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招标投标市场

招标投标市场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5 15:03:08

招标投标市场

招标投标市场第1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明确招标、监管、服务“三个主体”,实行管办分离,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我县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步入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建设

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

成立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县招管办作为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全县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负责招标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组织制定有关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交易投诉,对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招标投标机构业务。

组建县招标投标中心。整合我县现有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工作机构,组建*县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县集中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承办服务主体,为县招管办下属的二级机构,接受县招管办管理。

三、依法将各类招标投标事项全部纳入统一市场规范交易

*县境内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拍卖等)必须纳入县招管办统一管理,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以工代赈、扶贫等政策性资金项目,房屋、水利、交通、教育、卫生、文化、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管线敷设等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策性融资的项目;采用BT、BOT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

(四)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广告权、交通线路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加油站经营权、采矿权等)出让或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出售和租赁;

(五)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六)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七)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于应进而未进县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

四、统一招标投标市场的运行原则

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公开交易,统一规范运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假借招标投标搞暗箱操作;必须坚持科学、择优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必须坚持市场充分配置的原则,使所有潜在的竞标单位都能充分参与竞争。

五、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制度

加强和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完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与市联网,建立健全统一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库,加强和规范资格审查。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投标人较多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制度,防止投标人恶意串标。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有效低价中标和出售项目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类(包括施工、监理等)确定有效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中标,勘察、设计单位可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出售类(包括出让、转让、拍卖等)和租赁项目类确定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和承租人中标。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中标担保制度,强化中标人责任。逐步引入国际通行的FIDIC条款,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和方式。中标后对因设计单位原因需要增加工程造价的,由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函制度,中标人要向招标人出具由县招管办认定有效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包括设计、施工、维修保函等),以承担低价风险,防范企业为谋取中标恶意低于成本价竞标。

加强招标投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扩大专家库的容量,优化专家结构,通过网络充分利用我省及外地专家资源。

建立招标投标信息、查询体系,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招标投标的自动化水平。

六、几点要求

建立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扎实做好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现行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建立集中统一的县招标投标中心,必然涉及到部门职能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创新政府管理体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全部进场,规范交易。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必须进入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管办分离,规范运作。县招管办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奖惩机制,实施全程监管。

(三)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县编办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确定机构的设置、职能和编制;县建管、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招标投标交易机构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的各项工作;县人事部门要做好人员的选调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协作,将有关招标投标事项委托县招管办具体实施,支持县招管办做好监督工作和对有关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主动做好招标投标前后的工作衔接;县财政部门要对新机构正常启动运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县监察部门要制定相关规定,采取驻点办公、聘请监督员、巡视员等形式加强监督,确保进场交易等各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县招管办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县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报道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及工作进展情况。

招标投标市场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顿工作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通过专项整顿,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顿工作的范围:

20*年以来开工建设的所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和农田整理等项目。

(二)专项整顿工作的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1、招标人方面:

(1)将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所属人员、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7)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8)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机构方面:

(1)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业务的;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方面:

(1)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的;

(3)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4)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的;

(5)其投标保证金与其他投标人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的;

(6)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与其他投标人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的;

(7)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与其他投标人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的;

(8)中标后参与工地现场管理的项目管理班子与参加投标活动时的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的;;

(9)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

(10)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方面:

(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5月份)

参与招投标的各方主体对照专项整顿的内容和范围,自行开展自查自纠。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并整改的,可从轻处理。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20*年以来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标主体、机构、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等情况)要进行认真梳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依法查处阶段(2009年6—7月份)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整顿工作,认真摸排情况,迅速立案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和整改的,将组织联合调查组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8月)

各级各部门认真进行总结,有针对性的研究对策,建立防范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龚建华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肖一华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监察、发改委、城乡规划、*、地税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由市监察局长黄志荣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邱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纪检组长肖万波担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具体落实工作任务。

(二)主要措施

1、广泛宣传动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整顿招投标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有关措施、规定,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2、认真排查线索。对时间范围内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情况逐一进行填报,认真梳理,从中发现线索。

3、及时明查暗访。对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明查暗访,掌握实际情况,并与填报的汇总情况进行对照。

4、严肃查办案件。对梳理出来的线索、排查出来的瞒报漏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认真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5、建立健全制度。认真分析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研究措施,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制度、办法,强化招投标的行政监管。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2、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不循私情,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开展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

招标投标市场第3篇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手段

一.引言

当前,我国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整个建筑市场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招投标政策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招投标的实施,旨在确保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为投标单位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同时,招标单位可择优选择投标单位,最终促进整个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但就在招投标程序不断完善,招投标流程不断加强的情况下,行业内潜规则却从未消失,暗箱操作现象丛生,内定、串标、挤标、泄示、陪标现象层出不穷,某种程度上,招投标成为建筑行业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的源头,已经严重扰乱了我国建设行业秩序。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急需提升监管手段,以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建筑市场监管现状

(一)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现状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项目招投标也渐趋于普遍,绝大部分都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度,但招投标违规违法事件也越来越多。为推动及完善招投标信用体系,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又颁布了《招投标公告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相关配套的规章和法规,各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也结合本地建设的需要,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规范化。

(二)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存在的不足

我国当前项目招投标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与矛盾,如决策者干预招投标活动,没有客观评标、串标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存在弹性,操作过程难以控制;招投标活动存在许多监管问题多是法律法规欠缺造成的;二是专家评标机制存在缺陷;面对日益增多的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相对供给不足,特别是专业工程的专家非常稀缺,明显体现出建设项目的数量与评标专家的数量日渐失衡状态;同时,存在一些招标单位不采用专家评标机制,势必会造成评标的人为性和倾向性,而失去了评标本应该具有的公平、公正性;三是传统的监管手段较为单一,仅仅依靠招投标相关法律条例和监督机构已不足以满足如今日新月异的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监管多元化势在必行。

三.提升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能力的可行手段

(一) 法规制度的制定

对于《招标投标法》中不规范或不明确的措辞等,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弥补其中缺陷。配合综合监管机构拟定综合性的招投标法规和管理制度,从而避免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监管空白点及弹性表象。比如假设某个项目标底价为1亿元,依照《招投标法》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任单位的最高罚款额为100万元(即标底价的千分之十),责任人的最高罚款额为1万元(即责任单位罚款额的千分之十)。从中可以看出,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而言,相应处罚金额与1亿的项目相比,现行的处罚标准太轻,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威慑力太轻,应当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人的经济处罚力度,特别是在强制招标活动中涉及财产的行为。

(二) 建立管理评标专家库

评标过程是一个决定最终招标结果的关键环节,评标专家就是其中关键因素。建设及管理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聘用、培训、考核及评价的工作,指导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总库联网运行,从而改善专家供给不足的情况,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保障。对于一些不采用专家评标机制的招标单位,需出台相应细则对此行为进行约束。评标专家来自各行各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政治道德素养,对于招投标活动可以起到较高的监督评审作用。

(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传播介质对国家、社会和一般公民的全方位监督。在招标活动中,社会舆论可在任何时间、地点对任何对象进行监督。舆论监督相对更加独立、公开和无形是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在现阶段的招投标活动中,鉴于我国法制及监督模式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舆论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招投标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四)推行电子招投标制

积极、逐步建设电子招投标应用管理系统包括网上招标、投标、开标全过程应用管理系统;网上评标、远程评标音像监控应用管理系统;电子监督监察系统;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等网上电子招标平台,是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方向,也是治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就目前,上海区域一些招标单位已逐步开始实行电子招投标制,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自动生成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投标答疑程序,切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信息联系链,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减少串标、围标的机会;同时又可以减少传统标书的制作,从而更加环保;再者,电子招投标和计算机评标系统的全新模式,对各种数据参数直接对比审查,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既方便又快捷准确,改变了传统的监管方式,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对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规范招标投标秩序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是保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乱象丛生,充分表明了监管的不足,应当着力于从法律法规、监督体制、监督内容等方面下功夫,使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完全纳入监管之中,拓展监管宽度和深度,消除监管存在的漏洞,从而减少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玉琴.浅谈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门窗,2013(12)

招标投标市场第4篇

【关键词】电子招投标;高效;电子招投标应用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建筑市场的相应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其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主要以承发包的形式体现,而招投标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的主要方式。传统的招投标工作数据量庞大、程序繁冗,对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现阶段的工作方式很难满足时代的需求。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操作流程已成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必然发展趋势。

目前,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由于行政监督管理不利,招投标市场资源以及招投标单位信息未能实现透明化,从而导致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伪造证明、虚假信息等现象。而电子招投标在建筑市场中的不断推广和应用不仅有助于规范现阶段建筑行业招投标的工作秩序,而且更能保证信息的透明化,促进行业健康、科学的发展。

1 电子招投标概述

电子招投标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建筑市场中的招投标工作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并采用网络技术手段保证招投标工作高效、安全、便捷的进行。电子招投标系统必须以法律为准则,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同时具备信息资源库的管理,数据查询、分析的功能。从而实现招投标活动管理的专业化,提升了招投标活动的执行效率,从本质上改变了招投标活动的交易形式。

2 电子招投标的优势

以互联网为媒介,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各业务之间的协同合作,总体来说,电子招投标系统主要有一下几大优势。

2.1 规范招投标业务流程

电子招投标基于互联网平台,能够动态的实现电子招标和投标管理的全部流程。能够严格的执行招投标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并且在第一个环节没完成的情况下不能进行下一环节的操作,从而实现招投标工作的全程管理,更利于编制招投标档案。招标档案利用电子招标系统依据国家招标文件规定生成规范文档,便于审查人员审查、修改。另外,能够更加有效的规范招投标过程中人的行为。电子招标系统将投标企业信息资料进行统一保存,从而实现电子化资格审查,从根本上杜绝一切造假行为的出现。

2.2 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电子招投标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整合管理多种资源,从而提高了投标招标单位的工作效率、降低了活动成本。电子招标的巨大优势主要体现在快捷以及对活动成本的节约,这是传统招标方式所无法比拟的,而且在电子招标系统中无需付出标准制作费、评委费、公证费以及广告费等一些费用,这极大的降低了招标成本。然而,就投标方而言,电子投标系统能更加及时、准确的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投标方,保证投标方能够更加细致、全面的了解目标项目并做出最合适的选择,地域已不再是招投标活动进行的主要障碍,投标方将会有更大的选择范围。同时,电子招投标系统能够促使专家在短时间内完成重点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从而极大的提高了评标效率,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保证投招标工作透明公正

相比于传统的招投标工作,电子招投标系统更能保证招投标工作流程的公正透明。首先,能够及时、准确的招投标信息,杜绝投招标双方未能同时获取信息的现象发生,有效的降低不公平竞争的概率;其次,电子招投标系统能有将电子投标文件和评审标准进行统一设置,并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电子监控,防止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舞弊或倾向;同时,能够及时的将投标结果、专家意见以及评审结果公开显示,进而提出质疑,改善服务;最后,相应的管理部门能够在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上进统一的管理,规范管理标准,使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3 推广电子招投标系统在建筑市场中的应用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招投标单位能够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实现市场资源的共享,同时对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政府监督方式的规范化以及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化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3.1 有利于招投标市场体系的开放、统一

基于计算机网络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继承了网络平台的开放性特点,因此它没有隶属关系,也不会受所有制、地域等因素的限制,突破投标主体,最大限度的实现市场资源的共享,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落实到位。同时,对于各地、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干预、行业垄断或地方的保护主义要严格打击。

电子招投标系统为行政主管部门搭建了一个电子政务平台,招投标单位可以通过这平台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多渠道沟通,简化了项目的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间,减少了招投标项目的整体运作周期。

为行政主管部门各项政策法规的顺利执行提供保障。电子招投标系统是管理招投标政策上的创新,它利用计算机技术将流程标准以及制度设计进行固话,规范程序的操作流程,能够有效的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从而降低招投标项目的风险。

3.2 有助于规范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方式

电子招投标系统能够实时、全程的监督招投标活动,为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极大的降低的行政监管的成本,从而有效的促进了政府部门和招投标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3.3 有助于信息资源库的建立,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

完整、可共享的电子招投标数据库,为政府数据统计和数据查询提供了保障。招标机构利用电子招投标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解决方案,有助于提升招标单位的业务水平。同时,信息资源数据库也能帮助主管部门进行多角度、全方位进行科学管理和宏观监控,及时分析行业市场信息并做出科学决策。

3.4 有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招投标环境

电子招投标系统能够及时、准确的将公示、公告以及评审结果于互联网上,有效的杜绝了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公平竞争;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以及社会能够实时的对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有效的避免了各招标单位之间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电子招投标系统是以互联网为操作平台,各业务操作都会留下相应的痕迹或日志,这极大的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更加容易实现阳光交易。

4 总结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招投标系统因其高效率、低成本、透明化的特性成为现代招投标的主要模式。但由于一些主观上的不利因素造成其没能得到广泛推广。但传统的招投标模式被电子招投标系统取代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提高电子招投标系统的稳定性,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电子招投标系统能够顺利进行,从而更加方便、有效的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王冰.电子招投标在建筑市场中的应用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1).

[2]黄晶.探讨合理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9).

招标投标市场第5篇

关键词:招投标市场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招投标在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市场中交易各方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2.业主规避招标

3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

4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业主方或委托的招标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准确性不够。

5评标专家素质参差不齐,评标的时间不足

二、关于我国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的改良措施

(1)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标行为。

虽然招投标制度已在我国实行多年,但是仍然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不法行为钻制度的空子,因此,应继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出台相关法律以,严肃查办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突出监管重点,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督,明确招标投标中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的责任。抑制招标人通过资格审查排斥潜在竞标人现象,探索研究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以解决当前最低价中标带来的某些弊端。

(2)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是招投标市场一块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才能更好的督促监管部门及招投标主体的行为规范,笔者认为应建立黑名单制度,抓紧不良信息的报送,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进行惩罚,并建立起全国建筑市场统一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现有资质、质量、安全、招投标违规处罚、拖欠工程款等系统,及时采集并向社会披露市场主体诚信情况,尽快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3)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发展

在承包模式上,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承发包方式为工程总承包,综合比较来说,总承包方式更能避免工程建设中的不诚信现象,避免了分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管理弊端。从工程建设自身规律和市场运行机制出发,这种方式无疑是目前最有效的项目管理模式之一。并在我国目前的项目中承包实例中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与市场的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4)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

对于我国现存的企业和个人资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并根据已经出台的企业和个人资质管理规定,出台具体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以及配套标准。此外,加快建设电子政务,逐渐实现企业和个人资质网上申报,计算机辅助资质审查的办法,加大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对已明确的审批权限,分解审核指标,加强层级监督,落实审核责任、完善审核标准。严格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前某些专业部分个人执业资格考试与执业结合不紧密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三、建章立制,不断完善资格后审配套新体系

一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处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为市政府正科级直属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授权,承担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管。具体制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含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研究和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全市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市场秩序;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并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建设、管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专家评委库;查处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为全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统一平台,并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价格咨询、交易场所,维护招投标交易场内活动秩序;协助有关单位进行招标报名、咨询、审查、编制招标文件;为招标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和参加交易的各方进行登记和备案。启东市还专门成立了由监察、财政、审计、招投标中心等监管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凡涉及招标的所有事项,包括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方式、工程控制价、评标办法等重要事项的确定,首先由招标人提出方案,由招标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然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四、进一步改善招投标资格后审的市场环境

(1)建立了投标企业信息管理和诚信库。通过对投标人平时行为情况采集,实现从源头上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投标企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计入不良行为数据库,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于个别严重扰乱市场的投标人,会同市纪检、监察、公安、建设、建工、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目前,全市共有500多家企业录入投标信息管理数据库。

(2)实施了信誉保证金制度,设立信誉保证金专用账户。凡参与该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信誉保证金,信誉保证金由中心负责监管。凡经查实投标人存在串围标、借资质挂靠、不认真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信誉保证金予以没收。同时,将其记入“黑名单”,取消其在启东市的投标准入资格,并通过相关网站予以曝光。信誉保证金依据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由业主单位核准并出具相关证明后退回。

(3)实施了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下发了《关于对投标人实施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的通知》,对在启东投标的企业实施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要求投标企业提供其所在地的检查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犯罪档案或行贿行为记录的书面材料,建立了查询、谈话诫勉、承诺等制度,构建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对行贿行为严重的禁止其投标,轻微的进行诫勉谈话。

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建立监督机制

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让不良行为曝露在“阳光”之下。

一旦发现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中标后有违法分包、转包、虚报工程造价、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的,记录存档,并按规定通报给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招标过程中要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招投标管理中,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参考项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有不良记录者无从立足;同时,设立投诉举报制度以便于查处招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社会监管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投标秩序,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促进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区国家投资工程廉政承诺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不良信誉登记制度。

招标投标市场第6篇

【关键词】完善制度;创新模式;加强监管

《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招投标管理也从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运作管理发展为市场经济时期的市场服务、政府监管的新格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待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完善制度体系,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共同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1.新形势面临新考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也驶入了快车道,工程建设的规模逐年增加,公开招标投标的比例在大幅度提升,《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运行也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之也暴露和滋生了一些新问题:

(1)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排他性,给陪标串标提供了机会。

(2)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总承包交易过程中回避应分包招标的工程内容,进行违法指定性分包,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分包单位选用的随意性较大。

(3)静态的固定总价合同,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材料价格变化、人工费的增加、风险和利息变化都真实的反映出变中标总价的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的必要性。

(4)招标人利用自由选择招标机构的机会,相互串通,通过招标机构的运作,达到其私下交易建设工程项目的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承发包公平交易秩序。

2.新举措应对新情况

如何应对新情况,破解新难题,为保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上进行有益尝试和探索。

(1)对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实行全过程监管。资格预审是工程招标的重要环节,以往实行缺乏监督的备案式管理资格预审结果方式随意性较大,给虚假招标和陪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可将政府投资项目资格预审纳入全过程监管范围,在有形市场内、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解决其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存在的弄虚作假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规范行为,力求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招标和陪标串标的不法行为。

(2)对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实施预期管理。目前国家对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招标人利用施工总包单位,将施工分包私自发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并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对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建、施双方均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并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项目,为二级市场的建立打下基础,分包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不仅使施工全过程在主管部门的监控之下,确保施工质量,更能有效落实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程款支付与农民工工资的动态监管问题。

(3)对工程清单拦标价的设立实行事前备案、事中质询、事后控制的闭合监管。在施工招标过程中实行拦标价是为了鼓励投标人在参与竞的同时,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最大限度地为国家节省资金,确定合理低价中标的招标方式。在实施过程中,为抢低价放弃考虑风险费用,中标后又不能随市场价格的浮动合理动态调整工程造价,中标人为了牟取利润最大化,只能在建造的产品上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投入,来填补风险亏空,影响了工程质量;风险完全放开,又严重影响了投标人的竞争意识,低价竞标、高价结算的方式必将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对节省国家资金不利;为此,实行清单拦标价招标,在开标前,由造价管理机构审查认定清单拦标价,投标人可以提出异议,由专家评审组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核,不合理的,可修正。形成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拦标价的事前备案、事中质询、事后控制的闭合监管,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供保障。

(4)对招标机构实行竞争比选制管理。为使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公开透明,从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招标机构的选用由《招标投标法》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转化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以公开竞争方式为主的比选模式确定招标机构,同时,明确竞争比选的时限、内容和程序以及招标的主要程序,排除业主干扰,使中标机构按照预先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失为监管市场主体招投标行为的措施之一。

3.新课题需推陈出新

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需要市场主体各方来维护、遵守,建设更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机构行为、增强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是新形式下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课题。

(1)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完善。目前,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不到位,对守信者没有保护,对失信者没有惩罚的问题比较严重,给部分投标单位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势在必行。

(2)招投标机构的监管方式有待完善。招投标机构既是招标人的帮手又是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助手,它既为招标人的招标过程提供服务,又肩负着向招投标各方提供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义务,其市场行为的规范与否,对规范市场主体各方行为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招标项目责任制,加强对招标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推行岗前培训、绩效考核等制度,逐步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逐步规范和监督其行为;发挥招标投标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服务平台。

(3)工程担保作用有待挖掘。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和市场运行机制,提高合同履约率,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国各地市在工程担保方面都采取了相应办法,为合同履约提供了有效保障。但也存在:主合同(施工合同)双方对各自保证人的责任认识不清,没有准确理解自己被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保证条款不够详尽,实行赔付细则欠缺;签订保函后互不告知、互不交换、互不履行;工程担保额度较低,不能彻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担保保证期间没有随实际施工工期而调整,担保期间短等问题。

招标投标市场第7篇

区监察、建立部分创新机制,协分配合,严把建立工程招招标治理,以《招招标法》为根据,找准单薄环节,在创新形式,创优机制下功夫,着重履行(招投)标前、标中、标后三个环节的规范化系统治理,有用地消除招招标中腐败行为的发生。

严把项目受理关,构成完好的标前治理系统。每项工程投标前,先由区投标办对甲方(建立单位)供应建立方案、规划证书、土地证实,到位资金(银行)证实、图纸搜检申报进行分项严厉搜检,及格后填写奉告书,并报区监察部分立案。从顺序上处理无方案、无规划、无设计、无资金的欺诈行为发生,最大限制地维护甲、乙两边的正当权益。

严厉招招标治理,规范业主、施工、中介方行为。这一阶段是整个招招标治理的重中之重。其做法一是坚持“三公开”准则:公开在本地主流媒体登载投标布告,公创办理招标报名,公开进行招标单位资历搜检,承受社会监督,再发放搜检及格、不及格通知书,开标(全程由监察局跟踪监督)。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凡县政府投资项目一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投标,设置投标节制价(即最高限价),无标底投标,经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招标报价办法评标,从最大限制上节省建立资金,有用地避免了围标、串标等景象发生。三是严厉评标进程的保护秘密工作。从顺序上规范评标、定标、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和发放招招标立案手续。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发生,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后果确定前严厉保护秘密,整个评标进程由招招标办现场监督,一切在严厉保护秘密的状况下进行。在定标时,业主如分歧意评标委员会专家引荐的第一中标人,必需有充分理由,并经专家委员会从新引荐,不然不得改动评标后果。四是厘清约请投标项目范围,明确政策界线。凡县政府投资项目,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立项目一概进入招招标市场,不列入约请招招标范围;凡进入约请招招标序列的项目也和进入招招标建立项目一样,不是谁标价最低谁就中标,而是经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审后再确定中标人。

加大标后监管力度,完善失约惩戒机制。招招标、定标的完毕,只是完成外表工作的进程,很多的工作在落实上,如不增强对标后的治理,相同会发生意想不到的腐败,若有的建立单位(个人)为躲避各项费用,采取各类“移花接木”的办法来蒙混过关:招标时用小图纸,建立时用大图纸(即“阴阳图纸);报少建多;报东建西;资金暂时拼集,中标后又抽走;甲、乙两方另签违规合同以及工程转手承包等等。都有能够形成建立次序紊乱,成为腐败的温床,所以增强开标后监管显得尤为主要。区投标办的做法是:一是坚持履约状况跟踪监督准则。按期对工程建立的质量、安全、施工、资料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状况、民工工资付出状况、工程承包分包状况、合同实行状况以及施工纸图修正,工程质量、安全等状况进行逐项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实时处置。二是增强部分之间的协分配合,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投标办会同纪检监察、土地、工商、公安部分按期对在建项目进行法律检查,依法对违法建立的各项建筑物、建筑物进行查处,该拆的拆,该处分的处分,决不将就。仅年区城建监察大队在有关部分共同下,依法撤除各类违法建筑7100余m2,维护了《招招标法》、《城乡规划法》的严厉性、威望性。三是坚持信息互动平台,执行资源共享。坚持招招标治理信息库,将每项工程从招招标到工程完工验收,辨别设立履约档案,清楚别类进行逐项评分、记载在案,凡列入黑名单的在必然时间、范围内制止进入招招标市场。区建立局三年先后对86个在建工程、4800余民工工资付出状况进行检查,后果标明基本能按时发放,未发现拖欠景象,时期,共有5个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因诚信度欠好,群众意见大,被“请”出建立市场,在全区惹起极大的回响。

这些办法的执行到位,有用地净化了招招标市场。5年来区共完成法定顺序的招招标项目160余个,建筑面积120余万平方米,工程造价6.3个亿,时期没有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接到告发德律风、信函,有力地促进了建立领域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和谐不变。

招标投标市场第8篇

8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招标投标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招投标制度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推进体制改革、培育市场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至2005年,全国招标额年平均增长40%,通过招投标节约的工程建设投资达15%,部分行业的节资率逾20%。招投标事业在安徽同样取得了长足发展,基本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等交易活动推行了分行业的招标投标制度,积累了一定的招投标管理和操作经验,对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已明显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呈现政出多门、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管理混乱等畸形发展态势,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隐患,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约瓶颈。突出表现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散,全省缺乏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在,省、市、县三级有关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都设有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招投标活动。从形式上看,政府部门对招投标市场都管起来了,但实际上,这样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监管体制,不仅在执法资源的配置上增加了成本,而且形成了相互制掣、扯皮,降低了行政效能,影响了效能政府建设。从实践的情况看,没有哪一个政府部门把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市场管起来了。如招投标市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招标机构的评价体系建设、招投标行业统一发展规划、统一的招投标管理规范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无人负责。由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本行业标准出台监管规章,自成体系,招投标市场管理难以统一,市场主体难以适从,行政监管缺位、错位、不到位成为客观事实。这种行政监管体制的形成,究其原因,既有制度设计上先天不足,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来管理市场经济的市场,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又有部门利益驱动及所属企业利益的牵制,导致行政主管部门分割招投标市场,垄断招标项目资源。这就从根本上偏离了招投标市场“统一市场、统一规范、充分竞争、公平正义”的建设目标。

其次是招标机构准入、退出市场制度不健全、门坎低,机构素质低下。在准入、退出市场的条件、标准和规则的制定上,各部门自行其是,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与招标市场需求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差距很大,进入容易退出难。各部门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直接从事招投标监管人员配置少,工作量大,在资质审批的过程中,只是在形式上对有关材料进行象征性的审核。机构进入市场后,行政监管部门既没有及时的跟踪监督,又缺乏清理退出的硬性规则,致使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营场地,没有专业人才队伍,没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没有评标专家库,没有招标市场需求资质标准的企业成了机构,进入了招投标市场。他们缺乏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相关知识,素质低下,凭借社会关系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招标业务,冲击招标市场。由于没有建立起严格的招投标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和有效的跟踪监管,形成了“招标公司”林立、市场竞争无序、违法违纪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是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招投标市场混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隶属的招标机构,依附行政主体,在无竞争的情况下,自己设置交易平台,分割招标市场,垄断招标资源,外地、外单位的招标机构很难进入其行业的市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大量的民营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中资机构、垄断行业企业,自己独立操办招标业务,自行决定招标方式,该备案的项目不备案,不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和其他公共媒体招标公告。在招投标过程中,公正权威的评标专家及评标委员会不按国家法律法规抽取和组织,而是为我所用,随意抽定。在项目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没有条件招投标即进入招标程序等违法违规现象十分普遍。更为严重的是招标人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操纵招标机构愚弄投标人,明招暗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损害国家利益和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等现象时有发生;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结算各环节运作不透明、灰色交易多,已成不争事实。

四是招标投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服务资源分散、不完善。由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缺乏统一规则,没有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有关部门自建平台、自成体系,客观上形成了以各部为壑,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导致了招投标活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突出。评标专家库分部门设置,专家库容量小,尚未达到资源共享,专家管理难度大,专家不专的问题、专家不公正的问题反映强烈;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缺乏有力监督,导致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方面在招投标活动中失信行为严重,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难以实现,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归结起来,是政府部门对招投标市场管理体制不科学,使得违法违规者有机可乘,管理体制问题不解决,招投标市场要做到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和竞争有序就无法实现。

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对策

按照党的十七大对行政体制改革的部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把建立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作为重点,并明确提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的配合机制,着力解决机构重置,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十七大政治报告中的上述分析,既是对过去改革经验的总结,也是为今后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招标投标是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的核心制度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要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只有坚定不移的深化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改革。

就其改革重点来看,我们认为要从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着力。

第一,首先要解决机构、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建立起有权威的领导组织和综合监管机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组建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和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综合监管机构。从客观上加强政府对招标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从综合上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从组织体系上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这样的组织体系在我省安庆、合肥、巢湖、六安、宣城、池州、淮北等八市已率先开始运行,均成立了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出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并整合行政资源,成立直属市政府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或办公室。结合本地招标投标工作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行、运行统一监管”的思路,以建立统一开放、统一规范、统一监管、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为目标,对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二,推进监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对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监管。招投标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秩序的复杂化和经营模式的多样化,要求政府在监管体系上从行业、部门的同体监管向整体综合协管转变。一是要对部门之间管理责任不清、整体运作不够协调和事权划分存在模糊等问题,建立专职招投标监管机构统一监管;二是要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整合,并进一步修订完善,做到制度统一、章法清楚、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三是要充分发挥督察督办和效能监察的作用,严肃交易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