上降低了论文权重,科研论文成果目前占30分。“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这种变化也同时巩固了整个评价体系中突出临床实践能力的导向性。”[2]人事科与监察室共同对职能科室量化打分及排序进行汇总。启用“科研能力登记系统”根据职工审核通过的资料自动量化打分,包括论文、著作、科研、专利、新业务新技术(专利、实用新型)分数,在此基础上加大人工审核力度,确保科研分数准确无误。

(六)召开学术委员会集中测评

由院领导、大科主任、部分科主任组成学术委员会,进行业务实践能力综合评分。召开学术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分时,由组长介绍本组人员综合情况,学术委员会根据综合业务能力按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数投票推荐,结合参评人员的业务实践能力对各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分和投票,并最终给每个测评者打分,总分20分。同等条件下做到五优先:长期在临床一线工作,并做出突出业绩的优先;科技成果转化为效益显著者优先;长期坚持值晚夜班的优先;长期在急诊、重症医学科、儿科、产科、江南院区工作的优先;有支农、支边、援疆、、援外工作经历的优先。

(七)做好公示及监督工作

由监察室、人事科共同将职能科室、学术委员会打分及投票情况进行汇总排序。将综合排序、学术委员会测评及一票否决情况提交医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在医院职称控制数的范围内,推荐产生出医院参加省市评审的拟上报人员名单。将院班子会研究同意的拟上报人员名单在医院公示,公示期满后向市人社局、卫计委推荐上报。

三、构建医师职称晋升综合评价体系对策

(一)完善院内职称评审细则,树立积极向上的用人导向

根据省市职称政策,广泛征求意见,完善评审细则,加大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权重,重视同行测评,引入第三方评价方式,并将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团队协作精神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职称晋升考评体系,将医疗质量与职称晋升紧密相联,引导职工注重医疗质量,实现工作实绩与职称晋升之间的融合。

(二)重视医教研综合指标量化评价

片面的评价模式已经被实践验证具有弊端。“有一些具有实力的年轻人也因受资历的影响难晋升高职称,而一些才干平平在高级别单位的人却能轻松地拿到高职称享受高待遇。有的被评上高职称的人其实际能力可能不及低职称的人,甚至有些投机取巧的人得到了职称和相应待遇。”[3]“出现了重科研轻教学的评价导向,评价者偏重于临床科研成果的数量和级别,忽视了临床带教过程中付诸的心血和努力。”[4]因此,要在重视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从医教研三方面全面评价一个人才。

(三)以信息化手段做支撑,提高评价效率

注重病历质量,从病案首页提取数据,引入DRGs信息化评价手段。“对临床医生诊治过的病例采用DRGs分析,产生的总权重数、病例组合指数(CMI)等指标,可以量化评估其所诊疗疾病的种类、严重程度、工作量等信息,从而客观反映出该临床医生的临床技术水平。”[5]

同时,对积极采用临床路径、单病种管理、自体输血等诊疗手段的医师给予一定的分值;引入第三方评价,对电话回访中患者满意率高的医师也赋予一定的分值。让真正付出劳动者能够得到晋升。评价内容包括主动服务、全程服务、健康宣教服务。运用信息化手段评价中应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向急危重症科室适当倾斜,坚持客观公正,实行末尾淘汰,确保评价质量。

结语

从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人才,构建科学合理的临床医师能力综合评价体系,有一个核心主旨,即坚持能力导向,坚持以用为本,突出贡献,突出业绩,发挥人事政策的导向作用,探索建立符合医师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的分类评价机制,引导医师钻研业务、奉献一线,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通过实证分析构建公立医院医师职称晋升综合评价体系,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即要做到不断更新评价标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引入社会评价、合理设置医教研评价权重。这些做法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较好的导向效果,也充分说明只有创建公平、公正、透明、有序的医师综合评价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综合评价体系构建的宗旨是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服务态度,方便病人就医;打造优秀医疗团队,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刘江彬,陶红兵,金玉善.医师评价体系的研究及对策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6,(3):64-67.

[2] 何珂,叶蓓,许铁峰,汪玲.加快建立临床系列高级职称全行业评审标准的椎闼伎[J].中国卫生资源,2013,(6):376-379.

[3] 马宝成.事业单位职称制度改革应克服的倾向[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12):32-34.

市政工程师职称论文第8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青年教师; 职业发展; 环境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1-0092-04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以下简称“思政”)系列青年教师是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三支队伍中的青年教师,包括青年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青年教师、青年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据教育部2009年统计,全国普通高校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6.85%,[1]并考虑到因本科教学评估和思政专项评估,各高校思政教师持续增加以及高校辅导员多为青年教师的情况,青年教师在高校思政教师队伍中所占比重应远超50%,是我国高校思政工作的主力军。对教师个体而言自身努力是职业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但就教师群体论,外因则不可忽视,探讨思政教师职业发展外部环境问题更具操作意义。作为高校思政工作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责不在于干涉具体而微的教师个体职业发展,而在于为其发展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

一、营造舆论环境

环境指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狭义指具体的个人、群体周围的社会生活境况。[2]高校思政系列青年教师职业发展环境主要包括舆论环境、制度环境、业务环境和人文环境等方面,其中,舆论环境指教师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所接触和感受到的学生、同事、领导以及一般公众和媒体对思政教师及其职业的一种主观看法和态度。它体现人们对思政工作的一种主观支持。首先,这种支持是对思政工作表现出关注、理解、同情和谅解等善意,使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克服孤立感和挫败感,提升职业认同,进而对其职业发展提供软性支持。其次,这种支持也是一切客观支持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对思政工作的理解和善意,也就很难有有形的制度政策和物质资源的支持。目前,思政工作舆论环境有待加强,主要体现在四个反差上:一、中央对思政工作的高度重视和部分地方领导的相对忽视;二、绝大部分高校对思政工作的重视和一般社会舆论的普遍忽视;三、高校内各思政工作职能部门对思政工作的敬业奉献精神和其他专业系部的相对忽视;四、大部分高校教师对思政工作的重视和部分大学生的消极应付甚至逆反心理。为此,须多方思考办法,营造有利于思政教师职业发展的积极舆论环境。

1.全面、持久、深入学习和宣传中央16号文件等系列文件精神,将大学生思政工作变为全社会的共同关切

2004年中央16号文件起,中共中央和教育部、宣传部等相关部委先后召开了一系列重要专题会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体现出中央对大学生思政工作的高度重视。但因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市场取向、信息时代网络普及以及文化领域西方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强势侵略,我国高校思政工作的大气候发生了显著变化,中央精神的贯彻遇到了不小的阻力。目前,就整个国家、社会、高校甚至党内的一般舆论环境而言,大学生思政工作还未引起充分实质性的重视。应对这一情况,除继续发挥各级党委及其宣传部门的领导和宣传职能外,广大思政教师可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对中央16号文件等系列文件精神展开多种形式的宣传,积极争取舆论优势。

2.各党政相关部门尤其各高校党委切实担当责任,高度重视大学生思政工作

大学生思政工作解决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的重大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工作。同志指出:“一个有远见的民族,总是把关注的目光投向青年;一个有远见的政党,总是把青年看作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前进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尤其各高校党委作为大学生思政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应切实担当责任,把大学生思政工作重视起来,抓起来。要把思政工作摆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应坚决防止对思政工作的各种轻视态度蔓延,防止出现“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态度和倾向。

3.正确引导校园舆论,推动全体高校师生正确看待思政工作

其一,广大思政教师准确自我定位。不期待思政工作独力解决大学生价值建构的全部问题,也不应低估其积极作用。应塑造积极向上的内部舆论氛围,杜绝各种消极主义情绪在教师圈子内蔓延。其二,部分高校领导克服实用主义取向。部分高校尤其是专门院校和高职院校存在重实践轻理论、重业务轻政治的倾向,对此,须将其上升至一定政治高度,明确相关领导的政治责任,予以改进。其三,部分大学生改变消极应付态度。大学生是高校思政工作的客体,其反馈意见是思政教师接触最多的一种舆论。思政教师要有意识引导大学生正确看待高校思政工作,一是明确展示自身马克思主义信仰,杜绝各种模糊态度;二是追求理论的彻底性和说服力,用雄辩的理论征服学生;三是注意方法的灵活性,努力找到有亲和力的工作方法,拉近师生距离。

4.倡导大德育观念,推动媒体、网络、文化机构、家庭等共同同关注和支持思政工作

其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媒体领域的指导地位。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继续坚持正面引导公众舆论;网络新媒体承担主流价值的传承任务,使网络成为大学生思政工作的得力助手。其二,各类文化传播机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公益性文化机构应担负政治责任,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应同时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地;商业性文化机构应担当社会责任,尽力提供政治导向正确并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的文化产品,积极推动雅文化进校园。其三,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家庭教育的联动,学校、社会和学生家庭三位一体,共同营造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和谐环境。

二、完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由国家、地方和高校各相关部门制定的与思政教师职业发展有关的各种成文和不成文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习惯性做法的总和。制度环境是思政系列青年教师面临的最重要的职业发展环境之一,对其职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1.领导体制

现行思政工作领导体制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各级党政部门对思政工作的指导。包括上至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中至各省市区、地州市党委和政府,下至各省市区教育工委、教育厅等在内的各级党政部门承担思政工作的宏观指导责任。二是各高校党委统一领导和全面规划本校思政工作。三是各高校思政工作职能部门如思政部、宣传部、学工部、团委、心理咨询部门以及各基层党团组织等负责思政工作的具体实施。各高校思政工作职能部门是与广大思政教师联系最密切的部门,除对青年教师进行日常业务安排、指导和管理之外,也要关注其职业发展,为其创造有利的职业发展条件。各高校党委居于大学生思政工作的实质领导地位,各高校思政工作立场是否坚定,效果是否明显,关键看党委。思政系列青年教师的职业发展尤其离不开高校党委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其一,高校党委应该成为青年教师信仰的灯塔。思政工作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青年教师需要具备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高校党委责无旁贷,不仅需要在信仰问题上给思政系列青年教师提供有力指导,而且需要以身作则,以自身坚定的信仰给青年教师提供示范和导引。其二,高校党委应该成为青年教师日常工作的后盾。改革开放后思想解放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使得高校内部尤其是行政部门中出现对思政工作的某种消极态度,这种态度在某些情况下会发展成为思政工作的阻力,高校党委应当注意协调高校内部的这种复杂关系,并在必要时成为广大思政教师的坚强后盾。此外,关系思政系列青年教师职业发展的许多重大问题已超出高校本身能力范围之外,需要各级党政相关部门的协助。

2.管理制度

高校思政教师管理制度是指主要由各高校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包括准入、评价、考核、激励、分配、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等一系列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需克服现行管理制度的各种弊端,尤其需要解决行政强势、管理粗放以及教师主体地位不够突出等问题,创造有利于青年教师充分发挥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制度环境。准入制度方面,须严格思政教师准入管理,纯洁教师队伍。为此须认真学习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2008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考核制度方面,须从考核主体、考核程序、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反馈等方面进行完善。高校人事部门、思政课教学部门以及各系部负责思政教师考核工作,相关部门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本着对党、对学校和对教师负责的态度,做好思政教师考核工作。须严格考核程序,杜绝各种暗箱操作、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的考核方式,尤其应审慎对待部分高校采用的投票评优的考核方式。应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不仅能全面反映思政教师的工作实绩,而且应该相对稳定、可预期且具备导引性,能够为思政教师指明努力方向。应注意考核方式的多样性,如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等。应追求考核结果的公开公正,并形成制度化的考核结果反馈机制,以发挥考核制度的鞭策和激励作用。岗位聘任、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制度方面,须克服各种论资排辈弊端。须建立公平竞争、择优聘任、优胜劣汰的聘任制度,通过流动开放的竞争性用人制度,使优秀青年教师能够脱颖而出。须认真审视现行高校职称评审制度,努力克服现行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各种消极现象,营造一个相对纯净的职称评审环境。尤其要使现行职称评审制度向一线教师倾斜,让真正做出实绩的思政教师职称能够上得去。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选用标准,坚决克服各种拉关系、走后门等不良作风的影响。分配制度方面,须克服各种“和谐”旗号下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影响,适当拉大教师收入差距,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量计算办法,大力提高一线教师的收入水平。须加大对优秀教师的物质奖励力度,扩大优秀教师收入水平;须解决部分高校行政人员与一线教师的收入倒挂现象,真正突出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的主体地位。

三、改善业务环境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业务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实践四端,业务环境则是指为保证思政教师上述业务高效开展而提供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条件的总和。

1.教学环境

对青年教师的教学培训、教学监督和教学评价工作有待改进。教学培训方面,各高校尚无针对思政新教师的专门培训,全校性的高校新教师培训和部分省份的全省性思政新教师上岗培训均存在针对性不足的问题,而针对全体思政教师的各种培训和进修则往往成为稀缺资源,青年教师没有竞争优势;教学监督方面,各高校思政课教学管理部门除在新引进教师时会关注其教学水平外,尚无专门针对新教师引进之后的日常教学监督,特别是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在许多高校未能落实;教学评价方面,部分高校过于依赖学生评课而忽视同行评价,教师听评课制度流于形势。鉴于此,可采取两项措施:其一,落实思政课青年教师导师制。青年教师导师是思政教师行列中的前辈,这些将人生精华甚至是毕生精力献给思政事业的人是敬业精神的最好注脚。应引导青年教师自觉主动地从他们身上学习做人和为师的道理,为自己的职业和人生成长添助力;其二,加强内部教学交流。思政课教师长期以来习惯于个体户式的工作方式,教师成长过程因此相对延长。应采取多种措施引导青年教师向同事学习:可组织青年教师内部教学竞赛并进行评议,以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可提倡团队合作和集体备课,使青年教师与同事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可请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组成内部教学督导组随堂听课,并为青年教师上示范课和公开课,做到老中青传帮带。

2.科研环境

为给青年教师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多出科研成果,促成教学与科研的良性互动,需要综合采取多种手段,解决科研意识、科研资料、科研经费、科研团队、科研项目等问题。其一,正确认识和处理科研与教学、管理的关系,澄清长期以来对思政学科科学性的偏见,树立明确的学科与科研意识。其二,置备丰富的图书资料和网络资料,配备适当的办公设备,创造适宜的办公环境。其三,从思政专项经费和其他经费渠道预留充足的科研经费,并主要以科研奖励的形式资助青年教师出版论著。其四,利用人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注意科研梯队和团队的组成。其五,带头争取并积极推动全体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申报各级科研项目,以项目带科研,以项目带队伍。

3.管理环境和实践环境

管理方面,辅导员和班主任在各院系党委(支部)领导下参与管理工作,各院系应为其创造自由、宽松和有前景的环境;应逐步推进思政课教师兼职学生辅导员与班主任的工作。实践方面,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愈多、社会实践能力愈强,课堂教学的素材越丰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煊染力、吸引力与说服力就越强,课堂教学的效果也就越好。[3]

四、优化人文环境

人文环境主要指以高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为主体并包括学校和社会各界对作为年轻生命个体的高校思政系列青年教师身心状态和生存发展状态的一种关爱。人文环境强调有关各方对人的一种尊重、理解、关心和发展。人文环境的提升需要有关各方的真心、热心、细心和耐心,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1.关心青年教师的精神情感

其一,情感上受尊重,感觉到尊严。要维护青年教师的人格尊严,尊重青年教师主体地位。多了解青年教师工作、家庭和生活状况,多与之进行情感沟通,避免简单命令和粗暴呵斥的工作方式。其二,心理上受爱护,感觉到温暖。要把握青年教师群体中富有代表性的心理问题,并结合其个性特点进行分析并协助解决。如青年教师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质,可能会遇到所谓双重人格的问题,即由于长期从事思政工作,可能会因为在学生面前的言论、行为与其本身真实的想法和判断之间的冲突而导致心理上的困扰;又如部分青年教师不能正确看待思政工作的特殊性质,不能正确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压力,产生某种职业倦怠心理。其三,精神上受引导,感觉到充实。应批评那种认为青年教师作为大学生的精神导师,已能分辨大是大非的观点。一方面,青年教师在精神上的积极追求仍然具备可塑性,另一方面,青年教师也存在被各种低级趣味迷惑和拉拢的危险。为此,应引导青年教师形而上的精神追求,反对青年教师的各种低级趣味和媚俗倾向。应当有意识地塑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服务学生的同时也服务青年教师,使青年教师在和谐的氛围中净化自我心灵,进而开展净化他人心灵的工作。

2.缓解青年教师的生活压力

高校青年教师正处在人生关键期。工作上,青年教师正处于教学技能的培养期、理论水平的提高期、同事和领导以及各种人际关系的形成期,从收入方面来讲,青年教师收入低,房价高,更面临沉重的经济压力。青年教师职业发展需要压力,适当的压力有助于青年教师更快成长,过重的压力却使许多青年教师疲于应付,不仅谈不上敬业精神的培养,甚至产生一定的职业倦怠心理。为此,高校党委和思政主管部门尤其高校后勤部门和工会应该切实行动,思考办法。其一,用足现有政策空间,解决青年教师住房问题。用高校自身力量和资源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同时,高校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对高校教师住房困难问题的关注,帮助青年教师利用好各类保障政策。其二,千方百计扩大青年教师收入。课酬方面,科学考虑思政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问题,切实提高思政教师课酬收入;科研经费方面,可在安排思政专项课题时考虑设立青年课题,在科研经费方面对青年教师适当倾斜和帮扶,也可考虑设立思政系列青年教师的科研启动基金,并加大科研奖励力度;工资和津贴分配改革方面,须注意当前高校分配中过分倚重职称和资历的按“资”分配现象,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保护青年教师的工作热情。

3.助力青年教师的人生成长

其一,加强思政系列青年教师职业生涯规划。须从青年教师终生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强职业规划,尤其需要加强青年教师职业认同教育,并在认真了解和分析教师个性特征和其他各方面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个性化的教师职业发展规划。其二,加强对思政系列青年教师职业成长的引导和监督。青年教师尚处于发展定型期,并不能排除其在政治上发生偏差的可能性。为此,各相关部门应关注青年教师的党性修养状况,随时纠正青年教师在政治信仰方面出现的偏差。同时,在业务方面,作为青年教师业务主管部门的各院系党委(支部)和思政课教学部门也应了解和掌握其业务状况,随时提供指导和帮助。其三,注意克服思政系列青年教师成长环境中的消极因素。部分高校青年教师一进入工作岗位,没有经过过渡期,便马上面临与其身份和能力不相符的繁重教学任务,出现高职称和高行政级别教师上熟课、少上课甚至不上课,而由青年教师为主体的低职称教师多上课、上新课的情况,不仅加重青年教师教学负担,更有可能降低教学效果。部分高校在课酬、津贴和住房等校内资源的分配上,青年教师较少受到关照,同时在行政和教学科研部门之间有所偏颇等。[4]这都会影响到青年教师的工作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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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百科大辞典编委会.中国百科大辞典(五)[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