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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9 09:22:20

招标管理论文

招标管理论文第1篇

世界各国对公路工程采用的基本一致的强制招投标方式,特别是政府财政拨款的公路项目必须严格采取强制招投标。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早期认定建筑不是商品,随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招投标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出台了国内强制招投标范围规定,规定了一系列从政府投资到利用外世界银行贷款等外资的项目范围。从我国的强制投标范围看,规定有所差别,强制范围比发达国家大。国外不同国家共同参与公路工程发包竞争,若单单采用某个国家的招投标制度,难以实现公开、公平竞争,因此多采用已达成一致的国际惯例,如国际上广泛采用的FIDIC合同条款,便于以后合同管理与履约。我国目前出台并实行新版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范本》(2009版),是参考引用FIDIC合同条款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改进,新版范本不断向FIDIC靠拢。

我国的公路招标均在新范本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各自特点修改形成招标文件,是对招标范本的具体化、修改化。但这些修改与具体化,破坏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均衡的权益,往往让发包人处在有利地位,而承包人承担更多不平等的义务。面对成熟、开放的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已刻不容缓。实行公路招投标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市场杠杆作用,保障公路招投标公开、公平的原则,对提高国家资金利用率、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有效防范、打击工程领域腐败均有重大的推进,一方面,通过市场作用,优胜劣汰那些落后的公路施工企业,公路企业为更好的发展,将通过进一步加强管理、改进施工技术、采用先进机械设备等手段,更好加入市场竞争,有效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与作用。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政府包揽了宏观与微观经济所有事务,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公路施工企业按部就般按照政府指令从事经营活动。

目前,计划经济成份逐渐缩小,市场经济份额不断增多,公路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了自,成为一个主体。新旧两种体制比较,政府的职能与作用发生了天翻复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不断向前发展需要政府转变方式、转变职能。行政力量干预招投标的现象在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普遍存在,对于国家投资的项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力,而政府在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一些行政力量过分干预招投标活动。从而破坏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我国需尽快完善招投标管理的配套制度,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可以借鉴美国的招投标管理制度。美国在招投标管理中推行公开招标制度、作业标准化制度、供应商评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交货追查制度五大制度,这些制度使政府无法干预招投标工作。在加强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运用相应制度杜绝行政干预的现象,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干预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的和自主管理方面的工作。

招投标制度是起源于西方并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招投标体制和管理模式已趋于完善。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招投标管理模式和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我国招投标制度和管理模式。美国的招投标制度和管理体系比较完善,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招投标制度之一,其中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美国政府要求政府投资的工程无论大小全部实行公开招标,要求所有工程招标信息必须完全公开,招标方必须通知全国总承包商会,并通过官方指定的网络平台与报纸,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和资质要求等条件,使投标人能明明白白参加投标。政府工程均设立由具有职业资格的设计师、公路工程建设师、项目管理者或委托顾问公司等组织成一个完整机构,进行前期可行性研究、公开招标策划、中标人的选择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等。

业主组织招标,对投标单位没有名额限制。社会上有专门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这些评级机构会对投标单位做出信用评价,根据其信用评价情况,承担相应级别的工程。法律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必须提供工程担保保函,且根据工程担保保函金额的多少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也不同。美国的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招标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量,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依据是企业根据自身能力制定的内部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的评标办法,选择中标单位后,招标方必须对中标的最低报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报价中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若确有错误时,中标者要么亏损完成项目,要么放弃签约,并用投标保函赔偿招标方的损失,招标方再选择次低报价者为中标人,再进行复核,次低报价者再不能签约,只能重新招标。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供合同全部金额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是工程担保公司向业主保证中标方能够履约,否则担保公司继续承担合同执行责任和赔偿责任。

招标管理论文第2篇

在当前信息化环境下,招投标档案数字化后,有效的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在对档案利用时有了更大的便利条件。但招投标档案数字化过程中,也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和挑战。首先,长期以来档案管理人员因循守旧的思想很难改变。由于信息化环境下,招投标档案的数字化其先进性和科学性是传统档案所无法比拟的,其无论是收集方式、管理方式还是利用方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长期以来在传统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谨小慎微及因循守旧的思想和观念在受到来自于档案数字化变革的冲击下,本能的会产生抗拒,在工作中就会有消极的情绪存在,不利于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在配套设施上,包括档案数字化后所需要的信息生产设备、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管理设备,同时还需要软件、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但在目前很多招投标机构中这些系统配套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从而无法更好的满足招投标档案数字化的要求。由于当前软件开发时往往只是面对单一的档案管理部门,这就导致档案信息系统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不能更好的满足档案信息共享性的要求,制约了档案数字化的进程。特别是在当前信息化环境下,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尤为突出,这对于招投标档案数字化管理带来较大的较大的安全隐患。最后是档案管理工作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档案数字化水平处于较低的水平,更是不能与当前信息化环境下对档案管理的新要求相适应。另外当前招投标机构中信息处理复合型人才较少,由于人员信息化水平较低,不能更好的对数字化设备进行操作,从而无法将数字化的优势更好的体现出来。

二、信息化环境下招投标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创新

(一)管理与理念创新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档案信息的利用要求越来越高。就拿招投标档案而言,很多企业都有诉求反映到招标单位,如果能方便的浏览过去在该单位的投标记录和投标文件,企业愿意为此支付费用。所以在管理上,要考虑满足个人和企业法人的需求,在理念上,档案不再是“包袱”,它也可以创收。之前凭介绍信到窗口查阅的非保密档案,完全可以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办法处理,辅以个人、法人身份验证,届时,用户浏览授权内的网站就如同网购一样方便。

(二)技术与架构创新

应充分利用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及移动互联网技术对档案数字化进行技术升级与架构创新。基于云计算的数字档案管理系统主要由云计算数字档案管理应用程序,数字化档案管理节点,计算机专用网络、信息安全设备等构成。利用物联网的RFID技术可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完美结合,一一对应。基于大数据的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技术,则为档案信息化增值服务提供了想象空间。招投标双方能够从历史文件库中找到与当期项目相似的案例,对于招投标文件的理解,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都是非常有利的。

(三)规范与流程创新

真正把招投标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以及数字化技术结合起来,需要更新标准、再造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虽然对电子招投标的归档也进行了约束,但还是从大框架上给的要求。实际操作上,很多档案工作都是事后再次归口相关人员整理。如能够更新一下流程,把招投标工作的任何一项活动记录文件都作为档案组成因子,自动操作、随时归档,那么当一次招投标实例完成时,全部归档工作就自动完成。一切都可以靠程序完成,不再依赖人工,即提高效率又降低了人为错误。除了在招标机构内部考虑电子招投标与归档的实时结合,还可以由专业档案部门考虑各部门各机构档案数据的统一入库整合,这都是标准流程适应招投标档案数字化管理发展需求的体现。

三、结束语

招标管理论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招标工程投标

随着我国正式成为WTO的一员,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运作必然将朝着更为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从过程参与或直接操作,逐步转变为过程监督已是大势所趋。过去那种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因招标过程当中存在问题而导致投标人的投诉,或强制性平息招标委托人对招标工作不满的做法将成为历史。从事招标的社会中介企业在增加了市场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同行的挑战,从而对招标人的自身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招标过程中工作的疏忽或失误将造成企业社会信誉度的降低,甚至将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最终损害企业的竞争力。本文中作者将结合自己从事招标的经验谈谈对招标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借以抛砖引玉,共同提高招标工作的水平。

一、资格预审条件存在倾向或排拆性

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常常多达数十家,为减少专家的评审工作,招标人一般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的审查、比较,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申请人进入工程技术、商务标的竞争。但由于种种原因,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条件中往往有意或无意带有倾向性或排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项目等级为三级的工程,除要求项目经理为一级资质外,近两年内负责的工程须获得过鲁班奖。由于获得鲁班奖工程的数量相当有限,使得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具有相当的确定性,资格预审条件也由于存在倾向性或排拆性而遭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甚至投诉。同时,由于投标人优秀项目经理一般已在其它工程项目中任职,工程实施时,招标人所期望的项目经理往往只能是“只闻其名,不见其人”。

对策:

建设部第89号令中已明确规定,“在资格预审中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该项规定给予了招标人相当大的自,因此招标人完全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对工程造价、质量、进度方面的期望,实事求是地确定资格预审条件,避免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信要求。

二、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

一般工程的评分办法中,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标所占分值通常超过总分值的85%,且由于企业的业绩、信誉等为投标人无法左右的因素,因此,投标人一般都把技术、商务标作为投标文件的重中之重。作为决定投标人的竞争能力的关键,投标人必须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斟酌研究以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这是因为:1)目前,国内外工程招标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为最大限度地规避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带来的风险,投标人必须根据图纸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的计算或复核,其工作量相当巨大。2)由于技术方案的先进、经济、合理性直接影响到投标人的报价、工期等,投标人须对此进行慎重研究。国家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亦做出了相应规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但目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个别所谓“首长工程”中,招标单位往往迫于行政命令或其他方面所要求的工程进度的压力,将投标文件的有效日期规定在不足二十天的时间,更有甚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几天,通知投标人设计文件或工程范围已进行的变更,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监督不严,执法不力。由于没有合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人只能对企业过去工程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或有关资料进行组合,从而使技术方案近乎于程式化、标准化,失去技术方案应有的针对性,于是出现了幕墙招标中,在主体施工未设预埋件的情况下,投标人在商务标中按工程量清单对工程所需后置的钢板及药剂螺栓进行报价的同时,在技术方案中仍建议在主体施工中进行预埋件埋设。

对策:

向招标人进行宣传,使招标人明白“磨刀不误砍柴功”的道理,认识到选择能够编制高质量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体上更有利于工程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实现。对进度要求高的项目,对招标工作进行优化安排,内部挖潜,例如:桩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分开招标,而在桩基工程施工期间进行上部土建安装的招标工作,从而保证各阶段投标人拥有足够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时间条款合理、合法性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应顶住压力,坚决要求予以纠正。对复杂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合理地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三、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现场踏勘和答疑中造成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

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招标人必须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目前,部分招标人安排集中进行现场踏勘及答疑工作,这种做法虽然带来了组织工作的便利,但“集中”导致的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将严重干扰正常投标人投标策略的制定。同时,又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可乘之机,从而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并违反了招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泄密

对投标人而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影响着中标人的确定,可以说他们掌握着投标人的“生杀大权”,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招投标法做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但由于未设置开标前的评审专家休息室,专家只能按有形建筑市场公示栏中通知的开标地点与投标人在同一场所等待,造成评标成员在开标前便处于泄密状态。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少数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与第二名间的总分值只相差零点几分,个别投标人完全可以利用开标前的时间差通过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颠倒评审结果,从而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对策:

对潜在投标人数量多的项目,现场踏勘可在资格预审后安排投标人单独进行,从而保证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而获取招标文件后身份的保密性;对潜在投标人少而无须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直接安排由单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对答疑工作,可采取现代化的联络方法,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解答投标人的疑问;设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专门通道和等待室,保证开标前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处于完全隔离状态。

四、专家评标时间过短

招投法的规定,“招标工程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否则,专家可否决投标结果,要求重新进行招标”,因此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工程有效的投标文件将达3-6个,而对大型工程,特别是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专家评审的投标文件将达7家以上。据作者调查,目前中、小型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为2天左右,专家对每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足2小时。而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乃至于超过百页,临时通知专家的做法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而只能在评标开始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因此,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各家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的评审,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对策:

招标人一方面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工程的难点和重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措施,以利于专家有针对地进行评审;另一方面,适当延长专家的评审时间,对中、小型复杂程度低的工程,保证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少于3-4小时;而对大型复杂工程,其评审时间不少于6-8小时。毋容置疑,当选取了一家最优的投标单位时,工程实施过程中给业主在缩短工期和减少投资等方面带来的收益可远远抵消招标单位在专家评审费及评审时间上的投入。

五、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条件不成熟

最大限度地节约项目的投资是绝大多数业主追求的目标,且经评审的最低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有单因素评标的简单的优点,因此,该评审方法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但应该说,目前采用该评审方法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因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同时,目前在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而国内尚未似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在大多数情况下,为避免评标后未中标人的疑义,除非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的报价中有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中标单位,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的评审要求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由于社会上存在相当一批合同意识、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企业,他们有目的地通过低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从而给业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策:

借鉴国外做法,行业协会定期典型工程的造价分析资料,使专家掌握相关信息;强化对经济类评审专家的素质要求,确保参加评审的专家具备相应的能力;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的法定时间内,聘请不少于3个经济类专家对中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的后评审工作,如果专家认为中标人履约风险高,则建议业主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业主将选择次低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单位,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该项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业主对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指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主要为招标者编制标底之用,同时明确招标项目分项工程的划分,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从而利于投标人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及专家进行评审。按国际工程惯例,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确认,但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发生中标单位提出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漏算或少算,而向业主索赔的事件。通常情况下,由于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而在招标文件中未做出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免责的规定,在工程量清单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业主只能按中标人的投标单价予以补偿,从而使业主在投资控制方面面临失控的风险。

对策:

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对应条款,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不提疑义的,则认为投标人认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即便工程量清单中有漏算或少算的工程量,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将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七、不平衡报价未予以澄清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总的标价固定不变这一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不平衡报价法为有经验的投标人常用的一种投标策略,其目的有:早收钱,以利于中标人尽早收回资金并加大现金流量,减少货款利息及利息支出,甚至获得存款利息;多收钱,通过策略性地降低实际施工时数量可能减少的分项单价,提高实际施工实施时数量可能增多的分项工程单价,增收创利。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策略的成功的运用将增加其收益,另一方面则势必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在商务标的评审过程中应予以澄清,但由于前面所述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足、专家能力不够等方面的原因,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往往不能被发现,如某安装工程中,投标人将有消防要求的风管接头数量减少近一半,而将单价提高一倍,由于评审专家对相关材料的价格不了解,未对该项报价提出疑义,结果在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就此一项就将增加10万元的收入。

招标管理论文第4篇

(一)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不同步。企业对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出现多头管理现象。招投标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只关注于自己的工作,两者缺乏必要的沟通,致使招投标管理人员只负责前期的审查和招投标工作,而合同管理人员只负责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无交集,影响下一步工作开展。例如招投标人员在招投标期间可能会对内容进行更改,由于缺乏合同管理人员的指导,更改的内容不规范,就会导致后期实施过程中出现违约现象,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谈判前期未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谈判过程中没有充分的掌握和分析当前市场行情和技术标准等情况,易出现忽略核心内容或关键细节的问题。对于已签订的合同,没有及时的送达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交接手续,使得有些单位对于合同内容不了解,或者对合同不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履行或监督单位履行合同。部分承办单位具有依赖心理,缺少主动履行或督促履行合同的意识。由于欠缺有效的合同督查,未能及时发现违约现象,造成企业的损失。

(三)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够规范。目前,大部分招投标文件的撰写工作由招投标机构承担,招投标机构熟悉招投标流程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工作量。但招投标机构对于项目的内容和技术要求了解甚微,致使编写的招投标文件内容过于简单,深度及广度都不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同的后续操作。招投标机构的工作人员擅于编写招投标文件,但未必具有相应法律和合同管理知识,因此编写出来的招投标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善等缺点,也给合同的后续操作带来了隐患。

(四)招投标机制不完善。现行的招投标工作已形成较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例如在主体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招投标监控方面已经较为完善,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制止和制约合同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忽视的是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竞争,例如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评标过程的不公正不科学等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和想象都将后期的合同履行带来危害,甚至引起法律纠纷,损害企业利益。

二、加强招投标的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同步。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参与招投标过程,与招投标人员共同审查招标文件,便于第一时间掌握招投标情况,在招投标人员进行内容调整的时候,及时给予可行性意见,避免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条款出现,保障企业权益,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履行过程更顺畅。招投标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解释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便于合同管理人员的理解。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作用,促使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谈判前期招投标部门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避免在谈判过程中忽略核心内容或关键细节的问题。对已签订的合同,及时的送达相关单位,合同承办单位要按月或按季度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报告。设立职能部门,定期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确定内容、标准及工作重点、细化考核标准,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定期对合同履行内容进行汇总,形成系统完善的管理体系。

(三)规范招投标文件内容。提高对招投标文件的重视程度,由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水平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及投标的效果,要全面提高招投标机构编写招投标文件的能力。招投标的企业可以根据招投标方式的不同,制定示范文本,涵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重要的投标文件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由单位领导带头,各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必要时邀请专家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招投标机构加强撰写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提高综合技能,保障招投标企业的利益。

(四)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整合现有的相关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形成完善体系,推进招投标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实施细则,增加招投标工作的可操作性,使其科学化和具体化,避免出现歧义。严格资格审查,防范恶意招投标现象,建立招投标监督机制,监督招投标的整个操作过程和后续履行实施过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招投标企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招标管理论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意义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正式对外颁布了我国首个《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而八部门共同法律政策在我国招投标史上非常少见,足见招投标领域对我国经济生活的重要影响。从实际情况看,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电子招投标技术不断成熟。经过各个单位部门的努力,电子招投标实际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其优点也越发突出。

电子招投标是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业务流程为基础,实现招投标各参与主体在线进行项目操作和管理的专业化、可视化作业方式和特殊经济行为。

当前,我国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具有重要意义,对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合法的发展极为重要。

一、明确电子招投标的法律地位

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之前,我国许多地区和部门都对招投标电子信息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这些地区和部门开发出若干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更有些地区进行了实际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由于这些地区和部门缺乏统一规划协调,没有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规范,也没有统一的数据交互接口,它们各自出台相关的招投标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增加了很多,形成条块分割、重复管理局面,不同行业、部门和地区之间数据交互难、集成难。不但容易形成了地方保护伞,而且还会造成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

并且,这些电子招投标活动由于没有统一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所以无法确定电子招投标的法律地位。

此次的《电子招投标办法》中,突出了电子数据文件的重要性,第六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某些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通过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未经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下,效力还在纸质文件之上。

经过这一条款规定,为电子招投标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明确了其法律地位,有利于其在我国的发展。

二、有利于打破地域、行业限制

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受制于信息平台等因素,仍然或多或少存在地域和行业限制。此次八部委联合公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有利于打破部门和地域限制,促进电子招投标信息共享,促使招投标活动竞争更加激烈和公平,更加有效率。

当然,目前电子招投标活动仍然行业特征明显,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以及技术手段、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必然会形成不分行业和地域的统一电子招投标平台。

电子招投标由于是信息化活动,只要能够上网,就能够参加或获取招标信息,打破地域和行业限制,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投标活动,降低交易成本。

三、有利于解决传统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招标方法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不可避免存在信息不透明,易于引发诸如串标、资格预审不严等违法事件,更有甚者,甚至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专家评标流于形式等问题。

电子招标的实施,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电子招标系统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三个平台构成。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这三个平台可以做到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适用易用,能够完成从项目招标申请、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电子档案保存,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并应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招标机构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诚信体系系统、政府政务管理及监察系统、合同管理及在线支付系统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通过这三个平台,实现了招投标活动、信息服务和行政监督一体化,信息透明度高,有利于解决传统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网上,可以做到防止伪造文件、多部门联合执法办公等等,减少人为因素,有利于解决传统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四、有利于保障电子招投标活动安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电子招投标信息的安全。

在没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之前,由于缺乏规范的统一制度,导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规范、不健全,缺乏统一性和安全性。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同时也规定电子平台应具备的功能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上面规定了电子招标平台的具体内容,有利于保障电子信息安全和接口的统一。

五、有利于信息共享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 第九条明文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在电子招标平台上,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免费地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信息,并且也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应按其职责使用交易平台。通过这一平台,有利于招标人、投标人、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获得招投标有关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可以促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也能使公众和监管方更加了解招投标信息。

六、有利于信息化行政监督管理和降低交易成本

在西方发达国家,正在实行办公电子化,它们早已构建电子招投标平台,实施电子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实施电子招投标制度,有利于施行行政监管的信息化,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和透明度。行政监管信息化也是当前发展的大趋势,是我国政府大力倡导的,反映政府办公的发展方向。

电子招标投标具有整合信息,提高透明度的作用。它可以如实记载交易过程等因素,避免人为故意操作,有利于建立健全信用机制,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违法行为,有利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纸质文件备案等行政监督方式相比,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无纸化的全面实时和透明监督,全面提高相关投标企业效益与竞争力。

电子招投标可以采用无纸化,无纸化招投标一方面降低评标成本,减轻评标压力,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减低交易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电子信息技术可以突破以往传统媒介的信息受行政、地域和时间分割限制的固有特性,可以克服现行体制的障碍,促进招标投标行业的稳健发展,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正式实施,我国招投标活动必将更加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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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论文第6篇

【关键词】 招标 委托理论 激励约束理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出现并不断步入法制化的发展轨道,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招标制度的确立也催生了一个全新的行业——招标服务业。近十几年以来,我国的招标业从无到有,发展迅速。招标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有效地改善了我国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为招标人节约了大量的招标管理资金,提高了招标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招标业务起步晚,发展还不是很成熟,招标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比较低下,相关的监管措施比较缺失,招标无序竞争现象严重。所有的这一切都制约着我国招标机构的健康发展。笔者结合多年大型招标工作和研究经验,利用委托理论和激励约束理论分析了当前我国招标机构所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加强我国招标机构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一、招标的特点及委托关系分析

招标业务是一种市场活动和中介活动,具有中介活动和市场活动的特征;同时招标的双方又是典型的委托关系,下面就从招标的特点及其委托关系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1、招标的特点

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和行为,招标业务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有偿性。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机构为工程招标提供中介和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通过服务活动获取收益,这是招标机构存在的目的;第二,自愿性。招标是一种自愿的市场行为,不是招标法所规定的法定行为,招标业务双方自主自愿的进行招标交易;第三,服务性。招标根据与招标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协议,为招标方提供招投标管理工作;第四,法律性。与一般的无业务不同,招标业务所有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过程本身就是法律实施过程,招标机构不能一味追求委托者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违反招标投标规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招标的委托关系分析

委托理论是上世纪3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提出的,米尔利斯和斯蒂格利茨随后对它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逐步使委托理论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委托理论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之上,主要解决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相关的问题。招标机构与招标单位之间就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这表明我国的招标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自由交易的行为,招标人通过签订契约和支付相关费用来委托招标机构提供招标服务,招标方为委托者,招标机构为者,双方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双方最大利益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委托问题,主要表现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逆向选择指的是招标方不了解者的全部信息而导致选择了不适合自己的招标机构;道德风险指的是委托关系形成之后即招标方与招标机构签订相关合同之后,招标机构利用招标方对自己行为不能完全了解的信息优势,做出诸如投入资源不足、工作态度不认真甚至与投标者勾结等行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虽然我国招标法对招标机构应该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不少招标机构还是通过弄虚作假的形式提供虚假信息给招标人,导致了招标人的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要解决委托关系的难题,招标方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包括选择机制、监督评价机制以及激励机制,选择业务素质高、信誉好的招标机构,对招标机构的业务进行全程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给予招标机构综合的激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招标机构的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这也给我们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提供了经济学的理论依据。

二、我国招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发达国家的招标相比,我国的招标起步晚,发展还不是很成熟,招标方和政府都没有给招标机构制定完整的激励约束机制,招标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多头管理

受到我国长期计划经的影响,我国招标行业的监督管理呈现了“条块分割”式的管理,招标机构既接受中央主管部门的管理又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造成了管理职能的交叉和管理的混乱。招标机构资质许可重复混乱,招标机构的监管部门众多,备案手续繁琐、效率低下以及不同监管部门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甚至矛盾,使招标机构左右为难。同时还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我国招标市场的发展。

招标管理论文第7篇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实践性教学

Abstract: The course of Project Bidding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is one of the core curriculum for 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with the basis and impact of a wide range of characteristics. Strong practicality of the course, the ability of students to apply theoretical knowledge to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require a relatively high. However,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s is difficult to stimulate students' enthusiasm and initiative. Therefore, in the teaching process, teachers can not be scripted, we must take a flexible teaching methods to strengthen practice teaching.Keywords: project bidding; contract management; practical teaching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是工程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同时也是土地资源管理、土木工程和建筑学等相关专业的选修课程,具有基础性和影响面广的特点。该课程同国家政策法规紧密相关,要求教师对教学内容一定要及时更新,与时俱进。该课程的实践性强,对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不同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比较高。然而,传统的教学方式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抄;教师出题考试,学生死记硬背的呆板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也难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实际操作的能力。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不能照本宣科,一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教学。

一、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该课程的重要性

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只有学生明确了本课程在所学专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对本课程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才会主动地进行思考、钻研。为此在讲授本门课一开始我就对学生明确指出:工程的发包承包是在建筑市场上通过招投标完成的经济活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揭示了建筑市场的一般规律,指出了市场主体应遵循的原则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方法,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通过该课程学习,可以使学生能够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建设工程资料,完成某些特定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合同文件拟订等工作;具备参与或组织工程施工招投标、参加合同谈判和进行施工索赔的能力;形成一定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为学生职业能力养成创造条件,为学生从事相应的岗位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任何一门科学知识讲授都具有双重任务,即传授知识的方法和传授掌握知识的方法。其中传授掌握知识的方法更为重要。笔者认为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是使学生掌握获得知识方法的关键。在教学中笔者采用了以下三种教学方法。

(一)“问答式”教学法

“问答式” 这种授课方法对调动学生听课的主动性,促进学生在课堂上积极思考,提高授课效果有很大作用。在课堂上,动员学生就教师讲课的内容主动提问题,如在某处未听懂或与教师的观点有异议时,要求学生必须及时、主动发问,只有这样教师才能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学生掌握知识的全过程是实践、理论、再实践循环提高的过程。在课堂上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调动学生积极思考,根据学生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讲授,在课堂上教师是为学生服务的,当学生不习惯,不愿当主人的时候教师应采取手段即用“问答式”课堂教学,把学生推上主人的位置,并帮助他们当好这个主人。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很多课程都采用的教学方法,以让学生相互讨论与交流,可锻炼学生的口才,增强学生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以老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生之间互相交流。本课程旨在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索赔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学习过程,培养学生编制招投标文件、参与招投标过程、拟定合同条文、合同履行管理以及施工索赔处理等单项或综合技能,形成“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专业核心能力,并促进学生方法能力、社会能力的养成。因此,除讲授书本知识外,要补充很多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索赔的案例以加强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相关职业资格考试中也有涉及招投标及索赔的内容和案例分析,可见这种方法的重要性,因此可以在课堂上补充相关案例让学生加强练习并进一步掌握教学内容,提高学习能力。例如讲到“招标投标法规”一章时,为了使学生全面掌握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明确招标、投标以及评标中的法律规定和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法”进行来领悟招标文件禁止的内容和招标人的保密义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投标的禁止性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情况等法律规范条件下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总结提高式

讲重点,在每章结束后,笔者都及时帮助学生进行总结,通过总结使学生抓住每章的重点,加深对重点内容的理解,使学生对每章内容融会贯通,加深理解。

三、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

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教学中,为了将学生所学知识与企业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笔者在这门课的教学中,增设了技能训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模拟练习。整体思路是:真题真做。教师为招标单位方,学生分成不同的几组作为企业投标方。练习依据为:(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菲迪克(FIDIC)条款(3)拟招标工程施工组织设计(4)拟招标工程预算书。(1)和(2)是本课程讲过的内容。(3)和(4)采用《施工组织》和《建筑工程定额与计价》两门课程大作业的数据资料。招标方确定招标方式、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进行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的工作。为使同学们得到全面的练习,我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企业的基本情况(2)施工机械设备情况(3)从事该类工程的经验(4)企业财务情况(5)总体适合性。以上各项内容均由教师编印出表格,发给学生。投标方完成申报资格预审资料、编制投标文件并将技术标和商务标送达指定地点。这部分内容由指导教师按照示范文本中的具体要求、格式,打印出表格,发给学生,要求学生认真编写。最后指导教师根据投标方的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先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有效性进行评审,根据每组投标报价,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总之,通过上述教学实践,使我们知道为了培养有理论、会动手、具有适应市场需求能力的合格中专毕业生,必须抓好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如果老师课堂上讲的是高深的理论,学生记的是深奥的规律,如此从书本到教师到学生循环,遇到实际问题束手无策,那注定是教学的失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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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论文第8篇

【关键词】公共工程 招投标 博弈

1、博弈论基础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具有竞争和对抗性质的行为,参加斗争和竞争的各方参与者由于具有不同的目标和利益,面临冲突与合作的一些问题,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每一个竞争者都必须考虑其他竞争对手的各种行动方案对自己决策行为的直接影响,并力图选择对自己最有利、最合理的对策,这些行为可以用博弈论来进行解释。博弈论,英文名 Game Theory,又称对策论,是研究在对抗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最优化策略的一种数学方法。

招投标活动与博弈论

公开招投标是一种典型的带有博弈特征的竞争性业务活动,招投标过程是投标与招标方之间以及投标方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竞争过程,最终达到一个均衡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到处充斥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现象,招投标双方都拥有不同的私人信息。所以可以运用博弈论的理论、观点和方法来讨论一些招投标理论。

2招投标的博弈阐述模型

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业主和投标人之间存在着下列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公开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业主)并不清楚每个申请投标人的施工能力、信誉等真实情况,招标人只能依据招标文件及现场考察进行报价,但是这些资料给出的信息经常不够完整;还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投标人为了承揽到工程,不惜任何代价来中标,这就存在着投标人报送资料可能存在言过其实的情况,即信息经济学中所谓的“说谎”现象,面临这些情况,招标人需要采取适当的策略,避免投标人说谎的现象出现。

2.1参与人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三参与人,即招标方、投标方、中介机构。一般假设参与人是理性的,即在一定限制下,都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参与人的个数和其可能的效用函数,是对策中的重要因素。一般,在招投标模型中只有一个招标方和中介机构,而投标方人数就比较多样化。

2.2标的

在以博弈论理论为基础的招投标模型中,关于标的的问题有:1、招标标的个数招投标标的的个数一般是一个,但不排除多个标的同时招标的情况,并且这些标的之间具有关联性。2、招标标的价值,招标标的的价值一般都假定是未知的,并且通常是由投标人主观确定的。标的的价值可以表示为Vtr+ε,其中Vtr为标的的真实价值,可以是一个固定常数或一个随机变量,ε是与Vtr相互独立的一个随机变量,一般都假定其服从正态分布。3、招标标的的价值信息的分布问题,一般假定招标投标双方对于标的的价值信息的了解是不对称的。

2. 3支付函数

在一般的招投标机制中,投标竞争最终的胜方是n个投标人中报价最低(高)者。但在不同的招投标机制中,胜方最终的出价却随机制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在英式、荷兰式及第一价格招投标机制中的最终定标价格就是胜方的实际报价,而在第二价格招投标机制中的最终定标价格则是n个投标方中第二低(高)报价。形式化地描述以上机制,设第n个投标方为报价最低者,其报价为bi=min(b1,…bn)。n是投标方人数。该投标方i对标的的私人估价是Vi。

2. 4招投标策略

对于有 n个投标者的第一价格招投标,投标方的最优报价策略b (v)是一关于v的严格递增函数。如果参与人具有对称性,那每个投标方的最优策略函数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他们各自有不同的私人价值,在不同的场合和环境都假定下,相应的最优出价策略也会有一个不同的表示方式。而招标方的最优策略将比较复杂,将涉及到激励机制设计理论。

2.5招投标的机制设计

博弈论中的机制设计实际上是确定如何激励问题。机制设计目的是要使一个有理性的参与人有兴趣接受所设计的机制,它又必须满足以下两个约束条件。第一个约束是使相对参与人在该机制下得到的必须不小于他不接受机制所得到的,保证相对参与人都愿意参与该机制并在之中行动,这个约束就称为“个人理性约束”。结合招标投标的实际,这个约束要求招标标方制订一个合理的评标标准值。

1、招标机制的理论模型

假设公开招标时有 n 个潜在的投标人,i表示投标人( iε1,2,…,n ),且i还反映投标人的类型是有竞争力还是无竞争力的,是竞争力强还是竞争力弱的,其中投标人i的报价是pi,投标费用是c0i,中标概率是ri,工程的建设成本是ci,工程的投入产出价值(也就是说把所建设的工程当作一件产品或产出时,所具有的市场价值)是vi;r-i∈{r1,…,r-1,r+1,…rn}表示除投标人i以外,其他投标人的中标概率,p-i∈{p1,…,p-1,p+1,…pn} 表示除投标人i以外,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了这些假设,根据上面机制设计的理论阐述,就可以建立如下的招标机制的理论模型:

Max (3-1)

s.t. ri(vi-pi)-c0i≥0 (3-2)

ri(vi-pi)-c0i≥r-i(p-i-ci)- c0i (3-3)

其中目标函数(3-1)式的意义就是招标机制的设计应该最大化业主的期望收益,(3-2)式和(3-3)式分别是机制设计中的个人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这里目标函数中之所以没有考虑业主的其他支出,一方面认为业主的先期支出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材料、设备等支出对于所有的投标人是相同的,也可以说是一常数,此项在目标函数中可以不考虑;第二是没有考虑工程建设过程当中的可能的变更、索赔引起的费用支出变化(因为这在招投标时没法考虑,实施过程中才可能发生)。

2、理论模型的假设与阐述

对上述招标机制的理论模型作以下2个基本假设:

假设一:不管投标人资质如何,只要下面的条件(3-4)满足,投标人都愿意投标。假设有n个投标人参与投标,相对业主来说每个投标人的中标概率为1/n,则投标人愿意投标的条件(投标人的参与约束)是:

(p-c)/n-c0≥ 0 (3-4)

假设二:招标机制不合理时,总有可能存在投标人“以次充好”的现象。以上两个基本假设是基于投标人是典型的“经济人”,它的目标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3. 招投标工作中寻租行为的博弈研究

从整个社会角度讲,人类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生产性活动,如人们从事生产、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公平交易活动等,这类活动一般会增进社会福利,推动社会发展;第二类是非生产性(也叫分配性)活动,这些非生产性活动的绝大部分不仅不增加社会财富,反而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如偷盗、行贿受贿等。

3.1 招投标双方设租与寻租的博弈过程

招标方设租时与投标方之间的关系构成图 3-1 所示的基本博弈模型。假定招标方为甲(即设租人),投标方为乙(即寻租人);S 代表甲、乙双方讨价还价后的最低竞租价,设为 50 货币单位,R 代表其最高竞租价,设为 100 货币单位。

图 3-1 显示了 A,B,C,D 四种设租与寻租的博弈策略,左方的数字表示甲方在不同竞租价下所能取得的租金,右方的数字表示乙方在不同竞租价下所能取得的租金。对于策略空间 A 来说,甲、乙双方均获得 50 货币单位的租金。甲方如果事先估计到乙方寻租可产生非生产性利润 100 货币单位,则会恃其采购权力的稀缺性,将策略空间移至 C 选择 R 的策略,可获取 80 货币单位租金,乙方则获得20 货币单位租金。

图3-1 设租和寻租的基本博弈模型

同理,乙方的寻租目的也是追求租金的最大化,必然力图往 B 策略空间移动。甲方如不知乙方可产生 100 货币单位的非生产性利润,则会同意移至 B 策略空间,此时双方所获租金与 C 策略空g正好相反。在一次性静态博弈情况下,上述三种策略空间可能都是均衡策略。实际的工程招标中表现为一次性招标,符合一次性静态博弈的特征。然而在重复静态博弈的情况下,B 策略空间并不是均衡策略,乙方存在较大风险,因为一旦甲方知道乙方的真实获益情况,就会与之断绝交易而另寻竞租对象。

3.2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寻租的博弈阐述

1、模型假设

(1)博弈模型条件

一般的博弈模型主要设置的条件由博弈人或参与人,条件和信息组成,我们从建设工程招投标寻租的具体情况出发,在一般博弈模型条件基础上增加了决策和监管效用。

(2)参数设定 '

R ―寻租主体在寻租成功后的租金所得

C ―寻租计算入帐的经济成本

E ―代表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稽查所付出的成本

P ―代表建设主管部门对机构寻租违规行为所处的罚款(PENALT')

D ―代表建设主管部门对机构寻租违规行为处罚为寻租主体带来的连带损失

L ―负责人被查处后自身所遭受的损失

G ―负责人从违规操作中获得的收益

P1―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稽查的概率,因而不进行稽查的概率即为1 -P1

P2 ―进行违规操作的概率,因而正常经营的概率即为1 -P 2

P3 ―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机构的稽查过程中查证违规操作的概率;因而机构违规操作:但是稽查没有成功的概率即为1-P3

P4 ―表示建设主管部门没有.进行稽查,但寻租行为自动暴露或被其他主体揭露的概率,因而建设主管部门没有稽查而且没有收到举报的概率是1-P4

2、模型的均衡阐述

(1)假设寻租主体进行寻租的概率P 是给定的,那么建设主管部门的进行稽查监管和不监管的预期收益效用函数为:

U1=(P+R’-E)*P2*P3+(-E)*(1-P2) (3-5)

U2=(P+R’) *P2*P4 (3-6)

当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稽查和不稽查的预期收益无差异时,也就得到建设主管部门在博弈均衡中机构的寻租最优概率,则令认U1 = U2

P’2=E/( P+R’)*(P3-P4) (3-7)

(2)在给定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稽查的概率P1的情况下,机构进行寻租和正

常经营的预期收益效用函数为:

U3=(-P-D-C) *P1*P3+(R’-C)*P1*(1- P3)+ (R’-C)(1-P1)*(1-P4)+(-P-D-C)*(1-P1)*P4 (3-8)

U4=0 (3-9)

当寻租主体在进行寻租或正常运作收益无差异时,也就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

监管最优概率,则令,可以得到:

P’1=(R’-C)/(P+R’+D)*(P3-P4)-P4/(P3-P4) (3-10)

(3)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稽查的概率P ,给定的情况下,负责人进行寻租和正常经营的预期收益效用函数为:

U5=(-L)*P1*P3+(1-P3)+G*(1-P1)*(1-P4)+(-L)*(1-P1)*P4 (3-11)

U6=0 (3-12)

当寻租主体决策人在进行寻租或正常运作收益无差异时,也就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最优概率,则令U5= U6,可以得到:

P’1=G/[(G+L)*(P3-P4)]-P4/(P3-P4)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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