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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4-03 09:50:50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论文摘要:金融业处于一国经济的核心地位,一国金融机构若要有效地发挥其经济功能保持较为稳健的运行态势,离不开金融监管,必须具有一个相当稳健周延的金融制度与法规框架和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与法规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制度与法规则是金融法规修仃完善的重点。美国的银行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我们试图通过对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以提高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第2篇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通过承担金融风险而获得收益,只有拥有足够的资本才有能力应付可能的损失,并确立市场信誉,因此充足的资本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根据对损失的预测能力,可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损失分为预期损失(ExpectedLoss,EL)和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Loss,UL)两大类。通常情况下,预期损失可以通过计提拨备的方法予以弥补,而非预期损失则需要通过持有一定量的资本予以抵御。从广义来讲,商业银行资本分为账面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三种类型[7],其中账面资本是指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监管资本是指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与资产状况相对应的最低资本数量(JonesDandJMingo,1998)[8],经济资本(EconomicCapital)则是指在一定置信水平下一定时间内弥补银行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水平(CareyM,2001)[9]。新资本协议较大幅度地丰富并改进了各类风险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其中,高级计量方法下的监管资本更加符合经济资本的核心理念,但为了确保计量方法的多国适用性、公平性及可比性,新资本协议监管资本公式忽略个体化差异,同时未考虑组合风险分散化效应。由于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最主要风险,其所需要的监管资本占比最大,因此相较于其他类风险监管资本计算方法调整所产生的影响,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影响最大。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公式采用了渐进单风险因子模型(AsymptoticSingleRiskFactor,AS-RF)和默顿模型(MertonModel)的思想,认为商业银行为覆盖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所必须持有的总体经济资源,应等于该风险暴露的组合风险价值(Var)。在假设资产组合不变性的前提下①,风险暴露的条件预期损失可以表示为PD*LGD,其中违约概率(probabilityofdefault,PD)反映了系统风险因子处于一定保守水平时该风险暴露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违约可能性,违约损失率(lossgivendefault,LGD)为该风险暴露在经济衰退期发生违约时所可能产生的损失率[11],则非预期损失为:K=[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1(1-1.5×b)×(1+(M-2.5)×b)](1)其中:函数G(PD)代表采用以PD为参数的标准正态分布逆函数,作为违约门槛。函数G(0.999)代表采用置信区间为99.9%的标准正态分布逆函数,作为系统性因素的保守估值。LGD作为ASRF模型和预期损失的输入参数。1(1-1.5×b)×(1+(M-2.5)×b)为完整的成熟期调整。在统一的模型构建原则与思路下,结合不同风险暴露与系统风险因素相关性差异等特点,针对不同风险暴露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设置了差异化的资本计量公式,因此单笔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需求将取决于其所归属的风险暴露类别以及自身风险参数水平。这也为寻找资本套利策略提供了突破口,因此需要商业银行深入解析监管资本要求(K)与各风险参数之间的相关性,探求监管资本变化规律。图1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组合风险价值示意图

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计量公式解析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利用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有效期限(M)、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较为全面地勾勒出单笔风险暴露所面临的风险,亦将其作为监管资本公式的重要输入变量,以确定所需的监管资本水平。

(一)监管资本要求与违约概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违约概率(PD)是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债务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在内部评级法中,PD由商业银行自行估测。在非零售内评体系中,PD是针对债务人自身风险的评估,多受到债务人财务情况、经营特点、系统性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在零售内评体系中,PD则是针对债项而言,除了受到债务人自身风险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抵质押品、保证、业务品种等债项因素的影响。从监管资本公式结构来看,PD对监管资本要求(K)的影响最为复杂,不仅仅来自于自身,还来自于资产相关性(R)、期限因子(b)等中间参数,且影响是非线性的,故较难得到K与PD之间清晰明了的数理解析关系。鉴于此,本文采用图形法分析K值与PD之间的相关关系求K与PD之间关系具有一定的共性。K(PD)是PD的非线性上凸函数,在[0,1]的PD取值空间内,K值存在极大值点,所对应的PD为PDK极大值。当PD小于PDK极大值时,K与PD呈正相关关系,即PD越大K越大,而当K大于PDK极大值时,K与PD呈负相关关系。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为例,当LGD为45%,M为2.5年时,该PD接近30%时,K达到极大值0.1991,RW为248.83%,而大部分非违约零售客户违约概率在30%以下,即服从PD越大K越大的规律。值得注意的是,在PD低于PDK极大值时,K随PD变化弹性从富有弹性逐渐变化为缺乏弹性。资本要求K与违约概率PD值之间“先升后降”的相关关系,充分体现了内评法对资本、拨备等风险抵御措施的目标界定。当违约风险足够高(即PD大于PDK极大值)的时候,风险暴露所蕴含的风险基本可被预测由拨备所覆盖,体现为预期损失PD*LGD,相应地无法被预测的非预期损失会随PD的增加而减少,体现为监管资本要求(K)的逐步下降。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采用主标尺进行PD估测,即将PD∈[0,1]的取值区间划分为若干个风险级别,用各区间平均PD作为该级别所有债务人的PD值进行监管资本计算,由于PD较低时,K相对于PD的变化是富有弹性的,所以应尽可能细化低PD风险级别划分规则,减少因级别平均PD替代债务人真实PD而产生的资本耗费。同时,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合格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表现为保证人PD替代债务人,即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将债务视作合格保证人的债务,采用较低的保证人PD替代债务人PD计算监管资本需求,因此选择低风险的保证人是获取资本套利的有效途径。

(二)监管资本要求与违约损失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违约损失率(LGD)是指债务人(或债项)违约后所产生的损失比例,即违约损失率=1-违约回收率。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LGD由监管给定,高级债权LGD为45%,次级债权LGD为75%。在非零售和零售内评高级法下,LGD由商业银行自行估算,可考虑抵质押品、保证、经济环境、业务品种等因素。以非零售风险暴露监管资本(K)公式为例,计算K与LGD之间的一阶导数、二阶导数,并绘制K与LGD相关关系图①。dKdLGD=[N(11-R×G(PD)+11-R×G(0.999))-PD]×{}11-1.5×b×1+M-2.5×b>0(2)d2KdLGD2=0(3)从公式(2)、(3)和图3可知,各类型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K相对于违约损失率LGD单调递增,即LGD越高,K值越大。对于同类型风险暴露,单位LGD变动带来相同绝对量的K值变动,但对于不同类型风险暴露,资本要求K与LGD的弹性略有差异。相比较而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一般企业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中小企业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其他零售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合格循环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即单位LGD变动给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值所带来的影响高于给一般企业所带来的影响,该原理可以此类推。在很大程度上,PD是用来衡量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债务人自身风险的,LGD则是衡量以抵质押物为代表的“第二还款来源”风险的。与权重法相比,内评法更大范围的认同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缓释作用,而且在高级法和初级法下处理方式略有差异,总体来看,高级法下商业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度,可认定的合格风险缓释品范围更广,且合格保证的缓释作用可体现在PD上亦可体现在LGD上。因此,在高级法下,合格风险缓释品所能提供的监管资本套利空间更大。

(三)监管资本要求与有效期限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债项期限(M)是较为重要的业务风险评估因素,通常情况下,业务期限越长所面临的业务风险和波动性越大,所需消耗的资本也有所提升。为了体现期限对业务风险的影响,在非零售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K)公式中引入有效期限(M)作为模型参数。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除回购交易类业务

(四)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要求的系统性差异

考虑到各风险参数、系统性风险、成熟期调整等对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业务风险所产生影响的差异性,信用风险内评法设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资本(K)公式和相关性(R)公式,使得即使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不同类型单位风险暴露所消耗的监管资本各不相同底层平面最远的曲面代表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第二远的曲面代表住房抵押贷款,第三远的曲面代表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第四远的曲面代表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第五远的曲面代表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离底层平面最近的曲面代表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1.资产相关性(R)公式的差异性作为内评法监管(K)公式的重要中间变量,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公式略有不同,以体现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与宏观经济之间差异化的相关性。首先,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为了防范金融机构与宏观经济之间高相关性所潜在的巨大风险,部分缓解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窘境,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设定了严格的、惩罚性的相关性计算公式,即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资产相关性公式为基础,乘以1.25的惩罚性倍数,使得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高于其他各类风险暴露K。其次,由于中小企业单笔风险暴露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弱于一般企业,故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相关性公式为基础,予以一定程度的规模优惠,且规模越小优惠幅度越大,使得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中小企业风险暴露K低于一般企业风险暴露K。再次,在相关性(R)公式中引入差异化的K-fac-tor,其中非零售风险暴露R公式中K-factor为50大于零售的35,K-factor越小,R随PD增加而递减的速度越慢。最后,区别对待不同类型零售风险暴露的相关性问题,给予资产高度分散的合格循环零售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较低的R,而给予高度依赖于房地产市场和宏观经济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高的R,以至于在LGD相等且PD较高的情况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本要求甚至会超越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的。

2.监管资本(K)公式的差异性从监管资本(K)公式自身结构来看,仅区别对待非零售和零售风险暴露,即在非零售风险暴露中K公式考虑期限调整因子,在M∈[1,5]的取值空间内,期限调整因子为保守性调整,与违约概率(PD)、有效期限(M)相关,且M越大,期限调整因子越大,即有效期限越长保守性调整幅度越大。坚持“风险越高的业务所需监管资本越多”的核心原则,内评法监管公式不但给予不同类型风险暴露差异化的监管资本公式,以区别对待业务风险与监管资本需求之间的影响关系,而且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之间平均风险水平的绝对差异,也会对各类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总需求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以非零售风险暴露为例,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一般企业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对于平均风险水平较高的风险暴露而言,较高的平均风险水平完全有可能会侵蚀掉监管资本公式给予的资本优惠。因此,在内部评法级下,下大力气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降低业务总体风险水平,是获得监管资本套利的最根本途径。

三、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监管资本套利策略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监管部门制定了不同类型风险暴露差异化监管资本计算公式,将体现单笔风险暴露特点的风险参数作为参数输入模型,因此为商业银行保留了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在资本日益稀缺的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应在确保所持有监管资本能够抵御经营风险的情况下,采取较为灵活的策略方针,获得监管资本套利优惠不失为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重点可考虑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进内评应用,推动监管资本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方向的协调统一

在内评法下,商业银行监管资本需求与资产结构、平均业务风险水平紧密相关,为了取得监管资本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方向的协调统一,商业银行应积极推进内评风险参数在信贷全流程的使用,以风险水平为重要参考因素,执行差异化的准入、授信审批、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限额、信贷、贷后管理等政策,促进行内资源向“高风险收益,低资本消耗”的业务倾斜,通过提升优质客户占比、增加合格风险缓释品比例、减少中长期业务占比等方式,有效降低业务风险,获得监管资本的节约。

(二)优化资产结构,促进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

考虑到各类资产风险与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在相同风险参数水平下,监管部门给予资产分散度较高的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一定程度的资本优惠,而对系统性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业务予以本惩罚。鉴于此,商业银行在完善风险控制手段的前提下,要不断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机构业务占比,提升零售和中小企业业务占比,将开展零售和中小企业业务所获得的监管资本套利优惠切实转化为竞争优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权重法下银行业务被赋予较低的风险权重,这与内评法的资本惩罚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商业银行采用内评法计量其所开展银行业务的监管资本需求时,会较权重法计量结果出现一定程度的资本浪费。

(三)以组合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发展

依照内评法要求,若商业银行采用组合方式管理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可将其作为其他零售风险暴露计提监管资本,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此举可大幅节约资本。因此商业银行可通过开发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组合管理工具,制定组合管理政策,设置组合管理流程等方式,完善组合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发展,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的同时,获得较大规模的监管资本套利。

(四)提升合格风险缓释品的覆盖比例

更大范围地认同合格抵质押品、保证等风险缓释品对业务风险的降低作用,是内部评级法的一项较大改进。为了充分挖掘内评法此项改进所带来的资本套利空间,商业银行应下大力气提高风险缓释品的监管合格率及有效覆盖率,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力气。一要加强风险缓释工具的内部管理,努力缩小抵质押品的业务合格性与监管合格性之间的差距,最大可能地在业务层面和资本层面均发挥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二要将风险缓释品合格性认定监管标准提炼成可操作的业务规则,并辅以详尽的制度和系统实施方案,提升监管合格的可执行性。三要加强培训宣导,引导一线业务人员在业务可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满足监管合格性认定条件且缓释效率较高的风险缓释品,同时尽可能避免房地产及其他抵质押品价值与对应风险暴露价值的比例低于最低抵质押率的情况。四要加强对风险缓释品的合格性认定信息、风险缓释品与债项对应关系的收集及系统记录,防止出现因无法进行合格性认定、确认对应关系等原因,导致风险缓释品不能发挥监管资本节约的作用。

(五)设置合规且有效的合格风险缓释拆分规则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金融领域的重要支柱之一。中国银行业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就走完了西方银行业几百年的发展道路,注定了中国银行业的特殊性。因此,对中国银行业的监管具有强烈的特殊性。本文会介绍我国银行监管框架的基本状况,分析次贷危机和新巴塞尔协议对国内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框架的基本状况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从此时起,中国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才开始建立起来。随后,国家逐渐加大对银行体制和监管改革的力度,就在1995年这一年里,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2003年起,又掀起新一轮的改革:2003年4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等。

从监管体系上看,过去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的局面改变了,银监会取而代之,是我国银行业目前的主要监管机构,但是由于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以及负责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等,所以它也具有对商业银行一部分的监督职责和管理权限。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对在其上市的银行进行与证券相关的业务活动的监管的职责,所以二者也算是银行业监管机构之一。所以,可以说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已经形成。

二、次贷危机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自上世纪80年代起,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的微观审慎监管逐渐成为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主流,但各界对于这种监管体系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迅速成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学术界的共识。

危机发生后,国家认识到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2010年国务院了《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弥补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局限性,在金融监管中必须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监管框架,确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强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机制已成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发展的基本取向,这也奠定了“十二五”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的基础。

三、巴塞尔协议ⅲ与“十二五”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巴塞尔协议的变化是全世界银行业监管的风向标。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必将促使各国家对现行的金融监管准则进行调整,从而影响银行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我国2010年的“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所以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的银行监管的改变有着巨大的影响。金融危机之后,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提出:需要对金融危机的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推进全面改革。在今年4月份银监会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1.提升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全新的资本监管制度。目前,我国银行监管部门规定,银行业核心一级资本不能低于75%,发行债务工具补充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25%。按照新的规定,“十二五”期间,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资本比例为6%,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8%,总资本最低要求为10%。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比巴塞尔协议ⅲ高0.5个百分点。此外,新规定还要求商业银行设置比例为0~4%的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另行设置了1%的附加资本要求。

2.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过度积累。按照规定,杠杆率实施的标准是:任何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该规定要求从2011年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6年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

3.引人动态拨备率指标,同现有的拨备覆盖率指标相互配合以控制经营风险。按照新规定,在“十二五”期间,拨备覆盖率统一明确为150%,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在两个指标的设置上,按照动态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孰高的原则进行监管。

4.在现有的流动性比率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指标。对于这两个指标,新规定设置为100%。在监管时限上,要求从2011年底开始实施,届时所有银行必须要达标。

四、新框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新监管框架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评级水平、市场信誉,为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创造比较有利的监管环境,同时有助于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对于商业银行,主要有以下几项积极影响:

1.新金融监管对商业银行资本数量提出新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化解潜在风险的威胁,防范银行体系信用风险大幅波动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2.引入了几种新的监管指标,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和衍生品业务的过度扩张,杠杆率指标的引入,为银行体系的杠杆经营设置了风险底线,缓释了杠杆化行为可能对金融体系和金融稳定带来的负面冲击,可以较为有效地约束交易类金融衍生品业务过度扩张。

3.新金融监管引入了净覆盖率的风险,从而加强了商业银行的硬约束,也为银行提出不同监管指标和方法风险性识别与管理制度。

4.银行引入动态监管拨备率指标以控制风险,鉴于国内商业银行信贷资占比比较高,该指标增加前瞻性,使商业银行保持比较合理的信用成本,进一步增强对银行经营的约束力。

新监管标准的出台对于商业银行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的挑战。

1.新监管标准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过目前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新标准差距较小,这一方面对银行的影响不大。

2.新监管标准将重塑商业银行价值管理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以价值为中心,以客户为导向,转变商业策略,不断强化资本约束,流动性约束和市场约束,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

3.新监管标准形成了对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常态化的多重约束,决定了商业银行需要全方位推动创新,以提供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

总体而言,新监管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整个银行体系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特别是对于已完成股份制改革、在境外上市,或者即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而言,“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将使它们的业务操作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专业术语更为一致,也更容易被东道国的监管机构认可,从而为实施国际化战略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洪远.英美银行监管的特点及启示[j].武汉金融,2007,(4).

[2]张玉龙.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借鉴[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3]陈诗玮,田彬.对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的思考[j].经济监督.2011.(11).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第4篇

关键词:规模报酬理论;欧拉定理;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

关于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一直是学者们普遍关注和研究的问题,目前,国内学者主要停留在对于不同类型银行差异的现实背景上进行分析,比如银行的所有权形式、经营特点等方面,而针对银行本质层面的差异,即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分析还很少有涉及。国外学者的研究多见于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的出结论,而国外研究的优势在于,他们有充足的数据来支撑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就尝试着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进行理论分析,探寻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背后的经济学原理。

理论分析是研究工作开展的基础,用经济学原理来解释我们所研究的内容,能为我们的文章提供了更多的可信性和依据性。本文探讨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分析,是从各个维度关注各类银行的差异性,从而从根源上挖掘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基础。

规模报酬理论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发生变化时,得到的产出跟随生产要素变化的情况。规模报酬理论包含着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和规模报酬递减三种情况。其中,规模报酬递增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大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规模报酬不变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等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而规模报酬增减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小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

商业银行可以看成是市场经济殊的生产者,它们为国民经济的运行生产和提供各种金融,为国民经济的额良好运转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本文中,我们做出这样的假设,即,不同资产规模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差异,可以近似看作为商业银行作为生产者来说在投入不同生产要素比例的差异。在这里,各种生产要素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投入、经营者的管理以及员工的劳动等等,这些对于不同资产规模的商业银行来说是不同的,而且随着资产规模的增加,我们可以近似地看作同比例增加。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产出就是它们为国民经济良好运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包括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发挥金融中介职能、充当资金储蓄池等等。基于此分析,我们便可以通过规模报酬理论分析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必要性和经济学基础。

欧拉定理也叫产量分配净尽定理,是指,在利润最大化、竞争性和规模不变的三个假定成立的条件下,生产者在支付了生产要素报酬之后,剩下的经济利润为零。经济利润不同于我们平时所讲的会计利润,会计利润不仅仅包含经济利润,包含资本收益。欧拉定理在解决经济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时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其公式表示如下:

Y=MPL×L+MPK×K+经济利润公式1

其中,Y表示总产出,MPL表示实际工作,L表示劳动量,MPL×L表示劳动的收益,MPK表示资本的实际租赁价格,K表示资本量,MPK×K表示资本的收益。在欧拉定理成立的条件下,公式中经济利润为零。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关于利润平均化的解释,各个行业之间的竞争导致最终的平均利润。即在经济的平稳状态,各个行业均不存在超额利润,行业经营者所取得的只是社会的平均利润,而平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总额与社会总资本的比,仅由此二者决定。而就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来看,利润的平均化还仅仅是一种理论的假设而已。

在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处于高速的增长时期,连续十几年GDP增速一直保持在8~9%左右,这也使得金融和银行业也正处于行业的上升期。原因在于,金融业和经济是相辅相成的,经济的发展决定了金融的进步,而金融的进步又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金融为经济发展服务,而经济又能为金融发展提供空间,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数量还在增长,远远没有达到饱和的状态,这说明,在排除政策差异等方面的不同限制的情况下,银行业存在所谓的经济利润。因而,银行业目前来讲具有规模报酬的非不变性。

商业银行经营的规模报酬非不变性说明,监管主体在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应该有的放矢、量体裁衣地制定差别化的监管目标、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这样才能实现整个银行业的有序和高效率运行。这就从规模报酬理论方面对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进行了理论阐述和经济学原理分析。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从规模报酬理论的角度得出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依据。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实施差别化监管,能够保障银行业充分有效地运转,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和动力。(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Chukwuogor-Ndu,C.,Wetmore,parativ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Small,Medium and Large mercial Banks[J].Banks and Bank Systems,2006,1(2):123-135.

[2]Lacewell,S.K.,White,L.R.,Rogers,K.E..An Analysis of Alternative Profit Efficiency Scores and Financial Ratios:Does Bank Size Matter[J].Journal of Commercial Banking and Finance,2002,1:23-30.

[3]Bergera,A.N.,Millerb,N.H.,Petersenc,M.A.,Rajand,R.G.,Steine,J.C..Does Function Follow Organizational Form Evidence from the Lending Practices of Large and Small Bank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5,76(2):237-269.

[4]徐思新.实施差别监管 提高监管效率[J].管理现代化,2006,1:10-12.

[5]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第5篇

关键词特许权价值;资本监管;隐性保险;银行稳健性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1-0079-06

一、引 言

2007年美国爆发了震惊世界的次贷危机,最后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截止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有累计450家左右的银行破产倒闭。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稳健性也受到了冲击,尽管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但是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还是出现了问题。从2013年5月份以来,金融市场的资金利率全线攀升。以三个月国债利率为例,5月7日,其到期利率为2.59%,6月19日升至3.39%,升幅高达30%;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更是狂涨,6月20日的拆借利率高达7.66%,比5月7日的2.36%暴涨了2.24倍。为了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巴塞尔协议III》,确立了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的要求。为了加强银行监管,我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不仅符合国际和国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稳健性。

政府赋予商业银行特许经营的权力,它们基于自身经营优势和外在市场优势,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这种牌照价值学术界称其为“特许权价值”。许多国家银行的经验表明,银行特许权价值降低,银行稳健性就会降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国家全额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隐性保险制度会增加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激励,降低银行稳健性。监管资本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增强了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可以使商业银行能够及时的冲销经营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造成的损失,从而保护存款人,降低银行清算破产的概率,并且维持银行系统的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研究特许权价值、资本监管、隐性保险和银行稳健性的关系,找到影响银行稳健性的政府监管关键因素,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调整,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进而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本文的其余部分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第三部分研究设计,第四部分实证结果分析,第五部分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二、文献回顾与评述

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第一经营原则,流动性既是实现安全性的必要手段,又是盈利性和安全性之间的平衡杠杆,维持适度的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策略手段;安全性是盈利性的基础,而盈利反过来又保了安全性和流动性。因此,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总是在保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政府监管指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政府监管办法主要有:准入监管制度、资本监管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现有的文献一般都是从这三个方面研究政府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

(一)准入监管和银行稳健性的研究

准入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其中市场准入的研究较多,主要是从特许权价值角度进行分析。Diamond(1966)和Rajan(1968)首先提出了银行特许权价值的概念。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关注特许权价值和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 Furlong和Simon H. Kwan(2006)、Olivier De Jonghe, Rudi Vander Vennet(2008)等认为特许权价值会降低银行风险;而Park(1997)、Fisher和Gueyie(2001)等则认为特许权价值会增加银行风险。后一种观点也没有完全否定前一种观点,他们认为指出特许权价值降低银行风险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些特定条件,特许权价值不仅不会降低风险,反而会增加银行风险。国内研究比国外晚了许多,马晓军和欧阳姝(2007)、李燕平和韩立岩(2008)实证检验了上市银行的特许权价值和银行风险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得出了特许权价值存在自律效应的结论。而后孙和黄河(2010)、位华和韩璐(2011)、尚文程等(2012)也选取不同的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特许权价值能够降低银行风险的结论。曲洪建等(2010,2011,2012,

2013)采用中国上市商业银行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特许权价值存在内生自律效应,它会增加银行稳健性。

(二)资本监管和银行稳健性的研究

从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到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再到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最低资本要求已成为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但是资本监管对银行稳健性影响目前仍然没有得到一致的结论。

Barth(2004)通过对137个国家的3 000多家银行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资本充足率监管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Fotios Pasiouras等(2009)对2000年~2004年74个国家的615家商业银行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加强资本监管力度,对银行活动的限制会降低成本效率,提高银行利润。汪冬梅等(2009)则研究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研究表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商业银行盈利性存在影响。

与上述研究相反,Blum(1999)在对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风险的关系进行研究的情况下,他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不但不能提高银行的效率,反而有可能会增加银行资本的风险。刘夏和蒲勇健(2007)研究发现,我国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资本要求影响较大,而对金融业风险影响不大。吴俊等(2008)认为本充足率监管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的情况下,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的提高没有明显的作用。

(三)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稳健性的研究

由于存款保险为存款提供完全保障,存款人会对银行机构过度投机所产生的存款风险“漠不关心”、“无动于衷”,即使保障是不完全的,存款人对存款风险监督动力也会减弱,市场监控失去有效激励。上述分析得到很多研究的支持,Nier和Baumann(2006)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未保险储蓄降低了银行风险,而当银行得到更高的政府支援时,未保险储蓄对银行风险的约束作用降低。Imai(2006)通过对日本政府的研究,发现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越小,银行存款市场的约束效应越大,而“大而不倒”的隐性保险政策预期会抵消一部分市场约束效应。张正平和何文广(2005)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隐性保险覆盖了包括国有银行在内的所有商业银行,增加了银行风险。李燕平和韩立岩(2008)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商业银行受到隐性保险的保护,隐性保险削弱了特许权价值对银行风险的约束作用。曲洪建等(2010,2011,2012,2013)的研究发现,隐性保险制度削弱了特许权价值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而“隐性保险”对中国所有的商业银行进行了保护,与其所有制形式并无直接关联。

从国内外研究现状可以看出,国内外关于特许权价值、资本监管、存款保险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主要集中在银行风险或者银行绩效中的一个方面,没有特许权价值、资本监管、存款保险对于银行流动性的影响,本文认为银行稳健性包含三个方面内容: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要全面把握银行稳健性的状态,银行风险、银行绩效和银行流动性的分析都非常重要。国内外关于资本监管的指标都是设置虚拟变量,把资本监管的压力分成两个或者三个等级,这种方法对资本监管力度的还不够准确,要客观衡量资本监管的力度,还必须找到一种更加准确方法度量政府监管力度。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①对银行稳健性分析除了考虑安全性和盈利性,还分析了银行流动性,对银行稳健性的把握更加全面;②构建政府监管指数,对资本监管力度衡量更加准确;③构建特许权价值、政府监管、隐性保险对银行稳健性计量经济模型,并采用中国上市商业银行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它们对银行稳健性的具体影响程度。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由于银行稳健性的部分指标是银监会2006年以后才要求披露的,银监会年鉴也是从2006年才开始公开,因此本文选择16家上市商业银行① 2006~2012年间的数据作为样本,进行非平衡面板数据分析。股票价格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资本监管的数据根据银监会2006~2012年年报整理得到,其他数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上市商业银行的半年报和年报整理得到。

(二)变量的选取

1. 被解释变量

《投资者报》数据研究部选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控制水平、拨备覆盖率水平以及流动性等四类指标衡量银行稳健性;曲洪建等(2010,2012,2013)认为银行的“稳健性”除了“稳定”的含义以外,还包含“健康”的含义,应该从这两个角度选取选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比率、资本充足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认为银行监管的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共计7大类16个指标。本文认为银行稳健性包含3个方面: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因此从安全性角度选取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充足率3个指标,从盈利性角度选取成本收入比1个指标,从流动性角度选取流动性比例和存贷比2个指标。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变量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从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政府监管的最小值、最大值相差甚远。说明还有部分银行的拨备覆盖没有达到政府监管要求,银行拨备覆盖率提高会引起银行资金的闲置,从而导致银行盈利性下降。流动性比例相差较大说明部分商业银行流动性存在明显差异,2013年5月~6月的“钱荒”问题是部分银行流动性存在风险的重要体现。在政府监管指标中也有部分指标存在很大的差异,说明随着政府监管的目标的改变,每项指标都会进行适当的调整。

从表2的相关性的结果可以看出: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且相关性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基本符合回归分析的要求。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大部分没有超过0.5,说明变量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可以进行回归分析。

(二)回归结果分析

影响稳健性的因素很多,除了特许权价值、政府监管、隐性保险以外,还可能存在遗漏变量,如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外部宏观环境等,如果利用横截面数据或者时间序列方法估计,可能会出现异方差和序列相关性,导致回归结果不准确,因此采用面板回归分析方法。具体的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

1. 特许权价值对银行安全性的影响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对盈利性和流动性的检验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这说明特许权价值对银行风险存在自律效应,银行特许权价值越大,银行陷于财务危机以后破产成本越大,银行经营者越有动力去监督银行经营,规避银行风险;然而特许权价值对银行盈利性和流动性没有显著的影响,说明政府对银行的准入监管不能提高银行绩效,也不能显著改善银行流动性。

2. 资本监管对银行安全性的影响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对银行盈利性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对银行流动性部分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从结果可以看出,资本监管能够降低银行风险,然而却降低了银行流动性,没有显著影响银行盈利性。这说明资本监管的重点是银行风险,从改善流动性和绩效的角度看,并没有明显的效果。资本监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增强了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可以使商业银行能够及时的冲销经营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造成的损失,从而保护存款人,降低银行清算破产的概率,从政策的效果看基本上达到了要求。

3. 隐性保险制度对银行安全性的影响基本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对银行盈利性也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对银行流动性部分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从影响系数的正负关系看,隐性保险制度增加了银行风险,减少了银行盈利性,降低银行流动性。说明我国的隐性保险制度对四大国有银行的帮助效果甚微,反倒是对其他银行的保护效果更好。从国家隐性保险制度实施的情况看,国家会对出现危机的银行提供隐性保险,而四大国有银行由于自身规模和声誉优势,在市场上明显占据竞争优势,存款者对其的信任程度较强,不会出现挤兑风险,危机发生的概论较少,所以国家对四大国有银行的隐性保护相对较少。而其他中小银行面临大型银行的冲击,经营状况并不理想,需要国家的隐性保护。这一结论与张正平和何广平(2005)观点不同,但是从理论角度分析更加符合隐性保险的现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开展,中小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出现危机的概论明显上升,所以国家未来对其保护程度力度应该加强。

4. 银行规模对银行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影响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说明银行规模对银行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影响效果明显,银行规模可以提高银行稳健性,这也支持了“大而不倒”观点。“大而不倒”问题原因可能有以下四个:第一,大型银行垄断了大量的核心资源,与其他中小银行竞争时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明显;第二,银行规模大,倒闭以后对于国家实体经济影响巨大,政府不允许其倒闭;第三,我国政府变相帮助国有大银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长城、信达、华融、东方等)冲销不良资产,上市的时候财政注资给予帮助;第四,政府对大型银行的救助,会使银行形成救助的预期,最后演变成“软预算约束”问题。

5. 资本杠杆对资本充足率、成本收入比和存贷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说明资本杠杆比率越大,资本充足率越高,成本收入比越低,存贷比越低。经营杠杆对资本充足率和成本收入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经营杠杆比率越大,资本充足率越高,成本收入比越高。从二者的检验结果看,资本杠杆和经营杠杆并没有像预期那样提高银行稳健性,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我国是转轨经济模式,商业银行还没有完全市场化运营,公司治理机制没有完善,杠杆效应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6. 次贷危机对拨备覆盖率和存贷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从研究结果看,次贷危机减少了拨备覆盖率,增加了存贷比。这说明次贷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2009~2012的稳健性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说明我国政府在应对危机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还是比较成功的。然而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没有完全结束,从2013年5月以来的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危机看,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乃至银行业的影响还依然存在,政府还需要对银行进行有效监管,以化解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

五、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以2006~2012年16家上市银行为样本,实证分析了特许权价值、资本监管、隐性保险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①特许权价值对银行风险存在自律效应,对银行盈利性和银行流动性没有显著影响;②资本监管能够降低银行风险,然而却没有改善银行流动性,对银行盈利性没有显著影响;③隐性保险制度对于中小银行保护较多;④银行规模越大,银行稳健性越好,即存在“大而不倒”的情况;⑤资本杠杆和经营杠杆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较小;⑥次贷危机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不大,但金融危机对银行稳健性的后续影响依然存在。

为提高银行稳健性,改变银行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①通过转变银行经营模式,拓展中间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创新,增加银行特许权价值,降低银行风险;②银监会可以从增加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个数、增加系统员工总数和提高员工素质、加大查处违规金额力度、加大处理违规金融机构力度、增加对银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次数、增加现场检查平均机构覆盖率角度,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力度,从而提高银行稳健性;③把隐性保险制度转变为显性保险制度,并注意配套政策的完善;④减少政府对大银行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中小银行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破产清算制度,减少银行对“隐性保险”制度的预期,走出“大而不倒”的恶性循环;⑤充分利用高负债经营的特点,在投资收益大于负债成本条件下,利用资本杠杆效应,增加银行利润;此外,银行还可以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通过经营杠杆效应提高银行经营业绩;⑥政府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对银行的负面影响,提高银行稳健性。

[注 释]

① 16家上市商业银行分别为:北京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原深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

②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参考文献]

[1] 李维海,王营.资本监管与银行风险:基于联立方程模型的实证分析[J].金融发展研究,2010(10).

[2] 李燕平,韩立岩.特许权价值、隐性保险与风险承担――中国银行业的经验分析[J].金融研究,2008 (1).

[3] 刘夏,蒲勇健.金融混业集团主导下的银行资本监管与风险实证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7 (8).

[4] 陆前进.银行的特许权价值分析及政策含义[J].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 (3).

[5] 马晓军,欧阳姝.中美两国商业银行特许权价值及影响因素的比较研究[J]金融研究,2007 (4).

[6] 曲洪建,王建亭,周方召.中国上市银行特许权价值和银行稳健性关系的实证研究[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1 (4).

[7] 曲洪建,王宇明,张相贤.特许权价值、隐性保险和单体银行稳健性[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3(3).

[8] 曲洪建,孙明贵.特许权价值和单体银行稳健性的关系研究[J].财经研究,2010(12).

[9] 曲洪建,张相贤.特许权价值和银行稳健性的关系研究――基于中美上市银行的实证检验[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2 (4).

[10] 尚文程,刘勇,张蓓.银行特许权价值、风险和竞争――来自于中国上市银行的证据[J].财经问题研究,2012 (1).

[11] 孙,黄河.中国上市银行特许权价值的自律效应[J].金融论坛,2010 (1).

[12] 位华,韩璐.隐性保险下的特许权价值自律效应[J].山东社会科学,2011 (6).

[13] 张正平,何广文.隐性保险、市场约束与中国银行业改革[J].中国软科学,2005(12).

[14] Barth J R, G Caprio, R Levine. 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2004): What Works Best? [J]. 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2004, 13(2).

[15] Blum Jury. Do Capital Adequancy Requirements Reduce Risk in Banking [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999, 23(5).

[16] Diamond and Rajan. Present Models that Formalize a Bank's Franchise Value and its Liquidity and Fragility Implications [J].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1966 and 1968, (76).

[17] Fisher K P, Gueyie J P. Charter Value and Commercial Banks' Risk-taking in the NAFTA Countries [J].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Finance, 2001, (13).

[18] Fotios Pasiouras,Sailesh Tanna,Constantin Zopounidis. The Impact of Banking Regulations on Banks' Cost and Profit Efficiency: Cross-country Evidence [J].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Financial Analysis, 2009, 18(5).

[19] Furlong F, S, Kwan. Sources of Bank Charter Value [R].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San Francisco Working paper, 2006.

[20] Imai. Market Discipline and Deposit Insurance Reform in Japan [J]. Journal of Banking &Finance, 2006, 30(12).

[21] Jacques and Nigro. Risk-Based Capital Portfolio Risk and Bank Capital a Simultaneous Equation Approach[J].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1997, 49(6).

[22] Nier, Baumann. Market Disciplin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Moral Hazard in Banking[J]. 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2006, 15(3).

[23] Olivier De Jonghe, Rudi Vander Vennet. Competition versus Efficiency: What Drives Franchise Values in European Banking? [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2008, 32(9).

[24] Park S. Risk-taking Behavior of Banks under Regulation[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997, 21(4).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声誉风险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5(a)0164-02

近几年,在进入崭新的竞争时期后,声誉风险引发了多种严重后果,如银行经营管理遭受重创,经营业绩下滑等,甚至导致社会公众对国家、银行信任度下降,造成社会治安混乱,影响到银行业的发展。良好的声誉是一家银行的生存之本,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不断提高竞争力、保持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需,能够极大地增强市场信心,赢得信任和支持,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营运能力,使上市银行的市值以及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提高,对增进竞争优势,加大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实现长期战略目标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声誉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必须重视的话题。加强声誉风险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的急切需求,是银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国内外监督管理的趋势,是商业银行经营和发展的重要支柱。

1 我国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现状

1.1 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目前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往往设在办公室或企化部,仅作为一项事务性工作而存在,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未得到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可能给银行带来直接损失,如客户诉讼类事件,若银行败诉或接受调解,则将直接承担经济后果。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虽然重视声誉风险管理,但职能所限,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相关声誉风险,解决源头问题。

1.2 客户流失或客户忠诚度降低

由于商业银行对声誉风险事件不甚重视,声誉风险知识匮乏。商业银行高管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声誉风险管理在整个风险管理中的位置,没有认识到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虽然商业银行建立了相应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但声誉风险相关知识和风险理念仍然没有到员工的思想中存在。同时,个别商业银行服务意识较差,对声誉风险事件处理不及时。相对于损失而言,员工声誉意识对品牌声誉的侵害也许会导致更长远的影响,好的品牌声誉将带来潜在客户和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反之,声誉事件的发生将影响银行的“口碑”,降低银行的品牌价值,丧失对潜在客户的吸引力,甚至导致客户流失或客户忠诚度降低。

1.3 造成银行股价下跌

声誉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声誉风险发生后的处置,还包括:声誉的建立、维持、监管等。商业银行部门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管,以及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间的交流不频繁,在合规经营、接受监管方面不积极主动的态度,不及时共享信息和交流经验,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能被分解到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各自为政、分头管理,缺乏一个部门监管全行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发挥统筹和督导作用,难以形成合力。

1.4 社会公众情绪不良

随着社会媒体的广泛应用,各种针对商业银行的议论和猜测纷纷而来,其中夹杂不少负面舆论,批评银行的信贷政策、服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同时,商业银行不能关怀员工,员工的薪金收入与其贡献差距较大,员工不能同工同酬等,员工的“口碑效应”会使银行的声誉受损。近年来,社会公众对银行高管人员天价薪酬等反映激烈,严重影响银行声誉。然而针对这些负面情况,商业银行不能及时给出准确回应,导致公众产生对银行业整体的不良情绪,容易引发声誉风险。

2 我国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2.1 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未建立完善

我国商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未建立完善,预防机制和事先应急机制以及声誉风险的相关解决机制缺乏,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没有明确指定人员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也没有在各部门进行相应的声誉风险管理的安排,基本没有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即使银行有过声誉管理行为,也比较简略,科学性和规范性仍然很缺乏。

同时,应急预案的原则性强而灵活性不足,特别是没有组织过针对特定情景的演练,缺少后续措施跟进,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声誉风险的多样性、被动性和复杂性,很难预测到可能发生怎样的影响,声誉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不完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职能不完善,人才匮乏,机制建立困难。

2.2 银行从业人员声誉风险意识淡薄

目前银行从业人员缺乏声誉风险知识,商业银行内部自上而下的行业垄断意识较强,服务意识薄弱,对客户的、投诉处理效果不佳,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负面情况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声誉事件不断发生。虽然各行已开始制定相应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但员工的思想中仍然没有声誉知识和风险理念,对于声誉风险的认识仍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把声誉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等割裂开来,仅看到声誉风险的一面性,尚未提升到系统地建立规范的声誉危机管理体系、积极预防出现的声誉危机的高度。

2.3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缺乏监管手段

因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事件,监管部门不能直接行使监管手段。监管部门只能在事件已发生或情况已恶化,可能导致系统性问题发生时,才能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在此之前,不能依法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只能采取舆情提示、风险提示等方式与商业银行进行协调。由于个别商业银行自身声誉风险管理不善,而导致整个银行业负面情况占用了大量的监管资源,声誉风险管理缺乏长远规划。声誉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声誉风险发生后的处置,声誉的建立、维持等。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声誉管理没有长期的声誉管理战略规划,声誉管理往往缺乏前瞻性、持久性。没有长期声誉管理体系的规划,就无法谈及全面的声誉管理。

2.4 社会舆论媒体对银行声誉风险的影响

首先,员工对于银行来说很重要的就是自媒体的使用管理,自媒体的滥用很有可能会伤害银行声誉,银行要注意对企业员工自媒体使用的管理。建议员工区分私人账号和工作账号,对带有本行标签的微博、博客等其他自媒体要进行备案和管理;明令禁止员工发表本行商业机密、顾客信息,或不当的言论在工作账号上。

其次,网络议论反映着银行服务的不足,是客户意见的表达平台。监控网络从不主动与主流媒体沟通,造成很多负面新闻无法快速获悉。在客户投诉管理方面较为随意。大多树客户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满意的投诉处理,只好选择在自媒体平台抱怨,进而形成网络议论。因此,如果客户的意见在现实投诉渠道中得到满意的解决,将减少网络议论压力。

最后,近年来银行业的外部经营环境恶化,社会舆论给银行贴上了很多垄断、暴利、乱收费、嫌贫爱富、缺乏社会责任等的标签,对这些标签无休止的爆炒已经给银行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银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认可,自身形象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给银行的经营基础带来致命的打击,累积着潜在风险。

3 加强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措施

3.1 完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

首先,把声誉风险管理上升到一个战略高度,完善健全声誉管理机构,建立小组专门负责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增强声誉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与商业银行战略相一致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声誉风险的量化和考核体系,利用社会资源对商业银行的声誉进行综合性评价。其次,对商业银行实际存在的声誉风险制定措施,同时建立声誉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对商业银行未知的声誉风险进行准确计量可能造成的损失,并配置相应的资本弥补损失,以保持商业银行的可持续性经营。最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度及规则,对员工奖罚分明,奖赏有功的,惩罚无功的。这样,建立和完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有利于增强自身竞争力,提高自身的可信度和利益持有者的信心,创造有利的资金使用环境,维持客户的信任度和忠诚度,增进和投资者的关系,吸引高质量客户。

3.2 培育声誉风险管理文化

首先,针对声誉风险的认识要从高层做起,高级管理层认识到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后,把对声誉风险的认识提高实现商业银行战略目标上来。其次,通过培训等多种方式,普及声誉知识,维护商业银行声誉,强化员工声誉意识,建立员工的声誉风险管理体制,树立良好的企业价值和道德风气,提倡自律、公正、公平、诚信的精神和道德行为准则,减少违规舞弊、虚假宣传和欺骗、误导客户、牟取私利等短期行为,防止员工道德缺失引发的声誉风险。最后,不论普通员工还是高层管理人员都要有远见,提升自身的责任感以及事业心,才能将声誉风险管理扎根到实处,让企业发展的更加长远。

3.3 提高监管声誉风险能力

完善的监管对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相当重要,并对银行经营理念具有指导作用。首先,加强与监管机构以及当地政府间的交流沟通,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在合规经营、接受监管方面,及时共享信息和交流经验,得到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支持信赖,一起对付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其次,建立高效的投诉管理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处理好客户的投诉,同时处理好与内部员工的关系,加强内部团结,提高企业凝聚力,防止声誉风险发生。最后,提高监管部门对声誉风险的监管效率,制定完善的法规、建立金融企业信息系统和社会评价系统,对于营造公平、透明的经营氛围、提高企业声誉风险意识、加强自律、改善公共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3.4 重视社会媒体舆论监督

商业银行要与媒体时刻保持着良好往来,媒体是商业银行和利益相关群体保持密切联系的纽带,商业银行要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就必须重视媒体的存在性,加强与媒体的联系。首先,建立正常交往的平台,经常性地开展信息交流,通过媒体对信息的传递和报道,有利于加强利益相关群众的信任,因为媒体本身具有客观性、公允性,对于声誉事件的态度具有公信力。

其次,媒体对信息的传播面广、传播速度快,只要出现声誉风险问题,媒体一介入,事件就迅速扩大,情势也直线上升,以至于事件难以控制,因此商业银行要重视网络舆情的监测,及早发现重大舆情动向,对网上非法和过激言论,提前采取措施,第一时间予以剔除,争取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通过采取公开澄清、跟帖引导、主动邀请记者深入报道等方式,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事件,及时消除负面舆论影响,避免误导公众。最后,商业银行加强与各类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的宣传商业银行的价值理念。正面宣传商业银行产品、品牌及各类活动,树立良好的品牌和形象,提高商业银行的知名度、美誉度,从而提高商业银行在客户中的认可度,提升竞争力。

4 结语

我国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一定的弊端,声誉是商业银行的生命,没有良好的声誉,商业银行很难发展开来。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媒体环境,和公众越来越高的服务要求,应采取加强的措施来提升声誉风险管理水平,通过完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培育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提高监管声誉风险能力、媒体对银行声誉风险的影响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管理改革,从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将银行的良好声誉定格在社会公众的心中。

参考文献

[1] 薛冬梅.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加强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J].金融经济,2009(9).

[2] 周旭东.公司治理视角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J].中国金融,2010(7).

[3] 王妍,王妍松.后危机时代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探讨[J].管理学家,2013(17).

[4] 张广瑞.浅谈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J].企业文化(中旬刊),2012(8).

[5] 蔡军.浅谈我国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J].商情,2010(18).

[6] 唐弋宇.浅析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J].金融与经济,2009(11).

[7] 陆岷峰,潘晓惠.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借鉴与思考[J].金融发展研究,2010(5).

[8] 杨世界.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现状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2(35).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第7篇

提要本文采用灰色理论中的灰关联分析法,对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关联度进行实证分析,并对其进行比较。这对于改善银行监管,提高银行监管水平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银行价值;灰关联分析

一、引言

商业银行的资本是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者能够永久性使用的资金。拥有充足的资本不仅是商业银行安全经营、稳定发展的前提,而且是银行股东、金融监管当局、社会公众对银行的基本要求。鉴于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监管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过金融危机之后,资本监管也在不断改进。尤其是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巴塞尔协议Ⅲ》充分显示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资本风险管理以及抗周期风险能力的重视,这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也有一定的启示。我国的银行充足性监管是否有效,是否应该增加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本文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关联性进行的分析有助于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政策,提高监管水平。

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方面,国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一直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并且大多集中在资本充足性如何影响银行的风险取向问题方面。Koehn和Santomero(1980)通过分析资本充足性监管与资产组合的关系,发现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会增加银行破产的概率,即资本充足性监管是无效的。但是,Milne和Whalley(2001)认为,资本充足性监管可以约束银行行为,降低银行倒闭的概率,从而资本充足性监管是有效的。国内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资本充足率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邵晓蕾(2006),顾晓敏、于夏(2010),并且对于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多是基于回归分析法,如贺潇颍(2006),罗瑶(2010),顾晓敏、于夏(2010),以及格兰杰因果检验,如胡颖荻、章宁宁(2006)。

本文分别研究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之间的关联性,进而为我国的资本监管提出建议。与已有的研究相比,本文避免了回归分析法需要大量统计数据、数据具有良好的分布规律的缺点,利用灰色理论中的用于多因素时间序列动态分析的灰关联分析法。

二、资本充足性、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1、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银行资本充足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资本数量的充足性,即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二是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即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需增资本的具体目的。

鉴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公式,并且资本充足率既能反映资本数量的充足性,也能反映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反映银行面临的风险,本文选取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资本充足性的指标。

考虑到研究对象的代表性及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2、杠杆率的指标及数据来源。杠杆率为核心资本与表内表外总资产的比率。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在完善新资本协议时,提出以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并设置3%为下限。本文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杠杆率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3、商业银行价值的指标及数据来源。商业银行价值是指银行的综合价值,包括盈利性、流动性、风险程度及清偿能力等方面。商业银行价值的衡量指标主要有基于经济增加值的评价、财务会计指标(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和托宾Q值。本文采用托宾Q值,即Q=银行市场价值/银行资产重置资本,选取2006~2009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的数据用于分析,数据来源于银行年报。

三、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灰关联分析

灰色关联分析法是现代经济学中极为重要的经济分析方法,其基本思想是根据序列曲线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其联系是否紧密,曲线越接近,相应序列之间的关联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灰关联分析是依据发展趋势做分析,因此对样本的多少没有过分要求,也不需要数据具有典型的分布规律。

1、确定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运用灰关联分析时,首先要确定反映系统行为特征的参考数列和影响系统行为的比较数列。一般情况下,因变量构成参考数列,自变量构成比较数列。参考数列可以表示为:Y={y(1),y(2),y(3),…,y(k)};比较数列可以表示为:Xi={xi(1),xi(2),xi(3),…,xi(k)},i=1,2,3,…m。其中,k为序列长度,m为比较序列的个数。本文中,比较数列X1代表杠杆率;X2代表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价值用参考数列Y表示。

2、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因为原始数据中各变量具有不同的量纲,如果不消除量纲对各序列的影响,就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所以必须消除量纲对各序列的影响。常用方法有均值化法、初值化法等。本文采用初值化法,即初值化后Xi=,Yi=。

3、逐个计算每个比较数列与参考数列对应元素的绝对差值。即=Y(k)-Xi(k),并从中找出最大值和最小值。

4、计算关联系数。?姿=(min+?籽·max)/(i(k)+?籽·max),?籽为分辨系数,其值介于0-1之间,一般取?籽为0.5,因为0.5具有较好的普适性,本文也取0.5。(表1)

5、计算关联度。关联系数为1的情况,在计算关联度时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因为这个不重要,重要的是灰关联度的相对大小。所以,本文不考虑灰关联系数为1的时候,然后将关联系数求平均值,即得到灰关联度。(表2)可以看出,虽然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很大,但是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也不小,其中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杠杆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是大于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价值的灰关联度。因此,杠杆率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性指标,这会有利于银行资本监管,提高银行资本风险管理能力。

四、结论

《巴塞尔协议Ⅲ》反映了后危机时代全球对银行业监管的反思,它大幅度地提高了资本监管标准,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在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从2%上调至4.5%。此外,各家银行应该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并且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对于我国的资本监管具有很多启示。2010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6%,《巴塞尔协议Ⅲ》短期内对我国的银行业没有明显的压力。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要求监管银行业,就会降低我国银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延缓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步伐。因此,我国要顺应银行资本监管的新趋势。《巴塞尔协议Ⅲ》启示我们加强对资本管理的重视,引进多重监管标准,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其中十分重要的就是杠杆率,这对于我国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与银行价值进行了灰关联分析,发现杠杆率与银行价值也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对杠杆率的监管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增强银行业面对资本风险的管理能力,这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文选取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数据,所以结论可能不具有普适性,因此在监管指标的选取以及大小上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银行做出分类监管。最后,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我国的监管当局应逐步建立一个全面而准确的监管体系,将银行业面对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尽量全部考虑到监管体系当中。

主要参考文献:

[1]庞智强,仇菲菲.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增收的灰关联分析[J].统计教育.

[2]夏志琼.巴塞尔协议Ⅲ迈出银行监管新一步[J].改革与开放,2010.11.

[3]聂伟柱.巴塞尔协议Ⅲ汉化:筑基“十二五”银行监管[N].第一财经日报,2010.11.15.

[4]马丽斌,赵蕾.论商业银行资本风险管控的有效性策略[J].特区经济,2010.12.

[5]蒋媛.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探究[J].经营管理者.

[6]胡颖荻,章宁宁.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5.

[7]顾晓敏,于夏.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绩效研究[J].中国市场,2010.48.

[8]李志辉.中国银行业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性管制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第8篇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私人诉讼;成本――收益分析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始于2003年6月启动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改革重点在于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1]截止2008年末,全国共改革组建了185家农村银行机构,其中农商行22家。针对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在2003年9月颁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为改革创造了制度性框架,并于银监会内部设立了专司农村信用社和农商行监管的合作金融监管部。从银监会颁布的一系列规章来看,农商行监管采用的是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本文主要目的在于认识和理解农商行的特殊性,并对其监管框架提出改革建议。

一、农村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农商行作为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成果,与全国性商业银行有着明显的不同。首先,农商行的地域依赖性和行业依赖性明显高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其主要由各地农村信用社改组合并而成,持有的资产与农业相关性很高,经营的系统性风险较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此类商业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例如,截至2007年底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405亿元,占该行贷款余额41.6%,占北京市银行业涉农贷款的80%以上。此外,农商行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单一城市,与所在城市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如全国第一家挂牌开业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业务主要集中于吴江市内。农村商业银行的地域依赖性使得其存款来源主要集中于单一城市,而贷款的发放对象主要也是本地企业,因而经营的利润水平与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特别是处于较小城市以及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城市的农商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更大。相比较而言,全国性的商业银行网点众多且分散在不同城市,存贷款来源较为广泛,其持有的资产所处行业和地域都较为分散。

其次,农商行的股本、资产规模都低于全国性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笔者比较了部分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农商行的资产与股权规模,见表1。平均来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资产与股本规模分别是省级农商行的11.7倍与20.1倍,与市级农商行相比,分别是其资产与股本规模的92.7倍与231.7倍。由于商业银行在承担监管成本上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较低的资产与股本规模,降低了农商行的竞争力。

注:(1)中国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资产与股本数额摘自各银行2009年3月31日的新准则下资产负债表。(2)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东吴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资产与股本数额摘自各银行的官方网站。其中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为省级农村行业银行,其他三家为市级农村商业银行。

最后,农商行股本结构中私人部门持股比例较高,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股份份额较大。农商行的前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社的资产大部分是由社员出资。在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私人企业以及个人都积极参与,使得农商行私人持股比例较高。如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其前十大股东均为法人股东。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主要为民营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农商行治理过程中的行政干预较少,私人股东作用较大。

由于存在上述差异,相似的监管规则对于农商行与全国性商业银行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下面以监管收益无差异曲线(如图1)为例进行分析。[2]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创新收益与稳定收益的不同选择,外部监管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商业银行这两种收益的大小。监管规则越严苛,对商业银行的限制越多,商业银行追求高风险的创新活动的激励越低,创新收益与监管水向变化,这部分收益以坐标轴的X轴表示。相反,随着监管程度的加强,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越保守,对风险的厌恶程度越高,将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稳定性收益,稳定收益与监管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同向变化,这部分收益以Y轴表示。这种监管收益的替代关系如图1中的曲线U所示。[3]由于全国商性商业银行在业务范围、股本与资本规模、人力资源以及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农村商业相比具有很大优势,在面对相似的监管规则时,其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农商行在规模上的劣势导致其监管收益的无差异曲线较全国性商业银行低,即从曲线U向下移动至曲线。由于面临相似的监管强度,农商行与全国性商业银行具有相似的稳定性收益,如图1中的A与点(其中A代表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收益水平,代表农商行的收益水平)。但是农商行承担监管成本缺乏规模效应,所能承受的风险水平要低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其创新性收益要明显低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面临较大的劣势。

二、农村商业银行法律监管体系的缺陷

我国农商行主要由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公共机构进行监管,这些机构作为小储户的公共代表人替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支持公共监管的理论依据为银行业市场的脆弱性以及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大量小额储户由于获取信息成本较高与集体行动的搭便车问题,无法实行监管,而政府有激励、同样也有能力纠正上述问题。[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的权利,即在事前确定商业银行行动规则。通过报表审计、现场检查、与管理人员谈话等手段,银监会可以获取商业银行运行的相关信息,为其采取干预措施奠定了基础。而商业银行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后,银监会享有暂停其业务、责令整改或兼并重组的权利,在事后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约束。

上述模式在监管农商行时,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监管者事前监管信息不足,主要依赖公共监管的制度面临较大的寻租风险。[5]商业银行监管作为一种事前的行为,银监会无法依据事后的信息做出决策,不能完全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实践中监管规则的制定往往是基于已曝露的问题,对违法行为的威慑更多是依赖于事后的惩罚机制。由于我国农商行的监管体系主要依附于全国性商业银行监管体系,银监会制定的规章,仅包涵了从监管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经验信息,忽略了农商行的特点。由于主要依赖事前规则对银行业实践进行约束,对事后规则执行关注较少,银监会在事后处置违法违规问题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将刺激了农商行的寻租行为。

第二、仅依靠银监会进行监管面临监管者激励不足的问题。银行监管活动的收益主要在于促进社会福利的改进,执行监管活动的成本主要由监管者承担,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并且农商行往往分布在非主要经济核心城市,企业规模较小、数量众多,与全国性商业银行相比,监管活动要求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这又进一步降低了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意愿与监管强度。另外,若监管者发现问题并主动干预事件,则反映出监管者自身能力不足,并会损害其晋升机会。Tirole,Dewatripont(1994)通过分析监管者是否进行干预行动,所反映出其是否胜任工作的后验概率的差异,得出干预将表明监管者不胜任监管工作的结论。因此,为了自身的职业前途,监管者宁愿不干预以表现得较为胜任工作。[6]

第三、我国关于金融犯罪主要以刑事惩罚和货币罚金为主,缺少民事损害赔偿,并且量刑灵活性较大,为寻租预留空间。作为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最高刑罚是两百万或五倍违法所得较高者。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对银行职工向关系人或非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惠贷款造成损失的,最高刑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关于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欧美国家动辄百万美元的罚金及上亿美元的民事诉讼赔偿相比,商业银行的实际控制人所面临的货币惩罚相对较低。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出现挤兑危机时,由政府出面对储户进行赔偿。大量的呆坏账实际由国家负担,而实际责任人往往并未受到足够的惩罚。[7]针对金融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裁判规则量刑灵活性较大,相同罪名最高与最低惩罚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法官作为事后量刑的裁判者往往缺乏相关经济、金融专业知识,对罚金数量的计算并不准确。

三、私人诉讼对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的改进作用

我国农商行的股权结构中,私人所占比例较高,无论是股东或债权人,其作为银行利益相关者,都有适当的激励监督农商行的经营。但是私人监督面临信息不足与搭便车的困境。一方面,私人作为小股东或小额债权人在事前收集信息的成本很高,以其有限的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事前监管成本太大。而面对或有的损失,私人进行监管的收益很小。另一方面,由少数人实行监管行为将会使商业银行所有股东和债权人分享到监管的收益,因此大量的小股东和小债权人均期望其他利益相关者去承担监管的成本,自己享受监管收益。上述两个原因使得在事前小股东和小债权人参与监督的可能性较低。在事后,当农商行出现经营危机时,由于私人的损失已经发生,通过针对农商行或实际控制人的私人诉讼可能获得的收益大幅增加,提高了其参与执行的激励。为了克服搭便车的问题,可以在发生危机一定时间范围内准许相关债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由专业的中介机构收集小额的债权进行诉讼,将有力地降低私人诉讼的成本。私人诉讼在事后执行上有足够的动力可以避免监管者激励不足的问题,并且对于赔偿金额与罚金的判定更加有依据。[8][9]

下面通过对银行实际控制人的成本―收益变化进行分析,说明私人诉讼如何降低实际控制人使用银行资产进行冒险活动的激励。[10]假定农商行经营出现困难,但未被外部监管人员发现时,其面临一个预期收益略微小于0的贷款项目,此项目成功的概率为,获得的贷款收益现值为,项目成功将使公司摆脱困境。如果项目失败,则公司不能全部收回贷款,面临的损失为。实际控制人批准实行贷款将为其带来几部分预期收益,包括项目成功后人力资本的提升、可以获得的奖金以及贷款人的贿赂,将这些收益贴现后记为M,其个人资产为W。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面临两种决策思路,一种是以银行利润最大化为评价标准,第二种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评价标准。

若针对农商行的监管主要是公共监管,监管者激励不足,发现以及证实相关责任需要监管者投入时间以及金钱成本。当损失主要由国家承担时,监管者并没有追查到底的激励。并且相关责任人可以通过贿赂等形式影响监管机关的行为,违法行为被发现或被惩罚的概率很低。同时,我国实际处罚的罚金数额也较低,与潜在违法所得相比几乎可以忽略,因此笔者假定此情况下犯罪的机会成本为零。若实际控制人以银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决策,由于预期利润小于零,不应当进行此项贷款。从实际控制人个人角度看,不进行此项贷款,其额外收益为0。进行此项贷款,由于项目成功将会获得M的收益,而项目失败不会遭受损失,从事这项业务的私人预期收益为正,大于不进行贷款时的收益。因此,理性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让银行债权人承担风险,自己享受收益,发放贷款。

存在针对农商行或其实际控制人的私人诉讼条件下,公司所面临的成本、收益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而个人的成本、收益发生变化:不进行贷款时,个人额外收益为零;进行贷款时,项目成功实际控制人将获得*M的收益,若项目失败,由于实际控制人无法证实其进行项目的合理性,将面临遭受损失的债权人的私人诉讼,完全损失个人资产W。此时,个人的预期收益函数为:=*M-(1-)*W。根据前述贷款的预期收益小于零的假设,可得:*-(1-)*+=0,其中大于0。理性的实际控制人收益最大化的决策转化为求解下述方程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完全依靠公共监管时,实际控制人由于其违法成本较低,事后惩罚力度很弱,必然导致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谋取私利。相反,通过引入私人诉讼机制作为公共监管的补充,理性的实际控制人并不必然选择不符合银行利益最大化的方案,通过制度设计,实际控制人与银行的利益相一致了。

四、结论

由于农商行在业务范围、股本与资产规模、股权结构上的特殊性,其在承担监管成本上不具有规模效应。现行监管规则对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农商行未区别对待,相似的监管规则给他们造成的成本压力较大。笔者建议引入私人监管弥补银监会作为存款者公共代表人激励不足的问题,建立事后私人诉讼机制,强化监管规则的执行力度,降低监管机构的执法成本与农商行守法成本,增加实际控制人侵犯储户及债权人利益的成本。

参考文献

[1]张功平.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进展――访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张功平[J].中国金融,2005,(16).

[2]Shleifer Andrei.Understanding Regulation [J].European Financial Management,2005,(4).

[3]Djankov Simeon,Edward Glaeser,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and Andrei Shleifer.The New Comparative Economics[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3,(31).

[4]席涛.管制理论的发展演变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4).

[5]詹姆士・R.巴茨,杰瑞德・卡普里奥,罗斯・莱文.反思银行监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6]德沃特里庞,泰勒尔.银行监管[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7]徐光东.银行破产程序的经济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7,(3).

[8]Coffee John.Law and the Market:The Impact of Enforcement[J].Columbia Law and Economics,2007,(156).

[9]Glaeser Edward,Andrei Shleifer.The Rise of the Regulatory State[J].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2003,(41).

[10]Evans Lewis T.,Neil C.Quigley.Shareholder Liability Regimes,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s,and Banking Industry Performance[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9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